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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代表風險管理部匯報年第3季度工作總結。報告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明確部門職責與目標,第二部分匯報第二季度工作總結,第三部分分享經驗教訓,第四部分提出下季度工作計劃。
一、風險管理部主要職責是推行制度、提供法務支持、開展內部審計審查。目標是及時完成重點工作計劃和日常合同審核任務,保證公司順利通過質量管理體系監督審核,盡量為公司規避風險、減少損失等。
二、年3季度,風險管理部重點工作和日常合同審核均在規定時間內圓滿完成。
三、工作總結
1、質量管理體系推行方面:風險管理部對A分公司開展了合同管理培訓,對B分公司開展了制度管理、風險管理、反腐倡廉、合同管理、檔案管理培訓,對總部檔案管理培訓。對A分公司進行了合同管理、檔案管理檢查,對總部職能部門和項目部進行了檔案管理檢查。
2、合同審核方面:風險管理部審核各部門初次送審的合同共232份,其中總部78份,A子公司89份,B子公司25份,C分公司14份,物業公司共25份。
3、法律咨詢和風險防范方面:
1)風險管理部擬制并了《對經濟類文件授權審批和簽字蓋章事宜的特別要求》,要求各部門與對方簽訂經濟合同時,應同時向對方書面明確僅有指定的授權人才是代表本公司對外簽署經濟文件的合法有效人,合作方與其他人員簽署的經濟文件對本公司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
2)針對商鋪帶租約銷售的策略,風險管理部建議公司設立運營公司以規避《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對返租銷售的禁止性規定,在托管合同中設計對租回商鋪經營管理的基本思路,界定管理內容與責權利等,并協調解決運營公司與客戶的租期和與租賃戶租期不一致的問題。
3)商務宿舍蓄客階段,所有資料是按超高一層銷售。辦預售證時,因房管局限價,只能由一層改為兩層賣。風險管理出具法律意見書和相關文書,指導營銷策劃部公告取消前期宣傳廣告內容,并進行公證。請認購客戶簽訂知悉取消前期宣傳廣告內容的確認書,并出具不修二層樓板的申請。
4)風險管理部根據C公司咨詢,向其提供意外傷害賠償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慣例,指導其完成賠償并防范負面影響。
4、訴訟仲裁方面:年第3季度風險管理部順利推進奧的斯電梯仲裁案,圓滿完成園林仲裁案,受理并有序推進商鋪客戶要求雙倍返還定金50萬元的訴訟案等。對A子公司與總包單位的經濟糾紛進行了全面、深入地調查,秉承尊重客觀事實、誠實守信、合情合理、平等互利的原則,向公司提交專題報告,并強烈建議A子公司與對方協商解決,避免給公司經濟效益和社會聲譽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5、專項調查和危機應對方面:針對物業公司匿名舉報信進行專項調查,發現舉報內容均與被舉報人無直接關系,但同時發現被舉報人存在其他不當行為。公司其后對被舉報人換崗處理。參與廣告公司舉報事宜調查,發現舉報事宜的確存在,但當事人之間存在較大誤解。協助公司處理總部總包單位工人鬧事危機事件,并準備相關往來函件和公關報告。
6、員工培訓方面:根據師徒協議,指導新員工學習公司制度和文化、風險管理部職責和法律專員崗位職責,帶領兩人前往各子公司開展審計審查等,在日常工作實踐中開展培訓。帶領新入職風險管理部的資深專家學習風險管理部職責和內審專員崗位職責,帶領她開展檔案管理培訓和檢查,在工作中學習審核技能技巧。
二、分享經驗
園林仲裁案于年7月結案,關于此案,風險管理部于年3月9日收到A子公司的法律協助申請,由于距仲裁委要求提交的證據期限(收到仲裁申請后15日內)僅剩1日,我方舉證面臨巨大風險,風險管理部及時與仲裁委取得聯系,并提交延期審理申請書、中止審理申請書、調取證據申請書,并通過選取需回避的仲裁員獲得第二次選擇仲裁員的機會,以爭取寬限期限。之后風險管理部與A子公司及總部成本部密切配合,積極準備開庭資料,反復審查結算資料,共同參加開庭、調解、質證共計5次,到司法鑒定中心現場核對工程造價1次,提交我方異議或質證說明共計5次(具體工作記錄參見附表),最終為公司減少經濟損失1,034,137.75元。此案不僅可作為公司齊心協力應對仲裁的成功案例,還可作為公司向社會弘揚正氣,向供應商彰顯規范、陽光、透明企業文化的經典案例。
最高額借款合同范文一借款人:
出借人: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事宜,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并承諾嚴格履約。
第一條 借款限額
1、出借人同意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額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元內,根據借款人的申請出借人分次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2、上述期間僅指借款發放時間,不包括借款到期時間。在此期間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額內,借款人可循環使用借款額度,不再逐筆簽訂借款合同,每筆借款的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提款申請書》(附件一)為準。《提款申請書》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 放款方式
借款人授權出借人根據每筆借款憑證約定的時間,將借款金額直接劃入如下帳戶或《提款申請書》中所記載的其他帳戶:
帳戶名:
帳號或卡號:
開戶銀行:
第三條 借款利息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息按借款本金的 %計算,在借款期限內不變(即實行固定利率)。
第四條 還款
1、按月結息,到期還本。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息自實際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實際用款額和實際用款天數計算。結息日為每月的第30日。借款人須于每一結息日當日支付到期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償還日不在結息日,則未付利息應與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息屬于違約。
2、還款方式:借款人應于《提款申請書》中約定的結息日及還款日前備足款項直接匯入在出借人的還款賬戶。出借人的賬戶名、賬號或卡號、開戶行如下:
帳戶名:
帳號或卡號:
開戶銀行:
第五條 提前還款及借款延期
1、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借款本金。借款人提前部分還本的,還須先結清當期應還款項。對于借款人提前償還的本金,出借人按照提前還款時本合同執行的借款利率和提前還本的金額及上一結息日至提前還款日的實際占用天數計收利息,此前已計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調整。
2、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需要辦理借款延期的,應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出借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出借人審查同意展期的,雙方另行簽訂展期協議。如出借人不同意展期,則借款人仍應按本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
第六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雙方就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當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應當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借款的擔保
本合同項下的債務擔保方式為最高額保證,由 公司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擔保函,就相關保證事項予以明確。
第八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合同文本份數 本合同一式貳份,借款人執 一 份,出借人執 一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蓋章): 出借人(蓋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最高額借款合同范文二甲 方(借款人): 證件類型及號碼: 住 所: 郵政編碼: 住所電話: 工作單位: 單位電話: 手 機:
乙 方(貸款人):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電 話: 傳 真:
依據我國《商業銀行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遵循公平原則的基礎上,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最高借款額度和用途
第1條 甲方在本合同約定的有效期限內可向乙方申請使用的最高借款額度為人民幣(大寫): 用。
第二章 借款額度有效期間
第3條 本合同約定的借款額度的有效使用期間(以下簡稱“最高額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第2條 本合同項下貸款僅限用于 ,不得挪作他
月 日。在該期間內發生的單筆借
款,其履行期限屆滿日不受額度有效期間是否屆滿的限制。
第三章 擔保
第4條 為保證本合同項下形成的債權能得到清償,采取如下一項或數項擔保: 保證人 抵押人 質押人
與乙方簽訂的《個人最高額保證合同》;
與乙方簽訂的《個人最高額抵押合同》; 與乙方簽訂的《個人最高額質押合同》
第四章 爭議的解決
第5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選擇按下列方式解決:
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五章 其他
第6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7條 本合同甲方 份、乙方 份及 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二部分
第一章 最高借款額度
第8條 乙方有權對本合同項下借款額度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并有權調整額度有效期間。
第二章 借款額度的使用
第9條 在本合同約定的最高額借款期限和最高借款額度內,甲方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最高借款額度。乙方經審查認為符合本合同的約定,應該與甲方再簽訂相應的具體借款合同(簡稱“具體合同”)。
第10條 甲方使用的借款余額(即在任一時點使用中尚未清償的所有本金數額)在最高額借款期限內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過最高借款額度。在最高額借款期限內,甲方對已清償的借款額度可再次申請使用,最高額借款期限內未使用的借款額度在期限屆滿后自動取銷。
第11條 甲方必須在本合同第3條約定的最高額借款期限內申請使用借款額度,每筆借款合同的借款發放日期不得超過最高額借款期限的截止日。若乙方調整最高額借款期限,則該截止日為調整后的截止日。每筆借款的使用期限依具體合同的約定。
第12條 本合同不構成乙方向甲方必然發放貸款的義務,在任何情況下,乙方均有權對本合同項下最高額借款期限和最高借款額度作出調整。乙方僅在本合同項下甲乙雙方簽訂了具體合同時,按照具體合同的約定履行放款義務。甲方與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簽訂的具體合同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具體合同為準。
第13條 甲方與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簽訂具體合同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另行提供除本條之外的擔保。
第三章 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第14條 甲方為簽訂和履行本合同,在此向乙方做出陳述和保證如下: 14.1 甲方擁有充分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訂立并履行本合同;甲方保證其個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14.2 甲方保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不擅自將貸款挪作他用;保證不將本合同項下任何一筆借款與本人或直系親屬的證券投資第三方存管賬戶相關聯;保證不將貸款資金用于購臵本合同約定用途以外的其他房地產;
14.3 甲方保證按本合同和具體合同的約定歸還貸款本息;
14.4 甲方保證提供的文件、資料真實、完整、合法、有效;甲方保證未虛構交易,甲方提供的交易及交易對象真實存在;
14.5 如本合同項下借款屬于需要甲方之外其他第三方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或者
甲方履行還款責任需要通知第三方或取得第三方同意的,甲方保證按照乙方要求使該第三方知曉或同意本合同所作約定;
14.6 在本合同項下貸款的用途為購臵房地產時,甲方保證在申請本合同項下借款時甲方的已購房套數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及乙方的相關要求。
第四章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15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15.1 甲方應按本合同及具體合同的約定支用本合同項下每一筆貸款及歸還貸款本息。
15.2 甲方承諾承擔本合同及其擔保合同項下的登記、保險、公證、鑒定、評估等所有相關費用。
15.3 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如實提供個人職業、收入、開支、負債、擔保及與他人發生經濟糾紛的情況。
15.4 甲方應按照具體合同的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履行具體合同所須的交易文件、交易憑證及書面報告;
15.5 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對其賬戶、提交的材料進行查驗或進行現場調查。 15.6 甲方應在個人或家庭經濟收入狀況惡化等嚴重影響還款能力的情況發生后的三日內,書面通知乙方。
15.7 甲方不得以本合同項下貸款進行違法活動。
15.8 甲方保證不以與任何第三方發生糾紛為理由拒絕履行還款義務。 15.9 甲方變更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事項時應在有關事項變更后七日內書面通知乙方。
第16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16.1 乙方有權了解甲方職業、收支狀況、對外負債、提供擔保及與他人發生經濟糾紛等情況。
16.2 乙方應對甲方提供的職業、收入、開支、負債、擔保及與他人發生經濟糾紛的情況予以保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6.3 乙方有權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本合同項下每一筆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16.4 乙方有權將甲方的個人信用信息(包括姓名、性別、證件號碼、職業、工作單位、學歷、婚姻狀況、收入和財產狀況等能夠反映甲方信用狀況的個人信息)及相關貸款情況(包括貸款額、貸款期限、貸款發放時間、貸款擔保情況、貸款用途、貸款償還情況等)錄入銀行業監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建立及認可的個人信用信息系統或征信系統。
第五章 提前到期
第17條 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宣布本合同項下已發放的全部借款提前到期:
17.1 甲方在本合同項下任何一筆借款發生逾期;
17.2 甲方被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刑事監禁、死亡后無繼承人或雖有繼承人但繼承人拒絕履行還款義務的;
17.3 甲方或擔保人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或涉及訴訟、仲裁等其他司法程序及其他乙方認為會影響貸款償還的情形; 17.4 甲方擅自改變貸款用途的;
17.5 甲方以本合同項下貸款從事違法活動;
17.6 甲方或擔保人將設定抵押權/質權的財產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17.7 甲方未按照具體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提交交易文件、交易憑證以及向乙方書面報告其貸款資金自主支付情況的;
17.8 甲方提供虛假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17.9 甲方未按照乙方的要求配合乙方對其賬戶、提交的材料進行查驗或進行現場調查,或甲方拒絕或阻撓乙方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17.10 用于抵/質押的財產價值減少而甲方未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的; 17.11 本合同項下擔保人違反擔保合同約定的任一義務或承諾,影響乙方債權實現的;
17.12 甲方違反本合同任何一項約定或對其他債務有違約行為,乙方認為足以危及乙方貸款安全的。
第六章 合同的生效
第18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約定有擔保的,在辦理完畢所有擔保手續之前,乙方并無義務允許甲方使用本合同項下借款額度。
第七章 附則
第19條 甲方與乙方依據本合同就每一項具體借款所簽訂的具體合同及附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并構成一個合同整體。
第20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姓名、住所、聯系方式等發生變化而未書面通知乙方時,乙方按本合同所載資料向甲方發送的所有文書,視同送達。
第21條 本合同項下采用方式進行選項時,在內打√表示該條款適用,打×表示該條款不適用。
第22條 甲方已全部閱讀并理解本合同條款;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請甲方注意本合同項下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甲方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充分說明;甲乙雙方對本合同所有條款內容的理解不存在異議。 (以下無正文)
簽署頁(本頁無正文)
甲方: (簽字)
(或委托人)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托人)
年 月 日
(蓋章)(簽字或蓋章)
最高額借款合同范文三貸款人:
借款人:
保證人:
經貸款人、借款人、保證人協商一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金額、種類與用途: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人民幣(大寫) ,借款種類為 ,借款用途為 。
第二條 借款期限:本合同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在上述期間和借款額度內,借款人申請用款,雙方不再逐筆簽訂借款合同,每筆借款的金額、期限和利率等以借款憑證、借款憑證傳真或雙方銀行匯款單往來實際發生為準,借款憑證、借款憑證傳真或雙方銀行匯款單往來實際發生為本合同重要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條 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為每月利率 ℅。
第四條 劃款方式:借款人要求貸款人將借款金額劃入借款人指定的賬戶。
第五條 還款、付息方式:本合同約定付息方式為按 季 (月、季或年)付息。
第六條 保證方式:保證人自愿為本合同貸款人的債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第七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自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若貸款人依約提前收回未到期貸款,則視同借款期限屆滿。如貸款展期,保證人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八條 保證擔保范圍:保證擔保范圍為貸款本金、利息(包括罰息、復息等)、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催討差旅費和其他合理費用。
第九條 特別約定:一、本合同主合同若無效,但保證條款仍有效,且保證人對貸款人在主合同無效情況下的一切債權(權利)仍按本合同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二、若依據本合同第三條的約定提高了利率,保證人同意對因利率提高而增加的利息仍按本合同保證條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三、貸款人依法轉讓債權,保證人仍需按本合同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四、本合同貸款人債權如另設有人的擔保和/或物的擔保,無論物的擔保是由債務人提供還是由第三人提供的,當貸款人主張債權時,貸款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也可以同時要求保證人和物的擔保承擔擔保責任,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居于同一清償順序,本合同保證人同意對本合同全部債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五、保證人承諾密切關注借款人的經營等狀況。若借款人進行破產清算,則推定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借款人的破產清算行為,保證人應預先行使追償權。六、各保證人無論同時或是分別提供保證,均為連帶共同保證關系。七、貸款人向任何一個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視同向其他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
第十條 借款人發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停止本合同尚未發放的貸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貸款;一、未按期償還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據特別約定的還款方式歸還貸款本息的;二、不按約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的;三、不接受或不配合貸款人對其貸款使用情況的查詢或監管的;四、未按期向貸款人清償其他到期債務或未按期清償其他任何金融機構或第三人到期債務的;五、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等參與重大賭博、吸毒等違紀違法行為的;六、財產遭受哄搶等事件的;七、卷入重大不利訴訟的;八、被行政機關處以重大行政處罰的;九、因經營不善而停產歇業的;十、隱瞞企業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或抽逃資金(本)的;十一、未征得債權人書面同意而實行承包、委托經營、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違約及其違約責任:(1)未按期歸還貸款本金(含展期),從逾期之日起按約定利率加收 50 %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2)未按期償付貸款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息。(3)借款人可提前歸還貸款,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和實際天數計收利息。
二、貸款人違約及其違約責任:貸款人未依約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的,按違約金額、逾期罰息利率和違約天數向借款人支付違約金。
三、保證人違約及其違約責任:貸款人有權停止本合同未發放的貸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貸款。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事項:借款人可在借款期限、額度內,可循環往復使用。 第十三條 爭議的的解決方式:本合同發生糾紛,由貸款人、借款人、保證人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其他:
一、借款借據是合同的組成部份,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若發生的公證費用及其他費用,均由借款人或保證人承擔。
三、本合同被擔保債務已經清償,但這種清償被有關法律文書確認為無效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四、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五、貸款人已提請借款人、保證人對本合同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按借款人、保證人的要求對各條款予以充分說明;本合同各條款在訂立前均進行了充分磋商;借款人、保證人對本合同的各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曉并充分理解。
六、本合同一式 份,貸款人執二份,借款人、保證人、各執一份,效力同等。
出借人:
法代表人:
住址:
借款人:姓名 ,性別 ,民族 ,生于 年 月 日,工作單位 ,住所 ,電話: 。
身份證號碼:
借款人:姓名 ,性別 ,民族 ,生于 年 月 日,工作單位 ,住所 ,電話: 。
身份證號碼:
借款人因生意需現金周轉,共同向出借人申請借款。出借人同意出借,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借款金額與借款期限
1、本合同借款金額為:人民幣貳仟萬元整(¥:20000000.00元)。
2、本合同借款期限為:六個月,自20 年5月 日至20 年11月 日。
3、借款支付方式:現金。
第二條:借款利率與利息
1、本合同的借款是以商業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基本利率的四倍確定利息。
2、本合同借款以出借人出借款項之日起計息。
第三條:借款人的擔保方式
本合同兩借款人以個人信用及信譽作為借款擔保,互相負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條:出借人的權利義務
1、出借人有權掌握了解借款人借款金額的使用用途,走向、經營狀況和債權債務情況。
2、出借人如發現掌握借款人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有權提前收回全部借款金額。
第五條:借款人的權利義務
1、借款人應按合同約定,到期清償借款本金和利息。
2、借款人對所借款項應合法使用,不得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第六條: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后,出借人和借款人均應履行本合同的約定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借款本金和利息,應按月承擔借款金額20%的違約金。
3、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借款本金和利息,應再在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計罰息。
4、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借款本金和利息,應自愿以個人名下的存款、股票、動產和不動產等財產償還借款。
5、出借人因實現債權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差旅費、律師費)均由借款人承擔。
第七條:爭議解決
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出借人有管轄權人民法院訴訟。
第八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出借人、借款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借款本息及有關費用清償時終止。
第九條:其他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一式三份,出借人、借款人各執一份,效力同等。
出借人、借款人簽字蓋章:
出借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借款人:年 月 2 日 日
房產借款的合同范本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出質人:(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貸款人申請____________借款,經出質人質押擔保,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上述貸款。經各方協商一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管理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主要借款內容
1.借款金額、用途、種類、利率、期限
金額(大寫)
用途__________
種類_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_
期限__________
年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項下借款按日計息,按__________結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提款和還款
1.分期提款、還款計劃
分期提款計劃
分期還款計劃
2.借款人在提款前應向貸款人遞交具體的提款計劃,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書面文件。
3.貸款人按提款計劃辦理借款憑證手續,在__________個營業日內將貸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內,實際放款日、還款日和實際借款額以借款憑證為準。
4.借款人應主動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歸還全部借款本息,并按雙方約定的分期還款計劃還款;不主動歸還的,貸款人可直接從借款人帳戶中扣收。
第三條 還款資金來源
借款人應用下列資金,但不僅限于下列資金,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質押內容
出質人自愿以____________等動產、權利(詳見抵押物品清單)作為本合同載明借款的質物,出質給貸款人,主動質押擔保內容如下:
1.質押擔保期間:自設定抵押之日起至擔保范圍內全部債務清償完畢止。
2.質押擔保范圍: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和質權的費用。
3.質物評估價值____________萬元,實際質押額為____________萬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
4.質物未設定其他擔保,所有權無爭議。
5.出質人應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將質物移交貸款人占有,質物的權利證書和相關文件一并移交貸款人保管,質押期間,貸款人應妥善保管質物。貸款人為安全、方便也可將質物委托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保管。
6.質押財產在質押擔保期間,由質押人辦理財產保險,保險單由貸款人保存,如發生保險責任內損失,保險理賠款應作為出質財產較貸款人存入專戶或用于提前清償貸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擔保。
7.按擔保法規定,應辦理質押合同登記的,出質人應按規定向有權部門辦理質押登記和其他法定出質手續,所登記質押權存續時間,應與質押擔保期間一致。
8.未經貸款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將質物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經貸款人書面同意而取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或價款,應向貸款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9.質物的保險、鑒定、運輸、保管、評估、登記等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10.貸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歸還或不足歸還貸款本息時,貸款人有權以質押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兌現的價款優先受償,實現質權。不足受償部分,貸款人有權繼續向借款人追償。
11.貸款人按照本合同規定提前收回貸款時,有權按第四條第11款規定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質權。
12.當出質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卷入或即將卷入訴訟糾紛,或其他足以影響貸款人債權安全時,貸款人有權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債權。
13.在本合同擔保期間內,出質人的擔保責任不因借款人與其他單位簽訂有關協議和借款人財力狀況的變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貸款人條款的無效而受到任何影響或免除。
14.出質人應予賠償因其自身過失造成的貸款人損失,向貸款人支付借款金額_______%的賠償金。
第五條 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1.借款人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于政策性貸款帳戶管理及資金結算管理的規定;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并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
2.借款人必須嚴格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并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同時,對違約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計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簽訂延期還款協議,貸款人對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計收利息。
4.借款人應及時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會報表和統計報表等資料,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檢查;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包括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等相應的信貸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賃、合并、分立、聯營等改變經營方式行為,均應最遲于變更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并積極落實債務;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對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以擔保政策性貸款得安全。借款人對外任何擔保均應提前30天通知貸款人,并以不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為限。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發現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并應及時采取保全措施。
8.貸款人應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未能及時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日付給借款人_______違約金。
9.對貸款人的違約行為,借款人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行反映;因貸款人的違約行為而受到損失的,有權要求貸款人給予賠償。
10.承擔政策性任務的借款人,有權享受政策性貸款的各項優惠政策;貸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貸款利率,不得無故提前收回貸款。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觀原因造成不能還清貸款的,應在貸款到期前10天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經出質人同意后由貸款人決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還款的,簽訂延期還款協議。
3.各方不得擅自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內,借款方、擔保方更換法定代表人,改變住所時,應在變更后10天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協商或者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合同附件
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延期還款協議書、授權委托書、變更本合同條款的協議、抵押物清單和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出質人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九條 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借款人、貸款人、出質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借 款 人
借款人公 章
(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簽 章
(或授權人)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 款 人
貸款人 公 章
(或合同專用章)
負責人 簽 章
(或授權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 證 人
(1) (2) (3)
保證人 公章
(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人)簽章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產借款的合同范本三
合同編號:_________
貸款抵押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貸款抵押權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生產需要,向乙方申請貸款作為_________資金。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抵押物),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乙方的條件下,由乙方提供雙方商定的貸款額給甲方。在貸款期限內,甲方擁有抵押物的使用權,在甲方還清貸款本息前,乙方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為此,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貸款內容
1.貸款總金額:_________元整。
2.貸款用途:本貸款只能用于_________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
3.貸款期限:在上述貸款總金額下,本貸款可分期、分筆周轉審貸。因此,各期貸款的金額、期限,由雙方分別商定。從第二期貸款起,必須有雙方及雙方法定代表簽字蓋章的新的抵押貸款合同,并將其中的一份送交_________市公證處公證,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期貸款期限為:_________個月,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4.貸款利率:本貸款利率及計息方法,按照中國_________銀行的規定執行。
5.貸款的支取:各期貸款是一次還是分次提取,由雙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應提前_________天通知乙方,并經乙方的信貸部門審查認可方可使用。第一期貸款分_________次提取。
6.貸款的償還:甲方保證在各期合同規定的貸款期限內按期主動還本付息。甲方歸還本貸款的資金來源為本公司生產、經營及其它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它來源歸還貸款,須經乙方同意。第一期貸款最后還款日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還款的情況下繼續有效。
第二條 抵押物事項
1.抵押物名稱:_________。
2.制造廠家:_________。
3.型號:_________。
4.件數:_________。
5.單件:_________。
6.置放地點:_________。
7.抵押物發票總金額:_________。
8.抵押期限:_________年(或為:自本貸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還清乙方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義務
乙方的義務:
1.對甲方交來抵押物契據證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
2.在甲方到期還清貸款后,將抵押物的全部契據、證件完整交給甲方。
甲方的義務:
1.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時間主動還本付息。
2.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甲方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如乙方發現甲方抵押物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乙方通知甲方當即改正或可終止本合同貸款,并追償已貸出的全部貸款本息。
3.甲方應合理使用作為抵押物的_________,并負責抵押物的經營、維修、保養及有關稅賦等費用。
4.甲方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物毀損,應在15天內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無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擔保時,乙方有權相應減少貸款額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償已貸出的貸款本息。
5.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_________分公司投保,以乙方為保險受益人,并將保險單交乙方保管,保險費由甲方承擔。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損失,乙方有權從保險公司的賠償金中收回抵押人應當償還的貸款本息。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貸款,給甲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乙方應負責違約責任。
2.甲方如未按貸款合同規定使用貸款,一經發現,乙方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并對挪用貸款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_________%的罰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或有其它違約行為,乙方有權停止貸款,并要求甲方提前歸還已貸的本息。乙方有權從甲方在任何銀行開立的帳戶內扣收,并從過期之日起,對逾期貸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_________%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用于抵償貸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乙方仍有權向甲方追償。直至甲方還清乙方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第五條 其它規定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經發放的貸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況、報表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2)甲方與第三者發生訴訟,經法院裁決敗訴,償付賠償金后,無力向乙方償付貸款本息。
(3)甲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4)甲方的保證人違反或失去合同書中規定的條件。
2.乙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用款和還款計劃及與合同有關的其它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有關本合同的費用承擔
有關抵押的估計、登記、證明等一切費用均由甲方負責。
第七條 本合同生效條件
本合同系經_________市公證處公證并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甲、乙雙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對方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自公證書簽發之日起生效,公證費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當事人可選擇:
1.向經濟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借款合同范文一甲方(出借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電話:
乙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電話:
丙方(擔保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電話:
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共識,并簽訂本借款合同。
一、 借款金額
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借人民幣 萬元整( 萬元整)。本合同簽署后,甲方將往乙方提供的銀行賬號上轉入資金 萬元,乙方提供的 銀行賬號為: ( 支行)
二、 借款期限
乙方借款期限為 個月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 借款利息和支付期限
每月利息為人民幣 元,直至本金還清日止。利息應在每個月的第 日支付。
四、 借款用途
本項借款用于乙方的資金周轉等相關項目,不得挪作非法用途。
五、 借款的償還
乙方須在該筆借款到期前分期償還該筆借款或者在到期日前一日一次性償還該筆借款。如發生下列情形時,甲方有權立即向乙方提起收回該筆借款,同時依法采取相應的措施:
1. 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使用該筆借款;
2.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因經營管理不善或者出現轉讓、轉移資產以及其他影響償還該筆借款的情況;
3. 乙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一項義務或擔保人丙違反合同中為其設定的任何一項義務。
六、 提前還款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允許乙方提前償,利息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但乙方應承擔因提前償還發生的費用。
七、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合同的其他方。未達成協議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八、 違約責任:
1.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或者本金的,甲方有權以未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為基數,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4倍利率計收違約金。
2.如乙方違約致使甲方采取訴訟方式實現債權的,乙方應該承擔甲方為此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一切實現債權的費用。
九、抵押及擔保
1.為保證本合同項下的借款能夠得到清償,乙方將 所有的房屋抵押,該房屋位于深圳市 區 路,房地產名稱為 ,房產證號為 號。
2.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將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交甲方,抵押期間該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由甲方代為保管。
3. 擔保人丙方對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鑒定、登記等所有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十、費用 與合同有關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評估、保險、鑒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十一、其他約定
1.乙方同意,如乙方到期不能全部償還該筆借款本息,愿意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
2.乙丙雙方同意甲方將本合同項下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乙丙雙方繼續承擔相關的責任。
3. 本合同由合同各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全部清償后終止。
4.若因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能解決的,合同雙方應在合同簽訂地提起訴訟。
5.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丙另行訂立合同,另行訂立的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簽訂。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范文二借款方:福建康美奇經貿有限公司
貸款方:楊增金
一、借款用途
借款方為進行公司經營活動,向貸款方申請借款。
二、借款金額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壹佰萬元整。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并計算復利。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年利為5%。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證從20xx年3月23日起至20xx年5月30日止,按本合同規定的利息償還借款。貸款逾期不還部分,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
五、條款變更
因國家變更利率,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六、權利義務
貸款方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償債能力等情況。借款方應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貸款,并對違約部分參照銀行規定加收罰息。貸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七、保證條款
(一)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二)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三)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
(四)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償的權利,借款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也可由第三人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未做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合同一式2份,雙方各執1份。
借款方:福建康美奇經貿有限公司
貸款方:楊增金
合同簽訂日期:20xx年03月23日
借款合同范文三借款人姓名:
借款金額:
甲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廣州居住地址: 電話: 郵政編碼:
乙方(貸款人): 地址/住所: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授權人(有授權人時):
借款人、貸款人經平等協商,就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貸款金額
本合同項下借款金額為:幣種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
第二條 借款期限
本合同項下借款期限為 ,自實際提款日起算(分次提款的,自首次實際提款日起算)。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實際提款日以借據(詳見附件《借款借據》)為準。
第三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借款用途為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借款用途,貸款人有權監督款項的使用。
第四條 借款利率與計結息
1,借款利率:固定利率,年利率 %,借款期限內合同利率不變。
2、利息計算,利息從借款人實際提款日起算,按月計算:即按實際提款額和用款月數計算,具體公式為:
利息=本金x實際用款月數x月利率;
月利率計算基數為一年12月,換算公式:月利率=年利率/12。
3、結息方式:甲方應在每次提款前預付壹個月利息,其余每月按月結息,按每次提款對應日(如無對應日則按當月最后一日)作為結息日。
若貸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償日不在付息日,則該貸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償日為付息日,借款人應付清全部應付利息。
4、罰息
(1)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從逾期或挪用之日起,就逾期或挪用部分,按本款約定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既逾期又挪用的貸款,按照較高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2)對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及罰息,以本條第3款約定的結息方式,按本款約定的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3)罰息利率,逾期貸款罰息利率在原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50%確定,挪用貸款罰息利率在原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100%確定。
第五條 提款條件
借款人提款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l、本合同及其附件,本合同項下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如有)等均已生效;
2、借款人己按貸款人要求提供擔保,擔保合同己生效并完成法定的審批、登記或備案手續;
3、借款人已向貸款人提交股東(大)會、董事會或其他有權部門同意簽訂和履行本合同的決議書和授權書;
4、法律規定及雙方約定的其他提款條件 。
上述提款條件未滿足,貸款人有權拒絕借款人的提款申請.但貸款人同意放款的除外。
第六條 提款:甲方憑抵押物抵押登記受理回執原件提款人民幣 元整。
第七條 借款發放和資金支付
l、借款人指定如下賬戶作為借款發放賬戶,戶名: , 賬號: ,開戶行: 。
2、借款資金發放后,借款人應根據貸款人的要求及時提供借款使用記錄和資料,應提供的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等。
3、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貸款人有權重新確定借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停止借款資金的發放與支付:
(1)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或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
(2)借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
(3)借款人未按貸款人要求及時提供借款資金使用記錄和資料;
(4)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用途支付借款資金;
(5)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擔保物滅失或貶值幅度達30%及以上;
(6)本合同項下的保證人承債能力下降(包括但不限于對外借款、涉訴重大案件、對外提供擔保等)。
第八條 還款
l、借款人按照下列方式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隨借隨還,額度循環使用。每次用款時間不少于壹個月,次月起,按15天的整數倍計息,不足15天,按15天計息。借款人每次還款時,應提前10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貸款人,否則,貸款人有權就擬還款金額×月利率×50%的標準計收補償費。
2、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在借款人同時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況下,貸款人有權決定償還本金或償還利息的順序;在分期還款情形下,若本合同項下存在多筆到期借款、逾期借款的,貸款人有權決定借款人某筆還款的清償順序;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存在多筆己到期借款合同的,貸款人有權決定借款人每筆還款所履行的合同順序。
3、貸款人指定以下賬戶為還款賬戶:戶名: ,賬號: ,開戶行: 。
第九條 擔保
1、在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之前,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提供下列擔保方式:
(1)下列保證擔保人(含法人/自然人/其他組織)另行與乙方簽訂獨立于本合同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合同。
(2)下列抵押人/質押人另行與乙方簽訂獨立于本合同的、不可撤銷的抵押擔保合同/質押擔保合同,合同編號如下:
2、上述擔保合同或協議將另行簽訂,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同的約定與具體的擔保合同或協議書的約定不一致的,以具體的擔保合同或協議書的內容為準。
3、借款人保證貸款人為上述擔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并享有排他的權利。若借款人對提供的上述擔保物在本合同簽訂前或簽訂之后有重復抵押/質押、再抵押/質押、轉讓、轉移、出租或其他任何影響貸款人利益的行為,貸款人將通過有關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民事責任。
4、在借款人出現逾期還貸或擔保人違反上述保證擔保合同、抵押擔保合同、質押擔保合同的約定或借款人有其他違約行為,侵害了貸款人擔保權利時,貸款人可向借款人行使或預先行使追償權并向擔保人主張擔保權利,直至貸款人收回借款人應清償的全部債務(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資金占用費、實現債權的費用及借款人應支付給貸款人的其他費用)為止,借款人自愿放棄任何形式或理由的抗辯。
第十條 聲明與承諾
1、借款人聲明如下:
(1)借款人具備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簽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借款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己征得配偶同意。
(3)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向貸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是真實、完整、準桷和有效的,不含有與事實不符的任何重大錯誤或遺漏任何重大事實。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的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①個人身份證明材料:身份證明、戶口證明、婚姻證明(有配偶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證明、戶口證明);
②個人履約能力證明資料:家庭現有財產清單及相應財產所有權憑證、銀行開戶情況及銀行對賬單、財產保險單;個人(及配偶)征信查詢授權和報告等; ③經營企業資信證明材料:經營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明;工商登記注冊證明資料;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和股東身份證;財務報表:公司章程和合伙協議;驗資報告;評估報告:征信查詢授權和報告等;
④經營企業資產狀況:經營企業現有財產清單及名單項下財產所有權憑證、有效證明書;銀行開戶情況、貸款卡及年檢登記卡、銀行對賬單;購銷合同;企業財產保險單:
⑤擔保證明資料:設定抵押、質押物權名稱、編號、實物照片及所有權憑證(不動產含產權證、共有權證和最新查冊信息等);股權憑證:有價證券憑證,證券公司出具的開戶手續、股東代碼卡;
⑥其他必要的文件及資料。
(4)借款人未向貸款人隱瞞可能影響其和擔保人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①借款人與配偶或其經營企業存在未按期償付的應付債務,有惡意拖欠銀行貸款本息或信用卡惡意透支等行為;
②借款人與配偶或其經營企業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等涉嫌重大違紀、違法或法律糾紛:
③借款人經營企業在最近一年內的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重大違規違紀行為,現任高級管理人員有重大不良記錄;
④借款人與配偶或其經營企業存在尚未了結的重大訴訟案件、非訴訟法律糾紛、行政處罰或爭議;
⑤借款人與配偶或其經營企業存在重大債務或重大或有負債;
⑥借款人與配偶存在賭博、吸毒等不良行為或犯罪記錄:
⑦借款人與配偶或其經營企業存在尚未向貸款人披露的向第三人擔保之情形。
(5)借款人經營企業及貸款項目達到國家環保標準,非國家相關部門公布和認定的能耗、污染問題突出且整改不力的企業和項目,不存在能耗、污染風險;
(6)借款人及時、全面、準確地向貸款人披露了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
(7)借款人聲明的其他事項: 。
2、借款人承諾如下:
(1)按照貸款人要求,定期或及時向貸款人報送其經營企業財務報表(包括但不限于年報、季報或月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
(2)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接受貸款人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信貸檢查與監督,并給予足夠的協助與配合;
(3)如借款人或其配偶進行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重大資產和債權轉讓等以及其他可能對借款人的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行動時,須事先征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
(4)如借款人經營企業進行合并、分立、減資、股權變動、入伙、退伙、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重大資產和債權轉讓等以及其他可能對借款人的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行動時,須事先征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
(5)如發生下列事項之一,借款人應在事項發生后及時通知貸款人: ①借款人或其配偶變更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就業狀況;
②借款人家庭的收入、財產、負債情況等發生重大變化;
③借款人主營企業或擔保企業變更名稱、公章、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股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公司章程等涉及工商管理及其他相關部門之變更、注銷登記情形;
④借款入主營企業或擔保企業進行任何形式的聯營、與外商合資、合作、承包經營、重組、改制、計劃上市等經營方式的變更:
⑤借款人及其配偶、主營企業或擔保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經濟糾紛、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或財產或擔保物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被強制執行,或被司法機關、稅務、工商等有權機關依法立按查處或采取處罰措施;或在擔保物上設置新的擔保;
⑥借款人主營企業或擔保企業歇業、解散、清算、停業整頓、被撤銷營業執照、(被)申請破產等;
⑦借款入主營企業或擔保企業股東、董事和現任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重大案件或經濟糾紛;
⑧借款人或擔保人在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⑨借款人或擔保人發生重大經營損失、出現經營困難或財務狀況發生惡化等一切影響貸款人權益的重大事項;
(6)借款人授權性承諾:
①借款人或擔保人開具給貸款人的授權委托書是專門用于處分抵押、質押物的專項委托書,一旦借款人逾期還貸,貸款人可持借款人或擔保人的授權委托書和抵押、質押物權憑證處分借款人或擔保人抵押、質押物品,保證貸款人優先受償,該授權委托書的效力一直延續到貸款人完全實現權利和保障為止;
②借款人或擔保人開具給拍賣行的委托書是專門用以實現貸款人權利的專項委托書,負責辦理此項事務的唯一人為貸款人,該委托書的權利效力一直延續到貸款人完全實現權利為止。任何公告、掛失、提前支取聲明宣布授權委托書無效或否認授權委托書的方式均是無效的(若借款人或擔保人采取此行為,將視為惡意侵占)。任何單位、個人企圖以各種方式替代貸款人特殊資格的行為均無效。
(7)為了便于貸款人實現權利,借款人承諾貸款人有實現權利的選擇權,如貸款人認為通過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通過辦理強制執行公證文書更有利于實現到期權利,則貸款人可在借款人逾期還貸事實發生之日起,即刻向貸款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持具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直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借款人將無條件放棄抗辯權。否則視為借款人為欺詐行為。
(8)借款人對貸款人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達的各類通知及時簽收。
(9)借款人承擔因本合同訂立和履行所發生的費用,以及貸款人為實現本合同項下債權已付和應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證費、訴訟或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執行費、鑒定費、評估費、拍賣費、公告費、保險費等。
(10)借款人承諾的其他事項: 。
3、貸款人承諾:
(1)按照本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借款。
(2)對借款人提供的有關其身份、財務和生產經營方面的非公開資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和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違約行為及違約責任
l、發生下列事項之一即構成或視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違約: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對貸款人的支付和清償義務;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方式支用貸款資金或未將獲得的資金用于本合同約定的用途:
(3)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聲明不真實,或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諾;
(4)發生本合同第十條第2款第(3)項和第(4)項等規定的情況,貸款人認為可能影響借款人或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而借款人不按貸款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更換保證人;
(5)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或借款人的家庭收入、資產和負債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已經或可能影響到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6)借款人在與貸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借款人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授信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7)借款人未經貸款人同意而將重大資產轉讓給第三人(包括無償贈與和有償轉讓)的:
(8)借款人生產經營、對外投資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已經或可能影響到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9)借款人與配偶或其經營企業股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合伙人、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仲裁或其資產被查封、扣押或被強制執行,或被司法機關或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立案或依法采取處罰措施,或因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政策被媒體曝光,已經或可能影響到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10)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其經營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異常變動、失蹤或被司法機關依法調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經或可能影響到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II)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其經營企業因違反食品安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或行業標準而造成責任事故,已經或可能影響到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12)借款人經營企業已經或可能歇業、解散、清算、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申請(或被申請)破產等;
(13)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其經營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合伙人、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有涉及黑社會活動、吸毒、賭博、走私等違法行為;
(14)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其經營企業發生欠稅、欠費或經常性拖欠職工工資情況;
(15)擔保人違反擔保合同的約定,或在與貸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16)借款人或擔保人抵押、質押的財產或所有權憑證、擔保資料不實,致使貸款人無法實現債權的;
(17)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如果借款人或擔保人具有轉移、損害、拆卸、更換抵、質押物的重要部件的行為的;
(18)借款人虛構事實,故意騙取貸款的;
(19)借款人在本合同簽訂后,未按合同的規定向貸款人提供任何擔保方式,或者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的擔保方式不符合本合同的約定;
(20)借款人發生危及、損害或可能危及、損害貸款人權益的其他事件。 借款人出現上述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貸款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
2、當上述借款人違約事項發生時,以及在此之后任何時間,貸款人有權視具體情形分別或同時采取以下全部措施或者部分措施:
(1)要求借款人、擔保人限期糾正其違約行為;
(2)要求借款人、擔保人繼續提供經貸款人認可的擔保和擔保物;
(3)全部、部分調減、中止或取消、終止對借款人的授信額度;
(4)全部、部分中止或終止受理借款人在本合同、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的提款等業務申請;對于尚未發放的貸款,全部、部分中止或取消、終止發放、支付和辦理;
(5)宣布本合同、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和其他應付款項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償還款項;
(6)終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終止或解除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
(7)要求借款人賠償因其違約而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
(8)行使擔保物權;
(9)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10)法律法規規定、本合同約定或貸款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3、借款到期(含被宣布立即到期)借款人未按約償還本息的,貸款人有權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約定的逾期罰息利率計收罰息。對借款人未按時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4、借款人未按期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罰息和復利)或其他應付款項的,貸款人有權通過媒體進行公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提起訴訟等方式催收。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與終止
1、本合同經借款人簽字(加蓋指模),貸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并加蓋公章之曰起生效,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全部履行完畢之日終止。
2、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需變更或修改合同時,須事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完全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協議后方有效,任何變更或修改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除變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變更部分生效前原條款仍然有效。
3、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不影響締約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響有關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第十三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1、本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簽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在本合同生效后,因訂立、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借款人與貸款人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采取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1)向貸款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2)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在爭議解決期間,若該爭議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則該其他條款應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 附件
下列附件及經雙方共同確認的其他附件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1、提款申請書;
2、借款借據;
3、委托扣款還貸協議。
第十五條 權利和義務轉讓
1、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2、貸款人有權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部分或全部轉讓給第三方,貸款人的轉讓行為無須征得借款人同意。
3、貸款人有權根據其經營管理需要授權其分支機構履行本合同項下權利及義務,或將本合同項下貸款債權劃歸其分支機構承接并管理,借款人對此表示認可,貸款人上述行為無須再行征得借款人同意。承接貸款人權利義務的分支機構有權行使本合同項下全部權利,有權就本合同項下糾紛以該機構名義提起訴訟、提請仲裁或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
1、貸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遲延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不構成對該權利或其他權利的放棄或變更,也不影響其進一步行使該權利或其他權利。
2、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或不可執行,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也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
3、貸款人有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將與本合同有關的信息和借款人其他相關信息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和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信息數據庫,供具有適當資格的機構或個人依法查詢和使用,貸款人也有權為本合同訂立和履行之目的,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和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信息數據庫查詢借款人的相關信息;
4、本合同的條款標題僅用于參考,不構成對本合同的任何解釋,對標題項下內容及其范圍也不構成任何限制。
5、提款日、還款曰如遇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至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6、貸款人因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變化或者監管部門要求,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的,貸款人有權終止或依據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變化或監管部門要求變更履行本合同及其項下單項協議。因該種原因致合同終止或變更使貸款人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的,貸款人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執 份,貸款人執 份,登記機關執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簽字加指模)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一)內地法律服務的對外開放
1、內地法律服務的對外開放的發端及發展
中國法律服務業對外開放早在20世紀90年代已經出現。1992年司法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頒布了《關于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的暫行規定》,在*、上海、廣州、海口、深圳5個城市開設辦事處,從而拉開了內地法律服務對外開放的序幕。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辦事處的數量和開設城市不斷增加。1995年2月20日司法部印發《律師事務所在外國設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對內地法律服務機構對外擴展的管理進行了規定。1993年7月,*市君合律師事務所率先在美國紐約開設分所,內地律師事務所開始走出國門,進入國際法律服務市場。
2、中國入世對法律服務的開放承諾。
2001年11月,中國法律服務對外開放又跨出了歷史性的一步,中國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中對法律服務市場的開放,作出以下承諾:一是加入世貿組織一年內(從2003年1月1日起),取消“三個限制”,即取消設立外國律師事務所設立辦事處數量上的限制,取消外國律師事務所設立辦事處試點城市的限制,取消一個外國律師事務所只能在中國設立一個辦事處的限制。二是允許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辦事處繼續從事本國的法律業務,但不能從事中國法律事務。三是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辦事處通過訂立合同的形式和中國律師事務所建立長期委托關系處理法律事務。四是降低常駐代表職業年限的限制。
加入世貿后,2001年12月,國務院通過了《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2002年3月司法部又頒布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提供了較以往寬松的市場準入條件,以履行作為世貿成員的義務。
截止于2006年12月,在中國內地的外國律師事務所代表處已達179家、在內地的香港律師事務所代表處達到63家,其中有40家為在華設立的第二個代表處,有3家為在華設立的第三個代表處。截至2005年,代表處業務收入總額為20、22億元人民幣,相比于上一年度增長4、82億元人民幣,增長率為31、3%;納稅總額為3、23億元人民幣,相比于上一年度增長1、16億元人民幣,增長率為56%;代表處代表人數為448名;代表處雇員人數為1384名。
(二)駐*代表處發展情況
1、機構情況
應參加2005年度年檢及2006年度注冊的代表處實為86家,已通過年檢并注冊的代表處共計81家,另有5家代表處因為各種原因不能通過年檢并注冊。2006年度審批通過上報司法部的新設代表處共計20家,經司法部核準設立的共計9家;同時另有5家經司法部核準注銷。因此,目前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代表處共計90家,分別來自14個國家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目前,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內地進行聯營的共有2家,即香港胡關李羅律師事務所與國浩律師集團(*)事務所聯營、香港吳少鵬律師事務所與*市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聯營;*律師事務所與香港律師事務所在香港進行聯營的共1家,即*市君合律師事務所香港分所與香港王小軍律師事務所進行聯營。
2、人員情況
2005年度代表處通過年檢并注冊的代表共計166人,2006年度新增代表或首席代表共計51人,減少代表共計16人,因此,截止于2006年12月,駐*代表處代表共計201人。
代表處實際通過2005年度年檢并注冊的雇員共計404人,2006年度新增雇員共計287人,截止于2006年12月,駐*代表處雇員共計691人。在雇員中,具有碩士以上學歷及中國律師資格和外國(地區)律師資格的人員占相當大的比例。
目前,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的共計3人;香港法律執業者受聘于內地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的共計2人。
3、代表處業務及經營情況
2005年度,代表處的業務以海外上市、投資貿易、知識產權、融資收購、公司重組、國際仲裁、國際法咨詢、個人及公司資信調查等為主。各代表處在大部分業務領域中均與一些國內律師事務所有不同程度的合作。
2005年度,代表處的業務總收入為9.23億元人民幣,較去年同期增長0.69億元人民幣;納稅總額(除個人所得稅外)為1.02億元人民幣,較去年同期增長0.28億元人民幣。收入超千萬的代表處共計26家,其中美國16家、英國7家、法國1家、德國1家、香港1家。這26家代表處的收入和占所有代表處總收入的92.5%。另有10家代表處收入及納稅額均為零。
(三)我市外管工作開展情況
隨著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處的快速增長,我處本著“慎行開放,嚴肅監管,促進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一方面致力于加強本部門的服務職能,協調相關政府部門,改善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處人員的執業環境,充分發揮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處人員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善之區中的職能作用,另一方面加強本部門的監管職能,嚴肅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處人員的執業行為,切實營造規范、有序的*法律服務環境。
1、加強行政審批透明度,進一步提高審批效率。2006年,在認真學習和研究行政執法相關法律依據的基礎上,我們及時依法律規定增加了法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由原來的17項行政許可事項調改為19項。同時,為了加強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請人,進一步規范和細化了有關工作內容和工作要求,制定了一系列外國、港澳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各行政事項申請表,調整制定了《外國、港澳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行政事項辦事指南》,均已在網上公布執行。并積極調整完善了《*市司法局行政許可程序規定》中相關內容。同時,配合我局辦公室工作,制定了《*市司法局辦事指南》中外國、港澳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行政事項類的內容,結合辦公室、法制處、監察處的要求,清理和完善了網上行政許可事項具體內容。
為加大工作透明度,我處對年檢注冊結果在司法行政網上予以公示,并對未按時通過年檢并注冊的幾家代表處分別下發了整改通知,收到較好效果。同時,在現有網上管理資源基礎上,調整了網上管理內容,豐富完善了相關管理規定的介紹,增加了“辦事指南和申請表”“審查結果公告欄”“領取代表證、雇員證通知”等項內容,既方便當事人,又提高了工作透明度。
2、協調有關部門,切實解決代表處遇到的問題。2005年與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協商,雙方簽訂了《關于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處外籍人員辦理簽證事宜的備忘錄》,解決了原來代表、外籍雇員不能在京改變簽證的問題,極大地簡化了代表處外籍人員的簽證程序,代表處反映良好。
為更好地協調解決代表處工作中在各相關職能部門遇到的問題,更好地發揮管理合力,我處已與相關部門通過電話、文字材料等多種形式進行了接洽,現正積極擬定方案,進行聯席會的籌備工作。
3、積極構筑首都國內外律師交流合作平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成功舉辦首都中外律師新春聯誼會。為進一步加強中外律師事務所和廣大律師間的溝通交流,搭建首都中外律師合作的良好平臺,市司法局和市律師協會于每年年初舉辦首都中外律師新春聯誼會。為加強中外律師對彼此業務的了解,以謀求將來的合作創造了機會和可能。
二是認真落實京港《法律服務合作協議書》兩地人員交流培訓計劃。根據我局與香港律政司簽署的京港《法律服務合作協議書》,京港兩地每年可互派不多于2名人員參加為期兩周的交流培訓。香港律政司于2006年5月分別派兩位高級政府律師來京參加為期兩周的交流培訓。我處擬定了香港律政司受訓人員在京培訓計劃,會同我局辦公室外事科與相關單位外事部門接洽,聯絡落實了交流活動的有關安排。香港方面對此次交流培訓工作非常滿意。
三是組織參加京港洽談會,為京港兩地法律服務業的進一步協作注入新鮮活力。我局已參加了第七屆、第八屆、第九屆、第十屆京港經濟合作研討洽談會。2006年11月第十屆京港經濟合作研討洽談會在香港會展中心拉開序幕。*市司法局及*市律師協會組織了兩個代表團參加此次的京港經濟合作研討洽談會。此次洽談會上,成功舉辦了第十屆京港洽談會律師專場活動,以“優勢互補、共創繁榮”的主題,就即將實施的《CEPA補充協議三》及有關法律服務業務展開交流,探討如何在CEPA框架下進一步加強京港兩地法律服務業的友好合作,促進兩地法律服務業的共同發展。
4、在進行相關審批工作的同時,不斷加強對代表處的監管工作。一方面,積極對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處的投訴進行處理,如,于2005年9月,根據當事人的投訴,積極配合行業監管科依法對美國高特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處進行了相應的調查和處罰,并向社會公告,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應。另一方面,將代表處機構信息和人員信息于司法行政網上予以公布,加強了社會監督的力度。
二、年檢及日常管理中發現的問題
(一)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關于代表處名稱管理問題。通過年檢工作,我們發現,目前代表處名稱管理有些混亂。《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擬設立的代表機構的名稱應當為“XX律師事務所(該律師事務所的中文譯名)駐XX(中國城市名)代表處”。但就代表處中文名稱而言:絕大多數代表處名稱中均未有“駐”字;有的代表處名稱中有“駐”字,但對外宣傳中常將“駐”字略掉;有的代表處在名稱中未有國別的標注,而絕大多數有國別標注。就代表處英文名稱而言:國別的標注形式多種多樣不統一;在司法部核準文件中英文名稱均為大寫,但很多家代表處的公財章上均為小寫,且有個別代表處在公章上不標注“代表處”字樣。
2、關于代表處及代表的執業責任風險保險的問題。依《條例》有關規定,外國律師事務所應為代表處及其派駐代表持續購買符合要求的執業風險保險。但大多數代表處在提供執業風險保險文件的形式與內容上均存在瑕疵,具體表現為:有的保險文件中保險范圍的說明很含糊,混淆了被保險人范圍與執業區域的限制兩個概念;有的保險文件中保險期限就截止到2006年4月,年檢通過后,保險到期;涉及到香港律師事務所和在港注冊的律師的執業風險保險問題,他們提供的均是香港專業彌償基金會出具的證明,證明中未陳明任何具體內容。
3、關于代表處中首代及代表數量的問題。《司法部關于執行<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九條明確規定:申請設立代表處,應當有擬派駐的一名首席代表和擬派駐的若干代表。但在年檢中,我們發現有24家代表處只有1名首席代表而無代表,個別代表處只有1名代表而無首代。未通過年檢的英國齊伯禮律師事務所*代表處,只有一名首席代表,因該首席代表離職不參加年檢,以致于該所代表處不能通過年檢并注冊。
4、關于代表在中國境內居留情況的問題。按照《條例》規定,代表每年在中國境內居留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少于6個月的,下一年度不予注冊。但有十多家代表處(占代表處總數的15%)的代表由于各種原因不能居留滿6個月。個別代表處的代表在中國境內居留時間為零天。在年檢中,我們接收到很多關于代表居留時間的信息,大多代表處反映居留時間的確定不合理,主要是“時間太長了”。
5、關于代表處代表離職、解聘管理問題。按照《條例》規定,代表處減少代表的,應事先向代表處所在地主管司法行政部門提交其主要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和有關的文件材料,經司法部核準,并收回不再擔任代表的人員的執業證書。但在年檢中,我們發現有32名代表上一年度因各種原因離職不再擔任代表處代表,但絕大多數代表未按法定減少代表程序辦理,個別代表處的代表執業證仍未交回。
6、關于雇員的問題。目前,隨著代表處數量的不斷增加,業務和規模的不斷擴大,代表處聘用輔助人員從事翻譯、財務、行政主管、法務助理等非律師工作的需求日益增多,中國籍和外籍雇員均大幅增加,其中尤以中國籍雇員為主。此種現象是正常的,代表處尋求本土化在國際上是被普遍接受的現實做法。但依《條例》和《規定》有關要求,代表處可以聘用輔助人員,但需領取雇員證。在年檢中,我們卻發現有近160人(僅是上報上來的數據)未申辦雇員證即在代表處工作,占參加年檢的輔助人員的26%。同時存在個別代表處中國籍雇員還在國內律師事務所實習、執業的問題,另外,個別代表處存在聘用外籍人員未辦理代表執業證、外籍雇員證而非法務工的問題。
7、關于中文譯文的問題。依《條例》和《規定》相關要求,外文材料應當附中文譯文,且申請人應當承諾中文譯文與原文一致。但,我們發現有個別代表處提交的材料中,中文譯文與原文不完全一致。
(二)執業環境中存在的問題
1、代表處代墊款項的納稅問題。代表處經常受客戶委托代付仲裁費、差旅費等款項,按照目前稅收和財務管理制度,因在帳目上表現為收入,代表處要為這些非收入款項繳納5%的營業稅。而這些已繳納營業稅的機票或住宿費用,航空或酒店也要繳納營業稅,為此產生雙重征稅的問題。
2、*市人事局在制定相關政策時對代表處考慮不足。2003年6月*市人事局下發《關于實施*市工作居住證制度的若干意見》,根據相關規定,符合條件的戶口在外地的人才可以辦理《*市工作居住證》,持此證可享受*市民待遇。該項優惠政策的適用單位包括外國公司駐京代表機構,但代表處未能列入適用單位。又,2005年3月*市人事局和財政局聯合頒發了《*市吸引高級人才獎勵管理規定》,根據規定?受鼓勵人員可按其上一年度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的一定比例予以獎勵,用于其在本市購房和購車。世界知名會計師事務所在京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所聘用的副總經理以上或相當職務的人員享受此待遇,但代表處的代表未被納入適用范圍。
3、代表處年檢要提供的資產負債表與實際要求不符。代表處年檢時要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我局為此報告附一格式化的資產負債表,但按此格式的資產負債表審計,會計師事務所認為不符審計要求,不簽署審計意見。
4、代表處辦理港澳通行證時遇到的困難。代表處在辦理港澳通行證時,按*市公安局的通知要求,只有首席代表可辦理一年期的港澳通行證,其他普通代表必須每三個月換簽一次。而實際上,首代與普通代表往返內地與香港的情況基本一樣。
5、各省市間代表的調動手續過于繁瑣。近年來,隨著駐各地代表處數量不斷增多,名代表處之間的代表流動問題日益頻繁,法律中對代表的調動手續未作明確規定,只是要求新增代表按設立程序辦理,因而實際中一代表從一代表處調入另一代表處,按新增代表程序重新申請、審查、核準,這樣增加了行政機關和代表處的辦事成本,不利于辦事效率的提高。
三、原因分析
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擁有先進的管理經驗、雄厚的資金、較高的法律服務水平,在國際法律服務市場中的競爭力自高一籌。面對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這兩大法域存在的法律制度上的差異,目前國內的法律及管理制度就顯現出缺乏對市場政策性的引導和前瞻性的管理措施。我們分析認為,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有:
1、管理依據的不足。目前,外國、港澳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行政事項的全部法律依據為一個《條例》(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一個《規定》(司法部關于執行《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四個《管理辦法》(《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受聘于內地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這些法律依據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一方面,規定過于原則,問題涉及到了但內容不具體、程序不明確,如規定了外國律師事務所應為代表處及其派駐代表持續購買符合要求的執業風險保險,但應符合何要求卻并未明確;又如,規定了代表處因特殊情況可申請休業,但休業經核準后的相關程序要求并未明確規定。
另一方面,法律依據明顯欠缺,如代表處設立后出現首席代表離任,導致該代表處無首席代表,該代表處的存在是否合法以及該代表處是否予以注冊問題的處理,并無相關法律依據;又如,對于中文譯文的要求僅僅是申請人承諾與原文一致,但發現不一致的情況如何處理并無相關規定;再如,對于雇員的管理,從申領雇員證的條件及程序到對于雇員工作的監管,目前沒有相關成文的法律依據。
2、管理制度建設的滯后。在日益健全、開放、國際化的法律服務市場中,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及其派駐代表的法律服務工作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從大多英美法系國家和香港等法治發達的國家、地區律師業發展歷程和軌跡看,中國法律服務市場的進一步開放是必然的,外國、香港律師的管理與國內律師管理的融合與交叉是不可逆的趨勢。但目前,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管理工作,在管理理念、制度建設方面遠遠滯后于形勢發展的要求,主要體現在:
一是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的管理工作,一直以來處于相對獨立的狀態,分離于國內律師事務所的管理,缺少聯手研究處理相關問題的制度。如,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及香港法律執業者受聘于內地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的管理工作,實際上均涉及內地律師事務所的管理,但目前這些工作并未同時納入國內律師事務所管理工作范疇。
二是政府各職能部門之間的協作交流制度尚未建立。司法行政機關是代表處的主管部門,負責代表機構的設立和管理。但代表處的運作,牽涉到多家其他政府職能部門,包括工商、稅務、勞動、外匯管理、海關、公安、安全等部門。但這些單位均為同級單位,各自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進行管理、制定相關政策。由于沒有信息交流共享的平臺,政策性沖突與變化時有發生,主要表現在稅務登記、銀行開戶等方面,這樣就加大了我們管理的難度,如在對代表處實際收入及納稅的監管方面;同時,目前,審查代表在中國境內居留時間的最客觀直接的依據是代表的護照復印件,從海關出入境的眾多印鑒中準確地計算出代表的居留時間,幾乎不可能,但如果能與公安、安全部門進行協作的話,這個問題便能迎刃而解。
三是尚未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市場監管制度,主要體現在面向社會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待健全。對社會公開的有關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信息僅僅局限于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名錄查詢。對于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的性質、工作內容、工作方式,并不為社會公眾所了解,甚至于國內很多律師也不清楚。各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派駐代表及雇員基本信息,及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及其代表、雇員能從事什么活動和不能從事什么活動,未向社會公眾公示和強調,且相關信息缺乏及時的更新。因而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人員沒有完全被納入到整個法律服務大市場中,社會監督的作用很難得以發揮。
四是根據新情況新問題的出現調整相關管理手段和措施的及時性、果斷性有待加強。如,在例年的年檢通知中,均明確規定了上一年度6月份以后獲準開業的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不參加實質意義上的年檢,僅提供部分材料。從6月份到轉年年檢結束,長達9個月的時間,在這么長的時間里,相關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的資質情況完全有可能產生變化,不進行相關檢驗,會形成管理漏洞、造成一定的管理難度。今年還未通過年檢的香港李布英達律師事務所駐*代表處就是一個典型的實證。2004年10月,司法部批準香港李布英達律師事務所在*設立代表處。2004年11月22日,香港律師會批準香港李布英達律師事務所更名為香港希文律師事務所,英國希文律師事務所駐香港辦公室同時關閉,人員并入香港希文律師事務所。但該所并未將更名事宜及時上報管理部門,于2005年1月,以香港李布英達律師事務所名義,辦理了其駐*代表處開業手續,因其為6月以后核準的,屬免檢代表處,所以在年檢中并未發現其已更名。
3、執法力度與標準的不統一。應當說,在年檢中發現的問題是日常管理中所存在問題的集中體現。在行政審批中,對于法律的執行力度與標準存在偏差。一方面,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因為缺乏統一的培訓和相互的溝通,對于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人員管理的法律依據的理解和執行標準不一致。另一方面,在審查核準過程中,未嚴格按法律要求進行處理,相對比較寬松。如,關于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的名稱管理問題:經核準的名稱大多沒有法律要求的“駐”字;經核準的名稱有的有國別有的沒有國別;經核準的名稱中英文名稱各異、無統一標準。再如,申請設立代表處,應當有擬派駐的一名首席代表和擬派駐的若干代表,但經核準設立的代表處有相當一部分,在設立之初即只派駐了一名首席代表,這樣,就自然造成了以后僅有的這一名代表如離任的話,在近9個月(增加代表審批期限)內該代表處無一名代表的現實問題。
四、工作建議
在過去幾年間,多家知名國外律師事務所在京開設了代表處,中外律師在法律服務領域的合作與交流不斷深入。國外律師來到中國,來到*,為海外各界進一步了解中國,促進中國與各國的經貿往來提供了廣闊的平臺。同時,他們也帶來了豐富的經營、管理經驗,對中國律師業的發展具有很重要的參考和借鑒意義。
在肯定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設立及依法執業的積極意義的同時,我們也應當看到,由于不同法域間律師管理制度的沖突及對國外律師管理經驗的不足,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在管理上還有很多的漏洞,還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相對于年輕的中國律師業而言,這些問題無疑會威脅和影響中國律師的發展。
因此,對整個律師業的管理,無論是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的管理,還是國內律師事務所的管理,都應在符合世貿組織規則、認真履行世貿成員義務的基礎上,遵循規范與保護并行的總原則。
(一)著眼于未來,認清中國內地法律服務市場的進一步開放是必然的。
1、法律全球化是不爭的事實。。法律服務,作為一種典型的專業服務,涉及貨物貿易、運輸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等各個經濟領域。在商品經濟國際化和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中,商品的跨境流通及商業組織的跨境活動必然日益頻繁,隨之而來的是各種各樣的法律沖突與經濟糾紛日益增多及復雜化。因而,商品經濟的國際化和全球經濟一體化,必然帶來法律服務的國際化和全球一體化。
2、中國入世后,必須遵守WTO體制下的法律服務貿易規則。WTO體制下的多邊服務服務貿易規則是以《服務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GATS)為主干內容的。GATS的基本原則和規定指導著所有WTO成員國的所有服務貿易,它既是經濟規則又是法律規則。根據WTO的“國際服務貿易分類表”,法律服務是一種特殊形式的商業服務,從法律實踐看實際上特指律師事務所提供的服務。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成為世貿組織的第143個成員。這標志著中國入世后,中國法律服務必須接受GATS所確立的框架和原則的約束和調整。GATS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
(1)、最惠國待遇原則。要求各成員方對所有其他成員方一視同仁,即每一成員方給予任何成員方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待遇,應立即無條件地不低于其給予其他任何成員方相同的服務或待遇。
(2)、透明度原則。透明度原則指除了不能公開的機密資料外,各成員方都應迅速公布所涉及或影響GATS實施的有關措施。包括其所參加的有關服務貿易的國際協定等。
(3)、市場準入原則。每一成員方在“承諾表”中應列明的項目,以及給予任何其他成員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應不低于其承諾清單中所同意和規定的待遇;要求各成員在作出市場準入承擔義務的承諾服務領域,不得維持某種數量限制或具有同樣效果的措施。
(4)、國民待遇原則。即每一成員國僅對承諾清單中具體承諾開放的服務部門,按具體承諾的條件承擔國民待遇義務,確保外國的服務及服務業投資不受服務進口國國內法和國內稅方面的歧視待遇。
(5)、互惠原則。一些國家和地區在單方宣布市場準入或國民待遇原則的同時,常附加以互惠原則為前提,即一成員方對另一成員方給予本國的服務機構或服務提供者的優惠、利益,應以對等的互惠方式施予該另一成員方在本國的服務機構或服務提供者。
(6)、逐步自由化原則。該原則主要是考慮了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的具體國情而定的。為減少或取消對服務貿易市場準入的障礙,從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之日是起不遲于5年內所有締約方就如何擴大服務貿易自由化定期舉行談判,并制定計劃表限期減少或取消市場準入、國民待遇等方面的限制、條件和保留。
3、《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的啟示
面對入世后,法律服務業所面臨的機遇與挑戰,內地與香港謀求相互的扶持與發展。2003年6月,內地與香港簽署CEPA,旨在促進內地和香港經濟的共同繁榮與發展,加強雙方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貿聯系。2004年8月,雙方又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擴大開放磋商紀要。時值兩年,京港雙方已就法律服務市場的開放進行了多輪搓商,《CEPA補充協議三》將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實施,內地的法律服務市場進一步向香港律師開放。
CEPA的積極意義勿庸置疑:一方面,CEPA為擬進入或已內地市場的香港法律執業者提供了龐大的市場空間;另一方面,香港一直奉行傳統普通法原則,自開放其法律服務市場以來,已積累了豐富的國際商貿經驗,可為內地法律服務業引入國際標準及價值觀,并作為內地與外國法律服務同業溝通的橋梁。CEPA使香港成為內地應對入世后市場開放的不可或缺的緩沖平臺。
但是,我們應清醒地認識到,因為香港同時也是WTO正式成員之一,對于香港法律服務業的開放舉措,勢必將逐步向外國律師事務所及律師過渡。中國內地法律服務市場必將更加開放。
(二)著手于現在,不斷摸索和繼續推進相關管理措施,豐富管理經驗,提高管理水平。
就目前實際情況,我們認為應著重在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1、堅持依法行政,充分利用世貿規則中對發展中國家靈活性的例外規定,有限度地逐步開放內地法律服務市場。確保本土文化優勢的同時,利用規則保護國內法律服務市場,利用目前有效的法律依據嚴把入口關。
2、在嚴把入口關的前提下,通過多種方式加強對代表處、代表執業行為的監管,做到積極加以引導和嚴格依法處罰并重。可嘗試和探索律師協會在管理代表處工作中發揮積極的作用,主要表現為:一是吸收代表處人員為協會會員(或準會員);二是定期對代表處代表及雇員進行職業道德培訓;三促進多層次、多領域的交流;四是發揮協會資源優勢,建立與外國、香港律師協會信息共享機制;
3、繼續協調解決代表處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積極推動相關政府職能部門聯席會制度的建立和有效運轉,提高工作效能,從面營造健康有序的法律執業環境。
4、繼續加強外管工作調研,改變過去被動接受事實結果為直接發現和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