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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學本科人才培養目標的重新審視與思考
中國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目標,長期以來一直存在爭議。歸結起來,法學教育的目標大概可以分為:“素質教育說”和“職業教育說”兩種,前者強調教育的普遍性,法學教育并不只培養法律職業人才;后一種強調的是法學教育是一種職業教育,應該具有專業性和應用性[1]285,也就是通識型教育與職業型教育之爭。在實踐中,幾乎所有法學院都采用的是第一種學說,即法學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養法學研究人員、法學教授和法學博士等,沒有哪個法學院愿意承認自己的培養目標是培養法律實務人才。他們認為,承認自己的培養目標是培養法律實務人才會降低自己的聲譽和形象。但是需要反思的是,法學教育遵循這樣的人才培養目標,經過40多年的發展,目前的狀況卻不容樂觀。人所共知的是法學本科專業學生的就業率在所有專業中處于倒數之列,這與我們培養目標理念的偏差有絕對的關系。因為目前我們培養出來的學生只具備理論知識,缺乏實務操作能力,只具備法律概念原理等粗淺知識,欠缺創新性人格和思考批判精神。這就應該重新審視一下我們的培養目標定位。筆者認為,法學教育在本科層次上,人才培養目標必須改變舊的觀念,培養目標應該定位在職業型教育更為現實,也更為科學。原因如下:
第一,從學科性質上來講,法學是一個實踐性、職業性很強的學科,應該是應用科學,而不是理論科學。學習法律的目的也不僅僅是為了進入法學教學和研究領域,對于大多數人而言,應該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因為畢竟一個國家需要從事理論工作的人是少數,社會需要的是大量從事實務工作的人才。法科學生就業最對口的單位應該是公、檢、法等司法機關和律師事務所,其職業性特點顯而易見。如今高等學府要求必須具有博士學位才有資格擔任教師,從另一個側面可以看出培養法學研究人員是法學本科教育所遠遠不能勝任的。
第二,從法學培養模式的國際經驗來看,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定位于職業型教育更為合理。國際法學培養模式都特別注重法律職業化教育。例如,英國,法學學生本科學位時間為三年,畢業后如想從事法律職業,必須再繼續讀一年法律職業培訓課程,然后再進行一到兩年的專業實習[1]286。美國模式更有特點,美國的法學教育要求學生在進法學院之前必須有一個非法律的第一學位,把法律教育放在大學本科后進行。在這種體制下,學生進法學院學習的目的并非為了拿高學位,而是為了從事法律職業[2]。
第三,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定位于職業型教育,有利于改革傳統教學方法,促進學生就業。傳統的教學方法是一種教師為主導的教學方法,教師采取“填鴨式”或曰“滿堂灌”的方式,對學生進行法學理論、法律條文的解說。而采用職業型教育的定位后,教師就應在教學內容上注重緊密聯系實際,注重實際案例的教學和職業能力的培養,包括辯論能力、口頭表達能力、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等。因為職業化定位強調學生實際能力的培養,強調學習為就業服務。
第四,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定位于職業型教育,也符合大學本科生的身心特點。剛上大學學習法學的本科生都比較困惑,他們對于法學的學習往往不能深入理解,特別是法理學這門法學基礎入門理論課,都普遍反映學不進去。雖然在其后的學習中逐步理解了,但效果仍然不太好。原因是由于學生的年齡偏小,沒有社會經驗和社會知識,而法學是一門和社會生活方方面面緊密相連的學科,學生學習有困難,難以深入理解是正常的。所以,適當減少基礎理論的講授,將講授的重點放在職業技能的培養上可能效果更好一點。前述美國將法學教育放在已經本科畢業的學生身上就是明證。
正如孫笑俠教授所言:在恢復法科教育30周年的今天,我們如果還不強調法科教育的職業型特征,將會貽誤法科學生,也會危及到法治建設。法學作為職業知識體系,那么法科教育則應當主要作為職業型教育,而不是主要作為通識型的教育[3]。
二、法學本科教育教學的問題分析
法學本科教育教學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教學理念落后、教學方法和手段陳舊及教學內容范圍小等方面。
第一,教學理念上,只注重學生知識的傳授,不注重學生素質的培養。由于受傳統的課堂講授為主的教學方法影響,法學教育以傳授法學理論、法律條文等為主,教師在課堂上著重對抽象法律關系的研討,從學理上去解說法律現象,在培養學生邏輯思維能力、抽象思維能力方面確實很有作用,可為將來從事抽象的理論工作奠定基礎。但其帶來的弊端也是有目共睹的,教師和學生在教學過程中并沒有出現“教學相長”的喜人局面,而是一種機械的、單向的由教師向學生的灌輸,缺少互動性。學生的質疑和批判精神、學生的主動學習精神均得不到發展,評價學生學習好壞的唯一尺度是考試成績,而不包括學生的綜合能力。
第二,教學方法和手段落后。方法和手段是實現目的的途徑。由于受人才培養目標定位的影響,許多教師認為高校是培養研究型人才,所以只注重傳授式教授方法,而不注重采取新的教學方法,運用新的教學手段,即使采用一些改進式的教學方法,比如案例教學法,也主要以老師講、學生聽為主要模式,學生仍然是被動的接受者[4]。對于實踐性強的模擬開庭,也只選擇一些簡單的案例,匆匆走個過場了事,起不到實際效果。法學教學多媒體的利用率也比較低,客觀上是由于有的學校多媒體資源有限,更主要的是教師對多媒體教學效果的認識不深,也欠缺制作多媒體課件的技術和能力。
第三,教學內容涉及的知識面窄。在教學內容的選擇上,自在任課教師。教師選定一本教材,就圍繞該教材進行教學,考試一般也不超出教材的內容。至于教師對教材講授的重點、難點的處理也因人而異,缺乏有效的考評和標準。這樣的后果就是教師很少再參考別的教材內容,而且將教材上的觀點當作真理傳授給學生。事實上,許多法學的基本理論和結構體系等都存在爭議,所以講授僅僅以一本教材的觀點為定論,學生全盤接受,教師也不引導學生去思考。學生的學科視野大大受到限制,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大大削弱。
三、在人才培養目標重新定位基礎上實現法學本科教育教學的改革
人才培養目標的定位是核心問題,上文分析述及,我國法學人才培養目標應該定位于培養職業型法律人才。在此定位基礎上,對目前法學教育教學存在的問題進行改革,具體路徑如下:
第一,法學教學理念應當是培養學生實踐操作能力,而非僅僅是理論素養。我們歷來以傳授系統和科學的知識為目的,很少考慮對學生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和社會的實際需求。這種課程設置忘記并拋棄了法學教育的另一個重要功能,即培養學生的實踐和操作能力。法學教育的這兩種目的,歷來被中外法學教育所公認[1]283。所以我們要充分認識到法學教育中外所一致認可的實踐性,可以引申為職業性色彩,在這樣的理念指導下,才能夠在法學教學改革中以此精神為指導,務實性地搞好這項工作。
第二,改革教學方法和手段,努力提高教學質量。首先,改進案例教學法。教師要選擇適合學生接受能力的典型性、疑難性案例,在講授過程中,要善于引導學生分析,一步一步接近結果,中間可以組織學生展開充分的討論,教師要對某些觀點進行分析,開闊學生的視野。其次,擴大多媒體教學的范圍,提高多媒體課件的質量。多媒體教學與傳統教學方式相比,優勢是非常巨大的,它通過圖形、視頻、音頻等將以往形式單一、直接展開的教學內容變得直觀、形象,使學生在視覺、聽覺和觸覺等感官并用和輕松愉快的心理情感狀態中,自然地實現了感官與想象力的相互結合,于是自覺地進入了積極思維狀態,在共同參與學習的多維動態過程中,由被動的接受型變為主動的需要型[5]。法學知識信息量大,涉及的法條內容多,運用多媒體教學可以增加信息量,插入聲音圖象等進行講解,還可提高趣味性和吸引力,特別是講授一些復雜的案例便可以解除教師板書的困惑,提高教學效果。另外學校要對教師的多媒體制作課件的技術進行培訓,提高課件質量,才能達到好的效果。最后,采用診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學方法。診所式法律教育是20世紀60年代在美國法學院興起的法律實踐性課程,這種模式是仿效醫學院利用診所實習培養醫生的形式,設立某種形式和內容的診所,使學生接觸真實的當事人和處理真實案件。學生在診所老師的指導下,學習運用法律,培養學生運用法律的實際能力,促使學生對法律的深入理解,縮小學院知識教育與職業技能的距離,培養學生的職業意識觀念[6]。目前我國已經有許多院校開設了法律診所課程,這對培養學生的職業技能是非常有效的。我們要繼續擴大設立法律診所的院校范圍,政府應提供財政支持,廣泛采取這個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教學方法來提高教學質量,培養應用型、實務型法律人才。
論文摘 要:我國地方院校法學本科教育在快速發展的同時,出現了教學資源不足,辦學定位、服務面向不明確,教學模式滯后等問題,改革迫在眉睫。地方院校應從合理定位、資源優化、教學模式更新等方面改革法學本科教育,走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特色辦學之路。
隨著高等教育大眾化進程,我國法學教育空前發展。到2011年,我國現有法學本科專業的高等院校近700所,法學專業在校生40余萬人。其中,絕大多數為地方院校的辦學成果。另一方面,與規模擴大成反比的是,法學本科教育質量下降,學生就業率低等問題日漸突出,法學專業已從幾年前的“香餑餑”變為“就業老大難”專業,這在地方院校表現得尤為突出。本文擬對地方院校法學本科教育中出現的問題加以剖析,試圖尋找出地方院校法學本科教育改革之方向。
一、地方院校法學本科教育之困惑
1.教學資源明顯不足
地方院校與部屬重點院校相比,辦學力量相對薄弱。反映在法學學科,就是與校內其他學科相比較,也屬于弱勢群體,教學資源明顯不足,突出表現在師資配備與圖書資料兩方面。
就師資而言,大多數地方院校法學院系專業教師數量不足,有影響的學科帶頭人少。尤其是近十年來借高校擴招東風而“升本”新開設法學本科專業的這些地方院校,師資隊伍中相當一部分是升本前的專科教師,在教學理念、知識結構等方面離本科教育的要求有較大差距。高職稱、高學歷的專業教師偏少,人才流失現象較為嚴重。同時,法學專業教師的增長速度遠遠低于在校生的增長速度,有的學校生師比竟高達25:1。
另一方面,很多地方院校追求“大而全”,盲目上專業,隨后投入卻跟不上,尤其表現在圖書資料方面。很多學校法學專業圖書很少,加之法學學科分支較多,所需專業資料更是讓圖書采購人員無從下手。僅是經典法學原著一項,在眾多地方院校圖書館或資料室中都并不多見。
2.辦學定位不明確
法學本科教育何去何從?應將法科學生培養成什么類型的人才?地方院校法學教育服務面向應該如何定位?這是近年來理論界一直在探討的問題。在實踐中,不少地方院校的法學專業培養計劃中,把“法學高級專業人才”作為培養目標,力圖將辦學定位與重點高校看齊,意在培養學術型人才[1]。這顯然忽視了自身辦學歷史、生源情況及教學資源等客觀實際因素。事實上,就地方院校法學本科專業而言,以司法考試為導向、面向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培養應用型人才理應成為地方院校所明確且踐行的辦學方向。
3.服務面向不清
高等學校是以“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發展科學技術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其主要任務。換言之,高校辦學就是要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為社會經濟發展服務。那么,地方高校法學本科教育服務面向應該如何定位?是主動應對地方需求,還是消極、被動回避這一問題?目前看來,由于不少高校辦學定位不明確,辦學性質較為模糊,且受歷史因素影響,其服務意識、競爭意識尚顯不足,市場意識較為淡薄。相當一部分地方高校的法學專業很少主動應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行業、部門的需求,服務面向模糊不清。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脫節,必然導致其培養的人才難以適應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2],從而不斷失去社會的信任和支持,失去其應有的市場份額,危及其自身的發展。
4.教學模式滯后
辦學定位不明確,反映到教學上亦是問題不少。很多地方院校由于辦學歷史不長,辦學思想仍處于摸索階段,教學理念陳舊,教學內容滯后,教學方法單一,難以適應司法考試與學生自身發展的需要。不少學校長期以來只注重理論知識的傳授,忽視案例教學與實踐教學,忽略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等專業技能的培養,這也是近年來在司法考試的“檢驗”中,這些學校法學本科專業學生屢屢表現不佳的原因之一。
二、地方院校法學本科教育改革之必要性
1.學校生存發展的需要
學校的生存發展,決定于人才培養質量。人才培養質量往往以學生就業狀況為重要考核指標。而法學專業更具有特殊性,其職業要求往往以通過司法考試為前提,如此一來,學生司法考試的通過率也就成為檢驗學校法學教育成敗的標準之一。目前,地方院校法學專業所面臨的生存壓力空前,要在激烈的競爭中殺出一條血路,改革已成必然。
2.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在法學專業學生就業難的同時,我國法律職業缺口仍然較大,現有法律職業人才的數量與質量遠遠不能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這在各地方院校所在區域表現得尤為明顯。對地方院校法學本科教育而言,這也是其生存發展的機遇所在。因時制宜、因地制宜,調整自身定位,培養適應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法律人才,將是地方院校法學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向。
3.學生職業發展的需要
作為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法學教育不僅要讓學生了解紙面上的法,更要了解和把握現實中的法,培養學生的法學使命感和法制建設情懷。地方高校法學本科教育往往偏重于理論講授,既難以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對人才的需求,也不符合學生成長和發展規律。對于師資力量較弱、學生基礎知識不夠扎實的地方院校來說,轉變辦學觀念,改革教學模式,將專業技能訓練作為教學的重點,以學生法律職業技能的培養為教學的根本目標,既符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又是對學生未來職業發展負責任的表現[3]。只有如此,學生才能在日漸激烈的競爭中獲得生存空間,實現自己的社會價值和人生價值。
轉貼于
三、地方院校法學本科教育改革之方向
1.明確培養目標
現階段,???、本科、研究生三個層次構成了我國高等法學教育體系。這三個層次的法學教育,有著各自的歷史使命和培養目標。隨著高等教育辦學規模的擴大和社會對法科人才的要求提高,法學專科教育越來越難以適應發展需要,并將逐漸淡出。研究生招生規模的放大和就業壓力的巨增,致使很大一部分碩士、博士研究生畢業后選擇從事法律實務工作,從事理論研究的法科學生數量并沒有太大變化。而作為基礎性教育的法學本科教育,對其定位歷來眾說紛紜。從教育的本質來看,法學本科教育理應歸屬于通識教育,專業知識傳授應是其教學重點;另一方面,法學教育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決定了法學本科教育與法律職業的密不可分。無論是本科階段還是研究生階段,無論是從事具體法律事務還是從事學術研究,相關教育與職業發展都與法律實務有著密切的聯系。具體到地方院校,其培養的法科學生除了極少數進入研究生階段深造外,絕大部分都是通過司法考試走向社會,從事各種法律實務及相關工作。因此,地方院校應明確法學本科教育的學科建設方向就是以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為自己的主要任務,在保留通識教育的基礎上,增加更多的職業教育成分,將知識傳授與能力培養相結合,由此指導并推進教學模式的改革。
2.確定服務面向
服務面向也是高校辦學思想的主要組成部分。事實上,地方高校大多為省屬高?;蚴∈泄步ǜ咝#湫再|決定了必須要以本地社會經濟發展為根本任務。因此,地方高校在辦學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地方經濟社會的需要與支持的可能,明確本地區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客觀實際和基本趨向、結構。具體到法學本科專業,則必須放棄盲目追隨重點院校法學教育的發展模式,在辦學思想上突出鮮明的“地方性”,結合地方實際,主動承擔為當地培養法律專業急需人才的任務,主動融入本地經濟建設的主戰場、同科技產業密切結合、促進地方經濟的快速發展,占據其應有的市場份額和生存空間。一方面要強化地方院校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另一方面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地方的經濟、文化、教育等方面的豐富資源和優勢,充分利用地方對高等教育的需求,在“服務”與“依托”方面努力形成一種良性互動的機制[2]。這樣就可以在促進地方經濟的快速發展中不斷獲得地方更大的扶持和資助,進而擴大自身的生存與發展空間。
3.優化課程體系
在新形勢下,地方院校法學本科教育改革迫在眉睫。首先,當從優化課程體系入手。合理的課程結構,是法學教育的核心,也是改革的關鍵點。地方院校在確定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培養應用型法科人才的培養目標后,就應緊緊圍繞這一中心任務,緊密聯系區域特征,結合法律及相關行業特點,分析職業和崗位需求,整合教學資源,發揮學科優勢,合理設置課程,優化并確定教學內容。在強調專業知識的系統、完整性的同時,要注重針對性、實效性,增加應用性內容;要及時更新學科前沿知識,讓學生了解學科發展動態;還要把法律職業道德培養貫穿于教學工作的始終。
4.改革教學模式
(1)案例教學。作為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法學教育通過案例教學法引導學生關注“現實的法”,由此培養學生的法學使命感和社會建設情懷。當前,我國高校法學教育中普遍采用了案例教學,但效果參差不齊[4]。對地方院校而言,如何克服當前案例教學中出現的種種不足,有效發揮案例教學的應有功能,是教育者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
(2)實踐教學。法學也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在培養應用型法科人才的過程中,實踐教學必不可少。為此,地方院校在反思并重整案例教學的同時,應加大實踐教學的力度。如根據不同年級學生專業發展水平,采用與之相適應的,諸如見習、實習、模擬法庭、診所式教學、開展法律咨詢及服務等方式,多方面訓練學生通過分析、解釋進而使用法律解決具體問題的專業能力。
總之,地方本科法學教育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壓力,改革是唯一的出路。為此,地方院校應從合理定位、資源優化、教學模式更新等方面改革法學本科教育,走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特色辦學之路,擴大自身的生存與發展空間,從而實現學科專業的穩定、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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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一種規章制度,保障社會秩序的有效運作,調解人們生活之間矛盾的法治體系,對于以法律來說,是一種比較有科學性質的一門課程,其理論知識不僅專業程度較強且在實踐中涉及的專業性也是比較強的,以此作為法學中的服務法律和法學實踐的實質。以此作為基本條件來對法學進行了分類,第一,直接服務于法律研究與法治研究,其主要的意思就是講的法學中的實務研究。而在實務研究中又包含了兩層意思,即(1)借助于法學中所涉及到的一些相關理論來對法律的制定實施有效的措施;(2)將法學理論作為法律運行的基礎條件,以此來達到法律的完整性。第二,利用間接的形式來達到法律和法治在法學中的分析類別,其主要指的內容就是在法學研究中對原理的分析。這一種形式上的分析代表了法學實質上的理論構成,從中提出了法律和法治在社會中運用的一些法律依據。這兩種類型的關系就像砍柴與磨刀的關系一樣,二者是缺一不可的。
法學教育的類型。在法學研究中,既需要注重對人才的培育還需要注重培養專業人才。由于砍柴與磨刀都是法律和法治實踐中所必須的,所以對于法科人才的培育就需要從以下兩個方面來進行:(1)重點培育有專業性質的實務人才和理論人才,從而能夠形成兩種法學教育類型。對于實務型人才的培育目的是在于實務工作崗位。對于理論型人才的培育來說,需要明白:要加強對學生書本知識的學習,使其能夠熟練的掌握書本中的一些法律概念,達到倒背如流的程度,這有這樣才能在運用時做到脫口而出,這樣才符合培育理論型人才的目的與需要。從培育課程的內容上講,需要加強學生兩方面的知識,即一方面,對于以后打算就業于法學理論事業的學生來說,必須掌握全部的法學科目,只有這樣才能達到事業單位對人才需求的滿足。(2)對于法律實務工作崗位來說,其自身帶有的研究性要求實務人才要具備實務研究能力,對于培育實務型人才對學生所需要具備的基本能力就是研究能力。在校法科學生和法學老師是法學理論工作中最能反映法學教育的過程,對于社會中那些工作于法律實務的人員和工作于法學教學的理論者來說,其主要形成了法學知識的教育體系。但是,對培育類型進行具體的區分并不是代表了在法學理論型人才和學科型人才中某一個可以從事于理論工作崗位,而是要求這兩種類型的學生都必須掌握理論知識,因為這無論對于理論類型的人才還是學科性的人才都是進行深入學習的基礎知識。在具體的教學過程中均需要結合法律實務中的實際問題,因為在教學內容中不可避免的會存在重合與交叉。所以,對于不同的教育類型僅僅是在法學研究的取向上有所側重。
二、法學研究類型是構筑法學教育體系的基礎坐標
在一些學校中對法學知識的教育對法學類學生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學校教育體制的完善和師資力量的雄厚都代表了這個學校中學生學習的好壞程度,無論是對于老師還是社會來說,最終的目的就是培養出擁有高知識含量、高素質的法學人才。與國外的一些法學人才培育機構來說,主要運用的教學方式是:歐洲模式和美國模式。這兩種模式各有不同,卻都是以兩種法學研究作為內在依據的。
第一,根據其研究目的上的差別,需要對法學人才進行劃分,可以根據學生自身的能力進行劃分,因為在不同的國建中對法律教育的規定也是不同的,有的偏向于對學生實務研究的培育,有的偏向于對學生理論性的學習,所以,在這兩種模式上,第一種更重視對學生在工作崗位上的培育,比較注重于法律實務與理論的結合。
第二,從兩種研究能力出發,設定不同培養層次。每個國家都設置了不同層次的本科、碩士、博士等,而培育出來的法科人才類型是要有不同層次的學歷的。實際上,從事于法律實務的必須是科班出生的,法學碩士和法學博士等高學歷學位人員都集中在法學理論工作崗位上。
三、法學研究類型為法學教育調整提供指引
根據目前我國一些學校對法學人才的培育來說,知識在一些重點本科院校才會設置與法律相關的專業,對于一些職業院校來說,根本沒有設立與法律相關的專業,因為法學是一門非常嚴謹的學科,需要具有一定的資格才可以從事于本行業,對人才的要求非常高,以至于在中國的法律崗位上出現了對人才的大量空缺,造成了法律人才難找的現象。即使有一些學生獲得了法學學習的資格。但其學習的成果不理想,而造成了在一些本科院校內學習法學專業的學生不能從事于法律事業。在社會中對法律在形式上設立了不同的學位,有研究生學位,還有碩士生學位,這二者的確立代表了我國法學教育的主要差別。對于解決法科人才的短缺是當前培育能夠培育人才的師資需要,以法學二級學科為專業的法學是建設開始,形成了培育各門法學課程教師的理論人才品種。在之后出現的博士就是對此的延伸,而法學本科將培育任務轉變成了培養實務人才。我國法學教育針對人才的缺失做出了重新的定位和調整。第一,將兩種法學研究能力作為標注,對社會法律中人才嚴重空缺的現象有以下幾種解決辦法:(1)將原來存在的本科院校法學教育作為學生學習實務法律的院校,將本科院校中的碩士和博士學位取消掉。(2)將非法學背景的法律碩士作為實務型品種來進行保留,將法學碩士和博士作為理論型品種,取消法學背景的法律碩士和法學本科。第三,將兩種法學研究能力作為一種門檻,清楚這兩種崗位人才的準人資格,若是沒有受過實務型法學教育的法學博士是不允許進入實務崗位的。
法律教育的目的在于提高民眾的法治觀念,強化民眾的法律意識,這是一個需要長期堅持積累的過程。當前,全球化的特殊背景對我國法學教育的體制和培養目標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就是說,我國的法學教育不但要努力培養合格優秀的法律工作者,而且還要努力提高全體公民的法律素養,使他們對法律產生信仰的情感。在我國,各大院校的法學院除了要培養法律專業的人才外,還要時刻關注社會對法律的需求,這就要求在全球化這個時代背景下,法學院的職能應隨著社會的需求發生相應的轉變。
二、我國法學教育在全球化背景下面臨的挑戰
(一)法律專業人才的教育與國際脫軌
由于國際秩序的維護需要制訂和運用統一的國際規則,就使得對熟知國際法律規則并具有外語交涉能力的法律專業人才的需求進一步增加。我國在對外發展經濟的過程中,提倡的是外向型經濟,這就要求我國目前培養的法律專業人才應該擁有國際性的思維和眼光,能夠對國際慣例和國際條約通曉并能熟練地加以運用。但是,我國當前的法學教育中沒有對學生進行完善系統的國際法教育,學生在國際法方面的實踐機會少之又少,嚴重缺乏國際思維和眼光,與當前我國法治建設發展急需國際性、復合型法律人才的現實不符。
(二)法學教育規模擴大,法學教育質量無法保證
在過去的幾十年間,我國法學院校的數量不斷增加,招生規模也在不斷擴大,這不僅僅表現在法學本科教育院校數量的增加,就連法學研究生教育的類別也在不斷增多。但隨著在校法學專業學生數量的增加,法律專業人才的質量卻在不斷下降。在這樣短短的幾十年間,增加如此多的法學教育院校和教育種類,再加上受到教育師資、圖書資源、實習崗位等教學條件的限制,教育的質量必定會下降,法學教育的目標也將無法實現。同時,導致一些法學院的畢業生在參加工作以后,常常會由于專業基礎不夠扎實、缺乏實際工作經驗、對法律以外知識知之甚少等原因而受到單位領導的責難。
(三)法律專業人才分布區域不均衡
改革開放以來,雖然我國法學教育院校在數量上急劇增加,規模也隨之擴大,但是,法律專業人才區域分布不均衡的問題并未加以解決。由于在經濟發展水平上,我國東部沿海地區和中西部地區差距很大,相應地也造成了法律專業人才在這兩個地區,不論是人才的數量上,還是人才的質量上也都有很大的差距。
(四)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缺少銜接
由于我國在法學教育的制度上沒有很好地做到與法律職業之間的有效掛鉤,再加上沒有完善司法考試制度與法學教育之間的銜接機制,導致很多院校的法律專業畢業生不能順利地從事法律職業,造成了法學教育資源的極大浪費。在制度上沒有對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進行有效的保障,既使法學教育的畢業生缺乏最基本的法律素養,無法滿足當前法律職業對人才的需求,嚴重威脅了法律職業對法學教育的信任,又模糊了法學教育的培養目的,降低了法學教育對法律專業人才的培養能力,阻礙了法學教育在教學上的改革。
三、我國法學教育在全球化背景下的轉變
(一)加強法律倫理的教育
一所合格優秀的法學院要想切實履行社會責任,成為一所受人景仰的院校,首先就應該具有健全的人格教育。一直以來,法學院都被人們視為“法律職業的守護神”,不管是對職業法律人才還是學術法律人才,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具備身為一名法律從業者的職業道德和職業倫理。對法律人加強法律倫理上的教育,不僅僅是要培養合格優秀的法律人才,更多的是為了維護法律的權威,制止司法的腐敗。社會大眾對法律的信任和尊重往往來源于對法律人職業道德水平的評估。所以,要加強法律人在法律倫理上的教育,打造法律人本身崇高的道德形象。
(二)培養國際性的法律人才
我國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大國,正在積極地為當前國際新秩序的形成和建立以及國際規則的制訂獻言獻策。與此同時,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國經濟發展與國際經濟格局已密不可分,我國對外實施的“走出去”戰略迫切需要新型的國際型法律人才,為我國在世界經濟格局中的競爭提供專業優質的法律服務。這就要求我國國內的各大法學院校認清當前形勢對法律人才的需要,打破以往只重視國內法教學而忽視國際法教學的法學教育方式,將對法學專業人才的培養目標放到時代需要、國際需要以及國家對法律人才的需要上來,努力培養出符合我國在國際競爭中所需要的高素質、高水平的法律專業人才。
(三)堅持法律精英教育與大眾教育相結合的理念
目前,為了符合現代法治的要求,我國法學教育應該以職業性和專業性為根據來培養具有高素質、高實踐能力并充滿人文氣息的法律職業者為目標,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精英化教育。但由于當前我國尚處于社會轉型發展時期,擁有眾多的非城市居民,再加上我國法律職業的相關制度還沒有完善,在這種情形下,完全采用西方國家的精英化教育又是行不通的。一個國家的法治道路是漫長的,要經過對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才能逐步形成符合國情的法律專業人才培養模式。所以,未來我國的法學教育要堅持精英教育與大眾教育相結合的理念,這樣才能培養出適合我國國情的法律專業人才。
(四)實施多樣化的法律專業人才培養模式
摘要:三十年來,隨著法學教育的快速發展,我國出現了近149個版本的民事訴訟法學本科教材,經過實證調查,我們發現民事訴訟法本科教材無論是出版數量與版本更新、作者構成還是教材的編著體例,都呈現出“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繁榮局面。但是,教材編寫也存在追求厚度、形式單一、忽視司法實踐與缺乏方法培養的“隱患”。因此,在保留教材的基礎上,應當改變現有高校評價機制、樹立精品教材意識、加強方法論與司法實踐知識的比例,同時也應適當引入民事訴訟的最新理論研究成果。
關鍵詞:民事訴訟法學教材;量化考察;問題分析;未來展望
中圖分類號:G642.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1-1610(2015)02-0103-08
收稿日期:2014-11-03
作者簡介:高路(1988-),女,江蘇南京人,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從事民事訴訟法學教育研究;李浩(1951-),男,江蘇吳江人,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從事民事訴訟法學教育研究;南京,210000。
一、引言
教材建設是法學教育的永恒任務[1]。美國哥倫比亞大學(Columbia University)教授多倫(M.V.Doren)曾指出[2]:
國家若沒有教科書是難以想象的,其實是不可能的;從第一本識字課本到最邊緣科學體系的教科書,從蓋有透明膠片的兒童識字課本到圖解指南,教科書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一直處于中心支配地位。
作為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學教材的質量也至關重要,畢竟“通過教科書這種一般化、非實踐、甚至是‘書本的’方式學習法律是深化那些將來準備成為法律家的年輕人知識的一種有效方式”。[3]正如法國學者拉杜里(E.L.Ladurie)所言[4]:
在無數雷同的水滴中,一滴水的確無法顯示其特點。然而,假如是出于幸運或是出于科學,這滴水被放在顯微鏡下觀察,如果它不是純凈的,便會顯示出種種纖毛蟲、微生物和細菌,一下子引人入勝起來。
本文試圖透過對民事訴訟法學本科教材的研究,折射出我國高等教育中的教材編寫狀態,從而為教材編寫提供參考,也為民事訴訟法學學科建設提供思路。
二、民事訴訟法學教材之現狀
(一)實證研究對象之一:樣本分析
根據筆者在國家圖書館網上的搜索,1982至2010年底,我國公開出版的民訴法教材149本,能找到的實際樣本教材112本。
第一,出版數量與版本更新。149本教材中:首先,1982-1996年期間,民訴教材出版數量有一定的起伏,呈現出三個明顯的反向拋物線,1982年、1992年、1994年分別是三個拋物線的頂點;其次,1997-2010年期間,教材編寫的數量呈現出穩步上升、蓬勃發展的趨勢。值得注意的是,在1982-2000年期間,出版數量在1992年曾達到高峰(6本);在2001-2010年期間,編寫數量在2008年達到25本的高峰,2009年又降低到11本。由此可見,教材編寫、出版一般與《民事訴訟法》的頒行與修訂密切相關[5]9,法典的每一次變化都會引起民訴教材出版數量的飛躍。
此外,在149本教材中,有118本教材均只出版了第一版,這一比例接近80%。這與德國、英國等國的教科書出版模式形成了較為鮮明的對比。以德國學者堯厄尼希(O.Jauernig)所著的《民事訴訟法》為例:該教材從1947年的第1版至2001年的第27版,時間跨度之長、修改內容之多,無不顯示了著者的思維敏捷度。另外,英國黑爾(J.Hare)和布朗(K.Browne)所著的《民事訴訟法》至2000年也修訂至第9版。[6]相對來說,我國的民訴教材出版則大多處于“一版終局”的狀態,出版至第6版的也只有1本。[5]11
第二,作者構成。教材責任者的研究背景、學習經歷以及個人理論素養等相關因素直接影響到教材的品質。
首先,從部門歸屬角度來看,目前教材編寫工作的主體仍是高等院校的教育工作者??色@悉編著者信息的107本教材中,一方面,高等院校及科研部門的責任者的比重高達99.1%,共有40所高校教師參與了教材編寫,其中,西南政法大學與中國人民大學是教材編寫的主力軍,前者參與編寫教材數量為19,比例為18%,后者緊隨其后,比例為11%;[5]13另一方面,自1982年起,柴發邦、江偉、楊榮新、常怡、劉家興等著名學者也編寫了一定數量的教材,占總數的34.8%。
其次,從職稱構成角度來看,能找到編著者職稱信息的106本民訴教材中,有87本教材的責任者為教授,比例高達82%;而教材責任者為中級職稱的僅有3部,占總數的2.8%。我們似乎可以簡單地預設:當前我國出版的民訴教材的質量普遍較高,畢竟,學者的高素質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確保教材編寫的高質量。
但是以上數據卻又令人喜憂參半:一方面,實務部門人員參與教材編寫的數量極其有限,這導致了“我國現行法學教學在實踐層面對培養對象缺少訓練,以教師的課堂講授為核心的法學教學方法,缺乏對學生思維能力、表達能力、批判分析能力和具體操作能力的培養,”[7]最終會導致理論研究與實踐的脫節。另一方面,盡管教材責任者的職稱普遍較高,卻無法保證參編人員的理論素養,一些參編者并不具備任何職稱,甚至有些教材參編者的主體是在校碩士研究生。[5]14
第三,著作形式與編寫體例。無論是德國學者穆澤拉克(H.J.Musielak)的《德國民事訴訟法基礎教程》,還是堯厄尼希的《民事訴訟法》,抑或是日本學者高橋宏志(高橋宏志)的《重點講義民事訴訟法》,這些經典的民訴法學教材無一例外都是以個人獨著的形式而存在的。與國外不同的是,我國民訴教材則更多的是合作編寫的產物:在實際能找到的112本教材中,93本是合作編寫的,比例高達83%;6本是編著形式,占5%;而獨著教材僅有13本,占據教材總數的12%。[5]15應當說,合作編寫本身具有“集思廣益”的優越性,以我國第一部統編教材《民事訴訟法教程》為例,這部教材匯集了石寶山、柴發邦、常怡、曾昭度、江偉、劉家興以及楊榮新等7位撰稿人,他們在相互切磋的基礎上共同完成了教材的編寫,起到了積極的示范作用。但是合作編寫也存在著先天的劣勢,因為合作編寫的教材往往由主編來擬定教材的框架結構與內容風格,幾乎無法體現作者的編寫特色與寫作風格,由此也引發了學者們對合編教材是否是“換湯不換藥”的思考。[8]
(二)實證研究對象之二:問卷調查
本次問卷調查對象為武漢大學、南京大學、南京師范大學、南京航天航空大學、揚州大學、徐州師范大學、南京財經大學、安慶師范學院等8所院校的本科生、研究生,共發放510份,回收有效問卷500份;同時發放教師問卷18份,回收有效問卷15份。
第一,學習民事訴訟法學基礎理論知識的最有效方法是什么?500份問卷中回答該問題的493份問卷中(此題是單選,7份多選,故無效),177人認為“參與案例討論”能夠更有效地掌握基礎理論;緊隨其后的是106人選擇了“練習司法考試習題”;僅有37人認為“依托教材學習”是學習基礎理論的最有效方法,所占比例為7.5%。[5]23
第二,教材難度是否恰當,“思考練習題”意義何在?500份問卷中,有69人指出“教材內容較為晦澀,難以理解”,有168人認為教材內容不太具體,“需要進一步地抽取才能理解”,更多的學生則認為教材內容“直接明了”,基本能夠符合本科生對知識點的需求,比例為52.6%。有關“思考練習題”的意義,盡管229人認為思考題“題量適中,有利于學習”,但是仍有54.2%的學生沒有充分意識到思考題的價值所在,認為思考題可有可無。[5]24
第三,教材容量與教學時間安排是否相當,教材編寫是否存在錯誤?從15份教師調查問卷可以看出,相對于課程時間安排,許多教材的內容容量設置差強人意:有86.7%的受訪老師認為教材容量較多甚至教材容量過多。此外,盡管教材并不存在“很多錯誤”,但是仍有86.7%的人認為“有一些錯誤”。
第四,是否有必要統一民訴教材?針對這一問題,60.6%的學生認為沒有必要材,多元化的教材體現了“百家爭鳴”的學術氛圍;但是也有197人持相反態度,他們認為太多的教材容易導致教材質量參差不齊,是一種重復勞動與資源浪費。對于教師而言,盡管有33.3%的教師認為應當保持現有的“百花齊放”的教材編寫現狀,但他們也承認目前的教材無論在內容還是在結構上都有相似之處。
三、民事訴訟法學教材之問題
回顧30年的教材編寫歷程,繁榮發展已是不爭的事實,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意識到:“尺之木必有節目,寸之玉必有瑕瓋”[9]。由于缺乏專門的、系統的、深入的研究,教材發展也存在著“表面繁榮”的假象。對于初學者而言,“有眾多教材可選、可讀固然是一種幸運,但是倘若在閱讀后發現教材質量參差不齊、或是教材的內容大同小異,這又何嘗不是一種‘不幸’呢?”[10]
(一)重視出版數量,忽視編寫質量
盡管有82%的民訴教材責任者具有“正高職稱”,但是筆者認為,評判教材優劣的標準并非編者素質的高低,而在于編者態度的認真與否。據常怡教授回憶[11]191:
在編寫《民事訴訟法教程》時,幾個編輯就聚在北京工程兵招待所編寫教材,條件很艱苦,連吃飯都成問題,但是大家都很認真,1個主編、3個副主編一起討論修改49天,一個字、一個字地摳,最后才交給司法部教材編輯部審稿定下來。
而在當前,類似于“簡單的拼圖、積木堆積工作”的教材編寫工作顯然與當年已經不可同日而語:一些教材編寫過于倉促,僅在幾個月之內就撰寫出一本教材。以某一教材的第2版(2008年)與第3版(2010年)兩版教材進行比較可知,無論是編寫體例還是微觀結構,兩版教材如出一轍。從具體內容角度來看,通過仔細對比,筆者發現兩者的區別僅在于:第3版在“執行程序”中“執行管轄”部分的內容增加了相關解釋。但是增加部分并非必不可少的重點內容,且兩本教材均在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訂后所編寫,即使是從注釋法學的角度來看似乎也沒有再版的必要。
(二)遵循法條體例,缺乏形式突破
目前我國民訴教材的編寫仍然以法律篇章為模板,未擺脫“注釋型教科書”的樊籬。盡管注釋型的研究方法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學中必不可少的一種研究方法,也是最終走向繁榮的一個不可或缺的必經階段”[12],但是在編寫教材時,如果完全遵循法條體例,則會出現“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話,全部藏書都會變為廢紙”的后果。因此,還應當充分考慮民事訴訟法學自身的體系結構,努力在“方法論上超越注釋法學,走向理論法學的發展軌道”[13]。我們可以借鑒堯厄尼希的《民事訴訟法》,該書在體例上“并沒有刻意突出和強調民事訴訟基本理論問題的特殊地位,而是根據訴訟程序的進展規律,將對民事訴訟基本理論的闡述和對具體制度的介紹良好地融合在一起”[14],一方面使得教材的整體結構十分和諧,另一方面也體現了教材的系統性、科學性與邏輯性。
此外,目前的民訴教材似乎已形成一套較為固定的知識體系結構:在形式上缺乏突破與創新,在內容上很少吸收最新的研究成果與司法解釋。以教材中是否含有“結構圖示”為例,“結構圖示”能夠很好地規避程序的復雜性與文字敘述的雜亂性,從而以清晰圖表對初學者理解具體程序進行指導;但是在112本教材中,僅有12.5%的教材設置了“結構圖示”。而大量編寫形式單一教材的做法,既浪費了編寫人員的精力和出版資源,又無法引起初學者的學習興趣。在回答該題的476份有效問卷中,有46名(占9.7%)的初學者“完全不使用教材”;而在剩余的430份問卷中,即使使用教材,頻率也很低,更多的初學者只是“在考前瀏覽教材”或是“花費很少的時間”來閱讀教材。[5]36
(三)追求教材厚度,忽視教學需求
近年來,隨著《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不斷增多以及法學理論研究的逐步深化,我國本科教材的編寫呈現出了“越編越厚”的趨勢。但是內容越全面的教材往往容量越大,這與課時安排的有限性是有沖突的。畢竟,法學教材內容的取舍以及微觀內容的組織,應當考慮到教學目標、課時安排以及教學計劃的規律性。因為對于絕大多數本科生而言,教材的最大價值就是“知其然”,只有在這一基礎上才能談“知其所以然”,因此教材應該言簡意賅、綱舉目張。一味追求教材的厚度,只會適得其反。也有學者表示,當前許多高校對民事訴訟課程僅僅設置了70課時,這就決定了現行教材中所列舉的大多數內容并不能全面講解,因此,編者們在介紹某一理論時,無需洋洋灑灑地向初學者展示“此觀點”與“彼觀點”的區別,而應當優化教材的結構以達到“削減教材臃腫,促使其自動瘦身”[15]的效果。
當然,如何把握教材編寫的厚度是一個“眾口難調”的問題,教材中引入基本理論本身無可厚非。但是,如果為了保證教材的厚度適宜,僅是“蜻蜓點水”般地介紹某一理論從而使得教材喪失了學術性,似乎又陷入了另一個“二元悖論”之中。筆者認為,教材編寫本身須顧及內容的全面性,但并非教材中的所有內容都需要在教學過程中予以講解,在教材滿足教學需要的前提下,初學者對于教材中的很多內容,可通過課后閱讀的方式加以理解,從而解決教材厚度與教學需要之間的矛盾。
(四)重視基礎理論,忽視司法實踐
眾所周知,法律問題首先是一個現實問題,其次才是一個理論問題?!胺傻纳谟诮涷灦辉谟谶壿嫛?。[16]但是“我國目前的民事訴訟法學的教育基本上是脫離實踐的,對于學生以及從事司法實務的人來講,我們現在的研究和教育對實踐沒有太大的幫助,甚至在多數情況下是沒有實踐意義的?!保?1]236具體到教材的編寫,長期以來,“重理論、輕實踐”似乎已然成為教材編寫中揮之不去的詬病。
首先,教材編寫對案例分析的關注不夠。如前文所述,約36%的受訪學生將“參與案例討論、實踐出真知”作為其學習基礎知識的最有效方法,但是目前的教材編寫似乎并不能滿足學生的學習需求:一方面,教材中引用的案例往往未能將豐富的案例與抽象的理論實現完美的融合,也很少涉及“如何把法律適用于具體的案件”、“如何解決法律或是法條之間的矛盾”等方法論指導。另一方面,案例選擇缺乏語境,案例編寫“常常是按照‘私人經驗’來界定的,而不是在法律實務的傳統中界定的,這種狀況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法學教育的健康發展?!保?7]
其次,教材編寫對司法考試的關注不夠。我國臺灣學者姜世明曾指出[18]:
在臺灣,很多學生為了司考,在大一、大二時便急著跑去補習班。這種補習班往往是剪貼式或速成式的,學生們無法形成一貫的思維理念,也沒有接受全面的學養訓練,但是學生們卻樂于用這種拼湊式的知識積累來取代大學里老師的身教與言教。
無獨有偶,在大陸地區,迫于就業壓力,通過司法考試也已然成為法科學生從事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實務工作的“市場準入”資格,有學者曾大膽預言,“在不久的未來,司法考試將成為評價法律院校培養學生質量的一項重要指標”[19]。盡管這是我們不愿看到的,但是有51.5%的法科學生認為民訴教材對司法考試沒有幫助甚至覺得兩者毫不相干,在他們看來,司法考試的重要性已經遠遠大于課堂內容本身。[5]38
(五)重視知識傳授,忽視方法培養
美國學者施萊格(J.H.Schlegel)曾指出:“法學教育的最終目的不在于培養學生模仿他人如何工作的能力,而在于在正確、理智地認識人類的能力和局限的基礎上,開發自身的能力,培養自身的法律思維能力”[20],此處所述的“法律思維能力”即運用、研究法律的方法。臺灣學者王澤鑒先生也指出:“法學乃實用之學,旨在處理實際問題”[21]。可見,“方法培養”在法學教育中是十分重要的,而法學本科教材,作為初學者——未來法學人才“開眼看法學”的“第一本書”,更承擔著培養學生形成法律思維能力的重任。早在上世紀80年代,我國最早出版的一批教材中就曾明確地闡述了研究民事訴訟法學的基本方法。但是令人遺憾的是,時至今日,各個版本的教材對研究方法的闡述似乎仍然停留在上個世紀80年代的層面。首先,從數量上看,在112本教材中,僅有16%的教材撰寫了有關“研究方法”的內容。[5]39其次,從內容來看,即使是在18本撰寫了有關“研究方法”的教材中,研究方法所占的比重也是微乎其微。30年來,民事訴訟法學的高速發展似乎與“研究方法”的踟躕不前形成了鮮明的對比。以1983年與2008年的兩本教材為例,兩本教材在出版時間上前后跨度25年,但是在研究方法的介紹上,后者卻僅僅增加了“原則性規定與具體條款相結合”的方法。可以說,“我國法學教育界似乎整體性地缺少方法論意識”[22]87,幾乎所有的教材都僅對研究方法進行了概括性的介紹。
(六)原因剖析
一方面,教材的編寫態度存在偏差。國外學者往往將編寫一部優秀教材作為其畢生奮斗的目標以及至高無上的榮譽,畢竟,“一本高水平教材對于編者的要求是很高的,它既需要編者把握學科發展的前沿動態,又需要具有豐富的教學經驗”[23]。但是在我國,受到“重科研,輕教學”傳統觀念的影響,許多名師教授并不愿意編寫教材,教材甚至“已經被損到不能作為學術成果的地步”[24]了。與“名師教授”消極應對教材編寫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在高校職稱評定機制的利益驅動下,許多年輕教師為了解決職稱晉升問題,反而會選擇“以編寫教材來代替科研成果”的終南捷徑??梢哉f,這種急功近利的做法使得教材編寫的嚴肅性以及科學性一概被拋諸腦后,在客觀上降低了教材編寫的“水準”[25]。
另一方面,缺乏必要的市場競爭機制。首先,在教材出版領域,目前的教材出版市場處于“村村點火、家家冒煙”的無序競爭狀態[26],幾乎各種各樣的出版社都會出來分割“教材出版”這一塊蛋糕:一些出版社在審查教材時往往只考慮自身的經濟利益,對“教材質量”、“編寫版權”等重要問題熟視無睹。其次,高校對教材選用途徑也比較單一。在有關“教材選用途徑”的500份問卷中,有411人選擇了“教材由學校統一訂購”,占總數的82.2%,67人選擇了“老師推薦選購教材”,僅有18人選擇了“自己選購教材”,占總數的3.6%,可見學生在教材選用方面是沒有自主權的。[5]41當然,學生是否能夠自主選擇教材并非本文論述的重點,畢竟初學者本身并不具備辨別教材優劣的能力。問題的關鍵在于,學校為學生統一訂購的教材是否真正做到了“以編寫質量為根據,以適應教學需求為準繩?”目前,幾乎每一所高校都有自己院校老師主編或是參編的本科教材,一些高校往往基于“保護主義”的本能而選用“自編教材”、“職稱教材”或是“人情教材”;另一些高校則僅僅根據教材編者的知名度來選擇教材,惟“專家學者”馬首是瞻,完全不考慮教材的內容是否適應教學的需求。
四、民事訴訟法學教材之存廢與否
當前的教材將何去何從?是從此退出高等教育的舞臺,還是努力爭取完善的空間?是保持現有的“多元化”教材編寫模式,還是順應“應試教育”的要求,編寫“一元化”的教材?是遵循現有的法典體例以及編寫的形式主義,還是破釜沉舟,尋求教材編寫的突破?顯然,教材目前正艱難地徘徊在前行的十字路口上……。
在課件、教師講義大行其道的今天,大學課堂還要不要教材?早在上個世紀70年代,在美國就引發了“教科書作用”的大討論。一些學者認為,“教材如同‘普洛克路斯忒斯之床’,會導致學生的平庸和漠然,教材已經退步為教育博物館中的遺物,應當予以拋棄”[27]。另一些學者則認為,拋棄教科書的做法無異于“將嬰兒連同澡盆一起丟棄”,取消教科書在現實生活中顯然是行不通的。[28]具體到我國的民訴教材,目前也有一些學生認為教材可有可無:有181人認為老師上課主要依托講義課件,很少使用教材;42人認為老師授課從不使用教材。因此部分學生認為,既然老師上課不使用教材,那么教材也就喪失了其存在的意義;24%的學生認為,教材中不會出現期末考試的考點,考試僅需復習教師講義或課件即可;25%的學生則基于“實用主義”的立場出發,認為教材內容與司法考試、研究生入學考試以及將來就業關系不大,在這一點上,教材不具有實踐價值;還有一些學生認為,自己所使用的教材條理不清晰、內容不恰當。[5]44
那么,民訴本科教材究竟有無存在價值呢?筆者對此持肯定態度。畢竟,“對于初涉法學門檻的學生來說,教材無異于他們將來成長為合格法律人的最初營養素。”[29]首先,學習本身離不開教材,法學學習并非易事,即使初學者在課堂上能夠做到認真聽講,要想學好復雜的原則制度與具體程序,初學者還需在課后適當閱讀相應的讀本,顯然,教材是初學者的最佳讀本。其次,53%的教師認為,教材是進行教學的主要依托;47%的教師認為,盡管教材中部分內容不利于講解,但是教材仍是主要的教學工具之一。學生們看到的僅是教師使用了講義或課件等相關媒介的“表象”,據此便武斷地認為教師上課不使用教材是有失偏頗的。再次,我國目前的確存在不使用教材的高校,但是這些基本上是重點高校,對于那些基礎教學以及學術能力相對弱勢的普通高校,教材所具備的“模本”作用依然存在。最后,即使是在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等重點高校,學校的出發點也并非拋棄教材,而是尊重學生對教材的選擇權,例如,清華大學在其《指南讀本》中指出:“學校不統一發課本,學生自己購買教材”,可見教材對于初學者構建知識體系仍然是十分重要的。
五、民事訴訟法學教材之改進完善
要想提高民事訴訟法學的教育水平,就應當關注民事訴訟法學本科教材的編寫質量。
(一)改變現有的高校學術評價機制,增強編寫本科教材的精品意識
第一,什么樣的教材才是精品教材?首先,精品教材應當是論述全面的教材。一部優秀的教材首先應當向初學者展示“什么是民事訴訟法學”的知識圖景,為初學者提供最重要的、最基本的理論知識;其次,民事訴訟法學作為應用法學,教材還應當為初學者提供方法以及能力的指引,要考慮到法律職業的技能要求;最后,教材作為初學者的入門讀本,其語言應該深入淺出,通俗易懂,編寫教材要考慮到初學者的知識結構特點,以此作為依據來安排教材的內容與結構。
第二,具備什么樣的資格才適合編寫教材?正如前文所述,一些年輕教師熱衷于編寫教材的出發點是自身評定職稱的需求,而非教材編寫的實際需要。盡管我們不應以偏概全,武斷地將這些教材歸到劣質的教材范圍內,但是即使這些年輕教師具備較高的理論素養,這些教材在一定層面上依然是存在質量瑕疵的。因為優質教材的編寫不僅需要編者的理論素養,還需要豐富的教學經驗。當務之急,應當改變現有的高校學術評價機制,弱化教材在評定職稱中的作用。具體到本科教材的編寫,主管部門還應當對教材編者設定一定的標準,鼓勵那些教齡較長的學者來編寫教材以優化教材編寫的主體結構。當然,一部實用的民事訴訟法學教材的編者不應當是單一化的,在編寫教材時還可以吸收來自實務部門的專家,畢竟實務專家所具備的實踐經驗是高校教師所不及的。由此,以“高校老師為主,實務專家為輔”的編寫團隊所編寫出的教材不僅具有較高的理論基礎,也具有一定的實踐價值。
第三,教材的編寫質量應當如何把關?盡管優秀的編寫人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證教材的編寫質量,但這并不能從根源上解決問題。畢竟,“教材如果不能走向市場化,仍由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的權力部門把持,就很難編寫出適應學生需求的‘精品教材’”。[22]88筆者認為,對于目前高校使用關系教材的跟風現象,教育主管部門應當規范教材的選用,進一步完善教材質量的評估體系;至于教材的適用前景以及銷量問題,教育主管部門則只需進行宏觀調控及監管,將“評價的指揮棒”交由市場進行調節。
(二)樹立“授人以漁”的教學觀念,注重加強對方法論知識的傳授
在編寫民事訴訟法學本科教材時,編者們無法回避的首要問題便是:法學教材編寫的目的是什么?我們需要培養什么樣的民事訴訟法學人才?對此問題,可謂是眾說紛紜,但是大家都不曾否認的是,民事訴訟法學是應用之學,除了強調對理論知識的介紹,教材編寫不應當忽視對學生邏輯推理能力、事務分析能力以及衡量社會情勢變更能力的培養。正如臺灣學者邱聯恭所言,“大學法學教育之先位目的,應該是使法律人學習法律思維的能力?!保?0]可以說,民訴教材編寫的基本轉向便是從“授人以魚”向“授人以漁”的觀念轉換。“方法之所以重要,不僅是因為它本身就是理解原理的關鍵性要素,同時也是學生未來發展的基礎?!保?1]只有掌握了解決問題的能力與方法,初學者才能很好地在復雜的案件中自如地處理案件。試問,那些在具體學習上出類拔萃,卻無法將所學的“點點滴滴零碎知識組合成整體畫面”[32]的學生,所學知識的價值何在?
(三)適度增加司法實踐方面的知識,提高法科學生實踐應用的能力
第一,在教材編寫中加大“案例解析”的比重。首先,案例選取的關聯性。應當選取與教學內容相適應的案例,穿插在理論教學中以幫助初學者理解較為復雜的理論知識。其次,案例選取的實用性。程序法的發展離不開實體法的支撐,教材編寫也應適當關注民商法等實體法,在案例選取時,應當將“實體法與程序法有機結合起來,否則會紙上談兵”[33]。再次,案例選取的語境性。選取符合語境的案例可以在教學中融入現實的社會背景,能夠真正做到將“書本上的法”與“生活中的法”相融合,在這一點上,《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人民法院案例選》等資料為編者們提供了很好的素材。最后,案例選取的時效性。教材中所選取的案例應當能夠集中反映當前的社會現實,編者在選取案例時還應注意民事訴訟法典的變遷。
第二,在教材編寫中引入與司法考試的“對接”。中國社科院的《2010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顯示,目前法學已經成為就業率最低、失業率最高的“紅牌專業”,而司法考試也是任何一位有志于從事法律職業的學生所無法回避的問題。在教材編寫中,編者可以以思考題、案例分析題等形式適度引入司法考試的相關內容,以幫助初學者對司法考試有一個較為直觀的了解。當然,與司法考試“對接”并非是“以司法考試為導向”,在編寫過程中還應把握分寸,否則會矯枉過正,走向“法律實用主義”的另一個極端。在這一點上,我們可以借鑒日本于2004年所新設的“法科大學院”,目的在于“培養未來的法曹在實務上的必要學識與應用能力以及關于法律實務基礎的素養”[34],最終為本科教育與“法曹資格考試”搭建了橋梁。
(四)編寫教材時引入理論研究成果,建立立體化民訴本科教材體系
民事訴訟法學本科教材作為培養未來法學人才的重要工具,在編寫時需要將有價值的科研成果吸收到教材中去,從而使教材具備一定的理論深度。同時,也要把握教材的厚度以及理論深度,一方面要與課時需求相對應,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避免初學者產生“望書生畏”的情緒。
值得進一步探討的是,在理論闡述方面,教材是否需要像專著一樣闡述“一家之言”還是應當采用通說?一般情況下,專著往往“圍繞某一問題做深入細致的探討和全面的論述,并最終提出作者的觀點和認識”[35];但是教材如果偏離了大方向,學生就無法學到系統的知識,不能形成正確的學術觀點。對于人文氣息較為濃厚的專業來說,教材采用通說會導致教材缺乏個人學術魅力,但是民事訴訟法學作為實用性、社會性較強的專業,其本科教材所闡述的知識應當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和合理性,從而為初學者提供正確的指引。退一步說,即使初學者對于“百家之言”興趣濃厚,也完全可以通過教材中的“參考書目”或“拓展閱讀”進行追索,畢竟教材不可能面面俱到地涉及每一個問題。在這一點上,可以借鑒美國學者弗蘭德泰爾(J.H.Friedenthal)編著的《民事訴訟法學》一書的做法:對參考文獻部分進行嚴謹、規范的編寫,使得那些“需要進一步深入了解的讀者可以沿著著者所提供的參考資料獲得更為詳細的資料?!保?6]
改進民訴本科教材,還應當建立立體化的本科教材,拓展教材的研究范圍。目前教材的編寫體例仍舊是以法律體例為模本的,因此很多教材并沒有設置“港、澳、臺地區的民事訴訟程序”內容。事實上,是否需要拓展教材的研究范圍,擺脫“法典體例”的束縛,主要依據還在于課時安排以及“受眾”的期待。500份問卷中,41.2%的學生希望了解臺灣的民事訴訟程序,68%的學生希望了解德、日程序,59.4%的學生希望了解英美法系程序。[5]49由此可見,在教材編寫中加入“港、澳、臺地區”甚至是“域外地區”的民事訴訟程序是十分必要的。即使受到教材篇章結構的影響,無法將此內容單獨成章,也可以通過“背景資料”等微觀結構內容(使用不同字體或版式)適當融入教材編寫中去。如此一來,即使受課時限制,教師無法在課堂上對此展開講解,學生也完全可以在課后進行拓展閱讀。
六、結語
任何一門學科的發展史,都是幾代學者兢兢業業、小心求證的奮斗史,法學理論的演進必然也會在教材上有所投射。30年的滄桑變遷,訴訟法學本科教材歷經了“從無到有”、從“起步恢復”走向“繁榮發展”的艱辛路程。但是,教材在高速發展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引發了“教材質量標準”的討論。筆者認為,可以適當放慢教材編寫的腳步,在編寫教材時做到“三思而后行”,最終加強對教材質量的嚴格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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