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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政府建立市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于全市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維護和治理。
二、市水利建設基金分為市本級水利建設基金和縣(市)、區(qū)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級人民政府按其對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其他資金的管理權限和預算管理級次分別籌集和使用。市內五區(qū)和高新區(qū)征集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市統一管理使用。
三、市本級水利建設基金來源:
(一)從市級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收入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包括車輛通行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征地管理費。其中合資修建的收費公路按我市車輛通行費分成收入提取。
(二)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于15%的資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設和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具體比例按省政府有關文件執(zhí)行。
(三)從市本級征收留用的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收入中提取40%。
(四)按照國家、省、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納入水利建設基金的其他資金。
四、縣(市)、區(qū)級水利建設基金來源:
(一)從縣(市)、區(qū)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收入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包括:車輛通行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地管理費。其中合資修建的收費公路按車輛通行費分成收入提取。
(二)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于15%的資金,用于城鎮(zhèn)防洪建設和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具體比例按省政府有關文件執(zhí)行。
(三)從征收留用的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收入中提取40%。
(四)按照國家、省、市和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規(guī)定納入水利建設基金的其他資金。
五、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項目和比例定期劃轉水利建設基金。
六、水利建設基金使用范圍:
(一)市本級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市重點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項目;城市防洪設施和區(qū)域內河流等的建設、維護和治理,病險水庫的除險加固;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農村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水利工程維修養(yǎng)護和更新改造;防汛和應急度汛;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水利工程項目。
(二)縣(市)、區(qū)的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縣(市)、區(qū)重點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項目;城鎮(zhèn)防洪設施和區(qū)域內河流等的建設、維護和治理,病險水庫的除險加固;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農村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水利工程維修養(yǎng)護和更新改造;防汛和應急度汛;經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水利工程項目。
七、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使用。其中,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應當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征收和資金管理。各級水務、建設、城管、園林、財政部門共同提出水利建設基金的支出計劃(項目),其中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項目還應商同級發(fā)展和改革部門,并按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和決算。
八、從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yè)性收費中提取的水利建設基金以及財政預算內安排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級財政部門直接劃轉。
水利建設基金收入,由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征繳和稽查。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行政區(qū)域內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
第三條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yè)性收費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包括:車輛通行費、用地管理費、耕地開墾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森林植被恢復費、排污費、城市污水處理費。
(二)從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政府出讓礦產資源探礦權和采礦權取得的礦業(yè)權價款中提取3%。
(三)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按15%的比例劃轉水利建設基金。
(四)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按生產、經營收入的0.6‰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五)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按應繳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的10%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第四條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辦法:
(一)成立縣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常務副縣長為組長,主管副縣長為副組長,財政、發(fā)改、水務、地稅、審計、國土資源、住建、林業(yè)、環(huán)保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并從財政配備3至5個專職人員,負責全縣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二)縣地稅局負責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資金直接解繳縣財政專戶。
(三)縣財政局負責從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政府出讓礦產資源探礦權和采礦權取得的礦業(yè)權價款及車輛通行費、用地管理費、耕地開墾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森林植被恢復費、排污費、城市污水處理費中的水利建設基金的計提與劃繳,縣國土資源局、縣住建局、縣林業(yè)局、縣環(huán)保局做好相應協助工作,繳入縣財政專戶。
(四)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取得新增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省國土廳征收的5:5比例分成部分的結算與劃轉,劃入縣財政專戶。
第五條水利建設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專項用于:河流、湖泊治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城市防洪設施建設;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農田水利、農村飲水和節(jié)水改造工程建設;水利工程維修養(yǎng)護、更新改造及項目前期工作;防汛應急度汛;水利科技教育;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水利工程項目。
第六條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多征、減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設基金。
縣水務局根據水利建設規(guī)劃,選定年度水利建設基金實施項目,經主管副縣長審查后,由縣財政局、縣水務局共同編制年度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批準實施;并根據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執(zhí)行情況,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決算,報縣財政局審核。
縣財政局根據批準的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和基金實際籌集入庫情況撥付資金。其中:水利建設基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要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第七條縣財政局、縣發(fā)改局、縣審計局、縣水務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對應收不收、應繳不繳或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設基金的,縣財政局應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嚴肅處理。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f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fā)〔1997〕7號)、《北京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京政發(fā)〔1998〕11號)及市財政局、市計委和市水利局合發(fā)的《北京市水利建設基金預算管理暫行辦法》(京財預〔1998〕899號)等文件規(guī)定,防洪工程建設維護管理費(以下簡稱防洪費),自1998年1月1日起納入財政預算內管理。防洪費的收取范圍和標準仍按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21號令的規(guī)定執(zhí)行,現對上繳和使用辦法規(guī)定如下:
1.自1998年10月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代收的防洪費使用“一般繳款書”按月上繳市級國庫,1998年1至9月上交財政專戶的防洪費及以前年度余額由財政部門劃轉到市級國庫。
2.填寫“一般繳款書”時,科目欄填“地方其他水利建設基金收入”,款號“840509”;備注欄注明“防洪費”;收款單位欄填“北京市財政局”;預算級次欄填“市級”;收款國庫欄填“295建行開發(fā)區(qū)支庫”。
3.遠郊區(qū)縣征收的防洪費全額上繳市級國庫,市政府1994年21號令規(guī)定區(qū)縣留用的部分將通過追加預算方式由市財政返還上繳區(qū)縣。
1、分成項目繁多。當前政府非稅收入分成項目之多,恐怕很少有人能夠準確說明白。主要的如防洪保安資金、排污費、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復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礦產資源補償費、水資源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城市公用設施配套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鄉(xiāng)鎮(zhèn)煤礦維簡費、公路養(yǎng)路費、交通重點建設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公路通行費等等。
2、分成辦法各異。目前,政府非稅收入分成辦法種類繁多,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就地繳入同級國庫,年終與上級結算。如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分成辦法為各設區(qū)市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按規(guī)定使用一般繳款書,繳入同級國庫,作為同級財政基金收入,上繳省財政20%部份,年終單獨結算。
就地繳入上級國庫,年終與下級結算。礦產資源補償費分成辦法為征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應當及時全額就地繳入中央金庫和省金庫,交入省金庫部分年終結算返還設區(qū)市50%。
通過征收部門上繳上級主管部門,納入上級財政預算。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則由各級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收取,按收取總額的10%上交上一級人防主管部門,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各級財政部門設立專戶,上繳上級財政專戶。防洪保安資金則在各級財政部門設立“防洪保安資金”專戶,各級地稅、工商、土地、財政部門代征防洪保安資金,全額繳入縣(市、區(qū))財政防洪保安資金專戶,各縣(市、區(qū))財政部門按其征集的防洪保安資金扣除業(yè)務費后,將余額的50%直接繳入省財政廳防洪保安資金專戶。
上級統一征收,按規(guī)定比例與下級分成。如公路規(guī)費征收執(zhí)行統一征收政策,統一票證,統一管理,所征規(guī)費按照分成比例,省與各設區(qū)市分成部分實行月度劃撥、年度審計。其中公路養(yǎng)路費在扣除公安交警經費、水利建設基金、林業(yè)養(yǎng)路費、稽征征管經費、省公路部門管理費計13.43%后,各設區(qū)市按不同比例分成;交通重點建設費在扣除水利建設基金、稽征征管經費計9.5%后,各設區(qū)市按不同比例分成;客貨運附加費在扣除水利建設基金、稽征征管經費計9.5%后,各設區(qū)市按不同比例分成;通行費(不含高速公路)在扣除水利建設基金、稽征征管經費計9.5%后,根據不同性質確定不同比例實行分成使用。
3、結算的隨意性。由于結算的復雜性,各級財政部門無法進行深入細致的復核和檢查,導致了在具體結算過程中的隨意性。有的主管部門為圖省事,隨意改變分成辦法,把總量分成變成了包干上繳,有的主管部門隨意減免甚至口頭同意減免下級應當上繳的收入,有的征收部門由于各種原因,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收入,而財政部門卻由于既無精力也無相應的措施,使上下級政府非稅收入結算的隨意性較大。
4、增加管理成本。由于結算的多樣性,無疑會增加管理的成本。由于有的結算辦法過于煩瑣,可操作性不強,結算過程中要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去核對。比如像育林基金,結算辦法規(guī)定要區(qū)分集體育林基金、國有育林基金,因此主管部門要投入大量人力,花費大量時間去逐筆核對票據。同樣道理,也增加了檢查成本。財政、審計等監(jiān)督檢查部門如果要計算分成收入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也必須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去復算、驗證,否則就無法得到準確的結果。
二、改革分成管理辦法,規(guī)范分成管理體制的設想
改革政府非稅收入管理體制的總體思路是,按照就地繳款、分級繳庫、及時結算的原則,簡化結算辦法,由當地財政部門通過非稅收入財政匯繳戶定期劃解、結算,杜絕拖延、滯壓、隱瞞、截留和挪用。具體措施是:
深化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改革。明確財政部門是政府非稅收入征收主管機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了征收部門和單位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由法定執(zhí)收單位征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沒有規(guī)定執(zhí)收單位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可以由財政部門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財政部門委托的部門和單位征收。財政部門要按照既有利于及時足額征收、方便繳款人,又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則,確定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方式。除暫時難以實行收繳分離的少量零星收入和當場執(zhí)收收入可實行集中匯繳外,其他政府非稅收入收繳都要實行收繳分離方式。
加強財政票據管理,實現以“票”管“收”。財政票據是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的源頭,也是加強非稅收入征管的核心手段。財政部門應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印制、發(fā)放、結報核銷、檢查及其他監(jiān)督管理工作。除另有規(guī)定外,執(zhí)收單位收取政府非稅收入,必須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財政部或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票據。政府非稅收入來源中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依法納稅的,應按稅務部門的規(guī)定使用稅務發(fā)票,并將繳納稅款后的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財政部門要通過強化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發(fā)放、結報、核銷、監(jiān)管等手段,確保國家有關政府非稅收入政策的貫徹落實,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亂收亂罰問題,從制度上規(guī)范部門和單位的收繳行為,監(jiān)督各項政府非稅收入及時足額上繳財政。
規(guī)范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行政事業(yè)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是實現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管理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要繼續(xù)清理預算單位尤其是非稅收入執(zhí)收部門和單位的銀行賬戶,取消現行各執(zhí)收單位開設的各類預算外資金收入過渡戶,對保留的銀行賬戶要建立銀行賬戶檔案,完善銀行賬戶驗審制度,對預算單位未經審批擅自開設的各類賬戶一律予以取消,要通過加強對單位銀行賬戶的監(jiān)管,確保政府非稅收入及時足額上繳財政。
設立政府非稅收入征收匯繳專戶,建立政府非稅收入清算制度。政府非稅收入零星分散,執(zhí)收單位多,資金性質不同,來源復雜,收入直達國庫或財政專戶的難度較大,為滿足政府非稅收入核算和稽查的需要,應設置政府非稅收入征收匯繳專戶,并實行資金清算與核算制度。政府非稅收入要先繳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專戶,財政部門根據票據核銷和資金結報情況,對已繳入匯繳專戶的政府非稅收入進行集中清算,扣除相關征收成本和按規(guī)定應上解下撥的收入后,要及時將真正構成政府可用財力的部分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管理。同時,建立收入征收匯繳專戶會計核算制度,按單位和項目分別設置會計科目,進行明細核算管理。
建立政府非稅收入征管績效考核機制,確保應收盡收。非稅收入同預算外資金相比,范圍有了很大的擴展。財政部門要在原有的預算外資金管理考核辦法基礎上,積極探索建立和完善非稅收入管理考核辦法,加強對各執(zhí)收部門和單位非稅收入征收情況的考核,要根據執(zhí)收部門和單位的征收任務完成情況,實行必要的獎罰措施。要通過績效考核,增強征收部門的責任感,自覺規(guī)范征收行為,確保政府非稅收入“應收盡收不亂收”。
規(guī)范收入減免制度,實行收入減免申報、公示。執(zhí)收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guī)定,對政府非稅收入嚴格按規(guī)定的范圍和標準及時足額征收,不得擅自減免。一是要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規(guī)范政府非稅收入減免制度。即屬于中央的收入由中央及其授權單位審批減免,屬于地方的收入由地方政府及其授權單位審批減免。二是要建立政府非稅收入減免申報制度。凡需要減免政府非稅收入的單位或個人,應向同級政府非稅收入征收機構提出申請,并報擁有減免權力的財政部門審批。三是建立收費減免公示制度。執(zhí)收部門和單位應定期將收費減免情況在適當場合公開,使收費減免真正做到公開、透明。
完善政府非稅收入分成管理政策。根據分級管理的財政管理體制,凡涉及中央與地方分成的政府非稅收入,其分成比例應當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規(guī)定;凡涉及省級與市、縣級分成的政府非稅收入,其分成比例應當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財政廳規(guī)定;凡涉及部門、單位之間分成的政府非稅收入,其分成比例應當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報財政部或省財政廳批準。未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批準,各部門、各單位不得擅自對政府非稅收入實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級部門和單位的政府非稅收入。非稅收入的征收和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分成比例,及時劃解政府非稅收入,并建立相應征收臺賬,加強非稅收入核算管理。對涉及省(含中央)、市、縣分成的非稅收入,實行按季度通過財政系統上解下撥的管理體制,取消以往由上下級主管部門之間垂直上解下撥的做法。對省(含中央)、市分成的市級非稅收入,由各執(zhí)收單位根據分成比例規(guī)定,向本級財政部門提出資金上劃申請,財政部門審核后將分成收入從本級財政專戶劃繳給中央、省級專戶。執(zhí)收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非稅收入資金直接繳付上級執(zhí)收單位或者撥付下級執(zhí)收單位。
當前,各地水利建設資金主要來源有以下四個方面:政府預算內安排、各種預算外資金收入、社會集資和銀行貸款。就全省的情況而言,“九五”期間水利建設投入達180億元,其中:中央投資45億元,占25%,省級投資62億元,占35%,市、縣投資73億元,占40%(含各種集資款,不含農民投勞折資)。中央安排的資金以中央預算撥款為主,加上國債和少量的水利建設基金。省級資金主要是省財政預算內資金、預算外收入、地債和銀行貸款。1991年以來,江蘇已累計收取防洪保安資金近50億元,使用銀行貸款和外資等約30億元。市縣資金來源則主要是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和群眾集資,群眾集資占大頭。從全省籌措資金的實際情況看,成績固然是很大的,但筆者認為目前還存在以下問題:
1.資金來源層次多,結構復雜,不穩(wěn)定。水利建設資金資金來源層次多,結構復雜,造成一項工程資金到位難度大。而最關鍵的還是這些資金來源不穩(wěn)定,對政府的依賴性強,隨意性大。
2.部分水利資金來源依據不充分,存在糾紛。水利資金的籌措大部分都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但也有一些地方政府出臺的集資辦法缺乏法規(guī)依據。還有一些水利資金收費辦法,因法規(guī)依據不足,征收幾年后被地方政府取消,影響了資金的來源。
3.未形成市場運作機制。目前絕大多數地方的水利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來源還主要靠政府投入。很少研究利用市場和有效的機制來籌集水利建設資金。由于資金有限,造成一些好的水利規(guī)劃卻難以實施,甚至一些好的項目被其它行業(yè)實施,使水利行業(yè)失去了發(fā)展的機遇。
4.投資體系不健全,造成資金間互相擠占。因水利工程水費被用于防洪工程建設、中低產田改造等,使一些供水工程不能及時上馬。有些地方小農水資金也存在挪用現象,影響農田水利工程的實施;城市防洪、水污染防治等尚沒有正常的資金來源渠道。究其原因是水利行業(yè)對投資政策研究不夠,尚未建立完整的投資體系。
5.利用貸款、國債和地債超前興辦一些公益性水利工程,還款壓力大。省級目前利用商業(yè)銀行貸款、世行貸款、日本協力基金會貸款、國債和地債等近30億元,興辦了一大批水利公益性工程,由于這些工程不產生直接經濟效益,將來還款必然要占用一部分水利建設資金,從而為以后水利建設資金的籌集帶來一定的難度。
二、籌集水利資金面臨的新的形勢和機遇
隨著我國各項改革的逐步深化,法制建設的逐步完善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健全,特別是我國已加入WTO,水利建設資金的籌集又面臨新的形勢和機遇,既要看到有許多有利因素,也要看到困難和問題。
1.各級政府對水利工作比較重視。經歷1991年發(fā)生在江淮之間和太湖流域的特大洪澇災害及1998年長江流域發(fā)生的特大洪水襲擊之后,人們的防洪意識普遍增強,加之近幾年部分地區(qū)連續(xù)受干旱的威脅,水資源危機的觀念也正逐步形成,從中央到地方對水利工作的重要性和水利建設的緊迫性有了充分的認識。在這種大的背景下,水利部門通過積極主動的工作,根據地方實際情況出臺一些增加水利投入的政策相對較容易。
2.社會各界對水利建設的成效普遍認同。江蘇水利建設效益高,投資與效益之比達到1∶10。現在社會各界對水利工作一般比較了解和支持,對水利建設與自身利益的關系也比較清楚,只要正確引導,講清道理,干出實績,人民群眾是愿意出錢辦水利的。全省江海堤防達標建設籌集水利建設資金的實踐也說明了這一點。
3.水利改革的深入和水利觀念的轉變,為健全水利投入體系創(chuàng)造了條件。水利正努力實現從工程水利向資源水利轉變,從傳統水利向現代水利、可持續(xù)發(fā)展水利轉變,從農村水利向城鄉(xiāng)水利轉變。特別是水務一體化的實施和水質、水環(huán)境問題日益為人們所重視,為全方位籌措水利資金,健全水利投入體系奠定了基礎。
4.農村稅費改革政策的出臺給籌集水利資金增加了新難度。農村稅費改革,是從源頭上減輕農民負擔的根本措施,是保障農村改革、發(fā)展和穩(wěn)定的治本之策。但逐步取消統一規(guī)定的“兩工”,村內舉辦公益事業(yè)實行一事一議,農村水利的投入機制等諸方面都發(fā)生很大變化,特別是占農村水利工程總量70~80%的跨村、跨鄉(xiāng)工程投入將會受到很大影響,資金籌措的難度將進一步加大。
三、水利資金籌集的幾點思考
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防洪除澇、水源建設、水污染防治、水環(huán)境整治等水利建設和管理的任務仍將十分繁重,高強度的水利建設還將持續(xù)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就全省而言,“十五”期間水利各項投入總量計劃為324億元,其中水利基本建設投資將達214億元。如何籌足巨額水利資金,保證水利建設和管理的需要,筆者認為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科學劃分甲、乙類工程,明確籌資原則。根據《水利產業(yè)政策》的規(guī)定和當前水利建設的要求,今后水利資金的籌集必須分類、分渠道實施,不可能什么工程都要政府投入。因此,必須盡快制訂甲、乙類工程劃分的具體實施辦法,并在此基礎上,明確各類工程投入籌集辦法,并以法規(guī)的形式加以確定,正本清源,防止今后在資金的安排上出現扯皮現象。
2.增強依法籌集水利資金的意識,鞏固現有水利籌資政策。隨著我國法律體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們法制意識的增強,尤其是加入WTO的新形勢,今后籌集水利資金,出臺籌資政策,都必須有法律依據。對已出臺的有關籌資政策,應盡快在有關法規(guī)中體現。如將籌集“防洪保安資金”列入《江蘇省防洪條例》,將“按當年可用財力的2%~4%安排水利投資,并逐步達到4%”的規(guī)定列入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防洪保安設施建設的決定”中。一旦列入法律法規(guī),就成為一項穩(wěn)定的政策而不能隨意變更。對集資辦水利和利用農村“兩工”辦水利的,一定要通過一定的合法程序,而且要量力而行。對農民投勞折資和以實物折資的金額,必須根據當地的實際,辦理認可手續(xù),以利管理和核算。
3.積極利用資本市場,籌集水利建設資金。目前,我國資本市場發(fā)展較快,為籌集水利資金提供了新的空間。對那些投資大、收益高的水利建設項目可以通過成立股份公司的形式,在水利行業(yè)內部或面向社會籌集大量資金,這樣既可以減輕還本付息的壓力,又引進了市場機制,有利于現代企業(yè)制度的建立。在全球經濟一體化和金融證券化已成為國際經濟發(fā)展的大趨勢的今天,可以通過發(fā)行水利金融證券籌集水利建設資金,也可以考慮利用股票市場、建立規(guī)范的水利產業(yè)基金等來擴大水利資金的來源。
4.進一步加強水利籌資政策調研,健全水利投資體系。目前各地的政府機構改革大都基本結束,在這次改革中,水利主管部門職能都有不同程度的擴大,水資源統管和城鄉(xiāng)水務一體化的格局即將形成。除現有的水利投資政策外,水利行業(yè)應進行認真的調查研究,對那些職能在水利行業(yè)而沒有資金保證的工作,要盡快研究出臺相關的政策,或將其他行業(yè)已出臺的屬于其行業(yè)的政策盡快劃轉過來。要努力擴大水利投資渠道,盡快健全投資體系,改變過去各種水利資金相互擠占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