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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滁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執法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管理工作。
瑯琊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該區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受瑯琊區人民政府和市執法局雙重領導,負責本轄區責任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確定)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滁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城東工業園區、瑯琊山風景區范圍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由市執法局負責。
第四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和分工,依照本辦法,行使行政處罰權,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后,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再行使已由市執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市、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活動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依據《安徽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安徽省行政執法督查辦法》和《安徽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依據《安徽省重大行政處罰備案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第七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執法人員定期交流輪崗制度,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第八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行使以下職權(具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條款見附件):
(一)行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二)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三)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下列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1.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
2.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排放的油煙對環境造成污染的;
3.不按規定貯存、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
4.未按規定隨意堆放、傾倒工業固體廢物的;
5.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處置建筑垃圾的;運輸過程中泄漏、遺撒固體廢物的。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流動無照商販(市場內除外)的行政處罰權。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八)履行省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第九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的執法程序。
第十條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時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和理由。
執法人員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當事人有其他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一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發現違法行為,應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有繼續狀態的,應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對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暫扣的,可以依法暫扣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執法人員對依法暫扣的工具和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妥善保管,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因暫扣行為違法而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需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單位調查取證的,相關部門或單位應當積極予以配合,及時提供必要的證據或者材料;對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第十四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時,發現當事人需補辦有關手續的,應責令當事人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補辦手續,并及時通知該部門。
第十五條同一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且都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可適用其中最重的條款給予行政處罰,不得合并或者重復罰款。
第十六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不包括鑒定、聽證期間。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送達當事人的同時,將處罰決定書抄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處罰決定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將意見反饋給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八條在執法過程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發現超出職責范圍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并提供必要的證據或者材料。
第十九條市執法局對下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有權進行監督,發現對違法行為應查處而沒有查處的應當責令其進行查處或者直接查處。發現下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確有不當的,應當責令其改正或者直接糾正,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市執法局在必要時,可以指揮和調動下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集中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組織聽證,或者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聽證。
第二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對市執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對瑯琊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向該區人民政府或者市執法局提出。
第二十二條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公民發現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違法行為的,有權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舉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按照管轄權限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預算,由財政全額撥款,不得以收經費、罰沒收入作為經費來源;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按規定全額上繳國庫。
第二十五條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應當秉公執法。有、、等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施行前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內容如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七條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各縣、市人民政府成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可以參照本辦法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第一條為進一步做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加強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行政執法局)與相關職能部門之間的工作協作,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行政執法局是我縣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工作的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局應按照省、市政府批復精神,開展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相關職能部門是指住建、園林、規劃、環保、公安、工商等被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部門。
第二章聯席會議制度
第四條縣政府建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具體負責研究解決下列問題:
(一)通報近期全縣城市管理行政處罰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二)解決近期行政執法局與相關職能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與管理工作中需要協調的問題;
(三)安排近期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重點區域和問題;
(四)有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中的其他問題。
第五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聯席會議參加人員為行政執法局、相關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以及其他臨時需要配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六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聯席會議原則上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具體由主管行政執法局的縣領導負責組織實施;遇有特殊情況,經批準后可隨時組織召開。
第三章審批、處罰抄告制度
第七條行政執法局與相關職能部門應設立專門聯絡員,負責處理協調部門之間有關具體事宜。
第八條行政執法局與相關職能部門應建立網絡信息平臺,通過政府辦公自動化系統相互檢索各自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相關的信息資料。
第九條相關職能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核發許可證件后,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告知行政執法局;行政執法局也應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兩個工作日內告知相關職能部門。
重大行政處罰、重大行政許可項目應當隨時相互通報。
第十條行政執法局、相關職能部門在執法檢查過程中或者在受理的舉報投訴中發現違法案件屬于相關職能部門、行政執法局管轄范圍的,應在兩個工作日內相互進行告知或移送。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局應在兩個工作日內書面提請相關職能部門(發證機關)處理:
(一)應對當事人的違反行為記錄備案,作為進入相關市場領域和資質年審的重要依據的;
(二)行政處罰決定內容有責令當事人補辦有關手續的;
(三)當事人損壞設施需要賠償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協作配合制度
第十二條縣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中隊應按下列規定配合行政執法局開展工作:
(一)參與行政執法局組織的重大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活動,維持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活動的治安秩序;
(二)及時制止和處理妨礙行政執法工作的行為;
(三)每月定期向行政執法局通報工作情況,溝通解決行政執法協作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三條行政執法局因工作需要了解有關事項、查詢相關資料的,相關職能部門應予支持和配合,并無償提供。
行政執法局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需對相關證據進行技術鑒定、檢測的,應送有關法定鑒定機構或檢測機構鑒定、檢測,相關部門和法定鑒定、檢測機構應予配合。
第十四條相關職能部門對本系統上級機關下發或召開的有關行政執法的文件內容、會議精神,應在收到文件或者參會人員返回單位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向行政執法局進行傳達。
第十五條行政執法局應配合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行業整頓,及時查處行政違法行為,依法履行職責,并配合做好迎接檢查、驗收等工作。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和水平,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
前款所稱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是指市和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依法相對集中行使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城市管理領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及相關的行政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權的行為。
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
市和區、縣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面積、人口數量、管理需求等狀況,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城管執法人員)和執法裝備,并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縣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并接受市城管執法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區、縣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在街道派駐城管執法機構,以區、縣城管執法部門的名義,具體負責本區域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協調城管執法機構在轄區內開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其所屬城管執法機構以鄉、鎮人民政府名義,具體承擔本轄區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并接受區、縣城管執法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在特定區域派駐城管執法機構,以市或區、縣城管執法部門的名義,具體負責本區域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條 建設、交通、綠化市容、水務、環保、工商、房屋管理、規劃國土資源、公安、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執法與教育、疏導、服務相結合,文明執法、規范執法,注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七條 本市應當加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完善執法制度和監督機制,促進執法水平的提高。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和互聯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市民自覺遵守城市管理規定的意識,營造社會共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的氛圍。
第九條 城管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協助城管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不斷改進和完善執法方式和方法。
第十條 對在實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或者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權限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實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范圍包括:
(一)依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二)依據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反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鎮范圍內的公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管理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三)依據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除綠化建設外的違反綠化管理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四)依據水務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傾倒工業、農業、建筑等廢棄物及生活垃圾、糞便;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容器;以及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等違反河道管理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五)依據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道路運輸、堆場作業、露天倉庫等產生揚塵,污染環境;單位未按照規定對裸露土地進行綠化或者鋪裝;任意傾倒或者在裝載、運輸過程中散落工業廢渣或者其他固體廢物;違反安裝空調器、冷卻設施的有關規定,影響環境和他人生活;未經批準或者未按批準要求從事夜間建筑施工,造成噪聲污染;露天焚燒秸稈、枯枝落葉等產生煙塵的物質,以及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垃圾、皮革等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或強烈異味氣體的物質等不需要經過儀器測試即可判定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六)依據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占用道路無照經營或者非法散發、張貼印刷品廣告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七)依據建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八)依據城鄉規劃和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對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違法行為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破壞房屋外貌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九)本市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規定由城管執法部門實施的其他行政處罰。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規定實施行政執法的具體事項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本市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可以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范圍進行調整。
除前款規定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范圍。
第十三條 已由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及相關的行政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再行使;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監督職責,應當依法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 區、縣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違法行為的查處。
管轄區域相鄰的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對行政轄區接壤地區流動性違法行為的查處,可以約定共同管轄。共同管轄區域內發生的違法行為,由首先發現的城管執法部門查處。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五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對區、縣城管執法部門未予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責令其查處,也可以直接查處。
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對鄉、鎮城管執法機構未予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責令其查處,也可以直接查處。
市城管執法部門可以對社會影響重大的違法行為直接進行查處;必要時,也可以組織相關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共同進行查處。
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在開展重大執法行動時,可以對街道、鄉、鎮城管執法機構進行調動指揮。
第三章 執法規范
第十六條 城管執法人員實行全市統一招錄制度,公開考試、嚴格考察、擇優錄取。城管執法人員經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的統一培訓并考試合格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方可取得行政執法證件。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城管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應當著統一識別服裝,佩帶統一標志標識,做到儀容嚴整、舉止端莊、語言文明、行為規范。
城管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兩人以上共同進行。
第十七條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城管執法巡查機制,并可以利用城市網格化管理系統,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為。
本市舉辦重大活動時,市城管執法部門可以組織區、縣城管執法部門進行集中巡查。
第十八條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后果,采取不同的行政執法方式。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查處違法行為時,對情節較輕或者危害后果能夠及時消除的,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外,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先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告誡、引導,并責令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城管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進入發生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并制作檢查筆錄;
(二)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
(三)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并制作詢問筆錄;
(四)查閱、調取、復印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文件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城管執法人員、當事人、證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不在現場的,應當由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無見證人的,城管執法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第二十條 城管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
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查處違法行為時,可以依法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實施扣押措施,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實施扣押措施后,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對于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行為或者不再需要扣押的,應當解除扣押,返還物品。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查處違法行為時,對違法事實清楚的,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物品,予以沒收。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對依法沒收的非法物品,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外,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應當依照規定上繳國庫。
第二十二條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妥善保管扣押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損毀,屬非法物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被扣押的物品易腐爛、變質的,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通知當事人在二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可以在登記后拍賣、變賣;無法拍賣、變賣的,可以在留存證據后銷毀。
解除扣押后,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通知當事人及時認領。當事人逾期不認領或者當事人難以查明的,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認領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無人認領的,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拍賣、變賣等方式妥善處置,拍賣、變賣所得款項應當依照規定上繳國庫。
第二十三條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對當事人棄留現場的物品,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要求聽證以及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時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納,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對符合聽證條件的,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五條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采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法律文書。采用公告送達的,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其政府網站和公告欄進行。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其網址和公告欄地址。
第二十六條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法行為舉報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全市統一的舉報電話及其他聯系方式。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收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核查,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將核查情況告知舉報人;對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應當向舉報人說明情況,并在三個工作日內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章 執法協作
第二十七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管理職責,與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協作,采取疏導措施,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八條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在執法活動中發現應當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執法活動中發現應當由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處理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處理。移送案件涉及的非法物品等相關物品應當一并移送。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移送的案件和相關物品,并應當在作出處理決定后,及時通報移送部門。
第二十九條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查處違法行為需要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詢有關資料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配合。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查處違法行為時,需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認定違法行為和非法物品的,應當出具協助通知書。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協助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出具書面意見;如情況復雜需要延期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說明理由并明確答復期限。
第三十條 在城市管理中開展重大專項執法行動時,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需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協助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需要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協助的,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協助。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與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配合機制。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保障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活動,對阻礙城管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使用暴力、威脅等方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區、縣公安機關應當確定專門力量、明確工作職責、完善聯勤聯動機制,在信息共享、聯合執法和案件移送等方面配合本區域內城管執法機構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第三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與執法信息共享機制,促進信息交流和資源共享。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實施行政處罰的情況和發現的問題通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管理建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有關的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信息及時通報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保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有效開展。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不斷加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科學技術的研發投入,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手段在調查取證、檢查檢測等方面的普及運用。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對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應當責令其改正并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五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執法培訓、崗位交流、督察考核、責任追究和評議考核等制度。
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執法隊伍規范化、制度化的建設和管理。評議考核不合格的城管執法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市城管執法部門對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發生的情節嚴重、社會影響較大的違法違紀行為,可以向區、縣人民政府提出查處建議。
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對鄉、鎮城管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發生的情節嚴重、社會影響較大的違法違紀行為,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查處建議。
第三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有違法執法行為的,可以向其提出書面建議。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收到書面建議后,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予以糾正并告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城管執法職責范圍、執法依據、執法程序以及監督電話等事項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城管執法人員有違法執法行為或者行政不作為的,可以向城管執法人員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檢舉、控告。接到檢舉、控告的部門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及時核實處理,并及時反饋處理意見。
第三十八條 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單位的行政執法情況組織社會評議;有關部門對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情況組織社會評議的,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予以配合。評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區、縣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街道、鄉、鎮城管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組織評議,并將評議結果報告區、縣人民政府,作為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績效考核的依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執法,情節嚴重的;
(三)擅自變更已經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四)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執法的;
(五)故意損壞或者擅自銷毀當事人財物的;
(六)截留、私分罰款或者扣押的財物的,以及使用扣押的財物的;
(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
(八)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拒不履行執法協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xx年7月15日起施行。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的職責1、貫徹實施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6、負責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一、基本情況
20*年以來,六縣(市)城管局、執法局在各地黨委、政府的關心支持下,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堅持依法行政,全面提高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水平,各項工作取得了顯著進展。
(一)完善制度建設,健全行政執法制度體系。完備、規范的制度體系是確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有序開展的重要前提。隨著20*年底*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掛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在我市全面推開。全市城管系統建立健全了城管行政執法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做到總體工作有要求、行政執法有規范、監督考核有依據。如通州市城管局進一步制定、完善了《通州市行政處罰時限流程圖》《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定案制度》等,出臺了《通州市戶外廣告管理查處程序規定》等內部管理制度。如東縣城管局根據職能的劃轉制定了《如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執法公示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行政執法責任制暫行規定》,同時制定城管執法大隊《行政執法案件主辦制度》、《城管執法大隊職權分解制度》等一系列制度,這些規范性文件的頒布實施,使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制度體系得到進一步健全、完善,確保了各項工作的順利完成。
(二)細化執法程序,規范行政執法行為。20*年,各地在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程序等方面積極探索創新,強化證據意識、程序意識,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提高了行政執法水平。如*縣城管執法局對集中后的行政處罰權進行梳理,明確具體處罰標準,對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條件、運用范圍、裁決幅度、實施種類等予以合理的細化和分解,以法律依據適用簡表的形式,制成手冊下發至每一名執法人員。啟東市城管局強化了辦案時效管理制度,專門出臺了《啟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執法案件辦理暫行規定》,對案件辦理流程中的各個時間段作了明確的要求,局法制科不定期地對大隊執法案件進行檢查,重點檢查案件的辦理時效,對不符合時效規定的案件一一落實到人,并按局年度考核規定進行處理。
(三)加強法制監督,明確相關責任追究。20*年,各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認真貫徹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建立健全評議考核、責任追究機制,強化內外監督,規范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海門市城管執法局參照省法制辦的文書格式,增設了行政處罰陳述申辯、聽證情況處理審批環節。對被處罰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先由辦案人員進行核實,并作出書面的核實情況及相應的意見,再由法制部門提出意見后上報,提起處罰決定的重新討論,確保被處罰人陳述申辯的理由得到充分的核實,保護了被處罰人的合法權益。如皋市城管執法局加強處罰案件的監督檢查,把好法制審核監督關,加強對執法人員依法辦案、規范執法等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和糾正問題。通過把好法律適用、執法程序、證據采集等幾個關口,做到每辦一件案、每作出一宗行政處罰決定都能夠經得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檢驗。
(四)尋求部門支持,創造有利執法環境。各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堅持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執法理念,努力構建和諧的執法環境,同時尋求相關部門的支持,確保行政處罰執行到位。*縣城管執法局20*年以來申請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案件268起,共收繳人民幣近25萬元,拆除違法建筑物90多處,建筑面積3400多平方米,城管行政處罰的到位率和威信度大幅度提升。海門市城管局針對機動車亂停放行為的查處過程中,矛盾、對抗比較多,執法的社會影響效果不佳的情況,主動與海門公安交警部門進行協調商量,利用公安交警的網上資源,將違停車輛的信息輸入交警網進行處理,既避免了執法的現場糾紛、節約了行政執法成本,又確保了管理、處罰的效果。
(五)規范行政許可,依法行政的意識不斷增強。20*年,各地城市管理局普遍比較重視行政許可的實施工作,注重完善配套制度,從公示、受理、審查、決定等各個環節規范許可行為,在簡化內部審批環節、提供便民服務、提高許可效率等方面做了積極的探索,行政許可案卷的制作水平不斷提高。
一、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基本情況和主要特點
一年來,區zf及職能部門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城市管理為重點”的城區工作方針,圍繞構筑“兩高”、“兩區”的戰略目標,認真貫徹執行《*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積極探索行政執法運行模式和保障機制,依法行政,文明執法,重視隊伍建設,有力地提高了全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水平,執法成效初步凸現。去年年末,*市對五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綜合考評,我區獲總分第一
(一)城市管理“*模式”實現新拓展。
區委、區zf積極探索建立新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運行模式及保障機制,在建立公安城管執法保障警隊的基礎上成立了法院城管聯絡室,構筑了“城管執法、公安護法、法院司法”綜合執法的新體制,有效解決了對抗執法、妨礙公務和執行難的問題。
區城管局等職能部門還不斷創新城管執法案審運作機制,制定了《*區城管執法集中案審(暫行)辦法》,建立起分散查案、專職辦案、集中審案的運作程序,實行查案、辦案、審案“三分離”,確保辦案質量。在全市創立了銀行在區城管執法局設立罰沒款專繳窗口的制度,嚴格執行罰繳分離的規定,既規范了程序,又方便了當事人,得到市里肯定
(二)城管執法隊伍建設取得新進展。
一年來,區zf城市管理職能部門以建設一支素質高、業務精、效率高、作風正的行政執法隊伍為目標,抓學習,嚴制度,強管理,多管齊下,取得明顯實效。先后制訂完善了37項規章制度和18項崗位職責,逐步建立起一套系統、科學、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抓崗位培訓、組織技能競賽、開展理論研討,隊員的業務水平和案件處理能力明顯提高;并完善激勵考核辦法,激發隊員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城管精神得到發揚,執法隊伍的凝聚力和戰斗力不斷增強,直屬*隊(天一中隊)作為全市唯一的省級城管執法文明中隊受到表彰并樹為標兵
(三)市容秩序管理取得新突破。
為提高市容秩序日常管理水平,區zf制定《*區市容秩序管理考核細則及評分標準》,實施了新的市容管理考評辦法。*年較好地完成了***9等馬路市場(攤群)和鐵路沿線、水廠水源地、8888街10余萬平方米的違章建筑物的拆除工作。重點整治了街、街、街等區域,開展了聲勢浩大的城市“牛皮癬”和無證設攤、占道經營等違章現象的專項整治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為穩步提高臨街車輛停放管理水平,組建三車管理公司,實現車輛停放秩序、安全防盜、扶貧幫困三重效應有機結合,全區80條三類以上列管道路管理車輛被盜率下降50%以上。群眾關注的菜市場、物業管理住宅小區環境衛生面貌明顯改觀,除“四害”長效工作機制初步建立,愛國衛生和創衛工作不斷深入,城市市容市貌的整體形象有了一定的改善
二、城管執法工作的主要問題和困難
(一)執法依據不夠充分。
城管執法的法律法規建設相對滯后,已出臺的地方性法規內容過于原則化,缺乏可操作性
(二)執法環境不夠理想。
由于城管執法對象大多是“弱勢群體”,加上部分群眾對執法行為不理解、不支持,因此,圍攻起哄、暴力抗法等現象時有發生
(三)執法部門職責界定不夠明確,城市執法未形成合力,運轉不夠暢通。
例如城管執法局根據市zf101號令,工商、規劃、環保、交警等部門應將部分行政執法權移交給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但經過一年多的運行,由于行政處罰權在移交過程中缺少必要、規范的操作程序,使審批、管理、執法三者脫節,各部門之間還沒有真正形成共識,在執法過程中,時有出現行動不夠統一,處罰不夠到位等現象,以致影響了城管執法工作綜合效能的發揮。
(四)城市管理和城市執法的思想觀念還未能適應現代化城區管理的要求,區內市容秩序和環境衛生面貌與“城市管理看*”、“兩區兩高”的目標有一定的差距,城市管理和城市執法長效機制尚未真正形成,城管部門隊伍素質和執法能力有待于進一步提高
(五)執法保障有待于進一步加強。
隨著城管執法職能的拓展和執法成本的不斷增加,執法力量配置明顯不足,經費保障存在缺口
三、幾點建議
(一)要進一步加大《*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的宣傳力度,注重實效,力戒形式,圍繞宣教對象,設計有效載體、運用各種形式、調動多方力量,不斷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識、大局意識,使市民自覺執行“十不規范”,積極支持城管行政執法,共同營造城管執法的良好氛圍,為城管工作的發展提供積極的社會支撐
(二)要進一步整合力量,明確職責,理順關系。
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以提高行政執法效能為目的,合理調整zf有關部門的職責與權限,進一步明確劃分有關部門之間的職能分工,以保證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順利實施,促進和保障我區城管執法工作高效、有序地運轉
(三)要進一步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著力完善、積極推進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運行模式及長效機制的建設,不斷提高行政執法的效能。
要進一步加強調查研究,根據工作中面臨的新形勢,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與時俱進,不斷探索應對措施,不斷創新解決辦法。求真務實,切實解決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
(四)堅持以人為本,內強素質,外樹形象,全面實施素質建設工程,不斷提高執法隊伍整體的思想業務水平。
一是嚴把入口關,打牢行政執法隊伍的素質基礎;二是加強思想教育,打牢行政執法隊伍的思想基礎;三是強化業務培訓,打牢行政執法隊伍的業務基礎;四是完善制度建設,打牢行政執法隊伍的規范基礎;五是堅持“準軍事化”管理,打牢行政執法隊伍的作風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