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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網絡輿情的特點
所謂網絡輿情指的是在一定的社會空間內,通過網絡圍繞中介性社會事件的發生、發展和變化,民眾對公共問題和社會管理者產生和持有的社會政治態度、信念和價值觀。它是較多民眾關于社會中各種現象、問題所表達的信念、態度、意見和情緒等等表現的總和。
隨著因特網在全球范圍內的飛速發展,網絡媒體已被公認為是繼報紙、廣播、電視之后的“第四媒體”,網絡成為反映社會輿情的主要載體之一,網絡輿情已經成為社會輿論的重要組成部分。
它有以下幾個特點:
1.1網絡輿情的全時性和突發性
網絡媒體是全天候的信息傳播與實時信息,它把時間的占有權完全交給了受眾,即時性增大了公共事件的沖擊力。由于借助網絡平臺傳播信息簡單直接且身份隱蔽,網民能夠快速、大膽地發表意見,呼喚聲援,在短時間內形成一種力量,以期引起社會和政府的重視。
因此網絡輿情的形成往往非常迅速,事先沒有征兆。一個熱點事件的存在加上一種情緒化的意見就能形成星火燎原之勢。
1.2網絡輿情具有強大的聚合力
作為一種信息交流平臺,互聯網為民眾提供了一個個相互交流、自由發表個人觀點的虛擬社區,用共同的興趣愛好、信息關注點等,將各地的民眾匯集到一起,通過共同交流觀點,能夠在短時間內最大范圍地凝聚起多數民眾,為進一步形成強大的輿論創造基本條件。
1.3及時、便利、充分的交互性
網絡打破了話語特權的壟斷,把部分話語轉交給受眾,就是說,受眾通過粘貼、編輯、鏈接、自由地發表自己的評論,來及時、便利、充分地表達自己的觀點。他們既是信息的接受者,又是信息的者。
1.4網絡輿情的不穩定性和多變性
網絡大眾具有很大隨機性,很多只是看看熱鬧,并沒有鮮明的自主意識,具有從眾心理,容易受到別人的意見影響,因此具有很強的不穩定性。網絡傳播由于其匿名性和自主性,也降低了自身的準確性和客觀性。于是同一件事件就會出現多種不同版本的報道,或真或假,使得受眾輿論呈現多樣性,隨著事件報道的進一步深入,受眾的輿論方向不可避免的會發生改變,從而導致網絡輿論的不穩定性與多變性。
2.規范和完善網絡輿論監督
隨著我國使用互聯網人數的迅速增長,我國的網絡輿論監督中還面臨著許多矛盾存在許多問題。一方面,它促進了我國社會發展和民主政治建設。另一方面,它損害了公共利益和他人權利。我國政府必須高度重視網絡輿論對社會政治生活的影響,必須加強網絡輿論的引導和管理。
2.1完善網絡輿論監督法律法規體系
目前,我國缺乏比較完整的網絡輿論監督法律法規體系,沒有從法律的角度明確網絡輿論監督的地位、性質、權力等。由于缺乏相關法律保障,監督主體的正當監督權和人身安全難以得到有效保護,致使民眾不愿、不敢行使網絡輿論監督權。這就要求我國需要完善法律法規保障體系。首先,有關立法可以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加快網絡立法的進程,推行網絡實名制,明確網民上網的權利和義務,使網絡輿論納入社會日常管理的正常軌道,使得網絡管理有法可依。各管理部門要認真落實各項管理措施,對網上違法行為及時查處,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追究。同時,網絡行業部門要加強行業自律,制定文明上網公約,引導網民樹立正確的網絡道德觀念,倡導網民文明上網、理性上網。國家公職人員應以身作則,做先進文化的傳播者、文明上網的帶頭人,對網上不文明言行應該有義務批評和及時制止,切實維護國家和社會的安定團結。
同時,法律的不健全給目前的網絡信息傳播帶來了管理上的難度,對隨意虛假信息甚至是惡意散播謠言的網民沒有完善的法律機制來加以制止和管理,再加上網絡的匿名性很難準確地查詢到當事人的資料,這些都在無形中淡化了網民的法律意識,一些置他人的合法權益于不顧的網絡暴力事件時有發生。因此,應針對現階段網絡輿論傳播的特點盡快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嚴格界定言論自由與侵犯他人隱私權等犯罪行為的區別,并用明確的法律條文來約束和制裁惡性的網絡暴力事件,這樣網民的行為才能有法可依,也才能真正地保障網民的輿論監督權利并切實有效地發揮其作用。
2.2營造良好的網絡輿論監督環境
輿論監督具有非國家權力性和非法律強制性,因為監督的主體本身并沒有被賦于國家權力,因而也就不可能運用任何法律強制手段使政黨、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改變或撤銷其行為,監督的實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有關人員的法律意識,民主觀念,道德水平,以及輿論的力度。而且,輿論發揮作用的程度還依賴于公眾獲知必要社會信息的充分程度,依賴社會賦于主體公開討論其所關心的問題的開放程度及自身的參與意識和參與能力。
因此對于網絡輿論反映的有關問題,應及時組織力量或督促有關部門限期解決,并將辦理結果及時向監督主體反饋。同時,對那些利用輿論監督恐嚇他人或因為監督失當、失實、失誤給被監督對象造成嚴重傷害者,也應當追究其相關責任。輿論監督屬于非權力型的監督機制,要保證輿論監督的有效性,必須通過司法監督、行政監督等權力型監督機制的及時介入,相互協調,形成整體合力,才能得以提高效率。
同時用道德的力量呼吁社會保護和尊重他人的權利,用明確的法律條文制裁故意惡性網絡暴力事件,用切實可行健康的方式保障人們的監督權,才能創造良好的網絡輿論環境,才能從根源上減少網絡失控和網絡暴力,最終保障網絡輿論監督的良性發展。
2.3增強政府與民眾互動的網絡平臺
Abstract: Network supervision of pubic opinions with netizen to actively express their views as a way of attracting public opinions. Discussion on pubic issues associated with fundamental human values such as rights ,freedom ,democracy, equality. It has a major impact on china’s development of civil society, with expression of the common interests of the public and the formation of a wide range of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China’s civil society, as a by-product of reform and open, will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futur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network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 Research on network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s from the theory of civil society perspective or the network supervision analysis of the civil society. Reasoningly explore the relationship,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social structure and maturity.
關鍵詞:網絡輿論監督;公民社會;公共領域
Key words: network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s; civil society; public space
作者簡介:張潔瑤(1985-),女,重慶人,東華大學人文學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新聞學原理。
引言
互聯網在中國的發展起到了不容忽視的作用,它不僅為中國的民眾提供了一個了解世界的平臺,更賦予人民一種在網上平等交流、平等溝通、平等獲取信息的權力。
從中國網絡輿論監督的發端――1998年5月的“印尼排華事件”,到孫志剛案引發“天堂不需要暫住證”的大型討論,以及被官方定為“反腐年”的2009年“躲貓貓”事件,網絡在輿論監督中居于上風,在一系列案件中都發揮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作用。在互聯網上,網民針對關系到自身利益或是自己關心的各種公共事務,積極發表自己的意見和觀點,匯聚成一股強大的輿論浪潮。在針對這些公共問題的討論中自然滲透著權利、自由、民主、平等基本價值準則,表達社會公眾共同的利益訴求,形成一種廣泛的政治參與,對中國公民社會的發展產生重大影響。本文將以公民社會和公共領域的理論來考察網絡輿論監督或是從網絡輿論監督的角度考察公民社會和公共領域,即將公民社會、公共領域和網絡輿論監督結合起來研究。
一、公民社會的概念
“公民社會”是來自西方的一項概念,其內涵曾幾經變遷。“Civil Society”一詞既可譯為市民社會,又可譯為公民社會,還可譯為文明社會,它本身也包含有這樣三重意思。 [1]
“公民社會”是改革開放后引入的新譯名,它強調的是政治學意義即對公民政治參與和對國家權力的制約。公民社會是公民們在官方領域和市場經濟領域之外自愿結社、自由討論公共問題和自主從事社會政治活動而自發形成的民間公共領域。公民社會的主體是公民和他們所結成的各種公民社會組織或民間組織。
公民社會的結構性要素主要有以下四個:(1)私人領域。(2)志愿性組織。(3)公共領域。(4)社會運動。[2]
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公民社會在悄然興起,放眼當今中國公民社會發展滯后,制度性、規范性的建設和社會組織的發展不能急促冒進,但是公民意識,作為公民社會存在的基礎和土壤迫切需要改良。公民社會的發展有賴于公民個體主體性的確立,培養公民意識、發展公民文化成為必然要求。
二、互聯網語境下的國家與社會互動
加拿大傳播學者麥克盧漢(McLuhan)有名言“媒介是人體的延伸”。 [3]根據麥克盧漢的理論:報刊是對人的眼睛的延伸、收音機是對耳朵的延伸、電視是對眼睛和耳朵的同時延伸、電話則是對耳朵和嘴的延伸。但這些延伸都是對各人體感官機械的獨立延伸。互聯網和已往的傳統媒體有著本質的不同。互聯網具備傳統媒體的所有傳播特征。
1、權力資源重新配置
認為,社會在本質上是生產關系的總和,而目前互聯網構筑的網絡空間是社會大眾互動、并在其中形成社群的空間,在人類社會生產上扮演著及其重要的角色。雖然沒有實體化的自然環境、人口,但是通過各種技術、法律和道德上的規范已經將構成社會的基本要素完全再現在網絡之上,這就使得網絡成為一個具體而非抽象的社會,不是傳統意義上的社會,而是全球性的,一種由下而上、無固定疆界的全新社會。具有高度的開放性,并且反對階層式威權,此種全球性的社會,是充滿彈性且具有高度的流動性的,它涵蓋了人類生活的一切面向。互聯網公共空間自然形成了西方學者眼中的高度自足的“公民社會”。
18世紀杰出的政治思想家托馬斯.潘恩認為,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是相對立的。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資源的配置、一是政府的管理權與民間的抗權。市民社會是人民為了滿足自己的需要相互合作而結成的社會聯合體,政治國家則是人們為了避免邪惡,“以法律保護人們的自由和安全而結合成的組織形式”,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是一種此消彼長的關系:市民社會愈完善,對國家的需求就愈小。[3]
但是,在互聯網時代,政府與個人之間的資源分配出現新的不平衡:互聯網增強了個人對于政府行為的監督,增加了參與的可能性。政治國家處在一種必不可免的可見狀態,使權力者從暗處走向明處,受到規訓的不再只是私人社會,政府本身也因而受到外部的監視。
2、良性互動
馬克思認為,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分離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市民社會是政治國家的基礎,并決定政治國家,政治國家的公民首先是市民社會中的個人,作為市民社會成員的個人是政治國家的自然基礎;家庭和市民社會也是國家的構成部分,它們是國家的前提條件和必要條件;市民社會對于政治國家來說是內容,而政治國家則是市民社會的正式表現,是該時代整個市民之要求的手段。[4]
在互聯網上,公民社會組織所從事的社會公益活動和政策倡議活動,以及為推動社會問題的解決所付出的種種努力,對于政府所從事的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工作是一種有益的補充。公民們在網絡論壇等非官方的公共領域對各種公共問題所進行的自由的、理性的討論,為政府決策反映民意提供了重要的依據。從國家的角度看,國家承認公民社會的獨立性,對公民社會進行必要的干預和調節:對市民社會自身無力解決的矛盾或沖突進行協調。
在互聯網語境下的公民社會與國家的良性互動,是二者間的一種雙向的適度的制衡關系,透過這種互動,雙方能夠較好地抑制各自的內在弊病,使國家所維護的普遍利益與公民社會所捍衛的利益得到符合社會總體發展趨勢的平衡。[5]
三、網絡輿論監督對中國公民社會的提升
網絡輿論監督完善媒體公共領域。大眾傳媒的發展,“使公共領域的基本機構發生了變化”,“大眾傳媒影響了公共領域的結構,同時又統領了公共領域”。[6]由于傳統媒體只是政治國家的附屬機構,缺乏反饋機制,在輿論監督的過程中,媒體起到輿論導向和信息把關的作用,受眾被動接受信息,接受政治宣傳教育,使自主的公眾蛻變為盲從的大眾,其公共領域的獨立性也不再存在,與此同時,基于公共性與獨立性而存在的理性的批判精神也隨之消失(如圖1)。
網絡公共領域是“一種全民參加、網狀辯論、空前多元的公共領域”。[7]具有空前的開放性、獨立性與自主性。網絡公共領域跨越時空,打破了傳統國家的地域界限,實現了公共領域賴以生存的前提,即國家與社會的分離。
網絡輿論監督造就公民意識。公民意識的核心是公民的政治參與意識,即公民關注公共事務、監督權力運作,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然而,在我國傳統的群眾意識當中,盛行著“不在其位,不謀其政”的政治淡漠感。[8]
網絡輿論監督興起后,越來越多的網民參與到政治討論中,大量的民主和法制觀念、權利和義務意識滲透到日常網絡傳播過程中,在潛移默化中公民社會的基本思想和觀念也會被廣大網民所接受,從而達到培育公民意識的作用。2009年2月28日,總理與網友在線交流并接受中國政府網、新華網聯合專訪,與網民親切互動,討論有關經濟危機問題和相關政策。《國際先驅導報》稱:通過網絡,中國公眾的參政意識和公民意識正在逐步提高,2009年將是中國的“網民問政年”。[9]
網絡輿論監督在維護公眾權益或價值的過程中更重要的是維護了社會的公平正義,使社會中的不良現象暴露于公眾的視野之下,從而促進社會文明和進步。
四、中國網絡輿論監督與公民社會互動發展趨勢
中國網絡輿論監督憑借其信息海量、覆蓋面廣、速度迅捷、互動性強、多媒體性等特點成為截至目前最具公共領域特征的輿論監督方式,客觀上促進了中國公民社會的發展。
但真正決定社會發展進程的不是網絡輿論監督本身,而是控制網絡媒體的人們。網絡媒體是中性的事物,只是充當傳遞信息的渠道,不會產生自己的意見,使用網絡媒體的網民和掌握網絡媒體的人才真正決定社會的發展方向。
網絡輿論監督的過程中,仍然充斥著大量網民的非理性宣泄、“人肉搜索”對隱私權的侵犯和“網絡暴民”的過激行為,這都嚴重影響了公民社會的構建。
提高公眾的文化素質,培養民主監督意識,加強公共知識分子在輿論監督過程中的話語權,促進公民社會的發展,同時也客觀上促進了網絡輿論監督的健康發展。
總而言之,對于網絡輿論監督,既要積極支持、熱情幫助、又正確引導、合理規范、營造一個有利于公民社會健康成長的環境,使網絡輿論監督與公民社會相互促進,齊心協力建設一個民主、公平、善治、寬容的和諧社會。
參考文獻:
[1] 俞可平.中國公民社會的興起與治理的變遷[J].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9年秋季號
[2] 何增科.公民社會與民主治理[M].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7,第2頁
[3] 馬清槐譯.潘恩選集[M] .北京:商務印書館,1981
[4] 袁祖社.權力與自由[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第39頁
[5] 鄧正來.國家與社會:中國市民社會研究的研究[M]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6] [德]哈貝馬斯.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M] .曹衛東等譯,上海:學林出版社,1999,第15頁
但由于司法案件自身的復雜性和專業性,案件事實無法在短期內得到查明和獲得司法認可的判斷,網民在對案件進行分析評價的時候大多都只盲從于網絡媒介的議程設置,而并不會對案件進行調查、核實和論證。這樣形成的網絡輿論同時也在影響著司法的獨立與公正。
隨著網絡輿論的進一步發展和深化,網絡輿論在對司法進行監督的過程中所暴露出來的一些問題是無法忽視的,如何協調網絡輿論與司法的關系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網絡輿論監督司法的現狀
近年來,輿論監督熱點案件層出不窮,筆者從中挑選出具有代表性的幾個案件通過傳統媒體、網絡媒體對案件的相關報道,網民對案件的評論以及案件最終的處理結果來考察輿論尤其是網絡輿論對司法監督的現狀。
邱興華案
來自傳統媒體的報道如下
1、《華商報》《漢陰縣平梁鎮發生特大兇案,惡男1天連殺10人》
2、《南方周末》《試看邱興華案的天下之"大韙"》
網絡媒體報道如下:
1、人民網:《殺人狂邱興華心理解剖:愛孩子動物卻對他人殘忍》
2、網友評論:狗東西,不得好死;真不是人養的,也該讓他死無全尸;趕快槍斃這!這樣的殺人惡魔,該殺!
案件的最終結果:
1、一審判決:一審判處邱興華死刑,(2006.10.19)
二審判決:判處被告人邱興華死刑,(2006.12.28)
2、從快結案,從二審宣判到對邱興華執行死刑不到一個小時,陜西省高級法院"合并"完成了全部終審宣判-死刑復核-予以核準-命令執行-執行終了整套的司法程序。
許霆案
來自傳統媒體的報道如下
1、南方都市報《我們都有可能是下一個許霆》(2007.12.28)
2、南方周末《許霆案的法律標本意義》(2008.1.17)
3、南方周末《告別算數司法,請從許霆案始》(2008.2.21)
網絡媒體報道如下:
1、網易論壇:《再談許霆案:取自己帳戶的錢合法,不該量刑》
2、天涯社區:《從無期到無罪,許霆或將經歷中國司法的驚險蹦極》
3、網友評論:"作為公民我們不能貪便宜!但是這個代價對人民群眾來說是否太重了呢?";"從ATM機中多取17.5萬就判無期,實在''太夸張''";"ATM是金融機構,ATM吞我的錢是不是算搶劫呀?"
案件的最終結果:
一審判決:判處許霆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審判決:許霆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通過對以上兩個具有代表性案件的橫向及縱向的對比,網絡輿論監督司法的現狀可窺一斑:
(一)網絡輿論對司法的監督有極大的積極意義。一方面,網絡輿論擴大了司法公開的范圍,對于普及法制觀念和抑制司法腐敗有著現實意義。另一方面,通過網絡輿論民眾的觀點和態度得以展示,司法和民眾的互動增強,有利于司法得到民眾的認可。
(二)網絡輿論對司法監督存在越界的問題。"邱興華案"的從速判決,"許霆案"的跳水判決,都在不同程度上暴露出了網路輿論對司法程序的侵犯,在這些案件中,司法或多或少都對輿論有所妥協,這樣的越界和妥協會影響到司法公正的最終實現。
綜上所述,網絡輿論雖然是對司法的社會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對司法的監督也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由于網絡信息的非理性和盲目性傳播,網絡輿論在對司法的監督中"反客為主"逐漸成為一種趨勢,司法在所謂"民意"的圍攻下,被迫做出某種程度的妥協。
二、網絡輿論影響司法的原因分析
(一)網絡輿論自身的缺陷
網絡是個匿名社會,信息主體的隱秘性和信息傳播的自由迅速,使得網民在評價事件時沒有太多顧忌也不會審慎審查所傳播信息的真實性。網絡上充斥著不同的聲音,所謂的網絡民意很大程度上是受到某一種或幾種主觀意見引導的,傾向性意見的形成未必是建立在客觀事實的基礎之上,也未必有理性思考的保證。以這樣的"民意"去衡量司法活動的公正與否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
(二)網絡媒體與司法活動的價值追求不同
正義是司法和媒體共同的終極價值追求,而司法要求的正義是通過法定程序和專業操作來進行的,網絡媒體所要求的正義往往表現出滿足大眾群體性要求的特征,這種群體性要求帶有濃重的道德色彩。在中國這個有著注重人情的道德傳統和注重實體公正的司法傳統的國度,大眾對司法案件的處理會有天然的道德預期,司法活動常被推至輿論監督的風口浪尖,一旦司法活動給出的結果不符合此種道德預期,那么爭議與沖突就不可避免。
(三)網絡輿論與司法活動的運作規律不同
輿論對個案的關注和討論往往是自發的,主動的,而司法介入個案則經常是被動的。司法活動有著嚴格的程序性和專業性,顯現出司法的保守和審慎。而網絡輿論則不同,網民在對個案的關注上往往不考慮司法活動的專業性,對案件的評論往往是在司法機關的判決結果之前迅速形成,帶著非理性的泡沫。司法的適度謹慎封閉與網絡輿論的非理性迅速傳播構成了一定程度的矛盾。
三、網絡輿論與司法的良性互動途徑探索
網絡輿論因其載體和主體的特性,在對熱點案件的參與過程中其對司法機關施加的無形壓力,使被動的司法變得更加被動。加強對網絡輿論的法律調控,重塑司法的正面形象,加大司法公開力度是發揮網絡輿論對司法的積極合理監督作用、推動網絡輿論與司法的良性互動的有效舉措。
(一)加強對網絡輿論的法律調控
目前網絡輿論對司法的監督的越界,究其原因,一是有關網絡輿論規制方面專門法律的缺失,二是對網絡媒體和網民監管的不足。隨著網絡媒體的飛速發展,加強對網絡輿論的法律調控--制定有關網絡媒介的法律規范,對網民的權利義務予以基本規定,使網絡輿論在法律的合理規制下走上相對理性有序的道路勢在必行。
(二)嚴懲司法腐敗,喚回民眾信任
司法腐敗使公眾對司法及司法機關形成不公正的刻板印象,造成公眾對司法的不信任,越來越多的熱點敏感案件經過網絡媒體的報道和傳播,使司法及司法機關在公眾心中的負面印象更加深入。在這樣的氛圍中,司法活動的每一個階段都難逃公眾的揣測和懷疑,網絡輿論監督越界成為常事。司法機關要扭轉這一不利局面,就必須堅定不移的做好反腐工作,重塑司法的正面形象,喚回公眾對司法的信任。
(三)加大司法公開力度,暢通輿論表達機制
司法系統開展的"陽光司法"等一系列活動,無一不是旨在以公開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但司法與輿論產生沖突之時,往往看到的是司法迫于輿論的壓力做出妥協,而并不是輿論被司法引導走向理性,可見司法機關在加大司法公開力度的同時,還需要重視對輿論進行正確的引導。
司法機關遵循司法公開的原則,積極主動接受輿論監督并建立理性的回應機制和暢通的輿論表達機制才是治愈"公眾參與的網絡依賴癥"的良方。司法機關應當積極地建立與媒體對話、交流的平臺,比如進一步完善司法機關新聞發言人制度,在審理大眾關注度較高的案件時,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及時將案件信息向社會大眾予以公布,這樣在保障大眾知情權的同時也可以避免媒體采用未經認證的信息進行不客觀不真實的報道對公眾輿論造成誤導。
參考文獻:
①賀衛方:《中國公眾參與的網絡依賴癥》,中國選舉與治理網,省略/newsinfo.asp?newsid=112129。
②成劍英:《網絡輿論監督:特點、難點與對策》,載《求實》2010年第4期。
③王軍、李王穎《互聯網信息時代的輿論監督與司法--以"杭州飆車肇事案"為例》,載《現代傳播》2009年第4期。
【關鍵詞】微博 微博傳播 倫理危機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微博作為一種新型的互動交流工具,正悄然走進人們的日常生活,不斷改變著人們的行為方式。微博又叫微博客(Microlog)是一種允許用戶及時更新簡短文本(通常少于140字)并可以公開的博客形式。它允許任何人閱讀或者只能由用戶選擇的群組閱讀。隨著技術發展,這些消息可以被很多方式傳送,包括短信、實時消息軟件、電子郵件、MP3或網頁。一些微博客也可以多媒體,如圖片或影音剪輯和出版。①
傳播學家麥克盧漢說過:“媒介是社會發展的基本動力,也是區分不同社會形態的標志,每一種新媒介的產生與運用,都宣告我們進入了一個新時代。”②微博以其快捷、簡單的方式贏得了眾多網絡用戶的青睞,它是繼網絡論壇、博客之后,信息門檻低的一種信息傳播渠道,它使得有機會、有能力上網的每個人都可能成為信息的者和關注對象,因此,在網絡交往中占據著重要的地位。但是,由于網民素質的良莠不齊和網絡環境的特殊性,使得微博傳播面臨著嚴重的倫理問題。正如愛因斯坦所指出的,“科學是一種強有力的工具。怎樣用它,究竟是給人類帶來幸福還是災難,全取決于人自己,而不是取決于工具。刀子在人類生活中很有用,但它也能用來殺人。”③因此,加強微博文化建設,構建科學、健康的微博倫理生態勢在必行。本文主要是從內容層面、文化層面和政治層面透析微博傳播中的倫理問題。
一、內容層面的倫理問題
微博內容是微博傳播活動的核心要素,其主要形式就是微博文本,這少于140字的文本內容,可以以文字的形式,也可以以圖片、音頻等多媒體形式傳播。但是由于微博的公開性和匿名性等特性,使得微博內容在呈現傳播者個體精神世界的同時也延伸出一系列倫理問題,微博傳播中的負面信息、虛假信息,不斷挑戰著人們的道德良知。除此之外,微博中的大量同質化信息也嚴重影響了人們的身心健康。
綜觀微博環境,我們發現了大量的虛假信息,尤其是謠言等垃圾信息,甚至還有很多黃色信息,暴力、恐怖、迷信等丑惡現象頻頻出現。這些不良信息,嚴重污染了微博生態環境,給網民的社會生活帶來了負面影響。2010年12月6日晚,新浪微博突然傳出消息稱,當日19時07分,金庸在香港尖沙明圣瑪利亞醫院去世。此后,此消息便陷入瘋狂轉發的狀態。至晚上8點半,金庸去世的消息在微博上轉發、評論了數萬次,新浪微博上有不少認證用戶也參與了傳播,致使謠言傳播速度比電腦病毒還快。雖然半小時后就有多位名人陸續開始辟謠,但直至近午夜12時,該消息還在微博中傳遞。金庸“被去世”事件突出虛假信息對微博公信力的破壞。④
事實上,自從網絡出現后,人們的思維和生活方式就發生了很大變化,李普曼認為,現代社會人的行為已經不再是對客觀環境及其變化的反應,而成了對新聞機構揭示的某種“擬態環境”的反應。所謂“擬態環境”也就是我們所說的信息環境,它并不是現實環境的“鏡子”式的再現,而是傳播媒介通過對象征性事件或信息進行選擇和加工、重新加以結構化以后向人們提示的環境。然而,由于這種加工、選擇和結構化活動是在一般人看不見的地方進行的,所以人們通常意識不到這一點,而往往把“擬態環境”作為客觀環境本身來看待。⑤根據李普曼的“擬態環境”的觀點,人們主要是根據這些擬態環境而不是真實的環境來認識世界的,微博作為網民擬態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人類的社會認知、身心健康和行為方式等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可見,微博上的大量虛假、不良信息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
二、文化層面的倫理問題
作為一種新的傳播手段,網絡在給人類生活帶來變革的同時,也形成了一種新的文化,即網絡文化。微博文化作為網絡文化的一種,又有著與其它文化不同的新特點。微博以其迅捷、自由、公開等特點滿足了現代人的表達欲望,但是,也正是因為微博的這些新特點,使得微博文化在給人類帶來正面價值的同時,也產生了諸多負面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消費文化的標榜
微博的流行影響和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同時也改變了人們的心理空間。在當今社會,會上網、能上網已經成為一種時尚,微博、博客、QQ等都成為現代人標榜時尚的一種符號,反之,沒有這些就是OUT的標志。很多人為了追求時尚而注冊微博,一開始因為新鮮感還會更新信息,發圖片,訴說自己的喜怒哀樂,但由于工作的繁忙,時間長了,微博更新就越來越少,還有一些人甚至在注冊之后從來沒有更新過,只是將它作為一種標榜時尚的符號來占有。這種情況下,微博就只是一種標榜時尚的符號,喪失了其應發揮的社會功能。
2、嚴肅文化的缺失
“行走在熙熙攘攘的路上,街頭有街舞的狂歡;走進喧囂的商場,有促銷的歌舞表演;走進廣場,有真人雕塑,從街頭涂鴉到藝術展覽,從校園歌手到舞臺劇,用通俗唱法演繹民歌,將京腔吸納入流行歌曲,將文學經典搬上大屏幕”⑥放眼日常生活的點點滴滴,我們發現,大眾文化已在我國興起并流行起來了,為了迎合文化發展的這種趨勢,目前的部分微博文化也在營造一種享樂的文化氛圍,使得嚴肅文化逐漸消失在我們的視野里。前一階段的網絡惡搞隨著微博的傳播很快流行起來,杜甫忙了一段后,其他的名人又開始“忙得不亦樂乎”。筆者認為這些網絡惡搞現象褻瀆了中國的傳統文化,在消解嚴肅文化的同時也流露出了現代人的浮躁思想。不管是名人微博還是草根微博都充斥著無病的小煩惱小快樂,有些人為了贏得別人的關注以撫慰自己內心的寂寞,不惜“為賦新詞強說愁”,更糟糕的是,近幾年博客、微博中還出現了身體寫作,下半身寫作等等令人不堪入目的內容,所有這些都在不斷挑戰人們的道德底線。
三、政治層面的倫理問題
筆者認為,從政治層面說,微博倫理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網絡的匿名性使得微博輿論場面臨著倫理道德問題
網絡使人們之間的交流更加便利,同時也使得我國的輿論監督由傳統的輿論監督走向網絡輿論監督與傳統輿論監督并存的階段,微博互動成為一種重要的輿論監督形式。但是,由于網絡的特殊性和網民素質個體差異使得微博輿論場面臨著一系列的倫理道德問題。
網友通過微博、跟帖的熱議,使得2011年10月發生的“小悅悅事件”成為當時網絡輿論監督的熱點話題,形成了強大的輿論熱潮,但是,由于網絡輿論監督中法制監管的缺乏和網民素質的良莠不齊,出現了一些信息失真現象,這在某種程度上也顯現了網絡輿論監督的弊端和不足。在“小悅悅事件”中,網民通過微博盡情抒發自己感情的同時,各種關于該事件中18名路人的流言蜚語也在肆無忌憚的增長,有些人竟為了“出名”而冒充路人,一時間,微博輿論場儼然成了一盤不分青紅皂白的大雜燴。更有甚者,有些網民情緒激動,微博上充斥著大量的人身攻擊現象。微博的這種匿名互動因網民素質的差異而帶來了網絡輿論的負面影響,失去了輿論監督的本來意義。
2、西方媒體利用微博工具進行滲透
網絡的迅猛發展,特別是網絡集圖像、聲音、文字等于一體的特點,使其具有傳統媒體無以倫比的優勢。但是,科學技術是把雙刃劍,網絡在促進人類便利交流的同時,也成為西方國家對別國進行意識形態傳播的重要工具,因此,可以說網絡為文化帝國主義的擴張提供了一種新形式。微博也為西方媒體推行網絡滲透提供了新手段,這些都嚴重威脅到了我國的信息安全和國家安全。
利用網絡尤其是微博,對發展中國家進行意識形態滲透應該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拉薩“3·14”燒嚴重暴力犯罪事件的發生,西方某些媒體的惡劣表演,正反映了他們的不良居心。
結語
綜上所述,微博作為一種新型的互動交流工具,它不僅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同時也形成了一種新的文化形式,但是,由于網絡傳播的特殊性以及網民素質的良莠不齊,使得微博傳播面臨著嚴重的倫理危機。因此,加強微博文化建設,構建科學、健康的微博倫理生態勢在必行,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是建立健全微博監管相關法律,確保微博文化健康發展;二是提高全民素質,正確使用微博進行傳播和交流;三是政府相關部門的正確引導,加強網絡監管工作;四是加強技術監控,用先進的技術凈化網絡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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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程瑜瑜,《無限延伸的可能性——解讀〈后現代主義與大眾文化〉》[J].《外國文學研究》,2009(1)
一、消防部門應對輿情危機的現狀
總體而言,媒體和社會輿論對消防部門的評價是正面的、積極的,特別是對消防官兵滅火搶險、救助百姓的英勇和善舉,大加褒揚,關切有加。消防工作能夠取得今天的發展,與媒體的關注、宣傳密不可分。但毋庸諱言,在新聞事業空前繁榮,新聞傳媒(特別是網絡媒體)日益發展壯大,以及公民法律意識和參與媒體監督意識空前高漲的大背景下,作為社會輿論權威表達的新聞輿論監督職能空前活躍,對消防部門發生和存在問題的監督,也是不遺余力,消防負面新聞輿情日益增多成為必然。消防正屢屢成為輿論關注焦點,并不時處于輿論監督的風口浪尖上。近年來,省內外發生了因不了解消防車單車載水有限而指責消防隊滅火不拉水、因比鄰建筑影響采光而投訴消防違法審批、夜間到賓館消防演習驚擾住客等較多負面報道。有些輿情危機事件,影響僅限于一省一地,而有些則波及全國,后果較為嚴重。面對突如其來的負面新聞,目前消防部門基本上是處于“三無狀態”,即“無組織、無準備、無招數”。有的束手無策,應對無措;有的是滿不在乎,置之不理;有的是慌亂草率,應答不周;有的是情緒抵觸、對抗對立,激化輿論危機;有的是一味靜默,“拖、壓、瞞、抗”,任由負面報道滿天飛、一邊倒,完全喪失話語權,“跳進黃河也洗不清”。如此被動局面,必須深刻反思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進。
二、消防輿情危機事件多發的深層原因
1.行業受關注程度高。俗話說,水火無情,人命關天。消防部門所面對和處置的火災等災害事故,具有突發性、強刺激性等特點,且通常伴有人員傷亡,容易引起媒體和公眾的高度關注。消防部門在災害現場的一舉一動,也必然備受矚目。一旦出現出動不及時、滅火救援措施不當導致災害損失擴大等問題,均易被納入媒體和公眾視線,引起非議和批評。
2.社會性、專業性強。與其它軍種、警種不同,消防工作具有廣泛的社會性,與各行各業、千家萬戶有聯系,受輿論監督的幾率比較大。同時,消防工作相對專業性較強,各類法規、技術規范數十種,莫說媒體記者和一般公眾,即使是業內人士,如不系統學習、實踐,也難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因專業化特點與媒體、公眾認知不足所導致的誤解和批評也屢見媒體。
3.執法行為不規范。從已發生的負面輿情種類分析,公安消防部門因履行消防行政執法職能而引發的矛盾較為多見。如在履行“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三大行政許可中,程序不嚴格,審批不及時;或對火災原因調查認定缺乏科學依據和嚴謹態度;或由于消防法律體系不夠完善,消防執法自由裁量權過大;或是在辦理火災責任事故罪、失火罪中,證據不支持,程序不嚴格;或由于承諾的便民服務措施沒有兌現;或是個別單位和個別人存在的執法不嚴、不廉行為等,都很容易引發媒體輿論監督和負面報道,招致媒體披露和公眾批評。
4.宣傳觀念陳舊。長年以來,消防部門對新聞輿論,存在著片面理解的傾向,只重視媒體的正面宣傳,熱衷于經驗推介、重大典型人物樹立等,而對于媒體的輿論監督功能,對于新聞輿情是最有權威性的社會輿論,知之不多,認識不足,重視不夠。特別是對網絡等新媒體的特性、傳播規律知之甚少,一遇到問題,只知道采取簡單的刪除、封堵、規避等措施,別無良招。
三、消防輿情危機事件防范應對之策
1.正確認識和面對。一方面要充分認識到,新聞監督是社會輿論監督的重要方面,是監督行政的重要力量,代表著公民的合理訴求,對于促進行政執法部門的行為規范,對于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對于和諧社會秩序的構建,乃至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均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另一方面,責人莫如責己。要從源頭上減少輿情危機事件,關鍵是要從內部抓起,自身抓起,從執法規范化抓起,切實解決好執法、執勤、隊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在做好行政監督的同時,自覺接受輿論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