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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河北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負責,各縣(市)、區長為第一責任人。
二、市國土局會同市農業局、市統計局等有關部門根據《*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相關指標和生態退耕、自然災害等實際情況,對各縣(市)、區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提出考核指標建議,報經市政府批準后,作為各縣(市)、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
三、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市政府對各縣(市)、區政府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內容為:
(一)耕地保有量變化情況。根據土地利用變更調查各縣(市)、區年度耕地面積變化情況,重點檢查自然災害損毀、非農業建設、農業結構調整、生態退耕占用耕地和補充耕地情況,并對凈增減情況及原因作出分析說明。
(二)基本農田面積變化情況。依據《河北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及有關規定,考核年度基本農田面積變化情況、非農業建設占用、生態退耕、綠色通道建設、農業結構調整或其它原因減少基本農田情況。非農業建設占用包括國務院批準非農業建設占用、省級以下政府通過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際占用、未經依法批準占用情況;檢查補劃基本農田,包括補劃的地類、面積和質量情況,對基本農田凈增減情況和原因作出分析說明。
(三)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計劃執行情況。依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考核辦法》及有關規定,考核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結果,依法審批新增建設占用耕地情況和實際建設占用耕地情況(包括當年審批當年占用、往年審批往年占用以及違法占用等情況)。對當年超計劃批地和用地情況及原因作出分析說明。
(四)補充耕地計劃完成情況。依據土地利用補充計劃指標,重點核實年度補充耕地情況,包括使用新增費、開墾費、復墾費、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資金以及社會資金補充耕地情況,并對未完成補充計劃的情況和原因作出說明。
(五)耕地占補平衡落實情況。依據耕地占補平衡有關規定,年度完成法定占補平衡任務情況,包括建設項目與補充耕地項目掛鉤、先補后占、補充耕地數量、質量情況,補充耕地項目管理情況。
(六)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落實情況。重點檢查目標責任制完善制度、實施考核、落實獎懲以及各縣(市)、區政府分解指標、簽訂責任書等情況。
四、全市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提供的各地耕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基本農田面積以及分等定級等數據將作為考核參照依據。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統一規范將基本農田落實到地塊和農戶,并加強對耕地及基本農田的動態監測,及時向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業局提交耕地、基本農田的面積和等級情況的監測調查資料,并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為:各縣(市)、區政府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每年組織自查,并向市政府報告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履行情況。在此基礎上,由市國土局會同市農業局、市監察局、市統計局等部門每年對各縣(市)、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并將結果上報市政府。
六、市政府對各縣(市)、區政府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對認真履行責任目標且實績突出的,給予表彰通報,并在安排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資金時予以傾斜;對考核認定為不合格的責令整改,限期補充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和補劃數量、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整改期間暫停該縣(市)、區農用地轉用和征地審批。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本市基本農田的保護和管理,促進農業生產和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照法定程序劃定的區域。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規劃、劃定、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本市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建設項目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其他耕地的,不得占用基本農田。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領導。市和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進行基本農田開發,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基本農田的義務,并有權對侵占、破壞基本農田以及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在基本農田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劃定
第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作為規劃的內容,明確基本農田保護的布局安排、數量指標和質量要求。區、縣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定基本農田保護區。鄉、鎮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區落實到具體地塊。
第十條本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國務院確定的本市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體數量指標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解下達。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各自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數量不減少。
第十一條下列耕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一)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和名、優、特、新農產品生產基地;
(二)高產、穩產田,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經過治理、改造和正在實施改造計劃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以及農作物良種繁育基地。
第十二條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區定界工作,以鄉、鎮為單位進行,由區、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由區、縣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志,予以公告,由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檔案并抄送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
第十四條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時不得擅自改變承包者的承包經營權。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農田的保護和管理納入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負責其所有的基本農田的保護工作。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承包者是該農田的保護人。
第十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定
期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基本農田保護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書面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七條基本農田保護區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者
占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征用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
第十八條經國務院批準占用農田的,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
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補充劃入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占用單位應當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負責開墾與所占用基本農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占用基本農田的單位應當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要求,將所占用基本農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九條耕地開墾費由市和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取,上繳財政部門管理。耕地開墾費必須專款專用,用于新的基本農田的開墾、建設和中低產田的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其使用計劃,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使用情況由審計部門進行審計監督。新的基本農田的開墾、建設和中低產田的改造,由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耕地開墾費的標準為每平方米十元至二十元。耕地開墾費的收取使用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基本農田。經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的,滿一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基本農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標準,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國務院批準,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國有土地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重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承包經營基本農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基本農田。
第二十二條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
(二)挖塘養魚和發展林果業;
(三)排放有毒有害的廢水、廢氣、廢渣;
(四)其他損害基本農田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農業生產者對其經營的基本農田興修水利,保持水土,防止耕地沙化、鹽漬化,增施有機肥料,堅持秸桿還田,合理使用化肥、農藥等農用化學物質,大力發展無公害生產,改良土壤,提高地力。
第二十四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基本農田地力與施肥效益長
期定位監測網點,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基本農田地力狀況變化報告以及相應的地力保護措施,并在基本農田的營養分析、肥力測定、配方施肥等方面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五條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基
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環境污染進行監測與評價,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環境質量與發展趨勢的報告。
第二十六條向基本農田保護區提供的肥料和作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
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二十七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農
田環境污染事故的,當事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經批準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上興建國家和本市重點項目
的,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基本農田環境保護方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應當征得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基本農田環境保護方案的同意。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
《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
(二)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的;
(三)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
(四)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
毀壞種植條件的,由市或者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復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一倍至二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
管部門依照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保護標志的,由市或者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關鍵詞】建設用地;總體規劃;基本農田
1.違規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建設用地指標置換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調整。《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同時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于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權限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見,只有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才能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后調整規劃。但是,在審計中發現,調整規劃后的置換指標并未全部用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而是用于園區開發和其他項目建設。
2.逃避法定審批程序侵占基本農田
從審計情況看,某市指標調劑規模較大且涉及大量的基本農田。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除國家能源、交通、水利和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以外,其他非農業建設項目一律不得占用基本農田。確需占用基本農田并符合法律規定,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征用土地的,必須按法定程序報國務院批準。然而,某市在建設用地涉及基本農田時,往往通過指標置換,通過調整縣、鄉、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改變基本農田的數量與布局,規避報批占用基本農田。 在建設用地指標置換和耕地異地保護中,占用的耕地多數是好地和熟地甚至是基本農田,而補充的耕地一般選擇山坡地、鹽堿地、生地等,加上對這些新增耕地投入不足,即使在數量上實現了耕地的占補平衡,但是質量明顯下降,糧食生產能力不能得到保證。
3.無依據收取建設用地指標款且支出混亂
某市國土資源局在未經審批且無任何依據的情況下向建設用地單位收取購買建設用地指標款近2億元,撥付各縣(市)和有關農墾農場用于購買建設用地指標0.6億元,雖然此款項的支出沒有明確的政策依據,但是本著耕地占補平衡的原則,此款項應用于耕地的開發和改善新增耕地的質量,但根據檢查情況,收到建設用地指標款的縣(市)將此款多用于彌補自身經費不足等與耕地保護毫無關系的支出,使得建設用地指標款成了出售建設用地指標的縣(市)的經費來源,其實質是有關單位通過出售建設用地指標為本單位謀取利益。
4.不利于城鄉一體化的和諧發展
建設用地指標的置換,使得中心城市的建設用地指標增加,周邊縣(市)的建設用地指標相應減少,將不利于出售建設用地指標縣(市)的長遠經濟發展,同時由于中心城市獲得了更多的招商引資的機會,經濟發展速度更快,進一步拉大了中心城市與周邊縣(市)經濟發展的差距,從而拉大了二者在基礎設施、教育、醫療等各方面的差距,這不符合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不利于城鄉經濟統籌發展。
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是隨著經濟發展速度的加快,一些中心城市出現了規劃建設用地指標短缺,土地儲備資源匱乏,補充耕地困難的問題。而經濟發展相對較慢的城市,規劃建設占用耕地指標相對富余,整理開發增加耕地的潛力較大。于是中心城市為了自身的經濟發展,采取行政命令和經濟誘導的雙重手段從轄區縣(市)有償置換建設用地指標。
建設用地指標的隨意置換,勢必危及耕地乃至基本農田的保護,降低耕地的質量。為此,應積極采取措施,限制建設用地指標的置換,保護有限的耕地資源。建議國家有關部門盡快出臺相關政策,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設用地指標置換,使地方各有關部門執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嚴格遵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家有關部門應定期對各地的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審查,嚴禁各地通過調整縣、鄉(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改變基本農田的數量和布局;嚴禁各地通過修改或調整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降低基本農田保護質量,切實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堅守我國18億畝耕地的紅線;建議規范國土部門的收費,杜絕無任何依據收費的現象發生,掐斷了部門和地方的不正當經濟利益,就從源頭上掐斷了其違規使用土地資源的可能。
【參考文獻】
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主管部門)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局)和*市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農委)按照本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的管理工作。縣、區土地管理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規定和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的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市轄國有農場的基本農田保護)
市轄國有農場基本農田保護的管理,由市房地局和市農委會同有關部門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耕地原則上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一)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市或者縣、區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
糧、棉、油和名、優、特、新農產品生產基地;
(二)高產、穩產田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以及
經過治理、改造和正在實施改造計劃的中低產田;
(三)市或者縣、區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綜合開發區的耕地;
(五)農作物種子生產基地;
(六)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七)市或者縣、區人民政府批準予以特殊保護的其他農田。
第五條(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規劃)
本市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由市房地局和市農委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六條(縣、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區定界)
縣、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區定界,由同級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以及市下達給縣、區的基本農田保護區面積指標確定,并制作1∶25000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分布圖,經縣、區人民政府審定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鄉、鎮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區定界)
鄉、鎮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區定界,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縣、區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以及縣、區下達給鄉、鎮的基本農田保護區面積指標確定,并制作1∶2000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分布圖,報縣、區人民政府審定。鄉、鎮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區定界,可不受村、隊范圍的限制。
第八條(設立保護標志的經費)
在基本農田保護區設立保護標志所需的經費,由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在按照規定提取的業務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給予補助。
第九條(土地墾復基金、菜地建設基金的繳納)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本市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土地墾復基金或者菜地建設基金。土地墾復基金或者菜地建設基金的繳納標準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條(耕地的維護)
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維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完善的灌溉、排澇設施;
(二)土壤結構疏松通氣,土壤養分含量豐富;
(三)適合于機械化作業、規模化經營。
第十一條(地力監測)
市農委和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以及農業發展規劃的要求,建立耕地地力與施肥效益監測網點,定期向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提出耕地地力變化狀況報告以及相應的地力保護措施。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為農業生產者提供施肥指導,提倡和鼓勵施用有機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
第十二條(監督檢查制度)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土地管理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對基本農田保護情況定期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報送市房地局和市農委。市房地局和市農委應當加強對縣、區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三條(應用解釋部門)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耕地拋荒現象的發生,切實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綜合效益,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發展。
二、目標任務
通過采取綜合治理措施,大力發展拋荒耕地農業生產,努力減少耕地季節性拋荒,堅決制止多年性拋荒,確保耕地不拋荒。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土地流轉機制。一是完善土地經營制度,強化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和使用權,加快土地流轉。對常年性拋荒耕地可由鄉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有關的政策法規的規定,收回其承包經營權,重新進行發包或租賃。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租賃拋荒耕地從事農業開發,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鼓勵農戶通過轉包、租賃、轉讓、入股、互換等方式進行土地流轉,促進土地向種植大戶和經濟能人集中,實現土地規模化、集約化經營。二是圍繞做大做強超級稻等農業主導產業,大力推進農業產業化進程,促進土地規模經營和土地流轉。
(二)建立拋荒耕地約束機制。對棄耕拋荒的嚴格按照《土地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由發包單位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基本農田,并組織恢復耕種。嚴格執行農業補貼政策。水稻良種補助、糧食直補、農機補貼及其他綜合補貼必須依法依規補貼給直接經營者,不得發放給土地承包者。
(三)抓好拋荒耕地農業生產。對具備生產條件的拋荒耕地要結合秋冬季農業生產,指導農戶改種或搶種玉米、馬鈴薯、紅薯、大豆等旱糧作物和蔬菜,提高土地復種指數和經營效益。對因地下開采、干旱缺水和洪災損毀而拋荒的耕地要采取加強耕地質量建設、完善農田水利設施、土地整理,大力改善生產條件,積極發展糧食、蔬菜、水果等農作物。
(四)建立目標管理責任制。鄉黨委、政府將拋荒耕地治理工作納入全鄉目標管理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建立目標管理責任制,實行鄉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組、組干部包戶的責任體系,強化工作責任,嚴格考核評比,對治理工作任務完成不好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工作要求
(一)廣泛宣傳,提高認識。各村、鄉直有關單位要大力宣傳《土地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土地流轉政策,以及制止耕地拋荒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全鄉廣大干部群眾抓好拋荒耕地治理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