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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資源保護;農用地土壤;重金屬污染;工業排放污染
引言
在市場經濟的拉動下,我國工、農業蓬勃發展,但這一社會效益得到提升的背后,也帶來了不少環境問題。工業廢水、廢氣超標排放,有毒、有害物質肆意堆放,農業過肥、過藥等,污染源頭遍布每一區域,盡管現行法律法規對土壤污染有所規制,但所涉范圍狹窄,操作性不強,執行力缺失,導致土壤污染無法有效遏制。
一、我國農用地土壤受污染情況概述
調查結果顯示[1],全國土壤環境狀況總體不容樂觀,耕地土壤環境質量堪憂,工礦業廢棄地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全國土壤總的點位超標率為16.1%,其中耕地點位超標率為19.4%,,從污染類型看,以無機型為主,無機污染物超標點位數占全部超標點位的82.8%,主要為重金屬超標;六六六等農藥點位超標率為3.8%。土壤的環境構成中無時無刻都是在和其他的環境要素進行能量、物質交替,特別是重金屬污染基本上是不可逆轉的,污染物會不斷在土壤中累積,使土壤中有害物質的濃度越來越高、污染面積越來越大,從而危害人畜的健康和安全。[2]根據中國工程院院士羅錫文先生在2011年10月份召開的廣東科協論壇上表示,目前我國有數千萬公頃耕地正不斷遭遇各類工業排放的重金屬污染,并有逐步上升趨勢。同時,近年《我國稻米質量安全現狀及發展對策研究報告》中亦顯示境內受到工業排放或其他途徑產生的重金屬滲入的耕地高達20%。[3]
二、我國農用地土壤污染源成因分析
造成農用地土壤污染的主要源頭可歸結為兩大類,一類源于工業生產。我國實際上走了一條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尤其是作為我國農村建設中獨特經濟模式的鄉鎮企業,大多為作坊式,生產方式粗放,污染治理技術落后,截污納管率低,先期基本為直排的方式生存。其二,受到城市工業污染轉移的“迫害”。部分地方政府“頂風作案”,將國家三令五申強制關閉的重污染工業企業,如化工廠、造紙廠、電鍍廠等轉移至農村,不同程度地存在偷排、超標排放等現象;同時,由于區域發展不平衡,一些地方政府一味追求經濟效益,形成了拆解村、電鍍村等等,廢水直排農地;廢渣無任何防護措施,堆放于農地;廢氣直排,并以降雨降雪的形式,滲入土壤,酸雨率達到80%左右,便是不爭的事實;另,一些城市的建筑垃圾、工業廢渣,偷倒農地的現象時有發生。另一類源于農業生產。即受到農業耕作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以及化肥、農藥的大量濫施所致。[4]我國每年因肥料不合理使用,導致超過以噸計的氮素流失到農田外,氮肥的揮發對臨近地表的污染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一)設置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單行法
我國目前環境資源保護相關的專門性法律僅有《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與《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等,尚無《土壤污染防治法》出臺,僅在部分如《環境保護法》、《農業法》、《土地管理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對土壤污染防治作一些零散的規定,與其自身急迫、嚴峻的污染形勢來看,這些附屬性質的法律法規根本無法規制污染態勢,土壤污染防治及修復幾乎是盲區。為此,組織制定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迫在眉睫,建議在周全法律體系的協調性基礎上,增設土壤污染防治單行法。[5]
(二)組建土壤污染監測體系與預警制度,并出臺農用地土壤標準
農用地土壤在遭受污染初期癥狀及危害性并不明顯,污染物進入土壤之中,直至其爆發危害尚需一定周期,是一個鏈式累積的過程。但是,只要環境惡化便會呈現井噴式的蔓延危害。由此,應建立一套完整的土壤監測體系,并制定農用地土壤標準,對農用地土壤及其生態環境實行長期跟蹤監測,建立相關土壤環境的信息數據庫,對土壤的物理、化學、生物性質以及土壤質量、污染狀況等作出詳盡分析,設立預警機制,防患于未然;同時,依據監測結果,有序開展農用土壤修復工作。此外,應加強資源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實現各部門各地區的統一協作,實行長效管理。
(三)制定農業清潔生產法,配以科學合理的技術守則
農業清潔生產雖已推廣很久,但始終浮于表面,不能縱深展開。主要原因,一是鼓勵措施不夠且沒有制度保障,農民積極性不高;二是宣傳力度不夠,農民意識尚未覺醒。我國農民普遍文化程度不高,貫于傳統的農業生產模式,對于科學的灌溉、施肥、給藥等技術,不會也不屑;三是對過肥過藥行為基本處于放任狀態,根本沒有措施加以規制。因此,建議出臺農業清潔生產法,并配以科學合理的技術守則,以制度保障農業清潔生產的深度推進;大力宣傳,以技術守則為指導,以點帶面,同時配套鼓勵性強的政策,對積極實行清潔生產者,予以重獎,對于依然故我、屢教不改者,采用實名制供給農藥化肥,源頭控制其使用量,徹底改變農民的陳舊觀念,還我們一個安全、清潔的種植環境。
結語
基于上述可知,構建健全、完備的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是當前法學界及地方政府亟待商榷與解決的議題,亟待引起社會各界重視,共同于實踐中反復探索與研究,發揮合力一齊保護人類生存環境及自然生態環境。
參考文獻
[1]2014年環境保護部和國土資源部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
[2]毛春梅,吳東娟.我國土壤污染預防機制建立構想[J].湖南農業科學,2012(21).
[3]蔣裕平.國外工業和農業聚集地農業環境管理研究――以美國和日本為例[J],世界農業,2013(05).
關鍵詞:土壤污染 土壤防治法 預防為主
中圖分類號:X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925X(2012)O8-0007-03
大地孕育萬物、滋養生命,是生物賴以生存的基礎。作為一個歷史悠久的農業大國,幾千年來各個時期的統治者與人民都很重視土地這一基礎的物質生產資料,誠然,現今社會仍視土地如珍寶——無論農耕用地還是建設用地。然而目前我國土壤污染相當嚴重,已經威脅到了人民的身體健康,并且有繼續惡化的趨勢。目前我國受污染的耕地約有1.5億畝,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萬畝,固體廢棄物堆存占地和毀田200萬畝,合計約占耕地總面積的1/10以上。[1]建國初期,我國大部分土地有機質含量是7%,現在下降至3—4%,流失速度是美國的5倍”。[2]
近年來,土壤污染的問題已經引起了黨和政府以及社會各界的關注,并且得到了一定的重視。我國已經相繼出臺了針對該問題的多種條文規范,但都分散在多種規范中。實踐已經證明這種重視顯然是不足的,難以遏制并及時治理污染土壤。在專家學者的呼吁下,并經過政府的調查研究,社會各界已經就制定專門的法律來應對土壤污染問題達成了共識。國家已經提出了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并且在起草中。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所長王樹義教授是受環保部委托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專家之一,據王本人透露,去年已經將土壤污染防治法“意見稿”提交至環保部,目前正在征求相關部門的建議、意見,他透露該法并沒有納入國務院2012年立法計劃,所以年內肯定不會出臺。目前土壤污染形勢異常嚴峻,盡早制定出臺《土壤污染防治法》刻不容緩。
一、我國土壤污染的現狀和問題
土壤污染是指進入土壤中的有害、有毒物質超出土壤的自凈能力, 導致土壤的物理、化學和生物學性質發生改變, 降低農作物的產量和質量, 并危害人體健康的現象。[3]土壤污染的特點主要由以下幾點:其一,隱蔽性與潛伏性。土壤一旦受到污染,短期內危害并不明顯,而是會在一定時期后顯現出其危害,且被污染的土壤如果不經由專門人員運用專業方法檢測是很難發現的。其二,不可逆性。土壤污染是一種藏儲式的污染, 如果不人工予以凈化,則將長期的持續存在,難以逆轉。其三,范圍廣范性、后果嚴重性。土壤一旦被污染,不僅會直接污染農作物,還會危害人體健康,即便是危害到農作物,最終還是對人體造成危害,而且還會導致土壤無法修復而破壞土地持續利用,造成重大的經濟與生態損失。
土壤污染源主要來自農業面源污染和工業“三廢”污染。農業污染主要來自污水灌溉、農藥和施肥,中國土壤學會副理事長、中國農業科學院研究員張維理教授說,我國農藥使用量達130萬噸,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5倍。據不完全統計,我國這些農藥和化肥的實際利用率不到30%,其余70%以上都污染環境了。污水灌溉會使污水中有毒有害物質以及重金屬滲入土壤,最終造成污染。工業污染主要指廢水、廢棄、廢渣,這些東西處理不當最終亦會污染土壤。
為了防治土壤污染,其實我國現行法律規范中已有一些關于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規定。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從國務院的有關行政法規到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土壤污染的防治均有所涉及。[4]但是實踐已經證明這些法律應對土壤污染是有缺陷的,防治效果與立法預期相差甚遠,其不足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現有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法律的指引性不高。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為人們提供某種行為模式,指引人們可以這樣行為、必須這樣行為或不得這樣行為,從而對行為者本人的行為產生的影響,也就是說,法的指引作用是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實現的。我國關于土壤污染方面的法律過于分散,立法主體不一致,導致規范之間出現沖突。規范較為分散,沒有一個系統的法律法規供參考,使當事人不易了解相關規定,導致相關法規的引導功能打折扣。
第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執法主體混亂,直接影響法的執行力。由于各相關法規政策的制定主體不一致,所以很多部門都有一定的監管權,按照現行的法律法土地管理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農業部門、環保局、質量監督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等對土壤污染都有監督管權。如《土地管理法》、《農業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對相關部門均有授權。[5]這樣就形成了多部門監管的格局,致使每個都管一點,但是每個就都不怎么管的局面。
關鍵詞:農業用地;土壤污染;污染防治;法律問題
前言
農業用地是指農、林、牧等各種土地資源的總稱,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自然物質的基礎。1我國是農業用地資源極其匱乏的國家,隨著土壤污染問題的不斷惡化,農業用地資源質量和數量的匱乏已成為限制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大障礙。近年來,隨著經濟建設和城鎮建設的迅速發展、農業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化學制品在農業生產中的集約使用,以及農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短期行為”的不斷增多,我國的農業用地污染情況日趨嚴重,并呈發展之勢。日益嚴重的土壤污染直接導致農產品品質不斷下降,同時也給我國農產品出口遭遇綠色貿易壁壘埋下了嚴重隱患,直接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一、我國農業用地土壤污染的現狀及危害
(一)我國農業用地污染的現狀
據報道,目前我國受鎘、砷、鉻、鉛等重金屬污染的耕地面積近12000萬公頃,約占總耕地面積的1/5;其中工業"三廢"污染耕地1000萬公頃,污水灌溉的農田面積已達330多萬公頃。
污水灌溉等廢棄物對農田已造成大面積的土壤污染。如沈陽張士灌區用污水灌溉20多年后,污染耕地2500多公頃,造成了嚴重的鎘污染,稻田含鎘5-7mg/kg。天津近郊因污水灌溉導致2.3萬公頃農田受到污染物。廣州近郊因為污水灌溉而污染農田2700公頃,因施用含污染物的底泥造成1333公頃的土壤被污染,污染面積占郊區耕地面積的46%。80年代中期對北京某污灌區進行的抽樣調查表明,大約60%的土壤和36%的糙米存在污染問題。另一方面,全國有1300-1600萬公頃耕地受到農藥的污染。除耕地污染之外,我國的工礦區、城市也還存在土壤(或土地)污染問題。
(二)我國農業用地污染的危害
總的來說,農業用地土壤污染是由兩個方面的原因形成,一個是人為因素,發生在農業生產過程中如不當使用農藥以及其他人類活動中如工業污水流經的土地引起的土壤污染或用工業廢水灌溉,不合理的使用地膜等;另一個就是自然因素所造成的污染,自然因素造成的土壤污染其因果關系和機理較為復雜,就我國農業用地的污染主要來自不當的農業種植方式如濫用農藥、化肥等和工業污染所帶來的土壤重金屬含量超過國家和世界標準許可的范圍。
農業用地土壤污染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幾點:
1.一是糧食及農產品安全受到威脅,進而影響人類自身健康;二是耕地的生產能力下降,造成產量、效益的下滑;三是耕地的復種能力下降,部分耕地有可能喪失耕作能力;四是對我國生態環境質量造成嚴重損害,耕地的生態功能和農村景觀會受到侵害。
2.土壤污染會使污染物在植(作)物體中積累,并通過食物鏈富集到人體和動物體中,危害人畜健康,引發癌癥和其他疾病等。
3.耕地被放射性物質污染后,通過放射性衰變,能產生a、β、γ射線,這些射線能穿透人體組織,對機體既可造成外照射損傷,又可通過飲食或呼吸進入人體,造成內照射損傷。
4.被有機廢棄物污染的土壤還容易腐敗分解,散發出惡臭,污染空氣。有機廢棄物或有毒化學物質又能阻塞土壤孔隙,破壞土壤結構,影響土壤的自凈能力;有時還能使土壤處于潮濕污穢狀態。
二、我國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現狀及問題
目前我國已制定有關環境保護、治理污染的國家法律有6部,資源保護的法律有9部,國家有關環境資源保護的行政法規30多部,環境資源保護方面的行政規章有400多個。其中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主要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包括農業環境保護、防治環境(包括土地)污染的規定和特殊區域的特別保護措施等方面。但是,目前在此方面不僅沒有專門性單行法律、法規,而且在《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農業法》、《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也只有些零散規定,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基本上是一項空白,缺乏系統的、可操作性的具體法律制度。具體問題如下:
1.現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條款都是原則性、概括性的規定,雖成體系但缺乏對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門性,針對性和系統性規定。現行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條款只是概括性地指出要“防止土壤污染”、“改良土壤”。對于如何保障土壤不被污染,如何對污染的土壤進行改良,并未作出明確而完善的規定。
2.不能滿足保障公眾健康和經濟、社會與環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目前,我國農業用地土壤污染問題日益嚴重并呈現出加劇的趨勢,充分說明了我國防治農業用地土壤污染的法律、法規沒有達到法律的目的。 3.對土壤污染防治的預防性措施缺乏規范化、可操作性強的規定,主要倚重事后救濟?,F行的與環境資源保護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于土壤污染的預防作用并不明顯,事后性突出,這樣一來就很難真正達到立法的目的。有學者就土壤污染的現狀提出了土壤污染的預警制度,這是一個極好的創制,但如何實施,特別是如何以法律的形式作為可操作的制度加以明確仍有一定困難。
4.現行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規范中缺乏法律責任的規定。法律責任是實現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目標的重要保障?,F行有關的法律規范中沒有規定法律責任主體,也沒有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致使一些嚴重污染土壤的行為得不到法律追究。
三、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構建
(一)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
》,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體系
為了使土壤污染防治有法可依,需要健全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在這個體系中,應當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結合、綜合性立法與單行性立法相結合、土壤環境保護與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相結合、實體性立法與程序性立法相結合,各層次、各部分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相互聯系、相互補充,共同達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總體目標。
(二)樹立農業用地保護同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原則
這一原則和國際環境組織提出的“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思想是一致的?!皡f調發展”著重從橫向關系上,即制約發展的基本因素的相互關系上對發展提出要求,“可持續發展”則是從縱向歷史發展過程,即當前需要與未來需要的關系上提出要求。兩者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證社會的持續發展,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構成危害。
專家表示,治理土壤污染迫切需要一部具法律效力的政策。不過,這只是土壤污染治理漫漫長路的開始,污染源的責任界定、資金和技術問題等也是未來需要解決的問題。
土壤污染糧食損失超過200億元
我國每年由于土壤污染造成的“受土壤污染的糧食高達1200萬噸,直接經濟損失超過200億元”!環保部日前的數據,引發土壤污染的思考。
土壤污染除開采和冶煉因素之外,還包括過量施用的化肥、農藥等。環境保護部自然生態保護司司長莊國泰介紹,我國農藥需求量在世界范圍內排第一,然而施用只有35%,65%都是作為污染物排入環境中,而所有的污染物最終都歸到土壤中!
“土壤污染并不是一個新問題?!敝袊茖W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研究員、博士導師王五一教授表示,早在20世紀八九十年代,我國土壤重金屬污染的嚴重性,就曾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而國土資源部新的文件表明,我國土壤污染問題已經到了無法忽視的階段:“目前全國耕種土地面積的 10%以上已受重金屬污染,共約1.5億畝;此外,因污水灌溉而污染的耕地有3250萬畝;因固體廢棄物堆存而占地和毀田的約有200萬畝,其中多數集中在經濟較發達地區。”
無獨有偶,環保部也有類似的文件表明土壤污染問題形勢嚴峻:“對我國30萬公頃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壤有害重金屬抽樣監測時發現,有3.6萬公頃土壤重金屬超標,超標率達12.1%?!?/p>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韓俊警告說,中國可耕種土地土壤侵蝕嚴重,如不扭轉這個趨勢,中國有限的可耕地將無法養活未來從農村遷往城市的3到4億農民。他預計,隨著中國城市化進程的深入,30年后,中國農村人口將由現在的9億減至5億左右。
業界呼吁立法保護土壤
面對日益嚴峻的土壤污染問題,不少業內人士表示,目前最迫切的是建立一套規范的法律體系,來有效地監督土壤污染問題。著名環保人士董良杰在接受筆者采訪時表示:“法律是遏制土壤污染最好的辦法?!?/p>
事實上,早在2004年,國家環保局發出《關于切實做好企業搬遷過程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污染企業和單位,在改變原土地使用性質時,必須經具有省級以上質量認證資格的環境監測部門對原址土地進行監測分析。
2008年,環保部《關于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要求對污染場地特別是城市工業遺留、遺棄污染場地進行系統調查,掌握原廠址及其周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種類、污染范圍和污染程度等。
但令人遺憾的是,這些文件只是一般的文件指示,并未上升到具有法律效力的程度,而且這些文件只是從宏觀上作出的批示,在具體的細節操作上存在著不小的困難。
“目前解決土壤污染問題最大的困難是,缺乏一整套規范的土壤污染標準以及法律保障?!辈贿^,董良杰同時表示:“目前土壤污染問題已經到了必須正視的階段,國家出于種種考慮會出臺相關的政策法規。估計兩年內,相關的法律標準會出臺?!?/p>
污染角色認定是難題
然而,這也許只是治理土壤污染的第一步,污染角色界定與治理資金來源成兩大難題。
“土壤污染也秉承‘誰污染誰負責’的原則,但如何界定這個‘誰’?如何界定污染的角色?”王五一教授進一步解釋說,土壤污染問題如一個鏈條,現在的問題是如何界定其中的關聯性。這也是環保訴訟上的空白。
環保組織自然之友的相關人士也對筆者表示,污染責任界定時還可能面臨著企業原廠搬遷或者倒閉了,這樣責任落實更是困難。
“美國的超級基金也許我們可以借鑒?!泵鎸@一困境,董良杰建議。他介紹,美國國會在1980年通過的《環境應對、賠償和責任綜合法》,批準設立污染場地管理與修復基金,這一基金即“超級基金”。
筆者了解到,“超級基金”授權美國環保署對全國污染場地進行管理,并責令責任者對污染特別嚴重的場地進行修復;如果找不到責任者或責任者沒有實施修復的能力,“超級基金”將撥款支付相關費用;對不愿支付修復費用或當時尚未找到責任者的地塊,可由“超級基金”先支付修復費用,再由環保署向責任者追討。
但若中國建立相似的“超級基金”,應該由誰來支付這龐大的資金?很多專家并未對此作出回答。
關鍵詞:土壤;重金屬污染;法律對策
中圖分類號:X5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913X(2017)06-0056-02
土壤-植物系統是生物圈中最為基礎的結構,可以對太陽能進行有效轉化。而土壤重金屬污染就是人類在生產、生活過程中將重金屬加入土壤,使重金屬含量比自然含量顯著高出,從而導致生態環境受損的狀況。土壤重金屬污染不僅會影響農作物的生長,而且會對空氣、水等造成影響,所以說土壤重金屬污染對人類生存有著關鍵影響。因為土壤重金屬污染所帶來的后果十分嚴重,所以對其進行有效防治已經成為環保工作中的重點。
一、土壤重金屬污染的來源與環境標準
(一)土壤重金屬污染的來源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生態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而土壤重金屬污染問題最為嚴峻。而造成土壤重金屬污染來源的詳細信息如表1所示。
(二)重金屬土壤環境的質量標準
土壤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礎,如果重金屬的含量過高,就會出現土壤重金儻廴咀純觶為人類的生存、發展造成嚴重影響。所以重金屬土壤環境的質量需要控制在相應范圍內,以確保土壤的應用質量。而重金屬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值如表2所示。
二、土壤重金屬污染中存在的防治問題
(一)缺乏系統性的防治法規
我國對大氣、水體、固體以及放射性物質的污染都制定了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可以對其進行系統性的防治與處理。但是卻沒有針對土壤重金屬污染制定系統性的法律,只是在其他防治立法中進行分散制定,所以說我國缺乏對土壤重金屬污染進行防治的系統性法律。雖然許多污染防治立法中都對土壤重金屬污染問題有所涉及,但是這些法律過于分散。這樣不僅不利于對法律功能的充分發揮,而且不能對土壤重金屬污染的防治效果提供確切保障。所以在制定土壤重金屬污染防治法律時,需要對其系統性進行重點考慮。
(二)缺乏健全的預防機制
雖然我國也認識到對土壤重金屬污染進行防治的重要性,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依然是強調治理而忽略預防。首先,我國有對環境影響進行評價的機制,以對相應施工項目對環境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分析與評價,從而降低項目對環境的損害。雖然環境影響評價機制中對相應的生態環境準入機制進行了說明,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新型問題的不斷出現,生態環境準入機制已經不能滿足現在的發展要求。其次,我國目前沒有出臺對土壤重金屬污染擴散進行有效控制的法律,無法降低受污土壤對人類生存所造成的影響。最后,現在我國土壤重金屬污染問題治理狀況不具備較高的透明度,大部分人們都不了解土壤重金屬污染的原因與治理效果,所以不懂得如何從自身做起,降低土壤污染。
(三)缺少責任追究制度
土壤重金屬污染責任追究制度就是在主體觸犯相應法律后,強制其對有關責任進行承擔的制度。但是目前我國缺少對土壤重金屬污染責任進行有效追究的制度。首先,承擔責任的主體一般就是土地的所有及使用人員,其范圍太窄,不能對相關的企業、個人進行有效包含。同時我國沒有制定相關法律對應承擔的責任進行明確,致使國外許多重污染企業搬至國內,大大提升了我國土壤重金屬污染的程度以及治理難度。其次,我國對造成土壤重金屬污染主體的責任進行追究時,主要對其行政責任進行追究,但是有時責任主體對土壤的傷害是不可挽回的,可是我國卻沒有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不能對其進行定罪。這樣不僅體現出了責任追究制度中的嚴重缺失,而且不能對違法行為進行有效打擊。最后,因為土壤污染的潛伏周期長,治理費用高、周期長,而我國又缺乏對責任進行有效歸納的原則,不能對污染主體責任進行有效追究。
三、土壤重金屬污染防治的法律對策
(一)制定系統性的法律規定
以預防為主,防治兼顧的原則制定有針對性的土壤污染法規,同時以《環境保護法》為基礎指導,制定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而其主要原則包括預防為主、民眾參與、污染主體付費、社會和環境可持續健康發展等原則。另外,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是環保法律體系中的關鍵部分,是對土壤污染進行有效治理的根本,可以為相應法律體系的構建奠定基礎。所以應該先建立相應的法律框架,然后以其為依據對土壤重金屬污染防治的相關法律內容進行明確,從而使我國防治土壤重金屬污染問題有法可依。所以想要對土壤重金屬污染問題進行有效防治,只是構建一些原則性、概括性制度,是得不到明顯效果的。只有先出臺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并以此為基礎構建相應的法律體系,從而對我國土壤重金屬污染問題進行有效解決。
(二)嚴格規定法律責任
嚴格追究污染主體的法律責任是有效開展土壤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的重點,所以首先需要做到對土壤重金屬污染進行防治的過程中,單位、企業與個人都可能是造成土壤重金屬污染的主體。對于無心所造成的污染問題,相關人員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同時還應該以污染情況為依據對不同的污染主體進行明確,并對污染原因進行查明,對責任主體范圍進行擴大。其次,對土壤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責任進行明確,可以以《水污染防治法》為參考,而所采用形式包括財產以及行為責罰。再次,對土壤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的民事責任進行明確,民事責任是整個責任體系中的重要部分。對民事責任進行制定的過程中,立法人員需要對相應的付費原則進行充分考慮。最后,刑事責任作為最為嚴厲的懲罰方式,在土壤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我國刑法中缺乏對污染犯罪行為的明確定罪。所以國家對刑事立法進行構建時,需要對土壤重金屬污染的刑事立法進行有效關注,只有這樣才能有效提升我國土壤重金屬污染的防治效果。
(三)增強執法力度
在環境污染執法過程中,如果行政機關不能對自己手里的權力進行恰當使用,就會使污染土壤的行為得到放縱。所以國家需要增強政府機關的執法力度。首先,對保護土壤的立法體系進行健全,其中包括全國統一性的立法,還有以區域特點為依據制定的地方性立法。健全的法律法規不僅是政府機關開展執法工作的前提,而且是政府機關落實執法工作的關鍵依據。所以對土壤保護的立法體系進行有效健全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其次,構建完善的執法機構。以立法為依據,構建完善的執法機構,對相關基層執法部分進行獨立于國家機構之外的構建,以有效提升執法效果。同時實施主管機構的垂直領導,以避免地方政府過度參與當地環保工作,從而消除政府權利對環保執法的不良影響。此外,環保行政部門的上下級需要對其關系進行良好處理,并以確保執法效率為前提,嚴格遵循執法的根本目的以及協調性的執法原則,從而有效落實土壤重金屬污染的執法工作。再次,增強執法手段。以地方污染特點為依據,采用有針對性的防治方法,對土壤污染狀況進行有效解決。同時對污染源進行有效調查,并進行針對性處理;最后,提升土壤污染的執法費用,增加高質量的執法設備。這樣擁有充足經費以及高技術設備,可以滿足土壤污染監測、執法的更高要求。
四、結語
土地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的重要資源之一,并且是人類生存必須的前提。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人類對土地的影響越加嚴重,并且兩者之間的矛盾越來越激烈。同時隨著社會改革的快速進行,人類需要面對更多的挑戰與風險,而生態環境污染風險就是人類需要面臨的最大風險。而土壤是生態環境的重要部分,土壤重金屬污染對人類的生活、生產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所以土壤重金屬污染問題的防治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