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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糾紛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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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糾紛總結

      醫療糾紛總結范文第1篇

      中圖分類號:R749.6+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2197(2009)02-0066-01

      飲酒是一種悠久而普遍的生活習慣和社會風俗,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酒精依賴患者逐漸增多,已成為我國重要的公共衛生問題。本篇對我科2003年1月-2008年6月收治的34例酒精戒斷綜合征(DT)患者臨床資料進行回顧性分析,報道如下。

      1 臨床資料

      1.1 一般資料

      本組均為男性,年齡30~59歲,平均37.5歲。持續飲酒史12~40年,平均25年,飲酒量150~250mL/d有10例,250~750mL/d有24例。有8例開始飲酒的年齡在16歲,其他均在20歲以后開始飲酒。出現癥狀到確診的時間為10個月~5年。均符合中國精神疾病分類方案與診斷標準第三版(CCMD-3)[1]標準。其中有15例因軀體疾病在內、外科住院,因限制飲酒而出現戒斷癥狀轉來我科。臨床表現為幻覺(多為幻視)25例,妄想16例,四肢粗大震顫、發熱、心動過速18例,意識障礙10例,抽搐發作4例。

      1.2 輔助檢查

      本組行B超檢查30例,發現脂肪肝30例;行心電圖檢查12例,以竇性心動過速占首位,其次是ST-T改變、室內傳導阻滯,與文獻報道相似;行腦電圖檢查14例,輕度異常9例;行頭顱CT20例,腦萎縮16例,腔隙性腦梗死7例;檢查肝功能34例;肝功能異常34例;轉氨酶升高34例,總膽紅素升高21例,白蛋白降低9例,高脂血癥11例;發現腎功異常1例,肌酐和尿素氮升高,輕度蛋白尿,還發現心肌損害1例,心肌酶譜升高。

      1.3 治療

      對酒精戒斷綜合征的治療主要是對癥處理。常規大劑量補充維生素B1、B12,促進大腦代謝的治療及補充能量等;精神癥狀明顯,表現為幻覺、妄想者可用抗精神病藥物氟哌啶醇、利培酮等;抽搐持續者靜脈滴注地西泮、肌肉注射苯巴比妥,癥狀控制后可口服抗癲癇藥物丙戊酸鈉等;震顫發作者可應用地西泮,合并使用抗焦慮藥物賽樂特、勞拉西泮等;興奮躁動嚴重的可給予保護性約束,癥狀控制后可配合一定的心理治療,逐漸達到戒酒的目的。

      2 結果

      本組經過7~15d的治療,所有患者戒斷癥狀均完全控制。

      3 討論

      酒精依賴的發生取決于飲酒時間的長短和飲酒量的多少,同時取決于年齡、性別、個人素質,目前國內尚無統一標準。一般認為對經常飲酒者,男性飲酒量超過400mL,女性飲酒量每周超過280mL,經過5~10年或更長的時間會產生酒精依賴[2]。臨床以震顫狀態、抽搐樣發作、幻覺、妄想及震顫性譫妄為最常見的癥狀。

      本組均為男性,飲酒與我國傳統文化和工作生活環境相關,多為家庭主要勞動力,患病以后嚴重影響家庭生活。通過本篇我們可以看到出現幻覺者占73.5%(25/34),這類患者多為視幻覺,有的“看”到墻上有小動物,要去捉,將墻上掛的東西都砸了;有的“看”到恐怖的東西,常東躲,甚至跳墻、跳樓;有的因“看”到有小偷入室盜竊而將家里的東西亂砸;出現四肢粗大震顫、發熱、多汗、瞳孔散大、心動過速、易怒者占53%(18/34),出現妄想者占47%(16/34),這類患者多認為家里人在他的飯里放毒,因此拒絕吃飯,認為有人要害他所以整天把自己關在家里,鉆到床下等;出現意識障礙者占29%(10/34),這類患者有譫妄、意識模糊、嗜睡;出現抽搐者占11%(4/34)。

      以上的所有臨床表現說明長期大量飲酒之后,大腦就會對其產生依賴,就如同長期大量吸毒后的成癮現象一樣。一旦人為地停止飲酒,就會出現戒斷癥狀。癥狀包括植物神經功能紊亂,嚴重的心理渴求以及精神癥狀。而精神癥狀又以感知覺障礙的視幻覺為主,由于在視幻覺的支配下,患者會出現傷人、傷己、毀物等嚴重的危害社會行為,對家庭、社會造成嚴重的傷害。病情嚴重的還出現妄想癥狀,甚至出現意識障礙呈現譫妄狀態。對自身的神經系統的損害是嚴重的,包括大腦、腦干、小腦、脊髓、周圍神經及皮膚肌肉,而周圍神經受損最為常見,本組幾乎均有周圍神經受損表現。所有患者均發生工作能力及生活質量下降,加重了社會的負擔,甚至對社會造成嚴重的損害。

      本院是一家綜合性醫院,年住院人次近萬。本組有15例是因其它軀體疾病在內、外科治療的,其中有肺炎、上消化道出血、酒精性肝損害等在內科住院的;有痔瘡、骨折等在外科住院的。住院后由于限制了飲酒,大多在48h內出現早期戒斷癥狀,以幻覺、興奮躁動為主,其中有的患者在幻覺支配下跳樓摔傷,轉來我科封閉病房治療。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生活節奏的加快,飲酒過量者越來越多,酒精依賴也越來越嚴重。大家在日常的臨床工作中接觸到的酒精戒斷綜合征的患者會越來越多,需要提高對它的認識。

      由于酒精依賴患者對酒精的強烈渴求和身體依賴,以致不能自拔,因此應在住院條件下戒酒。戒酒是治療酒精戒斷綜合征的最佳方式,臨床上應根據患者酒精依賴和中毒的嚴重情況而采取相應的措施,輕者可嘗試一次性戒斷,嚴重的可采取遞減法逐漸戒酒,以減少患者的痛苦和避免因嚴重的戒斷癥狀而危及生命[3]。

      參考文獻:

      [1] 陳彥方,楊德森,姚芳傳,等.中國精神疾病分類方案與診斷標準[M].第三版(CCMD-3).濟南:山東科學技術出版社,2001.

      醫療糾紛總結范文第2篇

      關鍵詞:醫療糾紛;法醫病理;檢驗

      在診療過程中發生不良醫療后果,醫患雙方對診療死亡的原因發生分歧而產生的糾紛,并要求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和要求其進行民事賠償的就被稱為醫療糾紛[1]。這是廣大民眾法制觀念、維權意識增強的表現。隨著社會對于醫療糾紛的關注度越來越大,醫療糾紛成為當代社會的熱點問題。在眾多醫療糾紛中,涉及死亡的醫療糾紛成為棘手問題。正確處理醫療糾紛,尤其是解決涉及死亡的醫療糾紛,對于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社會安定等具有重要意義。而解決醫療糾紛的一個重要途徑就是進行法醫病理學檢驗,即尸檢,查明死亡原因,有助于解決對死亡原因有異議的醫療糾紛事件。本文選取120例醫療糾紛尸檢資料作為研究對象,對其進行回顧性分析。報告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選取2010年2月~2012年2月我們收集到的120例涉及死亡的醫療糾紛尸檢資料作為研究對象。其中64例女性、56例男性;年齡0歲(新生兒)~88歲,平均年齡(48.7±9.7)歲;死者年齡分布:6例

      1.2方法 對尸檢資料進行回顧性分析,包括病歷資料、死因鑒定結果、死者家屬及醫院方陳述資料、尸檢和組織病理學檢驗相關記錄等。并進行分類匯總,使用描述性、圖表統計方法對尸檢資料進行統計分析,分析其醫療機構分布、糾紛原因、科室分布、死亡原因等。

      2結果

      2.1死因分布統計 120例死亡醫療糾紛法醫病理學檢驗結果顯示,心血管系統疾病死亡57例,占所有尸檢例數的47.5%,具體分布:心肌梗塞5例、先天性心臟病7例、冠心病19例、肺動脈血栓栓塞26例。其次為呼吸道系統疾病死亡20例(16.7%);消化系統疾病17例(14.2%);中樞神經系統疾病12例(10%);內分泌系統疾病8例(6.7)%,其他類型死亡原因6例(5%)。

      2.2被投訴醫療機構分布情況 基層鄉鎮衛生所或個體診所87例(72.5%),區縣級醫院21例(17.5%),12例地市級醫院(10.0%),見表1。

      2.3尸檢診斷與臨床診斷的比較情況 與被投訴醫療結構的地區分布情況相一致,基層鄉鎮衛生所或個體診所的臨床診斷與病理診斷相符率僅為47.1%,未確診率為20.7,誤診率達到32.2%;其次為縣級醫院,臨床診斷與病理診斷相符率為57.1%,未確診率為14.3%,誤診率為28.6%;地市級醫院臨床診斷與病理診斷相符率為66.6%,未確診率為16.7,誤診率為16.7,見表2。

      2.4醫療糾紛科室構成分布 醫療糾紛發生科室以外科室最多,達到67例(55.8%),其中,2例麻醉科(1.7%),17例普外科(14.2%),44例骨科(36.6%),4例其他外科(3.3%);其次為內科室共45例(37.5%),其中,4例呼吸內科(3.3%),30例心內科(25.0%),3例神經內科(2.5%),8例消化內科(6.7%);婦產科共5例(4.2%),兒科共3例(2.5%)。

      2.5糾紛解決途徑 120例醫療糾紛事件中,31例為雙方協商解決(25.8%),53例由衛生局行政部門協調解決(44.2%),36例經過法院訴訟解決(30.0%)。

      3討論

      隨著我國法律意識的普及和宣傳,廣大民眾的法制觀念和維權意識越來越強,在處理醫療糾紛事件中,運用法醫病理學檢驗的比例增大,也說明了以上觀點。在本研究中,120例醫療糾紛事件中有59例為未確診和誤診導致,這是誘發醫療糾紛的重要原因之一。若要解決糾紛,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進行法醫病理學檢驗是明確死因最主要的途徑,也是為有關部門提供解決糾紛的最為重要的科學依據。總結分析發生醫療糾紛事件的主要原因有:①未確診和誤診導致患者死亡,家屬要求醫院給予賠償;②患方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提高,希望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③患方對醫療服務的要求越來越高;④患方自身素質欠佳,無理取鬧。

      3.1死因分布分析 產生醫療糾紛的原因很多,但最為主要的原因是患方對于醫院給予死者的臨床診斷結果或醫護措施存在疑問或不滿。由于醫院方出現失誤導致患者死亡最為常見有未確診、誤診、延誤治療、醫德醫風、用藥不當、嚴重失職等情況[2]。但需進行相關的醫療事故技術奠定才能判斷其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解決此類糾紛,其核心問題就是確定患者的死亡原因是否與醫院診療有關。而采取法醫病理學檢驗是查明死亡原因最為有效,也是最為直接的手段。可為有關部門解決糾紛提供有力依據,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3.2被投訴醫療機構、科室分布分析 在本組研究資料中,醫療糾紛多發生在基層鄉鎮衛生所或個體診所,占據所有醫療糾紛中的72.5%。分析其原因,主要有:①醫療水平、醫療設備相對落后,技術條件差;②受經濟利益的驅使,形成不良的醫德醫風;③醫護人員自身素質,包括醫護水平、道德素質等相對較低;④衛生資源配置相對缺乏,尤其是知識機構、醫療信息資源方面與地市級醫院存在較大差距。

      3.3法醫病理學檢驗在解決醫療糾紛中的作用分析 法醫病理學檢驗作為查明死者死亡原因最有效,最權威的診斷標準,受到醫患雙方、病理學醫師以及法醫等的高度重視。對于解決醫療糾紛有很大作用。總結尸檢在醫療糾紛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幾點:①尸檢過程需要一定時間,可為緩解醫患雙方矛盾提供時間緩沖,利于協商調解;②尸檢為醫療糾紛事件提供有力依據;③通過尸檢信息的反饋,有助于醫院改善醫療技術水平、服務機制、管理能力等。因此,法醫病理學檢驗在處理醫療糾紛中具有重要意義。

      綜上所述,為減少醫療糾紛事件,醫院方應十分注重自身醫療水平的提高,并秉承對患者負責、服務患者的態度,做好醫護相關工作,在出現醫患糾紛時,不應逃避,而應及時通報有關部門進行協調和調節,并盡早安排法醫進行尸檢,以盡量減少醫患糾紛事件和避免糾紛擴大化、嚴重化。患方也應保持理性,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問題,而不應采取非法或暴力的行為爭取權益。

      參考文獻:

      [1]宋晶瑩,王健偉,張維平,等.醫療糾紛尸檢存在問題的調查與分析[J].西部醫學,2010,22(10):1974-1975.

      醫療糾紛總結范文第3篇

      近年來醫療糾紛明顯增加是不爭的事實。《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一年整醫療糾紛是否增加相關報到還不多。醫療糾紛的發生對醫院建設發展客觀上起了負面作用。醫療糾紛是客觀現象不容回避。對醫療糾紛的成因進行分析,發現和遵循其規律積極主動采取相應措施防范和妥善處理之是十分必要的。現就這些問題我們所作的一些思考及一些做法和體會做一個總結,以資交流。

      一、成因及分析

      醫療糾紛成因應當說多數是綜合因素所致,引起醫療糾紛的因素大致可分為背景因素、醫方因素、患方因素。現就這三方面因素淺析如下。

      1.1背景因素

      背景因素也可稱社會環境因素或深層次原因。醫療糾紛不論以什么形式表現出來,背景因素都在其中起作用,也就是說它對醫方因素和患方因素都起著作用。

      首先在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期間,社會保障體系特別是醫療保障體系不健全時存在兩個問題。一是舊的醫療保障不復存在,新的醫療保障確實存在保障不夠;二是受保障人群對新的醫療保障(包括商業保險)需要自己出錢構筑認識不足,心理承受力不足。這兩個問題都會成為引發醫療糾紛的基礎原因。也就是人們常說的“保-患”矛盾(基本醫療保險與參保職工的矛盾)轉嫁成醫-患矛盾,或曰社會機制問題。

      其次醫療機構一方面是“福利性的公益事業”受到嚴重低于成本的價格管制,另一方面又完全“斷奶”,同時“被推向市場,要引入競爭機制”;對于“救死扶傷”的不同理解;患者是不是消費者的爭論;源自商業經營中“顧客就是上帝”翻版“病人就是上帝”等等所引起的醫務人員、病患及家屬在思想認識上的不知所從必然在日常的醫療服務活動中有所反應。有些認識上的誤區甚至是醫療糾紛的直接起因。

      第三部分新聞媒體從自身利益出發不負責任的炒作,誤導造成人們在此問題出現的認識誤區也是醫療糾紛增多的重要原因。以致在醫療糾紛中患方將“不如何如何我就找媒體給你們曝光”成為威脅醫院的口頭禪。

      再有由于社會變革造成人們心理承受發生問題及部分人對社會不滿,轉而把醫院及醫務人員當做“出氣筒”和“唐僧肉”的不在少數。“要致富做手術,做了手術扯事故”并非空穴來風。甚至有些病患明說“你們哪么大個醫院,給一點算什么嗎?”。在一些人心目中只要是國家的就是不吃白不吃的肥肉。

      1.2醫方因素

      醫務人員中付出太多、不被人理解是較普遍的情緒,醫生反對自己的子女學醫做醫生的情況非常普遍。醫療糾紛中按患方不滿醫方因素可分為服務態度問題、價格問題、和醫療效果及管理的問題幾方面。細分下來有服務水平低、醫務人員缺乏耐心細致的工作作風、工作拖拉、對就診患者漫不經心、上級醫師對下級醫師的某些問題指正其在某些方面處置不夠妥當、病情解釋或交代不清、違反醫療常規和制度、后勤保障措施不到位、病案缺陷、醫院管理水平不高、記錯賬、技術水平不高及缺乏經驗等。醫方因素歸結到一條就是未完全遵守國家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及常規。

      1.3患方因素

      患方因素導致醫療糾紛的有患者的個體差異而患方對此沒有相應認識、因缺乏醫學知識對疾病的復雜性認識不足、對醫療效果期望值過高、甚至有病人進醫院等于進“保險箱”認識誤區對醫院規章制度理解不準確、有個別醫療糾紛因患者為滿足某種需求而提出特別要求引起的、家庭經濟或人際關系不良的情緒轉移、患者及其家屬持有不同心理等因素等。患方因素中不排除少數在其他地方(包括非醫療服務行業)“鬧事”嘗到甜頭故意行為。

      二、體會與對策

      關于背景因素在引發醫療糾紛所起的作用我們很難有所作為。能做的只有在合適的場合進行微弱呼吁。本來“非典”的發生給了全社會對衛生事業發展道路一個反思的機會,至少對衛生隊伍整體的評價能更接近其真實情況。但到目前為止還沒看到多少有利于醫院發展的變化出現。因此估計在短時間內醫療糾紛仍會保持上升的趨勢。至少不會明顯下降

      引發醫療糾紛的患方因素不在我們控制范圍。為預防和處理好醫療糾紛我們只有做好自己的工作。我們體會要做好這項工作首先要處理好與醫院發展建設的關系。醫院軟、硬件建設上去了,技術水平提高,內強素質、外樹形象有成效了,醫院發展壯大了能很大程度抵消引發醫療糾紛的背景因素對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的不利影響。

      我院在防范和處理醫療糾紛的一些具體作法簡介如下,不妥之處敬請指正。

      2.1學習運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全面促進醫院管理水平提高

      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在概念上有明顯的區別,但條例中關于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的原則對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起到“底線”的剛性作用。醫院在條例實施前用2個月時間組織各級種類醫務人員對條例逐字逐句學習、討論。強化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知道醫療活動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對照條例中對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病案管理部門要求;對病歷書寫具體要求;對醫務人員應告知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的具體要求;對醫療活動中發生了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制度等要求,醫院對規章制度全面清理。對醫療活動中與條例規定要求不相適應的工作程序進行調整,從源頭上減少醫療糾紛發生的可能。條例立法精神與民法銜接較好,醫院在學習條例時特別加入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內容的學習,使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養成保存證據的意識,提高了醫務人員自覺遵守規章制度的素養。對部頒的條例配套規章也組織醫務人員認真學習。醫療質量監控管理部門嚴格按照條例要求,認真履行職責,促進醫療服務質量管理的制度化。

      2.2加強醫療服務質量重要控制環節管理

      我院長期把醫療服務質量管理放在一些重要環節上。首先對接病人最頻繁又最容易忽視的掛號室、出入院處、收費處門診藥房、護士站等“窗口部門”加強管理。同時對手術三關、急診急救病例、以及醫院根據工作經驗總結的年紀較大、有心肺合并癥等八類特殊病人進行重點要求。保證醫療確保質量不出大問題是對醫療糾紛最有效的預防。

      2.3每月定期召開臨床科主任聯席會

      會議內容為布置近階段醫療質量管理重點工作;反饋上一階段對醫療服務質量監控檢查的結果和醫療事故隱患;各科室交流新開展的工作及需要配合的事項;其它需要“關著門”講的事情。

      2.4落實醫患溝通制

      按衛生部、重慶市衛生局要求將長期以來化解醫療糾紛行之有效的醫患有溝通作法制度化。制定了醫生、護士接診新收病人制度,術前談話制度、重要治療前談話簽字制度、麻醉醫師談話制度等。在制定上述制度時將多年總結出的能有效減少糾紛的要點作為談話內容制度化。

      2.5抓好病歷書寫和操作常規培訓

      重點在低年資醫師中反復訓練對某項疾病診斷處理的常規工作,使其形成條件反射。強化病歷書寫中對疾病診斷標準(診斷依據)的撐握在病歷中有明確的反應。強化對治療中用藥和治療方法的依據的病歷書寫,使年輕醫師養成醫療活動是有充分依據并在病歷中有反應的習慣。在出院醫囑中強化向病人交待復查、隨訪并有記錄。病情觀察要及時記錄。這些要求能很大程度的防范醫療糾紛或便于醫療糾紛的處理。

      2.6認真處理已發生的醫療糾紛及時總結

      對于已發生的醫療糾紛應認真對待妥善處理。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協商、行政調解、訴訟三個途徑處理。其中要克服怕打官司的想法,因為通過鑒定和/或訴訟能夠很好地讓患方解除許多誤會,對于內部醫務人員的處理也更有說服力。當然不管哪種處理都要注意總結避免犯同樣的的錯誤。

      醫療糾紛總結范文第4篇

      關鍵詞: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典型模式

      中圖分類號:D922.6 文獻標識碼:B 收稿日期:2016-01-14

      1.第三方調解的制度優勢

      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是指由中立的第三方機構介入醫患之間的糾紛,依據糾紛事實和社會規范,運用民間調解機制進行勸解,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化解醫患矛盾的一種糾紛解決方式。相比傳統的糾紛解決方式,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優勢明顯:①符合中國社會傳統的“以和為貴”“息訟”文化;②第三方調解機構與衛生行政機關之間沒有隸屬關系,可保持自己的獨立性;③程序靈活,結案時限短。

      2.我國第三方調解的實踐

      (1)上海模式。2006年4月,上海市普陀區成立了我國第一家專門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糾紛發生后,醫患雙方可向調委會提出申請,調委會立案后,由醫學專家和律師進行醫學技術評估和提供法律服務,然后再由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上海模式的特點:①調解隊伍相對專業。②政府對調委會沒有明確的財政支持,機構經費短缺,運行困難,并且醫調委不能解決賠償問題。

      (2)北京模式。2005年,成立了北京市衛生法學會醫療糾紛調解中心。調解中心有一個由醫學法學專家組成的專(兼)職專家團隊,在接到醫療糾紛調解的申請后,該中心經過調查取證確認屬于醫療責任保險范疇,予以受理并進行調解。

      (3)天津模式。2006年,天津仲裁委員會醫療糾紛調解中心成立,該調解機構隸屬天津仲裁委,由調解委員會聘請在職、退休的醫學、法學專家擔任調解員。不足之處:①調解要收費;②一裁終局;③專業性差。

      (4)南京模式。2003年南京民康健康管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作為調解營利性中介機構正式運行。公司聘請退休醫學專家向患者一方提供有償咨詢,經人授權以人身份解決糾紛。南京模式最大的特點是采用營利性的公司作為第三方進行醫療糾紛調解,但“先付費、后服務”的方式讓患者難以接受,同時醫療機構對其權威性、專業性存在諸多質疑。

      (5)寧波模式。2008年,寧波市醫療糾紛理賠處理中心和寧波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為第三方調解機構正式成立。醫療糾紛案件實行分類處理:糾紛標的1萬元以下的,醫院可以自行與患者達成協議,協商不成,再由醫調委處理。標的1萬元以上的,由理賠中心與患者達成協議,協商不成,再由醫調委介入調解。

      3.我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優化建議

      (1)完善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的法律法規。我國關于如何解決醫療糾紛的法律不成體系,因此需要統一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制度的法律。可以借鑒國外的先進模式和我國各地經長期實踐總結出的經驗,頒布框架性法律,由各地立法機關因地制宜制定與當地經濟、衛生發展相適應的地方性法規。

      (2)建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資金支持系統。第一,各地政府出臺法規,由財政部門統一籌備經費,確保專款專用,落到實處。第二,全面推廣醫療責任險。強制各級公立醫院參加醫療責任險,非公立醫院參照執行。

      (3)加強與訴訟制度的銜接。在解決醫療糾紛的機制中,將第三方調解作為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 ,即醫療糾紛在訴訟之前必須經過調解,調解不成的再行。

      (4)構建調解人員培養制度。醫療糾紛的復雜性和專業性要求調解人員具有專業的醫學、法律背景。一是要聘請在職或退休的專家組成專家庫,保證調解隊伍的穩定性;二是要保證調解員的公信力,確立回避制度等,調解員的選擇要進行透明操作。三是專門培養調解復合型人才。

      (5)強化監督機制。在推行第三方調解機制過程中,還需要建立社會監督機制。有效的監督機制才能使第三方機制始終保持中立性、權威性,得到醫患雙方的信賴。然而目前只有“寧波模式”中提到“全社會參與”,但并未進入實際操作層面。因此,強化監督機制也將成為下一步優化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關注重點。

      參考文獻:

      醫療糾紛總結范文第5篇

      【關鍵詞】

      醫療糾紛;法律困境;完善建議

      隨著法律知識和法制觀念的不斷普及,懂法的公民越來越多,遇到一些糾紛,人們已經原來越習慣應用法律手段進行解決;現階段,社會上發生的醫療糾紛案件不斷出現,受到人們的普遍關注,醫療糾紛問題的出現,一是由于制度上的不健全,二是人們的維權意識是不斷增強的;但是,法律的出現是有一定滯后性的,因此醫療糾紛問題面臨著法律上的一些困境,需要提出一些建議來不斷地完善。

      1醫療糾紛面臨的法律困境

      1.1醫療糾紛的解決機制不夠完善

      醫療糾紛的解決,應該采用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但是目前來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是十分不健全的。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重在“多元”二字,也就是說解決糾紛的方式不局限于特定的一種,而是多種方式進行互補解決,這種解決糾紛的機制是具有動態性的,能夠滿足糾紛解決的多種需要。

      醫療糾紛事件具有特殊性,一般都是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解決的,法律之外的解決途徑是很少的,一般方法不能適用。法律之外的解決方式必須建立在雙方和解并達成一定協議的基礎上,但是在實際的糾紛事件中,醫患雙方往往誰都不會退步,而且雙方都明白所謂達成的協議實際上沒有法律效力,也就不能強制對方執行,因此協議的達成難度很大;況且醫患雙方達成協議時,沒有第三方進行公證和證明,也沒有第三方進行協調,醫患雙方在協商時一般都會以各自利益為基準,缺乏平等的立場和信任的前提,因此,協商很多情況下是沒有結果的。《醫療事故條例》明確,對于衛生部門的行政處受理的醫療糾紛事件,衛生行政部門僅有調解的責任,而沒有強制協議執行的職能,醫患雙方一般不會依托此部門解決糾紛,因為患者認為衛生行政部門和醫院具有很大的聯系,擔心衛生行政部門會偏袒醫院;而醫方擔心被衛生部門得知后,會對醫方進行處罰,因此醫方一般不會采用這種解決糾紛的途徑。還有一種新型的調解方式就是依賴于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有的設置在基層,有的設置在省級的專門機構,但是目前,他發揮作用是很受限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設置在基層,也就是在居民委員會以及村民委員會中設置,基層機構并沒有專業的人才提供服務,而且基層的民眾也不清楚這種解決醫療糾紛的新方式,一旦遇到需要過硬的專業知識才能解決的醫療糾紛,基層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就束手無策;在省級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中,提供調解服務的專業人員是充足的,基層與之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運用法律手段解決醫療糾紛問題,很多方面都沒有完全適用的法律與之相匹配,即使走法律訴訟程序,訴訟人也無法預見訴訟的結果,因為法律并沒有對訴訟的情況應該做出什么樣的要求嚴格界定,如何進行操作也沒有詳細說明,因此,訴訟的法律道路并不適用于所有的醫療糾紛事件。

      也就是說,目前我國解決醫療糾紛事件主要依靠法律訴訟和非法律部門調解兩種方式,但是機制之間并不能協調合作,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一些狀況,不能使醫療糾紛事件得到方便和完善地解決。

      1.2沒有適用的法律依據針對醫療糾紛的解決

      法律上的明文規定,是解決各種法律事件的直接依據和參照,我國現在雖然有多種與醫療相關的法律,但是并沒有針對性解決醫療糾紛事件的專門法和系統法,目前解決醫療糾紛事件的主要依據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這是一項行政性質的法規,主要圍繞著醫療事故規定對醫方和病患之間的民事糾紛解決方式,但是它起作用的范圍是比較有限的,只對于醫療事故有明確規定,但是實際上,醫療糾紛的范圍是遠遠大于醫療事故的,因此,對于很多醫療糾紛問題,它無從解決。

      1.3解決醫療糾紛事件的法律程序沒有實際的操作意義

      關于鑒定問題,在醫療糾紛事件的鑒定中,存在著“二元化”,醫療事故一方面可以由醫學部門進行檢定,另一方面,醫療事故的原因可以由司法部門進行鑒定;但是對鑒定的順序,醫患雙方持不同的意見,這是出于各自的利益進行考慮的,而進行鑒定的法官的意見也可能不會達成一致。醫療事故的鑒定技術,主要作用是判斷醫療事故發生的原因,責任在醫方身上還是不屬于醫療事故的范圍;如果判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范圍,那么就交由法醫進行相關的司法鑒定,這個鑒定結果將最終判定責任方以及其具體的過錯,但是使鑒定發揮的效力減弱。

      2醫療糾紛的完善建議

      2.1完善解決機制

      首先要籌建仲裁制度以解決醫療糾紛,我國目前已經有《仲裁法》,要做的就是將醫療糾紛案件納入到仲裁法的受理范圍之內;第二是使調解制度得到一定的完善,我國應該設立專門的醫療糾紛事件的調解機構,調解的人員應該既有法律專業人員,又有醫學專業的人員,共同解決醫療糾紛事件。

      2.2明確解決醫療糾紛事件的法律條文

      我國應該建立與醫療糾紛案件處理相關的專門法律,規定明確的法律條文作為解決醫療糾紛事件的依據,另一方面,可以使醫療事故的鑒定制度及執行統一,鑒定人達成一致意見,能夠高效率地解決醫療糾紛事件。

      2.3規范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程序

      規范我國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程序,應該完善鑒定制度和舉證責任制度,首先要分析現行中的這兩種制度存在的各種問題,進行總結和改進,通過有效的途徑加以解決。

      3總結

      以上分析了醫療糾紛的法律困境和完善建議,希望對醫療糾紛事件的解決有一定的借鑒作用,我國的法律制度還在進一步地完善過程中,經過長時間的探索,對于醫療糾紛面臨的法律困境問題,一定會得到順利解決。由于筆者的個人水平有限,論述中可能存在著很多不足之處,希望熱心的讀者能夠給予修正或者補充,共同探討完善醫療糾紛的解決之道。

      參考文獻

      [1]陳美雅.醫療糾紛訴訟外解決機制比較研究.法律與醫學雜志,2006,3:18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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