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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源普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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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源普查方案

      污染源普查方案范文第1篇

      一工作目標

      水產業污染普查是我市重大市情調查之一,是了解漁業污染源數據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徑,是全面掌握我市漁業生產環境狀況的重要手段,是漁業污染治理和漁業環境監管等一系列漁業環保工作的基礎。

      具體目標:

      (一)全面掌握我市各類漁業污染源的數量、種類和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投入量、排放量、排放去向,漁業污染治理方式狀況等情況,為漁業污染治理和改變漁業生產方式及養殖品種結構調整提供依據。

      (二)掌握全市漁業污染源的總體樣本,建立漁業重點污染源檔案和污染源信息數據庫,協助省市環保部門促進漁業污染源信息共享機制的建立,為漁業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礎,進而為我市依法治漁提供技術支撐。

      (三)初步建立漁業生產環境統計、監測、監督和執法體系。

      (四)通過漁業污染源普查的宣傳與實施,動員水產戰線的各方面力量參與漁業污染源普查,提高全市水產戰線的廣大干部群眾的環境保護意識,從而為我市環境保護工作做出應有的貢獻。

      二普查時點、對象、范圍和內容

      (一)普查時點

      此次普查索取數據的時期資料為20*年度,普查時點為20*年12月31日。

      (二)普查對象與范圍

      此次普查以池溏養殖、網箱養殖、圍攔養殖、工廠化養殖等有飼料、漁藥、肥料投入的規模化養殖單元為對象。范圍為*境內所有的規模化水產養殖場和所有符合普查標準的水產養殖專業戶。

      水產養殖專業戶普查標準是:

      1.池塘養殖:養殖面積》=5畝;

      2.工廠化養殖:養殖水體體積》=1500M3

      3.網箱養殖:養殖面積》=100M2

      4.圍攔養殖:養殖面積》=2畝。

      (三)普查污染物種類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點的原則,本次漁業污染普查的污染物種類具體是:總磷、總氮、總銅、總鋅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難降解的漁藥。

      三普查技術路線和步驟

      (一)普查技術路線

      按照技術手段與統計手段相結合,調查協報與水產養殖場戶自報相結合的原則,采取面上調查和分類抽樣實地監測相結合的方式,結合全市漁業生產統計資料,測算全市漁業面源污染情況。

      (二)普查步驟

      按照省水產業污染源第一次普查工作機構和我市農業污染源第一次普查工作機構的部署和要求,我市水產業污染源第一次普查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1.籌備摸底階段(20*年11月--20*年1月)

      制定方案和編制預算報告;對普查對象進行清查摸底,完成清查基本情況表填報工作;組織普查員上崗前培訓;做好普查前的宣傳及動員工作。

      2.全面普查階段(20*年2月--20*年4月)

      對被列入普查對象的場戶進行檢查和入戶調查,組織填報普查表,完成審核錄入工作,建立漁業污染源檔案,市水產業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組織相關部門對普查數據進行抽查檢驗。

      3.總結驗收階段(20*年5月--2009年5月)

      市水產業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對各縣(區)進行審核驗收,完成全市水產污染源普查數據的審核和匯總、建立全市漁業污染源數據庫;對普查工作進行總結和評比表彰,迎接上級污染源普查機構檢查驗收。

      四普查組織及實施

      (一)基本原則

      全市水產業污染源普查工作實施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二)組織機構

      成立市水產業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此次普查組織和實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水產局,負責普查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市水產污染源業務工作辦公室是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機構,設在市水產技術推廣站,負責普查的業務指導和日常事務性工作。

      各縣(區)要成立相應的水產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和業務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的漁業污染源工作。

      (三)培訓

      縣級以上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及業務骨干接受國家、省組織的培訓,其余普查員由市級普查機構組織培訓。普查員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培訓內容:

      1.污染源普查檔案管理、數據處理和質量控制;

      2.水產養殖業普查技術規定、指標解釋及填報說明;

      3.水產污染源普查工作流程及入戶調查方法、技術。

      (四)質量保證

      市水產業污染源普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按照省市普查數據質量控制文件指導全市水產污染源普查質量控制工作。

      按照國家的統一規定,設立市縣(區)級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控制責任制,設立專門的質控崗位,對污染源普查實施中的每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和檢查驗收。在各主要環節按一定比例抽樣,抽查結果作為評估全市及各縣(區)水產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的依據。數據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必須重新調查。

      (五)宣傳動員

      各級水產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按照省市污染源普查宣傳方案的要求,深入開展水產污染源普查宣傳工作,為普查順利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根據普查的不同階段的特點布置宣傳重點,加強領導,精心策劃,采取多種形式,確保宣傳效果。要把宣傳動員工作貫穿于普查工作的始終。

      五普查經費

      (一)經費來源

      根據國發辦[20*]36號和雙政辦發[20*]84號文件精神,普查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各縣(區)水產污染源普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本轄區普查所需經費申請納入相應年度的本級財政預算。

      經費用于普查方案制定,組織動員、培訓、入戶調查與現場監測,設備購置,數據錄入、校核、加工,檢查驗收、總結和表彰等。

      (二)經費預算與管理

      各級水產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普查工作方案編制普查總體經費和分年度經費使用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作為污染源普查專項經費納入預算,分年度使用。

      水產污染源普查經費專款專用。

      污染源普查方案范文第2篇

      一、普查工作目標

      (一)全面掌握各類污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地區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費用等情況,為產業結構調整和節能減排提供依據。

      (二)建立市、各縣(市、區)各類重點污染源檔案和各級污染源信息數據庫,建立污染源信息共享機制,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礎。

      (三)掌握污染源的總體樣本,為建立科學的環境統計制度和平臺,改革環境統計調查體系,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創造條件。根據普查結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環境統計平臺。

      (四)提高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級環境統計、環境監測、環境監督和執法體系。(五)通過普查工作的宣傳與實施,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廣泛參與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環境保護意識。

      二、普查時點

      普查時點:*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年度。

      三、普查對象與范圍

      污染源普查對象為*境內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業源、農業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一)工業源

      主要普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第二產業中除建筑業(含4個行業)外39個行業中的所有產業活動單位。工業源普查對象劃分為重點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別進行詳細調查和簡要調查。

      1重點污染源

      (1)有重金屬、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排放的所有產業活動單位。

      (2)11個重污染行業中的所有產業活動單位(詳見附件)。

      (3)16個重點行業中規模以上企業(詳見附件)。

      2一般污染源

      一般工業污染源范圍是工業源中除重點污染源以外的工業企業。

      (二)農業源

      主要普查第一產業中的農業、畜牧業和漁業,對象為分散農戶、專業戶、養殖場和農場。

      農業源普查主要是結合優勢農產品區劃,針對谷物種植業、油料和豆類作物種植業、棉麻等種植業、蔬菜及花卉種植業、茶果類及中藥材種植業的主要產區開展肥料、農藥和農膜污染調查。畜牧業和漁業源普查范圍是人工飼養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和養殖專業戶、淡水養殖場與養殖戶。

      (三)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產業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單位和城鎮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產業普查范圍主要是具有一定規模的住宿業、餐飲業、居民服務、醫院、具有獨立燃燒設施的機關事業單位、機動車、農機、民用核技術利用和大型電磁輻射設施使用單位和其他服務業。其他服務業包括洗染、理發及美容保健、洗浴、攝影擴印、汽車與摩托車維修與保養業等。城鎮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區、縣城、建制鎮區(不包括村莊和集鎮)為單位,進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調查。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普查范圍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場)和危險廢物處置場等。

      四、普查內容

      (一)工業源

      1企業的基本登記信息及其它相關情況,包括企業經濟規模、主要產品、登記注冊類型、行業代碼、所有制、排污口情況、排放去向等。

      2原輔材料消耗情況,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電、氣等)結構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輔材料消耗量等。3生產產品情況,包括該企業主要產品的種類、產量等。

      4產生污染的設施情況,包括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鍋爐、窯爐等設施,產生廢水、固體廢物的設施,以及這些設施的種類、數量和規模。

      5各類污染物產生、治理、排放、綜合利用情況,各類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行及投入情況等。

      6污染物排放監測情況,包括監測點位、時間、頻次,污染物種類和排放濃度、排放量等。

      7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情況,包括監測項目、濃度,在線監測安裝位置及套數,在線監測運行情況等。

      (二)農業源

      1種植業污染源,主要針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和蔬菜作物的主產區開展肥料、農藥、農膜和秸稈等污染物的調查。普查內容主要包括:

      (1)肥料:包括化肥、有機肥兩大類。化肥包括氮肥、磷肥、鉀肥、復合肥;有機肥包括商品有機肥、人畜糞便、土雜肥、廄肥、沼肥等。調查內容包括肥料名稱、有效成份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時期等。

      (2)農藥:包括殺蟲劑、除草劑、殺菌劑等。主要調查:農藥名稱、劑型、有效成份及其含量、農藥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時期等。

      (3)農膜:本次普查主要針對地膜開展調查,調查內容包括地膜厚度、覆蓋面積、使用量、回收量等。

      (4)秸稈:調查內容包括產生量、直接還田量、露天焚燒量、隨意丟棄量、飼料利用量、燃燒利用量、堆肥利用量、材料利用量等。

      2畜禽養殖業污染源,以舍飼、半舍飼規模養殖為調查對象,針對豬、奶牛、肉牛、蛋雞和肉雞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和污水開展調查。普查內容主要包括:畜禽種類、養殖組織模式、存欄量、出欄量、飼養階段、畜禽體重、采食量、精粗飼料主要成份含量,糞便和污水產生量、清糞方式、利用方式、利用量、排放量,糞便污水處理設施的處理方式、處理能力、運行時間和運行狀況。

      3水產養殖業污染源,主要普查魚、蝦、貝、蟹等在規模養殖條件下餌料、魚藥、肥料等污染物的產生情況。普查內容主要包括:養殖種類、養殖方式、養殖模式、養殖產量、養殖面積、餌料、肥料、魚藥的生產廠家、品牌、劑型、有效成份及其含量、使用量、使用方法、使用時期、養殖排水情況。

      (三)生活源

      1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包括第三產業單位注冊的基本登記信息,各類污染物的產生、排放情況,污染治理情況等。

      2醫院基本情況,能源消耗、各類污染物的產生、排放、污染治理、醫療廢物的處置等情況;醫用輻射設備使用情況。

      3以城市市區為單位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情況和以縣(市)、賈汪區為單位的農機排氣污染情況等。

      4城市(鎮)生活能源結構及其消費量、污染物排放情況,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濃度等。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1污水處理廠基本情況,包括污水處理工藝、運行情況、污染物的處理量等情況,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濃度、污泥的產生和處置利用情況等。

      2垃圾處理場和危險廢物處置場基本情況,包括處理處置工藝、運行情況、處理量等,以及廢水、廢氣、主要污染物排放濃度,滲濾液、焚燒殘渣的產生、處置及利用情況等。

      五、普查污染物種類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點的原則,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種類為對環境影響較大、對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義的污染物。

      (一)廢水

      化學需氧量、氨氮、石油類、揮發酚、汞、鎘、鉛、砷、六價鉻、氰化物;造紙及紙制品業、農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飲料制造業廢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城鎮污水處理廠增加總磷、總氮、五日生化需氧量。

      (二)廢氣

      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電解鋁、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業廢氣中增加氟化物;機動車排氣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氫化合物。

      (三)工業固體廢物

      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分類調查)、冶煉廢渣、粉煤灰、爐渣、煤矸石、尾礦、放射性廢渣等類別。

      (四)脫硫設施

      脫硫設施產生的石膏、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和危險廢物焚燒的殘渣。

      (五)核與輻射

      伴生放射性礦物開發利用和民用核技術利用企業產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六)農業源

      1種植業。地表徑流包括總磷、可溶磷、總氮、硝態氮、銨態氮以及毒性高、用量大、難降解的農藥;地下淋溶包括總氮、硝態氮、銨態氮、農藥;地膜殘留量等。

      2畜禽養殖業。污水包括化學需氧量、銨態氮、總磷、總氮、銅、鋅、pH等;固體廢物包括含水率、總磷、總氮、銅、鋅等。

      3水產養殖業。養殖水體中的化學需氧量、總磷、總氮、銨態氮、硝態氮、銅、鋅等。

      六、普查技術路線和步驟

      (一)普查技術路線

      按照現場監測與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數計算相結合,技術手段與統計手段相結合,市級指導、地方調查和企業自報相結合的原則確定普查的技術路線。

      1工業源。工業源中占全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和集中污染治理設施,同時采用現場監測和物料衡算與排污系數等方法,并按照規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對其他工業源,采用分類抽樣監測的方式,核對物料衡算與排污系數測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對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簡單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數法直接計算排污量。

      2農業源。采取面上調查和分類抽樣實地監測相結合的方式,結合全國農業普查結果和有關農業統計資料,測算全市農業源污染物的產生、排放情況。

      3生活源。第三產業中的調查單位采取面上對基本情況進行調查,結合分類抽樣監測與排污系數測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居民生活污染調查根據統計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結構和消耗量,通過排污系數測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驟

      1準備階段(*3-*3)

      (1)成立機構(*5-*8)

      市、各縣(市、區)成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以下簡稱“普查機構”),抽調專職人員從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2)落實經費(*5-*3)各級普查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編制污染源普查經費預算,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各級財政部門按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通知要求,核定經費,納入預算,按時撥付。

      (3)技術準備(*6-*3)

      *年11月制定普查實施方案、確定普查技術路線、制定各類普查對象的普查實施細則。

      *年3月-*年3月按照國家、省普查機構要求開展污染源監測,污染源單位建立、整理排污臺帳和原始記錄。

      (4)普查指導員、普查員的聘用(*1-*3)

      各級普查機構從環境管理、科研、監察、監測等部門及行業、企業環保人員中抽調有一定業務能力、責任心強的人員任普查指導員,負責指導與審核普查員的工作;普查員可從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單位、街道辦事處和鄉鎮政府工作人員、環保協管員、大專院校在校學生及具有一定學歷的社會人員中招聘,經考核合格后聘用。建立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信息網絡和分片包干責任制。

      (5)培訓及考察(*9-*3)市、各縣(市、區)通過分級培訓,使所有普查工作人員都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組織普查骨干考察國家普查試點單位,掌握污染源普查的重點和難點。

      (6)污染源清查及普查前的準備工作(*8-*3)

      各縣(市)、區、各普查組清查企業及其它污染源普查對象,9月開展模擬普查試點;普查對象要整理原始記錄和臺帳,核查主要生產設備的狀態和生產能力等情況。

      (7)宣傳動員(*6-*3)

      開展宣傳動員工作;建立定期簡報制度,及時向普查領導小組和相關普查單位通報普查進展情況。宣傳工作要貫徹普查工作的始終,包括全面普查和總結階段。

      2全面普查階段(*2-*12)

      (1)填報階段(*2-*5)

      *年2月至4月,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采取分組、分區域、分行業、分類型、分片包干的方法,對排污企業和普查對象實施現場調查,4月完成入戶調查。

      *年2月至5月,縣(市)、區普查機構審核、填報普查表和進行數據錄入,5月上旬各縣(市)、區要完成轄區普查數據匯總和上報工作。在普查實施全過程中,市普查機構將組織對各縣(市)、區普查質量進行檢查、審核、監控和驗收,對檢查不合格的地區要重新進行普查。*年5月31日前,各縣(市)、區完成數據錄入并將原始數據報送市普查工作辦公室,經市普查領導小組審核后上報。

      (2)匯總階段(*5-*6)

      *年6月底前,市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將全市污染源普查數據審核和匯總,報省級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配合省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我市污染源普查數據進行抽查,基本完成全省污染源普查數據的審核和匯總。

      (3)報告編制階段(*7-*12)

      縣(市)、區普查辦公室對匯總數據進行校核、加工、分析,最終由市普查辦公室形成總體報告。

      3總結階段(20091-20097)

      (1)市、各縣(市、區)普查機構對污染源數據進一步校核、匯總,建立和完善市、各縣(市、區)污染源數據庫,建成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統,編制工作總結和技術報告;普查結果,開發利用普查成果。

      (2)各縣(市)、區普查機構進行工作總結和技術總結,開展自下而上的驗收和評比,召開污染源普查總結表彰大會。

      七、普查組織實施

      (一)基本原則

      統一領導,統一部署,分工協作,分級負責,各方參與。

      (二)組織機構

      市政府成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的組織和實施工作。市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由市環保局、統計局、農業局、農業機械局、林牧漁業局、*局、工商局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辦公室下設綜合組、技術組、宣傳組、后勤組,負責普查工作的具體計劃、組織、實施、協調、業務指導、督促檢查和保障等工作。主要職責是:

      1組織制定*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經市普查領導小組審定后組織實施。

      2貫徹落實全國污染源普查行政法規,根據國家、省的總體方案,組織制定全市污染源普查相關的實施細則及各階段工作方案。

      3組織開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傳報道和培訓;負責污染源普查經費的落實、使用以及普查后勤保障工作。

      4組織實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對各縣(市)、區污染源普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督促檢查、質量控制和驗收。

      5建立污染源檔案,負責相關軟件的運用和數據庫的建設,組織普查成果的開發應用。

      6向市普查領導小組提交污染源普查報告,根據領導小組決定普查數據。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設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按照市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統一規定和要求,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可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居民委員會、有關教育單位臨時聘用部分普查員。

      (三)部門分工

      普查工作由*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協調,加強部門分工協作。市環保局牽頭開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擬定*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和各階段的工作方案,落實有關技術規范,組織普查工作培訓,負責污染源的監測,對普查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和結果,組織普查工作的驗收。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參與編制和審議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階段工作方案,按照各自部門職責分工,指導和督促檢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動本系統參與及支持地方環保部門組織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并按照各自職責協調落實相關事項:

      市宣傳部門負責組織污染源普查的新聞宣傳工作,配合相關部門籌辦新聞會,組織協調有關宣傳活動。

      市發展改革、經貿、商貿等部門配合做好工業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應用。

      市*部門負責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的普查及相關普查成果的分析、應用。

      市財政部門負責普查經費預算審核、安排和撥付,并監督經費使用情況。

      市市政、城管等部門參與生活源普查,會同環保部門負責城鎮污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廠(場)普查。

      市農業、林牧漁業部門負責農業源的普查。工商、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提供污染源企業的基本登記信息。

      市環保部門負責工業源、生活源和危險廢物處置場的普查。市統計部門負責審定污染源普查表,參與普查總體方案設計,協同環保部門做好數據統計和分析工作。

      市農機部門負責農機排氣污染的普查、監測及排污系數、物料衡算等方面的研究及驗證,負責數據統計和分析工作。

      市衛生部門配合做好醫院污染物的普查。*軍分區后勤部負責按全市的統一要求組織協調在徐部隊所屬單位污染源和環保設施的普查。

      各縣(市)、區普查機構牽頭會同縣(市)、區有關部門開展本地區污染源普查的組織動員,按照屬地管理組織開展本區范圍內的工業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農業源的入戶調查、數據錄入和校核。

      (四)培訓

      市級負責縣(市)、區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和業務骨干的培訓;縣(市)、區分級負責其余普查人員的培訓。通過分級培訓,使所有普查工作人員都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上崗。

      培訓內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內容,普查范圍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術路線,普查方法,各類普查表格和指標的解釋、填報方法,普查數據錄入軟件的使用,數據庫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等。

      (五)質量保證

      市污染源普查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的統一規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控制文件,確定普查工作評價的標準,設立專門的質量控制崗位,并對污染源普查實施中的每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和檢查驗收。市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污染源普查數據的質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環節,按一定比例抽樣,抽查結果作為評估各縣(市)、區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的依據。數據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必須重新調查。(六)宣傳動員

      市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按照要求,通過各種渠道和載體,深入開展污染源普查的宣傳工作,為污染源普查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根據普查不同階段宣傳的重點,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精心策劃,落實經費,采取生動活潑的形式,確保宣傳效果。要突出主流新聞媒體的作用,組織開展一些有影響力的宣傳活動,把宣傳動員工作貫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終。各縣(市)、區普查領導小組要組織召開污染源普查動員大會,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各界力量積極參與并認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點調查產業活動單位應當設立污染源普查機構,負責本產業活動單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報工作。其他各類法人單位應當指定相關人員負責本單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報。各有關單位應當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普查員。

      八、普查經費

      全市污染源普查所需經費由市、各縣(市、區)財政負擔,并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

      市級財政普查經費主要用于:市普查機構設置及開辦;普查工作的組織和協調;制訂總體方案、編制各項普查及實施方案;培訓縣(市)、區普查骨干、數據錄入人員;開展宣傳;全市重點污染源普查;普查數據匯總、分析和數據庫建設;污染源監測;普查檢查驗收、考核、總結、表彰;普查分析報告的編制和成果的開發應用。

      縣(市)、區級財政普查經費主要用于:普查機構設置及開辦;普查工作的組織和協調;普查員的培訓;普查組織動員和宣傳;入戶調查及數據錄入;數據審核、檢查驗收、總結;普查分析報告的編制。

      市、縣兩級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普查工作方案編制普查總體經費預算和分年度經費使用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作為污染源普查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分別列入各相關部門的部門預算中,分年度按時撥付。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預算編制的指導和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九、普查資料的填報和管理

      污染源普查方案范文第3篇

      農業污染源普查是摸清農業污染底數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徑,是做好農業環境管理的重要基礎。全面掌握全縣境內種植業、畜禽養殖業、水產業等農業污染源的數量、地區分布、主要污染物的種類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措施、治理現狀和治理成本等情況,為農業環境污染防治和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提供重要依據,為制定“十二五”國民經濟發展規劃提供決策參考。

      二、普查時點、對象、范圍和內容

      (一)普查時點。

      普查時點:20**年12月31日。

      時期資料:20**年度。

      (二)對象和范圍。

      普查對象包括全縣所有種植業污染源、畜禽養殖業污染源和水產養殖業污染源。

      種植業污染源主要針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和蔬菜作物的生產區開展肥料、農藥和農膜(專指農用地膜)和秸稈污染調查。

      畜禽養殖業污染源以舍飼、半舍飼規模養殖單元為調查對象,針對生豬、耕牛、蛋雞和肉雞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和污水開展調查。

      水產養殖業污染源以池塘養殖、網箱養殖、圍欄養殖、工廠化養殖等有飼料、漁藥、肥料投入的規模養殖單元為調查對象,針對魚、蝦等養殖過程中產生的污染開展調查。

      (三)普查內容。

      1、樣本的基本情況,包括經濟規模及用水排水情況等;

      2、產、排污情況,包括肥料、農藥施用情況,農用地膜使用和秸稈處理情況,飼料餌料投放情況,畜禽養殖糞便及其它主要污染物產生、殘留和排放情況等;

      3、養殖業污染治理情況,各種污染治理設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況、投入和運行情況等。

      (四)普查污染物種類。

      種植業:不同作物種植模式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各種生產投入品,如有機肥、無機化肥、地膜的種類和作物秸稈等。

      畜禽養殖業:包括生豬、耕牛、肉雞、蛋雞的飼養量以及糞便等。

      水產養殖業:不同水產種類及其飼料、藥物、肥料等。

      三、普查技術路線和步驟

      (一)普查技術路線。

      采取面上調查和分類抽樣實地監測相結合的方式,參考全縣各級農業統計資料,測算全縣農業源污染物產生、排放數量等情況。

      (二)普查步驟。

      1、準備階段:成立機構,落實經費,開展宣傳,進行組織動員,制訂普查方案和各類技術規范,逐級開展普查培訓,同時選擇有代表性的鄉鎮和產業類別開展污染源產排污系數的測算工作。

      2、全面普查階段:按抽樣技術要求對各類污染源進行實地調查,組織填報調查表,完成數據審核、錄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檔案,進行審核驗收。

      3、總結階段:建立全縣農業污染源數據庫,開發利用普查成果,總結驗收普查工作。

      四、組織領導與職責分工

      由于農業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圍廣、影響因素多、內容復雜、普查任務重,技術性要求高,工作難度大,根據國務院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要求,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多方共同參與”的原則,我縣農業源污染普查工作由縣農業局牽頭,水利局、環保局配合。成立以縣政府副縣長寇榮峰為組長的全縣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副組長由縣農業局局長陳智慧和縣水利局局長曹正中擔任,成員由周京平、任懷遠、封瑛、趙成海、王本軍組成。領導小組下設:

      1、辦公室:

      主任由縣農業局副局**組成,辦公室設在縣農業局。主要負責此次普查工作方案審定、組織發動、工作指導與協調、進度檢查、經費籌措、總結表彰等工作。

      2、種植業普查組:

      種植業污染源普查工作由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組織實施,組長由農業技術推廣中心主任**組成。主要負責此次普查工作的方案制定、技術指導;普查人員的培訓和產排污系數測算等工作的組織實施;數據收集、審核、匯總上報以及工作進展情況報告、工作總結撰寫等。

      3、畜牧業普查組:

      畜禽養殖業污染源普查由縣畜牧獸醫總站組織實施,組長由縣農業局副局長趙成海擔任,成員由**組成。主要負責畜牧業普查工作的技術指導,普查人員的培訓和產排污系數測算等工作的組織實施;數據收集、審核、匯總上報以及工作進展情況報告、工作總結撰寫等。

      4、水產養殖業普查組:

      水產養殖業污染源普查由縣水利局組織實施,組長由縣水利局副局長**擔任,成員由**組成。主要負責水產養殖業普查工作的技術指導,普查員的培訓,普查工作的組織實施;數據收集、審核、匯總上報以及工作進展情況報告、工作總結撰寫等。

      成立農業污染源普查技術專家組和技術咨詢指導組。

      技術專家組由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縣畜牧獸醫總站技術負責人組成,主要負責技術方案審定、成果驗收和普查技術指導等工作。技術咨詢組由參加過培訓的相關技術人員組成,主要負責普查人員的技術培訓,并對全縣農業污染源普查工作進行技術指導,普查數據審核、抽樣驗收等工作。

      縣農業局為普查工作的牽頭單位,普查獲得的原始數據由縣農業局統一收集并完成電腦錄入工作。

      這次普查工作時間緊、任務重,技術要求高,縣農業、水利行政與技術部門除了自身要高度重視之外,還必須充分發動社會力量,選擇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工作認真負責的人員作為備選普查員,逐級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成為正式普查人員。

      所有污染源普查對象都必須按時、如實填報普查數據,確保基礎數據真實可靠,虛報、瞞報、拒報、遲報,或偽造、篡改普查資料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對象資料嚴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與其完成**總量消減計劃掛鉤,不作為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和收費的依據。

      五、保障措施

      (一)質量保證。

      縣上普查機構根據國家的統一規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控制責任制,設立專門的質量控制崗位,并對污染源普查實施中的每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和檢查驗收。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污染源普查數據的質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環節,按一定比例抽樣,抽查結果作為評估全縣及各鄉鎮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優劣的依據。數據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必須重新調查。

      (二)宣傳動員。

      縣級普查機構要按照本實施方案的要求,深入開展污染源普查的宣傳工作,為污染源普查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根據普查不同階段宣傳的重點,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精心策劃,采取生動活潑的形式,確保宣傳效果。要突出主流新聞媒體的作用,組織開展一些有影響力的宣傳活動,把宣傳動員工作貫徹整個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終,形成一個全民支持、全民參與的氛圍。

      污染源普查方案范文第4篇

      一、普查工作目標

      全面掌握各類污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地區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費用等情況,為污染治理和產業結構調整提供依據。建立區域各類重點污染源檔案和污染源信息數據庫,促進污染源信息共享機制的建立,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礎。提高環保部門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級環境統計、監測、監督和執法體系。通過普查工作的宣傳與實施,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廣泛參與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環境保護意識。

      二、普查時間

      普查標準時點為20*年*月*日。普查時期資料為20*年度。

      三、普查對象與范圍

      污染源普查對象為我區區域內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業源、農業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一)工業源

      主要普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第二產業中除建筑業外39個行業中的所有產業活動單位。工業源普查對象劃分為重點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別進行詳細調查和簡要調查。

      重點污染源范圍是:(1)有重金屬、危險性廢物、放射性物質排放的所有產業活動單位;(2)11個重污染行業中的所有產業活動單位;(3)16個重點行業中規模以上企業。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業源中除重點污染源以外的工業企業。

      工業源普查的內容是:

      1、企業的基本登記信息及其它相關情況,包括企業排污口情況、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況,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電、氣等)結構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輔材料消耗量等;

      3、生產產品情況,包括該企業主要產品的種類、產量等;

      4、產生污染的設施情況,包括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鍋爐、爐窯等設施,產生廢水、固體廢物的設施,以及這些設施的種類、數量和規模;

      5、各類污染物產生、治理、排放、綜合利用情況,各類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行及投入情況等;

      6、污染物排放監測情況,包括監測點位、時間、頻次,污染物種類和排放濃度、排放量等。

      (二)農業源

      主要普查第一產業中的農業、畜牧業和漁業。

      農業源普查范圍主要是結合優勢農產品區劃,針對谷物種植業、油料和豆類作物種植業、棉麻等種植業、蔬菜及花卉種植業、茶果類及中藥材種植業的主要產區開展肥料、農藥和農膜污染調查。畜牧業和漁業源普查范圍是人工飼養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和養殖專業戶、淡水及近海灘涂養殖場。

      普查的內容是:

      1、樣本的基本情況,包括經濟規模及用水排水情況等;

      2、產、排污情況,包括肥料、農藥施用情況,農膜使用和秸稈處理情況,飼料餌料投放情況,畜禽養殖糞便及其它主要污染物產生、排放情況,污染治理情況等;

      3、養殖業污染治理情況,各種污染治理設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況、投入和運行情況等。

      (三)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產業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單位和城鎮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產業普查范圍主要是具有一定規模的住宿業、餐飲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包括洗染、理發及美容保健、洗浴、攝影擴印、汽車與摩托車維修與保養業)、醫院、具有獨立燃燒設施的機關事業單位、機動車、民用核技術利用和大型電磁輻射設施使用單位。

      城鎮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街鎮(*工業區)為單位(不包括村莊和集鎮)進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調查。

      普查的內容是:

      1、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包括第三產業單位注冊的基本登記信息,各類污染物的產生、排放情況,污染治理情況等;

      2、鎮、街道、園區生活能源結構及其消費量、污染物排放情況,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濃度等。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普查范圍包括新江、楓涇、楓亭3家污水處理廠,以及我區范圍內8家危險廢物處置資質企業。

      普查內容是單位的基本情況,污染治理設施情況和運行狀況,污染物的處理處置量等情況,滲濾液、污泥、焚燒殘渣的產生、處置及利用情況等。

      四、普查污染物種類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點的原則,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種類為對環境影響較大、對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義的污染物。具體是:

      (一)廢水:化學需氧量(COD)、氨氮、石油類、揮發酚、汞、鎘、鉛、砷、六價鉻、氰化物;造紙、農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飲料制造業廢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鎮污水處理廠增加總磷、總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二)廢氣: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電解鋁、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業廢氣中增加氟化物。

      (三)工業固體廢物:包括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分類調查)、冶煉廢渣、粉煤灰、爐渣、煤矸石、尾礦、放射性廢渣等類別。

      (四)脫硫設施產生的石膏、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和危險廢物焚燒的殘渣。

      (五)伴生放射性礦物開發利用和民用核技術利用企業產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六)農業源中還包括:總磷、總氮、總銅、總鋅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難降解的農藥和魚藥。

      五、普查組織及實施

      (一)組織機構

      *區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的組織和實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區普查辦)設在區環保局,負責普查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主要職責是:

      1、組織擬訂本區污染源普查方案,經區領導小組審定后組織實施;

      2、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國污染源普查各階段工作方案;

      3、組織開展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傳報道和培訓;

      4、對各鎮、街道、*工業區污染源普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5、向市普查領導小組提交普查報告。

      (二)部門分工

      *區污染源普查工作在區普查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分工協作。環保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擬訂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階段的工作方案,組織普查培訓,負責污染源的監測,對普查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和總結。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參與編制和審議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階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門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和督促檢查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動本系統參與污染源普查工作,協調落實相關事項。

      區統計局提供普查所需基礎資料,協同區環保局做好數據統計和分析工作;

      區發展改革委、經委提供普查所需基礎材料,配合做好工業源的普查工作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和應用;

      區財政局負責普查預算經費的審核、安排和撥付,并監督經費使用情況;

      區建設交通委參與垃圾處理場等污染物集中處理設施普查;

      區水務局參與服務性行業和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普查;

      區衛生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的普查;

      區工商分局負責提供污染源的基本登記信息,配合環保局做好普查工作;

      區環保局負責牽頭工作,做好工業源、生活源和危險廢物處置場的普查;

      區農委根據市農委的工作部署,負責農業源的普查;

      區公安分局根據市公安局的工作部署,負責機動車輛的普查,同時為區普查提供城鎮常住人口基礎數據;

      各鎮、街道、*工業區按照區普查辦要求成立普查站和普查工作領導小組,并由1名工作責任性強的正科級別及以上的干部擔任組長,推進各自行政轄區內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請有關部門根據《關于做好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宣傳工作的通知》(環發[20*]47號)精神,負責組織污染源普查的宣傳工作。

      (三)宣傳動員

      區普查辦要按照《關于做好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宣傳工作的通知》(環發[20*]47號)要求,深入開展污染源普查的宣傳工作,為污染源普查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根據普查不同階段宣傳的重點,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精心策劃,落實經費,采取生動活潑的形式,確保宣傳效果。要突出主流新聞媒體的作用,組織開展一些有影響力的宣傳活動,把宣傳動員工作貫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終。

      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各界力量積極參與并認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點調查產業單位應當設立污染源普查機構,負責本產業活動單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報工作。其他各類法人單位應當制定相關人員負責本單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報。各有關單位應當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普查員。

      六、普查階段安排

      我區污染源普查工作總體時間安排為20*年*月至20*年*月,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準備階段(20*年*月-*月)

      1、組建機構、落實經費(20*年*月-*月)

      組建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及其普查辦,抽調專職人員從事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辦根據工作需要編制污染源普查經費預算,向區財政部門申報;區財政部門按照通知要求,核定經費,納入預算,按時撥付。

      2、監測數據準備(20*年*月-*月)

      配合開展產排污系數測算工作;整理20*-20*年對污染源的監測數據,包括歷史監測數據、驗收監測數據、委托監測數據、在線監測數據等。

      3、人員聘用及培訓(20*年11月-12月)

      各鎮、街道、*工業區成立普查站,按照國家人員配置要求配備普查人員,普查人員須在本單位內部調劑產生,不得向社會招聘,必須經過培訓、持證上崗。

      4、污染源清查及普查前的準備工作(20*年11月-12月)

      區普查辦做好普查表填報前的準備工作,包括清查企業及其他污染源普查單位的名錄;普查對象要整理原始記錄和臺帳,普查主要生產設備的狀態和生產能力等情況。

      (二)全面普查階段(20*年1月-5月)

      1、區普查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力量根據清查名錄確定普查企業名單(20*年1月);

      2、各鎮、街道、*工業區普查站根據名單進行入戶調查,組織各普查單位填報普查表(20*年1月-5月);

      3、區普查辦進行數據錄入、數據審核和匯總(20*年1月-5月)。

      (三)總結階段(20*年6月)

      區普查辦進行工作總結和技術總結。

      七、人員配備

      人員配備包括普查員、普查指導員、數據錄入員、錄入指導員的配備。

      各鎮、街道、*工業區分別成立普查站,全面負責本區域的污染源入戶普查工作,并按照本區域普查對象的數量配備普查員。普查指導員從區環保局、環境監測站、環境監察支隊、衛生局、各鎮、街道、園區等相關部門抽調,普查員由各鎮、街道、*工業區負責抽調。錄入指導員從區環保局監察支隊抽調,錄入員在本地臨時聘用。

      污染源普查方案范文第5篇

      第一條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全國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污染源普查的任務是,掌握各類污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地區分布情況,了解主要污染物的產生、排放和處理情況,建立健全重點污染源檔案、污染源信息數據庫和環境統計平臺,為制定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政策、規劃提供依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污染源,是指因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的場所、設施、裝置以及其他污染發生源。

      第四條污染源普查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五條污染源普查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并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足額到位。

      污染源普查經費應當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嚴格控制支出。

      第六條全國污染源普查每10年進行1次,標準時點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七條報刊、廣播、電視和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及時開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傳報道。

      第二章污染源普查的對象、范圍、內容和方法

      第八條污染源普查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污染源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第九條污染源普查對象有義務接受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按照要求填報污染源普查表。

      污染源普查對象不得遲報、虛報、瞞報和拒報普查數據;不得推諉、拒絕和阻撓調查;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材料消耗記錄、生產記錄、污染物治理設施運行記錄、污染物排放監測記錄以及其他與污染物產生和排放有關的原始資料。

      第十條污染源普查范圍包括: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和其他產生、排放污染物的設施。

      第十一條工業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基本登記信息,原材料消耗情況,產品生產情況,產生污染的設施情況,各類污染物產生、治理、排放和綜合利用情況,各類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運行情況等。

      農業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農業生產規模,用水、排水情況,化肥、農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以及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使用情況,秸稈等種植業剩余物處理情況以及養殖業污染物產生、治理情況等。

      生活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從事第三產業的單位的基本情況和污染物的產生、排放、治理情況,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情況,城鎮生活能源結構和能源消費量,生活用水量、排水量以及污染物排放情況等。

      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設施基本情況和運行狀況,污染物的處理處置情況,滲濾液、污泥、焚燒殘渣和廢氣的產生、處置以及利用情況等。

      第十二條每次污染源普查的具體范圍和內容,由國務院批準的普查方案確定。

      第十三條污染源普查采用全面調查的方法,必要時可以采用抽樣調查的方法。

      污染源普查采用全國統一的標準和技術要求。

      第三章污染源普查的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

      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按照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的統一規定和要求,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并認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的統一要求,做好污染源普查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由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擬訂,經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報國務院批準。

      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應當包括:普查的具體范圍和內容、普查的主要污染物、普查方法、普查的組織實施以及經費預算等。

      擬訂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應當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八條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擬訂污染源普查表,報國家統計局審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根據需要增設本行政區域污染源普查附表,報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后使用。

      第十九條在普查啟動階段,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進行單位清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構編制、民政、工商、質檢以及其他具有設立審批、登記職能的部門,應當向同級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其審批或者登記的單位資料,并協助做好單位清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以本行政區域現有的基本單位名錄庫為基礎,按照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確定的污染源普查的具體范圍,結合有關部門提供的單位資料,對污染源逐一核實清查,形成污染源普查單位名錄。

      第二十條列入污染源普查范圍的大、中型工業企業,應當明確相關機構負責本企業污染源普查表的填報工作,其他單位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本單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報工作。

      第二十一條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用或者從有關單位借調人員從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與聘用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并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借調人員的工資由原單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變。

      第二十二條普查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具有執行普查任務所需要的專業知識。

      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對普查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對考核合格的頒發全國統一的普查員工作證。

      第二十三條普查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調查、報告、監督和檢查的職權,有權查閱普查對象的原材料消耗記錄、生產記錄、污染物治理設施運行記錄、污染物排放監測記錄以及其他與污染物產生和排放有關的原始資料,并有權要求普查對象改正其填報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實、不完整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普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不得強令、授意普查對象提供虛假普查資料。

      普查人員執行污染源調查任務,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普查員工作證;未出示普查員工作證的,普查對象可以拒絕接受調查。

      第二十五條普查人員應當依法直接訪問普查對象,指導普查對象填報污染源普查表。污染源普查表填寫完成后,應當由普查對象簽字或者蓋章確認。普查對象應當對其簽字或者蓋章的普查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其登記、錄入的普查資料與普查對象填報的普查資料的一致性負責,并對其加工、整理的普查資料的準確性負責。

      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在登記、錄入、加工和整理普查資料過程中,對普查資料有疑義的,應當向普查對象核實,普查對象應當如實說明或者改正。

      第二十六條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普查人員依法取得的污染源普查資料;不得強令或者授意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普查人員偽造或者篡改普查資料;不得對拒絕、抵制偽造或者篡改普查資料的普查人員打擊報復。

      第四章數據處理和質量控制

      第二十七條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按照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有關標準、技術要求進行數據處理,并按時上報普查數據。

      第二十八條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做好污染源普查數據備份和數據入庫工作,建立健全污染源信息數據庫,并加強日常管理和維護更新。

      第二十九條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按照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建立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控制崗位責任制,并對普查中的每個環節進行質量控制和檢查驗收。

      污染源普查數據不符合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或者有關標準、技術要求的,上一級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要求下一級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重新調查,確保普查數據的一致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條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對污染源普查數據的質量核查。核查結果作為評估全國或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的重要依據。

      污染源普查數據的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有關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在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規定的時間內重新進行污染源普查。

      第五章數據、資料管理和開發應用

      第三十一條全國污染源普查公報,根據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的決定。

      地方污染源普查公報,經上一級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核準。

      第三十二條普查對象提供的資料和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加工、整理的資料屬于國家秘密的,應當注明秘密的等級,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處理。

      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普查人員對在污染源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三條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建立污染源普查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污染源普查資料檔案的保管、調用和移交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檔案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國家建立污染源普查資料信息共享制度。

      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在污染源信息數據庫的基礎上,建立污染源普查資料信息共享平臺,促進普查成果的開發和應用。

      第三十五條污染源普查取得的單個普查對象的資料嚴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得作為考核普查對象是否完成污染物總量削減計劃的依據,不得作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普查對象實施行政處罰和征收排污費的依據。

      第六章表彰和處罰

      第三十六條對在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地方、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資料的;

      (二)強令、授意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普查人員偽造或者篡改普查資料的;

      (三)對拒絕、抵制偽造或者篡改普查資料的普查人員打擊報復的。

      第三十八條普查人員不執行普查方案,或者偽造、篡改普查資料,或者強令、授意普查對象提供虛假普查資料的,依法給予處分。

      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普查人員泄露在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對象商業秘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普查對象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污染源普查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通報有關情況,提出處理意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建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遲報、虛報、瞞報或者拒報污染源普查數據的;

      (二)推諉、拒絕或者阻撓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

      (三)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材料消耗記錄、生產記錄、污染物治理設施運行記錄、污染物排放監測記錄以及其他與污染物產生和排放有關的原始資料的。

      單位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經營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和信箱,接受社會各界對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監督和對違法行為的檢舉,并對檢舉有功的人員依法給予獎勵,對檢舉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軍隊、武裝警察部隊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中國人民總后勤部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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