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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以下簡稱貸款)發放工作,根據《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借款人申請大修住房貸款時,需出具房屋管理部門提供的大修證明及修繕公司的大修預算,委托人據此確定是否提供貸款及貸款額度。受托人將貸款直接劃入修繕公司帳戶,大修前后委托人應要求受托人實地考察。
二、借款人申請在城鎮自建住房貸款時,需出具規劃部門的批準文件,所建房屋建筑面積一般不超過80平方米。貸款額度根據承建單位的預算確定,每平方米造價控制在600元。
三、借款人申請在農村自建住房貸款時,需出具宅基地批準文件。所建房屋建筑面積一般不超過80平方米。貸款額度根據預算確定,每平方米造價不超過400元。由建筑單位承建的,受托人將貸款直接劃入建筑單位帳戶;由借款人自建的,受托人為其開立存款帳戶,借款人用款時持建房支出的發票報帳用款。
四、貸款只能用于購、建、大修自住普通住宅,不能用于別墅等高檔住宅。
五、收到申請后,委托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初審答復,應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貸款手續。
六、借款人月均還款額一般不超過其家庭月收入的50%,不低于其家庭月收入的15%,且三口之家每月至少保留800元生活費。
七、還貸期內,借款人可支用本人的住房公積金,但須在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保留一個月的余額。借款本人與配偶的月支取額不得超過月還貸額。
八、借款人配偶需支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用于還貸時,須持證明其婚姻關系的證件、借款合同及支取申請書,到其住房公積金交存處支取。
九、借款人提前還款,應在預定提前還款日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受托人,經與受托人協商同意,可以在發出書面通知一個月內提前還款。
十、借款人采用抵押加購房綜合保險擔保方式時,須投保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認可的購房綜合險。
十一、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的手續費,由委托人按貸款實收利息的5%支付受托人。
十二、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涉及的有關合同由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統一印制,其他單位和個人無權復制。
摘 要 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是住房公積金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現行的政策法規為住房公積金管理和財務工作提供了制度上的根據。但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住房公積金業務也由此出現了多元化的發展趨勢,新的問題層出不窮,使得我國公積金的管理不斷面臨新的情況,應該不斷地從政策層面和會計核算的技術層面等多方面及時研究解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時效性和有效性問題。
關鍵詞 住房公積金 財務管理 對策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補充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和以下簡稱《核算辦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規的出臺,初步構建起我國政策性住房保障金融制度框架,為住房公積金管理和財務工作提供了制度上的根據,在轉變住房分配體制、提高職工住房支付能力、推動房地產業及相關產業發展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隨著國家相關政策的調整和住房公積金管理規范化的深入發展,現行財務管理辦法已難以適應住房公積金業務不斷發展的要求,必須及時研究解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時效性和有效性問題。
一、相關理論綜述
(一)概念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為提高職工購房支付能力,推動房地產業及相關產業的發展,而建立的一種長期的強制性、互、保障性的住房儲蓄制度,是社會住房保障體制有機組成部分。
(二)特點
1.資金的私有性
根據《管理條例》規定, 住房公積金由個人繳存和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屬于投資資金,只是暫存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在性質上歸職工個人所有。
2.職能的協調性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是具體執行機構,是代替政府執行管理和協調職能的政府部門,擔負著協調政府、職工個人、單位、銀行、開發商等多方利益關系,替職工個人管理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責。
3.運作的獨立性
一般而言,中心立足于“強化管理、防范風險、提高效率”的原則,著力于公積金業務的核算與中心自身業務的核算兩方面工作,這兩項業務具有“分賬管理、收支兩條線”的特點,運作的獨立性較強。
二、住房公積金財務核算管理問題
(一)會計科目的設計不合理,開設銀行多,不利于管理
目前,住房公積金存款分為住房公積金存款和增值收益存款兩種,中心住房公積金歸集、支取和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都屬于住房公積金存款結算范疇,而中心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利息支出、手續費用支出等則歸屬于增值收益存款結算,兩種存款按照規定必須分開設銀行賬戶。還有些中心向擔保機構、房地產開發公司等單位收取一定數量的保證金,用于防范逾期貸款風險和階段性貸款風險。因為保證金存款既不是公積金存款,也不屬于增值收益存款,而保證金該放在何賬戶核算,目前沒有明確規定。在實際運行中,有的以中心的戶名開設保證金專戶進行管理;有的中心以擔保機構或開發公司用自己的戶名開設保證金專戶,中心只監管不核算,委托銀行協助凍結。另外,在實際工作中存在將資金分散到多家銀行、多個賬號的情況,這種做法既分散了資金,又不便于管理,違背了《核算辦法》的規定。
(二)對“應收利息”、“應付利息”沒有明確公積金財務核算的確認和計量基礎,沒有細化規定
全國范圍內各中心的財務核算既有以“權責發生制”為主的核算模式,也有實行“收付實現制”為主的核算模式。而不同的財務核算模式,造成各期財務結果的不同,使得各中心的財務數據不具有可比性。
1.“應收利息”:核算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應收未收的利息,主要指的是個人委托貸款發生的應收利息,如計提個人委托貸款應收利息。在期末無法收回的,如果數額很大,就會虛增收益,不符合謹慎性原則。出現逾期情況,何時停止計提委托貸款應收利息,《核算辦法》中沒有更細化的規定,操作的隨意性很大。另外,有些中心對委托貸款利息收入實行收付實現制進行會計處理,不計提應收未收委托貸款利息,每月以實際收到的貸款利息收入記賬,應收未收利息不做賬務處理。這樣處理似乎是謹慎的,但對整個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來說,又是不符合配比性原則的,有些收入、支出實行權責發生制,又有些收入、支出實行收付實現制,造成會計核算的混亂,使會計信息嚴重失真。
2.“應付利息”:核算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發生的應付未付的利息,如在期末(季末或年末)計提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利息。住房公積金的結息日為每年的6月30日,計息期間為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而在《管理辦法》中沒有明確規定預提利息的計算方法,造成當年增值收益具有可調性,同時也影響了增值收益的準確性。
(三)抵貸資產管理滯后
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清收項目貸款時,往往會存在一些抵貸的實物資產,即清收單位及項目貸款時形成的抵貸資產與清收個人貸款時形成的抵貸資產,這些抵貸的實物資產包括建筑物、交通工具等,但基于抵貸資產的質量不高、資產變現審批程序復雜、資產處置費用過高等諸多原因,抵貸資產變現存在諸多障礙,而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又無法找到核算可操作性的依據。
(四)“貸款風險準備金”計提標準不明確,核算方法不當
《管理辦法》中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1%核定,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分配。以上兩種方法在執行時會有很大的差異。2000年出臺補充規定時,各地住房公積金貸款剛剛起步,貸款余額較少,增值收益也較低,逾期貸款還沒有發生,采用兩種比例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差別不大,問題暴露不明顯。隨著近幾年公積金事業的迅猛發展,貸款余額越來越大,增值收益增長較快,逾期貸款也逐步產生,而補充規定中沒有對逾期貸款計提風險準備金做出規定。
(五) 增值收益分配政策不盡合理
《管理辦法》規定增值收益分配的順序是:①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②提取管理費用;③增值收益扣除上述兩項費用后的余額作為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年末增值收益分配科目一般無余額,如有借方余額,反映未彌補的損失。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住房公積金運作所產生的收益,年終分配后不留余額,這意味著中心沒有任何儲備資金,如遇國家利率政策調整,公積金運作的收益減少,可能在提取過風險準備金后不足以支付管理費用,而中心大部分是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此時人員經費往往無法保障,中心面臨機構生存風險。
三、提高住房公積金財務核算管理有效性對策
(一)完善會計科目的設計
會計科目的設計是加強住房公積金財務核算管理的基礎,要把握“簡明、規范”的原則,即既能夠簡化會計核算,又要合理規范地體現會計信息。
1.合理整合“住房公積金存款”和“增值收益存款”
合理整合“住房公積金存款”和“增值收益存款”,就是把“住房公積金存款”和“增值收益存款”合并為一個“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一是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風險準備、專項應付款和未分配增值收益”這三個方面的凈收入合計為增值收益存款,二是明確增值收益存款與住房公積金存款性質上的統一性,二者作為管理中心可運行的資金,在資金運轉上并沒有本質的區別,因此,應合并為一個科目,以利于管理中心的會計核算。
2.規范保證金賬戶
為防范貸款風險而收取的保證金,賬戶應以中心的戶名開立,這樣方便管理和保證擔保責任履行到位,同時應在公積金賬目中進行核算,這樣才能更好地適應業務發展和管理的需要。
(二)規范應收利息和應付利息的核算
1.單位貸款利息
“謹慎與實質重于形式”屬于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管理中心應該以此為原則處理單位貸款利息問題。對于無法收回利息的單位貸款,管理中心資產保全部門應該在予以核實的基礎上,向上級財政部門提出停息掛貸報告,經批準后要求受托銀行停止計息,管理中心財務部門同時停止對應收單位貸款利息進行核算。
2.定期存款利息
建議在一級科目“應收利息”科目下增設 “應收定期存款利息”的二級科目(預提金額=存單金額×相應利率×當年已存期限),這能夠使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年末可預提定期存款利息。
3.明確應付利息的預提方法
在年終決算時,按照會計核算收入與支出配比原則,應該預提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這一期間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利息。同時,把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年度和計息期間調整一致。
(三)正確處理抵貸資產
將抵貸資產納入會計核算范圍,增設“抵貸資產”一級科目,再按收回資產類別設二、三級明細科目。收回抵貸資產時,借記“抵貸資產”,貸記“逾期貸款”。資產處置后,按收到的貨幣資金金額,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貸記“抵貸資產”。通過會計核算真實反映抵貸資產的來龍去脈,由財務部門管賬,資產保全部門管物,部門之間定期對賬,做到賬實相符,確保抵貸資產安全、完整。
(四)明確和統一的貸款風險準備金的計提方式
各地的公積金資金都具備很大規模,而且逐年遞增,風險金的計提是否合理,關系到相當規模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有效使用,在財務管理上不應含糊和留有余地。建議將“年度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改為“年末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按照不低于年末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1%核定,設定提取的上限,即風險準備金充足率上限,取消按年度增值收益 60%提取的方法,這樣既保證風險準備資金具有一定的充足率,具有較強抗風險能力,又不過多地占用資金,使有限的資金發揮最大的住房保障效用。
(五)調整增值收益分配政策
年末,從實現的增值收益中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增加一項“事業發展基金”,給中心留一定的發展調節資金,以備機構生存以豐補歉和用于事業發展的儲備。分配后的余額部分可全部作為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總之,對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就應該從政策層面和“完善會計科目的設計、規范應收利息核算、正確對待抵貸資產處理”等技術層面著手,不斷提高住房公積金財務核算的有效性,以此保障住房公積金制度得健康運行。
參考文獻:
致XX :
我單位因業務需要,現委托XX律師事務所作為我單位的合法委托單位,授權其代表我單位進行業務款項代收工作。本收款授權委托書的授權范圍為:代表我單位與貴單位進行業務款項代收活動有關的一切事務。在整個業務款項代收過程中,該單位的一切行為,均代表本單位,與本單位的行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單位將承擔該單位行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
單位無權轉換權。特此委托。
委托單位法人(簽字蓋章):
委托收款授權書(二)
××銀行
根據貴行信貸部門提供的第二聯《銀行個人消費貸款申請書》經與消費遞產的有關資料核對,現確認無誤,我單位已將______________________臺(或其他數量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單價__________元,總計價格________________元,發放給消費者。該消費者提供的《銀行個人消費貸款申請書》的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請你行按照《個人消費品貸款合作協議書》的規定,核對有關內容,相符后,將_________________在貴行的消費貸款在收到本通知書的次日(遇節假日順延)轉存放我單位賬戶,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戶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委托!你行據此辦理轉賬產生的經濟糾紛由我單位全部負責。
商業出售單位蓋章
委托收款授權書(三)
開戶銀行名稱 銀行(被授權人):
我單位(付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支付結算辦法》和《北京市同城特約委托收款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授權你行在見到收款人名稱、合同號碼與此授權書中所列相符的同城特約委托收款憑證時,從我單位在你行開立的存款賬戶(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支付款項。
本授權書中的收、付款人名稱可使用雙方約定的規范化簡稱。
授權行為以本授權書授權簽章之日的次日起生效,以我單位將書面撤銷申請送達貴行之日的次日起終止。
授權人(付款人)公章 被授權人(銀行)公章
2007年12月19日,烏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新疆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疆證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進行了一審宣判。新疆證券被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罰金800萬元;新疆證券法定人、董事長高虎等6名高管也因相同的罪名被判6個月至3年不等的緩刑,并處相應罰金。目前,這一案件已經進入二審階段。
被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82億元
2007年8月14日,新疆證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在烏市中院開庭審理,庭審持續了近一個星期。
庭審時公訴機關指控,1997年9月至2005年9月16日,新疆證券在被告人高虎的決策、指揮下,采取承諾固定收益率、保本付息的方式,面向社會不特定客戶,以受托資產管理、委托購買國債等形式與客戶簽訂合同、協議及補充協議,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案發后,經上海立信長江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新疆分所審計,新疆證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82億余元,其中機構2074筆,金額169億余元,自然人32314筆,金額12億余元。
在法庭質證階段,公訴方向法庭列舉了《新疆證券利率調整通知》、《國債交易保底收益率表》、《新疆證券融資業務管理辦法》、《融資費用支付管理辦法》等系列書證,主要證據61冊,審計報告1冊,附件13冊。
審理期間,控辯雙方對基本事實爭議較少,但對新疆證券的“委托理財”是否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進行了反復、激烈的辯論。同時,辯護人對認定金額提出異議,辯護人認為,按照相關法律,1999年之前吸收的存款不應該算在案款中;另外,在認定自行吸收金額的基礎上,續簽金額不應該算在案款中。
檢方指控,在1997年9月至2005年9月期間,高虎擔任新疆證券公司董事長,負責全盤工作。其明知證券公司不得向不特定客戶以承諾固定收益的方式吸收存款,仍決策、指揮新疆證券公司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組織召開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公司的融資理財任務、融資收益率、融資費用、資產運作方式等重大事宜。在其任職期間,新疆證券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82億余元,其直接辦理融資業務1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5000萬元。
對于檢方的指控,高虎表示有異議,他認為檢方指控的罪名不符,事實也不符。他說,新疆證券開展的業務都是通過證監會批準的,公司只是代表客戶理財,資產屬于客戶不屬于公司;公司吸收來的資金也沒有購買二級市場中的新股。對于客戶,公司承諾的是預期收益率并沒有承諾固定收益率,這是符合證監會的要求的。1997年購買國債業務是他開會決定、經領導同意后才實施的。剛開始公司只允許資金部吸收資金,后來所有員工都可以吸收資金。2000年,新疆證券取得委托理財資格后,剛開始只是針對一些單位。2002年,公司開始向自然人開展理財業務,新疆證券是最早開展向自然人委托理財業務的單位。公司剛開始規定自然人必須有5萬元以上的資金才可以被吸納,后來只要有1萬元資金就可以了。
而且高虎認為,按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一罪名來說,新疆證券公司開展的理財業務,其證券所有權是客戶的,不是新疆證券公司的,因此他的行為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于公訴人關于“新疆證券為什么要開展融資理財業務?”的訊問,高虎回答:“主要是為了增加單位收入,增加公司的實力。我們出臺了規范性的制度,專門為自然人開設了理財賬戶。”
隨后,檢察機關對其余5名高管進行如下指控:
檢方指控:于玲在任職期間,負責新疆證券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財務管理、資金調撥,她未按規定對不同的受托理財資金分別設立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也未對不同受托理財資金的受托投資情況的盈虧進行單獨核算。
在于玲任職期間,新疆證券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4.8億余元,其直接辦理的融資業務有5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106萬余元。
檢方指控:卓婭在1997年9月至2005年9月期間,組織新疆證券公司烏市人民路營業部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在2003年1月9日至2005年9月16日實際負責新疆證券資產運作部時,她直接參與并組織資產運作部人員運作、買賣新疆證券公司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資金購買的股票。
在卓婭任職期間,新疆證券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5.9億余元,其直接辦理融資業務11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9億余元。
檢方指控:張力在任職期間,也參與了新疆證券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簽發了新疆證券公司融資理財任務、融資收益率、融資費用等文件。
在張力任職期間,新疆證券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5.37億余元,其直接辦理融資業務5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23億余元。
檢方指控:馬明在負責新疆證券公司資產運作部期間,簽發了新疆證券公司利率調整通知、國債交易保底收益率表,同時具體負責新疆證券公司資產運作部,組織資產運作部人員運作、買賣新疆證券公司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資金購買的股票。
在馬明任職期間,新疆證券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11億余元。2006年12月21日,馬明主動向公安機關自首。
檢方指控:張友智在2002年1月9日至2003年4月擔任新疆證券公司副總經理期間,分管公司資金部,他參與了新疆證券公司有關融資會議,簽發了新疆證券融資任務、融資業務管理辦法、融資費用支付管理辦法、營業部受托理財業務管理辦法、融資收益率及融資費用計劃等文件。
在張友智任職期間,新疆證券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8.7億余元。
檢方指控:新疆證券公司在2004年10月11日向烏市證監局報送的自查報告中提到過該公司在資產管理業務中向客戶支付固定收益。
案發后,高虎主動退還理財費用19.5萬元,于玲主動退4.4萬元,卓婭主動退155萬元,張力主動退28.4萬元。
一審六高管分別獲刑提出上訴
烏市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新疆證券未經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相關監管部門批準,以開展所謂的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名義,采取與客戶簽訂委托購買國債、受托投資管理協議、客戶資產管理等合同及補充協議的方式,承諾固定收益率并到期還本付息,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82億余元,數額特別巨大,同時造成11億余元的客戶資金無法兌付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高虎等六名高管在受托投資管理業務中,參與決策、組織、管理受托理財業務,積極實施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其行為也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法院遂作出如下判決:被告單位新疆證券被判處罰金800萬元;高虎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20萬元;于玲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15萬元;卓婭、張力均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并處罰金10萬元;馬明、張友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5萬元。
宣判后,所有人員均當庭表示上訴。
“吸金方法”解析
從單位、自然人處集納的錢都用到哪里了?
在法庭上,高虎說,“我們將受托理財資金投入股市,但沒想到股市會那么長時間低迷。”
公訴機關稱,新疆證券將吸收來的資金主要用于申購新股、二級市場股票買賣以及兌付客戶到期資金。新疆鴻鑫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是新疆證券的重要資本運作平臺。
按客戶資金量大小,新疆證券將委托理財業務分為兩類進行操作。對于100萬元以上資金的大客戶,公司和他們簽訂《委托買賣國債合同》,用客戶資金在二級市場上購買國債,然后通過國債回購,套出資金供公司支配。對于資金量較小的客戶,公司幫他們開展小額委托理財業務,客戶以1萬元為底線、增加額以萬元為單位進行投資,公司對其承諾稅后年預期收益率為4.8%。
新疆證券不僅從客戶中吸收資金,也對公司員工“打主意”。“那時候員工每年都要和公司簽協議,以集資建房的名義,員工個人向工商銀行明德路支行申請貸款,然后交給公司委托理財。普通員工每人貸款10萬元、高管每人貸30萬―50萬元。”“貸款10萬元交公司,1年后公司就給紅利1萬元。”一位原新疆證券的老員工說出了新疆證券的“吸金方法”。
“黑窟窿”究竟有多大?
據悉,新疆證券2000年、2001年就已開始挪用客戶保證金,由于證券市場表現不盡如人意,當年就未及時歸還。至2005年10月,新疆證券曝出4億元保證金“黑洞”,原定進駐重組的中央匯金公司,因此放棄重組。
證監會于2005年10月31日對新疆證券立案稽查,至當年12月31日,即查出其委托理財規模達10.08億元(其中機構債權8.34億元、個人債權1.74億元),但委托理財賬戶資產總值僅為0.005億元。同時,公司挪用客戶結算資金3.97億元。
由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委托的審計機構說,截至2006年2月17日,新疆證券有9.8億多元受托理財資金無力兌付。
對新疆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風險處置,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主導實施了“關閉新疆證券、重組宏源證券”。據了解,這種風險處置方式,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史上尚屬首例,是對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模式的創新。2006年2月17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中國證監會風險辦、中國證監會上海專員辦聯合成立新疆證券監管組、行政清理組、托管組,正式開始處置新疆證券風險。
此后一個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成立專案組,對新疆證券及其關聯公司的相關資產進行追繳、保全,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4-064-02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MBS),是指發放住房抵押貸款的金融機構以其所持有的住房抵押貸款債權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SPV),然后該機構SPV以其購得的住房抵押貸款為基礎,將所獲得的所有抵押貸款匯集、重組成為抵押貸款資產的集合,經信用擔保及評級后,在證券化市場上以發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形式出售給投資者們的融資過程。
實現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需要特殊的法律制度支持,主要是在“真實銷售”和“破產隔離”這兩方面。所謂真實銷售是指出售的原始資產的完全所有權以及風險全部真正轉移給SPV,即使日后原始權益人破產清算時,其債權人也得不到相應的追索權;“破產隔離”不僅要求資產與原始權益人相隔離,還要求SPV以及SPV的母公司破產相隔離。SPV的設立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降低發起人的破產風險對資產證券化的影響,實現原始權益人對證券化資產的“真實出售”以及證券化資產與發起人的“破產隔離”。
一、SPV的性質
從法律特征看,首先,SPV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這是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交易成功之關鍵。SPV具有獨立于發起人的主體資格,獨立的經營場所,獨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能夠以自己的名義開展業務。
其次,SPV是一個遠離破產風險的法人實體。除了原始資產與發起人破產風險的隔離之外,防止其自身的破產也是保護原始資產安全的一個重要手段,為了達到這一目標,那就要限制SPV的經營范圍、放棄破產請求權、任命獨立董事等方式來防止SPV進入破產的境地。
最后,SPV通常是一個空殼的實體。在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過程中,雖然SPV基于轉讓取得了原始資產的所有權,卻只能被動地擁有這些資產,按規定好的證券化框架行事。
二、SPV組織形式種類探討
按照各國實踐,信托和公司是SPV最為常見的組織形式,信托型的SPV又稱為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Purpose Tru-st,簡稱“SPT”),公司型的SPV又稱為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Purpose Corporation,簡稱“SPC”),除此之外,還有合伙等其他形式。
1.信托型SPV。以信托方式構建的SPV稱為特殊目的信托,是指原始權益人將證券化原始資產委托給受托機構,成立信托關系,由受托機構將該項原始資產轉變為受益權,然后由受托機構將受益權加以分割,以受益權證的形式發行給投資者。①信托財產為證券化資產組合,受益人則為信托受益證書的持有人。因為信托財產具有所有權與受益權相分離的特點,發起人將資產委托給SPV以后,資產的所有權就屬于SPV,并且這部分資產是與發起人和SPV的自有資產是獨立的,這一天然的優勢被認為能夠滿足資產證券化中真實銷售和風險隔離的要求。另外,根據有些國家的法律規定,信托可以免稅,從而避免了雙重納稅,減少了證券化的資本。比如美國。②
SPT的設立相較于SPV來說則較為簡單,因為SPT一般來說是一個已經存在的信托公司,只不過是要針對具體的某個證券化交易另行擬定信托契約,設立的成本也不高,只是在運營過程中,SPT一般被認為是金融機構,在受到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一系列嚴格監管要求。但是,從證券發行的類型方面來說,SPV發行的證券類型比較多樣,SPT則比較單一,以債券為主。③
2.公司型SPV。以公司形式構建的SPV稱為特殊目的公司(SPC),即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為目的而特別設立的公司,是SPV最為常見的組織形式。SPC能夠在證券交易中廣泛應用,是因為第一,較為投資人所熟悉與信賴。第二,擴大了資產池(所謂資產池是指發起人將缺乏流動性的但能在未來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組成一個集合,在法學本質上就是債權之集合)的規模。第三,SPC所能發行的有價證券更為多元化,并可以參與各種證券化資產的轉讓交易,增加了SPV的靈活度。
3.有限合伙型SPV。有限合伙是由一個以上的普通合伙人與一個以上的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伙人不參與合伙事務的經營管理,只根據出資額享受利潤并承擔債務,即承擔有限責任。
三、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中SPV的實踐
(一)信托型SPV
目前,SPT模式已經成為中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主要模式,2005年中國建設銀行獲準開始進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試點,其他商業銀行也在積極爭取試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
而2005年由人民銀行與銀監會聯合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在確定信托作為SPV的組織形式后,又專門強調了證券化基礎資產的破產隔離效果。2007年銀監會又公布了《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這大大改善了SPT的法律環境,對信托的投資者人數不再設定限制,為防范信托公司破產提供了必要的保障。但由于傳統大陸法系對于信托概念的規定,即便這些法律法規仍不能解決SPT資產隔離的效果,主要表現在:
第一,觀察《信托法》第2條對信托的概念,信托是不能作為一種轉移資產所有權手段的,受托人不能取得財產所有權,所有權的歸屬仍然是委托人,證券化原始資產未能獨立于委托人。
第二,信托財產仍可能在特定情形下成為委托人的清算財產。《信托法》第15條規定,設立信托后,委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終止,信托財產作為清算財產。雖然《管理辦法>作了突破性的規定,強調信托財產獨立于發起機構、受托機構的固有財產,在其解散或破產時,不得作為清算財產。但如果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信托法》與《管理辦法》是有沖突的,而且兩者的效力等級不一樣,前者由人大常委會制定,而后者只是一個部門規章,根據法理,后者顯然是無效的,因此也不能發揮預期的效果。④
第二,《信托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設立信托前委托人的債權人己對該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的,信托設立后債權人可以依法對該財產行使權力。表明資產仍可能因某些原因而受到追索。
(二)公司型SPV
盡管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大都采取SPT的方式,但我國公司法對SPC的一些限制性規定,也是阻礙其不能成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SPV的一個重要原因之一。
我國SPC的法律障礙主要體現在:
第一,發起人設立SPC的限制。在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中,假設讓商業銀行發起設立SPC,那么就會造成《商業銀行法》和《證券法》的相沖突,因為根據兩部法律規定,商業銀行不能投資于非銀行金融業務,也不能成立SPC發行證券。
第二,SPC設立和運營中的限制。在各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實踐中,SPC是作為空殼實體產生的,所以它不用經營場所,也不用太多注冊資本。但我國《公司法》是不能根據這些去設立一個公司的,且根據《公司法》成立的SPC不能購買證券化的原始資產。
第二,SPC發行證券的限制。由于我國《證券法》對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有著嚴格的規定,凈資產,債券余額,最近三年的可分配利潤等都有相對應要求,而這對于SPC來說都是繁瑣和不符合實際的,因此,SPC發行債券要經十分嚴格的審批程序,操作難度較大。
第四,SPC不能回避雙重征稅的問題,這也不利于SPV的構建。
(三)有限合伙型SPV面臨的問題
2006年8月27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承認了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但在我國目前的法律環境下,選擇有限合伙作為SPV還存在障礙,因為合伙企業在證券法下,不具備證券發行主體資格;且有限合伙型SPV在“風險隔離”方面相對欠缺。為實現破產隔離,通常要滿足一些相關的條件。例如:合伙人必須是公司或其他實體,以免SPV因個人合伙人的死亡而解散;有限合伙至少有一個普通合伙人為破產隔離的實體;只要有一個普通合伙人尚有清償能力,有限合伙就會繼續存在而不會解體;有限合伙不能被合并等。另外合伙份額的轉讓受到較為嚴格的限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證券化操作的麻煩。所以目前仍然很難采取有限合伙這種形式組建特殊目的載體。
注釋:
①王志誠.立法原理與比較法制[M].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2:45.
②何小峰.資產證券化;中國模式[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