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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國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政策不斷推進,企業各種各樣的投資活動蓬勃發展,尤其是股權投資、轉讓等行為十分活躍。由于稅務處理工作的復雜性,在股權收購過程中,采取何種方式來進行便捷、高效的稅務處理,對企業重組以及發展壯大有著十分積極的意義。因此,在企業進行股權收購的過程中,如果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就應該采用特殊性的稅務處理方式,提高稅務處理的工作效率,促進企業的發展。
一、股權收購概述
(一)股權收購的含義
根據合并方式的差異稅法將合并分為新設合并以及吸收合并,股權收購即為會計上的控股合并,也就是長期股權投資[1]。股權收購的基本含義就是指收購企業購買被收購企業的股權,進而達到控制被收購企業的目的,它也是企業重組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股權收購所涉及的稅種
股權收購涉及到了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營業所得稅、契稅等稅種[2]。在企業所得稅方面,企業進行重組的時候所需要繳納的就是企業所得稅。對于企業所得稅的處理通常分為兩種方式,即一般性稅務處理方式和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在股權收購過程中,收購企業需要對轉讓的股權以及損失有一個清晰的了解,同時收購企業應該以公允價值作為自身股權獲得的計稅基礎,這是一般性稅務處理對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所得稅的要求。特殊的稅務處理其處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在這里可以將被收購企業的計稅基礎作為前提條件,開展稅務處理工作的時候可以先不用去計算資產在轉讓之后其獲得的收益以及受到的損失,同時也要調整資產的計稅基礎。在印花稅方面,以合同轉移后所承載資金的萬分之五作為印花稅,它是由合同的每個責任方來共同承擔,并且進行繳納的。在個人所得稅方面,按照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個人所得稅就是在股權轉讓后,個人所獲得的收益通過一定的比例計算后進行相應的扣除。在營業稅方面,據國家營業稅的管理規定表明,操作股權轉讓的時候不用繳納相應的營業稅。在契稅方面,進行股權轉讓的過程中,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如果企業的土地和房屋權沒有發生轉移,企業不用繳納契稅。
(三)股權收購支付對價形式
股權收購過程中支付對價有3種形式:非股權支付、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與股權支付結合[3]。非股權支付,就是收購企業利用自身的銀行存款、現金、固定資產、應收款項、存貨、除本企業股份和股份以外的有價證券、承擔債務和其他資產等作為在股權收購中的支付形式。這種形式可以產生資金流。股權支付,收購企業在收購過程中將自身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一種支付形式。比如,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可以利用自身持有的本企業股份來換取并持有收購企業的股份,如此一來被收購企業就會被收購企業控制。這種一種不產生資金流的支付形式。非股權支付與股權支付結合,收購企業也可以利用兩種支付方式結合的方法來獲取一定比例的被收購企業的股權,進而獲得對其的經營控制權,達到企業重組的目的。
二、股權收購業務的稅務處理方式
(一)一般性稅務處理
在2009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了《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的規定,這個規定明確表示,對于一般性稅務處理方式而言,在股權收購過程中,收購方應該以公允價值為基礎來確定股權的獲得以及資產的計稅基礎[4],被收購方要確認股權、資產轉讓后獲得的收益或者受到的損失,還有就是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不予改變。由此分析可以得到,在被收購企業開展資產、股權轉讓工作的時候,要以公允價值來計算收購企業獲得的資產和股權。如果股東交易存在于股權收購交易中,企業的所得稅就沒有變化。
(二)特殊性稅務處理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企業重組過程中必須符合五個要求才能采用特殊性的稅務處理方式:首先來講,企業要有一個合理的商業目的,其進行企業重組不是為了達到免除、減少或者推遲繳納應有稅款的目的[5]。其次,重組企業必須保持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一年以內不得改變。再次,企業重組過程中獲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企業重組以后不得對所獲得的股權進行轉讓并保持一年的時間。接著,被收購、合并或者分立的部分股權以及資產比例要符合相關規定的比例。最后,企業重組交易對價中所涉及到的股權支付金額要符合相關規定的比例,不得低于85%。采用特殊性的稅務處理方式,就要求重組企業必須保證自身的重組目的、經營以及權益的連續性,從而避免不正當的非法逃稅行為發生,減少國家稅款的流失。
三、兩種會計與稅務處理方式實例分析
在企業重組過程中,同一個重組企業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交易雙方必須應用同一種稅務處理方式,即一般性的稅務處理方式或者特殊性的稅務處理方式。在股權收購中,選擇不同的稅務處理方式交易雙方所受到的影響也會有很大差異,接下來就通過實例分析來闡明這兩種方式帶來的影響。
(一)一般性稅務處理的實例分析
有一個收購方企業甲,現在企業甲想以22470萬元人民幣來收購企業乙,由于乙企業的股東A手中持有86%的公司股份,所以甲企業想要通過購買A持有的股份來實現收購企業乙的目的。企業乙處理財務,如果企業甲想要采用一次性到賬的資金支付方式,就需要借助企業乙間接對股東A進行錢款支付。實際財務處理過程中,甲企業在銀行存入22470萬元人民幣,然后給予股東A支付,股東A的實收股本是5980萬元,而甲企業的計稅基礎是22470萬元人民幣。如果企業甲直接付款,不經過企業乙,則在給股東A付款的時候,付款金額為22470萬元人民幣。企業甲的會計處理上,一旦甲是自然人,對股東A進行股款支付,會計處理在此時沒有實質意義,甲直接付給股東A共22470萬元即可。被收購的企業乙企業開始轉讓股權的時候,應該區分清楚股東是以自然人的身份存在還是以法人的身份存在。如果股東A是以法人股東的身份存在,轉讓股權首先應該向銀行存入22470萬元,此時長期的期權投資是5980萬元,通過計算就能明白其投資收益就是16490萬元。而一旦股東A是自然人,在股權轉讓的過程中,應該扣繳個人所得稅,其計算公式是(22470-5980)×20%=3298萬元,在此時股東A進行賬面處理是沒有意義的。
(二)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實例分析
現在甲企業以股權支付結合非股權支付的方式來收購乙企業,這時甲企業的計劃是利用本企業25%的股份(公允價值20970萬元)作為交換條件,再輔以1500萬元的現金,通過此方法來換取股東A持有的86%的股份。這時因為企業甲要購買的股份是86%,股權支付比例通過計算是20970/22470=93%,比規定要求的75%高,所以公司甲達到了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要求,按照財稅[2009]59號文件的規定,企業甲的股權收購過程中可以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方法。通過這種稅務處理方法,股東A既有甲企業的股份,還有1500萬元的現金。這里股權轉讓的價值為18000,非股權支付的股權轉讓收益就可以計算出來:18000×1500/22470=1202萬元,然后甲企業的會計處理:獲得5980萬元,企業乙支出5980萬元,22470萬元是甲的長期投資,收益16490萬元。此時分析投資收益,在企業所得稅的計稅基礎上納入1202萬元,按照國家規定16490萬元先不用歸為收益,將其納入遞延所得稅的負債。
(三)兩種稅務處理方式的實例分析
通過對一般性稅務處理收購實例以及特殊性稅務處理收購實例兩個實例深入分析后,對比兩者的流程、特點等,可以得到一些啟發:立足于收購企業,特殊性的稅務處理方式,有效降低了技術基礎,使其計稅基礎也相較更低。站在被收購企業的立場,借用特殊性的稅務處理方式,其計稅基礎改變,并且以原來股權收購的技術基礎作為前提,被收購企業此時無法確定股權轉讓的收益,從而不用立即支付較高的所得稅。所以,特殊性的稅務處理方式有利于被收購企業,減少其當前的大額支出。這就表明進行股權收購,應該立足于自身實際,恰當的應用特殊性的稅務處理方式,提高在股權收購中自身的適應力,推動企業重組的高效進行。
四、結束語
總而言之,股權收購到目前為止已經是現代企業一種頻繁的經濟活動。在股權收購的過程中,企業要采用恰當的稅務處理方式,如果滿足相關規定的要求,應用特殊性的稅務處理方式,提高稅務處理工作的工作效率,推動企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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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朱樂芳.股權收購的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差異探討[J].商業經濟,2012,(14):93-95.
關鍵詞:股權 會計與企業 所得稅 探討
一、股權激勵會計與稅務處理的本質
(一)股權激勵會計處理本質
股權激勵是以企業股份為交易對價來支付職工提供服務或達成特定業績條件的額外激勵或補償,其計量應以該股權的公允價值為基礎來確認該交易費用價格。由于實施激勵的條件是職工提供一定期限或滿足特定的業績條件,以權益工具支付的激勵費用本質上仍屬于職工薪酬的范疇。因此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對實際以企業股份為支付對價的薪酬適用第11號準則(股份支付)的規定。
為獲取激勵對象提供的服務,企業付出的代價是實施股權激勵,因此而實施股權激勵發生的支出是企業資源的耗用,屬企業的成本費用支出,應列入期間費用。企業以權益結算的方式支付來換取激勵對象的服務的,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企業授予的權益工具;在交易確認方面,要求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所獲得的標的價值以及相關權益的增加。從本質上來看,股權激勵是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企業的所有者為獲取激勵對象(經營者及關鍵員工)為企業的持續發展努力工作而額外支付的薪酬,由于該項支出有服務期限限制,因此該項支出需要按配比原則在該服務期間內按期平均攤銷。
(二)股權激勵企業所得稅處理的本質
對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上,財政部已頒布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對此做出了規范,即實施股權激勵時,以企業股權為對價支付的相關費用應確認為企業的職工薪酬,作為企業的成本費用計入企業的損益表。但在稅收政策上,國稅總局對股權激勵的所提稅處理問題一直沒有明確的規定,會計處理與稅收政策對于股權激勵處理上的差異,會導致所得稅會計的處理問題,甚至影響到企業信息披露的準確性。
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4條的規定,企業納入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必須是實際發生且支付的。而企業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是設定了一定的服務期限或業績條件,是否能達到該條件存在不確定性,在實施過程中股權的波動也可能影響行權。因此,在職工實際行權前,會計上需要按準則的規定確認相應的成本費用,計入損益表,但因未實際發生支付行為,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條件,不能在稅前扣除,只能在職工實際行權的年度按實際支付的金額作稅前扣除。
對該會計處理與稅收政策上的差異,在職工實際行權前的各個納稅年度,會計上對按該股權激勵期限分攤的金額確認為成本費用,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需將該部分金額做納稅調增,增加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在職工實際行權的年度,由于該股權支付已實際發生,應當根據實際行權的公允價值來計算應確認工資薪金支出,并按該金額做納稅調減,減少實際行權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該金額計算公式為:企業所得稅稅前金額=(職工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值-職工實際支付價格)×行權數量。
二、會計與企業所得稅處理差異
(一)會計與企業所得稅處理的主要差異是是否對當期股權激勵費用進行確認
由于企業會計準則對在實施股權激勵的期間需要分期計處確認相應的成本費用,在公司報告期內需要計算確認實施股權激勵對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的影響,并將該成本費用列入當年相應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科目。
但因該股權激勵費用在實際行權前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的在稅前列支條件,不能在會計上確認成本費用的相應年度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需要做納稅調增。在職工實際行權后,才能根據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職工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及相應行權數量,計算出股權激勵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作為當年的工資薪金支出,按照稅收政策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所得稅會計處理原則
對于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在實際行權前按年確認為相應的成本費用時,需要考慮其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需要與稅收政策的規定做出相應的區分,如稅收政策規定相應的股份支付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不能扣除,則該差異形成為永久性差異;如該支出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只是可扣除的時間需要延后,則企業應根據該會計期末相應數據得出的信息對可稅前扣除的金額做出合理估計,在會計準則要求確認相應的成本與費用期間內,計算確認其企業所得稅的計稅基礎及由此形成的暫時性差異,如果符合遞延所得稅的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在實際行權時再結轉回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三、案例說明
案例:甲公司根據未來發展需要,為留住企業關鍵人才,制定了一項旨在對關鍵人才的股權激勵計劃,并通過了董事會的批準,該股權激勵計劃授予100名關鍵管理人員每人1000股的股票期權,該部分管理人員自2011年1月1日起如在該甲公司連續服務滿3年,,則每人可以按5元/股的價格購買1000股甲公司股票。在期權授予日,該期權的公允價值為18元/股。2011年離開甲公司的職員有10名,甲公司根據掌握的情況,預計股權激勵期間有可能離開的管理人員會達到20%;2012年離開公司的管理人員又有4名,甲公司將管理人員離職比例估計數修正為18%;2013年離開的管理人員又有2名。剩余未離職的獲股票期權激勵的管理人員都在2013年12月31日行權,甲公司的股票面值為1元,行權日的公允價值為15元/股,每年的會計利潤為1,000,000元,則甲公司每年的會計與稅務處理如下(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該股權激勵計劃期間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
2011年1月1日授予日授予日不做處理授予日不做處理。
2011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日確認成本費用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所得稅費用。
借:管理費用48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480,000[18×(100×1000)×(1-20%)=1,440,000][1,440,000÷3= 480,000 ] 。
借:所得稅費用303,333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66,667。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370,000[(1,000,000+480,000)×25% =370,000][100×1000×(1-20%)×(15-5)÷3≈266,667][ 266,667 × 25%≈ 66,667 ]。
2012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日確認成本費用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所得稅費用。
借:管理費用504,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504,000[18×(100×1000) ×(1-18%)=1,476,000][1,476,000÷3×2-480,000= 504,000 ]
借:所得稅費用306,000借:遞延所得稅資產7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376,000[(1,000,000+504,000)×25% =376,000][100×1000×(1-18%)×(15-5)÷3×2-266,667≈280,000][ 280,000× 25%=70,000 ]
201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日確認成本費用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所得稅費用。
借:管理費用528,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528,000[18×1000×(100-10-4-2)=1,512,000][1,512,000- 480,000-504,000= 528,000 ]
借:所得稅費用308,667借:遞延所得稅資產73,333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382,000[(1,000,000+528,000)×25% =382,000][84×1000×(15-5)-266,667-280,000=293,333][ 293,333× 25%≈ 73,333 ]
2014年1月1日行權日行權日,收到職員購買股權繳款,確認股本,結轉資本公積 2014年行權時轉回前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銀行存款420,000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1,512,000
貸:股本84,000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1,848,000[5×1000×(100-10-4-2)=420,000][1×1000×(100-10-4-2)= 84,000][1,512,000 + 420,000-84,000=1,848,000]
借:所得稅費用210,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210,000
不同的資本交易事項涉及的稅種不盡相同。概括起來說,資本交易事項涉及的稅種主要有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和契稅。這些稅種除基本規定外,還有若干與資本交易事項相關的專門稅收政策,稅務人員和納稅人最好都能熟悉、理解、正確適用這些政策。以股權轉讓和股權收購的現行稅收政策為例,股權轉讓不征收增值稅,但單位將股權作為金融商品轉讓的,應征收增值稅。企業轉讓股權,在企業所得稅中可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符合條件的,也可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或適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股權劃轉、劃入資產的稅務處理。個人轉讓股權,應按“財產轉讓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限售股除外)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屬于個人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可自發生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應按“產權轉移書據”貼花,但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同理,也應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二)發現資本交易事項
有企業就有與資本有關的稅收問題。企業在新辦設立、存續期間、兼并重組和注銷解散時都會發生相應的資本交易事項。企業在新辦設立或存續期間接受股東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事業單位改制,企業存續期間的股利分配,企業債務重組,企業股權、資產的轉讓或劃轉,企業合并、分立,企業注銷或破產清算,均是比較重要的資本交易事項。
資本交易事項比較多地發生在新辦企業、擬上市和已上市公司、企業集團、熱點行業、快速發展的行業企業和行業龍頭企業中,我們可以通過工商登記信息、上市公司公告、企業公開信息、新聞媒體報道、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和納稅申報資料等多種途徑發現。
[關鍵詞] 股票期權 股票期權激勵制度 構建建議
一、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的概述
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股票期權,是指企業授予其高層管理人員按約定價格購買本企業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持有這種權利的經理人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行權或棄權。股票期權基本內容是售予經理人未來以一定的價格購買股票的選擇權。在行權以前,股票期權持有人沒有任何的現金收益;行權以后,個人收益為行權價與行權日市場價之間的差價。經理人員可以自行決定在任何時間出售行權所得股票。
在我國,自1993年深圳萬科集團首次對股票激勵機制進行探索,到上海、武漢等城市各自出臺具有中國特色的“股票期權”制度,2006年開始實施的《公司法》《證券法》在公司資本制度、回購公司股票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內轉讓等方面均有改進,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法律障礙有所改善。證監會2006年《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頒布,在相關的實施方面做了具體的規定,股票期權發展環境已經基本形成。
然而,建立我國的經營者股票期權法律制度是一項法律系統工程,與之配套的制度還顯得簡陋。
二 我國股票期權法律制度的構建
1.對現行《稅法》的改進建議
股票期權所涉及的所得稅問題是與激勵對象個人最終收益密切相關,成為激勵方案各方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所得稅是股票期權的主要財務成本,厘清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稅費問題,是作好股票期權激勵稅務籌劃的基礎,同時也是實現股東、公司、激勵對象三贏的關鍵環節。
在股票期權所得稅相關的法規中,較重要的有《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等幾部法規教有針對性的解決了股票期權的所得稅問題。但是從國際發展趨勢看,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公司和個人往往能夠享受到稅收優惠。而我國現行的稅法征免規定不但不利于股票期權的實施,還加大了上市公司的成本。筆者認為,股票期權收益應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應當規定相應的稅收優惠措施。在遵循對股票期權征稅的同時,應本著加強稅收征管,又減輕納稅人稅負的理念,在借鑒美國等發達國家推行股票期權制度的經驗的同時,重新審視我國現行的股票期權稅務處理法則,對其所涉的稅收政策和征管問題作出適合中國國情的規定。
2.增加《會計法》上的相關內容
由于我國現在還沒有專門針對于股票期權的會計法律法規,現行的會計處理制度對這塊還是一個盲點。股票期權計劃的實施是公司對其員工的一種產權制度的安排,一旦受益人行權,必然意味著公司原有股東股權的稀釋,如果不在公司的會計報表中進行相應的披露,則會構成對公司投資者的一種欺詐,在會計法缺位的情況下實施股票期權,必然引發公司在財務處理上的混亂。 對于股票期權的成本確定和計量,可以借鑒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第37號會計準則――《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中的做法:
股票期權只是企業與期權持有人之間達成的一種合同,行權以前并沒有發生現金和股票的實際收付,因此不能納入企業的會計核算,不應確認或有資產和或有負債,也無須在財務報告中披露,只在備查簿中記錄即可,待期權持有人實際行權后在做會計處理。同時,為了增強會計信息的準確性與可靠性,并從實施股票期權計劃對社會經濟所可能產生的后果考慮,筆者認為可以考慮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的做法,允許“公允價值法”和“內在價值法”并存,但與此同時鼓勵企業采用前者,對那些采用“內在價值法”的企業,要求在財務報表注釋中必須進一步揭示假設采用“公允值法”對公司凈收益及每股收益影響的信息。
3.股票期權制度在《勞動法》中的確立
我國的勞動法明確規定經營者的報酬形式只能是現金方式,《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無故克扣和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此外,對于由股票期權極力所引起的爭議的性質,法律上也未有明確的認定。在我國,對于勞動爭議的案件,根據法律規定,應先由勞動爭議仲裁部門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方能提訟。而對于股票期權糾紛案,是仲裁還是直接訴訟呢?相關法律的缺失給實踐中的糾紛帶來了困難。筆者認為,股票期權合同應屬于公司新酬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實質是將股票購買選擇權作為公司員工報酬支付的一種手段,因此股票期權合約實質是勞動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勞動法》調整范圍。 而在美國股票期權制度在1950年就獲得了合法地位,規定了任何企業都有權向雇員發放一種新穎的貨幣即股票期權。關于因股票期權引發的爭議,《勞動法》應進行明確規定,發生爭議時適用勞動仲裁程序,由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此類案件,如不服則可向人民法院提訟。
本文論述的僅是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的冰山的一角,事實上由于股票期權制度的實施在我國還剛剛起步,現行的法律法規沒有對其予以直接規定,其中必然存在諸多的法律困惑與障礙。馬克斯?韋伯說過:“新的法律原則毫無例外地是在法律實踐中,通過遵循法規,或以不同于法規的方式 產生的” 。根據現實的需要,進行立法完善,是必經的過程,這需要政府及企業等多方面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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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會計準則和制度均未對股份支付有明確的規范,只是對股權激勵的范圍在2005年11月中國證監會“關于就《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規范意見》(試行)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舊制度”)等一些相關規定中有零星分散的說明,而2006年財政部的新準則彌補了這一缺陷,新增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以下簡稱“新準則”)。
1.計量屬性不同
舊制度:按實際成本計量。
新準則:以授予的權益工具或承擔債務性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
2.計量范圍不同
舊制度:企業以各種形式對高管人員實施的獎勵。
新準則:企業為獲取職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務而授予權益工具或者承擔以權益工具為基礎確定的負債的交易。
3.會計處理不同
舊制度:只是對高管層激勵方面做了一些粗略的規定。
新準則:股份支付分為權益結算支付、現金結算支付兩種;核算過程包括了授予日、等待日、行權日的處理。詳見表1:
財稅差異
1.從范圍分析
新準則明確規定,股份支付屬于職工薪酬的內容,是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的報酬。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即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尚未明確規定權益結算和現金結算等股份支付作為職工薪酬的具體內容。
2.從確認時間分析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由于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新準則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無論權益結算或者現金結算股份支付,都依據權責發生制原則按公允價值計提了成本和費用,但這并未實際支付,不得在稅前扣除,需作納稅調增處理,而實際行權時,則視同發放工資薪金,應據實扣除,作納稅調減處理。
但是,對企業職工的股份支付屬于企業工資薪金支出的一部分,其納稅調整不應獨立進行,而應納入當年度全部工資薪金總額進行綜合調整。
【案例1】
權益結算股份支付會計處理與納稅調整
金鵬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了一項股份支付協議。該協議規定:2008年1月1日,公司的40名銷售人員必須為公司服務三年,才能在期滿時以每股5元的價格購買本公司股票100股。公司股票在股份授予日的公允價值估計為15元,公司的股票面值為1元。
在第一年,1名銷售人員離開了公司,公司預計三年中銷售人員的離開比例將達到10%,即實際行權人數估計為40×(1-10%)=36(人);
第二年,銷售人員中有2名離開了公司,公司估計銷售人員離開的比例將達到15%,即實際行權人數估計為40×(1-15%)=34(人);
第三年,又有1名銷售人員離開,實際行權人數為36(40-1-2-1)人。
案例解析
1.2008年1月1日為授予日不做賬務處理。
2.2008年12月31日,當期應當確認的銷售人員費用:36×100×15×1/3=18000(元)
借:銷售費用 18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8000
納稅調整:會計上權益結算股份在資產負債表日將應付職工薪酬作為一項成本費用處理,但并未實際發生,稅法上不允許扣除。年終申報所得稅時,應納稅調增18000元。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以上財稅差異屬于可抵扣暫行性差異,假設企業所得稅稅率按25%,所得稅會計處理: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 4500 (18000×25%)
貸:所得稅費用 4500
3.2009年12月31日
借:銷售費用 16000(34×100×15×2/3-18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6000
納稅調整:年終申報所得稅時,納稅調增16000元。所得稅會計處理: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 4000(16000×25%)
貸:所得稅費用 4000
4.2010年l2月31日
借:銷售費用 20000(36×100×15-34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0000
納稅調整:年終申報所得稅時,納稅調增20000元。所得稅會計處理: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 5000 (20000×25%)
貸:所得稅費用 5000
5.假設全部36名銷售人員都在2011年12月31日行權:
借:銀行存款 18000(36×5×1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54000
貸:股本 3600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 68400
納稅調整: 職工行權時,視同發放工資薪金,允許據實扣除。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8000元。前期確認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本期全部轉回:
借:所得稅費用 135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 13500
【案例2】
現金結算股份支付會計處理與納稅調整
2008年1月1日,實達公司對其200名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每人授予100份現金股票增值權,這些人員從2008年1月1日起必須在該公司連續服務三年,即可自2010年12月31日起根據股價的增長幅度獲得現金,該增值權應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行使完畢。實達公司估計,該增值權在負債結算之前的每一資產負債表日以及結算日的公允價值和可行權后的每份增值權現金支出額如表2:
第一年有20名管理人員離開,公司估計三年中還將有l5名管理人員離開;第二年又有10名管理人員離開公司,公司估計還將有10名管理人員離開;第三年又有15名管理人員離開。第三年末,假定有70人行使股票增值權,取得了現金。2011年12月31日(第四年末),有50人行使了股票增值權。2012年12月31日(第五年末),剩余35人全部行使了股票增值權。
案例解析
1.費用和資本公積計算過程如表3:
2.會計及稅務處理:
(1)2008年1月1日:授予日不做處理。
(2)2008年12月31日
借:管理費用55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股份支付 55000
納稅調整:計提的工資薪金并非實際發生額,不得稅前扣除,納稅調增55000元。
(3)2009年12月31日
借:管理費用 73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股份支付73000
納稅調整:計提的工資薪金并非實際發生額,不得稅前扣除,納稅調增73000元。
(4)2010年12月31日
借:管理費用 595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股份支付59500
借:應付職工薪酬――股份支付77000
貸:銀行存款77000
納稅調整:本期計提工資薪金59500元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調增59500元,但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77000元,可以在稅前扣除,納稅調減77000元。以上兩項相抵綜合納稅調減為17500元。
(5)2011年12月31日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2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股份支付12000
借:應付職工薪酬――股份支付70000
貸:銀行存款70000
納稅調整: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2000元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調增12000元,但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70000元可在稅前扣除,納稅調減70000元。以上兩項相抵綜合納稅調減為58000元。
(6)2012年12月31日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7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股份支付
7000
借:應付職工薪酬――股份支付59500
貸:銀行存款59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