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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初,濟南市殘聯提出2004年為“入戶下鄉康復年”。理事長劉書笙強調:“康復工作是殘聯的第一要務”,并提出“在城區對重度殘疾人上門服務,輕度殘疾人集中服務;在家村下鄉入戶服務和就近康復訓練相結合”的工作要求。經過一年的努力,城區52個辦事處、農村21個鄉鎮建立了康復指導站、康復站(點),10個縣(市)全部開展了康復訓練與服務工作,康復服務覆蓋面城區達到100%,農村達到20%。
一、抓好長效機制建設,為康復服務工作長期、健康發展奠定基礎
(一)建立長效機制的背景
2002年7月,濟南市殘聯、民政局、衛生局、財政局等十三部門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社區殘疾人工作的意見》。至2003年底市殘聯依托城區“老年星光計劃”建立了28個康復示范點,舉辦了由市區52個辦事處的分管領導、理事長、社區醫生等近200人參加的康復訓練與服務工作培訓班,在城區開展了殘疾人康復需求調查,為示范點配備了康復指導醫生,開展康復訓練與服務工作。
隨著工作的開展,沒有經費來源、康復服務隊伍建設不規范、工作人員積極性不高等問題逐漸顯露出來。問題的主要癥結在哪里?從對前兩年康復服務工作的分析,我們感到,康復服務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單靠殘聯是很難做好的。要把開展康復訓練與服務是殘聯自己干的事,變成相關部門應該干的事,變成政府應該管的事,這就非常有必要建立一個能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完成各自承擔的工作,保證康復服務工作長期開展的長效機制。
(二)創建長效工作機制的辦法
經過近半年的調研、探討及反復的協調,2004年4月市殘聯、財政局出臺了《關于實施殘疾人康復工程的意見》,提出建立長效機制的具體內容。
長效機制主要由四部分組成:
1.康復需求申報:通過《致全市殘疾人及親屬的一封信》等措施,加大對殘疾人康復工作的宣傳、教育和咨詢力度,使廣大殘疾人及親屬了解康復服務的內容,并結合自己的情況,主動到各級殘聯、康復指導站、康復站(點)申報自己的康復需求,建立康復需求檔案。
2.康復任務分解和招標:根據全市殘疾人的康復需求,結合上級下達的康復任務,由市殘聯、財政局聯合行文將每年的康復任務分解下達到各縣(市)、區殘聯、財政及市有關康復中心。各縣(市)、區康復辦將任務分解到各辦鎮(鄉)及縣級康復中心等,明確任務,責任到人。對部分適合公開招標的項目,探索引入競爭機制,鼓勵轄區內有條件的社會資源(如:各種康復機構、醫院、幼兒園、福利院等),通過競爭承擔康復訓練與服務項目,逐步實行康復項目招標。
3.專家鑒定:對每個康復項目,在項目中和項目結束后,都由市和縣(市)、區兩級康復專家指導組進行鑒定和評估,向項目下達單位提交鑒定報告,作為驗收依據。
4.政府購買康復成果:由承擔康復任務的單位提出申請,縣(市)、區康復辦公室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撥付經費,購買康復成果。對長期康復項目,分半年、一年進行階段性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的撥付半年或一年的項目經費。各縣(市)、區康復辦建立康復工作檔案,對原始資料、工作文件、工作成果等嚴格整理歸檔。
長效機制的核心是政府購買康復成果,是在政府設立的康復項目前提下,通過逐級分解和招標相結合的形式落實,由承辦單位完成,再由政府購買合格的康復成果。
隨著康復服務工作的深入發展,還要調整和充實長效機制的內容,以適應實際工作的需要。還應建立相應的工作方法和配套措施、工作程序等,例如:專家鑒定、招標辦法等實施細則,才能保證長效機制的良性運轉。
二、入戶下鄉,服務到家
在城區,根據殘疾人比較集中、康復服務半徑比較小的特點,康復指導站和康復站(點)對轄區內重度的、無法自己出門的殘疾人,由康復服務員按照殘疾人的康復需求上門提供康復服務;對轄區內輕度的、自己能走出家門的殘疾人,由康復指導醫生、康復服務員定期將殘疾人送到康復指導站,提供康復服務。對可以進行三項康復訓練的殘疾人,組織定期到康復指導站進行訓練,對個別無法出門的,由康復指導醫生、康復服務員定期上門指導訓練,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農村,針對人口分散、交通不便、康復服務半徑大的特點,以抓好章丘市殘疾人康復訓練與服務工作試點為突破口,借鑒全國、省農村試點的先進經驗,按照建立長效機制的要求,依托農村衛生三級網絡,建立康復指導站、康復站,配備專(兼)康復指導醫生和訓練器材,采取下鄉入戶服務和就近訓練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康復訓練與服務工作。
三、整合社會資源,健全康復網絡
開展“入戶下鄉康復年”,市殘聯提出:依托城區“星光之家”、衛生服務中心、農村衛生初級網絡等,每個辦、鎮(鄉)都要建立一處康復指導站;殘疾人康復需求比較集中的村、居(社區)設立康復站。
辦、鎮(鄉)康復指導站,負責轄區內的康復服務工作,建立工作小組,制定工作職責和分工,建立開展工作的制度及康復指導醫生的職責、工作制度等;康復訓練室面積40平方米以上,按照殘疾人的康復需求配備相應的訓練器材;建立康復需求檔案、訓練檔案、康復服務檔案,按時上報工作情況和報表;管理和培訓康復站、康復服務員等。同時,衛生院、衛生服務中心也利用殘聯配給康復指導站的訓練器材拓展康復業務,為殘疾人的康復及手術后的功能恢復提供服務,解決了康復指導站的部分費用。
有康復需求的殘疾人在15人以上的村、居(社區)設立康復站(點),使殘疾人就近進行康復訓練。
四、抓好康復隊伍建設,確保基層康復服務落到實處
建立一支好的基層康復服務工作隊伍,是開展康復服務工作的關鍵。濟南市殘聯、衛生局聯合制定了《關于選配殘疾人康復指導醫生、康復服務員的意見(試行)》,對康復指導醫生、城區康復服務員的條件、責任、任務、待遇等做出規定。規定要求:
擔任康復指導的醫生要有執業醫師資格,培訓合格后由所在醫院推薦;
城區康復服務員需有初中以上學歷,能入戶開展康復服務工作,培訓合格后由所在辦事處殘聯推薦。
康復指導醫生的主要職責是:開展殘疾人康復需求及轄區康復資源調查,建檔立卡,重點對轄區內的腦癱、智殘兒童和肢體殘疾人開展康復訓練;參與制訂康復訓練計劃;承擔對城區康復服務員、殘疾人及其家屬的康復知識培訓和康復訓練指導。
城區康復服務員接受康復指導醫生的業務培訓、指導和監督;具體參與轄區內殘疾人康復需求及康復資源調查,協助康復指導醫生對殘疾人進行康復訓練,完成《康復訓練檔案》的填寫,為殘疾人提供心理支持、知識普及、用品用具信息、家庭康復護理等。
康復指導醫生和城區康復服務員由縣(市)、區殘聯、衛生局統一管理,建立管理檔案,年末經專家組考核,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不再聘用;康復訓練與服務質量由辦、鎮(鄉)殘聯和殘疾人家庭進行監督。
在待遇方面,殘聯按照康復指導醫生、城區康復服務員完成《康復訓練檔案》數發放補貼。每完成一份終期評估有效《腦癱康復訓練檔案》和《智力康復訓練檔案》補貼480元(周期一年);一份有效《肢體康復訓練檔案》補貼240元(周期半年)。通過經濟手段,大大調動了康復人員的積極性。
目前,全市已建立了一支由140多名康復指導醫生、城區60多名康復服務員、上百名農村康復人員組成的康復工作隊伍。
康復醫學于20世紀80年代引進我國,康復機構建設起步更晚,機構運營沒有一個科學、合理的管理模式,其績效管理工作也存在著一些問題。這在不同程度上影響康復機構的發展進程及核心競爭力的提高。
1.1績效指標缺乏科學導向與明確標準我國大多數康復機構隸屬于殘聯系統,是國家事業單位,主要依據政府制定的管理法規、行業標準和部門規章運行,康復機構沒有自己明確的績效管理目標、科學的績效測評指標體系。績效考核過程中,不論是醫療專業科室還是職能管理部門,都按“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進行考核,并完全采用一樣的考核標準,缺乏考核周期的具體績效目標,使執行績效考核的人員難以操作,降低了考核結果的可信度。
1.2績效管理缺乏全員參與意識有些康復機構的管理者,尤其是業務科室的管理者與專業人員錯誤地認為,績效管理是績效管理部門的事情,與醫療業務科室無關。事實上,績效管理是一個全員參與的管理過程。績效管理部門只是績效管理的組織協調部門,各醫療科室負責人才是績效管理的主角。全體醫務人員是在績效管理過程中改進問題、提高績效的主體,是最重要的參與者,只有全體醫務人員共同參與到績效改進的過程中,機構的績效才會從本質上得到提高。
1.3績效管理與績效考核混為一談有些機構管理者認為,績效考核就是績效管理,兩者沒有什么區別,在觀念與實踐上混淆,甚至把績效管理作為約束控制員工的手段,這是績效管理的方向性錯誤。事實上,科學的績效管理是圍繞著組織目標的完成開展管理工作,包括了績效計劃、績效實施、績效考核和結果使用4個環節,績效考核只是一個中間過程和手段。績效考核是一個點,而績效管理是一個面。
1.4績效計劃制定欠缺溝通目前許多康復機構在制定績效計劃時缺乏考核對象部門的參與,只是由職能管理部門根據上級有關文件以及康復機構管理層的意見制定績效計劃,然后以院內文件的形式下發各科室。在具體制定績效計劃中,往往由上至下布置任務,通過考核評出業績結果,缺乏上下互通的環節。
1.5績效考評結果反饋不及時甚至不反饋考評結果反饋是績效管理的重要環節。績效結果必須與各考核對象部門和員工及時進行溝通反饋,讓考核對象知道自己的工作水平和以后需要努力的方向。但事實上,很多康復機構管理者僅僅把績效考核作為一種例行的形式,不及時反饋績效考核的結果,使考核對象對自己的績效表現和考核結果不了解,考核對象無法改進績效。這對康復機構績效管理相當不利。
2醫療康復機構全面績效管理體系的設計
醫療康復機構發展的最終目標應在立足于促進職工全面發展的基礎上,為傷殘者提供有效的醫療康復服務,幫助他們盡可能地恢復軀體、心理、職業和社會生活等各方面的功能,融入家庭和社會;同時實現醫療康復機構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圍繞以上目標,以全面績效管理為整合平臺,讓各項管理,如制度管理、文化管理、質量管理、經濟管理、服務管理等都通過這個平臺,形成一個互為促進的整體,產生整體效應,從而形成醫療康復機構的科學管理體系。
2.1績效管理實施機構設置
2.1.1領導者——康復機構績效管理委員會成立專門的績效管理委員會作為績效管理領導機構,成員以康復中心主要負責人為核心,主要成員有康復中心主任、分管副主任、相關部門負責人等,主要職責涵蓋以下幾個方面:①決定績效管理的重大事項,領導、支持職能處室和業務科室的績效管理工作;②聽取各部門的初步考評意見和總結報告;③糾正評估中的偏差,有效控制考核尺度,推動績效管理工作的深入開展;④仲裁員工申訴,對員工的大功、大過事件予以審定,確保績效考核的客觀和公正。
2.1.2主管部門——運營管理部(人力資源部配合)績效管理工作應有運營管理部主管,并設置績效管理專員崗位,專人負責此項工作,人力資源部門配合完成。主要職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制定和完善績效管理相關流程、制度;②擬訂每年度績效管理各流程工作時間進度表,檢查、監督執行情況,提出改進意見,并對各部門績效管理實施人進行培訓;③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各部門考核結果與績效管理總體工作情況,對總體結果提出初步分析意見,供績效委員會討論;④針對績效委員會平衡和糾正后的考核意見,建立員工績效管理檔案,為員工的發展、績效工資計發、激勵、合理調整崗位提供依據;⑤針對某些部門或某些專題,如目標設定、面談技巧等,進行咨詢和輔導;⑥接受、處理員工有關績效考核的投訴;⑦分析、總結每年度的績效管理工作情況,為改進機構績效管理工作提出創新性意見和方案。
2.1.3具體執行者——各科室和各崗位員工績效管理工作的具體執行者應為各科室和各崗位每一位員工。各部門在執行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有以下幾個方面:①確定績效目標,制訂實施計劃;②執行績效計劃,科室負責人對員工進行輔導;③實施績效考核,進行績效反饋面談;④制定改進措施,持續進行績效改進;⑤嚴格執行績效管理制度和流程,向康復機構績效管理委員會提供改進建議。
2.2績效管理流程設置
醫療康復機構的全面績效管理體系涵蓋績效考核和績效改進系統,將貫穿在績效計劃—績效實施—績效考核—結果應用的不斷循環中。
2.2.1績效計劃
2.2.1.1開展戰略研究明確醫療康復機構的戰略、定位、發展方向、發展目標、發展策略和最終要實現的愿景。
2.2.1.2確定目標從下至上分別開展各層級研討活動(基層員工研討、中層部門研討、高層院級研討),確定全年重點工作與任務目標。
2.2.1.3制定計劃對全年工作目標進行任務分解,由各部門制定詳細的工作計劃和年度目標責任書,明確工作內容與完成時限。
2.2.1.4任務細分各科室根據本科室年度目標責任書內容,細分各崗位工作目標,明確科室負責人與員工的考核指標。
2.2.2績效實施
實施階段是整個績效管理的關鍵階段。科室負責人應持續關注員工的績效工作執行情況,并提供必要的指導和資源支持,進行績效實施過程管理。
2.2.2.1績效管理方法的選擇在擬定了工作計劃與績效指標之后,如何選擇合適恰當的方法,獲取真實可靠的績效信息,仍是需要重點把握的問題。目前,管理學界有多種績效考核方法可供選擇,如簡單排序法、強制分配法、要素評定法、目標管理法以及平衡計分卡法,每種辦法各有千秋,醫療康復機構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適宜的一種或多種考核管理方法,其中目標管理法(MBO)是一種綜合性的績效管理方法,在各行業中應用最為廣泛。
2.2.2.2績效管理中的培訓輔導在確定了計劃目標和績效考核方法后,管理者的工作重點就是在目標實現過程中對員工進行培訓輔導。培訓輔導的方式有兩種。一是會議式,通過正式的會議實施培訓輔導過程;二是非正式,通過各種非正式渠道和方法實施對員工培訓輔導。
2.2.2.3績效實施過程的監控在績效管理實施過程中,醫療康復機構必須保持持續不斷監控,防范實施細節偏離計劃。對實施過程的監控主要做好兩件事:①認真及時收集、分析和匯總數據信息;②持續不斷開展績效溝通,積極穩妥地推進績效管理的實施。
2.2.3績效評估在階段性工作結束時,運營管理部應組織開展階段性業績評價,通過實際實現的業績與目標業績的比較,明確描述并總結業績的發展表現趨勢。績效評價的內容和程序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量度,包括量度的原則與方法;②評價,評價標準和評價資料的來源;③信息,過去的表現與業績目標的差距,需要進行業績改進的地方。
2.2.4結果應用科學有效地利用好績效結果,是績效管理工作的最終目標,結果應用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2.2.4.1績效分配、獎優罰劣一方面,將績效考核的結果用于績效工資分配;另一方面,年終對所有科室考核結果進行排序,業績優秀者給予表彰,并給予相應的獎勵,對績效結果不理想的科室與個人采取一定的處罰措施。
2.2.4.2推廣經驗,調整策略績效考核結果優秀的科室要總結經驗,對認為是成功的做法要在整個機構推廣。績效考核結果低于要求者,應認真分析原因,及時調整經營策略。
2.2.4.3分析總結,改進提高運營管理部對階段性績效管理成效進行總結分析,并與各科室合作,共同制定新的、可行的績效工作計劃,作為下一階段績效管理工作改進的依據。
每個生命都有盡頭。
自從老伴過世,江蘇省宿遷市71歲的村民宋老太仿佛也進入人生的倒計時,她經常瞇著眼睛,靠在自己的“壽材”上,口中叨念“七十三八十四,閻王不找自己去”,內心恐懼地想象著死亡情景。由于年老多病,她提前預備后事,早早為自己備下了棺材。她要躺在棺材里,因為骨灰盒太擠了。不過當死亡真正降臨,在人生的最后一站,宋老太沒有想到,她“死要帶走”的棺材差點沒有派上用場。
被自愿的不土葬保證金
“杯具”從宋老太的死亡開始。
宿遷市地處江蘇省北部的黃淮平原,無山多水。雖然經濟欠發達,卻景色迷人,鄉風淳樸,較好留存著蘇北農村的自然原生態和民俗舊形態。
喪葬習俗就是其一。
按照宿遷有關民俗記載,傳統喪葬程序十分復雜,主要有送終、報喪、入殮、守鋪、擱棺、居喪、吊唁、接三、出殯等九大儀式,圍觀者眾多。每一道程序都有若干細節,來不得半點馬虎,否則就會遭人恥笑,并給后代帶來不利。因此,在這里喪事大操大辦,唱戲哭靈,導致活人受罪,死者難安。習俗代代相傳,愈演愈烈,棺葬厚葬風之盛,延續幾千年。各個村莊都有墳地,大量耕地被擠占,由于人員密集,死人同活人爭地現象凸顯。
從上個世紀八十年代中期開始,宿遷市宿城區開始響應國家號召平墳整地,提倡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
2000年之后,國務院出臺了《殯葬管理條例》,江蘇省出臺《殯葬管理辦法》,宿遷市出臺了《實施意見》,規定不允許土葬,必須進行火化進公墓安葬,不允許偷埋亂葬、二次棺葬。
殯改措施從開始就遭到傳統習俗抵制,一時間殯葬改革政策與計劃生育并列“天下第一難”。
為了深入推進殯葬改革,方明華所在的鎮早在2000年就成立了“殯葬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殯改辦),職責是倡導火葬,改革土葬,杜絕二次裝棺土葬等等。“殯改辦”的工作人員還有鎮政府委派的會計秦玉君,臨時工陳蘇豪和魯其安,他們在鎮民政助理領導下開展殯葬改革執法工作。
經過政府多年的宣傳努力,在殯改辦的強力干預下,2006年之前,群眾配合殯改,先進行火化,單棺骨灰一般進靈堂集中寄放或統一進公墓安葬。
2008年農歷七月初六,宋老太去世,按照農村“白事執事”推算,尸體要在三日內火化。孝子守靈,去鎮民政所辦理火化通知書等諸多事宜由宋老太的侄兒代辦。誰知近幾年,行情有變,殯葬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殯改辦)推出“人性化”服務,開具火化通知書,同時推薦“物美價廉”的骨灰盒,收繳“不土葬保證金”。
要想弄明白什么是“不土葬保證金”,還要從2007年說起。當時宋老太所在鎮殯葬改革出現了一些變化:土葬與火葬開始從對立、妥協走向兼容,變成“火土二重葬”,唯一代價就是放棄“不土葬保證金”的追索權。火葬成了純形式、僵化的喪葬儀式,成了土葬的前奏和實施土葬的必備手續,人死火化后幾乎百分之百的再裝棺土葬。
死一次,葬兩回
宋老太的丈夫過世早,骨灰沒進鄉鎮公墓,墳塋就在自家田地。按照政策,宋老太后死亡,不屬于單棺下葬,可以不進公墓,直接與老宋頭合葬就可以了。宋老太的侄兒力圖說服殯改辦工作人員不要骨灰盒,骨灰不進墓地。因此不必交保證金。
“不土葬保證金”只是保證金,不土葬,還是要如數返還的。殯改辦工作人員始終微笑服務,但態度不容置疑。
況且流傳在十里八村的另一則“傳說”,更讓人不寒而栗。
2003年,東河村村民趙某死亡,親屬私自將尸體裝棺偷埋。殯改辦得知情況后立即報告縣民政局、鎮領導、鎮派出所,然后邀請村干部、縣電視臺記者、縣殯儀館工作人員幾十人現場掘墳起尸,強制送殯儀館火化,全部費用由喪戶承當。
殯改辦的收費雖然不是“不可抗力”,但“治喪”期間,誰也不想觸晦氣。為了她早日入土為安,兒孫們硬生生地“被自愿”繳納了“不土葬保證金”。
“活不易,也死不起了!不要骨灰盒不行,開火化通知書時還要交1000塊錢。”說起“不土葬保證金”,宋老太的小兒子,49歲的村民方明華化悲痛為憤怒。因為這筆憑空多出來的“預算外”開支,導致為母親辦喪事的開支超過一萬塊,幾乎占到他全家年收入的四分之一。
按照宋老太的遺愿,她的骨灰被擺放在棺材里,女婿家請來民間喇叭班子,連續兩天哭喪表演,“正吊”(接受吊唁,宴請賓朋儀式)過后,“棺下田”(出殯安葬儀式)在自家的田地里與老宋頭合葬。
喪事果然辦得比較順利。
其實,方明華還可以像有些人家一樣,先連夜將宋老太的棺材運往田里下葬。再假裝悲悲切切地將空骨灰盒送往鎮公墓寄放。最后,再去索要保證金。
人死葬兩回。“不占地、不要棺木、減少費用、移風易俗”的火化目的在村民方明華所在的小鎮完全落空。
方明華沒有這樣做有他的原因:一是按照他的理解治喪就是“活人演戲”,既然風光地將母親土葬了,免不了要多花些銀子;二則“不土葬保證金”明擺著就是土葬罰款,打狗的肉包子還能飛回來?指望要回保證金,難。
事實證明他判斷準確。據說有很多人費了很長時間確實也沒能順利要回保證金。
只是,有時候方明華會埋怨堂兄弟腦子呆板,不會辦事。如果當時帶上兩條煙什么的給民政助理,也許就能少個幾百的,如今辦事哪有白來的?事情雖過去了,想到這里,還是會心生怨恨,殯改辦這一招也忒黑了。
他的想法不無道理,因為殯改辦里確實沒有“土葬保證金”這個收費項目,更不存在什么收費標準,他們的原則是:能繳多繳,實在繳不起也沒轍。
這一切變化和一個人的“晚節不保”有關,他叫張波,曾任鎮民政助理。
民政助理的“執法經濟學”
張波是鎮民政助理,別看這官銜不大,可管事兒不少。
所謂上面千條線,基層一根針,到了鄉鎮這一級,由于編制所限,一個民政助理集殯葬、扶貧、優撫、殘聯等事務于一身。雖說農村有幾千年的裝棺土葬習俗,殯葬改革難度很大,可張波有權在握,所向披靡。2003年,因成功查處一起偷埋私葬事件而威震四方,政績卓著。
沒有人知道,已經53歲的張波,竟也“表面風光,內心彷徨”:在民政助理的職位上一干多年,也算是為殯改立下汗馬功勞,干公事結私仇不說,辛勤了半輩子,手下還有3個人,1個事業單位編制,2個臨時工,可工資低得簡直可以忽略不計。
張波覺得,自己再過幾年就要退休,為了尋求后路,張波的工作方針悄然調整為“主觀為自己,客觀為工作”。
2006年,為了節約耕地,各鄉鎮建公益性公墓骨灰集中存放。靠山吃山,嗅到商機的張波與其他3人集資入股火速開發營利性公墓極樂墓園對外發售。
誰料墓穴的“剛性需求”竟然沒有“過快增長”,加之墓園墓穴建造、石碑雕刻、管理維護、工人工資等運營成本太高。一年下來,除去經營開銷,先期盈利并不大,每人只分到一兩萬。這樣的微利操作,只夠“搞點小福利”,顯然不能滿足殯改辦工作人員“又好又快”的致富愿望。
很快他們發現,盡管喪戶們花錢買了墓穴,但往往并不實際“入住”公墓。不少人買了墓穴,卻將死者骨灰偷偷埋入祖墳或自家田地,然后將空骨灰盒送進墓地安葬或根本不要墓穴。受此啟發,他們借鑒樓市營銷策略,索性在實體墓園上衍生出“虛擬墓穴”,開始期穴出賣、一穴幾賣、無穴亂賣。
建造墓穴不如編造墓穴,編造墓穴不如不要墓穴。胃口大開的張波和他的“殯改團隊”,自2006年底開始,直接在開具“火化通知卡”時就向喪戶收取 “不土葬保證金”。當然,殯改辦收費也不是一刀切,倘若誰家能送兩條煙什么的,也能打點折扣,總之都在1000元左右浮動。
為防止肥水外流,張波還和殯儀館簽訂壟斷協議:喪戶須持殯改辦出具的“火化通知卡”才能順利火化。否則,不予火化。
“不土葬保證金”的含義明擺著就是土葬罰款。只要在殯改辦交過錢,心照不宣的喪戶們就放心大膽地對喪事大操大辦起來。
金錢讓張波嘗到權力變現的,并且“先富起來”,以為可以安享退休。
工作人員涉嫌
張波所在的鎮擁有4.5萬人口。按照這個沒有任何明文規定的“不土葬保證金”的土政策,根據年千分之八的死亡率估算,每年大約有360起類似版本的“交錢葬母”故事在重復上演,平均每天一例。很多和方明華一樣的村民,惹不起也躲不開殯改辦,幾乎無一例外地自愿繳納了數量不一的保證金,畢竟誰也逃不出生老病死自然規律。
這種發死人財的做法終于引起了當地村民的不滿。
2010年初,宿城市宿城區檢察院在一次下鄉進行法律宣傳時,接到群眾舉報:喪戶到鎮民政辦開具火化通知書時被要求繳納“保證金”,打的都是白條,而且金額也不一樣。
村民稱:保證金名曰“不土葬保證金”,其實民政辦的人心里就盼著你土葬,然后趁機罰沒保證金。就是有人確實沒有土葬,想拿回保證金也要費一番周折。“你說這不是釣魚執法和亂收費,是什么?”
“基層民政辦確有殯葬管理職能,但從來沒聽說過還有收取保證金的權限。”這條線索引起檢察官的關注。職業的敏銳讓檢察官覺察這其中可能有職務犯罪。
2010年清明時節,初查工作秘密展開。考慮到張波曾被紀委處理過,可能有反偵查經驗。檢察機關制定周密方案,抽調精干力量,分成三個調查組同時開展摸排工作。第一組通過鎮政府獲取全鎮死亡人員名單、火化通知卡存根、實際進入公墓人員名單;第二組赴殯儀館調取火化存根;第三組走村入戶,找有關證人取證等。結果令人震驚,僅核實了3個村,就發現裝棺土葬103戶。
2010年5月5日,宿城區檢察院對張波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雖然單筆收費的數額并不大,但整體案件涉及面廣,很多逝者骨灰已經下葬,立案后,檢察機關綜合考量了這起案件的各項社會風險,完善了應急預警方案,沒有發生向政府追討“保證金”事件。
張波到案后起初不以為然,和偵查人員打起“太極”:先是借口自己不沾錢,收錢的事都是其他人所為。當得知檢察機關已經全盤掌握他們的犯罪事實后,又狡辯說收來的保證金在紀委處理時已經上繳,自己分得的錢也全部退出,沒貪污所以沒有犯罪。
但當辦案人員說明瀆職犯罪比貪污犯罪更嚴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依法受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從事公務中,放任職責,,造成嚴重惡劣影響的構成瀆職犯罪。
很快張波對涉嫌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為了爭取寬大處理,張波還主動配合檢察機關成功將之前聞風而逃的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勸返歸案。
2010年11月8日宿城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張波在擔任鎮社會事務辦公室科員負責管理殯葬工作期間,違規收取喪戶“不土葬保證金”后,放任對喪戶的教育和監管職責,導致喪戶對死者進行二次裝棺土葬,嚴重影響了殯葬管理工作的正常進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但由于有較好的悔罪改過表現,退還了部分違規受收取的保證金,張波被法院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2011年1月6日,宿城區檢察院對其他2名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
(文中人物為化名)
辦案檢察官手記
耐人尋味的殯改腐敗
造成基層殯葬改革工作混亂及倒退狀況的原因是什么?從表面上看,這是一起簡單的基層民政干部,以罰代管造成的瀆職案件。似乎把作奸犯科的人員一一繩之以法,就能恢復殯改形勢一片大好的喜人局面。
但我們認為,張波案反映出部分民生領域,尤其是殯葬改革方面,出現較多社會管理方面的“不應該”。
一是不該有執法經濟,公權變現。民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從事社會事務的綜合服務,是“純皇糧”單位。工作人員不能唯利執法,更不能巧立名目,創造執法經濟效益。張波就是放任監管職責,以罰代管,利用公權變現,最終走向犯罪。
建立政務服務中心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服務政府、陽光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進一步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的迫切需要。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務服務中心建設的意見》及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現就*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環節最少、程序最簡、時間最短、服務最好、效率最高”的要求,將與經濟建設、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審批和服務事項集中到政務服務中心辦公,形成“一個窗口對外、一條龍服務、一站式辦結”的工作機制,簡化審批環節,規范辦事程序,提高服務質量,大力打造廉潔高效、服務優良的政府形象,為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
二、基本原則
按照“窗口圍繞社會轉,部門圍繞窗口轉”的原則,調整內部運行模式,實現部門與服務中心運行機制的有機銜接,做到“一個窗口對外”,不搞“雙軌運行”。
(一)有權必進原則。凡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審批及服務事項、涉及審批服務事項的收費都必須進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
(二)進必授權原則。凡在政務服務中心設立服務窗口的部門(機構)必須將審批權限充分授予窗口,啟用本單位“行政審批專用章”(在本縣范圍內使用,在行政審批權限范圍內與本單位行政章具有同等效力,轉報事項需加蓋單位行政章)。
(三)依法行政原則。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的各部門(機構)法定行政許可(審批)職能權限不變,法定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實施主體地位和職責不變。
(四)公開透明原則。實行政務公開,規范受理辦理和協調督辦機制,構建公正、透明的運行機制,接受社會監督。
(五)規范運作原則。政務服務中心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必須按照統一規定的行為規則行事,遵循管理規則,不得違反規章制度。
(六)方便群眾原則。實行“一條龍、一站式”服務,著力規范辦事程序,簡化審批環節,優化審批流程,把群眾滿意作為檢驗服務質量的標準。
(七)廉潔高效原則。按規定程序辦理行政審批及服務事項,嚴禁吃、拿、卡、要和。
(八)加強監督原則。自覺接受縣委、政府的領導,自覺接受人大的法律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自覺接受媒體和監督機關、群眾的監督等各種監督,促進政務服務中心持續、高效、廉潔、規范運行。
三、機構建設
(一)中心機構建設。為加強政務服務中心管理,決定成立*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為縣政府直屬的正科級事業單位,掛靠縣政府辦,核定編制6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內設綜合科、監督科2個科室。
(二)主要職責。
1.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各部門(機構)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的行政服務工作。
2.制定政務服務中心各項規章制度、管理辦法、運作程序和規則。
3.對進入或者退出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進行初審并報縣政府決定。
4.對縣直單位在政務服務中心設置窗口提出具體意見,對鄉鎮為民服務站報送縣直單位審批的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情況進行監督協調。
5.負責政務服務中心的人事和行政管理,對進入政務服務中心的各窗口工作人員進行日常管理和考核,組織對縣直部門(機構)行政服務事項窗口工作的考評并提出意見。
6.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政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的投訴舉報。
7.提供咨詢、服務,承擔推行政務公開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相關工作。
8.完成縣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人員管理。縣政務服務中心和原單位對窗口工作人員實行“雙重”管理,以中心管理為主按規定開展工作。縣政務服務中心負責對窗口工作人員進行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結果返回原單位,作為原單位對其考核的最終結果和評先評優的主要依據。窗口工作人員在原單位的相關待遇不變。對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規范運行
(一)明確職責,規范項目和窗口工作人員進中心。各單位按照“有權必進,進必授權”的原則,將本單位的行政審批、行政服務事項、涉及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的收費等,納入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
根據目前的實際,下列35個單位進入中心設立窗口:發改局、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經濟局、商務局、環保局、衛生局、司法局、公安局、工商局、建設局、國土資源局、地稅局、國稅局、質監局、民政局、農業局、林業局、畜牧局、農機局、水務局、文化局、教育局、民宗局、計生局、煤炭局、旅游局、地震局、交通局、安監局、藥監局、人防辦、殘聯、運政管理所。
第一批進入中心的單位:發改局、衛生局、司法局、建設局、國土局、商務局、經濟局、環保局、人防辦、運政管理所。
與中心聯網辦公單位: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民政局、公安局、林業局、財政局、勞動局、人事局、監察局、藥監局、質監局、水務局、地震局、農行、消防大隊。
1.認真做好項目的清理上報。各部門(機構)要組織精干力量做好項目清理上報,內容含進駐項目名稱、法定依據、申請條件、申報材料、辦理程序、辦理時限、收費依據、收費標準等,按a、b、c、d、e“五類辦理制”(即:a.窗口當場即可辦理,b.需窗口轉單位領導簽批辦理,c.需現場踏勘核實辦理,d.需部門聯合辦理,e.按規定不能辦理)。對進駐事項進行標識注明,同時需要對暫不宜進駐或不應進駐項目說明原因。
2.充分授權窗口工作人員。對依據、資料充分,可直接辦理的事項授權窗口工作人員直接辦理,對不能在窗口辦理的事項,要責令相關科室按規定時限辦理。
3.規范收費。實行“以票統管,統一收費”。各種涉及審批服務事項的收費(含非稅收費項目,需專業勘驗和地點不固定的項目除外)必須進入中心,在指定的銀行窗口辦理。
(二)創新機制,規范運行模式。按照“一門受理,統籌協調,規范審批,限時辦結”原則,實現行政效能大幅提高。
1.公示窗口申辦流程。各部門(機構)必須按照“行政審批單位、審批內容、辦事程序、審批依據、申報材料、承諾時限、收費標準、審批責任人公開”的要求,對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以及申請書示范文本予以公示。建立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決定的臺帳,以備公眾咨詢、查閱。進駐服務中心的行政服務事項,各部門(機構)不得在中心之外另行受理和辦理,不得讓申請人在窗口、部門之間來回跑,窗口人員必須按照承諾規定時限辦結服務對象的申請事項,對超過承諾時限的實行超時默認。對須由幾個部門或單位聯合辦理的事項,由責任主體單位牽頭或由政務服務中心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實行并聯審批制。對一些重大、重要、重點投資項目實行“綠色通道制”和“全程代辦制”,由中心領導牽頭組織有關窗口部門聯合會審、現場踏勘、簽署意見,督促服務窗口快速辦理和流轉,并由中心全程代辦審批事務。對缺席并聯審批、聯合現場勘察、聯合審查會的部門視為默認,部門無條件補辦手續,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2.實行“首席代表”制。各單位設立審批首席代表,由原單位委任的首席代表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本單位的名義履行行政審批職權;涉及轉報上一級審批的事項,由首席代表以本單位名義履行行政審批事項的初審權。首席代表實行a、b角制。進駐單位要確定1名分管領導為a角,帶班中心工作,不參加中心的考勤;同時安排1名中層干部作為b角,窗口負責人由b角擔任,嚴格實行中心的考勤制度。窗口負責人必須是熟悉本單位審批業務的正式在編人員。各單位除確立窗口工作人員外,必須配備1名補充崗,確保不出現窗口無人的情況。
3.實行“否定事項備案審查制”。進駐部門窗口對受理的政務服務事項申請,給以否定退回的,要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實質性的否定理由,并報政務服務中心備案;凡經政務服務中心審查否定不當的,責成進駐部門(機構)重新按時辦理。
4.實行“集中聯合年檢”制。認真清理規范年檢年審項目,設立聯合年檢年審窗口,集中進行年檢年審。
(三)規范辦理事項管理。規范服務中心辦理事項管理,簡化辦事環節,方便群眾,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
1.即辦件:程序簡便,申報材料齊全,可當場或當天辦結的一般審批事項的屬即辦件。對即辦件必須即收即辦,直接辦理。
2.退回件:服務對象正式向窗口申請,其申報材料主件缺少的;申報材料齊全,但項目內容明顯不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的;申辦事項經現場踏勘、調查、核實,不具備批準條件的均屬退回件。對退回件能當場認定退回的,要當場退回;不能當場退回的,最遲不得超過3天退回。
3.補辦件:服務對象的申報材料中已有主體但未帶來的;申請材料非主體材料不全,服務對象承諾補齊的;申報材料主體完整,少數附件不全但不影響審批的均屬補辦件。補辦件的辦理時限從服務對象補齊材料之日算起。
4.承諾件:申請事項涉及兩個主管部門或需經審核、現場踏勘,應承諾在一定期限辦結的均屬承諾件。若窗口工作人員不能辦結的,應由受理窗口單位負責辦結,并在公開承諾的時間辦結,原則上不得要求服務對象去中心窗口以外辦理任何手續。
5.聯辦件:服務對象的申請需3個以上主管部門審批或投入較大的基建或技改項目的均屬聯辦件。對聯辦件由中心根據情況及時主持召開聯審會議,明確聯辦的責任部門和相關內容,并作出相應承諾。
6.上報件:服務對象的申請事項屬轉報、上報的審批事項的均屬上報件。對上報件窗口單位應向服務對象承諾上報時限,負責全過程辦理。
(四)加強電子政務建設,提高行政效率。按照“節約成本、科學實用、便于操作、效能監察”的原則,加強電子政務系統建設,提高中心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
1.政務服務系統有關的各類辦公設備由中心統一購置。
2.電子政務系統運用電子大屏、觸摸屏、電話、電子郵件、傳真等交互式查詢方式,滿足服務對象咨詢、預約或受理各類事務。同時,中心要實現網站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電子表格免費下載功能,讓人民群眾得到更加快捷、方便的服務。
3.充分利用信息網絡資源平臺,推行網上公告、網上受理、網上辦理、網上審批、網上投訴、網上監管。
(五)健全監督體系,堅持公開透明。不斷健全監督體系,確保優化環境、優質服務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1.健全政務服務中心監督體系。要充分發揮電子政務功能,對服務事項的受理、辦理、收費、出證等各個環節,通過電子政務系統、現場巡查、組織檢查等多種手段實行動態監督。
2.健全社會監督體系。要結合政務公開,設置群眾意見箱,對外公布電話,開通網上投訴信箱,暢通群眾監督渠道,建立健全社會監督體系,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情況的投訴舉報,并及時核實處理。
3.健全行政監察體系。紀檢監察部門要對政務服務中心的運行情況實施效能監察,依法依紀對政務服務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加大對項目和收費應進不進、多頭受理以及實施過程中違規違紀問題的查處力度,對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的窗口單位辦理行政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情況進行有效監督,確保政令暢通。
(六)強化指導職能,加強中心管理。加強政務服務中心內部的管理,使政務服務中心真正成為體現政府依法行政、優質服務的窗口。
1.加強對窗口工作人員的培訓。縣政務服務中心必須統一組織窗口工作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工作期間要采取各種方式對業務技能和相關知識進行系統教育,紀檢監察、組織和人事部門要積極給予指導。
2.加強窗口工作人員的流動管理。選派到政務服務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員,除特殊情況外,工作時間必須滿2年,原單位不得隨意調用或更換。
3.重視窗口工作人員的培養。切實把政務服務中心作為培養、鍛煉后備干部的基地,組織人事部門要經常深入窗口,關心、了解窗口工作人員的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現,在實踐中發現、培養和鍛煉干部,鼓勵后備干部到窗口鍛煉,對在窗口工作中盡職盡責、表現突出的工作人員給予優先提拔、任用。
五、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加強領導。為做好政務服務中心的組建工作,特成立*縣政務服務中心工作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如下:
略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政務服務中心,由中心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
各進駐部門要積極支持政務服務中心的工作,加大對窗口工作的領導力度,做到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組建專門工作班子,明確職責分工,落實工作責任,從人員選拔、項目進駐、辦公設備等方面予以保障,促進窗口各項工作的正常、有序、規范運行。
(二)明確職責,密切配合。縣政務服務中心建設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對政務服務中心建設給予大力支持。縣財政局要保障中心前期建設資金及相關工作經費,后期運行經費由縣財政列入預算,按年撥付給政務服務中心,確保中心正常啟動運轉;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做好政務服務中心管理機構的上報、審批、領導干部考察任用、機構建立等相關工作;縣建設局負責做好政務服務中心大廳的建設設計、工程質量監督;縣信息產業辦、縣政府采購中心負責政務服務中心的網絡建設的設計、工程的質量監督及維護;縣政府法制辦、縣發展和改革局、財政局等部門要配合做好入駐項目事項的清理。
第一條為了提高農牧民健康水平,防止廣大農牧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根據內衛發〔2004〕28號、內合辦字〔2008〕1號與內政辦字〔2006〕36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旗實際,特制定《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制度暫行辦法(修訂)》(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第二條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制度(以下簡稱新農合)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牧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牧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本《暫行辦法》中的大病是指農牧民因患疾病住院產生的大額醫藥費用或患特殊疾病產生的大額門診醫藥費用。
新農合工作實行旗級統籌、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分段補償、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管理辦法。
在本旗范圍內,參合者及從事此項工作的蘇木鎮、有關部門、單位及個人都應自覺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組織機構及職責
新農合工作是由旗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成立由旗政府主管領導為主任,相關部門領導及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的領導組成新農合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旗合管委"),負責全旗新農合的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工作。旗合管委辦公室設在旗衛生局(以下簡稱"旗合管辦"),負責新農合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旗合管委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新農合工作。各蘇木鎮相應成立新農合管理委員會,由蘇木鎮主要領導、分管領導、農牧民代表、主辦會計、民政助理員、衛生院院長等組成,負責本地區新農合的組織、協調、管理和監督工作;蘇木鎮合管委在衛生院設立辦公室,負責日常業務工作。嘎查委員會有責任協助蘇木鎮做好新農合工作。
旗新農合監督委員會定期檢查、監督合作醫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第四條新農合參加對象及相關手續
一、凡屬旗范圍內所有持農牧業戶口的常住人口;
二、農牧民以整戶為單位參加新農合;
三、每年按規定的數額及時繳納新農合資金;
四、蘇木鎮合管辦負責填寫《新農合參合人員情況表》一式兩份,匯總后報旗合管辦備案;
五、蘇木鎮合管辦審核后,統一發放《新農合證》;
六、《新農合證》一戶一本,不得轉借、涂改、偽造。如有遺失,應在30日內向旗合管辦申請補發。
第五條參加新農合對象的權利
一、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醫藥費用的補償;
二、對新農合工作享有知情、建議、選擇、監督等權利;
三、因患重病、大病,發生特大醫藥費用時,雖得到新農合基金的補償,但仍生活困難者,可向旗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
第六條參加新農合對象的義務
一、按時足額繳納新農合資金;
二、自覺遵守本辦法及新農合各項規章制度;
三、履行其他相關義務。
第二章基金的籌集與管理
第七條新農合基金由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個人繳納資金、集體扶持資金、基金儲蓄利息等構成,基金由旗合管辦管理,用于參合者患病住院產生醫藥費用時進行補償使用。
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資助新農合。
第八條基金來源與標準
根據自治區新農合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自治區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工作方案的通知》(內合辦字〔2008〕1號)精神,基金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155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40元,自治區財政補助25元,盟財政補助20元,旗財政補助40元,農牧民個人每年繳納參合基金30元。
新農合資金分配方式是:155元為住院大病統籌基金,年度內籌集基金總額的3%作為新農合風險基金,用于支付大病醫療保險費用超過預警線時使用。
第九條新農合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旗財政設立基金專戶,對基金進行專戶管理;建立健全新農合基金預決算制度、支付預警報告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自覺接受旗合管委和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條籌資辦法。基金籌集以年度為單位,整戶參加為原則,一次性繳清30元參合費,并從下年度開始享受新農合待遇,年度內不辦理補交或退出手續。個人繳納部分由各蘇木鎮人民政府與嘎查委員會負責籌集,于每年11月20日前收繳下年度新農合基金,以蘇木鎮為單位統一上繳至旗財政新農合基金專戶。參合的個人基金為一年一繳納。
有條件的蘇木鎮、嘎查集體經濟可對本蘇木鎮、嘎查農牧民參加新農合給予適當補助。
農牧區五保戶、低保家庭、特困殘疾人等參加對象,經各蘇木鎮政府、旗民政局與殘聯確定后報旗財政局和旗合管辦,其個人繳納部分由旗民政局劃入旗財政新農合基金專戶。上述人員名單必須在本蘇木鎮、嘎查進行張榜公布(期限不少于30天),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一條新農合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借支挪用。每年收支帳目定期向社會公布,基金結余轉入下一年度使用。
(新農合基金結余或超支數額較大時,旗合管委將調整基金籌集標準、報銷比例,對年度內住院費用超過1萬元以上的患者給予二次補償或為參合者進行免費體檢)。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旗合管辦所需事業經費由旗財政預算另行安排。
第十二條各級合管辦要建立本轄區參合農牧民基金臺帳,設立住院大病統籌支出、貧困醫療救助支出等科目。
第三章基金的兌付
第十三條參加新農合的對象,因患病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其住院醫藥費超過起付標準,即可分段按比例報銷,報銷設置起付標準和最高封頂標準。
特殊病種(指重癥糖尿病、重癥肝炎、癌癥晚期、慢性腎功能衰竭、高血壓3期、腎移植術抗免疫排斥、中風后遺癥和冠心病)的門診醫藥費年累計數額較大,超過起付標準時,可按住院報銷標準予以分段報銷。
第十四條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報銷范圍參照《新農合基本用藥目錄》與《新農合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范圍和住院床位費支付標準管理辦法(暫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新農合基金不予兌付范圍
一、超出新農合基本用藥目錄范圍的;
二、超出新農合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范圍和住院床位費支付標準范圍的;
三、未經批準轉旗外診治的醫療費用;
四、在私立醫院(診所)、藥店就醫與購買藥品的;
五、因不接受預防接種所致疾病的醫療費用;
六、器官移植等特殊醫療費用;
七、就醫交通費、營養費、陪護費;
八、因公傷、計劃生育、交通事故、斗毆致傷、自殺、自購藥品、第三者責任事故致傷有明確賠償對象、犯罪行為、酒后滋事而發生的醫藥費用;
九、整形美容及出國、赴港、澳、臺地區期間發生的醫藥費用;
十、各種減肥、增胖、增高等項目的一切費用;
十一、各種自用的保健、按摩、檢查和治療器械具費用;
十二、近視眼矯正術、氣功療法、音樂療法、保健性的營養療法、磁療等;
十三、性傳播疾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十四、醫療事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十五、其他不屬于基本醫療范圍內的項目。
第十六條新農合基金的使用實行大額醫療費補助為主,小額醫療費補助為輔的辦法。新農合基金中155元與基金儲蓄利息為住院醫療基金,用于補償農牧民因病在醫療機構就醫的住院費用。
一、住院、特殊病種門診醫藥費報銷標準:
起付標準:旗蘇木鎮衛生院為100元,旗級醫療機構為200元,旗外國家非營利性公立醫療機構為300元,特殊病種門診醫藥費為500元,起付標準(含)以下不予報銷。
1、旗內醫療機構分段報銷標準:
超過起付標準至5000元部分,報銷40%;
5001元至10000元部分,報銷50%;
10001元至25000元部分,報銷60%;
25001元以上部分,報銷70%;
當年報銷最高封頂報銷額25000元。
2、旗外醫療機構分段報銷標準:
超過起付標準至5000元部分,報銷30%;
5001元至10000元部分,報銷40%;
10001元至25000元部分,報銷50%;
25001元以上部分,報銷60%;
當年報銷最高封頂報銷額25000元。
二、新農合基金的醫藥費用報銷方式,采取剔除自費部分的住院醫藥費用總額超過起付標準的,分段按比例報銷。參加新農合的對象全年二次以上(含二次)住院的,分期給付。
三、在外打工人員或外出辦事人員,因患病需在外地旗縣級以上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參合者,需憑入院診斷書在住院后7日內報旗合管辦備案。并于出院后30日內憑出院診斷書及有效票據等報旗合管辦審批,按報銷標準予以補償。
四、參合者因病情需要轉旗外醫療機構住院治療者,需由旗直醫療機構出具轉院診斷書,在新農合轉院登記表填寫新農合專家組意見及轉院意向并加蓋公章,報旗合管辦備案后,外出診治醫療費用方可按標準予以報銷。
五、60周歲以上的參合人員、獨生子女戶與雙女結扎戶在補償住院醫療費時,其報銷比例均上浮2%;住院藥費超過25000元,屬特困戶參合者,在新農合有節余資金的情況下,經嘎查、蘇木鎮、旗合作醫療管理組織逐級批準,可適當提高報銷比例。
六、參加新農合的對象,如戶內有人口變動,其參合資格在下年度應進行變更。如家庭成員死亡,報銷權不得繼承。
第十七條對因患大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已在新農合基金中進行較大額度補償,但生活仍然非常貧困的,由本人或法定監護人提出救助申請,報蘇木鎮、旗合管委審核,由旗民政部門審批給予醫療救助。
第十八條新農合基金的報銷,以出院時間為準,在出院后的30日內結清,逾期不予報銷。
參加新農合的對象,醫藥費用先由本人墊付(住院報銷的入院時間須在參加新農合年度之內)。出院后30天內憑住院醫療費發票、新農合轉院證、出院診斷書、醫療費日清單(清單數量、金額需與發票金額相符)與《新農合證》復印件到蘇木鎮合管辦,由各蘇木鎮合管辦填寫《新農合住院(特殊病種)醫藥費報銷審核表》,進行初審工作。全程代辦員(蘇木鎮合管辦成員)全程,以報帳制形式,到旗合管辦核報,經旗合管辦復審后,由各蘇木鎮全程代辦員負責報銷款的發放。
特殊病種的門診醫藥費用,先由本人墊付,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直接到旗合管辦報銷。報銷時須提供年度內在所有定點醫療機構門診醫藥費用發票及藥品清單或處方等有關票據。
第四章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九條經核準的本旗蘇木鎮衛生院、旗級醫療機構為我旗新農合的定點醫療機構。
第二十條定點醫療機構主要職責
一、對就診病人進行身份確認,各定點醫療機構在接收參加新農合對象就診時,須對其人與新農合證進行身份核實;
二、嚴格執行診療項目和用藥的有關規定,特別是對自費藥品和自費檢查的項目應履行告知義務;
三、根據需要,及時填寫《新農合特殊病種申報表》、《新農合轉院登記表》等上報旗合管辦審批;
四、負責提供參加新農合對象住院的收費收據(包括費用分類清單或附處方)與住院證明等有關材料,為醫藥費報銷審核工作提供方便。
第五章票據管理
第二十一條收取新農合基金統一使用由財政部門監制的收費收據。
新農合基金個人繳納部分,由蘇木鎮政府及嘎查委員會統一收繳,以戶為單位開具收費收據,造冊登記后張榜公布。
收費票據由旗合管辦統一向旗財政局領取,各蘇木鎮合管辦到旗合管辦領取。
各蘇木鎮合管辦每年11月20日前,將收繳資金的票據存根、《參加新農合人員統計表》等上交到旗合管辦。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必須遵守新農合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醫療操作規程,規范醫療行為,維護新農合整體利益。定點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暫停三年的執業活動等處理:
一、將未參合者的醫藥費記入參合者的;
二、將不屬于報銷范圍的醫藥費記入可報銷范圍內的;
三、將不符入院標準的參合者收住院而產生醫療費用的;
四、大處方、人情方、不合理用藥、不合理檢查的;
五、偽造醫療文書及有關資料,未經親自診查而簽署診斷、治療等醫學證明的。
六、參合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當年享受新農合待遇的資格,并依法追回支付款:
1、將《新農合證》轉借他人使用的;
2、將他人醫藥費用記入本人住院費用的;
3、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套取新農合基金的。
七、定點醫療機構對醫務人員教育監督不力的,給予醫療機構通報批評,取消單位年度評先資格,情形嚴重的,暫停或取消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第二十三條旗、蘇木鎮新農合管理人員在新農合管理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給予報銷的,責令其追回所報款項;無法追回的由責任人承擔,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移送有關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在旗級衛生行政、財政、審計部門設立新農合監督員和審計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新農合基金進行審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七章舉報受理及獎勵
第二十四條旗合管委將對各蘇木鎮和有關部門新農合工作定期進行考核。對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蘇木鎮、部門和個人,由旗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規定造成損失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領導責任。
第二十五條旗合管辦負責受理違反新農合政策行為的舉報,并在受理舉報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核查,依據核查事實作出處理并抄報相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