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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納稅人實行分類管理、對大型企業實施專業化稅務審計,以加強對大企業稅源的監控和做好稅收服務,是我國稅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我國目前對大企業的定位,還沒有確立統一的標準,但在實際操作中,一般都以銷售或營業額、注冊資本、資產總額作為衡量標準。但真正意義上的大企業,還必須具有現代企業經營理念和管理制度,并具備以下特點:跨地區、跨國界、跨行業(絕大多數)經營,實行集團化、連鎖式的經營運作方式,各項內部管理和核算均實行電算化,生產基地分布廣泛,而管理、技術開發、勞務服務則由總機構集中進行。我國目前的大企業,主要是一些外商投資企業和國內大型、特大型集團性企業。從稅務管理的角度講,必須設立專門的稅務管理機構,對其實施集約化、統一的管理和提供個性化的服務,這樣,可以消除在稅收屬地管理體制下,由于不同地區稅務機關、同一稅務機關的不同部門和不同人員,在稅收管理上提出的不同要求和在政策上作出的不同解釋而給企業造成的困難和矛盾,因此,成立專門的大企業稅務管理機構,為針對大企業實施的專業化稅務審計創造了可能的條件。從必要性來講,稅務審計是發達國家長久以來普遍采用的稅收管理手段,如英國國內收入局早在七十年代就設立了大企業管理處,并按不同行業成立審計小組;美國早在五十年代就建立了駐廠員制度,駐廠員人數根據企業的規模不同來配備,專司稅務審計;加拿大聯邦稅務局與大企業簽訂審計議定書,規定審計的時間、內容、程序及對各項問題的處理意見。因此,稅務審計是跨國公司早已習慣和普遍接受的一種稅收管理方式。再從技術的角度看,稅務審計借鑒了現代財務管理和會計審計的基本程序、步驟和技術方法,所揭示的問題具有全面性、充分性和代表性等特點,糾正了人為的主觀判斷和隨意性造成的偏差。我國在九十年代末引進稅務審計,將其作為對企業納稅狀況進行深層次審核的工具,通過預審計、在審計結束階段向企業出具管理建議書、對企業開展稅收風險評估等方式,所發揮的預警性、服務性和管理性作用日益顯著。
二、按照規定程序對大企業進行審計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增強對企業的服務意識。
改善納稅環境和投資環境,增強納稅人認識和遵從稅法的能力,是稅收服務于經濟的一項重要內容。由于審計是基于邏輯推理來判斷的,在審計過程中如果發現納稅人存在重大違法行為,要移送稅務稽查部門進行處理,但如果在預審計階段發現納稅人存在非惡意性造成的一般性違章行為,可以給予提示或提出改進意見。在對納稅人提供個性化服務方面,由于稅企雙方信息不對稱,在對稅收法律法規的理解和具體執行過程中,所站的角度和掌握的深度不同,必然會產生一些差異,因此,要在現場審計階段通過面對面的溝通方式來解決。在審計終結階段,要向企業出具改善經營管理的“管理建議書”,“管理建議書”的內容,應結合稅務機關的自身優勢,重點闡述企業在內部控制制度、對應稅所得與會計所得的差異的調整、各項經濟和財務指標與同行業相比存在的潛在風險等方面的問題。對大企業應每隔兩到三年的時間內全面審計一次,對審計發現的各種問題,稅務審計部門應協調稅務機關內部各有關部門共同解決或處理,盡可能避免多頭檢查、重復檢查,為企業營造良好的經營環境。
(二)正確處理稅務審計與所得稅審核評稅、流轉稅納稅評估、情報交換、反避稅、稅務稽查、片管員日常管理的關系。
所得稅審核評稅、流轉稅納稅評估,實際上是對企業的納稅狀況和經濟財務指標在偏離正常值的情況下,對其登記和報送的資料進行審核和發現疑點的過程。這種審核或評估的過程其性質類似于稅務審計的案頭準備階段。情報交還,是在稅務審計發現企業與境外企業存在某中偷逃稅關系時,通過我國稅務管理當局向境外企業所在國稅務管理當局發出專項稅收情報請求,要求其幫助查核的過程。與反避稅的關系是,稅務審計發現企業與其境外關聯企業存在關聯關系,并按照非獨立企業原則進行往來時,將疑點或問題移交給反避稅部門,反避稅部門再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步驟進行調查和調整。稅務審計發現企業存在偷逃騙稅行為時,要移送稅務稽查部門處理。稅務審計部門也可根據片管員的要求,在對某企業進行審核評稅或納稅評估的前提下,實施全面審計,也可由審計部門單獨就某項問題實施專項審計。通過上述分析,不難看出,稅務審計實質上是一種管理的手段,上述各環節在涉及現場核實或確認時,都應該通過稅務審計的現場實施階段來進行。
(三)推行行業審計,建立行業經濟與財務指標數據信息庫,用以監控大企業經濟運行狀況。
在每一個行業選擇具有代表性的幾戶企業(最好分不同經濟類別)進行稅務審計,將收集到的被審計企業的經濟與財務指標信息,與所得稅匯繳指標信息、統計部門的企業經濟信息、財政部門的企業財務決算信息等指標信息、全國稅收資料調查信息,進行整合,建立分行業的企業經濟與財務指標信息庫。通過對信息庫中篩選出的具有代表性的指標,可以用來監督大企業經濟運行狀況是否正常,如果發現有異常,可先對企業進行審核評稅或納稅評估,如有必要,再帶現場進行稅務審計。
【關鍵詞】 社會保險費 稅式征管 必要性 可行性
一、社會保險費稅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會保險費稅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會保險費征收稅式管理是社保費籌資制度發展的必然,這既是擴大參保覆蓋面、提高統籌層次、增強基金抗風險能力的需要,同時也是有效控制參保單位和職工在參保和繳費問題上的逆向選擇、防止參保繳費上的道德風險的需要,除此之外,還有如下兩點。
(1)稅式征管是進一步明確社會保險各主體之間法律責任的需要。目前,社會保險費征繳環節中的核定制度帶來的突出問題是:申報主體、核定主體和征繳主體三方之間的法律責任不明確。參保單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報、漏報社保費現象,還有一些社會保險機構(包括行業垂直管理系統的代辦機構)將歸集的社保費不按期如實向核定機關和征收機關申報解繳,而是占壓(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壓,有的跨年度長期占壓),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費作為收入當工資發放等現象。檢查機關發現這些問題時,因法律責任難以界定而無法處罰。因為繳費人在繳納社會保險費之前需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參保人數和繳費基數進核定,核定確認的繳費數是征收機關依法征繳的依據,企業未申報的,但又確實是那些代辦機構歸集的社保費。面對參保人利益受到損害和社保費隱性流失等情況,檢查機關無處罰的法律依據,只好不了了之。執法部門在劃分上述三者之間的法律責任時,感到有些無奈,即繳費人本應承擔的如實申報的責任轉嫁給了核定機關和征收機關,核定機關沒有足額核定,應核定盡核;征收機關沒有足額征收,應收盡收。如果對繳費人不如實申報事實進行處罰也不妥,因為參保單位和個人申報的繳費數是經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蓋章認可的,這種認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繳費人承擔不如實申報的法律責任,則法律依據不足,因為征收機關以核定機關的核定數為征收依據,企業申報不實,核定機關有責任。實行稅式征管后,建立參保單位和繳費個人自行申報制度,征收機關將參保單位和個人申報數作為征收依據。如果參保繳費單位不如實申報,一旦發現,就可以追究申報主體的法律責任。所以,實行稅式征管,建立自行申報制度,自核自繳,既有利于明確社會保險費征納雙方的法律責任,又能提高全社會參保繳費的法律責任和意識,還能強化府保險費足額征收,使地稅部門和社保部門真正做到各負其責,相互協調。
(2)稅式征管是完善社會保險制度,實施規范管理,進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繳率的需要。目前社會保險繳費制度安排導致企業申報核定的工資總額與企業的實際工資總額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統籌為例,社會保險費申報不足核定不足情況普遍存在。沒有做到應核盡核,應征盡征,30%費源流失(見表1)。國家政策規定了申報繳費的下限和上限,即參保人申報繳費工資基數按參保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至300%進行保底和封項。社保費實施地稅全責征收后,通過實行“雙基數”申報,能解決社保費舊征繳辦法中基數核定欠規范的問題,并能按企業的實際用工情況和實際工資水平確定企業應繳社保費數額,確保所產生的原始應征數據真實可靠,從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費申報和征繳中出現的費源流失問題。
2、社會保險費稅式管理的可行性
(1)現行社會保險制度已具備“準稅收”的屬性。國家是社會保險費的唯一管理主體,有比較完備而且具備一定立法層次的政策制度體系,確定了專門的管理機構,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固定性和規范性。從養老保險制度改為統賬分離,統籌賬戶要向個人賬戶劃撥的問題得到破解。社保費實行稅式管理,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企業工資總額據實征收,有效調節平衡參保人員利益分配,發揮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的優勢。現有養老保險制度為社會保險費稅式管理創造了有利的條件。
(2)稅務機關征收的實踐為實行社保費稅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礎。全國已有20個省、市、區實行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稅務機關充分利用稅收征收管理資源、優勢和經驗,對社會保險費實行費式管理,建立費源臺賬,實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會保險費費源管理制度,開展征繳稽查,清收各類欠費;開發了征繳軟件,對社會保險費實行了科學化和精細化管理。實行稅務征收省市較之以前普遍征繳率和收入總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繳率相比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的省份,其征繳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繳率均高達95%以上。稅務機關是專業化的、社會化的征收組織,基礎設施好,管理規范,特別是“金稅工程”的實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細化管理的水平,全國形成了統一的征管信息網絡。稅務機關可以借用稅收征管平臺實現信息共享,稅務機構遍布全國,擁有經驗豐富的稅務人員、嚴格的管理機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規模化、集約化管理,降低稅費征收成本。
(3)國內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稅機關全責征收社保費的實踐為全面推行稅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廣東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圍內實行地稅機關全責征收社保費,勞動社保部門將不再負責社保費的申報、核定、追繳工作,建立起了地稅部門負責社保費申報、核定、征收、追欠、查處、統計和化解,社保部門負責社保費登記、計賬、待遇審批和基金發放管理的新模式。這種模式真正實現了社保費“收支兩條線”。廣東省還建立“繳費人自行申報繳納,地稅機關重點稽查、以查促管”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模式,明確企業應按有關繳費政策規定和要求自行計算、如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律責任,強化了繳費人自覺申報繳費意識,明確征繳雙方法律責任,理順征繳雙方關系。
(4)國際經驗也證明了社保費稅式征管在實踐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經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的170多個國家和地區中,有132個國家和地區是由稅務部門征收社保稅或費。許多國家社保基金籌資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費”而非“稅”,但征管體制則歸屬于稅務部門。如英國上議院決定于1999年4月1日將原社會保障部的社會保障繳款征收機構及其征收職能并入稅務署,國家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障繳款政策由稅務署制定。俄羅斯也實行了社會保險“費改稅”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簽署新《稅法典》,將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付費部分改為統一的社會稅,養老保險費由改革前的繳費形式變為以統一社會稅形式繳納,其征收機關由原來的社會保障部門改為稅務部門。國外的經驗為我國改革社保費籌資方式、實行社會保險費稅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參考。
二、推行社會保險費稅式征管的建議
1、理順和完善社會保險費的征繳體制
首先,要從國家決策層上統一認識,盡快改變目前在征管上的“雙軌制”,在全國明確稅務機關征收社保費的主體地位。其次,賦予稅務機關全責征收的職能。按照謀其事、負其責、授其權的原則,實行事、責、權的高度統一,明確授予稅務部門社會保險費參保登記、申報繳費和計費工資基數核定以及檢查、處罰等征收管理各個環節完整的管轄權,以利于稅務部門充分發揮征收管理優勢,強化社保費的征收管理。
2、在繳費工資基數上,實行 “雙基數”申報制度
分為企業繳費工資基數和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其中,企業繳費工資基數,應按本單位全部職工申報繳費工資之和,實行保底不封頂進行申報核定,即取消按社會平均工資或按職工平均工資為核定依據的做法,改為以企業全部工資(包括各種津補貼、獎金、加班工資,年薪等貨幣化收入)作為申報的依據,據實申報征收。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按原政策規定,實行按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保底和封頂進行申報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繳個人所得稅,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帶入再分配領域。
3、實行社會保險費與稅收一體化管理
一是強化登記管理。企業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必須辦理參保登記;稅務部門每年對企業進行年審時,應一并審查企業是否已納入參保范圍,加大強制參保的力度,做到應保盡保。二是強化征收管理。稅務部門在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一并對社保費的計費工資基數加強管理,確保計費工資基數的真實、準確,確保如實計算。三是強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費一并納入稅務稽查范圍,查稅必查費。
4、建立簡潔、便民等多元化繳費方式
參保企業直接到稅務繳費大廳申報繳費;對靈活就業人員應按照便民原則,由稅務部門委托國有商業銀行,讓參保者就地選檔劃卡繳費。即凡屬參保范圍的繳費人在社區區點辦理了參保登記手續后,自行確定一張用于繳費的有效銀行卡,實行劃卡繳費,這樣既可以方便繳費人交款,又可以節約征繳成本,提高征繳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險費用省級統籌制度的步伐
不僅養老保險應當實行省級統籌,醫療保險等其他險種也應當實行省級統籌,這樣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較強抗風險能力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費的稅式征管是達到這個目標的必要選擇、必然要求和必備條件。
6、加快社保費征收的信息化建設
特別是要借用稅收網絡平臺,盡快建立參保人員數據庫和費源管理基礎信息體系,積極推進與社保、財政、銀行、國庫等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為稅務機關全責征收(稅務征管)社保費奠定堅實的基礎,為社會各界的監督提供充分的依據。還要在稅務機關內部完善管理職能,整合業務流程,完善征管統計軟件,加強社保費申報開票、征、管、查之間的協調配合,各個環節和職能既分工負責又緊密銜接。
7、建立社保費分類統計制度,完善計算統計管理程序
《社會保險繳費核定單》是按“五險合一、一票征收”的要求設置的,社保費的權屬關系又分為個人繳費部分和單位繳費部分。但在征收機關的征管軟件統計功能中,按險種分項的統計功能有,而按基金的權屬關系進行分類統計無(是將個人繳費和單位繳費合二為一統計的)。為實行精細化管理,征繳環節應實行社保費分類管理,將繳費單位劃分為正常繳費戶和非正常繳費戶,分別采取不同的征繳辦法。對繳入財政專戶的社會保險費按險種和基金的權屬關系進行分類統計、分類上報、分類核對。特別是要對養老保險費按權屬關系進行分類統計,以便為做好個人賬戶記賬的核對制度、做實個人賬戶奠定基礎。征管軟件應設置這樣的程序,為各類社保費統計的準確性、真實性打好扎實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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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稅收政策處于不斷變化和完善中,特別是2008年以來,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和增值稅等主體稅種的重大變化,對各行各業產生了深刻的影響,稅務風險管理變得日益重要。下面僅就當前環境下建安企業在稅務風險管理方面的缺陷進行分析,并希望做出一番有益的探討。
關鍵詞:稅收政策;建安企業;風險
1稅務風險管理定義及必要性
稅務風險管理是指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事中控制、事后審閱和安排,免于或降低稅務處罰,盡可能地規避納稅風險,并在不違反國家稅法的前提下盡可能地獲取“節稅”的收益,降低公司的稅收負擔。由此可見,稅務風險管理是企業整體風險管理的一部分,廣泛存在于企業的各項活動中。它不僅是企業成本管理的重要方面,更是現金流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處理不好稅務風險,輕則可能使企業遭受法律制裁、資金損失、和不必要的聲譽損害,重則可能影響到企業的正常經營;而良好有效的稅務風險管理則有利于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促使其健康發展。
2建安企業稅務風險管理缺陷分析
2.1行業特點給管理帶來難度。建安企業具有經營分布點多、線長的特點,納稅環境復雜多變,給稅務風險管理增加了難度。多數大型建安企業都跨省(市)經營,在實行總分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以來,許多單位紛紛注冊成立了二級分支機構,加上招投標時為了滿足當地建設部門要求而設立的經營機構,使企業面對較多的稅務機關,而各地稅務機關對稅法的理解和執行差異很大,這增加了企業稅務風險系數。
2.2稅務風險管理意識有待提高。由于稅務風險廣泛存在于企業的各項活動中,有些企業從投標決策階段就沒有或者很少思考稅務因素,日常項目管理時稅務風險意識淡漠,認為稅務管理就是想方設法少納稅、晚納稅,殊不知這樣可能進一步加大了企業的稅務風險。建安業是完全市場競爭下的微利企業,如果因一時的小利益而被卷入日益嚴厲的稅務稽查風暴,很可能會血本無歸,還對企業聲譽造成惡劣影響。
2.3忽視納稅風險控制。2006年國資委的《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以及2008年五部委聯合的《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重點關注的都是企業經營目標和財務報告方面的指標,稅務風險控制方面的內容較為單薄,直到國稅發【2009】90號文《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指引(實行)》才在此方面作出補充。在這樣的經營目標和經營環境下,許多建安企業忽視納稅風險控制,更缺少合理規范的稅務管理流程和方法。
2.4專業素質有待提高。有些建安企業沒有專門的稅務管理機構和人員配置,往往采取兼任的方式。大型企業的財務人員日常管理和核算已經應接不暇,面對我國稅法及其相關法規的不斷變化更是力不從心,更說不上稅法的精準把握了。如對于設備價款是否繳納營業稅的問題上,修訂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從事建筑、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納稅人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凡所安裝的設備的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其營業額應包括設備的價款在內。”;而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由此可見修訂后的規定更加明確,如果不注重鉆研這些細節的變化,就很可能會增加稅收負擔。
3加強稅務風險管理的措施
3.1建立和完善稅務內控體制。企業內部控制是企業風險管理的重要方面,如前文所述,許多建安企業往往忽視納稅風險控制,內控體系并沒有在此方面更好的發揮作用,因此建立和完善稅務內控體制,有利于加強稅務風險管理。企業應針對重大稅務風險所涉及的管理職責和業務流程制定覆蓋整個環節的控制措施,使稅務日常管理工作程序化、規范化。在考慮風險管理的成本和效益原則下,結合自身經營特點設立稅務管理機構或崗位,明確職責權限,能夠對稅法的變化做出快速反應,使管理環節前移,變事后管理為事前管理和事中監督,提前發現和預防稅務風險。如建安企業廣泛設立的二級及其以下分支機構,需要規范的稅務登記管理和日常納稅申報和繳納工作,將其納入稅務內控體制,有利于控制整體的稅務風險。3.2提高稅務素質,加強稅收政策傳遞。企業應根據國家稅收政策的變化,采取培訓等方面的措施,對稅務管理及其相關財務人員進行知識的更新,以不斷增強稅務風險管理意識,并運用到具體的工作中去。如對于個人所得稅,許多省(市)的稅務機關往往對外來施工的建安企業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按照營業額的一定比例(0.2%~1%不等)征收,該部分稅金既不是企業所得稅法下承認的成本,又不能向職工扣回,但實質上構成了企業的負擔。面對這樣的情況,財務人員應在規范核算和分配的前提下,充分運用稅收政策,積極申請查賬征收,并確定在工程所在地或者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而不是完全聽由稅務機關征收。
3.3合理的稅務規劃。稅務規劃應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并符合稅法規定。稅務管理活動在企業經營活動中價值的體現,不止是單純的少納稅、延遲納稅,而是著眼于總體的管理決策,以風險控制為前提,制定出切實可行的稅務管理方案,并保證得到有效的實施。如果對增值稅部分進行盲目節稅,以降低整體稅負,則很可能會帶來企業的高稅務風險。因為從設計原理上思考,增值稅和營業稅這兩個流轉稅的稅負水平是相當的,只需經過簡單的納稅評估,就會發現是否存在問題,所以一定要制定合理的稅務規劃,有效控制稅務風險。
[關鍵詞] 稅務會計 必要性 迫切性
一、稅務會計的概念
稅務會計是以國家現行稅收法令為準繩,以貨幣計量為基本形式,運用會計學的理論和方法,連續、系統、全面地對稅款的形成、計算和繳納進行核算、反映和監督的一門專業會計。目前,我國學術界對稅務會計的定義可分為狹義定義和廣義定義。狹義定義認為:由于稅務會計是計算應稅所得,所以稅務會計就是所得稅會計。廣義定義則認為:稅務會計的內涵應大于所得稅會計,它還應包括流轉稅會計。
二、稅務會計的特點
1.法律性。稅務會計的法律性源于稅收所固有的強制性、無償性的形式特征。企業可以根據其生產經營的實際需要,適當選擇具體會計核算中的一些計算方法。但稅務會計必須在遵守國家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選擇。當會計準則、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與現行稅法規定發生抵觸時,稅務會計必須以現行稅法規定為準,進行調整。
2.廣泛性。就部門而言,工業、商品流通業、交通運輸業、房地產開發等各行業、各部門均需納稅;就所有制而言,國有經濟、集體經濟、私營經濟、股份制經濟、外商投資經濟、港澳臺投資經濟和其他各種經濟形式也需納稅。由此可見,不論什么性質的單位,不管其隸屬于哪個部門或行業,只要被確認為納稅人,在處理稅務事宜時都必須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相應的稅務處理。所以法定納稅人的廣泛性,決定了稅務會計適用范圍的廣泛性。
3.統一性。稅法的統一性、普遍適用性決定了稅務會計的統一性特點。也就是說,同一種稅對于適用的不同納稅人而言,其規定具有統一性、規范性。不區分納稅人的經濟性質、組織形式、隸屬關系以及生產經營形式和內容,在征稅對象、稅目、稅率等稅法構成要素方面,均適用統一的稅法規定。
4.獨立性。作為會計學科的一個相對獨立的分支,與其他專業會計相比較,稅務會計具有自身的相對獨立性。在核算方法上,因為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與會計準則、財務會計制度所遵循的原則不同,規范的對象不同,二者有可能存在一定的差異,例如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視同銷售收入的認定等等,稅務會計要求完全按照稅法規定進行調整處理,由此反映了稅務會計核算方法的相對獨立性;在核算內容上,稅務會計只對納稅人在稅務活動過程中所表現的有關經濟業務這部分內容進行全面、系統的核算和監督,由此反映了稅務會計核算內容的相對獨立性。
三、我國稅務會計設立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1.與國際稅收接軌的需要。我國加入WTO以后,貿易合作范圍逐步擴大,涉稅案件的復雜性、多樣化,增加了稅收征管的難度。國際性公司的偷、逃、騙、避稅等行為、手段層出不窮,這就要求會計信息具有國際可比性,要求對我國稅制進行結構性調整和制度化創新。然而目前我國會計準則完全依從于稅法規定,極大地影響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慣例的接軌。為了符合稅收的國際慣例,改善投資環境,防止國際避稅,維護我國經濟利益,建立獨立的稅務會計就顯得非常必要。
2.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差別日趨明顯。目前我國企業會計納稅主要依據財務會計賬簿記錄和會計報表,會計人員缺乏相關稅務系統知識,無法準確地計算稅金并進行申報納稅,只能機械地接受稅務機關的指示或處理。現行稅法、稅制日趨完善,與財務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差別日趨明顯,其核算結果包含的內容、數額和時間不同,如果強求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一致,使會計核算實現兩者的兼顧,事實上是十分困難的,而且必然會影響會計信息的微觀決策價值,甚至會損害其客觀性,使之不能真正反映企業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只有將稅務會計從財務會計中獨立出來,才能真正實現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各自的目標和職能。
3.促進企業增強法律意識,降低納稅風險。國家的稅收政策是根據全國的經濟情況制定的,具體到某一地區、某一行業、某一產品、某一項目,可能因主、客觀原因而使經濟狀況相對懸殊,有的可能獲得推遲納稅期或減免稅照顧,有的就可能不予照顧。企業納稅人應該做守法人、文明人、精明人,在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也要充分享受納稅人的權利,如有權申請減稅、免稅、退稅;有權請求稅務機關解答有關納稅問題;有權對稅務處罰要求舉行聽證;有權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復議;對上一級稅務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時,有權向人民法院;對稅務人員營私舞弊的行為,有權進行檢舉或控告;有權在稅收規定允許的前提下綜合權衡各種投資方案、經營方案與納稅方案,使其形成最佳組合,即進行稅務籌劃,從而達到既合法納稅,又可達到稅收負擔最低化、降低納稅風險,實現利潤最大化的目的。
關鍵詞:納稅評估稅源管理必要性
納稅評估是國際通行的一種稅收征收管理方式和手段。我國納稅評估概念是從國外的“Assessment”和“Au—dit轉譯而來,最早譯為“審核評稅”和“稽核評稅”,總局正式啟用納稅評估概念是在2001年l2月印發的《關于加速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推行征管改革的試點工作方案》中。2005年3月,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對納稅評估工作做出了全面、具體的規定,納稅評估工作在全國開始全面推行。如何有效地開展納稅評估工作,已成為各級稅務部門關注和研究的重要課題。
一開展納稅評估工作的必要性及其意義
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美國、日本、德國、新加坡、中國香港等發達國家和地區開始致力于征管體制和方式的改革,它們雖然在稅制方面存在較大差異,但是,在稅收征收管理方法和手段上,卻有著共同的特點,即以“評稅”、“計算機核查”等不同形式實施著這一相同性質的管理方式一一納稅評估,并且都取得了較大的成功。由于實行納稅評估與稅務審計密切配合這一管理制度,國外發達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征管效率得到令人信服的很大提高,同時也給我國的納稅評估工作提供了借鑒經驗和啟示。
開展納稅評估工作是我國新時期強化稅源監控管理的重要內容和手段,其作用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一)納稅評估是一項具有開拓性的稅收征管改革,賦予征管工作新的內容
納稅評估作為一種稅收管理和服務手段,貫穿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納稅評估不僅是稅款征收和稅務檢查的銜接點,而且是稅收管理工作的重點和核心。隨著納稅評估工作的開展和不斷完善,將引發稅務機關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以及工作內容和工作方法發生重大變革,并對稅收征管產生深遠影響。
(二)納稅評估有助于稅務機關加強對稅源的控管,堵塞管理漏洞,減少漏征漏管,增加稅收收入
建立在納稅申報基礎上的納稅評估,是稅務部門實施稅收管理的“雷達檢測站”,通過設置科學的評估指標體系,借助信息化手段,對稅源進行動態監控,發現異常,及時進行處理,將納稅人目前大量存在的非主觀性偷逃稅款的錯誤及問題及時處理在未發或萌芽狀態,從而提高稅源監控能力和水平,促進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同時又能有效地防范征納雙方的稅收風險,減少征納成本,達到強化管理和優化服務雙贏的目的。
(三)納稅評估可以為稅務稽查提供案源
由于目前稽查部門獲取信息的渠道不夠暢通,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日管信息掌握了解得不夠全面。因此,無論是人工選案還是計算機選案,都帶有一定的盲目性。納稅評估經過評估分析,發現疑點,直接為稅務稽查提供案源,減少了稽查部門對打擊偷逃騙抗稅款行為的盲目性,也有利于提高準確性和時效性,重點更突出,針對性更強。
(四)納稅評估有利改善稅收環境,促進誠信納稅
開展納稅評估的前提和依據是納稅人的申報、納稅和經營等相關信息。因而,采集的信息必須具有全面性、時效性,并能形成可利用的數據庫。這些可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提供基礎信息和充分依據,對于建設納稅信用體系乃至誠信社會都有著重要推動作用。
二當前納稅評估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在國家稅務總局的政策指導下,我國的一些基層稅務機關開展了以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為主的納稅評估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效果。但由于納稅評估工作在我國稅收征管中是一項全新的工作,還需要不斷完善。目前納稅評估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納稅評估的定位不夠準確,內部協調機制沒有建立起來。
納稅評估對內是強化管理的手段,對外是優化服務的措施。因為目前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撐體系,所以納稅評估不是法定程序,也就不帶有強制性。但在實際執行中當納稅人拒絕約談或提供有關資料時,有的評估人員采取了罰款或停供發票等措施,這些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不規范的做法。同時由于機構和人員配備上的相對獨立,稅收分析、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三者之間的良性互動機制尚未形成,這不僅制約了稅源管理信息的共享與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而且也是制約稅源管理工作深度的一個重要因素。
(二)基礎信息資料不夠完整、真實、有效。
納稅評估工作離不開數據資料的搜索、采集、積累和掌握,納稅評估過程中要進行大量的指標測算、資料比對等定量、定性分析,沒有數據資料,納稅評估就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目前,我國稅務機關收集的評估資料存在不全面和不充分性,相關的財務、會計資料,包括納稅人生產經營狀況,以及外部相關部門信息等收集不全,同時還缺乏對納稅人的申報資料具有佐證作用的相關資料,從而使我國的納稅評估結果與客觀實際有較大差異。同時稅務機關取得的評估資料幾乎都是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供的資料,而目前會計信息不對稱現象較為普遍、會計信息質量不容樂觀,有些納稅人提供的資料難以真實反映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信息可靠性和可用性不高。由于資料的不真實,評估結果誤差大。
(三)納稅評估缺乏細致準確的指標體系。
科學的指標體系是納稅評估系統評估篩選疑點納稅人的依據。目前納稅評估指標體系還很不系統,有的指標實際操作性不強。行業稅負和預警值設置不合理,因此現階段評估人員主要憑借管戶經驗對企業進行歷史時期縱向比較和同行業橫向比較,局限性很大。
(四)多稅種評估分別進行,增大成本,加重納稅人負擔。
根據《辦法》的規定,納稅評估工作的對象為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管理的所有納稅人及其應納所有稅種。納稅評估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管戶責任開展。對同一納稅人申報繳納的各個稅種的納稅評估要相互結合、統一進行。因此,開展納稅評估工作時要特別注意避免對同一納稅人進行不同稅種的重復評估,避免評估人員多頭多次下戶,以降低稅收成本,減輕納稅人負擔。
(五)納稅評估人員綜合業務素質亟待提高。
納稅評估是一項復雜而又具有綜合性的工作,它涉及稅收、會計、財務管理、計算機技術等方面的知識,同時還需掌握各行業經營情況和特點。目前,從事評估的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相當一部分評估人員知識面窄,掌握評估的方法不夠,不善于從各種涉稅信息中尋找蛛絲馬跡或挖掘深層次問題,使評估工作流于形式,評估效率不高。
三深化納稅評估的思考
在目前各級稅務部門強化稅收征收管理的工作中,納稅評估作為深化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成為征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環節和內容,隨著納稅評估工作的不斷實踐,其實效性已凸現無疑,但現階段納稅評估開展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還有待進一步的完善,筆者對此有以下幾點思考:
(一)解決好納稅評估的法律地位問題。
當前,我國開展的納稅評估實質上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撐體系,這使
得稅務人員和納稅人對納稅評估工作不理解、不重視。因此應努力尋求納稅評估的立法支持,給納稅評估一個法律上的身份。
(二)建立起稅收分析、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的良性互動機制。
建立良性互動機制,就是要將稅源管理的分析、評估和實施三個不同環節統籌考慮,優化管理流程,在內部相關職能部門之間構建信息共享、良性互動、有機統一的工作格局。其核心就是要在稅收分析、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三者之間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和雙向反饋機制,形成一個以稅收分析指導評估和稽查,評估為稽查提供有效案源,稽查保證評估疑案的有效落實,評估與稽查反饋結果改進評估分析和稅收分析工作的機制,以及時發現征管中存在的問題,找出薄弱環節,正確把握征管關鍵點,不斷加以改進和提高。
(三)要注意大力拓寬評估信息的來源和采集渠道。
納稅評估效果好壞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評估信息的占有程度。目前來看,缺乏全面、準確、有效的評估信息已經成為評估工作的瓶頸,必須花大力氣解決。辦法是積極取得當地政府及其行業管理部門的支持,拓寬評估信息的來源和采集渠道,通過相關管理部門廣泛搜集各類與稅收相關的信息,如工商、銀行、公安等政府部門管理信息;煤炭、燃油、水、電、汽、房屋、土地、車輛等行業管理部門信息等,為納稅評估提供充分準確信息。這在地方各稅的評估工作中尤顯必要。依靠地方政府部門實行綜合治稅的做法,是一個很好的拓寬信息來源、有效開展納稅評估辦法。
(四)創新納稅評估方法。
目前普遍采用的評估方法是指標分析方法,即用稅收或財務分析指標,確定指標預警值,將被評估企業各指標值逐一比對,就某方面問題提出警示,同時利用一定數量的稅收和財務分析指標,建立綜合評估分析指標集,從多方面對企業申報數據的合理性做出評析。其優點是能夠指明納稅人某個財務指標處于非正常狀態,能夠指出納稅人財務指標的不均衡性和處于非正常狀態的項目。這對于科學分析納稅人的納稅狀況和負稅能力,明確加強管理和稽查目標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它們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無法準確定位納稅人財務指標不正常的原因;二是無法有效測量疑點納稅人存在問題的輕重程度。因此各地要在完善指標分析評估體系的基礎上,積極引入數量經濟模型深化納稅評估。這種方法是在總結指標分析定性評估優點的同時,針對其量化不足的弱點,基于經濟學原理,利用數學模型技術來模擬企業經濟運行實際情況,估算企業稅基和企業應納稅額的總量,根據估算稅額和企業實際繳納稅額的差值及差異率來篩選疑點對象。今后的評估工作應逐步實現指標分析與模型分析的有機結合,以提高評估結果的準確性,進一步促進稅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