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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否知否應是綠肥紅瘦》中有一個很令人發指的人物角色存在,她就是康姨娘。
康姨娘為人心腸歹毒,而且樂忠于搞事情,在盛家住了些許時日之后,竟然慫恿妹妹王大娘子毒害盛老太太。
王大娘子是一個沒腦子的,在姐姐的慫恿之下,竟然真的下毒毒害了盛老太太,好在盛老太太在明蘭的照顧下慢慢恢復了健康。
最后盛老太太離開了盛家,跟著長孫盛長柏一起外出就任,一路上游山玩水,得以安度晚年。
下毒事件之后,康姨娘的面目被揭穿,王大娘子也后悔莫及,好在盛老太太命大,沒有讓她鑄成大錯。
關鍵詞:綠色稅收;綠色稅收制度;改進;建議
所謂綠色稅收,又稱環境稅收,是為了保護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資源,推進清潔生產,實現綠色消費而征收的稅收。與綠色稅收的概念相對應。綠色稅收制度,包括綠色稅收法律制度及稅款征收管理制度和稅收考核評價制度。
1綠色稅收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20世紀60年代,由于工業化的迅猛發展。許多國家發生了一系列重大環境污染事件,人類面臨著日益嚴重的、累積性的環境污染問題,使生存和發展都受到了嚴重威脅。加強環境保護,以稅收強制手段控制全球環境退化度問題。已成為世界經濟可持續發展研究的核心問題。1972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在斯德哥爾摩召開了人類環境會議,第一次提出了發展與環境問題,并通過了《人類環境宣言》。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發表了《我們共同的未來》的報告,使關注環境保護問題的可持續發展準則得以公認。隨著全球經濟可持續發展理論的確立,為解決全球資源短缺、環境污染嚴重的環境退化問題,經濟學家庇古率先提出“政府利用宏觀稅收調節環境污染行為”的環境稅收思想,是綠色環境稅收得以產生的思想理論基礎。
隨著國際貿易中關稅壁壘和綠色壁壘的宏觀稅收調控作用的突現,世界各國已逐步開始探討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綠色環境稅收”問題,促使經濟學家庇古的“宏觀稅收調節環境污染行為的綠色環境稅收”理論得以實行.于是順應世界潮流的綠色環境稅收應運而生。
綠色環境稅收制度最早在歐洲誕生,瑞典1988年第一次賦予綠色稅收這一解決環境問題的經濟手段以法律形式,隨后德國、日本、挪威、荷蘭等國也先后征收二氧化硫稅。德國和荷蘭還征收水污染稅,用于保護水資源。為了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90年代初丹麥、芬蘭、荷蘭、挪威、瑞典和美國相繼開征了碳稅。例如,美國已著手對每噸碳征收6~30美元的碳稅,并開始征收交通稅,每次行程收稅1~4美元。此外,還有噪音稅、固體廢物稅等保護環境的稅收。環境保護在不少發展中國家也受到重視,亞洲、非洲、拉美等地區的一些國家也先后開征綠色稅收.或對原有稅種進行“綠化”使之具有環保功能。
1992年6月.在巴西召開了聯合國環境與發展世界首腦會議。會議認為污染者應該承擔污染治理的責任.國家當局應努力促使內部負擔環境成本.并且適當照顧公眾利益.而不扭曲國際貿易的開展,對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的產品征稅。1994年,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在馬拉喀什簽署最后文本的前夕.GATT決定成立WTO“貿易與環境委員會”,專門負責解決因環境問題而產生的貿易爭端,力求使環境問題的處理制度化。該委員會在工作計劃中擬首先考慮的問題包括為達到環境目的的收費和稅收。1997年12月,160個國家在日本京都簽署了《京都議定書》,呼吁發達國家在2008—2012年將二氧化碳等溫室氣的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礎上降低5%。為了達到這一目標.各國除了使用直接干預和硬性規章制度等傳統政策工具外.還采用綠色稅收和排污許可證兩種政策.其中綠色稅收是目前各國控制污染的主要手段。
歸納起來,國外實現的綠色稅收有如下特點:
1)有著相同的國際依據率先實行綠色稅收的國家,其綠色稅收的征收和改革措施都以《京都議定書》和其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國際協定為共同依據。OECD和歐盟成員國已經在綠色稅收改革方面提出許多新措施.這些組織已經成為各國進行綠色稅收改革討論和信息交流的重要平臺。
2)對二氧化碳排放征稅是綠色稅收改革的關鍵實現環境目標的最有效途徑就是對目前最主要的溫室氣體——二氧化碳排放征稅。但是.由于很難準確地測量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所以該稅是按照排放氣體中碳的估算含量來征收的.這樣就使各國的綠色稅收稅率差異相當大。
3)綠色稅收具有環境目標和收入目標獲取收入并不是實施綠色稅收的主要目標.因此綠色稅收一般都不會取得大量收入。從OECD的數據庫看,19個發達國家從綠色稅收中取得的收入占GDP的百分比不足2%.其中希臘高于4%,墨西哥和美國最低.只有1%。一般情況下.發達國家的綠色稅收改革都有雙重目標.一是改善環境,二是利用籌集的資金糾正其他稅種對經濟造成的不利影響.所以綠色稅收具有環境目標和收入目標的雙重性。
4)環境目標和產業競爭之間的關系在綠色稅收的設計和征收中有重要影響主要表現在.有的國家沒開征此稅.又沒有其他補償措施.所以已開征綠色稅國家的企業可能以公平競爭為由向政府施加壓力.要求減免稅收。這樣就使得一些已開征綠色稅的國家最后又放棄了一些綠色稅種。如芬蘭對電力部門豁免碳稅,丹麥也用自愿協議取代了碳稅.挪威為了應付石油部門投資的下降.正在考慮取消碳稅。在缺乏補償措施的情況下,綠色稅收可能會影響國際競爭。
2建立綠色稅收制度的必要性
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我國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十分關注資源環境保護問題,已開始利用法律和經濟手段進行環境保護.特別是1993年以來,我國基本上形成了利用行政手段保護環境的排污收費制度.國家已規定了污水、廢氣、廢渣、噪聲四大類100多項排污收費標準。
現行的排污收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通過收費使環境的外部成本得以內部化。并為環保工作提供專項資金。排污收費制度,使我國在調控自然資源合理利用、減少環境污染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這種排污收費制度存在不少問題,制約其作用的發揮。1)排污費的征收標準偏低.且在不同污染物之間收費標準不平衡。2)征收依據落后,仍是按單因子收費。即在同一排污口含兩種以上的有害物質時.按含量最高的一種計算排污量.此收費依據不僅起不到促進企業治理污染的刺激作用。反而給企業一種規避高收費的方法。3)排污費征收管理不規范.征收率低.征收成本高.相當一部分被環保部門用來維護其機構人員支出;征收阻力大.排污費不具有完全的強制.立法基礎薄弱。權威性差。4)排污費的使用不科學。原應該用于環境治理的費用被人為地挪作他用或被擠用.使用分散,周轉慢.影響了治污步伐和排污費的使用效益。
我國現行的稅制中.涉及自然資源的稅種包括資源稅、城市房地產稅、土地增殖稅、農業稅等,而無涉及環境保護的專門稅種。在國際貿易中也沒有開征旨在環境保護的綠色關稅。結合我國環境污染日趨嚴重的現實.在我國建立綠色稅收制度就顯得尤為必要。
將排污收費制度改為綠色稅收制度。具有以下有利因素:1)強制性和權威性增強。稅收由國家法律規定.并保證其實施.人為因素較少.有利于減少拖欠.也有利于杜絕“亂收費”現象。2)排污稅收的目的在于抑制污染,而非原先的收費側重于污染產生后的治理.有利于納稅人加大自身的環保投入.有動態的激勵效果。3)有利于專項管理。
用稅收方式征集環保資金.有利于專款專用.增大環保的投入。4)由稅務部門負責征收排污稅收邊際成本較收費降低。5)稅收環保條款能增強企業環保意識.增強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3建立和完善綠色稅收制度的建議
3.1建立專門稅種
開征環境污染稅。污染稅是為保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減少環境污染,降低環境退化度.實現綠色清潔生產.在資源開發和利用中.對資源、環境的破壞污染行為征收的環境污染稅種。目前,環境污染稅缺位.治理污染的資金主要通過征收排污費籌集。在中國環境污染13趨嚴重.環保資金嚴重不足的情況下.有必要改排污收費為征稅.對排污企業課征污染稅。借鑒國際經驗,污染稅可細化為水污染稅、大氣污染稅、污染源稅、噪音稅、生態補償稅等一系列專項新稅種。在稅基選擇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課稅.一方面刺激企業改進治污技術.另一方面也不會妨礙企業自由選擇防治污染方法。對應稅包裝物.可用企業的產量為稅基。在稅率設計上,不宜按“全成本”定價,防止稅率過高而造成生產抑制.導致社會為過分清潔而付出過大代價.最適宜稅率應等于最適資源配置下每單位污染物造成的邊際污染成本,在實踐中可采用彈性稅率.根據環境整治的邊際成本變化.合理調整稅率.同時對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污染程度的企業實行差別稅率。
3.2完善現行資源稅
資源稅是為保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實現代際公平的可持續發展,促進或限制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根據自然資源不可再生的稀缺程度差價征收的綠色稅收種,是綠色稅收主要稅種之一。1)擴大征收范圍,將目前資源稅的征收對象擴大到礦藏資源和非礦藏資源.可增加水資源稅.以解決我國31益突出的缺水問題;開征森林資源稅和草場資源稅.以避免和防止生態破壞行為.待條件成熟后.再對其他資源課征資源稅.并逐步提高稅率.對非再生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2)鑒于土地課征的稅種屬于資源性質.為了使資源稅制更加完善.可考慮將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并人資源稅中.共同調控我國資源的合理開發.同時擴大對土地征稅的范圍,并適當提高稅率,嚴格減免優惠.加強土地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意識。3)完善計稅方法,加大稅檔之間差距。為促進納稅人珍惜和節約資源.宜將現行資源稅按應稅資源產品銷售量計稅改為按實際產量計稅.對一切開發、利用資源的企業和個人按其生產產品的實際數量課征。
3.3實施綠色關稅制度
進口關稅.主要是對環境有一定的污染或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和技術。征收進口環保關稅,這與國際上通行的“污染者負擔”原則一致.作用在于提高進口質量,增加環保產品的進口,減少污染產品的進口。嚴禁或嚴格限制有毒、有害的化學品或可能對環境造成重大危害產品的進口,在允許進口的情況下.大幅提高上述有毒、有害產品的進口關稅。出口稅的主要對象是國內資源,包括原材料、初級產品和半成品,作用在于有效保護不可再生資源,改善出口結構,盡量減少此類產品的出口,鼓勵高附加值的技術密集型產品的出口。同時應注意的是實施環境關稅制度應以國內建立起環境稅收體制為前提.否則單獨對進出口產品征收環境關稅將違反國民待遇原則,易導致貿易爭端。
關鍵詞 環境稅;刺激功能;國外稅收制度
中圖分類號 D93/97-22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6-5024(2009)05-0190-03
基金項目 江西省社會科學規劃項目“中國環境稅費制度法律問題研究”(批準號:08FX29);江西增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中國綠色稅制法律問題研究”(批準號:FX0919)
作者簡介 付慧姝,南昌大學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員,法學博士,研究方向為經濟法;(江西南昌330047)
聶小焯,南昌市青云譜區地方稅務局分局長,研究方向為稅法。(江西南昌330001)
人類進入20世紀30年代,在全球范圍內爆發了馬斯河谷事件、多諾拉煙霧事件等嚴重的公害事件。這些事件的爆發引起了世界各國的普遍關注,人們開始意識到環境問題日益突出。在促進經濟增長、實現工業化的同時,必須減輕環境污染,促進可持續發展,這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發達國家在環境保護方面先行一步,開始使用市場經濟手段來保護環境。開征環境稅就是其中一種典型的市場經濟手段,在許多國家已被使用并取得了積極的效果。
所謂環境稅,又稱生態稅、環境保護稅,廣義上是指對于投資于防止污染或環境保護的納稅人給予的稅收減免,或對污染行業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稅。狹義的環境稅是指針對某種在使用或釋放時會對環境造成特定負面影響的單位物質所征收的稅。
一、國外推行環境稅制度的實踐
經濟發達國家歷來對環境問題十分重視,尤其是OECD成員國,早在20世紀70年代就開始構建環境稅收制度。一直發展到今天,通過稅收政策來實現保護環境目的的國家越來越多。如1972年英國率先開征了二氧化碳稅,美國、德國、法國先后開征了硫稅,德國還對礦物油料加征生態稅。挪威開征了飲料容器稅,法國、澳大利亞等國在輪胎的生產或銷售環節征收舊輪胎稅,意大利對生物降解能力小于60%的塑料袋征稅。美國、德國、日本、荷蘭等國還開征了噪聲稅。概括起來看,這些國家在推行環境稅制度的實踐中呈現出下列特點:
1、開征稅種多,課征范圍廣。從理論上分析,環境稅所包含的稅種數量眾多。鑒于環境系統的生態性和復雜性,為保護環境而開征的環境稅不是一兩個簡單的獨立稅種,而是由多個稅種所組成的一個稅種的集合。狹義的環境稅僅指排污稅,即向排污的主體按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征收,如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垃圾稅等。而廣義的環境稅還應包括資源稅和能源消費稅。資源稅對開采和利用自然資源的主體征收,包括礦產開采稅、森林開采稅以及水資源稅等。能源消費稅主要包括燃油稅以及一些國家針對煤、電力產品征收的消費稅。
從各國推行環境稅收制度的實踐來看,一些國家往往以資源稅為主,同時開征多稅種。如荷蘭,同時開征的環境稅稅種有燃料稅、噪聲稅、垃圾稅、水污染稅、土壤保護稅、地下水稅、超額糞便稅、汽車特別稅、石油產品稅和消費稅等。再比如挪威,其環境稅稅種包括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油稅、能源稅、汽油稅、柴油稅、機動車相關稅、飛機升降噪聲稅等。
2、環境稅在各國稅收體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從環境稅收入在各國總稅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來看,2001年,荷蘭所征收的環境稅收入約占全年稅收總收入的9%,在希臘,這個比例是13%左右,在韓國這個比例也超過了12%。2001年,OECD的20個成員國的環境稅收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平均比例達到了約7%。而且這個比例還在逐年上升。這一現象反映出環境稅收入在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促進環保事業方面確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時,也反映出各國對環境稅這一稅種的重視。可以預見,隨著環境問題嚴峻性的不斷凸顯,這種重要作用和關注度必將進一步加強和提高。
3、注重在推行環境稅收制度的同時堅持稅收中性原則。稅收中性原則是在自由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展起來的稅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是指國家征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應以征稅數額為限,不要因此增加社會的額外負擔,以免干擾和扭曲市場經濟的有效運行。具體來看,它要求國家征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的額外損失或負擔。同時,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不能影響市場對經濟運行的自發引導作用,特別是不能使稅收超越市場機制而成為資源配置的決定性因素。在推行環境稅的過程中,稅收中性原則要求以補償或補貼等形式、或者以減少其他類型的稅收的方式使納稅人獲得與其所支付的環境稅等值的款項。
在大多數國家,稅負的水平已經相當高。在這種情況下,要開征任何一個新的稅種都會遭遇到政治上和社會上的阻力。為了使環境稅克服這些阻力,許多國家都在推行環境稅的同時堅持稅收中性原則。具體的做法有這樣幾種:一是將環境稅稅款直接返還給納稅人。例如,直接將稅款退回給納稅人用于治理污染或鼓勵其向環保領域投資;挪威將征收二氧化碳稅收取的稅款通過降低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稅金額,資助企業進行污染治理或安裝防治污染設施等方式返還給企業。二是減少其他稅收。例如,降低所得稅、資本稅、消費稅的稅率等方式。1996年荷蘭在推行能源稅時,政府通過改革個人收入稅,如降低針對第一收入等級的稅率,提高免稅額度,提高對老年人扣稅的標準等方式,將稅收收入返還給納稅的家庭。三是將環境稅稅款返還到其他相關領域。例如,將來源于垃圾稅的稅款返還到垃圾處理領域。
二、國外環境稅收制度的功能分析
環境稅收制度在西方國家實施后,在減少污染、保護環境、推動環保技術革新等方面已取得積極進展,顯示出這項制度強大的生命力與活力。環境稅收制度的功能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環境稅能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該收入可用于改善環境。或者用于降低對勞動、資本和儲蓄的征稅。在環境政策中使用環境稅的主要經濟原因是把被稱為“外部性”的污染費用和其他費用引入產品和服務的價格中。這類污染費用是經濟活動的副產品,并沒有包括在生產者或消費者直接支付的價格中。例如,以煤為動力的發電廠所產生的污染導致了酸雨的產生,而酸雨并未給從發電廠獲利的人和國家的土壤、植被造成直接的破壞。獲利者所支付的成本中沒有包括這些外部性費用。而環境稅正試圖將這些外部性費用引入價格中,即所謂的外部性的內部化。在推行環境稅制度后,即使生產者和消費者不完全停止對環境可能造成負面影響的活動,那么他們也需要為這些活動繳納額外的稅款。這些稅款形成
國家的財政收入,可直接用于解決環境問題,或者用于補貼生產者或消費者作出對環境有利的行為。當然,在國家開支不變的情形下,這些收入也可能減少對勞動、資本和儲蓄的征稅。這說明環境稅可把向“好的東西”(如勞工、資本)征稅轉變為向“壞的東西”(污染)征稅。
2、環境稅為消費者和生產者提供刺激,使他們改變行為方式,用生態化的方式使用資源和開展生產,進而促進創新。因為價格是決定經濟行為的因素之一,因此,通過征收環境稅會增加某些產品的價格,進而將對相關生產者和消費者的行為產生刺激。這種刺激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直接刺激相關生產者和消費者由危害環境的行為轉向對環境無危害或少危害的行為。例如,如果硫排放要征稅,排放者就會受到一種刺激,通過使用其他替代材料或工藝以不排放、減少排放。與其他環境政策工具相比,稅收的見效期間相當短,一般只需要2至4年。例如,瑞典在推行硫稅的2年內,燃料中硫含量平均值下降幅度非常可觀,達到了40%。丹麥在推行廢物稅后,6年內建筑廢物的再利用率從12%急劇上升至82%,因為其所征收的廢物稅達到了處理廢物費用的2倍。二是企業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驅動下,環境稅的征收將刺激企業通過技術革新等手段改進生產技術,積極創新,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減少污染排放,最終實現經濟效益與環保效益的雙贏,這就是所謂的革新刺激。
理想化的狀態是通過征收環境稅,刺激生產者和消費者改變行為模式,促使污染者不斷尋求減少污染的方法和技術,達到鼓勵創新和持續刺激的效果。但是,價格僅僅只是諸多影響經濟行為的因素之一,所以,環境稅制度的推行能否真正起到上述刺激作用,還要取決于其他一些相關因素。例如,如果缺乏可靠的可替代的公共交通或自行車這種交通工具,光依靠推行燃油稅制度將無法減少汽車的生產和使用。因此,環境稅制度的推行還需要有“一攬子政策”提供支持。例如,歐洲無鉛汽油稅的實施卓有成效,原因就是在推行無鉛汽油與含鉛汽油的差別稅率的同時,還采取了許多措施讓消費者意識到含鉛汽油的嚴重危害性,例如,對孩子大腦發育的危害。
3、較之直接管制手段,環境稅收具有更為有效的間接調控作用。從表面上看,直接管制手段可能是一種強有力的方法,但運用在處理環境問題上不是最妥當的。至少在現階段,禁止企業排放污染物或是利用自然資源是不現實的。直接管制手段以法律的強制執行力為后盾,為各類企業制定強制性指標,無法充分考慮到各類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和行業特點等因素。這些指標對部分企業而言可能是適當的,但對其他企業而言可能是對其生產形成限制。從大的方面看,這可能將會影響到資源的有效配置。而環境稅收制度在堅持減少污染、保護環境的宗旨的同時,能夠提供給企業一定的自由空間,使其在環境稅收刺激作用與追求利潤最大化的雙重驅動下,去尋求經濟利益與環境利益的雙贏,最終實現環境稅的有效的間接調控作用。
同時,用規章制度來治理污染,約束排污行為,由于管理費用和信息成本太高,效率相對較低。而環境稅收對于環境保護而言,是一種經濟手段,除了固有的刺激作用外,還具有相當地靈活性,每個污染者能根據成本――效益分析,自行決定是納稅、降低產量、加裝污染消減設備、革新技術工藝還是削減污染。運用環境稅收這一經濟手段,將有效降低污染控制費用,提高效率。
三、可供我國借鑒的經驗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我國面臨的環境問題相當突出,主要表現為環境污染嚴重和資源耗竭兩個方面。為了緩解環境危機,應對日益嚴峻的環境問題,我國政府采取了多方面的措施,在適當時機開征環境稅也是措施之一。從我國現有的與環境有關的稅費制度現狀來看,存在著“費主稅輔”的狀況,即針對環境的相關收費門類多,數量大,在相當程度上擠占了環境稅的稅基。而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稅種少,不能適應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新形勢。2007年6月,國家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中,明確提出我國擬開征環境稅,由此確立了通過稅收手段加強環境治理的政策思路。要構建起我國的環境稅收制度,參考、借鑒西方已有的理論和實踐經驗是非常重要的。通過上文對西方環境稅收制度發展特點和功能的分析,可總結出以下幾方面的啟示:
1、現階段我國推行環境稅收制度是必要的。我國長期倚重直接管理手段來解決環境問題,主要運用命令控制、管制型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強制企業執行環境標準,控制污染,對違反者實施行政處罰收費。這些手段對緩解環境壓力、保護自然資源確實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隨著我國向市場經濟的轉變和環境問題的日益凸顯,單純依靠法律和行政管理手段已不能解決防治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更多利用基于市場機制的經濟調節手段。西方國家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推行環境稅收制度到今天,其環境稅制度也經歷了一個從分散的環境稅種到逐步形成環境稅收體系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環境稅收制度作為倚重經濟調節手段,在有效保護環境、減少污染、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我國推行環境稅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2、推行環境稅收制度要充分考慮與已開征相關稅種的銜接問題。嚴格地說,我國目前尚未開征獨立的環境稅稅種。但現行征收的一些稅費項目具有一定的環保作用,如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稅、車輛購置稅、車船使用稅等。在推行環境稅收制度的同時,必須注意環境稅與其他稅種的配合和協調問題,以避免相互重復、抵觸或背離,從而加重納稅人的負擔,影響環境稅的有效性。同時,開征獨立的環境稅應與現有其他稅種的“綠化”相互呼應、協調,即其他稅種(如消費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等)向有利于環保方面的改進。
3、從實際出發。建立獨立的環境稅稅種,稅費并存。雖然建立全新的環境稅稅種是我國環境稅制度構建的終極目標,但是從我國現階段的實際情況出發,一步到位地實現費改稅是不可行的。以排污費為例,排污費的征收技術性非常強,需要大量的專業技術人員親臨現場以完成對企業排污的定量和定性分析,這是計征收費的基礎。從我國現行的稅收征管模式看,要稅務機關在征稅前完成這種分析,需要大量的稽征成本,事后稽查又難以取得可靠的證據,從而形成大量的稅收漏洞。另外。從國際上看,稅費并存的現象也屢見不鮮。因此,從目前的情況看,稅費并存恐怕是中國環境稅收制度必須要面對的現實,如何處理好稅與費的關系,將是理論界與實務界要面對的共同課題。
4、我國在推行環境稅收制度時要注重其刺激功能的發揮。在我國推行環境稅收制度,要特別強調環境稅的刺激功能。為了滿足社會和公眾對環境質量要求的不斷提高,稅務部門必須適時對環境稅標準作出動態調整,以保證環境稅制度發揮持續刺激的功能。在實行一般的污染排放控制管理時,排污者將竭力降低污染排放,以達到排污標準。而在推行環境稅制度后,排污者即使已將排污量削減到了標準之下,只要技術條件和經濟條件允許,其必定會繼續削減,直至其排污邊際削減費用等于環境稅稅基為止。因此,稅務部門一定要注重充分發揮環境稅的持續刺激功能,對環境稅標準進行及時的調整。
5、搭建環境稅收工作平臺,提高稅務人員專業素養,加強稅收征管監督。實際上環境稅收制度的功能發揮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稅收征管工作的有效性。在我國推行環境稅收制度的過程中,首先要搭建起環境稅收工作平臺。這個工作平臺應由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環保總局共同組成,其中國家稅務總局是核心,國家環保總局提供技術支持。在國家稅務總局內部可以設立專門的環境稅收司,專門負責全國環境稅收的政策制定、稅款征收和監管工作。在地方一級,可以在各級稅務機關中設立相應的環境稅收部門,負責地方環境稅收的政策制定、稅款征收和監管工作。
同時,由于環境稅收制度的建立是一項涉及多個部門、多個學科的系統工程,需要有具備會計、稅務和環境方面知識的復合型人才來實施環境稅收管理工作。因此,在構建我國環境稅收制度的過程中,加強對環境稅收人員的專業培訓、打造一支穩定的環境稅收隊伍是當務之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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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葛察金,等.環境稅收與公共財政[M].北京: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6.
關鍵詞:綠色稅收;可持續發展;環境稅
當今,伴隨世界經濟的高速發展,全球自然環境不斷惡化,環境保護問題日顯突出,因此可持續發展戰略已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可持續發展是一種從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角度提出的關于人類發展的戰略和模式,它強調人類經濟活動要與自然環境相協調,是指在不犧牲未來幾代人需要的情況下,滿足當代人需要的發展,是一種長期穩定的發展,由此達到現代和未來人類利益的和諧統一。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標志是資源的永續利用和良好的生態環境。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又反作用于經濟,稅收收人的可持續增長與國民經濟的可持續增長是相輔相成的。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大國,同樣存在著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的矛盾,而要解決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綠色稅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徑。如何建立綠色稅收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已成為我國稅收理論界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綠色稅收制度的定義及西方國家的綠色稅收制度實踐
(一)什么是綠色稅收制度
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西方發達國家出現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危機,引起了人們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極大重視。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一些具有環保特點的經濟概念,諸如綠色國民生產總值、綠色會計、綠色營銷、綠色稅收等相繼出現。這些“綠色”概念,不僅反映了人們對環保的重視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將環境資源的消耗與補償納入經濟范疇,從而有利于環境問題的解決。“綠色稅收”一詞的廣泛使用大約在1988年以后,《國際稅收辭匯》第二版中對“綠色稅收”是這樣定義的:綠色稅收又稱環境稅收,指對投資于防治污染或環境保護的納稅人給予的稅收減免,或對污染行業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稅。從綠色稅收的內容看,不僅包括為環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種稅,還包括為環境保護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歐共體理事會又提出,建議公共權利對環境領域進行干預,將環境稅列人成本,實行“污染者負擔”的原則。九十年代初期以來,經合組織成員國在環境政策中運用經濟手段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在這些經濟手段中,環境稅的運用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支持。在歐美一些國家通過改革調整現行稅制,開征對環境有污染的環境稅(包括廢氣稅、水污染稅、固45/液體廢物稅、噪音稅),實行對環境改善的稅收優惠政策等,使稅收對改善環境做出了較大的貢獻。據經合組織的一份報告顯示,美國對損害臭氧層的化學品征收的消費稅大大減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對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稅則鼓勵了廣大消費者使用節能型汽車,減少了汽車廢棄物的排放。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雖然美國汽車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卻比70年代減少了99%,而且空氣中的一氧化碳減少了97%,二氧化硫減少了42%,懸浮顆粒物減少了70%。通過實施環境稅收和其他努力,美國確實已經實現了環境狀況的根本好轉,環境質量明顯提高。因此,人們把以環境保護為目的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形象地稱為“綠色稅收”。
(二)西方國家“綠色稅收”制度的實踐
西方國家的“綠色稅收”主要有三類:一是對企業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稅,包括對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的課稅。如英國、荷蘭、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稅,美國、德國、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稅,德國征收水污染稅;二是對高耗能高耗材行為征收的稅,如德國、荷蘭征收的油稅,美國、法國征收的舊輪胎稅,挪威征收的飲料容器稅等;三是對城市環境和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行為稅,如美國、日本征收的噪音稅和工業擁擠稅、車輛擁擠稅。
目前世界上綠色稅收制度的建立處于前列的主要國家有美國、荷蘭和瑞典。美國的“綠色稅收”制度包括對產生臭氧的化學品征收的肖費稅、對汽油的征稅,對與汽車相關的其它征稅、開采稅、對固體廢物處理的征稅等。美國無論在聯邦層次上,還是在州層次上對環境稅收越來越重視,從現有的環境稅收的實施效果來看,它們的作用是顯著的。荷蘭特別為環境保護目的而設計的稅收主要包括燃料稅、噪音稅、垃圾稅、水污染稅、土壤保護稅、地下水稅、超額糞便稅、汽車特別稅、石油產品的消費稅等。瑞典的“綠色稅收”包括對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稅;對能源征收的增值稅、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電力稅;以及對化肥、電池等的征稅等,已經占到稅收體系的重要部分。其環境稅的核心是對能源的征稅,而對能源的征稅是從多方面來進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過征稅使能源的消費水平下降,并促進技術革新。
二、我國綠色稅收的現狀分析
(一)我國現行稅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國現行的一些有關環境保護的稅收政策與措施,主要是為鼓勵企業有效利用資源和綜合回收“廢棄物”而制定的。雖然也有助于環境保護,但更主要的還是出于經濟目的。這些措施包括:對“三廢”企業的稅收減免;對節能、治污等環保技術和環保投資的稅收優惠;限制污染產品和污染項目的稅收措施;促進自然資源有效利用的稅收優惠等。但是,與經濟發展的速度相比,我國的稅制嚴重滯后環境保護的需要,存在明顯的不足。主要表現在:
1、未形成規范綠色稅收制度
現行稅制沒有就環境污染行為和導致環境污染的產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稅。目前國家治理環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對水污染征費,對超過國家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生產單位征收標準排污費和生態環境恢復費,這種方式缺乏稅收的強制性和穩定性,環保成果難以鞏固和擴大。我國現行稅制中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稅收對環境保護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稅種中的稅收優惠措施來得以實現,這樣既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很難形成專門用于環保的稅收收人。
2、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
現行稅制中對土地課征的稅種有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等,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一方面稅種多,計算復雜,給征納雙方帶來許多麻煩;另一方面稅制內外有別,不利于經濟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競爭。在保護自然資源方面,現行的資源稅也很不完善。
3、稅收優惠形式單一
我國稅制中對綠色產業的稅收優惠項目較少,且不成體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稅、消費稅和所得稅中減免項目。為了環保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過于單一,僅限于減稅和免稅,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影響了稅收優惠的實施效果。
(二)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措施
我國現行稅制中的環境保護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稅:對原材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廢渣的建材產品和利用廢液、廢渣生產的黃金、白銀在一定時期內給予免稅優惠。
2、消費稅: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煙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車、小汽車等消費品列人征收范圍,并對小汽車按排氣量大小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
3、內資企業所得稅:規定利用廢液、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可以在5年內減征和免征企業所得稅。
4、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規定外國企業提供節約能源和防治環境污染方面的專有技術所取得的轉讓費收人,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可給予免稅。此外,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也對保護環境不受污染、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有積極的作用。應當肯定,這些稅收政策在減輕和改善我國環境污染,保護自然資源方面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構建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定位原則
建立綠色稅收制度,既符合我國環境政策目標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又能通過征稅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資金,并減少污染造成的損失,因此,建立我國綠色稅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則是:
1.以國情為本
建立并完善我國的環保稅制,當然要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但應以我國的基本國情為本,建立適合自身發展的環保稅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國做法。
2.公平與效率相協調
環境保護稅應該體現出“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對造成環境污染,破壞生態平衡的企業和個人征稅。同時,環保稅應在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進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環境。
3.依法征收
在以前與環保相關的稅收征收上,經常出現“人情稅”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在新環保稅制中,應體現對破壞環境的企業和個人必須依法征收的原則。
4.專款專用。
稅款專用是環保稅充分發揮作用的一個重要條件。應當把稅收用于政府承辦的環保設施和重點環保工程上。同時,又要為環保科研部門提供科研經費,用科技手段來加大環保的力度。
四、構建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幾點建議
我國建立綠色稅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進一步完善現行保護環境和資源的稅收措施的基礎上,盡快開征環境保護稅,使其成為“綠色稅收”制度的主體稅種,從而構建起一套科學完整的“綠色稅收”制度。
1、變排污費為環境保護稅
首先,應將已經實行的。稅收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無償性的特征,比收費更具有約束力。而且稅收由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費低。同時環境保護稅收人將作為財政的專項支出,有嚴格的預算約束,可以保障寶貴的環保資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領域實行費改稅已勢在必行。這有利于稅收政策措施在促進可持續發展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具體的措施包括:將二氧化硫排放費、水污染費、噪音費分別改為二氧化硫稅、水污染稅和噪音稅。其次,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對環境資源開發、利用程度和對環境污染破壞程度征收環境保護稅。具體設計是:以排放“三廢”和生產應稅塑料包裝物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以工業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及塑料包裝物為課稅對象;對不同的應稅項目采用不同的計稅依據。對“三廢”排放行為,以排放量為計稅依據從量課征,對應稅塑料包裝物,則根據納稅人的應稅銷售收人按比例稅率課征;在稅率的設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價,以防把稅率定得過高,使得社會為環境保護付出太大的代價。此外,應將環境保護稅確定為地方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并且環保稅收人作為地方政府的專用基金全部用于環境保護開支。
2、改革消費稅,開征燃油稅
我國消費稅對汽油、柴油各規定了一檔稅率,以定額的方式征收稅款,在當前國際油價大幅度上升的情況下,大大減少了國家的相關稅收收人。因此,可考慮取消消費稅中對汽油、柴油的課征,對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銷售環節從價開征燃油稅,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護大氣環境;另一方面增加國家稅收收人。可適當提高含鉛汽油的稅收負擔,以抑制含鉛汽油的消費。
3、以多種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注重環境保護
我國現行的有關可持續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應在減稅、免稅的基礎上綜合運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手段對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訂環保技術標準,對高新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引進和使用予以稅收鼓勵。可供選擇的措施包括:技術轉讓收人的稅收減免、技術轉讓費的稅收扣除、對引進環保技術的稅收優惠等。其次,制定環保產業政策,促進環保產業的優先發展。如環保企業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稅的減免;在增值稅優惠政策中,對企業購置的環保設備應允許進行進項抵扣,從而鼓勵企業對先進環保沒備的購置與使用;對環保沒備實行加速折舊;鼓勵環保投資包括吸引外資,實行環保投資退稅;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有關政策中,對于企業采用先進環保技術改進環保設備、改革工藝、調整產品結構所發生的投資應給予稅收抵免;對于環保產品在出口政策上給予稅收支持等等。
4、稅收政策的制定要致力于促進再生資源業的發展
再生資源業不僅有利于環境保護,而且電有利于資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對再生資源業利用廢舊物資允許按10%作進項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再生資源業的發展。今后,在綠色稅收政策的制定上,還應進一步促進廢舊物資的回收和利用。:
5、適當拓寬資源稅的征收范圍
我國現行資源稅征收范圍過窄,僅對礦產品和鹽類資源課稅,起不到全面保護資源的作用。因此,我國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應盡可能包括所有應該給予保護的資源。把礦藏和非礦藏資源列人其中。并且對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以擴大資源的保護范圍。可將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并人資源稅中,使資源稅制更加規范、完善,以進.一步促進我資源的合睬護和開發。
6、稅率的確定要有助于扶持企業的成長
1、我國生態稅收的現狀、問題及成因
1.1、我國生態稅收的現狀
為了走可持續發展道路,使經濟能循環穩定的發展,創造和諧社會,切實保護人們的生活環境質量和生命健康,我國的生態稅收制度必須得到改革和完善,開征專門的生態稅收完全符合我國的現狀。
1.2、我國生態稅收存在的問題
1.2.1、稅收優惠政策相對單一
目前我國有關環境保護性質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以減免稅形式分散于各稅種中。受益面比較窄,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而且力度也不足,有些稅收優惠措施在扶持或保護一些產業或部門利益的同時,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卻起了負面作用。國際上通用的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等方式均可應用于環保稅收政策中,但我國幾乎沒有這方面的內容。
1.2.2、征收管理存在較多問題
廢氣、廢水的排污量仍是按幾分錢一公斤來計算,這種收費制度使“三廢”日益嚴重。另外,為支持農業發展,增值稅對農產品按13%征收,但對農藥、農膜等也實行低稅率就會造成環境污染,導致土地污染更加嚴重;征收的資金管理和使用不明確,很少用于治理環境污染的。
1.3、我國生態稅收存在問題的成因
1.3.1、以保證財政收入為核心的稅制改革弱化了環保稅制
中國的稅制改革從1994年就開始,數次的改革雖然有一定的效果,但歷次稅制改革的核心是保證財政收入,沒有從財稅收入改革轉變到以環保為目的的思想體系上,從而導致了稅收環保調節作用的弱化。
1.3.2、公民的生態危機意識薄弱
只有公民的環保意識提高了,都能積極參與到保護環境的運動中來,相信我國的環境一定能夠得到改善。
1.3.3、稅收體制實施的監督不到位
在環境保護方面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法制來約束和制約,這樣就造成那些稅收實施有很大阻力,資源的合理利用得不到保障,同時也制約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2、國外開征生態稅收的啟示
目前大多數西方國家都開征了環境稅。總結西方發達國家生態稅收的實踐經驗,給我們的啟示是:
2.1、生態稅收種類多樣化
發達國家的環境稅多以能源、有害物和有關行為為征稅對象,且稅種呈多樣化。例如瑞典是實施環境稅較為成功的國家之一,瑞典政府設置的環境稅有燃料稅、水污染稅、汽車排氣稅、土壤保護稅、噪音稅、固體廢物稅、垃圾稅等十幾種之多,并都取得了顯著成效。因此開征新的生態稅種要呈多樣化,并逐步循環開征。
2.2、生態稅收手段和其他手段相結合
稅收手段應與其他手段相互協調結合,共同發揮作用,實現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生態稅收與法律手段結合、生態稅收與政府調控手段結合、生態稅收與其他經濟手段結合等。
2.3、注重稅率差別和稅收減免的調節作用
為了提供正確的市場價格信號,更好的引導人們的行為,完善國家的獎勵機制,發達國家非常重視稅率差別和稅收減免的調節作用,因此發達國家的環境質量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3、我國開征生態稅收的構想
3.1、調整完善現行相關稅種
完善有關環境保護和稅收調節措施,優化生態體系。完善現行的消費稅、增值稅、資源稅和所得稅等稅種,使稅收制度更加具有生態功能。在現行增值稅制度中,應增加對企業購置的用于消塵、除塵及污水處理等方面的環境保護設施允許抵扣增值稅進項額的規定。在保持資源稅、消費稅和所得稅原有的生態功能上,合理制定計稅依據和稅率,使征收更加合理。另外應更多地將環保的目標體現在車船稅、房產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種稅制的設計上,充分發揮這些輔稅種在環保方面的作用。
3.2、開征專門的生態稅
開征獨立的生態稅,建立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將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開發生產行為及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物質列為環境污染稅的征收范圍。借鑒國際經驗,分期分批開征水污染稅、大氣污染稅、污染源稅、噪音稅、垃圾稅、生態補償稅等一系列專項新稅種。當然還要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來實施分配,并對其設立專門的環保法制,確保專稅專用。
3.3、對生態稅收立法
我國現行環保收費制度存在諸多缺陷,急需進行環境稅立法。借鑒西方國家經驗、立足我國具體國情,逐步建立起相對完善的環境稅收制度,是我國稅法建設的重要目標。在環境保護方面,我國目前對污染環境行為實行的是征收排污費制度。在多年的實踐中,環保收費制度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卻存在諸多缺陷,已經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