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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市森林公園;游憩功能;演變
城市森林公園多以山岳居多,其中不少自古就是名山大川、游憩名地,不僅擁有山川自然之美,不少也留下諸多的文化古跡。這些景區在歷史上的游憩活動也非常豐富,如祭祀、封禪、士人漫游、宗教慶典等等,其活動的目的主要包括觀光審美、宗教及禮制等;活動的主體也集中在權貴階層,平民涉足的內容不多;活動的頻度也因主體不同而有著較大的差異。
隨著社會的發展,尤其是生活方式的變化與科學技術的進步促使大眾擁有更多的閑暇時間,人們需要在閑暇時間里進行各種形式的游憩活動來使自身從單調、疲憊的工作中得到恢復和調節。同時,城市化進程也使得不少風景名勝、森林山岳距離城市越來越近,甚至被納入城市區域之內。這些位于城市內或城市近郊的景區就首當其沖地充當了城市居民的重要游憩地。當然,現代的游憩活動無論是內容還是形式上都較以前有了很大程度的變化。研究這些變化,對于我們理解城市森林公園的游憩產品設計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城市森林公園游憩功能演變分析
(一)城市森林公園游憩功能演變趨勢。
1.中國古今城市森林公園游憩活動對比。
中國的農耕文明歷史悠久,在農作文化和意識的指引下,逐漸形成自然、崇尚自然的精神動力和文化內涵,并且使中國古代的哲學思想容納了極其豐富的旅行與游觀思想和欣賞自然山水的基本原則[1],如中國儒家思想所推行的自然“比德”觀以及道家所推崇的“天地與我并生,萬物與我為一” 的游觀思想等。因此,中國古代的游憩活動多圍繞自然景觀展開,而景觀欣賞常被作為“與民講道”的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來教化民心,而這就是中國山水一直被推動成為公眾游憩場所的最基本根源[2]。森林公園以自然山水為本,一直是中國古代權貴、士人、旅行家所熱衷的游憩場所。中國古代的森林游憩活動比較單調,大體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是觀賞性游憩活動,主要在自然季節轉換時或是節慶時刻進行,游憩的地點多為風景秀美、獨具特色的山水佳地。如春賞百花、夏賞夜蟬、秋賞紅葉金菊、冬賞寒雪,文人雅士一邊欣賞美景一邊進行吟詩作賦、飲酒唱和等活動,成為古代文人都非常喜愛的游憩形式之一。
二是娛樂性游憩活動,主要是節慶民俗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清明踏青、重陽登高、林間詩會、曲水流觴等等。追求人際關系的和諧以及傳統的承續是活動的主要目的。
三是宗教祭祀與紀念性游憩活動,這些活動一般以宗教祭祀為其活動內容,但是逐漸演變為民間舉行娛樂活動的栽體。如寒食和清明節,在農村地區流行極廣的春社活動,以及由于宗教祭祀引起的人數龐大的朝山進香活動等。
現代社會的森林游憩活動與古代相比,有著較大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游憩主體的范圍擴大。中國古代的游憩活動主體多為權貴、文人士大夫階層,而普通百姓或是不愿、或是不能,其實際廣泛參與的活動不多;而現代社會的游憩活動主體已擴大到全體大眾。
二是游憩的動機多元化。中國古代的游憩活動主要以休閑娛樂、人際交往、文化交流、自然審美、宗教紀念等為目的;而現代的人們進行游憩活動又增加了社交聚會、療養保健、商務會議、體育健身、科普教育、追求時尚等具體動機,反映了現代社會人們休閑的多樣化需求。
三是游憩活動的利益幅射面擴大。中國古代由于游憩活動產生的社會經濟利益極為有限,也并未形成產業化;而在現代社會,游憩產品的開發和利用,往往對當地社會經濟發展起到重要的帶動作用。
2.現代城市森林公園游憩活動演變趨勢。
現代的城市森林公園因為地理位置優越、資源類型適宜,成為城市居民游憩的優選地點。而隨著游憩需求的不斷發展,城市森林公園的游憩功能也隨之發生變化,呈現如下演變趨勢:
(1)適應游憩者數量上的不斷增加。城市生活緊張的節奏、生活方式的變化、新的假期政策的執行使得城市日常游憩需求不斷的增加;同時,由于城市森林公園位于城市近郊或市內,在可進入性上擁有越來越多的便利,能夠很好地滿足城市居民日常游憩的需求,成為市民游憩的優選地點;豐富多彩的游憩活動類型也吸引著更多的人們前往城市森林公園享受游憩帶來的輕松和愉快……這些有利條件使得城市森林游憩者的數量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這種數量上的變化,既拉動了森林游憩產品的市場,也給森林公園這一特殊的游憩場所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如環境容量、公園功能區劃分、活動類型設計等。
(2)滿足游憩活動類型多樣化的需求。現代社會的生活方式發生著日新月異的變化,人們需要更多具有新意的游憩形式來放松身心、實現自我提升和滿足,傳統的觀光、獵奇型游憩活動已無法滿足人們多樣化的游憩需求。近年來在森林游憩中逐漸興起的活動形式有社交聚會型游憩活動、參與體驗型游憩活動、康體休閑型游憩活動、科普藝術型游憩活動、個性創意型游憩活動等,此外,由于城市森林游憩者中老年人的數量不斷增加,使游憩活動的設計也要更多地考慮老年人這一市場需求。
(3)在游憩時間上更加多元化。城市森林游憩在時間分布上也呈現多元化傾向,不僅局限于節假日。由于近郊風景區與城市間距離的縮減、周邊居民的增加、老齡化的影響以及私家車的普及和公交運營時間的延長,使得城市森林游憩的時間分布發生了變化,如早晚游憩增加、非節假日游憩增加、游憩停留時間延長等。
(4)對游憩活動空間進行功能細分。隨著游憩者數量的增加和游憩時間的延長,對游憩場所的空間承載力必然產生影響,這種影響對于森林公園游憩場所而言更為重要。為了實現森林公園的可持續發展,勢必要對森林游憩空間進行功能細分,明確核心游憩地帶與非核心游憩地帶。同時對游憩活動進行分級,根據游憩活動對環境的依賴要素和影響程度確定不同游憩活動的功能區。在對功能區進行管理時,要注意滿足需求的同時,控制游憩活動對森林環境的負面影響。
(5)滿足不同游憩群體需要。現代城市森林游憩者群體也呈現多樣化趨勢,除了傳統的團隊旅游者外,還包括家庭、朋友群體、學生群體、會議度假群體、個人出游者等。不同游憩群體在需求上有著較大的不同,尤其體現在出游時間、出游目的、服務要求方面。對于整個森林游憩者群體組成來說,團隊旅游者的比例不斷下降,城市居民出游比例增漲較快。
(二)城市森林公園游憩功能演變的原因
引起城市森林公園的游憩功能的演變的原因探究起來,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1.城市與森林公園的地緣關系變化。
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使得城市與一些位于城市郊區森林公園的空間關系發生了較大變化,相對空間距離縮短,游憩地的可達性提高。這種地緣關系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城區向森林延伸:城市區域的擴張,縮短了與森林公園的距離。城市建設使原來的城區在不斷地擴大,可能導致原本距離城市較遠的遠郊森林公園走近城區,轉變成為近郊森林公園,甚至是城內公園。
(2)森林周邊被城鎮化:城市規劃對森林公園周邊土地的利用,使得森林公園被城市新功能區所包圍。
原來森林公園周邊土地多為農業或林業用地,隨著城市的擴張,一些近郊的森林公園周邊的土地被納入城市發展新規劃,或作商業用地、或作工業用地。這種土地性質的改變促使人的聚集,給公園景區帶來更多的人流、物流、車流。
(3)城市至森林的可達性提高:城市交通系統的提升,進一步提高了城市與森林公園之間的交通便利程度。此外,私家車出游的增加也推動了城市森林公園游憩功能的發展。
2.城市森林公園游憩主體變化
功能的存在是為了滿足需求,因此,游憩者主體發生的變化是影響城市森林公園游憩功能變化的直接原因。游憩主體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游憩主體絕對數量的變化
城市森林的游憩主體包括外來旅游者與當地居民,其中城市居民數不斷的增漲是造成游憩主體數量增加的主要原因;其次城市與森林公園之間可達性的提高,也提高了游憩活動的便利程度,間接促進了游憩主體數量的增加。這種數量上的變化,也并非理想化、無限制增漲,在現實中往往必須受到公園本身承載力的限制。
(2)游憩主體結構的變化
城市森林公園的游憩主體從人口學特征方面來看,具備共性的變化趨勢,即年齡結構變化較大,表現為老年人在游憩主體中比例提高。這是現代中國城市老齡化趨向的結果,同時,也是現代人享受生活、健康保健意識提高的體現。雖然老年人的消費能力較之于年輕游憩者較低,但對于森林公園這一公共性資源來說,服務老年人也是其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必然要求。
從游憩主體類型結構上看,包括外來旅游者、當地居民,而當地居民又包含了兩大類,日常游憩者和節假日游憩者。不同類型的游憩主體在對游憩功能的利用方式、游憩時空流動規律等方面都存在著差異。
從游憩主體構成比例上看,外來旅游者、當地居民在不同的游憩地點所體現出來的比例有著各自的特點。有的游憩地點較能吸外來旅游者,當地居民游憩者比例較低;有的游憩地點則以當地居民游憩為主,外來旅游者比例不高。
(3)游憩主體游憩行為變化。
游憩主體受現代生活方式變化的影響,在游憩行為上也呈現出時代的特點。
首先體現在游憩主體的游憩時間安排上。中國現行的假期制度使得我國人民的基本可支配閑暇時間占全年的1/3,且假日分布均勻,非常利于短途旅行和游憩活動的開展,在客觀上促進了游憩主體出游的積極性,提高了出游頻度。
其次體現在游憩觀念的轉變上。2010年,我國人均gdp達到4382美元,經濟水平的提升,意味著人們的消費能力提高,消費需求也有了新的變化。同時,伴隨著國民文化修養的提高,人們對如何利用閑暇時間有了更多的想法,觀光獵奇型活動已無法滿足新形勢下的游憩需要,人們期望享受能滿足更高層次心理需求(社交、尊重、自我實現)的游憩活動內容。反映在現實生活中,社交、科普、康體、參與型的游憩活動相較于普通觀光型游憩活動更容易得到人們的青睞。
再者體現在游憩出行方式的變化上。城市森林公園做為游憩場所,在交通上有著較大優勢,能夠滿足人們游憩所希望的“輕松”出行。游憩者無論是采取公共交通還是私家車出游方式,都能夠輕松實現從城區到森林的位移。此外,隨著人們文化素質的提高和對“游憩”理解的深入,許多人們甚至會采取更為健康環保的出行方式,如自行車、徒步等方式進行森林游憩活動。這些變化都將會影響城市森林公園的游憩功能規劃和產品設計。
二、游憩功能演變對城市森林公園的影響分析
游憩功能的演變推動了城市森林公園的發展,也給城市森林公園提出了更多的要求。游憩功能演變對于城市森林公園影響,歸納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正面影響。
1.豐富城市游憩功能。
城市森林公園位于城市近郊或是市內,在可達性上要優于其他的風景點。而且這類森林公園素有“城市綠肺”的美譽,對于游憩者,特別是城市居民來說,能夠使他們耗費較少的成本(時間、金錢、精力)滿足親近自然的需求。因此,城市森林公園為外來旅游者以及城市居民提供游憩的場所和服務,無疑是對城市游憩功能的一種豐富。這對于豐富旅游者的旅游體驗、為整個城市營造和諧發展的氛圍、提高城市人口素養都具有極大的好處。
2.為森林公園提供穩定的客源。
我國的森林公園在開發初始,大多都被定位為風景名勝區,針對旅游者市場進行產品設計與營銷。在觀光型旅游產品吸引力逐漸下降的今天,如何保持森林公園的經濟效益,是許多老牌森林公園都在認真考慮的問題。森林公園由于資源的性質,其開發和利用都必須慎重,符合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游憩功能的開發使得森林公園吸引了更多的城市居民,這些本地游憩者雖然不會如過夜旅游者一般產生交通、食宿等方面的費用,但是其消費潛力仍不容小覷。如果游憩服務產品開發得當,也可以為景區增加不少收益。同時,由于游憩活動的習慣性和日常性,這部分城市居民客源會比較穩定。
3.推動森林公園可持續發展。
游憩者對游憩環境的要求一般比較高,期望能在生態條件比較好的環境里交流感情、放松身心、陶冶情操。城市森林公園如果要滿足游憩者的需求,就必須在森林的生態維護和可持續發展方面多下工夫。因此,游憩功能的發展對森林公園的可持續發展客觀上會起到較大的推動作用。當然森林公園也可以利用游憩者對森林環境的期待,設計生態、環保主題的游憩項目,使游憩者通過參與活動提高環保意識、共同努力維護良好的森林生態環境。
(二)負面影響
1.環境容量承載壓力加大。
城市森林公園游憩功能的增強,必然會使當地游憩者數量增多。這類游憩者的游憩活動大多具備社交家庭性、日常性、習慣性等特點,這使得森林公園在日平均接待量上相對地有較大的提高。在周末及法定節假日,這種情況會更突出,這對公園的環境容量造成了一定的壓力。對于森林公園來說,環境承載力往往意味著資源的生命線,經營者必須在這個方面進行理性的權衡和科學的調節。
2.森林公園規劃要求提高。
傳統的森林公園多以景觀觀賞為主要產品的供應形式,而對于現代游憩者來說,不會為了觀賞這一單純的目的,頻繁地出入一個地點進行游憩活動。游憩動機的多樣性使得人們對游憩場所的要求更為復雜,因此,森林公園若要增強游憩功能,就要認真調查分析游憩市場的需求情況,合理規劃森林公園,設計多樣化游憩服務產品。
3.可能導致旅游收入的波動。
森林公園游憩功能的增強,還可能對市場結構和市場定位產品產生影響,造成旅游收入的波動。這是因為,公園游憩市場中外來旅游者與本地游憩者之間的相對比例會隨著游憩產品的增加而有所變化,可能出現外來旅游者的相對比例減少的情況。森林公園在游憩市場方向的側重,也可能會導致在景區規劃、產品設計方面發生相應的調整,最終對旅游收入產生影響。當然這種影響的負面因子能夠通過合理的規劃盡量減少或避免,甚至可能實現游憩市場與旅游市場的共同發展。
參考文獻:
[1]樓嘉軍. 農耕文明和民間娛樂—中國古代民間游憩活動淺析[j].1996,(5):17-21
目前高師院校歷史學教育采用的中國古代史教材主要有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福建人民出版社、華東師大出版社等出版的多種版本,其中大多數版本的第一版編寫時間多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諸版本教材雖再版多次,除了添加一些史學界研究的新成果、新發現外,在內容上并沒有大幅度的修訂。而從上世紀八九十年代開始至今,高中歷史教材已經多次修訂乃至重新編寫。因此,現行的高中歷史教材與高師歷史教材在編寫時代有著較大的時代隔閡。
從編撰體例看,現行高師歷史教材均是章節體,均是以唯物史觀的五種經濟形態來作為中國古史分期的依據,按照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三種社會形態的依次演進編排教學內容。中國古代史是高師歷史專業的必修課,授課時一般約占中國通史總課時的40%。而現行使用范圍最大的人教版高中歷史教材,主要是根據教育部2003年頒布的《普通高中課程標準(實驗)》編寫的。在課程設置上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必修課分為歷史(Ⅰ)、歷史(Ⅱ)、歷史(Ⅲ)三個學習模塊,分為25個專題。其中與中國古代史有關的專題共三個:古代中國的政治制度、古代中國經濟的基本結構與特點、中國傳統文化主流思想的演變,僅占必修專題總數的12%,其課時分配的比例占總課時數的10%~15%。選修課分為六個模塊,其中與中國古代史有關的內容有商鞅變法、北魏孝文帝改革、王安石變法、古代中國的政治家、儒家文化創始人孔子、杰出的中醫藥學家李時珍、二里頭文化的探索、三星堆遺址──古蜀文明之謎、中國著名歷史遺跡、明清宮殿、皇家園林和陵墓、中國古城和古村落、中國昆曲,不到全部選修內容的10%。由于高中學生可根據自己的興趣任選2~3個模塊[1],因此,高中生能夠通過選修課學習中國古代史的內容是十分有限的。由此可見,高師歷史教學和高中歷史教學在中國古代史教材的編撰體例上截然不同,在課程設置上有著很大差別,在教學課時和內容的比重上也相差巨大。
編撰體例、課程設置、教學內容的差別,直接造成了高師歷史教學和高中歷史教學在教學方法、目的、手段等方面的斷裂。以專題為主的高中教材編撰體例使高中歷史教學的日常模式主要以多媒體教學為手段,以某一歷史專題為講授的主軸,以使學生掌握歷史階段特征和發展線索為目的,最終使學生具備從不同角度認識歷史發展中全局與局部的關系,辯證地認識歷史與現實、中國與世界的內在聯系,培養從不同角度發現、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1]。從理論上看,目前高中歷史教學的一整套教學設置似乎有利于培養出在知識、能力、情感上均較完備的合格高中生,但在應試教育大環境沒有改變的條件下,在以升學為“指揮棒”的前提下,學生學習的實際效果十分堪憂。以人教版高中歷史必修(二)第一單元“古代中國經濟的基本結構與特點”第4課“古代的經濟政策”“土地制度的演變”一目為例,編撰者沒有提及西晉占田制、明代的地丁銀、清代的攤丁入畝等在中國古代歷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土地制度。對于均田制僅提了一個名稱,基本內容沒有介紹。對于中國古代的賦稅征收,如西漢時期的口賦和算賦、田賦,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租調制、戶調制,唐朝的租庸調制以及明朝的一條鞭法一概刪除。僅留下井田制、均田制兩個名稱和一些表述模糊的文字,如“面對土地高度集中,歷朝政府都采取措施抑制兼并,以維護小農經濟,鞏固統治。”[2]從中國古代土地利用的實際情況看,在中唐以前,中國社會并不存在嚴重的土地兼并問題,相反是存在著大量荒地沒人開墾的問題。在中唐以前對于國家而言,人口比土地要重要。至宋代國家奉行的還是“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中國古代土地兼并現象的嚴重化,主要發生在玉米、馬鈴薯等高產農作物傳到中國以后,引發人口急劇膨脹的明清時期。由此可見,現行的高中歷史教材存在著為減輕學生課業負擔、推行素質教育,而大量刪除基本歷史知識,為片面追求減少教材文字量,而行文表述不清乃至基本史實錯誤的情況。在此基礎上,高中歷史教學不僅無法培養高中學生探究、發現問題的能力,在其頭腦中也形不成所謂的知識體系和階段特征,而且還會造成學生基本歷史知識的嚴重缺乏,使其產生“歷史不過就是干癟毫無生氣的文字”的厭學情緒。這樣縱使高中歷史教師運用多媒體、歷史劇等激發學生學習歷史的教學手段,學生在經歷了課堂的活躍氣氛之后,仍然沒有多少所得。而筆者根據教學實踐發現,新課標教學模式培養出來的大一歷史專業新生普遍存在著基礎知識不足、知識體系混亂、閱讀文獻能力較弱等諸多缺陷。這使高師歷史教學很難順利開展,不僅無法向學生介紹學術界研究成果和問題所在之處,也無法與其進行深入的討論和探究,反而不得不就大一新生在高中階段沒有學習或者涉及較少的中國古代史重點歷史知識,如前面所提的口賦、算賦、田租、占田制、均田制、租調制、一條鞭法等運用大量時間加以講解和說明。這又使高師的歷史教學變成了教師一人單獨講授,學生在課堂記筆記,考試背筆記的“一言堂”和應試教育。而這種教學方式又令學生索然無味,學習歷史的積極性大大降低。經過這樣四年的本科學習,學生的學習效果可想而知。因此,這些高師生畢業后從事中學歷史教學的實際能力和知識水平就很成問題。這樣周而復始,無疑會對承載著激發中華民族自豪感、認同感、愛國心、社會責任感的歷史科學構成嚴重沖擊。
二、高師歷史教學與高中歷史教學的銜接鑒于以上高師歷史教學與高中歷史教學的諸多斷裂之處及其影響,筆者認為應當盡快對高師教學與高中歷史教學進行有效的銜接。而高中和高師兩者屬于基礎教育和高等教育兩個不同的教育階段,各自的管理方式及運行體制也大不相同。因此,在當前的條件下,筆者認為應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第一,高中歷史教師不應再單純地追求教學方法和手段的多樣性,不要過于注重教學形式,因為再先進的教學方法都必須要落實到歷史知識的講授上。與其耗費大量精力研究看似吸引學生興趣、活躍課堂氣氛但實際教學效果十分有限的教法,不如把大量的精力放在對歷史知識的準確把握和如何使學生系統地掌握歷史知識體系之上。高中歷史教師在使用現行將大量歷史知識刪除的教材的條件下,使學生對自己國家和世界歷史有一個基本明確和清楚的認識,并為有志于學習歷史學專業的學生打下堅實基礎。總之,高中歷史教師要澄清如下認識,即培養學生的能力、素質不應以大幅度的刪減歷史知識為代價;教法、教學手段僅是幫助學生學習的手段,并不是高中歷史教學的核心,真正的教學核心仍然是承載著人類文明的歷史知識。
關鍵詞:古代城市;制度變遷;體制內;體制外
本文受上海高校青年教師培養資助計劃(項目編號:ZZGCD15023);上海工程技術大學科研啟動項目(2015-37)資助
中圖分類號:F29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古代中西方城市的比較――基于制度層面的分析
收錄日期:2016年11月16日
中國與西歐的古代城市雖然都是經濟繁榮的區域,但是其成因、內部制度以及人口規模和主體都有著本質的不同,反映出中國與西歐在封建社會發展過程中各自的制度特征。與此相關的研究也很多,復旦大學的趙建民教授曾經從中國與西歐封建城市的區別中尋找中西封建社會解體緩速的主要原因,并分別從中西城市建立的目的、與封建統治的關系、在封建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方面進行了論述。劉景華比較了封建時代中西城市產生的過程,二者在“城市”的概念內涵方面的差異,以及在城市中發揮重要作用的行會等民眾組織,從而得出西歐中世紀城市能蓄積起沖擊封建政治體系的力量,而中國封建城市更多意義上是在封建政治體系中起著堡壘作用。李培、習亞哲從城市人口特征與地域分布、農業和商品經濟對城市發展的影響以及城市內部規則演變等角度對西歐封建型城市與中國封建型城市進行比較研究,并概括兩者的類別特征。張南、周伊將春秋戰國時期的中國城市和古典希臘城市作比較,從城市的興起,城市的功能以及城市的歷史地位方面討論了二者的不同。
近年來,關于古代中西方城市的研究比較多,運用豐富的史料從不同的方面進行了分析,然而就目前的研究成果來看,史料學的分析方法占絕大多數,通過對史實的描述總結,從而得出結論;但是經濟學的理論利用較少,沒能將理論經濟學與經濟史學有機地結合起來。自從以科斯為代表的新制度經濟學興起之后,不斷的有人將制度變遷理論運用到經濟史的研究中,其中以諾斯為代表,本文通過描述古代中西方城市的特征,嘗試運用誘致性制度變遷和強制性制度變遷的相關理論進行分析,得出古代中西方城市在制度變遷方面沿著不同的道路。城市作為這一過程中的產物,它不僅體現了制度變遷的不同結果――體制內和體制外的產物,而且體現了不同的制度變遷路徑導向不同的社會形態――封建社會和資本主義社會。
一、城市的起源
中古中期的歐洲,隨著封建制經濟的發展,以及長子繼承制等制度因素,一部分人開始從事手工業及商業活動,起初他們在領主的土地上進行交易,由領主對其提供一定的保護,并收取相應的稅收等管理費用,隨著貿易活動的頻繁與貿易規模的擴大,自由的商品交易與領主的管理約束相互沖突,為了脫離封建領主的管制,11世紀之后,意大利、法國的一些“城市”為了爭取獨立的權利,開始進行反抗領主的斗爭。經過長期的斗爭,他們獲得了不同程度的自治權,最終掙脫了封建束縛。關于我國古代城市的起源,學界有很多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城市是防御外部侵略,保護內部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目的而建立的;另一種觀點認為城市是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人們為了交易的目的聚集在一起便形成了城市的雛形“集市”;再一種觀點則從地理因素出發,認為在交通要道,水利樞紐或自然資源豐富的地區自然發展形成了城市。第一種觀點可概括為政治上的原因,例如建立城墻,組織軍隊等硬件設施,從而使得一個地區貌似一個“城市”,但是這種早期的城市與歐洲中世紀的城市有著本質的區別,它并沒有相對發達的手工業和繁榮的商業,而是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經濟活動,與真正意義上的城市還有一定的距離;第二種觀點與歐洲的城市興起原因有相似之處,但突出的區別在于,古代中國的城市服從于封建政權的統治,而歐洲的城市則是獨立于封建政權的統治。因此,個人權利在古代的歐洲城市遠遠大于其在中國;第三種觀點認為的起源,更加體現了城市是一個自然的制度變遷的結果,不像歐洲的城市,需要制度上的徹底變革,擺脫舊制度,建立新制度。
因此,從中西方城市的起源來看,古代中國的城市是政治經濟發展的需要,是封建體制內的產物;而中世紀歐洲的城市,通過贖買或與封建領主的斗爭,創建了新的制度,游離于主流體制之外,成為封建體制中的一種異己的力量。產生這兩種結果的原因之一是,不同的意識形態對制度變遷的過程產生了不同的影響。根據林毅夫的觀點,一個社會不同階級之間的意識形態差別如果足夠大,那么有可能會引起革命。在古代的中國,等級觀念強于西方,對于自身利益的訴求更多的寄希望于有一個“清官”,能夠為老百姓帶來福祉。由于這種強烈的等級觀念,即意識形態的資本比較大,剝奪的時間也相對較長,也就是說,即使沒有這樣的“父母官”,人民對嚴苛的稅賦,殘酷的統治的承受能力也遠遠高于西方。西方歷來強調平等,私人產權不容侵犯。因而,如果一項制度安排侵犯了這種權利,就可能引起制度變遷,有些學者稱之為制度“剛性”(相對于制度的“彈性”)。
二、城市的制度
中世紀的歐洲城市是自由的象征,農奴為了擺脫被奴役的地位一般會逃往城市,居住一年零一天以上,便成為自由人,因此有“城市里流動著自由的空氣”的諺語。同時,城市還擁有租稅權、司法審判權、行政和軍事等獨立的自治權利。市民是城市的主人,在城市中擁有話語權,通過選舉和市民大會參與城市的管理和監督。在具體的商業領域,有第三方組織――行會協調和規范經濟行為。縱觀歷史,只有在集權或的程度較弱的社會發展階段,經濟活動相對自由的情況下,第三方組織才能發揮積極的作用。因此,與領主的莊園形成鮮明對比的歐洲城市,完全獨立于周圍的“封建農村”,充分體現了自由民主。而古代中國的城市,雖然大多既是政治中心又是經濟中心,但是其商業功能是依附于政治功能的。與自下而上建立起來的歐洲城市不同,中國的城市往往是因為統治當局的因素,自上而下建立的。北宋的城市也是由于政府取消了坊和市的區分而變得更加繁榮。城市的空間結構,建筑布局,功能定位無不體現當權者的意志。城市中的人民完全處于被統治地位,沒有任何表達自身意愿,獲取相關權利的途徑,即使遇到涉及個人利益的情況,也只能訴諸于官府。封建當局的權力是絕對的,不受挑戰的。既然城市的居民無所謂自由與權利,也就沒有類似于西歐的農民逃往城市的現象,人們走到哪里都是一樣的。中國古代社會結構是一元的,沒有獨立發展的工商業,城市與鄉村一體化,城市統治著農村。官府運用行政手段對城市商業經濟進行直接的管理監督,調節市場的價格水平,供求狀況甚至規定交易商品的種類,同時收取一定的稅賦。另外,中國在唐宋時期,雖然也出現了行會,但與西歐的行會有所不同,中國的行會向官府繳納稅收,并借助官府的權威管理行會,體現了政府對經濟的間接干預,可被視為政治權力在經濟領域的延伸。
綜上,從古代中西方城市的制度特征來看,歐洲中世紀存在著領主莊園的封建專制制度和城市的自由民主制度兩種截然不同的制度類型,而在古代的中國,國家對城市和農村擁有絕對的統治權力。從制度變遷的角度來看,古代歐洲城市的制度是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而古代中國的城市制度帶有強制性制度變遷的色彩。在古代歐洲,受其意識形態的影響以及政府有限理性的制約,政府實施強制性制度安排的成本遠遠大于其收益,因此沒有設置新的制度安排的動機,相反城市的市民階層有充分的自由以較低的成本創造適合城市經濟運行的制度。這種由市場自發形成的制度是由于封建體制中的制度不均衡才產生的,所以是與封建制度格格不入的。而在古代的中國,影響國家設置制度安排成本的一個重要因素――統治的合法性遠高于歐洲,國家有強烈的動機,通過低成本的制度安排,獲得更高的稅賦收入、提高自身的威望等制度的收益,強制性的制度變遷首先是符合國家利益的。因此,西歐的城市是摧毀封建統治的力量,而古代中國的城市是鞏固封建統治的堡壘。
三、城市的主體
城市的主體指的是城市的政治經濟活動以某一個群體為核心,他們能夠控制城市的發展方向,并不是指城市中何種人口數量最多。中世紀的西歐城市是國內外貿易的中心,城市的主體是從事工商業的自由市民。由分工和專業化發展而產生的商品交換支撐起城市的經濟。并且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交易規模的擴大,城市人口不斷增加,因此對農產品的需求也相應增加,于是吸引了周圍農村居民帶著剩余農產品來到城市進行商品交換,降低了農奴對封建領主的依附;另一方面,封建領主對工業產品和奢侈品的需求也對實物地租向貨幣地租的轉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農奴與領主與城市經濟發展的聯系越來越大,封建的生產關系受到嚴重的威脅。
而中國的城市,不僅有手工業者和商人,更重要的是封建的官僚、貴族和高利貸者,他們的消費活動是城市經濟發展的動力。南宋的臨安城隨著首都的遷入,人口由40萬增加到124萬,超過了當時的開封。同時,隨著官僚貴族的加入,城市的服務業也得到發展,酒樓、茶坊、瓦子等休閑娛樂行業迎合了統治階級的需要,有時甚至通宵營業,被稱為“鬼市”;另一方面,封建官僚、地主和高利貸者在農村擁有大量的田產,他們通過封建的地租和稅賦對周圍的農村進行剝削,更重要的是他們掌握著國家機器,通過封建政治制度進行權利尋租,因此他們有加強和鞏固封建政權和生產關系的強烈動機。
從制度變遷的角度來看,歐洲城市的制度安排最初是市民根據市場發展的需要而設置的,隨后的發展也由市場起主導作用,其結果也是交易成本最低,最適合市場經濟發展的制度被創造出來,原來的封建體制也會受其影響,被不自覺地納入市場經濟的發展進程中,無形之中促進了封建體制的瓦解。而古代中國的城市制度由統治階級根據自身的需要而設置,之后由市場規律加以實現,那么資源配置會傾向于統治階級的利益,其結果必然是鞏固了統治階級的地位,進而對封建體制的依賴性越來越強。由此可見,古代中西方城市的主體,一個是封建統治階級本身,一個是其對立階級,封建體制外的這一階級主體就注定了二者的制度變遷道路將走向不同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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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儒家孝道 小農體系 經濟績效 中國經濟
引言
近年來,隨著新制度經濟學的興起,越來越多的學者認為有效率的經濟制度是經濟增長的根本原因,同時,對產權的必要保護則是有效率的經濟制度的根本特性(North,1973;Acemoglou,2010)。而一些簡單的現象就能夠佐證這一觀點,例如,同樣文化體系下的朝鮮和韓國、東德和西德分別處于一個集權的集體產權經濟制度和一個自由的強調私人產權的經濟制度,集體產權制度下的朝鮮和東德經濟蕭條,但自由的強調私人產權的韓國和西德則經濟繁榮(Acemoglou,2001)。在這一理論的影響下,有學者(李金波,聶輝華,2011)從我國古代際交換契約的性質著手,研究儒家孝道這種特殊的社會規范的作用、形成和維持的內在機理,以此來解釋我國古代經濟的增長。他們認為,在缺乏儲蓄技術和信貸市場的古代經濟社會中,家庭會以內部代際物品轉移的形式來進行儲蓄,平滑消費,應對不確定性。然而,代際交換契約天然地存在難以證實、容易違約的問題,這種履約問題將影響到上一代人對下一代人的投資激勵,需要適當的制度安排來對之進行規避。以孝為內容的社會規范正是應這種需求而產生的。而在中國古代社會,孝道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儲蓄機制,是對縱向代際交易產權的保護,對于經濟的可持續增長具有重要意義。由于代際交換契約和孝道本身的特性,其實施需要統治者進行一定程度的干預。而統治者的干預則面臨著兩方面的權衡:一方面推行孝道可以給統治者增加社會總產出和稅收,但另一方面又提高了其征召軍隊和對外競爭的成本。因而,統治者所面臨的內外部環境和本國的生產技術影響著這種權衡,當統治者面臨較強的外部威脅時,其推行孝道的激勵就會下降,當生產技術更加偏好于青年人時,統治者推行孝道的激勵也會不足。以此為基礎,他們撰文描述了古代社會經濟的兩種均衡:一類均衡和二類均衡。通過梳理歷史,認為古代中原文明是一類均衡的典型,匈奴文明是二類均衡的典型,而羅馬文明則經歷了由一類均衡轉向二類均衡的過程。
現有關于近代中國迅速落后原因的研究基本上都是以宏觀的視角來審視古代中國的農業發展路徑問題:文化約束說從我國古代社會的整體文化價值層面解釋這一難題;產權約束說則從我國古代社會沒有建立起保護私人財產權的角度對這一問題進行解釋;發明模式說則從我國的技術進步路徑對這一問題進行闡釋;地理稟賦說則從我國的地理位置、地形條件等方面對這一問題進行闡釋;人地比例約束說則從宏觀層面對我國古代的生產要素稟賦著眼,解釋這一問題。而筆者認為,解釋中國在近代迅速落后更應該從構成我國古代宏觀經濟形態的微觀經濟主體—小農家庭入手,研究他們的儲蓄、投資行為,進而以微觀視角理解古代中國社會以小農體系高度發達為核心的經濟制度的特性,以及這種經濟制度的強“路徑依賴”效應,而這正是現有的關于解釋中國近代迅速落后之原因的文獻所忽略的。雖然已經有學者通過這一視角來解釋中國古代經濟制度的特性及績效(李金波、聶輝華,2011;趙岡,1994),但是,這些解釋有如下三個邏輯漏洞:
首先,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文化政策的推行,確立了中國古代封建社會(漢代以來中國的社會到底是否為封建社會有待考證)的官方意識形態根基,以儒家思想為核心的孝道成為上至王公貴族、朝廷大臣,下至黎民庶人所共同遵守的倫理規范,孝道治國進入全面實施階段。同時,漢武帝一系列相互配套的政策措施的實施加強了包括孝道在內的儒家思想對于社會規范、國家律法體系的影響。這一系列措施包括:一是繼續執行獎勵孝道的政策,促進敬老孝順的社會風氣的形成;二是舉孝廉,構建漢王朝統治機構體系,以“孝”為主要標準的察舉制成為定制,同時漢代以來的官學由以四書五經為代表的儒學體系支撐,強化包括孝道在內的儒家思想對精英階層意識的影響,形成以儒學思想為核心的官方意識形態;三是引孝入律,從法律上體現孝的精神,“不孝”成為大罪。因此,古代中國政府的種種誘致孝道成為社會準則的行動證明了:作為官方意識形態的“孝道”與其說是一種單純的文化現象不如說是一種“擬律法”(quasi-law)的體系,孝道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更類似于一種制度而不是單純的一種文化現象。
其次,現有的關于這方面問題的研究過分強調文化對于微觀經濟主體的生產、投資決策的影響,而輕視了古代中國資源稟賦、要素價格對微觀經濟主體投資行為的影響,如果文化因素真的是古代中國經濟增長的基本原因,那么,為什么沒有“孝道”機制約束的古代西歐也經歷了古代中國一直經歷的人口擴張和耕地擴張?道格拉斯·諾斯在《西方世界的興起》一書中詳細考察了中世紀以來的西歐的經濟增長圖景。在中世紀盛世階段,西歐經歷了一段非常快速的人口擴張與耕地規模擴張的階段—人口規模的擴張使得原有規模的莊園系統不能承載過剩的人口,激勵人口大規模向邊遠的土地質量較差的地區轉移,而此時的人口擴張并沒有引起農業的邊際報酬降低到無法承載剩余人口的程度,因此,在農業的邊際報酬能夠承載新增人口的階段,西歐社會經歷了持續的人口擴張和耕地擴張。但是,當農業的邊際報酬降低到無法承載新增人口的基本生存需要時,“馬爾薩斯幽靈”便飄蕩在西歐上空,以瘟疫和戰爭消滅了過剩人口。難道這種文化因素能夠超越個人的“經濟理性”讓人們做出非理性的投資、生產決策?
最后,縱使現在有大量的文獻對古代中國的小農經濟體系進行研究,但這些研究更多地一是著眼于某一地區的小農家庭的生產行為,如Mark Elvin在《 The Last Thousand Years of Chinese History: Changing Patterns in Land Tenure》一文中詳細考察了古代中國租地制度的演變。二是消費行為,如鄭起東在《近代華北的農業發展和農民生活》一文中以詳細的小農家庭生活收支數據還原歷史,進而重新評價近代小農家庭的生活質量。三是當地的商品流通情況,如慈鴻飛在《二十世紀前期華北地區的農村商品市場與資本市場》一文中,對近代華北的自由市場制度建立、農民私有產權的建立兩方面重估華北農村在近代的經濟發展實況。大量的、呈現出互相矛盾情況的史料使得我們無法更準確地、從理論的高度理解古代中國小農家庭的行為邏輯,尤其是古代中國小農家庭在當時特殊環境下的儲蓄以及投資行為,這種矛盾可見《駁斥》與《再論近代華北的農業發展和農民生活》兩文的爭論。同時,現有的部分考查小農體系的文獻過分偏重于其經營規模狹小、產權不明、低效、存在大量剩余勞動力等方面,并沒有客觀公正地評價小農體系在古代中國歷史上所起的積極作用,而這種過分貶低小農經濟的看法則是現在國內關于小農體系的主流觀點。
對于上述缺憾,本文試圖通過對古代中國小農經濟體系的詳細考察,從理論上構建一個真正符合古代中國特性的小農及其家庭的儲蓄、投資、生產模型,幫助我們以微觀的視角來理解古代中國的生產制度、社會組織制度,進而更好地解釋古代中國在近代迅速衰落的現象。本文的創新之處在于:第一,從理論的高度構建一個古代中國小農家庭的儲蓄、投資、生產模型,彌補現有關于古代小農經濟行為研究的理論缺失;第二,將“儒家孝道”視作古代政府管理社會經濟的制度,并將這一制度因素作為外生變量引入理論模型,詳細考察這一制度對于古代中國經濟績效的影響;第三,以更加客觀的、去意識形態化的視角重新審視古代中國的小農經濟體系,消除現有文獻對小農經濟的不當誤解。
古代中國小農及其家庭的儲蓄、投資與生產行為:一個理論模型
自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之后,儒家學說與封建王權結合,成為主流的官方意識形態。封建王朝通過以儒家學說為主要考試內容的科舉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向全社會灌輸這一意識形態,最終,政府建構起了一套以儒家“孝道”為核心的儒家社會規范體系。而在這種意識形態語境中,“養兒防老”這一具有代際財產交換性質的儲蓄行為便可以在以“孝道”為核心的儒家社會規范體系的約束下實現。因此,我們假設一個人的生命分為三期:幼年、中年、老年,一個人在幼年和老年時期沒有收入。在幼年期,個人的消費來自于上一代人的養育,在老年期,個人的消費來自于下一代人的撫養。由于古代中國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完善的貨幣市場,因而我們將個人的投資渠道簡化為兩個:土地和勞動力,即一個人的儲蓄的利率即為其投資于土地和勞動力上的回報率。為分析簡便,我們假設個人在幼年時期的消費為零,該時期的個人消費只作為上一代人的凈投資,同時,假設信息是完全對稱的。
由于古代中國社會沒有現代意義上的養老體制與社會保障體制,所以,古代中國的小農家庭的跨時期消費選擇實際上是一種集合儲蓄與不同時段的消費選擇為一體的二重決策過程。在這種背景下,對于個人來說,其跨時期預算約束函數為:
(1)
在該式中,c1表示一個人在中年時期的消費,c2表示一個人在老年時期的消費,m1表示一個人在中年時期的收入,m2表示一個人在老年時期的收入,r表示一個人進行儲蓄的回報率。由于我們假設個人在老年時期沒有收入,亦即m2=0。
對于個人來說,由于有政府的意識形態控制、政府人為地形塑以“孝道”為核心的架構于儒教思想體系之下的社會規范體系,因而對于個人的跨時期消費的效用函數,不僅僅取決于其在不同時期的消費量及其權數,還取決于個人遵循政府人為塑造的以“孝道”為核心的儒教社會規范體系所帶來的效用。而就實際情況來看,一般虔誠地遵循著這一社會規范體系的個體傾向于減少當期消費,以增加儲蓄進而增加未來消費。因而,我們定義個人的跨時期消費的效用函數為:
(2)
方程中的表示個人遵循政府所形塑的以“孝道”為核心的儒家規范體系的程度,個人遵循的程度越高,其第一期消費的權數越小,第二期消費的權數越大,且a,b,∈(0,1)。
聯立方程(1)和(2),由跨時期消費選擇的最優解條件:
可得最大化個人的跨時期消費效用的最優解為:
(3)
(4)
則由方程(3)可知:
由方程(4)可知:
亦即:一個人在中年的消費與其在中年的收入成正比,與其遵循“孝道”為核心的社會規范體系的程度成反比;一個人在老年的消費與其在中年的收入成正比,與其遵循“孝道”為核心的社會規范體系的程度成正比。那么,政府推行“孝道”為核心的社會規范體系的力度越大,個體就越會傾向于減少當期消費,投資于下一代與土地,以增加未來的消費。同時,結合方程(4),并對c2折現可知,個人在當期的儲蓄數量為m1,則個人的儲蓄率ε為 (且該儲蓄率公式說明了個人儲蓄率與其遵循“孝道”為核心的社會規范體系的程度成正比)。
則有命題1:隨著政府建構以“孝道”為核心的儒家社會規范體系的力度增強以及普通微觀主體在這一背景下對以“孝道”為核心的儒家社會規范體系的遵循程度的增強,微觀主體會有更高的儲蓄率。
其次,我們需要考察古代中國的微觀經濟主體在沒有貨幣市場條件下的“儲蓄”行為。由于古代中國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完善的貨幣市場,因此我們可以發現古代中國小農家庭的投資手段是:將當期收入的剩余投資于土地和勞動力上,同時輔之以政府形塑的儒家“孝道”為核心的社會規范機制,實現代際間的財富轉移。投資于土地即個人將當期部分收入用于投入肥料以改變土地質量,投資于勞動力即個人將當期收入用于養育下一代勞動力、開發其人力資本的開銷。同時,由上一部分可知,個人在當期的儲蓄量已經給定,因而,個人所做的投資決策就是將其儲蓄分配于土地、勞動力之比率的決定。則我們可以構造土地和勞動力的投資偏好函數:
其中,Iland為個人在其所擁有的土地上進行投資的數量,Ilabor為個人所擁有的子女的數量(以個為計數單位),則個人在面臨投資決策時的預算約束函數可以表示為:
其中,q1為個人養育一個子女所花費的數量,q2為個人所擁有的土地數量,則聯立上述兩方程,求解最優解有:
則由上式可知,若增大,則個人將會把更大一部分的當期儲蓄投入到勞動力上,即養育更多的子女,而個人在土地上的投資將會相對減少。
則有命題2:若社會遵從以“孝道”為核心的儒家社會規范體系的程度越高,那么,個人在給定的投資預算約束條件下,將會把更多的當期收入投資于勞動力,養育更多的子女。
接著,我們需要考察個人投資于土地和勞動力的回報率。個人將當期部分收入投資于土地以改進土壤質量,這持續提高了土地的生產能力。而由于古代中國農村有土地財產均分的制度,個人當期改善土壤質量的投資在提高了當代人在其擁有土地的收益能力提高的同時,實際上也提高了下一代人在該土地的收益能力。中國古代社會存在“孝道”規范體系,子女贍養父母是約定俗成的義務,這也相當于個人對下一代的投資通過在未來的轉移支付實現回報,而子女回報父母的能力一方面取決于其繼承的上一代人所擁有土地的質量,另一方面取決于其生產技能、勞動努力程度等。而上一代人對土地投資的回報實際上隱藏在了下一代對上一代進行轉移支付的過程中,那么,考察古代中國小農的投資回報可以簡化為考察其接受下一代人的轉移支付的數量。則我們可構造小農的投資回報率函數:
其中,qT為下一代人對上一代人的轉移支付數量,為分析簡便,我們假設下一代人的轉移支付為固定值。將Iland的最優解帶入上投資回報率函數,則有:
將上式對求偏導數,有:
則有命題3:古代小農將其部分收入投資于土地和勞動力的回報率與社會遵循以“孝道”為核心的儒家社會規范體系的程度正相關,社會越遵循這一規范體系,中國小農的這種特殊儲蓄行為的回報率越高。
進而,我們需要考察在這種特殊的“儲蓄行為”下,我國古代小農體系中要素變動情況對我國古代長期經濟增長的影響。由于我國古代小農社會的主要生產單位是家庭,因此,我們需要考察這些要素變動對古代小農家庭產出的影響。在小農家庭的生產函數中,定義L為小農家庭為生產所投入勞動力的數量,為小農家庭投入土地的數量。同時,為符合現實、簡化分析,我們假設在短期內,勞動力的投入數量L為可變生產要素,而土地的投入數量為固定生產要素,且一個家庭中男主人只有一個妻子。由于小農家庭中的勞動力一方面來自于包含老年人、小孩在內的所有家庭成員,另一方面來自于其雇傭的工人,即可得其勞動力函數:
由此,我們可得古代小農家庭的生產函數:
則由y對求偏導數可得以下結果:
由上偏導數可知:
則有命題4:古代小農的產出與其遵循以“孝道”為核心的儒家社會規范體系的程度正相關,小農家庭越遵循這一規范體系,小農的產出就越高。
結論
現在有大量的文獻對古代中國的小農經濟體系進行研究,但仍然存在缺陷,主要有以下三點:第一,關于近代中國迅速落后原因的研究基本上都是以宏觀的視角來審視古代中國的農業發展路徑問題;第二,相關研究過分強調文化對于微觀經濟主體的生產、投資決策的影響,而輕視了古代中國資源稟賦、要素價格對微觀經濟主體投資行為的影響;第三,許多研究更多地一是著眼于某一地區的小農家庭的生產行為。在回顧現有文獻的基礎上,本文試圖對古代中國小農經濟體系進行較為深入的研究,嘗試構建出切實符合古代中國特性的小農及其家庭的儲蓄、投資、生產的理論模型,以微觀的視角來理解古代中國的生產制度、社會組織制度,進而更好地解釋古代中國在近代迅速衰落的現象。
本文通過構建古代中國農戶代表性家庭的儲蓄-生產行為模型,說明了“孝道”能夠促進產出增加。本文推導出的命題主要有:第一,隨著政府建構以“孝道”為核心的儒家社會規范體系的力度增強以及普通微觀主體在這一背景下對以“孝道”為核心的儒家社會規范體系的遵循程度的增強,微觀主體會有更高的儲蓄率;第二,若社會遵從以“孝道”為核心的儒家社會規范體系的程度越高,那么,個人在給定的投資預算約束條件下,將會把更多的當期收入投資于勞動力,養育更多的子女;第三,古代小農將其部分收入投資于土地和勞動力的回報率與社會遵循以“孝道”為核心的儒家社會規范體系的程度正相關,社會越遵循這一規范體系,中國小農的這種特殊儲蓄行為的回報率越高;古代小農的產出與其遵循以“孝道”為核心的儒家社會規范體系的程度正相關,小農家庭越遵循這一規范體系,小農的產出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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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旭燦
內容提要:中國法制源遠流長在幾千年的制度構建中逐漸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維護父權的制度體系對現代社會中父權的影響深遠,本文試從中國法制關于父權的發展過程來解析現代父權的種種現象和對父權這一中國特色制度的前途做一探討。
關鍵字:父權法制傳統婚姻繼承
中國的傳統禮法觀念中強調義務本位,正所謂親親,尊尊。作為子女似乎對父母只有逆來順受的分,何談權利。法律制度中集中反映了一個社會的基本價值觀念,一種思想,一種文化,反映了當時人們對于自然、社會和人與人關系的種種看法與做法,而能稱之為傳統的東西必將在現實中有影響力。法制觀念的變化往往是較為緩慢的。了解中國法制的演變過程對于理解現實生活中為什么會存在兒女狀告父母引起社會爭議這一在西方社會中普遍存在的事實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中國歷代家庭法制簡介
此處所指的法是廣義的法,它包含民間法的內容。在原始社會中并未出現私有制時并無家庭形式,便無從談起子女權利。在中國國家文明出現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1世紀的夏代。本文就以曾憲義老先生的劃分體例將中國的法制依發展時期風格特色等粗略標準來劃分。中國法制歷史大致可分為早期法制,戰國以后的古代法制,近現代法制三大部分。[1]
1、中國早期法制(習慣法時代)
中國早期法制一般指夏商西周及春秋時期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奴隸制時代的法制,其主要特點是以習慣法為基本形態。
夏王朝的建立統治者便將古代的習慣法作為治國的根本進行推行來完善自己的統治體制。到了商朝經歷了從“兄終弟及”制即“兄死弟繼,無弟子繼,弟死兄子繼的制度。說明第一代繼承人是弟,這主要是有利于統治秩序的維護,弟比兄子有更多的社會經驗。但由于經常會引發社會爭斗,所以更改為“嫡長子繼承制”。從此嫡長子成為繼承政治權力和物質財產的合體。到西周時期沿襲了嫡長子繼承制。正妻所生之子為嫡系,其他為庶出,正妻及其所生子女有明顯的不同地位。西周進一步完善了禮治,出現了“周公制禮”的情況。禮中有一個核心的概念“孝”,
禮中的核心是“親親”尊尊。西周時期還出現了明文的“不孝”罪,被認為是很嚴重的罪行,《尚書》中記載周公曾經告戒康叔說:“元惡大敦,引為不孝不友”要“刑茲無赦”。西周時期對告訴權中規定“父子不得相訴,父子將獄,是無上下也”。不孝動搖了家族政治的根本,也就動搖了國家的根本,當然要大力懲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時期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詩經》中“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宗法制下婚姻決非男女當事人之事,未經父母家長同意而行婚姻之事謂之“奔”是不為禮法所容。婚姻解除的決定權也掌握在父母手中。七出三不去是對父權的典型反映,作為西周婚姻制度主要體現的六禮制度也沿襲到后代,對漢唐,明清制度有廣泛的影響。春秋時期是中國的大動蕩時期,禮治開始衰落,但并未從根本上動搖家族政治賴以存在的基礎。
2、戰國以后的封建法制時期
秦朝時出現了“破壞婚姻家庭罪”其中包括了‘擅殺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尊幼毆尊長’秦簡《法律問答》中“擅殺子,黥為城旦舂”秦律中對繼承人的確定有法定繼承人和指定繼承人兩種,秦律中限制了子告父母的權利,把子告父母定為“非公室告”司法機關不得受理。到了漢朝“親親得相首匿”原則的確立更進一步強化了家庭觀念,漢律仍以七出三不去為棄妻的主要原則,西漢由于受到儒家學說的影響婦女在公婆少不歡欣的條件下,便可以強迫夫妻離棄,古樂府中《孔雀東南飛》中的焦仲卿與妻劉蘭芝的悲劇就是一例,漢律中有不孝罪依法,無論什么情況下毆打父母皆處死刑,毆死父母到梟首,殺父母以論處腰斬,甚至居父母喪,司與人通奸著也處死刑。漢為推行孝道,提倡同居共財,即不與父母祖父母分居析財。繼承法中兩漢規定爵位的繼承,基本沿襲嫡長子繼承制,非子,非正沒有爵位的繼承權,關于財產繼承,主要是土地和其他財產,漢代開始出現諸子均分財產的情況,庶子女兒都有財產權。三國兩晉南北朝在繼承上嚴格惟有嫡長子有繼承權,服制定罪是其一大特色,尊長殺傷卑幼關系越近則定罪越輕反之則越重,但幼犯尊長則正好相反,重罪十條中出現了不孝罪,隋朝把不孝進一步放到了“十惡”中。
盛唐時期《戶婚律》中極力維護封建婚姻家庭的制度,首先法律確認了封建買賣婚姻的合法性,家長有主婚權,卑幼不依家長私定婚姻者要受杖一百的處罰。在家庭生活方面,唐代法律賦予家長極大的支配權,家長擁有教育懲戒子女的各項權利,子女有非禮行動,家長可以動用家法懲戒,嚴重者還可以送交官府處以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財產一應有家長支配,子孫如果另立戶口私存資財要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罰適用上親屬相犯,同罪異罰。宋遼金元并未有所發展,明代基本沿用上朝,在繼承上實行嫡長子繼承制,但在財產繼承上明律規定“不問妻妾婢生只以子數均分。
3、近現代時期
清朝末年修律過程中出現了法理派與禮教派的斗爭。“子孫違反教令”是傳統法制中一條針對子孫卑幼的不聽教令的彈性很大的條款,只要子孫違背了尊長教令即可成為罪名,隨唐以后各代法律都有此條,賦予違反父母尊長的子孫以懲罰。還有“送懲權”對于多次觸犯父母尊長者,尊長可以直接要求官府發遣,法理派則認為這是教育問題無關法律。天下父母無不是之父母,子孫對父母祖父母的教訓最多是‘大杖則走,小杖則忍’只有忍受之理,斷無防范之說,但法理派則提出“正當防衛之說”和“父殺子,君主治之以不慈之罪”之假想,以拉近中國法制與西方法制之距離,勢必會受到當時傳統勢力的打擊而被迫流產。到了民國時期,民法典中規定廢止舊法中長期沿用的宗祧制度,子女對遺產的繼承權改變過去那種有男子獨占的局面,采用平等的繼承制度,婚姻由男女當事人自行定訂,但司法院的解釋還公然承認買賣婚姻的合法性。確認以父權為中心的封建家長制。父母得于必要范圍內懲戒子女。到了之時,才從立法上徹底廢除了家長集權制。
二、中國傳統法律關于父權的特點
1、婚姻方面“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必備要件。而男女家長對于解除婚姻也有操縱權。在經歷了夏商的婚姻制度醞釀期后在西周形成了婚姻六禮,‘七出三不去’等固定形式,發展到漢代以后由于受到儒家法文化的影響,公婆對子的休妻權更是膨脹,父母的主婚權從一經成立便牢不可破,真可謂歷盡滄桑,越挫越勇。發展到后來逐漸演變成了打撈政治資本和經濟資本的工具。父母的主婚權成了悲劇的罪魁禍首。有些人經常自以為豪的說中國幾千年文化從未中斷,殊不知如此頑固的文化中的糟粕也是生命力很完全的。在當代社會邊緣地區還仍有包辦買賣婚姻的情況,雖不如以前厲害,但這種觀念很容易導致失敗的婚姻,從婚姻中的不到幸福。
2、在繼承方面經歷了嫡長子繼承制之后,逐漸過度到諸子均分。
之所以會發生這種變化,是因為由于考慮到嫡長子接觸社會較早,由他繼承可以更好的發揮財產的作用,對財產的均分雖也出現過女兒有繼承權的情況但轉瞬即逝,整體是以男子繼承為主,這樣就不難理解為什么現代社會中,尤其是廣大農村地區婦女主動放棄繼承權的現象,因為雖然古代的這種制度已經不存在了但由于他的長期的的存在在過去的時空中,使自己已經內化為人們的心中,在沒有一個長期的變化的情況下,他將以‘民間法’的形式發揮作用。
3關于子女訴父母的權利,在西周時期就被排斥在子女的訴權,把西周時期子女傷害父母的罪定為不孝罪,刑茲無赦,大力懲處。在秦朝雖也曾出現過禁止善殺子,但對于其處罰力度是很小的,到隋唐時期不孝被列為“十惡”。尊長犯幼越近越輕,而幼犯尊長越近越重。在日常生活中家長有對子女用家法的權利,到清代末期隨著西方法制思想的傳入,法理派提出了正當防衛等與封建禮教嚴重相違背的立法舉措,反映了東西方法制文化的沖突。時至今日父母在教育教育子女時也經常是棍棒相加,曰之‘子不打不成材,玉不磨不成器’。在此等領域我國法也尚未制定出相應的法規對其予以嚴格限制。只要打的不中也無人管。
三、對于傳統法制的一些思考
上面對我國歷代法制中關于子女權利的考察發現了在現代法制中與之不同之處。及二者之間的沖突。對于這種沖突我們不能以封建之糟粕簡單的給予否定。這種制度的存在有其極為深刻的歷史時代背景。正如一位哲人所言“一切歷史都是當代史”[1]我們在解讀歷史的時候,一定要明白存在的即是有根據的。在我們解讀前人的歷史時,也該想一想后人如何解讀我們。每一個人都是以當代的視角去觀察歷史,從自己的價值去品評歷史是欠缺公正的。但筆者仍想談幾點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