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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同意對_________貿易公司(以下簡稱債務人)的貨款債權人民幣_________萬元整及基于該債權而生的利息及其他權利讓與乙方,以抵償對乙方所欠的債務。
二、甲方同時將證明債權的文件(買賣契約書、簽收單、請款單及發票)交付乙方收執,不另立據。如乙方收取前述債權需甲方協助,甲方并應無條件給予一切必要的協助。
三、本件債權讓與的通知由甲、乙雙方分別徑向債務人為之。
四、本契約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附一 債權讓與通知書(讓與人所出具)
存證信函第_________號
敬啟者:貴公司前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份陸續向本人購貨,累積貨款總防震人民幣_________萬元整,本人因業務關系業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將上述債權讓渡予_________,并交付買賣契約書、簽收單、請款單及發票,爰依法通知如上,請徑向其給付為荷。
附二 債權讓與通知書(受讓人所出具)
存證信函第_________號
寄件人: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貿易有限公司
敬啟者:按本人業已受讓_________對貴公司的貨款債權人民幣_________萬元整,并執有買賣契約書,貴公司的簽收單、請款單及發票。除爰依法規定,特此通知。并祈依原定付款日期惠予賜付。
附三 催告債權人承認債務承擔書刊
存證信函第_________號
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
本協議由以下三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簽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法人):___________
負責人(其他組織):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自然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
1.甲方是一家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專門收購銀行不良貸款、并依法管理和處置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甲方所收購、管理和處置的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在性質上存在著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風險。
2.甲方根據資產的特點,依據現行法律法規,擬就其收購的資產以轉讓方式進行處置。
3.乙方在充分理解受讓資產風險的基礎上,愿意按現狀整體受讓甲方收購的上述資產。
4.甲方已委托丁方公開競價轉讓本協議項下資產,資產已由乙方競價成交。
為此,甲、乙、丁三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轉讓資產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定義
1.1 甲方。本協議中“甲方”具有本協議開頭部分所賦予的含義。
1.2 乙方。本協議中“乙方”具有本協議開頭部分所賦予的含義。
1.3 丁方。本協議中“丁方”具有本協議開頭部分所賦予的含義。
1.4 不良貸款。本協議中“不良貸款”是指,甲方從銀行收購并加以管理和處置的貸款。
1.5 資產。資產,作為總稱是指本協議附件中所列示的原始貸款合同項下經甲方(及/或)貸款剝離銀行處置和回收后的剩余債權資產(及/或)其形成或轉化的相應資產(及/或)權利;單項資產則,根據上下文需要,系指任何一項本協議附件中所列示的原始貸款合同項下經甲方(及/或)貸款剝離銀行處置和回收后的剩余債權資產(及/或)其形成或轉化的相應資產(及/或)權利。
1.6 資產證明文件。本協議中“資產證明文件”是指,用以證明資產權利的合同、文件、信函等書面材料。
1.7 風險。本協議中“風險”是指,資產因法律政策、資產本身以及資產證明文件等方面原因導致的不能全部或部分實現的可能性,以及乙方因受讓該資產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和預期利益無法實現的可能性。
1.8 從權利。本協議中“從權利”是指,與資產有關的擔保權等附屬權利。
1.9 轉讓基準日。本協議中“轉讓基準日”是指,甲方計算擬轉讓的資產金額的截止日,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二條 風險揭示
2.1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讓資產后,對該資產按原借款合同在轉讓基準日以后產生的利息、罰息的請求權,由于法律政策導向的不確定性,乙方可能無法繼續享有。
2.2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讓資產后,由于法律政策導向的不確定性,乙方可能無法享有甲方對其轉讓的資產所享有的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的各項優惠條件和特殊保護,包括但不限于稅收和訴訟方面的優惠和特殊保護。
2.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讓的資產及其從權利,可能存在著瑕疵或尚未發現的重大缺陷,以至于乙方預期利益無法最終實現。
乙方受讓的資產及其從權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多項:
(1)資產債務人已經破產或下落不明;
(2)資產已過訴訟時效,同時缺少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任何證明;
(3)資產的擔保協議本身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或被撤銷,擔保人沒有過錯或僅承擔一部分過錯責任;
(4)資產的保證協議約定主債權不可轉讓或只對特定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的;
(5)資產的保證在保證協議約定或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內因沒有向債務人或保證人主張權利,而造成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或免責;
(6)資產的保證已過訴訟時效,同時缺少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任何證明;
(7)資產的保證人已經破產或下落不明的;
(8)資產的擔保物權在資產訴訟時效完成的兩年內未予行使的;
(9)資產的擔保物權因擔保物滅失而消滅,且沒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權可行使的;
(10)資產的抵押協議應辦理抵押登記而未辦理,抵押協議實際未生效;或因動產抵押協議未辦理登記而抵押物已為第三人善意取得;
(11)資產嗣后因違章或其他原因被有關部門拆除;
(12)資產嗣后被有關部門拆遷;
(13)資產不能辦理有效權屬證明或證書、憑證或過戶手續;
(14)資產的權利證明文件嗣后被有權機關或部門撤銷或變更;
(15)資產存在質量問題或安全隱患有可能對乙方、或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
(16)乙方將承擔本協議簽署前已存在的甲乙丁三方已知或未知的涉及資產的有關(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文書、合同、法律、政策、文件等所確定的義務和責任;
(17)資產存在權利不完整、第三人擁有部分權利(及/或)第三人對資產已經、正在或將要實施侵權行為之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被第三人占用、侵權等情形);
(18)資產存有欠付政府、司法機關或其他第三人某種費用之可能;
(19)資產嗣后有被政府征用之可能;
(20)資產有因各種原因引起的已毀損、滅失之可能;
(21)資產及其從權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2.4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讓的資產,可能因存在計算誤差,或甲方在債務人處存有部分未予抵銷的資產,從而導致乙方實際接收的資產的金額與本協議3.6條表述的轉讓金額以及本協議附件一中所列各資產金額不完全一致。
2.5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上述風險,自愿承擔由上述風險造成的一切損失或預期利益的不獲得,并與甲方、丁方簽署本協議。
2.6 乙方已被告知并同意對其受讓的資產中涉及貸款剝離銀行投資或自辦實體的項目放棄對貸款剝離銀行(及/或)其投資或自辦實體的追溯權。
2.7 乙方已被告知并同意對其受讓的資產中涉及中國各級政府擔保的項目不得向外國投資者轉讓,并應要求其后續受讓人不向外國投資者轉讓該類項目。
2.8 乙方已被告知并同意對其受讓的資產中包含的以下三類債權(及/或)該等債權形成或轉化的資產(及/或)權利放棄追索權,并不得提出任何異議(包括但不限于以顯失公平或有重大誤解、資產未完成有效交付、不能正常行使資產權利等為由,主張競價或轉讓無效,要求撤銷、變更或解除競價或轉讓、要求減少支付成交款等):
(1)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中對國家機關的債權(及/或)其他權利;
(2)經國務院批準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債權;
(3)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案例和敏感信息的債權以及其他限制轉讓的債權。
2.9 對于最初由貸款剝離銀行簽署,后隨資產由甲方承繼的,或由甲方簽署的,為保全或處置特定資產而達成的訴訟協議和清收協議以及類似的協議(“第三方協議”),乙方同意,一經本協議生效,其將繼承甲方自轉讓基準日起在該等“第三方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并受該等“第三方協議”條款的約束。
2.10 乙方已仔細閱讀并完全理解本協議及其附件揭示的風險,并愿意承擔由所揭示風險造成的一切損失或預期利益的不獲得。
第三條 轉讓標的
3.1 方向乙方轉讓的標的系本協議1.5條所表述的作為總稱的資產,經過一定時期的回收和處置,其表現形式可能已不再是貸款等債權形態,部分資產表現形式可能為其它債權形態,也可能為物權形態,還可能為物上請求權或其它權利、權益形態。
3.2 為便于說明,對于轉讓標的,本協議及其附件、丁方在報紙或網站上所登《競價公告》均仍可能以不良貸款債權(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罰息等)形式表述,不論其表述形式、用語及方式如何,作為本次轉讓標的的資產或權利種類(或性質)均依其客觀狀態所唯一確定。
3.3 作為轉讓標的的資產由甲方整體轉讓給乙方。
3.4 資產之數量及情狀均以現狀為準,乙方已通過詢問甲方的有關人員、查閱有關檔案資料、到實地考察等方式進行了買方盡職調查,并已獲取資產現狀的詳細情況和具體信息,乙方對資產現狀無異議。
3.5 在向乙方交付(除非本協議另有特別約定,甲方完成本協議第六條所約定的資產證明文件的交付義務即視為完成了對乙方的資產交付義務)資產前,非因甲方出于故意侵害乙方合同及其相關利益目的而致資產現狀之任何變化,乙方均認可資產現狀未改變。
3.6 甲方向乙方轉讓對等戶債務人共計筆資產,賬面金額為人民幣元(小寫:_________元);甲方同時向乙方轉讓戶實物資產或權利。具體詳見本協議附件一。資產的實際數量以本協議附件二清單中所指有關資產證明文件能夠有效證明的屬于甲方的資產及/或權利為準。
乙方充分理解和認可以下對轉讓標的的特別說明并同意不對此提出任何異議(包括但不限于以顯失公平或有重大誤解、資產未完成有效交付、不能正常行使資產權利等為由,主張競價或轉讓無效,要求撤銷、變更或解除競價或轉讓、要求減少支付成交款等):
Ⅰ .轉讓基準日起(含轉讓基準日當日)至資產實際交付之前,如果:
(1)甲方回收了實物、物上請求權、現金、股權等相關資產(及/或)權利;
(2)不論甲方是否知悉,以下四類主體為甲方利益回收相關資產(可能包括但不限于a.回收實物、物上請求權、現金、股權等相關資產(及/或)權利;b.達成有關以物、以股權等資產(及/或)權利償債的協議;c.作出有關抵債裁定;d.依職權對債務人或相關義務人作出財產處分決定):
①甲方的人或其授權代表;
②貸款剝離銀行(包括貸款剝離銀行的人或其授權代表);
③相關司法機關(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或仲裁機關;
④代甲方回收資產的其他主體。
則,上述兩種情形均視為甲方的回收,所涉相關資產(及/或)權利均應歸甲方所有,且并不因此影響轉讓價格。
Ⅱ .轉讓基準日之前(不含轉讓基準日當日),如果以下四類主體為甲方利益回收相關資產(可能包括但不限于a.回收實物、物上請求權、現金、股權等相關資產(及/或)權利;b.達成有關以物、以股權等資產(及/或)權利償債的協議;c.作出有關抵債裁定;d.依職權對債務人或相關義務人作出財產處分決定)且甲方尚不知悉該等事實的,視為甲方的回收,所涉相關資產(及/或)權利均應歸甲方所有,且并不因此影響轉讓價格:
①甲方的人或其授權代表;
②貸款剝離銀行(包括貸款剝離銀行的人或其授權代表);
③相關司法機關(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或仲裁機關;
④代甲方回收資產的其他主體。
3.7 前款資產賬面金額包括資產原協議本金、截至轉讓基準日按原協議產生的利息、罰息以及為實現資產發生的應由債務人承擔的費用等。
3.8 前款資產賬面金額是以本協議附件二所列資產證明文件并僅僅是以其為依據計算的。
3.9 乙方允許實際接收的資產金額與本協議3.6條確定的轉讓金額以及本協議附件一所列各資產金額存在如2.4條披露的可以理解的不一致。
第四條 轉讓價格
4.1 甲方將3.6條轉讓標的整體作價人民幣元(小寫:_________元)轉讓給乙方。
4.2 基于甲乙丁三方對轉讓標的的風險特征已有充分的理解,三方約定,不得以轉讓價格“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變更或撤銷本協議。
第五條 價款支付
5.1 在資產競價成交之日起日內,乙方應將4.1條所載價款一次性全數匯到甲方指定的如下賬戶:
收款人名稱: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第六條 資產證明文件的交付、閱讀和理解
6.1 甲方應于乙方履行完畢本協議第5.1條價款一次性全數支付義務之日起三十(30)日內,將資產證明文件交付乙方。
6.2 乙方應在甲方交付資產證明文件時作書面簽收,并將簽收憑證(即本協議附件二)交于甲方。
6.3 甲方交付的資產證明文件(以甲方檔案中現有文件資料為準、為限)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協議》;
(2)《擔保協議》;
(3)《放款憑證》;
(4)《債權轉讓協議》;
(5)《催收通知書》,等等。
具體交接的資產證明文件清單詳見本協議附件二。
6.4 本協議附件一《資產轉讓清單》中“債務人名稱或實物資產名稱或權利名稱”一欄中債務人名稱的填寫系甲方按其與貸款剝離銀行所簽《債權轉讓協議》所附“轉讓債權清單”所列示的債務人名稱填寫,其與資產之對應關系及解釋概以甲方內部系統及其理解為準,乙方對此予以認同并于簽署本協議及其附件時已再次對資產與“債務人名稱“的對應關系予以核對并認可,乙方同意不對此提出任何異議。
6.5 本協議附件一《資產轉讓清單》中“原貸款合同編號”一欄的填寫系甲方按其與貸款剝離銀行所簽《債權轉讓協議》所附“轉讓債權清單”所列示的貸款合同號填寫,原貸款合同自身可能并無固有合同編號亦或“原貸款合同編號”與原貸款合同自身固有之合同編號可能并不一致,其編制原理、與資產之對應關系及解釋概以貸款剝離銀行與甲方在雙方《債權轉讓協議》簽署時的理解為準,乙方對此予以認同并于簽署本協議及其附件時已再次對資產與“原貸款合同編號”的對應關系予以核對并認可,乙方同意不對此提出任何異議。
6.6 甲方對其交付的資產證明文件的性質判斷(包括但不限于對于該文件是否能起到資產證明作用的判斷、該文件在法律上是否屬于其在本協議附件二中所歸類別的判斷等)及在本協議附件二中如何在各欄目歸類放置等諸事項業經乙方認可,乙方同意不對此提出任何異議。
6.7 乙方聲明,其對甲方交付的上述資產證明文件已經過充分閱讀,并對以下事實已有充分認識:從甲方受讓的資產是以上述資產證明文件并且僅僅是以上述資產證明文件為依據的。
6.8 除非本協議另有特別約定,甲方完成本協議第六條所約定的資產證明文件的交付義務即視為完成了對乙方的資產交付義務。
第七條 資產轉讓通知
7.1 如乙方提出要求且法律有此規定,甲方或其授權的人應于本協議簽署后協助乙方將有關債權資產轉讓事實通知債務人,費用由乙方承擔。
7.2 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甲方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即視為甲方已履行了本協議第7.1所述的資產轉讓通知義務,乙、丁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認甲方已履行該義務,并不得提出減少成交款、解除協議或賠償損失等類似要求。
第八條 資產與風險轉移時間
8.1 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作為轉讓標的的資產上甲方實際享有的全部權利由乙方享有。
8.2 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作為轉讓標的的資產上的風險也同時轉移給乙方。
第九條 與資產有關的從權利的轉移
9.1 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與轉讓標的有關的從權利也同時由甲方轉移至乙方。法律法規規定需要且甲方認為根據資產性質和現狀能夠辦理有關手續的,應辦理有關手續,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 資產擔保權的轉移
10.1 資產保證合同權利的轉移
(1)對資產的保證擔保,如乙方提出要求且法律有此規定,甲方或其授權的人應于本協議簽署后協助乙方通知保證人擔保權轉讓。
(2)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甲方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即視為甲方已履行了本協議第10.1第(1)項所述的資產保證合同權利轉讓通知義務,乙、丁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認甲方已履行該義務,并不得提出減少成交款、解除協議或賠償損失等類似要求。
(3)如資產的保證合同約定主債權不可轉讓或只對特定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甲方可與保證人協商,如保證人同意,可另行簽訂資產的保證合同。
10.2 資產抵押合同權利的轉移
(1)對資產的抵押擔保,如乙方提出要求且法律有此規定,甲方或其授權的人應于本協議簽署后協助乙方通知抵押人擔保權轉讓。
(2)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甲方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即視為甲方已履行了本協議第10.2第(1)項所述的資產抵押合同權利轉讓通知義務,乙、丁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認甲方已履行該義務,并不得提出減少成交款、解除協議或賠償損失等類似要求。
(3)如果抵押合同權利的轉移需要辦理有關手續的,由乙方負責辦理,甲方應給予必要協助,手續費用由乙方承擔。
10.3 資產質押合同權利的轉移
(1)對資產的質押擔保,如乙方提出要求且法律有此規定,甲方或其授權的人應于本協議簽署后協助乙方通知質押人擔保權轉讓。
(2)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甲方在全要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即視為甲方已履行了本協議第10.3第(1)項所述的資產質押合同權利轉讓通知義務,乙、丁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未明確認可、司法機關或仲裁機關不予認可等)否認甲方已履行該義務,并不得提出減少成交款、解除協議或賠償損失等類似要求。
(3)如果質押合同權利的轉移需要辦理有關手續的,由乙方負責辦理,甲方應給予必要協助,手續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一條 依法清收保證
11.1 對于受讓的資產,乙方保證在受讓后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清收。
第十二條 陳述與保證
12.1 甲方的陳述與保證
甲方是一家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收購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已就本協議項下的資產出讓事宜取得相應權力機構的批準,授權其代表在本協議上簽字,并使甲方受本協議約束。
12.2 乙方的陳述與保證
(1)乙方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設立并合法存續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或中國自然人),已就本協議項下的資產受讓事宜取得乙方相應權力機構的批準,授權其代表在本協議上簽字,并使乙方受本協議約束。
(2)乙方保證此次受讓甲方資產不會直接或間接違反財政部下列規定:下列人員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不良資產: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管理層以及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
(3)乙方保證,其為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所提供的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文件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實的,不存在故意隱瞞和欺騙的情況。
12.3 丁方的陳述與保證
(1)丁方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設立并合法存續的法人,接受甲方的委托對本協議項下資產的轉讓組織競價交易,見證本協議的簽署,辦理成交價款的交割,已就本協議項下資產的轉讓組織競價交易事宜取得丁方相應權力機構的批準,授權其代表在本協議上簽字,并使丁方受本協議約束。
(2)丁方保證,其為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所提供的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文件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實的,不存在故意隱瞞和欺騙的情況。
第十三條 稅費負擔
13.1 涉及本次資產轉讓及后續付款、交割、過戶(如有)(包括間接過戶時的所有環節)及其他履行事宜發生的所有費和稅由乙方承擔。
第十四條 保密
14.1 基于本次資產轉讓所獲得的對方的任何秘密,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但根據法律法規應當進行披露的除外。
前述“第三方”包括本協議任何一方的客戶、法人實體、個人或公眾。
14.2 三方一致同意,上述保密義務同樣適用于三方為履行本協議而各自委托的專業機構和人員。
第十五條 不可抗力
15.1 三方同意,雖然不可抗力為法定的免責事由,但如果三方中任何一方違約,或者三方都違約,違約方均應放棄以發生了不可抗力事件為由要求其他各方(或/和)法院(含仲裁機構)免除自身違約責任的權利。
第十六條 違約責任
16.1 甲方的違約責任:
甲方違反本協議約定并給乙方、丁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乙方、丁方的實際損失,但是賠償額最高不超過甲方因本協議實際獲得的轉讓價款的百分之零點五(0.5%)。
16.2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付款義務,每逾期一日,即按應付而實際未付的價款的萬分之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補償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的,應繼續予以補償,直至補足為止。
(2)乙方逾期付款超過十五日,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協議,并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因其不按本協議約定付款而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3)乙方于本協議第十二條12.2款第(2)項所作的有關陳述和承諾如果存在不真實、故意隱瞞或者欺騙等情況,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協議,乙方并應賠償甲方不低于本次轉讓價款的損失。
(4)鑒于甲方和丁方已經向乙方充分披露和說明了資產的指向及風險、瑕疵和缺陷,乙方理應充分注意并合理報價,乙方如嗣后以一定理由(包括但不限于顯失公平或有重大誤解、資產地址有誤、資產未完成有效交付、不能正常行使資產權利等)為由,主張競價無效、撤銷、變更或解除競價、要求減少支付成交款并獲司法機關認可,乙方應立即無條件、不可撤銷地補償甲方不少于成交價款及相應利息的損失。
(5)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并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
(6)本協議生效后,甲方(及/或)乙方在向有關司法機關、仲裁機關或相關債務人、擔保人及其他責任人發出的資產及/或權利轉讓通知(或類似稱謂)中,或者在媒體上的該類轉讓公告中,無論其內容如何表述,對于甲乙雙方而言,該類通知或公告的表述及因其所致的有關問題(包括但不限于資產(及/或)權利歸屬、還款義務向誰履行、責任向誰承擔等)與本協議沖突或矛盾的,以本協議為準。如果乙方取得了按本協議不應歸其取得的任何權利、權益、財產、資產等,應該立即將其移交甲方。如果因為乙方的作為或不作為,導致按本協議應歸甲方取得的任何權利、權益、財產、資產等減少或消失的,乙方應立即無條件賠償甲方全部損失。
16.3 丁方的違約責任:
丁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并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
第十七條 適用法律
17.1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終止、解釋、執行以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國法律。
第十八條 爭議的解決
18.1 三方因履行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所有糾紛應首先以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如果在一方書面通知另兩方該爭議的存在(要求開始協商)后六十(60)天內,三方仍無法通過協商達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將該爭議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依照該會仲裁規則裁決。
第十九條 完整協議
19.1 完整協議
(1)本協議為三方就本協議主題事項達成的完整的和唯一的協議,取代之前三方就本協議主題事項所有口頭或書面的協議、諒解和來往通信中的相關內容。
(2)根據本協議規定形成、作出、簽署、附加的一切協議、文件、授權、報告、清單、認可、承諾和放棄都構成對本協議的附加,并與本協議形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 變更、修改或補充
20.1 本協議如有變更、修改或補充,三方需協商一致并簽訂變更、修改或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的補充,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 通知和送達
21.1 任何與本協議有關由協議各方發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訊往來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送達至下述地址或書面通知的其他地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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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的附件
22.1 本協議包括以下附件:
附件一 《資產轉讓清單》
附件二 《資產證明文件清單》
第二十三條 本協議的生效及份數
23.1 本協議經三方簽字(和/或)蓋章后生效。
23.2 本協議一式六份,三方各執二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法人或其他組織蓋章):_________
乙方(自然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
丁方(法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一、對損害合同債權行為的法律認識
合同債權,是指基于合同關系,一方當事人(債權人)可以向對方當事人(債務人)請求給付的權利。
合同債務的特點,與物權不同,合同債權是基于當事人雙方之間訂立有效合同關系而存在。合同債權是相對權,存在于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債權人對于給付標的物或者債務人的給付行為并無支配力。更重要的是,合同債權不具有典型的社會公開性,其他人難以知悉①。這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出體現。
對于債務人損害合同債權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4、75條中關于“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務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或者撤銷權,行使權利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的規定,其中的“債權”即指合同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損害”即指對合同債權的損害,這是我國法律上首次比較明確的涉及到損害債權人的債權的情況。當然這里的損害行為人上指合同關系中的債務人。如果牽強的說,從《民法通則》第111條的規定中也可以找到損害債權的意思,該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這里的“不履行合同義務”是相對于合同債權人的合同債權而言的;這里的:“賠償損失”,應當包括對合同債權造成損害的直接損失和可預見的間接損失。
對于其他人損害合同債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6月26日以法釋[1998]13號批復作出規定,即:“會計師事務所與案件的合同當事人雖然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但鑒于其出具虛假驗資證明的行為,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在民事責任上,應當先由債務人負責清償,不足部分,再由會計師事務所在其證明金額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上述復函和批復的精神,給“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和“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理解為合同關系當事人之外的其他損害了合同當事人基于合同債權所享有的合法權益。
二、損害合同債權行為的理性分析
損害合同債權行為,從行為主體上分,可以分為兩種類型,第一種是合同債務人的違約行為,第二種是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以下簡稱第三人)的損害行為。
1、有關合同債務人損害合同債權的行為
合同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必然對債權人的合同債權造成損害,一般可能分為直接的違約行為和間接的違約行為。
(1)合同債務人直接的違約行為
合同債務人的違約行為具有二重性,一是表現為直接違反其合同約定,二是表現為對合同債權人債權的損害。從廣義上說,合同債務人違約行為是損害合同債權的一個主要的行為因素。
合同違約行為,即合同債務的不履行(包括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瑕疵履行或不完全給付),是否構成對合同債權的侵權行為?從一般的債權法原理上說,合同債務的不履行,構成了對合同債權的侵權。侵權行為,即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債務不履行,在性質上屬于廣義的侵害合同債權的侵權行為,但法律另有關于債務不履行的規定,因此關于侵權行為的規定對債務不履行不適用。給付延遲與侵權行為,性質上雖屬相同,但因債務人的遲延行為侵害債權在民法上已有特別規定,自然也不會有關侵權行為規定的適用②。故按照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的原則,應以違約處理而不應以侵權論之。這屬于責任競合或者請求權競合問題,即“加害行為既構成侵權責任又違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約定的,受害人應當根據違約責任提出訴訟請求③。”瑕疵履行與不完全給付的性質在與上邊歸于同一類別,債權人也應依違約責任來追究損害方之責任。
(2)合同債務人與違約相關的其他行為
合同債務人與違約相關的其他行為,如合同債務人違背誠信原則,“一物二賣”的行為;合同債務人無償轉讓其責任財產、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以不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其責任財產的行為;債務人以逃避其應履行的債務為目的,惡意與第三人辦理其責任財產抵押、質押或其他隱匿責任財產的行為;合同債權人在其債權讓與后仍接收債務人的給付而對新的合同債權人債權的侵害行為,等等。這些行為對合同義務的履行有一定的關聯性影響,既是違約行為的一些成因,也是損害合同債權的相關因素,或者說是有些違約行為的發生、存續或違約行為程度加重的一些原因,但仍應歸于違約行為的范疇。
2、合同債務人損害合同債權的行為特點
(1)與特定合同關系的不可分離性
合同債務人損害合同債權的違約行為,是在合同成立之后基于合同相對關系而發生的行為,與合同關系具有不可分離。
(2)對侵害合同炸權的直接性
前述合同債務人的違約行為,將直接導致合同債權的不能實現。合同債務人損害合同債權的直接行為人。
(3)違約行為與侵權行為的競合性
合同債務人的上述行為,既表現為合同違約行為,又表現為損害合同債權的侵權行為,在行為性質上是合同違約行為與侵害合同債權行為的競合。它既符合合同特別法上具體規定的違約行為構成要件,又符合一般侵權法規定的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4)對損害合同債權的民事責任負擔的全部性
合同債務人違約對造成合同債權損害的后果,應當承擔全部的民事責任。
從上述特點可以看出,合同債務人對合同債權的損害,是以合同關系的存在作為基礎,直接表現為違反合同義務的約定,從廣義上說有侵權行為的色彩,但從狹義上說,屬于違約行為的范疇。
三、對合同債權損害的法律救濟分析
根據目前現有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合同債權損害的法律救濟,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對合同債務人違約行為損害合同債權的法律救濟分析
《民法通則》第111條對合同債務人的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作出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這是一般規定。《合同法》第107條對合同關系中債權受損害問題作出了明確的救濟性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而使債權人債權受損害,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包括賠償損失,這屬于合同違約責任的范疇。
(2)對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放棄到期債權、無償或者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損害合同債權的法律救濟分析
《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
使其到期債券,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英美法系國家建立的“干涉合同關系”理論是從“引誘違約”發展起來的。從《合同法》第73、74條的規定看,“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中的“債權人”是指合同債權人而言,這里的債權人是依據合同約定中的債權人,因此,上述規定中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債務人放棄其到期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等行為,應當理解為在合同債權成立后的行為。對該合同關系成立前的上述行為,應排除在此范圍之外。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對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以利于實現其債權。對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或者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上述行為。這屬于對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的保全措施,是對債權人實現債券的一種保障性救濟。
(3)債務人與其他人辦理財產抵押、質押合同逃避債務、損害合同債權的法律救濟分析
債務人與其他人辦理財產抵押、質押合同逃避債務,損害合同債權的行為,也應當是合同債權成立后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債務人與其他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確認合同關系無效。這里的“第三人”,在合同關系中應理解為債權人。在合同關系確立之后,如果合同債務人是出于惡意,與其他辦理財產抵押、質押合同,以逃避債務損害其合同債權人的債券的,只要其他人明知債務人的合同存在,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抵押、質押合同行為無效,恢復該財產原來的物權狀態,從而保障其債權的實現。
(4)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注冊出具虛假驗資證明損害他人合同權利的法律救濟分析
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虛假驗資證明行為的責任承擔,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26日作出法釋[1998]13號批復,指出“會計師事務所與案件的合同當事人雖然沒有直接法律關系,但鑒于其出具虛假驗資證明的行為,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在民事責任上,應當先有債務人的負責清償,其不足部分,再有會計師事務所在其證明金額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從該批復的規定中可以看出,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的后位性和補充性。會計師事務所違反其驗資行為中的真實性原則,為企業出具虛擬驗資證明,給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對債務人清償不足部分在其證明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人明知合同的存在,在英美法系,這是構成侵權的最為必要的條件。”⑥對于侵害債權的構成條件,我國學者一般認為應當包括四個:債權的存在、侵害債權的行為、故意、損害后果⑦。從侵權的本意上說,侵權行為發生時,被侵害的權利應當是現實存在的。只有既存的權利,才是侵害前行為指向的具體對象。皮之不存,毛將附焉。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4月4日法函[1996]56號《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虛假驗資證明如何處理的復函》中指出:“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虛假驗資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42條的規定,亦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這里的“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應做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師法》第42條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的規定,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財政部1999年7月12日財協字(1999)102號《關于明確注冊會計師驗資報告作用的通知》中指出:“注冊會計師執行驗資業務出具的驗資報告在規定用途內,(如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時)具有法定證明效力,能合理地保證報告使用人確定投資者出資的到位情況。”針對驗資而言,這里的“委托人”應是指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投資者出資的到位情況進行審驗的人;這里的“其他利害關系人”以理解為使用驗資報告和與使用驗資報告有關的人。因此,筆者認為,在我國目前尚未建立侵權債權制度的情況下,對利害關系人不宜做擴大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8]13號批復中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理解為合同債權人合同債權相關的合法權益;“賠償責任”應理解為對債權人的合同債權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從最高人民法院的復函、批復和財政部的通知可以看出,如果把合同債權人作為“利害關系人”,自然涉及到合同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問題。合同債權人與對方當事人設立合同債權關系并非以使用驗資報告為前提。而“驗資報告在規定用途內具有法定證明效力”。即使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虛假,只是對投資者出資不實實施了幫行為,而對于當時不能并不存在的債權合同關系和合同債權的事后債權人來說,只是一種客觀存在的較遠距離的間接性關聯因素,會計師事務所的虛假驗資行為作為損害合同債權的輔行為,讓其承擔賠償責任,只是補充性賠償責任。
(5)投資人出資不到位、抽回出資,其他人包括出資人接收、處分債務人責任財產等行為損害合同債權的法律救濟分析
民法通則106條規定,“公民、法人違法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該規定是針對行為人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但并未明確向誰承擔責任。
投資人出資不到位的相關財產、抽回出資,其他人(包括出資人)無合法根據接收或處分債務人責任財產等行為所涉及的這些財產,本來就是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其他人本不應該占有這些財產。因上述行為會給合同債權受損害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合同債權人可以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或者“債務隨著財產走”的原則,請求其在出資不到位、抽回出資、接收、處分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數額范圍內針對債務人的債務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但應當明確,投資人出資不到位的行為,必定是在合同債權成立前所實施的行為。因為企業正在工商登記機關核準登記期間,尚未進行生產經營活動。行為人投資不到位的行為違反了其出資的法定義務,應對其出資不到位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該責任一般是向接受出資的債務人(企業單位)直接承擔責任。雖然這種行為對合同債權受損害有一定影響,但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債權侵害賠償責任,而主要是履行其未按規定時間出資的出資義務。合同債權人直接向出資人請求承擔責任,實際上是一種代位權利,即應當接受出資的債務人來接受出資人的出資款項。
投資人抽回出資的行為、其他無合法根據接收或處分債務人責任財產等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可能發生在合同債權成立之前,也可能發生在合同債權成立之后。但要讓其承擔合同債權的侵害賠償責任,則應當以合同債權成立之后的行為為準。否則將會出現無合同債權存在的侵害債權現象。投資人在合同債權成立之前抽回出資的行為,債權人向其請求責任承擔,屬于行使債務人追究投資人侵害其財產權的代位權問題,根據侵權必須有權利存在的原理,這不應屬于侵害合同債權的行為范疇。
參考文獻:
① 《侵權行為法》王澤鑒 著
② 《侵權行為法》王澤鑒 著
③ 《中國民法典 侵權行為法編草案建議稿》理由概說,中國民商法律網 張新寶 著
④見《中國民法典 侵權行為法編草案建議稿》理由概說,國民商法律網 張新寶 著
⑤見《中國民法典 侵權行為法編草案建議稿》理由概說,國民商法律網 張新寶 著
在當事人協商簽約過程中,可能由于一方有過失使本可以成立的合同導致未成立,并給相對無過失當事人為簽約而造成了損失;有過失的一方當事人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之責任。這種責任學者稱之為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有自愿定約的權力,對最終是否達成合意并不承擔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并不強迫當事人一談即合,而是對締約中有悖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予以規則。《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因下列過失,并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從合同法的規定中我們可以概括出締約過失責任的一些特征:1、締約過失一方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過失而致使合同未成立。過失的存在是責任的前提條件。2、因一方的過失導致合同未成立。這一責任有別于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責任。3、因過失導致合同未成立,并且給對方造成了損失。對方的損失是因為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失不由過失責任者承擔。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有依法對抗對方要求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合同法規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三種。(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這叫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須具備以下條件:1、須基于同一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這是同時履行抗辯權成立的前提條件。單務合同因依法負有債務,因此不會發生抗辯權。2、根據合同約定或合同性質要求當事人同時履行合同義務。同時履行是指合同訂立后,在合同期限內,雙方當事人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義務。3、當事人互負的債務已到清償期。當事人行使抗辯權必須雙方債務都已到清償期,否則不能抗辯。
(二)后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7條規定:“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這是后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需具備以下條件:1需基于同一雙務合同。2該合同由一方當事人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存在履行的先后順序。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4或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人是履行義務順序在后的當事人。
(三)不按抗辯權。不按抗辯權,又稱中止履行權。或稱先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成立后,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又確切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債務或者又不能履行債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中止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合同法》第68條第一款規定:“應當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又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商業信譽的其他情形。”不安抗辯權對于債權人自我保護,以對付利用合同履行的時間差騙錢片貨動情況和有意義,然而,行使不當又會給相對方造成損失。所以,法律對該權利的行使規定了一定的條件和程序。《合同法》第69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68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只旅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1)行使該權利要又確切的證據。對交易約定有先后順序的,本應先履行的一方發現對方是皮包公司,自己先履行后會蒙受不應有的損失,比如先履行的一方在履行前發現對方根本就沒有履行能力,這時就有權不履行,中止履行,也不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在操作中不能濫用不安抗辯權來逃避違約金,反而提出對方沒有履行能力,從而中止履行。并不支付違約金,這是不行的。因此,行使該權利,要有確切證據。“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2)中止履行應及時通知對方。《合同法》第69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68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3)中止履行后應要求對方提供相應的擔保。中止履行后有兩種后果:①對方提供擔保,合同恢復履行;中止履行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要賠償。②對方不能提供擔保,中止方有權解除合同,并不支付違約金。以上三種抗辯權,與合同當事人權利的存在是一致的,也隨權利的轉移而轉移。《合同法》第403條第3款規定:“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這一條是關于中三方關系人都享有的抗辯權。《合同法》第82條規定:“債務人接到窄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合同法》第85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這兩條規定抗辯權隨著債權債務的轉移而轉移。
三、代位權
《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形勢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危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債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過去我國民事立法中并未有代位權制度。從實踐看,確有建立代位權制度的必要。行使代位權的條件是:(1)必須是能夠代位的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具有人身權性質的債權、債權人不能代位。這些權利與債務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緊密相連,它缺乏可分離性、可替代性,因而不能成為代位權的標的。(2)債權人的債權、債務人的債務均已到履行期限。沒有到期的債權、債務不能行使代位權。(3)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是指債務人應行使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到期債權的狀況。如果債務人已經行使權利,不管行使的方式、效果如何只要行使了,債權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權。(4)債權人行使代位的額度應與債權的額度大致相等。法律規定代位權有利于債權的實現,減少三角債,減少債務糾紛。
四、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危害債權的行為,有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的權利。撤銷權不同于代位權,它不是債權人針對債務人的消極行為而行使的權利,而是針對債務積極行使的權利。《合同法》共規定了以下幾種撤銷權:(一)要約撤銷權。《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二)合同效力待定的撤銷權。《合同法》第47條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人在一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人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法》第48條第2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人在一月內予以追認。被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訂立的合同,無權的行為人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法定人、被人有權追認或不追認,善意相對人也有撤銷或不撤銷的權利。善意相對人向對方當事人為通知,合同就撤銷。(3)無償法律行為的撤銷權。《合同法》第192條第1款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①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②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合同法》:第193條第一款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正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可以撤銷贈與。”根據這兩條規定成立對贈與行為,如果無償受讓人不履行義務、或者損害贈與人的利益,贈與人、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有權撤銷。(4)意思表示瑕疵的撤銷權《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①因重大誤解訂立的;②在訂立合同時先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對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受欺詐等而訂立的合同,受損方有權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撤銷。但不得自行撤銷;當事人沒有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5)債務人規避債務的撤銷權。《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明顯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行使撤銷權的三種法定情形是: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危害的。②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危害的。③債務人明顯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危害的,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務人免除其債務人的義務,而損害其債權人的利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這種撤銷權只能向法院提出,不得向仲裁機構提出。原因是法院審理案件可以有第三人,而仲裁機構審理,不能有第三人。《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在《合同法》規定的五種撤銷權中,前三種是當事人自己撤銷,后兩種是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五、解除權
《合同法》第及93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雙方約定的事由的發生,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基于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歸于消滅的行為。《合同法》第93第2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規定的其他情形。”第93條第2款規定是約定解除合同,及雙方訂立合同時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合同就解除。第94條規定的是法定解除合同,及雙方訂立合同時沒有約定解除條件,只要出現《合同法》第94條規定的事由一方當事人就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合同法》第95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時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解除權的期限是除斥期間,過期無效。解除權的期限,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無法定的,享有解除權的一方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未行使權力的,解除權消滅。《合同法》第9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條第2款、第94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是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該條是合同解除權行使方式。這里法官或者仲裁員只是認定解除權行使合法不合法,其解除是有效還是無效。他們不能行使解除權,解除不解除合同由當事人決定,解除權由當事人行使。法院認定行使解除權有效地時間,解除合同的時間是當事人發出的通知書上確定的時間。另外,無論是約定解除還是法定解除,如果是執行國家指令性計劃的合同,都應取得計劃批準機關的同意。如果是要求辦理登記的,都應辦理有關手續。否則,不發生有關法律效力。《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對部分已經履行的合同的解除,有的可以恢復原狀,有的不可以恢復原狀。合同法有關解除權的規定,目的在于使無法履行,履行達不到合同目的的合同盡快解除,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促使新的合同關系盡快產生,促進交易的盡快進行。由單方行使的解除權,其效力與單方行使撤銷權、或向法院、仲裁機構請求撤銷合同的效力相同,但程序更為簡單,更利于當事人行使。
六、違約金
所謂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或者由法律所規定的,一方違約時應向對方所支付的一定數量的貨幣。《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該條規定將原違約金做了以下修改:1、違約金不是法定的,而是約定的。當事人沒有約定違約金,就只賠償損失而不支付違約金。2、違約金不具有懲罰性而具有補償性。約定了違約金,對方違約了又給相對方造成了損失,就應給相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過高過低可以調整,以損失額為準,違約金與損失額有密切的關系。3、違約金與發生的損失額應大體一致。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當事人可以要求增加或者減少。4、違約金具有免除債權人舉證責任的作用。如果當事人不是約定違約金,而是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額的賠償辦法,那么,案件的審理,首先要認定違約方應該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必須有損失、有違約、有因果關系,三者具備方能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違約金,也沒有約定損失賠償額計算辦法,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就是損失多少賠償多少,舉證責任就更麻煩。請求賠償的舉證責任是受損方,提出索賠就要證明,這是比較麻煩的,因此,合同簽訂之時,就約定違約金。違約金同損害賠償的計算辦法一樣,約定了違約金,一方違約,就支付違約金,相對方不必證明有損害、損害的大小以及違約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不再考慮其他要件,相對方不舉證,這在程序上很簡便。可見,違約金是預定賠償額,其作用在于可以免除債權人的舉證責任。5、違約金具有解除合同的功能,違約金與實際履行分開。一般的違約金是對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損失的補償,得到違約金后,原則上不能再要求實際履行。及支付違約金解除合同。違約金是賠償性的,承擔了違約金合同就不再實際履行了。但是,當事人在合同中專為合同的履行期限約定的違約金不是賠償性而是懲罰性的,懲罰性的違約金在得到違約金后,還可以要求損害賠償,要求強制實際履行,因為,它的性質只是對違約行為加以制裁,它沒有包括賠償。專為履行期限約定的違約金,不是為了解除合同,而是促使對方加快履行合同。這兩種違約金我們要區別對待,正確使用。
七、賠償金
《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第113條1款適用的情況是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違約金,也沒有約定賠償額及賠償辦法的情況。沒有約定則按法定,該條規定了兩個規則:一是全部賠償規則。該規則的賠償,及包括直接損失,同時也包括間接損失。直接損失包括實際損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實際損失,就是財務的毀損、費用的支出,是現實財產的減少。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是平時所說的利潤。二是可預見規則。一方違約,賠償對方的損失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叫可預見規則。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的危害是多少就賠償多少,及按實際損失加以賠償,這是原則。實際損失包括可得利益在內。可得利益的計算,在某一個具體的合同關系中,可能很大,這樣可能不符合平等公平原則。合同任何一方,總是在交易前就要考慮合同履行要獲得多大的利益,合同無法履行要承擔多大的風險。一個交易是否發生,取決于交易者對風險及利益的預測,交易者對風險無法預測,就不敢貿然從事交易。法律規定可預見規則,就是用來平衡雙方的利害關系,限制賠償金,使雙方利益均衡。如何判斷違約方造成的損失時訂立合同時就預見的可能造成的損失,其裁判權在于法官。《合同法》第119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一方違約,相對方有義務采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擴大,盡量減少損失。這個損失不僅是違約方的,也是受損方的,如果受損方沒有采取措施,致使損失繼續擴大,對于擴大的部分,違約方不賠償。防止損失擴大,也是限制損害賠償金額。法律為了平衡雙之間的利害關系,這樣規定既保護了受損方的利益,也減少了違約方的責任。
八、定金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另一方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作為一項合同制度,既有履行擔保功能,也有違約救濟功能。《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即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根據該規定,在合同里即可依約定定金也可以約定違約金,但是,在適用時,定金和違約金,或者適用定金,或者適用違約金,二者只能選擇其一。不能同時并用。這體現了定金也是擔保方式,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不是僅僅具有懲罰性。一方違約,由不違約方選擇定金或者違約金,這就從程序上方便了債權人,有利于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3、《民法學》 湖南人民出版社 ,余衛明主編
債權與股票附條件贈與合同
贈與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贈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債權及股票附負擔義務贈與。經雙方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自愿將第二條記載債權及股票贈與乙方,而乙方愿遵守合同負擔義務受贈。
第二條 贈與標的物一、債權:
(1)債務人:_______________。
(2)債權額人民幣__________萬_____ 仟元整。
(3)利息按每百元日息_____ 分_____厘。
(4)清償期限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5)利息支付期每月末日。
前項債權包括該債權附隨的一切權利在內為贈與。
二、股票:
(1)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
(2)面額人民幣__________仟_____佰元股票__________張。
(3)股票字號 :____________________前項股票包括其利益在內為贈與。
第三條 甲方于本合同成立同時,將前條所列債權及股票的權利全部即移轉與乙方取得收益。
第四條 甲方與債務人__________關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所訂立的金錢借貸合同,及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以及股票 _____張,即日全部交付乙方收執完畢。
第五條 甲方保證贈與標的債權尚有效存在,而以該債務人_____元抵銷或減輕及債的消滅等原因,或其他瑕疵在前無訛。
第六條 本贈與合同成立后,由甲方負責將債權贈與要旨以認證通知債務人__________。
第七條 甲方對于股票的贈與,于本契約成立后,亦應負責向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過戶手續。
第八條 乙方受贈甲方本贈與標的財產后,如甲方逝世時,乙方應負擔其喪葬費的義務。
第九條 乙方違反前條義務時,甲方的繼承人可撤銷贈與,乙方不得異議。
第十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為憑。
贈與人(甲方):____________
受贈人(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債權及股票附負擔贈與契約書
贈與人xxx(以下簡稱甲方)、受贈人xxx(以下簡稱乙方),茲為債權及股票附負擔義務贈與。經雙方同意議定條件如下:
第一條甲方自愿將第二條記載債權及股票贈與乙方,而乙方愿遵守契約負擔義務受贈。
第二條本件贈與物標示如下:
一、債權標示:
(1)債務人xxx住xxxxxx
(2)債權額人民幣x萬x仟元整。
(3)利息按每百元日息x分x厘。
(4)清償期限xxxx年x月x日。
(5)利息支付期每月末日。
前項債權包括該債權附隨的一切權利在內為贈與。
二、股票標示:
(1)xx股份有限公司設xxxx
(2)面額人民幣x仟x佰元股票xx張。
(3)股票字號xxxxx
前項股票包括其利益在內為贈與。
第三條甲方于本契約成立同時,將前條所列債權及股票的權利全部移轉與乙方取得收益。
第四條甲方與債務人xxx關于xxx年x月x日所訂立的金錢借貸契約私證書,及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以及股票x張,即日全部交付乙方收執完畢。
第五條甲方保證贈與標的債權尚有效存在,而以該債務人xxx無抵銷或減輕及債的消滅等原因,或其他瑕疵在前無訛。
第六條本贈與契約成立后,由甲方負責將債權贈與要旨以認證通知債務人xxx.。
第七條甲方對于股票的贈與,于本契約成立后,亦應負責向xx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過戶手續。
第八條乙方受贈甲方本贈與標的財產后,如甲方逝世時,乙方應負擔其喪葬費的義務。
第九條乙方違背前條義務時,甲方的繼承人可撤銷贈與乙方不得異議。
本契約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人:
贈與人(甲方):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受贈人(乙方):
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