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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調查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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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調查的基本方法

      社會調查的基本方法范文第1篇

      關鍵詞:實踐;應用;社會調查

      一、社會調查法的含義及特征

      1.社會調查法的含義

      社會調查法是一種采用實證方式獲取社會信息的手段,是有目的、有計劃、有系統地搜集有關研究對象社會現實狀況或歷史狀況材料的方法。它通過直接實際調查,收集實在的數據,進行統計分析,進而推論出結果。其主要包括三部分內容:是什么(弄清社會問題),為什么(尋找問題原因)和怎么辦(尋找解決方法)。其主要目的在于收集充分的一手數據以解決研究的問題。

      2.社會調查法的特征

      首先,社會調查法的社會目的性。任何社會調查都有一定的社會目的性,調查的目的必須在調查前明確,其歸納起來有幾個方面:一是服務于政府,為政府提供決策參考;二是服務于企事業單位,為管理提供決策參考;三是服務于社會,為社會提供社會生活及個人行為準則之參考;四是服務于科學的理論,成為科學理論的佐證。

      其次,社會調查法的多樣性。由于現代社會現象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決定社會調查方法也各有差異,如有問卷調查、電話調查、網上調查等多種方式,以及對調查資料的分析和研究時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以及現代科技計算機的應用。

      第三,社會調查法的系統性。人類生活的社會是一個不斷變化和發展的復雜而龐大的系統。在社會調查的實施中,調查對象和調查內容具有系統性,同時其采用調查方法也具系統性。

      第四,社會調查法的研究性。社會調查不單單是一項收集資料的工作,包括資料收集和資料的加工、分析研究等環節,是一個從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的過程,資料分析階段具有研究性,資料的收集過程也具研究性,在實踐中必須把調查與研究二者統一起來。

      二、社會調查法實踐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1.實踐人員的態度問題

      社會調查實踐是一個復雜而艱辛的過程,需要實踐人員大量的時間與精力,這就要求實踐人員具備良好的態度、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提前做好相關調查準備。實踐人員的態度問題主要是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在實踐調查展開過程中,調查實踐者未在進行調查研究前做好充分的準備,結果數據只是按照實踐者個人意圖而空想的粗略結果,完全失去了數據的真實性;另一種情況是,主要設計者可能由于時間緊迫或者調查范圍較廣,需要協助人員,而協助人員因為不熟悉程序或粗心大意,在實踐過程中,做的數據粗糙或者不全面,最終無法保證數據的正確性。有時由于調查人員素質不高、不負責或大意妄為,調查統計不細心或者憑自己猜想得出數據用于報告中,結果違背了實際事實,最終會導致存在的問題往往沒得到解決,而使得整個調查變得毫無價值。

      2.方法誤用問題

      在實踐調查中,常常出現方法誤用問題,所采用的理論方法與實際情況的脫節,在調查方法的使用上普遍情況是陳舊而單一、缺乏科學性。現代社會調查方法雖然在19世紀才傳入我國,我國社會學者在20世紀20年代就已開始獨立運用該方法進行一些社會調查、民意測驗,但是它的影響不大。我黨所倡導并身體力行的典型調查,其中由所奠定的社會調查方法論基礎,依然是主流。這種社會調查方法還處在感性直觀層次,而面對信息時代社會生活的復雜性、多樣性和多變性,單純依靠典型調查和實地調查很難反映事件的全貌,往往所做的調查停留在淺顯的表面層次。再加上目前調查、分析手段缺乏科學性,手工作坊式的調查方式仍占主導地位,一般的問卷調查,基本上是依靠人工方式完成,而電話調查、網上等新調查工具未得到合理而充分的應用,致使調查流于表面,材料也無說服力。

      調查方法出現的陳舊簡單而缺乏科學性的情況,究其原因,主要因為以下幾點:一是理論的貧乏。對所要調查的問題在理論上認識了解不足或者缺乏了解和研究,使得調查變得漫無目的,而在問卷設計方面也不盡合理,故在實踐訪談過程中也缺少了針對性。例如:對當前學校道德教育存在的問題進行社會調查,對道德教育如果概念不清、模糊,對學校道德教育過程中所有影響因素沒有全面地把握,那么所進行的調查只能停留在人云亦云的程度。大學者先生在總結40年代調查實踐時,深有體會地指出:在實地調查沒有理論做導線,所有材料都是零星的,沒有意義的。二是被理論框得太死,形成固定套式,沒有創新性。有些調查者沒有把社會調查之前形成了一個固定的理論作為參照體系,而是以之為萬能模式,在調查中用這個模式去硬套活生生的社會生活,始終在固定的范式里循環。

      三、提高社會調查法實踐應用效率的對策

      社會調查法在實踐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如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酒店管理專業教學、社區警務課程教學、戰略管理及網絡應用等,它的實踐應用有著深刻的現實意義,有效地改變了傳統的教師、課本、課堂為中心的教學觀,同時也提高了工作運行的效率,使理論與實踐充分結合。但是如何提高社會調查法的實踐應用效率?首先,需要明確社會調查法的應用程序或步驟,然后根據上述問題及其特點提出相應的行之有效的調查實踐策略。明確社會調查法的程序或步驟,簡單來說就是明確:調查什么,誰去調查,向誰調查和怎樣調查等。具體有三個階段:第一,前期準備階段,主導者應做好社會調查前的輔導。了解和掌握社會調查的基本理論知識、基本要求和具體的操作方法,明確社會調查的目的、意義、調查對象和調查過程,初步掌握如何搜集資料、篩選資料、分析資料以及撰寫調查報告。第二,實際調研階段。該階段的工作主要由實踐調查人員自主完成,進行實地調查,這時應注意方法的權變性。根據研究主題的不同,情況的不同,在具體過程中應該適當地調整原先所設定的方法,并且對原設計進行修改和完善。具體包括的內容有:做出周密詳細的調查計劃書,計劃書內容應體現調查目的、調查方法、調查時間和地點、進程安排等。設計問卷,根據調研主題的要求,集思廣益,按照科學、合理、簡潔的原則設計調查問卷;實地調研,根據計劃,采用實地走訪、電話訪問或網絡調查等方式,搜集第一手資料。第三,總結階段。主要包括:整理資料,對原始數據進行整理、歸類和綜合,并以統計表或統計圖的形式將統計結果直觀表現出來,還要對統計結果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從而得出符合實際的結論。此外,還包括對于完成的社會調查報告結論,進行相應的交流和繼續跟蹤調查。

      而在社會調查中要得到真實可靠的數據,使得整個調查研究具體科學性具有現實意義,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調查實踐者必須充分了解和掌握社會調查的基本理論知識,對其基本要求和具體操作方法做到胸有成竹,對調查的目的、對象、過程及意義有明確的認識。這是進行社會調查的前期工作,同時,要有了一定的理論知識,應根據具體情況,實際情況靈活地調整調查計劃日程或更換調查方法。比如進行實地調查進行訪談,應根據研究主題的不同,分別采取結構性訪談、半結構性訪談,以及開放性訪談,由于被訪談者個體特征的差異性(如口頭表達能力等),在具體訪談過程中也應該適當地調整原先所設定的方法,并且由于原先設計過程中的遺漏和失誤,有可能還要對訪談問卷進行修改。

      第二,在實踐過程中,要合理安排和使用人力資源,調查人員自身特點應與所任工作相適應,防止因為粗心而造成數據失真的情況發生。調查人員在實踐中應擔負起應有的責任,集中精神,認真負責的落實好所擔任的工作。其次,實施調查的人員應加強協作,提高團隊協作能力,進而保證和提高工作運行的效率,在調查過程中,應培養高級數據統計分析等高素質高技能的人才。

      第三,面對信息時代社會生活的復雜性、多樣性和多變性等特點,單純依靠典型調查和實地調查已很難反映事件的全貌,現代社會調查方法理應得到廣泛應用。隨著社會科技的發展,調查新工具在不斷出現,如電話調查方式,網上調查方式等,有其獨特的優越性特點,極大的提高了工作的效率,應大量投入到調查工作中。在分析手段方面,由于較少使用電子計算機及其統計分析軟件,統計分析水平普遍較低,這就需要加大科技的投入,普及網絡計算機,推廣統計分析軟件的使用,使之服務于社會調查工作,提高社會調查的工作效率,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社會調查工作更好的服務社會。

      參考文獻

      [1]陳依元.系統方法與社會調查[J].哲學研究, 1985(07).

      [2]張俊亮.社會調查研究法在地理教學中的實踐與思考[J].新課程:教研,2010(02).

      社會調查的基本方法范文第2篇

      [關鍵詞]社會調查方法;實踐環節;教學效果

      [中圖分類號] G642.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2095-3437(2017)03-0008-04

      社會調查方法課程在上海工程技術大學開設已有十多年的歷史。課程由社會科學學院的專業教師主講,最初是作為公共管理類專業的必修課,全學分制改革之后面向經管類所有專業學生開放供選修。本文將在介紹社會調查方法課程的價值與特性的基礎上,著重介紹該課程實踐環節設計與實施的情況,結合當前實踐教學中尚存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完善的對策建議。

      一、社會調查方法課程的價值與特性

      社會調查方法課程主要內容包括調查研究的基本原理、抽樣、測量與問卷、訪談與觀察、稻荽理與分析、撰寫調研報告等。本課程的學習目的是使學生掌握調查研究的基本原理、一般程序和基本方法,并在實踐活動中具備一定的調查研究能力,即基本能夠使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開展社會調查研究,并撰寫調研報告。

      社會調查方法課程對于公共管理類專業人才培養具有重要意義,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其一,社會調查是從事公共管理相關工作的基本方法,這是由公共管理學科的特點所決定的。公共管理是政府和其他公共組織為促進社會整體協調發展,采取各種方式對涉及社會公眾生活質量和共同利益的一系列活動進行調節控制的過程。有效的公共管理必須建立在對社會事實、社會問題的扎實調查、客觀分析的基礎之上。只有通過扎實、科學的社會調查,了解社會現狀,分析社會問題及產生的根源,才能為高水平的公共管理提供決策依據。因此,在公共管理類專業人才培養的過程中,必須教會學生如何開展社會調查。

      其二,社會調查是公共管理類專業學生系統地培養實踐技能的關鍵環節。公共管理類專業旨在培養掌握現代公共管理理論、技術與方法,基礎理論扎實,專業知識豐富,技術方法運用自如,具備復合型知識結構和較強的實踐應用能力的高素質、應用型專門人才。社會調查方法課程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課程,有助于鍛煉學生的實踐能力。從培養計劃上看,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蘊含于一系列的課堂教學活動與集中實踐環節之中,比如社會調查方法、公共管理定量分析技術、專題調研實習、統計分析實習、畢業論文等。社會調查方法課程要求學生合作完成資料的收集與分析、研究報告的撰寫等任務,這是較為系統培養學生實踐能力的首要環節,能為后續的專業實習與畢業論文奠定基礎。

      實際上,社會調查方法課程之所以重要與其課程特點密不可分。首先,從課程的教學目標來看,社會調查方法旨在培養學生的探究能力,使其具有初步的研究能力。因為社會調查方法是社會科學探索社會現象、發現社會規律的途徑與方式,其旨在讓學生“獲得‘如何了解事物,而不是知道什么事物’的探究能力”。 [1]要真正掌握社會調查方法,學生必須具備積極的探索精神和理性的科學精神,并以此開展研究性學習。所謂研究性學習,就是“將學生置于一種主動探究并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的學習狀態,讓學生通過親身體驗來了解知識的形成和發展過程”。[2]這就要求教師將教育的重心轉到學生研究能力的培養上;這就要求學生拋棄機械記憶、淺層理解和簡單應用的學習方式,并就感興趣的或重要的社會現象展開調查,在數據的基礎上,結合相關理論進行分析,最后得出恰當的結論。

      其次,從課程的教學方式來看,社會調查方法必須注重實踐教學環節。該課程兼具理論與實踐兩方面的特征,目的是讓學生在學習有關社會調查方法基本原理的基礎上,能夠在某個領域實際運用社會調查的方法和技能。課堂理論教學可以讓學生知道社會調查是一種怎樣的方法,而實踐環節的操作才能讓學生真正掌握怎樣使用這種方法。因此,實踐環節設計就成為社會調查方法課程的重中之重。這就要求教師“將教學過程從傳統的以‘課堂講授為主’轉變為以‘實驗、實踐體驗為主’,鼓勵學生‘像研究者那樣’參與社會調查實踐”。[3]

      二、社會調查方法課程實踐環節的設計

      上海工程技術大學社會科學學院社會調查方法課程組教師,十分重視課程的實踐環節。實踐教學對任課教師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其要求教師要同時兼具“領隊人”、“教練員”、“裁判員”的角色。首先,教師要精心組織實踐環節的總方案,并提出每個實踐環節的明確目標與要求;其次,教師要教會學生使用具體的調查方法,實現每個實踐環節的學習目標;最后,教師還要對學生的學習效果,尤其是實踐環節的實施狀況進行科學評價,給予合理考核。

      (一)實踐環節的總體設計方案

      社會調查方法課程實踐教學依循的設計思想是:完全按照社會調查方法知識體系的內在邏輯和實際社會調查過程的前后環節,在每一部分的教學中都設計出讓學生動手實踐、親身參與的活動內容,布置相應的任務,提出相應的要求,使得學生完全被“卷入”到社會調查的實踐中來,使學生在實踐中邊學邊干,既增長理論知識,又增強實踐能力。

      總的來說,本課程專門設計了六個實訓環節:確定選題、設計研究方案、概念操作化、問卷設計與發放、實地深入訪談、撰寫調研報告。本課程還要求學生組成規模為3-5人的小組,各小組以某一社會問題為研究對象,通過問卷調查和深入訪談收集資料,進行一次小規模的社會調查研究,撰寫3000字的調研報告,并上臺匯報交流調研成果。

      為了最大限度地調動學生自主學習的積極性,我們采取“重過程、有激勵”的科學考核方式,學生成績評定采取平時成績與期末閉卷考試相結合的方式。具體考核比率為:課堂學習表現20%(讀書筆記與作業10%+課堂討論與回答問題10%)+調研報告20%+課程考試60%。其中在試卷方面,考慮到社會調查方法的應用性特點,教師盡量避免出那些學生靠死記硬背就能得分的題目,而是設置了一定數量的案例分析題和實踐操作題,如要求學生當場設計問卷、擬定研究計劃、設計抽樣方案等。

      (二)實踐各環節的具體要求

      在每個環節的設計時,教師不僅會提出明確的實踐目標與要求,而且還會特別注重一些細節的設計以強化學習效果。

      1.選題

      在講授選擇調查課題時,教師要求每一個學生先根據課程理論學習了解到的選題標準來擬出自己的調查課題,然后在小組范圍內充分討論,篩選出一個大家公認的選題作為本課程實踐環節的主題,供教師進行評價與引導。這樣做有兩個好處:一方面,由于常常需要經過激烈討論和爭辯才能決定最終的題目,這在無形之中達到了加深學生對課本內容理解的效果;另一方面,既然選題是大家充分討論后形成的,學生認同該題目,其后續參與的積極性相對會高。

      2.設計研究方案

      在確定好選題之后,學生需要設計好研究方案,對整個研究工作進行規劃,制定出探索特定社會現象或事物的具體策略,確定研究的最佳途徑,選擇恰當的研究方法;同時,還要制訂詳細的操作步驟及研究進度等方面的內容。

      3.概念操作化

      這個環節對學生來說理論難度較大,同時也是特別重要的一環。它是把研究的核心概念轉化為可實際測量的指標的橋梁。一方面,教師在解釋概念、變量、指標的內涵的基礎上,詳細地介紹了概念操作化的步驟與方法;另一方面,學生在嘗試對自己的核心概念進行操作化之后,教師一一進行具體地指導,這能為后續的研究打下扎實的基礎。

      4.問卷設計與發放

      在概念操作化的基礎上,學生要掌握問卷設計的原則與技能,科學地設計一份題目數量不少于15道的問卷。在討論課上,教師把所有的組兩兩配對,讓配對的兩組學生互相做對方的問卷進行模擬試調查,指出問卷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修改意見,共同完善。問卷修改完成后去實地發放,要求每個小組至少發放50份問卷。當然,在問卷發放之前,還涉及抽樣方案的選擇。我們要求每個小組根據本小組調查課題的需要,提出理想的抽樣方案,并說明這些抽樣方案的優缺點各是什么,最后對各小組的抽樣設計方案進行評比。

      5.實地深入訪談

      在課堂講授深入訪談法時,提前讓學生準備好訪談提綱,現場請學生模擬一對一訪談和集體訪談,并進行點評。訪談分兩批進行,第一批是在教師講授深入訪談的技巧之前,第二批是在教師講授深入訪談的技巧之后。對比前后兩批學生的訪談過程與質量,進一步深化學生們對深入訪談的認識,讓學生真正掌握深入訪談的技巧。我們要求學生在課題的實地調查中必須深入訪談2個相關的研究對象,每次訪談時間不少于30分鐘。

      6.撰寫調研報告

      在整理問卷數據和訪談資料的基礎上,結合相關理論進行分析,擬寫調研報告。我們要求學生能夠在SPSS或Excel中進行數據的錄入和簡單的統計分析。撰寫的研究報告必須要素具備、結構合理、條理清晰、分析有據、有圖有表。最后,學生還需制成PPT在討論課上匯報交流。在交流過程中我們還特意設計學生提問與點評環節,讓學生當專家,最后由一批學生評委打分確認名次,排名前三的小組學生的實踐環節得分為優。

      通過這六個環環相扣、循序漸進的訓練,可以將課程的講授與學生的實踐完全地結合起來,較好地調動了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課程學習取得了可喜的效果。

      三、社會調查方法課程實踐環節中存在的問題

      經過幾輪的教學,課程組教師發現社會調查方法實踐環節還存在一些問題。

      (一)課時偏少,課程周期短,影響了課程教學效果

      幾年前,社會調查方法課程在我校相關專業培養計劃中是3學分、48學時,但后來在教學改革過程中被降低到2學分,壓縮為32學時。社會調查方法課程內容豐富,至少包括導論、選題與文獻綜述、研究設計、測量與操作化、抽樣、問卷、訪談、定量資料分析、定性資料分析、撰寫研究報告等基本章節。以社會研究方法專家風笑天教授的教材為例,全書共有13章。在課堂上教師不僅要講授理論知識,還要安排多次討論課進行實踐環節的交流。32個學時對于社會調查方法課程來說的確捉襟見肘。而且,學校的教學時間安排是每個學期分成兩個學段,每個學段為8周。讓一個初學者在8周之內掌握調查方法并完整地開展一個研究,難度十分大。時間過于緊湊會使學生對理論知識的消化與實際調查的開展都有些倉促,這勢必會影響到課程學習的效果。

      (二)經費缺乏,實踐基地少,削弱了課題研究的科學性

      由于沒有任何經費,學生開展調研的費用,包括復印問卷、往返交通、購買調研小禮品等都是自己支付。一方面,這會導致學生在選題時往往局限于與大學生有關的現實問題,而對公共管理類專業的相關社會問題則研究較少;另一方面,這會導致學生在抽樣時,很難做到真正的隨機抽樣,而只是采取街頭偶遇抽樣的方法,而且抽取的樣本數量也很有限,從而降低了樣本的代表性。即使小部分學生選擇與公共管理專業有關的課題,但由于課題涉及相關的政府部門或社會組織,學生缺乏社會關系與經驗,去調查時經常被拒之門外。盡管學院已建立了一批校外實踐基地,但實際上雙方的合作關系還不足以深厚到樂意接待學生去其組織中進行深入調查。因此,學生收集到的Y料不僅代表性不夠,而且數量也十分有限,這直接影響了研究的科學性,即信度與效度較低。

      (三)學生學習動力不足,研究性學習能力不高,降低了學習效果

      雖然學生對于實踐環節設計總體較感興趣,但隨著調查各環節實際工作的展開,其難度逐漸增加。這就要求學生付出更多的時間與精力,部分學生這時表現出了疲倦和懈怠,缺乏足夠的動力支撐高質量的學習。此外,受傳統“滿堂灌”教學模式的影響,絕大多數學生都習慣于被動聽課、死記硬背復習迎考的套路,而對于讓學生走出課堂自主探索,獨立去發現、分析和解決問題,學生們普遍感到不適應。因此,在學習過程中,有些學生消極應對、敷衍了事,還有些學生混在組里,“搭便車”不出力,教師也奈何不了他們。

      (四)班級規模大,教師工作量大,無法持續確保指導水平

      在2013年之前,社會調查方法課程只作為社會科學學院內部相關專業的必修課,選修人數與班級規模都在可控范圍之內。但自2014年實施全學分制改革之后,社會調查方法課程作為學科基礎平臺課,面向所有經管類各專業開放,修讀該課程的學生數量顯著增加。在教師人數不變的情況下,每個班級的學生從50個左右增加到100個左右。由于該課程需要學生組隊參與實踐環節,教師要全程跟蹤指導,而且在課堂上要進行充分的交流與互動。大班教學不僅意味著教師工作量翻倍,而且課堂交流也無法達到理想效果。

      四、優化社會調查方法課程實踐環節的對策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要優化社會調查方法課程實踐環節的教學效果,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努力。

      (一)優化課程安排,增強與相關課程的銜接,持續培養學生的探究與實踐能力

      從學校的實際教學工作發展態勢來看,再給社會調查方法課程增加學分與學時數是不現實的,只能通過增強與其他相關課程的銜接,使學生有更多的機會消化吸收并落于實踐。比如,在公共事業管理專業培養計劃中,后續還有現代城市管理、城市社區治理、城市危機管理等專業課程。這些課程都屬于與現實關聯度較大的課程,可以在課程設計中要求學生開展社會調查并撰寫研究報告。此外,還可以在集中實踐環節安排與社會調查方法應用有關的實習。實際上,在公共管理類專業培養計劃中,分別在第四、五個學期末安排有專題調研實習、統計分析實習。這就要梳理清楚相關課程的關系,形成循序漸進、層層深入的訓練讓學生掌握社會調查方法,提升學生的探究與實踐能力。社會調查方法課教師應該加強與其他課程教師的溝通,使學生在多門課程中能不斷地得到訓練。

      (二)改進課堂教學方式,激發課堂活力,不斷提升理論教學效果

      課堂教學是進行課程理論教學的主要形式,是教學過程的基礎環節。考慮到本課程實踐性強的特點,需要充分吸引學生參與到課堂學習與實踐環節中,有必要使用互動教學法和小組研討法,教師必須變“依賴式”教學方法為“參與式”教學方法。比如,可以要求每一位學生認真閱讀教材,而教師每次提前布置下一章課的2-3道思考題。每次上課的前10分鐘用來請學生回答問題,檢查學生的自學情況。根據學生自學的情況,對課堂教學內容的側重點做一定的調整。社會調查方法課程還要求學生以自愿原則形成小組,小組之間的研討、交流能使學生從不同角度、不同側面提出問題,互相交流看法,互相啟發,取長補短,從而吸收、鞏固、加深學生所學的知識,這還能培養學生的團隊協作精神。

      此外,還可以按照課程教學大綱規定教學內容的重點與難點,選用一些有利于增強教學效果的教學方式和方法。比如:在“抽樣”那一章,可以使用案例教學法,通過介紹社會調查研究領域一些成功和失敗的案例,讓學生深刻地把握抽樣的基本原理;在“訪談”那一章,可以使用情景預設法,事先設置某種情景,要求學生進行角色扮演,進行現場深入訪談。對于某些教學任務特別重的章節,如“測量與操作化”一章,還可以使用翻轉課堂法,圍繞一些重要的知識點拍攝10-15分鐘的微視頻,事先要求學生觀看學習,然后讓學生帶著問題回到課堂上,展開師生之間的交流討論,最后由教師進行答疑解惑。

      (三)優化實踐環節的實施路徑,提升學生開展社會調查的科學性

      首先,持續優化社會調查方法實踐教學設計,尤其是優化每個具體實踐環節的實施路徑。教師在安排學生分步驟完成從選擇課題、擬訂方案、操作化核心概念、編制并發放問卷、深入訪談、分析資料到撰寫調研報告、交流研究成果的一整套實踐任務中,關鍵是要注意“游戲規則”細節的設計,避免學生“搗漿糊”。比如,在問卷發放環節,教師不可能完全現場監督學生調查情況,有些學生偷懶就自己或讓同學胡亂填問卷。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教師可要求學生在問卷發放過程中留下一些影像資料,以證明調查過程的真實性。其次,適當增加經費投入,建立社會調查方法課程實踐教學的資源保障機制。有條件的話,增加課程組教師數量,實現小班化教學。再次,加強與實地基地的合作,可與相關組織定期策劃一些社會調查研究項目,由專業教師牽頭,讓社會調查方法課程學生分別承擔其中的子項目,為學生創造正常開展調查的機會。

      (四)提升學生對實踐環節的重視程度,加強對學生學習效果的監督與評價

      首先,要提升學生對社會調查方法課程實踐教學的重視程度。通過加強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提高學生對探究和實踐能力培養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認識,進而能夠積極、認真、踏實地參與到社會調查方法各實踐環節中去。其次,創新學生參與實踐環節的機制。比如,組隊時注意不同班級、個性、成績等多樣化的搭配組合;團隊運作時可實行組長負責制、定期會議輪流主講制、成員末位淘汰制等,使團隊能夠在訓練學生的實踐能力中發揮獨到的作用。最后,加強對學生參與實踐環節的監督與評價。一方面,教師可聘用研究生作為助教,強化對學生的指導與監督,對實踐過程與實踐記錄進行定期檢查,對異常情況必須加以嚴肅教育與整改;另一方面,教要對學生實踐結果、調查報告等進行合理評價,判斷學生掌握理論知識并用于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高低,對于未達到教學效果的應予以及時、適當地補充教育。

      [ 參 考 文 獻 ]

      [1] 張世勇. 以探究能力培養為核心的“社會調查方法”教學改革[J]. 科教導刊(中旬刊),2014(12):112-114.

      社會調查的基本方法范文第3篇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實踐意義

      社會調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訴訟中,判決宣告前由有關部門對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為的社會背景、成長經歷、生活環境、實施犯罪前后的表現等進行調查,并形成書面社會調查報告提交到法庭,為司法機關正確處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據。從上述定義不難看出,社會調查制度的實質是一種人格調查制度。因為人格調查制度是在刑事訴訟中,特別是在法院的判決前,對行為人的性格愛好、身心狀況、家庭狀況、生活環境、成長經歷、社會交往等情況進行調查,綜合判別被告人的人格狀況、測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作為對行為人作出恰當處置時參考因素的活動,其本質是強調對犯罪人個體的尊重與關注,強調刑法的實質公正,這與社會調查制度的基本內容和基本特征是一致的。

      考察域外有關人格調查制度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人格調查制度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征:

      一是人格調查緊緊以行為人為核心展開。人格調查需要調查的項目有很多,包括行為人的性格特點、身體狀況、成長經歷、家庭情況、社會交往、平日及實施指控行為前后的表現等,這些項目繁多的調查,看起來非常分散與雜亂,實際上,這些調查都是緊緊以行為人為核心展開的,對行為人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等背景情況的調查以及對被告身體、性格等自身狀況的調查,并不是最終的目的,目的在于從各個方面收集和行為人相關的信息和資料,全面掌握行為人的個體情況,在此基礎上分析、判定行為人的人格。

      二是人格調查通常由專業人員或專業機構來完成。對行為人的人格狀況的測定與評估,不是把各個項目簡單羅列,而是通過由表及里、由表象到實質的調查分析,來綜合判斷行為人的個性特征、心理活動、發展趨勢,其調查程序的嚴謹性和調查結論的法律屬性,決定了調查主體的特殊性。

      三是人格調查是對刑事被告人量刑的重要參考因素。犯罪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對社會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響到對被告人進行刑事處罰的輕重;而近年來輕刑化的司法理念,在強調對被告人刑罰個別化的前提下,還要綜合判斷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在這個意義上,人格調查制度就成為量刑、尤其是判處非監禁刑的重要參考因素。首先,該報告是影響合議庭對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個重要因素,特別是擬判處管制、緩刑和免處的被告人。其次,該報告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庭進行法庭教育的重要依據。只有詳細掌握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后,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庭才能發現教育、感化、挽救該未成年被告人的“閃光點”、“感化點”,以便有針對性地對該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第三,該報告也為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庭在宣判后對未成年人回訪跟蹤幫教提供了有效的參考材料。

      二、社會調查制度在我市的法律實踐

      自河南省蘭考縣法院首創社會調查員制度以來,各地法院均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嘗試,并已制度化、規范化。我市法院也在借鑒長寧、海淀等法院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結合自身工作特點,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嘗試。我們研究制定了《佳木斯市涉少案件社會調查員制度實施辦法》,并于2005年10月在全市法院正式實施。主要工作模式是實行庭前調查、參與訴訟、跟蹤幫教的“三段式”服務。該《辦法》對調查員的職責、義務、工作規程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最明顯有別和優于全國其他法院的有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調查員的準入設置了目前全國最高的門檻,只有具備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滿二十三周歲,從事教育、共青團工作,關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致力于矯治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具備一定法律知識,誠信記錄優良的同志才能夠初步進入遴選范圍;二是調查員由法院和共青團聯合選任和考核,經未成年人及法定人同意以中立的身份開展工作,不依附于控、辯、審任何一方,不得從事兼職的法律工作;三是對當庭宣判緩刑的案件,調查員直接參與宣判后的教育,在第一時間內實現與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包片民警、居委會(村委會)主任、學校老師的對接,共同制定跟蹤幫教措施;四是實行社會調查員有償服務,除報銷實際支出外,根據工作量發給相當于其日工資標準的合理報酬,對表現突出的調查員,每年由共青團組織給予表彰。

      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社會調查制度的核心貴在客觀、公正。因此,我們在設計這一制度和選擇調查員的時候不僅規定了較高的標準,而且把從事律師、陪審、法律援助、法官、檢察官、公安干警等一切有可能與案件或案件的偵察、起訴、辯護、、審理有關的人員排除在外,而且規定了為期一年的考核、淘汰期,以期確保調查報告客觀、公正。

      (一)選拔聘任的基本情況

      我們委托的社會團體組織為共青團,由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團市委聯合在全市范圍內開展選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員,自2005年6月以來共選聘兩批82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員,選任條件為年滿二十三周歲以上,具備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風嚴謹、認真,具有一定法律專業基礎知識,熟悉未成年人特點,熱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從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團組織中負責青少年維權工作的人士。首批選任的48名社會調查員有11名來源于各縣(市)區團委干部,有30名中小學校教師,有7名來自其他機關。其中有30名為我市心理陽光協會成員。社會調查員平均年齡為31歲,其中市區24名,各縣(市)區24名,每個縣市至少3名。已經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不再聘任為社會調查員,以上人員均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從事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的經驗。完成選聘工作后,由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市中院與團市委共同下發了文件,對各有關部門支持和配合開展社會調查工作做出要求,市中院組織對社會調查員開展了培訓,頒發了工作證件。

      (二)開展社會調查的情況

      我們要求審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原則上對每名未成年被告人開展社會調查,全部由聘任制社會調查員負責。開展社會調查首先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人開展社會調查的目的、方法和法律依據及后果,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開展調查。對被告人委托的辯護人開展的調查,不作為社會調查報告使用,僅作為其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對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不同意開展社會調查的,由法庭決定是否繼續委托開展調查。2006年-2009年8月,佳木斯市兩級法院共判處罪犯5983人,其中未成年罪犯620人,其中對365名被告人開展了社會調查,沒有開展社會調查的84名,其中法定人不同意的38名,異地犯罪的46名,適用簡易程序的14名。社會調查員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學校、家庭、社區、村委會、工作單位等地,走訪家長、教師、親友、鄰居、同事。經與公安機關的協調,社會調查員可以持證到羈押場所會見未成年被告人。社會調查員調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實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現等非涉案情況,多方面、深層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變過程。對調查的內容均形成了調查筆錄。在此基礎上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全面、客觀、真實地反映被調查人的性格、成長經歷、成長環境等,對其犯罪原因進行分析,對落實監管和矯治措施提出建議。調查報告不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發表意見。

      (三)社會調查員參加庭審情況

      法律對于社會調查員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訴訟地位未做規定,我們的做法是要求社會調查員參加庭審,在證人席處設置社會調查員標牌,由社會調查員在法庭調查后,法庭辯論之前作為獨立于控辯雙方之外的訴訟參與人,出庭宣讀調查報告,接受公訴人、辯護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對調查報告形成過程的詢問。此舉主要是將社會調查報告作為“人格證據”使用,避免將社會調查員歸于公訴人或辯護人一方,體現其開展社會調查的中立性。在目前審結的案件中,有的訴訟參與人對社會調查形成過程提出問題,但未就報告提出不同意見。在宣讀社會調查報告后,由審判長對報告給予評價,對可以確認的內容予以確認。在庭審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可以引用經確認的社會調查報告內容支持自己的控辯意見。在最后陳述后,社會調查員參與庭審中的法制教育,也可以參加宣判后的法制教育。

      (四)開展社會調查程序及其在文書、卷宗中的體現

      人民法院在收到公訴機關起訴書后,根據案情確定社會調查員人選,一般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聘任社會調查員。轄區各縣(市)法院原則上委托本地社會調查員開展調查,市區各基層法院及中級法院在市區范圍內委托社會調查員,每名未成年被告人需由兩名社會調查員共同開展調查,多名未成年被告人共同犯罪的,由社會調查員共同對多名被告開展調查。在送達起訴書副本時,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簽訂委托書,并由被告人、法定人提供家庭、學校、工作單位地址、主要社會關系及聯系方式。社會調查員根據案件情況確定調查提綱并經合議庭審核后開展調查,調查一般在十日內完成并形成社會調查報告。法律文書不在訴訟參與人中開列社會調查員,但在案件審理過程表述時,簡明敘述社會調查員開展社會調查情況。在事實部分的最后一段,敘述被告人的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性格特點、平常表現等同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犯罪密切相關的情況,以及實施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現,論述導致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為發生的主觀、客觀原因及應當汲取教訓的內容,一般主要采納社會調查結論。在對有罪被告人量刑時,可以引用社會調查結論作為參考和依據。開展社會調查的委托書、調查筆錄、社會調查報告、幫教意見等均收入卷宗。

      三、社會調查制度在立法和實踐操作中存在的問題

      社會調查員制度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一項卓有成效的舉措,確實發揮了一定的效用并得到了社會各方的積極評價,但由于我國沒有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的專門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意見又十分原則,社會調查員制度還存在著諸多法律和實踐操作方面的問題和障礙。

      (一)社會調查報告是否是刑事證據的問題

      多數人認為,社會調查報告基于人民法院的委托而產生,而且作為人民法院在審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前的準備工作之一,符合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規定,應該是具備證據效力的,且與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的“鑒定結論”相似,同時該報告作為一種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的文字材料,也可以認為是一種“特殊的”證人證言,只要在法庭上接受控辯雙方的詢問和質證,并經過查實以后,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但筆者認為,調查報告嚴格意義上講不能稱之為刑事證據。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證據的證明力大小是指證據與案情存在的客觀聯系的程度,而調查報告的內容只是涉案嫌疑人在案發前的日常生活學習表現等非涉案情況,對案情本身沒有證明意義,只能作為法庭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時的一種參考。因此,不能屬于法定的刑事證據。

      雖然社會調查是個新生事物,是我國法制建設進步的表現,但是仍不應有悖于現有的刑法原則和法律規定,調查報告既然不是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也不是司法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刑事證據,僅是案外的一些情況的調查和研究,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宜將調查報告的效力夸大化,因此,它不能作為刑事證據使用。

      (二)社會調查制度公正性的保障問題

      我國刑法第61條規定:“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犯罪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對社會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響到對被告人進行刑事處罰的輕重。由于社會調查員的調查報告中存有對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方面的說明,且是人民法院據以認定犯罪社會危害性的依據之一和量刑的參考,同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和受害人因犯罪行為受到或重或輕的傷害,希望法院可以為其討回公道、重懲被告的因素會影響其對調查報告的認識偏頗,因此,保證社會調查報告內容的客觀真實才能保障社會調查制度實施的公正性。

      筆者認為要從三個方面保證調查報告的真實性:第一,確定調查主體是保證調查報告真實性的前提。社會調查員一般由具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有一定的解決未成年人問題經驗的品質高尚的人擔任,且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護機構選定,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為特殊的訴訟參與人出現,獨立于控辯雙方之外。第二,在調查方法上,一般由社會調查員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學習、工作的所在地以及其他關系地進行調查。實踐中,可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及不同的調查對象分別采取多種方式進行調查,如談話、觀察、電話、書信、委托等方式,必要時可以各種方法交叉使用,并制成調查筆錄,最終制成社會調查報告。第三,法院在開庭前,合議庭必須先對報告的內容進行審查,并在庭審時允許其他訴訟參與人對此發表意見,這樣就進一步保證了社會調查報告的真實性。

      (三)社會調查員的法律地位問題

      我國法律用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了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進行社會調查,但是對于社會調查員的法律地位并沒有明確說明,到底社會調查員屬于何種身份、其法律地位如何引起了理論界和實務界的爭論。筆者認為:首先,社會調查員不是證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人是在訴訟程序之外了解案件真實情況的人,社會調查員是參加了訴訟以后才了解案件情況的,而且不是客觀的真實情況而是法律證據反映的情況,屬于法律事實,它和案件的客觀真實情況有本質的不同。有人認為社會調查員屬于品格證人,是就被告人的人品、品格出庭作證的證人,但筆者認為,由于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證人作證的范圍是案件事實,因此,被告人的人品和品格內容不屬于證人作證的范圍。雖然國外的司法中有品格證人的出現,但是基于法律的規定不同,比如法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只能就被告人被控事實或者其人格和品格作證”,因此,就被告人人格和品格內容作證的是合法的品格或人格證人,屬于證人的范疇。但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沒有相應得規定,不能生搬硬套的根據調查的內容將社會調查員認為是品格證人。其次,社會調查員也不是鑒定人。鑒定人是接受司法機關的依法委托或訴訟參加人的委托聘請的專門人員,是針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而社會調查員調查的是未成年人的性格特點、家庭背景等非案件或者說是案件背景情況,兩者的指向和目的根本不同。我國的刑事訴訟是一種等腰三角形關系,控方與辯方居于等腰對角,法院居于頂角居中獨立裁判,社會調查員在刑事案件中當然沒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因此,筆者認為由于社會調查員是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進行的調查,因此,不一定非要給其獨立的訴訟地位,他可以是屬于輔助或者說是服務審判的人員。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建議

      建立社會調查員制度,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權益,更好地實現司法公正。如何實現司法公正的原則,筆者認為要從以下幾方面完善社會調查制度。

      (一)通過立法明確社會調查員地位和身份

      從嚴格意義上講,我國的程序法并沒有對社會調查員的出庭問題做出具體規定。當前我國部分地區的做法主要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筆者認為,我國是成文法的國家,司法實踐應嚴格依法辦事。第一,應從立法上明確調查員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身份,使其選任、職權、責任等方面真正有法可依。第二,主體應當細化,委托關系如何確定,要有法律上的支持,相關的責任要確定下來。第三,保證內容的真實性。第四,設立出一套比較完整的程序,脫離科

      學方法和程序,內容的真實性無法保證。第五,要經過質證。總之,明確社會調查員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在將社會調查制度推廣到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盡快制定和修改相應的立法。

      (二)規范社會調查工作的程序

      社會調查雖然有其獨立性,但仍應制定一套完整的調查程序,指導規范社會調查員的調查行為,從程序上保證調查工作的公正、客觀、真實。筆者建議可以考慮采用以下措施:1、出具調查函前應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的同意;2、社會調查員前往羈押場所會見未成年罪犯時應由法院人員陪同;3、對調查內容應當制作成筆錄,或者用音像資料保存,作為調查報告的依據;4、一個案件應設立至少兩名社會調查員,在調查時應由二人同往。

      (三)強化對社會調查員的監督

      1、由于目前社會調查員一般是接受法院委托,因此直接的監督應當是人民法院,包括對社會調查報告在開庭前的審查,聽取被告人、監護人、辯護人的意見并要求調查員作出解釋或補充、核實;在開庭時聽取訴訟參加人的質詢,雖然調查報告不具備刑事證據的性質,但由于其直接關系著量刑,應比照刑事證據在庭審中接受訴訟參加人的質詢,但該意見應向法庭發表,社會調查員沒有義務回答;如果在庭審中訴訟參加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告人對調查報告發生較大爭議或提出實質異議,法庭不宜將調查報告作為量刑參考。

      2、聘任單位對社會調查員的監督措施要加強。如規定社會

      調查員定期向聘任單位報告社會調查工作的開展情況;對于調查員的不良行為聘任單位有權依取消其調查員身份等。另外,社會調查員還應接受被調查單位的監督。

      社會調查的基本方法范文第4篇

      (一)社會調查報告材料的定性分析

      社會調查報告材料的定性分析是據事論理,用思辯的方式,依靠個人經驗判斷能力和直觀材料,確定社會現象或事物發展變化的性質和趨向.以劃清事物性質界限的方法。定性分析的根本的方法是哲學方法,即揭示事物發展的一般規律的方法。除此之外,還可采用系統方法、邏輯方法,常用的方法有:

      1.社會調查報告材料分析——矛盾分析法

      即運用唯物辯證法對立統一的原理,具體分析事物內部矛盾及其運動狀況,從而認識客觀事物的方法。其具體作法分三個步驟:

      ①從調查所得的大量材料中找到事物的矛盾,即找到問題。因為問題即是應該消除或縮小的差距,差距就是矛盾。

      ②對事物存在的矛盾進行分類,看它們是屬于:歷史遺留——現實產生;客觀存在——主觀思想;自然條件——人為造成;局部——全局;根本——枝節;眼前——長遠的矛盾。

      ③分析矛盾的對立面,考察矛盾的主要方面與矛盾其它方面互相依存、斗爭、轉化的條件,從而把握矛盾的特性。

      2.社會調查報告材料分析——比較分析法

      做社會調查報告常用的比較方法有橫向比較和縱向比較;常用的分類方法為:先進行比較,弄清事物的異同,根據共同點將事物歸集為一大類,然后再根據差異將大類劃分為幾個小類,依此類推,事物就被區分為具有一定從屬關系的,不同層次的大小類別,明確地反映出客觀事物之間的區別和聯系。

      3.社會調查報告材料分析——因素分析法

      即指從社會調查報告材料中尋找出對事物產生、發展、運動起作用的要素,通過系統分析和科學的歸納,探尋到對事物變化起著關鍵作用的要素系列,掌握決定事物變化的原因,從而了解事物的本質及其運動規律的方法。運用因素分析法,首先應進行總體分析。

      第一步是把蘊藏在現象之中的各個方面的基本因素清理出來,并在初步分析的基礎上,將它們按一定的標準組成一個有機的多層面的網絡結構。影響事物變化有種種因素,歸納起來可以劃分為外因(客觀因素)和內因(主觀因素)兩大因素系列,在這一層面下,又可以從不同角度將因素分為:主要因素、次要因素;積極因素、消極因素;一般因素、特殊因素;直接因素、間接因素;必然因素、偶然因素;歷史因素、現實因素;起始因素、終極因素;潛在因素、誘發因素;階級因素、經濟因素、社會因素、學校因素(或工作單位因素)、家庭因素、個人因素等。各個系列因素有可能相互交織,錯綜復雜,顯現出一種網絡狀態。

      第二步就是通過對這一網絡的分析,從總體上考察研究對象,分析出現某一社會現象的綜合原因。這就要求實事求是地把握諸因素的內部聯系,把握其特征和轉化規律,對事物的總體進行多維的、系統的,內因與外因,客觀與微觀相結合的辯證的分析。其次是進行關系分析。即對因素與因素之間的各種關系進行分析。要著重分析因素之間的因果關系、功能關系、轉化關系、共因關系。共因往往是事物存在或變化的最根本的原因,如諸多腐敗現象的產生,其共因是私欲惡性膨脹,再進一步深究,就可找出其根本原因是權力作祟.從而找到問題的關鍵,抓住了事物的本質。再次是進行因素樹分析。即以某一種關鍵性的因素系列為主要分析目標,予以系統的多層次的剖析,按因素之間的聯系繪出因素樹圖,即:社會調查報告(社會實踐調查報告)材料的因素分析法——因素樹圖

      這樣逐層深人,直至找出最基礎的原始性要點,即具體行為表現。

      定性分析除了以上方法外,還有分析綜合法、歸納演繹法、科學抽象法、社區研究法(是以分析社區人口集體與特定生活環境、社會條件之間的相互關系,探討社區的社會構成、社會功能、價值觀念、日常生活及發展變化的方法)、歷史研究法等多種方法。

      (二)社會調查報告材料的定量分析

      社會調查報告的定量分析是對社會現象或事物的規模、范圍、程度、速度等方面數量關系的情況和變化,進行變量計算和考察分析,弄清其數量特征的方法。簡言之,就是從事物數量方面入手進行分析研究。目前,在調查研究中進行定量分析已越來越普遍,使用定性、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已成為大勢所趨,也是調查研究走向完善的標志。定量分析的 基本方法有:

      1.社會調查報告材料分析——統計分析法

      即運用統計學的原理,對社會調查報告所得的數據資料進行綜合處理,分析現象在一定時間、地點、條件下的數量關系,以揭示事物的性質、特點及其變化規律的過程和方法。統計分析法包括描述分析和統計推論兩個部分。

      ①描述分析,是把收集到的數據整理加工,找出其中的規律以及現象之間的關系.并用統計量對這些資料進行描述。它主要包括:編制次數分布表.繪制次數分布曲線,測繪現象的集中趨勢的離散趨勢以及現象之間的相關關系等。例如:我們研究城市居民近五年來生活水平提高的情況,根據調查所得的材料,把每戶居民年收人劃分為六個等級:2萬元以上,17000~20xx0元,14000~17000元,11000~14000元,8000~11000元,8000元以下。然后計算每一個等級中有多少戶居民,這就是事件次數分布統計。計算各等級居民在全體居民中所占的比重。就是比例分布統計。計算全體居民的平均收人,就是對這個數列的集中趨勢的統計。計算全體居民平均相差多少錢,就是離散趨勢的統計。

      ②統計推論,則是指在隨機抽樣調查的基礎上,根據樣本資料對全體進行推論。它常用的方法有兩種:區間估計,統計假設檢驗。

      2.社會調查報告材料分析——社會測量法

      社會調查報告的社會測量法即通過測量和評定某一社會群體或團體中社會關系或社會意向的一種方法。社會測量法分社會關系測量和社會意向測量兩種具體方法。社會關系測量法較為常用,是指將所研究的某一社會團體內部成員相互吸引或排斥的關系狀態數量化,從而分析其人際關系的一種方法。運用此法可分五個步驟。

      其一,確定選擇標準,有六種類型:①工作標準,以測量工作團體內部的關系;②娛樂標準,以測量娛樂群體內部的關系;③社交標準,以測量社交群體內部的關系;④生活標準,以測量生活團體內部的關系;⑤學習標準.以測量學習團體內部的關系;⑥服從標準,以測量被領導與領導之間的關系。

      其二,選擇指示項。一個標準,可以擬出多個指示項。如服從標準可擬出:你認為本單位誰當領導最合適?誰威信?你最不服誰的領導?等等。

      其三,制作測試答卷。給出選擇標準;限定選擇數目;交代測試目的、選擇范圍(團體之內),說明對測量結果保密等。

      其四,填答試卷。當面填寫,當場收回。

      其五,對試卷進行整理分析。

      對社會調查報告材料的選擇,要注意:

      1.運用典型材料說明觀點。典型材料是代表性的材料,它顯示著事物和現象的某些本質特征,有著以一當十的力量。

      社會調查的基本方法范文第5篇

      目前我國相關司法解釋已經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進行了規定,各地也在實踐中探索著這一制度。但是,從這些規定也可以看出,我國并沒有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制度。各個部門都針對本部門的具體情況作出了規定,但整體上沒有銜接,缺乏完整的梳理與清晰地系統。社會調查主體規定得比較籠統,而且缺少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的統一規定。社會調查報告的性質和作用在我國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釋中規定得也不完善。法律以及司法解釋規定得抽象和不完善導致了實踐中司法部門在實施社會調查時的不統一。

      目前,結合我國實際建立統一、規范的社會調查制度已成為必然趨勢,筆者認為其核心問題主要有:

      一、社會調查報告的性質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證據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具有關聯性,而社會調查報告反映的是犯罪人的背景材料和接受幫教的條件,并沒有證明犯罪事實本身。因此我們認為社會調查報告不是證據,控辯雙方也不能在法庭上對其加以質證。但如果公檢法機關發現律師和委托的社會調查員提交的社會調查報告有比較大的分歧,則可以另行委托其他社會調查員進行社會調查并提交報告。社會調查報告是經過調查后作出的書面報告,是司法機關作出決定或者裁判的重要參考因素,其應該具有準法律文書的性質。隨著社會調查制度在我國的不斷發展與成熟,應該制定出規范社會調查報告的統一格式和必備內容。

      二、進行社會調查的主體

      1.社會調查主體應具備的條件。社會調查主體是通過走訪相關人員、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生活、學習、社區以及其他關系所在地等進行實地調查,從而掌握該未成年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并作出書面社會調查報告的人。因此其必須滿足三個方面的要求:應當對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情況有比較全面、深入的了解;應當有充足的時間進行社會調查工作;應當具有一定的法律專業知識。

      2.社會調查主體的范圍。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律師無論是從自身條件還是從為未成年人辯護需要的角度看都應當進行社會調查,并向司法機關提交社會調查報告。但為避免律師只是從對未成年人有利的角度提交報告而出現報告不準確和不全面的情況,公檢法部門作為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中的控訴方和裁判者,也應當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情況。依照我國目前司法解釋的規定,控辯雙方都可以提交社會調查報告。但是目前我國并沒有在公檢法部門形成專門針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的系統性制度。以我國實踐看來,各級共青團的權益部門、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以及未成年人保護辦公室中具有一定條件的工作人員可以擔任社會調查的工作,他們有相關專業知識,有較高的文化水平,有與青少年工作密切相關的工作經驗,同時又能保證中立性,公檢法部門可以委托其進行調查。還要特別指出的是,2004年社會工作者被載入中國職業標準目錄并逐步專業化。社區的一項主要工作職責就是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管理和監督。隨著這個職業走向正軌,社工也就比較適合進行社會調查工作,而且社區在法庭作出判決后可以根據社會調查情況有針對性地對未成年犯罪人進行社區矯正。

      3.社會調查主體的法律地位。調查主體的法律地位關系到其在刑事訴訟中的身份,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涉及其履行職務的職權保障,決定其制作的調查報告的屬性,影響其調查職能的充分發揮。應盡快從立法層面明確界定調查主體的法律地位。賦予調查人員等同于鑒定人的訴訟參與人身份,以使調查人員能以正當的名分參加訴訟,獨立自主地提出調查報告并接受各方質證。

      三、社會調查開始的時間

      雖然目前在理論和實務界比較熱衷于討論審前社會調查,但是筆者認為,律師和公安機關委托的調查員應當自偵查階段就要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社會調查并提交社會調查報告。因為社會調查報告反映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該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險性,可以作為偵查機關決定是否取保候審以及檢察機關作出是否批準逮捕以及是否決定的重要參考因素。

      四、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

      未成人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主要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未成年人的個人背景材料,另一部分是據此提出的建議。個人背景資料包括基本情況和背景情況。個人基本情況指的是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生理和心理情況、性格特點、是否在校讀書等情況,背景情況包括走訪未成年人的家庭學校、社區以及關系密切的朋友等了解到其的家庭情況、在校表現情況、社區對其的評價以及社會交往等情況,未成年人的成長經歷情況;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以及實施犯罪行為前后的表現等情況,受害人遭受犯罪影響的程度、對犯罪人的態度以及是否與犯罪人達成了刑事和解等。社會調查報告中應當盡量附有證明這些客觀事實情況的相關文件。社會調查報告中的建議部分是指進行社會調查的律師和社會團體中的調查員依據調查的情況向司法機關提出處理該未成年人的建議,主要包括是否應當取保候審,是否應當被不予批準逮捕,是否可以酌定不,是否可以對未成年人從輕、減輕、免除刑罰或者適用緩刑等。

      五、社會調查報告的作用

      在偵查階段,社會調查報告可以作為公安機關訊問未成年人和決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適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非羈押強制措施以及檢察機關不予批準逮捕的重要依據。在審查階段,社會調查報告可以成為檢察院是否酌定不的依據。在審判階段,社會調查報告可以作為法院決定對未成年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判處緩刑等輕刑的重要參考依據。法院作出裁判后可以根據社會調查報告提供的信息對未成年人進行幫教。在執行階段,執行機關可以根據社會調查報告采取針對特定未成年犯罪人的矯正方法,盡快消除其危險性,使其成為正常健康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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