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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宅基地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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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宅基地改革方案

      農村宅基地改革方案范文第1篇

      從社會經濟功能的視角來看,宅基地主要承擔了三重職能:第一,財產功能,即可以通過流轉、交易或抵押而獲得收益;第二,保障功能,在國家的社會保障無法覆蓋農村居民以及城鄉收入差距擴大的情況下,宅基地承擔了提供居住保障的職能。宅基地對于農民而言還具有生產資料的作用,如家畜飼養、農具和谷物放置場地,這是一種生存保障功能。縱觀宅基地的制度變遷歷史,在不同的經濟社會發展階段,財產功能和保障功能的相對地位也在不斷發生變化。出于固定人口和穩定生產生活的歷史要求,建國三十年來形成的宅基地制度安排更強調宅基地的保障功能。但改革開放后,城市化和市場化對要素流動性提出了新的要求,宅基地功能的重心已發生轉移,財產功能急需激活。相應地,為了適應宅基地的功能轉型,現有的宅基地制度體系急需變革。本文圍繞宅基地的功能轉型,分析了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原理、原則以及目標體系,強調了分階段、分區域、分類型的改革路徑。

      一、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原理

      現行的宅基地制度體系是在解放后的三十年間不斷調整而最終建立起來的,當時的整體經濟發展戰略形塑了制度最終落成的方向。首先,20世紀50年代確立的計劃經濟體制以國家統一分配資源為特點,特別是住房更被視為一種社會福利,發揮著固定人口、維持社會穩定的作用。在這一制度背景下,無論是城市住房還是農村住房都被賦予了無償分配的特征。其次,解放初期的中國基本上是一個農業社會,農民生活、生產的穩定是政府施政的根本,這就決定了宅基地制度不僅要具有無償分配性,而且必須禁止流轉以防止土地兼并、農民流離失所的可能。再次,由于城市資源有限,優先發展城市和重工業的戰略要求分割城鄉社會,這要求宅基地制度能夠發揮固著人口的作用。除了農地之外,住房是農民生存之根本。因此將宅基地無限期、無償地分配給農民,是實現將農業人口長期固著在農村的有效路徑。綜合上述制度背景,解放后三十年間的經濟社會要求宅基地制度以維持農業人口的生產生活穩定為主要目的,強調其居住保障的功能。這種功能是無法通過市場配置來實現的,由村、鎮主導的行政配置成為關鍵的實現手段(如圖1左側所示)。

      然而,改革開放三十年來,中國的經濟社會環境發生了劇烈的變革,現有宅基地制度賴以生存的土壤逐漸松動。首先,市場經濟體制的全面推進意味著,資源和要素的配置必須由市場而不是政府主導,而市場配置的前提是要素具有充分的流動性。只有具備了流動性后,市場的力量才有可能將要素從低效率用途配置到高效率用途,從而實現更高的價值。在城市,僅用了十余年時間,房地產市場、土地市場的恢復和發展所釋放出的巨大價值已成為城市發展的強大支柱;而農村,宅基地制度仍在沿著計劃經濟時代的思路發揮作用,行政手段隔斷了市場機制,大量土地資源利用粗放。其次,城市化的快速推進一方面受益于城市土地資源的資本化,另一方面也推動了土地要素相對價格的上升。在城市資源日益緊缺的情況下,更要求宅基地成為未來推動城市化進程的中堅力量。再者,在城市化碩果累累之余,相當一部分原農業人口和農村社會已發生了質的變化。2010年,我國城市化率首次突破50% (按城鎮戶籍人口占比計算),中國作為傳統農業大國的刻板印象已被。改革開放以來,大量農村人口進入城市創造價值,形成了事實上的“非農化”,卻仍被土地、戶籍等政策所牽絆,只能扮演名義上的“農民”和城市中的“候鳥”,處境十分尷尬。而城市已完全有能力吸納一部分事實上已脫農的“農民”,從而真正實現“人的城市化”。

      在上述背景下,宅基地制度在過去承擔的住房消費和保障功能和固定人口的功能已弱化,城市化和城鄉統籌都要求激活宅基地作為物權的財產功能。然而,由于原宅基地制度體系以及行政配置的手段已經不能匹配上述要求,所以人們轉向“灰色市場”和“地下交易”,通過自發構建非正式制度來規范宅基地資產交易,以此形式倒逼宅基地的財產功能。這些自下而上的訴求推動了宅基地制度的基層創新,而多種形式的基層創新需要宅基地制度體系整體框架的變革來規范和引導。這里就產生了宅基地制度體系改革的需求。圖1簡要地描述了宅基地制度體系改革的原理。

      二、宅基地改革的基本原則

      (一)產權明晰

      自20世紀50年代初給農民頒發了作為成果的土地證之后,國家已數十年之久沒對農村土地有提權確認和頒證服務。農村集體土地的登記工作從1984年開始一直延續至20世紀90年代末,但是這項全國性的土地登記工作卻到行政村一級就戛然而止了,土地產權沒有確認到每一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而且,有的地區登記發證率仍然很低。何·皮特稱這是一種“有意的制度模糊”。在旨在固定人口、禁止流轉的原宅基地制度體系下,這種制度模糊所造成的混亂還不十分嚴重,一旦宅基地資產發生流動,主體缺位、權屬不清所產生的問題就十分嚴重。尤其經過二十余年的地下交易后,宅基地事實產權的主體幾經更換,利益的劃分實難理清,其中還包含著權利的侵占,帶來了大量的所謂“歷史遺留問題”。所以在展開全面改革之前,必須首先理清宅基地上的產權關系,確定資產權利的歸屬,防止進一步的侵權行為,2008年,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十六字原則”中,“產權明晰”居首位,可見其重要性。土地確權不僅僅是要對未發生流轉的、產權關系相對簡單的農村集體土地進行頒證登記、劃分權屬,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妥善解決上述“歷史遺留問題”。

      (二)激活宅基地財產功能

      宅基地財產功能的激活是新的制度環境對改革的要求,也是改革的核心內容?!凹せ睢钡年P鍵在于賦予宅基地合法的轉讓權,這樣才能使得宅基地由流轉而實現更高的潛在收益。從改革的動力機制來看,宅基地資產“激活”而帶來的高收益是各利益群體推動改革的根本動力所在;從改革的效果來看,宅基地資產價值的實現能夠提高資產利用效率。因為宅基地存在“房”、“地”所有權主體不一致的問題,財產功能的激活可從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激活開始。激活的邊界由規劃統一控制,地方政府規劃部門和村集體執行嚴格的監管權,因此,激活宅基地財產功能的原則也可總結為“放開一部分(財產功能),收緊另一部分(加強監管)”。

      制度改革勢必將調整原制度體系下的利益相關者關系,因此在激活宅基地財產功能之前,必須理清兩個問題:一是改革的主導是誰,也就是轉讓權的歸屬;二是改革的收益如何劃分,也就是收益權的歸屬。事實上,在新的權屬關系尚未通過法律重新劃分的情況下,原制度下的權屬擁有者很有可能抓住改革的先動權。在這種情況下,這些原權屬擁有者正是基層地方政府和有權威的村集體。在已有的制度創新實踐中,鄉(鎮)、村干部往往成了宅基地流轉權的權利主體。若地方改革的初衷不是為民謀利,那么增值收益權往往也掌握在基層政府手中,這是最糟的情況:權力的制衡消失了,改革變成了另一種形式的廉價城市化,或者是對農村的二次“剝奪”。廣為詬病的“宅基地換房”、“土地換社?!薄ⅰ稗r民上樓”的疑點就在這里。農民作為宅基地財產的主體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從私產的角度而言,可以市場交易,但不能變相剝奪;可以合理引導,但不能強制執行。因此,對于流轉權和收益權主體的問題,我們的觀點是,基層地方政府掌握宅基地的規劃管理權,規范流轉底線,引導改革方向;同時通過稅收等手段來調節收益分配,而不是主動參與。村集體和農民掌握宅基地的流轉權和收益權,在法規和政府規劃部門的指導下主導改革的方向。

      (三)嚴格土地管理

      市場機制的一大弊病是在資源保護和公平分配等方面存在市場失靈。因此,即使在土地市場高度發育的美國,以規劃和用途管制為核心的土地管理制度也處于十分關鍵的地位。我國的土地管理主要包含以下內容:第一是統籌規劃,即農村宅基地位置、形態的變化要與事先的統籌規劃相匹配;第二是分類管理,即按土地用途分類進行管理;第三是用途管制,即設定宅基地用途轉換的邊界條件;第四是嚴格審批,即對宅基地申請、流轉、退出等環節,建立規范而嚴格的審批程序。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放開一部分”,必須對應著“收緊另一部分”。所謂的“另一部分”包含了耕地保護、用途管制、農民最低居住保障等政策底線,也是“放開的那部分”的底線。任何改革方案,若找不到“收緊另一部分”的有效機制,就必然難以被決策層接受。從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十六字原則”便可發現,“產權明晰、用途管制、節約集約、嚴格管理”的四條原則中,兩條是關于土地管理的。

      (四)分類改革

      由于社會經濟發展階段、農村和農民所處區域與特點不同,我國的宅基地問題不能一概而論,所采取的改革路徑也應因地制宜,這時分類思維顯得很重要。對于高市場化的農村和非農化的個人而言,宅基地的保障功能已顯得更為弱化,若仍然強調單一的居住保障功能,農村和個人的發展都將反受桎梏。這時宅基地的社會經濟功能的合理化就需要激活宅基地的財產功能,而弱化其保障功能;相反,在仍然以農業生產、生活為主的內地傳統農村和傳統農民,宅基地的保障功能仍然十分重要,因此應在完善其居住保障功能的前提下,探索構建其財產功能的實現載體,如土地發展權制度等。分類改革的思維具體而言,是構建分階段、分區域、分類型的改革路徑。“分階段”指的是,依據經濟社會的發展水平,在整體的制度層面分階段地推進改革;“分區域”指的是,依據城市和鄉村的互動關系變化,在政策實施層面按區域不同,落實不同的改革重點;“分類型”指的是,依據農民個體差異及其對宅基地功能需求的差異,在政策實施層面以農民自愿選擇為前提,給出不同的改革方案。

      三、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目標體系

      (一)總體目標

      從改革的決策層來看,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出發點是城鄉統籌和提高土地資源配置效率;從改革的實施層來看,土地和房屋是人們最重要的資產,農民要求宅基地能在保障居住的同時,實現資產的資本化。因此,自上而下的發展戰略(城鄉統籌)與自下而上的訴求(住房的消費和投資)都要求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最終目標是:完善保障功能,激活財產功能。完善保障功能指的是,保持并完善宅基地對于農民的基本居住保障功能,但形式不再是單一的統一無償分配,而是多種政策組合形式,最重要的是,給農民以選擇權;激活財產功能指的是,宅基地資產的行政配置主導地位轉變為市場配置為主,歸還宅基地流轉的權利,通過市場化流轉以實現宅基地合理配置和財產性收入。

      (二)功能匹配與制度體系

      宅基地保障功能的實現需要行政配置手段;而財產功能則需要資產的市場化流動得以實現。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兩種功能下的制度體系安排是有很大差異的。宅基地的保障功能要求一次利分配的供應制度,而財產功能要求實行有償供應;保障功能滿足的是農民的基本居住需求,因此不存在交易的需要,而財產功能正式要求允許宅基地的流轉、交易、抵押,從而實現財產性收入;在保障功能下,由于宅基地是無償提供的,因此當宅基地擁有者不再有被保障的必要或資格,宅基地的退出也應是強制性的和無償的。而在財產功能下,宅基地能夠為擁有者提供財產性收入,是一種私產,若想要擁有者退出宅基地,必須采用市場化的有償退出方案。

      上述差異并非意味著兩種功能是“非此即彼”的關系。多方調查顯示,目前農村的人均宅基地用地面積遠遠超過了150平方米的上限,已遠離了居住保障的范圍?!氨U系拙€”是宅基地保障功能的題中之義,其提供的依據可以是人均收入、家庭人口或者范圍更廣的集體成員權,分配的標準可以是人均基本居住面積,在有條件的地區,亦可采用貨幣補償等多種方式。2009年的數據顯示,農村建設用地總量是城市建設用地的5倍。在宅基地面積存量巨大的情況下,確保居住保障的底線,并對超出該底線的面積賦予完全的財產功能,這是實現“完善保障功能,激活財產功能”的總體目標的路徑。因此,由供應制度、使用與流轉制度、退出制度組成的宅基地制度體系整體改革應當考慮上述功能匹配的關系(如表1所示)。改革實現手段的設定也應遵循“分層”的邏輯:屬于基本保障的部分采取行政配置主導的方式,其他部分遵循市場機制的規則,行政性的用途管制、土地管理制度的作用是設定宅基地供應、使用與流轉、退出的邊界。

      (三)分類改革的目標模式

      隨著城市化推進和經濟社會的發展,當前的中國農村和農民已高度分化。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所面對的利益訴求、土地問題都是十分不同的。因此,依據經濟社會、農村和農民個人市場化程度的高低,改革的重點和目標模式都應有所差異。

      在制度推進層面,宅基地制度改革應分階段推進,宅基地財產功能的實現程度是階段劃分的依據。第一個階段是確權與歷史遺留問題的解決,這一階段的改革目標是明晰宅基地產權,并采用多種方式解決小產權房、違規用地和建筑等歷史遺留問題,建立起統一的宅基地財產權利的認定標準。第二個階段是將宅基地流轉范圍限定在農民內部,這一階段改革的目標是完善宅基地的保障功能,促進宅基地在農民內部的流動,在促進其財產功能部分實現的同時,達到保障異地流動農民住房的目的。第三個階段是宅基地流轉全面推進,這是建立在城鄉統一的住房保障體系已經構建完全基礎上的。這一階段改革的目標是建立多種形式的如指標交易、金融證券等交易平臺,推動宅基地財產最高流動性的實現,進而實現城鄉土地資源整合。

      在政策實施層面,從空間維度來看,宅基地制度改革應采取分區域的路徑,城鄉互動關系的程度是區域劃分的標準。首先,在城市建成區內,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目標是通過城中村改造,完全承認和釋放宅基地的財產功能,將城中村徹底城市化。其次,在城市建成區以外、城鎮規劃區以內,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對于城市擴張速度快的地區,通過實行撤村建居,避免城中村問題的出現;同時完全承認和釋放宅基地的財產功能,促使社會資本投入宅基地資產運作而主動實現城市化。最后,在城鎮規劃區外的鄉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目標是保留和完善居住保障,在維持現狀的基礎上,通過土地整理和村莊整理等方式實現土地集約利用,配合指標交易等交易工具來實現宅基地財產功能的釋放。

      另外,在政策實施層面,從農民個體差異的角度來看,宅基地制度改革應采取分類型的思路。第一類是戶籍、生產和生活都已離開農村的家庭,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目標是通過補償談判的方式,收回其擁有的宅基地財產;第二類是有農村戶籍的遷移家庭,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在承認其宅基地財產的轉讓權后,提供宅基地流轉或退出方案,村集體享有優先收購權,農村家庭享有選擇權;第三類是戶籍、生產、生活都在農村的家庭,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目標是,保留和完善宅基地的基本居住保障功能,并激活宅基地的財產功能。

      參考文獻:

      1.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綜合課題組.還權賦能:奠定長期發展的可靠基礎.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

      2.何·皮特. 誰是中國土地的擁有者?——制度變遷、產權和社會沖突.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

      3.王文 洪亞敏 彭文英.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收益形成及其分配研究.中國土地科學.2009

      農村宅基地改革方案范文第2篇

      【關鍵詞】旅游產業用地改革;旅游城市發展;實現多贏

      前言:

      隨著人們工作節奏的加快,生活質量的不斷提高,人們越來越注重精神世界的享受。而旅游,無疑成為許多人釋放壓力的好方式。為了建立健全的旅游產業用地改革機制,落實節約集約國土資源戰略,國土資源部實行試點開展旅游產業用地改革,曾就有人云“桂林山水甲天下”,桂林市作為一個山水城市,必定是首當其沖成為一個以城市為單位的旅游產業用地改革試驗區,改革試點將會創造出一個具有桂林地方特色的旅游產業土地利用以及管理制度。

      1 旅游產業用地改革有助于加強當地旅游產業用地規劃管理制度

      (1)根據桂林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中期評估結果,建立適時修改機制,開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布局調整或修編工作,合理規劃桂林土地利用各項控制指標以確保全市調劑平衡,主要目的是保護耕地、提高土地資源利用率、拓展旅游產業用地空間。

      (2)旅游產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旅游產業項目選址、建設用地規模、建設內容都應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來進行合理安排歸置,當出現土地規劃面積不足使用時應再根據實際用途進行調節(可以從其它預留的用地如交通、農村居民點以及城鎮建設指標進行調劑規劃)。但是,應確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建設用地規模不增加的情況下進行調整和修改。

      (3)制定旅游產業用地改革試點政策,要考慮旅游項目是否適應于國家產業政策以及當地產業發展方向,并且要注意其是否能迎合全市旅游發展總體規劃布局要求,還要觀察這個旅游項目是否能帶動當地經濟發展,后續影響又會如何,最重要的還是需要了解其是否會造成當地環境污染、水土流失、土地資源浪費等等因素,都必須考慮齊全,才能對當地旅游產業用地改革起到積極作用。所以,應嚴格限制建設規模以及開發條件。

      2 旅游產業用地改革有利于探索建立土地分類管理體系

      (1)根據對“桂林市旅游產業用地改革試點土地供應管理實施辦法”以及“桂林市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開發旅游流轉實施辦法”的研究,生態景觀用地在不改變土地結構性質的情況下按照實際地類管理,經批準使用的旅游景區內的農用地、未開發利用的土地,國土部門可以依據歸屬情況頒發產權登記證,對于觀光型旅游景點中為改變土地用途和功能的生態景觀用地(植物觀賞園、農業觀光園、森林公園、沒有被固化或破壞耕作層的土地等)可以依照《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按照實際地類進行分類管理,不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2)與旅游產業用地密切相關的基礎、服務以及管理設施等旅游設施用地(旅游景點客戶服務中心、休憩廣場、固化停車場等)均界定為建設用地,應嚴格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進行建設用地管理。同時,對旅游景區內單體用地面積小于150平方米的小型旅游設施用地,在不涉及占用耕地且不涉及土地征收的,可以簡化報批審批流程。

      3 旅游產業用地改革有益于加快當地經濟發展,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機制

      (1)農民個人利用合法的農村宅基地進行旅游項目開發經營或租賃或合作的方式給項目開發者的,必須在保證宅基地所有權人不失居,并符合相關規劃的條件下,由旅游項目開發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等三方簽署協議,明確表明各方權利義務和收益分配方式。

      (2)在征得當地居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以集體土地參與旅游項目開發,將景區周邊可開發的土地,如耕地,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土地結構以及未破壞耕作層、未撂荒的基礎上,可以合理規劃整合土地用途,美化景觀、提高耕地質量的同時提高當地農民收入;對于農作物采摘、風景參觀、捕魚打獵等生態方式開發農家樂或農家旅游項目用地可以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土地作價入股、合作聯營或者租賃等方式提供給旅游項目建設開發者用于旅游開發,但必須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設施農用地審批手續。

      (3)加強區位調整用地和土地流轉的管理,建立旅游產業用地的集約用地評價體系。開展旅游項目用地合理規劃評價研究,經過數據分析得出旅游項目所產生的收益、就業人員的數量、生態保護結果等一系列數據與其它同類型的國家或城市的旅游項目做對比分析以便作出更合理的旅游產業用地規劃,拓展旅游用地空間,探索出旅游產業發展與城鎮發展、新農村建設的新模式。

      4 旅游產業用地改革有助于現有旅游產業的轉型升級,實現國土資源充分利用的目標

      (1)根據城鄉建設規劃以及桂林的實際情況,確立旅游景點及周邊建筑密度、容積率等標準數據,而后進行合理規劃以實現靈活具有彈性的供地方案。根據桂林旅游產業的現狀并與其他地區的用地情況進行分析對比,明確旅游產業用地標準,然后合理規劃好旅游用地方案,明確旅游項目的準入條件以及退出機制。

      (2)明確投資建設企業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享有旅游項目相關(如招標、拍賣、掛牌等)的權益,鼓勵投資企業建設旅游公共設施(如客服中心、休憩點、綠化帶、停車場等),而且政府部門(部、廳級以上)應在在旅游產業用地改革試點進程中給予土地規劃、指標管理、轉用審批以及資金配套等方面的支持,這樣有助于促進當地的經濟繁榮。

      5 總結

      旅游產業用地合理的規劃管控,將會促進當地經濟大層次的發展,這就需要當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加強旅游景區管理,保護好當地的生態環境,保障好當地居民的居住條件和合法權益,同時,旅游產業用地改革將會在很大層面上有效地刺激當地旅游行業以及相關產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陶姍妮,李強.《南方國土資源》2014年10期.

      農村宅基地改革方案范文第3篇

      農民的“土地權益”與農民基于土地的“權益”

      雖然農民土地權益問題早已為人們所關注,但是,至目前為止,“農民土地權益”術語本身卻仍未有一個明確的定義:一方面,從法律規范層面來講,“農民土地權益”尚未成為一個法律概念;另一方面,從學術研究層面來看,大部分學者都是把“農民土地權益”當作一個不言自明的概念來使用。而就已有的一些少量關于“農民土地權益”概念之觀點而言,其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從農民的“土地權益”(限于物權體系內)視角出發,主張農民土地權益是指農民所享有的物權體系內的土地權益。例如,有觀點認為,“農民土地權益是指以農村土地作為財產客體的各種權利的總和,包括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等?!盵3]二是從農民基于土地有的“權益”(不限于物權體系內)出發,主張農民土地權益是指農民基于土地所享有的全部權益。例如,有觀點認為“,‘農民的土地權益’是指農民圍繞土地所產生的并且應當享有的一系列民利與獲得物質利益權利的總稱?!盵4]哪一種觀點才能夠真正反映“農民土地權益”的本質屬性?目前“,土地權利”或“土地權益”往往是指權利人按照法律規定直接支配土地的權利,如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地役權、租賃權和耕作權等[5]。中國《物權法》所明確規定的土地權利就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等權利。因此,相對而言,由于“土地權益”往往專指不動產物權體系內的系列性權利,隨之,農民土地權益的含義自然也就將被局限于物權體系內。但是,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特定場景下,盡管農地的所有者不是農民,但是對于其實際占有者———農民來說,土地所承擔的絕不僅僅是經濟功能,更多的還是生存功能和發展功能。如此一來,農民基于土地所享有的權利,就必然包含有生存權、居住權、發展權和環境權等諸多事關農民生死存亡的權利,而且,不容否認的是,這些權利又恰恰都屬于基本權利,因此將農民土地權益僅局限于物權體系內的觀點就存有嚴重缺陷。更為關鍵的是,該種觀點不僅與事實不符,甚至還會給無止境地征收農村土地提供了一種理論借口,即只要給與農民足夠的經濟補償,就可以無限制地進行征地。由此可見,就概念上來看,農民土地權益應是指農民基于土地享有的權益;而從外延上來看,農民土地權益既包括農民基于土地所享有的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等實體權益,也包括農民為保護前述實體權益所享有的程序權益。

      農民土地實體權益與農民土地程序權益的真實存在

      如前所述,農民土地權益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農民土地權益中的實體權益,筆者將其稱之為農民土地實體權益;二是農民土地權益中的程序權益,筆者將其稱之為農民土地程序權益。其中,農民土地實體權益主要包括農民土地經濟權益、農民土地政治權益、農民土地社會權益和農民土地文化權益等內容。具體來說,農民土地經濟權益主要包括農民土地承包權、農民土地使用權、農民土地收益權和農民土地受償權等;農民土地政治權益主要包括農民土地信仰權、農民土地知情權、農民土地參與權、農民土地決策權和農民土地監督權等;農民土地社會權益主要包括農民土地就業權、農民土地生存權、農民土地居住權、農民土地發展權和農民土地環境權等;農民土地文化權益主要包括農民基于土地享有農村的物質文化、制度文化、心理文化,以及農村文化產品的權利。此外,就農民土地程序權益來看,其主要是指因保障農民土地實體權益而自然延伸出來的權益,如農民土地糾紛行政裁決請求權和農民土地糾紛司法裁判請求權等?,F實中,盡管農民土地經濟權益依然沒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卻也基本得到一致的承認,與此相反,農民土地政治權益、農民土地社會權益和農民土地文化權益,以及農民土地程序權益等卻往往受到了忽視。本文以當前農村土地征收實踐中存在的農民土地權益受侵情況為例,論證權益存在的真實性和亟待保障的迫切性。第一,農民土地政治權益未得到充分的保障。首先,在審批征地方案階段,針對是否同意征收農村耕地的問題,農民的決定權未受到尊重。因為《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農村耕地征收是由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單方批準的,其無需聽取農民和農民集體的意見。其次,在公告征地方案階段,針對是否同意耕地征收方案的問題,農民的參與權也缺少保障。因為《土地管理法》第46條規定在此階段,農民僅享有耕地補償的登記權利,對于耕地征收方案并無參與權和話語權。最后,在批準補償方案階段,針對補償標準過低問題,農民的話語權也未受到重視,因為《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耕地補償標準是由征地機關單方面決定的,農民并不享有參與確定具體補償標準的權利。第二,農民土地社會權益未得到充分的保障。首先,征收農村耕地使得農民失去就業崗位而影響了農民的就業權。事實上,絕大部分農民在被迫轉崗的過程中,也的確因缺乏足夠的技術而處于就業市場的末端。其次,征收農村耕地損害了農民的生存保障權,因為征地使得農民失去了土地這個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實踐中,由于征地補償費用較低,且農村社會保障水平依然比較落后,不少失地農民的生活處境不僅沒有因為征地而提高,反而呈現出“開倒車”的趨勢。再次,征收農村耕地損害了農民土地發展權,因為當農民失去土地時,其也就失去了基于土地所享有的發展機會。例如,《土地管理法》第47條所規定的耕地征收補償目標僅是為了“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而未將農民及其家庭的長遠生計和今后發展考慮在內。再如,事實上,由于中國實行的是國家壟斷土地一級市場的征收制度,即政府往往以較低的補償費來征收農村耕地,然后再以高出原補償費許多倍的價格賣出[6],如此一來,就使得農民無法分享到土地的增值收益。復再次,個別征地機關強行以低價征收農村宅基地的行為,也勢必損害了農民土地社會權益中的住房保障權。最后,征收農村土地也必將會損害到農民的環境權。一般情況下,相較于市民而言,農民可以接觸到更潔凈的空氣、更清潔的水、更充足的陽光和更美的自然風景,但是,一旦農民的土地被征收,農民被迫住進城市之后,其本應享有的環境權自然也就受到了影響,因為,不僅其無法繼續享受農村特有的清新環境,而且也無法繼續享受雞鳴犬吠、炊煙裊裊和空曠山野等農村的特有美景。但是,就現有的征地補償制度而言,農民基于土地享有的就業權、生存權、發展權、居住權和環境權等社會權益,并沒有被納入到征地補償范圍中,因為《土地管理法》第47條所規定的征地補償范圍僅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這三個方面的物質損失,由此可見,農民土地社會權益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視和保障。第三,農民土地文化權益未受到充分的保障。首先,由于農民對耕地和宅基地都有著深深的依戀和歸屬等文化性情感,因此當耕地,尤其是宅基地因征收而被鏟平時,其心理所受的創傷應該是相當嚴重的。畢竟失去了土地,往往也就意味著失去了村落、宅、祖居、井、服飾和食器等諸多凝聚歷史文化的物質載體。其次,當農民因征收而失去了全部土地的時候,這也就意味著其基于土地而形成或養成的安逸、穩定和安全等心理和吃苦耐勞、堅忍不拔和忍辱負重等性格將受到影響。如此一來,這勢必又使得農民的心理文化和以此為基礎的農村文化將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再次,當農村耕地或宅基地被全部征收的時候,對農民來說,這也就意味著其將徹底失去在農村生活的機會、失去基于土地而養成的生活習慣和生產方式。隨之,農民不僅無法繼續欣賞到早已習慣的地方戲曲和武術表演等農村文化產品,而且還往往會在語言、飲食、起居、習俗和禮儀等方面出現文化適應上的困難。對此,正如有觀點所言,“村落終結過程中的裂變和新生,也并不是輕松歡快的旅行,它不僅充滿利益的摩擦和文化的碰撞,而且伴隨著巨變的失落和超越的艱難。”[7]但從現實情況來看,農民土地文化權益顯然還沒有得到足夠的關注,因為,不僅征地補償范圍中不包括對該權益損失進行的補償,而且失地農民因文化適應困難而引發的心理問題也未得到足夠的關注和治療。第四,農民土地程序權益缺乏應有的法律保障。目前,對于中國大陸地區的農民而言,不僅征地程序不是一種完全的參與型程序,而且針對征地糾紛的訴訟救濟機制也不健全。例如,盡管農民對征地方案不滿意,卻始終無力阻擋征收的進程。從表面上看,也許是某些征地機關過于急躁,沒有依法辦事,但是,究其根源還是在于農民土地權益訴求機制不健全,尤其是司法救濟權沒有得到足夠的保障。例如,根據《行政復議法》第30條第2款的規定,農村集體或農民可以對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做出的征用土地的決定提起行政復議,但行政復議決定卻是最終裁決。再如,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的規定,農民對農地征收補償方案和安置有異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和裁決,即使農民對協調和裁決的結果仍不滿意的,也不得影響農地征收工作的正常開展。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1、3款和第2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農民針對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不均所提起的訴訟,但卻不受理農民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所提起的訴訟,即土地補償費“分不分”和“拿多少出來分”等問題,因屬于村民自治的范疇,故不屬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農民土地權益與基本權利譜系的契合

      目前,雖然理論界和實務界均未就并非本土概念的“基本權利”形成一個統一的標準性定義,但卻也在一定程度上達成了共識:就內容體系來看,基本權利不僅包括生存權、政治權、經濟權、社會權和文化權等實體性權益,也包括相關的程序性權益和救濟性權益[8];就主要特征來看,基本權利對于公民來說具有不可或缺性和不可轉讓性等特質??傊?,基本權利是人們在經濟生活、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文化生活中所享有的一些不容剝奪的根本性權利[9]。由此可以清晰地看出,農民土地權益與基本權利的概念和特征都是相吻合的,這也證明了農民土地權益也是一種基本權利,而且是農民基于土地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因為,對于農民來說,農民土地承包權、農民土地知情權、農民土地決策權、農民土地就業權、農民土地生存權、農民土地生活權、農民土地環境權和農民土地文化權等實體權益,以及以裁判請求權為主要內容的農民土地程序權益,都屬于不可或缺的根本性權利。事實上,目前中國也已在不自覺中將農民土地權益視為農民的一種基本權利。例如,《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年)》就專門規定了農民土地權益保障問題,即“依法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按照同地同價原則及時足額給予農民集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并解決好被征地農民的就業、住房、社會保障問題。”此外,由于農地不僅關系農民自身的生存和發展,也關系其后代的生存和發展,因此農民土地權益也就是一種代際權益,而這無疑更能證明農民土地權益是農民所享有的一種基本權利。不過,需要說明的是,農民土地權益是基本權利,并不意味著農民土地權益中的所有內容均具有基本權利屬性,例如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收益權就不屬于基本權利的體系,而是由民事法律關系所調整的財產性權益。既然,農民土地權益在整體上屬于農民所特有的基本權利,而基本權利又屬于典型的公法性權利,因此農民土地權益自然也就具有了公法性質,農民土地權益保障問題自然也就是一個如何限制公權力的公法問題。

      農村宅基地改革方案范文第4篇

      一、充分認識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的重要意義

      當前是繼續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設區域經濟文化高地的關鍵時期。國際國內經濟深度調整和深刻變化,迫切要求全市上下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加大改革的力度,破除制約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體制機制障礙,切實推動全市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按照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建設“區域新興產業高地、區域物流服務高地、區域生態宜居高地、區域文化發展高地、區域科技人才高地”的目標要求,從制約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入手,深化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改革,努力在“擴大總量提質增效、現代產業體系建設、創新型城市建設、綠色建設、一體化發展和加強社會建設”等六個方面實現重大進展。

      二、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

      (一)總體要求

      把保持經濟增長與調整經濟結構結合起來,著力完善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體制機制;把完善政府調控與充分發揮市場作用結合起來,著力激發經濟發展內在動力與活力;把推進社會建設與創新公共服務體制結合起來,著力健全改善民生的保障機制;把提高經濟效益與促進社會公平結合起來,著力形成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體制機制;把加快國內發展與提升開放水平結合起來,著力形成國際合作與競爭新優勢。

      (二)目標任務

      1.破除二元結構,推動城鄉融合。全面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統籌城鄉發展的意見》(德發〔2010〕18號),變革農村行政管理體制,由原來的以自然村為基本單元的管理體制向新型農村社區管理體制轉變;變革農民的生產生活方式,由原來分散居住向集中居住轉變,由分散經營向集約經營轉變;變革農村社會管理制度,公共服務制度由政府單向投入城市向城鄉全覆蓋轉變,社會福利制度由城鄉不均衡向城鄉均等轉變,戶籍管理由城鄉二元管理向城鄉一體化管理轉變。(市農辦、發改委負責)2.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扶持“三農”政策體系。在繼續貫徹“多予少取放活”方針、進一步完善城市支持農村、工業反哺農業機制的同時,鼓勵城市資本下鄉進行合村建區和發展現代農業、服務業以及適宜于農村發展的農副產品加工業,并帶動人才、技術和管理理念下鄉。繼續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推動省市兩級財力下沉,努力推動全市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推動金融資源向農村配置,引導金融服務和金融機構向農村延伸。鼓勵農村金融組織創新,積極發展面向“三農”的中小型金融機構,支持和引導發展以專業合作社、社區股份合作社和土地股份合作社為主要形式的農村互助合作組織,允許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市農辦、農業局、發改委、財政局、金融辦負責)3.明晰農村產權,保護農民權益。逐步解決農村集體產權虛置問題,加緊對農村土地承包權等各類產權進行確權、登記和頒證,允許農村產權通過轉讓、租賃、入股、抵押等形式實現自由流動和取得財產性收入。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產權制度改革,能夠折股量化的盡量落實到人。搞好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和產權交易服務組織建設,配套建立產權價值評估機制和市場交易規則,盡快形成完善的農村產權流轉體系。繼續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推動林權有償轉讓和流轉。進一步深化水利工程管理體制和農村水利體制改革,探索推進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產權多元化改革。(市農辦、發改委、農業局、林業局、水利局負責)4.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推進農村土地使用權資本化。鼓勵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探索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償轉讓、入股、出租、抵押、融資等多種物權化實現形式,推動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資本化和市場化。在不改變農用地性質的條件下,允許和鼓勵城市工商企業通過租賃、入股、接受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等形式到農村進行土地開發和經營,用先進的經營理念來推動農村現代化進程。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程序,探索科學合理的征地補償機制。積極探索農村宅基地有償取得和退出機制,加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實施力度,在舊村改造和村莊整合中節約的土地復墾為耕地,除留作農村集體經濟社會發展用地以外的剩余部分,可置換為城鎮建設用地指標,置換所得收入,全部用作農民拆舊建新住房的補貼以及發展集體經濟和集體公共事業。(市農業局、國土資源局、林業局負責)5.破除城鎮化發展的體制障礙,加速農村城鎮化進程。加速農村城鎮化進程,建立與加速城鎮化相適應的體制與機制。積極探索培育大城市的路子、機制和研究撤縣(市)建區問題,著力提高城市化發展的內在素質和戰略競爭能力。加速發展小城市和中心鎮,達到小城市標準的縣要爭取撤縣建市,中心鎮的發展目標定位應為小城市,功能定位應能承擔縣城和縣級市的副中心職能,并賦予部分縣級管理權限;布局上不能過多過散,每個縣和縣級市的中心鎮數量應限定在1-2個以內。把農村社區的培育納入城鎮化體系之中,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統籌城鄉發展加快城鄉一體化進程的意見》(魯發〔2009〕23號)要求,人口目標規模要達到3000-10000人,基礎設施與農村社區環境面貌建設的目標要求要達到小城鎮的標準。結合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的推進,把房地產業作為支柱產業加以培植,深化房地產管理體制和市場調控模式改革,努力把房地產業做大作強。(市住建局、民政局負責)6.建立城鎮化發展的促進機制,增強城鎮化發展的動力和活力。按照人口向城鎮集中、產業向園區集中和土地向種田能手集中的要求,在集中做大做強縣城的同時,要建立農民和農村非農產業向中心鎮與農村社區集中的促進機制。城鄉統籌銜接的各類基礎設施、各級財政安排的農村建設資金、各類公共服務及享受政府政策支持的市場化服務機構和設施的布局,都應向中心鎮和農村社區傾斜,以增強對農民的吸引力,探索研究有利于城鎮化發展的土地管理政策,鼓勵和引導農民通過舊村改造和合村并建融入城市或向中心鎮、農村社區集中。(市住建局、民政局、財政局負責)7.創新城鎮社會管理,保障社會安全穩定。在取消戶籍二元化管理的基礎上,繼續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放寬專業人才、大中專畢業生、投資、經商、購房、進城務工人員的落戶政策,消除進城務工、落戶、定居的體制;結合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加快城中村體制轉變,將在市(城)區建城區內的農村社區轉化為城市社區,讓該社區的無地農民轉化為城市居民,享受城市居民的待遇;積極探索研究小產權房的落戶政策和管理方法。通過多渠道引導農民變市民,吸引各方人才進城落戶,膨脹城市(鎮)人口。創造消費,擴大內需。結合戶籍制度改革,完善暫住戶口登記制度、外來人口調控和服務管理機制,研究推行居住證制度。(市公安局負責)8.深化環保機制改革,促進產業結構優化。通過提高排污收費標準、限制產業進入等多種措施,強化對落后技術、高消耗、高污染產業、企業和項目的約束,促進產業結構調整。進一步完善重點污染源和環境質量監測制度,推行總量減排、環境質量行政首長責任追究制度。開展重點流域、區域生態補償試點工作。研究探索建立污染物排放激勵約束機制和排污權指標分配管理體制,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市環保局、經信委、財政局、物價局負責)9.繼續推進壟斷行業和國有困難企業改革,加快現代企業制度建設。進一步打破壟斷行業市場準入限制,建立健全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壟斷行業激勵約束機制。建立和完善特許經營制度,對直接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具有自然壟斷性的行業,探索實行公開招標和特許經營制度。繼續深化國有困難企業改革。推動企業的戰略性重組和布局調整,集中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和全國影響力的大企業集團。(市經信委、發改委、財政局、人社局、國土資源局負責)10.做大作強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增強經濟發展活力。全面落實支持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的各項政策,在市場準入、稅收優惠、政策扶持、信貸支持、建設用地審批等各個方面,都要給予中小企業和非公經濟以平等待遇,并研究制定通過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與措施。結合國有經濟布局調整和從部分競爭性領域的退出,要允許和鼓勵民營經濟通過參股、控股和收購等形式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改造和重組,發展混合型經濟。加強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綜合運用資本注入、風險補償和獎勵補助等方式,培植一批規范化、擔保能力強的擔保機構,著力構建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服務平臺。搞好市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運作管理,擴大市級再擔保公司資本金規模,盡快建立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努力破解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引導民營經濟采用現代管理模式和現代企業制度,努力解決許多家族式企業不能持續發展的問題。(市經信委、中小企業局、金融辦、發改委負責)11.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增強金融服務功能。進一步完善金融服務體系,積極支持中央駐德銀行機構改革發展;大力引進各類銀行機構來我市設立分支機構;繼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積極推進農村商業銀行試點工作;推動城市商業銀行繼續加快縣域分支機構設立步伐,深化與戰略投資者的合作,為下一步實現跨區經營奠定基礎;深化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試點,進一步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支持民間資本以入股方式參與城市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參股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鼓勵引導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金融組織,重點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引導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加大推動企業上市力度,擴大企業債券融資規模。支持發展各類融資擔保機構,加快建設多元化投資的融資擔保體系。積極穩妥地推進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加大扶持力度,著力解決發展中的政策性問題,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規范發展。(市金融辦、人行、銀監分局、發改委負責)12.加強自主創新體系建設,強化對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技術支撐。把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納入主要依靠科技進步的軌道,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完善自主創新的投入引導機制、政策導向激勵機制、人才培養機制和考核評價機制,引導和支持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建立技術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制度,推進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繼續完善源頭創新、企業技術創新、成果轉化和中介服務三類平臺建設,健全支持創新型企業的投融資體制,鼓勵各類社會資本開展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創新型中小企業發展。(市科技局、經信委負責)13.改革外資外貿管理體制,轉變對外貿易發展方式,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與水平。研究制定促進外貿發展方式轉變的指導意見,促進對外貿易由規模擴張型向質量效益型轉變。鼓勵發展服務貿易,加快出臺支持服務貿易發展的政策措施,限制“兩高一資”產品出口。建立健全國際貿易摩擦和貿易壁壘應對機制、應急反應機制和風險預警機制。研究探索能夠充分發揮保稅物流中心等各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場所作用的體制與機制,提升特殊區域的服務功能和運營效益。加強跨區域口岸通關協作,推進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進一步明確開放的重點國家和地區,深化同跨國公司的戰略性合作。推動開發區管理體制改革,再造開發區體制優勢。進一步下放外資審批權限,簡化和規范外資審批程序,建立外資并購安全審查制度,制定利用外資培植新型戰略產業、高端高質高效產業和改組改造現有企業的政策措施。(市商務局、發改委、打私口岸辦、海關負責)14.深化就業體制改革,扎實做好就業和再就業工作。進一步完善和落實促進城鄉各類勞動者就業的扶持政策,繼續推進以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和農民工為重點的就業幫扶工作。完善支持自主創業政策體系,搞好政策平臺、項目展示平臺、創業孵化平臺和咨詢服務平臺建設,健全政策扶持、創業服務、創業培訓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加強失業動態監測,建立失業預警和動態重點監控制度。(市人社局牽頭、市就業和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配合)15.深化社保制度改革,提高社會保障水平。繼續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積極消除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空白,重點做好非公有制經濟從業人員、農民工、被征地農民、城鎮個體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工作。全面落實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政策,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加快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整合與銜接,促進城鄉社會保障一體化。加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研究探索農民工在城鎮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在農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機制。提高各項社會保障統籌層次,醫療、失業、工傷保險要盡快實現市級統籌。研究制定城鎮職工、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和新農合制度之間相互銜接的政策措施。完善失業保險制度,開展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探索建立低保標準正常增長機制,完善農村五保供養、臨時救助和醫療救助制度,大力發展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改革住房保障制度,把提供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作為住房保障的重要形式,研究將農民工納入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和建立農村困難群體住房保障制度的問題。(市人社局、民政局、住建局負責)16.深化投資體制改革,促進投資管理科學化。根據國家出臺的政府投資條例,研究我市加強政府投資管理的實施辦法。進一步放寬對非公經濟投資領域的限制,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根據省出臺的企業投資核準備案辦法和代建制管理辦法,研究制定我市的相關管理辦法。發揮產業政策的導向作用,加強對規劃、計劃、財稅、價格、建設用地供給和政府采購等調控手段的統籌協調,形成推動發展方式轉變的合力。建立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引導機制和傳統產業改造提升促進機制,突破制約服務業發展的體制和政策障礙,健全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的體制機制。(市發改委、經信委負責)17.深化節能管理體制改革,提高全社會能源利用效率。進一步建立健全能耗統計、檢測、考核體系,完善節能統計、檢測、考核辦法,強化節能考核的一票否決制度。加強節能工作協調機制建設,強化各級、各部門的工作協調與溝通,提高對節能工作的統籌管理能力。進一步加強節能評估制度建設,強化對高耗能項目的源頭控制。建立市級節能專項資金,并逐年增加,加強對節能項目、技術、產品推廣等工作的支持。強化各級節能組織機構與節能管理隊伍建設,進一步完善各項節能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節能長效工作機制。(市經信委牽頭,市節能減排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配合)18.深化社會事業改革,提高社會發展水平。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要認真落實醫改實施方案,加快推進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抓緊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推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著手啟動公立醫院改革試點。教育體制改革,制定并出臺《全市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深化人才培養體制、考試招生制度、現代學校制度和辦學體制等方面的改革,推動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農村中等職業教育免費工作,大力推行素質教育。文化體制改革,要加大政府和社會資本對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的投入,深入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內部機制改革;繼續推動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全面推進國有藝術表演團體和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改革,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政策允許的文化領域,著力培育一批主業突出、輻射力強的大型文化企業。(市發改委、衛生局、教育局、文廣新局、物價局負責)19.繼續深化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工作,推動面上改革不斷深入。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開展深化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魯發〔2008〕19號)要求和省深化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的總體部署,抓好已批復試點工作方案的落實,并加強檢查與考核,切實試出經驗,抓出成效;搞好經驗總結,為面上的改革提供借鑒;根據試點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研究相關的試點工作政策。(市改委牽頭、市深化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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