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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力工程;施工;危險源;安全管理
中圖分類號: F40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 實施危險源風險及應急管理的意義
在電力工程建設中,導致重大、較大安全事故的危險源及影響因素諸多,危險源轉化為破壞力的機理復雜,傳統的“經驗控制型”及“過程控制型”方式,已經不適應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及管理需要的狀況。所以,運用現代安全管理理論,做好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危險源的研究工作,是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完善和提高電力建設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建立輸變電施工安全重大、較大危險源預警機制,實施電力建設施工應急救援的重要內容;也是有利于提高各參建單位安全管理水平,減少各類人員傷亡事故的發生,提高企業綜合效益;更是對保障生命和財產安全,建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長效機制,具有重大的經濟和社會意義。
2 危險源風險及應急管理的應用
2.1 重大和較大危險源的風險識別
為了便于風險辨識,將電力工程風險的等級劃分為:①重大危險源,為一級風險管理,指有可能發生群死群傷事故的施工作業;②較大危險源,為二級風險管理,指有可能發生死亡事故的施工作業;③一般危險源,為三級風險管理,指除了重大危險源和較大危險源以外的,可能會造成人身危害的施工作業。
2.2 重大和較大危險源的分類
電力工程重大危險源風險及應急管理,從工程類型、工序、施工設施、機械和物質及其影響范圍考慮,對輸電線路工程、變電站(換流站)建筑工程、變電站(換流站)安裝工程、電力沉井隧道工程施工中有關重大、較大危險源進行辨識分析,認為可能造成的危害(事故)主要有以下類型:觸電、高處墜落、機械傷害、起重傷害、物體打擊、坍塌、
火災和爆炸等。
2.3 危險源風險管理的內容和方法
2.3.1 重大和較大危險源的管理
1)重大危險源 必須開展施工現場安全保證體系的認證、專項施工安全技術方案(包括監控措施、應急方案以及緊急救援措施等內容),通過專家認證并對專家論證審查的施工安全技術方案所提意見進行完善,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通過相關部門對屬于重大危險源開工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后執行。監理單位必須制定專項監理實施細則,施工單位必須辦理電力工程安全風險作業票。
2)較大危險源 必須制訂施工安全技術方案,包括監控措施、應急方案以及緊急救援措施,由施工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編制,經過技術負責人審批,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執行。監理單位必須制定專項監理實施細則,施工單位必須辦理電力工程安全風險作業票。
3)一般危險源按照《國網公司輸變電安全文明施工規定》(國家電網科E2009]211號)有關要求開展安全管理。
2.3.2 危險源的風險管理與防范
1)工程開工前,業主項目部編制項目安全文明施工總體策劃,經建設管理單位批準后分發至各參建單位組織召開第一次安委會,組織參建項目部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收集并向參建項目部提供作業環境范圍內可能影響施工安全地下管線、設施等相關資料,并提出保護措施要求。
2)工程開工前,監理項目部應建立以總監理工程師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監理工作體系,明確各級監理人員的安全監理工作職責 編制安全監理工作方案,報業主項目部審批。審查施工項目部《項目管理實施規劃》(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應急預案》、《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及控制措施》、施工項目部安全管理體系,主要施工機械/工器具/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證明文件,施工項目部施工安全管理人員,特殊工種、特殊作業人員資格證明文件。
3)工程開工前,施工項目部應編制安全文明施工實施細則,識別并列出工程中存在的危險源及風險等級,編制“工程施工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及控制措施” 針對一級、二級危險源,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1)針對重大危險源,必須開展施工現場安全保證體系的認證、專項施工安全技術方案(包括監控措施、應急方案以及緊急救援措施等內容)通過專家認證,并對專家論證審查的施工安全技術方案所提意見進行完善,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報監理項目部審查。
(2)針對較大危險源,必須制訂施工安全技術方案,包括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及控制措施;應急方案以及緊急救援措施等內容,由施工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編制,經過技術負責人審批,報監理項目部審查。
(3)針對重大危險源、較大危險源,施工項目部必須辦理電力工程安全風險作業票。向施工項目部全體人員,講清工程項目存在的主要危險源風險及采取的預控措施,并作好相關記錄。
2.3.3 危險源風險管理的實施
1)在項目施工過程中,業主項目部編制各類檢查表;組織各類階段性安全檢查;根據管理需要和現場施工實際情況,適時開展隨機檢查,監督檢查各參建項目部危險點辨識、風險控制措施的落實情況;做好數碼照片拍攝的記錄與歸檔工作。
2)在項目施工過程中,監理項目部檢查施工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運行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到位、履行職責情況;審查《特殊(專項)施工技術(措施)方案》、檢查施工項目部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檢查施工項目部特殊工種、特殊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到位情況;督促施工項目部建立施工危險點及預控措施警示牌;對施工現場安全情況實施監理巡視,做好數碼照片拍攝的記錄與歸檔工作。
3)在項目施工過程中,施工項目部保證危險源風險的控制措施以及所需資源的配置和投入,及時進行風險評價和控制措施調整,通過動態管理,保證危險源風險控制措施的時效性;進行崗前教育培訓,對具有一般危險源的工程項目應采用每Et上崗前班組交底管理。
2.3.4 危險源風險的應急管理
1)建設管理單位負責組建工程項目現場應急工作組,組長由業主項目經理擔任,副組長由總監理工程師、施工項目經理擔任;現場應急救援隊伍由施工項目部負責組建。
2)業主項目部督促各參建單位成立應急管理機構,督促施工單位針對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及設備事故的重大、較大危險源,制定和完善應急預案。會同施工項目部開展應急預案演練,檢查應急預案的有效性和響應的及時性。
3)工程開工前,施工項目部應分析并辨識出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事故及突發事件,對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及設備事故的重大、較大危險源,制定和完善應急預案。報監理、業主項目部審批后在施工過程中組織落實。組織開展項目應急預案演練,針對演練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并重新下發。確保預案的應急、準備與響應的時效性。當施工人員變動較大時,需重新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施工項目部按應急預案準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安排專人負責應急物資的管理,并定期檢查、維護保養。施工項目部應開展應急預案的培訓工作,培訓對象應包括全體施工人員。在施工項目部辦公區、施工區、生活區、材料站(倉庫)等場所的醒目處,以展板方式公布應急聯絡方式,張貼宣傳應急急救知識類圖文。
2.3.5 危險源風險管理的檢查
1)為了讓危險源風險及應急管理工作及時得到完善和改進,各參建項目部在工程開工前、施工過程中、工程竣工后應采用不同的方式,對危險源風險及應急管理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作為各參建項目部的危險源風險和應急管理工作評價的依據。
2)危險源風險及應急管理工作,按照各參建項目部危險源風險及應急管理工作檢查評價表進行。檢查表內容包括了工程施工全過程危險源風險及應急管理工作,分為危險源風險管理的策劃、危險源風險管理的實施、危險源風險管理的應急管理3個部分。
3)業主項目部危險源風險及應急管理工作的檢查由業主項目部自查,業主單位復查;監理項目部危險源風險及應急管理工作的檢查由監理項目部自查,監理單位核查,業主項目部復查;施工項目部危險源風險及應急管理工作檢查由施工項目部自查,施工單位、監理項目部核查,業主項目部復查。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2.3.6 危險源風險管理的評價
1)工程的危險源風險管理評價工作是施工單位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評審、安全健康環境評價、承包商資信管理和工程各類評優工作的重要考核依據。
2)危險源風險管理評價工作可按照各參建項目部危險源風險及應急管理工作檢查評價表進行。各施工階段的危險源風險及應急管理工作檢查可根據該施工階段涉及到的內容參照檢查表進行,檢查結果采用得分率統計。
3)業主項目部負責對施工項目部、監理項目部風險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及其取得的實際效果進行綜合評價,根據實際需要,在工程開工前、施工中和工程竣工投運后等不同階段分別進行過程檢查評價,做好相關記錄。在工程竣工后、施工(監理)合同最終結算前,由業主項目部審核確定最終評價得分,綜合評價得分將分別與合同結算、下一階段招投標資格預審及評標打分直接掛鉤。
4)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可以參照評價機制,對各施工項目部、監理項目部進行過程檢查和綜合評價。
整合應急辦、防汛辦應急值守力量,嚴格執行了領導帶班和24小時值班制度,采取明察暗訪形式,會同縣目督辦、縣水務局、縣國土局等部門開展汛期地災防范、防汛等督查。嚴格執行了突發事件信息報送時限規定和逐級上報要求,建立了以應急辦、安監、公安交警、消防、衛計為主的突發事件信息報送聯審會商制度,與縣110、120指揮中心等建立突發事件信息聯動機制,確保了信息報送時效性。嚴格信息報送審核審批關,確保了信息報送的統一性和準確性。
(二)加強預警預防。
召開汛期自然災害趨勢會商會議,客觀分析全縣汛期自然災害趨勢,做好工作謀劃;利用短信平臺系統,會同縣國土資源局、縣交通局、縣氣象局、縣水務局等部門面向全縣各鄉鎮、各部門及時及時預警信息400余條,及時傳達領導批示、指示精神,加強災害性天氣預警預報。
(三)大力提升應急保障能力。
印發了《關于報送應急聯絡電話號碼和應急資源臺賬的函》,實現應急電話號碼和物資動態管理,推動全縣應急資源優化配置和有效使用。印發了《關于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和易燃易爆物品隱患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全面掌握了縣域內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險化學品情況,落實了管控舉措。啟動了縣政府應急平臺建設,大力提升全縣防災減災和應急處突能力,最大限度預防和降低了災害造成的損失。
(四)不斷健全應急預案體系。
堅持按照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應急預案體系要求,著眼于新形勢、新變化和新要求,認真汲取以往應對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經驗,加強調研,廣泛聽取專家和一線工作同志的意見,強化了應急預案的編制和修訂。今年,按照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對全縣地震應急預案進行了修訂,印發了《2015年春節期間全縣重點場所安全穩定應急預案》。
(五)加強應急預案演練工作。
按照上級的總體安排部署,結合我縣實際和各部門職責,組織開展了應急處突實戰演練;安排部分鄉鎮、村組、街道社區、學校開展了以提高群眾自救互救能力為主要內容的逃生避險演練;安排企業結合自身實際有針對性地開展單項或綜合性演練等,進一步加強我縣防災救災應急指揮體系建設,健全聯動機制,檢驗和增強預案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鍛煉磨合應急隊伍,提升全縣防災救災和應急處置水平,最大限度預防和降低災害造成的損失。
(六)做好應急管理科普知識宣傳。
今年防震減災日,組織縣國土資源局、縣安監局、縣食品藥品工商質監局、縣林業局、縣水務局、縣教體局、縣規建局、縣科技和商務局、縣公安局消防大隊和交警大隊等多部門在南門休閑廣場開展了一次集中宣傳,通過舉辦街頭咨詢,向過往群眾發放防災減災科普宣傳資料2萬余份。印發了《〈關于開展縣應急管理科普知識宣傳和應急演練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開展應急科普知識宣傳進社區、學校、企業等活動,提升了公眾防災減災能力。
(一)“一案三制”建設。
1、完善應急預案體系。
(1)預案編制情況。結合本單位部門職能分工,制定了《鎮應急管理工作預案》,編制修訂各類應急預案10余件,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進一步增強。
(2)預案演練情況。3月初,組織鎮干部、各村主干近200人,進行了森林防火應急預案;前半年,全鎮危化、冶金、機械、建材企業全部開展應急演練,特別是危化生產單位以車間班組為單位開展演練,提升了一線員工的應急能力,累計演練15次。
(3)預案宣傳情況。一、組織專兼職任職人員培訓活動,組織全鎮干部重點圍繞應急管理基本概念、背景、面臨的公共安全形勢與挑戰、處置工作經驗和我鎮應急管理工作重點內容進行全面講解,取得了較好效果。二、廣泛開展消防、用電、防汛等知識宣傳和普及和活動,切實提高了全員安全防范意識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
2、健全應急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1)應急管理機構設置情況。設立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鎮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下設應急管理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
(2)企業、學校、社區、村莊等基層組織單位應急管理機制情況。到年底,要求轄區內鄉村和各類企事業單位基本完成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實現應急預案全覆蓋。其次,提高預案質量。努力做好職責清晰、簡明扼要、便于操作,注重征求群眾意見,讓群眾參與編制。第三,加強預案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辦法,科學規范應急預案制定、審批、備案、修訂程序,明確關聯單位預案之間的關系、銜接、配套工作。
三、加強應急預案日常演練工作
(3)健全完善風險隱患排查、監測預警、資金保障、物資管理等相關制度情況。主要建立了健全監測預警機制、信息報告機制、應急決策和協調機制、分級負責和響應機制、公眾的溝通與動員機制、資源的配置與征用機制,獎懲機制等等。
3、推進應急管理法制建設。
應急預案法制建設情況。依法規范,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加強應急管理,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風險管理和監測預警體系建設。
1、完善風險管理體系。各建立突發公共事件常規數據監測、安全評價、風險分析與分級等制度;登記建檔情況認真監測、收集分析各種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及時分別逐級向其上級報告,同時通過統一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系統上傳,不得謊報、瞞報、緩報;建立重大危險源、危險鎮域數據庫,劃分監測鎮域,確立監測點,并重點加強對危險源、危險鎮域的監控,認真監測、收集分析各種突發公共事件信息。
2、健全完善監測體系。成立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監測人員配置情況,在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
3、加強預警系統建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駐鎮有關單位為應急聯動單位。需要前述應急聯動單位參與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時,由負責應急指揮工作的鎮應急指揮部向鎮應急委員會報告,經鎮應急委員會批準,由鎮應急聯動中心聯絡有關應急聯動單位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三)應急平臺體系建設。
完善專業應急平臺建設情況。鎮應急委辦公室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負責接受和辦理向鎮應急委報送的緊急重要事項;指導全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系、應急指揮信息平臺建設;組織審核專項應急預案和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收集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組織專業部門和專家對突發公共事件進行評估,報告評估結果和提出預案啟動建議;按照鎮應急委的決定,組織、協調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和善后工作;對突發公共事件進行調查,并進行事后評估,按要求有關信息。
(四)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1、加強公安、武警突擊力量建設情況。由武裝、派出所等部門組成,組織專業搶險和現場救援力量進行現場處置。根據需要,可以申請調遣駐地增援隊伍。
2、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情況。設立了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組,交通管制組,治安警戒組等,
3、推進兼職應急隊伍建設情況。派出所、鎮衛生院等專業部門工作人員兼職。
4、完善應急專家隊伍建設情況。鎮應急領導機構聘請有關專家組成鎮應急工作專家委員會。其職責是:為鎮應急委提供決策咨詢和工作建議;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時,為鎮應急委提供咨詢服務。
5、積極發展應急志愿者隊伍情況。由鎮政府辦公室動員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志愿人員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6、加強基層信息隊伍建設情況。由現場應急指揮部抽調人員組成,負責綜合文字、信息整理和檔案歸整工作。
(五)應急物資保障能力建設。
1、完善應急物資儲備體系。物資儲備庫建設情況:無;應急裝備儲備情況:無;基本生活物資儲備情況:無;應急物資調度耗損情況:無。
2、加強專業應急物資儲備。森林防火物資儲備情況:無;防汛物資儲備情況:無;礦山救護物資儲備情況:無;衛生醫藥應急物資儲備情況:無;警用應急物資儲備情況:無。
(六)應急運輸保障能力建設。
制定緊急通行綠色通道制度,構建公路、鐵路緊急運輸保障體系情況:無;建立突發事件區域臨時通行和臨時限制機制情況:無;健全交通嚴重擁堵緩解與應急機制情況:無。
(七)應急通信保障能力建設。
加強專用應急通信系統建設情況:無。
(八)健全應急資金保障機制。
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納入年度預算,落實應急保障資金的情況:無。
(九)恢復重建能力建設。
1、加強恢復重建機制建設。
制訂完善安置、救助、補償、撫恤、保險等恢復重建工作制度情況:無。
2、加強調查評估能力建設。
建立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工作機制情況:無。
3、增強城鄉建筑抗災能力建設情。
應急避難場所和緊急疏散通道建設情況:無;緊急疏散通道和應急避難場所指示標志安裝情況:無。
4、完善社會救助體系。
建立突發事件社會救助平臺情況:無;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法律救助機制情況:無;建立完善心理干預專家隊伍情況:無。
(十)宣傳教育與培訓演練體系建設
1、健全應急知識宣傳體系。
(1)開展公共安全知識“進校園、進企業、進社區、進農村、進家庭”情況。組織安監、城建、交通、司法、農機、食品衛生等科室相關人員在、北辛武、洪相等村進行宣傳,累計發放各類宣傳單2萬;4月份,在村委門口開展了安全咨詢日宣傳活動,組織經濟發展辦公室、社會事務管理辦公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農業技術服務中心、食藥藥品監督管理站、共青團委等部門共計23人,向過往群眾發放各類安全宣傳資料60余種10000余份。
(2)依托廣播、電視、報紙、網站、新興媒體等信息平臺開展應急知識宣傳普及情況。各村利用廣播對安全知識進行宣傳并懸掛條幅,共計34條。大力宣傳《鐵路法》、《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規,努力強化廣大群眾知路、愛路、護路的熱情和責任意識;加強消防安全宣傳。要從火災及其危害、日常防火常識、安全用電、火災撲救及疏散逃生等方面宣傳消防知識,提高群眾自我防護能力。
(3)充分利用圖書館和應急避難場所等開展安全知識講座和展覽情況。分別組織了危化、機械、碳素三場專場培訓會,聘請安泰集團、鴻翔機械設備、志堯碳素三個公司的安全廠長為轄區內的危化、機械、碳素企業員工1000多人進行了安全培訓。
2、健全應急管理培訓體系。
(1)衛計、紅十字會開展應急救護陪訓情況:無。
質量
核心制度——十三項核心制度
操作規范——三基訓練
診療常規——單病種質控
規范的流程——臨床路徑
合理用藥——抗菌素合理應用
手術準入與授權機制 醫療技術項目的管理
科室檔案管理:
一、 文件夾1、醫療技術、操作規范 診療常規管理 醫療技術目錄。 新技術、新項目管理。 醫療人員技術檔案(資質、職稱、學歷、論文、科研、手術操作名稱及年例數)。 (科室前5位病種建立“病種臨床路徑表單、單病種質量控制標準”手冊)。
二、 文件夾2、醫療質量與安全持續改進 依據全院的方案制定科室醫療質量與安全持續改進方案。 每年度工作總結(依據指標、任務完成)。 質控記錄本(制定目標—落實目標—自查—總結—改進) 建立科室醫療質量與安全小組。分工明確。(醫院感染管理、病案質量管理、手術安全管理、應急突發事件管理、人員培訓與考核、單病種與臨床路徑、合理用藥管理、安全事件上報、教學管理、護理質量管理、教學管理) 科室分級管理結構圖。 主任、副主任職責。 各級醫師的崗位職責。 質控員職責。 縮短平均住院日的措施。 醫院醫療質量考評結果通報。
三、 文件夾3、手術與安全管理 《衛生部手術分級管理辦法》 《河北省手術分級管理辦法》 手術分級管理制度 圍手術期管理制度 手術分組管理目錄《各級醫師手術范圍》。 界定術前討論與疑難病例病種。 年手術操作名稱及例數 重點操作項目與授權制度與目錄。
四、 文件夾4、醫療制度、法律法規、醫院管理文件 《《法律法規》、病歷書寫規范核心制度》、《醫院制度匯編》。醫院下發文件。
五、 文件夾5、重癥病人管理與流程 常見內科急病及突發公共事件流程圖。 本科室危、重病人界定。 重癥病人搶救預案與流程圖。 危急值登記本。 疑難病例討論本。
六、 文件夾6、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手冊》、科室應急預案(停電、泛水、著為、輸液反應、地震、穿刺傷)
七、 文件夾7、合理用藥 抗菌藥物管理規范(藥劑科制定)。 本科室常用藥物名稱、適應癥、禁忌癥、不良反應。 本科室常見病種用藥原則(預防性應用及時間、三線分類)(與路徑相匹配)。
八、 文件8、醫院感染管理 院內感染例數及感染率。 清潔手術切口感染率 醫院感染現患率。 垃圾處理及流程。 傳染病上報。
第一條為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震后救災與重建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防震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加強地震監測預報和災害預防,提高抗御地震災害的能力。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防震減災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逐步增加防震減災事業所需經費投入。
第五條防震減災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經濟、公安、民政、建設、衛生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防震減災科學技術研究以及先進科研成果的學術交流和推廣應用,跟蹤國際防震減災科學研究的最新成果,提高防震減災科學技術研究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防震減災意識,提高公民在地震災害中的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地震的群測群防工作,對在防震減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依法參加防震減災活動的義務,并有權制止和舉報阻礙、破壞防震減災工作的行為。
第二章地震監測預報
第九條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地震監測預報方案,制定本省的地震監測預報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震活動趨勢,提出確定本省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和重點防御城市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短期與;廟震預報方案,建立震情跟蹤會商制度,加強對地震活動與地震前兆的信息監測、傳遞、分析和處理,對可能發生地震的地點、時間和震級加強預測。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扶持地震監測預報的科學技術研究,根據地震監測預報需要和規劃要求,加強地震監測臺網的現代化建設,更新落后設備,強化監測手段,不斷提高監測預報水平。
第十二條省級和市、縣級地震監測臺網(站),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地震監測臺網(站)的撤銷與遷移,由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地震監測臺網(站),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其建設所需投資和維持運轉所需經費,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由同級人民政府負擔;企業、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地震監測臺網(站),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并接受當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十四條新建的一百五十米以上的超高層建筑物、構筑物,必須根據工程性質和防震減災需要,設置相應規模的強震觀測設施,所需資金列入工程項目預算。
新建的核電站、可能誘發地震的大型水庫,必須根據防震減災要求設置地震監測臺網,由工程建設單位投資建設并管理,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定其臺址勘選、設計和技術驗收。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破壞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不得干擾和妨礙地震監測臺網(站)的工作,不得占用和干擾地震專用通信網的線路、信道及其設施。
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和干擾;確實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在工程施工前必須征得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按照國家規定采取相應保護措施,并承擔全部費用。
第十七條地震監測工作實行專業臺網(站)監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原則。
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各種形式的群測群防活動;對地震異常信息,必須及時核實、分析研究并逐級上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觀察到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地震預報實行統一制度。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提出省內及鄰近海域的地震長期、中期、短期和臨震預報意見報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向社會,并報告國務院。
第十九條在已地震中期預報的地區,如發現明顯地震異常,情況緊急時,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四十八小時之內的臨震預報,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地震短期預報和臨震預報在預報的時域、地域內有效。預報期內未發生地震的,原機關應當做出撤銷或者延期的決定,向社會公布,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條禁止制造,散布地震謠言。發生地震謠言,擾亂社會秩序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迅速予以澄清。
第二十一條為避免人工爆破造成地震誤傳事件的發生,一次齊發爆破用藥量相當于四噸T.N.T(梯恩梯)炸藥能量以上的,爆破單位在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審批手續的同時,必須向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
第三章地震災害預防
第二十二條地震災害預防,包括工程性預防和非工程性預防。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震情和地震災害預測結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防震減災規劃和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修改防震減災規劃和計劃,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工程不得開工建設。
制定城市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當地的地震構造環境。選擇工程建設場地,必須避開活動斷裂。
第二十五條一般工業與民用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已經建成的建筑物、構筑物,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的,應當依法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二十六條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必須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對未按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項目,計劃部門不得批準立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施工。
第二十七條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必須經省或者國家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評審通過,并按項目管理權限由相應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抗震設防要求,作為抗震設防依據。
第二十八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抗震設計、施工專項審查制度。
設計單位必須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監理單位必須按照要求對抗震設防措施進行監理。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工程抗震設防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農民建造具有抗震性能的住房,積極推行適合不同地區的鄉村抗震住宅設計。
村鎮建設中的公共建筑、統建的住房及鄉鎮企業的生產、辦公用房,必須進行抗震設防。
第三十條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與可能,在本級財政預算和物資儲備中安排適當的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
第三十一條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學生的防震減災知識教育,開展防震、避震訓練;在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和重點防御城市,還應當組織學生進行防震、避震的模擬性演習。
第四章地震應急
第三十二條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參照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制定省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省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并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還應當報國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大型企業、生命線工程和可能引發次生災害的單位,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走本單位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并報當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制定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應當符合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并根據震情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涉及重大事項調整的,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同意。
第三十五條鼓勵、扶持地震應急、救助技術和裝備的研究開發工作。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和重點防御城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進行必要的地震應急、救助裝備的儲備和使用訓練工作。
第三十六條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后,省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預報區域進入臨震應急期。相關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動員社會力量,做好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
第三十七條在臨震應急期內,預報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居民進行避震疏散,并有權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有關部門應當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防護措施,做好搶險準備。
公安、交通部門應當保障地震應急工作車輛和搶險救災車輛的暢通。
第三十八條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省人民政府應當宣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震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成立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統一組織有關部門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第三十九條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震區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開展現場地震監測預報工作,對地震有關參數做出速報,并及時對震后趨勢做出判斷。
第四十條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民政等有關部門進行地震災害損失的調查、評估工作。評估結果經省地震災害損失評定委員會審定后,報省人民政府和國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一條根據破壞性地震應急需要,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決定對災區實行緊急應急措施。
緊急應急措施的解除,由省人民政府宣布。
第五章震后救災與重建
第四十二條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地震災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救災職責,迅速組織搶救受災人員,妥善安置災民生活,加強醫療救護、衛生防疫等工作,盡快修復被破壞的交通、通訊、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輸油等工程,并對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防護、處置措施。
非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情,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對地震災區提供救助。
第四十三條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秩序,保證搶險救災順利進行。
第四十四條地震災區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紀守法,自覺維護社會秩序,服從輩地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積極參加救災與重建活動。
第四十五條地震救災資金和物資,通過國家救助、生產自救、公民互助、保險理賠、社會捐贈、自籌、信貸、國外援助等多種方式解決。
救災資金和物資必須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審計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救災資金和物資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四十六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震情和抗震設防要求,制定重建規劃。嚴重破壞性地震災區的重建規劃,由省人民政府組織制定。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有重大科學價值的典型地震遺址、遺跡采取保護措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不按照要求設置強震觀測設施和地震監測臺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設置。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對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應措施的;
(二)破壞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不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不按照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照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或者不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制造、散布地震謠言或者擅自泄露、地震預報意見,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阻礙抗震救災人員執行職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三)在臨震應急期或者震后應急期哄搶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的;
(四)阻撓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緊急調用人員、物資或者占用場地的;
(五)對防震減災工作造成危害,應由公安機關處罰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抗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命令,拒不承擔地震應急任務的;
(二)在地震應急期內不堅守工作崗位,臨陣脫逃的;
(三)截留、挪用地震救災資金或者物資的;
(四)不按規定和實際情況報告災情的;
(五)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震減災工作中,,詢私舞弊的。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