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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康菲;外資立法;完善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從“康菲”漏油事件看我國外資立法的完善
收錄日期:2012年5月9日
一、改革開放后我國外資立法的發展
外資法是資本輸入國為吸收和利用外國直接投資而建立的有關保護、鼓勵和管制外資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外資法體系指資本輸入國有關調整外資的法律制度體系,包含外資法和其他相關的國內法規范。改革開放以來,為了大量吸收外資,中國不斷加強對外資的法律保護。我們認為,中國應對國際投資自由化趨勢的立法導向,應區別外資經營階段和外資準入階段,分別對待。
(一)對外資經營法律管制的逐步放松。由于人們改革開放意識的加強、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中國國內企業競爭能力的不斷提高,中國針對外商投資企業經營階段的管制性立法已呈明顯的放松之勢。以2000年和2001年分別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條例》所作修改為例,這次舉措明顯地放松了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法律管制,被取消或被修訂的投資措施有:確定企業投資總額的要求;接受企業主管部門指導、幫助和監督的要求;企業技術轉讓協議須經主管部門同意要求;產品內銷的價格要求;以及向企業主管部門和審批機關報送或抄報會計報告的要求,等等。至于這些修改的優劣,筆者不做評價,但是從“康菲”事件的發生以及其漫長的處理過程可以略見一斑。
(二)對外資準入法律管制的部分加強。雖然總體上看,中國在逐步放寬對外資準入的法律管制,但從微觀方面看,國家還是對外資質量進行必要的宏觀調控。
1、有關外商“投資方向”的調控。為了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需要,中國加強了對外資投向的管理。例如,2003年商務部和科技部聯合了《鼓勵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產品目錄》,通過對外資準入的法律調控,實行合理的產業政策,對促進中國產業結構的優化有重要的意義。再如,中國原來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現行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以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對于某些產業的外商投資設置了股權要求,并規劃了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等,這些都有利于抑制外商投資企業壟斷國內市場行為的發生。
2、有關外商“投資條件”的設置。中國區分不同行業,制定了大量的利于外資的單行條例。但是,利用外資的質量不高,除了表現在投資結構不合理之外,還表現在投資項目小、投資者多為來自臺灣、香港、澳門的中小投資者,歐美大型跨國公司的投資不多。為了從法律上“把好入門關”,我國對引進外資質量做了微觀調控:首先,規定對外資項目的最低注冊資本及經營管理人員要求等,其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證在中國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能達到一定的投資規模,并提高企業的資金密集程度,同時保證其具有相應的經營能力;其次,設置有關外國投資者的資格要求,包括對其經營規模、經營業務、經營歷史和經營人才等方面的要求,有助于阻卻小型的、不成熟的外國投資者進入中國。
二、當代中國外資法體系的重構目標及內容
中國外資法是在計劃經濟時代產生,在國內經濟體制改革中逐步發展起來的,因此,兼具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因素。在中國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目標之后,中國外資法體系的調整勢在必行。
中國外資法的重構目標是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實現內外資基本統一使用的且符合國際通行規則的外資法體系。具體而言,需要達到的目標包括:(1)實現中國外資法體系內部的統一和協調;(2)實現中國外資法體系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協調;(3)實現中國外資法體系與國際通行規則的協調。
為了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中國外資法體系應由以下各部分構成:
1、完善外國投資法。外國投資法是有關外資的基本法,也是專門性統一外資單行法規、規章的基礎或依據,是中國外資法體系的核心,其基本內容和基本原則應該包括如下內容:
A立法宗旨,闡明外資法的宗旨是促進、鼓勵和規范外國投資的活動,保障外國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同時,要求在中國境內的外國投資者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
B外資和外國投資者的定義,主要解決法人國籍的認定標準等問題,在繼續一般采用設立地標準的同時,也可考慮在一些特定情況下,結合采用“資本控制標準”。
C外國投資方式,即允許外國投資者以貨幣、實物等有形財產和技術等無形資產進行投資,鼓勵以高新技術投資,同時確定有形財產與無形財產投資的比例。
D外資組織形式,除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等典型組織形式外,對近年出現的新的外資組織形式,包括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性公司、跨國并購、建造、經營、轉讓等予以確認和規范。同時,明確外國投資者可以采取中國商業組織法允許的各種商業組織形式,完善對新的外資組織形式的調整。
E外資投向和外資準入程序,對禁止、限制和鼓勵外國投資的領域做出原則性規定,明確規定外資準入程序和條件。根據中國國情和國際通行規則,采用審批制和自動核準制相結合的程序,即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領域的外國投資仍實行審批制,對其他領域的外國投資則實行自動核準制。
F外資待遇,對外資實行國民待遇原則、公平待遇和優惠待遇等。
G外資原本和利潤的轉移,實行匯兌自由原則。
H外資法律保護,對國有化和征收及其補償標準等做出原則性規定,堅持國有化和征收的合法性和“適當補償”的原則。
I投資爭議的解決,規定外國投資者與中國投資者之間的投資爭議和外國投資者與中國政府之間的投資爭議的解決方式,包括提交“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解決方式。
2、通過外資并購和兼并國內企業擴大外資在華投資立法發展。近年來,在世界上并購已成為一種重要的跨國投資方式。反觀中國,以并購方式吸收的外資數量相當有限。在全球的跨國投資總額中,以外資并購方式進行的投資已經占到80%以上,成為國際投資的主流。2000年以來,中國制定并實施了一系列法律規定為中國企業的收購整合指明了政策上的方向。不僅明確了外資并購的形式,并且允許以股權作為一種對價支付手段。對外資并購的具體操作程序做出詳細的規定,強化審查和批準的環節。重新認識了外商投資企業的本質內涵。明確特殊目的的公司身份,對其在境內收購和境外上市做出了嚴密、細致的規定。進行了反壟斷審查,使得企業并購不得損害國內消費者的利益,不得排除或限制競爭,不得造成過度集中。
3、促進外資法與企業法的協調。企業法是調整國家對企業以及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發生的一切經濟關系和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從經濟發展的角度看,企業側重從經濟發展所需要的動力、從微觀方面,以提高效率來幫助人們利益的實現,而外資法側重從協調宏觀方面優化經濟結構和減少經濟波動對社會造成的破壞,從而提高效率來保證人們的利益,雖然二者的出發點不同,但目的是一致的。因此,在以后修訂外資法的過程中,可以協調內資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使二者逐漸統一適用。
4、其他法律與外資法的協調。首先,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需要在法律層面上確立外資經濟在中國的地位;其次,與外國投資法協調統一的專門性外資單行法、規章需要針對新形勢和新情況做出相關規定補充外資法的漏洞和不足;再次,涉及外資的統一經濟法和民商法主要調整外資在經營階段的活動,需要統一適用于內外資企業在經營階段的活動,對外資實行國民待遇,促進中國法制的統一;最后,國際投資條約是保護、管制和鼓勵外資的國際法依據,有必要成為中國外資法體系的一部分。
雖然中國的外資立法發展很迅速,但其成長過程中的漏洞和缺陷不容忽視,我們必須努力改進避免類似“康菲”事件的再次出現。相信在中國市場經濟制度完全確立時,中國的外資法體系將由調整外商投資的統一的外國投資法與統一的經濟法和民商法的相關法規構成。
主要參考文獻:
[1]陳安.國際經濟法學專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