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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入學考試和錄取辦法對初中教育是最具導向作用的“指揮棒”,對初中的教育教學改革具有重要影響。從全省面上的情況看,現行的高中招生考試制度存在著一些弊端,不利于初中素質教育的全面實施。
弊端之一:單一的文化課書面考試,影響了初中學生動手能力的培養和勞動教育,思想政治課教學普遍存在片面強記資料、觀點,忽視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的傾向。
弊端之二:“一刀切”按考試總分劃線的錄取辦法,不利于初中因材施教,培養“合格加特長”的“四有”公民,阻斷了特長生的升學之路。影響所及,初中的校長、教師被分數和升學率的“鎖鏈”束縛住了手腳,自覺不自覺地陷入了“應試教育”的怪圈。“寧使沒有特長,務求門門全優”,已成為不少校長、教師乃至學生家長實際遵循的“教學準則”和“教子之方”。不少學校的校長、教師不敢鼓勵學生在專長愛好方面昌尖,而是違心地按“一個模子”去鑄造平均發展的“標準件”。
弊端之三:建立在這一招生考試制度基礎上的以升學率為唯一標準的質量評價機制,加劇了初中校際間的升學競爭,導致初中階段分快慢班、招擇校生、節 假日補課、復習資料泛濫等違規現象屢禁不止,學生課業負提普遍較重,德育、勞動勞技教育和藝術教育長期擺不上學校工作的應有位置。
由此可見,現行高中考試制度已成為一根無形的“指揮棒”,把初中教育引向“應試教育”的軌道,致使“兩全”方針落不到實處,素質教育邁不開大步,義務教育的宗旨被人為地異化。如再不改革,則整個初中教育難以擺脫“教無寧日、學無寧日”的被動處境。
值得高興的是,我省早在“八五”期間就開始進行高中招生考試制度改革的試點,迄今已在兩個方面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一是實行高中段升學指標分配與初中辦學水平綜合評價結果掛鉤。這一改革在省教育綜合改革試驗區之一的北侖區已試行了五年之久。實踐證明,這樣做有利于淡化初中校際間的升學競爭,緩解社會對義務教育造成的升學壓力;有利于調動鄉鎮政府的辦學積極性,進一步增加教育投入,改善辦學條件;有利于初中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質量。
二是進行音、體、美、勞等方面的特長測試。這一改革先在省編義務教育教材的首批試教區試點,一年后擴大到龍游、龍灣、蕭山、慶元等四個縣(市、區)。
三年來的實踐告訴我們,素質特長測試受到廣大初中教師、學生和家長的歡迎,有效地推動了初中按教學計劃開課和因材施教,促進了學生生動活潑地發展。
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緊迫任務,要求我們必須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增強中考改革的緊迫感,并果斷地付諸行動,切忌坐而論道,只說不做,或議而不決,決而不行。
要轉變陳舊的考試觀和質量觀,明確考試是手段不是目的。高中入學考試只是選撥新生的一種手段,考試成績和升學率不應成為檢測初中教育質量的唯一標準,更不能成為初中教育教學所追求的目標。在現階段還沒有普及高中段教育的情況下,高中招生通過考試入學,不失為一種現實可行的選撥手段。我們提倡素質教育,旨在糾正以考試為中心,以升學為目的,圍繞應考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傾向,而決不是要取消一切考試,更不主張在現階段就取消高中入學考試。
要認真學習、積極推廣試點地區的改革經驗。不但要借鑒他們的具體做法,更要學習他們勇于探索、敢為人先的創新請神;學習他們為下一代著想、對民族未來負責的高度責任心和歷史使命感;學習他們不尚空談、注重實干的工作作風。
要充分友揮中考對素質教育的導向作用。改革高中入學考試和錄取辦法,不僅要有利于高中面學校選擇新生,更要有利于初中教育落實“兩全”方針,面向每一所學校,面向每一個學生,面同學生的每一個方面,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
這是中考改革的根本方向,也是最終檢驗改革成敗的根本標準,我們務必牢牢把握。
一、特殊教育的對象
一般地說,特殊兒童都是特殊教育的對象。特殊兒童有廣義和狹義的兩種理解。狹義的特殊兒童指生理或心理上有缺陷的兒童,也稱身心障礙兒童或殘疾兒童,如視覺障礙、弱智和肢體殘疾兒童等。廣義的特殊兒童除殘疾兒童外,還包括超常兒童等。②但事實上,特殊教育實施對象因地區的情況而異。一般地說,教育越是發達的國家或地區,特殊教育實踐的范圍也越廣,它包含的特殊兒童的類別也越多。
臺灣實施廣義的以特殊教育兒童為對象的特殊教育,包括身心障礙和資賦優異兩大類。③身心障礙包括: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身體病弱、嚴重情緒障礙、學習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癥、發展遲緩和其他顯著障礙共12種;資賦優異包括:一般智能、學術性向、藝術才能、創造力、領導才能和其他特殊才能6種。
大陸近十幾年來主要是以視力殘疾、聽力殘疾和弱智兒童等殘疾兒童為主的特殊教育。2006年第二次殘疾人抽樣調查時規定為六類殘疾: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語言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實際在調查和統計中又增加了綜合殘疾(多種殘疾)。根據調查數據推算,大陸各類殘疾人的總數為8296萬人,各類殘疾人的人數及各占殘疾人總人數的比重分別是:視力殘疾1233萬人,占14.86%;聽力殘疾2004萬人,占24.16%;言語殘疾127萬人,占1.53%;肢體殘疾2412萬人,占29.07%;智力殘疾554萬人,占6.68%;精神殘疾614萬人,占7.40%;多重殘疾1352萬人,占16.30%。
通過對兩次殘疾人抽樣調查數據的比較,殘疾人口總量增加,殘疾人比例上升,殘疾類別結構變動。但在實踐操作中,大陸對各類發展異常兒童的區分比較模糊,僅有少數高校招收個別殘疾類型學生。面對諸多類型的殘疾兒童,僅實施以視力殘疾、聽力殘疾、弱智兒童等殘疾兒童為主的特殊教育,其他各類兒童更多地被納入到普通教育系統內,沒有接受特殊教育。
二、特殊教育的教育體系
對于特殊兒童的安置,兩岸有很大的相似性,主要是特殊學校、普通學校中的特殊班及普通班,但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又有一些區別。
臺灣專設的特殊學校,分為啟明(收盲生)、啟聰(收聾生)、啟智(收智力不足學生)、仁愛(收肢體殘障學生)四類。目前,臺灣各類特殊學校有24所, 2000個特教班,共約4萬人接受特殊教育。其程度可分為幼稚部(3-5歲)、小學部(6-12歲)、初中部(13-15歲)、高職部(16-18歲)四個階段。有啟智、啟聰、啟學、啟健、啟仁等班;還設有輔導資賦優異和才藝優異的資優、數學、音樂、美術、體育等班。
大陸特殊教育發展較晚,各級各類特殊教育機構數量有限,各機構和系統之間的關系還要調整。但目前,大陸已把特殊教育列入教育發展的整體規劃,不少特殊教育學校開辦了職業高中或中專班,普通高中班,10余所高校建立了特殊教育學院和專門招收殘疾人的專業、班級,從服務的對象和所負擔的任務上,它可以分為以下幾個層次:
1、殘疾兒童的學前特殊教育:主要面向3至7歲的殘疾兒童,實行保育和教育相結合,擔負促進殘疾幼兒體、智、德、美全面發展,補償其缺陷,準備進入小學的任務。
2、殘疾兒童的初等特殊教育:面向學齡的殘疾兒童(年齡各地不全相同,有的地區從6、7歲開始招收,有的大于7歲)。擔負實施初等義務教育(特殊教育較發達地區可完成九年制義務教育)和進行一定勞動教育的任務,使學生成為全面發展的建設者。
3、中等文化和專業的特殊教育:面向受過基礎特殊教育的殘疾學生。任務是進一步提高文化科學知識,為升學做準備,或學習一門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并達到專業等級水平。
4、高等教育:面向具有高中水平或同等學力的殘疾青年,進行國家規定的大學專科或本科的教育,以至研究生教育。
三、特殊教育的法律保障
“特殊教育法”是臺灣一部有關特殊教育的專門法,這足以體現臺灣對特殊教育的重視,其規劃了特殊教育的發展目標和努力方向。自1984年頒布“特殊教育法”后,特殊教育從過去點的實驗變成全面性的推廣,有84%的身心障礙和資質優異的特殊兒童進入了普通學校學習,其余的進入特殊學校和特殊機構。
從臺灣“特殊教育法”來看,臺灣特殊教育朝著一個長度、寬度和高度的三度空間在發展。長度是特殊教育向下延伸至三歲,向上可以進入大學學習;寬度是特殊學生的入學率逐漸提高,特殊教育的類別和程度有所增加;高度是特殊教育的質量有所提升,為特殊學生提供合適的個別教學計劃和教學服務。
大陸特殊教育的法律的較大發展主要在改革開放后的近20年。目前,具有中國特色的特殊教育法律體系包括:第一層次,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1982)第45條規定“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這是大陸發展殘疾人特殊教育事業的基本法律依據;第二層次,《義務教育法》(1986)和《殘疾人保障法》(1990);第三層次,《殘疾人教育條例》,對特殊教育的各個方面作了原則而又細致的規定;第四層次,各省、市、自治區政府和教育部門制定的具體規定和地方法規。
但總體上,大陸的特殊教育立法比臺灣起步要晚,而且至今還不健全,特殊教育法律體系本身還有許多重要的方面需要加以完善。首先,在現存的特殊教育法規體系中缺乏核心的特殊教育法,也就是說,從法律的整體系統來看,大陸還缺乏一部較為權威的至少應該與《教師法》、《義務教育法》等具有同等效力的特殊教育法。其次,現有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原則和制度不能滿足“特殊”教育本身的需要,致使殘疾兒童接受適當教育的權利沒有得到保障。再次,現行的特殊教育法律有些條款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沒有規定明確的法律問責制,導致了對特殊教育法律法規的執行不到位。如:1990年12月28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就已提到了要積極發展殘疾兒童的學前教育。1994年8月23日頒布的《殘疾人教育條例》中又規定了學前殘疾兒童的教育方式、教育機構、支持保障系統等。但由于法律法規執行、監管不到位,致使大陸目前殘疾兒童學前教育發展非常薄弱。以經濟、文化和教育比較發達的北京市為例,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北京市7歲以下的殘疾兒童僅有160名接受到學前機構的教育,而此部分兒童不到學前殘疾兒童總數的10%。⑥因此,大陸要借鑒臺灣的成功經驗,通過立法, 對特殊教育的資源配置、教學管理、經費保障、教師隊伍建設等作出具體的規定,加強普法執法,迅速提高我國殘疾兒童的入學率,切實解決當前現實中最緊迫也是最棘手的難題。
四、從事特殊教育的資格
教師是教學活動的主導力量,師資的水平決定著教育的質量。臺灣重視特殊教育師資的正規化與專業化, 于1975 年頒布了“特殊學校教師登記辦法”。該辦法規定了從事智能不足、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言語障礙、肢體障礙、性格或行為異常、學習障礙和資賦優異等類教育的教師的登記資格。對特殊教育教師的資格采取雙重資格認定,除了特殊教育系所畢業者以外,均要求須具有普通教育教師資格者再修特殊教育16個學分,并對三種級別的學校教師有不同的要求。對高職部特殊教育教師的要求較高,一般要求至少有大學本科以上的學歷。“特殊學校教師登記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應是島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特殊教育系畢業者;第二款規定:應是島內外師范大學、師范學院、教育學院,或研究所本科系,或相關科系,或有學士以上學歷者。對于僅有大專文憑的教師,該辦法規定至少要在高級中學有3 年以上的工作經驗且成績優良者。對于中學教師部的資格,臺灣規定,獲得高職部教師資格的教師,可以在中學部任教而不必重新登記,因為中學教師的資格要求水平較高職部低些。臺灣對小學教師登記資格有些特殊,不但允許本科學士水平的教師,還允許在普通小學或幼稚園教師在修習特殊教育科目后可以擔任小學教師。
隨著臺灣特殊教育的發展,目前臺灣各類特殊教育師資培育制度也競相出現:(1)短期特殊教育師資培育制度。為了推行特殊教育計劃,針對實際參加工作的教師施予短期的,大約一年或半年,乃至更短時間的特殊教育師資的專業教育;(2)特殊教育師資正式專業教育制度。主要是由師范或教育院校的有關系組作較長更具系統性的專業課程以培育師資的制度,目前有兩種系統:師范專科學校的系統和師范或教育學院的系統。⑦這保障了特殊教育師資的質量,提高了特殊教育教學水平。
隨著特殊教育事業的發展,大陸也陸續建立了一些特殊教育師資培訓基地,對特教師資進行長期、短期培訓,但發展較快的地方只是少數。如特殊教育教師資格證書制度,大陸在1994年《殘疾人教育條例》第37條作出過明確規定,但缺乏措施來保障落實,這一制度只是在經濟發達的上海率先得到了實施。可是在其他省市,這一制度并未得到普及,一些特殊學校由于師資不足而不得不聘請沒有資格證書的老師。因此,除部分特殊教育教師來自中等特殊師范學校或高等學校的特殊教育專業之外,大部分來自普通教育系統,基本沒接受過特殊教育理論訓練,對教師的培訓更多地停留在傳幫帶階段,即老教師帶新教師。使得特教學校師資嚴重老化,素質不高,專業知識缺乏。目前大陸僅有4所高等師范院校設有特殊教育本科專業(每年畢業生總數不到50人)、兩所大專層次特教專業(每年培訓30人左右)、34所中等特殊教育師資培訓機構(每年畢業生不到400人),算下來,大陸每年培養的中、高等特殊教育師資不足500人。據統計,到2000年,在3.1萬專業教師中僅有3%的人是特殊教育專業畢業,獲得了完全資格認證。到目前為止,僅有1.1%的具有特殊教育大專以上學歷,27.6%具有特殊教育中師學歷,17.7%的教師經過半年以上的短期培訓。⑧特殊教育師資隊伍數量不足和質量不高,嚴重制約了大陸特殊教育事業的發展。特殊教育師資培養已成為當前和今后發展特殊教育事業的一個重要和緊迫的任務。
五、臺灣特殊教育的啟示
通過對臺灣和大陸特殊教育以上四方面的比較可以看出, 臺灣的特殊教育對大陸特殊教育的發展具有借鑒價值和啟示。
1、完善的特殊教育體系。通過比較可以看出,特殊教育本身如果沒有一個完整的體系, 對特殊教育的發展是很不利的。大陸的特殊教育體系處于初步形成階段, 教育目標定位尚未具體化。因此,有必要借鑒臺灣地區的經驗,建立縱向通達、自成體系、橫向與普通教育相溝通的特殊教育體系,即縱向上使特殊教育在各個學歷層次開展,橫向上使普通教育與特殊教育成為可以互相交叉的立交橋體系,使特殊教育體系逐步完善。
2、培養特殊教育師資。目前大陸特殊教育師資隊伍比較的薄弱,嚴重影響了特殊教育事業的發展。針對此現狀,一方面要加強特殊教育師資基地的建設,在重點建設好特殊教育師范院校的基礎上,要在一部分有條件的普通院校增設特殊教育專業,增加特殊教育專業畢業生的數量,適度擴大招生規模;另一方面,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基層特殊教育學校應采用多種方式,積極開展在職教育的崗位培訓,努力提升教師隊伍的綜合素質。也可以像臺灣地區那樣,經過特殊教育培訓后上崗。
3、建立健全政策、法規。政策和法規是特殊教育事業發展的基本保障。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隨著經濟實力的增強和社會進步,特殊教育立法的社會基礎條件將逐步成熟。保障公民受教育機會均等是《義務教育法》的重要原則。“人人共享,普遍受益”是教育公平的基本宗旨,也已成為各國或地區教育制度、法律和政策的基本出發點之一,受教育權利更是被視為基本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應該吸取和借鑒臺灣先進的特殊教育理念,與時俱進,逐步完善內地特殊教育的法律體系。通過法律法規來促進特殊教育事業發展,以保障殘疾兒童受教育權益、保障特教教師的繼續教育培訓質量。重點通過法律來解決特殊教育學校數量明顯不能滿足需要的矛盾,真正達到促進特殊教育的發展目標。
(作者單位:華南師范大學)
注釋:
①樸永馨:《特殊教育辭典》,華夏出版社,1996年。
②湯盛欽:《特殊教育概論》,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年。
③臺灣師范大學特殊教育中心編印:《特殊教育季刊》,1997年63期。
④李惜雯等:《中國殘疾人口研究》,北京,華夏出版社,1996.10。
⑤《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主要數據公報及其回答》,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辦公室,2006年12月1日。
⑥張毅、陳亞秋等:《北京特殊兒童學前家庭教育狀況調查報告》,《中國特殊教育》,200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