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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運用客觀規律對自然界的能動改造就是我們常說的技術,人類對自然現象及其本質的規律性認識就是所謂的科學,人類不斷的認識和改造自然界的過程也就形成了科學技術的形成與發展。所以在本質上來說,科學技術是人的能力的表現或延伸,體現著人與自然界的相互作用。科學技術這樣的本質,就決定了科學技術是為了整個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為了整個人類的自由和幸福做貢獻。因此,以人為本應是科學技術的價值基準。以人為本的科學技術價值基準,要求人們在進行科學技術探索和實踐中,一定要高度關注人類社會問題,注重從人性和人文關懷的角度出發,使科學技術的發展服從于人類社會需要,要以人類自身的存在與發展決定科學技術的取舍選擇和發展方向,對科學研究和技術應用實行社會控制,使科學技術正面價值盡量地放大,更好地造福于人類,而使科學技術的負效應削弱到“可容忍”的限度內,以保證科學技術和人類社會健康發展。
2社會協調發展是科學技術的價值追求
(1)實現人與自然的協調發展。馬克思曾說過:“整個自然界——首先作為人的直接生活資料,其次作為人的生命活動的材料、對象和工具——變成人的無機的身體”。由于其各個子系統之間的相互作用,自然界這個生態系統,維護著整個生態系統的穩定和平衡。生態系統的平衡與穩定是人類社會產生、存在和發展的堅實基礎,是人類文明大廈的基石。正因如此,我們應把自然界和人類社會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避免科學技術人為的濫用、誤用和惡用,樹立以人為本的科學技術發展理念,嚴格遵循自然界的客觀規律、把握科學技術運用的倫理標準,把科學技術發展與人的全面發展這一崇高目標聯系起來。人類既要利用、改造自然界,發展生產,促進人類社會的發展,又要考慮到自然界的承受能力、調節恢復能力,考慮給予自然界什么,使自然界始終處于一個動態平衡,實現人與自然的協調發展。
(2)實現人與社會的協調發展。科學技術和社會協調發展的源泉是人的能力、智力、體力,推動科學技術和社會發展的原動力是人的需求,人類知識的不斷更新和提高更是整個社會發展的智力保證,所以說科學技術和社會發展的主體是人;而人的智力、體力、能力的提高也達到了科學技術和社會發展的目的,從而更好地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社會以一定的活動方式來滿足人的社會需要而獲得進步的過程綜合就形成了社會發展。綜上所述,我們應把密切關注科學技術發展與人類社會進步的和諧統一,樹立以人為本的科學技術發展理念,人類社會發展與科學技術發展聯系起來,推動科學技術始終朝著推動社會整體進步、對人類終極關懷的方向發展。科學學創始人英國的貝爾納指出:“科學是我們時代的產物,是指引和推動這種生活前進的思想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經濟生活必要的組成部分”。科學作為一種手段,滿足了我們的物質需要;科學作為一種方式,豐富了我們的生活,提高了我們的生活質量。
關鍵詞:自然人破產制度必要性現實性
自然人破產是指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按照破產程序,在保留其自己與其所供養人的生活必需費用和必要的生活用品情況下,將其財產拍賣,按一定比例分配給債權人的一項法律制度。從破產制度起源和發展的進程來看,“破產”一詞最初來源于中世紀時期意大利,是指債權人因為商人不能償還債務時砸爛其板凳,表示其喪失經營資格的做法,針對的破產主體主要就是自然人。可見,最初的破產法的范圍僅適用于自然人,自然人破產才是破產法的最原始形態,法人破產是在自然人破產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立法實踐中,自然人破產也是世界諸多國家破產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目前世界各國關于自然人是否具有破產能力大體有三種立法體例,即商人破產主義、一般人破產主義、折衷破產主義。商人破產主義,是指破產法只能適用于商人,非商人不具有破產能力。采用此立法主義的有意大利、法國、比利時等國家。一般破產主義,是指無論對商人還是對非商人均適用破產法。采用此立法主義的有德國、日本等國家。折衷破產主義是一般破產主義特殊形態,是指商人和非商人均適用破產法,但是兩者分別適用不同的破產程序。采取該立法主義的國家則主要有葡萄牙、巴西等國。總的來說,一般破產主義更加符合現代經濟社會的本質要求,現今一般破產主義已成為國際上破產立法的趨勢,關于個人破產的問題許多國家都明文規定且在具體制度構建上也十分完善。
20O6年8月27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2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第135條規定:“其他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屬于破產清算,參照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92條規定: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此可見,現行破產法適用的是特殊的企業法人破產主義,即破產法適用適用主體僅限于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出資人、其他依法設立的營利性組織,自然人中僅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被納入法律調整范圍。雖然現行破產法并沒有明確規定自然人的破產制度,但其第135條規定卻無疑在法人破產制中撕開了一道口子,使我們看到了自然人破產制度的一些曙光。
我國現行破產法沒有將自然人納入調整范圍。對此,有人認為,自然人破產的時機還不夠成熟,因為目前我國傳統的消費觀念還不是超前消費,還沒形成個人破產的市場;其次我國還沒有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和誠信制度,個人信用體系還不健全,銀行體制建設也不完備,個人破產的監控難以實施;最后個人破產會給一些人逃避責任提供方便。也有人認為,破產法應當適用于自然人,真正做到自然人與法人在債權債務清理程序上的平等,并且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人們消費觀念逐漸發生轉變,自然人投資市場更加普遍,超前消費促使個人消費大量增長,自然人破產是大勢所趨。近幾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筆者認為,目前在我國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具有必要性和現實可行性,為了使債權人債務人充分實現自身權利和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我國應該盡快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
一、我國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是當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人民生產水平逐步提高,物質需求也在大幅度增加,尤其近年來,為促進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我國采取了一系列啟動消費內需的政策,消費者通過按揭分期付款、預期透支的方式購置房屋、汽車等消費品,并提供耐用消費品及辦公設備、教育等各種領域的信貸服務,利用信用卡和貸款消費的比例已經越來越高,自然人投資市場更加普遍,超前消費促使個人消費大量增長個人資產不斷增加。而市場經濟的本質就是營利,營利必然會優勝劣汰,不可避免會出現資不抵債的現象,個人消費借貸債務日益膨脹,自然人資不抵債、無力還款的情況時有發生,甚至可能會進一步增加。如果破產法不承認自然人破產能力,在個人資不抵債時,往往會出現逃廢債行為,損害社會信用基礎。因此,很有必要盡快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以規范自然人破產問題。
(二)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是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需要
破產強調的是對全體債權人的公平受償,破產制度的本質就是要對債務人的財產概括地、一般地強制執行,使有效成立的破產債權得到共同滿足。由于我國沒有自然人破產制度,債權人要么通過私力救濟自己的權利,要么適用民事訴訟中的民事執行程序來保護債權。當自然人無法清償全部債務時,有可能出現轉移、隱匿資產等逃債行為,或者有選擇地償還債務,或者惡意拖欠。私力救濟會導致非法拘禁或綁架人質等犯罪行為的發生,嚴重影響社會安定和人們的正常生活秩序,為法律所不容。就算債權人依靠民事訴訟程序解決破產債務問題,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在先的當事人的債權優先受償,對于申請在后的當事人而言就失去了公平償債的機會。此外,司法實踐中“執行難”現象長期存在,使得司法尊嚴和司法秩序受到損害和威脅。這些都影響著全部債權人的公平受償,不能體現市場經濟公平、平等、等價有償的私法原則。因此我國有必要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運用破產手段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維護債權人利益。
(三)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是維護債務人合法權益的需要
隨著人類文明程度的不斷提高,破產制度發展到近代社會,破產法的保障本位開始由傳統破產保護債權人利益向債務人利益方向傾斜。破產制度除了強調對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障,還強調保障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企業法人具有破產能力,可以根據破產免責規定來免除自身無力清償的債務。當自然人陷入債務危機時,卻不能適用破產,自然人應對自己的債務永遠承擔無限責任,不管債務人何時獲得財產,都要用這些財產來清償債務,直到還清全部債務,這對自然人來講顯然缺乏公正性。如果我國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對自然人適用破產程序清償債務,給予自然人選擇破產的機會,債務人獲得對不能清償債務的部分或全部豁免,使自然人能擺脫債務的困擾,從沉重的債務負擔中擺脫出來,獲得重新開始的機會。
(四)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是我國法律制度與國際規則接軌的需要
隨著市場經濟全球化,要求國內法與國際法互相融通。自然人破產法已經成為國際上所有市場經濟國家破產法的重要內容,采取一般人破產主義代表了世界破產法的方向和趨勢。隨著我國跨國破產以及涉外破產問題正變得日益突出,有關破產法律與國際立法協調一致,相互銜接的需要也日益突顯。如果我們仍然排斥自然人破產,勢必造成破產司法上的許多沖突,阻礙擴大對外開放。因此,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賦予自然人破產能力,是加強外國國際經貿交往和加入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現實需要。
二、我國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的現實性
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建立要結合我國的現實情況,慎重考察自然人破產現實可行性,必然要結合考慮社會、經濟、文化等諸多方面的因素。有的學者認為,目前在我國實施該制度的條件尚不成熟,應當緩行。盡管自然人破產制度在我國的實行盡管存在諸多障礙,但不足以成為否定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充分理由,我國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具有充分現實可行性。
首先,物權法律體系的完善和個人信用體系的逐步建立為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礎和有利條件。隨著人們對物權認識的深入和2007年物權法的頒布,使得自然人財產狀況逐漸清晰,在債務人需要破產清算時,能夠明確區分自己的財產和他人的財產,確定破產財產的范圍和破產債權的范圍。現今,我國的個人信用制度也正在逐步建立與完善之中,這對掌握自然人的個人資信狀況,規范個人信用行為,構建誠信社會具有重大意義,為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實施提供了有利條件。筆者認為,雖然自然人信用制度是自然人破產制度建立的基礎,但是并非一定要在我國的個人信息體系體制完全健全完備之后才討論自然人破產的可行性。
其次,我國已建立了與自然人破產制度相配套的社會保障體系。自然人破產結果使得破產人信譽受損,可能出現生活困難的現象,國家應幫助破產人走出困境,對其基本生活予以保障。我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會再就業制度以及其他各種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為破產人和社會減輕了負擔,幫助破產人重新起步,為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堅實的后盾。
再次,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不會導致自然人利用破產逃避債務。允許自然人破產絕不是放任逃債欺詐行為,更不是無原則免除債務清償責任,只有那些無違法行為的債務人對法律規定可以免除的債務才能獲得免責。破產法中的可撤銷行為、無效行為等制度能有效地解決欺詐行為或損害公平清償行為。
最后,我國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有國外及其他地區成熟經驗可供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及我國港臺地區的自然人破產制度經過漫長的歷史發展,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都積累了大量的經驗,目前已經形成的較為完善的制度體系,這能夠為我國自然人制度的構建提供有益的借鑒。我們應當結合我國自身的實際情況,借鑒國外及其他地區自然人破產制度的有效經驗和理論成果,實現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權益,保障我國經濟秩序良好運行。
三、對我國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建議
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應當考慮到與法人主體的差異,盡量減少破產帶來弊端,構建更為嚴謹科學的自然人破產體系。為保障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實現其法律價值,筆者認為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中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實行個人財產收入申報登記制度和存款實名制
自然人的個人財產與家庭財產密切聯系,自然人破產后容易出現個人財產隱匿和非法轉移,這對自然人破產財產的界定帶來極大的困難。筆者認為,實行個人財產登記和存款實名制才能解決對自然人破產財產的界定問題。個人財產收入申報登記制度是指特定層次或特殊行業的公民依照法律規定向有關部門申報自己的財產收入,向社會公開自己的財產狀況,并由此接受國家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的一項法律制度。通過建立和完善個人財產收入申報登記制度,可以界定破產人的財產范圍,從而使破產人的個人財產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界限嚴格區別開來,使得破產管理人能夠清晰地管理破產人的財產,并將財產用于破產分配。同時,鑒于我國個人財產相當大的部分是銀行存款,因此實行個人存款實名制十分必要。2000年4月l目起我國實行了個人存款實名制,破產管理人通過存款實名制可以掌握破產人的財務狀況,了解破產人的資金流動情況,有利于查清破產人的個人信用狀況,并可以防止破產人隱匿財產和非法轉移資金。
(二)建立破產許可免責制度
破產免責制度是指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于符合法定免責條件的誠實的債務人未能依破產程序清償的債務,在法定范圍內予以免除繼續清償的責任的制度。該制度是避免債務人背負沉重債務包袱,鼓勵債務人在破產之后仍能積極參與社會經濟活動,為社會和個人創造新的財富。縱觀世界各國關于破產免責制度的立法例主要有當然免責制度和許可免責制度。前者是指在破產程序終結后,破產人便自動獲得免責,無須提出申請而經法院許可。許可免責制度是指破產人是否獲得免責,應由破產人提出申請,由法院審查決定。各國破產法大都規定了許可免責。筆者建議我國構建自然人破產法律制度采取許可免責制度。嚴格限制個人破產免責條件,只有那些誠實守信、沒有從事欺詐行為的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才能予以免責,規定申請免責的程序、提出免責申請的條件、規定非免責債務等內容。
(三)建立破產失權和復權制度
早期的破產有罪主義將破產視為犯罪,除了對破產人的財產進行清算分配,還要對破產人進行嚴厲的人身懲罰和人格侮辱。在當代,破產雖然已不再被認為是犯罪,但對破產人身份地位的約束,人身自由的限制,財產處分權的喪失,仍然具有懲罰的性質。這在某種意義上講就是對破產人的人權的限制,是破產人的失權。而破產法體現為對破產人作為人的基本權利的尊重,就要在一定條件下回復破產人的權利,即破產人的復權。自然人破產后,從繁重的債務中解脫獲得新生的機會,其經濟能力在一定時間后可得到恢復,人格破產所剝奪或限制的權利就不會無限延續,因此還有必要設立失權和復權制度,平衡人權與失權之間的矛盾,真正做到保障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使債務人獲得新生機會。
四、結語
我國現行破產法相比1986年的破產法試行實現了許多方面的突破,但仍然將自然人排除在了破產范圍之外,不能不說這是一大缺憾。破產法是市場經濟中的重要法律,對規范市場經濟秩序至關重要。現代真正意義的破產法在適用范圍上都采取一般破產主義的立法原則。誠然,立法機構鑒于立法的穩定性,在近期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可能性不大,但社會是發展的,法律不僅應具有穩定性,更要具有前瞻性和預見性。筆者建議我國在今后修改破產法時,注重吸收國外的立法經驗,實現我國破產法律制度的國際化,將自然人的破產納入其適用范圍,規范債務清償秩序,使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能更加和諧有序。
參考文獻:
[1]范健,王建文:《破產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
[2]耽達明、鄭淑君:《比較破產法初論》,對外貿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
[3]覃有土,《商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OO7年。
關鍵詞:自然 美 人類中心主義
現在,很多人都在談論中國哲學的人文主義精神,但是中國的人文精神同西方的人文主義是有區別的,其最大的區別是,中國哲學絕不是離開自然而談論人文,更不是在人與自然的對立中形成所謂的人文傳統,恰恰相反,中國哲學是在人與自然的和諧統一中發展出人文精神。然而在不盛行談論各種關于人文精神理論的那些歲月里,人與自然的關系又經歷過一種什么樣的狀態呢?
一、人與自然的同質性:中國人的宇宙觀
長期以來人們對于人類與自然關系的認識,總是處在極端的對立之中。或者認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從屬于自然,是自然的奴隸;或者認為人是大自然的主人,自然地存在就是為人類服務的,人應該絕對的主宰和奴隸自然。因此,一直存在著自然中心主義和人類中心主義兩種基本觀點。然而,人類卻也長久的忽視了這樣一個事實觀念--中國人的宇宙觀,即人與自然皆“氣”的產物,萬事萬物因氣聚而生,因氣散而滅。從某種意義上講,人與自然是具有親緣關系的兄弟、姐妹。關于氣本論的觀點見諸于道家老子的“道”論和儒家《易傳》的“太極”論。
老子說:“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萬物負陰而抱陽,沖氣以為和”(《老子四十二章》)關于這段話的理解,歷來都有分歧。從宇宙發生論的角度看,把這兩句緊密結合起來看,第二句話應是對第一句話的說明,也就是說,“二”就是“負陰”,“抱陽”指相互對立的陰氣和陽氣;“三”就是“沖氣以為和”指陰氣和陽氣的交感和合狀態;那么,“一”就是陰陽未分的混沌之氣。而應當如何理解“道生一”呢?“道”就是“一”“一”就是“道”,在老子看來,“道”是絕對無二,混沌未分的,所以可用數量來表示。漢代集黃老道論大成的《淮南子》曾明確規定“道”就是“一”“一”就是“道”,“道者,一立而萬物生矣”(《原道訓》);“一也者,萬物之本也,無敵之道也”(《詮言》),如此看來,老子的宇宙發生論大意便是:道是獨一無二,陰陽未分的混沌之氣,混沌之氣分化為陰陽二氣,陰陽二氣相交感而成和合的狀態,萬物就從陰陽二氣交感和和合產生出來。一言以蔽之,老子認為“道”是天地萬物創化的最初根源,宇宙起源于“道”這個陰陽未分的混沌。
《易傳》的宇宙生成圖式則是“太極”論。“易有太極,是生兩儀,兩儀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八卦定吉兇,吉兇生大業”(《系辭上傳》)關于這段話歷來眾說紛紜,但歸納起來不外乎兩種:一種是從象數的角度看,認為這是這是《周易》創造八卦符號的過程,另一種則是從義理的角度看,認為這是說宇宙的生成過程。其實,這兩種說法并不矛盾,而是合二而一的,只不過有表里內外之分:一個是表層外顯的,一個是深層內蘊的。因為《周易》本來就是一部通過卦爻象的變化來預示人的變化,通過象征形式來寄予哲理的一部典籍。如此看來,《易傳》這段話理解為以八卦符號的創立過程來預示宇宙的發生過程:由太極生出天地,有天地就有四時,在四時的變化中,天地間生出萬物來。這種解釋也可以從《易傳》的文本中找到直接證明,《系辭上傳》在“吉兇生大業”的后面,緊接著說:“是故法象莫大乎天地,變通莫大乎四時,縣象著明莫大乎日月,崇高莫大乎富貴”這就是把“易有太極,是生兩儀??????”所包含的哲理點明了:天地即兩儀,四時即四象,日月即離坎,以簡括八卦,富貴即大業。“易有太極是生兩儀”包含宇宙起源的意義,是可以肯定的。[1]至于”太極”這個宇宙的最初根源到底是什么呢?中國古代地哲學家的解釋主要有四種,即“氣”“無”“理”和“心”其中影響最大,也最可信的當是“氣”論。漢鄭玄《周易注》解釋太極說:“極中之道,淳和未分之氣也”緯書《河圖擴地象》云:“易有太極,是生兩儀,兩儀未分,其氣混沌”。唐孔穎達《周易正義》云:“太極謂天地未分之前元氣混沌而為一,即是太極,太一也”明王廷相云:“太極之說,始于易有太極之論??????求其實,即天地未判之前太始混沌清虛之氣也??????元氣之外無太極,陰陽之外無元氣”(《王氏家藏集,太即辯》)“氣”論者認為,太極為天地未剖,陰陽未分的混沌之氣(后世所傳黑白互應的“太極圖”正與此意相符),若再聯系《易傳》文本所謂天乾為“陽物”,地坤為“陰物”“精氣為物”(《系辭傳》)“二氣感應以相與”“天地感而萬物生”(《咸.彖》)等思想,則可進一步得出“太極即天地未剖,陰陽未分的混沌之氣的結論。
由此可見,道家老子宇宙生成論之“道”與儒家《易傳》宇宙生成論之“太極”均為陰陽未分的混沌之氣。這就意味著宇宙的最初根源“道”和"太極“在本質上是相同的。也由此可以說,人與自然皆為混沌之氣的產物,它們具有相同的本質,是同源異形體。
二、擁抱自然:自然審美
中國人傳統的宇宙觀告訴我們,人與自然的關系是何其的親近,我姑且稱它們是擁有共同母體的、具有親緣關系的兄弟、姐妹。然而,在近現代以來的文化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是“人類中心論”。“人類中心論”是西方現代化的精神支柱。其根本特征是,在人與自然的關系問題上,始終堅信人是中心、是主宰,自然界只是被用來為人類服務的對象。人類對于自然界,只有控制、利用、索取和改造的權利,卻沒有任何責任和義務。如果有的話,那也是為了人類的利益,或者說是從人類的利益出發,如何使其更好的為人類提供一切可利用的東西。只有人才是價值的主體,也是價值的裁判者,自然界是沒有價值的,其價值是以人的需要為前提的。這一主客二分的思維模式始終影響著人對于自然的一切價值判斷,表現在審美領域依然如此。不論是叫的響亮的“比德”說,還是“自然地人化”或“人化的自然”的重磅理論,都不能取消或掩蓋其人類中心主義的立場,而這一立場實質上以“人類”取消了“自然”,其結果是以擬人的“小美”來遮蔽了充斥于天地之間的那種“大美”。[2]
可以看出,在對自然美的欣賞中,人類中心主義立場存在著明顯的弊端,或者說不可取性。那么,究竟該以怎樣的方式來把握自然美的奧妙?毫無疑問,對自然地審美體驗,我們很容易對其作“人性化”的處理,而且,長期以來這樣的認知方式似乎是我們從自然中獲得美感的最流行的方式。所謂“浮云游子意,落日故人情”(李白《送友人》)和“感時花濺淚,恨別鳥驚心”(杜甫《春望》)等。還有《莊子.秋水》篇中記載的莊子與惠子關于“魚之樂”的對話,都在說明一個道理:人習慣于“以己度物”,與宇宙天地的萬物眾生感同身受。這雖然不夠科學,但卻是人類把握世界的一種基本方式。就像康德曾經所說:“鳥的歌聲宣訴它的快樂和對生活的滿足,至少我們這樣解釋著自然,不管這是不是它的真實意圖。”[3]但顯然,這種對自然對象的“人性化”滲透,與前面所說的那種將自然物以擬人的方式作“人倫化”處置,有著根本性的區別:前者雖視自然對象與我們人類具有同樣的靈性,但仍將其作為外在于我們的一種客觀存在的主體;而后者則是以自己的主觀意愿吞沒了自然的客體性位置,取消了其作為對象的存在的價值。換言之:自然的“人性化”是以自然為本位,主體對客體對象有一種內在的平等和尊重;而自然地“人倫化”則是以人類為本位,主體完全支配著對象,使其處于一種供驅使役用的位置。因此表現在心理方面,后者注重“以我為主”的想象,而前者注重以對象為本的感覺。從實際的審美經驗來看,我們對大自然之美的領悟,正是在這樣一種通過“感覺”的人性化滲透而非想象的擬人化處理中得到的。因為畢竟,我們對自然的審美欣賞不同于一幅以自然景象為主體的繪畫或藝術照片的欣賞,而總是身處某個實際時空場景之中。在此時此地除了美麗的風景與悅耳的聲音,“我們還可以嗅聞雨后青草散發的氣息、松樹林的芳草香味,并且在觸摸柔軟的草地和富有彈性的植物,或者秋天風干的落葉的過程中領略它們的質地,從中得到快樂。”[4]換言之,并不需要將大自然中的那些光與影、色與形,做任何社會化、人倫化的想象處理,單是其本身就不僅具有審美價值,而且正是我們所需要的那種不同于“第二藝術”的審美存在。比如“疏影橫斜水清淺,暗香浮動月黃昏”(林逋《山園小梅》),和“兩個黃鸝鳴翠柳,一行白鷺上青天”(杜甫《絕句》)。詩人之所以能吟出這樣的句子,無非就像王羲之在《蘭亭序》里所說,是身臨其境之中“游目騁懷,足以極視聽之娛”。這是一種建立于我們對大自然的“現象”層面的感覺上的“幻象”之美。顯然,將自然里的一片竹林當作其本身而欣賞它們的郁郁蔥蔥,其意味完全不同于將它們視為一排投機取巧的惡勢力的密密麻麻。如果說后者的審美機制是立足于社會倫理形態的“比德",前者則可歸納為立足于自然生命感覺的一種“神”[5]是人與自然心與心、神與神的交流,是兩種不同形態的生命體的精神的高度“契合”。雖然那種具有創造性的想象活動能給予我們美的享受,但無疑只有排除私人化的主觀意念才有可能真正走進自然之美。感覺固然是整個審美活動的共同出發點,但也唯有同大自然的交流中,人類的感覺世界才得到最為充分和飽滿的滿足。美國學者羅伯特.馬歇爾對此曾從理論上作過闡釋:“曠野既不像藝術那樣只是刺激視覺,也不像音樂那樣只刺激聽覺,而是刺激人類所有的一切感官,從美學的觀點來看,曠野在這一方面是獨一無二的。傍晚當一個旅行者漫步在曠野之中的小湖邊時,他通過視覺看到布滿晚霞的天空,以及云杉在岸上拔地而起,湖灣深入到云杉之中所造成的歡快的格局;通過聽覺她感知到湖水拍擊巖石重疊的岸邊的聲音,以及畫眉鳥的黃昏鳴唱;通過嗅覺他問到湖邊香脂冷杉和沼澤化的芳香;通過觸覺他感覺到吹拂之額頭上的微風和他腳下水蘚的柔軟。曠野就是這所有的一切的感覺,這些感覺與廣袤融合為一種美的形式,成為多數人最完美的人間經驗。”[6]梭羅曾經意識到,大自然里面的“每一事物之中都存在一種美好又仁愛的友情,它無窮無盡,難以理解”。他不僅明白了“這里存在一種對我親如骨肉的關系”,而且“還意識到和我血統最親近而又最富于人性的并不是一個人”而是著無邊無際的大自然。梭羅以其自身經歷告訴我們,對大自然的本色化欣賞將之當作一幅美麗的繪圖來觀看,而是“為一種純粹感覺上的生活而祈禱”讓自己全身就是一個感官,把歡樂全吸進去,在大自然中自由來去,成為它的一部分。”[7]
“讓我們重新追根溯源,回到生活的源泉中來,回到春光明媚、儀態萬千的大自然的懷抱中來”布德爾的此番話道出了那些無法僅僅靠面包生活的精神流者們的共同心聲。毫無疑問,對于那些偉大作品我們永遠懷著敬仰與摯愛;但這無法替代我們與大自然的那份親近,不能泯滅我們內心時時會萌發出一種“需要返樸歸真,回到永恒不朽的自然中去”(布德爾語)的愿望。在其它一切認知領域,我們可以將自然作為異己的客體對象置于實驗臺進行精密的解剖和分析,去尋找有助于人類知性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理論依據;在物質生產或生活領域,我們可以將自然界的一切物質當做沒有生命的他者,源源不斷的索取用以滿足人類生產、生活的各種需求,然而,在審美這一特殊的領域當中,我們必須喚醒那份已經沉睡許久的記憶:人與自然是具有血親關系的兄弟姐妹。我們要回歸自然,擁抱自然,重拾這份久違的親情,在人與自然的親密交流中,獲取長久的、真實的美感。而且應將這種感情,態度和認識付諸于一切領域,減少人與自然地摩擦,與自然平等交流,和諧相處。在當前日趨嚴重的全球氣候、環境問題面前,以這樣的認識來作為一種解決之法,一直以主體甚或以主宰自居的人類,不免有捉襟見肘或亡羊補牢之嫌,然而亡羊補牢猶未晚矣!必須有這樣的認識和覺悟是應對一切環境問題的思想基礎。否則,將不足以談美。
參考文獻:
[1]蒙培元.人與自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2.
[2]徐岱.美學新概念[M].江蘇:學林出版社,2001:482-491.
第一條為推動我市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的加速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市人民政府設立**市自然科學優秀論文獎,每兩年評選一次。
為保證評選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參照《浙江省自然科學優秀論文獎評選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自然科學優秀論文的評選,堅持學術水平和應用價值并重,以及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市自然科學優秀論文獎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
第二章組織
第四條**市自然科學優秀論文獎評審委員會是本獎評選工作的領導機構(下稱市評審委)。市評審委主任由市政府聯系科協的副市長擔任,成員由市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
第五條市評審委下設若干個專家評審組,由相關學科、專業領域中學術造詣高、公道正派的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的成員不作固定,每次從專家庫中選定。每個專家評審組人數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3人應具有高級職稱。專家評審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名。
第六條市評審委下設辦公室(簡稱市評審辦),負責市自然科學優秀論文獎評審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科協,辦公室主任由市科協分管該項工作的領導擔任。
第三章申報
第七條凡在**市的科技工作者和自然科學學會會員的論文均可申報。與市外人員合作的論文,我市作者必須是第一作者。外市作者受我市有關單位委托,承擔我市有關項目的研究成果也可以申報,但需提供委托方的證明。
第八條申報評選的論文必須是在市級以上公開出版刊物上發表的論文,或在省級以上學術會議上交流并被選入學會正式刊印論文集的論文。
第九條申報評選的論文要求論點明確、論據充分、論證可靠、結論準確、文字簡煉、邏輯嚴密。凡屬綜述文章、考察調研報告、工藝文件、翻譯文章及出版的書籍等均不列入申報。
第十條申報評選的時間應為該次評選年限范圍的第一年1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
第十一條申報評選的論文必須由第一作者提出申請,填寫《**市自然科學優秀論文申報評審表》(一律用中文書寫),申報論文文種為中文(外文版的須翻譯成中文)。市級自然科學學會會員的論文由所在學會匯總后統一向市評審辦申報;縣區自然科學學會會員的論文經縣區科協匯總后統一向市評審辦申報;沒有參加自然科學學會的科技工作者論文可以送同一專業的自然科學學會或市級主管部門匯總后向市評審辦申報;高校、省市科研單位科技人員的論文經所在單位推薦后直接向市評審辦申報。
第十二條數人合作的論文,申報作者最多不超過5人,署名次序應與時一致;以協作組、課題組名義申報的論文,必須署主要完成人名字,人數不超過5人。
第四章標準
第十三條**市自然科學優秀論文獎設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設獎數量比為1:2:3,原則上一等獎設10篇,二等獎設20篇,三等獎設30篇。實際評獎數量根據申報論文質量情況具體確定,可以少于上述獎項數,但不能超過。
第十四條評獎標準:
(一)凡在理論上、學術上處國內先進、省內領先地位,對經濟社會的發展能產生重大影響或產生重大經濟社會效益的論文;在科學實驗手段或技術上有重大革新或有發明創造的論文;對本學科發展有重大突破或在推動學科發展上有較大貢獻的論文為一等獎。
(二)凡在某一研究領域中有創新的觀點,其學術水平屬省內先進、市內領先地位;或對經濟社會的發展有較大影響的論文為二等獎。
(三)凡具有一定的學術理論觀點,其水平屬市內先進、行業領先地位;或有一定的推廣價值,對經濟社會的發展能產生一定影響的論文為三等獎。
第十五條在堅持評選標準的前提下,要兼顧工、農、醫、理、綜合交叉等學科的論文分布。對同一作者、同一研究領域的多篇論文,一般只可獲一項獎。第一作者為40周歲以下(含40周歲,指時的年齡)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入選。
第五章評選
第十六條評選工作按專家評審組初評和市評審委終評兩級進行。
第十七條專家評審組對論文進行評審,并對每篇論文進行評分(評分標準和辦法由市評審辦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市評審辦根據各專家評審組對論文的評分情況,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后向市評審委提出評獎建議。
第十九條市評審辦向市評審委推薦一、二、三等獎建議論文時,應附下列材料:
(一)參評論文目錄清單;
(二)專家評審組人員名單;
(三)專家評審組評分匯總表及推薦為一、二、三等獎論文的名單。
一等獎論文原則上須附檢索報告。
第二十條市評審委對市評審辦提出的評獎建議進行審定。
第二十一條市自然科學優秀論文擬獎作品應當在市級主要媒體公示,公示期一般為10天。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自然科學優秀論文獎擬獎作品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市評審辦提出,由市評審辦組織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報市評審委作出處理決定。
評選結果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發文公告。
第六章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二條評選工作經費和獎勵經費由市政府撥款。一、二、三等獎的獎金額度由市評審委確定。
第二十三條市評審辦向獲獎者所在單位書面通報獲獎結果,存入個人檔案,作為論文作者考核、晉升、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等的依據。
第七章紀律
第二十四條獲獎者如有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的,一經查實,市評審辦報請市評審委撤銷獲獎者有關獎勵,收回證書和獎金,并通知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獲獎者因著作權等引發的糾紛,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解決。
第二十六條參加評審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評審紀律,認真執行評審標準,團結協作,秉公盡職,按時完成評審工作。
第二十七條評審人員如有等違反評審紀律的行為,一經發現立即給予其取消評審資格等處理。
第八章附則
"統計源期刊"全稱為"中國科技論文統計源期刊"(亦稱中國科技核心期刊),統計源期刊目錄每年都會出現在中國科技信息研究所每年公布一次的《中國科技期刊引證報告》中。中國科技信息研究所(ISTIC)是受國家科技部委托,從1987年開始對我國科技人員在國內外表論文數量和被引用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利用統計數據建立了中國科技論文與引文數據庫(CSTPCD),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重視和廣泛好評。中國科技論文統計源期刊是CSTPCD的數據來源。通過中國科技期刊綜合指標評價體系對期刊學術質量的考核,CSTPCD每年對收錄期刊的范圍進行調整。
中國科技信息研究所每年4月或10月分兩次給當年經過多項學術指標綜合評定而被收錄的期刊頒發收錄證書,中國科技信息所每年年底(11月或12月)都會在北京向媒體召開 "中國科技論文統計結果會"。 "中國科技論文統計源期刊"并非終身制,有效期三年,三年后中國科技信息研究所將對其進行重新評定,遵守"優入劣汰"原則。因此"統計源期刊"的學術影響力越來越被各學術單位和科研機構接受,用它作為科研論文的學術水平的評價指標之一。
統計源期刊與核心期刊均能反映與某一專業有緊密聯系的期刊,但在概念上、內容上又有一定的區別。前者包括社會(人文)科學和自然科學兩大類,采用多指標綜合篩選的方法,制定出核心期刊排名表。后者僅收錄自然科學類,以文獻引文數據為依據,選擇多項指標進行綜合篩選,再根據期刊論文引用情況列出排名順序。兩者用不同的方式、從不同的角度為讀者提供參考價值比較大的一些期刊,為單位和個人訂購、收藏、閱讀、投稿選刊提供了重要的參考依據。核心期刊所涵蓋的期刊數量多,讀者面廣,但收錄的生物、醫藥學期刊較源期刊少,且由于4年出版1次,有一定的時差,所以不能完全反映當年的期刊狀況。而源期刊則收錄生物、醫學期刊較多。由于每年公布1次,所以能較客觀地反映期刊的當年情況。
二、統計源期刊選刊標準
統計源期刊的選刊標準有17項,它們是:(1)總被引頻次;(2)影響因子;(3)年指標;(4)自引率;(5)他引率;(6)普賴斯指數;(7)引用半衰期;(8)被引半衰期;(9)老化系數;(10)來源文獻量;(11)參考文獻量;(12)平均引用率;(13)平均作者數;(14)地區分布數;(15)機構數;(16)國際論文比;(17)基金論文比.影響因子是指某一刊物前兩年發表的論文在統計當年被引用的總次數與該刊前兩年總數的比值.通常,期刊影響因子越大,說明它的學術影響力和作用也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