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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食品藥品安全預警防控監測的運行機制和救助體系,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處置食品藥械突發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地消除食品藥械突發安全事件帶來的危害,維護正常社會秩序,確保人體飲食和用藥(械)安全有效,促進食品醫藥經濟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本預案根據《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和《**省**市藥品和醫療器械突發性群體不良事件應急預案(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
第三條 本預案適用于**市**區行政區域范圍內突然發生,造成群體健康損害,或可能構成威脅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藥械突發事件的預警防控和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條 **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區食品藥品安全預警防控監測方案(試行)》,負責本區藥械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和現場指揮,負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綜合協調和牽頭處置,局內各相關股室隊按職責做好相應工作。
第五條 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食品藥械突發事件實行監督管理。要貫徹依靠科學技術防范食品藥械突發事件發生的方針,實施科學監管。對于違法行為,依法追究責任。要加強日常監督、監測和評價,密切關注藥械在使用過程中的相互作用及相關危險因素,促進合理用藥,保障人體用藥(械)安全有效。
第六條 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控制相結合。建立預警和控制事件快速反應機制,一旦出現食品藥械安全事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評價、早控制”。 食品藥械突發安全事件的預防、監測與控制工作實行屬地管理。
第七條 根據引發事件的主題不同將食品藥械突發性群體不良事件分為三類:一是食品群體性安全事件;二是藥品不良事件;三是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四是藥物濫用不良事件。根據食品藥械突發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原則上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并實施分級響應。
ⅰ級:特別重大食品藥械突發事件
(1)事件危害特別嚴重,對其他?。ㄗ灾螀^、直轄市)造成嚴重威脅,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
(2)超出省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
(3)發生跨地區(香港、澳門、臺灣),跨國的食品藥械突發事件,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4)國務院認為需要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處置的。
ⅱ級:重大食品藥械突發事件
(1)事件危害嚴重,影響范圍涉及省內2個以上地(市)級行政區域的;
(2)出現食品藥械群體不良反應的人數超過50人,且有特別嚴重不良事件(威脅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傷殘和對器官功能產生永久損傷)發生,或伴有藥械濫用行為;
(3)出現3例以上死亡病例;
(4)省人民政府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的其他重大食品藥械突發事件。
ⅲ級:較大食品藥械突發事件
(1)事件影響范圍涉及市轄區內2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給人體飲食用藥(械)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食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群體不良反應發生率高于已知發生率2倍以上;
(3)發生人數超過30人,且有嚴重不良事件(威脅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傷殘和對器官功能產生永久損傷)發生,或伴有濫用行為;
(4)出現死亡病例的;
(5)省級(含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的其他較大食品藥械突發事件。
ⅳ級:一般食品藥械突發事件
(1)事件影響范圍涉及縣(區)轄區內2個以上鄉鎮,給人體飲食用藥(械)安全帶來危害的;
(2)造成傷害人數在30人以內,無死亡病例報告的;
(3)市級(含市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的其他一般食品藥械突發事件。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領導全區食品藥械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事件發生后,局成立指揮部,在市指揮機構的領導下開展處置工作。指揮部由區食品藥監局局長任指揮長、分管副局長任副指揮長,成員由食品安全協調監察股、藥品器械監督股、食品藥品稽查大隊、辦公室負責人組成,負責事件處置的領導、組織與協調。職責如下:
(1)迅速組織應急處置工作組趕赴事發現場;
(2)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會同有關部門采取緊急控制措施。對發生人員傷亡的食品藥械突發事件,協助醫療衛生部門做好醫療救治工作;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藥品和醫療器械及有關證據材料,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4)做好引發不良事件的食品、藥品或醫療器械的取樣、留樣和送 檢工作。
第九條 下設機構與職責:
(1)食品安全協調監察股
協調轄區內有關部門承擔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監測與評價工作;收集、匯兌、上報轄區內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信息,分析、預測食品安全評估和預防可能發生的食品安全風險。
(2)藥品器械監督股
對藥品不良事件組織調查、確認和處理;傳達指揮機構的各項指令,協助指揮機構組織應急預案的實施;組織對有關藥品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負責收集、核實、初步評價不良事件,并按要求向市藥品、醫療器械不良反應監測分中心報告;配合食品藥品稽查大隊對已確認發生嚴重不良反應并決定采取停止銷售、使用等緊急控制措施的藥品或醫療器械組織部署市場監控;向區指揮機構匯報事件情況,提出處置建議和應急措施。
(3)食品藥品稽查大隊
對藥械突發事件中涉及的假劣藥品、醫療器械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協助指揮機構組織應急預案的實施;對已確認發生嚴重不良反應并決定采取停止銷售、使用等緊急控制措施的藥品或醫療器械組織部署市場監控;向區指揮機構匯報事件情況,提出處置建議和應急措施。
(4)辦公室
傳達指揮機構的各項指令,協助指揮機構組織實施應急預案;負責通訊、交通工具、經費和后勤保障工作;負責向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新聞信息。負責有關應急處置文件、新聞稿的審核,負責提供法律、法規支持
第三章 監測、預警與報告
第十條 食品、 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醫療衛生機構和戒毒機構發現食品藥械突發事件時,應立即向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區衛生局報告,不得瞞報、遲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遲報。
第十一條 藥品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醫療衛生機構,以及區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站組成我區藥品和醫療器械不良反應監測網絡體系;
第十二條 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加強食品生產加工、餐飲服務環節監管,加強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的日常監管,建立健全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安全信息數據庫和信息報告系統,通過日常監管和對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安全信息分析,做好食品藥械突發事件的預警工作。預警級別參照第七條分級方法,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級預警。同時,在接到上級有關部門、毗鄰市(區、縣)有關部門、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預警通報后,實施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安全預警。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十三條 任何事件發生后,**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以保護人體生命健康,維護社會穩定為根本原則,立即組織人員趕赴現場進行先期處置。先期處置包括:1、立即著手開展調查,將事件情況報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向有關部門通報有關情況;3、協助衛生、公安等部門做好救治和維護社會穩定;4、做好有關資料、證據的收集和保護;5、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事態擴大;6、做好上級指示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條 根據事件分級,由高到低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級應急響應。按照分級處置原則,省、市、縣(區)根據食品藥械突發事件的不同等級,啟動相應預案,作出應急響應。高層次事件應急響應啟動后,低層次應急響應自然啟動。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上應急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啟動應急預案,在上級的指揮下,做好應急工作;一般(ⅳ級)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工作;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啟動應急預案,在市局的指揮下,做好應急工作。在區內發生食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突發性群體不良事件應急預案后,**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啟動應急預案程序:
1、立即組織人員趕赴事發現場,對所涉食品藥械經營企業和醫療衛生機構做好以下工作:①依法責令立即暫停生產、經營、使用該食品、藥品或醫療器械;②依法封存所涉食品、藥品或醫療器械;③協助衛生、公安等部門做好救治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④做好有關資料、證據的收集和保護;
2、立即會同**區衛生局組織核實以下情況:事件發生地、事件、不良事件表現,發生人數和死亡人數;食品、藥品或醫療器械名稱、生產廠家、生產批號、生產日期,在本行政區域的銷售、使用情況,并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衛生局以及市藥品、醫療器械不良反應監測分中心報告;麻醉、精神藥品群體濫用事件,會同區公安部門調查并報告市公安局;涉及疫苗接種的,及時與區疾病控制中心溝通;
3、監督實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采取的緊急控制措施,對已經確認為假劣藥品、醫療器械違法行為引起的不良事件依法進行處理;
4、向區人民政府匯報并向有關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 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醫療衛生機構在24小時內填報《藥品群體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或藥物濫用監測調查表或《可疑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表》,同時按要求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送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食品、藥械突發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住院病人不足5%,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應急指揮機構應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經論證確無危害和風險后,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其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事件,由省人民政府以上機構宣布應急響應結束;較大(ⅲ級)、一般(ⅳ級)事件,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做出。
第五章 后期處置
第十七條 對違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由相應職能部門進行查處,對違反《藥品管理法》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藥品或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醫療衛生機構,由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協助有關部門、單位恢復正常秩序,維護社會穩定;監督食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突發事件發生責任單位實施整改,及時跟蹤、通報整改結果。
第十八條 對事件預防、報告、評價、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的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 事件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總結分析應急處置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處置工作建議,完成應急處置總結報告,并報送上級部門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 保障監督、監測網絡有效運轉,負責食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群體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處理、分析和傳遞等工作;向社會公布電話、網址等,方便公眾及時上報發生的事件;建立完善部門間信息溝通方式,保證及時互通事件信息;啟動應急預案后,監督、監測網絡應落實專人24小時值班,確保信息通暢。
第二十一條 組成由食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人員、專家等組成的應急處置隊伍,配備必要的交通、通訊、技術鑒定和現場處置設備,保證食品、藥械突發事件發生后,迅速趕赴現場,及時開展事件處置與技術鑒定。
第二十二條 建立和完善本單位開展應急工作所需要的物資、設施和設備的管理和維護機制,防止被盜用、挪用、流散和失效,物資缺失或報廢后必須及時補充和更新;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藥品、醫療器械的生產和儲備工作。
第二十三條 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應急體系建設和日常工作經費區財政承擔。所需經費列入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由財政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管理,以保證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二十四條 要利用各種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開展食品、藥械突發事件應急常識,藥品、醫療器械不良反應和合理用藥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風險和責任意識,使公眾能正確對待藥品、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促進合理用藥,避免、減少和減輕藥品、醫療器械不良反應;引導媒體正確宣傳食品、藥品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避免引發恐慌;要組織開展藥械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推廣先進技術,提高應急處理水平和應對藥械突發事件的能力;要組織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藥械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演練,并對演練結果進行總結和評估,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報送資料要求:
(1)藥品經營企業:
事情發生、發展、處理等相關情況;
藥品說明書(進口藥品需提供國外說明書);
質量檢驗報告;
是否在監測期內;
⑤典型病例填寫《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
⑥報告人及聯系電話。
(2)醫療衛生機構:
事件描述:
發生時間、地點、涉及藥品、醫療器械名稱、批號、藥品、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主要表現、診治過程、轉歸情況、在該地區是否為計劃免疫藥品;
典型病例詳細填寫《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可疑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表》;
報告人及聯系電話。
第二十六條 **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定期組織對本預案進行評審和調整。本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所涉及的機構和人員發生重大改變,或在執行中發現重大缺陷時,由**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及時組織修訂。
建立無懲罰護理缺陷報告制度:護理部統一設計《護理不良事件報告登記本》,內容包括事件發生的日期、時間、班次、工作年限、客觀過程、原因及后果,并將不良事件呈報納入病區護士長的工作職責,以使護理部能及時、準確收集到病區在用藥治療過程中現存的風險信息和潛在的風險問題,確保風險事件能及時、如實呈報,營造科室“安全文化”氛圍,培養全院護士風險防范意識和對用藥流程再造內涵及意義的認識。
建立安全有效的用藥護理流程:根據給藥原則,抓住三查七對這個基本要求為切入點,細化三查七對的具體操作流程,從醫囑輸入、轉抄治療輸液單、醫囑核對,到加藥、靜脈輸液、更換輸液、發口服藥;從危急癥孕產婦的搶救到醫生下達口頭醫囑的執行等每個環節都制定了詳細的操作流程。如《靜脈輸液流程》,《輸液更換流程》,《口服給藥流程》,《醫囑核對流程》,《口頭醫囑執行流程》,《婦產科特殊藥品管理流程》等。首先選擇產科、婦科各一個病區進行1個月試點,以方便醫生、護士執行減少用藥治療缺陷為準則,得到試點科室醫生、護士的認可后形成規范的《護理給藥流程的手冊》。然后組織全院護士培訓,用護理講課、護理查房、操作示范、情景劇表演等形式,加深臨床護士對給藥操作流程的掌握,用藥流程再造在臨床順利推行。
制定婦產科特殊用藥標識及使用規范:如催產素誘導宮縮引產,妊娠高血壓硫酸鎂靜脈滴注降壓治療,過敏體質患者使用抗生素等,制作各種醒目藥物標記,懸掛在患者床邊,起到護患雙方提醒和警示的作用,護士在巡回護理患者時一目了然,孕產婦本人及家屬也高度重視,防止由于醫生、護士交班不仔細而發生意外情況。同時為了防止拿錯藥,對于婦產科的一些特殊藥物實行單獨存放,用醒目標識貼在存放藥品的柜門上,并且全院各科統一存放地點,醫院內新上崗護士、轉科護士能很快適應新的工作環境,縮短適應期,勝任護理工作。
建立護理流程再造后的檢查考核標準:護理部根據規范手冊分析考核標準,每月重點進行全院護理用藥流程的落實情況和質量檢查,對落實不到位的個人、科室進行單獨跟進調查,了解執行中的難點,如果是流程不合理增加了護士的工作,再進行反復修改,在不違反相關醫療、護理常規制度的前提下簡化流程,取消多余環節,逐步完善各項制度與流程。
護士用藥風險防范意識和能力得到較大提高,護士自身價值得到較好提升。通過用藥流程再造意識,增強了護士防范和識別用藥安全的意識及能力,提高了護士自我管理的能力,增強了護理人員的責任感,護理人員由原來的怕出錯到現在的積極思考潛在的風險因素,對可能出現的用藥差錯環節,讓護士共同參與改造,在遇到不熟悉的藥物時能主動閱讀藥物說明書,與醫生共同把好用藥質量關,既豐富了護士的相關藥學知識,使所學知識得到充分應用,實現了自身價值,又保障了患者的用藥安全,提高了患者的滿意度。
完善了婦產科用藥安全流程,規范了護理行為。通過婦產科用藥安全的護理流程再造,使輪科護士和年輕護士更快掌握了??朴盟幍闹R和護理操作技能,在處理危重癥患者時能有條不紊,減少了盲目緊張情緒。護理工作的對象是人,任何不規范的護理行為,最終的受害者都是患者[3]。通過用藥安全管理和護理流程再造,強化了護士風險意識和責任心,明確了職責范圍,克服了隨意性,使護理行為規范化、合理化,保障了患者的安全,有效降低了護理用藥差錯的發生。
護理管理者的觀念得到了較大的轉變。護士長由原來的怕呈報護理缺陷轉變為現在的積極呈報,及時地將工作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問題呈報到護理部。護理部也轉變管理理念,從原來重視對發生問題的護士進行處罰到客觀地認識護理風險的存在,注重對風險因素的分析和對不合理護理流程的改進或再造。并且統一制定了用藥差錯上報細則及考核管理辦法,避免了平時護士長在管理過程中怕得罪人的為難情緒,體現出公平、公正、公開管理的意識,并積極思考潛在的風險因素。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3號)、《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蘇政發〔*〕10號)精神,認真分解落實《江蘇省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規劃》提出的各項目標,明確責任、細化任務、落實措施,切實做好當前食品安全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環節治理,提升食品安全控制能力
切實加強對種植養殖、生產加工、流通、消費等各個環節的治理,確保食品安全。
(一)深化種植養殖環節治理。在全省范圍內啟動實施安全農業工程,加強安全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建立無公害農業標準化生產示范基地,2006年新建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生產示范基地200萬畝(100個),其中綠色食品基地50萬畝,有機農產品基地5萬畝;建設無公害畜禽標準化示范基地20個。加快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農產品認證步伐,新認定無公害農產品產地300萬畝,畜禽產地200個,水產品產地30萬畝;新認證無公害農產品300個、無公害水產品30個、綠色食品150個、有機農產品60個。實行農產品全程質量控制,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對蔬菜農藥殘留和畜產品中“瘦肉精”殘留、水產品藥殘等開展定量定點的例行監測工作,建立月檢月報制度,合格率均較上年有所提升;實施出口食品“公司+基地”模式,提高出口動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基地檢驗檢疫備案數量,力爭比上年增加20%。建立全省農業生態環境和認定產地、認證產品GIS實時監管體系,為建立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安全預警體系提供依據。
(二)嚴格生產加工規范。認真實施加工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組織實施糖果制品、茶葉、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黃酒、醬腌菜、蜜餞、炒貨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產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13類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工作;繼續開展肉制品、乳制品等10類食品無生產許可證的查處;做好對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等相關產品實施市場準入的準備工作。完成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普查任務,加強數據分析匯總,分析企業存在的共性問題,研究改進辦法和措施。建立全省食品生產企業數據庫以及分布圖,實施電子監管;組織實施集中整頓,對普查企業進行A、B、C、D分類監管,扶持A類,幫促B類,整頓C類,關停并轉或依法取締D類。
(三)強化流通環節監管。集中開展依法清理食品經營主體資格工作,全面摸清食品經營主體情況,嚴格規范食品經營行為。建立健全食品經營主體信用分類監管制度和經濟戶口管理制度;繼續推進和落實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等企業六項自律制度,構建食品安全防范體系,全省大中型市場、商場、超市和專業批發市場自律制度實施率達到90%以上,農村地區及個體工商戶達到75%以上。組織實施定向和不定向食品質量監測,加大食品市場治理和規范力度。
(四)切實抓好餐飲消費衛生安全工作。認真組織實施《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全面推行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城市學校食堂量化分級管理實施率達95%以上,餐飲單位及農村學校食堂達80%以上;修訂完善《江蘇省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等規章,進一步規范食品衛生行政許可行為。
二、突出重點,綜合整治
以糧油、肉、菜、果、奶、豆制品、水產品、飲用水、保健食品、兒童食品、食鹽及消費者投訴多的食品為重點品種,以城市社區、城鄉結合部、鄉鎮農村、校園及周邊為重點區域,以制假售假、無照經營、濫用添加劑和非食品原料等違法生產經營活動為重點對象,以重大節日、重要活動及季節性消費為重點時段,深入開展專項整治和執法檢查,有效凈化市場環境。
(一)繼續實施“放心糧油工程”。開展“放心糧油”進農村活動,進一步提高“放心糧油”的覆蓋面。加強市場糧油質量監督檢查,強化陳化糧監管,嚴禁陳化糧流入口糧市場。實施糧油品牌戰略,培育我省糧油品牌。
(二)加強屠宰場(廠)整治。完善肉類產品監管法規,修訂《江蘇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制定生豬屠宰場(廠)建設規劃,抓好牲畜定點屠宰場(廠)清理整頓和管理工作。嚴格執行肉類檢驗檢疫規范及票證管理制度,依法查處生豬私屠濫宰、注膠注水等違法行為。實施出口肉類屠宰企業駐廠獸醫制度,出口肉制品原料必須來自出口食品衛生注冊廠。研究制定可行措施,強化對私宰肉、病死豬肉的防范監管工作。加強對賓館餐飲部、酒樓、飲食店、學校、企事業單位、建筑工地食堂畜禽產品管理,確保肉品團體消費安全。
(三)嚴把出入境食品安全關。進一步完善進出口動植物源性食品檢驗檢疫監管體系建設,加強出入境食品的檢驗檢疫,嚴把國門,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流出。開展進出口食品安全總體狀況的動態評估,做好對進出口食品安全事故的預警應對工作。
(四)加強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以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為重點,依法嚴格實施飲用水水源保護制度,開展集中飲用水源地專項整治行動,排查飲用水安全風險,對查出的問題進行掛牌督辦。加強飲用水安全監督管理,對飲用水水源、水廠供水和用水點的水質實施監測,及時掌握城鄉飲用水水源環境、供水水質狀況,并定期檢查。加快農村飲用水工程、城市供水設施建設,有計劃地推進城鄉供水管網和設備的改造、更新。加強飲用水應急救援工作,制定城鄉飲用水安全保障應急預案,強化桶裝、瓶裝飲用水監督管理。
(五)清理整頓保健食品市場。加強保健食品注冊管理,嚴格執行《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做好新增保健食品檢驗檢測機構認證工作。嚴格保健食品生產規范,建立保健食品生產情況動態監管制度。組織開展全省聯合執法檢查行動,全面清理整頓保健食品市場秩序,嚴厲打擊在保健食品中非法使用違禁藥物、添加劑和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
(六)加強食鹽管理。以保障食鹽安全和持續消除碘缺乏病為目標,以防止工業鹽、無碘鹽、硝鹽、土鹽沖擊市場為重點,開展專項整治。嚴格食鹽定點生產許可,加強監測和檢查,碘鹽覆蓋率及合格率穩定在98%以上。加強食鹽安全誠信體系建設,誠信教育面達90%以上,食鹽安全承諾書簽約面達90%以上。
三、加強基礎建設,完善監管工作機制
(一)加強網絡建設,健全監管體系。在去年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健全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食品安全監管網絡體系。研究制定加強農村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加快推進農村現代流通網、監管責任網、群眾監督網建設,堅持統籌城鄉食品安全監管。加強農村食品安全綜合整治,針對農村食品生產、市場及餐飲消費情況,開展一次全省聯合執法檢查。
(二)建立和完善預警與應急機制,提高突發事件快速處置能力。制定《江蘇省食品安全監測預警體系建設規劃》,建立完善全省食品安全監測和預警系統,加強食品安全監測網點建設,增加監測品種、擴大監測范圍,推進監測信息的交流與共享。選擇部分高風險食品品種進行食品安全狀況調查試點,逐步了解和掌握食品危險性評估技術。制定預警和處置預案,健全食品安全事件報告制度,做好重大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
(三)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責任體系。加快制定和完善《江蘇省食品安全條例》,為全面加強食品安全工作提供法制保障;進一步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層層落實監管責任;建立食品安全監察專員制度,加大督查督辦力度,強化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修訂完善《江蘇省食品安全綜合評價暫行辦法》,發揮評價杠桿作用,促進責任到位、措施落實、典型示范、問題整改。
(四)推進食品安全信息和信用體系建設。逐步建立省級及地區性信息平臺,加快實現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和統一。加強對食品安全信息的歸集、管理、分析和綜合利用,為制定食品安全規劃、政策和工作措施,增強監管工作的科學性、主動性、針對性提供依據。認真抓好糧食行業和無錫市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試點工作,指導企業建立完善生產經營質量信息及經營信用檔案。
深化公立醫院改革,讓群眾看病就醫更實惠
貫徹落實省、市關于扶持和促進醫藥事業發展的意見精神,圍繞“十二五”發展總體思路、目標任務,出臺具體實施意見和措施。
(一)優化公立醫院布局。嚴格規劃剛性,控制區域綜合醫院數量和個體醫院規模擴張;明確公立醫院的類別、數量、規模和布局;進一步明確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功能任務和職責分工。
(二)深化體制機制改革。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公立醫院工作量補助的辦法進行修改完善,探索建立公立醫院長效監管和激勵約束機制。合理調整公立醫院收入結構,明確政府辦醫、部門監管、醫院運營責任。
(三)進一步加快中醫科建設。實現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衛生院全部設置中醫科和中藥房,進一步規范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科建設。做好藥品零售企業設置中醫坐堂醫診所試點工作。讓中醫中藥服務水平明顯提高,服務機構建設更加完善,中醫藥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防治重大疾病中的作用更加顯著。
(四)加快重點臨床學科發展、薄弱臨床學科建設。加強重點??平ㄔO,建立學科發展激勵機制,促進醫院內涵建設,加強專業管理隊伍建設。加強兒科建設,加強兒童呼吸機等設備配置和兒科人才培養,爭取兒科床位補助;加強重癥醫學科建設;加強急救醫療服務體系建設和管理,開展院前急救機構和人員績效考核,充分調動院前急救積極性。
加快醫療事業發展,讓群眾看病就醫更滿意
(一)繼續深入推進臨床路徑管理工作。在區醫院選擇3—5個病種實施臨床路徑管理。充分利用電子病歷等信息化手段,實施臨床路徑管理和監督。
(二)做好重大醫療救治工作。做好衛生資源共享,整合區急診搶救資源,統一醫療急救規范,做好醫療急救隊伍的技術培訓,提高我區醫療急救能力和水平。進一步加強并完善急救體系建設,建立急救服務規范、急救網絡設置原則,開展急救人員培訓,提高應急能力和水平。建立重大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制度,各級醫療機構應及時規范的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傷病員的醫療救治情況。根據“四集中”的原則,重點加強重癥、危重癥病例的醫療救治工作,努力提高救治成功率,降低病死率。
(三)加強農村衛生工作、強化社區衛生服務水平。加強村衛生所改造提升工程,實現一村一所目標,實施村衛生所標準化建設,繼續開展創建示范鄉鎮衛生院和示范村衛生所活動。積極推進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開展鄉村醫生規范化培訓。改擴建2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進一步提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醫療服務能力。探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公立醫院、預防保健機構間的分工合作機制,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依托大醫院的龍頭和技術輻射力,實現分級診療和雙向轉診,達到資源共享、服務基層、共同發展、造福百姓的目標。
(五)繼續做好“三下鄉”工作、“千名醫師”對口幫扶活動。在活動中間注意做好宣傳、組織和督導,使“三下鄉”活動、支醫活動開展的扎扎實實、確有成效,起到為群眾辦實事的作用。繼續把衛生技術人員下鄉與職稱晉升和執業注冊掛鉤,進一步做好區級醫院對口支援山區衛生院和開展雙向轉診工作。促使區級醫院在輸出技術服務的同時,也同時輸出管理經驗和服務理念。真正把城區的醫療服務和醫療水平帶到廣大農村,使城區衛生支援農村衛生工作落到實處。
全面提升醫院服務,讓群眾看病就醫更便捷
(一)完善醫療服務模式。從抓“基礎知識、基本技能、基本規范”入手,增強醫護人員的責任意識,狠抓各項核心制度和措施的落實,全面規范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優化醫療服務質量。將以區醫院創建“二級甲等醫院”為契機,提升區醫院綜合水平,一是逐步開展預約診療服務,到2011年底,區醫院本地病人復診預約率達到50%,其中口腔科、產前檢查、術后病人復查等復診預約率達到60%。二是優化醫院門急診環境和流程,按照“填平補齊”的原則,改善醫院急診設施和條件。開展錯峰服務和分時段診療,簡化就醫手續,縮短群眾等候時間。完善門診信息管理平臺,公開醫療服務信息。對診斷明確、病情穩定、需長期服藥的慢性病人,可開具2-4周的處方用量,方便慢病患者配藥和就醫。急診病人搶救推行“三先三后”,即先救治后檢查、先搶救后分科、先搶救后收費。確保急診搶救“綠色通道”暢通無阻和救治的及時有效。三是廣泛開展便民門診服務。逐步開展雙休日及節假日門診,充實門診力量,延長門診時間。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化建設,推進基層醫療機構的社??ň驮\一卡通及居民健康信息系統建設。
(二)逐步推廣優質護理服務。以合理配置護士人力、實行責任護士制度、規范提供分級護理服務為三大核心,進一步擴大“優質護理服務”范圍,深化護理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推進護理垂直管理體制,建立符合護理工作特點的人事管理制度和用人機制,實施與績效考核掛鉤的薪酬分配制度。以高??剖覟橹攸c,擴大??谱o士培養面。完善護理事業發展保障機制,加強臨床護理服務支持系統建設,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合理調整護理服務價格。
(三)加強醫藥費用控制。按照省、市、區制定的相關規定完善措施、開展工作,重在制止亂檢查、亂收費、高收費等違法違紀的現象,而不是要降低法律授予的收費標準,從而規范收費行為,樹立衛生行業形象,解決人民群眾看病貴的問題。配合紀檢監察、規劃財務做好違法、違規、違紀收費的監管和查處。一要加強控費組織領導,進一步完善控費管理制度。各基層單位要成立“費用控制領導小組”,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問題,認真查找原因,提出改進措施,督促問題整改。二要規范醫療收費行為,依托于“一卡通”建設,建立醫院信息管理系統,藥品價格和醫療服務收費全部全部實行計算機網絡管理,醫院所有收費都應開具合法的正規票據,嚴禁分解收費,重復收費。三要實行價格服務公開,在門診大廳設立價格服務公示欄,向社會公示常用中西藥價格,醫療服務價格,公布舉報電話,實行住院收費一日清單制。真正使群眾的知情權、選擇權、監督權得到維護落實。
(四)努力改善醫患關系。進一步加強醫患溝通,切實維護患者的知情同意權、選擇權等各項權益。妥善處理與新聞媒體的關系,主動向社會醫療服務、科技創新、典型事跡等方面的信息。嚴格規范醫院投訴管理,落實“首訴負責制”等各項工作制度,建立投訴責任追究機制,對發現醫療差錯的當事人要嚴肅查處。積極應對、認真處理各類醫患矛盾糾紛,配合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構、公安等部門做好醫患糾紛調處工作,努力將各類醫患糾紛的處理引入合法化渠道。努力形成部門協作合力,共同營造良好的醫療環境;2011年,所有一級以上公立醫院都要達到“平安醫院”建設要求,6月底前全部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做好醫療責任保險和醫療意外保險,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狠抓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讓群眾看病就醫更放心
(一)提升核心制度執行力。結合“三城同創”活動,組織開展核心制度落實情況明查暗訪和醫政管理相關規范標準執行情況抽查活動。在全區基層醫療單位開展以“加強內涵建設、規范執業行為、提高服務質量”為主題的管理年活動,以此為契機,全面推動基層醫療機構管理上新臺階。按照醫院管理年活動方案抓好督導,按照《區醫院管理年活動考核細則》開展相應工作。對全區各醫院醫療質量的薄弱環節、社會反映的熱點問題進行督導檢查,制定有針對性的措施,促使各醫療機構自覺的抓好醫療質量的環節控制,提高整體醫療質量,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
(二)規范綜合醫院的管理,提高質量管理和督查力度。2011年我區基礎質量管理工作的重點是醫院感染控制、臨床合理用藥、新病歷規范執行等方面。定期開展醫療質量點評工作,進一步健全醫院內部管理體系,完善醫療質量管理組織,健全績效評價考核體系,加強醫學證明文件管理。落實醫療事故責任追究制,對在重大醫療糾紛或事故中被認定負有責任的醫療機構和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充分發揮各質控組織的作用,建立基礎質量定期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定期開展基礎質量管理培訓。
(三)加強醫院藥事管理。一是積極推進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嚴格執行目錄外藥品比例,實行目錄外用藥備案管理。除區醫院、區婦幼保健院外全部藥品統一實行零差率銷售,各單位要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群眾知曉率,零差率銷售情況及讓利情況實行季報。二是嚴格執行藥品集中采購,統一集中配送,統一組織結算;嚴格執行第七批藥品集中采購規定,對于第七批藥品目錄外藥品采購實行嚴控準入,并報我局醫政科備案。三是各醫院應制定有《藥品處方集》和《基本用藥供應目錄》,嚴格實行“一品兩規”、“兩票制”,建立藥品引入和退出制度,《藥品處方集》和《基本用藥供應目錄》應動態管理,每年至少調整一次。四是重新成立基層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委員會(組),并加大培訓力度,今年內將對新成立的藥事小組進行專業培訓兩次以上,規范藥品采購程序,規范醫務人員用藥習慣。五是推進醫院合理用藥,將醫療機構抗菌藥物合理使用管理與醫院評審評價工作結合,對于抗菌藥物管理和使用存在嚴重問題的醫療機構,要一票否決;六是對抗菌藥物使用率和使用強度、抗菌藥物費用占藥費總額的百分率進行排名和公示,對排名靠前的醫院負責人和有關當事人進行誡勉脾話或行政處分。
(四)強化醫院感染控制。實施醫院感染管理制度和知識全員培訓,全面提高醫務人員的院感控制意識和能力。落實醫院感染管理管理規范,加強醫院感染科規范化建設。加強專職人員隊伍建設,提高專職人員的業務素質及管理能力。落實醫院12個重點部門院感質量控制工作,重點加強介入治療室、手術室、內鏡室、口腔科等院感高發科室管理。繼續加強血液凈化機構管理,嚴肅查處違規行為。妥善處置并指導各地規范處置醫院感染暴發事件報告。結合“三城同創”測評任務,切實做好醫療垃圾的分類收集、暫時貯存工作。
強化服務要素監管,讓群眾看病就醫更給力
(一)嚴格醫療機構監管。進一步加強對全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增強醫療機構依法執業意識,規范醫療機構執業行為,減少醫療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加強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工作的規范化建設,加強日常不良行為監管,規范醫療機構間合作、協作行為,落實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制度,加強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工作。一是嚴格執行《區醫療機構設置規劃》。2011年4月底完成對對我區所有在冊醫療機構摸底、清查,做到不漏不少,心中有數。二是嚴厲打擊,規范市場秩序。2011年5月—10月對醫療市場進行專項整治,形成合力,齊抓共管,加大力度,查處大案要案,建設一支高素質的監管隊伍,努力提高隊伍素質,建設一支業務精干、政治過硬、辦事高效的監管隊伍。三是加強宣傳,提高群眾的法制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特別是對于無證行醫,必須加大宣傳教育力度,要選擇典型案例,通過活生生的教訓教育他們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生命,愛護別人,愛護自己。要向群眾宣傳到無證非法診所就診的危害性,使得廣大群眾增強自我保護意識,遠離無證非法診所,提高對自己的健康和生命負責的意識。四是把好醫療廣告的初審關,加強對醫療機構宣傳的監督管理,對誤導人民群眾就醫的宣傳、虛假醫療廣告、未經衛生廳批準的違法廣告,依法從嚴處理。
(二)嚴格醫務人員執業管理。醫師護士執業考試、注冊、變更注冊已成為醫政科長年性、瑣碎性的工作。為規范衛生技術人員的執業行為、提高工作效率、樹我局的工作形象,將進一步規范窗口服務,加強對注冊管理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改進工作作風,提高服務意識,做好醫師護士注冊、變更工作。強力推行醫師定期考核,醫師定期考核是《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一項法定的醫師考核制度,也是開展醫院管理年活動的一項重要舉措。2011年將進一步做好醫師定期考核工作,完善考核方案,繼續對適齡醫務人員開展以“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為主要內容的考核,將考核結果與單位的崗位責任制結合、與本人的晉升評優結合,為醫療質量持續改善建立良好的人本基礎。加強醫師執業注冊管理,依法查處無證執業、超范圍執業等行為。貫徹執行《護士條例》,努力改善護士執業環境。完善相關規范制度,強化護士執業行為管理,配合優質護理服務示范工程的實施,規范醫院護理員隊伍建設與管理。
山東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以下簡稱《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1號)、《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和《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安監總管三[2010]186號)等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有關規定,全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匯總如下:
第一條 企業選址布局、規劃設計以及與重要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及省有關的產業政策、行業規劃和布局;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的規劃、布局和安全發展規劃;新設立企業和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項目建在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區域內。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與《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八類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三)廠址選擇、總體布局及周邊安全間距等依照適用范圍分別符合《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GB50489)、《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及有關專業設計規范等標準的要求。
第二條 企業的廠房、作業場所、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建設和監理,有關的設備、設施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制造,項目的建設和試生產應當依法通過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和取得試生產備案意見書,確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二)現有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裝置和設施未經設計或者承擔設計的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安全診斷,整改存在的安全問題和隱患。
(三)不得采用國家及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設備,應當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不得生產、使用國家禁止生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不得違反國家對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必須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放大到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必須經過國家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或者省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
(四)生產區與非生產區分開設置,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距離。
(五)廠區內建(構)筑物、裝置、設施間的安全距離,廠房、倉庫等建(構)筑物的結構形式、耐火等級、防火分區,廠區道路設置等,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六)新建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備案等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的規定;現有廠區內消防設施的配備、使用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七)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及省有關規定,根據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在作業場所和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如:
按照《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等標準要求,在易燃、易爆、有毒區域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的檢測報警設施,報警信號應傳輸到相關的控制室或操作室,并與工藝報警區分。按照《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GB50351)等標準要求,在可燃液體罐區設置防火堤,在酸、堿罐區設置圍堤并進行防腐處理。按照《石油化工靜電接地設計規范》(SH3097)等標準要求,在輸送易燃物料的設備、管道安裝防靜電設施。按照《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等標準要求,在廠區安裝防雷設施。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等標準要求,配置消防設施與器材。按照《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等標準要求,設置電力裝置。按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11651)等標準要求,配備個體防護設施。廠房、庫房等建(構)筑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等標準的要求。按照《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4)、《安全色》(GB2893)等標準要求,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符合規定的安全標志,等等。
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應根據工藝安全要求裝設自動化控制系統,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應根據工藝安全要求裝設緊急停車系統。在容易引起火災、爆炸的工藝裝置部位,應根據工藝安全要求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聲和/或光報警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新建大型和危險程度高的化工裝置,在設計階段要進行儀表系統安全完整性等級評估,選用安全可靠的儀表、聯鎖控制系統,提高工藝裝置的安全可靠性。
嚴格執行安全設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設施臺賬,各種安全設施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及省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查和經常性維護、保養,安全設施應編入設備檢維修計劃,定期檢維修,保證正常使用。
(八)根據設備設施的使用維護要求,制定設備設施日常維護保養管理制度,實施預防性維修程序,及早識別工藝設備存在的缺陷,及時進行修復或替換,確保設備設施的完整性和運行可靠,防止小缺陷和故障演變成災難性的物料泄漏或安全事故。對監視和測量設備進行規范管理,依法定期進行檢測檢驗。對風險較高的系統或裝置,加強在線檢測或功能測試,保證設備、設施的完整性和生產裝置的長周期安全穩定運行。
加強公用工程系統管理,制定并落實公用工程系統維修計劃,定期進行維護、檢查,供電、供熱、供水、供氣及污水處理等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使用外部公用工程的企業應與供應單位建立規范的聯系制度,明確檢修維護、信息傳遞、應急處置等方面的程序和責任,保證公用工程的安全、穩定運行。
(九)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的規定,對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的安裝、維修、使用、檢驗檢測等進行規范管理,建立特種設備臺賬和檔案。
(十)依據國家及省有關法規標準的規定對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按照《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3號),對廠區外公共區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實施安全管理。
(十一)按照國家及省有關法規規定和《化工企業工藝安全管理實施導則》(AQ/T3034)的要求,全面加強工藝安全信息管理,從工藝、設備、儀表、控制、應急響應等方面開展系統的工藝過程風險分析,針對工藝操作中的風險制定安全措施及應急處置措施,按規定對操作規程進行審核修訂和培訓,對工藝參數運行出現的偏離情況及時分析,保證工藝參數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偏差及時得到糾正。加強生產裝置緊急情況的報告、處置和緊急停車以及泄壓系統或排空系統有效運行的管理。
按照《山東省化工裝置安全試車工作規范(試行)》和《山東省化工裝置安全試車十個嚴禁(試行)》(魯安監發[2009]63號)的規定,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和化工裝置開停車環節的安全管理。
(十二)按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的規定,結合企業實際,確定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建立檔案。對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實行廠級領導干部聯系點管理機制,聯系人應每月至少到聯系點進行一次安全活動,建立企業、管理部門、基層單位和班組的監控機制,制定關鍵裝置、重點部位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加強安全管理。
(十三)危險化學品的包裝以及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應當符合《條例》第十七、第十八條的相關要求,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十四)危險化學品包括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以及儲存所用的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應當符合《條例》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要求,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及省有關規定。
第三條 有相應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一)按照國家安監總局《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7號)和《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衛法監發[2002]63號)的規定,辨識、申報本單位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依據《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定期對作業場所進行檢測,在檢測點設置告知牌告知檢測結果,并將結果存入職業衛生檔案。
(二)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定》(HG20571)等標準的要求設置相應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定期檢查、記錄并確保完好適用。
(三)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T1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號),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的管理。
第四條 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對本企業的生產、儲存和使用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
對已確定為重大危險源的生產和儲存設施,應當執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0號)。
第五條 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設置具備相對獨立職能、與生產調度分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部門)。
(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人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規規定,能夠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
(三)按照《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1號)的規定要求,配備符合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比例的注冊安全工程師,且至少有一名具有3年化工安全生產經歷,或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服務。
(四)設置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為主任或組長、分管負責人、有關職能部門和基層單位負責人參加的安全生產委員會或領導小組,建立、健全從安全生產委員會或者領導小組到各職能部門、車間、基層班組的安全生產管理網絡,網絡中的每一個單位要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的人員。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至少半年組織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委員會或領導小組會議,聽取企業安全生產情況的匯報,研究、決策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并形成會議紀要。
第六條 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每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與職務、崗位相匹配。
(一)建立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或者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各職能部門和基層單位、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內容與其職能相匹配。
(二)建立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各職能部門和基層單位負責人、各級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崗位操作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內容與其職務、崗位相匹配,做到“安全生產人人有責、一崗一責”。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其安全生產職責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和《關于印發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的通知》(魯政辦發〔2007〕54號)等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的職責,并符合企業實際。
(四)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機制,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各級管理部門和基層單位、管理人員及全體從業人員安全職責的履行情況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實現情況進行定期考核,予以獎懲,保證安全生產責任的落實。
(五)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制定符合本企業實際、文件化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根據安全生產目標制定量化的指標和年度工作計劃,將企業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層層分解到各級組織(包括各個管理部門、車間、班組等),層層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并定期考核,保證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的有效完成。
第七條 根據企業的化工工藝、裝置、設施等實際情況,制定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1、安全生產責任制;2、安全生產例會等安全生產會議管理;3、安全投入保障;4、安全生產獎懲;5、安全培訓教育;6、領導干部輪流現場帶班;7、特種作業人員管理;8、管理部門、基層班組安全活動;9、風險評價;10、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11、重大危險源評估和安全管理;12、變更管理;13、應急管理;14、開停車管理;15、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16、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包括消防管理;17、工藝、設備、電氣儀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包括安全技術措施、安全設施、特種設備、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監視和測量設備、倉庫、罐區、建(構)筑物安全管理等;18、關鍵裝置與重點部位管理;19、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20、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管理;21、檢維修管理;22、安全作業管理,包括動火、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吊裝、破土、斷路、設備檢維修、盲板抽堵和其他危險作業管理等;2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包括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及危險化學品儲存、出入庫、運輸、裝卸等;24、職業健康相關管理;25、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維護管理;26、承包商管理;27、供應商管理;28、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29、廠區交通安全管理;30、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31、文件、檔案管理;32、自評。
(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內容和深度應當符合國家及省有關法規標準規定,符合企業實際,具有可操作性,明確責任部門、職責、工作要求,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分管安全負責人組織審定并簽發,并發放到有關的工作崗位。
(三)主動識別和獲取與本企業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本企業安全生產特點,將有關規定轉化為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具體內容,規范全體員工的行為。
(四)明確評審和修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時機和頻次,定期組織相關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操作人員和工會代表進行評審和修訂,注明生效日期。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至少每3年評審和修訂一次,若發生重大變更應及時修訂。
(五)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修訂完善后,要及時組織相關管理人員、作業人員培訓學習,保證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確保有效貫徹執行。
第八條 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輔料、產品的危險性編制崗位操作安全規程。
(一)崗位操作安全規程應當涵蓋企業所有操作崗位,各項規程的內容和深度應當符合國家及省有關法規標準規定,符合企業實際,具有可操作性,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其指定的技術負責人審定并簽發,并發放到相關崗位。
(二)主動識別和獲取與本企業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本企業安全生產特點,將有關規定轉化為崗位操作安全規程的具體內容,規范崗位操作人員的行為。
(三)明確評審和修訂崗位操作安全規程的時機和頻次,定期組織進行評審和修訂,注明生效日期。崗位操作安全規程至少每3年評審和修訂一次,若發生重大變更應及時修訂。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新產品投產或投用前,應組織編制新的操作規程。
(四)崗位操作安全規程修訂完善后,要及時組織相關管理人員、作業人員培訓學習,保證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崗位操作安全規程,確保有效貫徹執行。
第九條 從業人員安全資格和安全生產培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嚴格執行國家及省有關法規規定和企業的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依據國家、地方及行業規定和崗位需要,明確安全培訓教育目標和要求,制定并實施全員安全培訓教育計劃,保證安全培訓教育所需人員、資金和設施,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檔案,對培訓教育效果進行評價和改進。
確立終身教育的觀念和全員培訓的目標,實施持續不斷的安全培訓教育,制定月度安全活動計劃,定期組織開展管理部門、班組的安全活動、基本功訓練,對在崗的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教育。
(二)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其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依法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并按規定參加每年再培訓。
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分管生產負責人、分管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一定的化工專業知識或者相應的專業學歷,至少有一人具有國民教育化學化工類本科以上學歷,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業從業經歷。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國民教育化學化工或者安全工程、安全管理等相關專業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備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并有從事化工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經歷。
(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依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0號),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并定期復審。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等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和交通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四)其他從業人員應當依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號)、《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4號),經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新招的危險工藝操作崗位人員,除按照規定進行安全培訓外,還應當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實習滿2個月后,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五)對承包商的作業人員進行入廠和進入現場前安全培訓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入廠和進入現場作業,并保存記錄;對外來參觀、學習等人員進行有關安全規定及安全注意事項的培訓教育,并保存記錄。
第十條 按照財政部、國家安監總局聯合制定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提取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費用,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第十一條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二條 依法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企業應當對安全評價過程中查出的問題或隱患進行原因分析,按照安全評價報告的意見,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時間、責任人,及時進行整改和對整改情況進行驗證,保存相應記錄;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依法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按照《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內容和項目順序》(GB/T16483)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GB15258),編制產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為用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對所有危險化學品包括產品、原料和中間產品進行普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危險性鑒別與分類,建立危險化學品檔案,并對從業人員及相關方進行危害告知。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及時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采購危險化學品時,應索取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不得采購無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設立應急咨詢服務電話或委托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機構,向社會提供本企業生產危險化學品的24小時應急咨詢服務。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應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7號)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參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安監管危化字[2004]43號),編制企業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定期組織培訓和演練,并及時進行評審修訂。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監部門備案,并通報當地應急協作單位,建立應急聯動機制。
(二)建立應急指揮系統和應急救援隊伍,實行分級(廠級、車間級)管理,明確各級應急指揮系統和救援隊伍的職責。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足夠的應急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設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并保持暢通;建立應急通訊網絡,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暢通;為有毒有害崗位配備救援器材柜,放置必要的防護救護器材,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并記錄,保證其處于完好狀態。
生產、儲存和使用氯氣、氨氣、光氣、硫化氫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企業,除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外,還應當配備至少兩套以上全封閉防化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還應當設立氣體防護站(組)。
(三)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本企業的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等主管部門報告。
(四)應當向與本企業有關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十五條 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一)按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和《化工企業工藝安全管理實施導則》(AQ/T3034)的要求,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定期開展全面的危險有害因素辨識,采用相應的評價方法進行風險評估(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制訂和落實有針對性的風險控制措施,預防事故發生。
(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符合《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6號)、《山東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77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三)制定并嚴格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對工藝、技術、設備設施、管理(法規標準、人員、機構等)方面的變更,按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規定的變更程序加強管理。任何未履行變更程序的變更,不得實施。任何超出變更批準范圍和時限的變更必須重新履行變更程序。
(四)化工裝置的檢維修管理和動火、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吊裝、破土、斷路、設備檢維修、盲板抽堵和其他危險作業的許可管理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關于加強化工裝置檢維修作業環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魯安監發[2011]186號)和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的規定。
(五)生產廠區、操作工、動火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等,應嚴格執行化工企業安全生產禁令(魯安監發[2007]115號)的規定。
(六)加強對承擔工程建設、檢維修、維護保養的承包商的管理,對承包商的資格預審、選擇、開工前準備、作業過程監督、表現評價、續用等過程加強管理,建立合格的承包商名錄和檔案,與選用的承包商簽訂安全協議書。承包商作業時要執行與企業完全一致的安全作業標準。
嚴格執行供應商管理制度,對供應商資格預審、選用和續用等過程進行管理,并定期識別與采購有關的風險。
(七)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依法查驗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八)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1號)、《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6號)等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
加強安全事件管理,對涉險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產事故征兆、非計劃停工、異常工況、泄漏等),按照重大、較大、一般等級別,進行分級管理,建立事故檔案和事故管理臺帳,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建立安全事故事件報告激勵機制,鼓勵員工和基層單位報告安全事件,強化事故事前控制,關口前移,消除不安全行為和不安全狀態,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九)安全檢查的形式、內容、頻次、職責分工以及檢查發現的問題整改、驗證、記錄等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