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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基數調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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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鶖嫡{整方案

      社保基數調整方案范文第1篇

      關鍵詞:綜合社會保險;社會保險;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城鎮職工;農民工;社會平均工資;繳費基數;社會保障覆蓋率

      中圖分類號:F840.2;F1277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8131(2013)05001108

      一、引言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各地外來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迫在眉睫。實踐中,各地區因地制宜采取了改革措施,“上海模式”“深圳模式”“寧波模式”“成都模式”等相繼出現,但各個模式的弊端也日益凸顯,全國仍尚未形成一套統一的外來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障體系。理論上,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以及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等,也成為廣大學者關注的熱點和難點。有關的研究主要可歸納為以下幾類:

      一是研究城鄉統籌的公共服務均等化。田小寶等(2011)研究了成都統籌城鄉勞動保障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認為加快統籌城鄉勞動保障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迫在眉睫;王永奎等(2011)探究了我國勞動保障公共服務均等化發展策略,認為以成都為例的城鄉居民一體化模式對制度設計要求比較高,實施難度大,且仍然存在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兩個制度體系;馮俏彬等(2010)分析了我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地區差異及財政影響,認為建立一個全國統籌、城鄉一致的養老保險制度勢在必行。

      二是研究社會保險改革對財政負擔能力的影響。穆懷中等(2011)分析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財務負擔水平,認為在中央和地方財政負擔能力范圍之內,且逐年呈下降趨勢。

      三是橫向對比現有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馮建波(2011)以寧波市為例探究了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演變進程及改革建議,并對比了“成都模式”“上海模式”“深圳模式”“寧波模式”的特點。王博(2009)對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險模式的便攜性進行了分析,認為以上海和成都為主的綜合保險模式在農民工流動方面缺乏與其他制度的銜接性。崔仕臣等(2008)對深圳、上海農民工社會保險情況進行了實地調研,認為在制度設計上應考慮農民工的城市化、流動性與社保待遇可攜帶性問題。

      四是針對成都市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研究。胡務(2006)探究了成都市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認為綜合保險參保范圍與待遇均有待提高。武玉寧(2006)對成都市農民工社會保險進行了研究,認為綜合保險存在一定的問題,僅為一種過渡性制度,而戶籍制度改革為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進帶來了福音。

      張 韻:成都市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的意義、問題與建議由上述研究可以看出,建立健全針對外來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當前迫在眉睫的社會任務,各地區也根據自身勞動力來源的特點在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方面進行了改革和創新,但這些制度仍不盡完善,存在著低待遇、難轉移、高成本等問題。

      作為“全國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2010年11月成都市政府出臺了《關于全域成都城鄉統一戶籍實現居民自由遷徙的意見》(成委發〔2010〕23號,以下簡稱《意見》),標志著成都市向實現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目標又邁進了一大步。該《意見》指出,將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以下簡稱綜合保險)與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并軌,實現社會保險城鄉同等待遇。為完善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成都市人民政府先后《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并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成府發〔2011〕5號)《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統一我市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成辦發〔2011〕31號)《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接續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成辦發〔2011〕32號),明確從2011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綜合保險并軌、接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相關政策,有效期5年。這一重大改革,將為我國各省市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提高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待遇提供參考和借鑒。本文將以成都市農民工綜合保險并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為契機,結合當地實際,具體分析綜合保險并軌社保險這一改革的現實意義及其具體方案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可供參考的解決方案。

      二、成都市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的背景與意義

      1.成都市綜合保險的發展與弊端

      根據《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成府發〔2003〕7號)和《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補充規定》(成府發〔2006〕77號)有關規定,“綜合保險適用于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以及無單位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包括工傷補償或意外傷害補償、住院醫療費報銷、老年補貼、醫療個人賬戶和女職工生育補貼五項待遇。”簡而言之,綜合社會保險是一種捆綁式社會保險,僅一種保險就涵蓋了養老、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待遇。

      綜合保險最主要的優勢在于低繳費、廣覆蓋。根據上述文件,綜合保險的繳費比例較低,其中用人單位承擔14.5%、個人僅承擔5.5%,相對于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承擔28.72%、個人承擔11.0%的繳費比例,用人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承擔比例均僅相當于社會保險的二分之一。由最簡單的供需關系模型也可以得知,社保費用降低,必然使得參保人數增加,社會保險的覆蓋面擴大。根據成都市近年來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數據, 2004年至2010年社會保險和綜合保險參保人數的對比如表1所示。綜合保險的參保人數在2004年到2010年短短7年時間內,從13.7萬人大幅度提升至133.3萬人,而2010年城鎮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人數僅為240.4萬;社會保險職工參保人數每年上漲幅度維持在12%左右,而綜合保險參保人數每年增長率遠遠高出社會保險,可見綜合保險發展之迅速。

      表1 社會保險與綜合保險參保人數對比

      年份 職工參保 綜合保險

      人數

      /萬 同比上漲

      /% 人數

      /萬 同比上漲

      /%

      2004 121.5 ― 13.7 ―

      2005 138.6 14.1 23.5 71.5

      2006 153.7 10.9 33.9 44.3

      2007 169.4 10.2 60.6 78.8

      2008 188.9 11.5 84.7 39.7

      2009 208.7 10.5 108.5 28.1

      2010 240.4 15.2 133.3 22.9

      數據來源:2005年至2011年成都市政府工作報告

      雖然綜合保險擁有繳費低、覆蓋廣的優勢,但綜合保險的制度設計也存在重大的缺陷,比如缺乏流動性,養老待遇一次性領取,城鄉待遇不同,等等。不可否認的是,綜合保險只是一種過渡時期的過渡性產物,隨著城鄉統一戶籍制度的建立和“農民工”概念的逐漸淡化,為“農民工”量身定做的綜合保險也將成為歷史。綜合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并軌,正標志著這個轉折性時刻的到來。

      2.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的意義

      成都市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的改革雖然不盡完善,但其借鑒意義和積極效應卻是不容社會忽視的。這一跨越式的改革,不但順應了“十二五”規劃中對民生工程的關注和改善,也在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改革道路上樹立了又一座里程碑。作為全國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成都市已基本實現戶籍制度的統一,為徹底打破城鄉二元體制奠定了基礎。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是成都市政府打破城鄉二元體制的關鍵步驟,是縮短城鄉收入差距的重要改革,也是大力擴寬社會保險覆蓋范圍的有力措施。此次成都市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改革實踐,必將為我國各地區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提高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待遇提供有益的參考和借鑒。

      (1)提高外來務工人員社保待遇,縮小城鄉差距

      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旨在縮小城鄉收入差距,消除城市戶籍附帶的不公平福利,使在城市就業的農民工享受與城鎮職工完全相同的社會保險待遇。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后,在養老待遇方面,從原來一次性計發老年補貼到按月領取養老金,實質性解決了非城鎮戶籍職工“老有所養”的問題;在醫療報銷方面,以2009年為例,非城鎮職工醫療報銷限額從65 462元提升至與城鎮職工相同的109 088元。

      目前全國各省市均在嘗試打破城鄉二元制度,要完成這一改革的首要任務就是縮小城鄉收入差距,而將社會福利與城鎮戶籍相剝離是一個行之有效的辦法,成都市城鄉社保待遇相同的做法也是值得其他地區參考借鑒的。

      (2)實現社保關系轉移接續

      綜合保險主要針對城鎮就業層次低、就業穩定性差的農民工設計,目前僅上海和成都兩地建立了農民工綜合保險制度,導致綜合保險不能實現跨區轉移接續,給農民工自由流動帶來了極大的阻礙。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后,成都市農民工養老保險將納入省級統籌,更加適應社保關系轉移接續的需求。簡單來說,農民工在A地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流動到B地可續繳社保費用,繳費年限累計,仍能享受養老待遇、報銷醫療費用等,實現農民工社會保險的“便攜性”。

      (3)提高資金運用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綜合保險是獨立于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以外的另一套社會保險系統,綜合保險基金的運用也獨立于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基金之外。由于農民工群體非常年輕,對于養老和醫療保險的需求較低,導致了綜合保險基金的利用率低,從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資源的浪費。而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之后,社會保險群體整體的工傷和醫療費用需求穩定,保證了并軌后社會保險基金的利用率,提高了資金的運用效率。同時,社保部門為了規避綜合保險帶來的風險,將綜合保險分保給商業保險公司。但由于現階段綜合保險參保人數大、基金保值增值壓力小,再保險分擔風險的作用低,且再保險費用需從綜合保險基金中列支,加大了綜合保險基金的管理成本。而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以后,社會保險管理成本并不會有大幅度的增加,相對于獨立運作的綜合保險體系,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后降低了管理成本。

      (4)簡化社會保險體系

      成都市原社會保險制度體系過于復雜,包含有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綜合社會保險、機關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之后,簡化了整個社會保險體系,也更易于群眾理解,利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宣傳工作,且提高了社會保險業務辦理的效率,降低了經辦人員工作量,還減少了計算機輔助系統的維護費用。

      三、成都市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存在的問題

      綜合保險是一種捆綁式社會保險,旨在使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在人數多、收入低的條件下也能享受到相對公平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福利。戶籍制度改革、實行公共服務均等化等政策措施旨在縮小城鄉收入差距,因此在制定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方面的政策時,應注意向農民工等弱勢群體傾斜。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本是利于縮小城鄉差距的有效措施之一,但如果實施方式不當,有可能違背改革的初衷。根據《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并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接續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等具體實施辦法,筆者發現,雖然在并軌期間用人單位和非城鎮戶籍職工有一段時間的緩沖期,但綜合保險費用低廉的優勢逐漸消失,這可能造成以下兩點問題。

      1.費率提高導致參保人數下降

      根據上述有關文件,我們可以對綜合保險、綜合保險并軌緩沖期以及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繳費比例進行比較,如表2和表3所示。

      表2 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與并軌后的綜合保險費率對比

      項 目 城鎮職工社會保險 綜合保險并軌

      單位 個人 單位 個人

      基本養老保險 20% 8% 12% 8%

      基本醫療保險 6.5% 2% 2011年3.5%

      2012年4.5%

      2013年5.5%

      2014年6.5% 2%

      失業保險 2% 1% 2% 1%

      生育保險 0.6% 0 0.6% 0

      工傷保險 浮動費率

      (0.6%、1.2%、2%) 0 浮動費率

      (0.6%、1.2%、2%) 0

      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 1% 0 1% 0

      小計 30.7% 11% 19.7%~22.7% 11%

      數據來源:成都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門戶網站http:∥/

      表3 原綜合保險繳費

      險種 單位 個人 小計

      綜合保險 13% 5.5% 18.5%

      失業保險 1.5% 0 1.5%

      合 計 14.5% 5.5% 20%

      數據來源:成都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門戶網站http:∥/

      由表2、表3可以看出,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后,不論是對個人還是對用人單外來說,繳費額度都有較大幅度提高:對于個人來說,繳費比例提高了1倍,從5.5%提高到11%,與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個人承擔的費用相同;對于用人單位來說,繳費比例也從14.5%提高到20%左右,大約為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承擔費用的三分之二。

      (1)低收入群體的個人參保意愿降低

      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后,由于個人費率提高,可能導致農民工個人參保意愿降低。根據成都市人社局的相關規定,社會保險個人應繳納的費用計算方法為:

      個人月繳費額=繳費基數×繳費比例

      其中,繳費基數為職工本人上月工資,職工本人上月工資低于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平均工資60%計算繳費基數。根據表2、表3數據,個人繳費比例合計為11%。為簡化公式,各險種均采用成都市2010年社會平均工資來計算,即月均工資為2 543元。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后,在職工上月工資低于平均工資60%的情況下,個人月繳費額最低為167.8元。而在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前,個人月繳費額最低為83.9元。

      顯而易見,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后,個人月繳費額驟然增長一倍。此種收入分配方式不僅沒有縮小城鄉收入差距的作用,反而可能拉大收入分配差距,并可能導致部分農民工在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后,不愿意繼續繳納社會保險,寧可選擇每月多出相應的可支配收入由于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的月收入普遍偏低,為簡化討論,若以2011年最低工資為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的月收入,即850元,扣除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其每月可支配收入為僅682.2元。。

      (2)用人單位參保意愿降低

      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后,用人單位費率也會大大提高,成本增加。根據成都市綜合社會保險管理中心提供的數據,89.76%的用人單位選擇60%最低檔次的繳費基數繳費,且繳費基數檔次越高,參保比例越低。其原因在于以最低檔次的繳費基數繳費,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最小。又以表2和表3的對比數據可以看出,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后,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最少上升5個百分點,且繳費比例將逐年上升。假定一個用人單位在2011年至2016年之間的規模不發生變化,但其在社會保險方面的雇工成本卻有大幅增加。

      同時,選擇綜合保險的用人單位絕大多數是民營企業,為避免上述成本增高的情況,企業可能采取裁員或者不再繼續為職工參保等消極措施,前者可能導致農民工失業率上升,后者不利于促進社會保障制度的全面覆蓋。

      總之,不論是從個人還是用人單位方面來看,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后,繳費金額增長幅度都過大,不僅可能使原來繳不起社保的低收入群體仍然承擔不了社保費用,甚至將部分本已購買綜合保險的農民工擠出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同時,企業成本增加也可能導致失業率上升,又使一部分本來享有相對公平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福利的人群也被排除在現有社會保障體系之外。因此,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后,可能使整個社會保障的覆蓋范圍反而縮小,與擴大社保覆蓋范圍的改革初衷不符合。

      2.以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準繳費有失公平

      社會平均工資和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是省級政府統計部門根據省內各地、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各工種的上年度實發工資計算出來的,社會平均工資的計算并未將非城鎮職工工資收入、下崗待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收入納入其中。而成都市2010年社會保險體系整體參保人數為373.7萬,其中綜合保險參保人數達133.3萬,綜合保險占全部保險人數比例超過三分之一,可見非城鎮職工勞動人口占全市勞動人口的權重之大。因此,對于非城鎮職工來說,目前測算出的社會平均工資相對其實際的平均工資偏高,把社會平均工資作為其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也就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有失公平。

      由于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的月收入普遍偏低,為簡化討論,以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作為非城鎮職工工資收入,例如2011年成都市人民政府調整的最低工資數為每月850元。而成都市2010年全部單位職工平均工資(即原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為30 515元,即月平均工資大致為2 543元。最低工資收入僅占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33.4%。而各類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最低檔為社會平均工資的60%,工資收入低于社會平均工資60%的職工,繳費基數按社會平均工資的60%計算(見表4)。

      表4 2011年各類工資收入對應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元

      項 目

      工資收入

      低于社會

      平均工資

      的60% 工資收入

      為社會平

      均工資的

      60%~300% 工資收入

      高于社會

      平均工資

      的300%

      基本養老保險 1 655.6 實際工資收入 8 278.0

      基本醫療保險 1 525.8 實際工資收入 7 628.8

      失業保險 1 525.8 實際工資收入 7 628.8

      生育保險 1 525.8 實際工資收入 7 628.8

      工傷保險 1 525.8 實際工資收入 7 628.8

      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 1 525.8 實際工資收入 7 628.8

      注: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涉及的“職工平均工資”,使用2010年四川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即33 112元;其余保險繳費基數涉及的“職工平均工資”,使用2010年成都市全部單位職工平均工資,即30 515元。

      數據來源:成都統計信息網http:∥/

      最低工資收入占社會平均工資比例不到40%,而繳費基數最低檔卻為60%,此種設置缺乏合理性及公平性。針對目前的情況,可以考慮將非城鎮職工工資收入納入社會平均工資的計算,并采用加權平均的方式計算社會平均工資;或按目前的方法計算社會平均工資,但應調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為社會平均工資60%的最低限制。

      四、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的建議方案

      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應堅持“費用低、覆蓋廣”的原則和優勢,否則一部分參保人員將被擠出社會保險覆蓋范圍,違背了這一制度設計的初衷。根據前文分析,成都市現行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的繳費制度存在一定不合理性和不公平性。雖然成都市從2003年起大力提升農村公共服務質量,但不能忽視的是城鄉收入差距依然較大,據相關研究顯示,城鄉收入比大致為3∶1。即使在戶籍制度逐步放開后,農民工收入仍然處于較低水平。因此,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應針對農民工收入較低的現狀,將政策長時間地向低收入群體傾斜。基于上述考慮,并根據城鎮職工最低工資占社會平均工資的比重為33.4%,本文提出將最低繳費基數從社會平均工資的60%調整到40%的繳費方案。

      1.方案設計

      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后,仍然按照現行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比例繳費,只是將最低繳費基數限制從社會平均工資的60%降低到40%,其余各項不發生變化,比如基本養老保險單位仍然承擔20%,個人仍然承擔8%。此種制度設計簡便易行,利于計算。

      根據成都市綜合社會保險管理中心提供的數據,用人單位和非城鎮戶籍職工傾向于最低檔的繳費檔次,因此應著重關注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后的最低繳費金額。本文將現行的繳費制度和繳費基數調整為社會平均工資的40%的繳費制度進行對比,如表5所示。

      從表5可以看出,本文提出的繳費方案和現行的繳費制度相比,最突出的特點在于,個人最低繳費額度從6.6%下降到4.4%,而單位最低繳費額度兩者相差無幾。

      以成都市2010年社會平均工資(即月均工資為2 543元)為標準來進行比較:按原綜合保險繳費制度,個人月繳費額最低為83.9元,企業月繳費額最低為221.2元;按本文提供方案,個人月繳費額最低為111.9元,企業月繳費額最低為312.3元;按現行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繳費制度,個人月繳費額最低為167.8元,企業月繳費額最低為328.0元(將2011―2016年作簡單算術平均)。

      表5 兩個繳費方案的對比

      項 目 本文方案:調整社會保險基數 原方案: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繳費制度

      單位 個人 單位 個人

      各險種繳費比例之和 30.70% 11% 19.7%~22.7% 11%

      再乘以最低繳費基數40% 12.28% 4.4% ― ―

      再乘以最低繳費基數60% ― ― 11.82%~13.62% 6.6%

      數據來源:成都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門戶網站http:∥/,經本文整理后得出。

      綜合比較上述三種繳費制度,采用本文提供的方案,個人和用人單位繳費金額分別比原綜合保險提高33.4%和41.2%,而采用現行的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繳費方案,個人和用人單位繳費金額分別比原綜合保險提高100%和48.3%。可見,本文的方案設計傾向于非城鎮職工的社保繳費優惠,盡可能地在繼續發揮原綜合保險“費用低、覆蓋廣”優勢的同時,做到城鄉社會保險待遇相同,有效地避免了低收入群體被擠出社會保險覆蓋范圍之外。

      2.方案的可行性分析

      (1)計算簡便,易于理解和宣傳

      現行的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方案計算方式較為復雜,難以被參保人員理解,不利于政策的宣傳工作,并可能導致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改革的民眾支持率較低。而本文提供的繳費方案計算方式簡便,僅調低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最低繳費基數,其余繳費比例均不發生變化,并能使綜合保險參保人員明顯地了解到政府對其的支持和優惠,從而繼續購買社會保險。同時,本文的方案也降低了設備的維護費用,不需每年全市統一調整繳費軟件的比例設置,減少了政府部門的管理成本。

      (2)限制低繳費人員,防止財政負擔過重

      需要指出的是,該繳費方案只應針對2011年3月31日前繳納綜合保險和從未參保的非城鎮戶籍人員。從上述分析中可以發現,大多數企業傾向于低繳費率,如果過多地降低繳費標準,必然會導致社?;鸬臏p少,加大財政負擔,為今后社會保險的給付埋下隱患。因此40%繳費基數的優惠政策僅針對于原綜合保險參保人員,既減輕了低收入群體所承擔的社保費用負擔,并防止了中高收入群體同樣選擇40%繳費基數的逆向選擇,也不至于給當地財政帶來過大壓力,兼顧了二次收入分配的公平與效率。

      (3)延長繳費期限,養老待遇趨同

      采用本文方案,非城鎮戶籍職工繳費低,退休享受的待遇也相應偏低,這種對比在養老待遇方面體現得尤為明顯。若采用本文提供方案,以40%為最低檔繳費基數,只需將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由15年延長至18年,則養老保險待遇趨同。這里提出的延長最低繳費年限的做法雖然在實際操作中暫無先例,但卻不失為一種可供參考的合理方案,本文對這一大膽假設的驗證如下:

      根據養老金計算基本辦法,“新人”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其中: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 =(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均工資+指數化月均繳費工資)÷2×N%

      其中,N為繳費年限。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個人賬戶累積儲存額= 上年底止個人賬戶累積儲存額×(1+本年記賬利率)+個人賬戶本年記賬金額×(1+本年記賬利率×1.083×1/2)

      為簡便計算,本出以下假設。

      假設一:職工從25歲開始繳納養老保險,60歲退休;

      假設二:年記賬利率為i=2.25%保持不變;

      假設三:繳納養老保險時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Y元,領取養老金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X元,且社會平均工資每年按(1+年記賬利率)遞增,即Y×(1+i)35=12X。

      方案一,即現行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方案,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繳費15年,達到領取養老金的條件。當該職工年滿60歲退休時:

      基礎養老金=(X+X×新辦法平均繳費指數0.6)÷2×累計繳費年限15×1%= 0.12X

      第十五個繳費年年末個人賬戶養老金儲存額為:

      積累到60歲退休時儲存額為:

      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

      11.76X÷139=0.084 6X

      因此,根據公式: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可得:

      基本養老金=(0.12+0.084 6)X=0.204 6X

      方案二,即本文提供方案,以平均工資的40%為繳費基數繳費18年,達到領取養老金的條件。同理可得: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0.126+0.067 7)X=0.193 7X

      以2010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 759元為例,35年后社會平均工資為6 012元,則方案一中的養老金待遇為1 230元,方案二中的養老金待遇為1 165元,兩者待遇趨同。

      可見,繳費基數維持在平均工資的40%的情況下,將最低繳費年限延長至18年,養老待遇與繳費基數為平均工資的60%且繳費年限為15年的養老待遇趨同。因此,本文提供的降低繳費基數、延長繳費年限方案具有一定可行性。

      參考文獻:

      馮建波.2011.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演變進程與改革建議[J].社會保障研究(10):8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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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海峰,劉光卓.2007.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J].中國保險(2):3437.

      華迎放,徐紅勤.2008.農民工社會保險的新情況新問題――深圳、上海的實地調研[J].中國勞動(2):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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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小寶,胡昌年.2011.成都統籌城鄉勞動保障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研究[M].成都: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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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玉寧.2006.成都市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J].中國勞動(10):910.

      社保基數調整方案范文第2篇

      一、保障范圍及參保對象

      1、保障范圍。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經依法批準,由縣政府統一征地的,以戶為單位,第二輪承包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或被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積低于0.3畝(含0.3畝)的年滿16周歲以上在籍在冊家庭人員,均可按本方案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

      2、參保對象。按本方案規定參加的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應當在批準征地時年滿16周歲以上,即:男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具有從事正常生產勞動能力的勞動力(以下簡稱:“被征地勞動力”)和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及其以上的養老人員(以下簡稱:“被征地養老人員”)。

      3、不屬參保對象。非因縣政府統一征地而轉為非農業戶籍,或非因縣政府統一征地而失地者,或征地后已在大集體企業以上單位就業的,不屬于本方案規定的參保對象。

      二、繳費參保和接續辦法

      4、配套繳費基準時間的確定。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的勞動力和養老人員均以年12月31日為確定實際年齡的基準時間;年1月1日以后被征地勞動力和養老人員均以征地之日作為確定實際年齡的基準時間。

      5、配套繳費年限的確定。根據我縣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承受能力,按照現行的社會保險政策確定配套繳費年限,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及以上者,由縣政府一次性配套繳費15年;男年滿45周歲和女年滿35周歲者,從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35周歲的次月起至繳費參保時的年限由縣政府一次性配套繳費,剩余年限由縣政府逐年配套繳費到退休年齡(累計不超過15年);男未滿45周歲和女未滿35周歲,由縣政府逐年配套繳費累計不超過15年。15年后政府不再實行配套繳費,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由個人承擔。

      不屬于縣政府統一征用的,由征用單位一次性承擔15年的配套繳費。

      6、繳費標準和個人帳戶計帳比例。補繳金額=參保時所屬繳費年度的最低繳費基數×20%×(180個月—參保時年齡距到達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的月數);繳費參保后由縣社保局為每個被征地參保人員建立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帳戶記帳比例為8%。

      7、養老保險關系接續辦法。被征地勞動力首次繳費參保后,由其本人自行到縣社保局接續關系,繳費基數為繳費年度最低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其中15年內自行繳費10%,縣政府配套繳費10%),按本方案參加的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可以與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合并計算。

      三、享受待遇標準及管理

      8、享受待遇的條件。被征地養老人員參保時按規定一次性足額繳費滿15年的,從其繳費參保后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直至死亡。被征地勞動力參保后按規定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以上,且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可辦理退休手續,并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直至死亡。

      9、計發辦法。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算按《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府廳發[]41號)規定執行。

      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所在設區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個人累計繳費年限(含月繳費年限)×1%

      個人帳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帳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退休時,按規定計發的月養老金低于縣最低工資標準70%的,按縣最低工資標準70%計發。

      10、待遇調整。被征地人員退休后養老金的調整參照國家對城鎮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調整辦法執行。

      11、退休手續的辦理。被征地人員符合退休條件時,由村(居)委會或本人憑《養老保險手冊》和戶口簿、身份證到縣社保局辦理退休手續。

      12、服務管理。被征地人員退休后,實行社會化管理,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退休人員死亡后,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或村(居)委會在30天內通知縣社保局,并憑火化證、火化發票、死亡證明、銷戶證明辦理領取喪葬、一次性撫恤費及其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部份儲存額尚未領取完的余額等有關手續。對死亡不報,冒領養老金的,按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被征地參保人員未領取養老金前死亡的,其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四、資金籌集和管理。

      13、資金籌集。被征地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原則上在15年內由個人和政府各承擔50%。集體經濟發展較好的地方,集體可適當承擔個人繳費部分。

      14、基金管理。被征地勞動力和養老人員參保繳納的養老保險基金及所產生的利息收入全部納入被征地農民財政社會保障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及社會各界監督。

      五、身份認定及參保程序

      15、本人申請。被征地農民在土地被征收、征用后一個月內,向村(居)委會提出被征地農民認定要求和填寫《參保申請表》。

      16、張榜公布。所在地村(居)委會接到申請后,經認真核實,將符合參保條件的家庭人員名單、征地前耕地、已征耕地和剩余耕地面積等情況在村(居)委會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后在《參保申請表》上記錄公布情況,并簽出核查結果,上報所在地鄉(鎮)政府。

      17、調查核定。鄉(鎮)政府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十五天內,組織當地公安派出所、國土所等相關單位進行調查核定,公安派出所負責核定征地農戶家庭人員的戶籍、出生時間,國土所核定已征耕地和剩余耕地情況。核實后,公安派出所、國土所和村(居)委會應各自在《參保申請表》上填寫核查結果,調查人、負責人分別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報鄉(鎮)政府,鄉(鎮)政府審查匯總,報送縣財政、國土、勞動保障、監察、審計部門聯審,并由國土部門向被征地農民核發《被征地農民證明書》。

      18、繳費參保。被征地農民首次繳費參保手續由所在村(居)委會統一辦理。在《被征地農民證明書》下發后,村(居)委會及時到縣社保局為本村(居)被征地農民申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登記表》,縣社保局根據《參保申請表》核定每一個被征地農民應一次性補繳的養老保險費(包括個人負擔部分,縣政府或其他征用單位配套繳費部分),并將核定情況造冊后由村(居)委會統一向被征地參保人員收取個人負擔部分。縣政府配套繳費部分,每年由縣社保局和鄉(鎮)政府共同確認后,由縣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從國有土地收益中撥入縣社保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19、政策銜接。村(居)委會在向被征地農民收取個人應負擔的養老保險費的同時,收回原按縣政府《關于妥善解決縣城鎮規劃區、金山工業園失地農民生產生活問題的意見》(玉府發[]4號)每年所發放的水田450元/畝、旱地230元/畝用于征地農民養老金(按本方案參保后該戶不再享受此項待遇),否則不屬于按本方案參保對象;不按本方案參保的被征地戶繼續按縣政府玉府發號文的規定執行。

      20、參保建檔。縣社保局收到首次保費后,應及時為被征地農民建立參保個人檔案(包括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參保申請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表》等資料),核發《養老保險手冊》;對被征地養老人員核定養老金,核發《養老保險待遇證》。

      社?;鶖嫡{整方案范文第3篇

      一、生產經營型事業單位的界定及改革要求

      (一)生產經營型事業單位是指面向市場從事生產經營或中介服務活動,以盈利為目的,實行企業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

      (二)所有生產經營型事業單位都要轉為企業,并實行產權制度改革和勞動力市場化。通過轉企改制,構建“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和新型產權關系,使這些事業單位真正轉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企業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

      二、轉企改制的基本原則

      (三)在生產經營型事業單位轉企改制中,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則:

      1、轉企改制同步進行、一步到位的原則。生產經營型事業單位在轉為企業的同時,實施產權制度改革和勞動力市場化。凡屬一般競爭性領域的,改制時國有資產原則上全部退出。同時,將職工的事業單位身份轉變為市場經濟體制下的企業勞動者身份,建立起“職工能進能出,職務能上能下,收入能高能低”的企業管理制度。

      2、公開透明、規范操作的原則。轉企改制單位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認真制定改革方案,合理確定資產轉讓對象和轉讓方式,嚴格依據改革政策和規定程序規范操作。對借轉企改制之機,暗箱操作、藏匿資產或以無償量化、低價出售等手段侵吞國有資產的,必須嚴肅追究法紀責任。

      3、行業整體推進、統籌改革成本的原則。市各主管部門要從全行業出發,統一研究制定下屬生產經營型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實施方案,精心組織,整體推進。改革成本按照單位自籌、部門調節、系統統籌、專戶管理、??顚S玫霓k法,主要從國有集體資本退出中解決。

      4、依靠群眾、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原則。要引導廣大職工積極參與和支持改革,認真聽取職工對單位轉企改制方案的意見,整個轉企改制過程要在職工群眾的監督下實施,確保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5、因事制宜、勇于創新的原則。要從各單位的實際出發,以市場化為取向,大膽創新,努力探索轉企改制的辦法和途徑。對轉企改制中遇到的各種實際問題,要因事制宜,一事一議,妥善處置,以利轉企改制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轉企后的改制形式

      (四)生產經營性事業單位轉企后的改制,可采取國有(集體)產權轉讓和清算撤銷兩種方式。產權轉讓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公開轉讓、協議轉讓、內部轉讓等方式進行。

      1、公開轉讓:在資產評估基礎上,通過制訂招標、拍賣、掛牌轉讓方案,并確定標的,產權轉讓公告,通過產權交易市場進行轉讓。

      2、協議轉讓:通過主管部門與受讓對象(一般應為國內外法人或自然人)進行洽談,并簽訂協議,確定企業整體或部分股權出售價格和有關條件。

      3、內部轉讓:在對資產審計、評估和按有關政策進行各項資產剝離的基礎上,由有權部門批準,將國有凈資產余額出售給原單位經營者、骨干或職工。內部轉讓和協議出售方式可結合實施。

      4、清算撤銷:對已經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因虧損嚴重、債務沉重、不能正常運轉的單位,先清算債權債務,然后申請注銷,實行解體,按政策分流安置人員。

      四、轉企改制中相關問題的處置

      (五)職工處置問題

      本實施意見所指職工,為20*年12月31日之前已在事業單位工作的在編在崗正式職工。20*年12月31日后從企業調入事業單位的職工,除按規定置換身份外,不享受本實施意見的其它政策。

      1、關于離退休職工。

      20*年12月31日前符合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和條件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其退休費計算按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所核定的退休待遇標準不變;20*年12月31日之后退休費的調整辦法、時間和標準統一按企業基本養老金的有關規定執行,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20*年12月31日后至單位轉企改制之月前符合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和條件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其退休費計發基數統一核定在20*年12月,先按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計發退休費,再按企業基本養老金調整的時間、辦法和標準增發基本養老金。

      涉及轉企改制的事業單位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按人事管理權限,由主管部門審核,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今后,基本養老金的調整辦法、時間和標準統一按企業基本養老金的有關規定執行,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金中支付。

      轉企改制事業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給退休人員的不屬于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列支項目范圍內的其它待遇,由改制后單位按規定在原渠道支付,也可由單位委托基本養老金的社會服務機構發放。

      轉企改制事業單位中離休干部享受的有關待遇不變,醫療保障費按人均7.5萬元標準計提,并一次性繳納給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社保經辦機構)。

      2、關于提前退休職工。

      20*年12月31日止工作年限滿30年,或20*年12月31日止工作年限滿20年、且2007年12月31日前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可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由本人書面申請,單位同意,報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在市體改辦同意單位轉企改制批復下達后、事業單位注銷前,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提前退休職工在辦理提前退休手續時,按原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計發退休費,計發基數的核定:在20*年12月31日前辦理提前退休的,按辦理手續時上月本人工資;在20*年12月31日后辦理退休手續的統一核定在20*年12月本人當月工資。工作年限統一計算至20*年12月31日。今后退休費的調整辦法、時間和標準及其它待遇統一按企業基本養老金的有關規定執行。

      提前退休職工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的退休費,可由轉企改制后的單位按規定支付,如全額支付確有困難,可采取協議支付退休費的辦法,協議支付退休費標準應不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也可由單位按原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計發的退休費向市社保經辦機構一次性繳納后,由市社保經辦機構委托社會服務機構。

      提前退休職工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單位和個人須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醫療等各項社會保險補償金,由轉企改制單位向職工收取個人應交部分后按規定一次性向市社保經辦機構繳清。社會保險補償金一次性繳清后,提前退休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退休人員規定執行。

      辦理提前退休的職工,單位和個人不再繳納住房公積金。已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憑退休證提取,同時注銷個人帳戶。

      3、關于2007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職工。

      轉企改制后仍在轉企改制單位工作,且在2007年12月31日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符合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有關規定、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在按企業計發基本養老金時,另按月加發補貼,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補貼的基數,統一按20*年12月原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確定的本人退休費,減去20*年12月本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計算。核發給退休人員的補貼逐年遞減,2004年至2007年底退休的,補貼基數分別為2004年90%、20*年70%、2006年50%、2007年30%。計發補貼時按原事業單位退休金計發辦法計發退休費的計發基數、工作年限統一核定在20*年12月止不再變動。

      按規定核發的補貼與按企業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本人按原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計發的退休費。如果單位轉企改制后,其在2004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間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低于轉企改制前職工本人的職務工資、津貼、職崗津貼、地方綜合補貼之和的,職務工資和津貼按轉企改制后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減去轉企改制前省和市規定的職崗津貼、綜合補貼確定。

      4、關于其他職工。

      除以上三類職工外,轉企改制的事業單位必須按勞動力市場化原則,對其他職工進行身份置換,終止原勞動關系并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事業單位轉企改制時從單位凈資產中剝離職工安置費。安置費計提標準為:以20*年12月31日為截止期,按職工本人連續工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發1個月工資的標準計提,最多計提到上年度本市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月工資計算標準為職工在轉企改制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如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單位月平均工資標準的,則按單位月平均工資計算,月平均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年度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職工安置費剝離后,可按以下方式處理:

      (1)職工選擇在改制后企業工作,其職工安置費可以現金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難的,也可支付不低于20%的首期職工安置費,并同時與職工本人簽訂安置費的分期支付協議,支付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改制后企業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應一次性支付給職工剩余的安置費。因資產難以變現等原因而不能以現金支付職工安置費的,也可將職工安置費以職工持股會或自然人形式入股處理,但擬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不能以職工持股會形式入股。按以上方式支付職工安置費后,職工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自動解除。改制后的企業應與職工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并不受原勞動合同期限的限制。

      (2)職工選擇自謀職業不再在改制后企業工作,單位與職工辦理解除合同、終止原勞動關系的手續,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其安置費。

      (3)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職工,轉企改制時,如職工本人要求勞動合同期限簽至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在改制企業工作的,改制企業應妥善安置,并與同類人員實行同工同酬。對這部分職工所剝離的安置費可留在改制后的企業,不再支付給職工本人。企業對這部分安置費實行專項管理。對簽訂了至法定退休年齡合同的這部分職工,因單位原因而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企業應將改制前一段的職工安置費支付給職工本人,改制后一段的工齡補償按《勞動法》有關規定處理;本人提出不再履行勞動合同的,則按原勞動部勞部發[1996]354號文件有關規定,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六)資產處置問題

      事業單位轉為企業后的改制政策,按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和深化市屬企業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太政發〔2000〕60號)文件以及市政府辦公室太政辦[2001]35號、36號文件有關精神執行。本《實施意見》對事業單位轉企改制中有關資產剝離問題作以下補充規定:

      1、凈資產足夠的單位,可在凈資產中剝離提前退休職工的各項社會保險補償金和提前退休費。經變現后一次性繳納給市社保經辦機構,其繳納標準按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蘇州市財政局《關于蘇州市市區轉制事業單位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補償的具體辦法》(蘇勞社險[2001]17號)文件執行。

      2、不能足額在凈資產中剝離上述費用的單位,可在凈資產中先行剝離提前退休職工的各項社會保險補償金,經變現后一次性繳納給市社保經辦機構。提前退休職工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的退休費由單位支付。

      3、凈資產難以剝離提前退休職工的各項社會保險補償金的單位,由主管部門進行系統調節解決。提前退休職工在法定退休前的退休費仍由單位支付。

      4、轉企改制前按本市規定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在轉企改制時應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補償,補償金額按轉企改制當月離退休人員所需退休費的3-5年計算,并一次給市社保經辦機構。其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可按規定列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5、轉企改制單位凈資產剝離的順序依次為:新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補償費,單位歷年所欠的各項社會保險費、提前退休職工的社會保險補償金,離休干部醫療保障費,提前退休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期間的退休費,置換職工身份的安置費,規定允許剝離的其它資產。

      (七)社會保險手續銜接問題

      1、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后,應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社保經辦機構出具有關轉企改制文件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提供轉企改制前在職和離退休人員名冊、人事部門核定的原離退休待遇標準和有關文件依據,及時辦理本單位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市社保經辦機構應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及時發給或變更轉企改制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件;復核事業單位轉制前已退休人員辦理的退休條件和原待遇標準,確定按規定列支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

      2、轉企改制事業單位應從辦理事業單位撤銷手續次月起實行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并按本市規定的企業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同時按城鎮企業職工的有關規定,參加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3、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前按本市規定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在編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城鎮臨時工和其他編外職工除外),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轉企改制前已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職工,養老保險關系隨同轉移,其轉企改制前的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和轉企改制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轉企改制前應參保而未參保的,應由原事業單位按規定補繳。轉企改制前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轉企改制后仍按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執行。

      4、轉企改制事業單位中的勞動合同制職工、計劃內臨時工,按太政辦[1997]74號文件有關規定已參保的,其在1986年1月1日前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1986年1月1日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可與轉企改制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的均從參加工作之日起補交,1985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可從1986年1月1日起補交。

      5、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后同時具備《*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太政發[1999]7號)第二十九條條件的人員,從批準辦理退休手續次月起,按第三十條規定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轉企改制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后,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直接實行社會化發放。

      6、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前因受處分領取生活費的人員,轉企改制后其待遇改按企業有關規定執行;長期病假人員應從簽訂勞動合同時改按企業職工醫療期有關規定執行。

      7、轉企改制前已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按事業單位標準享受的退休人員供養的直系親屬有關待遇仍保留原標準不變,并由市社保經辦機構發放;企業供養直系親屬有關待遇如低于原保留標準時按原標準執行,如高于原標準時按企業標準執行。未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其原有的供養直系親屬有關待遇仍由轉企改制的單位承擔。

      8、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后須按規定為職工及其供養直系親屬建立勞保關系。轉企改制后死亡的在職職工、退休人員,其喪葬費、撫恤金和供養直系親屬的有關待遇,按本市城鎮企業標準由市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

      五、轉企改制的組織領導和操作程序

      (八)市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建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在市事業單位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制定好本系統下屬生產經營型事業單位轉企改制的整體方案,并切實加強領導,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改革順利進行。

      (九)生產經營型事業單位轉企改制按以下程序操作:

      1、前期準備階段。轉企改制的單位建立領導小組及工作班子;召開本單位職工動員大會,學習相關文件,統一思想,形成共識;制訂并向主管部門報送轉企改制的初步方案。

      2、資產評估階段。轉企改制單位在市國資和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清產核資,搞好資產清查、產權界定和產權登記工作;由主管部門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審計、評估報告報市財政國資部門備案,并在單位內公示。

      3、方案制定階段。單位制定轉企改制實施方案,其內容包括:基本概況、改制形式、股權設置、人員安置、凈資產處置等;方案在廣泛征求單位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提交職工代表會議或職工大會審議并形成決議。

      4、方案實施階段。轉企改制單位向主管部門報送方案,并由主管部門審核后轉報市事業單位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市事業單位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對改制方案進行會辦論證,并由市體改辦作出批復;轉企改制單位憑批復文件到市財政(國資)、編辦、勞動社保、國土、房管、稅務、銀行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為組建新企業做好相關籌備工作,并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登記。

      5、企業創立階段。召開由全體投資者參加的企業創立大會,通過企業章程,選舉產生董事會、監事會;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等相關手續。

      六、其它規定

      (十)生產經營型事業單位自20*年12月31日起,不再執行機關事業單位調整工資的政策。轉企改制的截止時間為2004年12月31日,逾期不改的,事業單位性質作自動注銷處置,并不再享受事業單位轉企改制的有關政策。

      (十一)注銷、撤銷的生產經營型事業單位,經市事業單位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在系統調節改制成本的前提下,可按生產經營型事業單位轉企改制中有關人員分流、提前退休等政策執行。對少數雖有事業經費撥款,但屬生產經營型的事業單位,可參照本《實施意見》實施轉企改制。

      (十二)對兼有行政或公益職能,但同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在實行事企分開的基礎上,按照生產經營型事業單位的改革要求,實施轉企改制。

      社保基數調整方案范文第4篇

      一、存在問題及分析

      1.政策制度不完善

      企業存在選擇性參保和參保人員不齊等問題,同時因多種原因造成企業參保繳費基數不一致。由于歷史原因,在《社會保險法》頒布實施前,五大社會保險均由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的經濟狀況自行選擇參保,導致目前許多用人單位有意選擇性參保的遺留問題仍然存在。

      2.信息數據不共享

      由于歷史原因,在《社會保險法》頒布以前,各個險種執行各自的參保政策,相應地存在不同的參保人群。由于金保網絡信息不共享,還導致了在同一地區存在不同險種重復參保的問題。目前普遍存在工商、公安、民政、衛計、地稅等相關部門信息不共享的情況。部分用人單位在工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后,地稅部門便不再征收各項稅費和社會保險費,但因其并未到社保機構繳清社會保險費的欠款,因此社保機構將會向地稅部門提交征繳計劃,致使社保機構和地稅部門信息不一致,工作難以推進。

      3.經辦監管不高效

      社保機構在經辦業務時,盡管建立了完善的制度,但仍然存在業務經辦上的風險點,如部分工作人員在經辦業務時,沒有嚴格落實經辦程序和制度,在工作流程上還存在著隨意性,甚至出現業務經辦由一人完成的違規情況。究其原因,主要是未建立起內控制度督查機制,未能充分發揮出內控制度在化解經辦管理風險,確?;鸢踩暾闹匾饔谩6?,社會保險稽查力度遠遠不夠。

      4.工作機制不健全

      當前,人社部門與財政、地稅、民政、工商、公安等相關部門還未建立起良好的溝通聯系、數據比對和信息共享工作機制。各相關部門之間的信息系統是割裂的,信息資料是無法共享的。審計中就發現社保機構基金征繳計劃數與地稅部門的開票數、入庫數存在差距,最終將導致財政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卻要承擔財政兜底的嚴重后果。

      二、幾點對策及建議

      1.筑牢工作基礎,提高經辦管理能力

      (1)發揮內控制度監管督查作用,強化內控制度落實自查工作。要在業務風險點建立約束機制,在待遇審核、基金支付、業務維護等重要業務運行環節加強管理,在會計出納、記賬復核等基金財務部門和崗位形成有效的制約機制,在內審監督、風險管理、信息披露等監管環節落實措施,優化內部監管體系,為基金監管夯實基礎。

      (2)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安全責任制。由紀檢監察和基金監管科室通過責任分解和專項檢查,把基金管理和安全責任落實到分管領導、經辦機構負責人和經辦人員,并對基金運行過程實行全程監督;由基金監管科室擬定監管工作方案,定期組織情況分析,依法開展監督工作。

      2.強化預算監管,提高征繳工作實效

      (1)加強社?;鹫骼U預算工作。建立基金征繳預算工作機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其工作目標任務數、擴面指標數、應參保單位數、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繳費比例、清理追繳指標數等基本數據摸清做實,編制出社保基金征繳預算,確保應征繳的社會保險基數明確,促進基金征繳工作有步驟、按計劃科學推進。

      (2)加強社?;鹗罩Ф讲楸O管。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定期聯系財政和地稅部門,通報基金征繳和支付情況,征繳擴面工作任務和進度完成情況等,加強問題研究,確定工作舉措,確?;鹫骼U工作科學有序推進,高效完成目標任務。

      3.加強溝通協調,促進信息資源共享

      (1)強化信息比對。定期對社保部門基金征繳計劃數、地稅部門的開票數或入庫數進行比對;定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數據與銀行對賬單進行比對,確保收支數據準確;定期將社會保險征繳支付情況與財政進行溝通交流,爭取財政支持。

      (2)促進信息共享。建立人社與地稅、銀行等相關部門信息共享的工作機制,地稅部門對社保基金征繳、銀行對社?;鹬Ц丁⑸绫2块T提出的計劃的完成情況等信息要實現資源共享,確保收支數據準確。

      4.強化社會監管,增強基金監管效力

      (1)加大社保政策宣傳力度。充分利用電臺、報紙、網絡等載體,加大對《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相關政策的宣傳力度,使廣大群眾不斷熟悉各類保險政策法規,為營造社會監督的良好氛圍和提高社會監督效果夯實基礎。

      (2)加強部門配合形成合力。強化財政部門的監管,嚴格收支兩條線管理,確保??顚S?,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障資金投入。強化審計部門的監管,準確定位社會保險基金審計目標,以社保體制機制及制度執行、社保基金籌集管理和社會保險業務管理為重點,掌握社保基金的收支結余情況和基金的管理情況,確保社保基金安全完整。

      參考文獻:

      [1]姚春輝.完善社保基金監督 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基于武漢市社會保障基金監管體制的實證分析[J].四川經濟管理學院學報,2009(2).

      [2]蔡燕.淺談社保基金的監督與管理[J].經營管理者,2009(13).

      社?;鶖嫡{整方案范文第5篇

      關鍵詞:養老保險;稽核工作;問題;對策

      前言

      中央黨校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研究課題組近期進行的問卷調查顯示,“社會保障問題”被51%的被調查者認為是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重點解決的社會問題,居第一位。其次是“腐敗問題”、“城鄉差距問題”和“貧困問題”。而社保基金是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生命線,基金問題始終是社會保障的首要問題,它不僅直接影響到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康發展,也直接影響改革的成敗和社會的穩定。由于我國社會保險事業起步較晚,發展迅速,因而客觀上存在著相關的立法滯后、制度不完善、操作不規范、監管不到位等問題,一些單位和個人在利益的驅動下把社?;甬敵伞疤粕狻崩脭D占、挪用、瞞報、冒領、欺詐等手段,侵吞、蠶食社保基金,造成基金流失。社會保險稽核就是通過對繳費單位履行社會保險繳費申報,繳費義務的情況進行調查和檢查,防止和杜絕繳費單位瞞報、漏報和拖欠社會保險費;通過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者的資格、待遇水平進行核查,防止冒領、騙取社會保險費;通過對社保經辦業務各關鍵環節進行監督、控制,防止單位和個人擠占、挪用、貪污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監督檢查工作。簡單的說社會保險稽核就是在社會保險領域進行反欺詐行為。

      一、養老保險稽核工作中常見的問題及難點

      (一)在養老保險征繳稽核方面

      1.繳費基數核定標準不規范、不統一。多年來,一些企業把“少報”,“漏報”社會保險費作為企業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個重要手段而且屢禁不止。就其原因是:除一些單位和個人法制意識淡薄,逃避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外,繳費基數核定標準不規范、不統一、政策缺乏可操作性也是原因之一。

      國家對繳費工資基數較明確的解釋是,國發(1995)6號文《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這個文件有兩個附件,對繳費工資的解釋略有區別。附件一: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交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附件二: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交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企業以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為企業繳費工資基數。附件一允許企業繳費工資和個人繳費工資總額不一致。因此一些師(局)為了眼前的經濟效益和政績,用養老統籌金來平衡利潤,在制定統籌方案時,只考慮當期發放,人為降低企業繳費工資總額,出現個人繳費工資總額遠遠大于企業繳費工資總額。這也是養老統籌比例居高不下和養老基金沒有積累的原因之一。如果均按附件二核定企業繳費工資基數時,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確定各企業的繳費工資基數呢?最準確的辦法,就是對每個職工上年各月實發工資進行統計,累計計算全年平均工資,再與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相對比,以繳費工資大于等于上年平均工資的60%,小于等于300%的范圍進行調整,確定某職工的繳費工資。這種辦法,對于數千人的企業,耗用的人力是相當大的。在現有稽核人員不足的情況下,缺乏可操作性。

      兵團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較明確的解釋是,新兵社薪險發[2001]10號《關于規范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工作的通知》,文件對企業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的確定原則、審核程序、農牧一線職工實際承包收入的計算辦法等問題都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隨著兵團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職工身分出現了“協保”、“內退”、“自養”、“團場內部打工”等多種變化,生產經營形式有“兩費部分自理”、“兩費全自理”、“租賃承包”等。產品售銷方式多樣化:有的產品由團場統一收購(如棉花),但承包戶用現金支付的短工費、拾花費、部分生資費沒有進入承包戶的生產成本賬目中。有的產品直接由承包戶自己售銷(如果產品、畜產品、棉花)。因團場基礎管理工作跟不上,很難計算出職工的實得收入,所以在確定職工繳費基數時,有的單位采取職工自報繳費基數的做法,造成接近退休的職工虛報高基數,年輕職工少報繳費基數,從而導致年輕的少繳社會保險費,年齡大的以后多套取養老金的違規行為。僅憑社保經辦機構想把全師幾萬承包職工的繳費基數核查清楚幾乎是不可能的。

      2.繳費稽核偏重欠費收繳,輕視基數核定。目前,各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稽核體系已基本建立,稽核業務已逐步開展起來。但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稽核常常偏重欠費稽核,沒有將各繳費單位申報的繳費基數納入日常稽核業務。由于部分企業沒有及時建立健全各種統計、財務制度,工資發放隨意化、多樣化現象比較普遍。這些企業很難統計出一個準確的職工工資總額,給核定繳費基數帶來了較多的困難。目前又沒有專門的法律來規范社會保險事務,僅憑條例、文件等政策缺乏強有力的約束力。甚至個別繳費單位主觀上希望有關業務管理混亂,為繳費基數核查制造人為障礙,為瞞報、少報繳費基數和參保人數創造條件。

      3.非公企業參保滯后,部分靈活就業人員游離在養老保險范疇之外。多年的養老保險改革的制度構建,并沒有完全走出傳統的思維定式和傳統體制范圍的圈子。在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的今天,企業所有制形式多元化已基本實現。因此,一切形式的企業都是養老保險的覆蓋目標。參加養老保險是所有企業與勞動者應盡的義務,繳納養老保險費是所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的必須履行的義務。法律不允許有任何超出其范疇之外的特區,非公企業也不例外。近幾年,各師社會保險機構將非公企業列為擴大覆蓋面的重點。但由于種種原因,收效甚微,擴面進度緩慢,部分非公企業從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仍游離

      于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之外,這就使部分繳費基數流失。同時又使部分從業人員的切身利益受到很大損害,并造成不同所有制企業間負擔的不平等,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不公平競爭的態勢。雖然兵團統籌區內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人數從2001年的1048人上升到2005年的12.87萬人。但與國有企業相比,非公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現狀不容樂觀,在總體上處于滯后狀態。

      (二)在養老保險支付稽核方面

      1.社區建設滯后,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跟不上形勢的發展。雖然兵團各企業社區都設有勞動保障站,但由于沒有人員編制,沒有經費。因此,大多數社區勞動保障站只是掛了牌沒有專職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實行統籌和社會化發放后,部分單位放松了對離退休人員管理,對長期異地居住離退休人員的人數、居住地的詳細地址、生存狀況等情況不了解不掌握。給離退休人員生存認證工作造成困難。

      2.異地離退休人員生存認證工作質量不高且費用較高。由于社保經辦機構是全額拔款的事業單位,經費是上級按人員編制下拔,沒有其它來源,因而辦公經費緊張。實行養老保險兵團級統籌后,異地離退休人員生存認證責任全部落在了社保機構身上,加之養老保險還沒有實現全國統籌,社保經辦機構條塊分割,各自為政,對居住在兵團轄區以外的離退休人員生存認證工作只能由發放養老金的社保經辦機構獨自完成。按照兵團和勞動保障局〈關于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凡異地離退休人員年齡在70歲以上人員每年比對指紋3次;年齡在60~69歲之間的,每年比對指紋2次;年齡在59歲以下的,每年比對指紋1次。據統計2006年未農二師異地安置或異地居住的離退休人員達1.1萬人。如果采用指紋比對的方法進行生存認證,每人次費用在2元左右,全年費用需5.5萬元。由于使用的指紋識別系統落后,離退休人員按捺指紋不規范,比對的成功率低,費用高。因此,大多數師每年對異地離退休人員指紋只比對一次,有的師甚至2~3年才比對一次指紋。造成異地離退休人員生存認證工作質量不高。

      3.違規辦理提前退休,增加養老保險負擔。一些單位為了減輕負擔,擅自更改有關記錄,為一些要求提前退休的人員提供方便。一些單位檔案管理混亂,給退休年齡的認定工作造成很大困難。還有一些單位將臨近50歲的女性個體參保人員掛靠在單位,成為單位的在職職工而提前退休。因此類問題沒有相關的政策規定,處理難度較大。

      (三)在養老保險稽核能力方面

      1.稽核人員少,稽核隊伍不夠健全。按稽核辦法,實施稽核必須有兩名以上的稽核人員共同進行,由于目前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大多只配備了一名專職稽核人員其他為兼職,很難抽出人員對統籌區進行全面實地稽核。

      2.稽核人員業務不熟練,稽核程序不夠規范。社保稽核是一項新的、具有挑戰性的工作,不僅需要稽核人員有敢想敢干、實事求是的精神,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公正廉潔的品德,還要掌握財會、審計專業知識,熟悉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由于現有的稽核人員大多沒有經過專業培訓,稽核業務不熟練,在稽核工作中不易發現問題,有些問題因稽核程序不規范,增加了處理的難度。

      二、解決存在問題的方法和途徑

      (一)加快社會保險法律建設步伐

      我國正在進入法制社會,法律觀念已日益深入人心,依法辦事逐漸成為準則。因此,國家應盡快出臺《社會保險法》,以法律的形式,建立起完善的繳費基數管理、稽核程序,堵塞漏洞,以強化繳費單位據實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此項業務核定的約束力和嚴肅性。

      (二)將實施稽核與政策宣傳結合起來,清理參保真空,促進企業平等競爭,維護社會公平

      非公企業員工普遍年輕,企業和員工對養老保險認識不足或有偏差。目前,非公企業和企業從業人員游離于養老保險統籌范圍之外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一是企業繳費比例比較高,負擔重;二是企業和員工對參加養老保險的重要性認識有偏差;三是企業用工不規范。企業與員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四是員工流動比較大等等。要制定相應的措施,加強對非公企業參保的管理。一方面要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另一方面要按照有關規定,對拒不參保的單位和個人,相關部門要采取吊銷其營業執照,取消納稅人資格等強制手段。促使這部分非公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盡快納入養老保險的統籌范圍。

      (三)建立社會保險信用等級和信息披露制度

      各師勞動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本統籌區參加社會保險兩年以上的所有用人單位、個體工商戶進行信用等級評選。單位信用分ABC三等級經過稽核確認,連續兩年符合評定標準的為社會保險A級信用單位;基本符合評定標準要求并能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或確因生產經營狀況不佳已停產或半停產造成暫時未能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已制訂還款計劃并能自覺執行的,為社會保險B級信用單位;基本不符合評定標準要求,或生產經營狀況正常卻拒不履行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或拒絕、阻撓社會保險稽核的,為社會保險C級信用單位。兩年內未經社會保險稽核的,視為B級管理。C級信用單位每年重點稽核。

      在無被舉報及相關部門提請稽核的前提下,社會保險A級信用單位連續兩年免予社?;恕炏绒k理社保結算業務。社會保險B級信用單位每兩年社?;舜螖挡怀^兩次。社會保險C級信用單位將每年實行一次以上社保稽核,并可根據情況重點稽核、對其上報的資料進行逐項嚴格審核、提請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同時,可將其違反社保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公告。

      (四)加強繳費工資基數的公示制度,接受參保職工的監督,提高繳費工資的準確性

      (五)加快社區建設,將實施稽核與加快社會化服務結合起來。緊緊抓住社區社保工作平臺,把稽核工作向社區延伸,實施全方位核查、立體化聯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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