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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態環境保護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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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態環境保護法規

      生態環境保護法規范文第1篇

      (一)水資源短缺。

      我國農村人口眾多,而淡水資源又十分匱乏。人多水少使得我國成為世界上人均水資源最匱乏的國家之一。目前農業用水量占我國整個用水量的70%左右,占整個農村用水量的90%以上。除了用水量大以外,農業用水還存在嚴重的資源浪費現象,加上水資源的分布不均和水體污染,導致目前我國農業水資源的嚴重緊缺。

      (二)人均耕地資源逐年減少。

      由于人口的增長和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加上鄉鎮企業的不合理占用耕地,使我國人均耕地資源逐年減少。要保證農業經濟的持續穩定增長,確保糧食安全,就必須加強對耕地數量的管理,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和有限耕地資源的永續利用。

      (三)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嚴重。

      由于缺乏對農業生態環境與社會經濟的統籌治理,長期延續資源型的經濟結構和傳統粗放的發展方式,導致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約束日益嚴重,尤其以西部為最。目前,我國西部生態環境局部改善但整體惡化的趨勢還沒有完全扭轉,水土流失面積的80%在西部,每年新增荒漠化面積的90%以上在西部。全國第二次水土流失遙感調查結果顯示,新疆水土流失面積占全區國土總面積的62.4%,在對水土流失進行治理的同時,水土流失面積仍在增加。此外,我國土地荒漠化現象依然很嚴重,統計資料顯示,中國沙塵暴20世紀50年代僅發生5次,80年代則上升到14次,90年代更高達23次。進入21世紀后,沙塵暴更是頻發。

      (四)森林覆蓋率降低、草場退化。

      近年,雖然我國森林面積和森林覆蓋率均有所增長,但森林活立木總蓄積量和單位面積活立木蓄積量卻明顯下降,經濟林面積大幅度增長的同時天然林、防護林的面積卻分別下降了,此外還存在林齡結構不合理的問題。由于過度放牧、掠奪式開發,致使草原植被和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突出表現為草原的退化、沙化、鹽漬化、荒漠化以及草地涵養水分功能降低等。

      二、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立法現狀

      目前,我國有關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制度體系已基本形成,主要包括有關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以及配套的政策、標準等幾個層次。首先,我國憲法對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作了原則性規定。其次,我國于2014年4月24日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在對農業環境保護做出基本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了對農業及農村生態的保護,新法第三十三條增加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保護農村環境。該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對農業及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做出了更具體的規定。再次,部分行政法規如《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土地復墾規定》《自然保護區條例》等,部門規章如1999年頒布的《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和2001年頒布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都對農業生態環境作出了相應規定。在地方立法方面,我國地方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都頒布了省級的農業環境保護條例,還有多個省市了無公害農產品的管理辦法。此外,還有一系列關于農業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方面的相關標準如《農田灌溉水質標準》《漁業水質標準》《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保護農作物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標準》《農藥安全使用標準》等。

      (二)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立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1)沒有完善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一是沒有一部統一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長期以來,我國對生態環境問題的關注和立法主要集中于城市且重污染防治、輕生態環境保護,對農村和農業生態環境問題及其立法更是重視不夠。雖然我國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對農業及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進一步強化,也基本形成了以現行《環境保護法》為主體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但《環境保護法》主要是原則性規定,尚缺乏具體詳細的操作細則。二是一些重要生態環境領域的立法還比較薄弱。如目前我國的生態農業保護以及畜禽養殖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和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還很欠缺。三是相關法律法規之間存在矛盾和沖突現象。主要表現為對同一行為,不同的法律往往有不同的規定,如野生動物保護法和草原法關于獵捕野生動物的規定、水土保持法和森林法關于在林區采伐林木的不同規定以及水法和漁業法關于“禁止圍湖造田”的法律責任的不同規定等。四是地方立法位階低。雖然我國地方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都頒布了省級的農業環境保護條例,但是由于級別較低,且立法重點是農業生物的環境因素保護而并非系統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五是有關農業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方面的相關標準,有些已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亟須修訂,有些領域甚至還是空白。

      (2)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制度亟須完善。

      目前,我國雖已建立了許多生態環境相關制度,如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排污收費制度等。但是制度之間的配套性和協調性較差,且主要針對城市工業企業,對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規定較少,配套制度措施的供給不足和程序缺位也使得制度無法真正落實,必須進一步完善。以農業生態補償制度為例,由于農業生態環境的公共物品屬性,加上農業面源污染具有隨機性、隱蔽性和廣泛性等特點,治理農業生態環境不僅需要技術支持,更需要調動廣大農戶的環保積極性,這就需要政府主導下的農業生態補償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利用經濟刺激手段從源頭上解決環境問題。目前我國有關生態補償方面的規定主要體現在2002年國務院出臺的退耕還林條例和2008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前者明確規定了退耕還林的資金和糧食補助,后者則對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作出了明確規定,這是我國首次以法律形式對水環境生態補償作出規定。但目前我國在生態補償、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方面,尚缺乏必要的制度配給。

      三、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立法完善

      (一)完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1)出臺專項立法。

      針對農業生態環境的脆弱性和保護的迫切性,當務之急是盡快制定一部統一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以法律的形式將農業生態環境的建設、保護、監督與管理等固定下來,為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提供基本的法律基礎。應樹立側重整體生態環境保護、污染防治與生態環境保護相結合的立法指導思想,有針對性地對農業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基本內容、主要制度、管理體制、法律責任等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如關于農業生態環境保護中的法律責任設置,應明確責任主體、嚴格法律責任,提高違法者的違法成本。在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執法管理體制方面,應針對農業生態環保執法的現狀建立特殊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和管理體制,可考慮設置獨立的農業生態環境管理機構并打破地方分割,實行垂直管理。這樣才可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為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奠定高層次的法律基礎。此外,還應加強有關生態農業、畜禽養殖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和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彌補在該領域的立法空白。

      (2)修改現行法律法規。

      在現行《環境保護法》已作出重大修改的基礎上,應盡快修訂現行農業法、土地管理法、農業技術推廣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將有關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具體化、配套化,同時改變目前有些規定相互矛盾和沖突的現象,增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和良性互動。為嚴格違法者的刑事責任,應考慮修改現行刑法有關農業生態環境領域犯罪的法律責任,進一步加大對污染和破壞農業生態環境的刑事打擊力度。

      (3)加強地方立法。

      應加強地方農業生態環境立法,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清理地方立法,修改不合時宜的條款,本著農業可持續發展的目標,真正重視對農業生態環境的整體保護而非單一的農業生物的環境因素保護,進一步完善地方農業生態環境立法。

      (4)應完善有關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標準體系。

      目前要盡快修訂有關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標準中不適應形勢發展需要的部分,進一步健全和嚴格有關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盡快在畜禽養殖污染、土壤污染、面源污染等方面出臺新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標準。

      (二)完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制度

      (1)應完善現行生態環境法律制度。

      主要包括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費制度等。雖然目前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已較為健全,評價對象也由傳統的建設項目擴大到規劃領域,同時在公眾參與環節也有很大完善和突破,但該制度重點是針對城市建設項目設計的,關于農業開發和建設項目卻鮮有涉及。應盡快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內容,增加關于農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定。由于農業開發建設項目主要影響農業生態環境和農民生活環境質量,在公眾參與環節,應針對項目或規劃對農業生態環境和農村居民生活環境質量影響的廣泛性和農民的聚居性等特點規定特殊的公眾參與條件、方式與程序等,在調動農民參與積極性的同時也能提高參與的效果。在限期治理和排污收費制度等其他制度方面,同樣存在主要針對城市工業企業設計的局限性,應增加和完善有關農業和農村排污和治理方面的具體規定。

      (2)應建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專項制度。

      生態環境保護法規范文第2篇

      [關鍵詞]礦產資源;開發;環境保護法;合理性開發

      中圖分類號:TD9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3)06-0233-01

      一、環境保護法制監督下合理開發礦產資源的必要性

      中國是礦產資源大國,截至2009年年底,全國共探測出煤炭資源總量為5,06萬億噸。礦產資源的開發極大地促進了我國經濟的發展,但在開發的過程中也暴露出了越來越多的亟待解決的問題,如破壞的植被、地下采礦造成塌陷、礦山抽排地下水造成水均衡破壞等。這一系列現象的背后,礦產資源開發中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的缺失難辭其咎。

      歷史的教訓告訴我們,以破壞環境來換取經濟效益的行為無異于飲鴆止渴。雖然我國目前的客觀因素決定了這一時期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還要依賴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但是我們可以在現有的環境保護法律框架內進行合理開發,以保證和諧社會的穩定發展。

      二、礦產資源開發中環境保護法制建設的現狀及問題

      (一)缺少健全而有效的法律法規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要想做到有法必依首先要有法可依。自1979年以來,我國已制訂了多部環境保護法律,但是非常零散,眾多的法律法規之間存在交叉。由多個法律法規構成的礦區環境保護法律,必然存在多個執法主體,多個部門管理、職責交叉,法律責任不清,對執法責任追究制和違法處罰責任追究制的監管責任不到位。同時,不同的地區在立法過程中,有時由于涉及利益而予以照顧平衡,結果出臺的法規往往軟弱無力,針對性不強。

      并且,隨著時間的推移,現有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環境立法與社會市場經濟已經不再相適應,導致法律程序可操作性不強,從而會有有法難依的情況發生。

      (二)礦產資源開發企業和公眾環境保護法制觀念淡薄

      對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誤讀,造成了很大一部分的礦產企業和個人急功近利,竭澤而漁,以消耗資源和污染環境為代價謀取利益。加上社會公眾多缺乏環保意識,環境法制觀念不強,“先開發,后保護”的現象屢禁不止等,這造成執法困難,削弱了環境保護法的預期效應。

      (三)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執法不力

      我國環境監管部門是國家機關,這就決定了它的行政屬性。在法律上行政主體一般是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利的,當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當事人不履行也不申請復議或訴訟的,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司法和行政程序與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環境法規缺乏有效的結合,沒有把有關地質環境法律納入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降低了環境司法的地位和功能。這樣環保行政機關執法的嚴肅性、權威性就不能充分的保證,使得環保執法在實踐中多采用聯合執法的方式保證執法效果,這無可避免的使環保執法呈現軟弱的狀態。

      而某些地方領導過分追求經濟利益,忽視資源開發中生態效益,急功近利,隨意取消或簡化建設項目審批手續,不進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環保設施驗收,過分放權。一些地方性法規的懲罰措施僅僅是象征性的,力度不夠,體現不出環境保護法規的威嚴。

      三、礦產資源開發中環境保護法制建設的完善

      (一)逐步完善和健全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

      根據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新情況、新要求,提升《環境保護法》地位,加快環境法體系的建設步伐,以填補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礦業環境保護法律空白,實現環境保護法制化;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誰污染誰治理”和“強化環境管理”的三大政策體系和環境立法原則,構建人類生存和諧發展環境;盡快修訂、補充、完善《環境保護法》、《礦產資源法》及相應的法規、規程,加強礦產資源保護和勘查開采監督管理的法制建設與管理,確保《環境保護法》、《礦產資源法》修改后,增加并明確礦產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條款具有一定的可預防性、超前性、可操作性。

      (二)加強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宣傳,提高法制觀念,增強環保意識

      把礦產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重要性的認識統一到科學發展觀上來,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原則,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增強環保意識,引導公民樹立礦產資源保護與節約利用的法律觀念,樹立礦產資源保護與節約集約利用意識,全面認識、理順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的關系。積極宣傳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的關系,促進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同時建立環保法制宣傳效果與行政首長問責制相掛鉤的行政制度,確保環境法制意識宣傳工作的有效性。并且以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生態文明為著眼點,推進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提高對環保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認識,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的法律機制。

      (三)加大礦產資源合理開發中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法力度

      生態環境保護法規范文第3篇

      農業在海南經濟中占據著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只有發展好海南的農業,才能推進海南經濟不斷發展。農業發展中最為關鍵的因素就是農村發展,而農村生態文明建設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當前,海南農村生態環境發展在整體上十分嚴峻,制約著農村的可持續發展,雖然政府一直以來都十分重視相關法律政策的制定,但是在此過程中依然存在著體系化程度不夠、地位較低等問題,亟待解決。因此,完善農村環境保護法律制度、改善農村生態環境是勢在必行的,也是海南生態文明建設的最主要目標。

      關鍵詞:

      生態文明建設;海南農村;法律制度

      由于獨特自然條件和國家政策鼓勵的影響,海南農村經濟在海南經濟中占據了非常重要的位置。然而,在海南農村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一系列的制約因素,這就導致了海南農村生態環境被嚴重破壞,對于海南農村的生態發展有著非常惡劣的影響。為了堅持海南農村可持續發展的道路,推動海南經濟的不斷發展,海南農村生態文明建設迫在眉睫。

      一、海南農村生態文明建設存在的問題

      海南農村生態文明建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還是存在著較大的問題,比如農村經濟結構上的問題等,具體如下所述:第一,自然資源過度開發,導致了能夠直接開采的資源正在急速減少,并且生態環境也在不斷的惡化。從地理條件和歷史條件上來說,海南處于“南荒地帶”,和大陸的長時間脫離,導致了其余大陸其他地區相比,生態環境系統更加的脆弱,經濟發展也長期處于發展不快的情況。而且由于海南地理位置特殊,導致其文化傳播和大陸其他省份有著較大的差距,導致了海南自然資源開發和利用方式不當,目前部分地區還存在著亂開亂采的現象,也就致使海南部分農村的自然資源損耗嚴重,生態環境惡化速度較快。第二,由于海南農村經濟結構存在一定的問題,農村的基礎建設跟不上經濟建設的步伐,也就導致了農村經濟結構的轉型緩慢,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海南農村發展的腳步,同時也造成海南農村生態文明建設的發展緩慢。由于農村的基礎建設跟不上,所以道路、水利等設施都不達標,在臺風和暴雨天氣的侵襲之后,土路被沖毀,田地受到侵害。第三,主人翁意識的缺失。在海南農村生態文明建設過程當中,海南農村群眾沒有認識到自己主人翁的角色。在我國,農村人口占著總人口約四分之三的比例,農村的群眾是否接受了良好的教育,直接的關系到了農村現代化建設的進程。對于海南來說,農村人口占到了總人口的一半以上,其素質水平直接的關系到了海南省生態文明建設、經濟發展的進程。由于海南的獨特地理環境,再加上城鄉之間的差距,海南人口的教育水平較為低下,生態環境保護意識較差,對于生態文明建設的相關知識的知曉率就更加低了。

      二、當前海南農村環境保護的法治分析

      (一)缺乏農村環境立法理念

      當前,我國的環境立法還是以城市為主,也就是說環境立法首先應該將目光聚焦在工業污染的治理上,而后再去考慮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問題,所以城市和農村的立法存在著二元結構問題,因為存在著一些問題,所以導致環境立法在農村中比較缺失。由于我國政府在環境保護問題上,主要將目光集中在工業污染和城市污染方面,所以沒有體現城市和農村的平等重視,經常是在犧牲農村的生態環境基礎上來改善城市的環境問題,也導致了農村無法得到生態效益的有效補償,最終使得農村環境更加惡化。在生態環境的相關立法當中,缺乏了農村生態環境保護,不僅對我國的農村環境改善不利,而且也影響了我國新農村建設的步伐。

      (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法律不完善

      雖然當前我國已經建立起了基于《環境保護法》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但是對農村環境保護還缺乏相應的法律條令。在2007年我國出臺了《關于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之前,我國沒有過任何關于農村環境保護的任何政策。在現行的農村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規定當中,也有一些法律法規是缺乏原則和系統性的,也對農村的實踐情況有所脫離,導致了法律法規沒有可行性。例如在《環境保護法》的第三十三條中提到了保護農村環境,要推動農村環境的綜合治理;第五十五條當中雖然對各級政府安排資金對農村飲用水和污染防治等治理工作進行了規定,但是沒有出臺配套的規章制度進行相應規定;在《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中,農村生活污染垃圾的防止具體方法有地方性法規進行規定,但是海南省還沒有出臺相應的地方法規。在農業法的第八章當中對農村環境保護僅僅做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沒有進行具體的配套措施規定。可以說當前我國環境法大多都是針對城市制定的,缺乏專門針對農村的環保法律。

      (三)農村環境執法存在一定的問題

      當前海南省的農村環境問題嚴峻,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幾點:第一,海南省的環保部門設置存在一定的缺陷。當前海南的環保部門設置只達到了縣區級,而沒有覆蓋鄉鎮級,而縣區級的環保部門重點是城市環境問題和工業污染,農村環境問題變成了環保工作的盲區。第二,當前我國實行的環境管理體制是統一管理和分部門合作的方式,除了環保部門,水利、農業等部門掌握了農村環境的執法權,由于執法主體多,導致了權責不明,權利分散的問題,這樣就會使得環保法律的執行力度不夠;第三,地方政府環境責任缺失,當前政府為了經濟的發展,對一些環保評價不過關的項目進行批準,法律的執行不到位,尤其是一些環境污染嚴重、但是經濟效益高的企業,政府采取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策略,這樣做的后果嚴重的損害了環境保護。

      (四)環境保護的投入不足

      2009年設立農村環保專項基金前,我國的環保投資幾乎只用于城市環境和工業污染的治理過程,而且一般只作為環保專項資金的排污費。由于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導致了在環境污染治理的過程當中,忽視了農村的治理,治理城市的過程是以犧牲農村為代價的。由于農村環保投入嚴重不足,導致了農村環保設施落后,在海南,很多農村沒有建立起排污系統,產生的污水何垃圾等沒有經過處理就被排放到了環境中,嚴重的破壞了農村環境。另外,由于農村的檢測站設備落后,設施不完善,導致了農村環境的情況無法被真實的反應,正是這些問題,導致了我國農村環境治理十分困難。

      (五)農村群眾的環保法律意識比較薄弱

      由于當前收到了經濟和生活習慣的限制,海南的農村群眾環保意識比較薄弱。當前海南的農業技術并不發達,為了經濟的快速發展,無論是政府還是群眾都只注重眼前的利益而忽視了落后生產行為會產生的嚴重環境污染。此外,由于農村的法律教育比較落后,導致了農民的法律觀念不強,維權意識也比較差,在環境污染行為的面前,鮮少有人會進行法律維權。在環保的過程當中,必須要認識到,農民才是環境保護的主人翁。對于農村環境的影響是不容忽視的,所以必須要提升農民的環保法律意識。

      三、生態文明建設下海南農村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樹立起生態文明建設的理念,推動相關立法

      要意識到生態文明建設需要法律的支持,完善立法是建設生態文明新農村的必要條件。但是當前的實際情況往往是只重視城市環境的保護,忽視了農村。就我國目前農村環境十分惡劣的現狀,必須要加強農村環保立法,改變立法過程當中邊緣化農村立法的現狀。以《立法法》為基礎,《環境保護法》應當是當前農村環境保護法律立法的基礎。《環境法》提出了以環境保護優先的原則,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理念,因此在農村環保立法的過程當匯總,要以環境法確立的原則和理念為基礎,摒棄立法服務于經濟發展的老舊觀念,將農村環境保護立法提升到城市環保立法的同等地位,推動城鄉一體化的發展。

      (二)完善農村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當前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律中的很多條款和制度都是基于城市、工業環保的要求的,并不能夠適用于農村環境保護的實踐當中。由于農村的環境保護油這獨特的生活背景,因此,應當從立法的層面上給予農村特別的關注。立法機關應當加強農村環保立法的建設,完善法律體系。盡快制定農村保護的相關法律條例,吧農業污染、畜禽養殖污染、農村居民的生活污染等問題作為重點的防范對象。并且將《農村環境保護法》提上日程,將其作為農村環境保護的基本法。可以說,土地是農民的生活基礎,當前我國農村的土壤污染十分嚴重,但是當前海南對于土壤污染的相關防治條例卻稀缺。當前應當轉進對土壤和畜禽養殖污染進行保護立法,才能夠彌補空白。

      (三)加強執法力度

      加強農村環保執法,首先要建立起農村環保執法的機構。根據當前海南盛環境行政管理部門的設置,筆者認為應當在鄉鎮設置環保局的派出機構,派遣專門的環保人員,依法對農村的環保行為進行管理。此外,在農村,居民的自治組織在日常食物的管理上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可以考慮給予這些組織一定的管理權限,協同管理。其次,要明確環保部門的職責,明確在工作過程當中的分工。在環保的過程當匯總,應當以環保部門為主,其他部門協同管理的方式。同時,也要明確環保法執法的程序和責任,加大執法的力度。最后,要完善政府在環保過程當中的責任。由于環保法當中對于地方政府的責任規定的十分籠統,沒有具體的規定鄉鎮政府的環保職責。現階段,海南的農村環保工作一定程度上,仍然以來政府的行政力量,因此,要對環保考核體系加以重視,早日建立起完善的環保考核體系,明確管理職責,引導全體農民對于環保的重視。對于由于政府不作為導致的環保問題,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四、總結

      海南是我國的“四季生態花園島”,并且可以向世界亮出中國的生態名片。海南具有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賦予了海南十分重要的使命。所以當前海南農村環保建設迫在眉睫,我們要不斷的進行海南農村環境保護法律建設,推動海南新農村的建設,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不斷的改善海南的生態環境,推動海南經濟持續的增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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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態環境保護法規范文第4篇

      【關鍵詞】農村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創新研究

      一、可持續發展對農村環境保護的意義

      可持續發展為我們全面審視已有的農村環境保護法律問題的理論和實踐,奠定了認識論基礎。

      (一)可持續發展對于主客體關系的重構為突破傳統的法律二元結構進行理論創新與制度創新提供了認識論基礎。

      (二)可持續發展所體現的多元化視角為農村環境保護提供了方法論指導。

      二、農村環境可持續發展概況

      (一)農村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理念綜述

      90年代以來,可持續發展作為我國的國家戰略,其發展理念已越來越為人們所接受,在可持續發展的行動層面上也有著明顯的進展和成績。在可持續發展的地域層次上,農村在我國占有重要的地位,農村的可持續發展是我國可持續發展的根本保證和優先領域。自1994年我國政府頒布《中國21世紀議程》、《中國21世紀人口、環境與發展白皮書》以來,農村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已取得了很大的進展。但是,農村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是一個廣泛的領域,涉及面非常廣,而且內容復雜、系統龐大,村鎮建設的可持續發展任重而道遠。用可持續發展思想指導農村環境立法,就要對現行的農村環境保護法律進行更新和完善,實現社會、經濟、環境三方面的協調關系。

      (二)農村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理念三原則

      農村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思想應貫徹平衡性、持續性和協調性三項原則,平衡性原則是指城市環境的發展不能建立在犧牲農村環境利益的基礎上,環境保護不僅滿足城市居民的需求,更要保護好農村居民的環境利益,作到城市與農村協調發展;持續性原則就是指在人口與經濟快速增長的條件下,必須運用環境經濟學原理,在經濟、社會與環境、資源之間,尋求合理的動態平衡的臨界點;協調性原則是指為使可持續發展這個系統達到整體功能的最優,必須協調系統各要素之間的關系,使人類與自然環境和諧相處。

      三、農村環境可持續發展立法對策

      (一)修改現有法律法規

      構建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法制體系,首先要將相關現有法律法規進行清理、修改,以求協調一致,第一,修改憲法,在憲法中明確規定公民環境權,作為公眾參與環境管理的立法依據;第二,繼續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作為綜合性環境基本法,但要淡化污染防治色彩,根據可持續發展的立法理念,增加有關農村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的規定,增加綜合性的農村環境保護條款,以完善農村環境和資源保護基本法,使《環境保護法》真正成為關于污染防治、自然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合理利用的綜合性基本法律;第三,修改環境與資源保護單行法,如《水污染防治法》中的排污費的規定,《農藥管理條例》中對于農藥使用造成污染法律責任的條款,《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法》等法律法規中不適合農村環境要求的規定,使之與農村環境保護相結合。

      (二)填補農村環境立法空白

      第一,彌補現有農村環保法原則性強、不易操作的缺陷,逐步制定和完善有關農村化肥、農藥、農膜污染防治,規模化養殖污染防治,固體廢棄物處理以及小城鎮開發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相配套的農村環境單行法律規范;第二,抓緊對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產業發展等滯后領域的立法,抓緊制定資源有償使用、生態環境補償和公共環保工程設旅布拌服務等方面法規,通過法律促進區域社會經濟平衡發展;第三,根據國內外情況,制定出既符合我國國情又能與農村環保接軌的環境標準,最后,借鑒國外環保法制經驗,將農業環境法制與國際環境立法接軌,重點應對農產品國際貿易中的綠色壁壘,搞好農產食品安全的法律保護。

      (三)構建體現農村特點的環境制度

      除了繼續完善、落實三同時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許可證制度、排污收費制度等環境法的基本制度外,還應構建體現農村環境保護特點的法律制度。

      1. 確立農民參與制度。作為農民環境權表現之一的農民參與制度,是指在農村環境保護領域里,農民作為權利主體有權通過一定的程序和途徑參與環境管理和環境決策等活動,使得管理和決策符合農民的切身利益,在農村生活和農業生產中,農民對于農村環境污染和破壞的治理中必須享有參與的權利,并且在參與過程中合理的利用農村的環境資源,通過農民的參與,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可行性,降低發展成本,從而更好的提高經濟效率。

      2. 建立農村生態補償制度。目前,農村環境遭受外來侵害嚴重,而我國的環境政策的原則和制度中,對于城市和農村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異向轉移不公平現象有所補償的政策就是誰污染,誰治理原則和排污收費制度,但上述原則和制度,實質上并沒能對這一不公平現象予以補償,現實中,城市整體上并沒有付給農村一定的補償費用,建立農村生態補償制度,成為新農村環境法制建設的必然要求,在農村,生態補償主要停留在退耕還林、退耕還草上,這僅僅是生態補償制度在農村實踐得比較成功的一部分,重點應繼續擴大生態補償的適用范圍,建立與生態補償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補償主體、受償主體、補償標準以及補償資金來源等,以確保補償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3. 完善農村環境產權制度。經濟學領域有名的公地悲劇案例從法學角度講,環境資源產權關系的不明晰,是導致農民權益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受到侵害的一個重要因素,環境資源的消耗者、生態平衡的破壞者以及良好環境的侵害者的外部不能內化,以及環境作為一個公共性的權益問題而致使環境保護行為存在嚴重的搭便車現象,這些都是需要明確農村中的產權主體方有可能解決的問題。因此,完善農村產權制度是解決農村環境問題的又一基礎。

      生態環境保護法規范文第5篇

      關鍵詞:生態旅游;環境政策工具

      1生態旅游的發展現狀

      隨著20世紀80年代世界經濟飛速發展,旅游業也蓬勃發展起來。而其中,生態旅游作為一種嶄新的形態一經出現就立刻引起了人們的廣泛注意。1983年,謝貝羅斯•拉斯科瑞根據當時這一種新興的旅游形態,提出了“生態旅游”這一概念。所謂的生態旅游,可以通過三個方面來理解:第一,側重于旅游當地環境的可持續發展角度;第二,強調旅游者在旅途過程中享受到環境所賜予的旅游體驗;第三,則是傾向于旅游資源開發為當地百姓帶來的經濟收益。然而隨著生態旅游的不斷發展,其中管理不善,旅游地生態環境遭到破壞等一系列問題凸顯出來。然而在生態旅游發展的三十年間,研究的重點主要集中在生態旅游對旅游業的影響、對經濟的幫助以及一些管理方面的問題。而對于徹底解決上述突出問題的研究方法卻少之又少。

      2環境政策工具

      2.1環境政策工具的分類。環境政策工具指的是以政府為核心的公共機關采取保護環境行動的總稱。這是政府治理環境所采取的最重要的手段,尤其是現如今全球各國政府都紛紛采取行動來治理本國的生態環境,這種手段制定和運用的如何則顯得至關重要。環境政策工具有多種劃分的方式,本文主要采用的是目前較為普遍的三分類法:2.1.1命令控制型工具。命令控制型工具是我國目前所采用的環境政策工具中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有政府限制、禁令、許可證明、規劃等。例如《環境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森林公園管理辦法》等一系列的調理和辦法,以及各省市根據自己當地生態環境因地制宜而制定的各類許可、規劃、限制等等,諸如廢水排放限制令等,都在一定程度加強了對我國生態環境的保護,同時促進了各地生態旅游的發展。2.1.2經濟激勵型工具。經濟激勵型工具是政府為了引導相關企業單位保護環境而采取的經濟方面的鼓勵政策,主要是利用市場機制,力求減少保護環境的成本已投入而取得效果最大化。是因為環境保護與經濟收益不平衡,政府力求修正二者之間的矛盾做出的選擇。就諸如近些年來各地相關政府紛紛采取排放量過度而增加稅額的政策,國際上簽訂的碳排放量補償,政府出資鼓勵補償,森林大面積的保護和種植等等均屬于此類。2.1.3公眾參與型工具。公眾參與型工具也叫勸說型工具,主要是政府選擇媒體作為公眾輿論引導工具,向全社會傳播社會主導的環保理念,喚醒人們的環保意識,增加人們的環保知識,鼓勵人們積極主動為保護環境做出自己的一份力。同時也可以依靠相關部門的教育讓人們資源參與進環境保護中去,同時對自己的行為進行反思。例如公益保護環境廣告、景區、馬路、花園中的警示牌等等,都是公眾參與型工具。

      2.2我國目前環境政策工具存在的誤區。2.2.1環境政策工具起步晚,收益少。我國開始大規模使用環境政策工具也僅僅是從踏進二十一世紀開始的,命令控制主要集中在法律法規方面,大多停留在《野生動物保護法》、《森林法》、《水污染防治法》、《旅游法》等等綜合性法律法規,是以行政手段為主,缺乏相應的專項生態旅游法律法規。在管理方面,各方權責界定不清,管理混亂。政府為主導的命令控制型工具都如此,更不用說以市場引導為主導的經濟型工具和以媒體輿論為主的公眾參與行政立法,極為薄弱。2.2.2公眾參與度不高。目前我國大部分生態旅游管理仍然是以政府為主,公眾參與度極低。而且在日常環境保護中,由于環境知識的普及不夠廣泛全面和即時,使得許多生態環境的居民居住地中存在著生態環境遭到嚴重污染,環境保護意識低等問題。即便是居民有著極強的環境保護意識,但政府對于相關環境地區公眾意見的采納度根本不夠,使得許多公眾空有意見,卻無從下手去保護。雖然目前有關部門已經意識到公眾在生態環境保護中的重要性,開始采取一些行動,但是目前仍然乏善可陳。2.2.3生態旅游管理混亂。目前我國生態旅游市場極其混亂,概念不清,使得許多“農家樂”同生態旅游混為一談,仍然是以經濟收益為生態旅游的最主要目的,而不是將旅游者能夠在旅途過程中得到很好的旅游體驗作為主要的目標。因此在生態旅游市場中,存在著大量假冒偽劣的產品,多數掛著“生態旅游”的狗頭,賺著生態旅游的錢,卻名不副實。這種畸形的市場將會給生態旅游良性健康協調發展帶來極大的危害。

      3在生態旅游管理中正確的使用環境政策工具

      生態旅游在西方國家率先發展起來,經過了極長一段時間的發展,才慢慢做到現在這般治理效果。如果同西方國家的發展進程如出一轍的話,那么中國也要經過很長的一段痛定思痛的過程,才能達到西方世界現如今環境保護的效果。因此,在面臨巨大環境保護壓力的今天,政府有關部門需要向西方各國吸取經驗,正確合理的運動環境政策工具,加強生態旅游的管理。

      3.1吸取西方先進國家的經驗,制定嚴格生態旅游專項法律法規。雖然我國目前具有一套極其具有自身特色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并且有關生態旅游的法規分散在諸多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當中。但是,現在擺在我們面前的問題要求我們,必須要建立有關生態旅游的專項法律法規,這樣可以推動相關措施走出原有思維的局限,構建規范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同時,在制定專項法律法規的同時,需要多方面參考相關部門、專家、公眾群眾的意見,有針對性的收集。同時,在制定專項法律法規的過程中,需要規避已經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中提及的條律。就例如在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已經出現的大力度懲罰措施,就要在生態旅游的專項法律法中避免這重復性出現的,效用不高的條律。建立專項的法律法規需要提高法律法規的強制性,建立起強大的法律保障。

      3.2多方齊頭并進,革新有關經濟激勵型工具。目前我國在經濟激勵方面采用的是“誰污染誰治理”的方式,已經初步建立起來以排污收費和相關資源稅收費用為代表的治理方式。但比起污染程度日益加大的環境,這點罰款僅僅起到杯水車薪的效果。所以,現在需要多管齊下,建立新型的環境補償機制。新型的環境補償機制選擇在環境和經濟之間達成一種平衡,通過事先的協議,將社會輿論引入這一期企業環境使用過程中,通過多方面共同監管,從而達到效果和經濟效益雙贏的結果。結束語生態旅游是旅游業新的經濟增長點,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因此我們需要發揮環境政策工具的最大效果,在保護環境的過程中,兼顧政治、經濟、人文三方面,最終取得生態環境的大和諧。

      參考文獻

      [1]趙廣磊.環境政策工具在生態旅游管理中的應用[J].生態環境保護,2013(3):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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