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老年人的權益保護條例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關鍵詞】金融 國債市場 消費者 權益保護
隨著我國金融業的開放與發展,金融產品與服務越來越豐富,隨之而來的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糾紛也越來越多。雖然我國于1984年12月成立了消費者協會,并且制定了相關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然而由于金融產品和服務消費的特殊性與復雜性,現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難以適用,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得不到有力保護。因此,如何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已經成為金融監管當局必須解決的重要問題。
一、國債市場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現狀
金融消費者權益是指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確認的,消費者在金融消費領域所能夠做出或者不做出的一定行為,以及要求金融經營者相應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為的許可和保障,它是消費者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債作為一種金融投資產品,其購買人作為金融產品的消費者,同樣依法享有金融消費者權利,國債產品消費者的權益應受到相應保護。但當前我國國債市場中存在很多侵犯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且很難得到有效的糾正和處罰。其主要表現為:
(一)國債承銷行的預售、向VIP客戶優先銷售等行為,侵犯了金融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近年來,隨著社會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理財意識的增強,廣大民眾對國債這種高收益、低風險金融產品的需求越來越旺盛,國債市場常常出現供不應求的熱銷場面。在此情況下,部分國債承銷行為確保其長期合作的“優質客戶”能購買到國債,經常通過預售、向VIP客戶優先銷售等方式,為“優質客戶”預留國債銷售額度,提供優先購買便利——這些行為增加了普通消費者購買國債的難度和成本,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侵害了普通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二)國債承銷行的“捆綁銷售”或“搭售”等行為,侵犯了金融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
由于國債的熱銷,部分國債承銷行為獲取固定的客戶資源以及實現更高的收益,利用消費者金融知識不足和急于購買國債的心理,要求消費者在購買國債時必須先在該行開立銀行卡,甚至要求消費者開立金融理財賬戶并購買其理財產品——這些行為嚴重影響了國債信譽,侵犯了金融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
(三)國債承銷行不出具“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的行為,侵犯了金融消費者索要交易憑證的權利
為規范憑證式國債市場交易,保護國債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人民銀行和財政部要求在每次發售憑證式國債時,必須使用由中國人民銀行監制、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所屬有關證券印制廠統一印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不得使用其他憑證。但部分國債承銷行為降低憑證使用成本、減輕“重空憑證”管理任務,卻使用內部印制的國債收款憑證,或者以中間業務交易回單代替規范印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這就侵犯了金融消費者索要正規交易憑證的合法權利。
(四)國債承銷行對國債產品條款介紹不明確,甚至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侵犯了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
部分國債承銷行為盡可能地擴大國債銷售,獲取更多的手續費,故意采取對國債產品部分條款介紹不明確,甚至提供虛假信息的方式鼓動或欺騙消費者購買國債。如,在國債發售時,對“提前兌取要收取手續費”等問題故意隱瞞;在國債發行期結束后,對‘“二次發售”只按照提前兌取利息計算’等條款模糊其詞,以實現鼓動或欺騙消費者購買的目的——這些行為嚴重影響了國債信譽,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二、金融消費者權益被侵犯的原因分析
國債市場中,國債承銷商業銀行作為國債代銷機構,其利益主要依靠代銷國債收取手續費和通過代銷國債獲取客戶資源兩條路徑。在國債銷售時,國債承銷行為實現利益最大化有侵犯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沖動和行為,雖然有悖于金融消費者和政府相關部門的意愿,但其符合國債承銷商業銀行作為經濟人的自利屬性,也符合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客觀來說,是當前國債市場,甚至金融市場自身存在的一些問題最終導致并推動了這些侵犯金融消費者權益行為的產生。這些問題主要是:
(一)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不健全
當前我國的法律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有兩個層次。一是《人民銀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核心法律。但這些法律并沒有體現出我國法律要“保護金融消費者”這一明確的目標,而是把消費者保護和投資者保護放在一起,忽視了消費者,特別是金融消費者處于弱勢的現實,未考慮其對法律保護的迫切需求。而且法律規定過于籠統空泛,可操作性較差,沒有對具體問題進行量化,以至于裁決時彈性過大,給予強勢群體太多操作空間,很難有效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二是人民銀行,保監會,銀監會,證監會等監管機構制定的規章制度。由于這些規章制度政出多門,缺乏統籌協調,經常在內容上出現沖突,這就導致各金融機構在執行時不知所措,或者選擇有利于自己的條款去執行,嚴重影響了這些規章制度的權威性。
總之,雖然我國證券、銀行、保險領域的法律規定都原則性地觸及了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領域,但由于其規定過于籠統,內容不夠明確和全面,甚至在某些問題上相互沖突,缺乏可操作性和統一規范性,這在一定程度上使侵犯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游離于法律之外,自然就難于禁止。
此外,作為規范國債市場重要法律依據的《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辦法》、《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等法規,只側重于明確國債承銷機構的權利和義務,但卻沒有國債產品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內容,對國債承銷機構不履行應盡義務的行為,也沒有明確、嚴厲的處罰措施,對其侵權行為進行懲罰遏制,這非常不利于國債產品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二)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機制缺失
雖然我國有完整的消費者協會保護體系,但由于國債等金融產品技術含量較高,具有一定特殊性,發生金融機構侵犯消費者權益時,一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消費者協會很少可以處理解決,此時,金融監管機構自然就成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處理部門。但由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體系不完善的現實,必然導致國債市場甚至金融市場中出現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主體不明確,監管處罰手段和法律依據缺乏,以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缺失等問題。
(三)消費者金融消費知識和權益保護意識相對缺乏
從國債產品的消費者群體來看,其消費者以中老年人為主,這些消費者的金融知識往往相對匱乏,對自身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比較淡薄。這些金融消費者在購買國債時,更多是聽取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的介紹和推薦,很難覺察到國債承銷行侵犯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即使發現了問題,由于缺乏權益保護與投訴意識,也很難有主動維護自身權益的主張和行為,這更是縱容了商業銀行的侵權行為。
三、政策建議
(一)盡快建立并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
健全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是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根本保障,因此我國應該從法律層面上整合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對金融商品與服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進行綜合立法,由“一行三會”金融監管機構制定統一的消費者保護條例,統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依據和裁量標準。而國債作為金融產品自然應納入到整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依靠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體系來保護國債產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建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機制,用專業化的管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政府應統籌整合當前分散于“一行三會”的立法、司法、執法資源,為金融消費者提供一個跨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行業的全面保護機制和金融消費投訴機制。但在具體的執法工作中,又要結合實際,針對當前金融產品與服務品種繁多、交易方式多樣、技術性強的特點,適當調整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的主導負責部門,使其充分發揮部門優勢,對特定的金融產品和交易進行針對性的管理,切實提高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效果。如,一直由人民銀行組織發行國債,故在國債市場應建立由人民銀行主導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和金融消費投訴機制,以更好地保護國債產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主動開展現場檢查,增強對國債承銷行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督導力度
由于國債承銷商業銀行為實現其利益最大化,在國債銷售時具有侵犯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動機和行為。因此在國債發行期間,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國債承銷行涉嫌違反金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及時開展現場檢查,尤其是對消費者投訴的問題,應及時開展重點專項檢查,積極維護國債產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切實加大對國債承銷行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督導力度。
(四)加強金融知識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的培訓宣傳,增強民眾維權意識
由于金融產品的專業性和復雜性都很高,所以普通民眾的金融知識就相對匱乏,尤其中老年居民金融知識匱乏的問題更為突出。因此,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大金融知識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各種媒體介質,主動開展面向社會大眾的金融知識普及教育,廣泛宣傳金融和國債知識,建立長效的金融知識培訓和信息支援機制,不斷提升社會公眾的金融知識水平。同時,要大力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的宣傳,增強民眾維權意識,引導金融消費者依法維護自身合法金融權益,切實提升金融消費者的維權能力。
參考文獻
[1]楊悅.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國際經驗與制度借鑒〔J〕.現代管理科學,2010,(2).
[2]馬洪雨,康耀坤.危機背景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研究〔J〕.證券市場導報,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