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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線下簽約搬到線上,做到零門檻還要保證安全有效,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至少在“如何保證合同有效性”上,在距離《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頒布的第10年,上上簽創始人萬敏和團隊還需要花大量的精力去“教育”各個公司的法務,所有的電子簽名和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作為生意中繞不開的一環,需要簽約的企業客戶一邊忍受紙質合同和電子簽章帶來的不變,一邊又對能提升效率但“面生”的電子簽名抱有天然的不信任。萬敏認為,如果能讓客戶明白電子簽約和紙質合同一樣安全且有效,這將是一塊全新的空白市場。
在此后兩年時間內,她把上上簽的簽約量做到了行業第一,幫助了包括互聯網金融、商業地產、在線教育、O2O、電商等諸多行業解決了在線簽約難的痛點。任何一位需要簽約的客戶,都可以很容易地在手機App、WPS或者網頁端上傳合同,并在線簽署。這家公司通過嵌入加密技術和云存儲等技術提供電子簽名SaaS服務,讓在其平臺上簽署的每一份合約都能實時得到公證,這保證了合約簽署的有效性和儲存的安全 性。
萬敏想做的事情在當時的大洋彼岸已經有了很好的榜樣。一家專注于電子簽名產品,名為DocuSign的公司,花了10年時間,已經在188個國家累計了5000萬的獨立用戶。超過10萬家公司使用其技術完成文件審批、交易和工作流程管理。完成F輪2.33億美元融資后,它的估值達到30億美元。
2014年,在蘋果中國待了五年后,萬敏離職了。她和幾位合伙人湊了錢,開始創業。
Docusign當然想進入中國。不過萬敏發現,其產品架構基于郵件,這一特性和中國法律存在矛盾―一年后金山沒有選擇DocuSign,而是選擇把產品嵌入上上簽平臺排他性合作,也證實了萬敏的推斷。
這也是最初公司法務對于在線簽約電子合同效力的擔憂之處。多數人對于電子合同的理解,還停留在電子郵件和傳真上。盡管目前使用電子簽名做電子簽約的全球500強企業已經超過90%,但DocuSign平臺基于郵件和傳真的簽約方式,卻敗在了中國法律效力證據鏈最薄弱的一環上。
2012年蘋果的iPad與唯冠的商標之爭就是一個例子。在經歷了一年多的馬拉松訴訟后,這樁官司以蘋果付出6000萬美元收購商標結束。這場商標大戰背后,是眾多經銷商的等待,也是萬敏等果粉的無奈。背后的一個細節是,蘋果提供給法院所有的郵件都不受認可。
要讓電子簽約靠譜,必須由第三方完成。這在《電子簽名法》中也有規定: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
這是因為,在簽約企業的服務器上生成一份合同時,企業平臺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比如用戶向借貸平臺借款時,需要在對方的服務器上簽署一份電子協議并確認。所有的協議都是由網站制定,同時也保存在對方的服務器上。一旦出現糾紛,哪怕企業并無篡改,也難以“自證清白”。
上上簽的做法是把合約保存在公有云上。在上上簽簽署一份電子合約的方式很多。你可以在上上簽的web端、App端登錄,只需閱讀并簽署協議、發送至云平臺并存儲,就可以完成整個協議的簽署。企業也可以直接在Word、WPS平臺嵌入上上簽插件,擬寫合同后插入數字簽名。對于主要合作企業的客戶,上上簽會開放API接口,把SaaS服務嵌入到對方的系統中,目前最快兩個工作日就能完成對接,這意味著在現有的產品或App中就可以直接簽約。比如在分期樂上購買了一部手機,用戶在分期樂上就能簽署并完成消費貸款的合同。每一份合同簽署完成后都會得到“已公證”的提示,并能在平臺上“驗簽”,確定合同真偽,是否被篡改過等。
“我們曾幫助120個人眾籌了一個餐館,他們分布在上海、北京、西安各地。如果要簽紙質合同,一個月都簽不完,但是通過上上簽平臺,一天時間全部完成。”萬敏告訴《第一財經周刊》。
2014年下半年,萬敏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林先鋒。從阿里巴巴安全部門離職后,他成為了上上簽的技術合伙人。
從一開始,上上簽就把安全和有效放在了首位。尚未拿到融資時,萬敏和林先鋒就組建了一支安全管理團隊。隨后,他們給上上簽配置了一個強大的創始團隊,包括知名黑客,以及來自甲骨文、思科等大公司的資深從業人員。此后融資獲得的大部分資金也投入了技術研發,來提升安全性和并發量(同時提高在線簽約數量)。由于SaaS是多個客戶同時在一個平臺的系統上運行,所以如果這個平臺出現了問題,所有客戶均不能訪問自己的應用平臺和數據。而大規模的并發訪問,是導致網站癱瘓的最重要的原因。
林先鋒和技術團隊花了半年的時間完善產品。盡管《電子簽名法》承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但要證明一份合同的安全和有效,是一個復雜的過程。
一份合同的有效與否,包含三方面要素:簽約雙方的身份、履約的過程(是否被篡改),以及合同的內容是否受法律認可。若當面簽約,通過字跡比對就能很容易地完成前兩項認證。但是放到了互聯網上,篡改變得容易,因此要證明合同完好,手續會更麻煩,需要一連串證據鏈的聯合論證。
首先是實名認證,確認賬號對應的人或者企業驗證簽約對象。第二要驗證簽約過程,通過人臉識別、聲紋語音、指紋、短信密碼等,二次校驗這份合同是否由本人簽署,并對簽名編碼,最后蓋上時間戳。從用戶簽署的時間、身份、IP地址、使用終端,到簽名數據等信息,整個簽名的過程會打包成一份數字指紋保留在云平臺,并在東方公證處平臺備份。這就解決了可能存在的篡改和惡意抵賴的欺詐問題。
林先鋒的技術團隊會定期M織一些白帽子(正面的黑客)對網站模擬攻擊。如果黑客要從網站上盜取一份1000字的合同文本,先要攻破最外層的細胞壁阿里云,再進攻細胞膜阿里金融云,最后才能從細胞核―上上簽的云平臺拿到儲存的文件。即便如此,最后呈現出的可能只有20個字的加密碎片,依然無從獲得全部信息。這和碎紙機的原理相同:在線上把一份合同打碎并分散,然后加密存儲。 >> 創始人萬敏認為簽約領域也能誕生一家卓越的公司,完成從紙質合同到電子合同的過渡。
上上簽的拓展方式是,從金融行業切入,先拿下行業內體量大的標桿客戶。這也是上上簽目前客戶最集中的領域。這個行業對錢和契約的涉及最為頻繁,對于平臺的要求也最為苛刻。“如果能被金融行業的客戶認可,再切入其他行業,就容易得多。”萬敏說。
以其中的消費金融為例,比如趣分期,它的特點是金額小、頻次高和地域分散。如果還按傳統郵寄寄送方式簽署合同,將是一筆極高的成本,用戶也會感到麻煩從而影響購買。萬敏已經記不得最先拿下的是哪家客戶,只記得從法務、產品經理到客戶經理,一輪輪的產品展示和說服,短則幾個月,長則半年。
萬敏在2015年找到上海市東方公證處,希望能得到有關部門的認可,為電子合同效力的再添一份可信度。這大大縮短了銷售的“說服期”。
當時,“互聯網+公證”恰是公證處的發展方向,他們自主研發了一套“設備指紋”系統,希望加快公證的流程。盡管雙方的合作意向“一拍即合”,公證處依然花了大半年,做了十幾次調查,才真正決定和上上簽合 作。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完成了公證,能證明的也只是“誰在什么時候簽了什么合同”,至于合同是否合法,約定了什么內容,“我們無從得知,也無法保證。”張志明說。
“你們的電子合約究竟有沒有法律效力?”從2016年開始,萬敏發現,接入東方公證處的系統后,這個問題出現得越來越少。銷售需要面對的環節也開始簡化,“現在都不需要見法務,因為客戶已經明晰你的法律效力。直接見產品經理和業務負責人就可以。”萬敏發現,兩年來,對客戶“科普”的成本越來越低。
目前上上簽的客戶覆蓋到了全行業,比如租房、O2O貨運、商業地產、在線旅游B2B交易等,團隊近百人,客戶過千家。
上上簽的付費模式和流量套餐相似,采用預付費的方式,以年為單位按套餐打包購買。比如預計下一年合同量在100萬份合同,就訂購100萬份的套餐,但如果到年底只用了90萬份,多余的無法延期到下一年使用。這樣的好處是每年都能收到預付款,有著很好的現金流。“客戶都愿意多去使用,因為合同是購買份數越多,客單價越便宜。”萬敏說。
萬敏沒有透露上上簽目前的簽約規模和銷售單價,只是聲稱客單價行業最高。不過這個數字從東方公證處的后臺或許能得到答案。由于合同都需要在東方公證處的后臺加密備份,東方公證處的數據也從側面反映出上上簽的增長量。東方公證處公證三部副部長王新宇透漏,“一開始的數量不多,但從2016年下半年開始,每個月會有幾百萬條數據,最近幾個月數據量很 大”。
萬敏并不害怕競爭對手為了搶客戶打價格戰。她認為,企業用戶和C端用戶的心態不同,相對于價格,它們更在乎產品穩定性、可靠性和公司實力,看重的是公司的投資機構。“有公司提出免費,但到最后,競爭對手的客戶主動選擇了加價到我們這里來。”萬敏說。
萬敏并不在意新進入者的后來居上,她認為電子簽約行業有比較強的馬太效應和網絡效應。它天然帶有病毒傳播的屬性,只要簽約的一方是上上簽的用戶,另一方自然也會成為其用戶。有技術優勢,加上產品的先發優勢,就能筑起一條護城河。“簽約這個行業其實蠻殘酷,也很有趣,你一旦成為領頭羊,其他幾家日子會很難過。”
這也得到DCM中國聯合創始人林欣禾的認可,“就算同類公司融資集中,我也不會擔心上上簽。因為任何有網絡效應的公司在寒冬的時候,基本上是不用擔心融不到錢的。”
萬敏認為,電子簽約行業未來的市場還很大。因為簽約和支付是互聯網商業活動的兩端,像是單車的兩個輪子。如果在支付領域能產生像支付寶這樣的巨頭,那么在簽約領域,也能誕生一家卓越的公司,完成從紙質合同到電子合同的過渡。
關鍵詞:電子商務;國際貿易;數字鴻溝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商務模式和商務理念,不僅改變了企業本身的生產、經營與管理,而且給傳統國際貿易帶來了重大影響。電子商務促進了貿易效率的提高,降低了貿易成本,簡化了交易過程,但與此同時,電子商務也對國際貿易提出了新的挑戰。
一、對傳統國際貿易理論的沖擊
1.1對傳統的比較優勢理論的沖擊。
傳統的比較優勢包括自然資源、資本、勞動力和人力資源等方面的差異。而在電子商務時代,信息化的浪潮席卷全球,信息流貫穿于電子商務活動的始終,信息是電子商務重要構成要素,信息已經成為了一種重要的生產要素和資源,信息比較優勢正逐漸成為國際貿易的決定因素之一。信息比較優勢是指國與國之間對信息的生產、傳播、反饋與使用能力上的差異,信息技術因素已經成為企業競爭力和一國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構成要素,國家或企業的信息處理效率成為其參與國際競爭的基礎和條件,信息基礎設施的發達程度和信息產業的規模比重都極大地影響了一國在國際貿易甚至世界經濟中的競爭實力和競爭地位。這種情況也使發展中國家原來具有的自然資源及廉價勞力的比較優勢和重要性降低,在信息流動的自由貿易給發展中國家帶來不少好處的同時,機遇與挑戰并存。
1.2對赫———俄新古典理論的沖擊。
赫———俄新古典國際貿易理論的基本前提是各國的要素豐裕程度不同,從而產生要素價格的差異,結論是一國利用相對較低價格的要素生產產品并進行國際貿易就可以獲得比較利益。該理論主要側重從供給方面分析國際貿易的產生,發展和流向,忽略了分析需求對國際貿易的影響。電子商務的交易迅捷性和網絡互動性使需求成為一種主動創造性的行為,電子商務更加強調企業對客戶需求的滿足,企業的生產成為按需生產,定制生產,即可以根據網絡匯總的需求和市場信息的變化來迅速調整全球范圍內的生產,需求對國際貿易生產和流向起著越來越不可忽視的影響。因此,為修正傳統國際貿易理論在此方面的不足,以需求出發來分析國際貿易的產生和流向應當是現代國際貿易理論進一步完善和發展的需要。
二、數字鴻溝可能加劇國際貿易中的“馬太效應”
隨著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應用日益廣泛,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日益顯現出來,即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不斷加深的“數字鴻溝”。根據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的文件,“數字鴻溝”是指由于信息和通信技術在全球的發展和應用,造成或拉大國與國之間以及國家內部群體之間的差距,這種差距尤其表現在掌握、應用信息技術(特別是數字技術)以及發展信息產業方面的差距。相關數據顯示,目前全球收入最高的1/5的發達國家人口擁有全球GDP的86%和因特網用戶的93%,而收入最低的1/5的發展中國家人口擁有全球GDP的1%和因特網用戶的0.2%。從中我們很容易看出,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信息化領域的差距遠遠大于目前南北經濟總量的差距。
發達國家經濟實力強大,技術發達,電腦普及率高,企業人員素質高,而且信息化程度高,因此發達國家在電子商務方面具有先入為主的優勢,牢牢占據了信息革命和電子商務的制高點,也必將在國際貿易利益分配中占據有利的地位。而發展中國家目前大多尚處于工業化階段,部分國家處于農業經濟向工業經濟轉型時期,而在新一輪的電子商務競爭中,信息、人才、技術等成為生產函數中極為重要的內生變量,這客觀上弱化了發展中國家原有的普通勞動力、土地和資源優勢,降低了發展中國家的國際競爭力,使得發展中國家在新的國際分工中處于相對劣勢的地位。
不僅如此,發展中國家要發展電子商務,在前期需要對信息技術和信息產業高投入,背負重債和財政困難的發展中國家無力承擔大規模的信息基礎設施建設。
因此,發展中國家在與信息秩序和電子商務相關的規則制定中幾乎無發言權和影響力,在發達國家制定的電子商務和國際貿易的“游戲規則”中,發展國家容易被邊緣化,客觀上提高了他們參與國際貿易的門檻。
這對原本處于劣勢的發展中國家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很可能導致在新一輪的貿易利益分配中,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差距的拉大,加劇國際貿易中的“馬太效應”,擴大“南北差距”。
三、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影響
當前的有關國際貿易法律、法規大多是在傳統的國際貿易的基礎上制定的,而電子商務大多應用信息技術,以計算機網絡作為交易媒介,突破了傳統的有紙貿易,因此原有的法律法規很多已經與這種貿易方式不合拍,這必然對原有的法律、法規、國際慣例形成挑戰。
3.1電子合同的法律規范問題。
電子商務應用于國際貿易后,貿易合同發生了極大的變化:一是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是不見面的;二是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被數字簽名所代替;三是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合同形式的變化,給電子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的確定都出了一個難題,而且容易被改變和偽造。不僅如此,除了修改并完善現有合同法,適應新的國際貿易形式外,世界各國還面臨著制定電子合同法,對電子合同的要約與承諾、電子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電子合同履行的方式與地點、電子合同履行中的驗收、網上格式合同的法律規范等作出規定。
3.2電子商務中的管轄權問題。
管轄權是國家通過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對特定的人、物、事進行管理和處置的權利。在電子商務參與國際貿易后,由于其具有跨地區、跨國界的特性,管轄權的沖突會更加普遍,如果管轄權得不到解決,會極大的影響訴訟效率。
3.3知識產權問題。
1994年GATT/WTO簽訂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對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知識產權問題有所涉及,但不十分完善。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很多新問題隨之出現。(1)版權問題。如何解決網上版權保護問題已經引起WTO的注意。(2)域名和商標的關系問題。(3)出版問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電子商務領域保護知識產權問題上作了不少努力。今后,WTO面臨的政策挑戰主要有:如何修訂TRIPS協議,使之能夠全面陳述電子商務所涉及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如何和WIPO合作,對電子商務所引起的新概念(如域名)、新問題進行統一的界定,并采取一致的、國際通行的準則來保護知識產權。
3.4其他問題。
電子貨幣與網上支付的法律問題、電子商務市場的法律規范問題、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等等都是電子商務應用于國際貿易后不容回避的問題,世界各國必須在這些方面加強立法,才能保證國際貿易的順利開展。
四、電子商務的興起對傳統稅收制度提出了重大挑戰
電子商務的興起對傳統稅收制度提出了重大挑戰,現行的稅收在很多方面都無法適應于這種新型的商務模式,尤其是電子商務應用到國際貿易領域之后,使得原本復雜的問題更加煩瑣,引發了現行稅收制度的一系列矛盾。
4.1稅收管轄權的沖突加劇。
國家稅收管轄權的問題是國際稅收的核心問題之一,目前世界各國實行的稅收管轄權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大體有按照稅收控制要素即住所、機構、收入來源實行三種或兩種管轄權的,也有實行一種的。但不管實行怎樣的管轄權,大多堅持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優先的原則。但電子商務打破了傳統地域的界限,商業交易已經不存在地理界限,即使有也很難確定,大大加劇了跨國家、跨地區交易的發生。但是稅收還是必須由特定的國家主體來征收,而由于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實行收入來源地和住所來源稅收,因此會引發一些沖突,例如重復征稅的問題。假設一個中國公民在美國的電子商務網站上訂購貨物,而且要求將貨物發往法國,這樣做的結果可能是,該公民將同時得到三個國家的稅單。首先,按照住所稅收管轄權,中國政府將有權向該公民征收所得稅;按照收入來源地管轄權的話,法國政府也有權向其征收流轉稅;而美國政府有可能以交易發生地為依據,也可根據來源地,有權向其征稅。在傳統貿易中,可通過雙邊稅收協定來解決,而在電子商務中,由于來源地及交易者身份都難以判定,從而增加了解決國與國稅收沖突的難度。
4.2傳統貿易與網上貿易賦稅不公。
首先,電子商務是虛擬的網絡交易,網絡貿易與服務經營往往比較隱蔽,一般稅務機關很難得到交易信息,因此難以對網上交易進行稽查,導致以有形交易為基礎的現行稅制難以對網上交易征稅,使得從事網絡交易的企業可以輕易避稅。其次,有些國家比如美國等國家為了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對在線交易免稅或者實行較低的稅率。上述情形導致即使相同性質的交易,由于采用不同的交易方式,最后承擔了輕重不同的賦稅,有悖稅收中性和平等原則。
4.3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轉移問題。
電子商務從根本上改變了企業進行商務活動的方式,原來由人進行的商業活動更多依賴于軟件、計算機和通信網絡來進行,這樣必然增強了商業的流動性,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稅國或低稅國的站點輕易避稅,從而大大降低企業稅收負擔。對高稅率的國家和地區的消費者而言,會促使他們通過互聯網,從低稅率的國家和地區購買商品,此外電子商務加速了跨國公司的一體化,鼠標一點即可將其在高稅收國家和地區的利潤轉到低稅區。綜上,電子商務對不少國家的稅收收入產生了影響,使得不少國家國際貿易稅款流失,電子商務導致的國際貿易中的稅收轉移問題是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4.4國家之間尤其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在稅收征免方面存在分歧。
由于電子商務能降低貿易成本,提高效率,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國際貿易的發展方向。而且美國等發達國家在信息技術、信息產業方面具有絕對優勢,已經在未來的電子商務領域占據了比較有利的位置。
為了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一直堅決主張電子商務免稅。而廣大的發展中國家對美國等發達國家的免稅區存有戒心,因為這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意味著稅基的大幅縮小,稅收流失增加,財政實力大為削弱,從而南北經濟實力差距將進一步拉大。:
五、電子商務的安全性問題是國際貿易必須面對的新問題
隨著Internet的快速發展和普及,它所面臨的安全問題已經成為了人們關注的熱點。尤其是近年來,在國際國內有關非法侵入計算機網絡的事件層出不窮,給各國的經濟造成了重大損失。在Internet上開展電子商務活動的一個首要問題就是要解決商務活動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任何電子商務系統必須在安全策略的指導下建立一個完整的綜合保障體系,來規避信息傳輸風險、信用風險、管理風險和法律風險,滿足開展電子商務所需的機密性、認證性、完整性、可訪問性、防御性、不可否認性和合法性等安全性要求。
只要能滿足這些條件,電子商務活動才能順利開展,與此相關的貿易活動才得以順利展開,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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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B2C模式跨境電子商務合同類型分歧
跨境電子商務是指分屬不同關境的交易主體,通過網上平臺達成交易,進行支付結算并通過跨境物流送達商品,完成交易的商務活動[1]。隨著跨境電子商務的蓬勃興盛發展,消費者經由電子商務平臺購買跨境電子商務公司商品的行為也司空見慣,涌現出的相關商品糾紛也延伸至跨境電子商務商品交易的合同類型。經由目前中國既存的相應司法判例分析,就跨境電子商務商品交易契約論博弈的觀點分為買賣契約論,非買賣契約論和委托契約論三種。
買賣契約論,代表消費者的觀點,認為經由網上平臺購買商品屬于典型的買賣行為,簽訂的合同自然構成買賣合同。一般而言,消費者作為原告就產品質量問題起訴跨境電子商務公司或者其他相關主體時,均提及是在被告處購買的商品,現存在質量問題,要求退貨退款或者追索懲罰性賠償。消費者認為,經由跨境電商平臺是購買被告的商品,與在實體店購買或者是否跨境無關,均是支付貨款轉移商品所有權的行為,理所應當的是買賣合同,出現產品瑕疵或者其他質量問題,被告自然應當承擔責任。此種觀點得到極少數法院判決的認可,譬如在2016年張振張某某興與廣西一心母嬰用品有限公司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原告分兩批次在被告處購買進口嬰兒奶粉,但是所購買的上述產品皆無中文標識,原告認為被告的商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要求退貨和支付賠償金,但是被告辯稱被告與原告的交易方式系跨界電子商務,不構成買賣合同。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告主張自己與被告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提供了收款憑證,原告與被告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初步成立,被告主張其與原告間并無直接的買賣合同關系,主張其僅為原告提供了跨境電子商務代購服務,但被告沒有提供其為原告提供跨境電子商務代購服務的證據,因此,被告的主張不成立,法院最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買賣契約論雖得到消費者的廣泛認可與支持,但并沒有得到多數司法判決的認可,目前而言仍屬于少數意見。
非買賣契約論,代表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的利益,是法院在審理跨境電子商務商品交易合同糾紛的一種實務觀點,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結合跨境電子商務的特性,認為契約非構成買賣合同,以此否定消費者的訴求,但是對合同類型的具體稱謂不予置評。此種觀點得到較多數法院的認可和支持。譬如,在何夢與重慶渝歐跨境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等產品責任糾紛案,經審法院認為,跨境電商平臺是指分屬不同關境的交易主體,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達成交易、進行支付結算,并通過跨境物流送達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種國際商業活動。原告在被告辦理會員卡之前,其工作人員就在店內向原告展示了原告欲購買產品的樣品,樣品均為境外生產時的原始外包裝,無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等內容。原告辦理會員卡后自行通過被告的西港全球購的電商平臺多次采購了該國外產品,收到的產品與樣品均一致。因此原告應當知道該商品并非針對中國市場銷售,其生產者一般不會按照我國的相關法規對商品進行標注,被告提供國外采購平臺的行為并非進口銷售商品行為。此種觀點以否定消費者訴求為直接目的,對難度系數相對較大的契約類型的認定則予以規避。非買賣契約論正在越來越多的司法判例中體現,業已成為實務部門處理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合同糾紛的主流意見。
委托契約論,依舊代表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的利益,由非買賣契約論進一步衍生而出,認為跨境電子商務具備特殊性,消費者經由網絡平臺購買商品的行為不同于傳統的購買行為,實際上是委托跨境電子商務公司直接以消費者的名義報關進口,兩者之間在本質上構成委托合同關系,而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買賣合同關系。委托契約論目前已得到部分司法判決的確認,譬如,在趙子玉與廈門中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經審法院認為本案應當首先明確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性質,以及消費者和跨境電子商務公司在交易中的法律地位,才能判斷電子商務公司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本案中,原告向跨境電商公司提供準確而完整的個人信息,以便該公司以訂單人本人的名義辦理向海關報關、繳納稅款,境外商品通關時的性質系個人行郵物品,而非貿易商品。原被告之間的此種法律關系著重強調跨境電商公司以訂單人的名義從事相關的行為,而普通的買賣合同的基本義務在于一方支付貨款、另一方交付標的物,并未將合同雙方履行合同義務時的名義作為認定買賣合同的構成要件之一。而在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中,被告的主要義務在于其以訂單人的名義從事報關、交稅等事宜,否則原告意欲取得的商品便無從離開保稅區從而交付給原告,合同目的便無從實現,所以被告公司負擔的以原告名義從事報關、交稅義務構成了雙方之間合同的主合同義務之一,對于該合同性質的界定發揮著實質性的作用。跨境電子商務對于跨境電商公司以訂單人的名義從事相關事務的強調,符合委托合同的構成要件,訂單人作為委托人,對其委托事項支付價款,跨境電商公司作為受托人,為委托人提供商品采購、通關納稅、物流托運等服務。故本案中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為委托合同關系,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履行其義務。委托契約較買賣契約論更為明晰,但是僅得到部分法院的認可,未能成為主流觀點。
二、B2C模式跨境電子商務合同類型博弈事由
消費者和跨境電子商務公司間跨境電子商務合同類型的糾紛并非無緣無故產生,而是在現行法律法規無確切規定的背景下,基于各自經濟利益的考量,分別做出的相互矛盾的解讀。究其緣由,既包括兩造對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是否具備銷售者身份的博弈,也進而涵蓋就產品質量責任的博弈。
(一)銷售者身份博弈
法律主體間的權利義務因法律關系的差異的不同,縱使消費者和跨境電子商務公司均認同兩者間的商品交易構成契約法律關系,但是在具體的合同類型上存在明顯的認知差異,顯而易見,買賣合同、非買賣合同和委托合同間相關法律主體的權利義務差異明顯,而跨境電子商務公司是否具備銷售者身份,是各方博弈的焦點所在。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2]。按照消費者的觀點,若消費者和跨境電子商務公司間的合同構成買賣合同,則毋庸置疑,跨境電子商務公司具備銷售者身份,跨境電子商務公司將產品的所有權轉移給消費者,消費者支付相應價金。相反,按照跨境電子商務公司的觀點,若其和消費者間的合同為委托合同,或者至少不構成買賣合同,則跨境電子商務公司自然不具備銷售者的身份,其只是消費者的受托人,遵循消費者的要求代為購買相應產品。兩造就銷售者身份博弈,目的在于跨境電子商務公司義務承擔程度的差異。作為銷售者,跨境電子商務公司履行的義務較之受托人更多,不僅要嚴格履行買賣合同的要求,準時交付無瑕疵貨物,而且還要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賦予銷售者的義務。譬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明確規定銷售者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義務,而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換言之,經營者涵蓋銷售者。銷售者是產品流轉過程中的重要載體,在保證產品質量方面具備重要地位[3],若銷售者未能合理審慎履行,則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甚或產品質量責任。相反,若跨境電子商務公司不具備銷售者身份,則承擔的義務明顯較少,依據跨境電子商務公司的主張,其僅具備受托人或者被授權人身份,是接受消費者的委托或者授權代為購買商品,僅需履行受托人或者被授權人的義務,并不契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主體的身份,也自然無須履行其規定的義務。立基于不同的法律身份,跨境電子商務公司承擔的法律義務差距較大,擺脫銷售者身份是其辯論甚或挑戰合同類型的重要階段性目的。
(二)產品質量責任博弈
銷售者身份論爭的最終著力點在于產品質量責任的承擔與否,若跨境電子商務公司具備銷售者身份,往往因未適格踐履義務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反之,不具備銷售者身份則往往可以直接免于構成違約或者侵權,無須承擔任何產品質量責任。實際上,兩造就跨境電子商務合同類型的辯論肇始于產品質量責任的博弈,即由產品質量責任的承擔引發契約類型的辯駁,換言之,跨電子商務公司辯駁契約類型的目的最終仍在于尋求免于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對產品質量負有直接責任的人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質量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后果[4]。立基于跨境電子商務合同糾紛的案例分析,消費者多認為跨境電子商務公司的產品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存在質量問題,要求承擔責任。譬如,熊學平與重慶渝歐跨境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沙坪壩三峽廣場分公司產品責任糾紛案,原告熊學平訴稱,2015年5月8日至16日期間,原告在被告店鋪購買荷蘭牛欄奶粉9罐,總價1887元,后發現所有產品包裝均無中文標簽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的不得進口。因被告作為銷售者違反上述規定,現要求被告退還貨款1887元,并十倍賠償18870元;被告則辯稱,本次交易方式為跨境電子商務,具有特殊性,是以消費者的名義報關、通關,海關對此種貨物也是按個人行郵物品進行監管和收取關稅,不需要提供中文標簽,本被告在海關的嚴格監管下,全部交易過程合法,通關物品沒有質量問題,不應當承擔退貨還款和十倍賠償的法律責任。由此觀之,消費者的目的在于要求跨境電子商務公司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其在起始階段認為其購買產品理應構成買賣合同,故未對構成買賣合同詳加論述,其訴求的核心,在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跨境電子商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和懲罰性賠償責任。真實挑動買賣合同和委托合同論辯的是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其目的在于否定應當承擔產品質量責任,但是應用的法律訴訟策略卻是尋求上位領域的合同類型差異和對應的銷售者身份,原因在于直接立足于產品質量本體辯駁獲取法院支持的概率較小,而其非買賣契約論甚或委托契約論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則演變為其是否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關鍵所在。因此,消費者和跨境電子商務博弈商品交易合同類型的最終目的在于產品質量責任的承擔。
三、B2C模式跨境電子商務合同類型界定
跨境電子商務合同類型的論爭在司法實務領域已經產生,縱容其持續存在勢必增加跨境電子商務公司承擔法律風險的負擔和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甚至威脅司法機關的權威,因此,有必要予以分析界定,及時終結前述相互對立的理論和實務觀點。
(一)立基于契約區分標準界定
自契約誕生之日起,立基于相異區分標準,契約類型隨之差異。買賣合同和委托合同由來已久,均構成典型的有名契約,對其認知和理解并不困難,故區分買賣合同、非買賣合同乃至委托合同,應當立足于確立買賣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基本標準。辨析買賣合同和非買賣合同的標準在于以對價換取貨物的所有權,換言之,買受人支付價款獲取出賣人貨物的所有權即構成買賣合同,反之則不是。而委托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諾處理事務的合同[5],其辨析標準在于委托,即委托人以特定的委托行為要求受托方處理事務。跨境電子商務系借助于互聯網技術促進國際間商品、服務自由流動的新型國際貿易方式,其與傳統進出口貿易有相似之處,但亦有重大區別,立基于委托合同的標準,在交易環節,其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其一,消費者訂購時必須向跨境電子商務公司提交完整和準確的個人信息;其二,以消費者本人名義向海關報關、納稅;其三,境外商品通關時的性質是消費者個人行郵物品,而非貿易商品。上述區別體現了跨境電子商務公司是以消費者的名義和費用處理事務這一核心要素,更加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故跨境電子商務中消費者與跨境電子商務公司間成立的系委托合同關系,而非買賣合同關系。此論點看似言之鑿鑿,實則忽視買賣合同和委托合同區分的真諦所在,屬于跨境電子商務公司為免責的詭辯之言。報關入關是跨境電子商務不可或缺的必備手續,也是跨境電子商務區別于一般電子商務的明顯特征[6],但報關入關者的身份則需要厘清。依據海關總署2014年第56號《關于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和個人均可以進行進出境貨物申報,電子商務企業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申報清單》,采取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方式辦理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報關手續,個人則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物品申報清單》,采取清單核放方式辦理電子商務進出境物品報關手續。故跨境電子商務公司所言必須以消費者本人名義履行報關入關手續是錯誤的,實際上跨境電子商務公司多是已經在海外采購完畢相關產品,只是寄存于中國境內的保稅區,待消費者購買產品后,在以消費者名義報關,產品則直接從保稅區入境,故跨境電子商務公司只是為免于承擔責任而如此要求消費者,但并不是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的必須要求,以公司身份同樣能夠報關和入關,換言之跨境電子商務公司可以貿易商品而非消費者個人行郵商品入關,所謂的委托行為本可不存在。另外,輔的委托行為不能成為否定構成買賣合同的關鍵所在,立基于既定的跨境電子商務交易行為,跨境電子商務公司并未點明其是委托購買公司或者代購公司,其經營范圍也不是代購等行為,消費者與跨境電子商務公司簽訂合同的目的在于獲取產品的所有權,至于跨境電子商務公司以任何合法渠道獲取產品,構成公司的法定義務,與消費者無關,另外即便消費者填寫個人真實信息,公司以消費者名義報關入關,則構成輔委托行為,其目的在于幫助消費者及時獲取購買的產品,其性質等同于消費者委托跨境電子商務公司郵寄產品,并不能因輔行為否定買賣合同的本質。若跨境電子商務公司在消費者購買產品是明確指出,本公司只經營代購業務,雙方簽訂的契約是委托合同,并得到消費者許可,則才構成委托合同,否則只單純地要求消費填報信息和以其名義報關入關,則不能否定買賣合同的存在。
(二)統籌國際法與國內法界定
縱使跨境電子商務作為國際貿易新的經濟成長點業已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和重視,但是至今尚無專門的統一的政府間國際條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1996年頒布了不具法律拘束力的《電子商務示范法》,但是未對跨境電子商務合同的類型予以分析[7]。因此,對此問題的辨析,應當結合各國電子商務法和司法判例予以分析。非常遺憾的是,經查找美國、澳大利亞、新加坡、韓國和印度等國家相關的電子商務類法律,沒有任何國家對此予以規定,也未查找到任何相關的外國司法判例。由此可見,跨境電子商務合同類型在國外不存在分歧,誠如筆者采訪國外某入駐亞馬遜的跨境電子商務公司負責人曾先生所言,跨境電子商務合同在國外理所應當地構成買賣合同,屬于消費者經由跨境手段購買產品,這一問題不存在任何爭議,消費者對跨境電子商務公司的訴由也一般限于產品質量責任,但是買賣合同的構成連同法官在內各方并無爭議,所以根本不會提及此問題。因此,跨境電子商務合同類型分歧是在中國國際法情境下由跨境電子商務公司獨創的產物,是其為免除銷售者身份和產品質量責任承擔而詭辯的產物并已成功誤導部分法官。另外,立基于境內電子商務和跨境電子商務的關系,廈門中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除經營跨境電子商務業務外,尚在境內銷售自營產品,無任何跨境行為,消費者購買其自營產品實際上是與其簽訂買賣合同,而不是委托合同,此主張也得到跨境電子商務公司的認可和貫徹,若同樣的產品在境內銷售為買賣合同,跨境則構成委托合同,明顯不契合產品交易的本性。傳統的跨境貨物貿易行為,也是買賣合同的形式存在,若單純因為電子商務行為而根本改變交易類型的種類,則并不契合實際。最后,若允許跨境電子商務合同類型為委托合同,則自此跨境電子商務領域再無買賣合同,根本不符合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的初衷和實質。
四、明確B2C模式跨境電子商務合同類型的建議
電子商務的興起對于傳統合同一般條款的規定帶來了新的問題,消費者越來越多地使用電子手段進行跨境交易、訂立跨境電子商務合同,這使得合同一般條款的公平問題顯得越來越突出[8]。跨境電子商務合同類型論爭業已在消費者和跨境電子商務公司間掀起波瀾,非買賣契約論乃至委托契約論雖成為目前司法實踐的主流觀點,但是尚未在全國范圍內擴展,集中于自由貿易試驗區的部分地區,對于此種跨境電子商務公司詭辯契約原理而誤導法官的行為,應當予以及時矯正。時值《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制定階段,業務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征求意見稿)第十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跨境電子商務僅限于貨物貿易的現行階段,銷售商品的字眼明確體現國家立法的態度在于認定電子商務合同構成買賣合同,其中自然包括跨境電子商務合同。但是,鑒于跨境電子商務合同類型的論爭只在中國存在,沒有任何國際條約、國際慣例或者國內法予以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征求意見稿)第十四條第一款也類似于外國相關法律,只是間接地承認買賣契約論,依此間接規定和契約法基本原理,足以認定跨境電子商務合同構成買賣契約,因此,中國沒有必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案文中明確予以界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征求意見稿)第十四條第一款的模式率先初步解決。2015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頒布關于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規范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行為,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和售后服務制度,引導跨境電子商務主體規范經營行為,承擔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鑒于在司法實踐中業已出現明顯誤判跨境電子商務合同的判決,為了避免擴散此類司法判決的不良效應,應當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就此司法解釋確立買賣契約論,并適時推出相應的指導性案例,在全國范圍內規范跨境電子商務合同類型的認知,如此方能徹底解決跨境電子商務合同類型的分歧,也才能真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促進跨境電子商務業務健康發展。
一、河南能源化工集團物資采購管理基本情況
河南能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作為一家集煤炭、化工、有色金屬、裝備制造、物流貿易、建筑礦建、現代服務業等產業多元化發展的國有能源化工集團,下設457家子分公司,經營結構成多元化,管理方式制度化。作為一家大型的集團公司,其內部的物資采購管理模式也有自己采購流程。對于內部通用類設備采取的招標方式是:自有的招標單位對外公開采購招標;對具有尖端科技所屬的設備由委托招標公司招標。
河南能源下設物資供應管理中心、供應處等職能部門,主要負責物資采購功能,主管物資采購的計劃、采購、合同、庫存調劑、結算、修舊利廢、物資成本等管理與協調工作。根據標的大小以及難易度分類:集團層面的統一采購;設備使用人(下屬的生產經營單位物資采購職能部門)的自行采購模式。在面對信息化的今天,河南能源于2014年成立電子招標平臺,在更加公開、公平、公正的環境下,集團的物資采購管理更上一層樓。
二、河南能源化工集團物資采購管理與招標法的一致性
河南能源作為一家國有企業集團,其國有控制權的性質,決定了其不能按照小型企業的物資采購模式管理。其性質指示物資采購作為招投標的一種類型,必須嚴格按照《招標法》以及《招投標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物資采購。
1.更加公開、公平、公正的管理模式。《招標法》第五條規定“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河南能源在2014年電子采購平臺成立前,通常采用的是邀請招標的模式,雖符合招投標法的總體規定,但真正的公開、公平、公正方面存在欠妥之處。具體體現在:河南能源通用類物資采購由具體使用物資單位,根據自身物資需求情況,通過考察存在潛力的供應商邀請其參與投標,其只是在部分范圍能公開,但在這種招標模式下,雖不違背招投標的邀請招標的有關規定,但真正的公開尚不到位。實施公開的物資采購招標,不但能避免 “暗箱操作”行為,增加采購的透明度,堵塞物資采購漏洞,而且能直接享受有競爭帶來的大幅度的成本降價,減少流通環節對價格的影響。從物資采購管理制度上直接避免違規行為,不僅是對自身企業建設的完善,并且也是對企業員工保障。2014年河南能源電子采購平臺成立,真正的公開環境上升到更高的境界。河南能源電子采購平臺公開簡稱“中原云商”,是河南能源物資采購的公開平臺,除涉及專利類型設備外,所有物資采購均應當在電子平臺上公開招標。至此,按照《河南能源物資采購管理制度》的規定,河南能源所有物資采購招標公告在平臺上進行,同時,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同步。
2.物資采購程序的合法性。物資采購程序的合法性,保障物資采購實體權利能夠實現。《招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河南能源《河南能源物資采購管理制度》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公開招標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即招標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其中出售標書的時間不得少于5日。在招標文件具備對外發售條件的前提下招標文件發售期的首日可與招標公告公布的首日為同一日”。物資管理制度的規定與招投標的一致性,充分體現了采購程序的合法化,并避免了企業集團法律風險的發生。其次,河南能源物資采購管理規范招標行為比招標法更加明細,比如,在規避招標方面,物資管理制度列舉了一系列諸多違背法律法規的行為。
3.電子招標法律規定保障電子采購平臺有序開展。河南能源電子采購平臺根據《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的法律法規開展物資采購,根據法律規定的:“數據電文形式與紙質形式的招標投標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應”,肯定了電子采購平臺的確立,并依據確立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規范電子簽名行為,保障了電子采購平臺合法有序的開展。
三、河南能源化工集團物資采購管理模式的建議
1.加強物資采購的監督。對物資采購實施全過程監督。從采購計劃制訂開始,到采購物資的使用結束,包括計劃、審批、招(議)標、簽訂合同、驗收、付款和發放等環節,每個環節都進行監督。河南能源下設物資供應管理部門,統管一切物資采購工作,包括監督下屬單位招標部門。目前,隨著煤炭經濟的發展滯后,河南能源發展前景困難的情況下,集團公司采取一些的措施節能減排、放權減壓,集團公司監督管理部門不再參與物資采購管理監督,而由物資供應管理職能部門統管一切下屬單位物資采購,及物資供應管理部門自身的物資采購。雖下級單位物資采購所有程序由上級主管部門監督管理,但物資供應管理部門自身的監督管理,監督權利并不能完善實施。放權減壓和監督管理并不相背離,相應的放權應更好地實施監督管理。因此,個人建議,將集團監督管理再次納入到物資采購的管理,并貫穿于物資采購活動的全過程,確保采購管理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營造一道確保企業利益不受損的堅實防護墻。
2.增加物資采購的法律審核。河南能源作為國企,一切物資采購管理按照招標法的規定實施不容置疑。企業物資采購法務人員參與僅限在:一是審核合同時、合同出現糾紛時;二是物資采購后經人舉報出現問題。上述基本是事后審核,不能及時發現存在的疏漏之處;物資采購程序是否規范;招標資料是否維護我方利益等等,諸多方面都需要法律的介入。然而,對于河南能源來說,法律服務局限于合同審核及處理訴訟糾紛,避免法律風險存在不足。因此,建議法律審核納入權過程物資采購的全過程。審核采購計劃的制定、合同的簽訂、質量的驗收資料處理以及往來信函的傳遞;審核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審核結算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以及給我方會造成的不利因素。
3.建立信息“ 公開”共享的管理制度。信息系統的完整、暢通,直接影響到物資采購內部管理的控制效率和效果,必須在采購部門中建立全方位的信息公開共享制度。所謂的“公開”不對全方位的,而是對內的公開。
例如:河南能源不同的下屬單位購買同類的產品機率很高,如果在電子采購平臺上建立公開的價格共享制度,即便于同類產品有效的低價高質量購買優勢,也有利于領導管理層有效的決策;因信息的公開共享,監督部門也能一覽無余的對比監管。建立信息“ 公開”共享制,不僅是在價格上,而且在其他領域都極其實用,信息共享保證信息快速有效傳遞。在企業內部建立局域網絡共享,通過信息平臺,根據企業的特點,將計劃管理、庫存管理、價格管理、合同管理等納入信息化管理當中,并采取準入制,根據職責分配權限,便于信息查看。降低采購成本,方便集團模式的集中采購,平衡整個集團庫存調劑,形成覆蓋物資采購鏈條的系統管理。信息“ 公開”共享制的建立,一方面由管理層利用信息公開及時的向業務人員決策,明確業務人員應認真履行的控制職責,業務人員明白自己在采購活動中所處地位和作用,知道如何進行一步工作;一方面業務人員根據自己掌握的工作一線的信息,及時反饋給管理層,有助于管理層的決策。
關鍵詞:互聯網支付 新興電子支付 現狀 發展趨勢
一、互聯網支付的概念
互聯網支付是以計算機及網絡為手段,將負載有特定信息的電子數據取代傳統的支付工具用于資金流轉,并具有實時支付效力的支付方式。是一套完整的網絡商務經營及管理信息系統。支付產業的發展,需要產業鏈上各方的合作與發展。電子支付主要涉及產業鏈上銀行、第三方支付公司和商戶之間的關系,他們各自扮演著不同的角色,他們的競爭與合作正不斷演繹著這個市場中的新規則。銀行、第三方支付公司和商戶是電子支付市場的培育者,三者缺一不可。在網上支付中,消費者與商家和銀行間存在兩個相互獨立的合同關系,即買賣合同和金融服務合同。
二、互聯網支付的特點
分析這種支付模式的特征時,可以發現由事物本質屬性影射出其潛藏的不安全因素。大體有以下幾點:
1. 網絡技術安全存在隱患
網上銀行的電子支付是在無紙化環境下進行的,這就必須從技術上確保數據傳輸的安全,保證交易數據不被竊取篡改。于是人們就開始質疑信息數字化后數據傳輸過程中信息丟失、重復、錯序、篡改等安全性問題;
2. 虛擬交易風險
網上支付的工作環境是基于一個開放的系統平臺之中,交易雙方的身份置于虛擬世界中,這無疑增加了電子支付的風險;
3. 基礎設施的尚待發展
網上支付使用的是最先進的通信手段,對軟硬件設施的要求很高,技術軟件不成熟就為黑客等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所以,研制出一套無懈可擊的互聯網支付系統成為制約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
4. 法律法規的完善作為保障
網上支付是交易雙方實現各自交易目的的重要一步,也是電子商務得以發展的基礎條件。可是,網上支付的風險并不僅限于消費者購物支付過程中的問題,還包括糾紛出現后銀行或其他發行機構的責任問題以及網上支付工具資金劃撥系統等問題。因此明確參與主體間的法律關系才能更好地解決糾紛,進而預防糾紛。
三、互聯網支付現狀和發展趨勢
數據顯示,2007年我國網絡購物使用率為25%,用戶人數達到6329萬人,網上支付和網上銀行則極大地推動了網絡購物的發展, 2008年,中國網上支付市場發展十分迅速,交易規模從07年的976億元飆升到08年的2734億元,同比迅增181%,遠高于網絡經濟的49.2%的增速,成為互聯網發展最快的行業。 在網民使用網上支付的原因中,“足不出戶就可完成支付過程”、“節省時間并可以全天候使用”成為了網民使用網上支付的最主要理由。可見,便捷、不受時空限制已經成了網民的基本需求之一。
1. 持續上升的用戶數量和交易額
未來5年之內中國網上購物市場的用戶數量將會進一步增長。各項環境的改善,使網絡購物的優勢進一步凸現,交易額也將有較大的提高。預計到2010年中國網上購物市場市場的用戶數將達到7400萬人,交易額將可能達到1800億元。
2. 競爭加劇,導致市場快速走向成熟
隨著進入者的增多,競爭將更加劇烈,主要表現為資金的大量投入以及競爭方式的多樣化,競爭將產生兩方面的結果:一方面,一些購物網站逐步完善自身的管理和服務,為用戶提供良好的交易環境,積累了龐大的顧客基礎,形成明顯的網絡經濟效應;而一些規模較小的網站則不堪重負,逐漸退出市場。另一方面,市場的競爭吸引了各界的極大關注,培育了人們網上交易的習慣,加深參與度,給網絡購物市場帶來繁榮。
3. 多模式融合與創新,盡顯資源優勢
目前的電子商務越來越呈現出一種融合的趨勢,交易的雙方更看中的是交易平臺的便捷和安全,而不是交易對方的身份——是個人還是商家。越來越多的B2C電子商務網站開始向C2C交易提供平臺,與此同時,越來越多的B2C交易開始用P2P的支付工具進行支付,從第三方支付工具的提供商來說,打通B2B、B2C、C2C之間的支付界限也是提高自身吸引力的重要手段。
4. 網站收費成為必然
目前中國的電子商務市場仍以免費為主流,并且這種主流至少將延續幾年的時間,但收費是必然的趨勢。收費將產生以下兩方面效應:一方面能提高賣家網上經營的誠信度,只要交費,像隨意開店、靠虛假交易騙取誠信積分等現象將大有好轉;另一方面,網站一旦擁有費用來源,便可以很好地加強和穩定網站的各方面建設,包括交易系統完善、員工在職培訓、企業文化建設、知識產權保護、顧客關系管理等,將壯大企業成長的力量。
5. 越來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將應用到支付領域
在安全認證領域內,單一模式的認證會慢慢被雙因子認證所取代,越來越多的新技術例如:指紋識別、聲音識別、虹膜識別等生物學技術將更廣泛地應用于金融服務領域。2003年11月,聯合銀行家銀行采納了Digital Persona公司的U are U online指紋識別解決方案,用戶登陸Web頁面不再需要輸入密碼。而Comdot公司正在推出一種語音激活的信用卡Beepcard,用戶必須通過語音輸入密碼進行驗證,即使竊賊盜得信用卡甚至密碼也難以進行盜刷。隨著技術的發展,越來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將被應用到互聯網支付領域并逐漸得以推廣。
6. 中國互聯網支付在國際支付網絡中地位將越來越重要
國際化主要表現為:一是資本的國際化;二是交易的國際化。中國網絡購物市場無疑具有極好的發展前景和潛力,這將吸引各種國外投資資金的大規模進入;互聯網開放、無時空限制的特點有利于企業迅速擴大業務規模和品牌效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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