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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政府公務員在政策執行中曲解政策
地方政府公務員存在自利傾向,在執行過程中,曲解政策,將政策朝自己有利的方面理解并執行。征地費與出讓費之間如此之大的差價對地方政府產生巨大的誘惑,導致地方政府在強大的利益驅動下,以公共利益為幌子占用農村集體一些有很大增值潛力的“黃金地段”,導致農民利益受損。另外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土地征用過程中由于監督的缺失,公開性不夠,存在暗箱操作現象,滋生尋租行為。政府由于自利性而隨意征收農民土地,致使農民失去生活來源與依靠,勢必會增加農村的不穩定性。
2、土地征收管理缺乏透明度和問責制
在縣一級政府中,國土資源局承擔土地管理工作,涉及土地調查、評估、利用等諸多方面,就其國家建設用地征收、土地審批及土地規劃工作過程,公開性不夠,缺乏內部溝通與外部溝通,導致政策的不合理、不科學,政策執行遇到阻礙。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過程中,農民群眾對征地程序、補償安置費標準缺乏知情權與參與權,常常被動接受地方政府征地及補償安排。部分農民因為違法征地及補償不公平損害其利益,卻苦于沒有有效的利益維護機制,在上訪無下文后,通常采取圍堵政府、阻撓工程建設、拒不搬遷等不正當行為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另外,地方政府土地政策執行過程中缺乏對失職官員的問責機制,加上法律對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基于行政失職所承擔的法律責任規定相當籠統,造成實踐中責任人員有規避承擔法律責任的可能以及土地工作的隨意性,影響土地政策目標的實現。
3、政策執行監督機制不完善
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公開性不夠,存在暗箱操作,滋生腐敗行為。在政策實踐中仍然嚴重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和違法不究的問題。一方面,由于法律不健全,導致對地方政府執行土地征收政策的過程中出現監督真空的問題。另一方面,由于監督力量不足,監督部門獨立性不夠,監督人員素質不高等問題也是造成監督不到位的重要原因。地方政府的農用地征收政策,是地方政府出于公共目的,依法運用行政權力征收農村土地的一項公共政策。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必然導致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濫用行政權力,嚴重損害失地農民的經濟利益及其他各項合法權益。
二、提高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政策執行力的對策
1、加強地方政府公務員職業道德教育及思想政治教育政策執行主體(包括政府組織及其人員)是政策執行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發揮著核心作用,執行力的其他一切要素包括組織結構、制度、資源技術等,都必須通過執行主體即人才能發揮作用。因而,采取積極措施,培育優秀的執行主體是提高政府執行力水平的關鍵途徑。優秀的執行主體的素質必須包括執行主體的思想素質和職業技能。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執行主體,可以使其正確理解土地征收政策的精神,按要求準確執行土地征收政策,從而降低滋生腐敗的幾率,維護失地農民的利益,保障農民生活,維護農村地區的穩定。
2、健全和完善責任追究制度
要完善責任追究機制必須做到以下:一要明確責任,層層分解從首長到各級執行人員的職責,并公示職責范圍、懲戒辦法等內容,有利于增強實踐中的可操作性。二是職、責、權一致。執行人員所負的政策責任與其所掌握的權力、所處的職位、所執行的任務一致。將責任分配到具體的崗位,落實到具體的個人。三是要啟動問責機制,只有建立責任追究機制,才能保證各級政府、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專心致力于自己的本職工作,形成上下一心,努力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程的局面。
3、完善土地征收政策執行監督機制
首先,改革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行政系統。實現由市級政府對地方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的垂直領導,擺脫現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受制于地方政府的局面。
其次,建立和完善土地征收聽證制度。土地征收主體必須認真聽取征地農民的意見與建議,對被征地農民提出的有關問題必須予以合法合理的解答。要建立土地糾紛仲裁機構,做好土地征收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通過設立仲裁機構,裁決征收者與被征收者之間的爭議,保證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及公平性。在法律上有效的確認和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
一、基本情況
1、縣動員大會結束后,各鄉鎮黨委、政府高
度重視,專門成立了鄉鎮強農惠農政策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工作領導小組,并設立了辦公室,制定了實施方案,分別于4月13日至4月18日召開了鄉村兩級干部大會,進行了動員部署和業務培訓,落實了工作責任,明確了自查自糾工作時限。
2、到目前為止,我縣沒有一個鄉鎮實現了權證、合同兩個100%到戶,就是單個實現100%到戶的鄉鎮也找不出來。總的說來,全縣權證、合同到戶狀況不容樂觀,其中:權證、合同到戶率達90%以上鄉鎮3個(其中一個鄉鎮合同到戶率只有80%左右);權證、合同到戶率達80%左右的鄉鎮4個,但合同到戶率均小于權證到戶率,多數不足80%;權證、合同到戶率在70%以下的鄉鎮3個,其中有一個鄉鎮到戶率還不足20%。
二、主要經驗做法
1、鄉村主要領導重視是自查自糾工作落實的重要前提。督查中發現大多數鄉村主要領導都高度重視農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實自查自糾工作,鄉村干部開展工作積極主動,針對性較強,工作效果明顯。
2、有些鄉鎮每星期調度一次,一是匯報工作進度,二是針對查找出來的問題進行專題研究,集思廣益,制定出臺一些行之有效的整改糾正措施,切實加以解決,促進農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實到位。
3、有的鄉村針對分戶登記表、承包合同、經營權證填寫不規范的現象,組織村干部上戶糾正,并核對落實相互之間數據、信息的一致性。
4、有的鄉村針對農戶承包合同因保管不善丟失較為嚴重的現象,組織村組干部與農戶重新補簽合同。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1、仍然有個別鄉村主要領導重視不到位,認為土地政策落實不如涉農資金落實重要,開展農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實自查自糾工作只為應付,查找問題大事化小,整改糾正措施不到位。
2、部分鄉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處理屬地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特別是對省、市、縣減負、農業部門轉辦的群眾件調處不力,存在踢皮球的行為,意在矛盾上交。截至目前,仍然有2起省、市農經部門轉辦的群眾件未得到妥善處理。
3、有些鄉村承包合同與經營權證因種種原因(上水片鄉鎮大多數村組都存在3~5年重新調整承包地的做法,下水片鄉鎮部分村組存在前述做法,縣城周邊村組及部分鄉鎮所在地和道路沿線因土地即將被征用,部分村組因群眾土地承包糾紛難以調解,少數村組因農戶修路集資款項未上交,如此等等)尚未全面換發到戶,這個問題有的鄉村已引起高度重視,但整改糾正措施不力,或不切實際,或違背法律規定,或無從著手;有的鄉村則抱著無所謂的心態,聽其自然,放任自流,根本就不想糾正過來。特別是下到3~5年重新調整承包地的村組,農戶問及合同、權證有什么用,一是說明群眾對權證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認識;二是讓我們不知如何回答好。
4、有的分戶登記表承包面積抄寫出錯,或合同、權證編號漏填等。
5、經營權證填寫不夠規范,表現為:
(1)有的權證上共有人只填寫戶主一人,且共有人年齡誤填成出生年月;
(2)有的權證上“農地承包權()第號”漏填,合同編號漏填或錯填;
(3)有的權證發證時間漏填或填寫不全;
(4)有的權證地塊四至界址漏填或填寫不完整;
(5)有的權證承包期限不足30年,甚至整整少了1年;
(6)有的權證未加蓋“換證”章。
6、每個鄉鎮都或多或少存在農村土地承包調查摸底表、分戶登記表、基礎數據庫、承包合同、經營權證、農戶實際承包情況數據、信息互不一致現象,有的鄉村“六不相符”現象還比較嚴重。
7、大多數鄉、村、組農戶流轉承包土地只履行口頭協議,未簽訂流轉合同,缺乏規范管理,給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埋下隱患。
8、有的鄉鎮由于電腦通用,基礎數據庫安全性差,甚至由于人動丟失軟件安裝光盤等;大多數村農村土地承包檔案保管不規范、不完整。
9、部分鄉村干部工作馬虎,責任心不強,給日后工作留下許多難吃的餿飯和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
四、建議
1、縣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大綜合督查力度,給鄉村主要領導施壓,促進整改糾正措施落實到位。對敷衍塞責、整改不力的鄉村,一定要嚴肅追究其主要領導的責任。
2、每3~5年重新調整承包土地的做法雖然違背法律政策規定,但有時候又比較符合農村實際情況。對于這種行為,一是要明確一個截止的時本文章共2頁,當前在第2頁上一頁[1][2]間界限,否則,勢必成為今后引發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隱患;二是向上建議針對小調整的對象和范圍作些修訂,以適合農村的實情。
3、土地流轉手續不規范是當前引發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重點和調解工作的難點,規范和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管理應該作為鄉鎮黨政工作的一個重點抓好抓實,要積極創建農村土地流轉規范化管理示范點,發揮示范帶動效應,引導農
村土地規范流轉,維護農村和諧穩定。
4、進一步督促*鎮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政策規定妥善處理省、市、縣減負、農業部門轉辦的2起久拖未決的群眾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并在規定時間內上報處理結果。
5、加大《農村土地承包法》、《*省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等法律政策的宣傳力度,擴大影響,消除部分鄉村干部在貫徹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政策中的抵觸情緒,增強工作的自覺性、主動性和嚴肅性。
五、當前工作中的難點
1、市場經濟體制建設要求對土地資源進行市場化配置
城市土地是城市經濟體系中最基本的生產要素,是社會主義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城市土地使用和管理制度的改革要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兩者的目標模式應當協調一致。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土地使用完全否認土地的商品屬性,排斥市場的自發調節,導致了土地利用效率低下、配置不合理等問題。市場經濟體制對城市土地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要求土地同其他生產要素一樣,通過公平競爭機制獲得,價值規律要對土地資源配置和土地資源供求發揮積極的作用,從而使市場機制在城市土地資源配置體系中處于先導和基礎性地位。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正愈益完善,經濟多元化趨勢不斷增強,市場機制的主導地位已經基本建立。與宏觀經濟體制改革相比,由于受城市土地國有、資源相對稀缺、土地價值高昂等因素的影響,現階段我國城市土地資源配置的市場化進程相對滯后,對城市社會經濟的整體發展產生了一定的負面影響。
2、城市經營理念的出現要求對土地經營機制進行優化
近年來,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日益加速,"城市經營"作為一種全新的城市發展和管理理念,正在全國許多大中城市興起。這一理念的核心就在于對構成城市空間和城市功能載體的自然生成資本(如土地資源)、人力作用資本(如道路、橋梁等基礎設施)及其相關的延伸資本(如廣場、街道的冠名權)等進行集聚、重組和營運,走以城建城之路。現階段城市的迅猛發展,給基礎設施的建設及運行帶來了巨大的壓力,城市迫切需要開拓穩定的資金來源渠道,土地作為城市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其進行市場化經營已是必然。目前,已經有一些城市從"經營城市"的角度出發,通過建立土地儲備制度,優化土地供應機制,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籌集了資金,改善了城市硬投資環境,推動了土地價值上揚,從而增加了土地級差收益,形成了城市發展的良性循環。
3、經營性用地協議出讓比例居高不下
我國城市土地出讓方式主要包括協議、招標、拍賣三種,掛牌出讓則是實踐中由拍賣出讓派生而來的。這四種城市土地出讓方式中,協議出讓方式的市場化程度以及交易透明度都是最低的。自1987年9月9日國內首塊體現有償使用原則的土地在深圳市以協議方式出讓至2002年7月1日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正式生效的15年間,協議出讓方式一直在我國城市經營性用地出讓中占據著主導地位。截至2000年底,全國土地出讓面積總量為30萬公頃,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僅占其中5%左右,大量的土地都是以行政劃撥或協議出讓方式進行配置的。受市場競爭弱、交易不透明、人為因素多等的影響,經營性用地的協議出讓造成了土地收益流失嚴重、權力尋租現象普遍、土地投機行為活躍等諸多問題。
4、土地供應總量迅速膨脹
我國城市化進程以及城市建設的不斷加速,城市人口數量急劇上升,城市住宅用地、商業用地、道路用地、綠化用地等方面需求的迅速膨脹,對土地供應形成了巨大的拉力;另一方面,不健全的土地供應機制以及巨大的土地升值空間,導致了土地的權利尋租以及灰色交易,對土地供應形成巨大的推力。在以上雙重動力機制的作用下,我國現行城市土地供應存在著明顯的自發性、盲目性、投機性,嚴重影響了城市土地市場的正常運轉。1995年,北京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購置面積為438.5公頃。1998年以后隨著房地產經濟的復蘇發展,土地購置面積大幅攀升。1998年的197.5公頃相比,大約增長了959.5%,年均增長率約80.4%。1998年,北京市土地出讓面積約為829公頃,2002年上升到了3416.6公頃,大約增長了312.1%,年均增長率約為42.5%。據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相關人士稱,2003年北京市國有土地出讓總量將繼續保持較高增幅,根據2002年底土地出讓備案情況統計,已經立項和規劃的成熟用地,總面積將近9000公頃,國有土地出讓將進入新一輪的高峰。
國土部將組織全國調研
近日,本報連續報道了,在開展農村土地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增加掛鉤試點的過程中,有些地方發生了違背農民意愿,強迫農民上樓的情況。
10日舉行的國務院常務會議稱,近年來,一些地方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對統籌城鄉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出現違背農民意愿強拆強建,侵害農民利益等問題。
在前日召開的國土部會議上表示,農村土地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總體形勢和方向是正確的,但將立即著手修改相關文件,將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放在首位,明確提出在實施過程中允許做什么,禁止做什么,需要注意什么;其次,做好服務和監管工作,盡快投入使用信息監管系統,并提早準備配套政策。
同時,國土部也將立即啟動面上調研和典型調研工作,全面掌握了解動態。
專家建議賦予農民否決權
關鍵詞:金融政策;促進;土地管理;健康發展
推進城鎮化的重要突破口是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突破口是讓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深化改革既要做好頂層設計,又要允許地方摸著石頭過河,進行探索試點,成熟后再制定成法律。
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制度存在四方面問題:
1.耕地不能得到保護,同時城市的存量土地也不能集約利用。因為集約用地成本高,舊城改造、拆遷安置不如征農民的地來得快。
2.農民利益受到損害。不僅被征地農民受損害,低價補償、高價出讓,農民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未被征地農民也受損害,因為現行制度限制農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
3.土地財政、土地金融孕育政府信用風險和社會金融風險。土地財政的風險,主要由社會分散承擔,而土地金融的風險則集中在政府身上。現在土地金融的負債規模太大,陷入了“借新還舊”的惡性循環。萬一兜不住,就可能誘發金融危機。
4.政府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造成市場不規范,正常市場經濟秩序難以建立。
盡管有關方面的改革一直在推進,但是在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院長鄭凌志看來,改革進行到這個階段,已經觸及一些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自下而上的在現行法律框架內的制度變遷已經陷入改不動的艱難困境,根本無法破解城鄉二元結構的深層次矛盾。因此,針對改革面臨的瓶頸,急需在明確目標的前提下加速推進,超越既得利益。
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是突破口,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是征地制度改革題中應有之義。征地制度改革包括四個方面,一是縮小征地范圍,二是提高補償標準,三是拓寬安置途徑,四是完善征地程序。其中,縮小征地范圍的含義就是讓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他認為,允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農民就可以憑借土地財產自主參與工業化、城市化進程,增加財產性收入。而且只要符合規劃,允許集體建設用地開發商品房,可以增加土地供應,可以打破開發商的自然壟斷,對解決城市老百姓住房問題,也有好處。
因此,土地制度改革一定要與城鎮化進程相適應,征地過程中要維護農民權益。城鎮化過程中要解決轉移人口變市民的問題,就要允許宅基地和房產流轉,提高他們在城市中購買和租賃房屋的能力。他認為,土地管理新機制應該包括增量土地的征地制度改革、宅基地的流轉、城鄉建設用地的增減掛鉤、城市存量土地的盤活等,這些是跟城鎮化中的建設有關的。
對于宅基地制度改革,他建議,宅基地買賣不要限制買賣者的身份,合法宅基地應先辦理登記,發生交易要辦變更登記,同時對購買人開征財產稅。農民自用部分可以免征,超出規定面積的則不能免。合規登記和納稅的,受法律保護,將來即使拆遷也可以得到補償。“這樣對存量土地征稅,不僅對宅基地,包括經營性用地也要交財產稅,可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錢從哪里來的問題。同時,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對政府經營土地制度構成沖擊,依靠增量土地的土地財政和土地金融沒有了,城市建設怎么發展?建設資金怎么解決?這些問題接踵而至。其實,一些地方的改革探索已經回答了這個問題。廣東的“三舊”改造,事實上允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調動了農民和其他投資主體的積極性,人和地的問題解決了,錢的問題也解決了。政府職能也根本轉變,主要是規劃、協調、監管、服務。
集體建設用地入市以后,在土地增值收益的誘惑下,一部分農民會有沖動把農地變為非農地,給耕地保護帶來新情況。“但現在政府抓住不放,耕地保護住了嗎?外延擴張,是政府經營土地制度的必然邏輯。政府退出經營,專心做裁判員,農民的違規行為還愁管不住?”
業內專家認為,征地制度改革、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等,單靠地方政府推動是不能完成的,需要中央進行頂層的系統設計。縮小征地范圍、允許集體建設用地直接入市,讓農民獲得更多的財產性收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等,涉及土地收益分配格局的調整。因此,未來的土地政策應加強改革的頂層設計,同時,應從基層吸取好的成功做法上升為政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