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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圍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價值形成的源泉問題,我們面臨許多需要理論回答的實際問題:創造商品價值的勞動外延與內涵的發展變化,私營企業主的經營管理活動與收入問題,按生產要素分配與勞動價值論。這些,都提出了深化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勞動價值論的研究和認識的任務。
勞動價值論是政治經濟學的基礎理論。在《資本論》第一卷第一章里,馬克思在集中分析商品的兩個因素和體現在商品中的勞動的二重性的基礎上,著重指出,生產商品的一般人類勞動耗費作為相同或抽象的人類勞動,凝結為商品的價值。價值的量是由生產商品耗費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勞動是價值的實體,是創造價值的唯一源泉。價值是商品的社會屬性,表明人與人之間的勞動交換關系。從而創立了科學的勞動價值論,并為剩余價值理論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一、創造商品價值的勞動外延與內涵的發展變化
在當前信息化知識經濟新形勢下,作為商品價值源泉的勞動,同《資本論》寫作年代相比,在內涵與外延方面,都有許多新的發展變化。
1.創造價值的生產勞動的部門范圍擴大創造價值的生產勞動,《資本論》主要是指直接物質生產領域的勞動以及生產過程在流通領域繼續的那一部分勞動,即運輸、包裝、保管等勞動而言的。而把從事商品形態變化(買賣商品)方面的勞動以及直接物質生產領域之外的許多服務部門的勞動,都視為非生產性勞動,不創造價值。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非直接物質生產領域包括流通部門和服務部門的第三產業迅速擴展,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地位與作用越來越重要。這些部門不生產有形的物質產品,但生產無形產品和勞務為社會提供必要的生產和生活服務,滿足人們物質文化生活需要。這就意味著創造價值的生產勞動的部門范圍擴大了。不僅把流通部門,而且把第三產業中為社會生產和人們物質文化生活提供服務的眾多經濟部門包括進來。這些部門的勞動是生產勞動,是非物質生產的生產勞動,其抽象勞動同樣凝結為價值,其價值量同樣用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衡量。
2.科技勞動與經營管理勞動的作用強化馬克思重視科學技術和經營管理在商品生產中的重要作用。在《資本論》第一章談到決定商品價值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與勞動生產力的關系時,就指出勞動生產力的決定因素包括“科學的發展水平和它在工藝上的應用程度”。以后,在第十一章談到協作時又指出,一切規模較大的社會勞動或共同勞動,都需要指揮,以協調個人的活動。一個單獨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揮自己,一個樂隊就需要一個樂隊指揮。對于協作勞動這種管理、監督和調節的職能是必須進行的勞動。馬克思認為生產過程中科技工作者的勞動和經營管理者的勞動,是創造價值的生產勞動。這在《資本論》關于“總體工人”的論述中表述得很清楚。“隨著勞動過程本身協作性質的發展,生產勞動和它的承擔者即總體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擴大。為了從事生產勞動,現在不一定要親自動手;只要成為總體工人的一個器官,完成他所屬的某一種職能就行了。”在作為《資本論》第一卷手稿部分的《直接生產過程的結果》一文中,馬克思更明確指出,在“直接商品形成過程”中,“有的人多用手工作,有的人多用腦工作,有的人當經理、工程師、工藝師等等,有的人當監工,有的人當直接的體力勞動者或者做十分簡單的粗工”,清楚地說明了科技工作者和經營管理工作者,也是創造價值的生產勞動者。科技勞動和經營管理勞動是復雜的腦力勞動,其創造的價值相當于多倍的簡單勞動。當今世界是信息化知識經濟時代,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科技勞動和經營管理勞動,已經成為勞動的重要形式。知識和智力是知識經濟時代的主要經濟資源。當代市場競爭,突出表現為科學技術的競爭,科技勞動在經濟活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勞動分工的細化,生產過程成為一個龐大復雜的系統工程;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全球化趨勢加快,市場競爭日益激烈,使經營管理勞動的作用,顯得尤為突出。這些是一百多年前《資本論》寫作年代不可能預料到的。科技勞動和經營管理勞動在價值形成中的作用極大的強化了。
3.創造價值的勞動的復雜程度提高一是就創造價值的“總體工人”來說。當代社會生產由過去的體力勞動為主逐步轉向以腦力勞動為主,整個勞動者隊伍日益趨向知識化、技能化、白領化。“總體工人”中從事以腦力勞動為主的勞動者的比例增加了,“總體工人”的勞動復雜程度提高了。復雜勞動等于倍加的簡單勞動,因而“總體工人”創造價值的能力提高了。二是就創造價值的勞動者個體來說。作為“總體工人的一個器官”,“完成他所屬的某一種職能”的所有勞動者,形成其勞動能力基本要素的科學文化與技術素質都提高了,勞動能力中腦力勞動的成分增多了,勞動的復雜程度提高了。科技工作者和經營管理人員的素質與能力也在不斷提高。這就是說,參與價值創造的勞動者,其創造價值的能力都提高了。
4.決定價值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國際市場作用加大勞動價值論指明,決定價值量的不是商品生產者的個別勞動時間,而是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在現有的社會正常生產條件下,在社會平均的勞動熟練程度和勞動強度下生產某種商品所需要的勞動時間,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在市場競爭中形成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也指社會總勞動時間分配給每一種特殊商品生產的必要比例量。如果某種商品生產的數量超過社會總勞動時間中它所應占的必要比例量,就出現供過于求,價格低于價值;如果某種商品的生產達不到其所應占的必要比例量,就出現供不應求,從而使價格高于價值。如此調節供求平衡和資源配置。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的聯系越來越緊密,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形成的國際市場因素的作用越來越大。一方面,正常的社會生產條件和平均的勞動熟練程度、勞動強度,要從世界市場來看,如果一國生產不能達到世界市場水平,其生產過程中耗費的超過世界市場正常生產條件的勞動,就不能形成價值;另一方面,社會總勞動時間分配給某種商品生產的必要比例量,也要從世界市場的資源配置和供求關系來看。馬克思十分了解世界貿易和國際市場的作用。但按照從抽象到具體、從簡單到復雜的敘述方法,《資本論》第一卷對勞動價值論的論述,基本上舍棄了國際市場這一重要因素。當前,經濟全球化進程不斷加速,應從全球化角度把國際市場因素的作用考慮進來,深化對勞動價值論的研究與認識。
二、私營企業主的經營管理活動與收入問題
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私營經濟是生產資料屬于私人所有,由私人雇工經營的一種經濟形式。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與完善,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過程中,私營經濟獲得了迅速發展,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不斷提高。怎樣認識私營企業主的經營管理活動,是不是勞動,創不創造價值?怎樣看待私營企業主的收人,是勞動收人還是剝削收人?這些問題,要從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經濟發展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地給予全面的認識。 關于資本家的經營管理活動,如前所述,馬克思在關于資本主義管理的必要性和關于“總體工人”的論述中,指出了其屬于生產勞動范疇,同體力勞動者一樣創造價值。同時,關于資本主義企業管理的必要性,馬克思提出了資本主義管理二重性學說:一方面,資本主義的管理是由社會勞動過程的性質產生的一種職能;一方面,這種職能又是剝削雇傭工人所需要的職能。據此,有的論者認為,資本家的管理活動服從于管理的第二重性質,從屬于剝削雇傭勞動的職能,不屬于生產勞動,不創造價值,資本家的一切收人都是剝削收人。我們認為,資本主義企業管理的二重性是同時存在的,不能由某一重性質就否定另一重性質的存在與作用,不能由于資本家為了獲取雇傭工人的剩余勞動而進行的管理,就否定由社會勞動過程性質產生的管理職能的生產性。馬克思在另外的地方說過:“資本家在生產過程中是作為勞動的管理者和指揮者出現的,在這個意義上說,資本家在勞動過程本身中起著積極作用……這種與剝削相結合的勞動……當然就與雇傭工人的勞動一樣,是一種加人產品價值的勞動。”顯然,馬克思在這里明確肯定了資本家作為生產的指揮者和管理者的勞動,是與剝削相結合的勞動,屬于形成商品價值的生產勞動。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私營企業,是在黨的改革開放政策鼓勵下,在公有制經濟主導下發展起來的,對促進經濟增長,擴大勞動就業,滿足人民生活需要和推進市場化改革,發揮了越來越大的積極作用。私營企業主和其他新生社會階層一樣,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私營企業主的正常經營管理活動,是創造價值的生產勞動。并且,如果他有高水平的管理知識與技能,或者同時從事企業高科技產品研制開發工作,兼有企業管理和科技工作職能,則他就不是一般的私營企業主,而是民營企業家。他的管理勞動與科技勞動,是高級的倍加的生產勞動,創造更多的價值。我們也應看到,私營企業主的收人,尤其是較大規模私營企業的企業主收人,除了相當于管理勞動報酬和科技勞動報酬的高工薪收人外,還有一大部分來自于資本收人。這種資本收人,雖然按其本源來說,都是勞動者提供的無酬勞動,屬于剝削收人,但不同于資本主義制度下資本家的剝削收人,是私營企業主,按其所提供的“資本”這種生產要素的貢獻參與分配的所得,是在社會主義公有制主導下的非勞動收人。它為國家增加稅收,為社會提供積累,有利于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繁榮。不能無視其現實的積極作用,簡單化地把勞動和資本對立起來,以勞動和剝削作為是非取舍的絕對標準,而不切實際地予以歧視和否定。
三、按生產要素分配與勞動價值論
在深化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勞動與勞動價值論的討論中,有一些論者認為,我國現在既然實行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確立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原則,這就表明,勞動創造價值的理論與現實不符了,勞動價值論不能說明按生產要素分配的根據。實行按生產要素分配就得承認各種生產要素都參與價值創造,都是價值的源泉。有些論者還引證說,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中就說過,“勞動不是一切財富的源泉”。怎樣認識這一問題?
首先,這種觀點把價值的創造同財富(使用價值)的創造混淆起來了。他們談論價值創造時,實際上指的是財富(使用價值)的創造。馬克思在批判《哥達綱領》中“勞動是一切財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的論斷時說:“勞動不是一切財富的源泉,自然界同勞動一樣也是使用價值(而物質財富就是由使用價值構成的)的源泉。”他還引用了資產階級古典經濟學家威廉·配第的一句名言:“勞動是財富之父,土地是財富之母。”可以很清楚地看出,馬克思在這里說的“勞動不是一切財富的源泉”是就使用價值說的,并不是說勞動不是一切價值的源泉。馬克思創造性地提出了勞動二重性學說,科學地揭示了商品價值的源泉是一般人類抽象勞動,價值是一定的體力和腦力耗費的結晶,不包含任何物質元素。勞動是創造價值的唯一源泉,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說的。至于構成物質財富的使用價值的源泉,則包括具體勞動和物質資源兩個方面。使用價值(財富)的創造,是由所有生產要素共同進行的。勞動、資本、土地、技術等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所以說“勞動并非它所生產的使用價值即物質財富的唯一源泉”。
其次,這種觀點把價值的創造同價值的分配混淆起來了。有的論者鑒于確立按要素貢獻參與分配的現實,提出勞動和各種生產要素都創造價值,以之論證現行收人分配制度的合理性。事實上,價值創造與價值分配屬于兩個不同的范疇,各有不同的規定性。價值創造與勞動有關,價值分配則與要素所有權有關。價值是勞動創造的,但創造出來的價值如何分配,則是由所有制關系或所有制結構決定的。只要存在所有權差別、生產要素的所有者就要參與價值的分配,這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生產要素所有者獲得收人,是其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如果他不能通過所有權來獲得收人,所有權在經濟上得不到實現,就是否定了所有權,就是違背了客觀規律。
[論文摘要]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社會轉型時期,我國經濟社會中出現的失信行為和信用危機,已經嚴重地危害了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因此必須加快國家信用管理體系建設,奠定社會誠信制度的基礎;加快法制建設步伐,為社會誠信制度建設提供法律支持;大力弘揚誠信精神,扎實推進社會誠信制度建設。
誠實信用是社會主義公民道德的核心內容之一。進入新世紀,黨和國家把“明禮誠信”寫入了《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中。我國民商法也把誠實信用確定為基本原則之一。但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社會轉型過程中,一些公民和經濟組織的“利”和“義”的天平卻慢慢發生了失衡,各經濟主體受到了利益價值的挑戰,信用危機已經在社會上時時出現。失信行為已經危害到國家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因此,誠信問題已經成為一個需要全社會認真對待的重大社會問題了。
一、當前我國社會誠信缺失的危害及成因
當前,我國的社會誠信狀況不容樂觀,有社會學家、經濟學家甚至認為,我們的經濟社會生活中正在發生著誠信危機。信用環境惡化已經對經濟社會生活產生諸多嚴重危害。經濟學家茅于軾在分析我國總需求不足、市場疲軟的原因時指出,總需求的不足禍在信用短缺。我國一些經濟組織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拖欠貸款、稅款,違約和制售假冒偽劣產品,以及披露虛假信息、質量欺詐等不誠信行為,增大了國民經濟運行的摩擦力!直接增加了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成本,揭制了國民經濟的健康持續快速發展。信用是企業最寶貴的無形資產和產品附加值。我國當前經濟發展總需求不足,企業國際競爭力不強,其根本禍根就在信用短缺。概括地講,信用環境惡化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危害表現在五個方面:一是市場缺乏信用將嚴重影響社會的投資和消費。二是破壞企業的正常經營,加大企業運管成本,削弱企業競爭力。三是影響政府對宏觀經濟的調控,使宏觀調控政策難以發揮作用。四是信用惡化還直接破壞社會法制基礎,經濟主體以種種不正當的手段競爭,各類經濟主體難以形成以契約為基礎的法律框架。五是信用危機造成社會風氣敗壞,道德水平下降,制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當前社會轉型期誠信缺失產生的原因:一是傳統誠信觀念沒有及時更新,不能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要求。我國儒家傳統的誠信不是作為人們的權利、義務來確定的,而是為人們修身養性所追求的目標。它的誠信行為規范是特殊主義的,不是普遍主義的。它認為道德的誠信應該是出自內心的、自愿的、不計利害的,是一種很高的道德境界,只有經過自身長期修養才能達到的圣人境界。而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誠信是面對全體公民、組織的基本道德要求,是一切經濟主體必須遵循的起碼的道德義務。二是同我國政治、經濟體制轉型有關。在以往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整個社會被組織成一個全國大一統的企業,社會各部門、各單位、各利益主體不是以經濟利益、以誠信為紐帶聯系起來的,而是以一系列行政命令、指令性計劃聯系起來的。在當前政治、經濟體制轉型期,傳統的思維方式、行為方式仍然發揮著影響,抗拒著市場經濟的沖擊。特別是在追求各自經濟利益時,開始顯得張慌失措,無所適從,導致欺詐、賴賬等失信行為發生。三是沒有健全的法律制度、誠信制度體系對誠信缺失者予以嚴懲,使失信者無所畏懼,結果造成信義貶值,誠信受到嘲弄,這是當前誠信缺失極為重要的原因。失信者支付極小的成本,卻能夠獲得極大的收益,加之法律制度不健全,就給心存詭異者留下可乘之機,他們鉆法律的空子,大肆利用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交易優勢,聚斂不義之財。四是司法制度不完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更使不法之徒有恃無恐,變本加利破壞誠信。誠信體系缺乏司法保護,失信者不能及時得到嚴厲制裁,守信者不能得到有效保護,導致“劣幣驅逐良幣”現象產生。五是社會轉型期,市場經濟沖擊及宣傳和思想教育工作滯后,造成人們思想混亂。加之經濟結構調整,出現大量下崗職工及弱勢群體,社會分配差距不斷拉大,貧富懸殊等社會現象發生,都引發拜金主義滋生,道德觀、價值觀混淆,使社會信用環境整體惡化。
二、加強社會誠信制度體系建設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選擇
(一)建立完善的社會誠信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和良性運作的一塊基石
市場經濟既是法制經濟,又是誠信經濟,完善的市場經濟必然有發達的誠信制度體系相伴隨。因此,發達完善的誠信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不可或缺的基礎制度之一。市場經濟是建立在誠信基礎之上發達的商品交換經濟,誠信是構成現代市場經濟的一個基本要素,一切經濟活動的開展都離不開誠信。不僅要有完備的信用形式、發達的信用工具,而且需要構建健全的社會誠信制度。市場經濟對誠信的需求源于信息的不對稱,信息不對稱是市場經濟固有的特征,往往會導致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可以說,一個規范有序的市場,誠信是市場主體的準入證和通行證。因此,誠信是市場經濟必不可少的構成要素,誠信制度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健康發展和運行的基石。
(二)建立完善的社會誠信制度是經濟主體追求長遠利益的迫切要求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經濟主體都會自覺遵從經濟學的理性法則,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利益最大化不會在一次交易中完成,只能在長期不斷的交易中逐步積累和實現。如果經濟主體通過不誠信的方式謀取不正當的利益,那它必定是短命的,不可能維持長期的欺詐和投機取巧行為,因此它也不可能不斷發展壯大,取得最大的經濟利益。這就是當今許多跨國大公司、知名企業格外重視信譽的原因。一句話,企業要健康發展,并不斷取得越來越大的經濟利益,就必須樹立誠信形象,維護其信譽。當然維護信譽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不過這種成本付出是值得的。因為誠信形象不但是無形資產,也是有形資產,它能給企業帶來實實在在的經濟效益。如名牌產品銷量大、價格高等。也就是說,企業維護信譽也是一種投資,同樣可以從中取得凈收益,這種凈收益是企業維護信譽付出的成本與所獲收益之差。其成本是企業為維護信譽而放棄的機會成本,諸如信守承諾而蒙受的經濟損失,為保持良好的財務比率而放棄的投資機會等。
(三)建立完善的社會誠信制度體系是提高經濟效益,節約社會成本的必然選擇
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經濟道德、市場理論要求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必須有完善的誠信制度體系,要求人們具備契約意識和嚴格遵守契約的約束。誠信、契約精神是社會經濟運行的劑,它能保證各項經濟活動順暢進行,節約社會成本,提高經濟運行效率,從而提高全社會的經濟效益。無視契約精神,信用短缺,缺乏誠信使我們浪費了大量的時間和金錢,造成許多無謂的損失,使整個社會的交易成本無端增加,導致經濟運行不暢,加大經濟運行的內耗和磨擦力,甚至導致社會經濟秩序混亂。我們進行經濟體制改革,根本目標是加快經濟發展,提高經濟效益。但我們在市場化的改革中,如果不解決誠信缺失問題,就會抵消體制創新所產生的效率和效益。
(四)加入WTO要求我國盡快建立和完善社會誠信制度體系
當前我國的各類經濟主體,公民、企業、銀行、中介組織、政府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誠信缺失。如公民的納稅意識、知識產權意識相當薄弱;企業不信守合同,拖欠債款和賴賬;銀行呆帳率過高;政府官員以權代法,地方保護;就連本應最具信用形象的社會中介組織,同樣也存在信用危機問題。我國加入WTO后,首要的任務之一就是建立和完善社會誠信制度體系,維護好國內市場秩序。這不但有利于國內企業的健康發展,闊步邁向國際市場,而且有利于營造良好的國內投資環境,擴大對外開放,招商引資,吸引跨國公司投資。誠信是世界各國人民普遍認可的道德規范,歷來是做人和發展事業的根本,是社會得以形成凝聚力,社會競爭力得以提高的根基,沒有高度完善的社會誠信制度體系,我國將難以參與國際競爭。同時,誠實守信也是文明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石,中國現代化進程需要重建社會誠信制度體系,降低效用風險的危害。因此,在WTO環境下,建立和完善社會誠信制度體系,已刻不容緩,已成為事關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與穩定,走向世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大事。
三、建立和完善我國社會誠信制度的思考
誠信是社會道德的基本要求,是現代社會成員必須恪守的基本準則之一。它不僅體現了社會成員互相交往中的自我約束,同時也是保證市場經濟下契約和文明規則實現的前提。構建與世貿組織規則相適應的社會主義的誠信制度體系,是擺在我國面前的重要任務。
(一)加快國家信用管理體系建設,奠定社會誠信制度的基礎
目前我國尚處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市場發育狀況和社會信用環境還很不理想。因此,還不能單純依靠市場的力量來推動社會誠信制度體系建立,需要政府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予以推進。加快國家信用管理體系建設是推動全社會建立誠信制度體系的基礎。加快國家信用管理體系建設應抓好五個方面的工作:一是盡快完善國家信用管理體系建設的相關法律法規。二是進一步加大國家信用政策法規貫徹執行力度和執法力度。三是積極建立公民、組織信用征集、評價、管理體系以及相應的數據庫,為實現信用科學管理奠定基礎。四是推動社會信用服務中介機構發展。五是積極推動經濟組織進一步加強信用管理。
(二)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把公民道德建設與法制建設緊密結合起來,為加強社會誠信制度體系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持
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誠信,不但包含倫理道德因素、經濟因素,更離不開社會法律制度,它們相輔相成,不可分割。加強公民誠信道德建設是一個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既要靠教育,更要靠法治。
因此,要建立和完善社會誠信制度體系,一要把社會法制建設與公民道德建設結合起來。在公民中樹立遵紀守法的觀念,樹立把個人合法權益與承擔社會責任相結合、相統一的觀念。二要努力為公民道德建設提供法律支持。在抓好法制宣傳教育的同時,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各種違信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經濟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三要重視培養公民的契約精神。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以契約精神為核心的契約文明是構建現代法治與現代德治的思想基礎之一,契約精神是文明公民應該具備的一種素質,它是平等觀念、自主意識、合作精神、誠信能力的有機結合。四要恪守司法職業道德,為公民道德建設作出表率。國家的司法隊伍、公務員隊伍以及其它公職人員隊伍,代表著國家形象、社會形象,必須在廉潔從政、執政為民、公正司法、加強自身修養、嚴格自律、忠于職守等方面作出榜樣,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形象,促進全體公民的道德建設和社會誠信制度建設。
(三)在全社會大力弘揚誠信,扎實推進社會誠信制度體系建設
中華民族有深厚的道德底蘊和文化、文明底蘊,我們要充分挖掘和發揮堅持操守、講究誠信的優秀的傳統道德資源,結合現代法治精神,積極構建現代誠信制度體系。具體應在以下幾方面下功夫:一是務虛與務實相結合。建設社會誠信制度體系,宣傳教育固然重要,但不能僅僅停留在輿論防惡上,還必須出實招,必須堅持用法治的、行政的、經濟的等多種手段,激勵和表彰講誠信的人和事,譴責和嚴懲不講道德和不守誠信的人和事。二是把外在制裁和內在制裁結合起來,積極構建道德制裁力和約束力。外在制裁發揮社會規范和限制作用,內在制裁發揮自我約束作用。三是不斷提高政府的社會誠信度。政府的誠信主要表現為政策的相對穩定性,依法行政,打破地方保護,維護統一的市場秩序,維護公平、公開、公正的交易秩序和原則。
關鍵詞:強制性規范 意思自治 任意性規范
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自20世紀以來一直影響著商法和經濟法的發展。由于經濟法本身并沒有形成統一的理論體系,更沒有能成功地制定出法典,因此在商法和經濟法的關系上,理論上的觀點莫衷一是。這一差異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所導致的,經濟法調整社會全部經濟關系,商法調整商事關系。商法強制性規范與經濟法強制性規范二者之間的關系對于分析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起著重要作用。
一、商法強制性規范與經濟法強制性規范概述
法律規范是構成部門法的最基本的要素之一,每一部部門法由于其調整對象以及調整手段的特殊性,在微觀的法律規范層面都各有特色。強制性規范是指權力機關對人們的特定行為所作出的否定性、禁止性規定,并在人們一旦作出這種行為之后,以一種強制措施要求行為人承擔一定的否定后果。商法與經濟法各自的強制性規范之間的關系,也是同異并存,既有相似的地方,又有不同之處。
商法強制性規范是商法中極具特色的法律規范類型,一般從商主體的強制性規范以及上行為的強制性規范兩個方面來考察。在商法從最早的商事習慣到習慣法再到近現代國家立法的演變過程中,商法強制性規范也不斷發展,在現代商法中,強制性規范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現象。商法對于商事活動中的某些行為進行強制性調控必不可少,因此商法雖然屬于私法,其制度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但同時也存在著大量的強制性規范,強制性是商法的一個重要的特征。現代商法基于效率與安全的理念,通過強制性規范對商主體和商行為予以法定化和強制化,全方位、深層次地規范商事活動的各項要求。
經濟法強制性規范的存在主要是為了預防和應對市場自治程度過大而引起的失衡。在今天的經濟法中,大量存在著經濟主體必須遵守的強制性規范。經濟法作為國家經濟發展中因客觀需要而產生的一個部門法,其在國家經濟運行過程中進行適度的必要的干預也是必然的,體現了國家強制力對國家經濟發展的管理。從世界各國經濟的發展歷史上看,經濟法強制性規范對經濟秩序的維護和促進也提供了法律保障,起了很大的作用。
二、商法強制性規范與經濟法強制性規范的相似之處
商法的強制性規范與經濟法的強制性規范在一些方面有相似之處,兩者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第一,兩者都完全排除當事人意思自治,必須依照法律規定適用,不能以個人意志予以變更和排除適用。且強制性規范的適用具有絕對性、無條件性,私人的自由受到國家強制的限制和約束。第二,兩者都由國家強制力來保障實施,體現著國家或社會的利益,反映了法律在價值保護上的選擇。第三,兩者的行為模式相同且只有一個,即禁止或命令。當事人基于強制性規范的規定可以相對地明確預期行為的法律后果。第四,兩個在具體法律文件中的表達方式相同,多以“不得”、“必須”、“應當”等詞來表現,在語言表達方面具有顯著特征。第五,違反的法律效果相同,原先的商事行為和經濟行為效果可能受影響,并可能產生一定的法律責任。
三、商法強制性規范與經濟法強制性規范的不同之處
在這些相同相似之處之外,商法的強制性規范和經濟法的強制性規范之間也存在著一些區別。具體來看其差異性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兩者表現形式不同。經濟法以國家為本位,其調整對象不僅包括經濟活動的主體,還包括國家及其代表機構,如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參與經濟活動或運用國家權力干涉經濟活動的行為,因此,經濟法信守國家統治原則。這在經濟法的調整方式上這樣體現出來:強制性規范遠遠多于任意性規范,強制性規范占有重要地位。商法則不同。商法在本質上仍屬于私法,以平等主體為本位,重視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理所當然存在著大量的任意性規范,可以說任意性規范占有主導地位,是商法規范的主要組成部分。尤其是在商事行為方面,任意性規范更是廣泛存在。而強制性規范只是部分摻合,并非居于主要位置,其對于任意性規范有一種補充完善的功能。
2.兩者作用機理不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在市場交易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和在市場監管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兩種經濟關系覆蓋了全部的社會經濟關系。經濟法主體具有外延廣泛性,存在范圍十分之廣泛。因此可以說,經濟法的強制性規范直接作用和影響社會經濟生活,國家權力機關依法宏觀地調控國家經濟發展,維護經濟社會秩序。商法在體系構成上以商主體、商行為等等為內容,商法的強制性規范僅僅對商主體的營業活動產生微觀上的影響,通過分配商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商主體權利與國家公權力之間關系來規范商事活動,如商主體嚴格法定、市場準入原則、商事組織的內部關系等等。
3.兩者價值目標不同。經濟法作為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之法,其強制規范的價值目標著眼于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經濟法的立法宗旨就在于推動市場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可知其維護的正式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商法的強制性規范的價值目標則在于商效益,具體來說就是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價值。從商事立法的發展來看,起初其立法宗旨就是為了維護商人階層的特殊利益,這一理念延續至今。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商法尤其應當將效率價值置于首位,因為市場經濟運行的最高宗旨和基本要求是提高資源優化配置的水平,使有限的資源盡可能產生最大的效益。
參考文獻:
關鍵詞:信用/交易/市場經濟
市場經濟的特征在于資源配置主要通過市場機制的作用實現,基于市場機制的自發性和交易性,任何一個經濟主體都必須依靠信用與其他經濟主體發生聯系。市場是由一個個交易構建起來的,市場交易的順利進行和市場經濟正常秩序的維護都離不開信用的建設性作用。貿易的繁榮需要兩個條件,即貿易自由和合同可靠性,這只會存在于信任和公正占主導地位的社會。[1]信用是交易的前提,交易是市場經濟的基礎,于是信用便構成了市場經濟的前提與基礎。隨著交易的復雜化、普遍化,以信用為基礎構成了日益拓展的市場秩序。“信用制度成為市場經濟現代模式的最核心的一項制度,并足以支撐人類合作秩序的不斷擴展”。[2]
一、信用概念的厘清
信用一詞源于拉丁語Credere,意為信任。它在羅馬法中的對應概念是拉丁語Fides及Bonafides。Fides有信任、信義、誠實的含義,與英語中Faith、Confidence、Trust、Honesty等詞的意思基本一致或相近。[3]信用與信任密切相關。信任(trust)是人類的一種情感(passion),也是人類的一種風險性行動。[4]它總與預期、風險、理性與感性、相互關系等概念相連,戴維·J·弗里切認為,信任由可預見性、可依靠性和信賴這三個基本要素構成:可預見性指人們可以預料到將來發生的各種情況,避免意料之外的事情發生;可依靠性提供保證,確定可以相信一個人,他(她)將按所期望的去做;信賴是相信一個人會一直是可預見和可依靠的。[5]近代西方學者把信任關系視為人類社會最基本的因素。社會學家們,如齊美爾(Simmel)、涂爾干(Drkheim)、韋伯(Weber)等認為,信任是社會組織的粘合劑,是一個社會凝聚力的基礎。盧曼把信任視為對付經濟或社會復雜系統中不確定性的重要手段,認為信任將使社會應對復雜性的潛力得以發展。
“信用”一詞在《辭海》里有多重含義:一為“以誠信任用人;信任使用”;二為“遵守諾言,實踐成約,從而取得別人對他的信任”;三為“價值運動的特殊形式”。信用概念的多義性使之往往在多種意義上被各學科使用,主要可以被區分為經濟上的“信用”概念、倫理上的“信用”概念以及法律上的“信用”概念。
經濟上的信用,也稱為交易信用,是指投下貨幣后,到底是否生出利潤暫且不論,其貨幣在一定期間后用等價交換關系可以被取回的關系。本來應該同時等價交換的關系的東西,用前期貸款的形式被轉化為不同時的等價交換關系。[6]香港饒余慶先生認為,信用包含債權和債務關系,其根據是授信人對受信人償還之信心。從經濟的角度考察,信用是市場經濟和商品貨幣關系的共生物,與商品交換、貨幣經濟不可分割,正如馬克思所言,信用是價值運動的一種特殊形式。隨著交易關系的發展,現代市場經濟的信用形式更為復雜多樣,根據用途的不同,可分為三種:一是商業信用,指在流通過程中,為了節約或限制流通時間、手續、費用等,在賒賬形式的情況下,商品和對價形成不同時交換的關系;二是生產信用,指在生產過程中,把閑置資本集中于自己的銀行,為了產業資本的生產過程而投入貨幣的錢其貸款;三是消費信用,指在投下資本生不出利潤的消費過程中,讓消費者用貸款或賒賬的形式,形成不同時交換的關系。[7]根據主體不同,可分為四種:一是政府信用,即以政府為授信主體而產生的信用關系;二是銀行信用,指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授信主體,以貨幣為經營對象而發生的信用關系;三是企業信用,包括商品賒銷、發行債券或其他融資手段;四是個人信用。
倫理上的信用,是指一種誠實無欺、言行一致的德性以及道德義務,如“信近于義,言可覆也”。當然,倫理信用與交易信用也不是截然分開的,交易信用的關系建構了市場經濟秩序的主體,倫理信用作為市場經濟的道德基礎,其不僅僅是一種道德標準,而且是市場經濟的一種支持性資源。交易信用僅僅單純依靠法律保障是不足的,法律與契約都存在著執行成本和不確定性的缺陷,倫理信用發揮著不可或缺的功能。菲蘭格利甚至將信用看作“第二種貨幣”。弗蘭西斯·福山從信任與經濟繁榮著眼,認為建立在宗教、傳統等文化機制之上的信任構成一個國家的社會資本,信任度高低直接影響企業的規模及國家競爭力。“盡管契約與私利是人們結合在一起的重要因素,但是最有效的組織都是建立在擁有共同的道德價值觀的群體之上的。這些群體不需要具體周密的契約和規范其關系的立法制度,因為道德上的默契為群體成員的相互信任打下了堅實的基礎。”[8]
法律上的信用,也在不同意義上被使用,大致有如下含義:
其一,作為道德倫理意義上的信用。民法基本原則之一的誠實信用原則(Bonafides),被現代民法尊為“帝王條款”,即是道德準則在法律中的體現,“誠信原則以‘善意及衡平’為內容。對于私法,可給予以道德的要素,是法律漸次近于倫理觀念”[9]。
其二,作為一種人格利益的信用,即民法上的信用權。信用是指對一個人(自然人和法人)履行義務的能力、尤其是償債能力的一種社會評價。《布萊克法律辭典》將其定義為“企業或個人及時借款或獲得商品的能力,是特定出借人等債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一方對于對方有關償債力和可靠性所持肯定性意見的結果”。[10]如德國民法典第824條將信用權規定為人格權予以保護。信用權是一種人格信用,該信用作為一種對于當事人資質的社會評價,通過信用評級制度已經信息化、制度化。此外,與信用聯系密切的信賴等觀念在法律也多有涉及,如信賴利益的保護、締約過失責任、附隨義務以及英美法上的允諾不得反悔原則(estoppel)等等,但此種信賴保護的法律原理與信用的本義有所不同。
其三,作為經濟上的交易信用而使用。信用是一種不同時的交換關系,在法律上只能表現為“債權”、“債務”關系,[11]債權本質上即為“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信用通常與Credit為同義語,信用(Credit)的原始意思即為:我給與信任(IPlaceTrust)。[12]債權人即為授信人,是信用的供給方;債務人則為受信人,是信用的需求方。當然,債與信用畢竟并非內涵完全一致的概念,債權包括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意定之債,主要為合同債權,是交易信用的法律化,具有“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的功能;而法定之債中的侵權損害賠償之債、不當得利返還之債等,旨在補償損害和恢復原狀,而非創設交易上的信用,不具有信用的功能。因此,作為一種經濟上的交易信用,信用只是與意定之債具有同義關系。特別是金融領域的金錢債權中,信用一語得到廣泛應用。
二、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
所謂“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的命題,此處所指的信用并非泛泛的廣義上的信用,而是主要指經濟上的交易信用,表現在法律上則為債權債務關系,即“以協議或契約為保障的不同時間間隔下的經濟交易行為”。信用的構成有權利義務、流通工具、交易對象、時間間隔四個因素。信用形式的轉化就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轉化和消長。信用具有代替貨幣流通、節約流通費用、提供金融資產等效應。[13]當然,經濟信用作為一種法權關系和制度安排必須以倫理信用為道德基礎才得以普遍確立。
事實上,現代意義上的信用是在人格獨立、地位平等、交易自由的市場經濟上形成的,信用與市場經濟是密不可分的一對孿生兄弟,兩者是一個共生的過程。西方商品經濟的等價交換其自身就是一個倫理的過程,是對他人平等人格的承認與尊重,其倫理世界是以此為存在前提的。[14]市場經濟與信用息息相關,其內在的契合關系可從以下幾方面考察:
第一,市場經濟的內在需要。
市場經濟承認市場主體利益訴求和獨立財產的合法性,不得侵害他人利益和財產。生產的社會化和專業化分工。社會分工使得市場主體根據其“比較優勢”決定其生產,實現效率的最大化。其生產的產品不適以自己使用、消費為目的,而是旨在交換實現其貨幣價值。休謨認為,物品的交換以及服務和行為的交換,對我們雙方都有利益,但為別人服務大都并非出自真正的好意,而是出自他將會報答我的服務,因此,凡涉及一切物品、服務和行為的交往,若要達到互利的結果,就需相互信任和信托。[15]市場經濟體制下財產的分立和社會分工的復雜和細致性,決定了法律無法通過指令性的計劃調整資源配置,因此必須以契約的方式確定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換關系,由此產生了交易各方相互提供信用的活動,反映在法律上即為“契約自由”和“契約必須信守”的原則。
第二,交易信用的出現與債權的形成。
早期的商品交易,往往以物易物,或為現貨交易,即時清結,交易的發生與完成結合為一體,交易的締結和履行瞬時完成,時空因素不會對交易產生影響,故不存在信用問題,信用沒有用武之地。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原始的易物交易逐漸萎縮,物物相易必須交易雙方對方提供的貨物同時需求,這使得交易很難順利達成。依照主流經濟學的觀點,物物交易中的需求雙重耦合困難是貨幣產生的重要條件。易物交易的衰落使得商品的一般等價物——貨幣橫空出世。貨幣的出現使買賣過程分離,商品于是有了價格,使千差萬別、性質各異、不具有可比性的商品具有了交易的基礎,商品交易突破了狹隘的地域限制,在任何不特定的主體之間得以普遍化,從而形成一個統一市場及維護市場運行的法律制度。在交易中締約與履行的時空分離,也導致債的觀念出現,成為一種“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例如古羅馬早期,市場交易尚不發達,交易觀念尚未開化,財產秩序以歸屬秩序為主,注重保護財產靜的安全。原始的契約與契約的履行緊密結合,并伴隨著嚴格的程序要件,債和諾成契約并未獨立、分化出來。在這基礎上形成了古代要式買賣和交付(Traditio)制度,例如,古羅馬的要式買賣中的曼兮帕蓄(mancipatio)、擬棄訴權(CessioinJure)、耐克遜(nexum)等方式,要式買賣雖具有早期契約的特征,將契約合意與嚴苛的形式、標的物的轉移占有相結合,在外形上形成統一的要式交易行為。[16]在市民法上,要式買賣被看作所有權的取得方法。曼兮帕蓄以特定套語,擬棄訴權以佯為訴訟,耐克遜以神前宣誓、履行銅塊和稱的方式來完成其合意過程。當然也正是由此,古代交易并未區分當事人合意、債務約束和轉移占有的事實行為。債權合意還未與履行行為相分離,即時清結的交易還不足以發生債和信用的問題。其后,由于市場交易發達,財產流通迅速,諾成契約作為真正的契約日益凸顯其重要性,交易觀念上,“信用”成為一種交易倫理的要求,為大多數人所普遍接受,“契約必須信守”成為自然法的公理,債作為“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也得以制度化、法律化。[17]與之相應,旨在維持信用、創造信用的擔保制度作為債權的保障手段,也就應運而生了。
第三,債權在近代社會中逐漸壓倒所有權而占據優勢地位。
債權(信用)在近代具有重要地位,這可由所有權與債權的在近代社會作用的轉變而表現出來。近代中的所有權不再表現為中世紀以利用為中心的財產權體系,實現了所謂“土地的解放”,確立了羅馬法以歸屬為中心的個人主義的所有權理念。在這種組織之下,所有權的作用不再是對物的使用,而是通過對物的支配,實現對人的支配,亦既將財產轉化為資本(所謂勞動從屬于資本)。要想把所有權資本化并以此支配他人,就必須與各種債權契約相結合。在兩者結合過程中,債權色彩日益濃厚,逐漸凌駕于所有權而成為經濟的命脈。[18]正如拉德布魯赫所言:“只要所有權是對人的力量,只要所有權是借貸債務關系的經濟重心,那么它就是資本,無論是勞動契約中的要獲取勞動的資本,還是借貸契約中的要用諸勞動的資本。債權的權利和利益的享益如今是所有經濟的目的,債權不復是旨在物權或物之享益的手段,而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19]
第四,倫理信用的發展——信用的普遍化和功利化。
與市場經濟的發展相適應,作為倫理的信用觀念脫離了傳統社會的“尊尊,親親”的“差序格局”,演變為一種符合自然法的普適性的道德標準,成為與市場經濟大規模展開相匹配的交易倫理。啟蒙思想家們認為,訂立的契約必須履行,不履行契約就是不正義,是對自然法的違背。格勞秀斯認為,“遵守契約也是自然法的組成部分。因為在人群中間必然相互限制來建立社會關系,除此而外更無其他方法可以想象得出,因此相互定立契約,從而產生民法。凡人加入一社團,或者舍身為他人服務,無論是明言允諾,還是理所當然”,“有約必踐,有害必償,有罪必罰等,都是自然法”。[20]
信用倫理不僅僅普遍化,而且必須能為大多數人所自愿遵守。在市場經濟下,信用也超越了傳統禮俗社會中個人心性修養的窠臼,具有了某種功利性價值,而成為市場經濟中的一種工具理性。經濟學家約翰·穆勒認為,“信用以信任心為根據,信任心推廣,每個人藏在身邊以備萬一的最小額資本亦將有種工具,可以用在生產的用途上”。“如果沒有信用,換言之,如果因為一般不安全,因為缺乏信任心,而不常有信用,則有資本但無職業或無必要知識技能而不能親自營業的人,將不能從資本獲得任何利益:他們所有的資產或將歇著不用,或將浪費消減在不熟練的謀利的嘗試上”。所以,“設社會則由較良的法律及較良的人的品性,使人互相信任,只自己的品性就可以擔保自己不會侵占或瞎用別人的資本,這種利益的收獲還會更大得多”。[21]第五,交易信用的法制化。
市場經濟與信用、債權、法律和國家息息相關,具有內在的同構關系,市場經濟體制在歷史上的形成,亦即交易信用的展開,在上層建筑上表現為法律上的債權關系,背后伴隨著相應的一個近代的國家和法制的建構過程。黃仁宇先生認為,近代資本主義是一種組織和一種運動,需要三個因素:資金廣泛融通,經理人才不分畛域的使用,技術上的支持因素如交通通訊。(wideextensionofcredit,impersonalmanagement,andpoolingofservicefacilities)這三個因素能夠繼續展開,全靠信用,而信用則不可能沒有法律支持。其展開則各種經濟因素都能公平而自由的交換,即所謂該國家可以“在數目字上管理”。[22]此即所謂“農業社會管制的方式為新型商業管制方式所取代”,“全國進入以數目字管理的階段,自此內部各種因素大體受金融操縱”。[23]
三、我國文化傳統中的信用障礙及其改造
我國古代,信用被推崇為一項重要德性。據統計,“信”字在我國古代儒家典籍《論語》中出現了38次之多,僅次于“仁”和“禮”。在孔子的“文、行、忠、信”四教以及儒家的“仁、義、禮、智、信”五常中,信占有重要地位。孔子指出,“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大車無輗,小車無軏,其何以行之哉”,甚至上升到以德治國的高度,“民無信不立”,“人以致去兵,去食,寧死必信”。但我國傳統文化上對信用的強調,主要著眼于私人品德的修養,宗族鄉里風俗的醇化和以德治國的禮治要求。其不過是一種農業社會、鄉土社會、宗法社會的道德形態,與在平等、自由基礎上的市場經濟所要求的普遍交易倫理的信用不同。這種信用并沒有建構成市場交易的一種法權關系,在倫理上也沒有被抽象為一種普遍的基本道德義務,而往往必須屈從于“尊尊,親親”的規范和鄉土社會“差序格局”的安排。嚴復先生比較東西風俗,指出兩種“信”的不同,“西之教平等,故以公治眾而貴自由。自由,故貴信果。東之教立綱,故以孝治天下而首尊親。尊親,故薄信果”[24]。先生也認為:“鄉土社會的信用并不是對契約的重視,而是發生于對一種行為的規矩熟悉到不加思索時的可靠性。”[25]有學者認為,誠信不能上升為普遍道德義務是傳統儒家道義論的一個薄弱環節,是一個它的阿基里斯之踵。[26]
基于我國文化傳統中的信用觀的個人化和封閉性,其本身不足以支撐普遍化的市場經濟。這是因為人格化的信用本身具有內在的限制,無法突破熟人社會的限制。按照韋伯在《儒教與道德》中的觀點,“在中國,由于儒家理論的作用,政治與經濟組織形式的性質完全依賴于個人的關系,…中國所有的共同行為都受到純粹個人的關系、尤其是親緣關系的包圍與制約。從經濟觀點看,這種人格主義無疑是對客觀化的一種限制,同時也是對客觀理性化的一種限制。一種主要在特殊主義的關系結構運作的法律有礙于客觀化、普遍化和理性化法律的發展,而這意味著難以產生基于普遍化的法律而非個人關系的信用,也無法脫離個人關系去建筑各種經濟合作組織。”[27]我國目前的信用匱乏的現狀即源于傳統的斷裂,社會的急劇轉型。在我國原來的計劃經濟體制下,雖然打破傳統鄉土社會的結構,但由于指令性計劃和行政命令代替的市場的交換關系,交易信用無從展開,并且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社會的構成實行單位制度,個人被組織在相對封閉的單位中,其交往范圍、社會流動與傳統的熟人社會頗有類似之處,因此信用失去了產生的土壤。在這種情況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所導致的社會轉型對傳統熟人社會之下的個人化的人格信用又是一次毀滅性的打擊。由于中國傳統熟人社會的“差序格局”,缺乏普適性的道德標準,不承認平等的主體人格,導致主體在轉型的社會中容易成為“利己主義者,卻不能成為個人主義者”。[28]以至于轉型時期的道德失范已使中國成為一個信用資源嚴重匱乏的國家,與信用不足相關的欺詐和犯罪幾乎遍布經濟生活各個方面,諸如假冒偽劣商品橫行、股市“圈錢”、逃廢債務、偷稅漏稅等。
市場經濟實質上就是一個非人格化的結構,它的基礎不是人格,而是國家和法律。近代市場經濟中,信用的基礎是財產,當事人通過對財產權利的安排實現債的擔保,而信用的維持、財產的擔保都必須國家和法律的相應配套建設和支持,英國經濟學家約翰·希克斯在其名著《經濟史理論》里認為,從習俗經濟和指令經濟演進為商業經濟或“重商主義”,是一個商業的專門化過程的開始,商業的進一步發展要有更加非傳統和非人格化的結構,市場經濟的突出特點就在于制度性的“非人格化”,即貨幣、法律和信用。要成功實現這種過渡必須至少要有兩個條件:第一,保護產權;第二,維護契約。
契約和信用是市場經濟的要素,也是法理文明的基礎。西方國家的契約文明可以追溯至古羅馬時期,隨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對外貿易的擴張而出現的廣泛的商品交換,使人們擺脫了血緣關系這根“天然的臍帶”,轉而通過契約關系這根紐帶維護和建立一種新型的經濟關系,形成西方的契約文明和契約型社會。這種契約文化反過來又推動了以契約信用為主要形式的信用經濟的發展。以往那種借助于血緣關系而形成的特殊信任心理、權利義務關系,均被利益調整下的契約關系所取代,由法律調整的“信用”,完成了其從人倫信用到契約信用、從特殊主義信用到普遍主義信用的過渡。[29]
我國傳統文化中的信用資源必須要和現代市場經濟對接,將其改造為一種以契約為基礎,以國家和法律為保障的普遍化的信用。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社會形態由農業社會轉向商業社會,由鄉土社會轉向市民社會,由封閉社會轉向開放社會,從熟人社會轉向陌生人社會,債權債務在陌生人之間擴展,熟人社會的人際信用不足以維持,只能依靠制度化、系統化的財產擔保和法律強制保障交易信用,從而由禮俗社會向法理社會的轉變。
注釋:
[1][英]安東尼·帕格頓:“信任毀滅及其經濟后果”,載《國外社會學》2000年第3期。
[2]汪丁丁:“回顧金融革命”,載《經濟研究》1997年第12期。
[3]參見江平、程合紅:“論信用——從古羅馬法到現代社會”,載《東吳法學》2000年第1期。
[4][美]詹姆斯·S·科爾曼:《社會理論的基礎》,鄧方譯,社科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99頁。
[5]轉引自李心合:“信任問題的財務學思考”,載《財貿問題研究》2001年第3期。
[6][日]近江幸治:《擔保物權法》,祝婭、王衛軍、房兆融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頁。
[7]參見[日]近江幸治:《擔保物權法》,祝婭、王衛軍、房兆融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頁。
[8][美]福山:《信任——社會美德與創造經濟繁榮》,彭志華譯,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30—31頁。
[9]蔡章麟:“私法上誠實信用原則及其運用”,載鄭玉波主編:《民法總則論文選輯》,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889頁。
[10]參見江平、程合紅:“論信用——從古羅馬法到現代社會”,載《東吳法學》2000年第1期。
[11]參見[日]近江幸治:《擔保物權法》,祝婭、王衛軍、房兆融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8頁。
[12]林鈞躍編著:《企業賒銷與信用管理》(上冊),中國經濟出版社1999年版,第1頁。
[13]參見曾康霖、王長庚:《信用論》,中國金融出版社1993年版。
[14]參見[日]川島武宜:《現代化與法》,王志安、梁濤、申政武、李旺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36頁。
[15][英]大衛·休謨:《人性論》(下冊),關文運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561頁。
[16]董安生:《民事法律行為》,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3頁。
[17]羅馬法上債的概念最早源起于對私犯的罰金責任,參見[意]彭梵得:《羅馬法教科書》,黃風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284頁。但只有演化為交易的信用并且由人身拘束醇化為財產責任后,才具有債的意義。
[18]參見[日]我妻榮:《債權在近代法中的優越地位》,王書江、張雷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9年版,第8—17頁。
[19][德]拉德布魯赫:《法學導論》,米健、朱林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64頁。
[20]《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第139頁。
[21][英]約翰×穆勒:《經濟學原理》,臺灣三民書局1966年版,第477—478頁。
[22]參見[美]黃仁宇:《放寬歷史的視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440頁。
[23][美]黃仁宇:《資本主義與二十一世紀》,三聯書店出版社1997年版,第201頁。
[24]嚴復:《嚴復集》第一冊,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31頁。
[25]:《鄉土中國》,三聯書店1985年版,第6頁。
[26]參見何懷宏:《良心論》,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版,第154頁。
[27][德]馬克斯·韋伯:《儒教與道教》,洪天富譯,江蘇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9頁。
關鍵詞: 存款保險 道德風險 存款人利益
隨著金融市場化步伐的加快,中國銀行業多元化競爭格局的形成,金融業自身的經營風險在不斷增加,近年來我國出現的一些金融機構的破產倒閉現象(“海南發展銀行”“廣東國際信托”“中農信”等),打破了銀行不會破產的神話,給我們的經濟和金融體系造成了較大危害。中國人民銀行在2006年10月30日的《2006年中國金融穩定報告》明確指出,將加快存款保險制度建設,建立健全金融風險處置長效機制。
一、存款保險制度概述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為了維護存款人的利益和銀行的穩健經營與安全,國家金融體制中設有負責存款保險的機構,凡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強制或自愿地以繳納存款保險金的方式投保,當投保銀行出現信用危機,特別是發生擠兌時,由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流動性資助或代替該破產機構在約定的限度內向存款者支付存款。
存款保險制度在提高公眾對金融機構的信心、降低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等方面發揮著巨大作用。因此,存款保險制度和金融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以及中央銀行的最后貸款人功能被公認為金融安全網的三大基本要素。金融監管當局的金融監管是一種事前危機防范的手段,而存款保險制度則可以補充金融監管當局監管的不足,可把銀行倒閉對社會的不良影響減少到最小。
由于世界各國的經濟金融體制、經濟發展水平和法律體系的不同,各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存在一些差異,但是其基本目標卻是相同的:(1)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尤其是保護小額存款人的利益;(2)設立對出現嚴重問題或面臨倒閉的銀行的合理處置程序;(3)提高公眾對銀行的信心,保證銀行體系穩定。
二、我國存款保險現狀及建立顯性存款保險的必要性
1、我國存款保險的現狀
我國雖然沒有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但一直實行了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人的風險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國家信用的擔保。 這一存款保險方式在很長一段時間維持了我國居民對現有金融體系的信心, 確保了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 對經濟的穩步增長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改革的逐步深入, 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因其濃厚的行政色彩帶來的負面效應也日益顯現。
首先,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銀行的風險和收益不相配比,銀行不用付出成本就可以得到國家幫助其處理經營風險的收益,這將使銀行無視風險,而從事高風險業務,以期取得高額收益。并且,存款人因存在著政府會對其存款保護的預期,而放松對銀行的監督,加大銀行的道德風險。因而, 現行的隱性存款保護方式破壞了金融領域活動參與者的風險承擔機制,不利于整個金融體系的高效、穩健運行。
其次, 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由于信用擔保是國家、政府提供的,且法律上也沒有明確規定對存款人利益的保護規模,這就給予了政府一個相機抉擇的空間。相對于小銀行,國有大銀行更有可能得到政府的扶持和救助。這樣,存款者在選擇存款銀行的時候往往會注重銀行的規模,這勢必造成銀行存款能力的不公平競爭,抑制了新興中小金融機構的發展壯大。
第三,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加大了財政和中央銀行負擔,導致政府債務規模迅速擴大,影響人民銀行發揮中央銀行的職能。政府救助問題銀行, 通常的辦法有二:一是用財政資金償付公眾存款。但財政資金承擔著提供公共物品、增進社會福利的重要職責,以財政資金彌補銀行的支付缺口無疑會加重財政負擔。二是中央銀行增加貨幣供應量償還銀行支付缺口。但這會造成貨幣超經濟發行,容易導致通貨膨脹,有悖于中央銀行實行幣值穩定和經濟增長的貨幣目標。
因此,國家信用擔保這一隱性的存款保險方式,扭曲了對經濟主體的激勵機制,阻礙了現代銀行制度的建立,助長了銀行間的不公平競爭態勢。隨著我國銀行體系的改革和對外開放力度的加大,建立公開的、明晰的、設計合理的存款保險制度,對于保持金融體系的穩定有著積極的作用。在我國金融業深化和發展關鍵時刻,有必要借鑒西方發達國家成功的經驗,結合我國具體情況,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秩序,為我國經濟的平穩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金融環境。
三、對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框架的構建設想
1、保險機構的設置及職能
存款保險機構應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專業性政策機構。從世界范圍看,存款保險機構的組織模式有三種類型:一是政府出資建立,二是政府和銀行共同出資建立,三是銀行獨自出資建立。我國的金融體制正處于改革時期,法律法規還不是很完善,許多金融機構的行為也不規范,這就決定了我國應在國務院的領導下, 組建一個由人民銀行負責,由政府、人民銀行和金融機構共同出資的,非贏利性的存款保險機構,其業務活動接受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監督。這樣既可以提高存款保險機構的信譽和實力,完善銀行監管部門的監管工具,又可以進一步強化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能力。
我國存款保險機構可采取復合職能模式,具備以下三個職能:(1) 監管職能。存款保險機構應不定期的對各個投保銀行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提出應對措施,幫助其改善經營管理。(2) 援助職能。對處于困境的銀行,存款保險機構可以通過對其發放緊急貸款、購買其資本、或暫時接管等方法,幫助銀行擺脫困境。(3) 破產接管職能。對破產的投保銀行,可以采取由存款保險機構直接現金兌付的形式給付存款人存款,或者出資支持經營良好的銀行對破產機構兼并收購,從而使存款人的利益得到保護。
2、投保機構的范圍
實施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大多數是以保險對象的確定以其所在空間地域為原則來界定投保機構的范圍。按照這一原則,存款保險對象包括本國的銀行及外國銀行在本國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而不包括本國銀行在國外的分支機構。我國國有商業銀行雖然規模大,但是其資產質量低下,難以承擔金融風險的沖擊;區域性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及信用社規模小,經營風險十分巨大。因此存款保險對象應包括以上兩大類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