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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路安全;安全性評價;涉路工程安全
0 引言
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并與2011年7月1日期施行。該條例旨在加強公路保護,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
該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的設計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
(三)處置施工險情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
根據該條例涉路工程安全評估已成為公路管理機構批復涉路施工活動許可的重要依據。
1 涉路工程分類
根據涉路工程對現有公路不同的影響程度,對涉路工程進行以下分類:
(1)公路沿線廣告設施設立;
(2)通信、電力等電纜上跨公路;
(3)電力、水務、燃氣等管道平行、下穿公路;
(4)道路搭接公路;
(5)新建道路與公路立體;
(6)公路新增互通。
2 公路沿線廣告設施評估
江蘇省內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的安全性評價主要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與《江蘇省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管理辦法》。評估內容主要從廣告設施設置的合法性、廣告設施的結構安全性、廣告設施施工的安全性及廣告設施運營安全性考慮。
廣告設施的合法性主要依據上述條例與管理類辦法,評估該設施的版面形式、設置位置、版面內容等對公路結構及運營的影響。
以版面內容為例:版面內容應與公路標志有明顯區別,不得影響行車安全和干擾公路標志的使用。
圖1 某廣告設施版面
廣告設施的結構安全性主要對結構(一般為鋼結構)進行承載能力、抗風能力、基礎穩定性的驗算。
圖2 某廣告設施計算模型及承載能力驗算
廣告設施運營安全性主要是對廣告設施的后期維護。廣告設施破損的版面、鋼結構的銹蝕引發的強度降低等對公路行車安全均存在較大隱患。因此廣告設施運營期間的維護顯得尤為重要。
圖3 廣告設施版面損壞及結構破壞示例
3 通信、電力等電纜上跨公路評估
通信、電力等電纜上跨公路的安全性評價主要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與電纜服務對象的行業規范。評估內容主要從電纜跨越的合法性、新設電纜桿或電力塔的結構安全性、電纜跨越施工的安全性及電纜設施運營安全性考慮。
電纜跨越的合法性主要是新設電纜桿或塔距離公路的安全距離、跨越電纜的凈空、與公路的交叉角度等。
電纜桿或塔的結構安全性主要對該結構在風荷載、電纜張力等荷載作用下,結構的承載能力、正常使用能力的驗算,以及基礎的承載能力的驗算。
圖4 某電力桿結構驗算內力圖
電纜設施運營安全性主要體現在惡劣天氣下,對電纜桿或塔的維護及意外狀況發生時的及時處理,減少對公路運行的影響。
4 管道平行、下穿公路評估
管道平行、下穿公路的安全性評價主要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與管道服務對象的行業規范。評估內容主要從管道埋設的合法性、管道及附屬設施的結構安全性、管道施工的安全性。
管道平行、下穿公路的合法性主要考慮管道及附屬設施(檢修井、工作井等)埋設位置、埋深是否滿足公路及管道服務對象行業規范。
管道及附屬設施的結構安全主要考慮管道及附屬設施自身在上方土壓力及車輛荷載作用下的承載能力。
圖5 某電力管道結構承載力驗算
圖6 某污水管線接收進結構承載力驗算
管道施工的安全性主要評估管道施工過程中對公路結構的影響。主要通過增加埋深,控制施工確保公路路面結構的穩定。管道埋設施工工藝主要有以下:直接開挖敷設、頂管施工及定向鉆施工等。
直接開挖敷設由于對公路影響較大,一般用于平行公路施工或下穿公路現有橋梁施工,下穿路基施工一般不采用。
頂管施工主要用于大直徑硬質管材穿越公路。
定向鉆施工一般用于中小直徑管材穿越公路,施工便捷。
圖7 頂管施工示意圖
圖8 定向鉆施工示意圖
5 道路搭接公路評估
新建道路搭接公路安全性評價主要考慮道路搭接公路設計的安全性、施工的安全性以及施工過程交通組織的影響。
道路搭接公路設計評估主要考慮平交口的形狀及交角、平面線形、視距、交通標志、標線及安全設施等。
道路搭接公路施工期間對現有公路的交通存在較大影響,主要體現在現有道路路基搭接施工及中分帶開口施工。為保障現有道路行車安全,需根據《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制定詳細的交通組織方案。該交通組織的評估主要考慮該方案的通行能力及該方案的安全性。
圖9 交叉口引道視距和通視三角區
6 新建道路與公路立體交叉評估
(1)新建道路跨越公路主要是新建橋梁跨越現有公路,其安全評價主要考慮該跨越的合法性、設計、施工、交通組織以及應急預案的安全性。
跨線橋梁的合法性主要考慮新建結構是否侵入了現有公路的建筑限界。
設計的安全性主要考慮跨線橋的凈空、平縱指標、交角及視距、排水、防護、結構等安全。
跨線橋梁的施工評估主要考慮各施工步驟中采用的施工工藝對公路結構及運營的影響。橋梁的施工工藝主要有以下:轉體施工、箱梁頂推、掛籃施工、架橋機架設、支架現澆等。
轉體施工、箱梁頂推及掛籃施工對公路運行影響較小,評估過程中需對轉體結構、頂推結構及掛籃結構進行驗算,確保行車安全。
架橋機架設過程中,為確保安全箱梁下方嚴禁通車,需組織交通利用另外半幅車道借道通行。
支架現澆施工,在支架搭設過程中,同樣需要借道通行,同時由于支架的搭設,原有路面的通行空間需壓縮。支架結構同樣需要進行結構驗算,保障公路通行安全。
橋梁上跨公路施工期間對現有公路的交通存在較大影響。為保障現有道路行車安全,需根據《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制定詳細的交通組織方案。該交通組織的評估主要考慮該方案的通行能力及該方案的安全性。該施工過程采用的交通組織方案通常有中分帶施工占用公路第一行車道、橋梁架設半幅封閉半幅通行。
該應急預案的評估主要考慮兩方面,第一是施工過程本身的應急預案,主要為確保施工的安全及減少損失;第二是考慮對通行道路的應急,主要是施工造成的交通擁堵,需提供切實可行的交通分流方案,以盡快疏導擁堵,恢復公路的暢通。
(2)新建道路下穿已有公路主要分為兩類:利用現有公路橋跨、涵洞下穿或改變現有公路路基建設橋梁下穿。
利用現有公路橋跨、涵洞下穿對現有道路影響較小,其設計安全性評價主要考慮凈空、視距、下穿道路的平縱線形,以確保下穿道路的安全行駛,減少對上跨橋梁的影響。
其施工安全性評價主要考慮施工過程中對現有橋梁的樁基及橋梁邊坡的影響。同時施工應對現有橋梁進行保護,避免碰撞,影響公路行車安全。
改變現有公路路基建設橋梁下穿,設計安全性評價需增加新建橋梁結構安全驗算。其施工一般采用半幅施工半幅通行方案,其安全性需考慮橋梁施工對現有公路行車安全的影響,需對開挖施工進行支護驗算,同時為保障原有公路的通行能力,可增設輔道舒緩交通壓力。
7 公路新增互通
公路新增互通安全評價同樣主要考慮該互通的合法性、設計、施工、交通組織以及應急預案的安全性。
與公路立體交叉相比,公路新增互通設計評估需對該互通匝道平面線形進行評估,以確保互通運營期間的安全。
施工安全評估與立體交叉相比需考慮匝道搭接主線路基拼寬施工時,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新老路基的不均勻沉降,以保障行車安全。
新增互通由于涉及多條匝道上跨或下穿公路,以及匝道搭接公路施工,如何合理安排施工步驟,避免各步驟交通組織沖突是該方案評估重點。
8 結語
涉路工程安全評估工作對涉路施工活動進行設計、施工、交通組織及應急預案全面的評估。對規范基礎設施建設之間的關系,減少涉路工程對現有公路安全的影響,為公眾出行、公共安全提供保障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為公路管理機構批復涉路施工活動許可提供了重要依據。
【參考文獻】
[1]公路安全保護條例[Z].
侵害公路行為五花八門。一是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違法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尤其是以建房、搭棚現象最為嚴重。公路尚未建成交付使用,而公路沿線臨路邊上的一幢幢民宅樓房尤如雨后春筍般拔地而起。尤為讓人揪心的是,許多民房建房多久,建筑材料就占道堆放多久;二是占道堆放柴草、打場曬谷、擺放農機具、搭建牛柵豬欄雞舍等仍很普遍;三是馬路市場比比皆是,占道經營司空見慣;四是隨意私挖道口、橫挖公路開溝放水進田、在路肩上種植農作物(原因是農民持有的土地林權證與公路控制區的劃定不清,導致農民誤認為公路控制區內的土地是他們的承包地)、河道非法取砂危及橋梁安全等;五是超載超重車輛對公路危害大;六是裝載不規范拋灑污染路面,給車輛、行人安全造成隱患;七是未經許可在公路兩邊私設加水點,既污染損壞公路路面,又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八是非公路標志牌影響公路美觀。
路政執法力量嚴重不足。目前,我局路政執法管理人員僅有4人,且年齡偏大,卻要承擔著艱巨的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任務。可想而知,路政管理資源(人力、物力)投入與管轄公路里程不成比例,鞭長莫及,不堪負重。面對這種現狀,只能確保縣道公路路政管理,而且還處于“管一時好一時、打擊一時好一時”的被動局面,鄉村級公路的路政管理就難兼顧得上了,最終造成路政執法管理職能得不到充分體現。
路政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力度不夠。鄉村公路沿線群眾對《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路政管理規定》及《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缺乏了解、認識,絕大部分群眾不了解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規定,也認識不到占用公路路產造成的后果,更談不上辦理路政許可手續,個別村組干部連村鎮公路建筑控制區概念都不清。路政管理法律法規宣傳尚未深入人心,宣傳力度、廣度均不到位,鄉村公路永久公路宣傳標語、宣傳牌偏少,宣傳氛圍不濃厚,影響力不大。
侵害公路案件查處率低。我縣農村公路線長面廣,來自各方面的人為挖掘、損壞公路及破壞公路設施現象極為嚴重,屢見不鮮。但苦于路政執法力量薄弱,路政執法管理跟不上,加上社會監管缺失,損壞公路路產行為不能及時處理,案件多,情況復雜,查處難度大,給道路交通帶來安全隱患。
如何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努力構筑安全暢通的農村公路環境。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來解決當前我縣農村公路路政執法管理工作存在的上述問題。
路政宣傳教育必須引向深入。依法治路,最根本問題就是如何提高民眾法制意識,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為此,必須大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路政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我縣農民群眾居住分散,地處偏遠,文化層次參差不齊。路政執法宣傳教育工作一定要因地制宜、因人而異,找準切入點,通過各種方式宣傳路政執法,利用宣傳車、電視廣播、深入鄉村發放傳單、制作宣傳牌等,候車亭制作路政宣傳畫,使路政執法法律法規“家喻戶曉、人人皆知”,讓廣大群眾養成學法、知法、守法習慣,形成人人愛路、護路的良好氛圍。
合理配置路政管理人員。在路政管理人員的配置上,應該按照我縣目前所管養的農村公路里程比例來合理配置路政管理人員,建議每100公里配備一名路政管理人員。同時,在目前人員編制嚴重不足的情況下,要使農村公路管理步入正常化管理軌道,還要不斷地創新管理工作新方法新機制。農村公路養護責任主體下放后,鄉鎮應設立兼職的交通專干,確保每個鄉鎮有2名兼職路政協管員,村有一名村干部兼職路政協管聯絡員。只有這樣,才能發揮農村公路路政管理效果。
形成全社會齊抓共管合力。農村路政管理工作是社會系統工程,單靠路政隊幾個人的力量是管不了也管不好農村公路的。因此,必須依靠全社會力量,群策群力,人人參與,來促成這項工作。《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質檢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開展公路保護的相關工作。”公路路政執法管理涉及方方面面,既有共性管理責任,也有行業管理職責。因此,政府必須組織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充分發揮部門的管理職能,形成全社會齊抓共管合力。
落實必要的經費保障。經費是保障路政施政的很必要條件之一。鄉鎮交通專干、協管員及聯絡員日常工作所需的辦公、裝備(巡查車輛、治超工具、電腦、相機)、執法服裝等經費要有一定的保障,以確保路政管理工作的正常運轉。
建立和完善
一、管道設施是國家重要的基礎設施,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管道設施和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的義務,對于侵占、破壞、盜竊、哄搶管道設施和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公安機關舉報。
二、根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移動、拆除、損壞管道設施以及為保護管道設施安全而設置的標志、標識;
(二)在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米范圍內取土、挖塘、修渠、修建養殖水場、排放腐蝕性物質,堆放大宗物資,采石、蓋房、建溫室、壘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三)在管道中心線兩側或者管道設施場區外各50米范圍內爆破、開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構筑物工程;
(四)在埋地管道設施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機動車輛或者在地面管道設施、架空管道設施上行走;
(五)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其他行為。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管道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從事以下活動時,應當按照《條例》相關條款規定事先通知管道企業或者征得管道企業同意,并做好相關保護措施:
(一)新建、改(擴)建鐵路、公路、橋梁、河渠、架空電力線路;(二)埋設地下電(光)纜;(三)設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體;(四)在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0米至500米范圍內進行爆破;(五)采取泄洪等防洪措施;(六)其他可能影響管道設施安全的活動。
四、穿越河流的管道設施,由管道企業與河道、航道管理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安全保護范圍,并設置標志。在依照前款確定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除在保障管道設施安全的條件下為防洪和航道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業外,不得修建碼頭,不得拋錨、拖錨、掏沙、挖泥、炸魚、進行水下爆破或者可能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其他水下作業。
五、后建、改(擴)建的建設工程如與已有的管道設施相遇,后建、改(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單位應與管道企業協商制定具體保護措施。
六、管道企業應當切實履行《條例》規定的義務,建立完善制度,采取措施加強對管道設施的保護。
七、管道企業應當將已建管道設施的有關資料和新建、改(擴)建管道設施規劃或者計劃報送當地規劃主管部門。
管道設施沿線政府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批新的建設項目時,應核實在役管道具體分布情況,依據有關規定留出足夠安全空間,避免新建設項目對管道造成占壓和破壞。
八、管道設施沿線各級公安機關負責監督指導管道企業落實管道設施保護措施,及時制止并依法查處侵占、破壞、盜竊、哄搶管道設施和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電力設施和電能的保護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電力設施和電能的保護遵循預防為主、防治兼顧的方針,實行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將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并委托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監察機構具體負責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林業、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電力設施和電能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對電力設施和電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和擾亂供用電秩序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保障群眾生活和經濟社會發展安全用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和遵章使用電能的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和違法使用電能的行為,有權向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部門舉報。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宣傳和教育活動,增強全社會的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意識。
第八條對在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電力設施保護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劃,統籌安排電力建設用地,不得在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內批準其他妨礙電力設施安全的建設項目。
第十條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和電力交易場所的設施受法律保護。
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的保護范圍按照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
電力交易場所設施包括計量、報價、交易、結算、監視、復核、預警、信息等設施及其他有關輔助設施。
第十一條電力線路保護區按照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
750千伏電力線路保護區為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2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桿塔及拉線基礎周圍15米內的區域。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規定對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和電力線路保護區設立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移動和破壞電力設施保護標志。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不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和危害電力設施建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懸掛氣球、放風箏、垂釣;不得攀登變壓器臺架、桿塔和拉線。
第十四條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時,應當制定安全措施并經縣級以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及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
(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作業;
(三)小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四)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前款規定的事項時,應當征求電力企業的意見;涉及到相關部門的,應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前款的作業事項需要電力企業提供協助時,電力企業應當予以配合,產生的費用由作業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公用電力設施建成投產后,由電力企業統一維護管理。經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電力企業可以使用、改造、擴建該供電設施。
共用電力設施的維護管理,由產權單位協商確定,產權單位可以自行維護管理,也可以委托電力企業維護管理。
用戶專用的電力設施建成投產后,由用戶維護管理或者委托電力企業維護管理。
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應當與周圍已建設施保持符合規定的安全距離。需要遷移其他設施或者要求其他設施所有人和管理人采取相應技術措施的,電力企業應當與其協商,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
鐵路、公路、水利、電信、航運、城市道路、橋梁、涵洞、管線及其他公共工程設施后于電力設施建設的,不得危及電力設施的安全。確需遷移電力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電力企業協商并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
第十七條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樹木、竹子等高稈植物。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因綠化需要種植低矮樹種的,應當事先征得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負責保持樹木的高度、寬度與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有危及線路安全的樹木、竹子等高稈植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電力設計的規程和林業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砍伐,給予所有者一次性補償。
外力因素導致樹木傾斜,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電力企業可以先行對危及線路安全的樹木修剪或者砍伐,砍伐后應當通知樹木管理者或者所有者,并在三十日內告知相關部門。
第十八條電力企業發現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危及電力設施安全行為的,有權要求當事人停止作業、恢復原狀、消除危險,并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在遭遇自然災害或者突發性事件等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電力企業可以先行采取緊急措施,防止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事故發生或者最大程度減輕事故的危害,并立即報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
電力企業實施緊急措施后,應當及時告知利害關系人。
第二十條單位出售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的,經辦人須持單位介紹信和本人的身份證明,介紹信應當注明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的來源、數量、規格等;個人出售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的,需持其本人身份證明。
收購單位不得回收來源不明的廢舊電力設施器材。收購單位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時,應當存留出售單位的介紹信,記錄出售人的身份證明和所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的來源、數量、規格等事項。
第三章電能保護
第二十一條用戶應當和供電企業依法簽訂供用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對于供電質量、時間或者方式等條件有特殊要求的,用戶應當和供電企業在供用電合同別約定。
第二十二條用戶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需經法定的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并加貼檢定標志。用戶使用的電力、電量以計量裝置的記錄為準。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竊電。
禁止脅迫、指使、協助他人竊電或者向他人傳授竊電方法。
禁止生產、銷售專門用于竊電的裝置。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所稱的竊電,是指以非法占用電能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實施下列不計或者少計電量的行為:
(一)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或者其他用戶的用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
(二)繞越用電計量裝置用電;
(三)偽造或者開啟法定的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
(四)故意損壞用電計量裝置用電;
(五)故意導致用電計量裝置計量不準或者失效用電;
(六)使用竊電裝置用電;
(七)使用非法充值的用電充值卡用電;
(八)采用其他方式竊電。
第二十五條竊電量按照下列方法計算確定:
(一)以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列方法竊電的,按照所接設備的額定容量乘以實際竊電時間計算。
(二)以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八)項所列方法竊電的,可以根據情況,采用以下方法計算:
1.按照同屬性單位正常用電的單位產品耗電量或者同類產品平均用電的單位產品耗電量乘以竊電者的產品產量,加上其他輔助用電量,減去用電計量裝置的抄見電量。
2.按照竊電后用電計量裝置的抄見電量與竊電前正常的月平均用電量的差額,并根據實際用電變化確定;竊電前正常用電超過6個月的,按6個月計算月平均用電量;竊電前正常用電不足6個月的,按實際正常用電時間計算月平均用電量。
3.采用上述方法難以計算竊電量的,按照用電計量裝置標定電流值(對裝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電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實際竊電時間計算確定;通過互感器竊電的,計算竊電量時還應當乘以相應的互感器倍率。
(三)實際竊電時間無法查明時,按照180天計算。每日竊電時間:電力用戶按12小時計算;照明用戶按6小時計算。
第二十六條竊電金額按照竊電量乘以竊電時的銷售目錄電價計算。
竊電后轉售的,轉售電價高于銷售目錄電價的,按照轉售的價格計算;轉售電價低于銷售目錄電價的,按照銷售目錄電價計算。
第二十七條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用電檢查人員。用電檢查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對用戶用電情況進行檢查。
用電檢查人員進行用電檢查時,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用電檢查證》,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用電檢查人員現場檢查發現涉嫌竊電行為時,可以當場予以制止,并收集、提取有關竊電行為的證據,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九條電力企業為制止竊電行為,可以中斷竊電用戶的用電,但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事先通知;
(二)采取了防范設備重大損失、人身傷害的措施;
(三)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危害社會公共安全;
(四)不影響其他用戶正常用電。
用戶對中斷供電有異議的,可以向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受理投訴的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在三日內作出是否恢復供電的決定。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電企業應當在24小時內恢復供電:
(一)被中斷供電的用戶停止竊電行為,并已補交電費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違約金;
(二)被中斷供電的用戶提供了擔保;
(三)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對供電企業中斷供電作出了恢復供電的決定。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執法工作的監督管理,規范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執法活動,協調電力執法過程中與相關部門之間的關系。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監察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
(二)受理對違反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法律、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三)查處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違法行為;
(四)查處竊電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監察機構對投訴、舉報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并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對違法行為的查處,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情況復雜、確需延長的,經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監察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三十三條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監察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二)熟悉電力法律、法規;
(三)熟悉電力業務知識,并具有兩年以上工作經驗;
(四)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監察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省人民政府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
第三十四條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監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電力設施安全及用戶用電情況;
(二)要求用電單位提供與用電相關的文件和資料;
(三)查閱、復制必要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四)采用筆錄、錄音、照相、錄像、檢測等方式取得證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監察人員應當忠于職守、文明執法,不得泄露檢查中獲知的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竊電的,由縣級以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應交電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并補交電費;因竊電造成電力設施損壞或者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竊電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脅迫、指使、協助他人竊電或者向他人傳授竊電方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制造、銷售專門用于竊電的裝置的,由縣級以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專門用于竊電的裝置及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供電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破壞、損毀、盜竊電力設施以及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本條例規定,對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對單位處以三萬元以上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四十一條電力行政主管部門、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于受理的舉報、投訴案件,未予及時處理;
(二)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
(三)利用職權,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四)泄露電力用戶的商業秘密或者舉報人情況;
(五)收繳、罰沒的財物據為己有;
【關鍵詞】公路;安全;管理;建議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公路運輸需求保持持續快速增長的態勢,給公路的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也給公路安全管理迎來了新的挑戰。
一、公路安全管理面臨的新形勢
近年來,各級公路部門依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的要求,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深入開展平安公路創建、安全生產月活動及公路超限運輸治理等,確保了公路交通安全形勢的總體平穩,但形勢依然嚴峻,主要表現在:
1、隨著城市化、工業化的快速發展,對公路基礎建設的需求越來越大,公路里程的快速增長使得公路安全管理任務加重。
2、機動車保有量的持續增長增加了公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率,公路安全管理壓力劇增。
3、公路安全管理隊伍建設不能快速適應新形勢的變化和要求,使公路安全管理難度加大。
4、群眾的安全意識、法制觀念也是影響公路交通安全不可忽視的一個重要因素。
二、公路安全隱患及成因
伴隨著公路交通的迅猛發展,交通安全問題成為越來越重要的制約發展的因素,眾多的交通事故不僅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也給無數個家庭帶來無法彌補的傷痛。分析公路安全隱患及成因,歸納起來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
一是路的因素。單一的公路線形設計引起的駕駛員視覺疲勞;道路結構材料不能滿足強度和摩擦的要求,特別是雨雪天氣,道路濕滑、結冰;低等級公路路況差,線型不好,道路標志、標識、標線、警示牌和安全防護設施缺乏;超限運輸對公路的巨大破壞作用;公路用地范圍內的違章建筑;過境公路路段兩側秩序混亂;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滯后;混合交通等等對行車安全造成極大的隱患。
二是車的因素。我國機動車種類多,動力性能差別大,安全防護性能低,機動車在長期使用過程中處于不同工況,容易導致車輛性能不佳,機件失靈或零部件損壞,最終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另外,車輛更新不能滿足高速公路行車對車輛性能和安全防護的要求,導致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人員傷亡率很高。
三是人的因素。人的因素是產生公路安全隱患最主要的因素。包括公路建設者、公路管理者、機動車駕駛員三方面。公路建設過程中缺乏對行車安全的考慮,線形、彎道、坡道設計不合理;施工過程中偷工減料,管理不善造成工程質量先天不足;公路養護不到位,破損路面,標志標線,安全警示牌,安全防護設施等修復不及時;橋梁安全隱患得不到及時全面治理;公路管理隊伍力量薄弱,難以勝任繁重的公路安全管理工作;公路管理人員缺乏現代化、綜合化安全管理素質,公路“三亂”現象時有發生;機動車駕駛員數量急劇增加,群體文化程度不高,駕駛技術水平和職業道德素養差異很大,駕駛員超載超速行駛、違章占道行駛、不按規定讓行、違章超車、酒后駕車、違章會車、逆向行駛和縱向間距不夠等違章現象大量存在。另外,公路上行人交通安全意識淡薄,橫穿馬路等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公路安全管理的建議
1、全面落實公路安全管理領導責任制和監管責任制度。加強公路安全管理隊伍建設,既要充實安全管理人員數量,又要提高人員的綜合素質,健全監管責任體系,做到公路安全管理工作有人領導,有人負責,有人落實,有人監督。
2、加大公路建設投入,嚴格落實公路工程質量監管,預防腐敗。尤其要加強對公路安保工程的質量監管,保證公路安全防護設施設計施工合理,始終保持完好狀態。
3、加強公路養護工作。及時修復破損路面,標志標線,安全警示牌等安全防護設施,治理橋梁安全隱患,使公路始終保持“暢、潔、綠、美、安、舒”的路況狀態。
4、加強公路路政管理,維護路產,保護路權。嚴格審批公路用地范圍建筑,堅決拆除違章建筑;以人為本,加大治理過境路段(特別是公路兩側集市)交通安全秩序,保持過境路段安全暢通;堅持開展公路多部門多領域多形式的聯合治超活動,堅決杜絕超限超載違法行為。
5、加強車輛安全監管。一是要嚴把營運車輛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努力減少群體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二是要嚴格車輛管理,經常對車輛進行檢查、維修與保養,保持車輛安全性能良好;三是要加強汽車交易市場的管理,嚴格查處非法回收、銷售報廢汽車、非法拼裝車輛的行為。四是要加強對農村公路上農機(特別是拖拉機)的管理,保證其行車規范,車況安全狀態良好。
6、加強駕駛員安全監管。一是經常性組織駕駛員駕駛技術和安全知識培訓,增強駕駛員的駕駛技能和綜合素質。二是嚴把客運從業資格關,對不符合營運要求的堅決取消營運資質。三是運輸企業要定期開展對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做到“安全管理,警鐘長鳴”。
7、加強對社會群體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對社會公眾進行公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識,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廣告,宣傳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識。
8、加強交通安全法規建設。普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經常性開展公路安全管理專項治理活動,始終繃緊安全管理這根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使違章、違法人員得到應有的懲罰,從中吸取教訓,以免發生交通安全事故。
9、加強公路安全信息現代化建設。加快推進公路安全災害性天氣監測預警硬件和軟件設施建設和應用;合理布局交通信號燈、交通監控、電子警察等交通管理設施。
10、加大公路交通安全事故緊急救援、醫療等的投入,減少人員傷亡率。
參考文獻:
[1] 王松根主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實施細則[M]. 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