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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末癥結在哪里?我以為,雖然中國的經濟改革已過26年,宏觀調控的概念自1985年的“巴山輪”會議上提出至今也近20年,但是我們還未完全認清宏觀經濟與微觀經濟的分別,進而還未有效地區分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與市場監管這兩種非常不同的職能。
去年5月,當代最重要的宏觀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羅伯特盧卡斯來訪中國,正值政府的各項宏觀調控措施出臺。他在北京的一個學術會議上對此作了一句話的評論:中國出臺了這么多措施,沒有一項是宏觀政策,全部都是微觀政策。此言一針見血。
在現代經濟學中,宏觀經濟指的是總量,如政府的總支出和總收入、貨幣的總供給、GDP的增長率、勞動就業率和失業率,以及影響整體市場的價格參數如利率、匯率等等。不僅僅企業屬于微觀范疇,而且某一行業(比如汽車、房地產)、單個市場(比如鋼材、電)都屬于微觀范疇。這一概念上的區分直接引出政府在市場經濟中職能的分野:宏觀調控指的是政府有關財政、貨幣、匯率等調整總量的政策;而市場監管指的是政府對企業、行業或單個市場的規制。當盧卡斯聽到政府旨在對原材料、房地產、銀行貸款方向等的限制措施后,由此評論自然不足為奇。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政府實施宏觀調控和市場監管的手段是不同的。市場監管,比如對銀行的監管、對食品安全的監管、對電信業的監管、對土地的監管等等,涉及某個企業,某個行業,某個市場這樣的微觀層面,因此經濟的、行政的和法律的這三種手段都是適用的。而宏觀調控則不同。
不少人認為改善宏觀調控就是少用行政手段,多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我覺得這種提法不妥。首先,宏觀調控是不能用法律手段的。雖然我一直主張建立以法治為基礎的市場經濟,但那是在微觀層面。事實上,我不知道有哪個市場經濟中的政府是用法律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其次,經濟手段與行政手段之分并未觸及問題的本質。宏觀調控政策當然是由政府的行政部門制定和執行的,在這個意義上它是行政手段。但是政府應該是對宏觀經濟總量做調節(價格的或是數量的),而不是對微觀經濟活動做干預。
目前,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是對投資項目的控制。在市場經濟中,單個項目投資是微觀問題,是企業、銀行的事。投資項目審批既不屬于宏觀調控,也不屬于市場監管,它不是政府的事。政府的宏觀調控應該管的是投資總量,手段是財政、貨幣政策。在計劃體制中,政府直接管投資項目的審批。既然管了上項目,就也要管下項目;既然讓地方政府管了上項目,就也要迫使它下項目。通過控制投資項目來實現宏觀調控,造成“自我辯解”的惡性循環。如果宏觀調控不再通過對投資項目審批的控制來實現,我們的市場經濟體制就走向成熟了。
宏觀調控中常聽到的一句話是不能“一刀切”。這話似是而非。首先,宏觀調控是政府對經濟總量的調節,對總量當然是“一刀切”的,無論是在數量上(財政收支、貨幣供給),還是在價格上(利率、匯率),都是如此。其次,市場經濟的精髓就是同一商品(比如同等風險的貸款)的價格(比如利率)要一律,因為它反映的是同一稀缺資源在全社會內的機會成本。根據這一“一刀切”的價格,企業和銀行自己作出不是“一刀切”的數量決定――上不上項目,貸不貸款。這是使資源達到有效配置的機制。如果由政府去決定不“一刀切”的數量,雖然立即見效,但是不可能有效率。
宏觀與微觀不分、宏觀調控與市場監管不分來源于計劃經濟。在計劃經濟下,政府對經濟無所不管。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政府職能必須做相應轉變。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政府的宏觀調控職能與市場監管職能通常由不同的政府部門實施,前者通常是財政部和中央銀行,后者則是其他部門。政府職能轉變歸根到底是政府治理結構改革的問題。政府治理不僅僅涉及到政府與企業的關系,也涉及到政府內部的組織結構。
關鍵詞:宏觀調控;經濟關系;應用分析
一、宏觀調控的概念及內容
(一)宏觀調控的概念
宏觀調控最早是由經濟學家約翰?梅納德?凱恩斯提出,其是國家采取各類手段來對國民經濟發展進行調節及控制,使得社會再生產能夠協調發展的條件,其是社會主義國家經濟管理中的關鍵職能。
國家在采取宏觀調控時,一般是通過政策、法律及計劃等手段,來對經濟發展狀態進行干預與調節,從而使得國民經濟能夠持良好事態發展。在市場經濟當中,商品及服務的供求關系,是受到價格等市場機制所影響的,經濟增長時,會可能帶來通貨膨脹,隨之而來的便是經濟停滯與倒退,這種周期性的波動,對對社會資源及社會生產力都造成嚴重損害。而宏觀調控采取人為調節的方式,來對經濟運作進行干涉,從而使得國民經濟可以適度增長,使產業結合能夠合理調整,物價水平持續穩定,進而保持經濟的穩定發展。
(二)宏觀調控的內容
宏觀調控在應用時,一是國家采取各類經濟政策與措施,通過對經濟及社會方案等政策的制定,來對產業布局進行規劃與挑戰,對總量平衡進行控制,對貨幣及財政政策加以制定,對積累及消費間的關系進行調節,從而實現供求平衡,防止通貨膨脹的出現,對市場經濟制度做到完善。二是采取價格、稅收等經濟經濟手段,來對國民收入實現分配與再分配,從而對社會再生產的各環節進行調控。三是通過對各項經濟計劃的編制,使資源配置發揮出有效作用,彌補市場資源配置依靠市場情況下的不足。
二、宏觀調控在經濟管理中的具體手段
(一)經濟調控
經濟調控是宏觀調控的三大手段之一,作為國家調控行為,其可以依據財政與貨幣政策,來對經濟管理實施把控,并可以將控制手段細化到工資、稅收及信貸等各方面,并對貨幣有著直接的調控,是國家經濟管理中出現經濟問題的最直接調控手段。例如,市場上所流行的一種商品,其在國家經濟管理中,有一定問題出現時,國家便會采取經濟調控的手段,來對該類商品實施價格調控。正如受到自然災害影響,農作物收成不高,難以對人們要求進行滿足,這時,便會產生供求關系不平衡現象,從而造成農作物價格上升,長期以外,給人們的消費能力帶來調整,這時,國家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便會采取經濟調控,或是對物價進行調節,或是對人們工資進行調節,從而使得我國經濟狀況得到有效控制。
(二)行政調控
行政調控是宏觀調控中的一項強制性手段,行政機關在經濟管中,下達相關條例及規定時,低下的各層行政單位及部門,都需要無條件的對最高宏觀調控命令加以執行。但是,行政調控手段在應用時,也會手段社會主義路線的影響,因此不能長時限的采用。比如,春節時期大面積強降雪的發生,給人們的日常出行及貨物流通造成嚴重阻礙,這時,一些商販,為了獲得巨大利潤,便會將其囤積的日用商品及食物價格抬高。這時,國家便會采取行政調控的手段,來對物價進行合理規劃,避免這種經濟紊亂現象的出現。但是這種調控,只是針對一段時間內出現問題而解決的,其是一種強制性且效率較高的宏觀調控手段,不可持續操作,所受到的局限性也較為嚴重。
(三)法律調控
法律調控能夠對公民及國家財產及經濟進行合法的管理,其主要是通過經濟司法及經濟立法兩個部門來進行執行,司法部門主要是對經濟行為作出審理及檢查,立法部門主要是針對市場經濟中出現的問題,來做到對相關法律及法規的制定,從而使得市場經濟主體能夠處于合法及規范的法律框架當中,這樣,一旦有企業或者個人對法律調控框架相違背時,便會受到法律對其的嚴格制裁。
三、宏觀調控手段在經濟管理中的應用分析
(一)對通貨膨脹率加以控制
糧食作為國民經濟的發展一大支柱,長期以來,我國糧食價格都遠低于國際市場上的糧食價格,從而給農民生產積極性造成嚴重打擊,農民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作為我國人口比例中的最大群體,農民不僅可以通過自身勞動來提升我國經濟經濟增長,其還能在經濟地位提升之后,做到對我國經濟內需的拉動,使我國經濟發展再登新臺階。針對這一現狀,國家便可以通過宏觀調控,來做到對干預政策的強制性制定。例如,通過宏觀調控,來對農民手中農作物價格進行抬高,對農作物種植所需物資價格進行降低,從而使得農民在生產過程中的積極性得到提升,使我國農業發展進入一個新的浪潮。通過該種方法,不僅使得農民得到實惠,才能夠對我國內需發展起到帶動作用。
(二)對國民就業問題加以控制
國家在對國民最低物質生活保障進行滿足的前提下,還要確保每一個有勞動能力的國民,都能夠有事可做,擁有其自身的事業。國民只有有了自己的工作,才能夠對家庭及自身內部需求負擔的承受,從而減輕國家實施的低保政策壓力及負擔,進而在一定程度上,環節國家相對壓力的經濟難度。因此,國有企業在面臨倒閉及裁員情況時,國家必須要采取宏觀調控中的行政手段或者是經濟手段,來對國民利益進行保護,或是幫助下崗人員再就業。“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宏觀調控在應用時,不可避免的會遇到企業及單位倒閉及裁員現象的存在,然而唯一使我國經濟不受到人員流動或是無業可施而帶來的經濟困擾的方法,就只有國家對人員再就業進行相對的宏觀調控措施實施保護策略。比如,對于下崗人員,國家可以根據市場經濟的發展狀況及方向,來對下崗人員進行專門的技術培訓,對其業務技能及素養進行提升,從而使得下崗人員能夠跟得上國家經濟發展的前進步伐,盡可能的避免國家因大批人員下崗而造成的經濟困擾問題的出現。
(三)對國民收入加以控制
國家除了要保證國民有飯吃、有工作做,還需要對國民從事工作的收入情況進行調控。對于收入來說,其是每一個公民通過自身努力及勞動情況下所獲得的對應回報,通常這一回報都是通過薪酬待遇來進行體現出來的。然而,薪酬待遇是否合理?只有國家根據當前社會的經濟狀況及物價購買狀況來進行衡量。若是物價比較高,國民收入偏低,便會造成國民沒有能力去消費與購買,也就是說,國民沒有能力去將自己的勞動所得資金去通過貨幣的交換而獲得生活必備的物品。若是國家一直處于這種生活狀況下,其直接結果便是國家無法做到對經濟發展戰略的實施,因此,只有只有物價和國民收入成正比時,才能使收支達到平衡,社會得以穩定,才能讓國民在穩定生活中帶動內需,使國家經濟持續健康地發展。
(四)對企業生存及成長率加以控制
企業是能夠為國家來負擔所有國民生存的港灣之一,因此,國家在經濟管理中,只有對企業采取有效的宏觀調控,才能夠使得企業的生存及成長率得到提升,做到對人民生存需求的滿足,在對其進行調控時,采取經濟、法律及行政調控這三種方法,都能夠對國家經濟管理采取有效及有力的保護。
總結:
國家經濟的發展,是每個公民持續努力與奮斗的結果,更是社會主義國家宏觀調控手段在經濟管理中有效應用的結果。公民的衣食住行各個方面,只有國家采取有效的宏觀調控,才能夠使其運行狀況及質量得到大為改善,在使我國經濟管理能夠得到穩定運行及發展的前提下,使得我國經濟能夠做到可持續與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 盧鋒. “十一五”時期宏觀調控手段更加多樣化[J]. 中國財政. 2011(01)
關鍵字:信賴保護;宏觀調控權;制度
1 信賴保護的含義和宏觀調控中信賴保護的意義
(一)信賴保護的含義
信賴保護是社會秩序得以建立基石,也是社會穩定得以維系的紐帶。在這個紛繁復雜的社會之中,無論是平等主體之間、抑或是不平等主體之間都存在著一定的信賴,因此,在法律上,信賴(利益)保護的適用空間十分廣闊,它不僅僅是構建私法體系的重要理論支撐,也是構筑公法體系不可或缺的一大原則。
1.私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
信賴(利益)保護問題最初是作為私法問題被提出的,它主要根源于對交易安全保護的必要性。民法層面上,通過保證信賴目的的實現從而保護交易安全并提高交易效率。時至今日,信賴利益保護的私法研究已臻完善,并被各國立法或司法所確認。私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是統攝對信賴進行保護的所有法律制度的一個原則,它的基本內涵可以表述為:如果行為人在交易中對他人的身份、資格、行為、證書等種種形式的表象(信賴基礎)表現出信賴,并依據這一信賴進行了相應的投資(信賴處分)并造成其法律地位的改變(損害),法律就應當對這種信賴進行保護,以保護交易安全。
2.公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
公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與私法上的不同,它的基本內涵可以簡要概述為: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就不得隨意更改,因為特殊原因必須更改的,要給予對行政行為合理信賴而安排生活或者處置其財產的行政相對人一定的行政補償。該原則最初起源于二戰后的德國,主要是為了解決行政行為能否自由撤銷的問題.行為機關作為擁有強大公權力的強勢主體,其行為的隨意撤銷會給公民的權利帶來巨大的影響,如果任由其自由撤銷,對公民權利的威脅不言而喻。由此,在權利覺醒與權力限制的大背景下,信賴保護原則慢慢的被更多的國家納入立法,成為一項行政法原則。
2 基于信賴保護的宏觀調控權控制的方法
對宏觀調控權進行控制,需賦予受控主體信賴保護權,構建信賴利益保護追責機制。可以探尋按照時間順序從三個方面對信賴利益進行保護,即事前控制、事中保護、事后救濟。
㈠事前控制
事前指向的時間段為政府意圖改變原先業已的宏觀調控政策或信息之前。通過多重方式預防宏觀調控權的相機抉擇性,加強宏觀調控的可置信性。
1.保障宏觀調控的真實性。
政府對其的宏觀調控政策或措施必須依照規定的程序謹慎地作出,并保證其真實性、確定性、執行性。可以通過建立專家討論組等方式,在作出調控行動之前充分論證調控措施的科學性、有效性、可執行性,以此來加強宏觀調控措施的真實確定性,降低其變動概率。在論證后對于不按實際情況、不能實際解決經濟問題、缺乏真實性可執行性的調控措施,應當果斷棄之,轉而研究真正有效的調控措施進行調控。
2、合理期間保護
宏觀調控政策或措施時而面臨靈活多變的相機抉擇境地,從而使受控主體基于對原有調控政策的信賴無所適從,因此在一個調控政策出臺時,應當有合理期間對基于此信賴的受控主體進行保護。即調控主體應當在調控政策措施中明示或默示出一定合理的政策實行期間,于此期間內,政府不得變動相關宏觀調控政策,此期間內的受控主體信賴利益得到絕對的保護。
㈡事中保護
事中指向的時間段為調控主體變更調控政策措施之后對受控主體的延續保護。貨幣政策及財政政策等宏觀調控手段具有顯著的相機抉擇性,調控政策朝令夕改為經濟調控必須,因此在調控政策、措施更改之后,應當對受控主體進行先前調控政策的延續性保護,可采過渡期保護理念。
在宏觀政策變動之后,鑒于經濟法上的特殊性,受控主體往往不能立刻改變其依先前的調控政策所做出的經濟行為,而是需要一段時間調整自己的經濟計劃,改變原先已作出的經濟行為。因此,在調控政策發生變更的情況下,為了切實保護調控受體的信賴利益,較為可行的辦法,應當是設置一定的過度措施――即在變更后的法律法規中,承認舊法中的某些條款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繼續適用;或僅對舊法中的某些條款予以微小調整,于一定期間屆滿后,再轉而采用新法的相關規定[1]。
㈢事后救濟
在宏觀調控權的頻繁變動無法得到預防,同時宏觀調控行為變動后也無法保障受控主體的信賴利益權,致使受控主體因此遭受損失時,應當考慮對其進行事后救濟。所謂事后,指向時間段為調控措施變更后,無法進行事中保護致使受控主體仍舊受到損害時,即窮盡事前控制與事中保護后受控主體仍舊遭受利益損失,應當對其進行事后的救濟。
1.存續保護
存續保護又稱為完全的信賴保護,是指適用信賴保護原則,穩定人民所信任的法的狀態,維持原來的信賴基礎[2]。即在某些特定的情景下,對于某些受控主體基于舊宏觀調控政策或措施所獲得的利益在實踐中允許其繼續存在或者說其繼續存在不影響他人和社會的利益時,應當允許此受控主體繼續保持原有的法律狀態。
2.財產保護
財產保護是指在調控主體變更調控政策或措施后,受控主體遭受損失,而存續保護對此無法進行適用時,則應當對其進行財產上的信賴利益補償。通過財產保護,能夠增加宏觀調控政策失信的經濟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增強政策穩定性,提高政策執行效率。而對于補償的標準以及程序,應當進行一定探討和設定。
3 結語
宏觀調控作為國民經濟平穩運行的政府干預手段,調控目的能否達到取決于受控主體對調控信息的信任程度,當宏觀調控相機抉擇、朝令夕改,受控主體在進行權衡利弊時,變動頻繁的條款政策無法得到受控主體的信任,其當然地選擇不遵從宏觀調控信號,致使宏觀調控目的無法實現,社會經濟效率大大降低。由此,對宏觀調控權的控制須予以重視。通過建立一條信賴保護的法律制度新路徑可以看到,其在充分發揮宏觀調控靈活性的同時對宏觀調控權予以一定控制,提供了因此信賴而受損的保障救濟機制,是全方位控制宏觀調控權、實現社會公平并促進調控目的實現的新型宏觀調控法制構建進路,以期為國家宏觀調控提供制度借鑒。國家法制化進程非一蹴而就,需要一點一滴的改進,而對宏觀調控權的控制和完善,從信賴保護構建開始。
參考文獻
[1]稅收調控中信賴保護的方法.朱一飛.
[2]論行政法上信賴保護的實現.唐匯西.
一、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沒有市場,只有政府與企業的關系
我們過去認為社會主義就是國有化,計劃經濟是社會主義制度的基本特征,所以長期執行計劃經濟。在計劃經濟時代,政府和人民這兩個主體錯位了,是把國家作為創造財富的主體,把老百姓即納稅人的錢集中起來,然后通過財政投入到各行各業,認為這就是搞社會主義,認為國有的比重越高就越是社會主義。人民和企業是被動的,是“你要,我就干”,是國家制訂計劃,大家來執行。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經濟部門直接管理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單純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計劃來管理經濟,企業失去了自和活力,不是商品生產、價格規律和市場在起作用,結果宏觀經濟決策沒搞好,微觀經濟活動又管得死,使企業缺乏競爭力和應變能力,使社會主義經濟失去了活力,嚴重束縛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1978年以前我們也搞過改革,但是沒有找對方向,沒有對計劃經濟進行改革。計劃經濟一個基本特征就是“統”,通過中央部門來搞集中統一的經濟,結果是一統就死。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后,就開始在計劃經濟的基礎上逐步實行市場調節,所以我們十二大提出了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為什么提計劃經濟為主,因為當時認為計劃經濟作為基本經濟支柱必須要堅持,不能動搖。到了十四屆三中全會覺得沒有商品經濟不行了,就提出了“有計劃的商品經濟”。但是還是有爭論,有的說,有計劃的商品經濟主要是強調“有計劃”,不是指商品經濟,應該加強國家配置資源的作用。到了十三大提出來,“國家調控市場,市場引導企業,計劃和市場是內在統一的”,又進了一步。但是90年代初又回潮了,有些人開始批判市場化改革的方向,認為不是搞社會主義,是資本主義的。最后小平同志到,講到計劃和市場不是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是方法和手段,社會主義也應當可以搞市場經濟。于是黨的十四大就明確提出來,我們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經過了這么多年才明確改革的方向,這是不容易的,所以我們不能動搖。
二、在改革探索中逐步認識市場和政府的作用
從現實來講,實踐證明我們搞市場化改革的方向是完全正確的。為什么今天中國有那么大變化,30年來,我們的經濟社會發展取得了輝煌的成就。這些變化就是改革開放帶來的,就是市場化改革帶來的,是讓市場發揮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帶來的。
但在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我們也逐步認識到了市場不是萬能的,要將市場經濟與政府監管有機結合。市場也有失靈的時候,也有失靈的地方。我們搞市場經濟必須要加強政府的監管,沒有一個嚴格的政府監管,不可能是一個完善的市場經濟。市場經濟跟政府監管必須是有機統一的。必要的政府干預是應該的。但是不能說主要是政府干預,不能主要靠行政的辦法調節經濟,配置資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概念是我們黨從十四大、十五大、一直到十六屆三中全會,經過反復的爭論才確定的。十四大的時候提出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是在社會主義國家宏觀調控下發揮市場的基礎性作用”;到十五大是“在國家宏觀調控下發揮市場的基礎性作用”,“社會主義”四個字去掉了;到十六屆三中全會時表述為“更加充分地發揮市場的基礎性作用”。為什么有這個變化?就說明一方面宏觀調控很重要,但是不是一個前提條件,不是任何時候、任何情況都要宏觀調控。有的認為計劃手段就是宏觀調控,但我認為宏觀調控主要還是要用經濟的手段、法律的手段。政府的干預、政府的作用必須發揮,但是不能夠干預微觀經濟的東西。有人說市場化過了頭了,因此要加強政府的行政管控。我們的要素市場到位了嗎?我們的行政壟斷行業打破了嗎?還沒有,還需要加強市場化的改革。現在我們總體上說不是市場化過了頭,而是市場化還不足的問題。所以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市場化改革的方向。
三、政府職能的缺位、錯位、越位
近些年來,盡管在走向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政府職能已經發生了重要轉變,但這種轉變還僅僅是初步的,甚至在有些方面是滯后的。政府在不同程度上充當了市場中一個重要的競爭主體的角色。目前經濟生活中出現的無序競爭乃至惡性競爭現象,其背后或多或少有著政府競爭的影子。政府過多介入市場的微觀層面,就難以站在全局的宏觀上實行全面統籌,就難免會削弱其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職能,甚至導致某些管理職能的扭曲。
在改革與發展中出現的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是市場不足?還是市場失靈呢?我認為,主要還是市場不足,改革不到位。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沒有擺正。主要表現在:一是“越位”。政府管了不少本來應由市場或企業管的事情,本來應該當“裁判員”的,它去當了“運動員”。二是“缺位”。政府本來應當有服務功能,搞好公共服務,提供公共產品。服務是沒有什么權,也沒有什么利的,所以往往不愿意干。它愿意干審批,因為有權也有利。三是“錯位”。擴大就業渠道,創造就業機會,理應是政府的職責,但有的政府部門卻分片包干企業,直接管理企業的下崗分流,至于投資主體錯位的現象也不少。
出路是什么?出路就是“讓位”。市場和企業能做而且政府不容易做好的事,政府應該讓位于市場。總之,要牢固樹立人民是創造財富的主人,政府是創造環境的主體的理念,樹立群眾的主體地位,樹立“凡是法律不禁止,大家都可以干”的理念。有了這樣的理念,政府就容易轉變職能,百姓就會有更大更多的創新空間。雖然部分審批還有必要,但大量的審批應撤除,讓市場去調整,讓群眾去創業。而政府必須依法行政,不能有隨意性,要成為有限政府、服務型政府。
四、如何正確理解宏觀調控
第一,如何理解宏觀調控。我感覺到有三點值得我們研究:一種說法,“目前進行的宏觀調控,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第X次調控”,把宏觀調控作為一種運動,好像除了這幾次以外其他時間就沒有什么宏觀調控了;另一種看法,認為宏觀調控就是砍項目,就是剎車;還有一種,把宏觀調控跟改革對立起來的,好像要宏觀調控就不要搞改革。我覺得以上三種都是對宏觀調控的一種誤解。首先,宏觀調控是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內容,我們要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要完善宏觀調控體系,經濟運行中出現的深層次矛盾必須通過改革來解決,因此不應該把它和改革對立起來。應該通過宏觀調控來深化改革,來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是一調控就不要改革了。其次,宏觀調控是一項經常性的任務,要不斷進行的,不能把它作為一種突擊運動,以行政手段為主的運動是不能解決經濟運行中的矛盾的。再次,宏觀調控不能搞一刀切,經濟運行中有投資過熱的領域,也有不熱的領域,因此要根據不同的情況,該抑制的就抑制,該發展的就發展,該緊的地方緊,該松的地方松,不搞急剎車,不搞一刀切,宏觀調控的目的是促進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
第二,要從源頭上來改善政府宏觀調控的水平。源頭上就是我們原來講的對市場經濟的含義,應當與時俱進,原來的提法就是“市場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的作用”。這樣,把國家宏觀調控作為一個前提條件,好像配置資源的主體是政府而不是市場;好像資源配置是在政府作用下發揮市場的作用,而不是資源在市場配置的基礎上發揮政府的作用。因此,必須從源頭上完善宏觀調控。
第三,宏觀調控要更多地運用間接調控,盡可能少用行政手段。政府如何改革宏觀調控方式、提高宏觀調控的有效性,是當前和今后必須解決的重大問題。一是隨著改革的深化,我國經濟的市場化程度已經較高,傳統的行政方式進行調控所起的作用不會很大。二是長期以來由于計劃經濟體制所產生的主要是總需求膨脹的傾向,現在已經讓位給由于市場經濟體制所產生的供給過剩傾向。這就是說宏觀調控的背景和基礎發生了變化。因此,調控方式必應發生變化。三是依靠行政審批制度和管制來加強宏觀調控,容易造成權錢交易,容易抬高企業的準入門檻,造成某些行業的人為壟斷,提高某些行業的利潤。管制越嚴,利潤越高,地方的積極性就越高。四是行政手段容易加大改革和發展成本。因此,要盡量少用行政手段。
五、如何正確發揮政府的作用
第一,政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堅持科學發展觀。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發展不限于經濟范疇,提高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普遍實現社會公正、制度文明與社會進步相適應,都應成為發展的重要內涵。因此,政府職能轉變不僅是貫徹科學發展觀的制度前提,而且必然要求進一步調整政府與市場、政府與公民、政府與社會的關系。
要進一步調整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就必須明確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必須認識到,經濟發展的主體力量在市場,企業和老百姓才是創造財富的主體,政府應該是創造環境的主體。政府的職能要轉到為市場主體服務、創造良好的環境上來,主要通過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激發社會成員創造財富的積極性,增強經濟發展的內在動力。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才能真正貫徹科學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
堅持科學發展觀,還要求正確處理好集中與分散決策的關系。改革開放以來,傳統體制高度集中的弊端雖然被認識,但集中體制“能辦大事”的認識誤區依然影響深遠。而科學決策和執行存在多種約束條件,如信息對稱與否、利益取向是否“一致”、決策目標是多重還是“單一”的、長期決策還是短期決策等等,不解決約束條件問題,很可能大事辦不成,負面影響不小。市場經濟客觀上要求分散決策,政府存在很強的“集中偏好”,就難于根據走向市場經濟的實際進程切實轉變職能,反而會把不適當的決策“強加”給市場,甚至代替市場選擇。這顯然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第二,要充分認識轉軌時期政府主導型經濟的特殊性。政府與市場必須分野,但與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政府相比,轉軌國家的政府依然具有一些特殊的發展職能,政府對經濟的干預因此是不可避免的。對一個轉型中的經濟體來說,更需要論證的是:政府的哪些干預是現階段必須但長遠是要“退出”的,哪些干預無論現階段還是長遠都要“退出”,哪些干預現階段很“弱”而長遠是需要加強的,哪些干預是現階段和長遠都是必須的。只有回答了這些問題,才能真正解釋和處理好轉軌經濟中政府和市場的關系。
【關鍵詞】行政合同;民商合同;經濟行政合同
一、對行政合同的界定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體為了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實現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與行政相對人經過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行政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行政主體,當事人之間法律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平等的;民事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當事人之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合同是實現私權利主體的個體利益,通過民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是市場經濟主體的自發行為。行政合同目的對于行政主體而言是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實現行政管理的特定目標;對于行政相對人而言,一方面是配合行政主體履行職責,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實現個體利益。行政合同出現是政府職能轉變的必然結果,是從“夜警”國家到行政國家的產物。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征求行政相對人意見體現管理的人性化和管理即服務的現代公共管理理念。行政合同在性質上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屬于行政執法行政行為,與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行政確認、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補償的不同之處在于與行政相對人協商一致方可成立,是雙方合意的結果,不具有單方意志性;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在合法合理前提下行政主體可以直接實施,不必征求行政相對人的意見,具有單方意志性。行政合同從內容上分類,主要包括經濟行政合同、人事聘用合同、計劃生育合同、國家科研合同等。下面將運用行政法和經濟法理論分析經濟行政合同內涵。
二、經濟行政合同的內涵
(一)經濟行政合同產生基礎
經濟行政合同是現代市場經濟產物。現代市場經濟是以市場調節為基礎、以政府調節為必要條件的市場經濟。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不可能出現經濟行政合同。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市場經濟不是現代市場經濟,只有市場的自發調節,缺少政府的干預和調控。1776年斯密的傳世之作《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出版,他的經濟自由理念對各國影響深遠:市場自發調節,政府不干預經濟只充當“守夜人”角色。這種理念和思潮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是主流價值觀,不可動搖。在純粹的計劃經濟條件下,也不可能出現經濟行政合同。改革開放之前,我國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管理體制,市場調節之手被大大削弱甚至被砍掉,政府干預之手無休止地延伸,無論是微觀經濟領域還是宏觀經濟領域只有指令性計劃和服從,沒有雙方的合意,是純粹的行政管理。19世紀末20世紀初,私有制和自由資本主義引起社會矛盾激化,發達國家走向了壟斷和社會化發展階段。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被政府有限干預的市場經濟取代。政府干預、國家管理等理念占據主流。經濟行政合同只有在現代市場經濟即混合經濟中才可能出現,“無形之手”和“有形之手”協同并用時才能出現。
(二)經濟行政合同內涵
經濟行政合同屬于行政合同,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的不同點,與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同點同樣適用于經濟行政合同。只是具有“經濟”內容的行政合同。經濟法是政府對經濟參與、干預(規制)和調節之法,既包括政府對宏觀經濟的介入,又包括政府對微觀經濟的介入。在微觀經濟領域,對應的是經濟法中的市場規制法。通過市場規制法,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規范企業行為,控制市場結構和狀態,創造充分、公平、適度的市場競爭環境和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在這個領域里是純粹的經濟行政管理,運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社會控制手段對市場活動主體檢查監督,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不可能出現雙方的合意。所以在市場規制法中不可能出現經濟行政合同。現代市場經濟是政府宏觀調控為必要條件的市場經濟,而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政府管理方式由直接管理轉為間接管理,運用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平衡經濟總量,優化經濟結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對經濟的參與將由直接的行政命令和行政指揮轉向公開市場操作和間接干預,這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社會化趨勢。宏觀調控法的主要調整方法是引導,即經濟利益誘導和計劃指導。政府根據宏觀經濟運行狀況,變化經濟參數如稅率、利率等,誘導微觀主體,履行宏觀調控職責,實現宏觀調控目標。這種方法是導向性的,不是強制性的,是以政府意志為主導的,但要求微觀市場主體配合,要求微觀市場主體的同意。經濟行政合同只存在宏觀調控法中。通過以上分析,對經濟行政合同界定如下:政府為了履行宏觀調控職能,實現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宏觀經濟政策目標,與行政相對人經過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該合同體現了政府意志主導性和宏觀經濟效益性。
三、經濟行政合同的種類
經濟行政合同具體包括哪些,現在還沒有定論,現將比較典型的經濟行政合同加以分析,進一步證明經濟行政合同的內涵。
(一)政府采購合同
依據我國政府采購法的規定,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行為。政府采購當事人包括采購人、機構和供應商。政府采購合同是采購人與供應商簽訂的或者采購人委托機構與供應商簽訂的就政府采購事項達成的協議。政府采購合同不同于一般買賣合同。采購資金是財政資金,是預算收入,是納稅人的錢,一般買賣合同資金是私部門資金,是買受人支配的資金,政府采購要符合《預算法》的規定。政府采購目的一方面是滿足政府需求,另一方面目的是通過政府采購規模和結構調控宏觀經濟。一般買賣合同是實現私人物品所有權的轉移,滿足生產生活需求。政府采購合同不同于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征收、行政征用,從財政學角度考察,政府采購支出屬于購買性支出,要求遵循價值規律和市場規則,要求雙方合意。政府根據宏觀經濟運行狀況,通過變化政府采購規模和結構調控經濟總量和經濟結構,實現總供給和總需求在總量和結構上的平衡。宏觀經濟政策目標的實現是通過各級采購部門與一個個供應商的采購行為完成的。各級采購部門與一個個供應商的采購行為似乎是微觀活動,但實質是為了執行宏觀調控政策。政府采購合同是政府調控宏觀經濟,履行調控職能運用的合同,屬于經濟行政合同。
(二)再貼現合同
再貼現是指商業銀行將通過貼現業務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商業票據向中央銀行申請轉讓,借此獲得中央銀行的資金融通。實質上是中央銀行通過再貼現業務向商業銀行提供資金融通。對中央銀行而言,再貼現是買進商業銀行持有票據,是一種信用業務;對商業銀行而言,再貼現是出讓貼現票據,解決一時資金短缺困難。整個再貼現過程,實際上就是商業銀行與中央銀行之間的票據買賣和資金融通過程。再貼現合同是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就再貼現事項達成的協議,包括再貼現對象、再貼現率、再貼現金額等內容。再貼現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貼現合同。貼現合同的主體是商業銀行和工商企業、自然人,主體之間法律地位平等;再貼現合同的主體是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中央銀行是行政機關,和商業銀行不是平等的法律主體。在我國,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貼現合同目的,對于商業銀行是提供金融服務,實現利潤最大化;對于工商企業,是籌集資金,實際上是民間的資源配置。再貼現合同目的,對于商業銀行而言,是籌集放款資金;對于中央銀行而言,是通過再貼現業務控制貨幣供應量和資金流向,實現貨幣政策目標。再貼現合同不是中央銀行的單方意愿,中央銀行是被動的,要有商業銀行的申請才可以,是雙方的合意,不具備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再貼現率是三大貨幣政策工具之一,政府通過再貼現率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和利率,實現幣值穩定、經濟增長的貨幣政策目標。貨幣政策目標實現通過一系列再貼現合同完成,再貼現合同是中央銀行執行貨幣政策、實現貨幣政策目標的形式,屬于經濟行政合同。
(三)公開市場業務合同
公開市場業務指中央銀行通過在金融市場買進或者賣出有價證券,借以改變商業銀行準備金而實現貨幣政策目標的一種措施。中國人民銀行從1998年開始建立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制度,選擇了一批能夠承擔大額債券交易、有效傳導貨幣政策商業銀行作為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業務債券交易主要包括回購交易、現貨交易和發行中央銀行票據。公開市場業務合同是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就在金融市場上公開買進或賣出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券和中央銀行票據達成的協議。公開市場業務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證券買賣合同。公開市場業務合同一方必須是中央銀行,一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行政機關,與相對方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一般的證券買賣合同是資本市場上普通的投資者和籌資者,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公開市場業務合同目的,對于中央銀行而言,通過公開市場操作調控貨幣供應量和利率,實現貨幣政策目標,對于相對方是實現投資收益或者投機利益;一般的證券買賣合同是投資者實現投資收益,籌資者籌集所需資金。既然是市場業務,就要遵循市場規律,不可能向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單方意志性。公開市場業務是三大貨幣政策工具之一,政府通過公開市場業務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和利率,實現幣值穩定、經濟增長的貨幣政策目標。貨幣政策目標通過一系列公開市場業務合同實現,公開市場業務合同是中央銀行執行貨幣政策、實現貨幣政策目標的形式,屬于經濟行政合同。
【參考文獻】
[1]柯梅森.行政法學[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