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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糾紛調解和處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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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糾紛調解和處理條例

      醫療糾紛調解和處理條例范文第1篇

      1浙江省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基本做法和特點

      1.1浙江省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基本情況。

      1.1.1浙江省政府于2010年3月1日頒布的《浙江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辦法明確指出各市、縣(市)都需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醫調會),實行“第三方醫療糾紛調解模式”化解醫療糾紛。醫調會的人員配備、管理,由政府規定。醫調會的人員組建由醫學、法學、心理等專家組成,工作內容為醫療糾紛的調查、評估和技術咨詢[1]。

      1.1.2醫調會調解醫療糾紛屬于免費的,醫調會的工作經費及人員的報酬由地方政府財政予以解決。其工作職責主要有:在調解糾紛的同時,向社會大眾宣傳相關法律、醫學知識;向衛生、司法行政等部門匯報當地的醫療糾紛和調解效果情況;通過對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剖析,為醫療機構提出規避醫療糾紛發生的建議;為社會大眾提供有關醫療糾紛的咨詢服務等[2]。醫調會在接到雙方當事人提出的調解申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3個工作日內給以受理;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通過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原由。對于當事人不同意協商、調解,協商、調解不成功的,可以通過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或通過法院提訟。

      1.1.3調解結果更趨合理化,規定指出醫療糾紛賠付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醫療機構不得私自協商處理;醫療糾紛賠付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必須先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進行鑒定,明確雙方的責任。簽署的調解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按照調解協議內容進行落實、執行[3]。

      1.2浙江省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特點。

      1.2.1中立性:醫調會的出現,為醫患雙方提供了相互溝通的平臺,采用“背靠背”的分開調解方式,避免醫患雙方的面對面觸后情緒對立,同時把“院內糾紛”引向“院外調解”,維護了醫療機構的正常秩序,逐漸成為醫患雙方僵持關系中的平衡力量[4]。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擁有較強的社會公信力。醫調會不隸屬于任何衛生行政部門或醫療機構,經費政府財政提供,中立的立場,能夠獲得患方和醫方的信任,提高了醫患雙方的信任度。

      1.2.2程序簡單、周期短:醫調會在解決醫療糾紛的過程中注重醫患雙方的現實需求,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上,做到快速受理、快速調解、快速結案,最大限度地維護醫患雙方的正當權益[5]。醫療糾紛發生后,在第一時間將醫患矛盾引離現場,讓當事人的情緒得以平復,避免糾紛升級惡化的可能性,醫療機構也可以從糾紛沖突中得以解脫,回到正常的醫療工作中,恢復和諧的醫療環境。

      1.2.3節約行政管理和司法成本:醫調會在解決醫療糾紛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可根據醫療糾紛的具體實際情況對程序進行調解,達成一致協議,既減輕了衛生行政機關的調解壓力和法院的訴訟壓力,又節約了行政管理和司法成本。

      2推行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以來存在的問題

      2.1賠償要求高,調解難度大。隨著法律法制的不斷完善,患者家屬自我保護意識增強,往往會主動采取各種行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有部分患者對醫學的期望值過高,存在維權過度現象[6]。同時,將醫療行為理解為商品買賣行為,認識不到醫學治療工作是高技術、高風險科學,對某些正規搶救措施可能發生的不良結果和正常醫療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意外不能客觀認識,對醫療糾紛的賠償數額要求不斷提高,醫療糾紛處理的難度逐步加大。

      2.2沒有專用法律,規定標準不同。由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發展時間較短,沒有明確法律可以參照執行。屬于醫療責任事故的責任認定和賠償可以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來執行,對于非醫療事故的糾紛責任認定和賠償處理沒有相關法律可依。目前醫療糾紛調解參照執行的2002年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現今的需要。筆者認為,只有通過制定與現今醫療糾紛相匹配的條例;拓寬醫療糾紛非訴訟處理途徑,讓糾紛處理有法可依,讓糾紛和患者在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時候有地方調解,

      2.3調解人員緊缺,專業無法對接。在醫療糾紛調解中,由于醫學的專業性,調解往往需要具備的醫學、法學知識和經驗豐富的調解人員,這就使得調解員的作用舉足輕重。目前,杭州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只有7名調解員,力量比較薄弱。特別是醫療行業存在特殊性,而調解員大多是法律專業畢業,對醫學知識了解甚少,所以調解壓力大。由于人員緊缺,對于非正常工作日的突發性醫療糾紛,不能及時介入開展調解工作。

      2.4責任不夠明確,多數模糊調解。按常理,醫療糾紛應該在理清雙方責任的基礎上再進行協商賠償事宜,但一般情況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了平息事態的發展,避免發生患方出現過激行為,都是采用模糊調解,勸醫院方給予一定的賠償,而不是組織有關人員對醫療糾紛的責任進行鑒定,分清責任[7]。醫院方有時雖然知道自己并沒有過錯,但因為沒有太多的時間和精力來解決糾紛,只好花錢“買”平安。這一結果,導致許多患者得出“只要到醫院鬧,就可以得到賠償”的結論,使醫療糾紛越來越多,醫院的負擔越來越重。

      3優化浙江省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建議和策略

      3.1提高醫療技術水平,做好風險預警措施。醫療糾紛的發生,主要是醫療技術水平不高引起的。因此,首先要建立醫療質量管理網絡,根據醫療質量持續改進計劃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對醫療、護理質量進行監控。其次,要強化制度落實,重點加大規范醫療文書書寫和核心制度的落實,建立糾紛、投訴反饋整改機制。再次,要通過實施素質提升工程和人才培養計劃,對在職醫護人員進行持續的醫療業務規范化培訓,熟練掌握操作要求,規范醫療行為,減少和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此外,要培養醫護人員的溝通技巧,加強語言藝術修養,提高溝通能力,建立和諧醫患關系。對每起醫療糾紛都要組織鑒定,弄清責任,對責任人作出必要的處理,并采取措施防范類似的醫療糾紛發生[8]。

      3.2配好糾紛調解人員,優化完善理賠依據。由醫調會專業性比較強,建議成立一個醫療專家顧問團隊,對復雜、疑難醫療問題進行論證。在人民調解員的選調上,要選擇富有愛心和責任心、具有相關專業知識、溝通能力強的綜合人才,而且選入之后要定期組織學習、培訓和考核,并保證應有的工資福利待遇,保持人員的基本穩定。結合醫療糾紛突發性強、不穩定因素多等特點,建議政府加大經費、人力投入,非工作日設專人值班調解。同時,考慮到《民法通則》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存在多方不一致的情況,建議明確一個參照法律標準[9]。另外,呼吁盡早出臺新版《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

      3.3加強多部門聯動,提高司法調解力度。醫療糾紛的調解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因此必須加強部門的聯動,通過部門間的密切配合,使醫療糾紛得到妥善解決。財政部門應加大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構的經費投入,預留一定比例的財政預算,做到??顚S茫WC醫調會專心調解醫患糾紛。網絡媒體在進行糾紛報道的時候,要從實際出發,客觀公正的報道,多宣傳正能量,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司法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對醫調會進行科學指導,從法律、政策等方面對醫調會的調解員進行培訓,讓醫調會在調解糾紛時做到依法、規范調解[10]。公安、司法部門加大對職業醫鬧事件打擊,在保護患者的正當利益的同,維護醫院的正常醫療秩序,打擊調解中的各種非法行為。

      3.4加強普法宣傳教育,完善社會監督機制。政府要引導廣大群眾依法辦事,加強普法宣傳和教育,通過正常的法律程序解決矛盾爭端。對相關醫療法律條例的宣傳教育,不僅醫務人員要學,政府和新聞媒體應當對公眾也進行系統宣傳,讓社會公眾全面、準確地了解條例內容。醫院內部也要加強管理和教育,使醫務人員知法守法,依法行醫。同時,要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要有一個合法、合理、合情的監督,才能使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始終保持“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辦事原則,得到醫患雙方的信賴。目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已明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導致醫療無法進行的行為列入刑事責任追究范圍。

      3.5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完善風險分擔機制。醫療糾紛調解將以人民調解為主體,院內調解、司法調解、醫療風險分擔機制有機結合、相互銜接的“三調解一保險”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制度上升為法規。醫療機構應當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醫療責任保險承保機構應當協同醫療機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及時參與醫療糾紛的處理,并加強機制創新,改善服務,按照合同及時理賠[11]。涉及有關醫療責任保險的醫療糾紛處理,可吸納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參與調解,同時啟動調解和理賠,調解達成協議的,醫療機構承擔的賠償責任又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內的,由保險公司直接賠付,超出保險責任范圍的賠償責任,由醫療機構承擔。另外,保險理賠機構應該第一時間參與醫療糾紛調解,如糾紛產生的原因、醫療機構是否應承擔責任、責任的大小等,及時完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進一步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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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蘭迎春,王敏,謝新清,等.第三方調處是化解醫患糾紛的創新之舉——以濟寧市醫患維權協會為例[J].中國醫學倫理學,2009,22(3):36-37.

      [3]黎晶,陳景.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J].現代醫藥衛生,2010,26(21):339-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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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強美英.醫療損害賠償分擔機制初探[J].河北法學,2010,28(9):14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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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曹艷林,王將軍,鄭雪倩.部分國家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經驗分析[J].中國醫院,2012,16(7):8-10.

      [9]王將軍,曹艷林,鄭雪倩,等.我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理論探討[J].中國醫院,2012,16(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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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糾紛調解和處理條例范文第2篇

      [關鍵詞] 醫鬧 醫療糾紛 損害賠償 仲裁

      目前,我國醫療糾紛呈現逐年上升趨勢,“醫鬧”現象也隨之頻繁出現?!搬t鬧”現象已嚴重影響了醫療機構的正常運轉,沖擊了正常的醫療秩序,成為困擾醫療機構管理者和醫務人員的難題之一。面對“醫鬧”現象,如何化解消除其對正常醫療秩序和社會穩定造成的不利影響,這成為我們亟需解決的問題。

      一、“醫鬧”的成因分析

      “醫鬧”的發生究其原因,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社會原因

      1、醫療保障體制不完善

      由于政府的財政投入不足和城鄉二元化結構,我國的社會醫療保障尚未能實現對全體國民的普遍覆蓋。同時,藥品及醫療服務的價格居高不下,導致了患者本已有限的支付能力更加捉襟見肘,特別是對于沒有醫療保障的群眾來說,一旦突患重大疾病,高額的醫療費用完全超出患者的支付能力。經濟上的無助與生活上的潦倒迫使一部分患者選擇通過“醫鬧”的方式,給醫療機構施加壓力,借以減輕自身的經濟負擔。

      2、“職業醫鬧”的推波助瀾

      目前活躍在一些醫療機構中的“職業醫鬧”,一經探聽到有患者與醫療機構發生糾紛,即主動找上患者,為患者出謀獻策,教唆患者以到醫療機構鬧事的方式索賠,自己也乘機從中謀取一定的經濟利益。這個新“職業團體”的興起從某種程度上說源自患者及其家屬的需求,相對于過程比較復雜,費用較高的訴訟途徑解決,他們更青睞于“職業醫鬧”提出的廉價、快捷的解決方式。因此,“職業醫鬧”的推波助瀾,是“醫鬧”現象產生的重要成因之一。此外,少數媒體對醫療糾紛的報道還帶有新聞炒作的傾向,有意無意地助長了患者及家屬對醫療機構的不滿情緒,加劇了醫患雙方的對立。

      (二)法律制度層面的原因

      1、解決醫療糾紛的法律體系不協調

      《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人民法院目前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所適用的主要法律依據。現有立法體現了對醫方的過度保護,患方不容易依靠法律獲得公平救濟。主要體現在:(1)醫療糾紛處理中法律適用的“二元化”。醫療損害究竟是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民事司法解釋還是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依照一般人身損害賠償還是依照醫療事故賠償,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特別是兩者在賠償標準上的巨大差異,讓醫患雙方以及審判機關意見不一,也使醫學會的技術鑒定更加蒼白無力,從而造成混亂,加劇了醫患雙方的矛盾。(2)司法實踐中,對于構成醫療事故的,適用《條例》進行判決,但《條例》確立的賠償標準偏低,遠低于《民法通則》及民事司法解釋確立的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甚至否定了死亡賠償金的給付,使遭受醫療事故損害的患方不可能獲得公平、等價的賠償,這就在客觀上阻止了患方尋求法律途徑救濟,轉而求助“醫鬧”解決糾紛,以求獲取更多的賠償。

      2、醫療事故鑒定制度設計存在缺陷

      目前,醫療事故鑒定成為處理醫療糾紛的核心和關鍵,但《條例》設置的鑒定制度存在先天的不足。主要表現在:(1)《條例》規定醫療事故鑒定機構為醫學會,由于醫學會成員均隸屬于衛生行政系統,導致醫學會帶有強烈的行政色彩,成為各大醫院醫生互相鑒定醫療事故的機構,很難保證鑒定結論的科學、公正性。自然鑒定結論難以讓患方信服。(2)《條例》缺乏對醫療事故鑒定人(醫學會專家鑒定組成員)的制約機制。如,沒有規定鑒定人必須在鑒定結論上署名,沒有規定鑒定人有出庭接受詢問的義務,沒有規定對鑒定人過錯責任的追究以及鑒定結論作為法庭證據缺少質證環節等等。由于醫療事故的鑒定人對鑒定結論幾乎不負任何法律責任,故可以隨意下結論而不用擔心法律的追究,這勢必在一定程度上進一步影響到鑒定結論的科學、公正性。

      3、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存在弊端

      醫療糾紛的解決有醫患和解、行政調解和訴訟三種途徑,但實踐中均有不足之處,無法取得患方的認同。

      (1)醫患和解:由于絕大多數患方缺乏醫學專業知識,經濟實力不足,難以與醫方進行平等談判協商,即使最終達成和解協議,也會對協議的公平性產生懷疑;另外,和解協議本身不具有強制力,事后反悔的現象時有發生。

      (2)行政調解:在由衛生行政部門主持的行政調解中,由于衛生行政部門是醫療機構的主管部門,不論是其職責、業務還是人員都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因此,衛生行政部門在醫療糾紛的調解中能否保持中立性,令人信心不足,患方往往因懷疑其公正性而拒絕調解,或對其調解結果不信任;另外,調解協議主要靠當事人的自覺履行,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若不愿履行,則調解協議將成為一紙空文。(3)訴訟:盡管訴訟最能體現公平正義,但由于審判人員不懂醫學,難以對醫方提供的病歷等證據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受理案件后往往直接委托鑒定,在鑒定結論作出后又缺乏對鑒定結論科學性、合法性的審查能力,并大多傾向于以鑒定結論為主要的定案依據。這等于在一定程度上放棄了對證據客觀性、真實性的審查職責,審判權一定程度上已經“旁落”于鑒定機構,而醫療事故鑒定本身又存在著許多差強人意的缺陷,故造成審判質量較差,審判效率低下。同時,較高的訴訟成本的現實壓力與賠償結果的不可預期,也使得患者不愿意選擇訴訟。

      (三)醫患雙方的原因

      1、醫療機構方面的原因

      一是醫療機構未形成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的有效機制和體制,只是“堵”而不是“防”。二是醫患溝通不夠,有些手術談話內容流于形式,只是一味讓患者簽字,卻沒有讓患者及家屬真正了解手術的風險及可能出現的并發癥,一旦手術沒有達到患者及家屬的預期效果,就會出現醫療糾紛。三是醫務人員違反診療常規或診療水平欠缺,因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或是醫療機構之間、科室之間或同事之間對他人的診療過程及療效妄加評論,造成患者對正常醫療的誤解。

      2、患者方面的原因

      一是患者醫療專業知識的缺乏,產生了醫患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患者處于弱勢地位,一旦博弈,患者就會很容易選擇走“醫鬧”這條機會主義道路。二是患者經濟能力有限。目前“看病難,看病貴”的現象很普遍,繼而造成醫患矛盾。也有少數人為個人目的有意制造糾紛,借此想免除部分或全部醫療費用,甚至有人想借機撈一把。三是患者對于醫學存在認識上的偏差,對醫療技術有過高的期望,對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性認識不足。醫學有許多的未知領域,有不少目前還不能解決的問題,患者的個體差異性決定了醫療服務行為具有比其他服務行業更多的不可預測性、不可控制性。這種醫患雙方觀念上的差異,如果溝通不夠,一旦治療效果不滿意,往往產生醫患矛盾,甚至醫療糾紛。

      三、防范和解決“醫鬧”的相關對策

      (一)加大政府財政投入,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障體系

      在醫療保險制度建設方面:一要逐步擴大社會醫療保險的覆蓋面。讓所有城鎮從業人員都參加醫療保險,使外來務工者、農民工在發生意外和重大疾病時有基本的醫療保障。二要擴展個人醫療賬戶的使用范圍。使個人醫療賬戶從主要支付門診日常醫療費用、醫療消費等方面向預防保健方面延伸。允許個人把自己醫療賬戶的資金投入到社區醫療,購買相應的預防保健服務,從根本上減少疾病的發生,提高健康水平。三要鼓勵發展商業醫療保險。國家應該給予保險公司政策支持,鼓勵開發新的保險品種,使更多企業和個人參加商業保險。

      (二)統一損害賠償標準,消除醫療損害賠償法律適用的“二元化”

      作為行政法規的《條例》設定本應由基本民事法律來規定的侵權賠償責任,違背《立法法》的基本精神,并且《條例》確立的過低的賠償標準,也與民法基本原則相違背。實踐證明,“以降低、限制對患方的醫療損害賠償來體現對醫療風險的理解和對醫方的照顧”,即對醫療損害賠償采取“限制賠償數額”的特殊立法政策加以保護的嘗試并沒有得到廣大人民群眾和法學界的理解和認可。在我國目前醫療保障比較薄弱的情況下,實際上造成受害人的損失難以得到充分的彌補。在現代法治理念下,以犧牲患方的單方民事權益來維系社會公平是難以為人們所接受的,這只會進一步加劇醫患矛盾。

      (三)完善醫療事故鑒定制度以及醫療糾紛案件的審判組織

      在醫療事故鑒定方面,建議除醫學會鑒定外,允許委托其他法定機構鑒定,并要強化異地鑒定,克服部門保護、地域保護;建議在鑒定人的組成中要有一定比例的法學專家,并且醫學專家也要擴展到臨床業務之外,包括理論學者,以較好地保障專家鑒定人的獨立性;建立鑒定人的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鑒定人錯誤鑒定的法律責任加以明確,以實現其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增加鑒定結論的法庭質證環節,規定鑒定人有出庭作證或接受詢問的義務等,以確保鑒定結論的科學、公正性。

      (四)探索醫療糾紛處理的新途徑,建立醫療糾紛仲裁制度

      由于現行的處理醫療糾紛的三種途徑在實踐中均出現不足,患方的認可度不高,并不能滿足實際需要。因此,一方面我們需要完善現有的醫療糾紛處理途徑;另一方面,也要積極探索建立其他更為中立、更富實效、更為患方接受的醫療糾紛處理途徑。醫療糾紛仲裁制度是值得重點推行的新方式。

      參考文獻:

      [1]《在全國部分省市調查“醫鬧”的分析報告》,載《中國衛生產業》,2007年第2期,第57頁.

      [2]葉向陽,亓述偉:《當前醫療損害賠償訴訟中“二元化”問題及應對之策》,載《浙江社會科學》,2010年第2期,第13-14頁.

      [3]葉茂庭,黃秀娟,黃秀榮:《“醫鬧”產生原因及對策的探討》,載《中華現代醫院管理雜志》,2009年5月第5期第7卷,第27頁.

      醫療糾紛調解和處理條例范文第3篇

      【關鍵詞】

      醫療投訴;醫療爭議;結構模型;醫患關系

      To explore research of processing information system of the hospital medical dispute and clinical application

      HAO Jian,Department of Respiratory,117th hospital of PLA,City of HangZhou,Province ofZheJing,310013,China.yu linong,jie wang,113th hospital of PLA,City of NingBo,Province of ZheJing,315040,China.Ping Hao,college of computer science and technology,Zhe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City of HangZhou,Province of ZheJing, 310032,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research of processing information system of the hospital medical dispute and clinical application. Methods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hospital medical disputes,which was set up medical complaint as a main line ; According to all survival cycles theory and IOP modeling method,which can devise four layers of structure of the model with the medical disputes. Results It was set up processing information of the hospital medical disputes that there was structure model of fourinone,they were including medical complaint handling system、medical disputes handling system、medical protocol handling system and medical dossier handling system,they can used actually in the hospital management. Conclusion This system application actually in hospital,can be found in medical disputes and solve existing problems、handle medical disputes and achieved good effect,it is worth clinical popularizing.

      【Key words】

      Medical Complaint;Medical dispute;The Structure Model;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隨著我國醫療衛生事業不斷發展和醫療制度改革的深入,公民法律意識逐步增強,特別是維權意識提高,導致了各地醫院醫療糾紛頻頻發生,尤其在這幾年醫患矛盾不斷升級,使得醫療糾紛成為影響醫院正常秩序的棘手問題。

      針對這一問題,查閱了國內外有關文獻資料。文獻[1]介紹了一些歐美和亞洲國家處理醫療糾紛的模式,主要有三種:庭外調解、司法解決、政府直接干預;文獻[2]介紹了一種醫療糾紛訴訟替代模式,采用委托機制,當事人委托醫療協同委員會處理;文獻[3]報道通過對醫療糾紛的成因進行分析,探討防范和處理醫療糾紛的辦法;文獻[4]報告醫院感染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和應用情況。從已查閱的大部分文獻資料上看,國內在醫療糾紛處理研究上,主要側重在醫療糾紛成因、處理方法和對策上研究的比較多,但對這些處理方法轉化為一種信息域,并構架信息系統等方面研究文獻不多。

      據此,本文從醫院處理醫療糾紛的實際需求出發,在查閱大量醫療糾紛處理案例和方法的基礎上,依據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針對醫院醫療糾紛的實際情況,研究開發了一套適合醫院醫療糾紛處理信息管理系統,以規范醫療糾紛處理流程,提高醫療糾紛的處理和管理能力。

      1 醫療糾紛處理結構模型

      醫療糾紛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關系,處理比較復雜,不能簡單地定位在醫、患兩者關系上,往往會延伸到其他部門,包括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醫學會、法院等多方面社會關系層面上。所以在構架醫療糾紛處理的結構模型時,需要綜合考慮各方面的相互關系,下圖1是本系統設計的多層體系機構的醫療糾紛處理模型。

      系統模型設計按照全生存周期管理方法,以時間為主線,將其構建為四層的結構模型,分別是醫療投訴、爭議處理、協議處理、案件歸檔。第一層是醫療投訴層,主要包括投訴人(患者及親屬、來電人、網民、上級衛生主管部門轉發投訴件)和投訴處理模塊;第二層是醫療爭議處理層,主要包括醫院內部處理流程、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流程、醫學會的醫療鑒定流程和司法訴訟處理流程;第三層是協議處理層,主要包括醫療糾紛處理協議的起草、協商、審核、審批、協議簽訂、醫療賠付和案件辦結。案件辦結點以協議簽訂生效或醫療賠付完成為時間點;第四層是案件歸檔層,案件辦結完成后,系統自動轉入案卷歸檔程序,調用以前發生的全部電子文檔,并生成目錄、檔案號和關聯案卷文檔,以便存檔和查閱。

      2 系統設計與實現

      根據醫療糾紛處理結構模型,將系統設計成五大功能模塊,主要包括醫療投訴功能模塊、醫療爭議處理模塊、醫療協議功能模塊、檔案管理功能模塊和系統管理模塊組成。

      2.1 系統功能模塊設計

      2.1.1 醫療投訴功能設計 醫療投訴模塊主要受理患者或家屬投訴、來電、來信、上級部門轉辦等投訴請求,填寫受理單。投訴受理以后,處理方式有兩種,一是簡單投訴,簡易程序處理;二是復雜投訴,立案處理;投訴模塊處理輸出二種結果。如果是復雜投訴,投訴件輸出到醫療事故爭議立案處理程序。該模塊主要包括投訴受理、投訴辦理、投訴跟蹤、投訴辦結和投訴查詢等功能。

      2.1.2 內部爭議處理功能設計 醫療事件發生以后,醫院管理部門首先對事件情況進行內部了解、調查,獲取第一資料,然后,面對醫患雙方進行調解,最后達成共識。該模塊主要包括立項、通知、回復、調查、協商、協議、賠付、辦結等過程。

      2.1.3 行政處理功能設計 在醫院內醫患雙方任何一方對調解不滿,可以向衛生主管部門提起醫療爭議的行政處理申請,委托處理。該模塊主要功能包括行政機關申請受理,委托同級醫學會做醫學鑒定,或調解當事人的醫療糾紛。如果醫療事故確認,則對醫院當事人做行政處罰或通告決定。

      2.1.4 醫學鑒定功能設計 醫學鑒定分為首次、再次和中華醫學會鑒定三種,由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聯合委托,或行政機關委托醫學會鑒定。該模塊主要功能包括醫學鑒定委托、醫學鑒定(首次、再次和醫科大學附屬醫院)、醫療事故、醫學鑒定委員會等管理功能。

      2.1.5 司法訴訟功能設計 當事人可以直接委托司法鑒定,或提起司法訴訟,法院可以進行司法調解,調解不成,進行司法判決和執行。該模塊主要功能包括司法委托、司法訴訟、司法鑒定、司法調解、司法判決、司法執行等管理功能。

      2.1.6 協議處理功能設計 醫療糾紛大部分情況下是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的。調解的最終結果是雙方簽訂協議書。在協議書上規定格式的權利與義務。該模塊主要功能包括協議初稿、協商協議、協議審批、協議簽訂、協議賠付和辦結等管理功能。

      2.1.7 檔案管理功能設計 辦結案件后,檔案管理部門需要對案卷歸檔程序操作,以便日后管理。該模塊主要功能包括案卷登記、目錄管理、案卷借閱、案卷歸還和案卷查閱等管理功能。

      2.2 醫療爭議全過程處理流程

      按照全生存周期理論的角度分析,醫療爭議事件處理具有明顯的時間周期特征,從醫療事件發生開始,經歷各種演變,包括投訴、調解、協商、行政處理、司法訴訟、再調解、協商、協議、賠償,到最后協商解決結案等過程。歸納起來整個處理過程主要分為三個階段:一是投訴處理階段、二是爭議處理階段、三是協議處理階段。詳見圖2。

      3 結束

      本文針對醫院醫療糾紛處理問題,依據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結合醫院實際情況,按照全生存周期理論和IPO方法,設計了一種醫療糾紛處理的四層結構模型,將醫療投訴、醫療爭議、處理協議和案件歸檔集合成一體,并基于這種模型,研究開發了醫院醫療糾紛處理信息系統。通過醫院的使用和完善,結果表明該結構模型構架合理,設計規范,實現方便,投入運行后取得了比較好的使用效果。另外,在本系統研究的基礎上,還可以進一步開展擴展性研究,如果能與醫療缺陷評審、醫療安全預警、醫療質量控制等結合,能更有效地實施對醫院風險控制和安全管理,發揮更多的作用。

      參 考 文 獻

      [1] John J.Fraser,J r. MD,JD and the Committee on Medical Liabil2ity. American Academy of Pediatrics,2001 (7):604 605.

      [2] 韓亞男,萬里濤,婁繼權.醫療糾紛處理模式及干預途徑.醫院管理雜志,2009,16(1):5556.

      醫療糾紛調解和處理條例范文第4篇

      一、現階段醫患糾紛案件的特點

      “醫患糾紛,從廣義上說,是指醫方與患方在醫療服務活動過程中所產生的所有糾紛,包括單純醫療合同引發的糾紛、因醫方行為侵害患方權益引發的醫療侵權糾紛、因醫療行為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引發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強制性醫療合同糾紛?!豹M義的醫患糾紛則是指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包括醫療事故案件和雖未構成醫療事故但醫方存在一定過錯的醫療賠償案件,這也是各級法院受理的醫患糾紛案件的主體。從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醫患糾紛案件來看,除了案件數量日益增多以外,還呈現出以下特點:

      1.以患者醫療機構為主

      醫患糾紛案件中,大多數是患者或其近親屬以醫療機構侵權為由醫療機構要求事故賠償或過錯賠償,僅少部分是醫療機構患者要求交納醫療費。

      2.涉訴糾紛表現形式增多

      各級法院受理的醫患糾紛案件主要是醫療事故損害賠償、醫療過錯損害賠償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三種,近年來出現少數追索醫療費糾紛和因醫用產品質量、非法行醫引起的糾紛,實務操作中,一般將追索醫療費糾紛納入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由中,將因醫用產品質量引起的糾紛納入醫療過錯損害賠償案由中。對非法行醫引起的糾紛不列入醫患糾紛的范疇,而是作為生命權或健康權侵權糾紛案件來審理。

      3.案件審理難度大

      一是醫療活動是一項高度專業化的技術性活動,涉及手術、藥劑、護理、輸血、醫院內感染、醫療管理等方面。而處理醫患糾紛的法律判斷往往需要醫學判斷為依據,即對涉及醫學專業知識的糾紛案件必須依靠鑒定才能做出法律判斷,現有的鑒定包括醫療事故鑒定和醫療過錯鑒定兩種。對同一案件,醫學會所作的技術鑒定與鑒定機構所作的司法鑒定,以及不同的鑒定機構對同一案件所作的司法鑒定結論往往不同,甚至矛盾,法官無所適從。二是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侵權責任法》對醫療事故糾紛與醫療過錯糾紛規定了不同的賠償范圍及標準,使得此類案件的審理在適用法律上爭議很大,患方對賠償數額期望值過高。

      二、醫患糾紛案件增多的原因

      造成醫患關系緊張、醫療糾紛增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綜觀法院審理的醫患糾紛案件,原因包括醫方、患方和立法三方面的因素。

      從醫方來說,主要是醫療質量問題。有的是醫院規章制度執行不嚴,沒有按規定定時給患者檢查,或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權;有的是醫務人員專業技術水平低下,造成誤診誤治,或對特發病輕的治療措施不當,造成差錯事故發生;有的是醫務人員責任心不強、粗心大意造成漏診,或是對病歷書寫不規范,給患者的病歷與醫院持有的病歷書寫內容不一致,甚至隨意涂改。其次是醫德問題。有些醫務人員對前來就醫的急重危病患者漠不關心,不及時采取措施給予治療,一旦出現患者死亡或病殘的結果,患者及其家屬即懷疑是因延誤了治療時機而致病情加重或無法挽救。

      從患方來說,主要有兩個方面因素:其一,因醫患信息不對稱,患者及其家屬對醫療診療工作和醫學知識不了解,對醫療診療的期望值過高,認為治不好就是醫院的過錯。其二,患方的道德素質問題,一些患者及其家屬掌握了醫方不愿將事態鬧大以及政府一味求穩定的心理,無理取鬧。

      從立法方面來說,一是依據一般的民事糾紛舉證原則,患者很難提供出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證據,也無法通過訴訟維護自身權益,而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因果關系和過錯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規定由醫療機構提供證據,患者對此則無需舉證,此規定的頒布施行是醫療糾紛案件急劇上升的間接原因。二是按照《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及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獲得的賠償額高于按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獲得的賠償額,以致患方對賠償數額期望值過高,一些已經衛生主管部門或雙方單位出面協調并已達成調解協議解決了的醫療事故,在患方拿到調解給付款后仍以醫療損害賠償提訟。

      三、醫患糾紛案件審理中存在的問題

      法院對醫患糾紛案件的審理,本著調解為主的原則,著重鈍化矛盾,協調解決;對雙方矛盾激化確實無法調解的案件判決結案。目前此類案件審理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醫療損害賠償案件范圍問題

      醫療損害作為一種民事侵權行為,只要符合侵權行為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實施了醫療行為、具有人身損害事實、醫療行為有過錯、該醫療行為與損害事實間有因果關系,受害人就應獲得賠償,而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并不是醫療損害賠償的要件?!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第2款規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的直接影響是造成醫方和法院在醫療損害賠償范圍上理解的不一致。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條規定,醫療事故包括造成患者死亡、殘疾、功能障礙及明顯人身損害。而“明顯”一詞是個不確定的概念,實務中,一些經鑒定醫方存在一定的過失但不構成醫療事故的糾紛,患者所受的人身損害也是很明顯的。因此,何為“明顯”,對此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和認識,有不同的衡量標準。《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實際上將一部分事實上遭受人身損害的患者因鑒定為損害“不明顯”而得不到任何賠償。而《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痹撘幎ú粎^分“明顯”與“非明顯”的損害后果。因此,《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將“非明顯”的人身損害后果排除在醫療事故之外拒絕給予受害人任何賠償,有違背侵權行為法基本原則和我國民事基本法律之嫌。司法界對不屬于醫療事故的—38—處理是,對經鑒定醫療機構診療行為有過錯但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雖不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承擔賠償責任,但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在2009年12月通過并于2010年7月開始施行的《侵權責任法》對此問題已有明文規定,凡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存在過錯的,醫療機構均應承擔賠償責任?!啊肚謾嘭熑畏ā窞榉ㄔ簩徖磲t療機構雖未構成醫療事故但存在過錯的醫患糾紛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是,也應該注意到,《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機構就其不存在過失但確實導致患者損害的情形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沒有規定,而其他法律也沒有否定醫療機構責任的發生,以致法院在處理此類糾紛時無所適從?!?/p>

      2.醫療鑒定問題

      目前,醫患糾紛案件審理中存在的最大問題是鑒定,包括多頭鑒定、重復鑒定以及鑒定機構因避免矛盾而拒絕鑒定等問題。一是由于醫療事故賠償與非醫療事故即醫療過錯賠償因適用法律的不同導致最終獲賠的數額不同,刺激了醫患雙方不同的訴訟追求:醫方為追求最低限度的賠償,無論其醫療過錯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均會極力主張醫療事故鑒定;而患方為追求最大限度的賠償,即使醫方的醫療過錯行為可能構成醫療事故,也繞開醫療事故鑒定而要求醫療過錯鑒定;更有甚者,在醫方以構成醫療事故進行抗辯并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法院經審查同意醫療事故鑒定后,患方竟不配合人體檢查,以致鑒定無法進行。二是在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0條的規定,醫療糾紛的技術鑒定工作由醫學會組織,因醫學會與醫院之間的特殊關系,患方對醫學會能否公平公正地做出鑒定持有懷疑,在鑒定結論對其不利的情況下往往對醫學會的鑒定權威性不予認可,以致一次又一次地申請重新鑒定。三是在以醫療過錯損害賠償為案由的醫患糾紛案件中,因果關系和過錯的鑒定機構面臨著被有嚴重對立情緒的患方要挾的情況,鑒定機構往往會采取拒絕鑒定的做法回避鑒定,導致因果關系及過錯鑒定面臨無法正常進行的尷尬局面,同樣導致案件審理無法正常進行。

      3.病歷真偽問題

      病歷資料是對患者的疾病發生、發展情況和醫務人員對患者的疾病診斷、檢查和治療情況的客觀記錄,同時也是一種重要的書證,在醫患間就診斷及治療發生爭議時,其對于認定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醫療過失行為起著其他證據難以替代的證明作用?!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將患者的病歷資料分為客觀性病歷和主觀性病歷資料兩種,關于病歷的封存,該《條例》的第10條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復制其客觀性病歷資料,而無權要求復印或復制主觀性病歷資料?!稐l例》第16條同時規定,對于主觀病歷在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封存。但《條例》沒有對客觀病歷資料是否也應一并封存作規定,尤其是在患者沒有行使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這一權利?!稐l例》第16條規定:病歷“應當在患者雙方在場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從該規定中很難判定封存主觀性病歷資料是醫療機構履行的義務還是可選擇的權利?如果是醫療機構的義務,而醫療機構未能封存,醫療機構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如果患者或家屬對封存病歷程序不配合,如拒絕在場,醫療機構能否單方封存或在第三人在場見證的情況下封存,其法律效力如何?實務中,時常有患者因病歷沒有及時封存或醫方對病歷有涂改、篡改行為而對病歷真實性提出異議,導致鑒定無法進行。

      4.賠償標準問題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醫療事故的處理作了特別規定,此規定的賠償范圍和標準明顯低于《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及最高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對人身侵權損害賠償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審理此類案件適用的法律規定不同導致的賠償數額也不同,而且存在較大的差異。因此,對醫患賠償糾紛案件是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還是適用《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不僅是醫患雙方關注的問題,也是法院面臨的問題。另外,對醫療損害的精神賠償額問題,我國法律尚無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也無司法解釋,導致各地法院在審判時差距會很大。

      四、防范和化解醫患矛盾的對策

      1.醫方加強醫務管理,規范醫療行為加強管理,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醫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是提高醫療質量、杜絕醫療事故、減少各種醫療差錯和醫療糾紛的重要保證。醫療機構要尊重患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及時履行告知義務。醫務人員要重視治療病歷和護理病歷的書寫,嚴格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的要求規范對病歷的書寫和修改,醫療機構加強監督,患者有權查閱和復印自己病歷資料。出現醫療糾紛時,醫方應積極主動解決糾紛,防止事態的進一步擴大,不能回避矛盾,更要站在患方立場考慮,避免因病歷書寫質量問題讓患方產生不必要的懷疑,進而引起爭議。

      2.患方提高法律意識,保持理性態度當出現醫療事故時,首先保存好病歷等相關證據,如繳費單據、出入院證明等材料來證明自己與醫院確實存在醫療關系,以及發生的醫療傷害,及時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同時,患者對醫療事業保持客觀理性態度和合理的認識。我國現醫療技術水平雖有很大提高,但仍有很多醫學難題沒有攻克。因此,對醫生應抱有理解和寬容的態度,加強與醫生之間的溝通。對出現的醫療事故及其他醫療損害事件,采取理性的方式處理,杜絕“醫鬧”甚至以武力方式與醫院對峙。

      醫療糾紛調解和處理條例范文第5篇

      [關鍵詞]急診;醫療安全管理;醫療糾紛;防范

      臨床分析發現,醫療糾紛事件是因為各種因素所引起的,包括患者期望值較高、醫院誤診誤治等,臨床病理解剖率的降低則是導致醫療糾紛事件的主要原因,急診科則是發生醫療糾紛事件的主要科室[1]。臨床中在對患者進行治療時,和患者接觸最親密、最早和最直接的群體為護理人員。護理人員是醫生的主要助手,在對患者進行急診搶救和護理時,護理人員的責任非常重要。要想讓急診搶救的質量得以保證,就需要護理人員加強急診搶救的準備工作,通過嫻熟的技術和最快的速度,為急診搶救護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礎。要想實現上述要求,護理人員就需要對相關的安全管理知識進行不斷學習,進而讓護理效果得以及時提高。除此之外還應加強相關的研究工作,加強醫療安全管理,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讓醫療糾紛事件能有效減少,最終讓急診效果提高,讓醫院經濟損失減少,保證醫院健康、穩定地發展。該研究主要分析了急診的醫療安全管理與醫療糾紛防范,現做如下總結。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對該院2013年1月—2016年7月急診治療期間發生的17例醫療糾紛事件進行回顧性分析。男性患者、女性患者人數分別為11例、6例;患者年齡為8~60歲,平均年齡為(37.2±3.3)歲。17例醫療糾紛事件中,5例死亡,沒有傷殘病例;5例醫療糾紛事件經鑒定存在醫療損害責任,12例醫療糾紛事件不存在醫療損害責任。1.2方法選擇統計方法來收集和分析醫療糾紛事件的發生情況、處理情況、系統分布、賠償費用以及賠付情況等,并利用自制表格來進行整理和歸納。之后選擇SAS9.0軟件來進行數據分析和處理。

      2結果

      2.1醫療糾紛事件的發生情況2013年1月—2016年7月該院急診共收治71693人次,共發生急診醫療糾紛事件17起,發生率為0.024%(17/71693),其中兒科2例,外科2例,內科10例,其他科室3例;5例為重大醫療事故。3例醫療糾紛事件經鑒定存在醫療損害責任,分析發現主要是因為沒有護送危重癥患者轉院、沒有嚴格執行相關的規范規程等原因所導致的。2.2死亡醫療糾紛事件的分析17例醫療糾紛事件中,5例死亡。尸檢結果顯示,2例是因為患者自身疾病所導致死亡,3例是急性心肌梗死和電擊傷后死亡,有關患者的搶救過程,并無完善的搶救記錄。2.3醫療糾紛事件的解決方案分析在全部17例醫療糾紛事件中,9例醫療糾紛事件是經醫患雙方友好協商所解決,2例醫療糾紛事件是經衛生行政部門調解,5例醫療糾紛事件是經法庭調解判決,1例醫療糾紛事件是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

      3討論

      分析本研究結果顯示,17例醫療糾紛事件中,5例死亡。尸檢結果顯示,2例是因為患者自身疾病所導致死亡,3例是急性心肌梗死和電擊傷后死亡,有關患者的搶救過程,并無完善的搶救記錄;3例醫療糾紛事件經鑒定存在醫療損害責任,分析發現主要是因為沒有護送危重癥患者轉院、沒有嚴格執行相關的規范規程等原因所導致的;9例醫療糾紛事件是經醫患雙方友好協商所解決,2例醫療糾紛事件是經衛生行政部門調解,5例醫療糾紛事件是經法庭調解判決,1例醫療糾紛事件是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研究結果顯示,醫療糾紛事件的發生原因、結果不同,其具體的解決方法也存在差異。所以在醫療糾紛事件發生后,應及時反思醫療糾紛事件,特別是反思醫療機構自身在救治過程中所導致醫療糾紛的原因,包括醫院的技術水平、醫療質量以及內部管理等,還是因為其他原因所引起的。醫護人員在實際的醫療活動中,應對死者或者受到傷害的患者保持負責人的態度,將醫療機構的工作職責當成工作出發點,進而讓醫療糾紛事件的發生率降低,讓醫療事業的發展保持健康和穩定。如果存在原因不明的現象,則應實施尸檢,堅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則,公開進行處理,讓社會輿論的壓力有效降低,讓后續暴力事件的發生幾率降低[2]。尸體檢驗是現階段是死者的死亡原因進行查明的主要方式,效果也比較理想,可以將尸檢結果當成證據,并呈現在法庭上。特別是最近幾年,因為我國大部分醫療機構的臨床病理尸檢頻率降低,同時臨床醫患糾紛和事故等增加,對社會造成了非常嚴重的不良反應,因此更應加強尸體檢驗的意識[3]。值得注意的是,要想有效減少醫療糾紛事件,應不斷提高醫院的醫療水平,同時應不斷擴展法律意識。部分時候,因為醫院害怕過于主動會因此承擔法律訴訟或醫療糾紛的風險,所以醫院在對某些事件進行處理時常常選擇和平處理的態度,然而結果卻并沒有從本質上解決漏診、誤診以及誤治等問題[4]。但是按照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條例可知,醫院在考慮到服務質量問題的基礎上,不會主動進行尸體檢查,所以醫療糾紛事件的發生率非常高。另外部分家屬因為對治療效果存在較高的期望值,特別是對于部分“專業醫院”“好醫院”“大醫院”等,患者家屬的期望值更高,所以在出現問題就可能因為存在較大的落差而出現重大醫療糾紛事件;除此之外我國存在傳統的“死者為大”的理念,例如“保留全尸”“壽終正寢”“落葉歸根”等,會在一定程度束縛人們,同時也是現實事件和普遍理念的矛盾。所以現階段患者和醫院之間的關系非常緊張,是因為多種因素所導致的;例如醫務人員缺乏工作責任心,在對負責者進行尋找時,醫院表現得不聞不問,不及時處理或者缺乏明確的處理態度;另外醫院為了自身利益對相關責任人比較偏袒;在患者治療期間,醫護人員的服務態度比較冷漠等。所以應從服務質量方面來對醫療糾紛事件發生的導火索、基本原因和核心原因等進行認真分析。針對以上問題,醫院首先應將醫療糾紛事件當成出發點,對臨床解剖能力進行不斷提升,并對經驗進行不斷總結;除此之外在委托尸檢方面,醫院應加強學習,將委托尸檢當成學習通道,對臨床解剖經驗進行不斷提升。其次醫院應加強人才的培養工作,讓生命科學的發展更加穩定,并分析和討論死亡案例,將患者當成醫療活動開展的中心,對治療活動中的全面性、合理性和細致性進行不斷提升,加強患者家屬的交流溝通,讓社會矛盾性有效減少。除了以上措施外,還應加強管理,對防范意識進行強化。對于急診來講,應堅持以患者為中心的理念,站在患者的角度思考問題,關注高危疾病患者和高危人群,加強溝通,加強手術的把關,加強培訓工作,讓醫護人員的醫療糾紛防范意識提高。具體的防范措施如下。①組建醫療安全管理組織機構,通過分析醫療糾紛事件,對急診科管理進行不斷強化,將院長作為組長或者負責組織,組員則應選擇社交能力和溝通能力較強的專業人員,進而形成存在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的委員會,對醫療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進行全面負責,對急診科進行監控、管理和培訓,并有效協調患者和醫院的關系。②制定科學和和完善的檢查制定,并對責任性質進行明確,同時通過手術分級審批來實現,進而來對急診科各級醫師的實施范圍進行明確,并對其進行有效約束,讓手術控制在合理范圍內,不能進行越級性的處理。例如針對重大手術可能導致的糾紛,應在事前進行上報、討論、分析和審批,之后實施常規性檢查、病情討論、家屬簽字、手術開展等。③制定科學和合理的討論制度,針對醫療安全隱患和醫療糾紛隱患,進行開會討論,對其中的原因進行分析,明確相關責任,通過探討和分析相關的原因,在對相關的改進措施進行明確。另外還應制定患者反饋制度或者投訴處,為患者的申述提供地方,讓可能出現的暴力事件有效減緩,通過解釋和協調,讓患者能更好理解醫院。除此之外還應對醫護人員的整體素質和技術水平進行不斷提升,特別是醫務人員的防范意識和法制觀念,讓其工作責任心增強。④有關糾紛的賠償,醫院在對規定和制度進行明確的同時,還應設定事故等級、明確責任和原因,來對賠償范圍進行劃分,對賠償額度進行設置;除此之外還需要考慮商業保險以及醫療保險等因素;積極尋找第三方調解機構的協助,讓賠償風險降低;另外還應對醫療糾紛事件的處理程序進行評估,讓直接沖突能有效減少,通過對醫療活動的過失情況進行評估,對患者家屬進行具有說服力和有證據的解釋,對醫療糾紛事件的發生原因進行逐漸了解,之后經過協調來對糾紛事件進行進一步的協調處理;對于醫院來講,應配置常年在職的專業法律顧問,經常進行教育、指導和協調,讓醫務人員明確自身的權利和義務,通過法律約束,對糾紛進行主動的處理和回應,讓醫療糾紛事件的處理效率得以有效提升。綜上,在醫院的各個臨床科室中,急診科是最容易發生醫療糾紛事件的一個科室,針對這一特點,醫院應加強醫療法規的認知,并對醫療機構進行規范化管理,加強安全管理,最終來對醫療糾紛事件進行有效預防和控制,降低醫療糾紛事件的發生幾率,讓醫療質量提高,進一步提高醫院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促進醫院健康和穩定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張文廣.急診的醫療安全管理與醫療糾紛防范[J].中國衛生產業,2016,13(27):7-9.

      [2]王琳.急診分診安全管理模式對急診護理質量的影響[J].中國衛生標準管理,2016,7(16):202-203.

      [3]靳艷.急診危重患者搶救中應用護理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性[J].臨床醫藥文獻雜志:電子版,2016,3(26):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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