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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創感時代;獨立學院;商務英語視聽說;教學策略
一、創感時代下的教育理念
《全新思維》的作者平克(Danie H.Pink)指出,世界正從“信息時代”邁入“創感時代”(Conceptual Age),即一個注重創新、感性的時代,以“六感”為主要特征,即設計感、故事感、交響感、共情感、娛樂感和意義感。作為一個高等教育辦學機制的創新模式,獨立學院如何應對這個“創感時代”的挑戰,培養適合未來市場需要的應用型人才,也成為一個全新的研究領域。因此,“創感教育”這一概念也被提上日程,教學應從陳舊的教育理念轉變成注重開發學生右腦,構建學生的“六感”,培養出新型的具有創感素養的二十一世紀人才。
二、獨立學院商務英語視聽說現狀分析
根據商務英語視聽說教學大綱,本課程以視、聽、說綜合技能訓練為主要教學目的,旨在培養學生在商務環境中正確理解并恰當使用英語的能力。在商務英語視聽說的教學實施過程中,因教學環境具有較強的實踐性,學生需要更多的機會接觸涉外性的商務活動,如參加外貿公司的日常商務活動,商品交易會的現場等。通過親自參與這些活動,學生可以更深入了解商務活動日程和規范,有機會實踐學到的理論知識,使之更適應走出校門后的工作需要。
但現在獨立學院存在一個很大的問題是,教授商務英語的大部分教師自身都缺乏一定的商務實踐,也缺乏專業的商務英語專業訓練,因此不能將一些商務專業知識和操作清晰透徹的傳達給學生。此外,受傳統的英語教學方式和內容的影響,教師更注重語言知識的傳授,而非商務技能的培養。因此,首要的任務是提高專業教師的素質,樹立“創感時代”的教育理念,真正實現商務技能培養的目標。
三、提倡“六感”之創感教育對策
根據商務英語視聽說所具有的教學特點,充分利用現代化媒體,通過創感教育,培養學生的六感。具體策略如下。
1.培養學生具有設計感
創感時代的六感教學提出教學的設計感,不是按部就班的;也即鼓勵學生自己設計問題解決、資料收集、邏輯判斷、觀點表達展開等。因此首先教師可設置更開放、更具創新性的題目,激發學生的思維,并通過案例教學培養學生自己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考量學生右腦思維的功能。比如一個有關產品介紹的視頻,信息時代設置的問題:這個視頻講述的主要內容是什么?而創感時代設置的問題:你是否認同這種介紹產品的方式?這樣鼓勵學生進行發散性思維思考,得出創造性的答案。
2.培養學生具有故事感
“故事感”,即是培養學生情節構建能力和創新敘事能力。
教師可從各種報刊雜志或企業商務文案獲取真實的商務活動材料。比如截取一段商務談判視頻,學生觀看完之后嘗試復述談判雙方的所言所行,從而鍛煉其筆錄能力和語言組織能力。接著虛擬一個談判情景,設置談判僵局,要求學生通過所掌握的交際技巧和談判程序,構建一個新的商務活動,解決問題,從而鞏固學生的談判技巧,并激發其創新能力。
3.培養學生的綜合感
培養綜合感,關鍵在于引導學生發現事物之間的聯系,培養學生整合資源的能力。商務英語視聽說的教學具有較強的綜合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1)學科綜合。商務英語視聽說的教學融合了其它相關學科的專業教學,如:商務談判、國際貿易、市場營銷、公關禮儀等,這樣就使得其教學過程具備學科的綜合性。(2)能力綜合。一名出色的商務人士集演講家、冒險家、演員、談判專家一身;因為商務英語既涉及到語言知識,又融合其他相關學科的內容,所以其教學過程不僅要傳授一般語言技巧,還要求學生能有綜合素質能力。
教師可大量采用案例教學方式,比如在講述面試章節時,虛擬一個招聘現場,讓學生分組扮演不同的角色,如人事處管理人員、應聘者、秘書?;蛏唐方灰讜F場,在活動中培養學生的交際能力,合作能力,提出建議和討論問題的能力等。
4.培養學生的娛樂感
興趣是最好的老師。商務英語視聽說教學需要充分利用電影、錄像、網絡等現代化教學手段,將語言教學和實際商務環境有效地聯系起來,引導學生在各種實際的商務環境和多元文化中通過視、聽、說的有機聯系,對“選出來的材料”進行解讀和建構,形成動態生成的開放機制,打造快樂的英語學習氛圍。教師可采取游戲、競賽等充滿活力的活動來促進學生的商務理論和技能的學習。
5.培養學生的共情感
共情能力是指設身處地、認同和理解別人的處境、感情的能力。站在別人的立場上,用他們的角度來看待事務,理解他們的感受。共情能力也即是換位思考。由于現在的商務活動大多數具有涉外性質,因此不同文化的沖擊摩擦是不可避免的。在課堂教學時,應注意提高學生對文化差異的敏感性,讓學生具備基本商業及文化素質,提高跨文化溝通能力。
6.培養學生的意義感
升華學生對所從事商務活動更高層次的一個認識,即培養學生良好的商業道德觀。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商業道德的基本內容是: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文明經商,禮貌待客;遵紀守法,貨真價實;買賣公平,誠實無欺等。在現實教學中,如教授簽訂合同、付款交單、貨運等具體的交易活動時使學生牢記良好的商業信譽是商務活動的基本。
四、結束語
簡言之,商務英語視聽說教學的改革應該以“創感時代”的教學理念為依托,通過對學生六感的培養,使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素質,具備堅實的商務英語綜合應用能力、文化素養和商務常識。
【參考文獻】
關鍵詞:民營企業; 社會道德責任; 問題; 對策
中圖分類號: G4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9749(2013)06-0104-03
企業是社會的一種基本組織,作為社會的一分子,它承擔著許多重要的社會道德責任。社會學家戴維斯曾說過:“放棄了自己對社會的責任,就意味著放棄了自身在這個社會中更好的生存機會?!?0世紀80年代以來,強調企業的社會道德責任開始成為一種全球性的社會運動,受到社會公眾越來越大的關注。與此相應,學術界對于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的研究也不斷升溫,并產生了一些很有價值的研究成果。但考察已有研究成果,對民營企業的社會道德責任問題的研究相對較少,研究得也不夠深刻。民營企業作為我國國民經濟中最具有生命力的組成部分,不僅已經成為推動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而且在我國社會道德責任體系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民營企業社會道德責任的履行對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構建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一、民營企業的社會道德責任及其基本內容
企業的社會道德責任,是指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在承擔為股東追求利潤的責任同時,所應承擔的對社會、公眾和除股東外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責任。[1]
企業的社會道德責任與企業的性質直接相關。在我國,民營企業主要是指私營企業和以私營企業為主體的聯營企業。它的私營性質決定了民營企業所承擔的社會道德責任有其不同于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特點。由于國有企業公有性質,決定了國有企業從一開始就是并非單純為 “經濟目標”而建立的,或者說國有企業從建立伊始就被賦予了強大的社會責任。而我國的民營企業則是建立在“更大限度追求利潤”的目標之上,其主要活動都是為了實現這一目標而服務的,這決定了民營企業的社會責任層級與國有企業的社會責任層級有所不同:第一,對于民營企業來說,經濟目標無疑是其首要目標,它們通過使成本最低和利潤最大來保護自己、合伙人或所有股東的利益,這是其最基本的社會責任,在獲取利潤的同時,它們必須遵守國家法律的規定,這是民營企業行為的最低規范要求。第二,在經濟目標和非經濟目標兩個價值領域的關系中,民營企業是遞進關系即先實現經濟目標的前提下然后才會關注非經濟目標,而國有企業是并列關系,在實現經濟目標的同時還要關照非經濟目標及其相關責任問題。第三,民營企業在實現經濟目標的過程中考慮其所應履行的社會道德責任,對其經濟目標的實現會有促進作用;而經濟目標能否實現或者實現的程度如何又會對非經濟目標的實現有決定作用。[2]
具體來講,民營企業所應承擔的社會道德責任體現為四個層面:法律責任、經濟責任、公益責任和精神文化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民營企業在進行經濟活動時,必須嚴格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包括嚴格依法辦事,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自覺維護法律尊嚴;遵守市場規則和交易秩序,通過正當手段進行行業競爭,遵守商業道德;依法管理企業,履行企業應盡的納稅義務;按照國家規定保證員工權益,為員工提供基本福利保障;等等。法律責任是民營企業所應履行的社會道德責任的最基本內容,是底線責任,具有強制性。
經濟責任是指民營企業以合乎法律和道德的方式賺取利潤,在保護企業自身發展的前提下,保證投資者的合法利益,使員工獲得合理回報,同時將所獲得的利益回報國家的責任;公益責任是指民營企業對社會公眾所承擔的社會責任;精神文化責任是指民營企業要積極營造良好的企業文化,形成凝聚人心的企業核心價值觀和精神動力資源,以此回饋社會,積極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事業的發展。營造良好的企業文化,不僅是企業實現生存和發展的靈魂,同時也是企業鑄就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元素。企業的精神文化責任具體體現在以企業道德和價值觀為核心塑造獨具特色的企業品牌文化形象;構建合理的內部道德評價機制;突出企業文化的人文關懷,通過企業文化塑造員工的人格,幫助他們實現個人價值與社會價值的統一。
在實際生活中,企業社會道德責任的四個層面是有機結合在一起的,企業對某一種責任的履行往往也在完成另一種責任的要求。同時,必須指出的是,企業的社會道德責任也是一個動態的概念,隨著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內容的不斷豐富,其概念的內涵將會進一步拓寬。
二、民營企業社會道德責任履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
改革開放30多年以來,中國的民營經濟蓬勃發展,已成為中國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直接影響著中國國民經濟的未來發展。2012年,民營企業創造的產值在我國GDP中的比重已經超過60%。截止到2012年9月,我國登記注冊的民營企業已經超過1000萬家,同比增長12.6%,戶均注冊資金同比增長7.8%。然而,隨著民營經濟的發展壯大,民營企業的社會道德缺失所產生的問題也日益凸顯。一些民營企業單純以“逐利”為目標,過分追求經濟效益,毫不關心社會公益,放棄自身社會道德責任的履行,個別企業甚至違犯國家法律法規,謀取非法利益。
1.民營企業社會道德責任履行中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部分民營企業在履行社會道德責任的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逃避稅收以及社保繳費,不履行自己在社會保障方面應盡的義務;第二,不履行環境保護義務,將利潤建立在破壞和污染環境的基礎之上;第三,唯利是圖,提供質次價高的產品和服務或提供虛假信息欺騙消費者;第四,壓榨企業職工的收入和福利謀取非法利潤;第六,缺乏公益精神和責任意識,對公益事業毫不關注;第七,缺乏公平競爭觀念,運用非法手段參與市場競爭,擾亂市場秩序,破壞公平競爭原則;第八,缺少誠信,不僅體現于欺騙個別消費者和合作伙伴,而且表現在欺騙國家與社會公眾,比如,一些企業為了逃避債務假破產,為了上市圈錢搞“套殼包裝”。
2.民營企業社會道德責任履行缺失的原因分析
造成民營企業社會道德責任履行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制度上的問題,又受到轉型期社會價值觀念的變遷的影響,當然還與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自身的條件與素質有關。具體分析,可以概括為以下幾方面:
(1)制度建設不完善和制度執行不到位是中國民營企業社會道德責任缺失的重要原因 在現代法治國家,對于社會經濟組織的規范與引導主要通過法律條文的規定來實現,這是規范經濟企業活動的最主要也是最有效的制度體系。但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對民營企業社會道德責任做出具體規定的專門法律,法律法規的空白使對民營企業社會責任的監督“無法可依”。而對民營企業社會道德責任缺失產生更為直接和嚴重影響的是“執法不嚴”。許多強制性的責任即使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加以規定,但是由于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沒有認真履行自己的監管職責,對民營企業制假販假、污染環境等違背社會道德責任的行為“監而不管”,或者“不監不管”,甚至采取一種變相合謀的態度,導致一些民營企業對社會責任的履行只停留于法律條文上,根本沒有真正貫徹落實。
(2)轉型社會價值觀念的變遷、理想信仰的迷失對于民營企業社會道德責任的履行產生負面影響 在社會轉型期,由于社會結構、利益格局和人們生活方式的改變,社會原有的價值觀念、理想信仰和倫理道德原則受到現實的嚴峻挑戰而逐漸失去其傳統的調節效力,而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誠信、法治、公平等理念尚沒有完全形成,原有的價值原則已經破裂而新的價值原則卻還未建立,這導致社會上出現了一定的信仰危機、道德滑坡現象,觀念上的偏頗使得經濟實踐中企業社會道德責任問題沒有引起社會各方面應有的關注。整個社會也沒有形成對民營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輿論導向,對民營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缺少社會約束和監督。在這種社會氛圍下,民營企業不僅自身難以培養正確的社會責任意識,而且也沒有履行社會道德責任的壓力和動力,社會道德責任必然難以履行。
(3)民營企業自身因素的影響 民營企業社會道德責任的履行不僅與外在的制度因素、社會觀念因素有關,而且更直接取決于民營企業自身的狀況。中國民營企業是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產生和成長起來的,從產生起就游離于計劃體制之外,在承擔社會責任上也沒有像國有企業那樣受到計劃和行政的過多過硬約束,可以說,從一開始就沒有承擔社會道德責任的傳統與習慣,因此在履行社會道德責任上的積極性相對不高。而且中國民營企業主的素質參差不齊,很多民營企業主只是把企業看作是其發家致富的工具,社會責任意識淡薄,在對企業的管理上理念陳舊、缺乏前瞻性,有很多企業還停留在經驗管理和家族管理階段。許多民營企業沒有意識到履行社會道德責任不僅能夠給企業的發展創造一個優良的社會經濟環境,而且能夠提高企業聲譽、優化企業生態、降低企業內外交易成本,而僅僅把承擔社會責任簡單地認為是企業的一種成本支出,缺乏承擔社會責任的內在自覺。
三、改善民營企業社會道德責任履行的若干對策
1.健全法律體系,完善制度建設
加強民營企業社會道德責任履行的基本前提是構建健全的制度監督。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加強民營企業社會道德責任的履行必須首先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不僅將企業社會道德責任的具體內容以法律的形式進行系統明確的規范,而且還要合理建立民營企業社會道德責任履行的評估系統和獎懲制度。同時,要加強政府監管力度。政府的監管是形成企業社會責任約束機制的關鍵和保證。各級政府要從維護社會利益和保證社會運轉的需要出發,嚴格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民營企業的社會責任進行監督管理,強化執法力度,樹立法律的絕對權威,有效引導企業履行社會道德責任的程度和方向,糾正或懲處企業逃避社會責任現象。從質量監督、稅務、工商、金融、社會保障等公共事業單位與公安、法院等機構和社會公眾等渠道收集民營企業社會道德責任履行情況,通過該評估系統進行整合得出一個較為客觀的評估結果,并據此進行獎懲。
2.利用社會力量加強對民營企業社會道德責任履行的監督
社會力量是對民營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的重要監督力量。通過消費者協會、工會、行業協會等相關社會組織建立第三方評價機制,是督促民營企業社會道德履行的重要機制。通過這一機制監督企業經營管理行為,定期征求公眾的意見,評價企業履行社會道德責任的表現,同時,通過社會輿論的充分監督,發揮電視、報刊、互聯網絡等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形成多渠道、多層次的監督評估體系,促成督促民營企業承擔社會道德責任的良好社會氛圍。通過表彰和獎勵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的民營企業:批評或懲戒無視社會責任的企業,使評估結果產生廣泛社會效應。從而促使民營企業養成承擔社會責任的良好習慣,引導企業朝著積極承擔社會道德責任的方向發展。
3.提升民營企業主的責任意識和經營理念,引導民營企業樹立正確的社會道德責任觀
民營企業履行社會道德責任,除了政府、社會與制度、輿論的外在監督,更根本的還是有賴于民營企業自身的自覺踐行。民營企業能否履行社會道德責任,企業家的觀念與意識是關鍵。首先,要加強學習,樹立長遠經營眼光,認識到企業的經營活動與消費者、競爭者、內部員工、政府機構、社會組織息息相關,承擔社會責任是民營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必要前提;其次,增強法律意識,在經營管理中自覺遵守法律,尊重各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再次,承擔企業在精神文化建設方面的社會責任,弘揚中華民族傳統優秀文化,大力弘揚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在社會公益方面,熱心慈善事業,扶危濟貧,保證員工福利,服務社區建設。
民營企業家在轉變自身經營理念,增強社會責任感的同時,還要在企業內部重視企業文化建設,將中國優秀傳統文化與西方科學管理方法相融合,探索中國企業管理與社會道德義務的統一機制,把企業社會責任觀念向全體員工進行宣傳、灌輸和貫徹。進而使企業的社會道德責任精神在企業的內部得到了進一步強化與內化。政府要注意引導民營企業樹立正確的社會道德責任觀,加強對社會輿論的引導,全面、立體地宣傳企業的社會道德責任,引導民營企業樹立正確的社會責任觀,健康發展打造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基礎;積極開展 “民營企業家培訓工程”,加強企業社會責任相關的法律和政策教育、加強企業倫理教育。[3]參考文獻
[1] 余高雅.民營企業社會責任研究[J].企業經濟,2011(9):137.
所謂交叉違約條款是指在其中專門規定交叉違約事項的協議條款。在實踐中,貸款行憑借其優勢地位通常都將該條款寫進銀團貸款協議中。之所以規定交叉違約條款,是因為借款人在其他債務關系中存在債務不履行行為,一般表明其財務結構不合理,違約風險增大。此時,若坐待借款人的其他債權人將借款人的財產瓜分完畢,貸款行在銀團貸款協議項下的債權就無法實現;相反,貸款行若利用交叉違約條款,及時采取措施,則可以避免自己在向借款人行使追索權時比其他債權人處于不利的地位。很明顯,交叉違約條款“從防范債務風險的角度出發,極大地擴展違約事件的外延,使債權人能夠更加全面深入地監控債務人的履約能力和信用水平,在交叉的債權債務網絡中能夠及時有效地對預警信號做出反應?!?/p>
二、交叉違約條款的功能分析
在漢語中,“功能”一詞大體上有四種含義:其一是指技能;其二是指才能;其三是指有才能的人;其四是指效能或功效。由于前三種含義與本文的主旨顯然不符,故本文采納第四種含義,即“功能”是指事物所發揮的有利的作用或效能。因此,所謂交叉違約條款的功能就是指交叉違約條款依其本性具有的作用或效能。如前文所述,交叉違約條款對貸款行具有利益保護功能,是貸款行進行自我保護的有力手段。該功能包含以下兩個方面內容。
(一)風險預防功能
在銀團貸款實踐中,貸款行始終面臨很多風險。這些風險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風險、利率風險以及借款人的履約風險。在諸多風險中,借款人的履約風險對貸款行是至關重要的,也是貸款行通過銀團貸款協議著力防范的對象。由于銀團貸款雙方存在信息不對稱現象,貸款行可能因無法發現借款人即將到來的履約風險而遭受損失,而借款人在其他債務關系中存在的債務不履行行為客觀上為貸款行敲響了警鐘。這是因為,雖不能僅憑借款人未全面履行在其他債務關系中所負義務的事實,就斷定其必然不履行本銀團貸款協議項下的義務,但也可以從中看出這種不履行具有高度蓋然性。此時,貸款行可以通過援引交叉違約條款,終止履行貸款提供義務,以防范借款人履約風險的發生或擴大。
(二)待遇保障功能
交叉違約條款具有風險預防功能已如上述,但該功能的發揮只能避免貸款行因繼續提供貸款而導致損失擴大的風險,并不能有效地補救已發放的貸款而遭受的損失。對于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損失,貸款行雖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94條第2項的規定解除銀團貸款協議,并根據第97條的規定要求借款人賠償經濟損失,但在某些情況下,這種辦法對貸款行來說并非最優選擇。因為貸款行采取該辦法不僅終止了與借款人之間的本次銀團借貸關系,也可能斷絕與借款人保持業務聯系的可能性,這對于貸款行開展貸款業務是很不利的。此時,交叉違約條款所具有的待遇保障功能就派上了用場,貸款行無需解除銀團貸款協議,就可以有效地保障自己的利益。這是因為,貸款行可以根據交叉違約條款,參加因借款人在其他債務關系下違約而進行的談判或債務重組安排,從而保障自己享有與其他債權人相同的待遇??梢姡徊孢`約條款具有為貸款行提供“最惠”待遇的功能。
三、影響交叉違約條款的因素
交叉違約條款雖然是應貸款行的要求而被納入銀團貸款協議的,但這并不意味著貸款行在設定該條款的內容時可以為所欲為。貸款行要從締約時的客觀經濟形勢出發,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并在充分考慮適用該條款所可能產生的經濟后果的前提下規定該條款的內容。具體來說,影響交叉違約條款內容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點:
(一)資本市場的供求關系
資本市場總體上可分為股權資本市場和債權資本市場,二者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在我國,隨著經濟的發展,民間資本規??焖僭龃?。這意味著借款人融資渠道的拓寬,即他們既可以利用股權資本市場融
資,也可以通過債權資本市場融資,甚至不排除向富有的個人或家庭融資。這使得貸款行在傳統的銀團貸款市場上的優勢有所減損,由此導致借貸雙方的談判地位發生了一些不利于貸款行的變化,而這種談判優勢的改變最終會反映在交叉違約條款的內容上。
(二)誠實信用原則的限制
現代民法以誠實信用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基本原則。由于誠實信用原則是商業道德的法律表現,且并非概念法學體系中的抽象性概念,故對其含義做出界定相當困難。一般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遵循的本著善意、誠實的心態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的準則。該原則要求,任何一方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使另一方遭受不利益,并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平衡交易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該原則在我國現行法上的體現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條與《合同法》第6條;同時,作為專門規范銀團貸款業務的部門規章——《操作指引》第4條也規定,貸款行在辦理銀團貸款業務時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因此,貸款行在設定交叉違約條款的內容時應受該原則的限制。
(三)適用交叉違約條款的后果
在銀團貸款實踐中,加速到期條款通常和交叉違約條款捆綁在一起。所謂加速到期是指在借款人發生違約事件時,貸款行可以據此宣布借款人違約行為所涉及的尚未到清償期的貸款金額提前到期;加速到期條款就是指包含加速到期事項的協議條款??梢?,加速到期條款是在交叉違約事件發生后,作為貸款行的一項救濟權利存在的。但如果在同一時期內,借款人有多個債權人,且借款人與該等債權人訂立的協議中都包含交叉違約條款和加速到期條款,那么交叉違約事件的發生以及貸款行對交叉違約條款的援用就會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即導致借款人的眾多債權人同時向借款人索償,該效應的一個可能的直接。后果就是借款人破產。而在借款人破產案件中,除非貸款行享有充足的物權擔?;蚩煽康谋WC擔保,否則貸款行全額收回所貸款項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貸款人從借款人破產財產中所能分得的份額與其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金額相比往往是杯水車薪?!睘楸苊膺@種兩敗俱傷的情況出現,必須嚴控交叉違約事件的“入口”。貸款行在與借款人就交叉違約條款進行談判時,需要考慮如何科學合理地設定該條款的內容,使其既能保障貸款資金的安全,又能防止其運用產生一些不良后果,以免出現“法之極,害之極”的情況。
四、交叉違約條款的具體內容
交叉違約條款的基本內容是:債務人存在不履行其他債務的行為,并因此被認定為違反了本銀團貸款協議??梢?,交叉違約條款通常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即債務的性質、債務不履行的主體以及債務不履行的性質。現分述如下:
(一)債務的性質
此處所謂的債務性質所要解決的問題是借款人不履行何種債務才能觸發交叉違約條款。對于這一問題,實踐中有三種做法。第一種做法是將“債務”界定為“任何義務”。這意味著,借款人對任何義務的不履行都將被視為違反了本銀團貸款協議。這種界定對借款人的要求極為嚴格,“僅適用于需要對借款人嚴密控制的特定借貸協議”。第二種做法是將“債務”界定為“負債”,并在銀團貸款協議中對“負債”的范圍作詳細規定。這種做法對借款人的要求較第一種做法寬松,但仍有不當干預借款人經濟自由之嫌。第三種做法是將“債務”界定為“借款項下的債務”。相對于前兩種界定,該做法對借款人最為有利。原因是,這種界定“將借款人正常營業中的債務排除在交叉違約條款的適用范圍之外”,之所以要做這種排除,是因為經營方面的債務有別于借款方面的債務,它絲毫不表明借款人信用的下降,將其包括在交叉違約條款的適用范圍之內“是不合理的”。
在上述三種做法中,第一種做法雖然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護貸款行的利益,但與目前資本市場的供求關系不符,也與誠實信用原則有違;第二種做法對借款人的限制雖較前一做法有所放寬,但仍有不妥之處;而第三種做法則兼顧了貸款行防范貸款風險的利益需求和借款人對經濟活動自由的渴望。相對而言,第三種模式是比較可行的。
(二)債務不履行的主體
這一問題的核心是,交叉違約事件的發生應以何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即交叉違約條款中的“債務人”除借款人外,是否還應包括借款人的子公司或保證人。對此,一般的觀點是,“如果貸款人在發放貸款時,已將借款人的子公司或保證人的信用考慮進去,則可將之納入該條款的適用范圍;否則,不應將此款擴展至子公司和保證人?!边@意味著,借款人不僅要對自身的債務不履行行為負責,也要對其子公司或保證人的債務不履行行為承擔責任,即任何一方的債務不履行行為均可構成交叉違約事件。
將借款人的子公司納入“債務人”的范圍,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均未引起爭議。這是因為,“子公司雖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公司,但仍與母公司存在緊密的經濟聯系,一旦其破產,必定會削弱整個集團的經濟實力,同時也會對母公司的商業信譽造成極大的損害?!钡袑W者對將借款人的保證人納入“債務人”的范圍持保留意見,認為“從法理上講,保證關系相對于貸款關系,具有附從性。一個信譽良好、經營有方的借款人,因保證人在其它業務上的一筆欠款而構成交叉違約,遭受加速到期宣告,這顯然不盡合理,對借款人的正當利益有所損害。”
綜上所述,在一般情況下,交叉違約條款中的“債務人”僅指借款人,但在貸款行于簽訂銀團貸款協議時將借款人子公司的信用一并納入考量的情況下,借款人的子公司也應攝入“債務人”的含義之內。至于借款人的保證人是否應包括在“債務人”的范圍之內,則需從誠實信用原則出發,權衡借貸雙方的利益狀態,并在此基礎上作出決定。實際上,現在已有交叉違約條款規定,只有保證人在其他業務上的欠款額達到借款人在借貸協議中構成違約的欠款額的數倍以上時,才構成交叉違約。
(三)債務不履行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