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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隨著工商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我國工商系統積極采取得力措施,進一步強化“收支兩條線”和其他財務管理工作,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支持各地經濟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但也存在種種問題。本文主要以河北省為例,歸納總結了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分析了這些問題產生的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并指明應從財務管理的思想觀念、管理的制度、體制、財會人員的素質上采取改進措施,以提高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財務管理的能力。
一、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隱瞞收入
以河北省為例,有的部門編制部門預算時少報上年結余資金和事業收入,有的部門編報部門決算時隱瞞年末結余資金;有些部門收取的行政性收費、罰沒款等非稅收入未及時足額上繳財政,有些部門超出批準的預算安排支出或自行調劑預算支出。在其他省市中,如廣西省某市工商局1994年至1999年共隱瞞行政性收費收入468.96萬元,其他收入6950.99萬元[1]。江西省審計廳在2000年對全省工商系統的審計中查出隱瞞收入408.33萬元;漏繳稅費141.55萬元[2]。
(二)私設“小金庫”和公款私存,擠占挪用
以河北省為例,工商系統被查出“小金庫”的主要是將收取的企業登記費、門面出租收入交易費等未入賬,而是用于職工福利、購車等開支;將收取綜合管理費、市場管理費、服務費、攤位費、治安費、水電費等分別存入存折;有些工商局的出納員將規費收入和經費結余以個人名義存入存折,直接在賬外列收列支。如廣西省某地區工商系統被查出“小金庫”157.34萬元,主要是1999年以前將收取的企業登記費、門面出租收入交易費等未入賬反映,用于職工福利、購車等開支[3]。江西省審計廳在2000年對全省工商系統的審計中查出擠占挪用資金1156.86萬元,私設“小金庫”420.81萬元,國有資產流失102.99萬元[4]。
(三)拖欠、截留應繳預算收入和財政專戶資金
以河北省為例,主要表現在:截留、拖欠應繳財政預算的企業注冊登記費、商標注冊費,經濟合同簽證費收入;截留、拖欠應繳財政專戶的集貿市場管理費資金等。在其他省市中,如廣西省某市工商局歷年應繳未繳罰沒款541萬元;某地區工商局欠繳財政專戶931.25萬元[5]。江西省審計廳在2000年對全省工商系統的審計中查出拖欠、截留應繳預算收入968.08萬元,拖欠應繳財政專戶款172.03萬元[6]。
(四)違反規定超范圍亂收費亂罰款
以河北省為例,有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內容、范圍、及標準收費,擅自立項收費,超范圍收費,超標準收費。其中一些工商部門超范圍收費,主要是繼續執行1997年財政部、國家計委取消了汽車、鋼材交易市場管理費。據統計,1999年全國共清理掉不符合規定的收費項目32項,清理關閉銀行賬戶1578個[7]。在其他省市中,江西省審計廳在2000年對全省工商系統的審計中查出亂收費亂罰款金額389.92萬元;其他違規金額940.65萬元[8]。
(五)沒有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
以河北省為例,在預算管理、收費“收支兩條線”方面主要有經費超支嚴重,沒有依法辦理經費追撥手續、一些地方沒有嚴格貫徹執行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的規定、部分地方票據管理中存在較大的管理漏洞、規費代征管理普遍松懈等問題。
二、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財務管理問題產生的原因
從總體上看,上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違紀問題的產生既有客觀原因,也有主觀原因。
(一)客觀原因
1.歷史原因
(1)業務經費不足:以河北省為例,一方面: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減費因素不斷增加,決定收入呈現停滯或下滑趨勢;另一方面:隨著市場監管任務的不斷加重,工作人員的數量不斷增加,工資因素和辦公消費指數上升,決定支出呈現遞增趨勢。在目前工商財務體制不變情況下,收入和支出矛盾較大,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費都出現緊張局面。
(2)經費保障能力較弱:以河北省為例,由于工商行政部門業務經費不足,經費保障還不能完全到位,部分地區仍然使用行政性收費來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各項經費需要。
2.工作性質原因
工商管理局除管理正常經費外,還要按規定要求進行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的“收、管、用、繳”工作。這就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內部財務管理的難度,也為財務管理的違法違紀問題的出現提供了可趁之機。
(二)主觀原因:
1.缺乏科學的理財思想
以河北省為例,在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內部沒有充分認識到依法履行市場監管職能的重要性,守法意識差;沒有樹立預算觀念;沒有樹立艱苦奮斗、勤儉辦公的思想。
2.財務管理制度、體制不完善
以河北省為例,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財務公開制度、財務內審制度、財務檢查制度、固定資產管理制度、政府采購制度、基建工程管理制度、罰沒物資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不完善,在體制上沒有落實新的財務管理關系等,給違法違紀行為提供了漏洞。
3.財會人員的素質還不能適應新形勢對財務工作的要求
以河北省為例,財務人員的法律意識淡薄,公款私存;職業道德缺乏,工作散漫,不負責任;會計核算和會計基礎工作等業務技能不合格。
4.無法滿足規范化統一管理需求,且財務監控滯后
以河北省為例,一些部門仍然使用傳統的單機和局域網處理賬務,財務監控不僅受到時間、空間、及人力方面的限制,更為重要的是它無法實現行之有效的事前或事中的財務監控。
三、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財務管理應采取的對策
針對上述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以及對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分析,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的財務管理。
(一)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樹立新時期工商行政管理的理財思想
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樹立法制觀念、預算觀念,還要樹立艱苦奮斗、勤儉辦公思想和提高效益的思想。
(二)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財務制度建設和財務體制建設
1.加強固定資產管理
一要設置專門管理機構。對固定資產的管理要落實到部門,有專人負責,統一登記、管理。二是建立完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2.推行政府采購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則,大宗辦公用品、儀器設備、裝修裝潢等消費品集中由政府采購,提高資金支出的透明度和資金使用效益。
3.加強基建工程管理
加強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前論證工作,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規模和標準;實行工程項目公開招投標制;加強竣工財務決算工作。
4.加強罰沒物資管理,嚴禁任何人私自動用涉案物資
(三)建立高效嚴格的財務管理體制
1.適應上下級關系的變化,迅速轉變觀念和行為方式
下級機關要堅決地貫徹執行系統財務管理辦法,經常向上級局匯報財務工作的情況。上級機關要加強對下級局的財務監督管理工作。
2.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規定
工商部門要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工商管理單位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工字[1999]4號),以及《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財政部關于下達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財預字[1995]27號)的規定。
3.建立順暢快捷的上繳下撥渠道
在系統內部,抓好票據的使用和管理,做到應收盡收,應繳盡繳。在外部,要解決好與省財政的關系,加快經費的核撥速度;加強與銀行的聯系,解決劃款的時間問題、代收代繳款的上劃問題和代收網點問題。
4.理順資產、債務關系
做好垂管后資產上劃工作,各地在市場管辦脫鉤的基礎上,積極與當地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協調,全面開展清產核資工作,做到產權清楚、債務清楚、收支清楚、家底清楚,保證經費上劃和資產移交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要加強隊伍建設,提高財務人員素質
1.加強財務人員政治業務培訓
財務人員要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不斷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政治素養。保護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國家法律法規和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2.加強財務會計知識,提高會計電算化管理水平
財務會計人員要努力學習財務會計知識,精通業務,做到人人持證上崗。對于那些業務不精且不努力學習的人員進行淘汰。要有效的發揮全系統對工商財務軟件操作作用,不斷提高全系統財務人員電算化水平和賬務規范處理能力,提高辦事效率。
參考文獻:
[1]雷月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財務管理有待強化[J].廣西會計,2001,(6):14-15.
[2]黃雪梅.搞好工商行政財務管理工作必須要樹立五個觀念[J].甘肅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05,(2):48-49.
[3]黃瑞珍.加強財務管理實現科學理財[J].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7,(2):36-38.
[4]李林.試論工商行政管理的理財思想[J].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4,(11):30-31.
[5]加強工商系統財政財務收支審計促進工商部門依法行政[J].江西審計與財務,2000,(9):15.
注釋:
[1][3][5]雷月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財務管理有待強化[J].廣西會計,2001,(6):14-15.
[2][4][6]加強工商系統財政財務收支審計促進工商部門依法行政[J].江西審計與財務,2000,(9):15.
第一條(目的)
為了規范市場經營管理和場內經營行為,維護商品交易市場秩序,保障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和商品購買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商品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商品交易市場,是指由市場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場內經營者集中進行現貨商品交易的固定場所。
本辦法所稱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是指依法設立,利用自有或者租用的固定場所,組織場內經營者集中進行現貨商品交易,從事市場經營、服務和管理的企業法人。
本辦法所稱的場內經營者,是指在市場內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現貨商品交易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自產自銷的農民及其他組織。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經營管理、場內交易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各類商品交易市場規劃和規范的協調、指導和管理。
本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對本行業商品交易市場進行指導和管理。
各級工商、衛生、稅務、質量技監、公安、消防、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價格、城市交通等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商品交易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區縣、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職責)
區、縣人民政府對本區域內的商品交易市場的規劃和設置進行協調和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區域內商品交易市場的周邊環境和秩序進行管理。
第六條(原則)
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應當遵循活躍流通、方便市民和合理布局的原則,符合設置條件;重要商品交易市場應當實行規劃調控、擇優授予經營權。
商品交易市場的經營管理應當實行提供服務與實施管理相結合,明確經營管理者的市場管理責任。
場內經營者在商品交易市場內從事商品交易活動,應當信守承諾、合法經營、正當競爭,不得侵犯商品購買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
第七條(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條件)
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市場選址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并達到環境保護和市容環境衛生的要求;
(二)有與交易的商品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和配套設施;
(三)有一定數量具備管理資格的市場管理人員;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置商品交易市場不得占用道路和綠地、林地,不得給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明顯影響。
各類商品交易市場設置的具體條件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征求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協會意見后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的規劃管理)
本市對食用農產品市場等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實行規劃管理。
其他需要實行規劃管理的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確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市場布局規劃的編制)
市場布局規劃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或者協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市場布局規劃應當包括商品交易市場設置的數量、區域、方位、規模和功能等基本內容。
編制市場布局規劃,應當征詢相關行業協會的意見。
第十條(市場經營權的公開招標)
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的市場經營權,應當依照競爭擇優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
公開招投標的具體操作程序,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訂,并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通過公開招投標程序取得的市場經營權不得轉讓。
第十一條(食用農產品市場的規劃管理)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的布局規劃,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衛生行政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以零售為主的食用農產品市場的布局規劃,由區、縣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市級商業中心不得設置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以其他商品交易市場名義開辦的市場內,不得從事食用農產品交易。
第三章市場經營管理者
第十二條(登記注冊)
申請從事市場經營管理活動的,應當在其籌備設置的商品交易市場具備本辦法規定的設置條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市場經營管理者在登記注冊地以外從事市場經營管理活動的,應當在其籌備設置的商品交易市場具備本辦法規定的設置條件后,向市場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
市場經營管理者的企業名稱中,行業部分應當標明“市場經營管理”字樣。
不從事市場經營管理的企業,其名稱中不得使用“市場經營管理”的字樣。
第十四條(申請開業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
市場經營管理者申請開業登記,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提交的材料外,還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符合消防、衛生、治安、環境保護等要求的證明材料;
(二)符合規定用途的房地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三)符合規定的市場管理人員的證明材料;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食用農產品等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的市場經營管理者申請開業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市場經營權中標通知書。
第十五條(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市場經營管理者變更企業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經營期限等,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市場經營管理者歇業、宣告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營業的,應當及時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六條(制訂和實施市場管理制度)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制訂各項市場管理制度,定期在本市場組織檢查市場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并根據檢查結果及時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七條(維護經營場地和設施)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維護市場內各項經營設施以及消防、衛生、環境衛生和安保等設施,確保相關設施處于完好狀態。
第十八條(進場經營合同的規范指導)
市場經營管理者在與場內經營者訂立進場經營合同時,可以參照進場經營合同示范文本,約定雙方依法規范經營的有關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以及糾紛解決方式。
進場經營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并推薦使用。
第十九條(督促場內經營者依法經營)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核驗場內經營者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各類經營許可證。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督促場內經營者履行有關法律規定和市場管理制度,增強誠信服務、文明經商的服務意識,倡導良好的經營作風和商業道德。
第二十條(場內公示)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在場內顯著位置懸掛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以及各類經營許可證,公布市場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機構的地址和電話。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在場內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經營管理者負責對本市場內的違法經營行為、獲得表彰獎勵的情況以及經營活動中應當注意的事項進行公示。
第二十一條(配置計量器具和協助計量檢定)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配合質量技監部門對場內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范圍內的計量器具進行登記造冊,并組織場內經營者向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督促場內經營者依法對計量器具進行日常維護。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在市場內配置復驗計量器具。
鼓勵市場經營管理者為場內高價位的商品提供計量器具規范服務,統一出具量值數據。
第二十二條(市場交易情況的統計)
市場經營管理者負責統計市場交易情況,填報統計報表,定期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第二十三條(專用區域的劃定)
以零售為主的食用農產品市場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在場內劃定不少于本市場營業面積5%的專用區域,用于農民出售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或者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人員經營食用農產品。
第二十四條(對場內經營者進行監督)
市場經營管理者不得為從事非法交易的場內經營者提供場地、保管、倉儲、運輸等條件。
場內經營者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立即制止和督促改正,并向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配合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糾紛處理和賠償)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建立市場交易糾紛調解處理的有關制度。
鼓勵市場經營管理者建立消費者先行賠償制度。場內經營者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無法從場內經營者獲得賠償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有義務根據市場管理制度的規定,對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
市場經營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負有賠償責任的場內經營者追償。
第二十六條(商品交易市場的終止經營)
市場經營管理者歇業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場內經營者,并與場內經營者結清有關財務手續。
實行規劃管理的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終止營業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提前一個月向授予其市場經營權的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委托市場管理服務)
市場經營管理者可以委托專業的市場管理服務機構從事市場管理服務。
受委托的專業市場管理服務機構從事市場管理服務的,不免除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承擔的市場管理義務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行業協會)
鼓勵市場經營管理者自愿組成市場經營管理的行業協會,實行對商品交易市場的服務、自律和協調。
第四章場內經營者
第二十九條(依法經營)
場內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遵守市場管理制度,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第三十條(亮證經營)
場內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以及依法應當取得的各類經營許可證。
農民在市場內出售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或者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人員從事經營活動的,不受前款限制,但應當持有有關證明,并在市場經營管理者劃定的專用區域內經營。
第三十一條(經營范圍)
場內經營者應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越經營范圍。
第三十二條(進貨憑證的保存)
場內經營者購進商品的,應當檢驗商品質量,并保存能夠證明進貨來源的原始發票、單證等,但農民銷售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的除外。
特約經銷品牌商品的,場內經營者應當向進貨方索取授權證明。
第三十三條(購貨憑證的開具)
場內經營者出售商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商品購買者出具由本市稅務部門監制的統一發票或者其他購貨憑證。
第三十四條(重要商品銷售臺賬的建立)
經營下列商品的場內經營者,應當建立購銷臺賬:
(一)豆制品、肉類、糧食及其制品和電器產品等與人體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關的商品;
(二)鋼材、化工原料、有色金屬等屬于重要生產資料的商品;
(三)屬于馳名商標或者地方著名商標的商品。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擅自設立市場的處罰)
未經注冊登記擅自設立、經營商品交易市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三十六條(超越經營范圍的處罰)
市場經營管理者超越經營范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市場經營管理者不履行管理職責的責任)
市場經營管理者未履行下列市場管理職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制訂各項市場管理制度的;
(二)未在場內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的。
第三十八條(市場經營管理者不履行監督職責的責任)
市場經營管理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并允許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組織或者個人進場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并給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市場經營管理者為從事違法經營的場內經營者提供場地、保管、倉儲、運輸等條件或者采取縱容、隱瞞方式予以庇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詞:食品安全監管;工商行政管理;市場準入;質量監管;執法活動
一、引言
食品安全與人們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有著緊密的聯系,近些年來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暴露出了食品安全監管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進行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部門,他們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發揮著巨大的作用。但在實際工作中也存在著不足,因此,探討分析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食品安全職能履行的現狀,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分析其產生的原因,并提出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食品安全監管職能履行的對策無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食品安全監管中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職能
工商行政管理是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職能部門,在進行食品安全監管中,主要需要履行以下基本職能。
1.食品經營主體市場準入管理。食品經營主體必須進行登記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先檢查食品經營場所,如果各項指標合格,則下發 《食品流通許可證》,然后再審核其他經營條件,如果合格,就頒發《營業執照》。也就是說,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才能成為合法的食品經營主體。如果沒有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核準,則不能成為合法的市場經營主體,擅自進行食品經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取締。
2.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工商行政管理應該做好對流通領域的食品安全監管,縣級以上工商行政部門應當對流通領域內的食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對于不合格的產品應該責令召回。對于出現的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該立即進行處理,以降低社會危害。同時,工商行政部門在行使監管過程中,還應該建立應急機制,以妥善處理和應對突發食品安全事故。
3.食品經營行為監管。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于食品經營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有權進行監管。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檢查經營者持證經營的情況,對于食品經營者,其《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都應該具備;檢查經營者經營范圍符合相關規定,應該在核準的范圍內經營,不能超出經營范圍;檢查經營者食品質量和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保證經營者嚴格執行食品安全質量管理制度,保障食品安全;檢查經營者商標使用和廣告宣傳的情況,保障商標使用不違法。廣告宣傳真實,不存在欺詐行為。
4.依法查處各類違法經營活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位于食品生產經營中的違法犯罪活動進行查處。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對于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查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于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查處,維護公平的競爭環境;對于仿造他人商標的行為進行依法查處,以維護商標的專利權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于欺詐廣告宣傳進行查處,以促進廣告宣傳的健康發展,維護有序的食品經營秩序。
三、食品安全監管中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履行的現狀
1.現狀。從1982年開始,工商部門便具有了監督檢查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的職能。此后,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為了滿足食品監管的需要,保證食品安全和人們的身體健康,工商行政部門的食品監管職能不斷完善。2008年,國務院重新修正了工商行政部門的職能,在機構上做了相應的調整,增加工商行政部門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監管、網絡商品監管的職能。食品安全作為工商行政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能被得到肯定。隨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的完善,工商行政部門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過程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績,其中主要包括建立了食品經營者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食品銷售進貨臺賬制度,加大取締食品無證無照經營的力度,對保證食品安全,凈化食品生產經營市場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2.存在的問題。第一,市場準入把關不嚴。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轄區內食品經營的數目把握不清,一些經營者沒有登記入冊,一些小攤小販的經營地點經常變動,難以全面排查,給食品安全監管帶來很大的困難,第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不系統。對于抽檢工作不清楚,不了解,專業知識缺乏,檢驗人員水平較低,對于抽查中出現的問題,往往對食品進行封存和對經營者進行罰款,忽視食品召回,留下了安全隱患。第三,對食品經營的監管不科學。巡查人員缺乏專業知識,忽視食品安全問題的多樣性,造成有些問題不能被發現。對于邊遠地區的食品監管不到位,食品安全難以有保障。第四、查處各類違法經營活動不規范。執法人員重罰款,輕教育,存在著嚴重的隨意性執法現象,辦案缺乏相應的工具和經費,使得食品監管不能落到實處。
四、完善食品安全監管中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對策
為了應對當前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履行存在的不足,更好地加強食品安全監管,保障食品安全,結合實際工作,筆者認為可以采取以下對策。
1.強化食品經營主體市場準入管理。經營主體市場準入是更好地進行食品安全監管的前提和基礎,只有把握好市場準入這一關,才能使得食品經營主體符合相關規定,才能使符合要求的食品進入流通領域,為人們所使用,真正保障食品安全。市場準入又分為兩類,一類是經營者的準入,另一類是食品的準入,工商行政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對于這二者必須齊抓共管,嚴格《食品流通許可證》的頒發,規范市場準入,不能片面強調某一方面,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保障食品安全。
2.健全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監管。健全抽樣檢驗制度,加強日常巡查,規范抽檢行為,發揮上下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合力,促進信息和資源共享。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根據國家統一的標準進行抽檢,避免重復抽檢情況的發生。建立起消費者送檢、工商部門抽檢、經營者送檢機制,對于消費者反映的問題較多的食品經營場所,應該有針對性的進行抽樣檢驗。此外,檢驗機構應該具有檢驗資質認證的專業機構,對于流通中的任何食品,都應該進行檢驗。
3.深化食品經營行為監管。重視日常巡查和監管,并做好巡查的記錄工作,對于信用度較低的經營者加大巡查力度;建立食品市場分類監管制度,對于超市、批發商、農村集貿市場等等,根據其經營類型不同,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另外,由于農村地區食品安全問題較為嚴重,工商行政部門應該加強對農村地區的食品監管,例如,推行所村掛鉤監管模式,建立農村食品安全示范店等等,切實保障農村的食品安全。
4.嚴格規范執法活動。重視對執法人員的管理和培訓工作,提高執法隊伍的素質,掌握辦案技巧和辦案方法,提高辦案效率。要對行政執法辦案體制進行改革,建立統一高效的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各級工商行政的合力,實現信息和資源共享,提高辦案效率。
五、結束語
總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部門,今后在實際工作中需要認識到當前職能履行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并積極采取相應的策略完善自己的職能履行,以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監管,保障食品安全。
參考文獻:
[1]任榮.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研究[D].同濟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
[2]馬建敏.工商行政管理概論[M].江蘇:河海大學出版社,2006
[3]唐剛.我國食品安全保障的法律問題[J].法制與社會,2009.12
[4]徐磊.論農村流通領域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D].華北電力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
第一條(目的)
為了規范市場經營管理和場內經營行為,維護商品交易市場秩序,保障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和商品購買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商品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商品交易市場,是指由市場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場內經營者集中進行現貨商品交易的固定場所。
本辦法所稱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是指依法設立,利用自有或者租用的固定場所,組織場內經營者集中進行現貨商品交易,從事市場經營、服務和管理的企業法人。
本辦法所稱的場內經營者,是指在市場內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現貨商品交易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自產自銷的農民及其他組織。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經營管理、場內交易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各類商品交易市場規劃和規范的協調、指導和管理。
本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對本行業商品交易市場進行指導和管理。
各級工商、衛生、稅務、質量技監、公安、消防、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價格、城市交通等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商品交易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區縣、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職責)
區、縣人民政府對本區域內的商品交易市場的規劃和設置進行協調和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區域內商品交易市場的周邊環境和秩序進行管理。
第六條(原則)
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應當遵循活躍流通、方便市民和合理布局的原則,符合設置條件;重要商品交易市場應當實行規劃調控、擇優授予經營權。
商品交易市場的經營管理應當實行提供服務與實施管理相結合,明確經營管理者的市場管理責任。
場內經營者在商品交易市場內從事商品交易活動,應當信守承諾、合法經營、正當競爭,不得侵犯商品購買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
第七條(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條件)
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市場選址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并達到環境保護和市容環境衛生的要求;
(二)有與交易的商品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和配套設施;
(三)有一定數量具備管理資格的市場管理人員;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置商品交易市場不得占用道路和綠地、林地,不得給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明顯影響。
各類商品交易市場設置的具體條件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征求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協會意見后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的規劃管理)
本市對食用農產品市場等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實行規劃管理。
其他需要實行規劃管理的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確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市場布局規劃的編制)
市場布局規劃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或者協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市場布局規劃應當包括商品交易市場設置的數量、區域、方位、規模和功能等基本內容。
編制市場布局規劃,應當征詢相關行業協會的意見。
第十條(市場經營權的公開招標)
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的市場經營權,應當依照競爭擇優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
公開招投標的具體操作程序,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訂,并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通過公開招投標程序取得的市場經營權不得轉讓。
第十一條(食用農產品市場的規劃管理)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的布局規劃,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衛生行政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以零售為主的食用農產品市場的布局規劃,由區、縣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市級商業中心不得設置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以其他商品交易市場名義開辦的市場內,不得從事食用農產品交易。
第三章市場經營管理者
第十二條(登記注冊)
申請從事市場經營管理活動的,應當在其籌備設置的商品交易市場具備本辦法規定的設置條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市場經營管理者在登記注冊地以外從事市場經營管理活動的,應當在其籌備設置的商品交易市場具備本辦法規定的設置條件后,向市場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
市場經營管理者的企業名稱中,行業部分應當標明“市場經營管理”字樣。
不從事市場經營管理的企業,其名稱中不得使用“市場經營管理”的字樣。
第十四條(申請開業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
市場經營管理者申請開業登記,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提交的材料外,還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符合消防、衛生、治安、環境保護等要求的證明材料;
(二)符合規定用途的房地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三)符合規定的市場管理人員的證明材料;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食用農產品等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的市場經營管理者申請開業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市場經營權中標通知書。
第十五條(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市場經營管理者變更企業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經營期限等,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市場經營管理者歇業、宣告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營業的,應當及時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六條(制訂和實施市場管理制度)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制訂各項市場管理制度,定期在本市場組織檢查市場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并根據檢查結果及時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七條(維護經營場地和設施)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維護市場內各項經營設施以及消防、衛生、環境衛生和安保等設施,確保相關設施處于完好狀態。
第十八條(進場經營合同的規范指導)
市場經營管理者在與場內經營者訂立進場經營合同時,可以參照進場經營合同示范文本,約定雙方依法規范經營的有關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以及糾紛解決方式。
進場經營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并推薦使用。
第十九條(督促場內經營者依法經營)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核驗場內經營者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各類經營許可證。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督促場內經營者履行有關法律規定和市場管理制度,增強誠信服務、文明經商的服務意識,倡導良好的經營作風和商業道德。
第二十條(場內公示)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在場內顯著位置懸掛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以及各類經營許可證,公布市場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機構的地址和電話。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在場內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經營管理者負責對本市場內的違法經營行為、獲得表彰獎勵的情況以及經營活動中應當注意的事項進行公示。
第二十一條(配置計量器具和協助計量檢定)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配合質量技監部門對場內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范圍內的計量器具進行登記造冊,并組織場內經營者向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督促場內經營者依法對計量器具進行日常維護。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在市場內配置復驗計量器具。
鼓勵市場經營管理者為場內高價位的商品提供計量器具規范服務,統一出具量值數據。
第二十二條(市場交易情況的統計)
市場經營管理者負責統計市場交易情況,填報統計報表,定期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第二十三條(專用區域的劃定)
以零售為主的食用農產品市場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在場內劃定不少于本市場營業面積5%的專用區域,用于農民出售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或者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人員經營食用農產品。
第二十四條(對場內經營者進行監督)
市場經營管理者不得為從事非法交易的場內經營者提供場地、保管、倉儲、運輸等條件。
場內經營者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立即制止和督促改正,并向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配合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糾紛處理和賠償)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建立市場交易糾紛調解處理的有關制度。
鼓勵市場經營管理者建立消費者先行賠償制度。場內經營者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無法從場內經營者獲得賠償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有義務根據市場管理制度的規定,對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
市場經營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負有賠償責任的場內經營者追償。
第二十六條(商品交易市場的終止經營)
市場經營管理者歇業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場內經營者,并與場內經營者結清有關財務手續。
實行規劃管理的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終止營業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提前一個月向授予其市場經營權的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委托市場管理服務)
市場經營管理者可以委托專業的市場管理服務機構從事市場管理服務。
受委托的專業市場管理服務機構從事市場管理服務的,不免除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承擔的市場管理義務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行業協會)
鼓勵市場經營管理者自愿組成市場經營管理的行業協會,實行對商品交易市場的服務、自律和協調。
第四章場內經營者
第二十九條(依法經營)
場內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遵守市場管理制度,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第三十條(亮證經營)
場內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以及依法應當取得的各類經營許可證。
農民在市場內出售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或者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人員從事經營活動的,不受前款限制,但應當持有有關證明,并在市場經營管理者劃定的專用區域內經營。
第三十一條(經營范圍)
場內經營者應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越經營范圍。
第三十二條(進貨憑證的保存)
場內經營者購進商品的,應當檢驗商品質量,并保存能夠證明進貨來源的原始發票、單證等,但農民銷售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的除外。
特約經銷品牌商品的,場內經營者應當向進貨方索取授權證明。
第三十三條(購貨憑證的開具)
場內經營者出售商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商品購買者出具由本市稅務部門監制的統一發票或者其他購貨憑證。
第三十四條(重要商品銷售臺賬的建立)
經營下列商品的場內經營者,應當建立購銷臺賬:
(一)豆制品、肉類、糧食及其制品和電器產品等與人體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關的商品;
(二)鋼材、化工原料、有色金屬等屬于重要生產資料的商品;
(三)屬于馳名商標或者地方著名商標的商品。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擅自設立市場的處罰)
未經注冊登記擅自設立、經營商品交易市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三十六條(超越經營范圍的處罰)
市場經營管理者超越經營范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市場經營管理者不履行管理職責的責任)
市場經營管理者未履行下列市場管理職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制訂各項市場管理制度的;
(二)未在場內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的。
第三十八條(市場經營管理者不履行監督職責的責任)
市場經營管理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并允許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組織或者個人進場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并給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市場經營管理者為從事違法經營的場內經營者提供場地、保管、倉儲、運輸等條件或者采取縱容、隱瞞方式予以庇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場內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場內經營者不履行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義務,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按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適用的例外)
法律、法規、規章對有關商品交易市場的管理部門、布局規劃、設置條件和監管職能等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商業企業租賃柜臺的經營行為,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一條(現有市場的過渡條款)
本市現有商品交易市場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進行整改。
一、為什么要建立經濟戶口
在建立經濟戶口管理制度過程中,有些同志認為已經有了企業(個體)書式檔案,并開始建立機讀(電子)檔案,還建立經濟戶口有什么用呢?對這個問題可從三方面來理解。
(一)建立經濟戶口的主要依據是國家工商總局領導多次強調建立經濟戶口的重要性,在廣州視察分局、工商所工作時就提出要加強市場主體行為動態監管,可參照公安戶籍模式建立經濟戶口管理制度;之后又在多次工作會議上部署建立經濟戶口問題,并確定建立經濟戶口動態管理體系——工商行政管理內部業務網絡系統。
國務院的《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決定》中第18條提到,要逐步建立企業檔案制度和個人信用體系。李嵐清副總理在講話中明確指出,要通過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逐步建立企業行為檔案,使有違法違規及嚴重違約行為記錄的企業和經營者在社會無立足之地。
因此建立經濟戶口管理制度,與國務院決定和國務院領導要求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二)建立經濟戶口是客觀需要
建立經濟戶口是適應我國經濟體制改革,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強化工商行政管理的需要;是適應經濟全球化趨勢,同國際市場規則接軌,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的需要;是適應高科技網絡信息時代,改革監督執法手段,維護國內與國際市場秩序的需要。也是隨著國家機關職能轉變,減少行政審批項目,完善市場管理規則,改變重登記輕管理現象,強化行為監管所采取的重要舉措。朱總理在部、省級干部培訓班上指出,政府的職能就是依法行政,加強監管,提供服務,該管的要管好,不該管的交給企業自主、市場調節、中介服務去辦。
隨著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改革,監管領域的拓展,監管重點的轉移,監管方式的改革,監管手段的現代化,監管的核心要轉向對市場主體行為的監管。從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實踐來看,從某種意義講,實質是對市場主體各種違法行為的整頓和規范。
企業(個體)檔案是從計劃經濟時代延續下來的,是單純的注冊登記檔案,而市場主體準入后的動態行為監管,則分散于各專業職能(商標、廣告、合同、市場、公平交易、消保等)部門的檔案中,每類檔案都不能全貌反映市場主體準人、行為、退出的基本狀況,為此必須隨著市場機制進行調整和改革。
(三)實施經濟戶口管理的效果
經過一年多的實踐,我們體會到,經濟戶口是對市場主體監管執法的重要基礎和依據;是由專業分別監管轉為綜合監管的根本途徑和方法;是由靜態檔案監管轉變為動態行為監管的有效載體和手段;可以為建立企業信用監管體系提供信息資料和依托;可以由過去檔案死資料和查詢成為窗資料和信息共享,實現由被動監管轉為主動監管,進一步促進監管執法規范化。
通過經濟戶口的采集和整理,推進了市場巡查的深化,監管質量的提高,改變了轄區底數不清,情況不明的現象,實現了檔案數于實有一致,巡查目標明確具體。解決了監管中的偏位、偏浮、偏軟、偏后、的傾向,做到了情況明、動態清、發現快、日常監管到位。密切了工商所同專業部門的聯系,做到上下聯動,情況溝通,強化業務指導,促進各項管理落實到位。
二、建立什么樣的經濟戶口
(一)經濟戶口的內涵我們認為經濟戶口的內涵,是以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和法律法規為依據,以市場主體準人、行為、退出的資料和工商監管執法行為資料為內容,以書式檔案和機讀(電子)檔案相結合為形式,以動態行為和規范管理為重點,以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為手段,以強化監管、服務經濟、維護秩序為目的,客觀真實反映市場主體靜態與動態狀況及工商監管執法狀況的全過程總和。從上述內涵構成看,經濟戶口突出了五個特征,即轄區屬地化監管、市場主體“戶頭”的綜合監管、市場主體行為的監管、工商監管執法程度的反映、區域經濟秩序的狀況,從而理順了三個關系,即理順了上下級管理的關系,工商所與市場主體的關系,內部與外部的關系。
(二)經濟戶口的基本原則
我們認為建設經濟戶口要本著以下七項原則來運行:
1、在建設上要本著科學實用的原則,這是建立經濟戶口的前提。運用現代科學技術,適應時展,突出科學性,強調實用性,利于操作性,保證有效性。
2、在范圍上要本著全面系統原則,客觀全面系統反映市場主體準入、變更、信用、退出和工商全方位監管過程的基本情況,做到經濟戶口信息的全面、系統。
3、在內容上要本著動態“鮮活”的原則,隨著時間、空間、情況的變化,及時將市場主體“活”的情況納入檔案,反映當前表現狀態,突出“鮮活”的屬性。
4、在資料上要本著真實準確的原則,經濟戶口的信息、數據、資料,要認真核對,做到內容真實、情況清楚、符合規則。
5、在標準上要本著統一規范的原則,全市要統一模式、統一標準、統一內容、統一程序、統一要求,實現規范化。
6、在管理上要本著區別共享的原則,經濟戶口的應用要內外有別,對外咨詢要方便,信息公開共享,涉及知識產權、商業秘密等不宜公開的要保密和保護。
7、在應用上要本著方便快捷的原則,既要體現綜合情況,又要化繁為簡,利于實施應用,方便高效采集信息,提供優質信息和服務。
(三)經濟戶口的主要內容
經濟戶口內容的確定,要從三個方面來考慮:一是著眼于現行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工商部門依法實施的事項。二是立足于工商監管執法實際需要應設立的有關項目,如國務院提出建立社會信用制度,企業信用檔案、個人信用記錄等。三是預見未來發展趨勢需要的市場監管執法項目,經過努力可以做到,企業愿意接受的。
經過座談研究和實踐試行,我們認為經濟戶口不是登記檔案相加之和,而是有利于強化執法、屬地管轄、綜合監管、動態管理、信息共享的優化重組。經濟戶口可設三大內容,一是登記注冊情況,包括登記事項、變更、退出、商標注冊、廣告登記、合同鑒證、動產抵押等。二是監管執法情況,包括日常巡查、照后復查、專業檢查、年檢驗照、消費投訴、經濟處罰、繳納稅費等。三是市場信用情況,包括日常免檢企業,年檢免檢企業,重合同守信用單位,馳(著)名商標企業及獲獎、榮譽、處罰、社會評價等。
(四)經濟戶口的作用
要充分運用經濟戶口的功能,發揮“七個有利于”的作用。
1、有利于全面掌握市場主體行為情況,做到監管范圍清,市場主體底數清,管理門戶清,經濟狀況清,監管執法情況清等,基本實現“八清”。
2、有利于今析市場主體準人、交易、競爭中帶有普遍性、傾向性、規律性時題,提供有效職能服務,引導發展方向,促進經濟健康發展。
3、有利于提高日常監管的有效性,通過經濟戶口信息,為巡查提供發現問題和尋找案源線索的途徑,提供解決群眾投訴糾紛的參照依據。
4、有利于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有針對性的制定整治措施和對策,有力地打擊市場違法活動,在治本建設上強化管理。
5、有利于開展社會咨詢服務,為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制定政策,進行宏觀調控的客觀依據,為投資者提供市場經濟發展的有關資料。
6、有利于經濟戶口信息的利用。為經營者和消費者提供“安全”經營和“安全”消費服務,開展誠實守信活動,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7、有利于監督和促進執法人員職能到位,評價工作的優劣,予以警示和規范執法行為,增強忠于職守的責任感,樹立工商良良好形象。
三、怎樣建立經濟戶口
(一)提高對經濟戶口的認識
從沈陽市目前來看,對建立經濟戶口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簡單化的理解,認為企業(個體)檔案已整理上微機,由書式化轉為微機化,今后使用就更方便了,另搞一套經濟戶口沒有必要。二是認為經濟戶口某些項目,有的超出登記和監管范圍,不僅增加了負擔,而且也沒有更多用途,收集這些信息也較難。三是認為經濟戶口難以統一,它涉及多個職能部門,過去都是各搞各的,動態行為管理不是一次性的,更難于匯集一體。四是認為工商所條件差,電腦不足,管理人員少,素質又不高,管轄范圍廣,日常工作都忙不過來,再搞這些根本就管不到位。針對上述認識問題,我們一方面進行教育,排除障礙,提高認識,培訓基礎知識,提高管理技能,另一方面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加大投資建網力度,創造良好環境,通過實踐提高了認識。
(二)制定經濟戶口示范文本
經濟戶口模式是在實踐探索中,依靠基層干部的智慧,在相互對比中產生的。沈陽市工商局制定了經濟戶口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機讀檔案的建立和維護,書式檔案的建立和維護,經濟戶口使用說明,責任追究制度等。經濟戶口實際是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檔案,其具體實施操作是由檔案、登記簿、登記卡、分布圖構成的運行方式。全市經濟戶口的形式、記錄的項目、登記的格式、輸入的程序、審核的手續、日常的管理等,均有工商所、各業務部門的示范文本典型,對各部門、崗位責任等均作了明確規定,并列為當前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中,加強經常性監管,進行治本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
(三)加快計算機網絡建設
本著科學、規范、綜合、統一、實用的要求,組織力量開發經濟戶口軟件,目前已基本正常運行。總體是建設“三網三庫”。即建設市局、區(縣)分局、工商所的工商行政管理網,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業務數據庫;建設企業信息服務網,建立法規信息咨詢,辦事程序和結果公開,網上申訴、投訴、登記、年檢、提供信用、預警、各類監管信息庫;與有關部門聯網,實行信息交流,數據交換,建立信息共享數據庫。形成上下互通,左右聯網,專業與綜合統一的處理應用系統。
(四)發揮各職能部門合力效能
經濟戶口由誰來建,誰由來管,涉及職能部門與工商所的銜接,專業管理庫與綜合管理庫的銜接,把這個問題組織銜接好,就會調動各方同心協力參與共建。建立經濟戶口涉及四個方面。一是開發經濟戶口軟件和技術問題,由信息管理部門負責提供;二是經濟戶口信息收集問題,按職能分工由各專業部門負責提供資料;三是經濟戶口的組織、協調、指導、管理由綜合監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四是經濟戶口的建立和日常管理,按市場主體轄區管理原則,由屬地工商所負責綜合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