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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執法效能 體制環境 制約因素 實現路徑
行政管理是國家行政機關對政府和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活動。工商行政管理是這一管理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為了建立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依法授權相應的行政執法機關,運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對市場經營主體及其市場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的特殊職能活動。
可以說,行政執法是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核心內容。工商行政管理執法效能的狀況直接決定著其職能目標的實現程度,這一點已經被現實中的工商行政管理執法實踐反復證明。影響工商行政管理執法效能的因素有很多,但其中由于執法體制環境中存在的某些不利因素而導致執法效能不高的問題應當引起我們更多地關注。
影響工商行政管理執法效能的體制因素分析
工商行政管理執法體制的構成。行政體制是指圍繞行政權力劃分而形成的制度化的關系模式。體制關注以權力為核心的職能配置、機構設置以及權力的運行機制,關注由此形成的行政系統中各種行政關系的狀態以及制度的設計。在這一行政系統中,工商行政管理是其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其職能的發揮對于當今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作用重大。當我們把研究的視角聚焦到工商行政管理執法活動時,我們對其體制的理解具有宏觀與微觀兩個層面。由于作為承載特殊職能的工商行政管理執法活動是整個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因而整體上政府行政職能的配置和行政權力的狀態及其運行是這種執法活動所面對的宏觀體制環境,這種宏觀性的體制狀況對工商行政執法活動具有決定性的影響作用。但當我們考察工商行政執法活動自身時,無疑是從微觀和內部的視角分析工商行政管理執法活動的體制因素。從這一層面看,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職能設置、行政權力劃分、機構設置以及運行等各種制度機制和關系的總和。
工商行政管理執法效能狀況。雖然工商行政管理執法機關最近幾年在行政執法效能建設上投入了很大的精力且取得了較大的成果,執法效能也有了很大提高。但不應回避的是,當今行政執法效能狀況仍有許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中的執法不到位、執法力度不強甚至執法難以推進等反映執法效能較低下的問題仍然存在,這同樣應當引起我們高度的關注。當今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突出問題還未得到根本抑制,有些違法行為沒有得到及時查處,特別是當前影響市場經濟秩序的一些重大問題的長期存在,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過行政執法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促進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目標的實現構成了極大的阻礙。
影響工商行政管理執法效能的體制因素。從目前工商行政管理執法活動所面對的體制狀況分析,工商行政管理執法效能不高的影響因素既有宏觀體制環境的制約性因素,也有內部執法體制的制約。
宏觀體制因素的制約主要表現為:第一,地方行政干預依然存在。行政執法體制的核心是圍繞行政執法權力配置構建行政執法組織之間的關系。在當前行政權力體制影響下,地方保護主義的客觀存在同樣反映在工商行政執法領域,執法權威和執法效率受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仍不可避免。第二,財政保障體制與高效率的行政執法不相適應。執法活動的高效離不開財力的支撐。如果體制上缺乏必要的財力保障,執法不到位的問題就會相對突出。第三,職能部門的配合弱、執法管轄交叉與錯位現象仍較普遍。當執法活動涉及多個執法權力部門時,部門之間的關系協調度和配合度是體制發揮優勢作用的關鍵。而當前工商行政管理執法活動中仍難以形成這種協調與配合。
工商行政管理執法活動受到內部執法體制的制約而影響執法效能的問題同樣不容忽視。工商行政管理執法體制是在舊有體制的基礎上經改革而生的,因而如何在垂直管理體制下以精簡、統一、高效為原則積極推進內部體制的創新,可以說既是內部管理的需要,也是環境影響的推動。但是從當前的執法實踐看,工商行政管理執法體制的改革遠沒有完成,內部體制因素的制約主要表現為:第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機構設置上的改革工作尚未真正到位。第二,從縱向執法權的配置看,傳統的區局執法體制向分局執法體制演進中,各分局之間、分局與工商所之間在執法資源的均衡配置以及執法的互動及聯系配合上仍需磨合。第三,對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行為的內部監督制度的缺失,特別是執法責任制和考核評議制的不落實使得執法行為的規范缺乏制度保障。執法責任難以劃清,執法效能的考核缺乏科學的評價指標,執法行為自然難以規范,執法效能也難以提高。
工商行政管理執法體制環境優化與建設的路徑探析
以強化執法效能為核心的宏觀體制環境的優化。宏觀體制環境是否在執法活動中得到根本性改善,是未來工商行政執法環境是否真正優化的重要衡量指標。宏觀體制環境的改善作為一項體統工程,需要解決的問題也很多,從實現的途徑看,可以落實在三個環節:
第一,擺脫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實踐已經證明,各級政府以及有關的政府部門對工商行政管理正常執法活動的不當干預行為的經常性存在,必然會導致工商行政執法職能的弱化以及執法不到位問題的反復發生。因此,克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中遇到的地方保護主義,減少地方保護主義在工商行政管理執法活動中的干擾,才能真正保障行政執法的高效。
第二,實現財政保障體制的優化。由于組織功能的發揮有賴于組織內部財力要素的支持,所以,優化行政執法的宏觀體制環境也應當在財政保障體制的建設上加快步伐。執法一線的快速反應能力,執法力度和深度都需要積極的政府財政支持。特別是在當前“執法前移”體制改革中,基層執法機構執法辦案經費的保障更應予以特殊關注。從辦案所需的必要經費到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執法裝備等都應有統籌安排,使執法者將主要精力集中于執法辦案活動,擺脫“邊執法、邊籌餉”的困局。
第三,構建集中、協調的執法權力體制。宏觀體制環境的根本性改善還應當體現在執法活動中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對工商行政管理執法活動的配合與支持上,這是執法形成合力并提高執法效能的關鍵因素。因而,優化工商行政管理執法環境,實現政策與法律的有效執行還需要在權力體制的構建和協調上有所突破。要充分認識工商行政管理執法對于市場經濟秩序穩定的重要性,以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為主線構建未來綜合的執法權力體制。只有這樣,才能將質量監督、衛生防疫、公安執法等部門的相關職能適當向工商部門集中,從宏觀體制上避免機構重復設置造成的資源浪費和推諉扯皮現象。為了形成這種以工商行政執法為主的執法合力,使這種執法體制真正得以實現,政府在宏觀上的統一領導、統一協調非常必要,只有如此,才能在多部門執法的格局中構建出易于形成合力的執法權力體制,共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突破內部執法體制與制度的障礙。如果說,宏觀執法體制的改革與優化離不開政府自身的統一協調,那么突破內部執法體制與制度的障礙則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應當從著力調整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結構入手,具體路徑的選擇上應當將重點放在著力解決當前職能框架的重構上,以新的改革思路構建體現合力、突出協調、強化監督的內部執法體制。
執法合力的形成是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執法效能的關鍵環節。基本思路是圍繞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界定工商行政管理的經濟執法職能,對涉及危害經濟秩序的行為,無論是市場主體準入及退出行為還是違反公平交易、商標、廣告及市場監管的行為,實行“一攬子”執法。形成合力還體現在內部執法力量和執法機構的整合上,目前很多地方工商部門在統籌各執法職能基礎上進行的“相對集中行政執法辦案權”的做法值得推廣。內設對外統一代表工商局行使執法職權的稽查部門也可以在實踐中逐漸摸索成功經驗。當然,改革的目的和核心必須有利于整合內部執法力量,有利于形成執法合力以提高執法效能。
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是政府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深化行政管理體制的重要內容。按照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要求,以建設法治政府為目標,我市成立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對綜合執法進行積極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時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和矛盾,為繼續把綜合執法體制改革推向前進,2016年5月起,我市成立專題調研組,重點圍繞縣級推進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方向問題開展調研。通過與本市(縣級)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召開座談會,深入住建、環保、工商、交通、公安等部門了解情況,走訪群眾等途徑,全面收集相關材料,認真梳理分析了本市綜合執法改革的現狀和存在問題,聽取各方面人士的意見和建議,提出了對策建議,并經過多次修改,形成了本調研報告。
一、我市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的現狀
2014年根據新一輪的政府機構改革精神,為進一步理順行政執法機構的關系,建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管理體制,有效解決城市管理中存在的職責交叉、多頭執法、效率低下等突出問題,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事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我市成立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一)主要做法。
1.確定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范圍,合理配置執法職能。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組建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整合歸并有關部門的行政處罰職能,統一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集中行使。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依法獨立行使有關行政執法職權,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明確相關業務主管部門不得再行使已劃轉的行政執法職權;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決定一律無效。主要是將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綠化、市政公用、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市場監管、國土資源管理、道路運輸、公安交通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部分發生頻率較高、與人民群眾日常生產生活關系密切、多頭重復交叉執法問題比較突出的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行政處罰權及相關行政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權交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集中行使,實行綜合執法。
2.依托現有機構和人員編制,整合執法力量。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妥善解決綜合行政執法涉及的機構編制問題。根據部門行政執法職權劃轉情況,設置執法機構,精簡整合有關部門原有執法隊伍,相應劃轉有關部門及其執法隊伍人員編制,充實加強綜合行政執法力量。主要是依托原有的執法隊伍為基礎,將城市管理執法隊伍、城市規劃監察隊伍和國土執法監察隊伍一并整合到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組建成一支有行政管理人員有專業執法隊伍的綜合行政執法力量。同時,為做好城區內交通方面的行政執法,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通過指定人員負責的形式形成支相對穩定的聯合執法隊伍。
(二)取得的成效。
我市開展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是對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有益嘗試,是實現由多頭執法向統一執法的實質性跨越,實現行政執法法定化、規范化、統一化和專業化的有效途徑。
1.大力整合執法力量,有效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和效率。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可以實現執法力量集中、執法力度加強,有效克服分散執法軟弱無力、部門之間推諉扯皮的弊端,行政執法形成合力,提高執法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將市政、國土、住建等部門管理的執法監察機構的行政處罰職能整合,統一交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承擔,把“五根指頭”捏成了“拳頭”,集中了編制經費,優化機構設置和裝備條件。同時,明確了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集中行使規定區域內市容環衛、市政管理、城市綠化、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工商、公安交管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在城市規定區域內行政執法權相對集中行使后,有關部門不得再行使在規定區域內已經統一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措施權,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多頭執法的現象,有效提高了行政執法效能。
2.推進執法行為的規范化,切實減少行政執法過程中的腐敗行為。由于行政執法涉及到經濟、文化、社會事務的方方面面,政府部門幾乎都有行政管理職能。由于行政執法人員素質良莠不齊,有些部門從局部利益出發,不顧國家全局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置國家法律于不顧,以罰代管的現象極為普遍,客觀上縱容了違法犯罪行為。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有利于行政執法的法制化規范化建設,從源頭上防治腐敗,減少行政執法過程中的腐敗行為。
3.大力促進依法治市,提高城市競爭力。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劃清了各職能部門的職責權限,規范了執法行為,為依法治市奠定良好的基礎。將從根本上改變了以往突擊執法和運動式執法的狀況;部門之間因職權交叉造成的行政執法中推諉扯皮、有利的事爭著管、無利的事無人管的問題,將會得到解決。城市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等各方面的狀況將會得到改觀,有效改善投資環境,提高城市綜合競爭力,樹立城市管理的新形象。
4.建立監督約束機制,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合理劃分政府部門與行政執法機構的職責權限,實現政策制定職能與監督處罰職能相對分開。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后,將會初步實現城市管理領域的管理權、審批權與監督權、處罰權的分離,改變了原來那種由一處行政機關“自批、自管、自查、自罰”的管理模式,有利于新的行政執法機構與相關行政機關建立有力的監督約束機制。
二、我市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存在的問題
隨著綜合執法機構的運行,綜合執法工作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和矛盾,特別是綜合執法機構與職能部門的關系等體制性問題尚未理順,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綜合執法的成效。
(一)部門協調配合機制尚未形成。
綜合執法工作,涉及多領域多事項多部門,是否能取得成效,部門協調配合工作至關重要。如我市的城市綜合執法工作中,雖然已將國土資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違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非法占用土地,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行政處罰權劃轉到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但由于各種原因市國土局的部分的執法職能和隊伍仍然存在,技術支持(技術人員、機構、設備等)也未能轉移轉移,仍在從事衛片執法工作,因此出現了有的事爭著管,有的事無人管情況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同時,綜合執法機構行使的是從有關部門分離出來的執行性職能,其中有些執法事項是無法單獨處理的,需要得到相關部門的支持配合,形成相對穩定和統一的執法機制。在日常行政執法中,綜合執法部門通常會請求有關政府部門配合,但這種請求往往被有關部門視為“麻煩”而加以推諉或拒絕,而綜合執法機構的層級地位較低,無力協調相關部門的行動,影響了執法效能。如群眾投訴反映較多的重災區噪音擾民問題,噪音的執法主體為公安機關和環保部門,夜間投訴多為夜宵攤擾民的店面內經營由工商管理,食品安全隱患又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要處理好該問題需要多部門共同行動,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沒有形成統一的協調機制,各部門的意見和步調不一致,難以真正的解決問題。
(二)職責劃分難以界定。
1.綜合執法職責劃轉不夠到位。由于改革工作任務重、時間緊,在劃分綜合執法職責時,未能進行充分的論證,未能將較為應該劃轉的職權劃歸綜合執法,如城區內的揚塵灑漏處罰職能與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較為緊密,由于劃分工作較為匆忙未能劃轉,導致在實際工作中出現了真空現象。
2.綜合執法機構的職責偏多。尤其是體現在城管綜合執法機構的職責范圍過于寬泛,與執法力量不匹配。如在綜合執法機構成立之初將城鄉國土和規劃建設等部分行政處罰權全部交由城管綜合執法進行承擔,執法面過于廣泛,執法力量無法覆蓋全市,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效能。
(三)綜合執法隊伍管理不夠規范。
1.執法人員身份和來源多元。目前,我市執法人員有行政編與事業編的區分,而在事業編制人員中存在大量的工人身份人員,如何配備和規范仍有待于明確。
2.執法人員專業素質難以保障。從來源看,執法人員來自不同領域,往往沒有接受過專業知識學習和培訓,缺乏實際執法經驗,有的無法勝任專業性強的執法工作。
三、對推進縣級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對策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推動行政執法體制創新,切實解決多頭執法、重復執法、執法擾民等問題,結合我市行政執法工作的經驗教訓,對今后如何推進縣級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提出以下對策。
(一)及時合理調整職能職責。
結合運行情況及時合理調整職能職責,是推進綜合行政執法取得成效的基礎。根據綜合執法機構運行情況,能綜合的應盡量綜合,不能綜合的不必強求,科學界定綜合執法的職責范圍。結合運行后的經驗教訓,及時不斷的調整相關職責,力爭做到各項指標的匹配,避免綜合執法機構管理事項過于繁重,執法面過于廣,陷入“小馬拉大車”的被動局面,為切實發揮綜合執法的作用做好機制體制保障。
(二)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
在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中,協調配合機制的建立健全,是推進綜合行政執法取得成效的關鍵。
1.進一步明確職責權限。實行綜合行政執法后,在合理劃分業務主管部門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職責權限基礎上,調整完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進一步明確部門責任邊界,建立健全部門間無縫銜接的監管機制。明確業務主管部門要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加強源頭監管和協調指導,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審查審批、批后監管、協調指導等職責,強化事中事后監管;要加強對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及時抄送涉及綜合行政執法的文件、審批信息等資料,明確執法重點和要求,督促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2.建立健全溝通配合和業務培訓機制。做到同步征詢工作意見、同步布置相關工作、同步開展業務培訓、同步進行考核評價。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要依法履行后續監管、行政處罰及其相關的行政強制等職責,對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以及執法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通報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行使職權中,需要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及專業技術機構提供審批資料、技術鑒定及后續補救措施的,各相關部門及專業技術機構應積極做好配合工作。
3.建立健全部門會商制度。建立業務主管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工作會商制度,完善執法預警體系和突發公共事件快速反應體系,形成順暢、有效的協調配合機制。對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公安機關應及時依法作出處理。
(三)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
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是推進綜合行政執法取得成效的有力措施。結合推行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公開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的職責、執法依據、處罰標準、運行流程和監督途徑,推進陽光執法。堅持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理念,妥善處理執法中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矛盾和問題,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對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強化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實行執法評議考核、案卷評查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一、綜合行政執法形成的背景與推行現狀
1996年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自1997年以來至2002年,全國有23個省、自治區的79個城市和3個直轄市經批準開展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并取得了顯著成效。2002年8月22日國務院作出《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該決定指出并明確了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指導思想、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范圍、進一步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要求。2002年10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中央編辦《關于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從充分認識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原則、試點的基本內容、試點的組織實施四個方面提出了意見。2004年××市政府相繼批準了我市渝中區、南岸區、××區、北陪區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實施方案,《××區人民政府關于綜合行政執法試點改革的實施意見》(××府發【2004】96號),即三定方案,將××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更名為××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為政府組成部門,專司行政監督處罰職能。至此,管罰分離的行政執法法制格局和綜合行政執法的大格局基本形成。
從全市綜合行政執法試點推行的現實狀況來看,已有渝中區、南岸區、××區、北陪區實行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格局,其推行情況亦不盡一致,有的完全沒有了管理職能,有的還交叉了部分管理職能,有的是綜合行政執法局一塊牌子一套班子,有的是并列環保局、市政綠化局等多塊牌子一套班子,但不論哪種機構設置形式,都基本形成了管罰分離的法制格局。
二、綜合行政執法面臨的矛盾和問題之分析
綜合行政執法是提高城市管理法制化水平,構建管理長效機制的一種新型行政執法模式,具備執法主體唯一性、執法體制統一性、執法職能綜合性、執法范圍靈活性的特點,但該項工作的推行也面臨著各種矛盾和問題。具體表現如下:
(一)現行法律資源與綜合執法實踐需要的矛盾
第一,我市試點的綜合行政執法局是根據“三定”方案(政府規章)明確的授權方式進行執法。政府規章進行授權的方式,適用于行政機構,這是沒有問題的,但根據這樣的授權,綜合執法隊伍只能實施政府規章的規定,無法實施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因為由人大授權方式取得執法主體資格的對象,主要是具有管理社會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因此,現行綜合執法主體的合法性、包括其執法內容和程序均受到挑戰。
第二,綜合執法的法律依據過于分散,帶有不確定性:目前綜合執法依據散見于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中,這些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執法程序、內容和方式,部分是按照原行政執法體制和主體設定的,所以,一旦相關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綜合執法依據也將隨之變化,執法體系始終處于不確定的動態之中。
(二)專業執法與綜合執法的矛盾
一是有些執法行為往往同時涉及綜合執法和專業管理部門,完整統一的執法行為被人為割斷,制約了綜合執法隊伍職責的有效履行。二是專業管理部門囿于無明文規定,缺乏專業的有效指導,綜合執法隊伍面對部分專業性較強的執法領域,頗有無從下手之感。
三是有效的溝通機制尚未建立,使得有的地方出現管理和處罰盲區,專業部門和綜合執法部門兩不管。
(三)綜合執法工作機制不當、責權界限不清的問題
從調研組了解的情況來看,地方性規章對綜合行政執法定性不準確,導致這支隊伍存在職能職責不清現象,各部門出于自身利益考慮,責權利也很難劃清。這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矛盾。
1、管罰分離的法律要求與執法實踐中管理和執法脫節的矛盾
綜合執法是解決管理權和審批權合二為一、權權不分的一項舉措,但執法是管理的形式之一,在實際工作中管理和執法又是不能截然分開的。主要表現在:第一,管罰分離后,各試點區均出現不能及時處理違法行為的現象,管理部門在管理中發現的所有違法行為已無權處罰,綜合行政執法局趕赴現場處理的當事人已逃逸,行政執法無法實施,由此造成管理和執法效率低下的后果。第二,執法工作超越不了“事后執法”的屬性,前期管理不到位,執法隊伍成為“救火隊”,后期管理跟不上,執法效果難以保持。第三,有的試點區現在兩權分離的深度和廣度還極為有限,管理和執法在許多方面處于“剪不斷、理還亂”的狀態,部門之間相互監督的機制尚未建立,導致管理和執法形不成合力。
2、綜合執法與街鎮管理的矛盾
首先,街鎮作為第三層面的基層組織,存在著兩面性:一方面,面對量大面廣的社區、村社綜合管理任務,承擔大量區政府下達的經濟、社會等各項硬指標,其工作是需要有一支“拉得出、能辦事”的隊伍;另一方面,大部分街鎮尚未真正從長期形成的經濟利益關系網中擺脫出來,還無法真正站在管理和服務的角度對執法活動履行管理職責。
其次,面對權力上收、任務下放的綜合執法格局,必然要求綜合執法機構與管理部門加強聯系與溝通,必然要求綜合執法機構熟知各項行政執法的法律法規,否則就不能切實履行綜合執法的職能,但實際工作中,由于上述必然要求之要素在客觀體制和綜合執法機構主觀素養方面的雙重缺失,使得條、塊管理與執法的界限不明、責權不清。
第三,權責分離現象嚴重,“三定”方案明確授權執法主體和執法權力屬于綜合執法機構,而工作責任則延伸到了只有管理職能的街鎮和相關部門,出現了街鎮執法越位和執法不安的現象和心理,致使執法局綜合執法編制和經費投入不到位,不僅使管理部門與執法部門均提出工作異議,而且更為嚴重的是,存在政府不依法行政的隱患,如若涉及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政府將處于不利與不法的地位。調研中我們了解到:街鎮普遍認為綜合執法局指導不力,人力不足,自己冒充執法主體沖鋒陷陣,其不合法履職的隱患令人擔憂,希望盡早取得合法執法主體資格,扭轉條塊管理和綜合執法不盡協調的工作局面。
(四)綜合行政執法體制不順的問題
一是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沒有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對此,每一個試點的綜合行政執法局無一例外深感困惑,同時法律賦予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的復議機關也缺位,不論從法律規范角度還是行政管理角度都有先天不足,部門設立的缺位,法律規定的缺失。
二是綜合行政執法的工作職能名不副實。綜合行政執法確切的表述應該是城市綜合行政執法,是與城市管理相配套的行政執法,即關于市政環衛、環保、園林、綠化等城市管理的行政執法,職能超出或職能不足都是不恰當的。而綜合行政執法的職能超出(管罰不分)和職能不足(未能統領城市執法)的現象尤為突出,綜合行政執法未真正實現其綜合執法的目的。
三是現行綜合行政執法本職任務受到較為嚴重的沖擊。“三定”方案以“7+1”規定了綜合執法的職能、職責和工作對象,各試點綜合執法區均反映執法局半成左右的時間和精力都在完成+1的任務,此項工作嚴重沖淡了其原本的7項綜合行政執法任務。
三、對綜合行政執法體制與工作機制的幾點思考
綜合行政執法局進行管理審批權與監督權處罰權分離,是按照行政管理科學化、法制化的要求,規范行政部門政務行為的重要舉措。該工作格局有利于在相關的行政權之間保持一定的制約關系,防止行政權力的過量裁量;有利于行政執法隊伍規范執法行為,防止執法權力部門利益化;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部門工作效率,防止相互推諉扯皮現象發生。因此,應擴大試點范圍,鞏固試點工作的成果,深化綜合行政執法的改革。
(一)理順體制
嚴格使權力主體、監督執法主體相分離,從體制上形成一種行政處罰職能相對集中、執法機構相對獨立、權力主體相互制約的格局。
1、成立××市綜合行政執法管理機構。可以成立業務全面的大部委形式工作機構,通過機構設置整合綜合行政執法資源,解決一些專業執法問題,彰顯綜合行政執法的威嚴,同時讓行政相對人多一條合法的行政復議救濟渠道。
2、努力探索綜合行政執法規范高效的工作體制。現在××的試點區中,南岸區市政環衛和綜合執法兩塊牌子一套班子的做法,在未實現“大綜合”情況下,其權宜之法顯得較為合理,既滿足了管罰分離的法制要求,又能較靈活地處理管理與執法相脫節的矛盾,能一定程度避免多頭管理執法難到位、多頭管理不便執法的現象發生。
3、明確綜合執法的功能定位。要對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功能進行科學定位,綜合執法不能越俎代庖。“三定”方案中明確給執法局的“7+1”項職能,對“+1”職能中任務過于繁重應當引起重視,分析其產生的原因,做好疏導工作,加強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少用甚至不用行政執法隊伍進行“圍堵”,適當調整其該項職能,應“本位”而非“越位”。
(二)轉換機制
要解決管罰分離法制要求與管理和執法脫節的矛盾,要解決綜合執法與街鎮管理的矛盾,我們首先應當認識到:審批、許可等管理權與處罰執法權的分離,不是行政權力的簡單加減,而是對行政權力的規范和制衡;綜合執法與街鎮管理同是行政行為,是同一行為的不同階段。其次,就綜合執法的整體狀況而言,合理分配管理和執法的功效、合理區分條塊管理的職能重點,我們可著眼既發揮綜合執法的協調性、綜合性和全局性特點,又發揮行業管理的技術優勢,依托街鎮管理的人財優勢,建立一個高效協調、運轉和諧的銜接機制。一是建立綜合執法與行業管理之間科學、有效的溝通運作機制;二是探索街鎮管理與綜合執法之間既聯系又獨立的運作機制;三是建立疏堵結合、以疏為主的長效管理機制,疏與堵是城市管理的兩種手段,兩者不能偏廢;四是建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評估機制、監督機制和反饋機制;五是建立執法隊員能進能出、干部能上能下的人才流動機制。
就我區實際情況,可形成各街道、相關部門和管理處相對工作獨立性和自,又可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調度集中的工作局面,有利于實現“以塊為主,條塊結合”工作機制,有利于廣泛調動各方面城市管理積極性和主動性。
(三)法制保障
執法的有效性是基于執法的合法性,加快調整完善授權方式、組織開展前瞻性的立法研究都是不可或缺的內容。要以確立綜合執法隊伍的法律地位為核心,以取得強有力的綜合執法手段為抓手,以清理修訂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為配套,建立一套較為科學可行的綜合執法法制保障機制。(1)由市人大制定城管綜合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進一步確立綜合執法隊伍的法律地位、執法手段和執法程序等。(2)對現有的涉及市容市貌的有關專業執法依據進行整體清理,并按照責權利的統一要求進行完善,為構建專業管理相對集中、綜合管理重心下移的工作機制,整合行政執法資源,實現高效綜合行政執法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現行法律法規與綜合執法實踐需要的矛盾,專業執法與綜合執法的矛盾亦便隨之消弭。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提出的“四個統一”、“四個轉變”、“四化建設”及“四高目標”的要求,山東省工商局結合山東工商行政監管執法工作的實際,對行政執法工作的改革和創新提出了“四個理念”和“四項原則”,作為全省工商系統行政執法和法制工作的具體指導理念與原則。
(一)樹立四個理念
1、公正理念
樹立公平正義理念,要求執法人員準確把握四個主要方面的內容:一是合法合理。合法性要求一切行政管理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執法者既要遵守實體法,也要遵守程序法;不僅要了解法律條款的字面含義,還要正確把握法律的深刻內涵、精神實質和價值取向。合理性是指執法者要準確使用自由裁量權,所采取的措施、作出的決定合乎理性,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平的原則要求。二是平等對待。平等是公平正義的第一要義。平等對待當事人,在執法中堅持非歧視原則,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提供平等的行政保護和公共服務。三是程序公正。公平正義不僅要得到實現,而且應當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這就是程序公正的主要價值所在。在現代社會,程序法是否完備并得到嚴格的執行,是衡量一個國家法治文明、公正、民主的重要標志。四是注重效率。因為,“時間就是金錢”,“遲來的正義為非正義”。
2、法治理念
法治理念是人類文明和進步的重要標志,是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重要手段。國務院在《綱要》中,第一次明確了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建設法治政府應做到以下幾點:一是法治政府應是有限政府。行政機關的職權是有限的,行政機關的權力要受到法律的制約。對公民而言,法無明文禁止即自由;對于行政機關而言,恰恰相反,無法律便無行政,即法無明文規定即為禁止。二是法治政府應是服務政府。要以人為本,政府的一切行為都要圍繞公民的利益,實現社會公共利益來進行;通過直接和間接的方式,為人民提供更多和更加優質的服務:在管理手段上提倡采用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柔性的管理方式。三是法治政府應是誠信政府。公民合法的利益受法律保護,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具有確定性,非經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得擅自撤銷、更改或廢止。四是法治政府應是陽光政府。將政府的行為置于陽光下,“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做到公開、透明,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防止行敗和權力的濫用。五是法治政府應是責任政府。行政機關應該遵守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違法或不當行使職權,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做到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既要依法行政,又要積極行政;既要防止濫作為,又要防止不作為。
3、和諧理念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把“和諧”作為一種重要的指導理念,自覺地把行政執法工作同構建和諧社會聯系起來,把是否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作為檢驗執法成效的重要標準。為此,一要確立尊重、包容、中庸的處事原則,克服狹隘的權力意識和看事偏激、非此即彼、以偏概全的思維方法,善于將原則性與靈活性結合起來。二要正確處理內部和外部的各種關系,以內帶外,以外促內,努力達到“內和外順”。內部關系,主要處理好班子成員關系、干群關系、部門關系、政事關系等;外部關系主要處理好條塊關系、部門關系、政企關系、政民關系等。
4、大局理念
改革、發展、穩定,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是全黨、全國工作的大局,也是工商行政管理執法機關的大局。
我們要求各級工商機關堅持不能和地方黨委政府分庭抗禮,不能游離于全國和地方工作大局的方針;積極做好工商工作與地方工作大局結合的文章;要與地方黨委政府“同向思考、同步決策、同臺唱戲”,采用黨政出題目,工商做文章;工商出題目,黨政做文章;企業出題目,工商做文章;工商出題目,企業做文章的方法。充分發揮工商職能作用,促改革,促發展,促穩定。
(二)堅持四項原則
1、國家利益、消費者利益、經營者利益相統一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政府重要的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能部門,承擔依法規范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秩序,保障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健康進行的責任。在工作中,必須堅決執行國家的產業政策和競爭政策,切實維護國家利益,保障國家經濟安全。加強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提供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維護合法經營者的利益;認真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切實規范經營者的行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經濟效果相統一
法律效果,是指以法律和事實為依據,通過嚴格適用法律來發揮行政執法的作用和效果,它主要傾向于法律條文的準確適用:社會效果,是指執法者通過對具體案件的處理來實現法律的目的,它要求執法者通過行政執法,達到宣傳法律、弘揚法治,消除矛盾、促進穩定的目的。經濟效果是指通過行政執法達到促進經濟協調發展的目的。作為管理者、執法者,必須“跳出部門看執法”,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具有政治的眼光;既要維護法律權威,又要維護社會穩定,還要促進經濟發展,實現三者的有機統一。
3、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相統一
嚴格執法是對執法人員提出的基本要求,只有嚴格執法,才能糾正違法行為,保護公共利益和群眾利益,才能體現法律的尊嚴。公正執法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公正執法就是不偏不倚,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行使法定職權,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執法者不能超越法定職權執法。文明執法是社會文明的一個縮影,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所謂文明執法,是指執法人員以人為本,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運用法律規范辦理各種案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堅持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把三者統一起來,這也是衡量一個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執法水平高低的重要尺度。
4、行政執法、普法宣傳、指導幫扶相統一
行政指導和幫扶服務,是政府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能,要強化服務意識,堅持積極行政,做到在執法中普法,將普法貫穿于執法的全過程,不斷提高管理相對人的守法經營意識,達到優化環境的目的;在執法中指導,幫助規范經營行為,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實現健康持續發展。
二、工商行政執法體制的改革與完善
改革工商行政執法體制的核心,在于科學配置行政執法權,實現權限明確、職責清晰、協調一致、通力合作。具體方向原則,應從橫向上適當集中行政執法權,實行綜合執法;從縱向上適當分解行政執法權,適當下放權力,上級行政機關主要負責管理和監控。近幾年,山東省工商局對行政執法體制實行了三項改革:
(一)實行“小局大所”改革
我局在2005年開展了“小局大所”改革,推動執法重心下移,強化基層。主要內容:一是按經濟區域適當調整工商所的布局,整合工商所執法力量,使工商所的人員規模達到10人以上;二是科學設置工商所內部機構和崗位,設立“一廳(綜合服務廳)兩隊(巡查隊、執法
隊)”,實行“網格化”精細監管,并專門設立“法制員”、“注冊員”、“市場監管員”等崗位;三是下放權限,拓寬工商所的監管職能,由“收費所”向“綜合所”轉變。把案值1萬元以下的經濟案件的處罰權交給城區工商所(其他所為5000元);四是加強對工商所人員的培訓指導和監督考核。建立了縣局領導成員和科室包所、省市局聯系所的制度。省局直接培訓到縣局班子成員和工商所長,并在評先樹優、物質待遇、經費保障等方面向工商所傾斜。近幾年來,全省的基層市場監管、服務工作得到很大加強,工商所查處案件占全系統查處案件總數的比重也上升到30%以上,職能在加快推進到位。
(二)進行“集中執法”改革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精神,省局以整合行政執法資源和理順職能為核心,積極穩妥地推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改革(簡稱“集中執法”或“綜合執法”改革),即將內部執法機構行使的行政處罰權集中到一個或兩個機構行使。目的是解決目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多頭執法、重復處罰、標準不一、效率低下等問題。
目前,已有12個市局和105個縣級工商局進行了這一改革,占63.2%。實施集中執法體制改革之后,工商機關的內部執法力量進一步整合,執法流程進一步規范,執法權限進一步明確,執法深度和廣度進一步拓展,執法效率和執法質量有了很大提升。
(三)開展“協作執法”改革
我國正處在經濟轉軌、社會轉型的時期,市場秩序整頓規范工作任務繁重,任何一項市場秩序整治工作,都必須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政府部門之間需要協同作戰,甚至在一個機關內部,也必須協同作戰。為此,我們必須牢固樹立“合作共贏”的理念,高度重視內外協作機制建設,不斷完善橫向協作和縱向協作兩種機制。在外部,主要是提升工作格局、建立聯席會議、案件移送、分工合作、聯合執法等機制;在內部,主要建立相關領導小組、確定牽頭處室、信息互通、大事互議、規范性文件互審等機制。
三、工商行政執法機制的創新舉措
創新執法機制與改革執法體制同等重要,沒有科學完善的執法機制。就難以保證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在這方面,我們按照“事前指導、事中規范、事后監督”的思路,主要推行了“五制一化”的行政執法機制:
(一)行政指導制
黨的十七大提出“加快行政體制改革,建設服務型政府”,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也提出“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要充分發揮行政規則、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國家工商總局新的“三定”規定,增加了“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職能。這些,都要求我們加強行政指導工作。
省局自2007年開始在全系統全面推行行政指導工作,并專門制定下發了《實施意見》,明確了行政指導的適用領域和工作規范要求,通過加強事前引導、事中規范、事后鞏固,將指導服務寓于行政監管之中,努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效能,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行政指導是行政管理內容和管理方式的重大創新,對促進經濟發展、社會和諧和政府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對建設服務型工商。實現科學監管、和諧監管,提升工商地位和形象同樣具有重大意義。在當前金融危機情況下和停征“兩費”的情況下。顯得更為必要。但工作中要注意規范,防止三個問題:一是防止抓行政指導而放松監管執法。二是防止以指導為名放縱嚴重違法行為而瀆職,三是因指導不當而擔責。
(二)統一掌控制
為保證法規政策適用的恰當和行政處罰標準的統一以及自由裁量的合理,防止各地分頭執法的差異性和基層執法的隨意性,維護工商機關的形象,省局2007年在全系統推行“統一掌控制”,出臺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實行“統一掌控制”的實施意見》。統一掌控,就是在堅持企業分級登記、屬地監管的前提下,對特殊行業、特殊企業的查處或重要、復雜的執法活動,要由上一級工商機關統一掌握、直接控制,或指定某一執法機構歸口辦理。
統一掌控的方式,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分別采取上級機關統一審批立案、統一核審處理,上級機關直接辦理或與下級機關聯合辦理。或指導下級機關辦理、組織異地交叉辦理,下級機關辦理、報上級機關備案等不同方式。如,在近幾年治理商業賄賂工作中,全省普遍實行統一掌控制,立案和定性處理兩個環節,由上一級掌控,并實行年度考核,全系統三年查處案件突破3000件,居全國系統和省直部門前列。
目前,全省17個市級工商局都制定了對行政處罰案件實行“統一掌控制”的實施意見,對統一掌控制作出了明確要求。實踐證明,統一掌控制是在建設和諧工商背景下,發揮垂直管理體制優勢。改進工商執法工作的一項重要制度。
(三)案件主辦制
案件主辦制,就是在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案件立案時,由分管局長或辦案機構指定一名辦案人員任案件主辦人,全面負責組織、協調和指揮案件查處工作,對案件質量負首要責任。2005年,省工商局制定出臺了《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案件主辦人暫行規定》,推行案件主辦人制度。該規定對案件主辦人的資格條件、產生方式及管理、行使的工作職權、履行的義務、應承擔的過錯責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賦予了案件主辦人對所承辦的行政處罰案件的個案獨立承辦執法權、對協辦人的選擇權、對個案調查取證的自主安排權等權利,使主辦人在案件辦理過程中享有相應對等的責任和義務,為執法人員辦案提供了從立案到結案的全程操作規范,形成了“職權清晰、責任到人、量質并重、獎懲分明”的行政執法辦案新機制,提高了執法人員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實行案件主辦人制度以來,各類案件從立案、調查取證、核審、告知、作出處罰決定、執行到案卷歸檔,實現了環環相扣,科學規范。全系統的綜合執法水平不斷進步,辦案質量和執法效能顯著提高,整個執法隊伍煥發出生機和活力。
(四)合理裁量制
為了防止行政機關濫用行政裁量權,省工商局認真研究探索如何有效控制自由裁量權,并在總結各地經驗做法的基礎上制定了《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從事前、事中的角度對自由裁量權進行控制,以權力運作的程序化機制壓縮執法的“彈性空間”、堵住權力的尋租之門。該辦法規定了行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行使處罰裁量權的基本要求、自由裁量行為的分類、處罰幅度的界定、行使處罰裁量權的程序要求、加強對行使處罰裁量權的監督等方面的內容。并將有關監督手段作為一種長效機制固定下來,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監督機制,要求在執法檢查、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案卷評查等工作中,加強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的監督檢查。對不當行使自由裁量權,構成執法過錯的,要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過錯責任。
(五)案后回訪制
為做好行政處罰的后續監管和服務,接受當事人的監督,2004以來,我省一些地方開始對涉案行政相對人
進行回訪,征求意見,加強監督,促進整改,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2008年,省局制定出臺了《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案后回訪暫行規定》,在全省工商系統全面推行“案后回訪制”。案后回訪主要由法制機構、監察機構組織進行,回訪的重點是大要案件當事人,回訪內容:一是檢查當事人的整改情況,延伸對企業的罰后監管與服務,宣傳法律知識,改進企業管理;二是聽取管理相對人對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反映,雙向溝通交流,化解誤解和矛盾,加強對執法人員的監督,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復議和訴訟,從而實現行政處罰與行政指導的統一,內部監督與群眾監督的統一。
(六)監管執法現代化
現代化是監管執法改革的重要支撐和保障。早在1998年我省就實現了省市縣三級聯網。近幾年,全省工商系統又投資建設,實現省、市、縣、所四級聯網,開發應用十大業務軟件系統,將監管執法業務流程進行數字化處理,實現了網上立案、網上核審、網上審批、網上統計等,通過網上程序,辦案人員、核審人員、審批人員之間相互制約、相互監督,有效防止了人情案、隨意案、腐敗案的發生。同時,依托網絡建立起行政執法行為網上監督機制。通過對行政執法案件系統各個環節的科學授權,局領導、法制機構、監察機構可以對網上辦理的案件進行實時全程監督。在推進信息化的同時,還加強了現代化執法工具和裝備建設,省局每年為基層采購配備一大批執法車輛。其中,加強了各級12315申訴舉報指揮中心建設,建立了快速反應機制。加強了各級工商局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建設,一旦出現緊急情況,立即有序有效處置。執法現代化特別是“網上辦案”,是對傳統執法辦案方式的重大改革,對提高辦案效率,節省辦案成本,規范辦案程序,提高辦案質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目前全省17個市局、165個縣(市)、分局實行了網上辦案,推廣率達到98.4%。
綜上所述,山東省工商系統的行政執法改革,基本內容就是樹立“四個理念”,堅持“四項原則”,實行“三項改革”,推行“五制一化”。為保證行政執法工作改革的順利進行,各級工商機關切實加強了對改革工作的領導和指導,加強了對基層的培訓指導,加強了層級監督和檢查考核。目前,行政執法改革工作已收到明顯成效。
從執法辦案質量情況看,2008年,全系統共查處案件40.92萬件,其中要求聽證的236件,維持率85.59%,行政復議100件,下降32.4%,其中撤銷、變更7.14%;行政訴訟80件,首次下降22.3%,已審判的案件尚未出現敗訴。地方政府法制辦和法院普遍認為工商執法比較規范,評價明顯高于其他執法部門。
關鍵詞:依法行政 行政法 對策
1 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我們也應當清醒的看到,依法行政工作中仍然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是:
1.1 “法治”意識比較淡薄。人治觀念重。部分領導和干部,依法行政還多是說在嘴上、寫在紙上,并沒有真正落實到行動上,習慣于“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置法律于不顧。有些領導和干部往往把自己擺在了超越法律之上的位置,總習慣地認為法律只管老百姓不管官,忘記了自己同樣需要接受法律的約束,從而無視法律的規定。
1.2 違法行政問題突出。違法行政主要表現是:行政執法隊伍過多、過濫;部門職能重疊,職能不清,重復執法,多頭執法現象嚴重。二是行政執法亂收費亂罰款多。當前,多數基層執法隊伍經費的主要來源是罰款和收費,而且罰得越多,收的越多,返還的也就越多,使行政執法與執法者的自身利益直接掛鉤,造成執法行為與執法目的嚴重背離。三是執法程序“隨意性”多。有的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不履行事先告知義務,剝奪了行政執法相對人的申辯權;有的不告知行政執法相對人獲得法律救濟的途徑,剝奪了行政執法相對人的法律權利;有的顛倒程序,先罰款后定性。
1.3 行政執法監督力度不強。一是行政執法監督未形成系統化、制度化、經常化和全面化的執法監督格局。二是行政執法監督缺威,違法執法者卻很少受相應的懲處,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產生以上問題的主要原因是:一是“人治”思想作怪。我國是一個有著兩千多年封建專制統治的國家,人治、特權思想較為嚴重。長期以來,我國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領導干部長期主要是依靠政策辦事,人們習慣于“人治”思維,這是產生問題的思維因素。二是小集體小集團重點利益思想作怪。有的領導怕影響單位的“形象”、“政績”,不支持有關執法部門對違法行政行為的查處。三是行政執法的監督制約機制不夠完善。內部上下迎合的多,抹不開情面。外部監督大都流于形式,實質監督少。
2 推行依法行政的問題與對策
2.1 更新觀念,牢固樹立行政法治意識。一是要革除“人治”思想,樹立“法治”意識,切實做到依法管理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切實維護和保障廣大公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二是要革除法律治民不治官的錯誤思想,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重在依法“治官”的觀念。
2.2 理順體制,切實規范行政行為。按照條塊結合、適當分權、便于執法、講求實效的思路,理順行政執法體制。如前所述,我國現行的執法體制存在政事不分,政企不分,層級職責不清和執法交叉過多等問題。積極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明確其在行政執法方面的權力義務;要從領導機關到基層執法部門、從領導者到一般執法人員,逐步建立執法崗位責任制,分解落實行政執法任務,定期地、逐級逐人地、嚴肅認真地、實事求是地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與公務員制度考核掛鉤;各行政執法主體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的配套制度,嚴格實行錯案追究制度。隨著政治體制尤其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在條件適當的時候,也可以考慮建立苦干支綜合行政執法隊,此后再考慮建立若干個行政業務審批局和一個綜合執法局,進而人從根本上將行政的決策與執行、行政審批與管理、行政處罰與執行等等區別開來,分離開來,以完善和規范行政運行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