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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大學生校外兼職在我國目前沒有確切的定義,但是我們可以看出大學生校外兼職既不同于學校內的勤工助學,也不同于學校組織的實習,而是在校大學生通過招聘廣告、親友介紹、網絡信息、中介公司等途徑獲得校外工作機會,利用課余時間,例如周末、節(jié)假日、寒暑假等從事兼職工作,并由對方支付勞動報酬的活動。
(二)大學生校外兼職的法律地位分析
目前,校外兼職大學生在法規(guī)上處于一個較為尷尬的地位。首先,我國現有法律法規(guī)沒有對勞動者做出明確定義,而是以列舉和排除的方法規(guī)定了適用與不適用勞動法主體,但兼職大學生并沒有在列舉和排除的情形之中。其次,我國教育部、財政部聯(lián)合制定的《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了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受該管理辦法的調整,將不在學校領導下私自外出兼職的行為排除在學校的保護之外。除此之外,校外兼職大學生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勞動者資格,學術界、司法界尚未達成共識。由于兼職大學生尷尬的法律地位,使得大學生校外兼職勞動權益收到損害時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因此,大學生校外兼職勞動權益保障相關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
二、大學生校外兼職勞動權益保障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大學生校外兼職勞動權益保障面臨的法律問題
1.校外兼職大學生的法律定性模糊
校外兼職大學生是不是屬于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理論界觀點不一。一方認為,從年齡、健康狀況、智力、行為自由等因素考慮,大學生具備勞動主體的資格,根據《關于貫徹執(zhí)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在校大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yè)。這里說的是不視為就業(yè),并不將兼職大學生排除在勞動主體之外,因此,兼職大學生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另一方認為,兼職大學生權益保障沒有法律依據和保障措施,在外兼職與在校勤工助學和學校組織實習有本質上的區(qū)別,不應將兼職大學生納入勞動者范疇。
2.大學生校外兼職行為的性質不確定
大學生校外兼職究竟屬于哪種性質的行為,理論界存在許多不同說法。主張事實勞動關系的學者認為從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構成要件進行分析,勞動者與用工者沒有訂立書面合同,但雙方都履行了勞動權利義務,據此大學生為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服務,就己經具備了事實勞動關系的構成要素。大學生兼職與非全日制用工相似普遍以小時計酬,工作時間較短,較為靈活,一般都是在課余時間,因此,許多學者認為大學生兼職大部分屬于非全日制勞動。還有學者認為大學生校外兼職是利用課余時間的一種勤工儉學行為,雇主在這種較為靈活的用工過程中不便長期承擔較為固定的社會保險義務,大學生兼職可算做勞務關系。
3.大學生校外勞動權益保障立法缺失
目前,我國沒有專門保障大學生兼職勞動權益的法律法規(guī),現行法律規(guī)范,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主要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guī),并未覆蓋所有的大學生校外兼職行為,大學生部分勞動行為得不到法律保障。例如,大學生在兼職工作時受到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適用對象的規(guī)定,兼職大學生不在其范圍之列,不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得到賠償,雇主也常利用這一漏洞侵害兼職大學生利益。
(二)大學生校外兼職勞動權益維護存在的現實問題
1.大學生法律意識淡薄,自我保護意識不強
大學生雖然己經成年,但心理尚未成熟,社會閱歷較淺,自我保護意識較弱,防范意識不足,在校外兼職這個具有較高的風險的環(huán)境中,容易受到欺騙或引誘,因此,其勞動權益常常受到侵害。并且兼職大學生在遭受侵權后往往忍氣吞聲、自認倒霉,很少采用法律手段進行維權,使得兼職大學生勞動權益得不到保護,也使得社會上侵害兼職大學生勞動權益的現象更加猖撅。
2.救濟途徑不暢
勞動者在其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采用協(xié)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法維護其合法權益。但是,對于兼職大學生只能通過協(xié)商,調解和訴訟的方式維護其勞動權益,而一般不能采取仲裁的方式。并且,在采取訴訟的方式時,起訴過程中證據收集困難。證據難以收集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法律對收集證據的主體界定不明,另一方面,當事人收集證據的手段較為有限,沒有法律依據來保障收集證據的權利。
3.學校對大學生兼職缺乏關注,引導不夠
有些老師提倡學生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有些老師則認為兼職工作會大量耽誤學生的學習時間,并不值得提倡,對大學生兼職的關注不夠。學校總體上在大學生兼職問題上缺少了引導和管理,沒有設置相關的課程和指導教育,為學生提供安全可靠的信息渠道。這些都使得大學生在選擇兼職時,不具備足夠的辨別能力,容易上當受騙。
4.政府監(jiān)督職能缺乏實效
政府的職責是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兼職大學生作為我國的一大弱勢群體,應該受到政府的保護,但是在現實社會中,對于非法中介和用工者的不法作為,監(jiān)察部門沒有進行監(jiān)管而是表現出不作為或者弱作為,這些使得兼職大學生在受到侵害時無法得到保護。
三、大學生校外兼職勞動權益保障的具體措施
(一)完善相關法律確保兼職大學生勞動權益
1.確定兼職大學生的勞動者地位
兼職大學生勞動權益受到損害現象時常發(fā)生,用工者拖欠兼職大學生工資、延長工時、扣押學生證件、違法收取押金等屢見不鮮,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保護的缺失。保障大學生校外兼職合法權益最關鍵的一點就是要承認兼職大學生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的地位。
2.修改和完善現有法律法規(guī)或通過司法解釋為兼職大學生權益提供法律依據
針對大學生校外兼職,制定或修改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或地方性規(guī)章制度或者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對兼職大學生的法律地位、工作時間和薪酬、保險制度、救濟方式等方面做出較為詳細的規(guī)定。構建良好的兼職大學生勞動權益保障制度,為校外兼職大學生勞動權益的保障提供法律保障。
(二)加強學校對大學生兼職指導
1.加強與兼職有關的教育內容
大學生社會閱歷少、經驗不足,為了使大學生能從容面對兼職中的各種問題和有效維護其權益,學校應對大學生進行防范意識教育,使其更為全面的了解兼職相關問題。并提醒大學生應該對用人者進行較為全面的了解,了解其誠信情況以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受到損害。
2.設立校外兼職指導與咨詢機構對兼職大學生進行指導教育和咨詢
學校可以設立專門的校外兼職指導機構,負責管理和幫助校外兼職的學生,及時掌握學生的兼職情況,為其提供指導和建議。同時,校外兼職指導機構可以主動聯(lián)系需要兼職的可靠企業(yè)單位,為學生提供安全可靠的兼職信息,為學生兼職提供更好地信息平臺。
(三)強化政府對兼職市場的治理與規(guī)范
1.加強對公司企業(yè)的監(jiān)管力度和處罰力度
政府部門應該加強對兼職企業(yè)或個體戶的監(jiān)管力度,根據地方情況確定兼職最低工資標準,并嚴格保障執(zhí)行,對于存在無故拖延工作時間,拖欠或克扣大學生的勞動報酬,安排的工作內容、工作強度明顯有害于大學生的身體健康等情況時,對其給予嚴厲的處罰。
2.加強對非法中介機構的打擊力度
許多大學生尋找兼職工作都是通過中介機構進行的,但非法中介機構損害兼職大學生勞動權益不但會給大學生帶來經濟損失,甚至會造成人身傷害。因此,相關部門應加大對中級機構的打擊力度,對于非法中介機構,一旦發(fā)現立即進行嚴厲打擊。完善中介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嚴格考察中介機構從業(yè)資格,控制中介服務證照的頒發(fā),凈化大學生兼職社會環(huán)境。
社會實踐在我國高等教育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學生參加社會生活的一條主要途徑。大學生社會實踐活動進一步促進了產學研結合,進一步優(yōu)化配置了人力資源,成為傳播先進生產力、傳播先進文化和服務人民群眾的重要力量,為推動經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做出了重大貢獻。
2大學生社會實踐機制———以某職業(yè)技術學院為例
2.1調查情況統(tǒng)計
為體現調查研究的準確性和科學性,本次大學生社會實踐的調查研究采用隨機抽樣的方式,以某職業(yè)技術學院為例,將大學生劃分成不同的群體,包括旅游類在內的各大專業(yè),然后在每一個群體中隨機抽樣調查。在本次調查中,一共抽選了1500名調查對象。
2.2大學生社會實踐內容及形式
通過調查探究,某職業(yè)技術學院的大學生社會實踐的主要形式以及內容主要集中在社會服務方面,大學生利用自己的時間參與到為社會服務上來,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為社會貢獻自己的能量,傳遞社會的溫暖。大學生社會實踐的主要形式有:服務咨詢的185人,占14.2%,教育的385人,占29.6%,從事體力勞動的412人,占31.6%,進行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36人,占2.8%,從事服務經營的156人,占12%,做導游服務的72人,占5.5%,其他方面的56人,占4.3%。從某職業(yè)技術學院大學生社會實踐的內容和形式的比例可以看出,這些大學生參加社會服務活動是比較積極的,其中參加的服務活動主要形式是以體力勞動和教育服務為主。而智力型服務形式也有較大的參與度。
2.3大學生實踐基地建設情況
某職業(yè)技術學院當前面臨的問題就是實踐基地不足,利用率不高,并且存在相當的重復性,使得社會資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因此,學院在建設校外實踐基地過程中,需要認真規(guī)劃,地址選擇合理得當,與本校的特色相適應,爭取讓每一個學生都有社會實踐的機會。另外,某職業(yè)技術學院在建設實踐基地的同時,考慮到了大學生德育等全面素質的提升和建設。例如旅游管理專業(yè),很好地將學生專業(yè)、德育等素質融合到校外實踐基地,同時一些校外實訓基地的建立,能夠很好地為相關專業(yè)學生提供社會實踐活動以及就業(yè)實習的地方。不僅發(fā)揮了學生的專業(yè)素質,也達到了學生社會實踐的目的和作用。
3完善大學生社會實踐長效機制的策略
3.1創(chuàng)新社會實踐的形式和內容
高校大學生社會實踐中往往缺乏一定的創(chuàng)新性,僅僅局限于實踐的橫向發(fā)展,而缺乏縱向的深入。因此高校需要經過不斷的革新,將空泛的實踐主體豐富化,將單一的形式多元化,將無趣的知識專業(yè)化,將陳舊的內容時效化。讓學生學有所用,時刻把握未來的趨勢和方向。結合自我特色,讓大學生實踐活動朝著思想認識提高、智力提升和社會化能力全面加強的方向高層次發(fā)展。
3.2規(guī)范社會實踐考核評價機制
考核的機制要具有一定的激發(fā)性和公平性,更能調動大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的積極性。將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有效地結合起來,將實踐活動具體的內容和效果記錄和積累下來,形成一種總結。另外,實踐活動的要求可以學時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達到一定的成果。實踐活動的成果展示可以是報告或者論文等形式,將自己的所學所感所悟形成書面文字,成為評價的客觀標準和要素。
3.3開拓實踐基地,整合有效資源
高校在開拓校外實踐基地時,尋求長期合作,雙方共贏,達到大學生社會實踐的長效性,并為大學生將來的就業(yè)以及實習做好充分準備。這就要求高校和實踐基地搞好聯(lián)系和合作,主動了解和解決單位的難題,實現資源的共享。將單位和高校資源有效地整合在一起,為學生社會實踐提供一個良好的空間和場地,實現三方受益。
3.4重視社會實踐管理
為了讓大學生能廣泛地參與社會實踐活動,不斷增強大學生社會實踐的實效與長效性,有必要對社會實踐進行管理,第一,要對大學生參與社會實踐活動加大經費投入力度,以便為其順利開展提供便利與保障;第二,在學校課程教學和實踐教學之間構建一個協(xié)調機制,努力使兩者之間的矛盾最小化,不斷讓大學生參與社會實踐;第三,要完善大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的保障機制,強化安全知識與教育,培養(yǎng)他們處理突發(fā)事件的能力,同時要建立其安全保護網絡,以使大學生社會實踐活動能夠順利開展。
4結論
[關鍵詞]大學生兼職;法律性質;勞動關系;合法權益
[作者簡介]唐其寶,徐州師范大學法政學院講師,碩士,江蘇 徐州 221116
[中圖分類號]D92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8)07―0099―04
廣州三家“洋快餐”以低于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向兼職大學生發(fā)放報酬的新聞,引發(fā)了社會上關于大學生校外兼職是否受勞動法律保護這一問題的廣泛討論。大學生校外兼職究竟是何種性質的用工?是否受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等勞動基準法的制約?肯德基、麥當勞等以低于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向兼職在校大學生支付報酬的行為是否違法?校外兼職大學生到底應享有哪些權益?有關企業(yè)、法律專家和政府部門對該問題的看法不一,社會各界對此問題也存在巨大分歧。隨著大學生校外兼職現象越來越多,對在校大學生校外兼職行為進行定性分析是一個亟待探討的法律問題。
一、在校大學生是否可以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
大學生校外兼職是否受勞動法調整和保護,首先需要界定在校大學生能不能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有學者認為,在校大學生兼職的就業(yè)形式,不在勞動法調整保護范圍內。而對于在校大學生來說,他們的主要任務是在校園內學習文化基礎知識,尚未進入就業(yè)領域,不能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因此在校大學生校外兼職行為不能適用勞動法的規(guī)定。
在校大學生是否可以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呢?我們知道,通常意義上的勞動者是一個含義非常廣泛的概念。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是指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并不一定已參與勞動關系)的公民。在我國,公民的勞動權利能力在總體上具有平等性。凡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其勞動能力權利不因種族、民族、信仰、性別、財產狀況等因素的不同而受限制或剝奪。勞動行為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夠依自己的行為行使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資格。公民的勞動行為能力主要取決于年齡、健康、智力狀況以及行為自由等因素。世界各國都普遍把年齡作為推定勞動行為能力有無和大小的一種法定依據。
我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履行審批手續(xù),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從勞動法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我國的最低就業(yè)年齡為16周歲,只有16周歲以下的公民參加社會勞動才受法律上的限制。只要年滿16周歲的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提供勞動,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獲得勞動報酬,就應視作勞動者,即使沒有勞動合同,也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也就是說,只要達到法定就業(yè)年齡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具備支配自己勞動能力所必要的行為自由,就應該可以自己的行為去實現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
在校大學生一般都已達到18周歲,已經超過法定就業(yè)年齡(事實上,我國對超過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yè),法律還有特殊的保護措施)。我國《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高等學校的學生在課余時間可以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但不得影響學業(yè)任務的完成。高等學校應當對學生的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給予鼓勵和支持,并進行引導和管理。從該規(guī)定也可以看出,只要大學生不影響學業(yè)任務的完成就可以在課余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而且高等學校還應當對學生的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給予鼓勵和支持,法律沒有對大學生在課余時間參加勞動法律關系作出禁止性的規(guī)定。只不過由于大學生的主要任務是學習,行為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正因為這種行為自由受到限制,因此,在校大學生在一般情況下并不可以參加全日制的勞動,僅在假期及課余時間才可以從事一些兼職工作。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yǎng)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yǎng)費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指出:《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反過來說,對于已經成年的正在接受高中以上學歷教育的大學生,父母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時,已成年的在校大學生,已經沒有要求父母必須付給撫養(yǎng)費的法定權利。每個人都有靠勞動謀生的權利。而大學生要生存,也就必須有作為勞動者資格、靠勞動謀取生存的權利。從法律上分析,凡是達到法定勞動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勞動獲取合法收入的公民都可以成為勞動者。任何一個人,不管是大學生還是非大學生,只要付出了自己的勞動力,參加了勞動,又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其參加勞動的行為就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只要在校大學生的年齡達到16周歲,又是在不影響學業(yè)的情況下,利用課余時間從事兼職工作就符合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應該屬于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
二、大學生兼職是否屬于勞動關系
當然,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勞動者參加的社會勞動并不一定都屬于勞動法律關系。因此,有學者認為,在校學生打工在我國只是雇傭關系意義上的勞動者,大學生兼職不是勞動關系,學生勤工儉學產生的社會關系,充其量也只能是一種雇傭關系或勞務關系,不應該屬于勞動關系。
在討論兼職大學生是否應當享受作為勞動者的權利義務之前,我們先來了解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雇傭關系)二者的區(qū)別:勞務關系(雇傭關系)和勞動關系都源于一種勞動與報酬的交換關系,勞動關系是基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而產生的關系,勞務關系產生的依據是雙方的約定;勞動關系是一種不平等的關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關系,是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產生的一種勞動者提供勞動,勞動者要服從用人單位的指揮管理,用人單位付報酬的穩(wěn)定關系;勞務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契約關系,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情況,勞務方只要按照約定完成工作任務即可,另一方無權作出額外要求。勞動關系雙方主體地位不平等,勞動者在具體的勞動關系中相對于用人單位處于弱勢的地位。對于勞動者個人來說,需要外部力量的幫助對抗強勢的勞動力使用者,即用人單位。因此,國家從法律制度構建的角度,在某些方面給予勞動者以事先的特殊保護,以盡量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盡可能地在實質上向雙方地位平等靠攏。
勞動法除了允許雇主與勞動者以合同形式確立勞動關系和明確相互權利義務外,同時又對勞動關系作出許多必須由雇主嚴格遵循而不容其自主選擇或與勞動者協(xié)議變通的規(guī)定,如最低就業(yè)年齡、最高工時、最低工資、勞動安全衛(wèi)生條件等勞動基準和為職工承擔社會保險的義務。雇主在勞動關系運行過程中遵守勞動基準,不僅是對勞動者的義務,而且也是對國家的義務。雇主若不遵守勞動基準,有關勞動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zhí)行。而勞務關系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完全靠雙方的約定,勞務關系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需要承擔這些法定義務。
1995年8月4日頒發(fā)的《勞動部關于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guī)定:“在校生利用業(yè)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yè),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也規(guī)定,如果是在讀學生勤工儉學的工作形式,只能依照企業(yè)約定的薪酬工時,企業(yè)不需要為打工的在讀學生繳納基本社會保險費;有些學者因此認為,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勞動法律關系的勞動者一方必須加入某一個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并參加單位的生產勞動,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guī)則,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在校大學生以學業(yè)為主,并不是獨立的勞動個體,不能加入一個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所以,法律不能把大學生兼職作為勞動關系,對其權利予以保護。
筆者認為,該觀點和想法明顯帶有計劃經濟時代的烙印,已經不適應我國已經迅速發(fā)展變化了的實際勞動關系狀況,也不利于對兼職大學生合法權益的保護。在計劃經濟時代,單位用工主要是靠行政安排,職工就是單位的人。就是在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后的一段時間內,用人單位和職工(勞動者)也基本上是一一對應的,一個勞動者只能在一個用人單位上班,不存在兼職這些特殊的勞動關系形式。因此,當時的勞動法也就沒有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我國目前正處在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型的階段,勞動關系也處于轉型狀態(tài),既留有計劃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的“烙印”,又新生出市場經濟條件下新的勞動關系因素。事實上,我國尚存在諸多就業(yè)形式,除了傳統(tǒng)的標準勞動關系之外,還有很多非標準勞動關系的特殊勞動關系形式。
近年來,為了適應用人單位靈活用工和勞動者自主擇業(yè)等市場變化的需要,用工形式突破了傳統(tǒng)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還新生了非全日制用工和勞務派遣等新型勞動關系。2003年,勞動部頒布了《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見的規(guī)定》,這個規(guī)定并沒有把打工的大學生排除在外,打工的大學生是適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的。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經設專章對該兩種新的勞動關系進行規(guī)定。因此,如果還固守勞動者必須加入用人單位而否認兼職者的勞動法律關系顯然是不合時代要求的,也是違反現行法律規(guī)定的。
最初在西方國家,勞動關系是由民法調整的,作為雇傭合同關系而存在的勞動關系只是純粹的私法關系,其調整原則是“協(xié)議就是法律”。勞動法作為以勞動關系為主要調整對象,是以保護勞動者為主要宗旨的法律部門。之所以要將勞動關系從民法中獨立出來,設立勞動法律部門加以調整的原因就是勞動法律關系中的勞資雙方的實力懸殊,地位不平等,需要對勞動者加以傾斜性保護。而事實上,在實際的勞動法律關系中,大學生比起一般的勞動者更為弱勢,兼職大學生的權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需要法律的特別保護。
但是,大學生兼職是否屬于勞動關系應具體考察法律關系的內容,不可一概而論。首先應該考慮大學生兼職時是否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如果存在這樣的關系就應該是勞動關系,應該受勞動法的保護;反之,如果用人單位和兼職大學生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兼職大學生只是根據合同約定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這樣的關系就不是勞動關系,而僅僅是勞務關系,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也就只能根據相互間所簽訂的協(xié)議來確定了,不受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保護和限制。按照這樣的標準,一些同學在商家領取一些材料回到學校做一些諸如“十字繡”之類的手工活,或是領取一些材料回到學校做一些校對、筆譯之類的工作應該就不屬于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而有些大學生在麥當勞、肯德基等諸如此類的餐廳做服務員,就應該屬于勞動關系,應該受勞動法保護。可以肯定的是,大學生校外兼職絕大多數都是屬于后一種,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成立的是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無條件遵守勞動法律法規(guī),不能回避包括最低工資標準在內的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相關規(guī)定。
有學者認為,學生的本職是學習。在學習之外再去兼一份工作,這種兼職并不構成勞動法上的兼職,既不屬于全日制工也不屬于非全日制工。他們認為,勤工助學大學生的報酬不僅不能適用全日制的最低工資,也不能適用非全日制的最低工資標準,而是希望用人單位從自身的合理性,從自身的道德責任的角度,從完善自我的角度,能夠給社會一個表率,能夠給勤工助學的大學生一個比較好的待遇。我們認為,那些認為兼職大學生權益不應靠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來保護,而寄希望于以追求最大利潤的用人單位良知的想法,只能是一個美好的愿望,是根本不可能達到的。這種想法和做法也違反了《勞動法》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的規(guī)定。
2007年6月教育部、財政部聯(lián)合制定的《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guī)定,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應低于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xié)商確定,并寫入聘用協(xié)議。我們希望今后能有更高層級的法律規(guī)定來明確大學生校外兼職的法律性質,以減少不必要的紛爭。
三、大學生校外兼職應當享有的合法權益
大學生兼職盡管與用人單位建立的是勞動關系,但這種勞動關系又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勞動關系,應屬于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種特殊的勞動關系。因此,勞動法對他們權益的保護有許多不同于普通勞動者的地方。
1.大學生兼職不應該約定試用期。針對很多用人單位通過濫用試用期侵害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我國新頒布的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對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單位一律不得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是不能對利用業(yè)余時間從事兼職的大學生規(guī)定試用期的。
2.大學生兼職應適用最低工資標準。勞動法規(guī)定,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執(zhí)行的是月最低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大學生在進行勤工儉學的時候,如果屬于全日制工作的,就按照月最低工資標準來計算,如果屬于非全日制工作的,就按照非全日制工資標準來計算。另外,我國勞動法律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3.我國勞動法律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
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并不必須一定要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但大學生校外兼職時要應盡可能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合同,以免需要維護自己權利的時候無證據證明。
除了這些專門針對非全日制用工的規(guī)定外,我國勞動法律法規(guī)中還有許多適用于所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權益保障條款,其中有些勞動者權益容易被大學生們忽視,包括以下幾方面:
1.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兼職大學生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有些用人單位為防止勞動者在工作中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不賠償就不辭而別的情況,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在招用勞動者時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向勞動者收取風險抵押金。還有用人單位通過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如暫住證、資格證書和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等,以達到掌控勞動者的目的。甚至有一些犯罪分子甚至利用大學生求職心切,收取高額抵押金后卻不聘用大學生,甚至逃之夭夭,借此牟利。針對這些危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原勞動部1995年《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也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一定要敢于拒絕用人單位以各種形式和名義向自己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的行為,以免合法權益受侵害。
[關鍵詞] 大學生 暑期社會實踐 青少年校外藝術教育 結合點
教思政[2012]1號文件中指出,堅持教育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是黨的教育方針的重要內容。堅持理論學習、創(chuàng)新思維與社會實踐相統(tǒng)一,堅持向實踐學習、向人民群眾學習,是大學生成長成才的必由之路[1]。
筆者長期從事大學生政治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從2007年開始,連續(xù)6年組織協(xié)調西安音樂學院、西安美術學院等藝術院校大學生“三下鄉(xiāng)”志愿者赴富平、岐山、旬陽、合陽、山陽等農村地區(qū)青少年活動中心開展義務支教試驗點活動,在這些青少年活動中心建立了大學生暑期社會實踐基地,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全國也是首先嘗試,得到了教育部、教育廳相關領導的肯定。
基本情況
我國是一個農業(yè)大國,85%以上的中小學校、75%的中小學生在農村。農村地區(qū)社會經濟發(fā)展狀況和教育發(fā)展水平相對落后,農村藝術教育無論在教育觀念、教育管理、教學水平、師資建設等各方面相對滯后,一些地區(qū)農村的藝術教育甚至還存在著大面積的空白,嚴重阻礙了農村中小學生的全面發(fā)展和綜合素質的提升[2]。
藝術教育師資不足,是我國農村存在的普遍問題[3]。校外活動中心的教師大都是教育專業(yè)畢業(yè),甚至是自學成才,沒有經過嚴格的藝術科班訓練。教育廳雖然每年都對教師進行短期培訓,但專業(yè)水平的提高,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在廣大農村地區(qū),一些家長沒有認識到藝術教育對學生全面發(fā)展起到的作用,對孩子學習藝術積極性不高,送孩子來學習無非是花錢上高級“托兒所”。
藝術院校的大學生經過多年專業(yè)知識的系統(tǒng)學習,打下了良好的功底,掌握最新的藝術信息,他們活潑開朗,情感豐富,喜歡展示自我,而且藝術教育的特有思維方式和教學方式也強調學生的主體性和創(chuàng)造性。但是,他們普遍存在重視專業(yè)技能的學習提高,而不太關心國內外時事政治以及社會現實問題,長期的個體技能訓練,也致使他們集體觀念弱化,社會責任感缺乏。
實踐的探索
每年暑期臨近之時,參與試驗的青少年活動中心采取多種途徑進行宣傳,并上報教育廳所需師資種類和人數,高校也根據所需師資情況,對踴躍報名的大學生進行政治素質、專業(yè)技術水平的考核,對選的優(yōu)秀志愿者進行系統(tǒng)的教學培訓。
青少年活動中心將大學生暑期社會實踐與青少年校外藝術教育的結合作為暑期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為此專門成立了大學生社會實踐活動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周密部署,確保大學生實踐活動與青少年校外藝術教育結合的實驗能卓有成效。
大學生一到當地,就迅速掌握每一個孩子的基礎水平,制訂詳細的計劃,為他們開設二胡、古箏、琵琶、舞蹈、兒童畫、書法等課程。每天晚上支教的學生和活動中心的老師都要召開會議討論研究教學情況,提出改進辦法。
從參加暑期社會實踐同學的調研報告和總結中,可以看出他們的思考與收獲。
“沒有愛,就沒有教育。”剛開始教學時,處理問題常不講求方法,面對煩瑣的工作、調皮好動的學生,我只會埋怨學生不聽話。但是,通過幾天工作的磨煉,我改變了自己,從內心深處感悟到:一個善意的眼神、一個信任的手勢、一段充滿愛意的評語,遠遠勝過大聲的斥責。在十幾天里,通過教學,我深深認識到了多方積累知識的重要性和實踐的重要性。
在教學過程中,我發(fā)現當地老師的教學方法和知識水平有一定的局限。活動中心管樂團的指導老師是學音樂教育出身,沒有經過專業(yè)管樂的培訓。比如:長笛本身調式應該是C大調,可是為了能和其他樂器演奏曲目相配合,指導教師就教學生降B調的指法,以至于學生以為長笛就是降B調的樂器。我了解這一情況后,及時與指導老師溝通,并耐心給學生講解,在黑板上抄寫了C調的指法,看到每個孩子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我覺得很開心也很欣慰。
旬陽青少年活動中心在總結中寫道:看著孩子們在舞臺上躍動的身影,欣賞著那近于嫻熟的樂器演奏,家長們哪能想到這其中灑下了志愿者們多少辛勞的汗水——他們頭頂似火的驕陽,每日往返好幾里路,每天工作十多個小時,他們以自己實際的行動使青春得到升華,用火熱的激情為山區(qū)的孩子們奉獻著拳拳愛心。志愿者們親近孩子,孩子們更依戀這些大朋友——這些藝術殿堂的領路人。雖然只相處了短短的十多天,卻使他們受益匪淺,既領略到音樂、舞蹈那博大的藝術魅力,又懂得了藝無止境的真正含義。
總結
通過6年來對大學生暑期社會實踐與我省青少年校外教育相結合的探索,筆者認為:
一、增強了大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促進了藝術院校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的進一步開展。
二、推進了我省青少年校外藝術教育工作。青少年校外活動中心期望藝術院校能每年安排對口支教活動,彌補中心師資力量的不足,努力實現基地活動常規(guī)化、常態(tài)化、科學化。
三、我省高校眾多,人力資源豐富,每年都有大學生暑期“三下鄉(xiāng)”活動,建議由教育廳統(tǒng)籌協(xié)調,藝術類院校選派優(yōu)秀學生,青少年活動中心提供實踐場地的模式,可進一步把大學生暑期社會實踐與我省青少年校外教育的結合逐步擴大到全省的各個地縣。
參考文獻:
[1]教育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校實踐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見[R].教思政[2012]1號.
【關鍵詞】大學生,道德素質建設,實踐,外化
大學生道德素質的提升需要完成兩次轉化,即“治道”內化與實踐外化。所謂“實踐外化”,是在教育者的幫助和促進下,大學生通過參加實踐活動,把自身已經形成的道德觀念和價值追求自主地轉化為外在行為的教育活動。“實踐外化”是大學生成長成才的必經環(huán)節(jié),是實現大學生全面發(fā)展的重要舉措,是提升大學生內在道德品質和外在行為素養(yǎng)的主要途徑。其組織實施的基本思想,是要整合校內外教育資源,注重大學生道德素質提升的實踐過程,強化理論聯(lián)系實際,倡導在服務社會、奉獻社會的實踐中優(yōu)化大學生的道德素養(yǎng)。
一、 理念:“知行合一?礪煉升華”辯證立德
高校的教育理念決定大學生道德教育的實效,科學的理念能夠客觀地反映事物的發(fā)展規(guī)律,對教育實踐活動和大學生道德素質的發(fā)展具有正確的指向和導引作用。道德教育應當秉承知行合一的理念,“道德是一種精神,它的特殊性就存在于實踐性。”[ ]大學生道德素質建設“實踐外化”的實施,也必須堅持知行合一的教育理念,廣辟多種社會實踐教育途徑,使大學生的道德素質在實踐礪煉中得以升華。
(一)知行合一:主觀思想的客觀價值
知行觀是中國哲學和教育學的核心思想之一,其本質就是知行合一。歷代思想家圍繞知與行的相互關系展開過深刻的討論,有的主張知先行后,有的認為行先知后,有的以知為本,有的以行為重,有的講知行合一,有的講知行兼舉。縱觀其共性,都是認為知行雙方不可分離,知行是合一的。美國教育家也認為,人知惡必不作惡,知善必行善,[ ]同樣贊成知行的統(tǒng)一性。
知行合一就是理論與實際相結合,就是大學生道德理論教育與社會實踐相結合,是理論聯(lián)系實際原則在大學生道德教育中的貫徹落實。理論與實際相結合是我國道德教育的優(yōu)良傳統(tǒng),“力行近乎仁”[ ],“強恕而行,求仁莫近焉”[ ],“口能言之,身能行之”[ ]。大學生道德教育要繼承和弘揚這一優(yōu)良傳統(tǒng),堅持知行合一,有組織、有計劃地組織大學生走向社會,廣泛開展社會實踐活動,使大學生在道德修養(yǎng)中既注重理論學習,注重提高道德認知水平,又注重實踐鍛煉,注重能力的培養(yǎng)和發(fā)展。
實踐外化是衡量道德水準高低的重要標志。道德素質的形成歸根結底還是需要表現在行動上。作為一個完整的道德教育過程,是一個從傳授知識、形成正確的認識開始,知、情、意、信、行諸方面相互聯(lián)系、相互滲透、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缺一不可的過程。因此,高校道德教育的重中之重,就是要堅持知行合一的原則,通過實踐把習得的道德理論內化、升華,再通過實踐將其外化為自覺的行為,充分展現主觀思想的客觀價值,不斷發(fā)展自身的健全品格。
(二)礪煉升華:內在修養(yǎng)的外在彰顯
中國儒家的傳統(tǒng)教育觀認為,內在的修養(yǎng)只有外化為實踐活動才有意義,人人都應該有“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理想與作為。備受傳統(tǒng)推崇的“言教不如身教”,更是說明了中國傳統(tǒng)文化高度重視實踐的作用。“真理的標準只能是社會的實踐”[ ]284,實踐是最好的老師,最生動的課堂,既是檢驗道德教育效果的根本標準,更是提升大學生道德素質的重要途徑和有效手段。
實踐外化既是大學生自身能力形成和提高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更是大學生礪煉思想、升華品質的重要渠道。大學生要健康成長,不僅要學習書本知識,而且要向社會實踐學習,自覺投身于火熱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實踐中去。洛克認為,在各種教育方法中,實踐是“最簡單、最容易而又最有效的辦法”[ ]。大學生通過實踐礪煉,接觸社會、了解國情,使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才能確立正確的思想觀念和價值追求,提高道德覺悟。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說:“我們通過做公正的事成為公正的人,通過節(jié)制成為節(jié)制的人,通過做事勇敢成為勇敢的人”[ ],大學生通過實踐礪煉,加深道德理論的理解和掌握,才能正確地認識自我、評價自我、完善自我,升華大學生的道德素質,彰顯大學生內在的道德素養(yǎng)。
知行合一重在將知付諸于行,以正確的思想觀念和價值追求指引實踐的方向,在實踐中彰顯個人的內在修養(yǎng)。礪煉升華重在以行促知,通過實踐鍛煉,提升個人的道德素質。“知行合一?礪煉升華”的理念,既強調實踐外化在大學生道德品質形成過程中的重要地位,又強調實踐外化對提升大學生道德素質的功能作用,是相輔相成、辯證立德的有機統(tǒng)一。
二、 途徑:“校內為基?校外拓展”協(xié)同互動
曾經指出:“我們的任務是過河,但是沒有橋或沒有船就不能過。不解決橋或船的問題,過河就是一句空話。不解決方法問題,任務也只是瞎說一頓。”[6]139大學生道德素質建設“實踐外化”途徑的探討和運用,就是為了解決“船或橋”的問題。國外的道德教育不但要求教育者直接而理智地傳授社會的道德準則,而且還特別注意營造良好的教育環(huán)境,使受教育者在潛移默化當中認同其所接受的教育。[ ]“實踐外化”要受一定的社會歷史條件制約,也要隨著實踐的發(fā)展不斷地拓展與更新,具有動態(tài)發(fā)展的性能。大學生“實踐外化”的內容豐富,形式多樣,其形式的分類方法也多種多樣。有的學者將其分為軍訓、社會調查、參觀考察、志愿者活動、專業(yè)實習和生產勞動、科學研究與科技競賽、勤工儉學等七大類[ ]180,有的將其分為課程學習中的社會實踐活動、校園內的社會實踐活動、校園外的社會實踐活動三大類[ ]61-63。上述外化途徑的分類都是以實踐內容為依據的設計方式。本文則以實踐的環(huán)境條件,即大學生實踐的制約因素來劃分,認為大學生的實踐外化的主要途徑可分為校內和校外兩個方面,校內實踐主要包括教學實驗與課余活動,校外實踐主要指社會調查與基地實踐。由于學生以學為主,當代大學生在校內的學習、生活時間占絕大部分,所以,大學生道德品質的實踐外化必須以校內實踐活動為基礎,以校外實踐活動為拓展,校內與校外各種實踐活動協(xié)同發(fā)展。
(一)校內實踐活動是道德素質外化的基本途徑
校園是大學生活動的主要場所,校園內的實踐活動是理論教育的必要延伸和重要組成部分,是課堂教學的補充、拓展和深化,是提高大學生觀察社會現象和分析、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有效途徑。校內實踐活動作為相對獨立的環(huán)節(jié),還是提高學生道德素質的有效途徑。校內實踐活動不僅蘊含著豐富的道德教育因素,同時也最易被道德教育者所掌控和引導。因此,校內實踐活動是大學生道德素質外化最基本、最具成效的途徑。
教學實驗是大學生校內實踐活動的一種主要形式。大學生的技能培養(yǎng)主要是通過實驗活動來實現的,在實驗活動中,學生在實驗教師的精心組織下,按照實驗項目進行訓練,逐步掌握相關的專業(yè)知識,提高動手技能。由于實驗教師在教學和輔導過程中與學生接觸最多,聯(lián)系最密切,最容易通過實驗的各個環(huán)節(jié)發(fā)現學生思想觀念和行為表現中存在的問題,對學生進行道德教育也就更及時,更具有針對性和靈活性。著名教育家凱洛夫曾指出:“教師是學校整個教育活動的‘中心人物’”、“具有決定性的關鍵人物”[ ];法國教育家涂爾干也曾經說過:“教師是他的時代和國家的偉大的道德觀念的闡釋者”[ ]。實驗教師是學生求知的引路人,在學生心目中占有特殊地位,對學生進行道德教育也更具有權威性,更容易為學生所接受。因此,教師應該成為道德楷模與道德導師[ ],在實驗活動中有意識地滲透道德素質教育元素,在提高學生綜合運用專業(yè)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同時,使大學生的道德素質在潛移默化中得以提升。
課余活動是大學生校內實踐活動的又一種重要形式,是大學生自我展現、自我成長、道德素質實踐外化的一個重要舞臺。它“是在學校的指導和規(guī)范下,由學生自主設計、發(fā)起、策劃、組織和開展的,以校園為舞臺,以課外時間為活動時間,以學生的需求為基礎,以學生的趣緣關系為紐帶,在長期互動中形成的旨在促進學生社會化和全面發(fā)展的一系列活動和過程的總和。”[11]139美國許多學校都開發(fā)了一系列課余活動,如構建了學生俱樂部,培養(yǎng)如節(jié)儉、勤勞、誠實、忠誠的美德。[ ]45伯明翰學校委員會要求教師鼓勵學生們參與課余活動,目的是使道德標準滲透于道德教育的每一方面。[15]39我國的文明修身、校園文體、學生社團、勤工助學、志愿服務和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等活動,是課余活動最常見的形式,這些活動不僅有利于培養(yǎng)道德情感和意志,通過實踐環(huán)節(jié)去感染學生、陶冶學生,使其在耳濡目染中受到教育,而且有利于深化道德觀念,加強道德修養(yǎng)。
教學實驗與課余活動作為大學生道德素質外化的兩條基本途徑,還可使大學生在參與活動的過程中培養(yǎng)自身的合作意識、團隊意識和集體主義精神,塑造自信開朗的品質,養(yǎng)成積極樂觀的生活態(tài)度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從而使大學生的道德素質在輕松、愉悅、和諧的活動氣氛中得以提升。
(二)校外實踐活動是大學生道德素質外化的重要拓展
校外社會實踐活動是按照我國高等教育的培養(yǎng)目標,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地引導大學生走進社會、深入實際、認識國情、體驗知識、接受熏陶、增長才干、做出貢獻的一系列物質與精神活動過程的總稱。大學生進行校外社會實踐,可以直接接觸社會,將書本知識與社會實際相結合,促進大學生與社會的有效溝通與融合,培養(yǎng)大學生熱愛勞動、熱愛勞動人民的情感,增強大學生的社會責任感,促進大學生道德素質的全面發(fā)展。享譽世界的劍橋大學就積極鼓勵大學生主動投身校外社會實踐活動,不僅全面提升了學生的綜合素質,而且為劍橋大學保持其世界一流大學地位提供了重要保障。[ ]我國大學生大多是從學校到學校,缺乏社會閱歷和工作經歷,因而對我國的國情民情缺乏了解。隨著知識經濟的飛速發(fā)展和高等教育的大眾化,大學生身上“表現更多的是對社會與環(huán)境的適應”[ ],大學生們應在“街道、操場和集市及公共場所中,向每一個人學習生活中的各種道德規(guī)范”[ ]。總之,積極參加校外社會實踐已經成為了大學生道德素質外化的重要拓展。
大學生校外社會實踐的形式靈活多樣,蘊含的道德教育資源豐富。一是參觀考察。大學生利用假期到工廠、農村、學校、商店或革命紀念地進行參觀訪問,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和集體主義教育,端正道德價值取向。二是基層或企業(yè)實習。根據所學專業(yè),到鄉(xiāng)村、街道、政府、企業(yè)或者學校,擔任家教、導游、翻譯、實習教師等,甚至頂崗作業(yè),增強道德體驗。三是社會調查。專門擬定社會調查提綱,帶著理論問題參加調查,并結合調查的實際結果,寫出調查報告。這樣既能加深學生對國家政策、黨的路線方針的理解,又能提高學生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更能提升道德情感。四是志愿者服務。大學生通過各類志愿者服務活動,如扶貧接力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三下鄉(xiāng)”活動、大型活動及活動場所志愿服務,深入基層宣傳和踐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措施,在為道德教育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huán)境的同時,增強自己的法制意識、環(huán)保意識、社會服務意識,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提高個人素養(yǎng),完善個性品質。
高校應注意處理好學校小環(huán)境與社會大環(huán)境的關系,把校內實踐與校外實踐結合起來,共同協(xié)作,提高實效,“學校和社會必須合作才能使學校教育得到根本改進”[ ]。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說,人們通過參與生活而變成有美德的人,人不僅在社會里受生活訓練所支配,而且人的人格在社會里被塑造。[ ]校外社會實踐是道德素質外化的重要拓展,學生可自主選擇實踐方式,直接參與社會的改革和建設,在道德礪煉方面更具主動性、積極性和參與性,因而能夠更好地把知與行結合起來,使思想理論轉化為內在素養(yǎng),使大學生道德素質真正得到有效提升。
(三)基地實踐活動是道德素質外化的重要保障
實踐外化要實現規(guī)范化、制度化和規(guī)模化開展,基地實踐活動就應運而生。建立實踐基地,是深入持久地開展實踐外化的一個重要保證。重視基地建設,建立相對穩(wěn)定的大學生實踐基地,不斷豐富實踐外化的內容和形式,提高實踐外化的水平和效果,是大學生道德素質提升的重要保障。
基地實踐活動的主要平臺是社會實踐活動基地,這些基地主要有:一是教學實習基地。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學生到教學基地參觀、訪問和實習,使學生的道德教育具體、形象、直觀,達到理論聯(lián)系實際的良好效果。二是德育教育基地。依托愛國主義教育基地,通過各類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烈士陵園,如歷代名人故居、秦始皇兵馬俑博物館等基地,對學生進行專門的道德教育。在美國各地各種各樣的博物館、紀念館、歷史遺跡、名人名居、公園等比比皆是,是美國向國民包括大學生進行美國道德素質與價值觀念教育的重要基地和生動教材。它們以一種無形的力量,不斷地對大學生進行宣傳,從而使整個社會互相配合地形成合力,提高道德教育的效果。[ ]三是社區(qū)德育教育基地。卡耐基基金會青少年教育課題組的討論報告《轉折點:為21世紀準備美國青少年》提出:“把學習和社區(qū)相聯(lián)系”[ ]。同理,我們在共建和諧社區(qū)的同時,也應充分發(fā)揮社區(qū)的教育功能,為青年大學生的道德培育擔當責任。
基地實踐活動是道德素質外化的重要保障。基地是為特定目的設立的,依托基地開展道德素質建設的任務更明確,內容更清晰,教育效果也更易掌控。抓好基地建設,使大學生道德素質建設的陣地走出校園,走向社會,更易將道德素質建設落到為人民服務、為社會服務上來。
綜上所述,大學生實踐外化的實施途徑是校內實踐和校外實踐的有機結合。校內實踐活動是以教學實驗為主,輔之以各類課余活動的實踐活動;校外實踐活動以社會調查與社會服務活動為主,是校內實踐活動的拓展與延伸。兩種實踐活動在地點和形式上互為補充,都承載著提升大學生道德素質的重要任務。這就必須使兩條實踐外化途徑協(xié)同互動,推進校內、校外實踐活動的對接,形成“校內為基?校外拓展”協(xié)同互動的實施模式。
三、 機制:“道德自律?制度他律?雙驅互動”三位一體
大學生道德素質是大學生內在品性與社會生活存在方式的統(tǒng)一,本質上既具自律性,又具他律性,是內在品性修養(yǎng)和外在德性制度規(guī)范的融合。因此,大學生道德素質的實踐外化需要建立相應的內外結合的保障性機制。關于道德教育機制的界定在學術界眾說紛紜:有的認為,道德教育過程的機制是指在道德教育工作矛盾轉化過程中,其內在各構成要素由于某種機理作用而產生的趨向教育工作目標的有效性因果聯(lián)系或運作方式[ ];有的認為,道德教育機制是指道德教育過程中各構成要素按一定的組合方式而形成的機理和運行方式 [ ];有的認為,道德教育與管理機制是指基于道德工作系統(tǒng)內部各方面要素之間相互作用、相互制約、相互聯(lián)系的聯(lián)結方式而構建起來的工作體制、管理規(guī)范和工作方式 [10]193。綜其要義,從機制建設的操作層面,大學生道德素質的實踐外化機制應該是一個工作范式,是大學生道德建設的工作體制、管理規(guī)范和工作方式。所以,筆者在此嘗試性地建構一個“道德自律?制度他律?雙驅互動”的實踐外化運行機制,具體可解析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以道德實踐為主體的自律機制
自律與他律最初是由康德提出的一對哲學倫理范疇。康德的自律概念強調道德標準是人內在的尺度,是作為發(fā)自內心的自覺自愿遵循的原則,是“意志自律”。任何外在的制度安排與非制度設施必須經過內在的“意志自律”的升華。馬克思則更加明確地指出:“道德的基礎是人類精神的自律”[ ]。所謂的道德自律,“就是道德主體借助于對自然和社會規(guī)律的認識,借助于對現實生活條件的認識,自愿地認同社會道德規(guī)范,并結合個人的實際情況踐行道德規(guī)范,從而把被動的服從變?yōu)橹鲃拥穆杉骸盵 ]。
在實踐外化中強調大學生的道德自律,就是要通過大學生的理性能力,充分發(fā)揮其作為實踐主體的主觀能動性。自律主要是指大學生在實踐外化過程中的自我管理能力和自主精神,主要表現為道德學習和道德修養(yǎng)。美國著名道德哲學家弗蘭克納也主張,任何道德原則都要求社會本身尊重個人的自律和自由。[ ]“道德教育的最高目標應是培養(yǎng)有自律道德的人”[ ]68。實踐外化有利于提升大學生的道德自律,能夠促使大學生加強自我修養(yǎng)、鍛煉道德意志、培養(yǎng)良好的行為習慣。
不僅如此,實踐外化還是實現道德自律的必由之路。道德的自律既是道德素質教育的理想狀態(tài),也是道德素質建設的最終目標,還是實現道德規(guī)范價值的必要內在階段。大學生的道德境界包括道德認識、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行為等諸多方面,其中,道德行為既是實踐外化的載體,是實現道德自律的基本途徑,又是衡量大學生道德境界高低的檢驗標準,是提升大學生道德境界的重要保證。
(二)以制度建設為基礎的他律機制
除自律機制以外,大學生道德建設的實踐外化還需要他律機制。康德認為,人作為“感性世界的成員,服從自然規(guī)律,是他律的”[ ]。康德的自律是在道德實踐主體對道德原則接受的基礎之上的,這顯然是以作為道德原則的他律為前提的。公民道德的自律性與他律性根源于公民道德是個體道德與社會公德的統(tǒng)一。“人之所以能夠成為道德存在,僅僅是因為他存在于既存的社會中。”[ ]任何道德都是社會存在的反應,人的社會性決定了道德的他律性。“只有設計好社會環(huán)境,個人才能更充分地實現自身,集體機制的管理才能更少地妨礙個人發(fā)展”。[ ]他律是實現道德自律這一道德品行的客觀依據。而他律的實現,雖然有體現為宗教、禮儀、典籍文化和宗法制度等非正式制度等外部環(huán)境的力量,但主要還是要依靠制度。
實踐外化的他律機制必須以制度為基礎。“制度是穩(wěn)定地組合在一起的一套價值標準、規(guī)范、地位、角色和群體”[ ],是為決定人們的相互關系而人為設定的一些規(guī)則。引導實踐、實現他律,需要建設相應的制度,一是加強規(guī)范教育,二是建立有關監(jiān)督機構,三是大力開展道德評議,四是建立誠信檔案等。通過這些制度,為他律機制的正常運轉提供保障。
“所謂他律則是指道德選擇與道德行為是由主體自身以外的、未經自己理性思考的、被迫接受或考慮的各種規(guī)則和原因支配的”[28]64,要完善實踐外化的他律機制,就必須大力推進制度建設。對實踐外化的指導思想、方針原則、目標要求、形式內容、方法途徑、時間要求、成績考評、工作量計算、獎勵辦法、組織領導及有關政策都應作出明確的制度性規(guī)定,使大學生的實踐外化有章可循,變成大學生道德教育工作中的常規(guī)性工作。
(三)促進兩律運行的雙驅動機制
大學生實踐外化的動力機制應該是物質、精神雙驅動模式,既包含物質動力驅動,又包含精神動力機制。只有兩個驅動的協(xié)同互動,才能促進自律和他律的有效運行。一方面,要注重物質動力驅動,重視研究如何通過解決大學生實踐外化中的實際間題,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努力解決好大學生實踐外化的經費、實踐基地的建設、優(yōu)秀實踐成果的獎勵等問題,為實踐外化、礪煉品質創(chuàng)造必要的條件,提供必備的物質基礎。另一方面,要注重道德素質建設的精神動力驅動,要針對不同對象的不同需求,從解疑釋惑、調適心理、理順情緒入手,用先進思想文化引領和教育廣大青年大學生,積極引導和組織大學生自覺認同核心價值觀,自覺踐行榮辱觀,大力激發(fā)他們參與實踐外化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chuàng)造性。
雙驅動機制有賴于高等學校強有力的制度保障。高校應制定切實可行的相關政策措施,諸如社會實踐計學分、指導老師計工作量、將社會實踐中的成效與學生綜合測評掛鉤、與獎學金掛鉤、與評優(yōu)掛鉤、與保研掛鉤等,形成激勵競爭、鼓勵發(fā)展的良性互動機制,切實保障大學生參與社會實踐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推動大學生實踐外化的持續(xù)、高效、健康發(fā)展。
大學生道德素質建設中,強調道德自律,就是重視道德本身的作用,通過道德的自我完善,使大學生從內心自覺地服從道德評價,接受道德約束,達到平衡心身、優(yōu)化素養(yǎng)的目的;強調制度他律,就是要從建立約束制度的角度,強制性地對不道德行為或習慣進行評判或制裁,使違背道德的東西無立足之地。把內在道德自省與外在制度約束有機結合起來,通過物質、精神雙驅動,實現“自律”與“他律”的良性互動,協(xié)調一致地促進大學生道德素質建設向更高水平邁進。為此,就必須整合校內外教育資源,堅持“知行合一?礪煉升華”的辯證立德理念,開辟“校內為基?校外拓展”協(xié)同互動的實施途徑,建構“道德自律?制度他律?雙驅互動”三位一體的運行保障機制。
On the Externalization of Practices in the Building of Moral Qualities among College Students
Liu Xingeng, Han Hui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