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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表現出以下三個特點:
(一)“嚴”字當頭
我們受理的126起輕微刑事案件中,除2007年2人作相對不處理外,其余兩個年份的率均為百分之百,也就是進入環節的案件幾乎全部提起公訴交付刑事審判。
(二)慎用不訴
盡管上級院對不案件取消了比例限制,但我們仍然極少使用,三年來僅有2起案件被作出相對不處理。我們院規定所有不案件,必須經公訴部門提出意見,經主管檢察長同意后,提請檢委會辦事機構審查,由辦事機構決定,只有辦事機構同意,才能提交院檢委會研究,這就從制度上確保了不案件的規范性和慎重性。
(三)以快促寬
我們盡管對絕大部分案件都提起公訴,但我們采取繁簡分流的辦案制度,對進入公訴環節的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2006、2007兩年,我們受理的所有案件,沒有一起退回補充偵查,2008年以來受理的案件,也極少退查,而是以自行補充偵查和通知公安補查為主,這樣,有效減少了訴前羈押期限,使大量被判拘役三個月以下,緩刑的被告人,及時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門,有效的避免了“遲到的正義”。這在石龍區提審距離遠,法院極少實行簡易程序審理的情況下,殊為不易。
二、分析產生上述特點的原因
(一)石龍區案發率較高的歷史和現實
石龍區是歷史上“幾不管”地區,曾“匪患”橫行。近年來小煤礦流動人口多,治安管理難度大,極易誘發犯罪。加之轄區面積小,地形復雜,作案后易于藏匿和逃離,因此,對抓獲的犯罪分子,一直采取“嚴”字當頭的高壓事態。
(二)公安機關“嚴打”主導思想
近年來,政法機關相繼開展了“中原衛士杯”、打擊“兩搶一盜”等多項活動,公安機關作為主要的偵查機關,常以辦案數做指標,逮捕數、數也成為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因此,偵查機關更加傾向于嚴辦“芝麻”小案,以保證自己的工作成效。
(三)少惹麻煩的主觀心理也是“嚴”字當頭的助力
一直以來,從輕處理案件,易為社會和人民群眾所詬病,因此,為避“以寬嚴相濟之名行徇私枉法之實”的嫌疑,減少不必要的上訪隱患,盡可能將案件提起公訴,也是部分檢察人員不愿也不敢主動執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原因。
(四)目標考核中的“嚴打”思維
我院曾于2007年上半年嘗試對一些案件做相對不評估,對兩起做不社會效果好的案件進行了不處理。但不久,打擊“兩搶一盜”專項斗爭開始了,以辦案數和率兩個指標排名次,對于我們這個辦案數極少的縣區院來說,只要有一起案件作不處理,率都會呈現大的變動,直接影響我們院的排名。因此我們只有停止嘗試,對所有案件作處理。
(五)我院“以人為本”辦案思想的實踐
幾年來,我院提出實踐“以人為本”的辦案思想,辦案中尊重當事人,關心當事人,為當事人著想。結合公訴工作實際,在不,無羈押訴訟存在一定實現難度的情況下,我們采取以快促寬,減少訴前羈押,讓被告人早日回歸社會的途徑來實踐“以人為本”的辦案思想。事實上,也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對非國家工作人員來說,與其讓其羈押半年以上,對其不,不如快速,少羈押幾天,我們認為,這也是另一種意義上的寬嚴相濟。
三、我院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嘗試及建議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實施之初,我院公訴部門在院黨組的支持下,大膽嘗試,取得較好社會效果。如陳某交通肇事案,陳某因疲勞駕駛,致一人死亡(因陳某系國家工作人員,為保住工作,愿多賠償對方),經調解,賠償對方二十余萬元,達成和解協議,取得被害人諒解后,我院對陳某作相對不處理,雙方當事人非常滿意。
但由于“嚴打”思維和考核因素,刑事和解很難開展。如夏某兄弟二人因家庭糾紛打架,一人輕傷,雙方已達成和解,無一人提出控告,但公安機關出于完成辦案任務數,聞風而動,將打人者刑事拘留、提請逮捕并移送,致被告人被關押三個月,親兄弟反目成仇,至今因贍養父母等問題,多次走上法庭。這個案例,充分說明實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迫切性。對此,我們建議:
(一)公、檢、法機關應統一執法觀念
一個巴掌拍不響。當前影響執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效果的掣肘因素是無法統一執法思想。公安機關“嚴打”思維堅持多捕多訴,法院對無羈押訴訟案件不予受理,檢察機關一家推行,難免會有“老鼠入風箱,兩頭受氣”的現象出現,難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建議以法律、法規或文件的形式,統一觀念,從檢察機關一家推行的“獨奏”,發展成共同推行的“合唱”。
繼續就如何具體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定期召開地方人大、政法委參與的公檢法聯席會議。就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不斷加強溝通協調,在不斷深化各機關在對從輕、減輕處罰的條件理解、認定上達成共識,在不捕直訴、刑事和解等輕緩刑適用的具體問題達成地方公檢法統一的協定或規定。
(二)改變考核指標
一、轉變作風,打牢同人民群眾保持血肉聯系的基礎
人民群眾是力量之源,是檢察事業發展壯大的基石。縣級檢察院就是基層,干警同老百姓天然存在的聯系十分緊密,“打斷骨頭連著筋”,但是,干警們大多是出家門進校門、出校門進機關,不會說群眾語言,不會做群眾工作,不了解鄉村習俗,特別是很多情況下難以和基層群眾真正做到情感融合的現象還較為普遍。對此,我們從抓作風入手,破解了思想障礙,夯實了群眾基礎。
注重學習,在深化認識上下功夫。思想是行動的先導,要明白群眾路線是做好檢察工作所必須依靠的。我們要求全院干警轉變學風,靜下心來認真研讀馬列主義原著,學習中央及高檢院最新文件精神,將學習作為一項院內制度固定下來,堅持每月一次中心組集體學習、全院干警周五集體學習制度。從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中,從張飚等先進檢察英模的事跡中,深刻領會“保持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始終是我黨立于不敗之地的根基”的深刻內涵,解決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總開關”問題,使干警在“為誰掌權,為誰執法”,“依靠誰,為了誰”等問題上有了更為清醒的認識,所有這些為檢察權的正確行使提供了思想保障。
深入基層,在聯系群眾中長智慧。光會背法律條文是遠遠不夠的,如何讓所辦案件取得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需要我們檢察人員的智慧。為了不斷發現問題,及時了解訴求,校正工作思路,我們提出:到群眾中去,向人民群眾學習,接地氣、聽民意、尋智慧。我們開展了“一村一警”活動,選派60名骨干深入鄉村,以“知民情,解民憂,護民安”為主題,當好社情民意的“信息員”,政策法律的“宣講員”,矛盾糾紛的“調解員”,用心傾聽“小訴求”,協調處理“小案件”,妥善處理“小糾紛”。這些活動,從心底里拉近了檢察機關同基層群眾的關系,幫助我們樹立了正確的“政績觀”,增強了服務群眾的政治自覺和責任擔當。
二、開拓創新,健全服務人民群眾的工作機制
人民群眾是我們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如何做到讓群眾滿意,應當成為我們檢察機關開展工作、制定政策、提供服務的重要考量依據。為此,我們深入鄉村、企業開展調查研究,尋找檢察機關服務大局的切入點和突破口。先后出臺了《服務新農村建設的十條措施》、《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十六項意見》、《服務轉型跨越發展的十三條意見》等適應襄汾經濟社會發展的指導性文件。經過“解放思想大討論”活動,民生檢察工作在全院形成了共識,為使這項工作走上規范化的道路,我們建立完善了六項工作機制,并在實踐中不斷發展。
一是建立民生案件快速辦理機制。對于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犯罪,嚴格依法從重從快辦理。及時組織人員到重點鄉鎮礦區了解掌握治安動態和社會輿情,適時介入案情復雜、影響惡劣的案件,加強引導完善證據。突出辦理有關食品藥品、勞動生產、環境生態等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安全的犯罪案件,并要求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加強監督。對民生案件,設立“綠色通道”,優先受理、優先審查、優先辦結,同時密切協同公安、法院,探索建立快速辦案聯動機制;對疑難復雜、涉及面廣的民生案件,指定主辦、主訴檢察官辦理,成立強有力的專案組。2013年全年,重特大刑事案件辦理時間在批捕環節平均縮短了1天,在公訴環節平均縮短3天。
二是強化民生領域的職務犯罪懲防機制建設。開展系統預防和定點預防相結合,先后開展了“小麥種植補償款”、“退耕還林直補款”、“畜牧養殖補助款”、“農田水利建設補助款”等專項款項預防檢查,對于涉及民生工程領域的職務犯罪,嚴肅查處,確保民生工程順利進行。嚴厲打擊涉民貪污賄賂、瀆職案件,積極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將預防和打擊相結合。
三是建立行政執法監督聯動機制。會同有關部門出臺了《行政執法監督和刑事案件移交辦法》。每季度召開情況通報會,運用《檢察建議》等法律手段,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的行政執法案件進行專項執法監督。有關行政機關運用該機制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3件,且全部予以立案。發出《檢察建議》9份,查處一起衛生系統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糾正了個別行政執法機關存在的問題,優化了市場發展環境。
四是完善民事行政案件發現調解機制。會同司法局成立民行檢察聯絡點并掛牌,依托司法局民事調解中心平臺,暢通人民群眾訴求渠道。有效防止了民轉刑案件的發生。成功辦理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支持公益訴訟2起,及時督促國土部門履行國有資產監督職責,追繳國有資金20余萬元,有效維護了國家權益。
五是建立在押人員管理教育機制。會同公安機關出臺了《在押人員家訪親友視頻規勸實施辦法》,在司法局設立社區矯正檢察室,每周對社區矯正人員當面進行教育。創新管理手段,溫情執法,維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增強執法透明度,確保民眾的知情權。今年以來,共對65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了宣告教育,無一人再重新犯罪。
六是優化處理涉檢工作機制。實行檢察長接待制度,落實首辦責任制,學習“楓橋經驗”,推動帶案下訪和多部門聯合接訪等措施,健全處理涉檢問題的長效機制。兩年來,成功化解兩起十年以上赴省進京上訪案件,當事人均息訴罷訪。今年以來共接待來訪人員112人,處理涉檢涉訴來訪15件,化解苗頭性公共危機事件2件,獎勵舉報人3名。
三、接受監督,始終以人民滿意為評判標準
民生連著民心,民生檢察能否得到社會響應,產生良性互動,關乎著檢察工作的群眾基礎。廣泛接受社會監督,讓人民群眾評判我們的工作,不斷改進工作方法,提高群眾對檢察工作的滿意度。
一是自覺接受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監督。堅持重大檢察工作,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積極辦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案,每年邀請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來院視察,通過贈送《檢察日報》、《檢察周刊》、《工作簡報》等方式,讓他們及時了解檢察工作動態,提出寶貴意見,促進我們不斷改進工作。
二是加強作風紀律建設,樹立良好形象。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六條禁令”要求,著力解決檢察隊伍中存在的“問題”,堅決糾正紀律松懈,上班遲到早退以及人浮于事,得過且過的現象。正人先正己,向社會公開檢察干警違紀違法舉報電話,對玷污檢察機關形象、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風進行堅決查處。加強干警8小時以外管理,認真落實高檢院《檢察人員八小時外行為禁令》和省院“六條禁令”。落實省院服務企業“六不準”規定。堅決查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現象。
一、創新方式,制定具有較強評議考核操作性的職責標準
部門“三定”規定,特別是主要職責是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對照上級部門職責制定的,比較宏觀和籠統,對工作完成到什么程度、達到什么標準沒有明確界定,難以衡量工作效率。同時,我市各部門的“三定”規定,有的已達十年之久未有變化,有的雖然是近幾年剛編制完成,個別地方也與新時期新形勢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為此,我們以“三定”規定為基礎,對各部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給付、行政強制、非行政許可審批、行政處罰、行政管理等職能逐一梳理,將其中“服務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社會民生”的職責作為主要職責,開展了“量化、簡化、固化、強化”工作。
“量化”,即對部門履行職責從事的的具體工作的目標以數字來體現,即“辦到什么程度”,以提高工作標準。如市衛生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職責,對參合率要求“全市農民參合98%以上”,比省政府規定提高3個百分點;對群眾來信、來電、來訪舉報案件,要求“依據《濟寧市新農合舉報制度》,即時受理查處,7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取證,15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查辦結果”;并明確了責任科室、責任人。如市工商局“規范市場經營秩序”職責,要求“每月兩次對市場進行巡查,查看食品經營戶主體資格是否合法、有無違反《食品安全法》的銷售食品行為、是否履行進貨查驗制度等規范經營食品的事項,巡查做到有記錄、有措施、有結果,確保流通環節食品經營主體合法率達到100%,索證索票和進銷貨臺賬制度規范率達到100%,網格化監管制度落實率達到100%”。全市各單位共量化職能276項。
“簡化”,即凡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要求外我市設置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能取消的一律取消,不能取消的改為備案;簡化繁瑣的工作流程,壓縮辦理時限,以提高辦事效率。如市糧食局取消了“跨地區糧食收購的備案”;如市工商局“培育發展市場主體”職責,要求“對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辦理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工作流程由原來的受理、審查、核準三個程序簡化為一審一核制,符合條件的即時發證”。如市食品藥品監督局“餐飲服務許可”職責,要求“申請材料齊全,經現場驗收合格的申請單位,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手續”,比原來的20個工作日縮短了17個工作日。通過對全市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進行簡化壓縮,取消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36個,辦理時限累計壓縮2834個工作日,極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固化”,即規范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杜絕行政人員執法隨意性。對于部門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特別是涉及收費、執法、處罰等社會關注度高的,進行了明確固定;對于有倍數波動處罰的,明確了處罰標準;對于處罰項目較多的單位,明確了首違不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條件和標準。如對市交通運輸局51項交通相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進行了規范。對車貨總質量超限10%以下等4種違法情節輕微的違規行為實行首違不罰;對超限率在30%以下且車貨總重40噸以下的車輛、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等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未產生社會危害后果的,按法定最低限額予以處罰;對超限率30%以上的車輛、年度內3次以上超限運輸等違法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按照法定最高限額予以處罰。全市執法部門共固化行政處罰2674項,其中首違不罰292項。
“強化”,即對全局性、社會關注度高的主要職責予以強化,加大重點工作、重大問題的工作力度。按照支持經濟發展,服務國計民生的原則,結合本部門工作職責,切實強化或增加體現穩定、發展、民生的重要職能。如市經信局強化了“招商引資和大項目建設”職責,要求“每年爭取招引項目突破2億元,每年排出20個以上重點工業項目,完成工業固定投資35億元”。如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檢察院均強化了“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職責,重點解決積案化解,按照“一件積案、一位領導、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則,逐案落實包案領導,對所有未結案件進行集中梳理,集中消化積案、控制新案。全市共強化職能254項。
二、多措并舉,建立職責標準體系長效管理機制
為保障全市各部門真正做到履職盡責,我市建立了監督各部門正確履職的一整套的長效工作機制,確保了職責標準體系建設真正發揮作用。
一是強化社會監督力度。充分聽取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對涉企服務單位,聽取我市主要企業法人、工商業主需求和意見;征求熱心公益事業、對鄒城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做到公共服務最大化、服務成本最小化。將我市納入綜合考核的86個市直部門的主要職責,分8批通過鄒城電視臺、《新鄒城》報、鄒城廣播電臺、鄒城政務網等媒體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二是開展雙向公開承諾。為增強部門職責履行,各部門負責人就如何履行各自公開承諾的主要職責,向市委、市政府和服務對象進行雙向公開承諾,其中43個重點職能部門在鄒城電視臺進行了公開承諾,接受市委、市政府以及社會各界監督。
三是進行廣泛民主評議。在全市范圍內建立了4.5萬人的民主評議人員庫,每年兩次集中對各部門職責落實情況進行民主評議。對民主評議較差的12家單位予以通報批評,3家單位給予黃牌警示,對其主要負責人實行“”制,如整改不到位、評議結果仍然較差的,降職調整。
四是開展跟蹤督查考核。采取全面督查、隨機抽查、掛號督辦、個案調查等方式,由市紀委、市督查室、市考核辦對各部門履職踐諾情況跟蹤督查,督查全程錄像拍照,對發現的問題公開曝光。去年以來,共開展效能監察、督導檢查31次,通報批評單位63個,通報個人18人次,約談主要負責人5人,問責89人,停職檢查10人。
五是落實行政服務“三集中三到位”。實行行政審批職能向行政許可科集中、向行政服務中心集中、向網上辦理集中,審批事項進駐落實到位、授權到位、電子監察到位,確保所有行政審批事項進駐政務中心率達到100%,行政審批事項授權到位率達到100%。
六是健全各部門工作制度。各部門進一步建立健全了首問負責、限時辦結、責任追究、民主評議、督查考核等一系列內部管理制度,并對履職情況開展了內部民主評議和督查考核。
同志們:
今天我們在這里召開全區舊城改造拆遷總結暨動員大會,主要目的是總結近期我區拆遷工作所取得的成績,表彰在拆遷工作中涌現出來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進一步明確工作任務和責任,激勵全區廣大干部更加發揚成績,更加團結一心,更加奮發有為,為加快實施城市拆遷改造工作,推動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待會兒,思源書記將作重要講話,希望大家認真學習,深刻領會。下面,我就近期拆遷工作作一總結,并就下一階段舊城改造拆遷工作進行安排。
一、回顧過去,成績令人鼓舞
今年是市委、市政府確定的“三新突破年”,也是我市被確定為全國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的第一年,為加快我區土地整理步伐,拓展產業發展空間,加快現代服務業發展先導區和“試驗區”建設,區委、區政府以拆遷工作為抓手,作為當前的中心工作之一,放在突出的位置加以強力推進。在區委、區人大、區政府、區政協的高度重視下,在各有關部門、單位團結協作和廣大拆遷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區的拆遷工作實現了重大突破,取得了十分顯著的成績,這是區委、區政府正確決策,全區上下齊心協力、齊抓共管的結果;是參與拆遷改造的各部門、各單位群策群力,積極協調配合,扎實工作的結果;是廣大一線拆遷干部奮勇拼搏,攻堅克難,苦干實干的結果;也是被拆遷區域廣大人民群眾理解、支持、配合的結果。在此,我代表區委、區人大、區政府、區政協向為我區拆遷工作付出辛勤努力、作出重要貢獻的所有單位和個人表示衷心地感謝!向今天獲得表彰的單位和個人表示熱烈地祝賀!
近段時期我區的拆遷工作呈現出三個方面的突出特點:
一是拆遷體量大。今年,全區新征上市土地計劃拆遷面積4907畝,截至9月26日,已完成拆遷面積3284畝。舊城改造土地上市計劃300畝,已完成拆遷面積608畝。拆遷總量為近年來之最。
二是拆遷速度快。今年已經實施的重點項目和新實施項目的拆遷速度,遠快于計劃預期。比如:紅星路商業廣場項目拆遷工作交付我區實施以來,由于組織有力、措施得當、實施迅速,比計劃提前2個月完成了全部拆遷任務。特別是拆遷后期,在區人大友竹主任的帶領下,拆遷指揮部通過精心計劃、周密部署,打破了僵持的局面,統籌協調、團結協作,取得了圓滿的勝利;染房街拆遷,從動遷到87戶商家全部簽訂協議只用了短短15天時間,創造了我區拆遷工作的奇跡,堪稱舊城拆遷的典范;東大街9號地塊項目,從召開動遷會到全部拆遷完畢僅用了43天,為我區的舊城拆遷工作再添一筆濃墨重彩。在當前各地普遍面臨城市拆遷難的情況下,城市核心區域的拆遷項目能夠實現這種速度,并在多個點位上同時取得成功,其成績令人鼓舞、令人振奮、催人奮進。這些成績的取得凝聚著指揮部全體成員、全體參戰單位和全區上下的心血和汗水,凝聚著指揮部全體成員、全體參戰單位和全區上下的智慧和力量。在過去的這段時間里,指揮部的同志們不分上下班、不分節假日、不計報酬,深入一線調查了解,全面、詳細地掌握了每一戶的產權人、產權面積、臨建違建面積、經營業態、經營狀態、家庭成員、聯系電話等資料,為區委、區政府決策提供了準確的信息,并精心地制定了實施方案,為取得今天的成績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區統建辦、鹽市口街道辦事處、合江亭街道辦事處等單位充分發揮情況熟、人員熟、業務熟的優勢,全員上陣,不分晝夜入戶做工作、上門簽協議;區城管局抓住拆除違法建筑促進拆遷這個關鍵,局領導身先士卒,帶領一班人和工作人員深入每一戶宣傳政策,陳清利害,使拆遷工作取得了突破性進展;區法院院長、分管院長親自過問,積極協助做好染房街業主民事案件的審理工作,有效地推動了拆遷工作;區公安分局局長靠前指揮,科所隊協同配合、高效處置涉穩事件,有力地制止了拆遷中個別被拆遷人的違法行為,維護了正常的社會秩序;錦江工商局、區質監分局集中力量開展無證無照經營和假冒偽劣商(產)品查處工作,有效地推動了拆遷工作;區國稅局對拆遷范圍內的商家進行典型戶調查,通過納稅約談、立案查處等手段促進了拆遷;區地稅局抓住房產稅這個關鍵,在有關部門的配合下,依法對存在房屋租賃關系的業主進行調查和立案,有效地促進了拆遷;區房管局拆遷糾紛、行政仲裁辦公室主動提前介入,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為項目拆遷工作作出了重要貢獻。
三是拆遷效果好。首先,群眾滿意度較高,遺留問題少。幾個大的項目拆遷工作進展順利,沒有一起強制拆遷行為,也沒有發生因拆遷導致群眾群訪、纏訪的現象。尤其是紅星路商業廣場項目和染房街項目,這2個項目都地處黃金口岸,商鋪密度大、商業價值高,拆遷戶的價值期許特別高,染房街的拆遷戶甚至成立“抗拆辦”并聯合將產權證鎖進銀行保險柜,項目拆遷難度可想而知。在這種情況下,紅星路商業廣場項目實現拆遷1312戶無一戶突破標準、無一戶強制拆遷的良好局面;染房街更創造了拆遷戶排隊領號、冒雨連夜簽訂協議的罕見現象。從拆遷戶集體組織抗拆,到后來紛紛主動配合拆遷、主動要求拆遷,拆遷戶態度轉變之巨大,反響效果之良好,都充分說明了這2個項目拆遷工作指揮部領導有力、組織有方、敢下深水。其次,土地上市快,實現的效益好。7月份,麻柳灣二組50畝地塊拍出了1385萬元/畝的價格。9月20日,紅星路商業廣場82畝地塊以16000元/㎡的樓面地價刷新了*市乃至*地區地價紀錄,實現了幾十個億的地方財政收入,取得了巨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同志們,沒有區委、區政府的正確決策,沒有指揮部的精心組織和周密安排部署,沒有全體參戰單位干部職工的創造性工作,就沒有我們今天大好的發展局面和發展機遇。通過對近期拆遷工作取得成績的分析,我們從中總結出以下幾點經驗和體會:
一是黨委、政府重視到位,切實發揮了核心領導和統籌組織作用。面對拆遷工作的種種困難,區委、區政府圍繞建設全市現代服務業先導區目標,堅持以重點項目促進產業發展不動搖,高度重視、全力投入,確定了以“陽光拆遷、媒體監督、綜合執法、重點突破”的工作方針,切實加強了對拆遷工作的組織領導。通過強化謀劃決策作用、優化運作模式,發揮“上一線、下深水”的示范帶頭作用,全區上下擰成一股繩,真正形成了抓拆遷的合力、促落實的動力,有力地推動了拆遷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是政策設計到位,拆遷安置由利益對立變為利益雙贏。在幾個重點項目拆遷過程中,區委、區政府始終著眼長遠發展效益,尊重價值規律,堅持區域經濟發展大局與惠民利民宗旨的有機結合,就制定拆遷安置方案進行了深入、細致的市場調查、論證,最終制定了真正體現市場價值、符合地塊實際的補賠償標準以及貨幣終結、原地返遷、就近安置、現房安置、過渡安置等五種組合方式的安置途徑,充分保障了拆遷戶的合理利益,得到了絕大多數拆遷戶的高度認同。將以往拆遷中因補賠償標準、安置方式分歧而常見的利益對立實實在在地變為了利益雙贏,為拆遷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堅實保障。
三是陽光公開到位,拆遷進程由攀比拉鋸變為爭相簽約。在幾個重點項目拆遷中,我們始終堅持“一把尺子量到底”為核心,從落實“三個公開”、確保“三個一致”、健全監督機制三個方面切實推進陽光拆遷,贏得了拆遷戶乃至社會公眾的高度認可,提高了拆遷工作的公信力,有效地破解了拆遷中公信力下降的難題。
四是綜合執法到位,執法工作由心存顧忌變為理直氣壯。在依托價值補償到位取得群眾認同和“一把尺子量到底”取得群眾信任的基礎上,理直氣壯地強化綜合執法力度。在拆遷工作中形成了以排違促拆遷、以專項整治促拆遷,以統籌協調的部門聯動、雷厲風行的有力態勢;對極少數暴力抗法、拒不露面、漫天要價等“釘子戶”采取登報公示、財產保全、先予拆除,以及限期拆違、行政裁決等手段,果斷依法處置。我們充分運用市政府下放的行政裁決權,以調解、裁決促拆遷,僅紅星路商業廣場項目,就通過調解裁決簽訂了62戶拆遷協議。
五是輿論導向到位,宣傳工作由被動應對變為掌握主動。在染房街拆遷過程中,我們充分發揮了輿論的宣傳導向作用,主動接受媒體監督,召開新聞通氣會,主動宣傳、介紹拆遷改造的意義價值、政策標準、工作方法等內容,掌握了輿論宣傳的先導權。同時,緊扣拆遷階段性特征和需要,組織針對性報道,形成輿論宣傳的沖擊波,有效打破了拆遷戶觀望等待和少數釘子戶對立僵持的心理閘門,有力地助推了拆遷工作的順利開展。
回顧前一階段城市拆遷改造工作的進展情況,成績令人鼓舞。在這里,特別要感謝戰斗在拆遷工作第一線的同志們,正是你們艱苦細致的工作,使區委、區政府為民辦實事的惠民政策與拆遷戶的實際利益實現了有機對接,讓“陽光拆遷”溫暖了每個拆遷戶;也正是你們甘于奉獻的努力工作,打消了群眾的種種疑慮,使拆遷工作打破了僵局,取得了重大突破。紅星路商業廣場、染房街、東大街9號地塊等重大項目的順利拆遷,不僅開創了我區拆遷工作的新局面,而且鍛煉和檢驗了我們的干部隊伍,維護了黨和政府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良好形象。
二、展望未來,形勢催人奮進
(一)要進一步堅定加快推進城市拆遷改造的決心和信心。“拆遷難”問題歷來是各地黨委、政府研究破解的一項重點課題,紅星路商業廣場、染房街、東大街9號地塊等重點拆遷項目的成功實施,證明了只要領導重視、組織精心、部署周密,堅持“陽光拆遷”,堅持將遵循市場價值規律與維護群眾利益相結合,城市拆遷改造工作是能夠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真心擁護的,是能夠得到順利推動的。從目前來看,在今后較長一個時期內,加快實施城市拆遷改造工作仍將是區委、區政府的一項中心工作,我們還必須依靠加快推進城市拆遷改造來優化我們的城市形態、優化我區的產業結構、拓展產業發展空間、改善轄區居民生活居住環境。同時,通過前一階段卓有成效的工作,我們已經為加快區域城市拆遷改造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積累了寶貴經驗、積聚了改造發展的資金。所以,全區各部門、各街道務必要進一步堅定決心、增強信心,堅定不移的把加快推進城市拆遷改造作為我們推動全局工作開展的重要載體來抓緊、抓好、抓實。
(二)要進一步明確城市拆遷改造的目標和重點。前段時期,區委、區政府組織區級有關部門、街道對區域內的土地資源進行了摸底,大致還有97塊共計1919.82畝的舊城改造地塊、近3000畝征后實施土地和需整理的近5000畝農村集體建設土地,這些土地都是我區的寶貴資源和財富,是我區產業發展的基礎。當前,要重點加快以下幾類地塊的拆遷改造步伐:
一是要圍繞產業聚集,切實抓好中央商務(業)區和東大街金融一條街沿線的地塊拆遷整合工作。重點加快推進天邑項目、仁恒項目兩個大三角地區的拆遷、攀成鋼地塊的拆遷以及東大街沿線地塊的拆遷整合步伐,為推動產業換代升級,實現產業聚集發展,打造載體,拓展空間。
二是要圍繞城鄉統籌發展,加快土地征后實施和土地整理步伐。首先,要加快新增土地上市工作。在確保今年既定地塊上市基礎上,著力抓好明、后兩年計劃地塊的拆遷力度。其次,要切實加快“拆院并院”三圣項目的實施,進一步集中力量,加快建新區拆遷工作,確保年內完成土地上市的所有準備工作。第三,要切實抓好198區域農村集體土地的整理。
三是要圍繞土地集約利用,充分借鑒紅星路地塊成功拍賣的經驗,對現已實施拆遷的地塊盡可能實現縱深成片整合后再推出上市,以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提升土地價值。
四是要圍繞富民惠民,大力推進低洼棚戶區和危舊房改造,包括:紅星路157號、惜字宮書院西街、耿家巷(邱家祠)、東光小區部分拆遷安置房等地塊的拆遷改造,改善轄區居民居住環境,合理調整居民結構,完善基礎配套設施,提升城市功能,優化城市形象。
(三)要進一步完善加快推進城市拆遷改造的體制和機制。
一是要加快城市拆遷改造多元化投入平臺建設。特別是舊城改造項目,區危舊房改造中心要加快完成全區97塊擬拆遷改造的舊城地塊的測算,盡快完成地塊分類、擬訂實施方案。在保證舊城改造總體目標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基礎上,要大膽探索,積極吸引社會資金投資舊城改造。
二是要多渠道突破安置房源瓶頸。“安置房源”是城市拆遷改造順利推進的必要前提和保障。在可以預見的未來幾年,區域城市拆遷改造體量將十分巨大,如何爭取政策,多渠道豐富安置房源將是我們面臨的重要課題。為此,一是要積極爭取市上用地指標支持,有計劃提前修建一批安置房。二是要積極爭取市上的政策支持,靈活運用原地返遷、就近安置、異地安置、貨幣終結等多渠道安置的方式,以運作空間換取安置空間,解決安置房源短缺的困難。三是要積極拓寬資金投入渠道,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儲備一批安置房源。
三是要健全和完善陽光拆遷的相關制度和機制。經過前一階段幾個重大項目的拆遷實踐,證明我們采取的“陽光拆遷”辦法是行之有效的,并且是符合我區實際的。從10月1日起,《物權法》將正式生效實施,在新的法律環境下,我們的“陽光拆遷”辦法有必要進一步進行完善,特別是要著力在拆遷政策、拆遷評估、拆遷資格和拆遷管理等四個方面進行深化和完善,使之更加符合新的法律環境。
【關鍵詞】社會治理 人民調解
【基金項目】本文是上海市教委的2012年科研創新項目《從角色認同與價值認同:社會管理創新視野下的和諧心理建設機制與途徑研究》(項目編號:12ZS188)的成果之一。
經過30多年經濟的高速發展,我國人民的物質生活水平已經有了很大提高。我國經濟生活形態發生很大變化的同時,人們的思想意識和價值觀念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社會生活中各種矛盾層出不窮,不同的社會群體、社會階層的利益沖突不斷加劇。在這急劇變化的社會轉型期,如何解決日益增多的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發展,促進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良性互動,就顯得十分重要。人民調解工作作為東方智慧的體現,與我國以和為貴的傳統文化理念密切相關。在新的社會階段和社會治理創新視野下,尤其是在新的群眾路線實踐教育活動的大背景下,如何發揮人民調解的社會功能、使人民調解工作在化解社會矛盾,解決鄰里糾紛、保障人際和諧和優化黨群關系,提升基層治理能力中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就十分重要。
一、轉型期社會治理的現狀
我國正處于社會的轉型期,在這一時期我國社會治理遇到了很多困境,面臨很多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就需要不斷探索新的社會治理模式。人民調解工作曾經和正在社會矛盾的化解、社會糾紛的解決,人際關系的和諧等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要使人民調解工作在現代社會能繼續發揮更大的作用,就必須對轉型期的社會特征和社會矛盾進行必要的分析。
(一)社會治理的范圍和管理的領域不斷擴大
現代社會最大的特點就是社會治理的范圍不斷擴大,社會治理的領域不斷增加。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社會文化日益多元化,社會人口流動的不斷增加和常態化,無論是鄉村還是城市的社會形態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現代社會人們的生活方式更加多樣化,人口的流動越來越頻繁,新興行業與社會的新的領域不斷出現。這就使社會治理的內容越來越多,社會治理的領域和范圍不斷擴大。這種特征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新興行業不斷增多,新興組織不斷出現。改革開放以來,我們的經濟結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經濟的自由度越來越大,新的經濟領域不斷出現,新的行業越來越多。作為第一產業的農業就業人口和第二產業的工業就業人口在下降,而新興的第三產業的就業人口不斷增多。除了傳統的餐飲、娛樂等服務業,以信息、咨詢、計算機和現代科學技術為支撐的新型服務業更是得到了很大發展。現代社會新型應用服務行業應運而生,生活服務場所迅速增多,表現形式不斷“翻新”,花樣層出不窮。新行業的發展催生了新興社會組織的出現和新的社會群體的產生。新的社會組織與新興行業的出現滿足了人們物質、娛樂和精神上的需要,同時也使人們的生活方式和行為方式呈現出多樣化和階層化的特點。現代社會人們的價值觀越來越多元,人們更追求行為上的獨立性,更追求自我的利益,同時可供選擇的生活方式越來越多,生活方式的差異性越來越明顯。多元性、多樣性和差異性的出現對社會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人口流動增多,熟人社會的格局被打破。我國的傳統社會是一個典型的熟人社會,人際關系和人際交往大多在熟人之間進行。傳統社會人們的經濟活動與生活范圍相對比較固定,人口的流動性較低。現代社會已經打破了原來的社會格局,社會生活中人口的流動日益活躍,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方式日益多樣化。無論是農村還是城市都出現了比較激烈的經濟競爭和比較明顯的社會階層差異。在這種人口流動和競爭日益激烈、熟人社會格局不斷被打破的社會形態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日益復雜,人際關系中情感的紐帶越來越淡漠,而利益之爭越來越頻繁。由于經濟水平的差異,社會生活中貧富分化日益嚴重,這就導致了很多人心理失衡,行為失范,導致了以侵占財產和獲取經濟利益的犯罪活動的日以增多。
尤其是城市社會中外來人口越來越多,人口流動越來越廣泛,城市社會中的人際關系大多都是陌生人的關系。在陌生的人群中,人們的自我約束意識會降低,受著物質利益的驅使,人們的道德意識降低,加大了社會控制的難度與成本。
(二)社會治理難度不斷增大
現代社會不同階層和不同群體的利益分化越來越明顯,老百姓公民意識和權利意識越來越強烈,社會治理的難度不斷加大。社會治理難度增大主要表現為化解社會矛盾的難度加大和社會人口管理的難度加大,預防和打擊犯罪的難度加大等幾方面。
第一,化解社會矛盾的難度加大。由于利益的多元化和利益的沖突,社會階層矛盾和不同群體的矛盾越來越多。社會人口結構的變化,住房需求的多樣化和拆遷與土地使用情況的變化等都會造成不同社會階層和利益群體的矛盾,造成家庭鄰里的矛盾。尤其是改革向更廣闊的領域擴展,隨著各項改革政策的縱深推進,深層次上觸及利益機制。而伴隨著利益格局的調整,利益機制的重建,使各種不同的社會矛盾匯集并相互交織、相互作用,加大了社會治理中化解社會矛盾的難度。
第二,人口管理的難度加大。社會流動的加劇和大量的人口從鄉村進入到城市打工,越來越多的自由職業者和個體以經營戶的出現,使“單位人”減少,“社會人”增多、“農村人”減少,“城里人”增多,同時在城市和農村都出現了大量的人戶分離的現象。這種人口結構與人口流動帶來的變化給社會治理增加了難度。過去那種通過單位或組織了解居民信息、掌握住戶現實表現,控制違法犯罪傾向,或是通過單位和組織進行有關居民工作,防止不良情況發生的社會治理機制日漸失靈。現代社會要掌握居住區內的人口狀況,要對外來人口和流動人口進行有效的管理越來越困難。
第三,預防和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的難度加大。人口管理與居民家庭狀況和個人狀況管理的困難,直接導致了預防和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的困難的出現。一方面現代社會的人口流動,職業變化和信息量的不斷擴大,使誘發、滋生違法犯罪的消極因素不斷增加,另一方面,當前整個社會治理和預防犯罪的機制相對薄弱,同時犯罪智能化、組織化和信息化的特征越來明顯,新型犯罪不斷增多,使打擊犯罪的成本增加而違法犯罪的成本降低,這種種變化都增加了社會控制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難度。
(三)社會治理手段滯后,社會秩序治安化傾向明顯
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生活的日趨活躍和生活方式的多樣化程度的加深,社會治理的范圍和領域不斷擴大,人們對良好社會秩序和社會生活環境的心理需求越來越強烈,人們對寬松的社會環境的要求越來越多。要適應這種變化就需要政府轉變職能,對行政管理對象、手段、方法進行調整,取消一些行業、場所的審批,同時需要政府簡政放權,為社會組織的發展和公民自主管理創造條件。但現實的情況卻是,由于立法滯后、職責不清等因素,造成了很多管理缺失、斷檔,管理措施跟不上,導致一些行業、場所秩序混亂,社會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小的矛盾得不到及時化解,使社會的治安案件越來越多,社會治理治安化的傾向越來越明顯。
目前我國的社會治理,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社會治理的大多數職能由政府部門承擔,公民各種公益性的需求得不到滿足。我國社會的發展要求大量與公民相關的社會公共事務要由各種社會組織來承擔,但由于我國的社會組織比較弱小,社會組織管理規范和制度建設還不健全、社會治理的功能定位還不清晰,法律建設在很多方面還是空白,政府還沒有學會簡政放權,政府在社會組織和社會中介組織的培養方面還存在很多顧慮,因此很多本該由社會組織和中介機構來辦的事還在由政府主導,使社會組織和社會中介機構還沒有真正成為政府職能轉移的載體,大量民間組織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發揮,這就導致了很多公民公益性的需求得不到滿足,很多社會事件得不到很好的解決,從而引起老百姓的不滿,造成一定的社會治安問題。
第二,政府職能與提供的社會服務與社會整體發展水平不適應,老百姓對政府的滿意度不高。現代社會是一個全球化社會。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個方面都受到全球化的沖擊。在這種全球化的進程中,老百姓的公共意識和權利意識得到了很大的發展,老百姓對社會事物的知情權和公共決策的參與權的認知越來越多,老百姓對政府提供的服務的要求越來越多。[1]但是現實情況卻是社會的保障體系和社會治理制度還不夠健全;社會組織形態和社會階層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特別是以非公有制為代表的新生社會組織迅速成長,而政府的社會治理方式尚不能適應這種變化;社會治理體制改革滯后,社會資本的開發利用不足,社會的自我組織能力不強,這種種管理上的不足導致老百姓對政府的滿意度不高和政府公信力的下降。
第三,社會治理手段簡單化和單一化的傾向明顯,強調剛性管理,柔性管理的手段不足。社會治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既要有以法律為基礎,以政府為主導、以行政執法為手段的剛性管理,也要有以心理疏導、社會組織和社會中介為載體的柔性管理。但是現代社會中我國的管理手段卻比較單一,無論是城市的社區管理還是鄉村的村鎮管理都是以政府主導和行政手段為主,強調依法治理和執法工作,而忽略了柔性管理。在城市管理中,城管的暴力執法導致了城管與小販矛盾沖突的層出不窮,在征地與補償中政府強勢而為,強拆與強征成了主要的手段,在鄰里糾紛和家庭矛盾的解決中越來越多的人強調運用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在社會穩定的維持方面采取強行阻止上訪者的方式實施面子工程。這種行政主導和強勢執法的剛性管理方式,并沒有使社會問題得到真正的解決,也沒有使家庭和鄰里關系變得和諧,而更加重了社會組織和群體間的不信任。
總之,目前的社會治理模式不能適應社會發展和老百姓的需要,因此現代社會治理模式和治理模式需要不斷完善,需要不斷創新社會治理模式,尋求新的途徑解決我國面臨的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2]
在推進社會治理創新過程中,必須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的成長,使人民群眾實現自我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具有群眾性、自治性、民間性的特點,是人民群眾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重要手段,是將群眾工作和社會治理緊密結合的重要途徑。因而人民調解在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方面大有可為。
二、社會治理創新中人民調解工作的定位及運行機制
人民調解工作是根植于中國傳統文化的一項具有中國民族特點的工作。在我國的法制建設中,人民調解工作是一項被法律認可、專門排解民間糾紛,解決民間矛盾的一項群眾性制度。這項制度具有十分明顯的中國文化特色。它既體現了我國傳統文化以和為貴的思想,體現了我國民族文化中天地人萬物和諧的世界觀,又體現了我國文化中重義輕利與道德教化為主的價值取向。[3]人民調解工作在我國社會發展過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10年人民調解法的頒布和實施,進一步使人民調解工作朝著法制化和制度化的方向發展。[4]雖然在現代社會人民調解工作已經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人民調解法的頒布進一步規范了人民調解工作的流程和工作模式,對人民調解工作沿著制度化與法制化道路的發展具有指引作用。但是人民調解工作也存在著工作定位與調解目標,民間性質與政府主導、調解人員的專業化與非專業化等方面的矛盾與問題。[5]
在目前的社會治理中,要使人民調解工作發揮應有的作用,就需要對人民調解工作進行更加清晰的定位,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目標和功能以及它的社會地位進行有效的梳理與研究。
(一)現代社會人民調解工作的性質與定位
人民調解被認為是東方之花,它是建立在中國傳統文化基礎上具有中國特色的解決民間矛盾和民間糾紛的社會治理機制。在我國的社會建設和社會治理中人民調解制度發揮了很大的作用。
在社會轉型期隨著利益沖突的增多,人民調解制度和人民調解工作在化解矛盾和解決民間的沖突方面的價值和意義更是得到了廣泛的認同;“人民調解所具有的增強凝聚力、傳承道德價值,以及協調公序良俗的特殊作用,是判決所不能替代的。”[6]人民調解工作按照性質來說是一項民間主導,解決社會糾紛的工作,它最主要的特點就是民間性和自治性。按照人民調解法的規定,人民調解工作是有人民調解委員會來組織和實施的,而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有民間組成的,群眾性的自治組織。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人民調解工作存在著行政化與司法化的傾向,這就削弱了人民調解工作在社會矛盾解決中的作用。通過對不同地區人民調解工作實踐的調查和工作情況的總結,我們認為要使人民調解工作在社會治理中發揮積極作用,就需要更加準確的對人民調解工作進行定位。
1. 堅持人民調解工作的自主性與自治性。人民調解工作是與老百姓的日常生活關系密切的工作,是以解決民間糾紛、化解老百姓之間矛盾的工作。這項工作能發揮作用的原因就在于它是與我國文化傳統密切相關的。很多細小的、出現在老百姓之間的矛盾由老百姓自己信任的人民調解組織出面解決其效果要好于行政力量的干預和司法的干預。社會治理創新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減少政府對社會生活的干預,大力發展和培養社會組織。人民調解工作作為一項由人民調解委員會主導、由專兼職人員具體實施和操作的工作,就具有民間性的特征。所以在人民調解工作的定位上,就一定要堅持人民調解工作的自治性和自主性特征,政府不要對人民調解工作進行過多的干預、發揮人民調解協會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作用。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人民調解工作作用與功能的發揮。
2. 堅持大調解工作中人民調解工作的基礎性。大調解工作是我國在新的社會歷史時期為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所建立的由黨委和政府牽頭,整合各種社會資源的一項社會治理工作。大調解工作作為一項化解社會矛盾的創新機制,在解決很多復雜的利益問題上發揮了很大作用。在大調解工作的實施過程中,各地結合自身的條件探索出了不少大調解模式。[1]但是在大調解機制的運作和發展過程中,也存在著過多行政化和官僚化的趨勢,存在著民間性質的人民調解邊沿化的傾向。[2]因此在解決社會矛盾與糾紛時,要使人民調解工作在新的社會歷史時期發揮應有的作用,就需要理順人民調解工作與其他調解工作的關系,構建合理的大調解體系。
通過調研我們發現在上海的很多區縣,強化大調解的機制,堅持人民調解基礎性的特征,使人民調解在大調解中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上海市閔行區從2007年就探索以人民調解為基礎、行政調解為主導、司法調解為保證、社會調解為補充的“四位一體”良性互動的大調解工作體系。在這個工作體系中人民調解是最基本的調解工作,其他幾項調解工作的運作是對人民調解的補充和深化。這種以人民調節為基礎建立的大調解機制模式,解決了大調解工作官僚化與過分行政化的矛盾。
(二)現代社會人民調解工作的運作機制
社會治理創新視野下的人民調解工作要發揮作用,除了對人民調解工作進行準確定位之外,還需要在人員上,經費上和人民調解工作的實際運作上進行很多探索。我們認為在社會治理創新的大背景下,要使人民調解工作在政府職能的轉變和社會矛盾的化解中發揮積極的作用,就需要依靠社會力量建立人民調解的人員隊伍,依靠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使人民調解工作的經費得到保障,依靠建立大聯動機制的方式,使人民調解工作的運行得到保證。
1. 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機制。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需要有一定的人員保障。在人民調解工作的實踐中如何組建合理的人民調解工作隊伍是值得探索的問題。除了社會基層政府在基層管理和社會治理中需要借助人民調解力量解決社會矛盾,人民調解法也規定企業也必須建立人民調解工作隊伍。但是到底如何組建這支隊伍和人民調解如何產生和人如何構成,法律沒有剛性的要求。
現代社會的人民調解工作人員一般有三部分人構成:一是基層的人民調解員,主要是基層調解員隊伍。他們分布在各村(居)委調委會、企事業單位調委會等居民和員工聚集的地方。承擔一般民間糾紛的預防、排查和調解。二是專職調解員隊伍。這只專職隊伍是以政府購買人民調解服務的形式招聘組建,分布在地方政府組建的調解受理中心、行業性調委會及各鄉鎮街道的預調中心,承擔各類疑難、復雜和專業性矛盾的調解工作。第三部分是志愿人員。這類人員是在職的活著退休的專業人員。他們主要是以自愿者的身份出現,幫助基層或者專職的人民調解人員解決復雜的專業問題,比如律師、警察、醫生等專業人員為人民調解工作中遇到的有關法律糾紛、醫患矛盾、非訴訟案件等提供專業上的幫助和指導。
雖然很多社會治理專門化程度和創新意識比較強的城市和地區,已經組建了有著三部分人組成的人民調解員隊伍,但是在很多相對比較落后的地方還沒有建立起比較完善的人民調解工作隊伍。因此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隊伍建設是完善人民調解工作運行機制的核心和關鍵。
2. 人民調解工作的經費保障機制。人民調解工作是依靠民間的力量化解各種糾紛,減少社會矛盾,預防犯罪的工作,也是用最小的代價獲得最好的社會效益的工作。要使人民調解工作能有效運作,就需對人民調解工作提供經費保障。人民調解法對各級政府在人民調解工作的責任的規定中,就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經費支持和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人員實施獎勵。但是如何使經費得到保障和合理的運用在人民調解的實踐中各地的情況不同,采用的方式不同。有些地方采取經費劃撥的方式保證人民調解協會和各委員會成員的基本待遇,有的是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按照人民調解成員在調解工作中提供的服務多少和質量好壞,為調解人員予以支持。
我們認為為了使有限的經費能發揮大的作用,在人民調解工作中,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是比較合適的。政府購買的服務不僅僅是專職的人民調解員的服務,還包含著針對某些特殊事件需要有專門人員和第三方機構出面進行評估和參與解決問題的服務。這種以財政支持為基礎,采用政府購買服務進行運作的經費保障和使用模式,可以提高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有序性和有效性,也可以使人民調解工作得到了經費上的保障。
3. 大調解工作的聯動機制。現代社會是一個高風險社會,社會矛盾的多發性與復雜性使社會治理的難度越來越大,各種社會矛盾越來越多發。面對越來越多的社會矛盾,單靠人民調解來化解是比較困難的。因此各地都在探索大調解的格局。我們已經知道大調解就是整合各種資源對社會矛盾進行化解。但是如何使大調解工作在運作中能有效的防止過度司法化和行政化的傾向,使人民調解工作在大調解的機制中不會變成政府行政機構的附屬,如何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的基礎性是值得思考探索的問題。
建立合理的大調解工作的聯動機制是發揮大調解工作功能,避免人民調解工作過度行政化和空心化傾向的主要途徑。所謂大調解的聯動機制就是整合不同的化解矛盾部門的資源優勢,使不同層次的人民調解工作之間建立有機的聯系,使其他組織與部門的調解工作之間建立有機的聯系,使各種社會資源形成活力。目前我國城鄉承擔維護社會穩定,化解矛盾和預防犯罪的部門很多。各地的綜合治理辦公室,犯罪預防和調解中心、醫療糾紛解決中心和人事仲裁機構等都承擔著解決矛盾,調解糾紛的職責。除了由政府主導的部門之外,很多民間機構和社會志愿者服務機構和社會公益組織也扮演著社會矛盾調解者的角色。雖然解決社會矛盾的機構與組織很多,但是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一定要在不同的機構與部門之間建立有機聯系,建立聯動機制,使各個部門的工作形成合力,促進社會治理水平的提升。
在整合各種資源,形成大調解的聯動機制方面不少地區已經有了不少的探索。比如在解決醫患矛盾方面溫州與寧波就在具體的實踐中,出臺了相應的文件都成立了醫療糾紛理賠中心和人民調解委員會來解決醫療糾紛。這種人民調解部門與醫療事故鑒別機構,醫療糾紛理賠機構聯合起來解決問題的機制在醫療糾紛的解決上發揮了積極作用。[1]另外在民事訴訟調解中人民調解工作開始發揮積極的作用。上海長寧區在2003年就把人民調解工作引入到法院系統,在法院開創人民調解調節窗口,使人民調解工作與其他司法調解共同解決民事糾紛。[2]
三、社會治理創新下人民調解工作的模式探索
人民調解工作是一項化解矛盾的工作,這項工作涉及的范圍十分廣闊,有的是細小的摩擦和糾紛,有的是復雜的事件與矛盾;有的發生在親人和家庭成員之間,有的發生在陌生人之間,有的發生在個人與組織之間。由于所需要調解的糾紛的多樣性與復雜性,同時矛盾發生的地域和社會文化特征也存在比較大的差別,這就決定了人民調解工作模式的多樣性與差異性。有學者對城市的人民調解工作與鄉村的人民調解工作模式進行了比較分析,指出在城鄉人民調解工作中,只有采用不同的模式才能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的作用。[3] 要使人民調解工作在現代社會發揮更好的作用,使人民調解工作與社會治理創新的要求相適應,就需要根據調解對象的特點與調解糾紛的性質加以分析。
通過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研究,我們可以把目前人民調解工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的工作模式歸納為三種類型:心理疏導模式、居間調解模式與專家參與和裁定模式。
(一)心理疏導模式
人民調解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化解矛盾與糾紛。產生矛盾與糾紛的原因很多,很多矛盾與糾紛是由于人與人之間的誤會和情感上的對立而產生的,面對這類矛盾和糾紛,人民調解工作者的職責就是幫助當事雙方或多方能相互理解和相互寬容。這類矛盾與糾紛的化解最主要的工作模式就是心理疏導模式。
現代社會競爭越來越激烈,人們對物質生活的追求越來越多,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感逐漸降低,在城市社會中,外來人員和流動人口越來越多。這種社會特征和社會心理特征導致人們對自己情緒情感的控制力的下降,導致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冷漠化和表面化傾向的出現,導致人際關系的緊張與不良人際關系的增多。在社會生活中,很多矛盾和沖突,很多糾紛不是因為實質上了分歧和比較明顯的利益之爭而產生的,而是由于心理上的不平衡,當事人之間缺乏相互的理解和寬容產生的,面對這些矛盾糾紛人民調解人員工作的重點就是幫助當事人理清關系,使他們能相互理解和相互擔待,避免矛盾的激化與擴大化。
心理疏導模式在人民調解的工作中占據有廣泛的應用:家庭糾紛、親屬間的糾紛和鄰里糾紛、社會生活中比較細小的糾紛都可以使用心理疏導模式化解矛盾。家庭內部夫妻關系的調解,父母子女關系的調解和兄弟姐妹關系之間的調解,親友之間的調解與鄰里之間糾紛矛盾的化解大多都適合于采用心理疏導模式。家庭、鄰里和朋友關系都是熟悉人的關系,尤其是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親朋好友的關系是建立在親情和友情之上的關系,鄰里之間也是相對于其他人比較熟悉的人際關系,也具有一定的情感基礎。這些具有一定的情感基礎和以情感為紐帶的關系是人際關系中最為可貴的關系。如果糾紛和矛盾出現在這種具有一定情感關系的人們之間,人民調解工作中就需要從情感出發,做好當事人之間的調解工作,幫助當事人理解保持良好關系的價值與意義,使當事人在某些利益面前都能保持克制,使他們避免因為某些細小的利益之爭而傷害他們的感情或者給自己的心理帶來消極的后果。
心理疏導模式不但適用于熟人之間產生矛盾與糾紛的調解工作,在陌生人之間產生小的矛盾沖突和糾紛時同樣可以發揮作用。顧客與商家發生矛盾,患者與醫生發生矛盾時也可以根據矛盾的性質和事件的大小采用心理疏導模式幫助當事雙方心平氣和地解決問題。心理疏導工作作為一種促進當事人之間從心靈上接納對方,原諒對方,不再糾纏于某些細節和小的利益的工作,它的價值意義是十分明顯的。在現代這種工作不但有益于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矛盾與沖突,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促進社會人際關系的改善,避免矛盾的激化,對降低和預防犯罪也具有一定的幫助。
(二)居間調解模式
居間調解模式是人民調解工作應用最廣泛的模式。在很多矛盾糾紛中,人民調解人員的角色就是一個居間調解者。現代社會很多矛盾和糾紛都是利益糾紛和利益矛盾。在社會建設過程中拆遷問題、舊區改造問題、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糾紛問題、農村的鄰里宅基地糾紛和征地補償問題、城市行車過程中細小的碰擦問題,消費者與商家的買賣糾紛問題等等都是與利益有關的矛盾沖突。這類矛盾沖突在現代人民調解工作中占有的比例越來越多,以上海某區為例,人民調解部門從2008年到2011年四月共受理各類人民調解事件74188件,成功化解和處理了69889件,其中人民調解員扮演居間調解角色,為當事人出具調解協議書的事件是33100件,占到整個人民調解事件的近一半。這數據充分說明了居間調解模式的作用與價值。
居間調解就是當事雙方產生了某些利益之爭時,需要第三方作為中間人,協調當事雙方之間的分歧,促進雙方達成共識的調解方式。在居間調解模式中調解人員的角色是調停者的角色和信息傳遞者關系溝通者的角色,要促進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調解人員不但需要耐心同時需要保持冷靜和理性。由于當事雙方之間的關系不是以情感為紐帶的關系而是直接的利益關系,因此在調解過程中,會出現誰也不想讓步的現象,也會出現一方不理性而漫天要價的現象,面對這種情況,調解人員不能受當事人的影響,要保持理性和公正的態度幫助雙方達成協議,使糾紛得到解決。
在現代人民調解工作中,達成協議之后,人民調解人員要協助當事雙方簽訂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
(三)專家參與和裁定模式
專家參與和裁定模式是人民調解工作中新的工作模式,尤其是在建立大調解機制之后,在人民調解中,專家參與和裁定模式被運用的范圍越來越廣。由于很多糾紛的產生具有很強的專業性,這些糾紛與矛盾的解決就需要專業人員的參與。在人民調解中專家的引進和專家的參與就不可避免。
在現代生活中很多問題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得到解決,但是如果所有的問題都要經由法院來判決,這就會大大的增加司法系統的負擔,也會增加當事人解決問題的成本,使當事人的個人形象或者企業形象受損害,也會使社會生活中的人際關系進一步膚淺化和利益化,同時根據我國以和為貴和不到萬不得已不打官司的文化傳統和心理習慣,很多事件都采用非司法化的調解方式加以解決。而這些事件多為專業性比較強的事件,一般的調解人員不具備很強的專業性,這就需要專家的參與,組成有專家參與的人民調解隊伍。
現代社會中,很多刑事案件的訴前調解和民事案件的非訴訟和解、醫患矛盾和醫療糾紛的解決、交通事故引起的矛盾的化解,產品質量的消費糾紛的解決都可以采用專家裁定模式。在專家裁定模式中專家的來源具有多樣性,一般來說專家都是某一領域具有一定資質的人員,他們可以一個人的身份參與調解也可以是某一機構的成員。比如在民事案件的訴前調解中,律師,法官和檢查官都可以作為人民調解中的專家身份出現,在交通事故的解決中,就有專門的交通事故調解委員會,這個委員會的成員就是交通事故認定方面的專業人士,在醫療事故的調解中,醫療事故認定中心和調解委員會的成員就扮演者十分重要的專家角色。對于某些刑事案件,也可以采用訴前調解的方式加以處理,在訴前調解中人民調解工作模式也是專家裁定和參與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