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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營業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各類國有、集體、私營、個體以及外商投資經營的商店、商場、封閉式的集貿市場等。
營業面積不足100平方米的商店(場)可參照本辦法實施消防管理。
本辦法不適用于露天的商貿、集貿和專業批發市場、非固定的商業網點、攤點。
第三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是實施商店(場)消防安全監督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商店(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各項防火安全措施。
第五條商店(場)在經營管理中,法定代表人或個體業主必須全面負責防火安全工作,并做到:
(一)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制定落實各項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三)開展防火宣傳教育,定期組織安全業務技術知識培訓。
(四)開展防火檢查,研究整改火險隱患。
(五)認真維護管理消防設施和器材。
(六)制定滅火應急方案,定期進行消防訓練和演練。
(七)建立健全值班巡邏、用火用電、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火災報告等消防安全制度。
(八)發生火災后,應迅速組織撲救,并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門報警;火災撲滅后,要保護好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機關調查火災原因和處理火災事故。
(九)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六條商店(場)應根據營業場所規模、經銷物品危險程度,配備專(兼)職防火安全管理人員。500人以上的單位必須配備專職防火安全人員。
第七條商店(場)應建立與營業班次相結合的義務消防隊,人數不應少于職工總數的40%。
第八條商店(場)的安全員、倉庫保管員、電工、電焊工等特殊工種,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九條商店(場)在改建、擴建及內部裝修、裝飾時,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及裝飾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并經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審核驗收合格后,方可繼續營業。
第十條商店(場)供疏散的門、樓梯、走道要設立明顯標志,保持暢通,嚴禁堆放物品或設置柜臺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商店(場)經營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及腐蝕品中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必須持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嚴禁無證經營。
第十二條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營業場所,嚴禁吸煙和動用明火。嚴禁將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危險物品同架出售或同庫存放。
第十三條大中型商店(場)必須設有專門的商品中轉倉庫,不得以店代庫。其倉庫必須符合國家《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要求。經營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商店,其倉庫必須設在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的安全地點。
第十四條商品經營場所動用明火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動火地點必須清除可燃物品,配備滅火器具,并有專人看護。
第十五條商店(場)應按照國家有關電氣安全規定、電力設計規范和消防技術規范的要求,定期對電氣設備、開關、線路、照明燈具等進行檢查,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及時維修或更換。
第十六條商店(場)內生活照明用電線路應與營業性用電線路分開設置。測試電器和電訊商品所用電源必須是營業性電源,遇停電、下班或測試完畢后,應及時切斷電源。
第十七條商店(場)應根據有關規定設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標志和事故照明指示裝置。
第十八條商店(場)要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等有關法規、規范,配足、配齊消防器材和設施,并放置在明顯易取的地方,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大中型商場和地下建筑內的商店,應根據有關規定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設施和防火門、防火卷簾、防排煙系統等,并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失靈或破損等,應及時進行維修,確保完整好用。
第二十條商店(場)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等設施,必須有培訓合格的技術人員維護管理和操作,并做到:
(一)設施保持正常運行,不得隨意中斷,需要停運維修時,報請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批準,由指定單位進行維修。
(二)每年進行1次檢查和試驗,填寫年檢登記表。
(三)探測器投入運行2年后,應每隔3年全部清洗1遍,并作必要的功能試驗,合格者方可繼續使用,不合格者嚴禁重新安裝使用。
第二十一條商店(場)違反本辦法,造成重大火險隱患的,縣以上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及時發出《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必要時可傳喚有關人員。對重大火險隱患逾期不加整改的,責令其立即整改,并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個人違反本辦法的,視情節輕重,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或單位對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依照本辦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在15日內向主管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在2個月內做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消防監督職責,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違者由主管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 包括市政工程和房屋修繕工程)施工現場(以下簡稱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 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施工現場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施工單位應確定一名施工現場負責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條 施工現場防火負責人的職責:
(一)組織宣傳、執行消防法規、規章和防火技術規范,組織制定和審查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
(二)落實各級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糾正違章行為,研究消除火險隱患的措施。
(四)協助消防監督機關調查處理火災事故。
第五條 施工現場應根據工程規模配備消防干部和義務消防員,重點工程和規模較大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組織義務消防隊。消防干部和義務消防隊在施工現場防火負責人和保衛組織領導下,負責日常消防工作。
消防干部的確定和更換,應報當地區、 縣消防監督機關備案。
第六條 消防干部的職責:
(一)協助防火負責人制定施工現場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并督促落實。
(二)糾正違反消防法規、規章的行為, 并向防火負責人報告,提出對違章人員的處理意見。
(三)對重大火險隱患及時提出消除措施的建議, 填發《火險隱患通知單》,并報消防監督機關備案。
(四)配備、管理消防器材,建立防火檔案。
(五)組織義務消防隊的業務學習和訓練。
(六)組織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
第七條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 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的承包合同,應規定分包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由總承包單位加強監督檢查。
分包工程的施工單位,應按本規定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接受總承包單位或建設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除鐵路鋪軌、橋涵施工、輸電線路架設、地下管線鋪設、較小規模的房屋修繕工程和火災危險性小的建設工程,以及鄉村的建筑工程外, 其他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均須在開工前15日內將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現場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衛方案(以下簡稱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 報消防監督機關審批或備案。
下列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由市消防局審批:
(一)國家重點工程。
(二)單棟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三)大型能源、電訊、交通樞紐等市政工程。
(四)市消防局認定應當審批的其他工程。
下列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由區、 縣消防監督機關審批:
(一)單棟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不足3萬平方米的建設工程。
(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工程。
上述范圍以外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 須報當地區、縣消防監督機關備案。
第九條 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 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工程的位置、建筑層數、面積、高度、施工工藝、方法和使用的材料。
(二)生產、生活用火區(如鍋爐房、瀝青鍋、 茶爐房、廚房等)位置。
(三)各種臨時建筑的位置、結構、防火間距和用途。
(四)易燃、可燃材料的存放地點、堆垛體積等。
(五)工地消防給水管道、臨時消防立管和室外消火栓的位置、管徑;消防車道寬度和消防泵房的位置(包括泵的型號、規格),供電線路架設方位及電壓等。
(六)配備消防器材的數量和種類。
第十條 施工現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因施工需要搭設的臨時建筑,應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二)使用電氣設備和化學危險物品, 必須符合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嚴格防火措施,確保施工安全,禁止違章作業。
施工作業用火必須經保衛部門審查批準,領取用火證,方可作業。用火證只在指定地點和限定的時間內有效。
(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須專庫儲存;化學易燃物品和壓縮可燃氣體容器等,應按其性質設置專用庫房分類存放, 其庫房的耐火等級和防火要求應符合公安部制定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使用后的廢棄物料應及時清除。建設工程內不準作為倉庫使用, 不準積存易燃、可燃材料。
(四)安裝電器設備、進行電氣切割作業等, 必須由合格的焊工、電工等專業技術人員操作。
(五)冬季施工使用電熱器, 須有工程技術部門提供的安全使用技術資料,并經施工現場防火負責人同意。 重要工程和高層建筑冬季施工用的保溫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六)施工中使用化學易燃物品時,應限額領料。 禁止交叉作業;禁止在作業場所分裝、調料,禁止在工程內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乙炔發生器作業。
(七)非經施工現場消防負責人批準, 任何人不得在施工現場內住宿。
(八)設置消防車道, 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安排足夠的消防水源。
(九)消防泵房應用非燃材料建造,并設在安全位置。施工現場的消防器材和設施不得埋壓、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須對消防設備采取防凍保溫措施。
第十一條 對在施工現場防火安全工作中作出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 或施工現場存在重大火險隱患,經消防監督機關指出后,不按期整改的, 消防監督機關有權責令其停止施工,立即改進;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對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條為了加強港口中轉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與《港口消防監督實施辦法》,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倉庫防火工作,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港口中轉庫房、堆棧、貨場(以下統稱倉庫)。
第四條本規定由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實施。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倉庫應建立防火組織和防火責任制,確定防火負責人。防火負責人具有下列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落實各項消防工作任務;
(二)組織制定倉庫防火管理規章制度,并督促、檢查、落實;
(三)組織消防安全教育;
(四)組織防火檢查,整改火險隱患;
(五)組織、領導義務消防隊開展消防活動,制訂滅火預案;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倉庫防火負責人的任免、變動,應及時向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
第七條易燃易爆貨物倉庫,應設專(兼)職防火安全員,負責防火工作。
第八條倉庫應建立義務消防組織。義務消防組織要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業務指導,定期進行消防培訓,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九條倉庫管理員必須熟悉儲存貨物的性質、分類、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條倉庫新職工必須經過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崗前培訓,經港口主管部門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嚴格倉庫值班、巡查和交接班制度。值班人員應堅守崗位,認真檢查,發現火情及隱患應及時處理和上報,并做好記錄。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十二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必須以《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建規》)為原則,同步規劃、設計消防設施項目,并經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由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專項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目前使用的不符合《建規》要求的倉庫,應列入計劃逐步整改。
第十三條建設用于儲存丙(2項)、丁類貨物的庫房,當耐火等級為一、二級,消防給水和消防站的設置滿足《建規》要求時,建筑面積不限。當面積超過6000平方米時,須設防火墻。如設防火墻確有困難,可設水幕或阻燃材料分隔,其下方不得堆貨。
第十四條甲、乙類貨物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它庫房必須設辦公室時,經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可以貼臨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得直通庫外。
第十五條倉庫不得搭建臨時建、構筑物。如需搭建時,必須經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
第四章儲存管理
第十六條按照儲存貨物的性質和火災危險程度,倉庫分為甲、乙、丙、丁、戊類。
第十七條庫存貨物按其性質分類、分垛,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200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0.5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4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4米。
第十八條露天存放貨物,應按其性質分類、分垛,并根據《建規》要求留出防火間距。采用易燃材料(如麻袋等)包裝的貨物堆垛,宜用阻燃苫布苫蓋。
第十九條集裝箱堆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長120米、寬25米。拆裝箱場所應相對固定,如變更場所,應具備消防條件,并事先通知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
第二十條甲、乙類桶裝液體貨物,不應露天存放。確需露天存放時,必須經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炎熱季節(溫度在30℃以上)應采取遮陽降溫措施。
第二十一條甲、乙類貨物和化學性質互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貨物,應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貨物品名、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二條易自燃或遇水分解的貨物,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三條倉庫管理員負責貨物入庫前的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二十四條甲、乙類貨物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貨物變質、分解等情況,應及時妥善處置,防止跑、冒、滴、漏。
第二十五條甲、乙類貨物庫房的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需改變,應報經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五章裝卸管理
第二十六條進入倉庫的機動車輛、流動機械,必須裝有經主管部門認可的防止火星濺出的安全裝置和滅火器材。各種機動車輛不得在倉庫內停放和檢修。
第二十七條蒸氣機車駛入倉庫時,應關閉灰箱、送風器,嚴禁在庫區清爐。
第二十八條禁止拖拉機駛入甲、乙、丙類貨物倉庫作業。
第二十九條裝卸易燃液體貨物時,操作人員應嚴禁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屬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條裝卸甲、乙類及丙類的棉、麻、化纖、魚粉等貨物,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派消防監督人員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
第三十一條裝卸爆炸貨物,遇特殊情況,需在港區落地存放時,必須經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要有切實安全保障。
第六章電器管理
第三十二條倉庫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計規范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
第三十三條庫區電力線應地下敷設。已經架空敷設的,其垂直下方與儲存貨物水平間距不得小于1.5米。
第三十四條庫房應采用經國家主管部門認可的帶防護裝置的照明燈具,并應設置在主要通道上方。甲、乙、丙類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
第三十五條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應穿金屬管或難燃材料管保護。
第三十六條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熨斗、電熱杯等電熱器具。
第三十七條倉庫應按《建筑防雷設計規范》設置避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七章明火管理
第三十八條倉庫應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嚴禁攜帶火種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九條倉庫內嚴禁使用明火。確需動用明火時,必須經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
第四十條庫區以及周圍50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八章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四十一條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四十二條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倉庫主管部門指派專人負責管理。消防器材必須放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圍1米不得堆放貨物和雜物。滅火器的藥劑,要按規定檢查更換。
第四十三條嚴禁在倉庫的消防車道、安全出口處堆放物品。
第九章獎懲
第四十四條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人員,港口公安機關按照有關法規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消防監督制度和公共安全。消防工作是全民同火災作斗爭的事業,關系到國計民生和社會的安定,涉及到各行各業、千家萬戶。我國對消防工作實行嚴格的監督管制,專門制定了《消防法》、《消防監督程序規定》等消防法規,其中規定,我國消防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實施監督,縣以上公安機關設置消防監督機構,消防監督機構發現有重大火災隱患的,應及時向被檢查的單位或居民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發出《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被通知單位的防火負責或公民,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災隱患,并將整改的情況及時告訴消防監督機構。每個單位和公民都必須嚴格遵守消防法規,認真搞好消防工作,及時消除火災隱患。而有些單位和公民片面追求經濟效益,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因而發生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嚴重破壞消防監督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給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帶來巨大損失。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消防管理法規且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的行為。違反消防管理法規而造成嚴重后果,是這種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征。
1.所謂違反消防管理法規,是指違反了我國《消防條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高層建筑消防管理規則》等。
2.經消防監督管理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如行為人只是違反了消防管理法規,但沒有接到過消防監督機構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則即使造成了嚴重后果,也不構成本罪。消防監督機構,是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的專門負責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的機構。
3.違反消防管理法規與嚴重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嚴重后果是由于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的行為引起的。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的行為與嚴重后果之間沒有因果聯系,則不構成本罪。
嚴重后果,通常是指造成了人身傷亡、死亡或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后果特別嚴重,一般是指造成多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的巨大損失。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和有關規定,所謂重大傷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所謂嚴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傷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一般掌握在五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雖不足上述規定的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失的,也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行為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單位。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這里所說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的心理狀態而言。行為人主觀上并不希望火災事故發生,但就其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而言,則卻是明知故犯的。行為人明知是違反了消防管理法規,但卻未想到會因此立即產生嚴重后果,或者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后果。
二、認定
(一)本罪與一般消防事故的界限
區分兩者的關鍵在于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不同。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必須造成嚴重后果。而一般消防事故,雖然發生了事故,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但未達到嚴重程度,故不構成犯罪。
(二)本罪與失火罪的界限
本罪是行為人在存在火險隱患的情況下拒不執行消防監督機構關于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致使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的。失火罪是行為人在日常生活與生產活動中用火不慎,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如果單位的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致使發生火災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則屬于法條競合,按照本法第397條第1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的規定,應以特別法條即本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說,對犯罪行為人應以消防責任事故罪論處,而不應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三、處罰
關鍵詞:古建筑 消防安全 火災 性能化設計
Abstract: in our country ancient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many for wooden structure of historic buildings, most of the fire damage. This paper mainly analys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ancient buildings, ancient building to the fire control safety situation analysis, and put forward the weakness of fire prevention, and finally puts forward some effective measures of ancient fire, and through the performance-based design methods to strengthen the ancient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Keywords: ancient building fire safety fire performance-based design
中圖分類號:TU998.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引言
中國文化源遠流長,古建筑是其中重要的歷史見證,它是我國寶貴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我國曾多次發生古建筑火災,如山西省寧武縣小石門懸空寺、湖北省武當山真宮主殿先后發生火災,這些火災均造成了難以彌補的損失和影響。古建筑通常是指古人遺留下來的距今有較長歷史年代寺、廟、殿、樓等建筑物。古建筑具有不可再生性,它是古代勞動人民智慧的結晶,是重要的歷史文化遺產,是國家文明的重要標志,是全人類共同的寶貴財富。這對于研究研究中國的歷史,對廣大青少年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增強民族自尊心,開展對外文化交流和發展旅游事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加強古建筑的消防保護工作,確保古建筑的安全,對于我們來說,是一項刻不容緩的任務。
2.我國古建筑的特點及火災特殊性
2.1 我國古建筑特點
我國古建筑的特點主要體現結構布局等方面,也正是這些特點導致了其火災的特殊性。首先是其結構特點,我國的建筑多采用以木架為主的結構方式,創造了與這種結構相適應的各種樣式。這種結構主要是用木梁、木柱搭建筑起一個木的結構框架,然后采用其他的材料作為圍護結構。布局特點,我國的木結構建筑變化很多,單體建筑有殿、堂、廳、軒、樓、閣、塔、亭等等。采用均衡對稱的方式,沿著縱與軸布局。我國古建筑首先采用大出檐來防雨,但是大出檐影響光,從漢代起,就出現了微微上翹的屋檐。
2.2 古建筑的火災特殊性,由于古建筑本身特點,導致其火災特珠性。古建筑中的各種木材構件,具有良好的燃燒和傳播火焰條件,起火后,猶如架滿了干柴的爐膛,而屋頂嚴實緊密,將導致在發生火災時,屋頂內部的煙與熱不易散發,溫度快速積聚,迅速達到“轟燃”。古建筑的梁、柱、椽等構件,表面積大,木材的縫和拼接的縫隙多,并且大多數通風條件比較好,有的古建筑更是建在高山之巔,發生火災后火勢蔓快,燃燒猛烈,極易形成立體火災,與現代建筑相比較,古建筑火災具有如下特珠性:
2.2.1火災荷載大,耐火等級低。我國的古建筑多采用以木結構為主的結構形式,梁、斗、柱層層疊疊搭筑而成。一般的古建筑,每平方米的建筑面積大約需用1立方米的木材,復雜的古建筑使用的還要多,火災荷載遠遠高于現行的國家標準所規定的火災荷載。古建筑中的木材,經過多年的干燥,含水量很低,特別是一些枯朽的木材,由于質地疏松,表面積大,在干燥的季節,即使遇到火星也會起火。而且古建筑中的各種木材構件,具有良好的燃燒和傳播火焰的條件,發生火災時,屋頂內部的煙與熱不易散發,溫度快速積聚,迅速達到“轟燃”,極易形成立體燃燒。2.2.2消防設施匱乏,火災撲救難度大。古建筑分布廣,且大多數遠離城鎮,建于環境幽靜的高山深谷之中。這些古建筑普遍缺乏自防自救能力,既沒有足夠的訓練有素的專職消防隊員,消防設施有的也不完備,一旦發生火災,位于城鎮的消防隊很難第一時間到達。大多數古建筑都缺乏消防水源,而對于一些高大的古建筑更是有水難攻,再加上古建筑周圍的道路大多狹窄, 有的還設有門檻、臺階,消防車根本無法通行,這些都給火災撲救工作帶來很大的困難。
2.2.3古建筑的管理和使用體制不順,問題復雜。古建筑的管理部門與所轄地政府管理與使用體制不順,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規劃落實緩慢,文物古建筑的使用部門往往為了追逐經濟利益而忽視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在古建筑的使用中,一些地方利用古建筑開設旅館、飯店、招待所、工廠、倉庫等,火源管理不嚴,電線亂拉亂接,線路開關隨意亂設。有的古建筑周圍大量開店,火災危險因素大量增多。這些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消防安全問題,也給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帶來了嚴重威脅。
2.2.4無避雷設施。從歷史記載上看,古建筑受害最多而對古建筑威脅最大的莫過于雷擊火災。這是與古建筑的高度、環境、結構造型分不開的。由于古建筑本身空間大,又大多建于地勢高處,有的建在山上,且周圍有高大的樹木,極易遭受雷擊,但從目前看,大多數古建筑沒有按規定安裝避雷設施,個別的雖然安裝了避雷針或避雷帶,也未按規定檢測,起不到避雷效果。
3、古建筑消防保措施及對策
3.1火災風險評估。保護古建筑火災安全的第一個步驟是調查,以評估建筑或綜合建筑群的火災危險性。這包括識別火災隱患,火災發生危害以及疏散出路被堵塞所造成的有害后果等因素。火災風險評估是系統對古建筑消防安全的現狀進行客觀評價,這方面的研究將用于發展古建筑消防總體規劃。通過現場調查古建筑的建筑結構、可燃物的分布、人員結構與數目、文物的價值與分布,起火可能性、消防設施的類型與分布、消防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情況,采用危險等級分析方法,分析古建筑內不同區域的危險度等級并給予標識,對危險較大區域進行重點防護。
3.2對古建筑進行性能化設計,提供消防保護的參照。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專門的古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有關古建筑的防火措施多是參照建筑防火規范中的有關條文執行.由于古建筑火災的特珠性,這樣的防火措施顯然不足以科學合理經濟地保證古建筑消防安全。當前一些消防部門和研究機構也提出一些針對古建筑的防火措施,這些措施總體來說就是加強消防組織建設和消防培訓,建立建全防火安全組織,其本是一些條文式的規定。這些措施雖然在建筑防火保護中起到了非常關鍵性的作用,但是它們沒能揭示古建筑火災發生發展的規律,只有了解古建筑火災特有的規律,才能有的放矢,從最來對火災進行撲滅,對古建筑進行科學合理的保護。
自20世紀70年代開始,一些發達國家就開始系統研究以火災性能為基礎的建筑防火設計方法,性能化設計就是根據建筑物的結構、用途、內部可燃物的具體布置情況,對建筑的火災危險性進行定量的預測和評估,從而得出最優化的設計方案,為建筑物提供最合理的火災保護。
對于古建筑這種特殊性的建筑,性能化的設計方法能夠充分考慮到其特殊性。采用性能化的防火設計方法對古建筑進行防火設計的時侯,首先應對古建筑進行詳細的考察,包括內部的文物布置、房間結構、材料以及室外的情況等等,根據這些數據對古建筑進行火災場景的設置,包括火源火災及煙氣的發展、蔓延的規律。引外,依據計算機模擬計算的結果,結合因古建筑總結出來的經驗,制定有針對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對于古建筑的防火保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比如在什么地方發生火災最危險,火災一旦發生,多長時間后古建筑開始坍等等,這樣,就可以了解古建筑的基礎之上,對其采取更為有效的保護措施。
3.3 從結構與管理上進行消防保護。
3.3.1 作好古建筑修復、改造中的防火保護措施。提高耐火等級,增設補救措施。對可燃構件進行阻燃處理。直接采用防火涂料進行防火處理。對古建筑的木質部分(如木樓梯、木墻面、木吊頂)等應在保持原狀的前提下涂刷透明的防火涂料進行處理;對不在保護范圍內的建筑結構可以用耐火極限較高的現代建筑材料來替代。如原有建筑內已破舊不堪的木樓板,可以采用混凝土現澆樓板來替代。需要重新制作的吊頂應為輕鋼龍骨石膏板吊頂;當建筑的耐火等級較低,消防設計的其他部分也不能滿足現行規范的要求時,應采取增設消防設施的方式來達到防火。
3.3.2.滿足防火間距的要求。在城市中的古建筑多與現代建筑相鄰,因此在修復、改造過程中應特別注意在古建筑群內或古建筑與現代建筑之間適當位置采取設置防火墻,留足防火間距等措施,有效避免火災相互蔓延。而在山林中的古建筑,則要根據森林火災與古建筑火災的蔓延情況,采取設置有效的防火帶(一般應為30―50m)等措施以避免森林火災和古建筑火災的相互蔓延。
3.3.3.采取防雷技術處理。在不影響古建筑外部結構的前提下,高大的古建筑必須安裝合格的避雷裝置,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歐姆,在每年雷雨季之前或定期進行測試維護工作,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排除。
3.3.4建設消防水源和消防車道。在城市區域內的古建筑群,應利用市政供水管網,每個院落至少有1―2個室外消火栓,每個消火栓的供水量,按10-15l/s(升/秒)計算,要求能夠保證供應兩支噴嘴直徑為19mm水槍同時出水的水量。消火栓應采用環形管網布置,設兩個進水口;在郊外、山區的古建筑,應充分利用河、溝、水塘或堰等天然水源,開挖容量100-200立方米的消防水池,建立消防泵站,配置手抬機動消防泵,做到有備無患。位于山上缺水地區的古建筑,也可以利用現代動力設備安裝由山下向山上專門送水的設備;在不影響古建筑整體景觀的條件下,適當在古建筑群內修筑消防車道,以便消防車能直接深入到古建筑群內部,這樣有利于減少火災損失。
3.3.5加強消防組織建設,建立健全的規章制度。古建筑管理單位對內逐級建立火災安全領導小組或委員會,對外可建立防火聯防組織。確定防火負責人與專兼職防火人員,組織臨近單位、企業和各基層組織層層落實防火崗位責任制,實行聯防協作,群防群治。按照有關規定,盡可能地建立專兼職消防隊,開展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滅火能力。同時,根據《古建筑消防管理規則》還應建立一些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使消防安全管理有章可循,有令可遵。
4、結束語
本文介紹了古建筑構造上的主要特點,并對由這些特點引起的火災危險性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并提出了采用性能化防火設計等方法對古建筑進行防火保護,這些研究分析,對我國古建筑防火保護將會一個重要的參考。
參考文獻
[1]朱強,古建筑火災煙氣流動模擬與模型實驗研究,重慶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2]楊杰,陶華,古建筑火災分析及預測對策,消防科學與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