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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國際貿易術語的選用應與運輸方式相結合。從目前外貿企業的長期使用習慣來看,最常用的就是FOB、CFR和CIF,這三種術語作為核心術語在內河和海洋運輸方式中得以有效運用。但如今,國際物流行業突飛猛進,交通運輸方式不斷發生變化,集裝箱運輸、國際多式聯運等現代化的運輸手段越來越來普遍。這就要求外貿企業在簽訂貿易合同時不再拘泥于傳統,而是根據實際需要選擇與運輸方式更為契合的術語,將FCA、CPT、CIP這類術語的使用范圍擴大化,并逐步接受和啟用DAT、DAP等術語。例如,在國際多式聯運的運輸方式下,如果用FOB、CFR、CIF來替代FCA、CPT、CIP加以應用,將會造成出口方因在貿易合同和運輸合同下承擔的交貨義務不一致而遭受額外的損失。在貨物交付承運人接管后,出口方對貨物的實際掌控權喪失了,出口方完成了運輸合同下的義務但沒有完成貿易合同下的義務。所以,貿易術語的選用應該讓貿易合同保持前后一致,避免出現貨物交付和價格條件相矛盾的情況。
第二,應從規避貿易風險的角度謹慎選用國際貿易術語。在進行大宗貨物的進口貿易時,如果是采用租船的方式,就應該盡量選用FOB等由買方負責租船訂艙的術語。通過我方自行的租船,充分考察船方的信譽,避免賣方和船方的惡意勾結,在象征貨的情況下,以偽造的提單來騙取貨款,使我方蒙受付了款卻收不到貨的風險。在簽訂出口合同時,應盡量選擇CIF、CFR等由賣方聯系租船業務的術語,而對FOB等由買方聯系租船業務的術語進行避免,從而最大程度地規避收匯風險。因為,在FOB條件下,我方必須把貨物裝至買方指派的船舶上。如果買方在簽訂合同后,因國際市場貨物價格下跌等原因不愿履行付款收貨的義務,可能會故意不派船或者延遲派船,這就讓我方的貨物不能按時裝船,從而無法獲得提單等相關單據,也就無法向銀行交單結匯。同時,貨物擱置在港口,必然產生額外的倉儲和保管費用,貨物還有可能遭遇意外事故而滅失或損壞,這無疑是對我方非常不利的。另外,貿易詐騙事件也是我方在對外貿易中需要重視和防范的。少數不良買家可能不按照正常程序向銀行付款贖單,而是與承運人相勾結,在無單的情況下自行提貨,然后宣告破產或者逃逸,造成我方財貨兩空的局面。
第三,在選用國際貿易術語時應考慮貿易港口的裝卸條件和習慣。在貿易實踐中,應該在確定具體的術語之前對貿易港口的實際裝卸條件和港口的習慣做法進行充分調查。對買方而言,在涉及裝卸條件比較差、裝卸費用相對較高,或者在習慣上需要買方承擔裝船費用、賣方承擔卸貨費用的港口時,要力爭選取貿易術語FOBStowed、FOBTrimmed或者FOBST。對賣方而言,在開展出口貿易時候要選擇貿易術語CIFExShip''''sHold或者CFRExShip''''sHold。《2010通則》取消了船舷的概念,風險轉移點改為貨物自裝運港裝上船,即賣方承擔貨物裝上船為止的一切風險,買方承擔貨物裝上船后的一切風險。按照這種解釋,當貨物在裝船時因吊鉤不牢等原因跌落碼頭或者落入海中,損失都是由賣方進行承擔。所以,在術語FOB條件下,賣方在指定交貨的地點將貨物交予承運人保管,其風險仍然存在。在如果簽訂了基于FOB術語成交的貿易合同,賣方對裝運期和裝運港要慎重規定,對船舶的運營情況和港口配套設施的運轉能力要仔細考量。在與承運人訂約之后,雙方要加強聯系,密切配合,從而保證船貨的有效銜接,順利完成賣方的風險轉移。
第四,靈活選用貿易術語以增加我國的外匯收入。從宏觀層面來分析,為了促進我國對外運輸事業和保險行業的發展,增加在貨運和保險上的外匯收入,出口企業首選術語CIF,在本國辦理運輸和保險,在對外貿易中獲取利潤的同時,在運費和保險費上也獲得一定利潤。其次,可選用貿易術語CFR。最后,再考慮貿易術語FOB。反之,如果是進口企業,則應該以FOB、CFR、CIF的順序來選擇。但是,如果在出口業務中,國外買方為了在運價和保險費上得到優惠,要求使用貿易術語FOB,自行租船訂艙和投買保險,或者有些國家為了扶持自身保險事業的發展,規定其進口貿易必須在當地投保,不能使用CIF,在此背景下,我國作為賣方也可酌情同意,以促成貿易的達成,避免談判破裂。
第五,對國際貿易術語的選用應明確其版本。在國際上,定義貿易術語的版本不盡相同,實際參照和應用情況還沒有得到有效的統一?!?941年美國對外貿易修訂本》和《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術語FOB的解釋有很大出入,《2010通則》較《2000通則》在貿易術語數量、分類、風險界限和內外貿適應性等方面都有所變化。因為國際貿易慣例本身并不同于國際法,只是得到經常遵守的慣常做法,它對貿易當事人沒有強制力和約束性,貿易雙方可以明確適用或者排除。國際貿易慣例在適用的時間效力上也不存在“新法取代舊法”的說法。所以,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貿易術語的混用、誤用現象仍然存在。這就需要貿易伙伴在交易磋商和訂立合同時對貿易術語的適用版本進行說明和討論,以達成一致意見,不給日后的履約留下隱患。
2結語
論文關鍵詞: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Incoterms2010,,影響,對策
2010年9月27日,國際商會正式推出《2010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10),以取代已經在國際貨物貿易領域使用了近十年的Incoterms 2000,新版本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一、Incoterms? 2010 與Incoterms2000的對比
自從1936年國際商會制定出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之后,此項在全球范圍內被采用的合同標準就經常性地更新換代,與國際貿易的發展步調一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考慮了免稅貿易區的不斷增加,電子溝通在商務中的不斷增多,以及被更加重視的貨物運輸中的安全和變化等問題。
(一)新版本的主要變化
1、術語分組的變化
Incoterms 2000將貿易術語根據開頭字母劃分為E,F,C和D組,共13種,且賣方對買方的責任大小依次排列。新版本整合為11種貿易術語,且按照所適用的運輸方式劃分為兩大類,即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的七種以及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的四種。具體列表如下:
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 (海運, 公路,空運,鐵路運輸l)
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包括海運和內河運輸)
Ex Works (EXW)
Free Alongside Ship (FAS)
Free Carrier (FCA)
Free on Board (FOB)
Carriage Paid To (CPT)
Cost and Freight (CFR)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CIP)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IF)
Delivered at Terminal (DAT)
Delivered at Place (DAP)
Delivered Duty Paid (DDP)
新版本的這種分類方法看似沒有舊版本的排列容易記憶和把握,但這種分組方式強化了適用于海運與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的貿易術語的區分,提醒大家不要混用。在過往的貿易術語使用實踐中國際貿易論文,一些人把FOB用于空運或其他運輸方式,由此造成了誤解和分歧。新版本的分組方式在這一點上為使用者劃分了更為清晰和直觀的界線。
2、術語的增減
創設DAT和DAP兩個新術語,取代DAF、DES、DEQ和DDU,貿易術語從原來的13個減少到11個。具體對比如下表:
新增術語
新術語含義
卸貨費承擔
被取代的術語
新術語的優勢
Delivered at Place (DAP)
在指定目的地交貨
賣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貨物處于買方控制之下,而無須承擔卸貨費
Delivered at Frontier (DAF)
Delivered Ex Ship (DES)
Delivered Duty Unpaid (DDU)
用DAP替代以前三個術語,適應所有運輸方式,指定目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使用更簡化。
Delivered at Terminal (DAT)
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貨
賣方需要承擔把貨物由目的地(港)運輸工具上卸下的費用
Delivered Ex Quay (DEQ)
“Terminal”可以是任何地點,如碼頭,倉庫,集裝箱堆場或者鐵路、公路或航空貨運站等。更加適合當今運輸模式。
3、術語義務項目的變化
在新版本的指導性解釋中,要求貨物的買方、賣方和運輸承包商有義務為各方提供相關資訊,知悉涉及貨物在運輸過程中能否滿足安檢要求。這主要是考慮到美國“9.11”事件后對安全措施的加強論文怎么寫。為與此配合,進出口商在某些情形下必須提前提供有關貨物接受安全掃描和檢驗的相關信息。
4、“船舷”概念的消失
在Incoterms 2000針對傳統的適用于水上運輸的主要貿易術語如FOB,CFR和CIF,“船舷”是十分重要的風險劃分界限。而在實際操作中,“船舷”這個界限只能作為買賣雙方活動領域之間假想的界限,不具有可操作性,長期以來不能滿足實踐的需要,此次新版本的修訂,刪除了“船舷”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裝上船”(placedonboard)。之前關于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在新術語環境下變化為“賣方承擔貨物裝上船為止的一切風險,買方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裝上船后的一切風險”。
5、關于“StringSales”(鏈式銷售)的補充
新版本考慮并具體化了“StringSales”(鏈式銷售)。像FCA, CPT, CIP, FAS, FOB, CFR 以及CIF這些貿易術語的說明中提及連環貿易,并對連環貿易中作為中間環節的賣方的義務進行了明確,在這種情況下,中間環節的賣家不需要再次運輸貨物,因為貨物已被第一個賣家安排裝船運輸了。中間的賣方通過接收貨物而非運輸貨物向買方履行義務。為明確起見,Incoterms? 規則2010在相關規定中把提取已經運輸的商品的義務作為運輸商品義務的替換。
(二) 新版本使用時的注意事項
1、術語使用范圍的變化——將Incoterms的使用范圍擴展到國內貨物銷售合同
傳統的Incoterms 規則只在國際銷售合同中運用,此種交易貨物運輸都需跨越國界。Incoterms? 2010明確表明可適用于國內貿易合同。這主要是考慮到像歐盟這種單一市場內部的進出口過程中,國與國的邊界手續的大量消失,以及在美國國內貿易中,已經越來越多地使用Incoterms而不是UCC(美國統一商法)。
2、注冊商標帶來使用格式上的要求
以往的Incoterms 2000不是注冊商標國際貿易論文,因此在使用的格式上往往會出現差異。而Incoterms? 2010是注冊商標,這就要求在使用時格式必須規范,并且,由于?是注冊商標的構成部分,因此我們在使用任何貿易術語時都需要將“Incoterms? 2010”或“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010”作為后綴,或者術語選擇時的必要構成要件在合同中說明。
3、風險臨界點的變化,貿易術語中地點的重要性
刪除了以越過船舷為交貨標準而代之以將貨物裝運上船。這更準確的反應了現代商業現實,避了以往風險圍繞船舷這條虛擬垂線來回搖擺。但這也并不能杜絕在風險劃分點上產生爭議。貿易術語的使用中,只有當事人雙方選定特定的一個收貨地或港口時,所選術語才能發揮作用。地點或港口名稱越精準,Inconterms規則越有效。
二、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010?影響分析
(一)總的來看,影響力有限
此次Incoterms? 2010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的首次修訂,也是中國專家代表首次參與該規則的修訂。但筆者分析此次修訂影響力不會太大,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1、貿易術語只是溝通工具,非強制使用
INCOTERMS是全球貿易經驗的總結,就其性質而言它只是業界溝通的工具,貿易雙方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需求選擇不同版本內的所有貿易方式,新版本雖已執行,但在INCOTERM2000已經深入人心的情況下,可能會有相當一部分人在一定時間內繼續使用舊版本。
2、此次修訂的是D組貿易術語,對現在廣泛使用的貿易術語影響不大
此次修訂新增了兩個D組術語,替代以前的四個D組術語,而目前在貿易實踐中使用較多的還是FOB、CFR、CIF、EXW等術語,也就是說,使用量最大的術語在此次修訂中沒有實質性變化。
3、技術層面東西,對貿易本身影響不大
INCOTERMS 作為技術層面的成果,只是給相關當事方針對具體合同條款更好的約定,但沒有影響主要的貿易因素,因此,對貿易本身沒什么影響。
4、未必能解決THC 問題。
DAT和DAP兩個新術語有助船舶管理公司弄清碼頭處理費(TerminalHandling Charges)的責任方。目前,常有買方在貨物到港后,投訴被要求重復繳付碼頭處理費,一方面是來自賣方國際貿易論文,一方面是來自船公司,而新通則明確了貨物買賣方支付碼頭處理費的責任。
但由于前面所提到的工具性,用不用取決于貿易雙方的達成的意愿,并沒有強制性,所以在買賣雙方實力懸殊的情況下,新版本引入的意在解決THC糾紛的兩個貿易方式——DAT和DAF,雖然明確了買賣雙方對THC的責任,但在實務操作中可能很難發揮實效。
(二) 實務各方應如何應對
1、海關——對報關通關無影響
在貨物的進出口通關實踐中,涉及到貿易術語的主要是在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填制項目中“成交方式”這一欄,但海關規定的《成交方式代碼表》只有6種成交方式可供選擇填報,(見下表)。
成交方式代碼
1
2
3
4
5
6
成交方式名稱
CIF
C&F
FOB
C&I
市場價
墊倉
代碼表給出的成交方式主要體現成本、運費、保險費等成交價格構成因素,目的在于方便海關確定完稅價格和計算稅費。這幾種成交方式不完全等同于國際貿易實務中貿易術語的概念,它適用于所有的運輸方式論文怎么寫。因此,在填制報關單時,如果買賣雙方成交時實際使用的成交方式不屬于海關規定的《成交方式代碼表》中的成交方式,要依照實際成交方式中的成本、運費、保險費等成交價格構成因素選擇代碼表中具有相同價格構成的代碼填報。
比如在報關單填制時,一批空運貨物出口實際成交使用的貿易術語是FCA,但由于海關規定的《成交方式代碼表》中沒有FCA,因此不能夠填報FCA。因為FCA的價格構成只包括成本不包括運費、保險費,所以應該選擇《成交方式代碼表》同樣只包括成本的成交方式,即FOB填報。這樣看來,此次新版本雖有貿易術語的增減但不會對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填報以及通關帶來影響。
2、買賣雙方——辨識新舊版本,明確風險費用
(1)正確地選擇貿易方式,辨識新舊版本,避免糾紛
選擇貿易術語需要與貨物,采取的運輸方式相適宜,最重要的是合同雙方是否添加額外的義務,不論選用何種Incoterms規則,雙方應該意識到對合同的解釋會受到使用的港口或地址慣例影響。
如果確定要適用某一版本規則,應在合同中明確表明,例如:所選擇的Incoterms規則(含指定地點)適用Incoterms? 2010規則。
(2)明確風險、費用劃分
此次修訂刪除了FOB,CFR和CIF項下的船舷界限,但在裝運港作業時的意外風險仍可能存在,那么風險如何劃分的所謂臨界點的問題仍不可避免。新版本意圖將具體問題留待當事人自行解決,這就需要雙方在訂立合同時要考慮到這個問題國際貿易論文,必要時可在商定的基礎上另行規定雙方認可的風險臨界點以及相關費用的劃分。同時,盡可能精準地描述地址或港口名稱。
(3)INCOTERMS不是一份完整合同,其他事宜需約定
Incoterm規則確有闡述銷售合同中當事人的特定義務,然而,Incoterms并沒有關于貨物所有權的轉移,違約的后果等明確的規定。這些問題通常是通過銷售合同的明示條款和適用的法律條文來解決。
3、托運人與承運人——明確費用
在以“船舷”作為風險分界點的舊版本中,承運人與托運人責任和費用的劃分界限一般在船上吊桿所能達到的吊鉤底下,也就是,托運人將貨物送達吊鉤底下后就算完成交貨任務,然后由承運人負責裝船。承運人最基本的義務是按合理的期限將貨物完整無損地運到指定地點,并交給收貨人。托運人的基本義務是按約定的時間,品質和數量準備好托運的貨物,保證船舶能夠連續作業,并及時支付有關費用。隨著新版本中,“船舷”概念的消失,代之以“裝到船上”,這就需要托運人和承運人進一步明確在裝船過程中產生的各種費用,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參考文獻
[1]Incoterms? 2010 ,By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Commerce (ICC) ,ICC Publication No. 715 , 2010 Edition
[2]From theintroduction of Incoterms? 2010. iccwbo.org/incoterms/
[3]TransplaceHighlights Changes to Incoterms and its Effect on International Shippers.,logisticsmatter.com/.,by PressReleases on December 16, 2010
[4]王學惠:如何選擇適合自己的貿易術語——對IncotermsRrules2010的認識, 《國際商報》,第7070期,2010-11-01
[論文關鍵詞]貿易實務 雙語 教學
《國際貿易實務》是國際貿易專業的一門核心基礎課程,它以國際貿易具體流程為主線,系統地介紹了國際貿易各個環節所涉及的知識和技能,該課程涉及到國際貿易理論、國際商法、保險、運輸、金融、商品檢驗等諸多方面的知識。隨著經濟全球一體化日趨明顯,在高校開展《國際貿易實務》課程的雙語教學具有實際的意義。
一、國際貿易實務雙語教學實踐的模式
在本世紀初全國高校開始普遍開始嘗試雙語教學之時,就紛紛開始嘗試運用雙語的方式進行教學。在這期間有成功、有失敗,在不斷的教學實踐中,高校教師們根據自己所教學生的基本情況及自身的知識水平,探索出來幾種針對該課程講授方式的幾種模式。
(一)半外語型即使用英文教材,教師用漢語講授。這是初級形式的雙語教學模式,適合于學生外語基礎和接受能力相對薄弱的情況。
(二)混合型即直接使用英文教材,教師用英文和漢語交錯講授。學生比較容易接受知識,對教師的要求也相對要低一些。
(三)全外語型即直接使用外文(英文)原版教材,教師用外文(英文)講授,學生以外文(英文)接受所學知識。這是高層次的雙語教學模式,對教師和學生的外文水平要求較高。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國學生在普及教育階段,外語的學習主要是以學生的讀寫能力為主,這直接造成我國高校在進行雙語教學時多不能貫徹全外語型教學模式,而多停留在半外語型和混合型教學模式上。
二、國際貿易實務雙語教學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教材選擇的困難
按照許多學校規定,國際貿易實務課程雙語教材的選用標準為原版英文教材,也有相對寬松些的要求,使用中英對照的國際貿易實務雙語教材。就全英教材來講,目前國內可使用的有兩種途徑。一個是從外國引進的原版全英教材。由于這些教材與中國的實際國情不相匹配,故很難采用。一個是國內一些知名專家學者所編著的全英的貿易實務教材,如帥建林編著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國際貿易實務》(英文版)、對外經貿大學周瑞琪主編的《國際貿易實務》(英文版)。但是由于我們高校學生普遍英語程度及專業英語水平所限,純英文版的外貿書學生學習起來不易全部吸收。需要一些漢語的外貿書籍做才好。但是從學生經濟狀況而言很少有學生為了學習一門課程愿意購買兩個教材的。這就需要中英文對照的國際貿易實務雙語教材。但是或于客觀條件所限,就筆者進行實務雙語教學中所見,很多教材的內容還需要充實,編排也還需要完善。
(二)學生學習的困難
國際貿易專業的學生在學習英語的熱情上一般要高于其他的非英語專業的學生,但是縱然有這份對英語的熱情,也難以抵擋他們在學習貿易實務雙語課程上的畏懼感。直接造成這種心理的原因主要有三個:1、自身水平所限。全英課件看不懂,全英講授聽不懂,全英教材看不懂,這樣的現象在貿易實務的雙語課程上是很普遍的事情。2、英文專業術語多。國際貿易實務中很多專業性的術語,用漢語講學生能理清楚其中的關系已經不錯,莫說是再轉換成英語的術語了。這對于很多學生而言,無疑是難上加難的事情。譬如,IS0、ICC、D/P at Sight、hereof,thereto、CustomS fees and duties等等。3、對于雙語課程考試的形式的擔憂。筆者平時上課經常會遇到學生問,老師我們這們課究竟怎樣考試?是不是都是英語啊。如果雙語教學給學生的感覺特別難得話,學生對考試也是充滿著畏懼。
(三)教師教授的困難
國際貿易實務本身是專業課,但要開為雙語無疑對教師的自身的外語水平也有很高的要求,有的教師迫于學校要求或其他原因,在自身不具備條件的情況下,去開雙語課自然是收不到好的效果。但是對于自身外語水平較好的教師教雙語課程也是個很大的挑戰,怎么讓學生既感受到實實在在的雙語,又能真正地掌握專業知識。全英授課,學生聽不懂會抱怨,全漢授課,名不副實。一半英語一般漢語,那一部分應該用哪種語言,也要仔細考慮。教師所要面臨的另一個困難是學校對于雙語課程的規定,一般學校對雙語課程都有較為嚴格的認定,并且也有嚴格的教學效果的評定,譬如,教學中英語必須達到50%以上等等。教師面臨著是嚴格按照教學管理制度中規定的英語比例讓課還是先放下英語問題先解決學生專業知識掌握問題的兩難境地。
三、國際貿易實務雙語教學教學效果優化策略
雖然在貿易實務雙語教學的過程中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但是我們仍應看到雙語是個大趨勢,如能靈活處理,克服其中的問題,我們依然能夠探索出一條教學效果較好的途徑來。
(一)鼓勵貿易實務雙語教程的編纂
鑒于前文所提到的困難,我們應該大力鼓勵專業知識和英語知識全面的教師編寫國際貿易實務雙語教程,在編寫過程中國外職業教育國際貿易實務教材、國際經濟法教材、國際商務教材等相關材料,以及我們國內一些權威的漢語版國際貿易方面的教材,去編寫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際貿易實務雙語對照教材,逐步建立全面的具有中國特色的雙語教材體系對于一些綜合實力比較強的學校甚至可以組成雙語教材編寫督導小組,以起到督導優化所編教材的作用。這對于我們整個教育事業的發展也是一件大好事。
(二)靈活多樣得組織課堂教學
國際貿易實務的雙語教學,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因為我們每位老師所面臨的教授對象不同,所應采取的方式也應該不同。作為雙語教師,我們要首先要考慮到學生的英文水平,接受能力,以此為基礎再決定究竟怎樣來實施雙語。譬如,在我國重點本科院校,學生的英文讀寫能力普遍要高于一般二本院校,這時我們在課件的處理上,就可以大面積使用英語,只對一些術語或較難得詞匯予以標注。但是在二本院校,或學生英文讀寫能力較有限的學校,我們可以使用英文課件,輔之以漢語課件的方式,課堂講授也要注意對于重點、難點不妨就用漢語來講,對于比較容易得地方用英語,筆者在教學過程中就嘗試使用此法,實踐證明效果還是比較好的。
(三)積極探索雙語實驗教學
目前許多學校的國際貿易專業引入實驗軟件,進行軟件模擬,這其中有北京用友公司的國際貿易模擬流程軟件等。這些軟件本身的流程中,大量的單據都是英語的。如果教師能夠善用這些單據,并在模擬流程中鼓勵學生使用英語進行詢盤、發盤、還盤的交流,也會起到很好的效果。在實驗過程中,還可以有案例討論,模擬商務談判等環節鼓勵學生用英語來學習。
(四)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關鍵詞]獨立學院;國際經濟與貿易;實踐教學
1 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人才需求現狀
獨立學院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主要是面向企業培養其所需人才。自從我國加入wto以來,我國對外貿易權的管理方式由原來的審批制改為備案登記制,準入門檻降低后,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大幅度增加。由于國際貿易特殊的貿易環境和運作慣例,外經貿業務工作具有較高的風險性、較強的專業性。企業作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法人,在員工招聘中傾向于錄用動手能力強、能夠直接進入業務狀態的外貿人才。對于中小企業而言,業務量不大、設崗較少,要求外貿應用型人才具有全面的操作技能和綜合應用能力;對于大型企業而言,業務量大、部門分解較細、設崗較多,要求外貿應用型人才具有過硬的專門操作技能和獨立解決問題能力。無論是大企業,還是中小企業,他們的貿易程序都是相同的。
出口貿易的基本程序通常分為三個階段:出易前的準備、簽訂出口合同和履行出口合同。出易前的準備包括編制出口計劃、組織貨源、國外市場和客戶調查、制定出口經營方案、建立客戶關系、開展廣告宣傳、辦理商標注冊;簽訂出口合同包括邀請發盤、發盤、還盤和接受;履行出口合同包括以收取貨款為核心的貨物、租船訂艙、辦理保險、出口報關、辦理保險、繕制單據、出口收匯核銷、出口退稅;必要時,還有出口索賠。WWW.133229.COm
進口貿易的基本程序通常也包括三個階段:進易前的準備、簽訂進口合同和履行進口合同。進易前的準備包括編制進口計劃、國外市場和客戶調查、制定進口經營方案、建立客戶關系、選擇交易對象;簽訂進口合同包括邀請發盤、發盤、還盤和接受;履行進口合同包括以交付貨款為核心的租船訂艙、派船接運、辦理保險、買匯、審核單據、進口付匯核銷、進口報關、檢驗貨物;必要時,還有進口索賠。
從國際貿易的進出口程序可以看出,國際貿易所涉及的業務環節非常多。因此,獨立學院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培養的人才應該是復合型、應用型人才。具體來說,該專業的畢業生應具備的技能和能力包括:①基本技能,如閱讀技能、寫作技能、現代辦公設備操作技能、網上進行商務處理技能、商品檢驗技能、識別與填制外貿單證技能。②基本能力,如自學能力、創新能力、組織管理能力、應變能力。③專業能力,如貿易業務處理能力、外語運用能力。
2 獨立學院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實踐教學存在的問題
2.1 實習與畢業論文相互脫節
實習是學生在系統地完成專業教學計劃所規定的相關課程的基礎上進行的熟悉進出口業務程序的現場活動。畢業論文是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本科生實踐教學非常重要的環節,是學生運用所學習的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論,去研究和探討實際問題的實踐鍛煉,是綜合考察學生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以及動手操作能力的一個重要手段。撰寫畢業論文有利于培養學生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和技能解決較為復雜問題的能力,讓學生受到科學研究工作或設計工作的初步訓練。但是,由于外貿業務量大,一項外貿業務涉及時間較長,從發盤到完成業務全過程可能經歷幾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而專業認識實習、專業實習、畢業實習和畢業論文安排在不同的學期,它們之間相互脫節,學生很難在實習單位親歷一筆完整的外貿業務,這樣就造成了實習的非系統性,畢業論文選題、開題與實習脫節,難免脫離實際,不利于學生的能力培養。
2.2 專業課案例教學不能相互銜接
案例教學是把實踐案例進行處理后引入課堂,讓學生根據案例提供的背景資料分析案例、討論案例,尋求解決實際問題的方案。案例教學使學生身臨其境般地經歷一系列事件和問題,接觸各種各樣的組織場景,通過深入地研究與分析,加深對所學理論的理解,培養學生的感覺能力和反應能力,提高學生運用專業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但是,由于各專業課任課教師均從所授課程角度出發組織案例教學,重點當然在所講課程之中,這就導致不同課程的案例很難形成一項完整的、系統的國際貿易業務,學生也很難將多門課程的知識應用到一筆業務,這樣就會造成所學知識的“無用性”,知識之間形成壁壘,很難相互銜接。
2.3 課程設計組織難度大
通過課程設計考查學生對相關理論的掌握情況,培養學生綜合運用所學理論知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鍛煉學生的獨立工作能力,也是對理論教學效果的檢驗。但是,由于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課程所涉及的環節較多,如訊盤、發盤、還盤、接受,在合同磋商的每一個環節里,又涉及貿易術語、商品的數量和品質、商品的包裝、商品的運輸及保險、商品的檢驗、貨款的收付以及索賠等。教師在進行課程設計時,還要聯系其他課程的知識,不容易組織。
3 獨立學院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實踐教學改革措施
針對當前獨立學院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實踐教學中所存在的問題,根據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人才應具有的知識結構、能力結構和沈陽工業大學工程學院的自身特點,我們對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實踐教學進行了改革,制定了具體的改革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1 實習與畢業論文相互銜接
我們首先對原有的時間短而又分散的專業認識實習、專業實習和畢業實習進行了整合,統一調整為四周的專業實習,將原來為期十三周的畢業論文調整為十八周,調整前后實習和畢業論文的總周數卻沒有變化。然后,在學期安排上也進行了調整:專業實習安排在第八學期前四周進行,畢業論文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前四周,安排在第七學期后四周進行,第二階段為后十四周,安排在第八學期后十四周進行,專業實習恰好置于畢業論文的兩個階段中間。
改革之后,學生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深入相關企業,選擇一筆或幾筆完整的國際貿易業務,利用畢業論文前四周的時間和寒假進行選題、開題和收集資料,從而確保論文選題的客觀性和實用性;在接下來的四周專業實習期間里,學生依據選定的論文題目和完整的國際貿易業務,利用所學的專業知識,繼續在企業里進一步了解、熟悉相關的業務,發現問題、分析問題、探討解決問題的方案;在畢業論文最后的十四周里,學生要確定論文撰寫提綱、查閱資料、撰寫、修改、審查、進行答辯等環節。
通過實習與畢業論文相互銜接,可以使學生在實習單位親歷一筆完整的外貿業務,同時也可以使學生的畢業論文選題、開題、撰寫等環節緊密聯系實際,非常有利于學生的實踐能力、動手能力、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的培養。
3.2 按國際貿易業務程序統一制定案例教學方案
我們通過組織專業課教師進行共同商討、相互溝通,依據一項完整的、系統的國際貿易業務和程序,最終制定出來一套統一的案例教學方案,所有專業課的案例都按照業務程序融合在其中,確保了案例教學相互銜接,便于學生對所學理論的理解、掌握,提高了學生運用專業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案例教學效果得到了明顯的提高。另外,我們學院有著得天獨厚的地理位置優勢,與中國石油遼陽石油化纖公司相鄰,可以組織學生到遼化對其國際貿易業務進行實地參觀、考察,在企業進行案例教學,通過案例教學校企合作共同搭建實踐教學平臺。這樣,不僅使學生對企業有更多的感性認識,還可以將各門課程的理論知識聯系并運用到實際。
3.3 情景模擬組織課程設計
為了解決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課程設計難以組織的問題,我們采取了能夠充分調動學生主觀能動性的情景模擬教學形式。按照國際貿易相關業務和程序要求,將學生分成若干組,每組都有自己的工作和職責,發給學生一些背景資料,要求學生認真研讀,也可以查找相關資料作為補充,模仿國際貿易業務的實際操作,進行模擬訓練,可以對出口報價、結算以及所涉及的單證等業務進行模擬。學生在模擬過程中,可以相互交流、溝通、商討,共同理解、掌握國際貿易理論和方法,學生的學習樂趣倍增。
論文摘要:國際賈易慣例的產生和發展歷程決定了國際貿易慣例是任意性規范,它的效力具有既存性和間斷性等特殊性。一旦當事人選擇國際貧易慣例便對其產生拘束力,法院不應具有主動適用國際貧易慣例的權力。國際貿易慣例的效力受國內法的強制性規范和公共秩序保留的限制。
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漸形成并發展起來的,在世界范圍內廣泛適用的、具有確定內容的貿易規則和行為習慣。由于早期的國際貿易只是貨物買賣,早期的國際貿易慣例也主要是國際貨物買賣慣例,因此,國際貿易慣例又被稱為國際貨物買賣慣例?,F代意義上的國際貿易慣例也主要是貨物買賣慣例。
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使任何國家想謀求本國經濟發展,都脫離不了國際市場,都離不開對外貿易。我國加人WTO后,對外貿易交往呈現出更加繁榮的局面。在對外貿易活動中,國際貿易慣例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認真研究國際貿易慣例,尤其是研究國際貿易慣例的效力,對于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國際貿易慣例的特點
國際慣例可分為國際公法上的慣例和國際經貿慣例。國際公法上的慣例應稱國際習慣,它具有不同于國際經貿慣例的強制拘束力。國際貿易慣例屬于國際經貿慣例的內容’,有別于國際公法上的慣側international custom )。國際貿易慣例為國際貿易交往當事人提供約束手段,可以事前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使他們在確立經濟交往關系時,就可以對各自的行為后果有所預見,在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時有章可循,出現爭端時,國際貿易慣例也可以成為解決爭端的依據。
(一)產生方式的自發性和編幕主體的民間性
長期的貿易實踐是國際貿易慣例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因此,國際貿易慣例并不是因為社會現實對某種規范的社會需要才促使特定的機關來創制或認可該規范。它往往以一定事實存在于貿易實踐中,并且有著長期的實用性,這種實用性也有廣泛的普遍性。正是基于這一點,在其自發產生發展的基礎上,它才被一些行業性專業組織或機構整理而成系統的規范群體。這些行業性專業組織或機構多是民間團體,如國際商會。它的決議不具有任何強制執行力,所以從產生方式上看,國際貿易慣例并不是通過嚴格意義上的立法程序產生的。這一特點決定了國際貿易慣例的效力主要取決于當事人的自愿選擇。
(二)國際貿易慣例的內容具有多樣性和不完全統一性
國際交往中形成的國際貿易慣例,因其產生的歷史背景和當事人利害關系的沖突,其表現并不是惟一的,針對同一行為存在著不同的慣例。如同為國際貿易術語,就有國際商會《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國際法協會的《1932年華沙一牛津規則》和美國《1941年對外貿易定義》,其中對同一種貿易術語(如FOB, CIF等)的解釋并不完全一致。國際上較有影響的組織,如國際商會,雖一直致力于國際貿易慣例的統一工作,但由于它們各自產生的歷史條件的差異,其工作雖有成績,但效果不太顯著。
(三)國際貿易慣例表現形式是成文和不成文并存
國際貿易慣例既有以不成文的形式出現的,也有以成文形式出現的。不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一般散見于國際組織決議、政府聲明和宣言,一些公司擬定的標準合同以及實務中的通常做法;而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是由國際民間組織專門制定的明確規范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準則。大量的國際貿易慣例是以不成文形式存在的。國際貿易實踐中具有廣泛影響,且被國際貿易當事人經常適用的慣例往往都已成文。目前國際貿易慣例的發展趨勢是成文化。
二、國際貿易慣例效力的特殊性
國際貿易慣例已被普遍認為是國際經濟法的淵源之一,在國際經濟貿易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但國際貿易慣例畢竟不是法律規范,不是由國家立法機關或立法機關授權的其他機關制定和認可的,因此,它對當事人不具有法定的約束力,表現為任意性規范,只有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適用某一些國際貿易慣例時,該國際貿易慣例才約束當事人。國際貿易慣例的效力體現出以下特殊性:
(一)國際貿易慣例的約束力兼具既存性和間斷性
國際貿易慣例的既存性是指國際貿易慣例一經特定當事人選用,其效力即溯及到慣例規范匯編時,國際貿易慣例就在實踐中約束著普遍性的貿易實踐。只不過針對具體的當事人,其效力處于“休眠”狀態,一旦選擇適用它,其拘束力就被激活。也就是說針對特定當事人時它需要重新選擇才具有拘束力。因此,它并不像普通法系國家法院先例的既存力具有連續性,而是表現為間斷性。
(二)國際貿易慣例的效力具有間接的強制性
這是根源于國際貿易慣例并不是由權威性或有強制力的機關創制、認可或保證實施的特性,它與國家強制力并不具有天然的聯系,完全依靠當事人自覺地遵守。當事人選擇適用國際貿易慣例時,必須憑借中介—國內法或國際條約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保護—實現其規范內容,即國際貿易慣例的實際需要憑借當事人選擇的中介獲得強制力的保障。
(三)國際貿易慣例效力具有非規范的普遍性
不同于有權機關創制或認可的規范性文件適用于一定范圍的人或事,國際貿易慣例的普遍性拘束力是以當事人普遍的自愿選擇為基礎的,這種普遍性是任意的實然的普遍性,而不是應然的普遍性。
三、國際貿易慣例效力的實現方式
(一)當事人自愿選擇適用國際貿易慣例
國際貿易慣例的價值在于事前公平、合理地對貿易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進行界定,當事人一旦選擇,便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拘束力。正是基于國際貿易慣例效力的特殊性,人們通常認為國際貿易慣例對當事人的拘束力只能基于當事人的同意?!叭绻斒氯嗽诤贤幸衙魇九懦硲T例的適用,則不論該慣例如何廣為人知,且被普遍尊重,均不可拘束此合同當事人。諸多富有影響的國際貿易匯編,。也有肯定這種觀點的傾向,如《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規定:“希望使用INCOTERMS2000的商人,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該合同受INC07’ERMSZ(l00約束?!薄陡鷨涡庞米C統一慣例》(UCP500)也規定:“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應適用于所有在正文中表明按本慣例辦理的跟單信用證(包括在其適用范圍內的備用信用證),除非在信用證中另有明確規定,本統一慣例的條文對有關各方都有約束力?!?/p>
當事人的選擇是國際貿易慣例對其有拘束力的前提條件。由于國際貿易慣例效力的特殊性,特定當事人是否選擇某一國際慣例,并不損害該國際貿易慣例的存在和其潛在的拘束力,相反正是肯定了其約束力的獨特性,但特定當事人的選擇會影響到該慣例是否約束這特定的當事人。當事人的選擇至關重要,如何選擇呢?·有的認為只能是明示的同意,言外之意是默示和行為均不能視作選擇適用。筆者以為從國際貿易慣例的目的、鼓勵交易的原則出發,明示選擇自然適用,那么如果能從當事人長期的貿易往來、交易習慣中推知雖然當事人沒有明確選擇適用某一(些)國際貿易慣例,實際上是按某一(些)國際貿易慣例來確立自己、對方的權利義務,那么該國際慣例當然應對其當事人有拘束力?;蛘唠p方當事人用各自的貿易行為表示同意選擇某一(些)國際貿易慣例,那么該國際貿易慣例也應該對當事人有拘束力。這樣理解既與國際貿易實踐相一致,又符合意思表示的法理內涵。明示選擇僅僅是意思表示的一種方式。
當事人選擇適用某一(些)國際貿易慣例后,該國際貿易慣例確定的權利和.義務便直接約束雙方當事人。由于國際貿易慣例是任意性規范,當事人在適用國際貿易慣例時,當然可以在合同中明確排除某部分的適用或改變其中部分的規定。當事人一旦選擇某一(些)國際貿易慣例,該國際貿易慣例全部內容的效力便對當事人產生拘束力,當然,當事人選擇的國際貿易慣例,并不是代表當事人全部的權利和義務,而只是為了簡化合同文本。當事人也可以完全改變國際貿易慣例的內容,但應當指出的是國際貿易慣例一經當事人自行變更,就不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國際貿易慣例了,而是轉化成為當事人之間任意的自行約定。“這種自行約定明顯不同于國際貿易慣例,國際貿易慣例的意圖是為了盡最大限度統一國際經濟交往,自行約定只是為了滿足當事人的特殊需要。
當事人選擇適用國際貿易慣例,國際貿易慣例則成為合同的具體條款。國際貿.易慣例的特定的約束力一經當事人選擇而被“激活”,就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與法律的強制力直接結合起來。
(二)國際貿易慣例能否自動適用于當事人
在國際貿易實踐中,是否存在不經當事人選擇即具有“強行法”意義的國際貿易慣例?筆者認為雖然國際法中有“強行法”的提法,國內法中也有“強制性規范”,但由于國際貿易慣例本來就沒與權威性的意志連接起來,而且其拘束力也具有間接的普遍性,各國法院和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也未提出國際貿易慣例的特別強制性,因此,不宜提倡在國際貿易慣例中也發展出一種“強制性的規則”。況且,國際商會作為具有“權威性”的國際貿易慣例編纂機構,也曾特別警告說它所制定的這些慣例僅僅是私人機構制定的,只有在當事人直接或間接采用時,才對他們有拘束力,不可輕率地肯定其具有法源地位或法律拘束力。
當事人明示或默示選擇某一(些)國際貿易慣例,當然適用該國際貿易慣例;當事人沒有選擇,則表明當事人不愿意受該慣例的拘束,國際貿易慣例不應該具有主動適用于當事人的屬性。至于“我國政府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的觀點是極不恰當的。其一,把適用與否的決定權賦予法院,是對當事人自由意志的剝奪,尤其是在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主張適用的情況下,對個人自由的剝奪更是顯而易見。其二,在經貿迅速發展的今天,當事人在貿易往來中,對自己的權利、義務了解得非常清楚,對于適用或不適用國際貿易慣例,適用哪一個國際貿易慣例,他們比法院更明白,也更關心,不會不做出協商和選擇。其三,在法制建設日益完備的現代社會,一個國家完全可以通過法定程序將某一國際慣例轉化為國內法,從而賦予法定的拘束力。沒有賦予國際貿易慣例法定的拘束力,也就意味著國家將是否適用的選擇權賦予了當事人,又怎能以法院的自由裁量權予以剝奪呢?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國際貿易慣例對當事人的效力在于當事人的選擇。當事人選擇,是國際貿易慣例對其發生拘束力的惟一方式。當事人沒有選擇,國際貿易慣例的效力處于“休眠”狀態,即使在國內法、國際條約均未有規定的情況下,法院也無權主動適用國際貿易慣例來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國際貿易憤例效力的限制
國際貿易慣例并不是一經當事人選擇適用,就無條件地對其發生拘束力。國際貿易慣例還要受到其他方面限制,主要表現在不能違背國內法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共秩序保留。具體而言:
(一)當事人明示反時
主權國家明確表示反對某一(些)國際貿易慣例或其中的部分條款,則該國際慣例或其中部分條款即使被當事人選擇了,也不能約束當事人。因為一般來說“國際慣例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不能約束反對其適用的國家和當事人”。這也是國際貿易慣例是非強制性規范的體現。
(二)違背國內強制性規范
國際貿易慣例的內容有可能違背國內法的強制性規范。根據國家主權神圣原則,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不能凌駕于國內法律的強制性的規定之一,借口適用國際貿易慣例而排斥國內法律中的強制性規定肯定是錯誤的。國際貿易慣例如果與國內法律的強制性規范相矛盾,則國內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排斥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