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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流域水環境污染綜合防治戰略存在的問題
1.1 流域水環境污染治理制度不完善
流域作為整體水文循環單位,同時也是人類活動起源,匯入到整個河流干道中,有利于保護水環境以及水生態系統。流域同時也是完整的管理單位,集中了人類多種活動形式,體現了人類生存發展的矛盾。尤其是水環境治理問題,涉及到多種污染體,因此,加強水流域污染治理這一問題亟待解決。美國早期就明確了水污染治理這一概念,尤其注重生態系統整體功能體現,在把握水流域基本發展規律的基礎上,以及水生態社會子系統的形成過程中產生的相互作用,還要對水生態系統發展制定整體規劃,加強水生態系統建設保護,制定水流域綜合治理計劃,這些保護有利于解決部門內部沖突,矛盾問題,有利于加強流域水環境治理效率。采取這一水污染治理措施注重保護水污染治理完整性,重點解決水污染治理存在的問題,嚴格控制水污染溫度以及各個要素之間的聯系;保護生物多樣性以及地標物質組成結構等,還有土壤物質組成,針對區域生態發展存在的問題采取針對性措施,充分發揮好專家以及研究學者力量,為解決流域水污染問題提供支持。
1.2 缺乏對水環境特征區域差異的研究
各個流域水環境承載力存在很大差異,對各區域造成的水污染程度不同,因此,解決我國流域水污染問題,要對流域進行劃分加強管理,美國針對這一問題,早期就制定了水生態區域劃分方案,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水環境管理效率。對于水生態系統流域監測站點選擇上、針對水生態系統污染問題制定恢復標準,有利于為流域水環境治理制定TMDL提供重要參考依據。我國地域面積廣闊,各地域水環境特征不同,目前,我國并未建立完整的水流域治理機制,無法準確判斷水流域環境承載力以及生態環境發展狀況,尤其是水環境治理難度大,保護措施有效性不強。
2 我國流域水環境污染防治的控制原則
2.1 污染物質的分類控制原則
面對我國流域水污染存在的問題,要采取針對性措施,提高流域水污染治理效率,并對污染物特性以及其他各個方面進行具體劃分,做好分類,優化污染質結構,對污染物進行有效分解,制定污染物治理化學指標,按照污染物特性,將其劃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一啊不能污染物,一種是特殊污染物;按照水污染物自身性質將其劃分為淡水、海水、人體健康污染物;按照污染物因子特性,將其劃分為兩種形式,保守、非保守物質,在以上總結過程中,針對污染物特性提出具體控制要求。
2.2 污染控制的分區原則
我國流域面積廣闊,各地區水環境差異明顯,因此,要根據各個地區水流域具體情況來制定不同發展戰略,保護水文完整性具有重要意義,生態系統水體功能差異劃分為幾種形式,也是建立水污染控制體系的重要參考依據,有利于保護水體發展環境,加大水污染物控制制度。其中,水資源分區將水文循單元作為重要依據,將其劃分為幾種形式,主要為了呈現水文完整度,尤其要把握污染物轉化規律,有利于加強水質管理,劃分水生態區則是按照流域生態特征,包括土壤植被等多個要素,主要是為了對水體進行分類,這一方法是為了判斷水體生態性質以及水體生態基本標準,有利于為水體生態安全提供重要參考依據,了解我國水環境管理能力差異,把握好流域尺度、平衡人類發展需求的主要區域管理方式。流域水環境功能包括三個等級,矛盾區、一般功能區、最高層次區,劃分為多個功能管理區主要為了提高流域水質量,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水環境功能過程中,需要制定沖突協調機制處理區域沖突,協調各個區域水質矛盾沖突問題。
3 結束語
為從根本上解決我國水污染的復雜問題,就必須實施流域污染控制策略,在流域尺度上開展系統性、綜合性、前瞻性的水污染控制技術體系研究,重點在于轉變傳統的污染控制理念,根據流域地理、水文氣象、生態一致性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開展全國水環境生態分區方案研究,根據不同區域的水生態系統類型特征與水環境特征,提出不同分區的污染控制要求,從而為污染控制目標的分解提供支持,以水環境生態分區為基礎進行污染負荷的計算和管理。
參考文獻
知識與技能:
識記我國幾個主要的環境保護法律名稱,理解我國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
過程與方法:
在學習保護環境的法律知識的基礎上,提高分析、辨別的能力。
情感、態度與價值觀:
通過學習環保法規,增強學生的法律意識。
教學建議
重點、難點與疑點分析
我國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是本框的教學重點,課程標準將其作為重要的教學內容,并提出理解要求,是因為這些內容是環境保護立法、司法、執法和守法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
教法建議:
1.利用教材或將學生通過網絡、影視等途徑收集到的各種資料展示于課堂,使學生意識到環境的資源的重要性,污染和破壞的危害性,污染和破壞的嚴重性。啟發學生思考一些如:為什么必須重視環境保護工作,應采什么措施保護環境,國家頒布了那些保護環境的法律法規等問題。使學生在頭腦中形成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框架。
2.將學生分成若干個小組,去收集身邊的環境問題的案例,設計研究專題。然后以文字、照片、圖片、課件等形式在課堂上交流;也可用討論會、辯論會等形式進行探討。如: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幫助學生理解環境問題的基本原則。
3.學生根據發現的一些環境問題,如:垃圾的處理、白色污染等,可提出治理的建議或采取行動,讓學生知道自己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教學設計示例
教學過程:
第一步:通過提問復習導入新課:
(1)舉例說明什么是環境問題以及環境問題給我們帶來了什么危害?
(2)面臨如此嚴重問題的環境問題,每個人都不可能無動于衷,請同學們就如何解決環境問題發表自己的看法。
同學討論并回答以上問題,教師因勢利導引入本節新課。
第二步:介紹有關環境保護法規。
二、我國法律規定的保護環境的基本原則
教師引導提問:同學們看教材第二段:我國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請大家思考,憲法的這一規定有什么意義?
學生閱讀教材并回答。教師指導學生劃上相關重點內容。
請同學們快速瀏覽教材第一目題內容,概括出教材上所介紹的相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
根本大法:《憲法》
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專門性環保單行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請同學看投影資料:材料分析(詳見擴展),學生分析后老師歸納,說明制定這些法律法規的重要性。
第三步:分析我國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
教師提問:我國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在環保法中的地位、作用如何?
學生閱讀教材后回答,教師引導學生劃出相關內容并總結:它是我國環保方針、政策在法律上的體現,是對環保方面的社會關系實施法律調整的基本指導規范,是環保立法、司法、執法和守法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
教師提問:貫穿于環保法中的一項最重要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學生回答,教師板書:
1、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教師重點分析"三同步"、"三統一"
教師提問:我國環境保護的其他原則還有那些?
學生回答:
2、預防為主,防止結合,綜合治理。
學生回答這一原則的核心是"防"還是"治"?為什么?
這一原則的核心是"防",即著眼于產生環境問題的危害,否則就容易走"先污染后治理"的彎路,結果要付出很大的代價。因為環境污染于破壞一旦形成,一般很難在短期內消除,尤其是生態環境遭到破壞以后,不經過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時間是難以恢復的,有的甚至是無法恢復的,所以必須以防為主。
3、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
學生回答后教師分析:凡是開發利用自然環境的單位和個人,不僅有開發的權利,而且有保養自然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義務;凡是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都負有治理污染或補償污染損害的責任。
4、依靠群眾保護環境。
提問:在環境保護中,為什么要堅持這一原則?
學生回答,教師歸納:
環境質量好壞與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攸關,尤其是日益惡化的環境污染直接威脅著每個人的生命健康;保護環境既是公民的權利又是公民的義務。每個公民都自覺地保護環境,這是解決環境問題的根本保證。
第四步:教師簡單歸納并概括本節課知識點。(條件較好的學校,可讓學生歸納。)
用結構圖表示如下:
探究活動
收集校內外有關白色污染的情況,并提出治理建議。
關鍵詞 環境保護;水污染;治理措施
中圖分類號X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4)123-0105-02
1水污染治理的目的
1.1我國南北地區水資源分配不足問題的解決
我們北方地區存在水資源短缺的問題,對比南方而言要嚴重許多。面對目前不容樂觀的形勢狀況,我們需要做的則是將污水資源作為核心,運用合理科學且全面的治理方法,使水資源的利用效率得到綜合利用,特別是對于工業發達且密集的地區,應將城市內的排水管網建設及污水處理企業的污水排放工程的建設實施積極規范調整。而對于南方城市而言,存在發達的降水量,水資源的水容量相對充沛,結合該優勢,我們應對大海的自身條件實施積極運用,存在天然凈化的能力,運用合理科學地的規劃布局,使縱橫交錯、四通八達的河流湖泊的地理優勢得到充分發揮,在實踐過程中達到最大化地運用。
1.2城市建設和改造的加強,對城市建設實施合理規劃,從而對居民生活空間進行營造
應運用有計劃地對城市嚴重污染地段實施改造及治理的綜合運用,在水污染治理中使城市市民得到積極地參與,與附近企業和單位相互配合,對區域責任進行劃分,從而對污水處理系統實施最大努力地建設。在城市建設中,難免會有工業污染情況出現,而工業污染排放的污染物大多都是污水處理系統。由于排放過程中的污染物會隨著工廠生產種類的不同而排放不同的污染成分。通常情況下,國家規定的工業污染排放治理是根據誰污染、誰承擔和誰治理的原則。然而對于具有難以降解的重金屬有機物污染物和高濃度廢水排放企業而言,應采用科學的污染治理方法,要求必須在場內處理完成后方可實施排放。在農業污染方面,會有大量的農藥和化肥用量,在我國一些地區仍處于荒廢狀態。為了使土地質量得到提升,我們應對農業研究進行加強,盡可能使化肥的使用數量減少,提倡農民對有機無害肥料進行使用。通過共同參與的方式,及時有效地整治水污染狀況。
2 環境保護的重要性
在我國,環境保護的提出相對較早,我國相關部門和機構應結合環境保護問題對一系列的環保目標進行制定。特別是在開放改革之后,我國的經濟出現了飛速發展,社會有快速的轉型進程,政府部門與資源環境現狀相結合,對諸多環境保護措施提出。對于社會公民而言,雖然并沒有在國家和社會的環保事業得到直接參與,但在工作和生活中應與自身的行為進行調整,從小事著手,自覺做到環境與資源的保護。例如:公共洗手間內發現水龍頭沒關時,應自覺關閉水龍頭。或在對電池進行使用之后,應運用分類整理的方法,向專門的回收桶內進行投遞,禁止在垃圾堆上直接丟棄。另外,在超市購物時,應自備購物袋,將一次性塑料袋的使用率減少。諸如此類,在生活中,我們每個人應從小事入手,對環境保護的重視力度提升。
簡而言之,公民的綜合素質的體現是從環境意識形成的,關系到公民自身的受教育水平,因此,相關部門要想對環境保護工作做好,則應先從思想教育工作開始,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大力宣傳,從而使公民在環保事業中自覺參與。從內容上看,環境保護不僅是保護動植物及森林,而且還是保護及防治大氣和水,不僅包括預防和治理各類大型污染源,而且還包括處理各類細節。開展環境保護工作是在人類發展過程中,開采和利用資源的過渡,作為資源緊缺的一種保護措施,隨著宣傳環保理念,逐漸被人們所接受。現階段,幾乎不會有人反對環境保護,自覺做到環境與資源的長久保護,還有較多工作等著去做。首先我們應對全民環保意識進行樹立,具體來說就是資源與生存意識的樹立,使大家認識到環境保護和資源的關系。
作為當今世界各國政府和人民共同行動和主要任務之一,環境保護的意義極為顯著。在我國,環境保護已經成為一項基本國策,并對一系列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進行制定和頒布,促使這一基本國策的貫徹執行得到保障。可見,環境保護對社會發展及人們生存產生極為重要的作用,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已經逐漸意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
3水污染治理的措施分析
3.1法律法規的完善,管理強化,使國民素質得到增強
將《水污染治理法》、《水法》、以及《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貫徹執行,同時對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完善,建立完善的水資源保護法律體系。對污水排放單位的監督與管理實施加強,從重處罰違法排放的工業企業,對總量控制實施嚴格實行。另一方面還可以對一定的排污費用進行收取,建立排污權交易費基金,用于企業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相扶持,使企業污水預處理的經費壓力減輕,充分調動企業的社會責任感和積極性。
使全民樹立以生活污水為基礎的可持續發展戰略思想,使水環境保護的宣傳力度加大,構建累進加價的水價制度,運用經濟杠桿,實現用水節約及排污減少。政府部門對污水處理的資金投入和補貼實施加大,運用政策的改革及扶持,促使污水處理企業向市場化邁進,提升企業盈利能力,從而達到良性循環的目的。
3.2水域和飲用水源管理的加強
整體對流域用水和排水進行規劃,而不是僅限于每個城市自己城區河流的管理,對科學合理的水量調度和河湖疏浚方案進行制定,使水體自凈能力得到提升。嚴格按照各地劃定的水功能進行執行,禁止排放至飲用水源地內。
3.3傳統觀念的改變
在人們心里,由于“先污染、后治理”的觀念已經根深蒂固,與水污染代價的控制相比,水污染治理的代價相對較高,所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應運用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實施深入,加大宣傳教育工作,促使環境保護深入人心,同時將人們偷排亂排的問題實施改變。
3.4對再生水資源和循環用水進行充分利用
由于我國水資源利用率在50%以下,且重復利用率僅為20%左右,使水資源利用降低,將水資源的供需矛盾和嚴重浪費問題得到加劇。現階段,通過處理的污水已經在冷卻水生產、生活雜用水以及園林綠化等領域得到使用,但使用范圍較小,若通過處理再生水,使其滿足地下水質量標準后即可向地下回灌,采用補充水源便于后期運用。對建筑中通過對水系統和工業冷卻水循環系統推廣的加強,在集中的工業園內,運用生產生活分質供水,使不同水質的利用程度得到提升,從而有效降低水處理的成本。
3.5改變產業結構,對清潔生產實施推廣
生產力狀況和科學技術水平對社會產業的結構進行確定,同時將社會生產的性質得以反應,發展水平與社會字樣的實際利用狀況。隨著我國科學水平和生產力發展的提升,各種新產品的種類和結構會有不斷變化出現,所以,應加大對新產品的開發與研制力度,從而與傳統的產品進行替代。同時對生產程序和技術實施積極改進,促使清潔和綠色生產得以實現,作為工業水污染減少的根本途徑,應對綠色產業實施大力發展。對于生產來說,清潔生產主要包括原材料和能源的節約,將有毒有害的原材料得到淘汰,并在生產過程中排放物和廢物全部離開之前,應盡可能將其排放量和毒性減少。對于產品來說,清潔生產的宗旨是將產品整個生命周期過程中減少對人類及環境產生的影響。
3.6審批和驗收項目的嚴格化操作
隨著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以及人們需求量的逐漸增加,越來越多的新型項目得以形成,導致環境面臨著一項新的挑戰。所以,對于新項目,無論規模的大小,都應對可行性和生態進行評估,特別是評估水資源污染狀況,會對水資源產生嚴重影響,導致污染問題形成。當企業無法有效解決時,應將該項目的建設實施堅決杜絕。在項目建成并投產之后,應對企業是否存在偷排亂排的現象進行定期檢查。
3.7對國外先進技術設備進行引入,重點落實在人才的培養
通過對國外先進水環境恢復技術的運用,與國情相結合,對滿足我國國情水環境恢復技術的理論及方式方法實施研究。使環保產品與產業的發展進行加速,進一步將水污染防治設施的產品標準、自動控制性能以及成套化得以提升,對城市污水和工業廢水的成套處理技術進行大力開發。運用生物、物力及化學手段,使水環境恢復過程得到加速。構建完善的人才培養計劃及制度,實現環境處理人才的有效培養。
4結論
綜上所述,作為生命之源,水在人類生活中產生著重要的作用。城市水污染問題的無法解決,會對城市經濟的發展產生制約,危害群眾的健康,從而影響了社會的穩定。現階段,我國存在嚴峻的城市水污染問題,必須被人們所關注,因此,應對水污染問題的研究力度實施加大,切實找到合理可行的水污染處理措施。
參考文獻
1環境風險預防原則之價值
環境風險預防原則有利于美麗中國目標的實現黨的十將生態文明建設作為工作的重要方向,環境風險預防原則有利于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節能減排,加快污染防治,并能體現環境風險預防原則的內在要求。今后該原則將作為重要的環境法律原則在環境法中加以確定,并在內容、價值、理念等方面豐富我國環境法治的發展,最終促進美麗中國的實現。
環境風險預防原則是解決環境問題共性的必要需求人們對于現代科學技術產生的環境問題的認識,也大致相同,而環境風險問題并非普通民眾根據經驗和感官所能直接認知的,環境風險只在有關它們的“知識”中才存在。環境風險預防原則除了在主要發達國家的國內法有所規定以外,越來越多國家包括發展中國家也在其國內法中確立了風險預防原則。因此,風險預防原則亦應在我國環境立法的思考借鑒之列。
2風險預防原則在我國確立中存在的問題
2.1對風險預防原則的研究不充分依據“環境”的特殊性,對自然資源的利用與環境風險的預防將成為分配和平衡人類社會內部利益的重要途徑。我國環境法雖然在如何減少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如何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貫徹了風險預防原則,但規定的仍不夠充分、明確,“使得在長期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指導下依舊被‘末端控制’所控制。”[3]重實體、輕程序仍是我國當今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程序的保障,對具體領域規定獨立的風險預防原則具有特殊意義。沒有程序法的保障,任何實體性的規定都是空的,環境風險預防原則要想真正發揮其作用,程序法應當有所作為。但在法院審查過程中,只對環境風險行為實施者實際地審查該風險行為的風險度,而沒有對實施行為之前有無盡到“謹慎義務”進行審查。從而看出,環境風險預防原則在適用時受到了程序性制約。
2.2混同于“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預防為主,防治結合”作為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在我國《環境保護法》中有明確規定,但其中并沒有明確規定環境風險預防原則。而在《環境法修正案》中也有提到要依法加強環境污染風險的控制,草案從明確企業污染防治責任和突發事件應對的責任出發,相應完善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也有很多人將環境風險預防原則混同于“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他們認為,“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已經涵蓋了預防原則的思想,體現了其精神,但實際這是兩個不同的原則。除此之外,我國對環境風險預防原則大都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為主,有的甚至在法律規范中以某種具體的措施表現出來,法律的效力不高,缺乏權威性、針對性和系統性。從2005年11月松花江污染事件爆發引起的對高環境風險作業的規制和對突發環境事故預防的討論,到哥本哈根氣候會議對氣候變化風險的討論,再到寧波PX項目事件引發對環境風險的反思,環境風險問題經常會突破不確定的界限而成為合法的環境話語,并進入法律調整的視野,“幾乎沒有環境問題是沒有經過法律和科學觀察及評論而一夜之間突然出現的,環境問題作為科學議題被定義和發展的過程并不是線性的,而是一個知識的匯集并向意想不到的方向偶然發展的過程。”[4]事實是,傳統法在應對環境問題和環境風險時顯得捉襟見肘,當環境風險以及由此引發的環境問題累積到一定程度時,必須適時地修正傳統法理論和法律制度、原則以規范越來越普遍的環境問題,而環境風險預防原則就是一種最行之有效的方法。
2.3慣于事后執法的傳統思維環境風險預防原則要求環境執法行為應帶有一定的超前性,實踐已證明,環境污染給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往往是不可逆轉的,一旦環境遭到嚴重破壞,很難再恢復到原樣,即使能夠恢復原狀,也需要耗費數以億計的巨額資金、大量的人力以及若干年的恢復周期,例如水污染。至今為止,我國已經發生了15起重大水污染案件。《中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全國地表水已經污染較嚴重,如果環境保護繼續被動適應經濟增長,這種污染趨勢將難以遏制,所造成社會資源的不合理配置,從效益上衡量是得不償失的,這種輕預防重治理的處置方式,不能再適應環境保護的需要,所以要貫徹變事后處置為事前預防的理念。2011年渤海溢油事件發生,表明國內尚沒有足夠的法律和法規來處理這些問題,同時也說明了沒有做好事前預防的工作,所以在我國海洋環境管理的問題上要進一步健全國家海洋環境的督查制度和執法體系,加強海上資源開發活動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強化環境風險預防能力。借鑒國際上的成功經驗,吸收一些失敗的教訓,避免重復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探索出一條新的發展路徑,即貫徹風險預防原則。
3多措并舉推進環境風險預防原則建設
3.1確立環境風險預防原則作為環境法基本原則確立風險預防原則為我國環境法的基本原則是防范日益突出的環境問題的迫切需要。從我國經濟發展模式來看,在未來20年里,我國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依然來自于第二產業,傳統意義上的污染型行業仍然存在,而持續增長的污染物如化學工業技術帶來的有毒化學品,核工業技術帶來的核廢料等迅猛增多,環境安全的壓力也越來越大,與之相應的環境風險也在不斷擴大。“這些復活了人的問題:人類是什么?我們將自然看作什么?或許會在日常生活、政治和科學間變換它的敘述口徑。在最發達的文明發展階段,風險甚至在它們被傳統的數學公式和方法論爭議的魔術帽子變得不可見的地方,再次占據了議事日程的高度優先位置。”[5]為此,風險預防原則建立起了一種全新的環保理念,適應了環境保護歷史性轉變的新需求。3.2應建立健全與風險預防原則相關的法律制度完善環境風險預防原則,不僅要在環境基本法中確立其作為基本原則的地位,確保其在重要環境保護領域中得以積極落實,而且還應建立健全與環境風險預防原則相關的法律制度。
3.2.1轉變舉證責任主體的機制對于環境風險預防原則是否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問題,有關國際條約沒有明確規定。為了避免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遭受不確定性損害,適用環境風險預防原則時,應當由實施風險行為者負擔證明他們的行動將不會引起嚴重的或者不可挽回的環境損害的舉證責任。因此,在環境風險預防領域轉變舉證主體,由實施風險行為者來證明是否存在環境風險的責任。“曾經由政府或者反對風險行為者承擔有害性證明責任的模式,容易產生斷片化”,[6]再者,實施環境風險行為者大都為企業,舉證責任的轉移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環境風險預防的工作效率,同時也符合預防原則的基本要求,做到防患于未然。
3.2.2建立環境風險信息公開制度當今,環境風險信息的公開成為民眾所關心的問題,其目的就是要保障公眾的環境知情權,提高環境執法效率,為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提供保障。環境風險的普遍性和廣泛性決定了每個人都必須參與,應對環境風險是一個“關于公共權威、文化定義、全體公民、議會、政治家、道德規范和自我組織的問題”。[7]環境風險的特點決定了它在法律上必然會衍生出一種公眾關注和參與的應對模式。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環境保護
中圖分類號:F922.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8)10-0141-02
我國的環境保護立法在企業承擔責任方面已有不少規定,從環境法基本原則的確立到一些具體制度的設置,都使企業應該承擔相應的環境保護義務。然而,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使我們不得不重新審視企業環境責任的法律問題,以期更多的企業主動承擔環境保護之責。
一、企業環境責任的法律現狀
現代社會環境問題日益嚴峻,環境保護要求企業依法承擔環境責任,要求現代企業在謀求投資者利益最大化的基礎上,必須考慮增進投資者利益以外的環境公益。為了促使企業在保護環境方面符合國家的要求,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企業保護環境的法律義務。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該法還規定,“一切企業、事業單位的選址、設計、建設和生產,都必須充分注意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在進行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時,必須提出環境影響的報告書,經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才能進行設計;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各項有害物質的排放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標準。已經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應當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制定規劃,積極治理。”
2.除了在《環境保護法》中對企業應承擔保護環境的義務以外,我國還頒布了一系列有關污染防治和自然資源保護的立法,如《環境影響評價法》、《清潔生產促進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等。在這些立法中針對不同的范圍對企業提出了保護環境的要求。如《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規定:“企業應當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并加強管理,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3.在各項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中明確規定環境法律責任主體為“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排污單位”等,顯然,我國法律規定防治污染主要是以企業為法律規制對象。企業應嚴格遵守法律,切實履行保護環境的法律義務。
二、企業環境責任存在的主要法律問題
我國的環境保護立法在企業承擔責任方面的規定不少,從環境法基本原則的確立到一些具體原則的設置,都使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保護環境的義務,然而,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使我們必須重新審視立法的不足,以期更多的企業主動承擔環境保護的責任。
1.《環境影響評價法》對法律責任的規定不完善,難以實現預防為主的環境保護原則。預防為主原則是人類同環境污染作斗爭的經驗總結,在環境保護法中確立該原則意義重大。作為預防為主原則主要支柱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對此有詳細規定。然而,在企業承擔的環境責任方面,該法僅僅以罰款來彌補環境損失,并沒有作出“恢復原狀”的規定,但對企業進行一定的經濟懲罰僅僅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立法中在追究法律責任時只考慮到經濟懲罰而忽視環境整治的生態效益,無法實現環境保護預防為主的基本原則。
2.企業合理利用資源缺乏有效的制度約束。合理有效地利用資源是企業發展和環境保護必須面對的問題,否則可持續發展也就無從談起。企業資源的合理利用包括生產過程中的資源合理利用和廢氣物的回收利用兩個環節。我國現行立法所規定的合理利用資源主要從生產過程中利用的角度出發,如《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等都有相關規定,但是,這些立法規定過于原則,且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的約束機制,因而缺乏操作性。而企業對廢氣物的回收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法》第26條有規定,該法第27條和第35條分別規定了強制回收和利用回收原料的鼓勵措施――減征或者免征增值稅,但是,相應的稅費征收規定對此卻不明確。
3.立法對排污收費的規定不合理,難以約束企業主動采取措施實施清潔生產。企業環境責任的重要方面是清潔生產,而清潔生產是環境污染防治的核心,要求企業在材料采購、生產、包裝、銷售等方面減少污染的排放,我國相關環境立法對企業排污的最重要的規制是排污費的收取。排污收費制度是我國一項重要的環保制度,但目前的《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和《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的規定存在排污費征收方式不合理、未能確立“排污收費、超標處罰”的原則等問題,并且在排污費征收和使用管理上忽視誘導機制的作用,使企業在主動防治污染方面存在制度上的障礙。
三、完善企業環境責任法律制度
企業環境責任體系在法律上的完善方向可以從兩個方面來進行,一方面是理論上即立法完善方面,另一方面是實踐上即救濟機制的完善方面。理論聯系實踐,實踐檢驗理論,兩個方面相互依賴,缺一不可。
首先,是立法上的相關完善,對于企業環境責任,在立法上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完善企業的環境責任法律體系:(1)首先要在憲法層面上明確公眾的環境權。把環境權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只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之下,人們才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利。明確環境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法律位階是越高越好,這樣才能夠使該項基本權利不被下位階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所規避。因此,明確公民的環境權最好的法律當數憲法,其對于公民環境權的規定是一種宣言性的規定。(2)完善環境保護基本法的相關規定。我國目前關于環境保護的法律主要就是《環境保護法》以及諸如《水法》等相關單行法律法規。客觀地講,目前的法律體系相對來說還是比較完善的,但是,我們不得不看到對于企業環境責任這一部分內容無論是在《環境保護法》中,還是各個單行法律法規中,都難以尋覓關于企業環境責任的相關規定。因此,我國目前的一個立法完善方向就是在法律中明確而又詳盡地規定有關企業環境責任。作為最主要的污染預防法律的《環境影響評價法》應當明確企業承擔的法律責任,并增加企業受到經濟處罰的同時應當承擔“恢復原狀”的法律規定。此外,在其他相關的環境保護立法中明確企業的環境責任,并建立相應的法律約束機制,以利于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3)健全資源利用制度,改革排污收費制度。健全企業資源利用制度,促進企業主動提高資源利用率,推廣應用新工藝、新技術與新設備,建立資源回收利用制度,鼓勵企業建設廢物回用設施,并給予政策上的扶持和財政上的補貼,以提高再生資源的利用率,逐步開發、開放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對排污收費制度,在強化現有收費制度的基礎上,確立“超標處罰”的原則,改變排污費的使用管理方式,改變現行的無償撥款或貼息貸款給企業進行治污的方式,采用商業運作模式,促使企業積極防治污染,同時,建立排污權交易制度,激勵企業主動減少污染排放量。(4)完善刑法等相關性法律法規中關于企業環境責任的規定。我國目前刑法中關于環境責任的規定主要功能還是在于維護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益。但是,隨著法律的社會化運動的興起,刑法的價值取向也應該適度發生一些轉變。企業作為一種社會組織體,對于環境和生態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因此,在刑法中可以考慮規定環境危險犯。這在發達國家諸如日本、德國等國家是有類似規定的。同時,應當嚴密法網擴大對環境的刑法保護,現行刑法中關于環境保護的條文不夠嚴密,這對于打擊環境犯罪遠遠不夠。
其次,如何解決實踐中的問題就是公民的環境權作為一項具有公共利益的社會性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如何得到救濟。傳統的權利救濟主要采取損害賠償的私法救濟模式。這種救濟模式的基本特征就是雙方當事人之間主體上是“一對一”的單一性,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從而容易確定侵權人和損害額,并通過一個單一的訴訟在特定侵權人和損害事實之間建立因果關系。但是,企業環境侵害的對象常常是相當地區范圍內的不特定的多數人或物,涉及范圍極廣,具有極強的社會性。
對于企業環境侵害造成的嚴重后果,責任當然應該由造成侵害的主體來承擔。但是,企業的環境侵權案件中的權利救濟卻難以通過傳統的損害賠償達到救濟的目的,因為主體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個人作為一方主體難以與具有強大的經濟實力的企業相抗衡,而且在此過程之中,國家也難以發揮有效的作用,這就使得企業往往利用自己在信息上具有的優勢,采取隱瞞信息、扭曲信息等“逆向選擇”行為逃避法律的制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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