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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行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堅持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招拍掛。一是對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專項清理工作開展了回頭看”檢查,對提出的問題,落實了整改措施,進行了糾正和完善。二是按照國家供地政策,對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供地。三是清理了涉及批地和供地方面的規范性文件,申報審批各類土地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中,始終貫徹執行全國和省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政策規定,土地管理、招商引資、優化投資和經濟發展環境等方面,沒有發現制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相關內容。
三、存在問題及整改意見。通過檢查,各縣區能夠認真貫徹落實節約集約用地政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制度,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有些建設項目和農民建房,以招商引資和災后重建為借口,用地不申請,擅自占用土地,先期開工建設,形成未批先用等土地違法行為;二是有的縣區國有土地已出讓,為受讓者提供了建設用地,而土地出讓金征收超過規定期限未全額繳清,有拖欠現象;三是一些縣區土地出讓金收繳入庫和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方面還沒有完全到位,沒有做到出讓金全額收繳入庫,規避省市級收入;四是有的縣區招標出讓土地的底價確定沒有集體決策的證明材料,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補交出讓金,應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而標定地價的確定沒有進行評估定價。整改意見:
1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精神,認真履行法定主體職責,加快修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積極開展各類配套規劃的調整工作,強化規劃的控制作用,嚴格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
2加強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堅持開展動態巡查,強化農村集體土地管理,預防和制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為的發生。嚴肅處理未批先用和破壞耕地等土地違法行為,完善用地審批手續,切實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問:《通知》在征地政策措施上進行了哪些改進?
答:《通知》對現有征地管理中的許多方面進行了明確和細化,并有針對性地提出了改進和完善的政策措施,應該說是繼2004年《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之后,國土資源部針對征地管理出臺的最為全面的一個文件。這次對征地政策措施進行改進和完善的地方比較多,如:用地預審時足額落實征地補償費;建立征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推行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征地補償費直接付給農民個人;鼓勵單列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有關政策;充分征求被征地農民意見;簡化征地批后實施程序等。
問:《通知》在推進征地補償新標準實施、確保征地補償同地同價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通知》要求,推進征地補償新標準實施,全面實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各類建設征收農村集體土地都必須嚴格執行,確保補償費用落實到位。對于新上建設項目,在用地預審時就要嚴格把關,確保項目按照公布實施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核算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列入概算。建設用地位于同一年產值或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征地補償水平應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補償同地同價。
同時,《通知》要求,各地應建立征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
問:如何防止拖欠征地補償款,確保補償費用及時足額到位?
答:《通知》要求各地要探索和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在市、縣組織用地報批時,根據征地規模與補償標準,測算征地補償費用,由申請用地單位提前繳納預存征地補償款;對于城市建設用地和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當地政府預存征地補償款。用地經依法批準后,根據批準情況對預存的征地補償款及時核算,多退少補。
問:在征地補償的落實和被征地農民的安置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通知》要求,征地批準后實施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足額支付補償安置費用;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要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和及時糾正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問題。要采取多元安置途徑,優先進行農業安置,規范留地安置,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被征地農民納入新農保的,還應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不得以新農保代替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問:怎樣切實做好征地中農民住房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關鍵詞】征地;拆遷;補償標準;費用
征地拆遷工作是公路項目建設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征地拆遷工作進行的順利與否直接影響了整個建設項目的工程進度。國家對土地資源嚴格管理,強調“合理利用土地,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近年來國家土地政策的不斷調整,公路建設征地拆遷工作中也遇到了許多的新問題。征地問題解決的好壞不僅影響到公路建設的公益利益,也影響被征地農民的個人利益,解決征地問題已經日益引起各級政府、建設單位的高度重視。如何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科學靈活解決征地問題成為公路建設、管理部門非常關心的議題。
一、征地補償工作中容易出現的問題的原因分析及相關建議
(一)征地補償工作出現的問題。
公路建設征地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同一地區不同公路建設項目或者同一條公路項目由于實施階段不同被征地農民所得補償費用不一致的情況,引起被征地農民出現不滿情緒,影響征地進程。有以下幾種原因:
1. 不同時間段,產值不相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征地的補償費用按該塊耕地的前三年平均產值為基數乘以相應地類補償倍數為標準。征地的時間段不同,前三年平均產值就可能不相同,即使在補償倍數統一的前提下,補償費用也不一致。
2. 近幾年補償倍數逐漸提高。國家的土地政策不斷調整,更多的強調對被征地農民的保護問題,加大了保障力度,土地補償費用和安置補助費的倍數不斷提高,至今兩費補償倍數已達到法定上限。政策的調整及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客觀環境造成在不同的時間段上不同項目或同一項目分段開工的被征地者得到補償不一致的情況。
3. 不同地類,不同區域補償標準不一致。公路工程為帶狀建筑,而非塊狀建筑,一條公路建設項目可能經過不同地帶類型,不同氣候地區,不同縣鄉即為不同條件。對于不同地類按法律、法規規定的補償倍數不相同,不同區域的同類土地,氣候、溫差甚至同一地塊的陰坡、陽坡的土地產值也都不一樣,這些因素都在影響著被征地者所得到的補償費用。
4. 法律、法規尚有不健全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所規定標準過于寬泛,補償倍數10-30倍,也可超30倍,不易具體操作。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分配比例09年以前沒有明確規定,這些政策原因都導致被征地農民所得補償不一致。近年來征地的政策法規也有一定的調整和進步,一些征地政策也逐漸更加貼近群眾,具有可操作性,如: 2010年后吉林省各地市陸續公布各地統一年產值標準,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法規方面的空白,對征地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5. 個別地方政府及具體負責征地拆遷工作的部門存在操作流程不規范,對國家及省里土地政策理解不充分,掌握不全面而引起的補償標準不一致的情況。目前在建高速公路征地拆遷費用基本采用包干使用(結余歸己,超支不補)的原則由各地方政府負責征地拆遷工作的具體操作和相關事宜。
(二)對于以上問題,結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設實際情況,提出以下建議:
1、明確征地補償標準
在實際征地過程中,市場影響糧食價格、國家給農民直補、專補以及調查價與實際存在差距等因素,都影響項目立項、征地包干、實際支付農民過程中征地補償費用計算準確性。
2009《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各市(州)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有關問題的通知》(吉交函【2009】184號)文件要求省內各地區區域內產值標準及區片綜合地價。我省各地市已于2010-2012年陸續出臺相應政策,但是根據國家每2-3年調整一次的政策要求,目前征地年產值標準已進入調整通道,建議全省各地方政府盡快出臺相應產值標準、倍數及區片綜合地價,指導征地工作。
2、明確征地時段
為避免搶栽種、搶建構筑物的現象,保證工程建設資金有效性,建議將征地審批后的征地公告前移至征地審批前,并參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 “土地征用前,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出擬征地通知書。擬征地通知書送達后,擬征用土地上新栽種的農作物、樹木和新建的設施,不予補償;沒有按期征地給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補償”,指導工程征地。
3、加強監督管理宣傳力度
在上述各項標準統一落實之后,嚴格按照標準規定,協調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征地拆遷各項具體工作。并在征地拆遷工作之前將國家和省里的各項土地政策及各地區不同地類土地的不同產值予以事先公示,充分做好征地補償費用計算標準的宣傳、普及工作,讓被征地農民由不了解到充分了解再到積極配合,使征地拆遷工作更加公平、公正、公開透明,減少被征地者盲目攀比,協調難度大,落實時間長的問題。
二、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問題及建議
農村房屋拆遷工作與城市房屋拆遷既有聯系又有巨大的區別,因此在拆遷工作中完全套用城市房屋拆遷的方法既會增加拆遷工作的難度,也不能夠更好的保護被拆遷農民的利益。一般拆遷農村房屋有兩種補償形式:(1)按房屋區域位置、新舊程度及附近房屋成交價格委托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后給予相應補償;(2)由政府統一籌建安置房,有條件的附近安排宅基地等進行合理安排安置。
(一) 對于根據評估價格給予補償的問題及建議
一、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條件
(一)《決定》下發后,通過清理有關文件,對仍未糾正違法下放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權的地方,繼續暫停該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首先辦理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確認納入20**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的重點急需建設項目的用地報批;年度計劃有剩余指標的,再辦理其它建設用地報批。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用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市、縣,20**年底前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沒有計劃指標,擅自批準用地的,按非法批地查處。
(三)對以往拖欠的農民征地補償安置費,在20**年年底前未足額償還的市、縣,暫緩下達20**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
(四)對20**年底前未按《關于基本農田保護中有關問題的整改意見》(國土資發[20**]223號)的要求,將現有的基本農田落實到地塊的市、縣,暫緩下達20**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
二、規范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報批工作
(五)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嚴格按法律規定報批。分批次范圍內的用地要提供土地開發建設整體方案,有控制性規劃的,還應提供控制性規劃。分批次范圍內已有具體建設項目的,應附具項目名單,列明項目名稱、性質、規模和用地面積。
(六)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確需單獨選址建設的項目,在《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20號)實施前批準立項的,仍按原規定報批用地;實施后,屬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等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核準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報國務院批準;除此之外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征收土地面積超過省級批準權限的,土地征收必須報國務院批準;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
(七)各類建設的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需單獨選址建設的項目,依法可以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修改方案可以在報批用地時一并報批;其它項目用地涉及修改規劃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規劃后,方可報批用地。
(八)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其它有關文件沒有明確分期建設的,應一次性報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市、縣每年報批應控制在5個批次內。
(九)農村集體建設和村民住宅建設在向集鎮、鄉鎮工業小區和中心村集中過程中,新址用地必須符合規劃,納入計劃;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不得以土地置換為名,規避農用地轉用報批手續。
(十)對違法用地,須先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確需補辦用地手續的,在補辦用地手續時,須附具對違法案件和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及落實情況,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耕地開墾費按違法用地期間最高標準支付和繳納。
(十一)補充耕地實行邊占邊補的,耕地開墾費必須列入工程投資概算,補充耕地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須按有關規定驗收;建設單位繳納耕地開墾費的,報批用地時應附具耕地開墾費繳納證明和代其補充耕地單位的證明。經依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繳納標準按當地最高標準執行。補充耕地實行先補后占的,報批用地時應附具補充耕地驗收文件和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
三、強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后監督管理
(十二)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和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涉及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全額下達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款通知書,由市、縣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繳納后,再下達批復文件。
(十三)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的供地情況、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及供地情況,應及時向部和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對于未按規定時間及有關要求備案或在備案中弄虛作假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市、縣,暫停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
(十四)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兩年內未提供給具體用地單位的,按未供應土地面積扣減該市、縣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十五)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應按法律規定的期限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按期全額支付到位的,市、縣不得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動工用地。
(一)《決定》下發后,通過清理有關文件,對仍未糾正違法下放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權的地方,繼續暫停該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首先辦理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確認納入20*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的重點急需建設項目的用地報批;年度計劃有剩余指標的,再辦理其它建設用地報批。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用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市、縣,20*年底前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沒有計劃指標,擅自批準用地的,按非法批地查處。
(三)對以往拖欠的農民征地補償安置費,在20*年年底前未足額償還的市、縣,暫緩下達2*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
(四)對20*年底前未按《關于基本農田保護中有關問題的整改意見》(國土資發[20*]223號)的要求,將現有的基本農田落實到地塊的市、縣,暫緩下達2*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
二、規范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報批工作
(五)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嚴格按法律規定報批。分批次范圍內的用地要提供土地開發建設整體方案,有控制性規劃的,還應提供控制性規劃。分批次范圍內已有具體建設項目的,應附具項目名單,列明項目名稱、性質、規模和用地面積。
(六)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確需單獨選址建設的項目,在《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20號)實施前批準立項的,仍按原規定報批用地;實施后,屬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等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核準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報國務院批準;除此之外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征收土地面積超過省級批準權限的,土地征收必須報國務院批準;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
(七)各類建設的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需單獨選址建設的項目,依法可以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修改方案可以在報批用地時一并報批;其它項目用地涉及修改規劃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規劃后,方可報批用地。
(八)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其它有關文件沒有明確分期建設的,應一次性報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市、縣每年報批應控制在5個批次內。
(九)農村集體建設和村民住宅建設在向集鎮、鄉鎮工業小區和中心村集中過程中,新址用地必須符合規劃,納入計劃;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不得以土地置換為名,規避農用地轉用報批手續。
(十)對違法用地,須先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確需補辦用地手續的,在補辦用地手續時,須附具對違法案件和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及落實情況,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耕地開墾費按違法用地期間最高標準支付和繳納。
(十一)補充耕地實行邊占邊補的,耕地開墾費必須列入工程投資概算,補充耕地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須按有關規定驗收;建設單位繳納耕地開墾費的,報批用地時應附具耕地開墾費繳納證明和代其補充耕地單位的證明。經依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繳納標準按當地最高標準執行。補充耕地實行先補后占的,報批用地時應附具補充耕地驗收文件和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
三、強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后監督管理
(十二)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和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涉及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全額下達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款通知書,由市、縣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繳納后,再下達批復文件。
(十三)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的供地情況、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及供地情況,應及時向部和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對于未按規定時間及有關要求備案或在備案中弄虛作假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市、縣,暫停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
(十四)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兩年內未提供給具體用地單位的,按未供應土地面積扣減該市、縣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十五)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應按法律規定的期限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按期全額支付到位的,市、縣不得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動工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