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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104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04-0003-01
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對政府干預機制的要求
理論上,市場經濟是以交易自由化為要旨,倡導供求關系以市場自動調節為準,即市場是資源配置的主要方式。雖然商品市場會出現暫時的供大于求或供不應求,但是市場利用價格等調節機制最終會達到結構均衡。政府的宏觀調控是發展市場經濟必不可少的,它制定了利于國計民生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市場經濟在社會主義社會的運用,是一個全新的嘗試,由于過去的市場經濟都是在資本主義制度下建立的,因此,這一嘗試需要摸索著前進。微觀規制的作用在這里就凸現出來。由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存在著一些不足,那么就需要針對具體市場行為主體進行調控的機制。只有具體行為主體處于良好的運行當中,才能為整個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轉打下基礎。所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更加需要宏觀調控和微觀規制的有機結合。
二、宏觀調控與微觀規制的有機結合
(一)宏觀調控的有效開展
1.作為政府用來調節市場行為的主要方式,在運用宏觀調控時要注意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結合。行政手段的特點是具有權威性和執行性,因此調控的效果很好,但是只能在短時期內使用,并且在運用時要尊重客觀經濟規律,否則就會造成市場的結構失衡。經濟手段是一種相對比較溫和的手段,尊重市場機制的成分很大,利于市場自身發展的程度較高。法律手段是三種手段中最強硬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既要滿足市場經濟“市場調節資源配置”的要求,還要維持“政府調節資源”的實際,這一手段的運用是必須的,但不是最好的。只有將三種手段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良好而高效地運行。
2.宏觀調控要“與時俱進”。面對當前中國市場全新的特點,宏觀調控要“與時俱進”。國際國內金融危機的影響,對宏觀調控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不僅要提高調控的頻率,拓寬調控的范圍,還有加大調控力度。頻率上,要提高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等宏觀調控工具的運用頻率,還有及時地優化信貸結構,為保持經濟平穩有效地增長提供良好的支持;范圍上,由于經濟危機的國際化傳導,我們要增強對出口相關政策的調整,還要加強國內產業結構的調整;力度上,大規模地增加政府支出和實施減稅,是重要的調控方法[1]。
(二)微觀規制的合理運用
1.將經濟性規制和社會性規制結合起來。經濟性規制主要是規制具體的某一行業,社會性規制從社會整體范圍上出發,面向全社會的企業和消費者。經濟性規制以保證經濟有效率地運行為目標,而社會性規制是要實現社會秩序的穩定。經濟性規制是社會性規制的基礎,做好了每一行業的企業行為約束,就利于社會整體性的規制;同時,社會性規制搞好了,為經濟性規制打下了堅實的后盾[2]。
2.進一步改善微觀規制。這里的“改善”,包括規制的范圍、力度以及方法。目前,中國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比如,以前只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規定要設立反不正當競爭的專門機構或部門,而現在有了《反壟斷法》明確規定政府必須設立反壟斷的專門組織和機構[3]。
(三)宏觀調控與微觀規制的有機結合
宏觀調控和微觀規制各有特點,一個“大處著手”,一個“小處著墨”。 中國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代表國家,整個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完善,完全依靠市場來調節資源配置,是不現實的,還需要政府的適當干預。政府的干預,要宏觀調控和微觀規制“兩手抓”,且“兩手都要硬”。一方面,因為市場是由很多具體的經濟主體組成的,對于市場的干預最重要的是要落實到對具體經濟主體的約束,即微觀規制;另一方面,微觀領域的市場規制并不能適應主體構成的市場,市場結構、就業、收支平衡等總量問題,需要宏觀調控。也就是說,宏觀調控和微觀規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個“一體”的“兩翼”,保證了“兩翼”的“完好無損”,才能使整體“翱翔”,即保證了宏觀調控和微觀規制的有機結合,才能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提供保障。
參考文獻:
[1]喻新安.當前的宏觀經濟形勢和宏觀調控的特點[J].企業活力,2009,(3).
現代市場經濟需要國家的宏觀調控。政府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國民經濟,不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而其中的經濟和行政手段,隨著越來越多的趨同于經濟規律作用的模式,這樣,法制作為剛性準繩的重要作用,就隨之凸現出來,因此,如何加強宏觀調控過程中的法制建設,通過法制建設和制度創新,促進宏觀調控突破體制性、政策,使市場經濟能夠在復雜多變的環境中保持快速健康發展,是今后面臨的一項新課題。
一、法制對經濟宏觀調控的作用和意義
市場經濟體制要求打破以往的政府為經濟活動中心、以計劃命令為主要手段的經濟模式,將市場作為經濟活動的中心,將經濟規律作為市場運營的基本準則。政府對經濟的管理,應當由直接的管理,轉變為制定經濟發展戰略計劃、確立市場運行規則、向市場主體提供引導和服務、促進市場健康發育,積極維護市場秩序等宏觀的、間接的管理方式,這樣,經濟的宏觀調控與法制建設就成為相輔相成的兩個方面,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也就是說,法制是經濟的產物;但同樣的,我們也不可以忽視法制建設帶來的巨大的反作用,法制建設對經濟宏觀調控的作用具體表現為:引導作用、促進作用、保障作用和制約作用。
(一)法制建設對政府宏觀調控的引導作用。政府的宏觀調控與其相對應的市場經濟模式一樣,有其自身的隨機性和復雜性,如何使其能夠在經濟運行過程中適時、合理并行之有效,是充分發揮法制的引導作用的重要意義所在。目前,我國法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的指引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使宏觀調控經濟過程中的各種行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過政府立法程序,將實踐中調控經濟所需的具體手段,上升為法律、政策和規范,為調控主體設定行為模式和權義界限,將其調控行為納入法制軌道。第二、調控主體通過法的規范,引導市場經濟主體在遵循市場經濟體制自身要求的同時,也遵循一套統一而普遍適用的規則,避免或抑制各經濟主體隨意發展、大量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某些經濟領域發展失控或呈現危機,使市場經濟得以健康發展。
(二)法制建設對宏觀經濟的促進作用。法制建設對宏觀調控經濟的促進作用主要表現在,通過法律的規范,為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條件,反映市場經濟規律,從而合理的確認政府職能以及隨著經濟發展的情況,政府職能相應的調整和轉變,以促使它更好地為市場經濟服務,正確理順并處理好政治關系、社會管理關系和經濟關系等,既調動了調控主體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也使市場經濟進一步按照法律所確認的原則,深入發展,穩定發展,為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掃除障礙和創造條件。
(三)法制建設對宏觀經濟的保障作用。法律以其特有的屬性——國家強制性和規范性,在保障宏觀調控經濟順利發展的過程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這種保障具體表現在,通過法律的強制性和規范性,確認和維護宏觀調控主體的權利模式和行為模式,引導調控主體的活動,預防、打擊、制裁經濟活動中各種違法、違規行為,保障并創造良好的政治環境和經濟秩序,平等地對待和處理好各種經濟糾紛,保障各方主體的合法利益和權利得到實現。建立和維護必要的法律秩序、法律環境,為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等各個領域和環節提供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行為標準和規范,為制裁和處理市場經濟運行中產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準則,從而為市場經濟運行提供秩序保障和環境保障。
(四)法制建設對宏觀經濟的制約作用。通過法律的規范,在引導、促進和保障市場經濟的同時,也制約宏觀調控過程中的強制性、盲目性和任意性等消極因素和市場經濟的自發性、波動性等傾向,這種制約作用是法律本身的功能,也是改革開放、特別是宏觀調控經濟對法律的需求。
二、宏觀調控與法制建設相結合,是我市建立與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由之路
我市經濟的持續、穩定、協調增長,有賴于科學合理且完備的法律制度體系加以保障.因為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宏觀調控本身不是靈丹妙藥,不能一勞永逸的解決市場經濟過程中存在的所有問題,而法制的本身可以合理的補充宏觀調控經濟上的不足,為宏觀調控提供正確的引導和有效的保障,因此,宏觀調控與法的功能緊密結合,是更好的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明顯提升經濟效益的有效手段。
(一)法制建設與宏觀調控相結合的現實性。第一,法制建設對市場經濟的特殊功能只有在宏觀調控中才能充分、有效地發揮。因為宏觀調控是指政府對經濟的間接管理,是指政府對市場經濟的服務、引導和必要的干預,而法律則是實現間接管理、必要干預的最佳手段。第二,法具有普遍性、規范性、客觀性和強制性的屬性,它能有效地滿足宏觀調控的需要。因為宏觀調控的對象是總需求與總供給,是市場與市場之間的關系,是產業結構與公平分配的關系。而這些關系只有通過法才能調整、適應,引導和保障。
(二)宏觀調控與法制結合的重要意義。傳統的單純依靠行政命令,把法律手段僅僅作為宏觀調控手段之一的觀念已經逐漸遠離經濟發展的舞臺,法制的作用越來越從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凸現出來,因此,樹立法制建設是宏觀調控的依據、準則和保障的正確思想,全面認識宏觀調控與法制建設的內在聯系也就因此具有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如何合理的將法制建設與宏觀調控有機的結合起來。第一,充分認識到法制建設對宏觀經濟的重要作用,要改變過去那種把三種手段,即行政手段、經濟手段與法律手段并重的觀念,因為經濟手段與行政手段既要法律來確認、規定,也要法律來調整與保障,還要法律來解決使用經濟手段與行政手段時所出現的矛盾、糾紛和具體問題。第二,我市的宏觀調控既要借鑒外省市的經驗與教訓,更要從我市實際出發,并賦予它新的含義,即市政府經濟管理部門通過對我市基本經濟總量的調節,控制、組織市場經濟的運行,引導經濟的發展
三、我市存在的問題
(一)宏觀調控管理體制沒有完全理順,法制建設未得到足夠的重視。法制工作的領域不寬,沒有滲透到社會、經濟事務的決策和管理中去,法治政府的理念有待深入人心,“管理就是權力,管理就是審批”的觀念轉變還不到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行政干預經濟活動的現象依然存在,在行政管理中,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責任權力、權利義務不對等,甚至違法設置行政管理權或被管理者的義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市場發育和經濟發展。
(二)服務型政府建設尚未到位。政務公開不全面,法定應公開的信息尚未完全公示,行政決策、行政決定及其程序和依據沒有公開;電子政務的發展滯后,有的網頁內容單薄、更新緩慢、功能單一; 行政許可事項及相關管理事項的集中辦理、聯審會辦實現難度較大;應當統一在政務大廳受理、回復的事項存在“兩頭受理”、“兩頭回復”的現象;不依法、不按程序履行職責,行政管理工作制度不健全、不落實等現象依然存在,行政服務效能有待提高。
(三)宏觀調控職能與經濟發展有脫節,法制工作受功利因素干擾。由于權力本位、利益本位的驅動,加之機構設置不盡合理、職能交叉,以及法制工作的機制不夠健全等客觀因素,在宏觀調控經濟過程中,權力掣肘,公共權力部門化、部門利益“法制”化等現象時常出現。
(四)對宏觀調控行為的監督不完善。宏觀調控主體內部監督制約制度尚未嚴格貫徹執行到位,而已開展的監督范圍偏重在行政處罰,對行政許可、收費等執法的監督相對薄弱,部門法制機構監督工作難以開展,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手段,監督的效能未能充分、有效地發揮。
四、解決上述問題的幾點建議
(一)積極理順宏觀調控行政管理體制。根據市場經濟的要求,轉變政府職能,理順各種宏觀調控關系,克服職責交叉、相互掣肘、以權壓法、以言代法的現象,在各項工作中牢固樹立依法辦事的法治觀念,堅持以人為本、以法為準、依法行政。將各種宏觀調控方式和手段聚集起來,發揮綜合效能;深化管理體制改革,培育、發展各類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將政府經濟職能還給市場主體,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功能,除法律法規明確必須由行政機關實施的以外,逐步將資質認定審查、行業信息披露等行業管理職能轉移給行業組織,發揮其行業管理與行業自律的作用。
(二)建設服務型政府。第一,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事項外,凡是依法應當公開的政務信息,以及其他可以公開的行政決策、決定、政策等政務信息,都要通過能夠為社會廣為知曉的方式和渠道向社會公眾公示,對于公眾依法有權查詢的政務信息,要創造便利、快捷的查詢辦法、渠道或條件。第二,完善決策機制。一是按照市政府要求規范決策程序,制訂和完善決策程序和部門內部決策程序規定,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第三,加速管理轉型。注重保護和合理利用各類資源,優化改善投資環境,積極探索和運用行政指導、行政規劃、動態管理等多種間接管理、市場化手段,積極進行制度創新和管理創新,推行事后監管為主的行政管理方式,促進宏觀調控經濟的協調發展。
(三)運用法律手段重新定義政府的宏觀調控職能。市場經濟體制要求打破以政府為中心、以計劃命令為手段的經濟模式,將市場作為經濟活動的中心,將經濟規律作為市場運營的準則。由此,政府對經濟的管理,必須由直接的微觀管理,轉變為制定戰略計劃、確立市場規則、向市場主體提供服務、促進市場發育,維護市場秩序的以宏觀、間接管理為主的宏觀調控管理。也就是要求政府職能從傳統的計劃、審批許可、命令向規劃、政策、運用經濟杠桿、指導、協調、服務轉變。這樣,我們就應該通過立法、制定規范等方式,逐步規范政府權力,調整政府與市場主體的關系,廢除那些與市場經濟不相適應的舊職能,另塑造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政府新職能,這是形成自由、競爭、公平的市場機制的重要條件。
關鍵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經濟法
中圖分類號:DF06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1009(2015)21-0090-02
一、前言
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對現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來說,經濟法是國家宏觀調控市場經濟的重要手段,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法律是最能有效滿足宏觀調控需要的,認為離開法律宏觀調控必然失靈,也規定“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可見經濟法對國家宏觀調控職能的發揮,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立都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發展的初級階段,在市場經濟發展中已經形成了獨具特色的經濟形勢,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迅速,國民經濟總量穩步攀升,在世界整體經濟中的地位不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改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也在不斷完善,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取得了積極的效果,政府這雙有形的大手和市場經濟體質自身這雙無形的大手之間相互合作的默契程度也在不斷加深。然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依然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單憑過去幾十年的發展經驗和國外的教訓并不能滿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健康發展的需要,出現了許多明顯的問題和漏洞,現代市場上出現的不公平競爭行為不斷增多,很多人冒著觸犯法律的風險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鉆經濟法的空子完成自身對利益的追求等等,這些現象都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造成了惡劣影響,急需政府發揮宏觀調控職能,彌補市場經濟自身調控過程中出現的缺陷,而經濟法則是國家發揮宏觀調控功能的重要工具,是實現宏觀調控最具權威,最有效的手段,通過發揮其普遍性、強制性、規范性的特點,最有效的滿足宏觀調控的需要,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全面性、規范性和長期性。
二、經濟法及其一般作用分析
(一)保障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實現政府職能的發揮
宏觀調控是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穩步發展的重要工具,我國經濟體制建設尚不完善,單純依靠市場經濟自身的調節功能并不能夠保障經濟的平穩運行,因此,政府的宏觀調控職能成為經濟發展的重要調節工具。經濟法是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經濟法涉及到了經濟發展的方方面面,這對于政府改善市場惡意競爭,懲罰市場上的違法行為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成為政府職能有效發揮的內在推動力量。
(二)制定市場活動規則,維護市場健康運行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規范運行需要一系列完整的規則,市場經濟各個主體在不破壞這些規則的情況下完成各項經濟活動。經濟法則是將這些已有的規則以法律的形式體現出來,將社會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法律化,并依照法律規定制定更詳細的市場行為法律規范準則,對社會主體的各種權利義務關系進行規范,保證市場主體的規范化,幫助維護市場的良好運行秩序,從而建立良好的經濟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
(三)規范政府的宏觀調控行為
政府作為宏觀調控的重要操縱者,其決策正確與否直接影響到社會整體經濟形勢的能否向著合理有序的方向發展。經濟法在約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主體的同時也對政府的經濟行為進行約束,保證政府各職能部門不會濫用權力做出危害經濟發展的事情;其次,對政府的宏觀調控范圍和程度進行限制,防止由于政府過干預導致市場經濟向著與預期相反的方向發展,規范政府的宏觀調控行為。
(四)維護經濟秩序,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維持健康、良好的經濟秩序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基礎,是實現國民經濟現代化的重要保障。改革開放幾十年來,我國的經濟秩序經歷了不同的階段,但總體是呈現穩步發展的態勢的,整體趨于穩定。經濟法的重要作用是在快速發展的現代經濟社會下,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整體的經濟秩序不被打亂,經濟發展格局不被打破,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三、經濟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地位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市場經濟的重要工具
經濟法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中的秩序,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市場經濟與國家宏觀調控共同管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維護市場經濟發展的持續性和穩定性,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等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共識,政府干預市場經濟的發展也成為社會發展的必然。經濟法是是政府干預經濟而設置的法律規范,是調整以社會公共行為為根本特征,發生在經濟管理機關和經濟組織、公民個人之間的經濟管理關系和法律規范的總和,其調整對象具有社會整體的特征,這句話很有力的說明了經濟法在國家干預市場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其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其自身調節功能的加強會對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產生諸多的有力影響,但是市場經濟體制自身也是存在很多缺陷的,若不利用經濟法強加干預,反而會削弱市場經濟自身對經濟的調節作用,取得相反的效果。
(二)經濟法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大方向不動搖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還不成熟,與資本主義社會的市場經濟發展無論在時間和成熟程度上還有很大的差距,要想堅定不移的實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穩定社會主義經濟下的各方面的思想非常有必要。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一直有過另外一種聲音在質疑這個經濟發展方向的科學性和正確性,然而事實是在政府宏觀調控和市場經濟體制共同作用之下,我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已經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生產力不斷發展、經濟繁榮,文化也得到很大的發展,人名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但是越是處于順境中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越應該居安思危,發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的種種缺陷和漏洞,找出解決這些缺陷的辦法。經濟法則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用來保持社會主義方向不動搖的重要手段,它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方方面面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下來,明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整個社會發展的大方向和整體方針,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采用法律的途經予以解決。
(三)引導、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經濟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提出的,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產生了重要影響的法律體系,對引導、推薦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市場經濟體制發揮著巨大的作用。首先,它有利于引導社會主義經濟體制中法律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社會的發展離不開法律,經濟的發展也同樣離不開經濟法,經濟法的建立和完善對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它不僅肯定了現代社會主義社會取得的成就,也以法律的形式保護了社會主義社會中艱難生存下來的諸多事物,將這些事物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逐漸形成經濟發展改革的方向,逐漸引導者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整體的發展和完善,有利于實現經濟發展和改革的雙重目的。
四、市場經濟與經濟法的宏觀調控干預
(一)經濟法干預市場經濟的程度與經濟發展的關系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自身對市場有著良好的調節作用,而經濟法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一部分,與市場經濟一起推動者經濟的穩步向前發展。經濟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離不開經濟法的協調干預,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經濟法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干預程度應該松弛有度,既不能干預的太深,影響市場經濟規律的發展,也不能干預的太淺不能發揮經濟法應有的職能,也就不能解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二)如何更好地利用經濟法干預市場經濟
面對經濟法干預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身的協調功能,經濟學家們提出了不用的觀點,但是總結出來就是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來確定經濟法干預程度的多少,例如對于生產力發展水平高的國家經濟法干預的程度就比較少,市場與政府之間也只是稅收等關系,反而在生產力水平不高的國家,經濟法干預則應該多一些,依靠法律的權威來震懾住整體的經濟社會的發展,以此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有利運行。
五、總結
經濟法的主要調節對象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一系列公共性的事物,它的出現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經濟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在引導、推進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上做出了重要貢獻,已經成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然而,更加值得注意的是現代社會利用經濟法宏觀調控的程度應該依照社會發展的水平條件來確定,這樣才能保障經濟法的作用能夠得到有效發揮,也保障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能夠在有序的社會環境中穩定運行。
參考文獻:
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而是實行宏觀調控的現代市場經濟。在房地長市場的運作過程中政府的培育和引導功能至關重要,政府通過各種宏觀調控手段不斷地調控著房地產市場的走向繁榮和穩定。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就是國家采用行政、法律等手段從宏觀上對房地產市場進行調節,以保證其供需平衡,保證房地產市場穩定的運作。在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節過程中,法律手段是不可或缺的,這要求宏觀調控要體現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做到有法可依。研究經濟法視野下的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問題,對加強當前我國宏觀調控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力度,從而從根本上遏制房價上漲速度過快有著重要意義。
一、從經濟法視角看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應具備的特征
(一)整體性
整體性,體現在房地產市場調控目標以及調控對象上。社會整體利益應該具有以下幾個特征:第一,受益主體的非特定性;第二,公共利益的設定不應出于個別主體的商業目的,但是公共利益的設定并不排斥整個社會的商業目的,也不排斥旨在促進公共利益的次級群體利益;第三,公共利益的確定及實現應通過法定的正當程序來實現,并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經濟法基本原則要求宏觀調控要著眼于社會經濟的宏觀結構和總體運行,目標涉及社會經濟增長、經濟穩定、結構協調等宏觀指標和各類經濟總量,影響對象的范圍是社會經濟全局。觀調控往往是指向未來的,具有超前性,宏觀經濟形式是變幻莫測的。經濟法中的宏觀調控法是介于一般性與特殊性、原則性與靈活性、自治性與強制性之間的法律。因此,經濟法要比一般的法律更抽象、更一般,只有這樣才能涵蓋整個宏觀經濟全局,如果規定得太具體就會導致因小失大,不能進行宏觀調控。
(二)間接性
間接性,指宏觀調控主要通過計劃、稅收、以及各項經濟政策等手段,間接引導市場主體行為的特性,主要體現在調控方法及手段上。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具備很強的政策性,政策是宏觀調控的靈魂。宏觀調控政策對宏觀調控法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無視宏觀調控政策就不可能進行宏觀調控。經濟法是宏觀政策的法律化,為貫徹和落實宏觀政策提供了一套法律程式,有利于依法貫徹落實宏觀調控政策,宏觀調控政策為制定經濟法的具體條款進行有效嘗試,國家主要操作直接影響有關經濟總量的經濟杠桿,影響和帶動社會眾多經濟主體的經濟活動。
二、從經濟法的角度看我國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中的問題
(一)未真正以經濟法為原則理解宏觀調控的意義
提到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人們總是將房地產宏觀調控和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政府調節混為一談。健康的房地產市場實現的應該是均衡價格,并且自然形成消費市場從高到低的梯度分布。如果要分析宏觀調控法調整房地產市場的目標、手段以及評價宏觀調控法調整房地產市場的不足問題,則必須準確界定宏觀調控法的理論前提。房地產市場的外部效益并不能通過市場機制來實現,市場機制在公共價值的實現上是失靈的。價值規律對市場的調節屬于事后調節,從價格形成、信息反饋到產品生產有一定的時間差。房地產利潤暴增誘發的房地產市場亂象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并可能最終影響到國民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如果說這種區分在社會層面沒有被重視可以理解的話,那么在法學研究中忽視這種區分則是不可接受的。
(二)宏觀調控法律體系不完善,與房地產市場相關的經濟法研究有待加強
近年來,我國房地產市場持續升溫,房地產市場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其在維護社會公平方面無能為力。房價不斷上漲,超出了大多數有購房需求的老百姓的承受能力,長此以往,將不利于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健康、持續和穩定的發展。國家對房地產市場進行調控大都以下發文件、通知等形式進行,立法層級較低,缺乏完整的法律框架和結構。大部分文件無法自上而下順利執行,無法起到積極良好的執行效果。因此,完善我國房地產市場調控體制就要完善其法律規范體系。土地的自然壟斷性特征決定了房地產的壟斷性特征,它體現為房地產市場的非同質性。當前,法學界對房地產市場法律調整的研究忽視了市場秩序規制法、市場監管法、國有經濟參與法對房地產市場的法律調整。經濟法其他組成部分對房地產市場的法律調整尚未受到重視。
(三)宏觀調控的主體權力義務范圍不明確、調控主體之間關系不明確
在房地產市場主體各自追求利潤最大化和市場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很容易造成房地產市場經濟法律關系混亂,以至于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主體之間關系部明確。當前我國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宏觀調控,常常未明確主體權力的義務范圍。由于宏觀調控的主體之間關系不明確,房地產市場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嚴重損害了市場機制的活力。經濟法主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經濟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組織管理性流轉和協作法律關系中依法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房地產市場主體享有法律賦予的財產權、經營權、經濟請求權等權利,作為經濟法主體,房地產市場主體要促進公共經濟利益的公平與公正。房地產市場主體需要掌握較多的知識和信息,才能成為理性的市場參與者,才能作出其最優決策。因此,需要國家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價格法、廣告法等來調節房地產市場供需平衡,維護合理的競爭結構,實現良性的競爭模式和經營秩序。房地產市場有較高的門檻,具有高交易成本特征。對于調控主體來說,要建立相互監督的機制,要明確每一級執行主體的權力義務,要保證信息公開,保證每一個調控主體和執行主體都能掌握相對應的信息。
三、經濟法視野下實現我國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路徑
(一)規制政府行為,在房地產宏觀調控中體現經濟法價值
我國經濟體制是由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轉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也就是說是從全面的國家干預走向市場的,政府不但養成了直接參與微觀經濟活動的慣性。經濟法所表達利益的全局性與總括性的保護,但個人利益、公共利益與國家利益之家是緊密相連。干預經濟對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來說,往往有著干預經濟的本能和慣性。政府本身難以為市場失靈定出一些具體的標準或界限,使干預行為處于不確定狀態。阻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的主要矛盾是政府干預過多,國家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其權利不能由經濟法律關系主體靠合意去克服,要通過經濟法的變動去克服。經濟法追求的是社會公平,這并不與效率優先相矛盾。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基于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要對政府干預經濟的權利和義務、范圍、手段、時效等做出具體的規定,防止政府權力濫用。強調市場主體自由競爭,由市場機制進行資源的配置。服務型政府的建設與國民經濟的發展息息相關,也是經濟法所倡導的法治理念。
(二)建立房地產宏觀調控立法體系,規范市場主體
運用以法律手段建立規范化的房地產業運行環境,是促進我國房地產業持續增長、實現房地產市場穩定運行的有效途徑。經濟法視野下宏觀調控是國家職能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經濟法的立法既要重視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方面的基礎性作用,又要注意發揮政府在維護良好市場秩序的作用,以適應新的歷史條件下經濟法的調控要求。國家對于經濟生活的及時調控需要在法與經濟之間建立新的參量經濟政策。具有強制性法律手段主要是通過規范房地產市場主體行為,并且在協調各方利益的基礎上,引導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干預房地產市場的力度與程度會影響市場主體的積極性,這是政府介入房地產市場的適當性和合法性問題。中間層主體對市場主體的規制權來源于市場主體的共同約定,中間層主體對市場主體的規制難以達到應有效果。當法律手段被當作宏觀調控的基本手段時,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市場經濟,要求我們建立并完善一種可操作性強的房地產宏觀調控立法體系。盡管目前我國的經濟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在立法中的部門利益,但政府部門在立法過程中對法律的形成仍有實質影響。
(三)規范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手段,實現科學調控
摘 要 在建設和發展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必須建立起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理論。我國政府宏觀調控職能的行使對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宏觀調控的具體內容如目標、范圍以及方式手段上進行準確定位,以促進宏觀調控職能的完善。
關鍵詞 宏觀調控 政府職能
宏觀調控內容和手段的反復變化既反映了經濟環境的客觀變化的需求,但更深層次上這種經濟環境本身也是在宏觀調控的片面價值取向下形成的。我國宏觀調控政策價值取向始終是人民群眾的利益,經濟的發展既是目的,也是手段。目的是促進人民物質文化需求得滿足。西方國家的宏觀調控在形式上可以借鑒,但更高層次上價值理念的不同,決定了整個經濟建設的道路也將是大相徑庭的。我們決不是在重復別國走過的路而做到避免他國發展中出現的問題;而是在走中國自己的建設道路,同時避免可能會在前進中出現問題。為此,必須理清我國自己的宏觀調控理論體系,明確宏觀調控的內容和手段,探索中國特色的宏觀調控體制和制度。
一、我國政府宏觀調控的具體內容
我國現在將宏觀調控目標定位在:經濟增長、物價穩定、充分就業和國際收支平衡。這意味著我國宏觀調控目標體系的定位,向著與現代市場經濟統一目標的規范階段轉變。
(一)經濟增長穩健
經濟增長是增加就業、保證財政收入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物質基礎。西方發達國家多把經濟增長率達到4%左右作為經濟增長的理想目標。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生產潛力大,人口多且增長率高,為盡快縮短與發達國家的差距,理想的經濟增長率應更高一些。保持經濟較好、較快的增長是我國現階段經濟建設的主要任務,這樣才能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提高我國的綜合國力。
(二)可持續的、科學的發展
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經濟增長單指產出GDP的增加,而發展則不僅包括產出增加,而且主要強調的是社會全面進步。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五個統籌",強調"全面、協調、可持續",正是對"發展"概念的科學詮釋。宏觀調控中,在宏觀層面引導經濟主體的行為,實現科學發展觀。對于資源的開發利用,不同產業的投資規模,要善于利用政策引導,維持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三)就業充分、充滿活力
穩定是改革與發展的前提。我保證就業本身就應該是經濟健康發展和我們宏觀調控的目標。一則,我國人口基數大,城鄉閑置人數多;二則,保障充分的就業,維持人們的正常生活,積極的行使勞動權利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公民的正當權利,我國政府在宏觀調控中要把此項任務作為一項重要的目標。
(四)社會穩定、和諧
政府應該建立起社會穩定的物質基礎、法制保障,經得起經濟波動的影響。宏觀調控職能將社會保障事業納入調控范圍,促進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在財政收支、發展規劃、產業調整、利率和稅率的選擇都應達到維護社會穩定和諧的目標。
二、宏觀調控行使手段和方式定位
(一)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的關系
宏觀調控職能行使手段主要是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行政手段屬于直接干預方式,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屬于間接方式。但是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嚴格意義上講不是一個層次上的劃分方法。
1.法律手段
宏觀調控是一項高度技術性,又因其宏觀的理論高度,又具有了一定的政治性成分。因而作為通常的經驗積累的法律是不能對宏觀調控進行有效的調節的但是法律同時可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引導社會的發展。產業、財政、金融等政策法律化去貫徹實施,這樣的法律手段也能保持市場運行的統一和連續,避免宏觀調控政策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被地方政府和部門、行業故意扭曲,使得宏觀調控效果大打折扣。
2.經濟手段
經濟手段是間接手段,卻是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益導向機制的使用。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是主要的經濟手段,這種間接的手段調節市場運行,不直接干預微觀市場主體的行為,使得宏觀調控和微觀自由不至于直接發生沖突,適合經濟主體自由發展的需要。通過間接的經濟手段能夠平穩的、緩和地將經濟形勢調節至正常范圍以內,避免了經濟上的大起大落。經濟杠桿和經濟參數的使用反映了一個國家市場的成熟程度。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的五次宏觀調控實踐中,經濟杠桿使用不斷熟練。以后隨著市場的成熟和企業家的成長要善于使用經濟參數這種間接的調控手段,使經濟平穩且自然的發展。
3.必要的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是我國傳統的經濟管理手段,在市場經濟中這種手段對于市場秩序的維護仍然是不可或缺的,尤其在經濟危機到來時,或者重大的社會事件中,強制性的行政手段不可少。這種手段的使用是極其有限的,在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時,應十分注意依法行政,并與經濟手段密切配合。但是在宏觀調控中,行政手段不應該用來干涉企業的經營自由權。行政手段能迅速收到調控效果。
(二)宏觀調控政策手段
在法治國家里,政策從屬于法律,但是政策也有一定的獨立性。法律具有穩定性特征,政策具有靈活性特征;法律和政策的價值取向上也不相同,法律首要的價值目標在于追求社會公正和保護公民權利,而政策主要追求效率,著眼于解決實際問題。因而宏觀調控中,面對尚未形成的經濟波動現象,采用靈活的政策手段予以引導能夠收到比較好的結果。這種政策手段的提法與上面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的提法在邏輯上也有交叉重疊,如產業政策、就業指導、投資資訊等方式,不具有強制力,公民和企業有采納與否的自決權利。因而這種手段相對于以上三種也有一定的獨立性,作為上述三種手段的補充,起到宏觀調控輔助手段的作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