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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糾紛的時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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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糾紛的時效期范文第1篇

      關鍵詞:固定資產;折舊方式;會計核算;企業經濟。

      中圖分類號: F302. 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固定資產折舊在我國企業會計處理當中,比較的特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它既會影響到處于微觀地位的企業,又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國家稅收。通過調查研究發現,不同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會發揮差異化的效用,并且也會差異化的影響到企業業績、利潤以及國家的稅收。那么企業就需要結合自身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一、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

      (一)結合固定資產的使用規律,來對折舊方法進行合理選擇

      企業持有固定資產,主要是用于商品的生產、勞務的提供等等,作為一種有形資產,通常使用壽命在一個會計年度以上。因為固定資產有著較長的使用年限,那么通過計提折舊的方式,就會在成本或者費用中轉移它的價值。因此,企業需要對固定資產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進行統籌考慮,之后慎重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如果在各個使用年限內,固定資產會給企業帶來差別不大的經濟利益,并且有著類似的損耗和修理支出,那么平均年限法是不錯的選擇。但是,通過調查發現,大部分固定資產的使用規律是早期給企業帶來很高的經濟效益,但是在使用過程中,固定資產的效用卻逐漸減少,那么也會逐漸減少計入產品成本和費用的折舊金額。

      (二)要結合企業固定資產的磨損狀況來對折舊方法進行選擇

      固定資產的磨損價值會通過固定資產折舊反映出來,其中包括兩種損耗,分別是有形和無形的。需要充分考慮這兩種影響因素,之后才可以對折舊政策進行合理選擇,因為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的選擇會受到這兩種因素的決定性影響。如果固定資產有著較快的無形損耗,那么加速折舊方法是不錯的選擇,這樣折舊就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

      (三)要結合企業財務利益對折舊方法進行選擇

      因為固定資產有著較長的使用年限,那么通過計提折舊的方式,就可以在產品成本和費用中加入固定資產的價值。折舊方法的不同,會對固定資產價值的確認產生影響,銷售成本的核算也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這樣就會影響到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因此企業在選擇折舊方法的時候,就需要充分結合財務利益來進行。

      (四)要結合納稅角度來對折舊方法進行選擇

      在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之前,還需要將納稅影響因素充分納入考慮范圍,因為企業需要納稅,并且如果企業有著較大的規模,納稅在支出中占據著十分重要的地位。稅制條件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折舊方法,對企業稅負產生的影響也是差異化的。因為納稅緊密聯系著國家折舊政策,因此,納稅考慮是不超出國家折舊政策的彈性范圍。

      二、固定資產折舊對企業財務的影響

      (一)對成本費用的影響

      除了在產品或者勞務成本中計入固定資產折舊額之外,還會將一部分在期間費用中計入。因為固定資產有著較大的價值,那么在整個使用期間都會貫穿折舊計提,在產品或者服務成本中依然會計入很大的折舊額。要知道,折舊額和成本費用呈正比的關系,也就是折舊額越大,那么就需要越高的成本費用。如果其他條件是相同的,那么企業前期的成本費用,勻速折舊費就會低于加速折舊法,而后期的成本費用則會正好相反,因此,就需要選擇合理的折舊計提方法。

      (二)對企業利潤的重要影響

      確定下來的折舊方法,會對產品和勞務成本中的折舊成本直接決定下來,因此,企業利潤的分配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選擇的折舊方法的影響。如果選擇的折舊方法,會提高折舊成本,那么如果其他因素是固定的,就會減少企業可以分配的利潤。相反,如果選擇的折舊方法,降低了折舊成本,保持其他因素不變,就會增加企業可以分配的利潤。

      (三)對企業市場價值的重要影響

      在一定時間內,企業市場價值會對企業的利潤水平分配產生一定的影響。如果企業采用的是股份制形式,當企業具有較高的利潤水平,那么就會有較高的股息或每股收益,保持其他條件不變,就會升高企業的股票市價,提高企業的市場價值。相反,就會降低企業的市場價值。那么要想平息市場波動帶給企業價值波動影響,就可以對折舊方法和折舊政策進行合理選擇。

      (四)對企業籌資量的影響

      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會出現不同程度的損耗,這樣就需要對此進行補償,被人稱為折舊額。折舊額的多少會受到三個因素的影響,分別是折舊年限、折舊方法和固定資產價值。在某一個時期內,有很多的折舊,那么就說明企業留下了很多的現金。

      三、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核算的內容

      (一)固定資產折舊及后續支出

      固定資產不同于存貨,它不是被一次性完全地耗用或銷售而轉化為貨幣資金,它可以在較長的時期內為企業的經營活動或其他目的服務, 并且其服務潛力是隨著企業在使用過程中逐漸降低以至于消逝。因此,按準則的規定,應在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并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另外,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為了適應新技術發展的需要,或者為維護或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能,往往需要對現有固定資產進行維護、改建、擴建或者改良,即進行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

      (二)固定資產的清查和期末計價

      為了確保企業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客觀、真實、準確地反映固定資產的實際價值,應在會計期末進行固定資產清查并考慮是否發生固定資產減值,以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期末價值。

      (三)固定資產的處置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 對那些不適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資產,可以通過對外出售、對外投資、對外捐贈、償債、非貨幣交易換出等方式進行處置,對那些由于使用而不斷磨損直到最終報廢,或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發生提前報廢,或由于遭受自然災害等非正常損失發生毀損的固定資產應及時進行清理。無論什么原因導致固定資產退出企業,都應作為固定資產減少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四、不同固定資產折舊法對企業的影響

      (一)從納稅方面分析,通過對比分析可以看出,幾種折舊方法對應納稅總額沒有影響,只是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使得企業資產折舊在期間分配上前多后少,造成應納稅額往后遞延,從貨幣的時間價值出發,這兩種方式使得企業在資金的周轉上得到了一定優勢。

      (二)從現金流量方面分析,固定資產折舊本質上是企業投入到固定資產上的資金的投資回收,因此,會計年度內固定資產折舊提取的越多,則資金回收速度越快,當期回收現金流量越大,對于需要融資償債的企業來說,加速折舊法從一定程度上為企業提供了某種意義上的無息貸款。

      (三)從凈利潤方面分析,企業采用加速法提取資產折舊,增大了企業的成本費用,使得利潤相對減小。反之,使用直線法提取資產折舊,則會相應降低企業的成本費用,增大當期利潤。因此,固定資產折舊提取方式的不同,直接影響成本費用,間接改變企業凈利潤,不失為企業調整利潤的一種方式。

      五、規范企業計提固定資產可采取的措施

      (一)注重固定資產折舊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固定資產通過折舊方式以達到更新改造的目的,而固定資產折舊方式是多種多樣的,不同的折舊方式,對企業的經濟效益的影響是不同的。一般企業采用直線折舊,減輕工作量,計算簡單,但是這種折舊方法往往不符合收入和費用的配比原則。筆者建議在技術和條件成熟的企業應該應采用加速折舊法,固定資產在使用的前期,生產效率比較高,應該多計提折舊。隨著固定資產使用時間的增長,其效率逐漸下降,產生的經濟效益也逐漸減少,應少計提折舊費。這樣做比較符合收入與費用的配比原則。因此正確的折舊方法的選擇可以使投入的資金更快地收回,減少企業的隱性損失,從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二)建立健全財務控制制度,提高固定資產核算的及時性

      固定資產的核算是企業財務核算的一部分,要想完善固定資產的核算,加強對其控制,應從完善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入手,加強會計監管力度,建立健全資產管理的內部財務控制制度。使得固定資產從計劃、采購、驗收、保管、使用、維護、修理、處置以及報廢直至退出企業整個管理流程都能做到科學合理,從制度上確保固定資產業務操作的規范化和秩序化,對于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要依據相關法律制度及時處理。

      結束語

      綜上所述,可以發現,企業財務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影響,因此,企業就需要結合自身的具體情況,依據制定下來的經營目標,對折舊方法進行合理選擇,最大限度地擴大企業經濟效益,促進企業更好更快的發展。

      參考文獻:

      經濟糾紛的時效期范文第2篇

      公安機關的上述雙重職能常常被混淆。這種混淆會導致以罰代刑、濫用刑事偵查權、插手經濟糾紛、借行政訴訟干擾刑事偵查等問題的出現。把握不準會給公安執法實踐造成進退兩難的局面,同時也給法院行政審判對其行為是否受行政訴訟法調整的判斷造成困難。正確界定公安機關的行政行為與偵查行為,非常必要。

      一、公安機關的雙重職能是易被混淆的主要原因

      公安行政管理行為與偵查行為可由同一公安機關實施。雖然公安機關內部有職能部門如刑警大隊負責刑事偵查,治安大隊負責治安行政管理,但對外行使職權均以公安機關為權利主體機關。兩種行為形式上相同或相近,如行政傳喚與刑事傳喚,行政沒收、扣押財物與刑事扣押物證、追繳贓物等,都是針對人身權和財產權益實施的強制措施,這是易被混淆的首要原因。其次,公安機關行使行政管理權往往是以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等為手段,對相對人的違法行為給予糾正及懲戒。如果相對人的違法行為超過一定的限度,觸犯了刑法,行為人就由相對人的身份變成了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的職責就由行政機關變成了刑事司法機關。而違法程度的標準很難準確把握,這是公安機關雙重職能易被混淆的客觀原因。再者,有些辦案人員故意混淆這兩種職能,表現為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偵查,以刑事偵查為名插手經濟糾紛,以刑事偵查為名干擾行政審判,對抗行政判決,這是造成雙重職能混淆的主觀原因。

      審判實踐經常出現的另一種現象是,將公安機關對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認為是越權插手經濟糾紛,以行政判決的方式撤銷刑事偵查中采取的強制措施,從而造成犯罪嫌疑人逃脫刑法的制裁,致使國家、法人或公民的財產遭受損失。究其原因是擴大了行政審判的權限,將刑事偵查行為誤認為是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屬行政審判權干涉刑事偵查權的行為。

      有些公安機關認為行政審判對其拘束力越小越好,有些法院認為行政審判的權限越大越好,這都是違背現行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原理的認識,對依法行政、依法獨立偵查、依法獨立審判、維護法律尊嚴都是一種障礙。

      二、公安行政管理行為與偵查行為的區分

      公安機關有兩種職權,即偵查權和行政管理權。偵查權是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授權而行使的權力;除偵查權以外,公安機關擁有的其他權力屬公安行政管理權。也就是說,對這兩種權力的區分采取限定及排除的方法:1對偵查權采取限定的辦法,即以刑事訴訟法授權為核心進行限定。由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的行為,就是刑事偵查行為。這里所說的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是要有充分證據證明的。所以,一旦公安機關的偵查行為被訴成具體行政行為,公安機關應積極舉證應訴,以證明該行為屬偵查行為;一旦法院有有效證據確認是偵查行為,應中止或終結訴訟。刑事偵查行為的內部工作程序一般有刑事案件審批表、拘留證、贓物扣押清單等。人身強制措施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對財產的強制措施有扣押物證、追繳贓款贓物等。2公安機關除偵查行為以外,均應認為是具體行政行為,應通過行政訴訟監督救濟。根據“有權力就有救濟的原則”,偵查權通過刑事訴訟程序由檢察院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及是否起訴,由法院的刑事審判進行監督,或通過國家賠償進行監督救濟;公安的行政管理權由行政訴訟進行監督救濟。

      三、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的銜接

      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一般而言,曾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告出于便利訴訟的考慮,往往選擇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受訴法院將起訴狀送達被訴公安機關后,被訴公安機關往往以其行為是不規范的刑事偵查行為、應通過國家賠償監督救濟為由進行抗辯。對此,如果受訴法院不能正確對待,待不予受理的裁定生效后,原告再回過頭來申請國家賠償,已過申請時效,受害人的正當權利無從保障。鑒于公安機關的兩種行為的性質難以把握,為了切實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提起行政訴訟應視為國家賠償的申請時效中斷。因為申請時效是申請人主張權利的有效期間,如果要求受害人準確區分行政訴訟與國家賠償,對受害人顯然是不公平的。

      同理,申請國家賠償應視為行政訴訟時效的中斷。正確處理好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的銜接關系,對保障受害人的訴訟和賠償申請權是非常重要的,同時對公安機關濫用權利也是一個強有力的制約。

      四、審理公安行政案件應強調被告的舉證責任

      經濟糾紛的時效期范文第3篇

      自改革開放以來, 我國經濟已保持30年的高速發展, 社會現代化進程不斷加快, 伴隨著新老傳播媒介的融合發展, 人們的交流渠道不斷拓深, 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愈加容易和頻繁。人們在享受現代化所帶來的便捷和發達的同時, 也不斷承受著社會消極因素的影響。在一個高度現代化和科技化的社會中, 任何個體的變化都有可能影響整體的發展與延續。基于對問題頻發的現代社會分析的基礎上, 德國著名學者烏爾里希貝克在其所著的《風險社會》一書中, 正式提出風險社會的概念, 并指出風險社會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在于:如何有效的規避、減少或疏導現代社會所帶來的風險, 使其在公眾容忍的范圍內促進社會的現代化。與早期的危險相對, 風險是與現代化的威脅力量以及現代化引致的懷疑的全球化相關的一些后果。[1]因此, 現代社會的風險常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風險的內生性。即風險是由人類的決策或行為引發, 并經社會的各種制度運行而產生的共同結果;二是風險的延展性。風險的影響范圍是全球性的, 且影響持續時間長;三是風險后果的嚴重性, 但發生的可能性低;四是風險防范措施的無力性。即現在風險計算方法和經濟補償方式都難以預防風險。[2]隨著風險社會的來臨, 客觀上要求每個人重新審視社會現代化進程, 尤其是現代化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近些年, 隨著人們的就醫觀念和權利意識的轉變, 醫療改革所暴露出的一些問題, 加之社會、媒體輿論的推波助瀾, 我國醫療糾紛逐年遞增, 醫患關系日趨緊張。這在客觀上要求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及時加以調整, 以期應對醫療風險所帶來的不利后果。當前醫療糾紛解決方式主要參照國務院2002年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 第46條的規定, 分別為當事人協商、行政部門主導下的調解及提起民事訴訟。但隨著風險社會的來臨, 要求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從傳統的國家中心主義主導向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轉變;從單一解決機制向多元化格局轉變。從一元向多元化方向轉變, 不僅需要醫療糾紛解決思維的轉變, 更需要醫療糾紛立法的及時調整。但需明確的是, 多元化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并不是一味否定傳統解決機制, 而是在不違背醫療糾紛解決基本原則的前提下, 對傳統解決機制的完善和創新。多元化解決機制主張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 從而使得當事人能夠靈活地調整程序, 表現為糾紛解決程序的多元并存。[3]但反觀我國現有醫療糾紛解決機制, 存在諸多與上述理念不相符的問題。因此, 如何有效地解決我國傳統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出現的問題, 更好地化解和防范醫療風險, 緩和醫患關系, 成為擺在廣大衛生法學和醫學倫理學研究者面前的重要議題。

      二、風險社會中傳統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困境

      《條例》規定了三種醫療糾紛解決方式, 這些解決方式在一定時間內為化解醫療糾紛和緩和醫患關系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近些年我國醫療糾紛事件的增多和影響的擴大, 逐漸表明現有醫療糾紛解決方式已難以適應當前醫療糾紛的新情況和醫患關系的新發展。具體表現如下:

      1. 當事人協商機制不規范。

      當事人協商機制是指在發生醫療糾紛后, 醫患雙方自行協商并達成協議以解決爭端的方式, 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私了。該方式方便快捷, 形式多樣且可操作性強, 對時間和空間的要求不高, 能快速降低醫療糾紛所造成的不良影響。因此, 當事人協商已成為目前解決醫療糾紛的主要方式。據不完全統計, 我國當前發生的醫療糾紛有85%都是通過當事人之間的協商來解決的。但通過分析不難發現, 如此高的協商率并未有效遏制醫療糾紛的發生:據中國社科院的《中國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報告 (20142015) 》統計, 從2002年至2012年, 我國醫療糾紛案件在十年間增長了十倍。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在醫療糾紛解決途徑單一且其他解決道路不通暢的情況下, 醫患雙方只有選擇協商這唯一方式;二是當前協商機制不規范, 并未能有效遏制醫療糾紛的發生。具體而言, 協商機制的不規范主要表現為:一是協商范圍不明確。現實中醫療糾紛往往存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競合的情況, 理論上協商機制僅僅涉及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4]但一些醫療機構或個人為了逃避刑事或行政法律責任, 消除不利影響, 對患者許諾高額賠償以使其放棄對醫院或醫生責任的追究, 不僅間接地拔高了其他患者對賠償數額的不合理期待, 而且也有違法治精神。二是賠償數額未限制。由于當前法律對賠償數額沒有明確規定, 患者為爭取較大的賠償, 往往向醫院索要超出醫院賠償能力或接受范圍的賠償數額, 醫院為不擴大社會影響或息事寧人, 只能被迫讓步。三是協商地位、信息不對稱。在醫療糾紛協商關系中, 與掌握醫療信息和社會地位、資金占優的醫院相比, 缺乏法律和醫學專業知識的患者無疑是弱勢群體。

      2. 行政調解道路不暢通。

      所謂調解, 是在第三方主持下, 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 對糾紛雙方進行斡旋、勸說, 促使他們互相諒解, 進行協商, 自愿達成協議, 消除糾紛的活動。[5]調解具有預防社會矛盾、緩和與控制社會沖突及節約醫療糾紛管理資源及成本的優勢, 但在現實中卻運用較少, 甚至有逐漸被邊緣化的趨勢。各中原因是因為調解并非直接分出對錯和黑白, 而只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讓步來化解或緩和矛盾, 沒有最終權威性, 但更主要的原因在于該機制在醫療糾紛調處過程中問題頻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缺乏法律介入的理由。依據《條例》第36、37條的規定, 衛生行政部門只有在接到醫療機構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當事人向其提供的書面的醫療事故爭議申請時, 才可對醫療糾紛進行調解。衛生行政部門此種消極的調解態度顯然難以適應當前日趨增多的醫療糾紛事件。二是衛生行政部門角色的混同。在我國, 衛生行政部門既是衛生事業的管理者, 也是醫療機構的上級主管部門, 同時還在醫療糾紛的調解過程中居于第三方位置。在衛生行政部門主持調解醫療糾紛時, 這種既當上級又當調解員的行為, 致使患方很容易聯想到部門保護主義和行業本位主義, 從而對衛生部門的行政調解是否公正提出了質疑。[6]三是調解范圍過于狹窄。依該《條例》第36條規定, 衛生行政部門僅僅判斷是否屬于醫療事故, 而對醫療過失、醫療損害等行為并未作出結論, 但啟動衛生行政部門調查的程序就是醫療機構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報告, 這前后矛盾明顯。同時, 按照醫療行為是否造成法定的醫療事故為標準, 醫療糾紛可分為醫療事故糾紛和非醫療事故糾紛。[7]

      3. 訴訟機制不健全。

      訴訟作為國家向醫患雙方所提供的一種司法救濟方式, 是醫療糾紛解決的最后一道防線, 也是社會和醫患雙方所公認的最權威的解決方式。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出臺了《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界定了醫療事故的概念, 取消了鑒定前置, 調整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組織者, 分配了醫療侵權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明確規定了醫療事故賠償標準和事項。這一司法解釋的出臺大大降低了醫患雙方提起訴訟的門檻, 但在現實中卻遇冷。除了我國民眾怕訴心理的影響, 更多的是醫療糾紛訴訟機制還不健全, 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醫療糾紛訴訟中的鑒定問題突出。法院作為一個術業有專攻的機構, 對法律之外的知識卻不甚了解。除了非醫療事故侵權行為或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醫療賠償案件是由司法部門鑒定之外, 因醫療事故所引發的醫療賠償案件則由各級醫學會鑒定, 但大部分醫療糾紛訴訟是由醫療事故所引起, 這種醫療領域的專業性特征使得法院不得不倚重專業機構的醫療事故鑒定結論, 法官難以全面把握案件的審理。二是案件審理涉及眾多專業性問題, 需消耗當事人大量的時間、金錢和精力。尤其是醫療事故鑒定程序復雜且時間冗長, 間接地造成案件審理時間過長, 訴訟效率低下。三是小額訴訟比例高, 司法資源浪費嚴重。現實中, 許多法院所承接的醫療糾紛案件標的額都較低, 但因當事人主觀期望過高或其他原因, 致使許多當事人在向法院起訴時提及的標的額一般較大 (大于或等于一萬元) , 但明顯高于最終法院所認定的數額。這種做法既浪費了司法資源, 也使法院的訴訟負擔過重。

      三、風險社會中傳統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出路

      通過對傳統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反思, 我們可以得出兩點結論:一是良性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要以專業和高效為基礎;二是在此基礎上要以公正和權威為保證。具體到醫療糾紛解決方式上, 應以協商和調解作為醫療糾紛解決的基本方式, 同時引入以專業性著稱的醫事仲裁制度, 并進一步完善醫療糾紛訴訟機制, 構筑最后一道救濟途徑。同時, 我們也可學習借鑒臺灣地區的醫療糾紛解決經驗。2000年臺灣地區衛生署出臺了《醫療糾紛處理法》 (草案) , 首次確定了調解強制, 仲裁任意的醫療糾紛處理基本原則, 規定了醫療糾紛案必須先行調解。[8]因此, 我國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在運用傳統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的基礎上也可適用該理念, 遵循重視協商, 強制調解, 鼓勵仲裁, 健全訴訟的理念。具體而言:

      1. 重視協商方式解決醫療糾紛。

      當事人協商在化解醫療糾紛時不僅能在形式和行為上有效化解糾紛, 而且也能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心理隔閡, 應予以鼓勵和提倡。但如前所述, 當事人協商機制還不規范, 成為制約其發揮最大功效之障礙。因此, 我們要及時填補這種規范性缺失, 需做好以下幾點:一是明確協商范圍。由于醫療糾紛存在著行政、刑事及民事責任競合的情形, 立法者應該明確協商機制的界限, 對協商的適用范圍進行限定。規定對屬于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檢察機關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當事人之間不得協商;對當事人已經協商的事項, 因內容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應宣布其無法律效力。此種行為旨在杜絕醫療機構花錢消災和患者漫天要價等不良行為, 為當事人協商奠定良好的基礎。二是限定賠償數額。現實中醫患雙方往往對賠償數額爭論不已, 有違協商之初衷, 而且也為日后紛爭埋下隱患。同時, 醫療事業具有的高風險性會讓醫療機構一直處于不堪重負的狀態, 不利于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9]因此, 法律必須明確規定當事人協商賠償的具體數額。對此, 我們可借鑒美國一些州相關法律規定, 如美國加利福尼亞州1975年制定的《醫療損傷補償法案》 (Medical Injury Com-Pensation Reform Act MICRA) 規定:其中醫療過失的一般損害賠償即非財產損害賠償的上限為25萬美元。[10]該法最主要目的就是通過限定賠償數額使醫療機構避免賠償高額費用和應對大量不公之糾紛。三是優化協商環境。在協商的過程中, 醫療機構要及時公開醫療信息, 讓患者對整個治療過程的信息有所了解和把握, 這樣既避免了患者漫天要價, 也讓醫療機構能從容、自信地面對醫療糾紛;同時衛生行政部門要優化協商環境, 加強對醫療糾紛的監管力度, 從而為當事人協商營造良好的氛圍。

      2. 建立多元化的醫療糾紛調解機制。

      根據主持調解的主體或機構劃分, 調解包括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法院調解等形式。因此, 我們可從這幾種調解方式對多元化醫療糾紛調解機制進行探討。一是行政調解。目前看來, 衛生行政部門調解是最主要的行政調解, 但也存在上述許多問題, 還需加大對行政調解的優化力度。首先, 立法者應修改《條例》第36、37條之規定, 簡化衛生行政部門介入醫療糾紛調解的條件, 增強衛生行政部門解決糾紛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明確行政調解的程序, 讓衛生部門調解醫療糾紛有章可循。其次, 擴大行政調解范圍。立法者除了要把醫療事故引發的糾紛列入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范疇, 還需把醫療過失、醫療損害等引發的非醫療事故糾紛納入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中來。鑒于衛生行政部門既當上級又當調解員的情況, 建議可成立相對公正和中立的機構, 吸納具備法律素養和醫學知識的人參與其中, 從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證調解的公正, 增強公眾對衛生行政部門的調解信心。二是法院調解。所謂法院調解, 又稱訴訟調解, 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 雙方當事人就民事權益爭議自愿、平等地進行協商, 以達成協議, 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從學理上看, 法院調解可以分為法院附設調解和訴訟中調解, 但因我國目前尚未建立法院附設調解制度, 因而醫療糾紛調解機制中所說的法院調解主要是指訴訟中調解。鑒于當前法院調解率不高等情況, 我們尤其加強法院調解工作。首先, 把醫療糾紛調解作為訴訟前置程序。既可快速、平和解決醫療糾紛, 也可將適合非訴方式解決的案件分流出去, 以節約審判資源。其次, 應成立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在管理和監督模式上, 不應該由衛生行政部門管理, 應該交司法行政部門管理, 由衛生行政機關給予必要的幫助。三是民間調解。所謂民間調解是指由民間機構參與醫療糾紛調解的活動。當前民間機構參與醫療糾紛調解工作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屬于群眾自治組織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由于該機構屬于群眾自治組織, 可不受衛生行政部門管轄, 在醫療機構和患者之間可保持較好的中立地位, 但因醫療糾紛調解專業性顯著, 且該機構提供的調解服務一般都是免費, 從而導致醫療糾紛調解工作難以開展;二是營利性機構參與醫療糾紛調解的方式天津模式。2004年天津市金必達醫療事務信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以下稱金必達公司) 正式成立, 并與天津仲裁委員會醫療糾紛調解中心共同進行調解。金必達公司以收取患者獲得醫院賠償款的10%作為提供調解服務的報酬, 且在調解成功后, 如醫患雙方自愿, 還可到天津仲裁委進行仲裁。但由于金必達公司的利潤以醫院的賠償為基礎, 從而導致金必達必然會偏向于患者, 這無疑會引發醫院的質疑。總的說來, 這兩種民間調解方式各有利弊, 在維持民間機構專業水平的前提下, 如何保持中立態度、維持民間機構正常運作, 是我們需考慮的問題。

      3. 創設醫事仲裁制度。

      所謂醫事仲裁制度, 是指診療活動中發生民事爭議, 醫患雙方當事人提請仲裁機構進行審理和裁決。仲裁作為一種糾紛解決機制的制度化方式, 相較于訴訟, 其具有專門化、效率化、保密性及程序的彈性等優勢, 容易切合和滿足個案的需求。當前, 在具體制度及程序建構上, 有兩種模式可供選擇。一是選擇且終局性。即一旦發生醫療糾紛, 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申請仲裁, 也可向法院起訴。但如果選擇仲裁, 那么仲裁就是終局性, 且在仲裁發生法律效力后, 當事人不可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前置性仲裁, 即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在發生醫療糾紛后, 當事人如想提起訴訟, 必須先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只有對仲裁裁決不服時, 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選擇何種醫事仲裁具體制度及程序, 學界爭論較大。筆者認為, 宜采用選擇且終局性仲裁模式。前置性仲裁一定程度上能減輕法院的訴訟負擔, 但如果適用不當, 對當事人而言是一種毀滅式打擊意味著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的喪失。而選擇且終局性仲裁模式不僅有效克服了前置性仲裁模式的缺陷, 更重要的是通過賦予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 讓當事人能爭取自身權益, 最終有利于醫療糾紛的化解。同時, 由于醫療糾紛中的當事人解決糾紛的最終落腳點在于經濟賠償上, 從糾紛性質上看, 符合《仲裁法》的調整范圍。故建議立法者應該將醫療糾紛納入《仲裁法》的調整范圍, 利用現行的仲裁機構裁決醫療糾紛即可。但考慮到醫療糾紛的特殊性, 在仲裁制度具體內容的制定上, 醫事仲裁也要突出其特殊性。具體如下:一是仲裁員的選擇。基于利用現有仲裁機構裁決醫療糾紛的考慮, 且我國現行《仲裁法》對仲裁機構設定的相關限定, 故不能再增設專門的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 但我們可在仲裁員的選擇上盡可能符合醫療糾紛仲裁的要求。由于醫學具有專業性和高風險性等特點, 因而在醫療糾紛仲裁員的選擇上, 除了要強調一般經濟糾紛仲裁員所應具備的條件外, 如公平、正派、中立等, 還應該具備醫療糾紛處理經驗和相關專業資質, 故可吸收醫學專家、法律專家、醫院管理人員、法官、檢察官、律師、衛生行政管理人員、醫學倫理學專家等專業人士擔任。二是仲裁程序。即使醫療糾紛以專業性強、復雜化著稱, 但仲裁機構對醫療糾紛與普通經濟糾紛的處理過程并無太大的不同, 只要依仲裁法所規定的一般性仲裁程序進行裁決即可。一般說來, 仲裁可按照以下程序進行:首先是當事人申請。即發生醫療糾紛的醫患雙方都可以在法律規定的受理時效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申請;其次是案件受理。即仲裁機構應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如受理應通知被訴方, 并且仲裁機構應及時組成仲裁庭。再次是案件審理。仲裁庭對案件的審理應堅持調解優先的原則, 并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積極促使醫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如若和解不成, 仲裁庭不應久調不決, 而是要及時作出裁決。最后是案件執行。即仲裁裁決在作出之日開始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必須履行。同時由于當事人選擇了仲裁, 那么該裁決則是一裁終局性。醫患雙方日后如若就同一糾紛向仲裁委申請再次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那么仲裁委和人民法院應予以拒絕。同時, 仲裁委是一個社會公益目的性很強且非營利性機構, 本不應向任何一方收取仲裁費用, 但考慮到仲裁委維持自身運轉之需要, 那么在仲裁費用的負擔上則堅持以醫療機構為主, 患者為輔的原則。三是證據規則。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醫療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這主要基于營造公正、公平的訴訟環境和衡平醫患雙方舉證能力的考慮。因此, 在仲裁庭處理醫療糾紛案件時也應遵循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即對醫療機構來說, 它們不能證明自己無醫療過錯或者無因果關系就可能承擔不利的后果。

      4. 完善醫事法律法規, 健全醫療糾紛訴訟機制。

      訴訟作為解決醫療糾紛最后一道公力救濟途徑, 具有化解醫療矛盾, 緩和醫患關系的重要作用。因此, 人民法院應該秉持公平、公正及公開的原則審理各種醫療糾紛案件, 以確保醫療糾紛在法院門前得到最終解決。但目前我國醫療糾紛訴訟機制仍存在諸多問題, 迫切需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具體說來, 需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是法律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3年出臺的司法解釋中就強調:因醫療事故引發的醫療糾紛賠償, 訴諸到法院的, 參照《條例》有關規定執行;因醫療事故以外原因引發的其他醫療糾紛賠償, 適用《民法通則》相關規定。由于大部分醫療糾紛都因醫療事故引起, 實際上該司法解釋明確了法院應在醫療糾紛審判中積極適用《條例》。因此, 為了有效地維護患者的利益, 實現司法公正, 法院應從立法科學性角度考慮, 優先適用《條例》之相關規定。同時, 《條例》作為一個已實施十三年的老法, 或多或少已較難適應當前醫療衛生事業和醫患關系的發展, 有些規定已嚴重落后于時展。因而立法機構應發揮先行立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及時修改或完善該《條例》, 期以能更好滿足當前解決醫療糾紛之需要。二是訴訟時效。關于訴訟時效, 我國目前采用的是《民法通則》關于人身損害訴訟時效之規定, 其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應該包含兩個方面:首先, 患者知道自己被侵害了;其次, 患者知道自己被誰侵害了 (只有知道被侵害人才能去起訴) 。因而醫療糾紛訴訟時效還需把自查清侵害人之日起計算納入其中。三是醫療過錯鑒定問題。我們應從有效處理醫療糾紛和提高訴訟效率的角度出發, 建立一個司法行政部門主管, 且由醫學會和司法鑒定機構共同參與的醫療過錯鑒定機制。在該機制中, 司法行政部門主要對各級醫學會進行資格審查, 進而組建一支由醫學會專家和司法鑒定專家構成的醫療鑒定專家隊伍, 嚴格遵循鑒定程序和規范鑒定內容來進行醫療過錯鑒定。

      參考文獻

      [1][德]烏爾西里貝克.風險社會[M].何博聞譯.南京:譯林出版社, 2004:19.

      [2]楊雪冬.風險社會理論述評[J].國家行政學院學報, 2005, (1) :87-90.

      [3]梁平, 陳燾.醫療糾紛解決機制構建的理論基石、規范協調與多元導向[J].山東社會科學, 2014, (10) :124-131.

      [4]張里安, 劉京.醫療領域內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之構建:理論與路徑選擇[J].蘭州學刊, 2013, (9) :143-149.

      [5]江偉, 楊榮新.人民調解學概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4:4.

      [6]古津賢, 李博.醫療糾紛第三方解決機制研究[J].法學雜志, 2011, (S1) :376-380.

      [7]柯陽友, 吳英旗.我國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之重構[J].甘肅政法學院學報, 2006, (6) :131-139.

      [8]陳翰丹.論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完善[J].醫學與哲學 (人文社會醫學版) , 2011, 32 (7) :69-71.

      經濟糾紛的時效期范文第4篇

      [關鍵詞] 快速 討債 方法 運用

      一、快速討債的重要性

      由于我國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市場交易中信用體系還未健全,公有制、私有制、混合所有制等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等多種原因,致使我國企業在商品交易中貨款難以收回的情況十分普遍,三角債極為嚴重。企業之間互相拖欠貨款,導致交易成本增加,影響到企業的信譽,進而嚴重影響著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

      但是現實生活中,有的企業認為對方是自己的老關系、大客戶,不敢得罪,一拖再拖。由于不及時追收貨款,將面臨以下幾方面的風險:

      1.法律風險

      采取各種手段至使債務超過訴訟時效是賴債者的常用手段。法律規定一般經濟糾紛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若過了訴訟時效,法律不予保護。法院作出的勝訴判決的申請執行期限,雙方為單位的是半年,其中一方為個人的是一年,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法律不予保護。

      2.證據滅失風險

      法律規定,誰主張,誰舉證。若沒有充分的證據,法律將不予保護。若不及時追收貨款,由于人員的變更及其它多方面的原因,證據有可能滅失。有的賴帳者甚至采取收買、竊取等方法銷毀證據,這樣即使也難以通過法律途徑討回貨款。

      3.債務人隱匿、轉移財產或破產的風險

      目前經濟不景氣,加上整個社會的商業信用較差,許多債務人可能隱匿、轉移財產或因經營不善而破產,致使債權人追債無門。在政府鼓勵優化資本結構,完善破產兼并的今天,有的債務人鉆改制空子,來逃避債務。因此,及時追收貨款是保障貨款兌現的關鍵。

      二、快速討債法

      快速討債法是指在出現違約拖欠貨款、侵害企業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情況時,通過向公證機構申請強制執行公證、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等法定途徑,使債權人能直接進入法院的執行階段,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訴訟的討債方法。

      1.公證討債法

      公證討債法又叫強制執行公證討債法,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無疑義的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如還款、還物協議、借款合同等),賦予其強制執行的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公證文書規定的義務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從而迅速討回貨款的方法。

      我國《公證法》第37條規定:“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根據以上規定,強制執行公證具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征:

      (1)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強制執行公證書不僅具有證據力,還與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一樣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2)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強制執行公證僅是一種非訴訟活動,即雙方當事人對債權債務關系沒有爭議,且達成書面協議的,向公證機構申請公證,公證機構賦予證據力和強制執行效力。當債務人不履行公證文書確定的義務,債權人經原公證機構簽發執行證書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由人民法院直接申請強制執行收回貸款。可見,申辦賦予強制執行公證,省錢、省時、省力,是一種不進行訴訟的經濟有效的法律保障方式。

      申請辦理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時,該債權文書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債權文書具有給付一定數量的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②債券文書的內容明確、真實、合法,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③債權文書中的給付義務由債務人單方承擔,無對等給付的情形存在;④債權文書中,債務人有明確的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愿意依法接受強制執行的意思表示。

      申辦程序是:(1)申請辦理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須由債權文書簽署雙方共同應向債務人所在地或債務履行地公證處提出申請,協議中涉及不動產轉讓的向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公證機關對符合賦予強制執行的條件和范圍的,應當依法賦予該債權文書(還款協議、借據、欠單等)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如果只有債權人持合同、協議、借據、欠單等債權文書申請辦理強制執行公證,要求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機關必須征求債務人的意見;如債務人同意公證并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機關可以依法賦予該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2)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時,債權人還要向原公證機關申請執行證書,才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公證機關簽發執行證書應當注明被執行人、執行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在執行證書中予以扣除。因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發生的違約金、利息、滯納金等,可以列入執行標的。(3)債權人憑借原公證書及執行證書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申請支付令

      支付令,是指由債權人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后簽發的,催促債務人限期履行債務的法律文書。生效的支付令具有與生效的判決、裁定同等的法律約束力,即不通過訴訟審理程序而直接進入執行程序。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第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第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支付令應具備的條件:

      (1)請示給付的必須是金錢或者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銀行存款單等有價證券。

      (2)請求給付的金錢或有價證券,必須是已經到期的或者過期的,且數額確定。

      (3)債務人負有給付義務,且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4)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即能夠直接送達,但當向債務人本人送達支付令時,如果本人當場拒絕簽收,可以適用留置送達。若債務人不在我國境內,或者雖在我國境內但下落不明的,不能申請支付令。

      (5)必須向債務人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6)必須提出書面申請書,并寫明以下內容:雙方的基本情況;請求給付的數量及所依據的事實、證據,其別是應提出能證明所請求債權存在的債權文書;申請的目的,即要表明請求法院依督促程序發出支付令的意愿。

      (7)所請求的債權未超過法律保護的2年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從債權到期日起算。

      與采用訴訟手段討債相比,運用督促程序申請支付令有以下優點:①及時保障債權人權益。從受理支付令申請到簽發支付令的時間很短,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后的15日內不提出異議,支付令即發生法律效力和強制執行力,有利于及時地保障債權人實現債權。②程序上具有簡易性、非訴訟性。人民法院收到債權人的書面申請后,無須傳喚債務人,無須開庭審理,也不需要雙方當事人進行辯論,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即可簽發支付令。這對當事人來說,無疑既省時又省力。③經濟性。程序所交納的訴訟費用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標的按一定比例預交和收取,有的高達幾萬元,而申請支付令,不管申請標的數額多少,每件交納申請費為100元。既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降低了訴訟成本,又節省了法院的人力、物力,提高了辦案效率,是一種解決金錢、有價證券債務的迅速、簡易的督促還債程序。

      具體做法是,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等債務,法院受理債權人的申請后,僅就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進行審查,不傳喚債務人和開庭審理。只要債權人提出申請的程序合法,證據充分,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人民法院不對債權債務的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查,就可以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直接發出支付令,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后,如果在法定期間15日內既不主動履行債務又不提出異議,支付令即發生法律效力,與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具有同等的效力,債權人可以此為根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經濟糾紛的時效期范文第5篇

      關鍵詞:航運企業;應收賬款管理;風險防范;管理責任制

      中圖分類號:F55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1723(2013)04-0167-02

      當前航運市場形勢的低迷、貨源短缺及船東信心的不足,對運輸的發展帶來了很大的影響,一些船公司、船務公司和貨運公司,可能出現經營困難、資金緊張,融資困難的情況。防范風險,緩解市場低迷帶來的不利影響,加強應收賬款風險管理、加快資金回籠、提高應收賬款周轉率、減少乃至杜絕壞賬發生,是當前形勢下航運企業重點需要關注的問題之一。

      一、應收賬款管理責任制

      面對競爭日益激烈的航運市場,要加強應收賬款管理,防范收賬風險,首先要落實責任,制定應收賬款管理責任制,航運企業應該以總經理為應收賬款第一責任人,財務部經理為直接責任人,應收賬款管理由財務部門具體負責和實施,商務部門予以協助配合。也有以商務部為主要負責和具體實施部門,這取決于企業的組織結構及業務分工,根據應收賬款具體實施的情況而定。以簽訂的服務合同為基礎,采取多方式、多渠道的催款手段,重點針對金額較大的客戶,強化應收賬款管理責任制。

      企業各部門應切實履行本部門的各項職責,為加強應收賬款管理做好部門工作。通

      過應收賬款管理責任制,根據客戶經驗及信譽情況,采取適當的措施規避一些企業不能承擔的風險,或者采取措施降低發生壞賬的可能性,節約管理費用,防范收款風險,增加企業效益。

      二、應收賬款管理

      (一)應收賬款信用期限管理

      1.企業按照客戶信譽情況享受賬期,根據其具體情況,分類管理。對不能按合同及時付款,賬期內發生金額較大,欠款余額大的客戶,除按合同規定的“賬期”管理外,還采取“欠款限額”進行管理。

      在規定的賬期內,應收賬款發生額較大的客戶,是企業收人的主要來源,根據客戶每期業務發生額大小,拖欠程度、收款情況及其財務狀況和信用情況,參照雙方合同約定并適當放寬,將其列為應收賬款重大客戶,采取“限額”進行應收賬款催收管理。

      2.欠款金額大的客戶,定期發送欠款詢證函,并與客戶定期對賬,對欠款時間較長,多次、多方式催收后仍不付款,或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客戶:已經進入重組、托管或兼并的;經營風險較大、管理混亂的;與其他企業存在較大經濟糾紛,面臨法律訴訟且可能承擔較大賠償責任的;發生擔保糾紛,可能承擔較大的擔保責任的;有明顯的跡象表明其財務狀況惡化、資不抵債的。

      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客戶,在沒有有效擔保或合理付款計劃的情況下,應收賬款管理主要負責人應及時報告。經管理層批準后取消賬期,必要時采取法律措施解決。

      (二)應收賬款檔案管理

      航運企業應收賬款單證管理采用分客戶、時間段、費用類別的方式進行管理。還沒有收款的原始單證,分類妥善管理,以便隨時與客戶對賬。未收款的單證,由專人分類存放保管。已經收款的單證,根據客戶、人賬時間,分類歸檔并裝訂成冊。應收賬款清查報告以及明細賬及報表,按照檔案管理規定進行保存,電子賬單定期備份歸檔保存。檔案管理由專人

      保管。

      (三)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及轉移

      應收賬款多采用銀行現款結算,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收款難度不斷加大,承兌匯票支付方式被越來越多的采用。尤其是欠款金額大的客戶,大多采用承兌匯票支付方式,期票結算給應收賬款帶來了票據承兌風險。

      為了實現企業目標以及滿足資產流動和風險管理的需要,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將應收賬款進行保理、應收票據進行貼現和票據背書轉讓。通過這些措施,盤活基礎資產,提高資產流動性及風險管控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率。在應收賬款采用無追索權的買斷式保理方式下,企業可以在短期內大大降低應收賬款的余額,加快應收賬款周轉速度,改善財務報表的資產管理比率指標。

      企業在貸款融資難度大,融資成本較高的情況下,采用應收賬款保理、應收票據貼現和票據背書轉讓的方式融通資金。票據背書轉讓更是企業之間款項結算最普遍的資金轉移方式,在企業結算中被廣泛使用。

      三、應收賬款催款措施

      企業采取措施催收應收賬款,分客戶情況和企業內部情況。針對不同的情形,分別采取不同的措施。

      凡簽訂合同的客戶,應按照合同規定期限和欠款限額進行結算,逾期未結算或超過了規定欠款限額,企業應采取以下

      措施:

      1.逾期和超過限額之初,采取電話、上門催款、MSN或電子郵件等催收方式。

      2.逾期一個月,書面通知客戶相關負責人及業務員;并告知進一步欠款造成的影響。

      3.逾期兩個月,報財務經理及相關部門,如不及時結算應收賬款,將進一步采取措施;在管理層討論決定后,暫停享受賬期,以后所有費用均在辦單時結清或交預付款后才提供碼頭服務;并對超期欠款部分,按天計收滯納金,直至結清

      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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