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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體系;構建
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范圍和管理主體
(1)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范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是指以培訓學員的機動車駕駛能力或者以培訓道路運輸駕駛人員的從業能力為教學任務,為社會公眾有償提供駕駛培訓服務的活動。(2)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主體。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社會化,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的原則。
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范圍
(1)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培訓范圍:獲得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培訓機構可以從事三種(含三種)以上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可以從事兩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只能從事一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2)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機構培訓范圍:獲得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培訓機構,可以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獲得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機構培訓,可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3)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范圍:獲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許可的教練場可以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
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體系的構建
(1)建立健全的培訓機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建立健全符合《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1004)要求的包括教學、教練員、學員、質量、安全、結業考試和設施設備管理等組織機構,并明確負責人、管理人員、教練員和其他人員的崗位職責。(2)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練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培訓質量管理制度、結業考試制度、教學車輛管理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教練場地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應符合《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2004)的要求。(3)培養合格的教學人員。一是理論教練員:理論教練員應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具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常用傷員急救等安全駕駛知識,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范講解的授課能力。理論教練員中,至少應有80%經全國統一考試并合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二是駕駛操作教練員: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或者高中以上學歷,符合一定的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駕駛操作教練員符合《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2004)的要求。駕駛操作教練員中,至少應有90%經全國統一考試并合格,持有《教練員證》。三是教練員數量:所配備的理論教練員數量不少于教學車輛總數的10%;每種車型所配備的相應駕駛操作教練員不少于該種車型車輛總數的110%。(4)培養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管理人員包括理論教學負責人、駕駛操作訓練負責人、教學車輛管理人員、結業考核人員和計算機管理人員。管理人員符合《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2004)的要求。(5)合格的教學車輛。一是教練車輛技術要求:教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裝有副后視鏡、副制動踏板、滅火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教練車輛技術性能滿足《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2004)的要求。二是教練車輛種類及數量要求: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配備大型客車、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汽車(含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含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其他車型(含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等九類車型中三種(含三種)以上的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輛。(6)完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符合《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2004)的規定。租用教練場地的,還應當持有書面租賃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證明,租賃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參 考 文 獻
關鍵詞 公路 貨運站場 連鎖化
公路貨運站場是公路運輸網絡乃至綜合運輸網上的重要節點和基礎設施,對運輸和物流發揮著不可或缺的組織、銜接和保障功能。隨著各種運輸和物流業務的不斷增長和新情況的出現,傳統的孤島式貨運站場已不能滿足物流業的發展,自身經營也面臨著許多的困難。針對這一新問題,本文運用系統工程學、協同學理論,從優化資源配置和提高市場競爭力、適應現代物流發展的角度出發,探究了對公路貨運站場資源進行整合,實現連鎖化運營的新問題。
一、公路貨運站場連鎖化的理論依據
公路貨運站連鎖化是以貨運站系統為理論依據的。貨運站系統是指在經濟活動和物流活動相聯系的區域范圍內,以物流線路和物流節點從連成的通道網絡為基礎,以運輸工具接力運輸為特征,以計算機網絡為信息交流、管理和控制平臺,以物流運作過程協同化為機制,以公路貨運站為主體,銜接其他類型物流節點的公路貨運站群體。實現貨運站系統化是經濟、物流活動空間的廣泛性、聯系性和物流過程各環節聯系性的客觀要求。
1.經濟和物流活動的空間廣泛性。從宏觀方面來看,物流的生成和呈現出的時空分布特性是經濟活動派生的結果,而物流供給系統和機制的優劣反過來也對物流產生反功能。經濟活動是一個極其復雜的體系,具有空間上的廣泛性。經濟活動的這種空間廣泛性決定了物流流動空間的廣泛性。另一方面,各地域間都有著較強的經濟聯系,其空間結構標志是地域間經濟圈和經濟帶的形成。地域間經濟聯系強度不均勻性的存在,必然派生出物流在空間分布上的不均勻性,也必然存在著和地域經濟帶對應的物流密集帶。經濟活動和物流活動聯系的普遍性存在,是貨運站系統化的經濟、地理基礎;而不均勻性的存在,使得首先在經濟和物流活動聯系較強的區域內整合區域貨運站系統更成為必要和可能。一個貨運站和物流活動聯系強或較強的其他貨運站所構成的貨運站系統的系統化是貨運站系統化概念的關鍵內容,而聯系的普遍性的存在,又決定著貨運站系統不能僅停留在這種聯系之上,而應該向更大范圍內推進,實現全國范圍內公路貨運站、火車貨站、港口、重要倉儲設施等物流節點之間的互聯。
2.物流過程各環節的聯系性。經濟活動廣泛性派生的物流活動空間的廣泛性和物流對象的批量、種類、價值的多樣性、物流供給體系的多樣性結合在一起,使物流過程呈現出多主體、多環節、多區段的復雜性特征。只有通過先進的組織管理方式和信息技術、物流標準化技術將運輸生產聯系在一起,實現物流供給資源的系統化,使其緊密銜接、相互協調、相互配合,為社會提供一體化的物流服務,是現代物流的最基本思想和理念。
因此,公路貨運站的連鎖化既有理論性,又有實踐性。改造以單個貨運站為中心的傳統運作模式,促進各類基于貨運站的物流活動的深入發展,是貨運站連鎖化的本質要求和實際價值所在。
二、貨運站場連鎖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連鎖化的必要性。貨運站場連鎖化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孤立的貨運站場普遍經營狀況不佳。目前全國大中城市都有貨運站場,在計劃經濟年代他們都擔負起大量貨運任務,但如今貨運站場的服務對象都已起了很大變化,而其經營方式都是單兵作戰,各自為政,經營狀況大多不盡如人意。究其原因主要有三點摘要:(1)激烈競爭。由于進入門檻較低,許多郊區的農民隨便平塊土地,就掛上貨運站或物流園區的牌子。由于他們地價便宜、勞動力成本低,因而價格很低,很輕易占據貨運市場。(2)經營模式落后,服務單一。許多貨運站場只有單純的倉庫和停車場,沒有分裝、配送、加工等功能,附加值較低,而且各據一方,沒有和蓬勃發展的連鎖商業相呼應。(3)功能定位不明。由于沒有準確的定位和建設目標,一方面,發達地區的貨運站場往往超需求建設,導致許多的設施和功能被閑置;另一方面,不發達地區的貨運站場則往往設施陳舊、簡陋,不能滿足貨運需求。
(2)社會化分工的必然趨向。從社會化分工和國外的經驗來看,由于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一個企業不可能小而全、大而全。就貨運站場來說也要逐步向“第三方物流”發展,即物流網絡系統的節點支持由專業的連鎖貨運站場來承擔。因為連鎖化的貨運站場專業化程度高,站場網絡及配套設施完善,成本低,能明顯降低流通費用,有利于物流業的發展。
(3)避免重復建設,節約資金和土地。許多企業之所以要自建物流體系是因為公共貨運站場普遍都是孤立的,沒有形成完善的體系和功能,無法滿足企業的需求。如能將現有的貨運站場連鎖化,并對其進行物流現代化改造,則至少還能體現兩點好處摘要:(1)避免了自建物流網絡的巨大耗資,有利于企業的發展。面對外資物流巨頭的不斷進入,還處于弱勢地位的國內物流業不應被物流基礎設施的建設拖住發展的步伐。(2)貨運站場的建設需要大量的土地,如能將對站場的需求進行有效的整合,則能節約不少的土地,有利于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2.連鎖化的可行性。貨運站場連鎖化的可行性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1)傳統貨運站場有著良好的資產和設施,只要有客戶不愁沒地方。有的場地還可以置換,以便在交通集散地建造現代化的物流中心。
(2)有著一支具有豐富貨運站場工作經驗的管理者和員工隊伍,具體操作和管理都比較得心應手,只要對其進行適當的培訓,就能再上一個臺階。
(3)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當然有些制度必須改進,使之更符合現代化物流的要求;有的制度則仍要強調,如消防平安,火種管理,貨品溢損等制度,被實踐證實是行之有效的,是必需的。
(4)有較廣泛的業務聯系。現有的貨運站場,長期以來管理較規范,平安有保證,信譽好。因此在客戶中信任度較高,兄弟單位之間也有一定的聯系。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成功案例可以借鑒。雖然連鎖化的公路貨運站場還沒有過先例,但連鎖業在各個行業都獲得了巨大的成功,如在物流業中,錦程物流就通過連鎖加盟的形式合并了100多家貨運企業,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各種有關連鎖化的理論、管理制度、操作流程非常豐富,通過對其進行適應性改造,有理由相信連鎖業也會在貨運站場中取得成功。
三、貨運站場連鎖化的實現模式
貨運站場連鎖化的實現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1)直營連鎖:由企業的總部通過獨資、控股、兼并等途徑開設門店,發展壯大自身實力和規模的一種形式。
(2)加盟連鎖:是總部和加盟店之間依靠契約結合起來的一種形式。
(3)自由連鎖:是企業之間為了共同利益而采取的合作關系,是獨立個體之間的橫向或縱向的聯合。
目前,我國有不少大型物流公司或從大型母公司分離出來獨立經營的物流部門已形成了自己的站場網絡,可以通過直營連鎖或加盟連鎖的模式來完善和擴大自己的站場網絡,形成更為完善的站場體系。而對于目前傳統的獨立運營的貨運站場,在缺乏大型物流公司作為核心企業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自由連鎖的模式實現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和規模優勢,增強自身的競爭力。但不論采取何種模式都須按連鎖要求,統一營運模式,統一管理,統一標飾,各連鎖站場之間計算機聯網,共享信息,統一調配站場資源,以達到信息、設施、資源、人才、資金的最高利用效率和最優化的配置,從而獲得最佳的經濟效益。
四、結束語
目前,我國的貨運站場設施建設雖然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貨運站場的經營理念、模式和站場相關的現代物流活動的開展還普遍比較落后。本文采用系統的觀點,并結合現今在各行業均取得廣泛成功的連鎖模式,分析了貨運站場連鎖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公路貨運站場連鎖化這一發展模式及三種實現模式。
貨運站場連鎖化這一模式的提出,對于擺脫傳統的各自為政的運營模式,對現有站場資源進行整合和開發以及探索現代物流業的發展具有積極的啟示功能。
參考文獻
[1]徐雙應.公路貨運站網絡系統及運作模式[J].交通運輸工程學報,2004,4(3):70-71.
按照市政府預防道路交通事故領導小組的部署,2005年自5月10日至9月30日我市開展了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在相關職能部門的協調配合下,整治工作已完成。現將工作情況報告如下:
一、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周密安排
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是高風險的行業,市交通局領導對此高度重視。根據市政府和省交通廳有關文件精神的要求,結合我市正在進行的05年道路運輸業審驗工作,成立了“市交通局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局長任組長,市運政處處長和交通運輸集團公司總經理同志任副組長,成員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相關運輸企業的領導組成。加強組織領導,細化任務措施,確保整治工作順利進行并取得實效。
二、我們的主要做法是:
(一)、嚴格執行“三關一監督”,專項整治工作結合著年度審驗工作同步進行,采取上門服務、現場查驗、逐車辦理的工作方式,符合一輛、簽章一輛。落實責任制,按照誰審驗、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貫徹執行。
(二)、主動協調,穩步推進。在工作過程當中,市交通局協調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運政管理、交通運輸集團等單位對整治工作適時檢查,檢查全市轄區內的危貨運輸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措施等,幫助指導危貨運輸企業建立健全了各種臺帳、檔案,搞好痕跡管理和動態管理,消除安全隱患。
(三)、開展資質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危貨運輸從業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駕駛員須持有危貨運輸從業資格證,押運員、裝卸人員必須持有危貨運輸操作證,對不符合要求的從業人員一律不得從事危貨運輸和作業,不得參加年度審驗。
為此,遵照交通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對全市危貨從業人員(押運員)進行了崗前培訓,考試合格后有74人取得了《操作證》。經過培訓,使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事故防范意識和技能、法制觀念得到了增強,提高了從業人員素質,改善了運輸服務質量。
(四)、強化危貨運輸車輛的管理
專項整治以前,有部分運輸危貨的車輛是掛靠在普通貨運公司運營的,整治中我們要求全市所有危貨運輸車輛必須整合轉入到資質達標、管理制度健全、資金雄厚、專業性較強的我市唯一的交通運輸集團公司貨運總站危貨運輸公司經營,否則通不過年審,不能繼續進行危貨運輸。通過整治,共有17輛危貨車輛轉入整合到危貨公司。其中對3輛危貨車輛進行了整改,查驗后達到了要求,給予了補審;有2輛車達不到要求則轉為普通貨物運輸。通過審驗的危貨運輸車輛共計50輛,其中槽罐車47輛。全市危貨運輸車輛和罐車都按照此次整治要求張貼了標示車輛輪廓的反光帶;安裝了安全告示牌;噴涂“毒”“爆”警示字樣;安裝了GPS衛星定位系統;配裝了導靜電橡膠拖地帶裝置和切斷總電源裝置;安裝了危險品標識,實行編號管理;槽罐車的罐體都經過質檢部門檢測并取得了合格證;車輛技術等級都達到了一級。從而提高了安全系數,減少了事故隱患,達到了“防患于未然”的目的,為加強危險品運輸管理打下了基礎。
三、今后的工作和建議
道路運輸市場是一個活躍的,動態變化頻繁的市場,要求我們切實提高執政能力建設和依法行政水平,認真落實擔負交通主管部門的領導責任,運政部門的監管責任和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我們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在此次專項整治的基礎上,建立起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綜合治理的長效機制,認真落實交通部門“三關一監督”職責,把危貨運輸工作抓緊抓實抓好,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保護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采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第五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六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并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含設區的市所屬區運輸管理機構,下同)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擬購置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購置時間等內容;
(四)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四)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五)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證書;
(六)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對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購置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已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并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并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貨運車輛管理
第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貨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路檢路查項目。
第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貨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并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貨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對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負責,并對已檢測車輛建立檢測檔案。
第二十二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二十三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建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貨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四章貨運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二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二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聘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涂改、偽造。
第二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
第三十條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從業資格類別相符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一條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運輸。
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
第三十二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裝置統一的標志和懸掛標志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置標志燈。
第三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并確認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運輸。
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
第三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貨物、壟斷貨源。不得阻礙其他貨運經營者開展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變質、腐爛、短少或損失。
第三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道路貨物運輸可以采用交通部頒布的《汽車貨物運輸規則》所推薦的道路貨物運單簽訂運輸合同。
第三十七條國家鼓勵實行封閉式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情況發生。
第三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惡意壓價競爭。
第五章貨運站經營管理
第四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隨意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四十四條貨物運輸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包裝標準作業,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
第四十五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進行貨物的搬運裝卸。搬運裝卸作業應當輕裝、輕卸,堆放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第四十六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規定,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四十七條進入貨運站經營的經營業戶及車輛,經營手續必須齊全。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貨運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八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壟斷貨源、搶裝貨物、扣押貨物。
第四十九條貨運站要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服務標志醒目。
第五十條貨運站經營者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愿原則,提供的貨源信息和運力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五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五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五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五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準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后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后交還。
第六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5)。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限期責令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強行招攬貨物的;
(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第七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沒有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的;
(二)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貨運車輛上安裝行駛記錄儀的;
(三)大型物件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標明運輸標志的;
(四)發生公共突發性事件,不接受當地政府統一調度安排的;
(五)因配載造成超限、超載的;
(六)運輸沒有限運證明物資的;
(七)未查驗禁運、限運物資證明,配載禁運、限運物資的。
第七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1、本公司職工從業人員(駕駛員、押運員),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等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普及安全生產法律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做到遵紀守法、安全行車。
2、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機制,制定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道路運輸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公司建立責任追究制度,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頓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認真查處各類事故。
4、公司要按照交通運輸部《道路危險貨物運單使用和管理制度》的要求,在每一次排除任務時應當認真填寫和使用危貨路單,以便及時了解和掌握車輛動態及危貨的流量、流向、流程。
5、建立健全危貨運輸檔案和從業人員資格證、押運證檔案,做到一車一檔。
6、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安全生產自檢、自查自糾的長效機制,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進行認真的自檢自查自糾,尤其是要加強各大節日的安全生產大檢查。此項工作必須要有專人負責。
7、相關從業人員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及國家、交通部門制定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方面的管理規定,所屬車輛必須持有經運政部門審驗合格頒布的加蓋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的道路運輸證。
8、必須雇用持有《道路危險貨物從業資格證》的,有2年安全駕駛經驗或安全行車5萬公里以上的駕駛員駕駛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每臺車必須配備有一名持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的押運員。駕駛員與押運員不得為同一人。從業人員變換前必須想公司提供其相關證件經審核、備案后方可上崗。駕駛員與押運員必須嚴格按照《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進行作業。
9、車輛技術等級必須達到一級。車廂、地板平坦完好、周圍欄板牢固、鐵地板承運易燃易爆貨物時采取襯墊防護措施、排氣裝置裝有有效的隔熱和熄滅火星的裝置、電路系統有切斷總電源和隔離火花的裝置、車輛必須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的規定安裝、懸掛、噴涂相關標志、燈具、牌。
10、必須根據所裝貨物的物理化特征,配有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用具,并定期對車輛進行清洗、消毒。若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意外,司、乘人員應及時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同時必須在最短時間內報公司技安科及公司危貨專管員,以便啟動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及危貨運輸應急處理方案。
11、裝運危險貨物的罐(槽)車必須是專用的罐車,不得使用可移動罐體。罐體必須持有質監部門頒發的“容器檢測證書”和“檢驗合格證書”。
12、車輛必須安裝GPS衛星定位系統并接受監督、檢查、車輛在營運過程中必須保持GPS的正常工作狀態。如發現GPS不能正常工作時應立即停運及時通知公司修復后方可恢復營運。
13、車輛必須按照要求足額投保第三者責任險、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及司乘險,如到期的要及時續保。
14、必須嚴格按照運政部門的要求按時對車輛進行檢測、維護及評定。
15、公司應督促相關人員每次營運前應對車輛及所承運的危險貨物審驗,嚴禁超范圍運輸。車輛必須保持良好技術狀態,遵守操作規程,安全措施到位,司機押運人員符合要求。掌握所載運危險品的理化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使用特性。
16、公司每要與危貨運輸駕駛員、押運員、安全管理人員等相關從業人員簽訂安全責任狀。
17、公司須根據危貨車輛許可的準運種類,給予駕駛員下發準運危險貨物告知單。
責任人(簽字): 二0XX年 月 日
責任單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