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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大及屆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市、縣聯動,職能部門密切配合,群眾積極參與,按照“組織到位,職責到位,措施到位,獎懲到位”的工作原則,采取宣傳發動、集中整治、重點清除、組織督查等工作方法,在全市范圍內全面開展整治電力線路通道內違章現象的專項治理行動,進一步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營造優良的安全供電秩序,為經濟社會又快又好發展提供安全可靠的電力保障。
二、工作目標
通過全面治理我市電力線路通道內的違章障礙物,特別是影響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超高樹木、違章建筑、違章施工等,消除線路存在的各類安全隱患,確保電網可靠運行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三、工作標準
依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條、《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各電壓等級電力線路保護區及要求規定如下。
各電壓等級電力線路保護區及要求
注:各電壓等級電力線路保護區指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
四、處理原則
1.對于線下違章樹木,由各縣(市、區)政府牽頭予以砍伐,電力部門不予任何費用賠償。
2.對于有異議的線下樹木,根據線路架設時間,由林業部門鑒定樹齡后,若線路架設在前,植樹在后,則進行砍伐并不予賠償任何費用;對于植樹在先、電力線路建設在后,應修剪、移栽或砍伐的樹木,由電力線路產權所有人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征占用林地手續和修剪、移栽或砍伐手續,并按照市國家建設征用土地附著物補償標準,對樹木所有者予以補償;
3.對于線下景觀樹木,確屬不能砍伐的,必須修剪,確保安全距離。
五、工作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年5月20日——6月20日)。召開全市電力線路通道專項治理動員大會,全面部署專項治理工作。有關職能部門在本系統內認真貫徹落實會議精神,供電系統充分利用媒體、流動宣傳車、散發傳單等有效形式,大力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廣泛宣傳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章建筑、違章植樹、違章施工、吊車碰線等行為的危害性。
(二)專項治理實施階段(年6月21日——9月21日)。依據《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各級供電系統對本轄區電力線路通道內的違章建筑、違章植樹、違章施工點等進行認真登記,提供給市政府各職能部門和各縣(市、區)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由各縣(市、區)政府動員違章單位或個人自行清除。經動員后仍不清除的,各縣(市、區)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和有關職能部門要進行強制清除,徹底消除安全隱患。
(三)檢查驗收總結階段(年9月22日——10月20日)。市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將組織有關部門對各縣(市、區)專項治理情況進行全面檢查、驗收,對治理不徹底的責任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對專項治理達到標準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總結經驗,獎優罰劣。
六、工作職責
各縣(市、區)政府:具體落實本轄區內電力線路通道專項治理工作。成立縣(市、區)專項治理領導小組;召開專題動員會議;組織鄉(鎮)政府及有關單位落實專項治理工作任務;督查、督辦本縣(市、區)專項治理工作進度;定時上報專項治理工作信息;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協調落實群防群治護線機制,指導各有關部門和企業共同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全市電力設施保護聯合執法活動,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
市公安局:負責研究、部署嚴厲打擊涉電犯罪活動,完善市縣公安和供電企業打擊涉電犯罪長效工作機制。組織專門力量,嚴厲打擊阻礙專項治理行動的違法行為,依法從快、從嚴處理,保證專項整治工作的順利進行。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電力線路通道內違章障礙物對電力線路造成安全隱患的綜合監管及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將影響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隱患消除納入到各縣(市、區)安監部門日常監管工作中。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規范電力通道內的各種建筑施工行為,統籌考慮電力設施保護問題,加強對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施工作業管理,防止挖掘機、吊車等大型機械設備施工作業時危及電力設施安全。
市林業局:負責做好電力線路通道內違章樹木修剪、砍伐的協調工作,督促各縣(市、區)林業部門及時辦理砍伐手續。在制訂林業發展規劃時,要依據電力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充分考慮保護電力線路通道,避免在電力線路通道內種植樹木。
市規劃局:負責依法查處電力線路通道內無規劃手續,影響電力安全運行的違法、違章建筑,依據電力設施保護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負責把好規劃關,防止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規劃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及種植植物。
市城市管理局:做好城市園林綠化范圍內電力線路通道內所有樹木的修剪、砍伐工作;電力線路通道內種植景觀植物時,事先和供電部門協商,保證種植景觀植物的最終自然生長高度符合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距離。
市水利局:做好河道管理范圍內電力線路通道內所有樹木的修剪、砍伐工作,嚴格電力桿塔周圍采沙的審批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市公路管理局:負責做好農村公路、干線公路和高速公路沿線電力通道內樹木的修剪、砍伐工作;規劃公路沿線種植綠化帶和規劃道路、橋涵時,提前留出電力線路安全通道;加強道路施工大型機械作業管理,防止機械設備誤碰高壓線和損壞電力設施。
市供電公司:充分發揮專項治理的主體作用,打好“治理隱患、防范事故”的攻堅戰。協調各縣(市、區)電業局摸底排查,掌握實情,積極主動將存在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章情況及時通報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配合相關部門盡快處理。對電力線路通道內危及到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違章建筑,告知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停止供電。
七、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級政府、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形成合力,齊抓共管;要落實責任,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違章、誰整改的原則,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抓出成效,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電力保障。
近年來,我市電網建設步伐不斷加快,電網規模不斷擴大。目前我市境內現有660千伏銀東直流、500千伏等高壓過境電力線路27條。市政府和市政府多次下發通知,要求相關部門和施工單位嚴格遵守電力法律法規,禁止在線路防護區內違章施工,徹底清除線路隱患,確保電網安全運行。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步伐的加快,各類建設項目不斷增多,在建項目施工與線路防護區規定產生的矛盾日益顯現,部分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對高壓線路安全運行構成較大威脅,多次造成線路跳閘事故,給沿線群眾生活和企業生產造成了不良影響和經濟損失。為加強電力設施保護,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安全隱患治理的通知》青政辦發〔〕58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范圍和有關規定
根據國家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規定,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向外側平行延伸的安全距離為:1—10千伏線路為5米;35—110千伏為10米;220千伏為15米;500千伏為20米。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1)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2)不得燒窯、燒荒;(3)不得興建建筑物、構筑物;(4)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禁止在距35千伏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接地極外緣5米的區域內和距35千伏以上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接地極外緣10米的區域內取土、打樁、鉆探、挖掘或者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二、明確工作職責
經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依法搞好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植樹作業、建筑等行政許可工作,凡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植樹、作業、建筑施工,必須到人民辦事中心經信局窗口辦理審批手續,對不辦理行政許可手續、違反電力法律法規的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公安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電力設施保護執法的支持力度,配合做好電力執法工作。園林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在園林綠化方案確定前及時與電力設施保護部門溝通,合理規避保護范圍,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要及時進行移栽、修剪或砍伐,對城區范圍內影響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樹木,組織實施樹木修剪。國土、規劃和建設部門要嚴格規劃和審批已建電力設施兩側的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并依法查處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違章占地、違法建設等行為。各鎮、街道、開發區、園區建設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在規劃項目、開工建設和道路綠化實施中,要注意掌握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安全距離規定,有效防止各類安全隱患的發生,避免不必要的損失。供電部門在電力線路架設前,要提早與規劃部門和沿線鎮、街溝通方案,做到走向和線徑合理,避免以后線路二次搬遷帶來的損失;要進一步完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網絡,加大資金投入,增加對重點電力線路的巡視力度,縮短巡視周期,發現線路保護區內有影響電網安全運行的隱患,要及時向電力主管部門報告,并通報有關部門,會同公安、安監、建設、規劃等部門聯合采取措施,徹底清除安全隱患。
三、堅持屬地管理原則
各鎮、街道、市屬開發區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做好轄區內電力線路保護區的整治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對電網安全運行構成威脅的安全隱患,杜絕因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隱患清理不徹底發生電力線路跳閘停電和人身傷害事故。凡違反電力設施保護有關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法建設或種植高桿植物危及電力設施安全而造成經濟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由違反規定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國有、集體、外資、合資、個人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
第三條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所屬有關部門和電力企業(包括:電網經營企業、供電企業、發電企業)負責人組成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所轄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相應的電網經營企業,負責電力設施保護的日常工作。
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應當在有關電力線路沿線組織群眾護線,群眾護線組織成員由相應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發給護線證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管理部門可制定辦法,規定群眾護線組織形式、權利、義務、責任等。
第四條電力企業必須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電力企業有權制止并可以勸其改正、責其恢復原狀、強行排除妨害,責令賠償損失、請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司法機關處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規或政府授權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條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是為了保證已建架空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電而必須設置的安全區域。在廠礦、城鎮、集鎮、村莊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為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之和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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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江河電纜保護區的寬度為:
(一)敷設于二級及以上航道時,為線路兩側各10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二)敷設于三級及以下航道時,為線路兩側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第七條地下電力電纜保護區的寬度為地下電力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兩平行線內區域。
發電設施附屬的輸油、輸灰、輸水管線的保護區依本條規定確定。
在保護區內禁止使用機械掘土、種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和構筑物;不得堆放雜物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第八條禁止在電力電纜溝內同時埋設其他管道。未經電力企業同意,不準在地下電力電纜溝內埋設輸油、輸氣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過時,有關單位應當協商,并采取安全措施,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
第九條電力管理部門應在下列地點設置安全標志:
(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的人員活動頻繁的地區;
(三)車輛、機械頻繁穿越架空電力線路的地段;
(四)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平臺。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距電力設施周圍五百米范圍內(指水平距離)進行爆破作業。因工作需要必須進行爆破作業時,應當按國家頒發的有關爆破作業的法律法規,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確保電力設施安全,并征得當地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或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報經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批準。
在規定范圍外進行的爆破作業必須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沖擊、擾亂發電、供電企業的生產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動、損害生產場所的生產設施及標志物。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距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的下列范圍內進行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的活動:
(一)35千伏及以下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5米的區域;
(二)66千伏及以上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10米的區域。
在桿塔、拉線基礎的上述距離范圍外進行取土、堆物、打樁、鉆探、開挖活動時,必須遵守下列要求:
(一)預留出通往桿塔、拉線基礎供巡視和檢修人員、車輛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響基礎的穩定,如可能引起基礎周圍土壤、砂石滑坡,進行上述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負責修筑護坡加固;
(三)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改變其埋設深度。
第十三條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和供電安全的樹木、竹子等高桿植物。
第十四條超過4米高度的車輛或機械通過架空電力線路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并經縣級以上的電力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架空電力線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對架空電力線路通道內的原有房屋,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應當與房屋產權所有者協商搬遷,拆遷費不得超出國家規定標準;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設計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增加桿塔高度、縮短檔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證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體高度或房屋周邊延伸出的物體長度必須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第十六條架空電力線路建設項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及其他工程之間發生妨礙時,按下述原則處理:
(一)新建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工程、項目需穿過林區時,應當按國家有關電力設計的規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內不得再種植樹木;對需砍伐的樹木由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按國家的規定辦理手續和付給樹木所有者一次性補償費用,并與其簽定不再在通道內種植樹木的協議。
(二)架空電力線路建設項目、計劃已經當地城市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園林部門對影響架空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樹木,應當負責修剪,并保持今后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三)根據城市綠化規劃的要求,必須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樹木時,園林部門需與電力管理部門協商,征得同意后,可種植低矮樹種,并由園林部門負責修剪以保持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四)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風偏后與樹木之間的安全距離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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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樹木應當依法進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費用由樹木所有者負擔。
第十七條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審批或規劃已建電力設施(或已經批準新建、改建、擴建、規劃的電力設施)兩側的新建建筑物時,應當會同當地電力管理部門審查后批準。
第十八條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或高桿植物。
電力企業對已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域內新種植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應當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補償費、林地補償費、植被恢復費等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電力管理部門對檢舉、揭發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符合事實的單位或個人,給予2000元以下的獎勵;對同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進行斗爭并防止事故發生的單位或個人,給予2000元以上的獎勵;對為保護電力設施與自然災害作斗爭,成績突出或為維護電力設施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根據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物質獎勵。
對維護、保護電力設施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或個人,除按以上規定給予物質獎勵外,還可由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各自的權限給予表彰或榮譽獎勵。
第二十條下列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損壞使用中的桿塔基礎的;
(二)損壞、拆卸、盜竊使用中或備用塔材、導線等電力設施的;
(三)拆卸、盜竊使用中或備用變壓器等電力設備的。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下列違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理:
(一)盜竊、哄搶庫存或者已廢棄停止使用的電力設施器材的;
(二)盜竊、哄搶尚未安裝完畢或尚未交付使用單位驗收的電力設施的。
第一條本省境內已建或在建的發電、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及附屬設施(以下簡稱電力設施)的保護,均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二條為保障電力生產和電力設施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按行政區域劃分,以塊為主、條塊結合,實行電力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群眾相結合和宣傳教育、加強防范、依法治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安全的義務,都有權制止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并向電力部門或公安機關舉報。
第五條縣級以上電力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條例》和本辦法的貫徹實施情況;
(二)負責電力設施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電力設施保護群防組織,并制定和落實電力設施保護責任制;
(四)會同同級公安機關負責電力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
(五)依法查處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
(六)研制、推廣電力設施的技術防盜措施。
縣級以上電力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在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執行職務時,須出示《*省電力設施保護執法證》。
第六條各級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力設施和盜竊、哄搶電力設施器材的案件。
各級城建、規劃、工商、交通、林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電力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做好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
第二章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和保護區
第七條發電廠、變電所設施的保護范圍,除《條例》第八條規定外,還包括經依法批準建設的各種專用船舶停泊區及其有關設施。
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按《條例》第九條規定執行。
第八條架空電力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寬度,依照下列規定劃定:
(一)在一般地區電力線路的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的水平安全距離是: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二)在城鎮、工礦區等人口密集地區,電力線路的導線邊線在設計最大風偏后(不包括常用可活動距離)向外側延伸的最小水平安全距離是: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米
110千伏4米
220千伏5米
500千伏8.5米
第九條電力電纜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寬度,依照下列規定劃定:
(一)地下電纜為線路兩側各延伸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之間的水平安全距離;
(二)海底電纜一般為線路兩側各2海里(港內為兩側各100米,灘涂區域為兩側各25米);
(三)江河電纜一般不小于線路兩側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
第十條新建、改建和擴建電力設施的規劃和計劃經依法批準后,電力設施所在地的城鄉規劃部門應根據批準的規劃和計劃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電力主管部門應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劃定電力設施保護區。
第三章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和組織實施城鄉規劃時,應當統籌安排電力設施建設,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
第十二條各級規劃、林業、交通、城市綠化、國土資源等部門在規劃定點、植樹造林、城市綠化或發放采礦許可證時,凡涉及電力設施的,應征求電力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電力設施產權單位在電力線路保護區的主要區界,應設立由省電力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標志牌。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發電廠、變電所設施的行為:
(一)擾亂發電廠、變電所的生產和工作秩序,或者移動、損壞發電廠、變電所的生產設施、器材和安全標志物;
(二)在發電廠用于輸水、排灰的管道,或者溝渠外緣向兩側延伸5米的區域內取土、挖沙、采石、打樁、鉆探和進行其他挖掘作業、興建建筑物,或者傾倒垃圾、礦碴和含有酸、堿、鹽等化學腐蝕物質及其它廢棄物;
(三)在發電廠冷卻塔水池、冷卻池、用于輸水的管道、溝渠的取水口向周圍延伸100米的水域內,從事炸魚、捕魚、游泳、劃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為;
(四)擅自截用發電廠水源,或者向水源內傾倒垃圾、礦碴、含有化學腐蝕物質的液體和其它廢棄物;
(五)影響發電廠、變電所的專用鐵路、公路、橋梁、碼頭的使用;
(六)在用于水力發電廠的水庫內,進入水工建筑物向周圍延伸300米的水域內,從事炸魚、捕魚、游泳、劃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為;
(七)在變電所圍墻向外延伸5米的區域內堆放或焚燒谷物、草料、木材、稻稈和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在變電所、發電廠附近從事污染電力設施作業。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或者拋擲物體;
(二)在電力線路的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300米的區域內放風箏;
(三)利用桿塔、拉線栓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作起重制動和牽引地錨;
(四)在電力線路桿塔、拉線的基礎保護范圍內從事圍(挖)塘及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行為;
(五)在電力線路的桿塔和拉線之間或者桿塔內修筑道路;
(六)拆卸電力線路的桿塔、拉線上的器材或者移動、損壞電力線路設施的永久性標志和標志牌。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電力線路的桿塔、拉線的基礎保護范圍是:35千伏及以下的,桿塔、拉線從基礎外緣向周圍延伸5米;110千伏及以上的,桿塔、拉線從基礎外緣向周圍延伸10米。
第十六條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堆放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七)項規定的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堆放垃圾、礦碴等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
(二)燒窯、燒荒、打場,或者焚燒秸稈等;
(三)興建建筑物;
(四)種植自然生長最終高度與電力線路的導線之間不符合垂直安全距離規定的竹子、樹木。
第十七條架空電力線路的導線與竹子、樹木或者其他物體之間的垂直安全距離,應與在計算電力線路導線的最大弧垂后,依照下列規定確定:
1—10千伏不少于3米
35—110千伏不少于4米
220千伏不少于4.5米
500千伏不少于7米
第十八條在地下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不得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和第(七)項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經縣級以上電力主管部門批準,并按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從事下列活動: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打樁、鉆探、挖掘作業,《條例》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施工;
(三)高度與架空電力線路的導線之間不符合垂直安全距離規定的車輛及其運載物體或者其它物體,穿越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四)在電力電纜線路的保護區內作業;
(五)攀登電力線路桿塔或者在架空電力線路設施上聯接電器設備、架設電力通訊、廣播、電視線路以及放置其他設施;
(六)保留或者種植自然生長最終高度與電力線路的導線之間符合垂直安全距離的竹子、樹木等作物。
在距離電力設施周圍300米范圍內(指水平距離)進行爆破作業的,應征得電力主管部門的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一)侵占依法批準的電力設施建設用地;
(二)涂改、移動、損壞或者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和標記;
(三)破壞、封堵發電廠、變電所及電力設施建設單位的專用鐵路、公路、航道、水域、堤壩、橋梁、碼頭,截斷施工水源、電源、氣源,或者阻礙電力設施建設單位的人員和車輛、機械、設備、器材進入施工現場;
(四)擾亂電力設施建設單位的生產和工作秩序,或者破壞施工車輛、機械、設備和器材。
第二十一條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應當依法收購電力設施器材。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第四季度末將收購企業的核準登記情況抄送當地電力管理部門。
收購電力設施器材的企業等經濟組織應當建立收購和銷售臺賬,登記收購電力設施器材的規格、數量、來源和出售等情況,以留存備查。
第二十二條電力主管部門和電力企業的專用通訊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護工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四章電力設施與其它設施相互妨礙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電力線路與通信線路和其它線路、管道不得相互妨礙。新建線路、管道與原有線路、管道不可避免并行或者交叉穿越時,新建線路單位應與原有線路單位協商,并按照原電力工業部、鐵道部、郵電部、通信兵部和廣播事業局的《架空電力線路與弱電流線路接近和交叉裝置規程》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位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外的樹木等植物,對電力線路安全造成危害的,電力主管部門應通知產權管理部門或個人限期予以砍伐、修剪或采取安全措施;未在限期內砍伐、修剪或采取安全措施的,電力主管部門有權采取強制措施。
第二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必須拆遷建筑物、砍伐林木和拆除其它設施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與有關部門、單位或者個人協商,簽訂協議,并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辦妥手續。
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因受地理條件和進出線走廊的限制,無法避讓,必須跨越建筑物或其它設施時,建設單位應根據城鄉規劃部門審定的線路走向圖,與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簽訂協議,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確保被跨越建筑物的安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電力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對危及電力設施的,經制止無效或限期內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尚未損壞電力設施器材,但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電力主管部門可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處以3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電力設施造成損害的,由電力主管部門責令其賠償損失,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的,由電力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電力設施損害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對限期內仍不改正的,電力主管部門可以強制砍伐、修剪樹木、竹子。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未經批準在架空電力線路上聯接電器設備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在限期內仍不改正的,電力主管部門可以采取臨時停止供電的強制措施。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國土資源、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依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律的規定處罰:
(一)破壞或擾亂電廠、變電所(站)、調度所(室)、電力建設工地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拒絕、阻礙電力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三)破壞、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發電廠燃料、在建電力設備和施工車輛、機械、設備、器材的;
(四)明知其是違法取得的電力設施器材而窩藏、銷毀、轉移、收購的;
(五)偷竊路燈附件或故意破壞路燈的;
(六)故意損壞電力設施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被處以罰款和責令支付賠償費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在接到罰款或支付賠償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清罰款和賠償費;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罰款和賠償費總額3%的滯納金。
第三十一條賠償費作為修復費用和保護電力設施費用的補償;罰款的管理和處理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2014年11月12日,年過半百的張長霞坐在法庭的被告席上,情緒激動。她一直覺得自己是一名合格的守法公民,從不給國家找麻煩,卻沒想到“麻煩”自己找上了門。為了能“討個公道”,張長霞第一次走進法院,將電力公司告上了法庭。
她認為,“自己買的樹苗種在自家合法的口糧田里,不偷不搶的礙著誰了?電力公司連個招呼都不打,不聲不響地把我的楊樹給砍了,憑什么?電力公司怎么能隨隨便便地砍了老百姓的楊樹還不給賠償?”
高壓電線下種植楊樹
張長霞生于1959年,一直以務農為生。2006年,張長霞的獨生子大學畢業后留在城里工作,不僅不向家里伸手要錢了,還能時不時地貼補家用。張長霞和丈夫決定不再按照時節種植各種農作物,而是在自家門口的糧田里種些楊樹。作這個決定的原因:一是種樹好養殖,二是楊樹長成了不愁找不到買家且價格也高。這事唯一的缺點是等待楊樹長成的時間比較長。
2006年3月22日,張長霞購買了50棵楊樹苗,栽種在口糧田里。忙活完之后,她看著一排排的楊樹苗,滿心的成就感。此時的張長霞想不到,她種的楊樹沒能等到“十年成材”就被砍掉了。
2014年3月,正在家中做午飯的張長霞聽到敲門聲,來訪者是該轄區電力公司的工作人員張明強。面對張長霞的疑惑,張明強先是出示證件表明自己的身份,之后說出來意。原來,張長霞種在自家口糧田里的楊樹苗有一部分處于高壓電線下。如今,楊樹的高度快觸及高壓電線了,如果遭遇雷雨天氣,很可能會因為楊樹導電而發生事故。因此,張明強要求張長霞將長在高壓電線下的楊樹移植到其他地方。
聽完張明強的陳述,張長霞有些懵。雖然她也覺得張明強說得有道理,但她表面上沒有動聲色,在腦子里不停地盤算著:把楊樹從我家地塊上移走,我還要租別人家的地塊將其種上,這要雇工人移植樹木,需要費用,電力公司得給我一定的賠償。于是,張長霞向張明強提出賠償要求。對于張長霞提出的賠償要求,張明強表示會向領導請示,日后再給張長霞答復。
拒不移植楊樹被砍
當天晚上,張長霞與丈夫商量電力公司讓他們移植楊樹的事情。兩人計算了一下后,覺得電力公司怎么也得拿出三五萬元,否則他們堅決不能移走楊樹。在張長霞的意識里,這是一場必贏的戰爭。
張明強向電力公司請示后,得到的回復是除了移植樹木必須的人工費用外,其他費用電力公司不會承擔。張明強將電力公司的意見轉達給張長霞后,她當即表示,除非對方拿出讓人滿意的解決方案,否則休想移走楊樹。談判陷入僵局。盡管張明強幾次三番地來找張長霞做工作,但得到的回復都是“免談”。
眼見雨季臨近,高壓電線下的楊樹越長越高,電力公司一方開始坐不住了。一旦出現事故,后果將不堪設想。2014年4月下旬,張明強向張長霞轉達了電力公司的意見:如果不能自己移植,公司出于安全考慮,將組織人員將可能引發事故的楊樹砍伐。
此時的張長霞并沒有將張明強的警告放在心上,她覺得“組織人員砍樹”只是電力公司為了讓她移植樹木的一種威脅和手段。但事實證明,張長霞想錯了。
2014年6月12日,當地下起了瓢潑大雨,電閃雷鳴,周邊的幾個村子出現大面積停電。此時坐在家中看電視的張長霞并不知道,當天停電事故發生后,電力公司為了搶修電路,排除正常的輸電障礙,保證居民的正常用電,已經將張長霞家種植于高壓電線周邊的楊樹砍伐。
事后,在電力公司工作人員的通知下,張長霞來到種植楊樹的口糧田里,看到的是堆放在田地里的一摞摞楊樹枝干。此時的張長霞除了無奈,還有憤怒。當天,她找到電力公司的負責人,質問其憑什么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砍伐楊樹,并提出10萬元的經濟賠償要求。
電力公司拒絕了張長霞的索賠要求,并表示當時突發電力事故,他們來不及通知張長霞。同時,電力公司表示他們砍伐樹木的行為是合法的,無須賠償。
因為賠償一事始終沒能得到解決,2014年7月16日,張長霞將電力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電力公司賠償自己因楊樹被砍伐的經濟損失共計10萬元,并要求電力公司公開道歉。
違反電力法規終敗訴
在庭審中,電力公司的訴訟人張明強表示不同意張長霞的訴訟請求:“我們曾多次找張長霞談及楊樹可能會引發電力事故的事情,并要求張長霞將楊樹移植到其他的地方,但遭到拒絕。事故發生時,我們為了保證相關用戶的正常用電,排除妨礙而砍倒張長霞家的楊樹是合理、合法的。”同時,張明強還當庭出示了《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認為架設在張長霞家口糧田上空的10千伏高壓線于2003年已經竣工并投入使用,而張長霞家被砍的楊樹是2006年才栽種的。楊樹本身屬于高大樹木,其長成后必然會對口糧田上空的高壓線路形成安全隱患。作為栽種楊樹的行為人,張長霞理應明知這些情況。在電力公司幾次勸告下,張長霞仍舊不移植可能引發事故的楊樹。由此引發的一切后果應當由張長霞自行承擔,電力公司不應承擔對張長霞的賠償責任。
面對張明強列舉出的法律規定,張長霞表示自己是一個普通農民,根本不可能了解這些規定,而且這些楊樹是2006栽種的,如果確實存在安全隱患,電力公司應當在其種植楊樹時就通知自己,而不是非要等到楊樹快要成材時以可能會引發電力事故為由擅自砍伐樹木。而且,6月12日發生的停電事故是電力公司工作失誤導致,不應該讓她一個農家婦女來承擔后果。
最終,法庭經過審理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但張長霞于2006年在自家口糧田上栽種楊樹時,就應當預見楊樹長大后會對上空的高壓線路造成影響。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10條、第15條規定,10千伏架空電力線路的保護區為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13條、第18條規定,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和供電安全的樹木、竹子等高桿植物。電力企業對已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域內新種植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應當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補償費、林地補償費和植被恢復費等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