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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內容摘要:法蘭克福學派最早提出了“文化工業”理論,對資本主義的文化模式進行了深刻的分析和批判。文化工業是現代社會重要的文化現象,在現時代更呈現出一種全球化的趨勢。新的文化發展狀況要求我們對“文化工業”理論重新進行價值評判。
對于文化工業理論的淵源問題,學術界存在著一些分歧。大多數學者認為,法蘭克福學派是文化工業(Culture Industry)理論的始作俑者。但有的學者指出,最早涉及“文化工業”問題的是馬克思,雖然他并沒有提出過“文化工業”概念。如在談到雇傭勞動使得“我的活動成了商品,我完全成了出賣的對象”時,馬克思說:“一切所謂最高尚的勞動一腦力勞動、藝術勞動等都變成了交易的對象,并因此失去了從前的榮譽。全體牧師、醫生、律師等,從而宗教、法學等,都只是根據他們的商業價值來估價了。”[1]在資本主義條件下,“同一種勞動可以是生產勞動,也可以是非生產勞動。例如,密爾頓創作《失樂園》得到5鎊,他是非生產勞動者。相反,為書商提供工廠式勞動的作家,則是生產勞動者。·····一個自行賣唱的歌女是非生產勞動者。但是,同一個歌女,被劇院老板雇傭,老板為了賺錢而讓她去唱歌,她就是生產勞動者,因為她生產資本。”[2]可以說,馬克思的確涉及了資本主義社會中文化商品化、文化市場化現象,深刻地揭示了資本主義文化的本質特征,但是很顯然,馬克思所探討的還不是依托科學技術的、具有工業生產模式和意識形態“同化”功能的現代意義上的文化工業。文化工業是文化商品化、文化市場化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法蘭克福學派正是針對自己所處時代的文化狀況,在馬克思的異化理論和盧卡奇的物化理論的影響下,最早提出文化工業理論的。
1947年,阿多諾和霍克海默合著了《啟蒙辯證法》,在該書的《文化工業:作為欺騙群眾的啟蒙》一文中,阿多爾諾認為“大眾文化”( MassCulture)一詞模糊而不準確,應該用“文化工業”( Cultural Industry)這一新術語取而代之。霍克海默和阿多爾諾在文中并沒有給文化工業下明確的定義,只大致提出它指涉憑借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大規模地復制、傳播文化產品的娛樂工業體系。在((文化工業再考察))一文中,阿多爾諾對這個術語作了闡釋,認為其中的“工業”不能從字面上去理解,它表示事物本身的標準化和分配技術的合理化,而不是指嚴格的生產過程,除了文化工業的某些主要部分(如電影工業)之外,個別的生產形式(即構思及創作)仍被保持。因此,文化工業一詞并不表示生產,而是表示文化產品的“標準化”和“偽個別性”。“文化工業”概念提出后,法蘭克福學派其他主要代表人物馬爾庫塞、本杰明、哈貝馬斯等人也對這個主題加以闡述,形成了法蘭克福學派“文化工業”理論。
法蘭克福學派“文化工業”理論體現在《文化的肯定性質》、《單面人》、(機械復制時代中的藝術作品》、《作為“意識形態”的技術和科學》等文本中,由于每個文本都有自己的主題,因而在闡述文化工業時也各有側重,但總體上都對文化工業采取了批判的、否定的態度。這與該學派的社會批判理論、文化批判理論是一致的。法蘭克福學派認為批判精神才是的生命力所在,他們秉承了的批判精神,對資本主義工業文明進行強烈譴責和徹底抨擊,展開了對文化工業的批判之維,這些批判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
第一、文化工業與文化/藝術的性質相悖。文化工業對文化/藝術產生嚴重的消極影響,是法蘭克福學派批判文化工業的首要之點。文化/藝術彰顯個性、獨創性、否定性以及超越性等。而文化工業則借助于科技進步和工業化生產,把文化/藝術產品納人市場交換的軌道,按照從生產到流通到消費的商品操作程序運作,使之服從于市場機制和價值規則,最終蛻變為純粹的商品。首先,文化工業通過模仿、復制和包裝等使文化產品具有了同質化、標準化、齊一化的性質,正如霍克海默和阿多爾諾指出的:“在文化工業中,這種摹仿最終成為絕對的”[3],“達到個性化的努力最終被摹仿的努力所取代”o [4]文化工業使文化/藝術失去了個性、獨立自主性,降低了、損害了文化/藝術真正的、內在的價值。其次,文化工業在追求利潤、形成文化同質性的過程中,剝奪了文化的批判功能,即其否定的、大拒絕的方式,使文化/藝術喪失了對社會的否定、批判的維度。再次,資本主義文化工業的發展是文化服從于資本的權力、資本的邏輯的結果,在其中,價值原則支配了文化的各個方面,工具理性支配了文化領域,甚至支配著社會生活的一切領域,意味著文化的人文意義和內在價值的全面覆滅。總而言之,文化l藝術淪為商品,帶來了文化/藝術產品標準化和齊一化,引起了文化/藝術的質變。
第二、文化工業與人性相悖。文化工業行使著意識形態的功能,通過大量標準化、齊一化的文化產品的影響和滲透,不知不覺中實現對人的思想、心理的控制。阿多諾清醒地意識到這一點,他認為現代社會對個人的控制程度大大超過以往,這種控制不是通過暴力和恐怖手段實現,而是通過文化工業的意識形態功能完成;馬爾庫塞在《單面人》中提到:“娛樂和信息工業不可抗拒的產品所帶來的是各種定式的態度和習慣以及精神和情感方面的某些反應,這種反應使消費者在不同程度上愉快地與生產者緊密結合起來,并通過后者與整個娛樂和信息工業緊密結合起來。這些產品向消費者灌輸某些思想并操縱他們的行為;它們提倡一種不受其虛偽影響的虛偽意識…~.這成為一種生活方式。”他們都致力于說明,文化工業通過文化商品的生產,控制和規范著消費者的需要,成了一種支配人的力量。文化工業造成“啟蒙在意識形態方面的倒退”,人們逐步習慣于看似豐富多彩、實際上卻單一機械的生活方式,缺乏對社會現實的批判精神和否定意識,喪失了主體意識、感性能力和主動性,失去了從事更有價值和更為充實的活動的潛力。文化工業不僅侵人了人們的生活世界,更滲透到人的“私人空間”。“私人空間”本是人具有內在自由的空間,在這個空間里,人可以成為并仍然是‘他自己”。但是文化下業控制了大眾日常生活直至內心意識,一體化的公共輿論侵人了“私人空間”,剝奪了個人的內在自由,使人喪失了‘他自己”。“文化工業的每個運動都不可避免地把人們再現為社會需要塑造的那種樣子”,[5]成為與人的本性相背離的物化存在。
法蘭克福學派對資本主義文化的一種模式一文化工業進行了深刻的、否定性的分析和批判,其批判的主題是與當時的社會歷史條件緊密相關的。與法蘭克福學派所關注、反映和批判的20世紀40.50年代相比,20世紀后半葉至今的社會狀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現時代,文化工業作為文化生產的一種手段,在全世界各個國家和地區都獲得了迅速的發展,即出現了文化工業全球化的現象。就資本主義世界而言,美國學者杰姆遜在《晚期資本主義的文化邏輯))一書中,著眼于“后工業社會”或“晚期資本主義”的文化狀況,指出當代資本的一大特點在于其勢力已擴張到精神領域、文化領域,資本主義文化已被徹底商品化、工業化;當代資本主義或晚期資本主義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為文化工業提供了重要的前提和基礎,使得當代資本主義世界在原有的基礎上,形成了更為系統的文化工業體系;而在非資本主義世界,就我國而言,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人,文化/藝術的商品化、工業化也成了一種不可避免的趨勢,發展我國的文化工業,規范我國的文化市場勢在必行。總體而言,文化工業已成了一種全球性的文化現象。
文化工業的全球化是和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相適應的,因為文化工業就意味著文化本身是一種經濟,一種產業,在一定意義上也可以說,文化工業全球化的實質就是經濟全球化。具體地說,文化工業的全球化是經濟全球化的一些重要參量發展變化的結果:
關鍵詞: 高校新聞網 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 解決策略
一、高校新聞網是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陣地
自2000年以來,為順應網絡時代對宣傳工作的要求,高校新聞網如雨后春筍般建立起來。與校報、校園廣播站等其他校園媒體相比,高校新聞網具有信息覆蓋面大、信息傳播速度快、信息傳播形式立體生動、信息檢索方便等特點。指出:“互聯網已經成為思想政治工作的一個新的重要陣地。我們要研究其特點,要主動出擊,增強我們網上的正面宣傳和影響力。”[1]
2009年,教育部舉辦高校新聞網創新發展論壇。論壇研討了如何發揮高校新聞網在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作用,指出健康向上的高校網絡輿論環境既是促進大學生健康成長成才的必要條件,又是維護高校穩定的基礎保障。營造健康向上的高校輿論環境是高校育人的需要,是高校網絡文化建設和管理的重要目標,是高校新聞網的重要責任。高校新聞網作為學校最重要的輿論宣傳陣地,反映了學校文化、科研、教學、就業、招生等方方面面的內容,是新時代大學生獲取學校各類信息、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渠道。高校新聞網的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功能主要體現在:1.理論宣傳。“及時、迅速地信息、報道新聞,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理論、思想、意識形態以及學校辦學宗旨、理念、育人方針等進行宣傳,是高校新聞網最重要的意義所在和優勢所在”。[2]高校新聞網作為黨委喉舌,應該堅持用科學的理論武裝青年學生,加強理論的宣傳,正所謂“意識形態領域陣地,不去占領,非和反的東西必然會去占領”。2.輿論引導。輿論是行動的先兆和政治的晴雨表,可預測社會動向,是調節決策科學化的有力杠桿。[3]同志曾明確強調:“輿論工作就是思想政治工作。”所以高校新聞網應牢固把握輿論主導權,促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發展和深化。3.示范教育。與其他校園媒體相比,高校新聞網綜合了文字、圖片、視頻、動畫等多種信息傳播形式,感染力強,更容易使學生走進典型、了解典型、學習典型,從而發揮先進典型的示范教育功能。4.互動交流。高校新聞網作為一種網絡媒體,其無限量的空間可以容載豐富多彩的新聞版塊,還可以通過計算機技術創建BBS論壇、校長郵箱、部門留言、教師博客、新聞投稿和糾錯等開放式欄目,實現信息傳播的交互性,從而使受教育者由被動地接受教育改為自我教育,達到潤物細無聲的教育效果。
二、高校新聞網在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新聞質量有待提高。要真正發揮新聞網的宣傳教育作用,必須在質量上下功夫。目前,許多高校新聞網上的新聞質量不高,主要體現在形式和內容兩方面。形式上表現為新聞體裁單一,錯別字較多、語言嗦、圖片不夠規范等,特別是體裁單一。消息性新聞的“一刀切”模式,在凸顯新聞傳播功能的同時,也忽略了從文化高度進行教書育人的重要意義。內容上表現為內容淺顯,“官味”十足。據調查,我國許多高校新聞網的有關校領導的新聞泛濫,只要校領導出場的會議、活動,不論價值大小,一律上網,而且缺乏深度報道。如果師生從此類新聞中獲得的僅僅是校領導在干什么等個人行為信息,而不是會議活動本身所投射出的學校發展理念,勢必給人“官味”十足的感覺,影響大學生的人生價值觀的形成。
2.新聞時效性有待加強。新聞的時效性非常重要,時間越近,價值越大。有人說:“新聞只有24小時的生命。”“今天的新聞是金子,昨天的新聞是銀子,前天的新聞是垃圾。”所以,如果時效性不夠,新聞極易變成“舊聞”,失去報道的意義。目前,許多高校新聞網上的新聞緩慢,新聞更新遲緩,新聞價值大大降低。時效性是高校新聞網的優勢所在,失去了時效性,也就失去了同其他媒體競爭的資本。如果學生總是在新聞網上看到陳舊的信息,久而久之,高校新聞網將不能滿足大學生的信息需求,高校新聞網的輿論引導作用將有可能落空。
3.新聞網關注度有待提升。有人說,高校新聞網是離大學生距離“最近”的網站,其實不然。據調查,大學生更喜歡到校外的互聯網上獲取信息。但是,校外互聯網上的信息來源不明、良莠不齊,大學生沒有一定的媒介素養很難分辨真假,如果大學生把不健康的信息吃到肚子里,勢必會消化不良。高校作為精英人才的集聚地,其新聞網上的信息凝聚著先進的文化、高尚的思想,內容是積極的、健康的、向上的。因此,要依托高校新聞網開展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大學生對新聞網的關注度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結合常熟理工學院五月陽光新聞網談解決策略
1.規范管理,責任到人。高校新聞網要建立一個嚴格規范的管理運作機制。常熟理工學院五月陽光新聞網由黨委宣傳部、新聞中心兼管,新聞中心制定了詳細的投稿規則和規范的采編制度,配有專門的新聞攝影人員、新聞采寫人員和新聞編輯人員,并責任到人。分工明確,使大家的工作有條不紊,無論哪一環節出了差錯,總能在第一時間作出修改,新聞更新快,新聞質量高。明確的分工也促進了個人業務能力的不斷攀升,如今,常熟理工學院新聞中心已經有了一套扎實的新聞宣傳隊伍,面對學校的重大性突發性活動,也總能應付自如、處亂不驚。
2.貼近實際,服務學生。高校新聞網要著眼于大學生的實際,積極研究當代大學生的時代特征、認知水平、心理需求、思想動態,將大學生的信息需求、價值判斷作為新聞輿論的首要地位,為大學生提供實實在在的精神支柱。常熟理工學院五月陽光新聞網始終堅持“關注您身邊的事”的辦網宗旨,堅持以育人為目的,貼近實際,服務學生,創新發展。2007年8月份以來,在全國物價普遍上漲的背景下,五月陽光新聞網各類有關食堂飯菜價格的新聞,幫助大學生及時了解了飯菜價格上漲原因和學校以人為本的理念,校園和諧穩定。近幾年,面對全球金融危機,五月陽光新聞網大量就業主題新聞,指導大學生理性擇業就業。除此,五月陽光新聞網及時歸類了網上信息,開設了“十二五”規劃、深入開展創先爭優活動、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紅色教育等專題,涵蓋了黨和國家的重大實事活動及各類志愿者活動,真正發揮了高校新聞網的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功能。
3.文化興網,百花齊放。豐富高雅的校園文化能提升新聞網的品位,有利于各高校打造自己的學校特色。校園文化包含著師生員工的價值觀念、文化素養、心理素養及校風校訓、學風教風、校內文體活動等精神內容。大學生在濃厚的校園文化滋養下,會產生強烈的愛校之情,并以主人翁的精神積極參與校園文化建設,在活動中理解、思考,這是一種無形的教育。常熟理工學院新聞網專門開設了院系經緯、莘莘學子、東湖青年、大學生之窗、社團之聲、影音天地、生活資訊、高教動態、校園風光等版塊,為全校師生提供了活動舞臺,從不同角度反映了豐富多彩的校園文化生活,受到了大學生的廣泛關注與好評。同時,新聞網還專門在最醒目的“學校要聞”版塊設置了“校報在線”版塊,豐富了學生的閱讀視角。
4.建設一支高水平的通訊員隊伍。多數高校新聞網由宣傳部兼管,編制人員比較短缺,日常運作處于勉強應付的狀態。要想全面、深入、及時報道學校新聞,僅靠一兩個工作人員很難做到,建立一支高水平的通訊員隊伍十分必要。常熟理工學院五月陽光新聞網更新快,每天幾十條新聞,成為師生了解學校、學習教育的重要載體。五月陽光新聞網除了有自己的專職通訊員外,還組建了一支龐大的兼職通訊員隊伍,隊伍包括大學生記者團和學生、教師通訊員。兼職通訊員都是經過考核選拔產生,大多數是黨員,思想政治覺悟高,有較強的文字寫作能力,掌握新聞寫作規則,有良好的人際交往能力。其中的大學生記者直接受宣傳部領導,負責大型活動的宣傳報道。學生、教師通訊員一般分散在學校各院系,便于及時報道院系新聞。為了建設好通訊員隊伍,常熟理工學院宣傳部經常舉行各類新聞培訓及交流活動,以提高兼職通訊員的新聞寫作水平,同時還建立了大學生記者團QQ群,使新聞中心人員隨時解答、指導、組織學生進行新聞采寫。QQ群的建立,也有利于文字、圖片等的傳輸,提高新聞速度。
5.加強技術投入,搞活網站建設。許多高校新聞網主要由宣傳部和新聞中心負責維護,而管理則由網絡中心負責,管理和維護的分離,使得高校新聞網由于自身網絡技術和資金的限制,大大降低網頁的豐富性和生動性。“信息技術,特別是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為我們開展思想政治工作提供了現代化手段,拓展了思想政治工作的空間和渠道。要重視和充分利用信息網絡技術,使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時效性,擴大覆蓋面,增強影響力”。[4]常熟理工學院五月陽光新聞網工作人員主動參加網絡中心、計算機科學與工程學院舉辦的培訓班,不斷豐富網站制作技術,克服技術難題,實現了管理維護的一體化,一些好的設想一般都能在最短的時間迅速實現了。學校重大新聞和我國的重大節日都能在第一時間被做成生動的Flas,收到了很好的宣傳效果。同時,五月陽光新聞網不斷更新首頁Logo,添加背景音樂,上傳優美的校園風光圖片和重大活動圖片,運用網站制作技術,實現文字的動靜搭配;不斷開發新欄目,為師生提供更多的信息平臺;開設五月陽光論壇,為師生提供在線交流平臺。這一系列舉措,搞活了網站建設。五年來,常熟理工學院五月陽光新聞網訪問人次累計達2500多萬,得到了全校師生的關注和認可。
四、結語
當我們面對大眾媒體對大學生思想政治領域的不斷侵蝕時,如何發揮高校新聞網在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功能研究顯得頗為重要和急切。本文從高校新聞網建立的必然性出發,著重從四個方面分析了高校新聞網的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并結合常熟理工學院五月陽光新聞網的辦網經驗闡述了其中的問題和完善的途徑,期望這塊新的陣地能夠不斷拓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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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股權轉讓;優先購買權;一人公司;異議股東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問題
(一)對于公司股東之間自由轉讓股權的認識。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股東的自由轉讓為股東提供了退出機制,其存在的基礎是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有利于公司的管理并能最大限度的反映財產的價值,是公司法自由主義原則的體現。但如果股東之間,因為一方受讓股權而導致他們之間的控制利益和比例利益不同,則會損害剩余一部分股東的利益。
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害怕自己的持股比例或者地位被弱化,則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所有股東都有權利根據自己的持股比例變成股權的股權受讓人。但是公司章程的限制性規定不能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不能高于向股東之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規定。[1]
(二)股權轉讓使公司股權歸于一人的效力問題。一人公司,是指“一個股東持有全部出資額(或股份)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股權轉讓使股權歸于一人的公司是否存在?筆者認為是存在的。原因如下:第一,我國《公司法》承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存在,這證明了一人有限公司的合法性;第二,如否認其存在,則是否認股權轉讓的效力,也是否認“同股同權”的原則。
可以從以下兩方面來規范變更后的一個有限公司,第一,我國對設立后變更的一人公司可以借鑒法國相關的規定,公司全部股份匯集于一人時,并不當然導致公司的解散。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內對一人有限公司的沒有做出相應制度的調整,則解散公司,若其存在,則可以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來解散公司。[3]第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實施更為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舉證責任倒置等規定,來保護公司債權人或者相關利益人的合法利益。[4]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公司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問題
(一)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對其規定。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權的對外轉讓作出了規定,其內容包括以下幾點:[5]
第一,必須經轉讓股權股東以外其他股東的過半數同意。第二,其他股東收到通知后的30日內為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要購買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第三,若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股東主張有限購買權,可以先進行協商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則按照出資比例進行購買。
因為有限責任公司是人合性和資合性的公司,其中資合性和資本維持原則要求股東不得隨意撤資以防公司資本的減少,當其無法擁有公司的股權時,只能通過轉讓股權來脫身。有限責任公司更偏向人合性,其建立在股東之間相互熟知、信任,所以在轉讓公司股權時,要充分考慮其他股東的利益,賦予其他股東同意權和優先購買權。但是,權利不是絕對的,其他股東的權利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內進行。
(二)異議股東的購買義務。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當超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轉讓股權時,異議股東負有購買股權的義務,當超過半數股東同意轉讓股權時,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而不具有購買義務。這樣既保護了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又保證了股權的可轉讓性。但是關于異議股東的購買義務,存在兩個問題需要解決。第一:異議股東權利的行使期限是多長;第二:當異議股東無力購買股權時如何解決。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法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規定購買股權的期限,超過此期限,則權利消失。在異議股東無力購買轉讓股權時,可以借鑒日本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為了保護公司的人合性,可以由過半數的公司股東指定第三人購買公司股權。[6]
三、對優先購買權理論的認識
(一)優先購買權體現的價值。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關于優先購買權的規定體現了股東之間維持既有的持股比例的要求,反應了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以及股東之間的關系。優先購買權主要體現了法律的秩序價值和自由價值,主要表現在:1、秩序價值。法律可以維護社會的穩定和和諧,公司的建立需要穩定性,異議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在當持股股東無力持股或不想持股時,可以防止第三人進入公司來打破公司的穩定或者原有秩序。2、自由價值。一方面法律賦予股東自由轉讓股權的權利,另一方面,法律規定優先購買權的前提是“在同等條件下”,使股權轉讓股東利益實現最大化。[7]
(二)股權轉讓中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和法律效力。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我國股權轉讓中優先購買權的行使體現在以下兩方面:[8]第一,關于同等條件的確定。同等條件下不是指異議股東和第三人購買股權的價格相等。其購買股權的價格可以雙發協商、可以第三人指定、可以法院裁定,但是要防止轉讓人和股權購買人惡意哄抬股權價格,損害異議股東的合法權利。[9]第二,股權轉讓中優先購買權權利的行使時間和程序都沒有明確的限定,需要雙方進行協商甚至法律進行進一步的完善。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對轉讓股東和公司外部的第三人產生不同的效力,這種約束力并非有些學者主張的在轉讓股東和權利股東之間在同等條件下形成股權轉讓合同[10],而是權利股東對轉讓股東的請求權,轉讓股東有在同等條件下將股權轉讓給權利股東的義務。對于公司外的第三人,只有其條件優于權利股東時才可能受讓股權,第三人應該知悉股權轉讓中的風險。對于第三人侵權的認定,主要看其主管是善意還是惡意。若是善意的,例如轉讓股東并未履行對外轉讓股權的通知義務或者告知的內容不實,而公司外部人對此并不知情,那么對于最終其購買股權的目的沒有達成而帶來的經濟損失,應向轉讓股東主張;而若其是惡意的,例如與轉讓股東惡意串通抬高股價而實際上低價購買股權的,應賦予享有優先權的股東向其追究責任的權利。[11]
然而在股權轉讓形式障礙下股權效力如何?筆者認為分兩種情況。當轉讓股東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抬高股權價格時,股權轉讓使無效的;當轉讓股東轉讓股權時未通知其他權利股東或者在同等條件下仍然沒有把股權轉讓給股權股東,效力待定。[12]當然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存在特殊情形時的股權轉讓,如股權繼承、夫妻離婚時的共有股權、法院強制執行時的股權轉讓,具體的司法實踐的后果也是不盡相同的。(作者單位:中央民族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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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宋修衛:《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優先購買權研究》,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 年,第 35 頁。
論文關鍵詞 比較法 歐盟 公司法
簡單而言,本文的研究就在于一個問題:歐盟對于公司法的協調能為比較法學理論提供那些啟示?
隨著歐盟范圍的不斷擴大,歐洲在世界范圍內經濟影響力不斷增強。但歐盟各國公司法的分歧為歐洲統一市場的完善造成了很大的困擾。因此,在60年代中期,歐盟就開始了協調成員國公司立法和制定統一公司法等一系列工作,以求各成員國公司法的原則與主要條款盡量接近或一致,以便逐步發展到制定一部統一的歐盟公司法典,取代各成員國的公司法。在這些工作中比較有特色的是指令的制定,以及一些超國家公司形式的創立。
一、指令
在歐盟的日常立法形式當中,“指令”占有重要的地位,也是非常具有歐盟特色的立法制度。
指令類似于一種“命令”,其所指示的對象是共同體成員國。它的目標是指導、命令部分或全體成員國在某個法律事項的“結果”方面一致、趨同。為完成指令任務,成員國必須在一定時限內進行相應的法律調整,達致特定結果的方法和過程等方面的具體控制則交由各成員國自己處置。
歐共體采用指令方法的初衷是希望各成員國在歐共體的統一引導下達到立法趨同、一致化。但作為一種特殊的法律形式,指令在手段上將具體和細化的規制空間留給了各成員國。因此,同樣一道指令,其項下可能會延伸出數十種不同的成員國立法,這些不同成員國的立法,盡管遵循共同的命令,卻可能產生具有差異性和各國法制特點的不同結果。也就是:一致化的初衷,差異性的結果。
這種情況,使各國公司法在“歐洲化”的目標下,又落入了“再內國化”的悖論。并且指令只能對個別的特定事項進行命令,缺乏整體規劃,存在著導致公司法體系的碎片化的風險。
二、超國家的公司形式
(一)歐洲公司(SE)
協調歐盟成員國公司法的另一個雄心勃勃的嘗試,是一項“歐洲公司”的議案,也就是創造一種在歐洲范圍內不同于所有現有構架的全新法人模式。
從現階段來看,歐共體公司立法在這方面的最重要成果是2004年生效的《歐洲公司條例》(SE條例)和已經在2008年于歐盟委員會通過,待全體歐盟成員國一致同意后即可生效的《歐洲私人公司條例》(SPE條例)。SE條例和SPE條例史無前例地創造了歐洲公司和歐洲私人公司這兩種超國家的公司法人形式。
下面以SE為例,考察歐盟是怎樣協調各成員國在公司法方面的分歧的:
1.公司資本制度
資本制度是各國公司法中地位重要同時又各國差異極大的制度。大陸法系國家的公司制度通常遵循法定資本制,這些國家的公司法對于最低注冊資本、出資方式、資本變動有非常嚴格的規定。英美法系國家則采用相對于法定資本制而言更加靈活的授權資本制。怎樣統一歐盟范圍內公司法人的資本制度便成為歐盟公司立法中不可回避的問題。
在這一個問題上,SE條例對資本制度的規定化繁為簡,僅規定了最低注冊資本——SE設立時認購資本不得低于12萬歐元。與此同時,歐盟對成員國國內法作了兩項授權安排:第一是若SE注冊地所在國對于從事特殊業務的公司有更高的法定資本要求的,從其規定;第二是有關資本維持、變更等事項的規定,SE需遵守其注冊地所在國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通過這樣的新規則,SE可選擇在資本制度比較寬松的成員國注冊,繼而在歐盟范圍內進行跨國經營,SE的設立和營業自由從而得到極大的拓寬。
2.公司治理結構
在歐洲,傳統的公司治理存在兩種模式:以英國為代表的董事會一元制;以德國為代表的“監事會——董事會”雙層二元制。
SE可以在兩種治理結構中自由選擇。若采取董事會一元制,那么由SE的股東會直接任免和監督董事會。若采取雙層二元制,則由SE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監事會任免和監督董事會。這兩種治理模式都由董事會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
3.勞資共同決策制度
勞資共同決策主要流行于德國等部分國家,這些國家的公司立法要求達到特定規模的公司或從事特定行業的公司,其董事會或者監事會中必須選舉法定比例的職工擔任職工董事或職工董事。勞資共決制在SE條例的立法過程中也受到工會組織的大力推崇。但勞資共決制相對于傳統公司治理模式而言弱化了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異質于傳統公司法致力于保護股東權利的制度設計,正因為此,勞資共決制度不被大多數歐洲國家所采納,該項制度也成為歐洲公司法趨同進程中的主要障礙之一。雖然SE條例最終規定了勞資共決制,但以自愿選擇和談判機制替代了強制性的勞資共決。
4.SE條例的協調效果評價
2008年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接受歐盟委員會的聘請對SE條例進行外部評估。2010年11月,歐委會基于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的外部評估,向歐洲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提交了關于SE條例實施情況正式報告。
從評估結果來看,截至2010年6月,歐盟境內共注冊595家SE,一些著名企業集團如SCOR、Porsche等選擇轉換為SE。在注冊資本的數量上,大多數SE采用了最低注冊資本,即12萬歐元。SE條例提供了兩種治理模式供選擇。有意思的是,在雙層二元制的主要國家德國,有將近一半的SE選擇一元制治理結構,建立一元制結構和避免強制性勞資共決可能是企業選擇SE的主要原因。
(二)其他超國家的公司形式
在SE之外,歐盟一直熱衷于對超國家的公司形式的嘗試。比如歐洲經濟利益集團(EEIP)、歐洲合作社(SCE)、歐洲私人公司(SPE)。
EEIP和SCE一直遭受實務界冷遇,而SE雖被一些大公司采用,但影響范圍仍談不上廣泛。主要原因是因為這三種公司形式均不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對應。而既能減小投資風險,又比股份公司享有更大自治空間的有限責任公司才是最受歡迎的公司形式。2008年6月25日,歐委會提出了《歐洲私人公司SPE理事會條例草案》,這標志著歐盟在公司法協調道路上再次邁出實質性一步。目前,SPE條例已在歐委會獲得通過,正等待各成員國批準生效。
應該說,歐盟對于公司法的協調實踐為比較法理論提供給了豐富的研究素材和理論啟示。
1.比較法的功能:從認識到創造
比較法以認識和比較各國法律狀況為出發點,但比較法學發展到今天已不再滿足于單純對本國法的注釋和外國法的羅列,而開始以法的優化為行動目標,逐漸承擔起“創造與構成的作用”。正如羅沙克所言:“使比較方法獲得原理上的意義的,不是對差異,而是對共同之物的比較”。就歐洲公司法的協調工作而言,成績是有目共睹的。
以指令為例,有些成員國在第一指令前,從無對股份公司進行登記的規定。在第二指令前,大多數成員國對股份公司沒有最低資本額要求。第四指令后,一些成員國開始對公共和私人有限公司的財務報告采用同樣的基礎標準,并且也是第一次公開財務報告。根據第七指令制定的公司集團的統一帳戶要求,則填補了大多數成員國部分或全部的空白。第八指令對審計人員資格所作的種種規定,這在一些成員國也是第一次。除了指令,SE、SPE等創新制度,都為公司創造了一個更加廣泛高效的歐洲環境。
2.比較法的目標:從統一到協調
論文摘要:金融控股公司這種混業經營模式已經成為金融發展的大趨勢。在我國現實經濟生活中,各類金融控股公司在法律間隙中生存發展,在某種程度上出于脫法狀態,蘊含著極大的風險,因而加強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及監督工作顯得尤為迫切。本文簡述了中國控股公司的立法狀況和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立法構想,希望能夠制訂出一部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完善和健全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
一、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現狀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金融業總體上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不過修改后的《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了“但書”,即“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使得在銀行業基礎上組建和發展金融控股公司有了一定的法律空間。金融業界和理論界對于與國際金融業接軌,修改《證券法》、《保險法》等金融法中的相關限制,逐步發展金融業綜合經營的呼聲日益高漲,并且也有一些切實可行的立法與政策建議。此外,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2003年9月召開了第一次聯席會議并簽署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該《備忘錄》第8條規定:“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應堅持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對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團公司依據其主要業務性質,歸屬相應的監管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內相關機構、業務的監管,按照業務性質實施分業監管。”初步確立了對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牽頭監管制度。
二、目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問題和監管盲區
1.我國金融法制構架中缺少了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規范。目前,我國仍舊秉持傳統的立法觀念,按照“宜粗不宜細”、“成熟一個、制定一個”的原則開展立法活動。在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立法問題上,直接導致立法嚴重滯后,以至于在金融控股公司實踐了數年之后,尚無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計劃。
2.我國現行金融法制中監管漏洞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缺位且制度設計失靈。首先監管制度供給不足。根據對上一問題的分析,我國目前尚無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監管的專門法律制度。《備忘錄》雖然規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原則,但仍存在《備忘錄》不是法律,對金融控股公司沒有強制力;對產業資本控股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規定不明確等問題。
三、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之探討
1.立法模式
我認為,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形式應當借鑒這種整體修法的先進立法技術制定一部單獨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利用整體修法的立法技術在《金融控股公司法》整合和修改《公司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中不符合金融控股公司發展所必需的條款,加入經營規則、監管制度等內容,從而形成內容完備具有較強可操作性的現代金融法律。
2.從法律上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質
在我國,金融監管技術和手段并不發達,更應當將企業和銀行分離,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質,可參照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的相關規定,其本質特征有二:首先,金融控股公司是純粹控股公司。母公司不從事具體的金融業務,而專事整個集團的戰略管理和風險控制,主持和協調各子公司的合作;其次,金融控股公司是以股權控制為紐帶組建的金融集團,由于母公司沒有具體業務,其全部資金可用于對子公司的控股上,因此其在資本運作方面具有較高效率。
3.監管機構之選擇
目前學界有一個共識,就是應當由綜合性監管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進行全面監管,而且該綜合性監管機構還應具有協調各專業監管機構的職能。但目前對綜合性監管機構采取新設一個金融監督委員會,還是將綜合性監管職責賦予中國人民銀行仍有爭議。我贊成采取將綜合性監管職責賦予中國人民銀行的做法比較可取。因為,“一行三會”是我國當前金融監管機構設置的客觀現實,賦予央行綜合監管職能適應我國當前的金融監管形勢,也避免了新設金融監管機構所帶的未知影響。
4.經營規范之構建
總的來說,對于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制定,其中亦至少包含以下幾方面的經營規則:
(1)轉投資的限制。金融控股公司是以投資、控制及管理金融相關事業為目的的,一般而言,其轉投資的對象只能以金融相關事業為限,從而保證金融控股公司以經營相關業務為主,以防止其跨業于實業部門。
(2)資本充足性要求。資本是金融機構賴以從事一切業務的基礎,也是應付意外事件的緩沖器。我國金融行業的資本充足率不高,在資金實力不足的情況下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會把已經很脆弱的銀行風險擴散到整個集團,危險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危,因此,在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中有必要根據巴塞爾協議制定對金融控股公司資本充足性的基本要求,以適用于銀行和控股公司的并表資產狀況。
(3)內部防火墻的制度安排。借鑒國際上的成功經驗,在我國《金融控股公司》中制定相應的內部監管“防火墻”條款,如設置資金、業務和規模的“防火墻”,設立信息安全的“防火墻”,設置市場化管理的防火墻。
(4)子公司的救援機制。由于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在財務上應視為一體,所以金融控股公司應當成為其子公司的力量源泉,當其子公司財務發生困難時立法應當規定集團公司有救援的責任,以免金融子公司倒閉而造成金融市場的不安。
參考文獻
[1]黎四奇:《金融企業集團法律監管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05年7月第一版.
[2]西:《盡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國金融,2008年第七期.
[3]王文宇:《控股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