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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物權 建筑設施 民事賠償
【案例簡介】:2010年10月20日,某某奶牛養殖小區養殖戶付某因內蒙古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開采致養殖小區塌陷而訴其財產損害賠償,法院受理后,被告內蒙古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追加某鎮政府為第三人,認為應由第三人某鎮政府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認為:原告對本案訴爭的受損建設物不具有合法權利;另在養殖小區建設的過程中,被告方曾多次通知小區的建設方以及第三人鎮政府停建,盡到了善意的管理義務,不具備侵權主觀過錯;第三人鎮政府明知所建養殖小區壓覆礦床,不履行審批手續,接到被告的停建的書面信函不予理睬,第三人的過錯鎮政府應基于過錯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三人認為:養牛小區的用地性質不需要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被告人所稱的善意管理義務,養殖戶及第三人沒有看到,況且對于被告而言談不上善意管理;第三人不存在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采納了第三人的觀點,支持了原告的訴求,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建筑設施重置損失,第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該案已經執行完畢。
一、采礦權與土地使用權
采礦權是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采礦權,是以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并獲得收益為基礎,具有嚴格的排他土地使用權,即為一切依法或依合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也就是經濟上的“土地使用”加法律上的“權利”。這里指的土地使用權,是指根據法律特別規定的土地使用權制度而設定的土地使用權,主要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而設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但又不限于此。
采礦權人實施勘探,開采作業必然要使用土地,但因采礦權中僅含有地下使用權,并不包括地表的使用權,故欲合法地使用土地,就得再取以地表為客體的土地使用權。
目前,我國《礦產資源法》對礦業用地尚未作為重要問題加以規定,《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原則作出使用土地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礦產資源的自然屬性決定了礦業用地非同一般的工業用地,采礦權的取得也不以取得土地使用權為前提。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取消了以往分級限額審批制度,改為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將土地片用總體規劃、占用農用地、征地的審批權賦予了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實行兩級管理。采礦權的審批管理部門為國務院、省市(地)、縣人民政府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實行四級管理。由于主體不一致而且取得采礦權并不以取得土地使用權為前提這一事實,就不可避免的會出現取得了采礦權,不一定必然就能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復雜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六十條規定“未經煤礦企業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煤礦企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有效期間內在該土地上種植、養殖、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倍景付桓娌]有依法取得某某綠源奶牛養殖園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當然也就沒有限制某某綠源奶牛養殖園區合理使用該土地的權利。
二、法與政策、法律規則、法律解釋
(一)社會主義法與黨的政策
篇首案例中的原告對于其所建建筑物是否擁有所有權是本案的焦點之一。
法律與政策二者有互補性。在一定條件下,由于法律不健全,我國司法工作原則是:有法律規定的依法律辦事,沒有法律規定的按政策辦事。
黨的政策對社會主義法的實施有指導作用。法律不是邏輯而是經驗,不能對法律條文生搬硬套,只能緊密聯系當代社會現實,使法的實施取得最公正和最有效率的結果,而要達到這個目的,必須參照黨的基本政策和具體政策。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框架下,適用黨的政策。
結合本文案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條確立了國家政策在我國具有法律淵源的地位。本文案例中的“規范化養殖"正是在法律暫無規定的前提下政策倡導的產物。
2004年赤峰市某區某鎮人民政府,根據內黨發(2003)24號文件精神和元黨發(2004)1號文件精神,在本鎮公格營子村一組規劃建設奶牛養殖小區一處,名稱為“某某奶牛養殖小區”,將養殖小區分成若干個養殖戶,并成立了“某某奶牛合作社”?!澳衬尘G源奶牛合作社”屬于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興辦規模化養殖小區占地,屬于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第三人以某某綠源奶牛合作社的名義,與原告簽訂了《某某綠源奶牛養殖園區建設使用管理合同》,將一養殖戶內的奶牛養殖建筑設施出售給原告,原告在經營期間為了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添置了部分養殖建筑物。因此,原告通過購買和添置獲得訴爭的奶牛養殖建筑設施的所有權。
(二)法律規則
法律規則解釋養殖戶的建筑物是否壓覆礦床。
從法律規則的角度理解,文中案例礦山企業方的答辯依據《煤炭法》第62條《礦產資源法》第33條不應適用于本案。
法律規則的三要素: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假定條件是指法律規則中有關部門適用該規則的條件和情況的部分,即法律規則在什么時間、空間、對什么人適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規則對人的行為有約束力的問題。包含兩個方面:(1)法律規則的適用條件。(2)行為主體的行為條件。
《煤炭法》第62條,假定條件是有“可能危及煤礦安全”的作業行為,適用空間是在“煤礦采區范圍內”約束的是施工過程,而不是建筑物的性質。養殖小區的位置也并非“煤礦采區”。更重要的是建設養牛小區不可能危及“煤礦安全”,從實際結果上看,也沒有危及煤礦安全。
第二款規定,該款同樣是對施工作業過程的一種規范。依據法律規則三要素之法理.該規則的假定條件同樣是有“可能危及煤礦安全"的作業施工行為適用空間是在“煤礦礦區范圍內"。養殖小區的位置不在“煤礦礦區范圍內"。
在文中案例對被告方礦山企業的答辯否定上,從關鍵詞的解釋上否認養殖小區建筑物的“大型建筑物”“建筑群”的性質,另從法規的銜接否認了建筑群的說法;最為關鍵的在于對法條中壓覆的理解,對于壓覆不能開發的不能做法律禁止意義上的理解而不是事實上的不能的理解。這樣通過對《礦產資源法》第二十條、三十三條,《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國土資源部關于規范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工作的通知》第二條等法律條文綜合理解,就可以得出,養牛小區未壓覆礦床的結論。
三、法律關系中的角色定位
(一)礦山企業
礦山企業即被告答辯理由的關鍵在于“礦床壓覆”及“采區地表建筑設施”的違法性。礦方認為:
1、養殖戶即原告方的養殖建設區壓覆重要礦床。
2、養殖戶即原告方的養殖建筑設施屬于非法建筑,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需要辦理審批手續,原告方沒有合法手續和依據占地并搭建建筑物,不應得到補償。
3、礦山企業在用益物權(采礦權)基礎上的善意管理成立。
(二)政府
基層政府的觀點:
依《煤炭法》第32條,《侵權責任法》第73條規定,被告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地下采掘活動的實施者應承擔相應責任。
《煤炭法》第62條《礦產資源法》第33條不適用于本案,養牛小區未壓覆礦床。
1、礦山企業稱養殖戶即原告的養殖建筑設施屬于非法建筑,但在有效地舉證期間內未能提供相關的證據加以證明,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該辯解理由不能成立。
2、某綠源奶牛養殖園區占用土地,屬于農業用地,不屬于《礦產資源法》第33條規定的情形,況且該小區的建設亦未威脅或影響二被告的正常生產。因此,某綠源奶牛養殖園區建設不屬于壓覆重要礦床。礦山企業所稱的政府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強制性規定,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三)居民
養殖戶的權利無瑕疵。
養殖戶用地不需審批手續:
《土地法》第4條將土地分為:建設用地、農用地、未利用地。《土地法》及相關法律并未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利用“未利用地"需要辦理審批手續。而養殖小區的建設也沒有相應法律規定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要求,雖然該養殖小區兼具住宅功能,但住宅是依附養牛小區而存在的,功能是服務性的。不能依據規范城市房地產的相關規定來衡量養殖小區的建設。養牛小區所依附的土地在建設小區前的性質為未利用土地,相關法律并未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利用“未利用地"需要辦理審批手續。
養殖戶對建筑物擁有合法所有權:
依《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合作社是互經濟組織(第二條),合作社對入戶成員的財產不享有所有權,(第四條)。因此,各養殖戶作為獨立的財產所有權人,其訴訟地位毋庸置疑。通過此兩點,釜底抽薪,否認了被告方對于原告訴訟主體及訴爭小區建設合法性的質疑。
煤炭資源的開采在為國家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同時也形成了大量的采煤塌陷地,地礦雙方糾紛不斷,增加了不穩定因素。當兩種利益沖突時,法律應如何保護,保護誰,可以從社會影響,民眾權益,政府職能等多個角度綜合考量。
參考文獻:
1、崔建遠、曉坤:《礦業權基本問題探討》,載《中國法學》1998年第4期
2、方思:《試論礦業權與土地使用權的關系》,載《中國地質礦產經濟》1998年第6期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和諧社會
在我國農村地區,農村經濟獲得了普遍快速的發展,與此同時,有限的耕地資源與建設用地之間的矛盾越漸突出。伴隨著城鎮化的不斷推進,農村大量勞動力向城鎮發生轉移,耕地荒廢與耕地過于零散問題突出,耕地資源浪費嚴重,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為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參考。在國家政策的引導下,農戶之間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的行為日漸增多,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在獲取一定發展的同時,土地流轉市場不健全、程序不規范、流轉范圍狹窄和土地糾紛難處理等問題也是時常發生[1],從制度層面觀照和規范農村土地流轉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顯得尤其必要和適時。因此,加強制度建設,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對進一步解放農村生產力,建設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一、農村土地流轉制度存在的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又稱農村土地使用權,是指按照約定的承包合同協議,農民對土地所享有的耕種等各方面的權益,包括土地占有權、土地使用權、土地收益權和部分土地處分權[2]。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所有者依法將自己承包經營的土地轉讓給他人經營的行為,包括土地所有權的流轉和土地使用權的變動。土地的轉讓、入股、出賣、出租和互換等是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要形式。國家依法保護約定雙方的合法權益,并通過法律形式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做出了相關制度規定。但是,當前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制度仍存在以下若干問題亟待解決。
(一)土地產權制度不健全。
土地問題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核心所在,農業進步與農村富裕必須制定一套有效的土地產權制度?,F實中,法律法規與制度建設往往具有滯后性,無法跟上政策實施步伐。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為三十年,但土地的實際流轉過程中并非如此。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很多農戶并不了解,村委對此也沒有明確的要求與規定。另外,我國法律規定,農地的土地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所有,但同時又規定國家有權根據規劃征收與征用土地。不明晰的土地產權與不確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極大的限制了土地的流轉。
(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
我國城鄉二元結構長期無法改變,嚴重阻礙農村社會的進步。與城市市民相比,村民既沒有完善的社會保障也沒有健全的醫療保險保障。在大多數的農村,大批農民工迫于生活壓力背井離鄉去城市務工,除去基本工資,根本沒有任何保障,使他們不得不有后顧之憂。在農村,土地對于農民而言,具有較強的社會保障功能,農民多是依賴農地養老。對于新生事物,即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缺乏信任,普遍存在不安全感。若是沒有一套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農民就會擔心一旦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出去就會失去生活保障,出于養老的顧慮,即使是外出務工,也會把土地留給家中老人和婦女來耕種。在非農收入不穩定與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可以說是舉步維艱。
(三)戶籍管理制度不健全。
我國早在計劃經濟時代就設立了嚴格的戶籍制度,在我國城鄉戶籍制度中,更多的是保護了城市居民的利益,而對農民進城設置了多道關卡。如今,隨著城市與農村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城鎮化水平不斷提高。很多原來屬于農村范圍都被規劃到城市中去,部分農民可能變成城市居民。但是,在戶籍制度的局限下,農民脫離土地來到城市,卻得不到與城鎮居民相同的待遇,不能真正賦予其城市人的身份。因此,在當前,戶籍制度已經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農村勞動力向城市的轉移,農民無法解除與土地的依附關系,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一度陷入僵局。
(四)土地流轉具體實施細則模糊不清。
在農村,農民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行為較為隨意。多數農民在流轉土地時不簽訂合同,只是簡單地做口頭約定,既沒有法律效力,得不到國家的保護,又為日后發生土地糾紛埋下了禍根。不僅如此,很多村民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操作過程中,程序不規范,既不向上級部門上報,也不在本村委備案,造成土地經營權歸屬不清。不規范的土地流轉行為會導致流轉雙方責任不明確,在糾紛中難以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破壞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正常流轉與農業生產的穩定性。
二、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的路徑選擇
(一)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雖從多方面對農村土地的產權和土地流轉做出了相關的規定,但仍不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不明,土地產權主體不明確問題突出,都為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置了障礙。因此,為了有效促進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首先就要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加快土地法律法規的建設,對農村土地產權做出明確的規定,明確土地所有權屬,使廣大農民真正享有集體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所有權和處分權。除法律規定以外,各級村組織不得擅自更改或調整本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對于擅自調整的村集體或村干部予應以嚴格的處分,絕不姑息養奸。
(二)健全社會保障制度。
農民固守土地,大部分原因在于土地具有保障農民生老病死的社會保障功能。因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靈活流轉的真正實現,還需借助建立一套從上到下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救助制度、社會福利制度和社會保險制度的真正落實。村委可以通過健全社會保障制度,免除農戶后顧之憂,增加安全感。首先,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對家有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民給予一定的物質救助,包括慰問金和食品的發放。對生活沒有保障收入水平極低的農民,給予最低生活補助。其次,完善社會保險制度。加快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和土地保險制度。改變農民靠地靠兒養老的傳統思想,推動養老保險和土地保險進村。再次,完善社會福利制度。村集體通過土地流轉,發展現代特色農業,實現農業專業化,在促進農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同時,給農民發放一定農業福利。最后,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為農民的養老看病帶來便利,解決農民的生病問題。以上一系列保障制度的建立與完善,能夠從根本上排除農民脫離土地的不安全感,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市場化進程,擴大土地流轉的比例。
(三)變革戶籍管理制度。
我國現存戶籍管理制度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起到了一定的阻礙作用。要想使土地得到合理有序的流轉,戶籍管理制度必須做出相應的調整。一方面,在戶籍管理上,要取消對農民進城的限制,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鎮的轉移。另一方面,對于進入城市的農民工,應當賦予其與城市居民同等權利,享受同等的社會保障與福利。戶籍管理制度應該在這兩個方面做出相應變動,從而不斷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四)加強監管,規范土地流轉。
在國家的大力宣傳與倡導下,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現象已經較為普遍,流轉中各種矛盾與利益糾紛也日漸顯現出來。為此,村委應加大土地法規的宣傳力度,向農民普及有關土地流轉的法律知識。告知農民,在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時,不能僅僅達成口頭協議,還應依法簽訂有效的流轉合同,明確承包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認定。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應健全健全相應管理機制,幫助農民規范流轉合同,規范土地流轉的手續,做好登記、審批和備案工作,使得農村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合法有序穩步的推進。
三、完善農村土地制度對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
首先,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夯實了建設和諧社會的物質基礎。指出,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又反作用于經濟基礎,二者是能動的雙向互推關系。國富則民安,村民富則國家穩定,而國家穩定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基礎性條件。衣食溫飽得不到解決會成為農村和諧的最大隱患,進威脅到社會的安定和諧。在探索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過程中,通過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體制機制,能夠減少農戶流轉土地時的顧慮和不安、規范農村土地流轉的一般程序,并且能夠為農戶流轉土地提供制度保證合法律保障。經過村委的正確引導,村民的人均收入普遍得到提高,農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一方面,農村的富余勞動力轉出務工經商,或者進入當地企業,以此來獲取非農性收入。另一方面,部分農戶承包成片農地辛勤耕種水稻和小麥等糧食作物或種植草莓、番茄、西瓜等經濟作物來獲取財富。還有少數務工者和年老體弱者,由于無力耕種農地,便將自己的土地轉包出租給其他承包人獲取租金。村民在多樣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形勢下,收入明顯增長,經濟條件越來越好,從而為和諧社會的建構夯實了經濟基礎,增添了和諧的社會因子。其次,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為建設和諧社會提供了主體條件。人民是歷史的創造者,是推動歷史發展的決定性力量。在引導推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過程中,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農地的擴大規模經營都要求提升農民在知識、技術和等方面的能力。現代農民要求具有更高的道德素養,以促進農地的合理有序流轉和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從而實現農村土地資源配置的高效化與科學化。而現代農民的形塑是建設和諧社會的主體條件之一。中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口,農業人口占據了絕大多數,農民在建設和諧社會和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過程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農民素養的提高、知識的豐富和技藝的提高都在很大程度上為建設和諧社會塑造了合格且優秀的主體,而這只主體定將成為建設和諧社會的中堅力量。最后,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為建設和諧社會創造了一定的制度條件。依法治國是我國的基本方略,制度建設是推進和諧社會建構和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重保障。而“三農”問題一直備受國家與政府的關注,農民生活與農業發展牽掛在黨的心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有序流轉,不僅關系到我國農村的現代化進程,更關系到整個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是推動制度建設的需要,農村土地流轉只有在法治的保駕護航下才能進行的更加順利和規范。從而有利于建設和諧農村,進而建設和諧社會。
參考文獻:
[1]賀振華.農村土地流轉的效率:現實與理論[J].改革,2008(3):11-17.
[2]陳小君.農杓土地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120-146.
關鍵詞:輸電線路;高海拔;外力破壞措施;對策;
Abstract: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transmission line of Qinghai power grid in recent years in the external damage situation carries on the analysis to its laws and characteristics,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and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transmission line; high altitude; measures of external forces; countermeasures;
中圖分類號:TU994
引言:
青海大部分地區海拔在3000~5000米之間,西高東低,西北高中間低,地形復雜多樣,且電網具有電壓等級復雜、交直流混合運行、接線方式特殊等特點,是西電東送的重要出口和通道。
近年來,各種違法、違章行為引發的輸電線路設備短路、倒桿、倒塔、停電等外力破壞事故、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趨勢,給供電企業帶來巨額經濟損失的同時,也對電網安全運行、人民生命財產構成了極大的威脅,造成了極壞的負面影響,外力破壞輸電線路設施呈逐年上升趨勢,嚴重影響線路的安全運行,給線路運行維護、電網安全運行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和隱患。據統計,2004年全國平均供電可靠率出現了十年來的首次負增長,下降為99.866%。而70%的停電事故都是因為外力破壞電網引起的。而青海地區2010年至2012年因外力破壞導致供電可靠率下降也占了相當大的比重,為了進一步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階段,有必要輸電線路受外力破壞的情況進行分析,并采取相應的對策。
1外力破壞對輸電線路的危害
1.1外力破壞的特征
外力破壞是指人們有意或無意而造成的線路故障,而大量的外力破壞是由于人們疏忽大意、蓄意或對電的知識了解不夠而引起的。近年來,輸電線路遭到人為過失破壞的問題越來越突出。例如:砍伐樹木、引發山火、野蠻施工、違章建筑、機耕作業、采石爆破、偷盜、交通事故、以及放風箏等等。
1.2輸電線路外力破壞的危害
由于輸電線路長期野外,而且面廣、線長,多數線路處于高海拔地區,分布廣泛,有些線路還處于人口密集地區,輸電線路一旦遭受外力破壞,不僅僅影響電力企業的安全生產和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給生活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更重要的是制約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在輸電線路上輕輕觸碰即可導致整段線路的更換,若是帶電線路后果更為嚴重,而盜走桿塔上的幾塊塔材則會導致整條線路的坍塌,甚至導致整個電網的瓦解癱瘓,后果不堪設想。
2原因分析
2.1設備被盜
近年來少數利欲熏心的犯罪分子把目標盯準了輸電線路。進行瘋狂盜竊,給線路的安全運行造成了極大的威脅,這些犯罪分子有的盜竊停用的輸電線路,有的對運行的帶電線路也進行偷盜。
2.2機械碰撞
隨著城鄉建設的加快,輸電線路走廊周圍的施工越來越多,各地大規模興建,各種大型機械、吊車等大量分布在輸電線路走廊附近。吊車等施工機械碰撞導線的事情時有發生,電網頻頻“受傷”。有時基建期間協調工作未做到位,造成與當地村民的矛盾未得到解決,使一些違章建筑和線下樹木在投入運行前得不到拆除和處理。而新的違章建筑和新種植的樹木又會不斷出現,新舊問題交織在一起,加大了線路運行維護工作的難度。
2.3宣傳力度不夠
《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等保護電力設施的法規宣傳力度不夠,需要電力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的不斷努力,做好電力法規的宣傳。由于現行法律、法規不全,缺乏專業執法隊伍對《電力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宣傳力度遠遠小于《森林法》、《土地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特別是在青海地區,地域廣泛,地形復雜,而且多民族聚居,宣傳力度尤為缺乏。當電力設施遭到破壞時,很少有新聞媒體進行深層次的報道,他們對這些事件的報道沒有造出聲勢,宣傳力度不夠,宣傳范圍不廣,宣傳效果不佳,從思想意識上重視不夠,使這項工作長期處于一種似有實無的狀況。
2.4護線員沒有發揮作用
電力部門指派的群眾護線員沒有真正發揮其第一道防線的作用,工作沒有做到位。特別是在地廣人稀的高海拔地區,做好沿線群眾的工作和建立嚴密的巡線制度尤其重要,良好的護線員制度可以積極有效的第一時間發現隱患,減少外力破壞的發生次數。
3措施及對策
3.1深入開展電力法規宣傳教育工作
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必須爭取各級政府和部門的大力支持。依靠地方政府積極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的實際問題要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請他們想方設法幫助解決行政執法中出現的問題,避免和減少外力損壞事件的發生。主動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以書面形式向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說明,施工范圍所涉及的電力線路電壓等級、保護區范圍,并在施工區域內及周邊盡可能多的設立安全警告標志牌,通過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簽訂相應安全施工協議書的方式,促使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相關人員,提高風險防范的意識,并且要廣泛持久地宣傳《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實施細則,張貼《電力設施保護公告》,刷寫雙語宣傳標語、公告牌,使高海拔牧區的少數民族群眾得到更深入的了解,使得電力法規家喻戶曉,人人知法、懂法,使電力法實實在在的深入人心。
3.2對電力設施保護的法律和法規進行修改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在電力設施保護的內容中有漏洞,因而可操作性較差。建議國家電網組織有關專家學者對上述內容進行必要的修改,以適應今后電網發展的需要。
3.3為電力設施投保
當電力設施受到外力破壞時,無論是自然外力或者是人為外力,不僅會給電力企業自身利益帶來損害,而且有可能給廣大用戶帶來巨大的損失。為了保證電力企業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有必要為電力設施進行投保。當電力設施遭受外力破壞,給電力企業和用戶造成的經濟損失,可由保險公司承擔一部分或全部,若屬于人為外力破壞,電力企業還可以通過法律手段挽回經濟損失。
3.4加強對群眾護線員隊伍的動態管理
組成一支能深入基層,熟悉鄉情的農電員工為主的護線員隊伍,群眾護線員是對專職護線工作的一種有益補充 。對于工作認真負責的同志,給予適當的表彰、獎勵,對于不按合同規定護線的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或依法解除合同。同時供電公司線路運行維護人員定期對群眾護線員進行線路結構、巡視重點、電力設施保護等方面進行技術培訓,相互交流經驗,使他們掌握必要的護線專業知識,不斷提高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3.5健全電力行政執法機制發揮聯合執法作用
電力體制改革后,供電企業作為單一的企業實體,單獨以行政機關執法的模式來行使電力行政執法權已不可能,但這也并不排除供電企業通過與政府有關部門聯合執法的模式。由于輸電線路保護區內的植樹、建筑等行為涉及到林業、土地等若干個政府部門,這涉及到若干政府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建議由政府組建由經貿委及其他相關部門和電力企業人員參加的電力聯合行政執法隊伍,加強電力設施保護,進一步加大電力設施保護和電力行政執法力度。并嚴格控制電力行政執法人員條件,充實電力執法隊伍,加強執法人員行政執法業務和電力專業知識培訓,提高電力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配備車輛,落實辦公經費,從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為電力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提供堅實的保障。
關鍵詞:風能;風能立法;對策與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06-0106-02
一、風能
風是大自然一種自然現象,與人們生活密切相關。它的形成是由于太陽的輻射造成地球表面受熱不均勻,引起大氣層中壓力分布不均勻,空氣沿著水平方向運動而產生的一種自然現象。風能是指地球表面大量空氣流動所產生的動能,它是利用風產生的一種能量。因其自身具有的可再生性、豐富性、清潔性等特點受到了世界各國的青睞[1]。
二、我國風能立法狀況
風能作為新型的可再生能源,在開發與利用過程中除企業利益和經濟利益外,會更多涉及公民的合法權益與社會環境等問題。例如,風電項目選址、開發、利用等一系列問題都與公民的生活密切相關。我國現行風能立法構成,主要包括:
(一)法律
在法律方面,我國的風能立法顯得單一不全,沒有專門的風能立法。目前只有2000年實施的《氣象法》和2006年實施的《可再生能源法》,兩部法律在不同程度和方面上對風能開發與利用做出了規定[2]。雖然沒有專門針對風能,但還是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風能發展,對于風能的開發與利用有著重要的指導作用。但是,也存在明顯的不足,它們都是對風能作出的原則性規定,沒有具體的操作性規則和法律制度。
(二)部門規章
在部門規章方面主要有:《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風電廠工程建設用地和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辦法》、《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三)規劃及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
在規劃及其他行政規范文件方面:《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中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綱要(1996―2010)》、《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關于完善風力發電上網電價政策的通知》、《促進風電產業發展實施意見》。
三、我國風能立法存在的問題
隨著風能開發與利用不斷增強,我們可以看到風能帶給我們眾多好處,但是從長遠來看,還有眾多不足和缺陷。這些不足和缺陷既有風能開發利用本身的問題,也有法律制度的欠缺,尤其是立法和法律制度的欠缺。這些法律上的欠缺如果不能得到及時解決,將會給風能及風電產業的發展帶來一系列的阻礙。主要表現在:
(一)缺乏專門風能立法
健全的立法是保障風能開發與利用的關鍵,也是維護風能開發與利用可持續發展的有效工具。目前,我國風能立法還存在一定缺陷,法律體系不健全,沒有專門的風能立法。風能相關立法,嚴格意義上來說只有《可再生能源法》,并且該法在內容和指導方式上也只是對風能進行高度概括。雖然也出臺過相關一些配套規章政策,但與法律法規相比,其效力和實際操作層面上還是有一定的差距。
(二)與相關法律之間不協調
風能的立法不僅涉及風能法律制度的完善與實施,而且還包括風能開發利用過程中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在風能立法與實施過程中,如果不能有效協調好與其他法律之間的關系,必然會給風能立法與實施造成一定的沖突,影響風能立法的作用與實施效果。因此,與相關法律制度的協調,也構成了風能立法可否有效實施的重要因素[3]。
(三)配套法規和立法內容不完善
在風能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基本制度中,主要涉及風電并網、風電價格管理制度等。由于法律只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因而需要配套的法規及規章加以落實和細化。由于缺乏配套實施細則,各種制度操作性不強,不便于執行。在立法體系上,尚沒有關于風能開發利用的行政法規。存在著立法位階上的空缺。只有一部《可再生能源法》的抽象規定和多部規章的支持是遠遠不夠的。在立法內容上,沒有具體的風能法律制度和操作規則的落實,風能立法就如同“無法”,是不可能得到有效落實的。
四、完善我國風能法律制度的建議與對策
從風能及風能立法現狀、存在的問題以及風能未來可能的發展趨勢來看,健全風能立法,以滿足風能立法具有的多元化的需求。為了使我國風能資源開發與利用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我們需要多方面、多角度地加強和完善風能立法,針對風能實行多元化立法,以便進一步促進風能及其相關產業的健康發展。基于我國風能現狀及風能立法實際情況,可以從專門性立法、促進性立法、規則性立法、協調性立法等方面加強風能立法體系的完整性,構建系統的風能立法體系[4]。
(一)專門性立法
目前,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只有2005年出臺的《可再生能源法》牽涉到有關風能立法的內容,而該部法律只有33條相當抽象的規定,并且內容只是籠統地概括一些態度性規定、政策性規定及框架性規定。此項立法對風能資源的利用僅僅起到一種大方向的引導作用,并無具體可操作之舉措。而專門性立法往往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能夠為風能的開發利用提供有針對性的支持和保障。因此,在迫切開發利用風能的今天,出臺一部針對風能的專門性立法顯得尤為重要。
(二)促進性立法
促進性立法是一種具有鼓勵、促進職能的立法。具體是指,國家立法機關為了確認、保護和鼓勵、引導國家所期望發展的經濟社會關系或秩序而進行的一種立法。對于我國風能的開發與利用而言,制定促進性立法,有利于從法律的層面正面激勵風能業的發展,所達到的效果將比單方的命令和反向的懲處更加有效。
(三)規制性立法
風能健康穩定發展,一方面離不開法律制度的保障,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市場的誘發激勵。市場的自發性與盲目性,往往需要政府通過一系列規制措施加以引導。我國風能立法的有效實施同樣也離不開政府和市場這兩個基本要素。隨著我國風能開發與利用程度的不斷提高,政府也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與措施,這些政策與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風能開發與利用的發展。但是,為了使我國風能開發與利用道路走得更高、更遠,僅僅依靠這些政策性規定和措施是遠遠不夠的。只有發揮法律的穩定性、權威性和規范性的作用,才能保障風能產業的穩定、健康有序的發展;也只有通過法律對風能開發利用活動進行全方位的規制,才能避免風能產業的無序、外部不利性和不可持續性。
(四)協調性立法
風能開發與利用的立法,不僅需要考慮自身的特點,還需要考慮與其他相關法律和制度的協調問題。例如,風電設施和風電廠的設置就涉及《土地法》與《環境保護法》等的規定。我國《可再生能源法》中并沒有對風能的開發與利用由此產生的相關法律問題做出具體規定,由于立法的滯后與缺漏,風能的開發與利用就難免與其他法律產生沖突。為了有效解決這一矛盾,就應該從立法上加以協調,消除其與相關法律制度之間的沖突。對于風能協調立法,主要可以從兩個方面入手:
1.與相關法律之間的協調
風電產業的發展必定受到相關法律的制約,例如,風力發電涉及《電力法》,風電設備選址與安裝涉及《土地法》、《物權法》及《氣象法》。這些法律都是針對各自的立法目的和內容進行法律規制。對于風能立法而言,不僅要在立法層面上制定適合自身特點的立法,還要協調好與相關法和相關法律制度之間的關系,避免因不同法律的不同規定所產生的一系列沖突問題。因此,有必要在風能立法中,協調好風能專門法與相關法律之間的沖突,從而發揮立法的整體功效。
在風能與其他能源協調性立法方面,應實現各種相關制度的銜接配套,以保持其協調性和統一性。這種協調性立法不僅要在風能與可再生能源立法范圍內解決好各種形式的立法配套和銜接問題,而且要在整個能源法體系內考慮相互間的配套和銜接問題;在風能與其他相關領域的立法銜接方面,應與環境與資源立法、技術與產權立法、投資與融資立法、許可與價格規制立法、稅收與補償立法等諸多相關領域的配套。
2.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之間的協調
由于我國國土面積較大,風能資源豐富,各地可發揮其地理優勢開展風能的開發與利用。目前,國家在宏觀上制定了一系列的風電發展規劃,有些地方也出臺了相應的配套措施。就風能立法而言,有必要協調好中央與地方的風能立法。因為,風能的開發與利用有其自身的特點,由于地域差異、經濟發展程度不一致導致了各地風能發展參差不齊,可能會出現中央在宏觀層面上出臺的風能立法及制度卻在地方上不適宜或難以實施。有必要在中央立法的同時,考慮各地方風能特點,在保持全國統一性立法的同時充分授權地方因地制宜地“另制新規”,從而協調好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之間的關系,使風能立法能夠有效地協調統一[5]。
五、結語
我國風能資源豐富,風能的開發潛力巨大。隨著風能開發與利用程度不斷提高,不僅能促進風能產業和經濟的發展,也能構建起我國新型清潔能源體系。通過立法來引導、支持和保障我國風能利用及風能產業的健康穩定快速發展,將會使我國風能開發與利用邁向一個新的臺階。
參考文獻:
[1]蘇亞欣.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概論[M].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2006.
[2]楊惜春.論我國風能資源開發利用法律制度[J].可再生能源,2010,(2).
[3]陳延輝.淺談協調《可再生能源法》與相關法律關系的對策[J].風能,2010,(3).
2009年我省國土資源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保增長、擴內需、促調整”的決策部署,按照“保護保障、節約集約、維權維穩、依法依規、有責有方”的工作要求,積極主動服務,嚴格規范管理,努力構建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的新機制,為擴大內需、促進我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提供保障和服務,加強管理和督查。重點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一、加強資源保障與服務
認真落實中央關于擴大內需、確保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決策部署,加快出臺配套措施,積極改進工作作風,努力提高服務質量,為我省經濟平穩較快增長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全面推進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積極探索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合理調整區域生產力布局、調整城鄉居民點用地結構以及緩解我省建設用地供需矛盾的辦法,統籌協調保護耕地與保障發展對用地合理需求的關系,調整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管理方式,促進我省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積極爭取國土資源部盡早批準我省省級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方案。全面推進市、縣、鄉三級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方案的編制工作,力爭盡快使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應有的作用。進一步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試點工作,解決我省“重點、急需、困難”的建設項目。
(二)努力改進土地利用計劃編制和管理工作。認真研究、積極探索和改進土地利用計劃的分配和管理新思路、新方法。努力探索更加科學合理的計劃分配方案,同時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在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分配上的權重。嚴格審查追加計劃指標項目,加強對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管,確保有限的計劃指標發揮最佳效益。
(三)加強對省重點項目的用地保障服務工作。按照“提前介入,加強指導,搞好協調,加快審批”的要求,積極做好重大項目的用地保障服務工作。加強與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的銜接、協調和溝通,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項目的包裝和爭取工作。開辟重大項目報批“綠色通道”,積極推動重大建設項目用地報批工作。對報部項目,積極做好跟蹤服務和催批工作。加大重點建設項目先行用地報部審批工作力度,加強對跨市縣的線型工程分次報批用地工作,確保具備報批條件的重大建設項目快報批、早啟動。進一步理順和簡化內部審批環節,實行省、市、縣三級審查,分級負責。完善報省政府批準的城市分批次和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制度,加快用地報批速度。
(四)做好礦產資源和地質服務保障。切實保障新增中央投資計劃建設項目對礦產資源的合理需求。嚴格按照新一輪礦產資源規劃合理設置采礦權,依據各類重點工程建設對礦產資源的需求預測,調控礦產資源的開采量,切實做到礦產資源開發與重點項目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積極鼓勵支持和引導規模大、實力強的礦山企業通過收購、兼并和控股等方式整合小礦山,進一步提高礦產資源開采的規模化和集約化水平。認真做好地質勘查服務工作。切實加強基礎性、公益性地質工作,加大礦產資源勘查工作力度。進一步提高地質信息資料社會化服務水平,積極主動為各類新增投資計劃項目的工程選址和工程施工提供基礎地質資料服務和技術支撐。
(五)積極研究探索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是2009年以及今后一個時期國土資源工作的重中之重。要認真學習《決定》精神,深刻領會精神實質,積極探索改革路徑。按照“產權明晰、用途管制、節約集約、嚴格管理”的基本原則,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堅持“兩個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做好農村土地的確權、登記和頒證工作,建立明晰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推進征地制度的改革,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抓緊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規范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為服務經濟平穩較快增長提供有力保障。
二、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
堅守18億畝耕地紅線,是中央全面分析我國基本國情和長遠發展目標后作出的重大科學決策,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神圣職責。我們要按照“以責任促保護、以建設促保護、以質量促保護、以政策促保護、以法治促保護”的要求,嚴格保護有限的耕地資源,確保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一)完善耕地保護責任制。進一步完善省、市、縣、鄉四級耕地保護責任制考核內容,改進考核辦法,加大考核力度。建立實施責任追究和工作問責制,強化各級政府對本轄區內耕地保護責任意識,確保耕地保護責任得到有效落實。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建立耕地保護共同責任機制和保護補償機制,調動各方面積極性。
(二)建立健全基本農田保護機制。按照“建設標準化、責任社會化、管理規范化”的要求,加強全省100個鄉鎮基本農田保護示范區建設,并逐步在全省范圍推開。層層落實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將基本農田保護責任落實到地塊和農戶。結合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探索劃定永久基本農田的保護范圍,研究基本農田保護補償制度,調動農民經營保護基本農田的積極性。
(三)認真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著力推進以低丘緩坡開發和灘涂圍墾造地為重點的土地開發、以提升耕地質量為重點的土地整理、以農村宅基地整村整治為重點的土地復墾三大補充耕地項目建設,充分挖掘補充耕地潛力,實現耕地占補平衡。實行下達年度建設用地計劃指標與補充耕地潛力和完成情況掛鉤制度。認真執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和《浙江省土地開發整理工程建設標準(試行)》精神,保障土地開發資金來源和開發質量。
三、實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
節約集約用地是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具體舉措,也是緩解我省建設用地供需矛盾的根本途徑。我們要按照“科學規劃求節約、開發空間求節約、挖潛存量求節約、依靠科技求節約、推動集聚求節約、城鄉統籌求節約、政策導向求節約、深化改革求節約”的要求,全面推進節約集約用地,促進我省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轉型升級。
(一)抓好“365”節約集約用地行動計劃實施。進一步健全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機制、目標分解和責任落實機制、進度報告和監督檢查機制,抓好2009年節約集約用地的示范試點,加強對行動實施工作的跟蹤督查和協調落實,確保各項目標任務順利完成。要加強“365”行動計劃的宣傳引導,及時總結經驗,組織新聞媒體加強宣傳,提高社會各界對“365”行動計劃的認識,促進和加快“365”行動計劃的工作進展。
(二)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實施新農村建設節地示范。與有關部門一道扎實推進中心鎮、中心村建設規劃編制工作,制定中心鎮和中心村建設標準,合理確定集鎮和村莊的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確定200個新農村建設節地試點。嚴格管理宅基地,嚴格控制一戶多宅。積極穩妥地開展宅基地置換和流轉試點。研究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工作,按照國家的部署和政策,制定和完善相關配套政策,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三)加強房地產用地管理。繼續加強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應,解決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改善城市民生問題。嚴格控制低密度大套型住宅用地投放,逐步調整住房供應結構中民生用地比重,優先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等緊湊型住房(含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用地供應。進一步開展房地產用地供應計劃編制,繼續完善房地產用地出讓合同條款,加強房地產用地合同履約管理,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四)深化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擴大有償使用范圍,除軍事用地、保障性用地、特殊用地三類用地外,其他用地逐步實現有償使用。要運用好市場機制,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利用地價、標準、稅費、考核等手段,進一步引導和促進節約集約用地。
四、嚴格規范管理國土資源
國土資源工作既要做到“積極主動服務”,為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提供保障和服務;同時又要實行“嚴格規范管理”,維護國土資源管理的良好秩序。
(一)加強建設用地動態監督管理。改變“重審批輕監管”的監督機制,努力建立起建設用地供應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監督管理機制。強化建設項目用地開發利用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全面實施建設項目用地復核驗收工作。深化建設用地供應動態監管系統建設,加強動態監測,對各地批后實施情況定期監測月報。進一步完善土地供應形勢定期分析工作,為科學決策提供依據。完善區域集約利用評價考核工作,全面實施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工作,不斷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
(二)維護正常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加強礦產開發總量調控工作,繼續實行礦山總數控制的政策,到2009年底全省礦山總數控制在3000個之內。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制度,落實礦產資源執法監督責任。充分運用經濟手段,建立科學合理的礦產資源開發補償機制。積極探索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利益分配機制,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從根本上完善維護正常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長效機制。深入開展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進一步完善省級綠色礦山考核驗收制度,指導基層做好市、縣級綠色礦山的創建工作。加強對已經安排的“百礦示范”工程的監督管理。深入推進“千礦整治”活動,廢棄礦山生態環境治理率達到80%,確保關閉礦山的生態環境有明顯的改觀。
(三)嚴格土地執法監察。認真貫徹落實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聯合的《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建立健全以共同責任機制為主要內容的土地執法監管長效機制。開展執法模范縣創建活動,提高基層政府土地法制觀念。加強基層土地執法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并有效制止各類土地違規違法行為,保護耕地資源。對違背科學發展、違反國家產業政策、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征地補償安置不到位侵害農民利益、大面積侵占基本農田的違法用地和違規操作的,要及時制止,堅決依法查處。典型土地違法案件要予以公開曝光,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四)加強依法行政。正確處理好嚴格程序、依法辦事與提高效率、改進服務的關系,切實規范各類行政審批行為。牢固樹立每項作出的行政決策是法律決策的觀念,每份形成的公文是法律文書的觀念,每個行使的行政行為是法律行為的觀念,確保不因工作上的疏漏而引起行政官司。進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各項制度,健全民主集中制、專家咨詢、內部會審、集體決策、合法性審查等制度,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
五、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要堅持以人為本,關注和改善民生,努力做到兩個“確?!保创_保社會穩定和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一)完善征地制度。制訂《浙江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的貫徹意見,實施新的征地補償標準,按照“同地同價”原則及時足額合理補償。研究調整征地安置政策,建立全覆蓋的被征地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著力落實保障資金,努力做到即征即保,確保被征地失地農民長遠生活有保障。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和我省實際的征地模式,推進城鄉統籌發展。
(二)加強工作。進一步完善工作責任制,加強對工作的考核和責任追究。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切實做好初信初訪工作。充分發揮鄉鎮政府、基層國土資源管理所調解矛盾的作用,爭取就地解決問題,減少重信重訪和越級上訪。
(三)做好地質災害防治。以抓好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為重點,著力提高地質災害預警預報能力、農村群測群防能力和臨災應急處置能力,為新農村建設提供更有力的地質安全保障。
六、加強國土資源系統干部隊伍建設
國土資源部門能否真正落實科學發展觀,能否在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中發揮應有作用,干部隊伍是決定因素。我們要通過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通過教育、制度、監管等多種手段,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清正廉潔的干部隊伍。
(一)繼續開展學習實踐活動。用科學發展觀武裝黨員干部頭腦,提高國土資源系統保障科學發展的能力和水平。重點做好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的分析檢查階段、整改落實階段和活動總結階段工作,通過學習實踐活動,努力達到思想認識有新提高、能力素質有新提升、破解難題有新成效、構建機制有新突破的目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