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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土地承包法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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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土地承包法細則

      農村土地承包法細則范文第1篇

      一、主要做法

      突出農民主體,打牢群眾基礎。堅持“三原則、三體現”,充分保障農民的主體地位。“三原則”:一是依法原則。此項改革應遵循《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現行法律法規。二是農民自愿原則。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宗旨是“還權于民”,農民自愿是改革前提。三是村民自治原則。改革必須堅持農民的事農民做主,充分發揮村議事會、監事會和社審核調解小組作用,將發揮群眾主體作用貫穿于改革工作的每個環節和細節,使改革真正做到“三體現”,即體現農民意愿、體現農民智慧、體現農民活力。加強引導服務,有序推進改革。雙流縣農村發展局作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改革試點工作的牽頭部門,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及流轉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農經科專門負責改革的日常工作,并專門抽調業務骨干組成縣級宣傳督導組、工作指導組、駐試點村工作組,搞好引導服務,做好組織協調。在具體實踐中,充分尊重農民意愿,不越俎代庖、不大包大攬。比如,在涉及歷史遺留問題或群眾爭議較大的問題時,不搞一刀切,通過村組議事會,交給群眾討論解決,堅持讓農民做主。

      狠抓關鍵環節,確保改革取得實效。一是抓好宣傳發動關。采取集中培訓與分散指導相結合、理論培訓與實地操作相結合、發放宣傳資料與進村入戶相結合,將改革政策原原本本交給干部群眾,讓農民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參與改革。通過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發動,提高廣大干部群眾對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的認識,營造全社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圍。二是抓好實測摸底關。采取“縣領導、鎮組織、村牽頭、社負責、農戶配合”的“五聯動”工作方法,切實做到宣傳發動到位、組織領導到位、對口指導到位、分工協作到位、經費保障到位“五到位”,充分發揮農民主體作用,公開、公平、公正對農村承包地進行實測。三是抓好民主公示關。既公示實測結果,也公示群眾提出問題的處理結果。當地鎮政府對經村社公示無異議的實測結果進行審核后,報縣農發局審定,審定無誤后,對符合確權登記條件的擬確權相關內容交由村、組(社)進行再次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統一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探索固化產權,實行長久不變。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的基礎上,雙流縣充分尊重農民意愿,依法探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長久不變改革試點工作。通過試點,探索出“長久不變”工作就是要做好“兩固化,一顯化”,即:固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固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顯化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權。截至2013年12月底,全縣共238個村(涉農社區)、1803個組(3674個社)、20.31萬農戶全面完成了承包地“長久不變”的確權頒證工作,并通過司法部門公證,完成了法律意義上的承包地“長久不變”。

      制定配套文件,提供政策依據。結合實際,針對確權登記、流轉管理、價格評估、流轉程序、登記備案、實測方案、實施細則等方面,研究制定了《雙流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雙流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價格評估辦法(試行)》、《雙流縣農村承包地手工實測實施細則》《雙流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認辦法(試行)》等15個相關配套文件,并指導興隆鎮瓦窯村完善了《興隆鎮瓦窯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長不變管理辦法(試行)》。成都市在制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價格評估辦法(試行)》時,充分借鑒了雙流縣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價格評估體系,現已全市推廣。

      二、相關探索與成效

      開辟銀農合作,破解融資難題。結合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推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取得了突破。雙流縣宗富枇杷種植專業合作社等四家合作社利用本社社員141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向農村信用聯社抵押貸款融資100萬元,為農民生產經營開辟了新的融資渠道。建立保障機制,防范流轉風險。為有效防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流轉過程中的風險,以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為契機,縣農發局與保險機構、金融機構積極探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保險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流轉雙方的風險。建立土地流轉項目儲備制度,建立待流轉土地項目、擬流轉土地業主信息儲備庫,搞好土地流轉項目篩選、包裝,收集農用地流轉供求信息,引導流轉受讓方向現代農業園區集中,促進農業優勢產業集約集群發展。搭建信息平臺,暢通流轉渠道。縣農發局積極搭建農村土地流轉信息平臺,2008年1月,成立了雙流縣土地承包流轉服務中心,各鎮(街道)成立了相應的服務機構。中心開通了“雙流縣農村土地流轉信息網”,搭建起農村承包土地流轉服務平臺。

      建立評估機制,實現公平流轉。為推動全縣農用地規范有序流轉,縣農發局制定了《雙流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價格評估管理辦法》。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改革工作開展以來,全縣共評估了89宗土地,評估面積2189.81畝,評估總價達9274.22萬元,為936戶農戶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服務。推行托管合作,促進農民增收。丘陵地區農村土地大面積種植果樹,但因青壯年農民外出務工,勞動力缺失,致使果樹疏于管理、效益較低。永興鎮干塘村結合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與雙流縣宗富枇杷種植專業合作社合作,創造性地推出了托管經營方式。即農民將果樹托管給合作社,由合作社統一管理和經營,在托管經營期間,不得毀壞果樹,合作社每年向農民支付每畝1500元收益。目前,果樹托管面積已達320多畝。這種托管經營模式,不但解決了果農技術和管理難題,而且解決了果農和合作社持續增收的問題。探索集體資產股份制改造,推動農民持股進城。黃龍溪鎮東岳村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長久不變試點的基礎上,將各組(社)經營性資產以及未確權到戶的田坎、河灘、荒坡等資源性資產實行股份制改造,實行量化到人、到戶,明確“增人不增股、減人不減股”,解決因人口“生老進出”四項變動而造成集體資產管理混亂的問題。同時,該村組建了黃龍東岳現代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按照企業化運作模式進行經營和管理,農民可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和現金入股,公司產生的收益按股份分紅,2013年入股分紅達890萬元。如此,有利于讓農民放心持股進城,有效促進農村勞動力和其他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推進農村城市化和農民市民化進程。

      農村土地承包法細則范文第2篇

      關鍵詞:農村土地權益;存在問題;法律保障

      中圖分類號:F321.1 文獻標識碼:A

      《農村土地承包法》是發展農業經濟和建設農村經濟社會的重要法律,它能夠響應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我國農村土地的基本經營制度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這樣做有利于制度的長期穩定,從根本上保護了農民的利益。對于農民來說,土地使用權是農民最重要的土地權益,要想保護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政府就應該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保障農民合法土地權益是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內容。

      1 土地承包管理中容易出現的問題

      1.1 由于土地流轉的不規范引起的糾紛

      在土地承包期間,農村的土地流轉程序還不完備,不規范,從而引發土地承包糾紛。主要是轉包轉讓型、代耕代種型和流轉合同不規范型三種。

      1.2 由于人地不均產生的矛盾

      由于增人少地或減人多地的現象存在導致問題的產生。比如有一些出嫁或離異后的婦女,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權,在原土地承包合同還沒有到期的情況下,就被單方終止了合同,使得那些婦女喪失了土地承包權。

      1.3 外出務工人員返鄉,要田種地

      由于國家下達的一系列文件和出臺的惠民政策,許多外出務工人員都紛紛返鄉,要田種地。而農民外出務工后,有的原承包土地被侵占,有的被村委會單方終止承包合同進行土地流轉,從而喪失了土地承包經營權。這就容易因要地而引發糾紛。馬上就要在全國范圍實施產權制度改革了,原來土地承包合同是否規范,關系著農民的土地權利是否能夠明確。

      1.4 由政府引發的糾紛

      政府對農民土地經營權的過多干預和不規范行為等也容易引發糾紛。有些地方政府推進城鎮化進程心情迫切,為了開發項目忽略農民的意愿強行征地,不惜犧牲被征地農民利益。還有的為了追求土地財政,不僅越權處理土地承包合同,甚至在未到承包合同期限時就收回土地或另行發包。土地是農民基本生活的保障,農民為了維護土地,就由此引發了許多征地糾紛和矛盾,甚至是各類惡性事件。

      2 保障農民合法土地權益的法律政策

      法律手段是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不可缺少的手段。隨著我國一系列的惠農政策出臺,隨著中國城市化城鎮化的高速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問題也逐日增加,土地承包糾紛問題能否妥善解決是發展農村經濟的重要因素。

      2002年《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農村土地制度已經進入了法制化建設的新時期。《農村土地承包法》是維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根本法律依據。明確在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政策,無疑是提高農村經濟發展和維持社會穩定的重要內容。這是從農村改革的歷史經驗當中總結而出的,它的出發點是尊重廣大農民群眾的首創精神和維護農民合法土地權益。

      3 完善延長土地承包期后續工作

      土地承包工作中,延包后續這一項一直是難度較大的工作,但也是黨和政府進行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首要任務。從2000年全國基本完成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以來,延包后續完善工作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需要解決,土地承包管理的相關政策還要繼續完善。我國產業工人當中,大部分是農民工,農民工的土地承包權益直接影響到農民工的切身利益。而維護農民工的土地承包權益也是國家統籌城鄉發展的重大戰略性問題。要依照有關土地承包管理的法律做好農民工承包土地確權發證、規范流轉和調解糾紛的工作。

      做好延長土地承包期后續完善工作,要進一步明確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面補充、完善延包后續工作,積極加強土地承包檔案的管理,并由專人專柜妥善保管土地承包方案、合同、證書和登記簿,力爭確保土地承包檔案與實際土地承包情況相一致。進一步規范引導農村土地流轉,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合理流轉制度,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讓、轉包、互換、出租、退包。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操作程序予以規范完善并納入村務公開,指導農民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進行土地流轉,確保農村土地規范有序流轉。

      4 創辦多個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

      仲裁是解決人民商事糾紛的重要手段,它的特點在于程序簡便,費用低廉,是群眾解決糾紛爭議的快捷途徑。創辦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以來,受到農民群眾的積極響應,化解了部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維護了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試點受理的案件中,農民群眾最關心的是土地承包30a不變和土地收益分配問題,最突出的問題是人口遷移后土地調整問題;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問題;農民外出務工后喪失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土地流轉帶來的糾紛問題。

      調解仲裁體系是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的核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明確指出縣區應成立并完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鄉鎮應成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辦公室,村級的應建立土地承包糾紛的仲裁小組,每一級都有相應調節土地承包糾紛的仲裁體系。農村土地承包仲裁試點參照法院的辦案模式開展仲裁工作。按照先調解后仲裁的原則,由鄉鎮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先進行調解,在調解未果的情況下,再到縣區仲裁庭申請仲裁。對每個案件嚴格實行回訪制度。

      創辦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4.1 成立機構

      各縣區組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設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和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仲裁庭。各鄉鎮也應對應成立農村承包合同管理委員會,配備專兼職調解、仲裁人員。

      4.2 建立健全制度,規范仲裁程序

      參照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土地承包體制的特點,制定涉及仲裁程序、仲裁回避制度、仲裁員規則、職責仲裁規則流程、仲裁庭紀律、庭審規則、規范文書、檔案文書管理等一系列規章制度,確保糾紛仲裁工作規范有序地進行。

      4.3 強化對仲裁員的培訓

      強化仲裁人員的法律和政策知識的培訓,努力搭建仲裁員實踐觀摩平臺,積累經驗,不斷提高仲裁員的業務素質和辦案水平,確保仲裁質量。

      4.4 落實辦案經費

      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不好向農民直接收取費用,也沒有收費標準可循。但辦理案件所需的調查差旅費、文書材料費、實地查證等費用要有經費保障。

      4.5 法律效力要給予保障

      試點仲裁庭沒有執行權力,仲裁、調解后的案件難以執行,需要國家出臺系統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辦法或實施細則。

      4.6 加大宣傳力度

      提高農民群眾的法制意識,了解相應的法律政策,以維護自己合法土地權益。政府部門要利用電視、廣播、宣傳欄、條幅等載體廣泛宣傳《調解仲裁法》,使得廣大的人民群眾了解這個機構,支持依法行政,為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工作提供便利。

      5 結語

      土地是農民最重要的社會保障,也是農民生存基本和發展的依靠。由于農村土地直接關系到農民的根本利益,與此相關的主體眾多,關系和情況就變得十分復雜。能夠順利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的問題和糾紛,是維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重要工作。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工作未來將會遇到更多復雜的利益主體和利益關系。因此,對于農村土地承包問題的解決和農民土地權益的維護,還需要經過長期的認識和重視,完善一系列的保障政策。

      參考文獻

      [1] 危朝安.進一步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切實維護好農民土地承包權益[J].農村財務會計,2006(11).

      [2] 王建華.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保障農民合法土地權益[J].三農視點,2012:295.

      農村土地承包法細則范文第3篇

      關鍵詞:農村;土地信托;法規

      中圖分類號:F321.1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33-0049-02

      農業是中國國民經濟的基礎,土地問題是農業問題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影響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穩定的關鍵因素。目前,隨著農村大量青壯年進城務工,農村土地的經營狀況受到很大影響,一方面,很多農民工由于缺乏在城市的保障以及收入較少,不愿放棄農村土地,但又沒有時間經營或經營不好;另一方面,一些種地能手想擴大規模卻缺少途徑,部分轉包經營不僅規模小,難以集中,承包期間也不穩定。因此,如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地增加農民工所擁有土地的收入,同時解決農村集約化經營,成為當今農村土地經營中面臨的最大問題,創新土地使用權流轉模式成為農地改革的現實需求。

      正是在這種環境下,中國許多地方借鑒國外土地信托模式,將此前只在金融領域運用的信托制度引入農村土地使用權市場,創造性地催生了中國特有的農村土地信托制度。如浙江紹興地區即是典型的一例。但由于農村土地信托是一種新興事物,目前還缺乏完整的理論和運行模式,相關法規也很不完善,加強該領域的研究非常必要。

      一、農村土地信托的基本理論

      信托制度源于中世紀的英國,由于信托制度的雙重所有權理論與大陸法系國家的“一物一權”理論相沖突,長期以來,大陸法系國家沒有引入這一制度,但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后,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信托制度的優越性不斷得到體現,一些大陸法系國家開始引入這一制度。中國在改革開放后也出現了大量信托投資公司,為更好地規范信托行為,于2001年制定《信托法》,但目前中國的信托主要應用于商業領域,農村土地信托還剛剛開始,因此,理清該制度的框架和基本理論顯得尤為必要。

      農村土地信托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委托人)基于信任關系,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在一定期限內委托給土地信托公司(受托人),由土地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進行管理的行為。農村土地信托是一種新型的信托模式,它以設立在農村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中心,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其相關權益進行合理的制度安排,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達到間接管理財產的目的。

      (一)農村土地信托的主體

      根據信托制度的基本原理,信托主要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農村土地信托的委托人是土地承包者,他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在保留承包地承包權的前提下,將承包經營權分離出來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對其進行獨立管理、經營。受托人是指承包地經營權的受讓者,他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信托土地進行經營管理或處分,各種法人、工商企業以及自然人均可成為土地受托人。受益人是由委托人指定有資格享有信托收益權的第三人,其只享有信托收益權,而無權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處分,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本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是受托人。在中國目前的農村土地信托中,受益人主要是委托人本人即農村土地承包者。

      (二)農村土地信托的客體

      農村土地信托法律關系的客體即信托財產指的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的對其所承包的農業用地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雖然中國《物權法》未明文規定,但依民法通說,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具有用益物權的一般特性,如“限制性”、“獨立性”、“使用收益目的性”等。土地承包經營在本質上是對農村土地的一種使用方式,這種方式中,“經營”才是其最終目的,“承包”僅僅是實現目的的途徑,人們通過“承包”取得“經營權”后,對承包地進行管理,從而獲取經營效益。

      (三)農村土地信托中的法律關系

      農村土地信托制度中三方當事人存在如下三種法律關系:(1)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存在委托關系,根據信托協議,委托人將其土地經營權委托給受托人經營、管理,受托人應盡到忠實管理義務,像經營自己的土地一樣對信托土地進行經營管理,確保土地收益最大化。同時,受托人應當接受委托人的監督,但除非受托人犯了比較明顯的原則性錯誤,委托人應盡量不要干涉信托事務,確保受托人能以自己的意愿對土地進行獨立經營。(2)受托人必須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而行事,且有義務將信托收益交付受益人,而受益人則有權享有信托收益,在其受益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行使收益請求權和排除妨害權。同時,受益人有義務協助受托人完成信托收益的交付行為。(3)委托人有權獨立指定或更換受益人,而不必經受益人同意。委托人與受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具有無因性,不因信托設立前雙方之間法律關系的變更而變更。

      二、中國農村土地信托模式構建

      (一)完善相關法規

      中國已于2001年4月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從而使中國信托事業有法可依。但發展信托事業需要一整套完善的法規支持,而中國“信托業法”至今尚未出臺,嚴重制約了信托業的發展。特別是對中國特有的農村土地信托更應該出臺專門的法律。在國外,由于土地的私有性,土地信托是信托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由于中國實行土地國有和集體所有,使中國的土地信托具有特殊性,因此,要真正促進土地信托經營業務的發展,必須制定有關規范各種土地信托經營業務的政策法規及實施細則,如關于土地投資信托基金如何具體運作、土地信托紅利確定的依據、土地信托經營業務的稅費制度、土地信托產權的流轉補償與變更登記問題等。

      (二)成立農村土地信托中介機構

      由于農民信息的不對稱,在農村產生了農戶“有地無力開發、有力無地開發”的弊端,為了解決這一矛盾,必須成立農村土地信托中介機構。土地信托中介機構的主要職能包括:

      1.信息傳遞職能。定期舉行土地流轉信息會,如浙江紹興縣柯橋鎮“土地信托服務站”受13個村經濟合作社的委托,向社會推介2 200畝土地的使用權轉讓信息,公開招標高效農業開發項目,在不到一天的時間里,已有9家企業簽訂了投資協議,而原土地承包經營者將可獲得土地信托分紅。

      2.中介服務職能。協調流轉雙方提出的有關事宜,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落實合約關系,維護雙方利益;發行收益憑證,為受托人融通開發資金服務,為投資者拓寬投資領域服務,并從中收取相應勞務酬金。

      3.監督治理職能。對土地流轉后的用途進行監督治理,以提高土地利用“三態”效益為目的,促進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為宗旨。

      (三)建立土地投資信托基金

      土地開發需要巨額資金,通過財政撥款、個人自有資金等途徑往往受資金來源的限制滿足不了需求,建立土地投資信托基金可有效解決土地開發資金不足問題。土地信托基金是土地信托部門為開發經營土地而設置的營運資金,其主要來源有:銀行等金融部門吸收的土地信托存款、政府發行的土地證券、企事業單體待用的土地信托基金、預算外自有資金等。

      原土地承包者作為委托人與受益人將土地信托給土地信托機構,土地信托機構作為受托人既可將土地經營權以出租、轉讓、轉包、入股等方式給土地開發經營者從而收取租金、轉讓(包)金或股利;也可與專業土地開發公司通過簽訂土地開發合同,收取開發收益。土地信托機構負責將信托紅利給委托人。土地開發經營過程中所需的巨額資金可通過土地信托機構向金融機構貸款(農業貸款,政府扶持、利率優惠)來籌集,金融機構可通過出售貸款債權的方式向廣大投資者再融通資金,既增加投資渠道,又分散金融風險。

      (四)完善農村土地信托市場競爭機制

      在農村土地信托中,土地信托機構的官方、半官方性質是農村土地信托市場壟斷產生的根本原因,防范農村土地信托市場的壟斷風險,首先要從其根源入手,擺脫政府對土地信托市場的絕對控制,降低土地信托公司的準入門檻,引進農村土地信托市場競爭機制,吸納和鼓勵民營土地信托公司經營農村土地信托事務;其次要逐步打破農村土地信托“一言堂”的壟斷現象,允許多家土地信托公司同時經營,公平競爭,合法競爭,提高土地信托公司的服務意識和經營水平,同時也要賦予土地信托公司充分的權利包括獨立管理權和獲取報酬權,以利于他們積極參與市場競爭,促進中國土地信托業的發展和繁榮。

      總之,由于中國目前農民工的大量增加,農村出現大量土地拋荒現象。與此同時,社會大量閑置資金找不到相關的土地項目進行投資,農村土地使用方式過于落后。而現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存在許多缺陷,中國急需改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農村土地信托是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為信托財產、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為出發點和目的地的信托形式,它在農村土地的所有者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分離的基礎上再次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與實際管理經營人分離,既保證了農村土地所有權的合法歸屬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本穩定,又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交由他人管理的權利,使其能在獲得穩定收益的同時得以放心投身于其他事業,而土地信托公司的專業化運作也能有效保障農村土地信托各方當事人基本利益的實現,因此,建立和推廣農村土地信托制度是解決中國農村土地問題的有效途徑。

      參考文獻:

      [1]鐘遠平.中國農村土地信托的法理基礎及制度構建――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為中心[D].北京:中國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5.

      農村土地承包法細則范文第4篇

      1法定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在我國相關法律上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物權法》第128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物權法》沒有區分不同類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這里的流轉方式主要針對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每一個農戶家庭全體成員為一個生產經營單位,作為承包人承包農民集體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業用地。《擔保法》第34條規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對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土地使用權則嚴格限制,不允許抵押。

      2實踐中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的分析

      2.1轉包

      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受讓方依照轉包合同規定的條件對轉包方(承包方)負責。轉包方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受讓方是承受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的農戶。受讓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使用的權利,獲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轉包方支付轉包費。轉包無需經發包方許可,但轉包合同需向發包方備案。根據《物權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雙方根據當時的經濟、技術和社會條件簽訂轉包合同,以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目前轉包這一種流轉方式采取口頭方式進行的平均達到60%以上,即使有書面協議,協議的條款不規范、不齊全、不具體的情況也很普遍。加上流轉期限比較短且不穩定,大多數轉包合同關系可能隨時終止。這種狀況極易引發糾紛,而且一旦發生糾紛往往又難以解決,受讓方在土地上的投入和造成的損失無法收回、得不到補償,受讓方利益的保護不能充分保護,從而給農村社會穩定埋下隱患。

      2.2出租

      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包括個人、集體、企業或其他組織)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農民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無需經發包方許可,但出租合同需向發包方備案。通常情況下,承租方要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如北京市有農民向筆者進行法律咨詢:在耕地性質的建設設施農業大棚,建設完之后在租賃期內,出租方停止租賃或遇到拆遷占地,出租期限到期是否可以續租?續租的權利和義務?耕地性質的建設設施農業大棚是可以流轉的。遇到拆遷,合同解除,應當補償承租方。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部2005年第47號令)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或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依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及合同管理的指導。采取出租方式流轉的,租賃合同期限要遵照《合同法》的規定,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北京市2010年5月出臺了《農村土地流轉工作意見》,規定流轉期限超過5年的,應建價格調整機制,明確調整時限和幅度,分時段確定流轉價格。轉租期限到期后再續簽《土地流轉合同》,續租的權利和義務依照合同規定。

      2.3互換

      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互換根據組織者的不同,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由村組集體出面促成的互換。某些鄉(鎮)村進行土地整理,統籌規劃產業帶,農戶通過換地,從事自己愿意的種植方式。二是農戶自發組織的互換。承包方之間為各自需要或者方便耕種管理,通過自愿平等協商,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

      互換的流轉方式可以占到流轉總面積65%以上。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只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改變,不是土地用途和承包義務的改變。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后,受讓方依然按照承包方承包時確定的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履行承包義務。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雙方同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具有農業經營能力。互換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采取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當事人申請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或農村經營管理)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未經登記的,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互換方式靈活,互換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溝通,可以對不等值部分進行適當實物和現金補償。

      2.4轉讓

      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這種現象主要集中在經濟較為發達的農村、近城郊區和廠礦工業區附近,原承包方在有了穩定的來自二、三產業的非農收入后,不必再依賴土地來維持生存,按程序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農戶,原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隨之終止。這一流轉方式占到實際流轉總面積的不到10%。在農村稅費改革及免除農業稅之前,個別農戶因耕地收益少,或是有其他收入來源,不愿耕作土地。為避免土地撂荒和上繳稅費,經村委會協調,將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了其他農戶。近年來,隨著惠農政策實施和土地收益增加,以此種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趨勢是不斷減少。

      2.5代耕

      舉家外出或主要勞力外出務工的農戶,又不愿意放棄土地,委托給他人代為耕種,原有的承包關系不改變,收益分配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這種方式實踐中操作簡便,手續簡單,一些精明的農民,通過股份制、聯辦或獨辦等方式購買農機具組建農機代耕隊,走村串戶攬業務,把聯系方式印成名片發送給缺少勞力的農戶,農戶預先和農機代耕隊簽訂委托耕種合同,代耕隊承擔保質保量完成耕作的義務,并根據收割、犁地、播種等農活的輕重收取費用。這種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的推出,受到眾多外出務工或勞力不足的農戶的歡迎。北京市《農村土地流轉工作意見》規定,除代耕期不足1年不需簽訂書面流轉合同外,所有農村土地流轉都須依法簽訂書面合同。以前沒簽訂合同的需補簽。集體經濟組織流轉確權土地的,須經民主討論決定并進行公示。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的發展

      土地流轉涉及數億農民切身利益,事關農業發展、農民增收以及農村社會的穩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又有了新的變化。

      3.1土地流轉方式更加多樣化

      各地不斷提高的土地流轉發生率,表明了經濟環境條件變化對新制度安排的強烈需求,也是農村生產關系適應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要求,反映了以土地為代表的農業生產要素要求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的緊迫性。但是法定的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只有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不能入股、抵押。這樣的規定跟不上農村改革的實際發展,也限制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法律應當進行適時的修改,增加流轉方式。

      3.1.1入股

      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愿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入股應在承包方間進行,主體只限于農戶,是農戶之間自愿聯合。一是登記注冊。有條件的村民組到工商管理部門注冊農村土地專業合作社,成立董事會、監事會,制訂有關章程和制度等。二是作價入股。承包農戶將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入股,加入農村土地專業合作社。入股后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股份合作終止時,入股土地應退回原承包農戶。三是簽訂協議。合作社與入股農戶戶主簽訂入股協議,確定保底分紅。協議一式四份,合作社、入股農戶、發包方及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執一份。四是統一發包。由合作社將入股土地調整集中連片后,對外統一發包,發展高效農業。同時,合作社每年年底進行年終結算,實行二次分紅。

      3.1.2抵押

      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可以轉讓的用益物權,作為農戶的主要財產,應當允許其依抵押方式流轉。當前資金不足已經成為我國農村土地規模化經營的瓶頸。擴大融資渠道,獲得足夠的資金是發展農村經濟的一大要務。應以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為指導,堅持市場化運作和政策引導相結合,在保障農村居民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情況下,進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農戶、農業經濟合作組織或涉農企業在不改變土地占有和農業用途的條件下,以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抵押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進行融資。抵押當事人按照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市場評估價值或雙方認可的價值簽訂抵押合同和貸款合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金融機構據此發放貸款。

      3.1.3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份,投資成立農業經營公司

      投資方自愿將承包土地入股投入到從事農業生產的公司,發展農業合作生產,如公司以種子、種苗、肥料、生物藥劑等實物折價入股,農戶以耕地、投工、投勞等折價入股,組成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蔬菜生產,公司按合同價格收購,所得總額按股份分成。這種方式有效地擴大了農業經營規模,提高了土地產出率,激勵了農戶生產積極性,增加了農戶收入。

      3.2政府支持,為新型流轉方式的實現提供平臺

      由各地人民政府負責設立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發展農村產權流轉中介服務,及時收集和各類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定期公布各類農村產權指導價格。構建農村產權交易平臺,組織產權流轉、招拍掛等交易活動,培育農村產權交易市場主體,為貸款抵押物處置、抵押權利的實現提供平臺,促進農村資源向資本轉變。

      農村土地承包法細則范文第5篇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

      黨的后,在全國范圍內逐漸實行農村土地的,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保證農民進行土地承包有法可依,切實維護農民利益。本文以山東省淄博市沂源縣大張莊鎮為調查對象,以農村土地承包為理論基礎和研究出發點,在實地調查的基礎上,對當地農村土地承包進行全面的實證研究,期待對解決當地土地承包存在的問題有所幫助。

      一、當地農村土地承包問題現狀調查情況

      近年來,大張莊鎮始終堅持以“農業富鎮”為目標,大力發展農產品及果樹種植業。根據我們對當地土地承發包的實地訪問調查發現,主要存在以下三個突出問題:

      (一)土地承包合同不規范,權、責、利規定不明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然而我們調查發現,許多發包方不與承包方簽訂書面合同,為侵占承包方利益,“口頭合同”大量存在。例如,南墁村村民曹某承包經營該村50畝果園,該村卻沒有與其簽訂任何承包合同,曹某每年向村委會繳納租金,新上任的村委會為今后的開發占地,要求曹某兩年內遷至另一地塊,并不給任何補償。有些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合同,但所簽的承包合同非常不嚴謹,有的填寫模糊混亂,有的承包位置及面積由村干部甚至農戶都可以自己填寫和涂改,導致合同效力減弱甚至滅失。

      (二)土地承包的期限不科學,農民承包積極性小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然而調查發現發包方與承包方簽署的承包合同中,很多承包方的承包期只有十年,這背離了我國制定土地承包制度的初衷,給承包方的長期計劃帶來了極大的不穩定性。例如,回峪村村民張某承包該村20畝土地種植銀杏樹,承包期限為十年。古語云:十年樹木,百年樹人。十年很快就過去了,承包人不得不考慮在期滿之前將林木賣掉,由于林木的生長周期較長,十年的樹木還剛剛成型,如若此時伐掉賣掉,承包方無法得到最大的獲利,承包積極性大為受挫。或者在承包期滿時承包方去續約,先不考慮承包方是否還能獲得土地的承包權;就算能,還需要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之續約合同,這期間又不得不籌措資金繳納以及續約后的承包費等。土地承包期限的不科學給承包方帶來許多麻煩,削弱了農民承包的積極性。

      (三)承包人私自改變土地用途,進行非法經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17條規定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調查發現,大多數的承包方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確定對土地的使用,承包土地后用于栽種樹木,營造經濟林或者種植蔬菜,建設塑膠大棚亦或者種植果樹,建造果園等。但并非所有的承包方都能切實的承擔起自己的義務,有些承包方私自變更了土地的用途并用于了非農建設;有的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未經發包人同意就進行轉包,導致土地用途在流轉過程中發生變更,在巨大謀取經濟利益的驅動下,變更后的土地往往會被用作破壞性、掠奪性的經營。此類問題在農村承包經營中較為突出。

      二、導致當地農村土地承包問題的主要原因

      (一)農民法律意識薄弱

      據調查,大張莊鎮總人口為33782人,其中約35%的中青年在外上學或打工,剩余的村民在家務農,進行蔬菜瓜果的種植等,這些人群文化程度普遍較低,法律意識淡薄,自我維權意識和保護能力弱。在土地承包過程中,很多承包方不明確承包合同中應當注明的條款,有的甚至不知道需要簽訂承包合同。發包方往往利用這類人群的特殊性,不能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對外發包的土地承包手續不完備,未履行法律所要求的程序,造成合同無效,侵害承包方的合法權益。這些農民的合法權益在受到侵害后,因為自身缺乏社會經驗和足夠的經濟實力,維權之路往往舉步維艱。

      (二)有關部門監督指導不到位

      不僅村民缺乏法律知識,部分村干部對土地承包相關法律政策也掌握的不夠全面,特別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認識不夠深刻,在具體工作中難以正確的執行。有的村在發包土地時存在村委負責人“暗箱操作”的方式,違反民主議定的原則,根據個人好惡、親疏遠近進行發包,引發村民不滿。有關行政機關以及鄉鎮政府對村級的土地承包工作擔負著監督和指導義務,但在實際工作中往往落實不到位。有關政府部門應監督并指導村級的土地承包工作,嚴格規范承包合同的簽訂程序,對合同中的細節問題考慮全面,盡量避免因合同期限等問題給承包方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及損失。

      (三)缺乏土地承包、流轉后的監督管理體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13條規定,發包方享有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的權利。這既是權利又是義務,而土地被承包后,發包方往往一勞永逸,沒有充分履行其監督職責,不再管土地的用途是否被違法改變。目前我國的土地使用權主要通過市場機制進行土地資源配置,然而市場機制存在著一定得自發性、盲目性和滯后性,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都沒有具體法律規范來有效地規制土地流轉行為,以至于導致土地流轉程序的不規范,流轉資金管理混亂,流轉手續不科學,對流轉后的土地缺少相應的監督管理體制,致使大量土地被用于非農建設。

      三、解決當地土地承包問題的對策

      (一)加強法律宣傳,增強農民法律意識

      加強農村法制宣傳和教育工作,定期到基層農村進行普法宣講或舉辦法律知識培訓,增強農民法律意識。注重《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的宣傳講解,提高農民的法制觀念和維權意識,使農民在承包過程中知法守法護法,在遭遇權益侵害時,能夠積極采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次應加強對村委干部的法律知識教育,提高其依法治村的能力,減少盲目性、隨意性,抵制在土地承包過程中的各種違法行為。

      (二)嚴格簽訂合同,規范土地承包行為

      相關部門應制定強制性的行政規章來保障土地承包合同的簽訂時嚴格按照法律規范執行。首先要規范合同簽訂的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村、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承包經營,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即應遵循民主議定的原則。違反這個法定的程序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沒有法律約束力,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其次應按照法律規定填寫合同的內容,將完整的約定條款如實寫入合同,并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改,使土地承包發生糾紛時有法律依據。最后要考慮合同標的可行性。合同當事人不能只考慮自身利益,還應綜合考慮合同標的的可能性,可以請權威機構評估合同標的,作出科學的判斷,規定土地承包合理的期限,必要時適當延長承包合同期限,簡化續約程序,減少承包方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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