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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權益法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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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權益法論文

      消費者權益法論文范文第1篇

      [論文關鍵詞]銀行消費者;消費者權益;法律保護;制度構建

      一、銀行消費者權益概述

      (一)銀行消費者的界定

      消費者是與經營者和生產者相對的概念。學界一般認為,消費者是指為滿足個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

      但是在金融領域,金融商品和服務的特殊性決定了其不可能具有直接的生活消費目的。筆者認為,銀行消費者是非基于商業、營業的目的而購買銀行產品或接受銀行服務的個人。

      (二)銀行消費的特殊性

      銀行業作為金融服務業,具有其他行業所沒有的特殊性,這些特殊性與銀行消費者權益遭受侵犯有重要聯系。

      1.接受格式條款是消費的前提

      普通消費基本都是一手交錢一手提供貨物或服務的過程,而銀行消費者獲得銀行提供服務的前提是要接受格式條款或合同,合同格式條款的內容消費者無力改變,造成了雙方地位不平等。

      2.消費過程具有嚴格的程序性

      銀行消費者在接受銀行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時,必須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銀行條款規定的一些程序。

      3.銀行消費者要向銀行提供詳細的個人信息

      銀行為降低自身風險,在個人成為銀行消費者之前,銀行都會要求提供詳細的個人信息并進行嚴格審查。這就為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埋下隱患。

      4.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性

      銀行提供的金融產品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對于沒有專業知識的普通消費者來說,大多數情況下只能聽取銀行的一面之辭,這樣,對于交易的真實情況銀行消費者很難全面了解。

      (三)銀行消費者權利

      《消法》第二章詳細規定了消費者的九項基本權利,上述銀行消費的特殊性決定了銀行消費者應在以上權利的基礎上享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殊權利:

      1.安全的權利

      《消法》第18條規定,安全的權利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人身和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一般商品的消費者重視人身安全權的保護,金融服務的特殊性決定了銀行消費者更重視財產安全權的保護。

      信息安全又稱為“金融隱私權”,是消費者在向銀行購買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過程中,對其金融信息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權利。由于金融隱私涉及了銀行消費者多方面的個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將對消費者造成嚴重影響,因此,保護銀行消費者的金融隱私權顯得尤為重要。

      2.獲取信息的權利

      獲取信息的權利,又稱金融知情權。普通消費者也有知情權,而在金融商品的交易中,銀行與消費者信息不對稱現象十分嚴重,金融知情權顯得尤為重要。銀行消費者大多都不具有金融專業知識,為了使其更好地享有金融知情權,銀行要認真履行告知義務。

      3.請求銀行先付權

      普通商品交易中如果出現問題,往往要在查清事實,明確責任的前提下,再進行賠付。源于銀行與銀行消費者實力對比懸殊的現實需要,需要賦予銀行消費者請求銀行先付的權利。

      二、銀行消費者保護國際經驗

      (一)美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

      美國被認為是世界上銀行消費者保護制度最健全的國家。可供我國借鑒的經驗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完善的法律體系

      其聯邦和各州都有大量關于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且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規定銀行業務應該公開透明,禁止歧視消費者。

      2.建立消費者金融保護機構

      金融危機使美國政府認識到消費者在金融系統中的核心地位,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對提高公共信心、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在金融監管改革方案中,提出要建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CFPA),來負責保護除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美國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監管領域之外的金融市場上的消費者。

      (二)英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

      英國民眾的金融知識和金融素質相對較高,形成了強制性和自律性機制相結合的保護體系。可供我們借鑒的經驗包括以下方面:

      1.務實的法律規范

      英國的法律法規建設雖然稱不上完善,但法律規范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在處理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的爭議方面,英國金融監管機構有著一套“事前控制——事中解決——事后彌補”的操作性極強的法律法規。

      2.暢通的投訴程序

      為了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行業服務水平,英國設立了統一的金融服務消費糾紛解決機構——金融行業調查專員公署(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s, FOS),并制定了完善的投訴程序。

      3.嚴格的行業自律

      行業自律是英國銀行監管的一大亮點。所有主要銀行和房屋貸款協會都會自愿同意遵守《銀行營運守則》,營運守則提煉了銀行必須做出承諾的主要事項,這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有著重要意義。

      三、我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相對于銀行而言,消費者依然處于信息和交涉的弱勢地位,消費者權益受損的情況也時有發生。目前,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銀行消費者安全權得不到保障

      安全權包括人身安全權、財產安全權和信息安全權。對于銀行消費者來說,財產安全權和信息安全權的保護顯得尤為重要。但是許多銀行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信息得不到維護,極易造成銀行消費者資金損失,現行法律對銀行的責任承擔也沒有明確規定。

      (二)銀行消費者的知情權實現不足

      由于金融商品的復雜性和專業性,消費者作為缺乏專業知識的個人,在與銀行交易的過程中處于被動地位,信息不對稱問題嚴重。

      (三)銀行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受到損害

      1995年銀行體制改革后,我國銀行變成了市場經濟的一員,但長期以來在計劃金融體制和銀行壟斷政策影響下,形成的銀行與消費者地位不平等的現象仍然存在。銀行消費者濫用優勢地位,漠視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主要表現在銀行卡收費問題和銀行格式條款等方面。

      (四)消費者的求償權難以實現

      我國目前缺乏消費者投訴等糾紛解決機制,當發生糾紛時,一般只能訴諸訴訟解決,但是消費者在訴訟中面臨著巨大的成本問題,即使提起訴訟,消費者在取證、舉證等方面也十分困難,也阻礙了求償權的實現。

      四、我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制度構建

      (一)構建我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體系

      1.增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權威性法律,其規定具有概括性和普遍適用性,隨著新行業的出現,新的消費類型也隨之產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需適應現實的發展,增加特殊行業的規定。

      2.運用《反壟斷法》保護銀行消費者

      在我國,反壟斷法不僅在總則中規定維護消費者利益是反壟斷法的目的之一,更在一些具體制度中規定把消費者利益作為判斷是否構成壟斷行為或是否給予豁免的重要標準。⑤所以,我國要在具體的執法或司法活動中將這些規定投入實際操作。

      (二)建立健全相關機構

      1.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應明確賦予銀監會保護銀行消費者權益的職能,在內部設立銀行消費者保護機構,并建立相應投訴機制,專門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有關事務。

      2.消費者保護協會(簡稱“消協”)

      消協是我國法定的消費者保護團體,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消協應配備專業人員調解、處理銀行與消費者的糾紛,并設立對銀行消費者進行教育的機構。

      3.銀行業自律機構

      行業自律已經成為不少行業發展的重要基礎,行業自律機構應承擔起銀行業自律監督及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職能。

      消費者權益法論文范文第2篇

      論文摘要:隨著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消費者權益問題的尖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民法中獨立出來,但傳統的民法對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發展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民法的關系

      在現代社會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已經成為世界性的潮流,各國普遍重視消費者保護的立法。雖然從上世紀初一些國家就開始制定相關的單行立法,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真正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律,只是在上世紀后半葉才形成的。傳統對消費關系的調整主要是民法。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專門立法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消費者權益問題的尖銳而出現的。

      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內容和性質來看,與民法雖有聯系,但也有著很大的區別。首先,消費者的權利與民事權利是不完全一致的,它已經超出了民法所確認的民事權力的范疇。其次,有一些對消費者保護的措施,不都是民事責任能包括的。比較典型的,像許多國家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確認的召回制度,它不是民事責任,或者不是民事制裁措施,它主要是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或者在有關產品責任領域里所采用的措施,它跟民事責任有很多區別,民事責任有一個前提條件,必須是發生糾紛以后,要有一方提出請求,才產生民事責任。但是召回制度有政府的干預,不履行召回義務,政府應當主動干預。這和民法的民事責任不一樣。

      所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從民法里分立出來的一部,我們在法律上把它稱為“特別法”。從性質上來說,它是既具有包括民法的規范,同時也包括行政法規范,屬于經濟法的范疇。

      二、民法領域中消費者權益的擴張

      案例1所反映的實際上是對超市制定的格式條款的法律規制問題。格式條款是指一方為了反復使用而預先制定的,在訂立合同時不能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條款的出現,可以說是20世紀在交易領域里出現的一個嚴重的問題,它給條款制訂人帶來很大方便、節省交易費用的同時,對消費者保護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消費者盡管在和對方訂約的時候,可以表示接受,也可以表示不接受,形式上好象符合民法的平等原則。但是實際上,消費者往往只能被迫接受,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因此實際上是不平等的。格式條款的運用對民法的合同自由是一個沖擊,為了強化對消費者保護,世界各國立法普遍都是都采取了對格式條款進行限制的措施。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 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此后,在《合同法》,又進一步做出了限制性規定,集中體現在《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和第41條的規定中,這些條款理應適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主要是以下幾個原則:一是提醒合理注意原則,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二是不合理免責條款無效原則,如造成對方人身傷害、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以及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其格式條款無效。三是作有利格式條款相對人解釋原則,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如果不能依通常理解進行解釋,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合同法》的這些規定,無疑應當成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規定。從而通過合同法的完善使消費者的權益得到了進一步的保護。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完善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1993年10月頒布實施以來,在喚醒消費者權益自我保護意識、加快我國市場經濟立法進程、促進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已經成為與中國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聯系的一部法律。隨著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出現了許多前所未有的新情況,其中有很多問題已經充分暴露出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存在著理論的誤區和條文上的缺陷,加強這方面的理論研究和法律修訂已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由于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十年前頒布實施的,當時正值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制定該法的時候,有很多問題考慮得不甚周詳,規定得也不很具體,因此今天適用起來在許多場合已是不太適應,甚至是無能為力。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立法不完善。如在實體法中,對該法適用范圍的界定模糊,以致產生了“知假買假”是否受該法保護的疑問;沒有規定“召回”制度,對存在潛在危險的嚴重缺陷可能造成的損害沒有相應的對策;有關間接損失的賠償,尤其是精神損失賠償幾乎沒有涉及,等等。如在程序法中,沒有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做法,消費者在舉證方面明顯處于弱勢;現行的消費糾紛解決方式耗時費力成本高,對普遍存在的小額消費糾紛沒有建立一個好的投訴解決機制,等等。其二,體系不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絕不局限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一部法律,而是一個由民事法律規范、行政法律規范與刑事法律規范共同構成、相互配套的法律體系。保護消費者權益應當成為我國市場經濟立法的宗旨之一,凡是與消費者權益有關的法律法規、條例規章,都應當接受該宗旨和原則的約束和指引,不得與之相沖突。然而,現行的不少立法是由政企不分的政府部門起草的,其中就包含著不少違背公平原則、維護壟斷利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條款,如《電力法》、《郵政法》等等。因此,有必要在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的同時,抓緊清理和廢除那些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文件,從而在整個法律體系上構建完善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權利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核心問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消費者的權利逐漸得到擴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列舉了消費者九大基本權利,如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獲賠權、受尊重權、監督權、結社權等,這些權利急需細化,同時應按照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發展趨勢,把消費者應享有的其他權利也納入法律保護范圍之內,如隱私權、姓名權、肖像權、言論自由權等。對這些權利,有些已經在民事立法中得到體現,需要我們在今后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時將這些內容加以吸收,從而形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民法等其他部門法的互動發展,使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取得長足的進步,使廣大消費者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護。

      參考文獻

      [1]梁慧星.民法學說判例與立法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257-261頁.

      [2]王利明.WTO與消費者權益保護[A].載王利明主編:《民商法前沿論壇(第3輯)》[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3]崔建遠.合同法(修訂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5-56頁.

      消費者權益法論文范文第3篇

      [摘要]消費者的正當權益屢屢遭到侵害,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本文從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歷史與現狀分析,指出近年來我國消費者投訴的熱點與結構變化、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不足與缺陷;并提出完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幾點建議,指出完善法律法規、提高消費者自身素質、加強監督工作,是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根本所在。

      [關鍵詞]消費者權益制度監督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歷史與我國消費權益保護的現狀

      1.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發展。1891年,世界上第一個旨在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組織:紐約消費者協會成立;1898年美國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全球性消費者聯盟。1960年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簡稱IOCU)成立。

      1983年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將每年的3月15日確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1984年9月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作為我國第一個消費者組織率先成立,1984年12月中國消費者協會由國務院批準成立。之后,各省市縣等各級消費者協會相繼成立。中國消費者協會于1987年9月被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接納為正式會員。上海市在2004年初率先將消協更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更好地體現了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的趨勢。

      2.消費者權益合法化、規范化。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的狀況如何,已經成為衡量一個國家社會文明發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設完善程度的一個重要標志。在我國,1994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了消費者的九項權利,即: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獲知權、受尊重和監督權。目前,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實際,我國重點突出消費者以下權利。(1)選擇權。選擇權是確保消費者在消費生活中行為自由、生活自主的法律保障,也是消費者實現自身消費意愿的基本保證。(2)公平交易權。一是消費者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準確等公平交易條件。二是消費者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3)安全權。一是消費者人身安全的權利,即消費者享有其生命、健康不受侵害的權利。二是財產安全的權利,即消費者享有其財產不受侵害的權利。(4)知情權。知情權是消費者了解商品和服務,避免因盲目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而遭受損害的法律保障。(5)索賠權。索賠權是法律賦予消費者在其權益受到損害時的一種救濟權,使消費者所受損害得到經營者的賠償,既是對消費者的適當補償,同時對經營者的欺詐行為進行懲罰。(6)受尊重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接受服務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

      二、近年來我國消費者投訴熱點與結構變化

      1.投訴總量增幅平緩,部分傳統投訴熱點總量有所下降。

      2.投訴范圍與結構有較大變化。發展型和享受型,尤其含服務類的消費投訴比重繼續上升;生存型消費投訴比例下降。相關含服務類的投訴繼續呈上升趨勢,主要體現在:壟斷業、電信、郵政服務、攝影沖印、洗染、美容服務等糾紛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時,購物權益受到損害;一些地方的商場、服務場所仍然發生對消費者無故搜身的問題。

      另外,值得關注的是汽車成為近年來投訴增幅最大的商品之一。

      3.投訴難點變化不大。(1)商品房投訴明顯增多,群體投訴案件上升。(2)高新技術的產品和服務,消費者知情權難以保障。(3)部分壟斷、公用行業的規則欠公平。(4)汽車售后服務合同履行差。(5)農資產品質量問題仍很突出。(6)新商品和服務不斷涌現,但有關規定、標準的出臺卻明顯滯后,給消費者維權帶來很大不便。

      三、完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幾點建議

      1.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

      (1)完善相關立法,尤其是服務領域的相關立法。我國雖然已先后頒布了一系列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但是涉及服務領域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卻很少。而且有些法規和條例在實踐中缺乏一定的協調力,法律效力也不高,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件處理和打擊的力度不夠。

      (2)加大執法力度。目前,少數中介組織(如鑒定單位)執法人員自律性差,更有甚者知法犯法,使消費者投訴取證極為困難,因此,一方面要加強中介、執法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另一方面逐步實行中介組織、執法人員執業后果的連帶責任制度,增強其執業的風險成本。

      (3)加強行政職能部門的協作和配合,做到以較小的社會投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4)抓緊制訂消費者援助制度。由于消費者的弱勢性,訴訟費用影響了消費者的訴訟能力。實施消費者援助制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行政機構可以向法院,要求給予違法者以民事處罰并賠償受害者的損失,也可以支持消費者,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法庭也可以對特殊消費者實行訴訟費用救濟制度,體現在司法程序中保護弱者的原則。

      (5)加大法律知識普及力度。

      2.提高消費者自身素質

      (1)提高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消費者維權效果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消費者維權意識的覺醒,取決于消費者自身捍衛合法權益的積極性與主動性。因此,要逐步普及全民族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的宣傳,增強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

      (2)提高消費者權益自我保護能力。消費者應加強相關商品知識的學習,了解有關商品信息,積極做好消費前的準備工作;購物、消費過程中消費者一定要索要并保存好有關證據,以作為消費權益受損時的投訴依據。。

      3.加強監督工作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

      (1)加強政府的監管工作。①加強專業執照管理。②強化產品安全標準。③嚴歷制止、打擊具有外部負效應的消費行為。

      (2)加強新聞監督,實行舉報有獎制度。

      (3)加強社會監督作用。廣泛宣傳消費者維權意識,自覺抵制假冒偽劣商品。

      參考文獻:

      [1]王江云.消費者的法律保護問題.法律出版社,1990.

      [2]李昌麒,許明園.消費者保護法.法律出版社,1997.

      [3]王保樹.經濟法原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

      [4]李國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

      消費者權益法論文范文第4篇

      [論文摘 要]本文旨在對旅游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的原因進行探究的基礎之上,提出保護旅游消費者權益的一些新構想,以期對規范旅游市場和實現旅游市場的制度化、法治化、和諧化有所裨益。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旅游業一直呈快速增長趨勢,已成為21世紀的一項“朝陽產業”。誠然,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的推進,旅游消費維權意識已基本深入人心,但仍有不盡如人意之處。旅游消費者是旅游業發展的生命線,如果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相應的保障,最終會使旅游業得不到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本文以創建和諧旅游為基點,對旅游消費者權益保護若干問題展開探討,以促進旅游市場的健康發展。

      1 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國內對旅游者的界定,通常認為“旅游者是指離開常駐地到異地,時間不超過一年,進行觀光、游覽、休閑、度假、探親、訪友或其他形式旅游活動的人”。眾所周知,旅游活動由食、住、行、游、購、娛六要素組成,它從本質上講是一種消費活動。因此作為旅游消費活動的主體,旅游者除了具有旅游者的特性外,還具有消費者的特性。旅游消費者從法律本質上講就是消費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是指為滿足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人。由此,本文認為旅游消費者是指從旅游市場購買、使用旅游商品或接受服務,滿足旅游需求的人。

      旅游消費者權益是指受國家旅游法律、法規或有關制度所保護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旅游者的權利或利益。具體而言,旅游消費者的權益包括以下六個方面:一是安全保障權,即旅游消費者在旅游過程中享有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犯的權利。二是知情權,即旅游消費者在購買旅游商品時對旅游經營者提供的服務內容享有了解真實情況的權利。三是自主選擇權,即旅游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旅游服務的經營者。四是公平交易權,即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享有獲得公平交易條件和公平交易結果的權利。五是獲得賠償權,即旅游消費者因接受旅游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六是受尊重權,即旅游消費者在接受旅游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和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2 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的理論分析

      2.1 “和諧社會”理念,要求構建和諧旅游

      和諧是當今社會發展的永恒主題,它強調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和諧社會與和諧旅游之間是相輔相成的,構建和諧社會呼喚和諧旅游,和諧旅游又是推動和諧社會的重要動力。不可否認,侵犯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便是旅游不和諧的聲音之一。它不僅阻礙我國旅游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而且不利于和諧旅游的構建。因此,構建和諧旅游與旅游消費者權益保護之間關系密切。一方面,和諧旅游是推動旅游業發展的源泉和動力。旅游消費者參加旅游活動的目的是為了通過良好的旅游經歷來滿足個人精神生活的需要。如果在旅游活動中,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將會影響旅游消費者獲得精神愉悅的程度,甚至會激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旅游企業與旅游消費者之間的矛盾,這將不利于旅游業的發展,對和諧旅游的構建更是致命的打擊。另一方面,旅游消費者權益保護是和諧旅游建設的基本要求。旅游業只有向旅游消費者提供高質、優效的服務,把保護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作為其工作的首要目標,理順好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旅游企業與旅游消費者之間的關系,真正做到保護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才能有效地推動旅游業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2.2 “以人為本”理念,要求以旅游消費者為本

      所謂和諧旅游是一種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要求旅游價值全面發揮和旅游各要素協調發展的新的旅游發展模式。科學的旅游發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旅游者是旅游活動的重要主體,因此“以人為本”的理念反映到旅游消費法律關系中,就是要以旅游消費者為本,把旅游消費者放在旅游各項工作的主體地位上來,通過有效途徑切實保護好旅游消費者的權益。在發展旅游業的過程中,如果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必將打擊其出游的積極性,對旅游業的發展非常不利。因此,只有以旅游消費者為本,才能有效地保護好旅游消費者的權益,才能更好地促進旅游業科學發展。

      3 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本文認為導致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受侵害的原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3.1 旅游立法的原因

      為了適應旅游業的發展,相關部門先后進行了旅游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目前我國調整旅游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有兩種:一種是通用性的法律法規,如《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但這些通用的法律法規,原則性規定較多,內容較為抽象,沒有具體規定旅游業的相關權利義務,難以解決旅游糾紛中的矛盾,進而體現對旅游消費者的特殊保護。另一種是專門性的法律規范,包括《旅行社管理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旅游投訴暫行規定》等。但由于這些專門性的法律規范是由國家旅游局或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其法律效力層次較低,在司法實踐中缺乏足夠的權威性。與快速發展的旅游業相比較,我國旅游立法表現得相對滯后,至今我國尚未出臺一部綜合性的旅游法,這不僅不利于旅游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也不利于我國旅游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3.2 旅游執法的原因

      我國旅游行政執法主體主要有三類:一是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即旅游局或旅委會);二是國家、省、地市三級旅游質監所,個別旅游業發達的縣級旅游局也成立了質監所,經過授權取得了行政執法權;三是旅游綜合執法大隊、執法大隊或旅游監察大隊,從公安、工商、旅游、物價、交通、文化等部門抽調人員,采取委托授權、集中辦公、統一行動的方式執法。 轉貼于

      目前,我國旅游行政執法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在保護旅游消費者權益方面沒有起到很好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旅游行政執法水平不高。有些執法人員對行政法和旅游相關法規不熟悉,沒有做到依法行政;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出現程序違法、結果不公正等現象。二是旅游執法經費欠缺。目前旅游執法經費主要來源于當地旅行社繳納的質量保證金存款利息的一部分,經費的不足影響著維護旅游消費者權益的執法工作。

      3.3 旅游消費者的原因

      旅游消費者自身法律意識的薄弱,也是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原因之一。盡管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的推進,旅游消費維權意識已逐漸深入人心,但仍有不盡如人意之處。有些旅游消費者在出游前,沒有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沒有意識到自己在旅游活動中享有哪些權利;當權利受到侵害可以選擇哪些救濟途徑來維權;等等。由于旅游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和法律意識差,導致在權益受到損害時,往往不能積極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4 完善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體系的建議

      4.1 完善旅游立法

      最完善的法律制度,應該是最有利于保護弱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法律規范的總和。與強大的旅游經營者相比較,旅游消費者處于弱勢的地位,法律的天平應當向弱者傾斜。西方發達國家為了加強對旅游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和規范旅游經營者的行為,紛紛制定了旅游基本法。而我國至今尚未出臺旅游基本法,在立法上只是效力較低的旅游法規、規章和一些通用的法律法規,這不符合迅速發展的旅游業的要求。因此建議盡快出臺旅游基本法,對旅游活動主體的權利、義務作出具體規定;完善旅游專項立法,如《旅行社管理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增強相關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如《合同法》中實現旅游合同的有名化。通過建立完善旅游法律體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為保護旅游消費者權益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對此立法部門應有足夠認識。

      4.2 加強旅游行政執法

      加強旅游行政執法,是治理旅游市場秩序、保護旅游消費者權益的又一重要環節。首先,應健全和完善多形式的執法渠道。如加強對旅游投訴的受理,提高處理投訴的效率;引導旅游消費者利用消費者協會的渠道來解決糾紛;積極爭取參與綜合執法、集中處罰權試點等。其次,提高執法隊伍素質。加強對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和執法要領的培訓,進一步增強其法制觀念,增強訴訟意識、證據意識、程序意識、監督意識。最后,解決旅游行政執法經費問題。例如設立旅游行政執法專項經費,從物質上保障旅游行政執法的落實。

      4.3 提高旅游消費者的維權意識

      在旅游活動中,當遇到旅行社縮短行程,減少景點,住宿、車輛、用餐標準與合同不符,導游講解差等問題時,怎樣維護自身權益顯得尤為重要。而實踐中不少旅游消費者對上述問題采取了能忍則忍的態度,不清楚如何維權。對此,首先要開展旅游消費知識和法律知識的教育。通過教育,讓旅游消費者明白在旅游活動中享有哪些權利;當權利受到侵害時如何維權;如何避免旅游消費陷阱;了解相關旅游消費維權的時效期限規定,以免延誤最佳的維權期限等。其次,旅游消費者也應當重視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旅游消費者在參與旅游活動時,要選擇有資質的合法旅行社,并同其簽訂旅游合同;在旅游消費過程中應注意保留旅游消費憑據;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積極運用法律武器來維權。

      參考文獻

      [1]韓玉靈.旅游法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消費者權益法論文范文第5篇

      論文關鍵詞 網上購物 消費者權益保護 存在問題 建議

      以金華市為例,2012年金華市工商局12315投訴舉報中心受理的關于網絡購物的投訴為32件,是2011年受理安全的9.7倍,2013年1月至3月共受理22件。因此,隨著網上購物消費糾紛數量不斷攀升,如何加強對消費者在網上購物的過程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筆者立足于自身的專業知識對這一問題進行初步的分析,并提出自己的拙見。

      一、我國網上購物的法律保護現狀

      目前,我國網上購物缺少法律的認定和保護,網上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在我國依然還是一個空白區。《消費者權益法》和《產品質量法》雖然對消費者權益保障制定了大量條款,但是大多數條款僅僅適用于傳統交易。針對網絡交易,我國法律的限制和保障的力度是有限的,網絡市場依然具有簡易、散亂、缺點較多、可操作性不強等特性,因此我國的網絡加交易市場還是處于無序、不規范的局面。一些不良商人利用國家對網絡交易的法律法規不規范和市場監督機制的不完善,采用網絡平臺大量出售假冒偽劣的產品,極大地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一些網絡經營商業也見利忘義,有意無意地成為了不法商家的幫手,將自己經營的網絡轉變成為出售假冒偽劣產品地媒介。

      二、網上購物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隱私權的保護問題

      伴隨著全民購物時代地到來,人們的生活消費形式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是這也給隱私全的保障帶來了很大的挑戰,隱私權的保障正承受著史無前例地嚴峻形式。由于網絡中的信息復制和盜取十分便捷,并且將毫無跡象,這就給不法分子制造了機會,引起了各種侵害隱私全的現象時有發生。例如網絡經營者為了取得更多的利益使用甚至買賣消費者的個人隱私,有的經營者在為取得消費者同意就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參與商業交易。這些行為都影響了消費者對網絡購物安全的信耐度,制約了網絡購物的迅速、健康發展。

      (二)網上購物的格式條款問題

      網絡購物的快速發展給眾多的消費者帶來了方便和實惠,但是也引發的法律問題呈上升趨勢,例如送貨延遲、付款后未收到所購物品、夸大宣傳、收到的產品與網上展示圖片不一樣、網站依據格式條款免除對網上售出產品的三包責任、未贈送約定物品等已成為了消費糾紛的關鍵點,其中對于網上格式條款的糾紛尤為突顯。商家制定格式條款作為準入規定,消費者迫于無奈地接受其中不公正規定,造成了消費者在網上購物處于不利的一方,這也引發了消費者求償權難以得到實現。

      (三)知情權難以保障

      因為網絡虛擬地特性,網上經營者不必要開設實體的店面、儲藏設施以及配備營銷人員等。當前,很多網上經營者都未辦理注冊登記,消費者無法準確掌握網上經營者的經營狀況、具體地址等基本商業資料。消費者在網上購物過程中,大多數對所購買的產品的品牌、性能、質量等信息無法準確掌握,僅僅只能憑借網上經營者上傳的商品信息影響自己的購買意愿,消費者在網上了解到的商品資料可能與實際收到的產品本身存在認知上的差異。從某一方面分析,網上購物掠奪了消費者在購買產品之前檢查商品的權利,網上經營者常常也利用與現實交易的這種差異進行虛假宣傳或隱瞞產品質量的真實情況,消費者常常發生收到的產品與網上信息不一致、性能差,甚至是此等品。例如2011年3月,筆者在網上“購買了福建安溪一家茶廠的鐵觀音的茶,每公斤價格為800元,貨到付款,收到貨品后發現茶的重量不夠,貨品外包裝與網上信息不一致,喝起來味道就是沒有在我縣專賣店購的味道好,我認為這肯定不是正品。

      (四)網絡欺詐

      1.消費者付款方式不當,交易過程中處于被動地位。當前,網上購物的付款方法主要是網上銀行支付和網下付款。網下付款包括了先付款后發貨和貨到付款,如果是先付款后發貨,消費者極有可能收不到產品并且無依據追回貨款。例如今年剛發生在王先生身上的網購被騙事故,王先生在網上“上海康視達公司”購買了5個衛星信號接收器材,付款后一直未收到貨品,要求店家退款卻被嚴厲拒絕。2011年12月湖南工商局受理了消費者謝先生投訴案件,根據謝先生反映自己在“金華聯泰自行車買賣有限公司”的網店購買了一輛自行車,付款2500元,到現在還未收貨,店家要求謝先生再給付9000元“風險保障金”才會將貨物發送給謝先生。

      2.經營者提供虛假信息,騙取錢財。根據消費者反映許多網上經營者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財物,網上經營者在網上低價出售產品的信息為誘餌,先讓消費者將首筆貨款匯到銀行賬號上,然后要求消費者交付保障金或辦理相關折扣卡后才會發貨,騙取消費者第二筆甚至更多的錢財。例如2012年5月,金華市陳小姐在“http://861.com/”網站購買游戲卡,店家以VIP折扣為由,騙取陳小姐先后四次轉賬,多次聯系店家,對方的手機都處于停機狀態,陳小姐一共被騙取了4000元。

      3.商家刻意夸大宣傳,低價誘客。很多網上消費者都存在這中感覺,網上出售的物品價格跟現實生活中的價格相差甚遠,價格低得超乎想象,圖片也是十分精美,但收到的實物卻不盡人意,這些精美價廉的產品常常會吸引許多貪圖小便宜的消費者被騙。

      (五)退換貨困難,求償權缺失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1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這一法規主要針對的是傳統現實消費形式,消費者的人身或財產受到了侵害,消費者可以直接要求經營者賠償,這就是消費者權利受到侵害后的一種物質追償制度。然而,在網絡交易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要想取得賠償確實相當的困難。

      三、完善網上購物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建議

      (一)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當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經進行了大范圍修改,但是依舊是在不斷完善傳統消費模式下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很少有條款涉及到網上消費模式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建議加大對網絡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兩大方面的法律規定,完善網上消費的消費權利(知情權、安全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規范網上經營者的義務(提供細致真實的商品信息、商品質量保障和售后服務、消費者個人信息保密)。

      (二)建立全國消費者協會聯動機制

      中國消費者協會設置全國統一的網上投訴中心,接受全國范圍內的網上購物的消費者訴求,并依據消費者提供的被訴經營者的相關資料,將接收的消費者投訴案件轉移到消費者當地的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或者被訴經營者所在地的消費者保護協會,由其消費者想被訴經營者追究賠償,最后將案件結果反饋給網上投訴中心,這樣全面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三)確立和完善網上購物市場準入制度、資格認證制度

      建議在網上購物快速發展的情形下,按照立法的規定加強對網上交易行為的限制,明確規定網上購物的市場準入資格、市場經營行為等方式,從而賦予網站具有“經營主體資格”,合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被訴求對象的規定。

      (四)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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