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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中法律職業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
從2002年開始,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將法律職業道德納入考試范圍,但是考核的分值始終徘徊在5分左右,與其他的內容動輒幾十分相比較很難引起人們的重視。目前,很多高校在確定本校的法學專業教學計劃時主動向司法考試中考核內容較多的科目傾斜。暫且不論這種做法的對錯,但在實踐中卻直接導致了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的虛設,甚至有的高校根本就不設這門課程。有關法律職業道德的內容,卻在法理學、訴訟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論等課程中講解。這一點也顯示了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在高校法學專業課程設置中地位較低。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學本科專業教學計劃中設置思想道德修養課程,作為必修課,但沒有專門設置系統學習法律職業道德的課程。思想道德修養課程主要是講解公共道德的課程。法律職業道德雖然屬于道德的范疇,但不同于公共道德。法律職業道德具有主體的特殊性、規范的明確性和具有較強的約束力的特征。法律職業道德適用的主體主要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法律職業人員,對于非法律職業人員沒有約束力。法律職業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準則層面,必須形成具有明確權利義務內容的、具體的標準和可操作的行為規范。如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約束法官行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的約束檢察官行為的《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試行)和中華律師協會通過的約束律師行為的《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這些基本規則都對相關法律職業的道德作出了特別的要求。而且,這些規范均具有實質性的約束力。如果違反了職業道德規范,均要求追究相應的紀律責任,甚至是法律責任。所以,思想道德修改課程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再加上思想道德修養課程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陳舊,教學效果欠佳,根本不能滿足法學專業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要求。
2.法律職業道德領域的專業研究人員較少,師資缺乏
目前在法律職業道德領域內進行專業研究的人員較少,各高校中從事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師資嚴重缺乏。這也直接導致法律職業道德課程開設的困難。部分高校在法學教學計劃中將法律倫理學作為法學選修課程。但是因為缺乏專業的師資,該課程一直沒有真正開設。有些高校雖然開設了該課程,但是多由法理學或訴訟法學方面的教師擔任主要教學工作。這些人員沒有真正研究過法律職業道德,因此,該課程的教授也只能限于對有關職業倫理規范的講解。另外,法律職業道德課程方面的教材和資料也相對較少,對于該課程的開設也有較大的影響,直接制約了法學本科階段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發展。
二、完善法學本科階段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措施
1.明確法律職業道德在法學本科階段的目標和定位
我國目前司法改革中提到了“審判分離”,對于司法官不但要求具有成熟的司法經驗、深厚的法學知識背景和一定的修養,還要求司法官具有公正清廉、忠于法律的職業道德。法律職業道德是法律職業者必備的素養之一,因此,法學教育必須重視法律職業道德的教育。我們應該改變目前對法律職業道德的忽視態度,在設立法學本科階段的培養目標時,明確法律職業道德的內容。在確定法學本科專業核心課程時,法律職業道德應該成為核心課程之一。
2.加大法律職業道德在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中的考核比重
設置法律職業道德門檻法律職業道德一直是各國普遍關注的重要問題,對法律職業群體具有重要的意義。英國大學的法學院除了比較重視對學生的基礎知識和實踐能力的培訓外,還有重點地安排教學計劃來培養學生的綜合素質,如道德、法律倫理、職業素質、律己意識等。美國大部分州要求學生在獲得律師職業資格之前必須通過律師職業道德考試。在通過律師職業道德考試和律師資格考試后,美國法科畢業生仍須通過由各州律師公會主持的“道德品格”考察和面試才能宣誓成為正式律師。與英美等國家對法律職業道德的要求相比較,我國對法律職業道德方面的要求是比較低的。就律師職業來說,只要品行良好,沒有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和被開除公職、吊銷律師執業資格,就可以取得律師執業資格。沒有對法律職業道德做特別的要求。這也直接導致了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在實踐中得不到重視。因此,筆者建議應加大法律職業道德在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中的考核比重,提高相應的分值,改變目前各高校中不設或者虛設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的現狀。另外,在取得有關職業資格和執業資格時,提出高于普通大眾公共道德的要求。
3.探索多種形式的教學方法,提高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的教學效果
法律職業道德的教學必須使法律職業道德要求內化成法律職業人人格的一部分。雖然不同的法律職業,具體的職業道德并不完全相同,但法律職業道德包括忠于法律,忠于職守,廉潔公正以及行為端正自重等,這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共同遵守的職業倫理。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內容決定了在教學過程中不能單純地對學生進行倫理道德說教,而是應該通過收集大量的法律實踐資料,創設生動的法律職業場景,通過多種教學方法進行教學。大學本科階段是法律職業道德培養和教育的關鍵時期,是法律職業人形成法律職業道德的重要階段。在教學方面上,可以采用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和法律診所等教學方法,為學生提供道德情感體驗的環境,使法律職業道德真正內化成他們的信仰。此外,也可以聘請具有較高的法律威望的專業人士為學生做法律職業道德方面的專題講座,提高學生的道德認同。
4.培養法律職業信仰法律職業
一 美國、日本研究生招生制度的緣起與發展
美國于19世紀20年代開始招收和培養研究生。1826年,美國哈佛學院率先招收研究生層次的學生,開設了一些較高層次的專門課程,這標志著美國研究生教育的開始。然而,美國研究生教育誕生最初的一百多年中,國家對研究生入學考試與招生并沒有統一要求,而是由各個高校自主決定。直至1937年,哥倫比亞、哈佛、普林斯頓以及耶魯這4所大學判定考生是否能夠被錄取為本校研究生院研究生相約開始共同采用一種試題來進行,這種測試就是美國GRE(Graduate RecordExamination)考試的前身。GRE考試作為美國的研究生招生入學考試,它是一種全面性的考試模式。歷經70余年的實踐和探索,以CRE,考試為核心的研究生招生制度特色愈加明顯,逐步發展成為世界公認的、影響最大、最有效的研究生入學考試制度之一。20世紀90年代以來,受高等教育國際化的影響,美國的研究生教育思想呈現出新國際主義的特征,因此,其招生制度也向著國際化的趨勢發展。
日本的研究生教育歷經了125年的坎坷發展歷程。日本明治政府于1886年就創辦了東京帝國大學,并頒布了“帝國大學令”和設立大學院,從此揭開了日本教育史上研究生教育的第一頁。在這不斷推進的研究生招生改革中,學科齊全、規模龐大的研究生教育體系逐漸形成。伴隨著日本社會教育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其研究生招生制度也成為了其高等教育制度當中的閃光點。日本研究生院招生考試制度有較大的自主性,招生是研究生培養的第一道關口,故考生的資格以及能力備受重視,從招生對象到入學考試要求都非常嚴格。研究生招生有從嚴把握和導師有無能力指導兩條基本原則。日本研究生招生制度也十分注重招生考試的自主性,各院系自行出題,考試的內容豐富多樣且強調學生自身知識的積累,沒有統一標準的考試。此外,日本研究生招生向來趨向從嚴,重視質量,從不苛求招生數量的發展。
二 美國、日本、中國三國研究生招生管理體制的差異
在招收管理體制方面,美國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體制最突出的特點就是分權。美國聯邦政府對研究生招生制度干涉較少,主要是出于宏觀調控的需要,運用政府撥款、發文倡導的模式對研究生招生進行微調。各個大學都以大學自治和學術自由為基本的法理依托,因而在關于研究生招生的事項上招生單位具有自主決定權。美國的教育有關部門僅僅是通過一些國情咨文的形式來發表自己的看法,但卻沒有決定權,大學以及研究機構掌握了研究生招生的話語權,它們可以依據自己的生源、師生配置比、教育基礎設施承載量和導師科研項目等一些要素來決定自己每年的研究生招生規模。鑒于此,美國國家以及地方的教育部門無權對研究生招生作出統一的規劃,研究生招生也由各個學校和研究機構自己組織。伴隨著美國NPO和民間公共服務機構日益壯大,這些組織和機構也開始在研究生招生中扮演起重要角色。這些組織和機構比較典型的有:教育考試服務處(LSAC)、法學院入學委員會( LSAC)、醫學院入學委員會(AAMC)等等。這些機構主要是用于協調研究生考試當中的一些行政性事務,成為教育行政部門事務治理的有益補充,能有效推進研究生教育的和諧發展。
就日本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體制而言,日本十分重視科技發展對社會進步的推動作用,因而非常注重大學的創新能力培養。為激發大學教育的創造力,日本賦予了大學極大的招生自主權,每個學校完全可以依照各自章程的相關程序來決定招生的計劃問題。為進一步確保大學的自主權得到全方位的發揮,文部省還頒布實施了“大學設置標準”,明確大學在事關學術方面充分享有自主權,這當然包括了研究生招生的事項范疇。此外,該法規也強調,各個大學以及各個研究學科完全有權力依照本學科專業的內在特性而決定每年研究生招生以及培養的規模。此外,在確定招生指標時要充分考慮導師指導學生的精力。可見,此規定充分考慮了學科自身特色以及師資力量的承載能力等諸多要素。同時,日本的研究生招生十分注重產學研一體化,將科學研究成果的轉化當作研究生培養的一個考量要素。此外,日本研究生招生時還十分注重考慮社會對于研究生的承載力,即將社會對于該類人才的緊缺程度作為一個需要關照的方面。
中國研究生招生管理體制,脫胎于計劃經濟的歷史背景,因而具有嚴重的計劃主義傾向,甚至從某種意義而言,其變成了國家宏觀調控的一個重要指標要素,嚴重背離了大學自治和學術自由的初衷。現在一些地方高等院校,從招生專業到招生規模都要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層層報批。為此,中國在各地設立了教育考試院或者研究生招生辦公室等專職負責處理研究生招生問題。而依照大學自治的核心內涵,這本應該是大學章程范疇之內完全由大學自我負責的事項。于是,研究生招生不依大學章程——這一大學的小憲法,而是依據教育行政部門紅頭文件的怪現象應運而生。由此可見,大學研究生招生就是大學行政化的一個縮影。
三 美國、日本、中國三國研究生招生報名程序的差異
美國的研究生招生程序是先考試后填報學校志愿類型的,也就是首先要考試的成績通過最低控制分數線之后才能進行填報院校的志愿。通常而言,在參加考試的時候沒有限制條件,但在選擇學校時,各類學校會根據自身的特色制定一些不同的要求標準。比如,申請碩士學位時,首先要拿到標準化考試成績,然后再依據各類院校以及自身的不同情況申請自己滿意的學校。因為實行的是申請制,所以同一個學生可以向多個不同的學校提交申請,然后再挑選自己最為中意的院校。在這種情形之下,同一個學生也很有可能被不同的院校錄取,進一步促進了學生和學校二者的雙向選擇權。也正是在這種激烈競爭的氛圍之下,推動資源的最優化配置。
日本的研究生招生,每年在考試之前,各個大學的學部和研究科室都會將依據各項指標測算得出的招生計劃公之于眾。學生和家長可以根據各個大學“招生簡章”目錄中的信息,了解各項目的研究生報考條件、申報手續、考試日期、考試科目、招生定額和發榜日期等。當然,幾乎所有大學還會將本校的研究生課程目錄、學分要求、指導老師、考試科目、學生畢業就業情況等公布在公共網絡平臺上,以方便學生更好地了解該校研究生教育狀況,從而幫助他們挑選中意的學校。
中國研究生招生程序所采取的也是先報名,然后由學校負責對報名人是否符合報考資格進行資格審查,當學生通過資格審查后,通過全國統一考試或學校自主命題考試的方式(或者二者結合的方式),再劃定一定的復試分數線,達到復試分數線之后,學校組織導師通過面試的形式挑選自己中意的學生。當然,這一系列的過程都是在教育部的研究生指標的控制之下。當前,國家對于研究生招生指標的控制主要是這樣的,國家教育部、發改委、人社部首先下達本年度研究生招生指標計劃總量,然后由省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發改委和人事廳(局)等多個相關部門協同招生單位會商各單位研究生招生指標數量與規模,同時各個招生單位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上報研究生招生年度計劃,最后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將各個單位的研究生招生計劃上報教育部等待核準,教育部在核準之后通過紅頭文件的形式發文到各個招生單位。
四美國、日本、中國三國研究生招生考試制度的差異
美國的研究生考試被稱為GRE,考試,它是一種全面性的考試模式。一方面既包含了對基礎知識的考察,也十分注重考察擴散思維,從而通過此種考試的方式促使真正優秀的人才脫穎而出;另一方面,此考試還內在地契合了研究生科學研究的要求,包羅范圍廣袤,同時采用標準化考試的模式,真正注重發掘學生的各項綜合能力。正是基于這些特點,應試者一般不會在短期內出現較大波動,從而使測試的效度和信度得以保證。考試成績可以保留五年,學生可在此有效期內申請學校,避免了每年重復考試的各項耗費。此外,美國的研究生招生不惟成績,學生的專業背景也被列入學校招錄考生的考量范圍。他們一般比較青睞那些多元化學科背景的學生。比如,在美國就不存在所謂的法學本科專業,他們的法學研究生都有著多學科背景,這樣便于學生以更寬廣的視角去看待專業問題。
日本的研究生入學不存在所謂統一的標準化考試,其入學考試充分地尊重學校的自主權,一般根據各個學科的特色由學科組成員命題,通常情況下包含了外語水平測試(包括筆試和口試)、專業領域知識的測試,最后由導師組成員組織面試本學科的考生。就外語水平測試而言,不同的學校一般不同,常見的形式是學科組老師在本學科領域的專業學術期刊中摘錄一部分,然后對文章進行筆譯,筆譯完成后,再由導師組織學生進行專業口語測試,一般涉及專業術語和普通交流兩個部分。該考試希望借助此種辦法促使學生掌握學科的研究現狀與前沿動態,進行最簡單的外文文獻搜集及相關資料整合。東京大學法學和政治學研究方向學生入學,外語可從英語、法語和德語中任選一門,報考中國法(亞洲政治)、俄羅斯法(俄羅斯政治)和西班牙法(拉丁美洲法)等方向的考生,還可以選擇漢語、俄語或西班牙語。以英語試題為例,日本研究生入學考試涉及到法律論文的閱讀和翻譯(英譯日、日譯英),試題全部為主觀性題目。在專業知識的考察方面,主要側重于專業基礎知識和科學研究的基本方法。理科類學生通常是通過實驗或者具體的操作,而文科的研究生一般是通過撰寫論文的形式進行。應試者在考試所列的科目中可以任選其一作為自己的測試科目,當然所選擇的科目必須與所報考的方向一致或密切相關。筆試合格則可進入下一輪面試,通常而言面試的主考官是學生自己未來的導師,一般會要求學生簡要介紹自己的研究領域,然后再由導師隨機抽取其中的關鍵部分進行提問,學生即興回答。當然,整個面試的過程其目的在于加深導師對于學生興趣點的把握,此外還用于測試學生專業知識的儲備情況、表達的流暢程度、邏輯嚴密程度、思維活躍程度等多個方面。
中國的研究生招生一般是考察學生的專業知識,而學生的知識結構多元化問題則長期被忽視。此外,對研究生未來的研究潛力方面的考察也不夠重視;對學生綜合能力的考察也由于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評價標準,常常流于形式。而這種僅僅注重專業知識的應試類型的選拔人才機制,很容易埋沒抻那些研究視野寬廣但不擅長應試教育的學生。值得一提的是,在學生選擇導師機制上也缺乏雙向選擇機制,很多情況下變成了導師單項選擇學生,這嚴重異化了導師與學生雙項選擇本該具有的擇優選拔、雙向互動、互為推動的動態選擇機制。因而,很容易引發應試能力強而研究能力欠缺的學生充斥著研究生隊伍,這樣既不利于導師對研究生的進一步培養,也違背了國家通過研究生考試選拔優秀人才的出發點。
五 美國、日本、中國三國研究生招生錄取制度的差異
美國的研究生錄取標準,不僅關注GRE的考試成績,還關注眾多要素,并非將考試看作唯一標準。比如,除注重報考考生GRE的考試成績外(美國不劃定最低合格成績,由各個學校根據自己學校的生源質量以及學科定位自由裁量),還需參照學生本科成績的績點,學生參與社會實踐活動情況,學生的動手能力,個人推薦材料中的自我評價,學生所提供的研究計劃和推薦專家的評價等眾多要素來決定該考生是否被錄取。此外,據有關資料了解到,194所開展研究生教育計劃的院校1978-1979年度工程類研究生招生相關信息的匯總,包括指導教師、入學要求、提供材料、學位要求、計劃特征等,入學要求學生提供GRE成績和本科學習成績,并有一定的績點分數要求,推薦報告必須填寫若干表格,包括對學生多方面表現的評價。由此可知,美國的研究生錄取所采用的是綜合評斷的標準,更加注重考察學生的綜合研究潛質,這樣便于發掘具有研究潛質的優秀人才。僅憑一次考試很難全面評價個人的研究潛力,只有綜合這些多樣化來源的材料才盡可能全面了解學生的綜合素質,從而幫助國家選拔最優秀的人才投入到科研隊伍中。此外,美國大學的研究生院僅僅對考生報考資格進行合規性審核,考生錄取與否主要取決于研究生導師所在院系的教師聯合會。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發現美國的錄取采用的是多元化與全面化的標準,在整個錄取標準中要通過價值衡量的辦法選擇優秀人才,從而推動美國研究生教育質量的蓬勃發展。
日本完全實行大學自治,大學各學部所屬的研究科委員會有權最終定奪本校的研究生招生錄取,錄取標準和錄取結果統統由他們決定。就日本而言,在研究生招生中不僅注重學生的考試成績,還注重考察學生的研究潛力,其中很關鍵的一個要素便是考生從事論文研究以及科學實驗的能力。除了這兩個重要標準之外,還會參考一些如考生本科階段的成績表、報名調查表、入學志愿表和健康診斷書等材料。通常情況下,考生在報考研究生時要提交一份自己擬研究領域的計劃書,通過此計劃書導師一方面可以進一步測評學生的研究興趣和研究動機,另一方面還能夠考察考生的思維清晰度、研究計劃可行性和研究潛能等。與中國類似,日本也存在所謂的定向培養與委托培養研究生,不過這種類型的研究生通常僅僅參加面試,由導師判斷其實際經驗以及培養潛力,而不需要進行筆試階段的測試,如果面試合格的話,即取得入學資格。
中國研究生考試錄取堅持德、智、體全面發展的標準,貫徹“擇優錄取、確保質量、寧缺勿濫”的原則,經過初試、復試、政審等環節,最終確定研究生的錄取名單。一般情況下,中國研究生入學錄取既要考察考生的專業理論功底和學習能力,還要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現與身體健康狀況,根據這兩者的綜合考察結果最終決定是否錄取。當然,中國研究生錄取是以考試(初試和復試的綜合成績)為主,此外,把平時參與社會活動以及各種表現作為重要的參考要素。委托培養、自籌經費研究生與國家計劃內研究生在錄取標準上沒有太大區別,只是培養模式上有所差異。相較美國和日本的研究生考試錄取更加注重研究生的研究潛質而言,中國則更加注重學生的考試成績。因而,中國在研究生錄取中對學生提交的材料不夠重視,很多情況下流于形式,這就很可能導致系統地發掘優秀學生潛質的機制缺乏,更甚者不利于優秀人才的選拔。畢竟,研究生教育是一套不同于本科教育的培養模式,若還一味采用本科式的“一考定終身”的形式來選拔很不科學。此外,研究生精英教育的性質也決定了必須以考核研究生的潛能為主。所以,在制定研究生錄取標準時要強調對考生綜合能力的全面考察,不能以單一化的標準來選拔優秀人才。
六 美國、日本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對中國的啟示
第一,必須進一步完善招考程序,從而促進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規范化與法治化。美國和日本十分重視研究生招生制度程序的規范,而中國研究生招生中濫用職權點招、巧立名目擴招等不規范現象頻繁出現。各個研究生單位也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一套較為完備的研究生招生程序,從而從根本上推進研究生招生程序機制的良性運作,進而最大程度發掘優秀人才。
第二,必須賦予各個招生機構自主權,不能全國一刀切。就目前而言,中國的碩士研究生考試中各個招生單位通常是依據全國統考的成績來錄取研究生。為了有效應對這一局面,可以設計較為靈活的研究生入學考試時間,確保學生在就業和考研的時間上不發生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